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的海洋法解读

发信人: Smilence (笑而不语), 信区: MilitaryView
标 题: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的海洋法解读
发信站: 水木社区 (Tue Feb 22 17:27:22 2011), 站内

就按你的意思,转一篇学术流的
里面关于钓鱼岛的部分,特别是日方主张是很有意思的。日本主张(日方领土的)钓鱼岛应
该作为划界基点,而tg方面坚决否定,为什么呢?说白了,就是钓鱼岛在冲绳海槽的西侧,
拿住钓鱼岛就是赖在东海大陆架上的最好办法,而中方的核心原则就一句话:“冲绳海槽是
中日领土自然延伸的界限”。把中日在直接的边界划在钓鱼岛和冲绳列岛之间就是实现这个
核心原则的重要手段,而日方千方百计的控制钓鱼岛就是为了否定这个核心原则,从而为“
中间线”铺路。钓鱼岛在整个东海划界中的重要作用也就不言而喻了。

以下引文:

摘 要: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东海的适用加剧了中、日之间的大陆架划界争议。
从海洋法角度而言,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应遵循公平原则;冲绳海槽是中日领土自然延伸的界
限;日本主张的中间线不能作为东海大陆架界线;钓鱼岛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不应具有划界效
力。

一、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的缘起

(一)“埃默里报告”引发东海大陆架之争

1967年,日本东海大学新野弘和美国伍兹霍尔海洋学院地质学家埃默里在《亚洲近
海地区矿产资源勘探协调委员会技术报告》(1968年6月第一卷)中发表“朝鲜海峡和东海的
地层与石油前景”一文,把东海描绘为“世界上石油远景最好而未经勘探的近海地区之一”
。[1](P56)1968年10月在联合国远东经济委员会成立的“联合国勘探亚洲海底矿产资源协调
委员会”的资助下,以埃默里为代表的美国、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的12位地质学家对东海
和黄海进行了为期6周的地球物理勘测,在其后发表的技术调查报告(“埃默里报告”)中明确
指出台湾与日本之间的大陆架可望成为世界上油气储量最丰富的地区之一。之后,资源紧缺
的韩国、日本、台湾等东海周边各方纷纷在东海大陆架上单方面划定石油采矿区。东海大陆
架之争从此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之间展开。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加剧了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复杂性

中、日、韩三国均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当事国,均有权依据该公约主张
其在东海的大陆架权利。由于公约同时规定了“自然延伸”和“200海里距离”两个对大陆
架行使权利的标准,且并未指明沿海国适用两个标准的具体条件,这样,各国即可从本国的利
益出发选择有利于本国的标准主张最大范围的大陆架,因而直接导致相互

间权利主张的重叠
。而在划界方面,由于存在着大量的国家及国际司法仲裁实践,且这些实践中采用的划界方法
又不一致,海洋法公约为调和有关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划界问题上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1)这就为各国选择适合于本国利益的划界方法留下了空间。另一方面,钓鱼岛问题是东海大
陆架划界中必须解决的一个先决问题。日本长期实际占有我国钓鱼岛,这本已使该岛的主权
归属问题复杂化。海洋法公约对岛屿海洋权益的规定,使钓鱼岛的重要性远远超出了其本身
的价值。确定钓鱼岛的划界效力将成为大陆架划界中又一个棘手的问题。

二、中日双方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的不同主张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每一沿海国至少可以拥有从测算其领海宽度的基线量
起200海里大陆架。这样,若海岸相向的两个沿海国之间的大陆架宽度不足400海里,在它们之
间就会产生大陆架划界问题。中、日两国隔东海相望,两国间的大陆架最大宽度为325海里,
最小宽度仅为167海里。这在客观上必然导致两国大陆架权利要求的部分重叠。

