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新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2016年新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2016年新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2016年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的份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确保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可的情况。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

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声明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申请人声明其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变更的,还应当就申请人变化事项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第十条申请延续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申请人生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就申请人变化事项提供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第十一条许可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技术审查机构(以下统称为审查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审查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内容、填写方式以及复印材料与原件的符合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均须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复印件应当由申请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字迹应当清晰、工整,修改处应当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书中各项内容填写完整、规范、准确。

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等填写内容应当与营业执照一致,所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类别应当在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内,且营业执照在有效期限内。

申证产品的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及品种明细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填写。

申请材料中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应当完整。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申请人及从事食品生产管理工作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未受到从业禁止。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等图表清晰,生产场所、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合理、工艺流程符合审查细则和所执行标准规定的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应当按比例标注。

第十七条许可机关发现申请人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申请材料经审查,按规定不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由许可机关作出许可决定。许可机关决定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第十九条下列情形,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一)申请生产许可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二)申请变更的,申请人声明其生产场所发生变迁,或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对变化情况组织现场核查;其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也应当就变化情况组织现场核查。

(三)申请延续的,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组织对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四)申请变更、延续的,审查部门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内容、食品类别、与相关审查细则及执行标准要求相符情况进行核实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五)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迁入地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通则的规定组织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六)申请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载明监督抽检不合格、监督检查不符合、发生过食

品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隐患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实施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现场核查

第二十条审查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成核查组,负责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并将现场核查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及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核查组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组成,不得少于2人。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审查部门指定。

第二十二条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应当派出监管人员作为观察员参加现场核查工作。观察员应当支持、配合并全程观察核查组的现场核查工作,但不作为核查组成员,不参与对申请人生产条件的评分及核查结论的判定。

观察员对现场核查程序、过程、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现场核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许可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核查组应当召开首次会议,由核查组长向申请人介绍核查目的、依据、内容、工作程序、核查人员及工作安排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核查组实施现场核查时,应当依据《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中所列核查项目,采取核查现场、查阅文件、核对材料及询问相关人员等方法实施现场核查。

必要时,核查组可以对申请人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第二十五条核查组长应当召集核查人员对各自负责的核查项目的评分意见共同研究,汇总核查情况,形成初步核查意见,并与申请人进行沟通。

第二十六条核查组对核查情况和申请人的反馈意见进行会商后,应当根据不同食品类别的现场核查情况分别进行评分判定,并汇总评分结果,形成核查结论,填写《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核查组应当召开末次会议,由核查组长宣布核查结论,组织核查人员及申请人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

场核查报告》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上注明情况。观察员应当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参加首、末次会议人员应当包括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相关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核查组成员及观察员。

参加首、末次会议人员应当在《现场核查首末次会议签到表》上签到。

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现场核查范围主要包括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以及按规定需要查验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第三十条在生产场所方面,核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与现场一致,其生产场所周边和厂区环境、布局和各功能区划分、厂房及生产车间相关材质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申请人在生产场所外建立或者租用外设仓库的,应当承诺符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中关于库房的要求,并提供相关影像资料。必要时,核查组可以对外设仓库实施现场核查。

第三十一条在设备设施方面,核查申请人提交的生产设备设施清单是否与现场一致,生产设备设施材质、性能等是否符合规定并满足生产需要;申请人自行对原辅料及出厂产品进行检验的,是否具备审查细则规定的检验设备设施,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检验需要。

第三十二条在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方面,核查申请人提交的设备布局图和工艺流程图是否与现场一致,设备布局、工艺流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能防止交叉污染。

实施复配食品添加剂现场核查时,核查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根据复配食品添加剂品种特点,核查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组成、有害物质及致病菌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三十三条在人员管理方面,核查申请人是否配备申请材料所列明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建立生产相关岗位的培训及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

第三十四条在管理制度方面,核查申请人的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不安全食品召回、不合格品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审查细则规定的其他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在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方面,现场核查时,核查组可以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按申请人生产食品所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和产品标准核查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