(一)中国的划界立场和主张

中国在其参加的历次国际会议及制定的国内立法中清楚地表明了在海洋划界方面的
立场。早在1972年,中国政府参加联合国国际海底委员会召开的会议时就提出了平等协商的
海洋划界原则。在1973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针对“公平原则”集团和“中间线”
集团在大陆架划界原则和标准问题上的争论,中国代表指出,“海洋划界关系到各有关国家的
主权和切身利益,应当由有关各方根据公平合理原则,顾及到一切有关情况通过协商共同确定
,使海洋界限的划定能同时照顾到有关各方的合理利益,达到有关各方都满意的结果。在划界
时,如果在某些情况下,采用中间线或等距离线的方法能够达到公平合理的划界结果,有关国
家可以通过协议加以使用。但不应把中间线或等距离线规定为必须采取的唯一方法,也不应
把这种方法作为划界的原则。等距离方法只有符合公平原则时才能被接受”。[2](P172)

1998年中国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
陆架法》。关于大陆架权利主张的依据,该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
的海床和海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
200海里。”关于海域划界原则,该法进一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
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

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
。”

就东海大陆架而言,中国认为东海大陆架在地质构造上与中国大陆有着连续性,是中
国大陆在水下的自然延伸。中国拥有从本国陆地东海岸一直到冲绳海槽以西的所有东海大陆
架;中日分处东海大陆架和琉球群岛岛架。冲绳海槽无论在地质构造还是地形地貌上,都具有
把东海大陆架与日本琉球群岛岛架分开的明显特征,它构成了中国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大陆
架和日本琉球群岛岛架之间的天然分界线。因而,中国主张冲绳海槽在大陆架划界上具有重
要意义,是划界应考虑的“特殊情况”,应将其作为划分中日东海大陆架的界线。关于划界原
则,中国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大陆架划界的国际司法及仲裁实践,主
张划界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考虑一切有关因素,通过协商加以解决。中间线方法只有在符合公
平原则时才能被接受。关于钓鱼岛在大陆架划界中的地位,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的规定,中国坚持钓鱼岛面积小,无人居住,不能维持本身的经济生活,不应拥有自己的大陆
架。因钓鱼岛位于中日两国海岸中间线附近,且领土归属存在争议,故根据国际实践,不应将
其作为划界基点。

(二)日本的划界立场与主张

日本是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的与会国,但并未签署《大陆架公约》。1974年10
月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讨论大陆架的外部界限时,日本认为深度标准和自然延伸将会减
少国际海域,导致不公平结果,为此主张大陆架的最大宽度不应超过200海里。在讨论海洋划
界问题时,日本加入了等距离“中间线”集团。[3](P187)1996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的《专属
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日本的大陆架包括从日本的领海基线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
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海里的线以内的海域的海床及其底土。如果大陆架的外部界
线的任何一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是一条其每一点同日本领海基线的最近点和与日本海
岸相向的其他国家的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线),中间线(或者日本与其他国家协商同
意的其他线)将代替那条线”。该法表明了日本对大陆架的权利主张是基于200海里距离标准


在中日东海划界问题上,日本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是以大西洋的地
形地貌为参照而制定的,并不适用于地形复杂的东海及太平洋海域。日本在东海的大陆架应
是自其领土西岸从测算其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一直向西到200海里为止的东海海床、底土;中
日同处于东海大陆架上,冲绳海槽仅是两国大陆架连续的偶然

凹陷,不构成中日东海大陆架的
自然分界,日本的200海里大陆架要求不受其影响;和挪威海槽一样,冲绳海槽不能成为划界的
重要因素,中日两国的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应忽略其法律效力;关于划界原则,日本方面主张
,等距离原则是一项已被1958年《大陆架公约》和有关国家划界实践确立的大陆架划界原则
。中日在东海的大陆架应根据等距离原则采用中间线平分。关于钓鱼岛在大陆架划界中的地
位,日本坚持钓鱼岛有权拥有自己的大陆架,并可将其作为东海大陆架的划界基点。

三、中日间主要分歧的海洋法分析

通过比较中日双方的主张,可以看出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涉及的关键问题主要有:中
日两国应遵循何种原则划分东海大陆架;冲绳海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地位如何;日本主张
的“中间线”能否作为东海大陆架界线;钓鱼岛是否具有划界效力。要解决这些纷争,必须从
国际海洋法上澄清以下几点。

(一)公平原则是中日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是“一项得到普遍承认的划界所采用的一切规则和方法的压倒一切的国际
准则”。[1](P59)早在大陆架作为法律概念在杜鲁门公告中提出时,美国就宣称“在大陆架
延伸到他国海岸或与邻国共处同一大陆架的情况下,边界应由美国与有关国家按照公平原则
予以确定。”此后,这一原则被许多国家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
大陆架划界的规定中也将公平作为对当事方划界的要求。该公约第83条第1款规定,“海岸相
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的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
,以便得到公平解决。”该条规定虽然并没有指明国家间大陆架划界应适用的具体原则,但却
明确指出了海洋划界所要达到的根本目的是公平解决争议。对于公平原则国际法院曾详细阐
述为:“‘公平’一词是用以表示所得到的结果和得到这种结果而使用的方法。某一项原则
的公平性必须根据其是否有助于达到公平结果来估价,即并不是每项这样的原则本身都是公
平的,只有通过解决的公正性才能取得这种性质。公平原则不能被抽象地解释,它与可能取得
公平结果的原则和规则是密切相关的。可以适用于大陆架划界的原则和规则是那些适合于导
致公平结果的原则和规则。”[1](P62)这表明,国际法院对公平原则的阐释与《联合国海洋
法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

在国际法上,公平原则作为大陆架划界基本原则的法律地位已为大量的大陆架划界实
践所确立。在1969的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认为,当事国之间按照公平原则,通过谈判达
成公平合理

的协议是采用任何一种划界方法的一个先决条件。适用公平原则的方式是应使每
一个当事国都尽可能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的大陆架的一切部分而不侵犯另一当
事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同时考虑其他具体的地理因素,以达到公平合理的划界效果。该
案确立的根据公平原则考虑一切有关情况通过协议解决的划界理念,在以后有关的国际实践
中反复得到确认。此后签订的20多个国际划界条约或协定②中绝大部分明确适用公平原则。
此后的多个重要的大陆架划界案③也将公平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加以适用。

在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中国坚持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划界的主张是坚持国际法
原则的具体体现。而日本依“等距离原则”擅自以“中间线”作为东海的“既定”边界线强
加给中国,显然违背了国际法的公平原则。(后文详加论述)

(二)冲绳海槽构成中日两国领土自然延伸的界限,应该作为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考虑
的重要因素冲绳海槽是自日本九州西经琉球群岛至我国台湾东北的弧形海槽,形同舟状。海
槽南北长1200公里,宽36-120公里,槽底平均宽度104公里,面积10万平方公里。海槽北浅南深
,北部最深894米,中部1188米,而南部深达2700米。[1](P80)冲绳海槽能否构成中日领土自然
延伸的界限?是否应该作为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考虑的重要因素?冲绳海槽一带的地貌、地质
特征及有关国家的海域划界实践对这些问题做出了肯定的回答。

首先,冲绳海槽与其两侧大陆架具有迥然不同的地貌和地质特征。“冲绳海槽地貌以
构造型为主,沉积堆积为辅,不同于堆积沉积型的平坦陆架,也不同于洋壳型的洋脊海盆。”
[1](P80)从海槽两侧地质年代看,中国大陆及冲绳海槽以西的大陆架区,地质年代比琉球群岛
要早。中国大陆及其大陆架在古大陆时就已形成,而琉球岛弧是板块冲撞及火山活动才形成
的。[4]从地质构造的性质看,冲绳海槽西侧是一个稳定的大型沉降盆地,地壳厚度30公里以
上,属于大陆地壳;其东侧的琉球岛弧地壳运动异常活跃,属于海洋地壳。冲绳海槽底部的地
壳厚度为18.5-22公里,[2](P182)属于大陆地壳向海洋地壳的过渡带。这些事实都清楚地表
明:冲绳海槽是中国所在的东海大陆架和日本所在的硫球岛架的自然分界线。