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添加剂品种,按申请人生产食品添加剂所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核查试制食品添加剂检验合格报告。

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可以由申请人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

试制产品检验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审查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审查细则对现场核查相关内容进行细化或者有补充要求的,应当一并核查,并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中记录。

第三十七条申请变更及延续的,申请人声明其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审查部门应当依照本通则的规定就申请人声明的生产条件变化情况组织现场核查。

经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工艺发生变化的,相关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变更前,办理产品注册或者备案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因申请人下列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核查组应当如实报告审查部门,本次核查按照未通过现场核查作出结论:

(一)不配合实施现场核查的;

(二)现场核查时生产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四)其他因申请人主观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

第三十九条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供电、供水等客观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书面提出许可中止申请。中止时间应当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中止时间不计入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时限。

第四十条因申请人涉嫌食品安全违法且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的,许可机关应当中止生产许可程序,中止时间不计入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时限。

第四十一条现场核查按照《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的项目得分进行判定。核查项目单项得分无0分项且总得分率≥85%的,该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判定为通过现场核查;核查项目单项得分有0分项或者总得分率<85%的,该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判定为未通过现场核查。

第四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应当现场交申请人留存一份。

第四章审查结果与检查整改

第四十三条核查组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并将《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核查材料清单》所列的许可相关材料上报审查部门。

第四十四条审查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收集、汇总审查结果以及《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核查材料清单》所列的许可相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审查部门收集、汇总的相关许可材料还应当送达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七条对于判定结果为通过现场核查的,申请人应当在1个月内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在许可后3个月内对获证企业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对已进行现场核查的企业,重点检查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进行整改。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申请人试生产的产品不得作为食品销售。

第五十条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通则,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补充、细化《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

第五十二条鼓励各地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第五十三条本通则适用于以分装形式申请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但相关审查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本通则所称外设仓库,是指申请人在生产厂区外设置的贮存食品生产原辅材料和成品的场所。

第五十五条本通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通则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新)新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范本

(最新)新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范本附件1: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食品品种类别及申证单元产品种类(产品单元) 申请人名称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或预核准名称 生产场所地址填写申请企业的实际生产场地的详细地址,要注明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镇)、号(村)等,即:×× 市(地)×× 区(县)×××乡(镇)×××路(街道);(获证企业未发生生产地址变化的,按原证书填写) 联系人××(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人员姓名) 联系电话填写有效的企业联系电话,包括座机和手机 传真 电子邮件×××××××××@ ××××××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首次申请? 延续换证? 变更? (根据实际申请的需要在?打“?”) (格式文本,自行下载,按法律规定和后附注意事项填写) — 1 — 注意事项 1. 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 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3. 申请人署名、印章的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 或登记注册的一致(印章复印无效)。 4. 申请生产食品品种类别及申证单元按照相应审查细则的规

定填写。 5. 一个申证单元一套申请材料,一套申请材料不得包含多个 申证单元。 6. 计量单位应使用行业通用的法定计量单位。 7. 申请人提交本申请书一式3份。 8(申请生产许可证变更时,只填写变更部分内容。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目录 1. 申请人陈述 2. 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 3. 申请人治理结构 4. 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有关情况 5. 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 6. 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7. 申请人具有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一览表 8. 申请人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及其文本 — 2 — 申请人陈述 1. 本申请人企业名称已经?预先核准、?登记注册。附有效期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2. 本申请人已组成治理结构。附结构图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 3. 本申请人已获得必要的生产加工场所。附生产加工场所有关情况、平面图(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及其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各3份。 4. 本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周围环境符合相关规定。附周围环境平面图3份。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版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等全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 1. 总则 为规范申请人按规定条件设立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通则。 2. 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对申请人生产许可规定条件的审查工作,包括审核资料、核查现场和检验食品。 3. 使用要求 本通则应当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相应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结合使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本通则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均应依照规定使用相应格式文书,不得缺失。 4. 审查工作程序及要点 4.1申请受理 收到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后,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发给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应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的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发给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2 组成审查组