其次,国家间的海域划界实践已经证实冲绳海槽是大陆架划界应考虑的重要因素。这
方面有两个例证:1974年韩国/日本大陆架共同开发协定④和1972年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大
陆架划界协定。1974年韩国和日本在东海进行大陆架划界时,韩国主张自然延伸原则,而日本
主张按中间线划界。由于两国之

间的分歧,最后只就划分北部大陆架达成协议,在涉及冲绳海
槽的南部大陆架建立了共同开发区。而该开发区的大部分位于日韩假想中间线的日本一侧。
[5](P87)这一事实说明,日本同样认为冲绳海槽是东海大陆架划界时应该予以考虑的因素。
1972年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大陆架划界中的帝汶海槽的情况与冲绳海槽相类似。位于印度
尼西亚附近的帝汶海槽是一个海底低洼地,距离帝汶岛南部约25-50海里,其轴线大致与帝汶
岛的南部海岸平行。海槽长625海里,宽70海里,最大水深2380米。澳大利亚认为该海槽切断
了澳大利亚与帝汶岛之间的大陆架。因而主张以海槽的轴线作为两国大陆架界线。而印度尼
西亚则认为两国之间共大陆架,帝汶海槽只是这个单一大陆架上偶然出现的海底洼地,因此主
张使用中间线划界。[6](P164-166)两国之间经过谈判,分别于1971年、1972年和1973年签订
了三个条约,⑤基本以帝汶海槽为界划定了两国的大陆架。1989年两国在“帝汶缺口”⑥设
立共同开发区时仍采用帝汶海槽的轴线作为开发区的北部界限。而1997年两国在向西进一步
延伸海底边界时也没有采用等距离线,而是选择了一条位于等距离线以北的界限,[7]
(P361-369)这表明,帝汶海槽在双方划界时被视为重要因素加以考虑并被赋予了一定的效力


考察中日划界与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划界可以发现两者有许多相似之处:[1](P82)
第一,两者都涉及大陆国(中国和澳大利亚)和岛国(日本和印度尼西亚)。前者有一个从其海
岸延伸下来的大而浅的地质上的陆架,而后者则是在向海的短距离内面对深达2000米以上的
海槽。第二,两者都是海岸相向国家之间的划界,且有关国家都拥有比较平行的海岸地形,大
陆面向一系列水缺口打断的岛屿链条。第三,在地质构造上,冲绳海槽和帝汶海槽都属于大陆
地壳向海洋地壳过渡的构造带,海槽两侧的地质构造完全不同。第四,两种情况中大陆国(中
国和澳大利亚)都主张自然延伸,而岛国(日本和印度尼西亚)则坚持中间线。

既然与中日划界可以相提并论的先例———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划界将帝汶海槽作
为划界应考虑的重要因素并赋予其划界效力,那么,比帝汶海槽地质地貌特征更为显著的冲绳
海槽在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中无疑也应被视为划界应考虑的重要因素并赋予同样的效力。

(三)日本主张的“中间线”不能作为东海大陆架界线

首先,最早将“中间线”方法引入海洋划界的是1958年《大陆架公约》。该公约第六
条规定,如果有关国家不能就大陆架划界达成协议,“除因特殊情况另定界限外”,海岸相向
国家应“以每一点均与

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中间线为界线”(
即海岸中间线)。从立法意图看,这一条旨在规定一个受“特殊情况”限制的中间线规则。这
是因为需要划界的海域地理结构千差万别,不加区别地使用中间线划界往往导致不公平、不
合理的划界结果,而“特殊情况”这一条件保证了公平划界。因此,只有不存在“应另定界限
”的特殊情况时,该规则才要求使用中间线方法划界。

然而,中日在东海海域的地理地形地质有着显著差别。东海西侧是中国长达3200多公
里的连续海岸线,其中仅杭州湾北纬30°以南段即达900公里;东侧是日本的琉球群岛,50个小
岛中的岛间距离远者达100海里以上,海岸线总长度约1235公里,其中吐噶喇群岛、奄美群岛
、冲绳群岛、先岛群岛面向东海的海岸线总长度为380公里。在北纬30°以南海域,如果按照
海岸的一般走向测算,中日海岸线的比率约为64.3:35.7。[1](P78)这些差别构成《大陆架公
约》第六条所指的“应另定界限”的“特殊情况”,故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不能使用日本单
方面主张的中间线。

第二,以日本主张的中间线划分东海大陆架,与海域划界的基本准则———公平原则
相悖。如前文所述,冲绳海槽是中日领土自然延伸的界限,换言之,中国依据国际法规定的权
利基础可主张的大陆架最远界限在冲绳海槽。而日本可主张的大陆架最大宽度是200海里。
这样,冲绳海槽轴线与日本的200海里界限之间的区域应是两国的“权利重叠区域”⑦。这种
情况下,只有采用平分该区域的划界方法对双方才是公平的。但日本主张的中间线只平分了
两国海岸间的距离,而没有平分两国的权利重叠区域。更值得注意的是,日本所主张的海岸中
间线将位于“权利重叠区域”中线的中国一侧。这样,使用海岸中间线就不是对两国海岸向
海扩展的权利给予平等限制,而是从理论上否定了中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享有的主
张直到冲绳海槽的构成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全部大陆架的权利。因此,以中间线为中日大
陆架划界的出发点将是不符合国家平等原则和公平原则要求的。[8]

第三,从国际海洋划界的实践看,中间线方法既非一种强制方法,也不比其他划界方法
优先,更未成为海洋划界的习惯法规则。国际裁判机构之所以对中间线方法采取如此态度,其
原因在于将中间线作为海岸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的界线,其思想基础是“邻近或毗连”,而建立
在自然延伸基础上的大陆架权利学说排斥任何基于邻近而产生的有违公平原则的权利。早在
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书中,国际法院就强调“对领海外的大陆架扩展

权利的基本理由
不能是邻近或毗连,海底区域不能仅仅因为接近某一沿海国就使其归属于该国。如果某一特
定的海底区域不构成一个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或说最自然的延伸,那么,即使该区域距离其
比任何其他国家的领土更为接近,也不能被认为属于该国”。[9]中间线方法并未成为海洋划
界的习惯法规则,得到了大量国际司法和仲裁实践的承认。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得出
的结论是:“日内瓦公约(即1958年《大陆架公约》。作者注)并没有宣布一项强制的习惯国
际法规则,要求有关国家按等距离原则来划定他们之间的大陆架区域。”[9]在利比亚—马耳
他大陆架划界案中,国际法院指出:“200海里距离标准并没有使等距离方法成为在一切划界
案中都必须采用的、有义务的或优先采用的方法,也没有给与它以一般性规则的地位”。
[10](P58)

第四,日本主张的“中间线”方法是1958年《大陆架公约》中规定的一种划界方法
,其性质属条约法规则。而中国和日本都不是1958年公约的缔约国,根据条约的相对性原则,
条约不能约束缔约国以外的第三国,所以该公约的规定对中日两国无任何法律效力。中日两
国间划界并没有适用这一方法的义务。

最后,日本所提出的所谓中间线并非真正是以中日两国的沿岸陆地或岛屿为起算线
,从而把整个东海海域平分为两个面积基本相等部分。该中间线实际上是在东海西侧选择中
国大陆沿岸和岛屿为起算线,在东海东部,则以一条下列连线为起算线,即:从日本北部岛群沿
岸,连接到日本南部岛群的沿岸,再连接到中国的钓鱼岛的一条连线为起算线而划定的。日本
所提出的这条所谓的中间线实质上是中国大陆沿岸与日本岛链沿岸及钓鱼岛之间的中间线,
是以钓鱼岛主权属于日本而且钓鱼岛作为划界基点为前提的。这不仅与钓鱼岛群岛自古就属
中国领土的事实相违背,而且违反了海洋法有关岛屿海洋权益的规定。(下文详细论述)

(四)钓鱼岛在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中不应具有划界效力

钓鱼岛其实是个群岛,位于中国台湾的东北与日本冲绳的西南,南距台湾基隆102海里
,北距冲绳首府那霸230海里,西离中国大陆200海里,由五个无人居住的小岛———钓鱼岛、
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及三个无植被覆盖的岩礁———冲南岩、冲北岩、飞獭组
成,总面积约6.3平方公里。其中,钓鱼岛面积最大,约4.3平方公里,故通常说到这个群岛时往
往简称钓鱼岛。就其面积而言,钓鱼岛只不过是弹丸之地,但如果在划界时赋予其全效力,则
钓鱼岛将会拥有超过11,700平方海里的海域。[11](P245)然而,不管从它本身的海洋

特征、
领土主权状态还是从其所处的地理位置考察,钓鱼岛在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中都不具有划界
效力,这不仅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而且有丰富的国家、国际司法和仲裁实践的支持。

首先,中国和日本之间并未缔结有关大陆架划界的双边条约,所以,确立钓鱼岛在大陆
架划界中的地位应适用双方都是当事国的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根据该公约第121
条的规定,岛屿同其他陆地领土一样享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但该条第三
款同时强调“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显
然,公约如此规定的目的一方面在于否定某些岩礁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另一方面
也意味着,并不是所有岛屿都能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钓鱼岛群岛本身的海洋特征看
,组成它的五个小岛不仅面积小,而且长期无人居住,虽然钓鱼岛和黄尾屿能够维持人类居住
,但须从外界输入相当资源,其本身资源并不足以维持其经济生活。由此可以导出,钓鱼岛本
身并不符合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条件。

其次,从钓鱼岛的领土主权状态看,无论是中国还是日本,都从历史、国际法法理等多
方面列举证据证明钓鱼岛是属于本国的领土。相比较而言,中国的证据更加充分,[12]但目前
钓鱼岛又处在日本的实际控制之下,所以一个不得不承认的事实是:钓鱼岛属主权有争议的岛
屿。而从有关国家的实践看,主权有争议的岛屿在大陆架划界中往往不被赋予效力。如,伊朗
———阿联酋之间有争议的阿布穆萨岛,在大陆架划界中就被忽略。又如,印度———斯里兰
卡之间有争议的卡恰提伍岛,连12海里领海也被否认。[1](P88)毫无疑问,主权有争议的钓鱼
岛在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中要么应该被忽视,要么只应拥有12海里的领海。

最后,依据海洋法,处于两国领土中间线附近的岛屿被称为中界岛,[13](P133)而这种
岛屿因其具体情况不同,在国家间大陆架划界中被赋予不同的效力。
(如下表)

岛屿名称 划界国家
划界效力

设得兰群岛 1965英国———挪威
全效力
对马岛 1974日本———韩国
全效力
阿武士岛 1978委内瑞拉———美国
全效力

备注:此三岛面积大、人口多、地位重要


克肯纳群岛 1982突尼斯———利比亚 部
分效力
海豹岛、泥岛 1984美国———加拿大 部
分效力

备注:克岛比钓鱼岛大26倍;海、泥两岛与钓鱼岛面积相当,但距离大陆

近,有人居住,且无主
权争议


佩拉格鲁斯岛、卡与拉岛 1968意大利———南斯拉夫 零效力

海峡群岛 1977英国———法国
零效力
菲尔弗拉岛 1985利比亚———马耳他
零效力

备注:佩、卡两岛位于两国本土作基点的中间线附近;海峡群岛远离大陆;菲岛为无人小岛

资料来源于袁古洁:《国际海洋划界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37-39页
;赵理海:《海洋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85-88页。本文作者将这些资料整
理成该表。

从钓鱼岛所处的地理位置看,如以中日两国领土(包括无人小岛)计算,则钓鱼岛列屿距
离最近的中国领土彭佳屿与最近的日本领土先岛群岛各为90海里左右。所以钓鱼岛恰好在中
日两国的中央,[13](P24)属于海洋法中的中界岛。与表中的中界岛相比,钓鱼岛与佩拉格鲁
斯岛、卡与拉岛、海峡群岛、菲尔弗拉岛的特征相似。很明显,钓鱼岛在大陆架划界中应被
赋予零效力,即不应作为划界基点,只拥有12海里的领海。

综上所述,国际海洋法、国家及国际实践均已证明,钓鱼岛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不应
具有划界效力,除12海里领海外,不应享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四、结语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东海海域的适用,加剧了中日东海海域划界问题的复
杂性。这一问题的复杂性集中表现为中日两国对公约有关大陆架规定理解方面的差异,以及
在东海大陆架划界方面的分歧。大量的海域划界国家实践及国际司法和仲裁实践已经证明,
公平原则是大陆架划界的一般原则,已构成海域划界习惯法的一部分,中日东海划界理应遵循
这一原则。日本单方面提出的“中间线”方法只是众多划界方法中的一种,这一方法只有在
符公平原则时才能被适用。从地貌、地质及地理特征考察,冲绳海槽是东海大陆架上的一个
特殊地理单元,构成了中日两国领土在东海自然延伸的界限,是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应考虑的
重要因素。钓鱼岛群岛因位于中日两国领土的中央,且面积微小,距陆地海岸甚远,不适于人
类居住,主权存在争议,故在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中不具有划界效力。


参考文献:
[1]赵理海.海洋法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2]魏敏.海洋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
[3]袁古洁.国际海洋划界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4]许森安.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之我见[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0,(1):50.
[5] S.P.Jagota. Maritime Boundary[M]. Martinus Nijihoff Pub.1985.
[6] J.R.V.普雷斯科特著,王铁崖,邵津译.海洋政治地理[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
[7] See Max Herriman&Martin Ysamenyi.The 1997 Australia Indo-nesia Mari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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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高健军.论冲绳海槽在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J].武大国际法评论第2卷:110.
[9]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Cases[Z]. Para.43.
[10]赵理海.海洋法的新发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
[11] J. R. V. Prescott. The Maritime Political Boundaries of theWorld.转引自高健
军.从新海洋法看中日东海划界问题[J].太平洋学报,2005,(8):245.
[12]吴辉.从国际法论中日钓鱼岛争端及其解决前景[J].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1(1):76-79.
[13]马英九.从新海洋法论钓鱼台列屿与东海划界问题[M].台北:正中书局,1986.

(原载《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 编辑:吴海燕)

【 在 sender () 的大作中提到: 】
: 标 题: Re: 日本北方四岛,钓鱼岛,竹岛,哪里利益最大?
: 发信站: 水木社区 (Tue Feb 22 17:17:28 2011), 站内
:
: 去读一下你所说的大陆架公约,再来扯吧。
: 你要是热衷于自己瞎造“理论”,就不要扯那些你并不了解的公约,更不要歪曲tg立场。
直接说你自己是上帝就行了。
: 既然你都以为天然分界线可以用来划分领土了,那干嘛不用琉球海沟这个更大的更明显的
天然分界线,直接把琉球群岛也拿回来?
: 【 在 Smilence (笑而不语) 的大作中提到: 】
: : 唉,真是鸡同鸭讲,tg又不是美帝,非要这么赤裸裸的说出来?你要真非得把那些官样
八股当成心里想的那就没办法了
: : 还是鸡同鸭讲,最重要的是“原则”,tg从来没指望把钓鱼岛本身作为划界依据,反倒
是日本一直有用钓鱼岛作为自己基点的要求
: : 这俩区别在哪?说白了,tg的企图就是把“大陆架”的界线画在冲绳海沟,日本千方百
计的否认有这么一条“天然分界线”的存在。正是这两个“原则”冲突,才是钓鱼岛影响东
海划界的本质。这跟什么“陆地领土”没什么关系
:
: --
:
: ※ 修改:·se

nder 于 Feb 22 17:20:53 2011 修改本文·[FROM: 219.224.166.*]
※ 修改:·Smilence 于 Feb 22 17:28:34 2011 修改本文·[FROM: 210.72.154.*]
: ※ 来源:·水木社区 https://www.360docs.net/doc/cc5946908.html,·[FROM: 219.224.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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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水木社区 https://www.360docs.net/doc/cc5946908.html,·[FROM: 210.7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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