审查组织部门根据申请生产食品品种类别和审查工作量,确定审查组长和成员,并通知确定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4.3 制定审查计划 审查组拟定开展审查的时间,熟悉需要审查的申请材料,与申请人沟通,形成审查计划,报告审查组织部门确定。审查组织部门通知申请人,告知需要配合的事项。 4.4 审核申请资料 4.4.1 审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审查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审核申请人制定的组织生产食品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备,文本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4.4.2 审核岗位责任制度 审核申请人制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岗位分工是否与生产相适应,岗位职责文本内容、说明等对相关人员专业、经历等要求是否明确。 4.4.3 必要时审核申请材料可以与现场核查结合进行。 4.5 实施现场核查 核查申请人生产现场实际具备的条件与申请材料的一致性,以及与申请生产的食品相关的卫生规范、条件及审查细则规定要求的合规性。 4.5.1 核查厂区环境。主要核查厂区内外环境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是否符合相关卫生规范及条件的要求。 4.5.2 核查生产车间。主要核查车间布局及环境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以及车间布局的合规性。

食品生产许可证全套文件

食品生产许可证全套文件一、管理制度

二、表单 1、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2、原料验收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3、食品贮存记录(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出入库记录) 4、投料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5、关键控制点记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1.11) 6、清洁消毒记录(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2.1) 7、洗涤剂、消毒剂使用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6) 8、半成品检验(《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过程检验) 9、包装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10、成品检验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11、产品留样记录(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9.3) 12、产品销售记录(《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14.1.1) 13、运输交付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14、防鼠、防蝇、防虫害检查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7) 15、温、湿度监测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2) 16、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3) 17、卫生检查记录(《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1.3) 18、生产过程微生物监测记录(《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2) 19、废弃物处置记录(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5) 20、食品召回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21、不合格食品(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处置记录 2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7.2) 23、职工培训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24、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25、食品安全自查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26、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1) 27、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采购到销售全程记录)6 28、客户投诉记录(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3) 29、食品安全应急演练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2) 30、出厂检验报告 31、生产环境监测记录

新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 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的份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 要确定,确保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可的情况。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2015-10-01实施】 核心提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发布日期】2015-08-31 【生效日期】2015-10-01 【效力】 【备注】相关链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版)与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0版)对比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药总局2015版)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10版)对比(食品伙伴网整理)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2015年8月31日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生产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9版共58页文档

2010年第88号 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2010版)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9号),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修订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 1 页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 1. 总则 为规范申请人按规定条件设立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通则。 2. 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对申请人生产许可规定条件的审查工作,包括审核资料、核查现场和检验食品。 3. 使用要求 本通则应当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相应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结合使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本通则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均应依照规定使用相应格式文书,不得缺失。 4. 审查工作程序及要点 4.1申请受理 收到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后,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发给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应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的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发给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2 组成审查组 审查组织部门根据申请生产食品品种类别和审查工作量,确定审查组长和成员,并通知确定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4.3 制定审查计划 审查组拟定开展审查的时间,熟悉需要审查的申请材料,与申请人沟通,形成审查 第 2 页

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分类及编号.

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类别编号 产品类别编号由阿拉伯数字组成,位于QS代码第5位至第8位,编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具体类别编号规定: 粮食加工品小麦粉0101;大米0102;挂面0103;其他粮食加工品0104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0201;食用油脂制品0202;食用动物油脂0203 调味品酱油0301;食醋0302;糖0303;味精0304;鸡精调味料0305;酱类0306;调味料:0307 肉制品肉制品0401 乳制品乳制品0501;婴幼儿配方乳粉0502 饮料饮料0601 方便食品方便面0701 饼干饼干0801 罐头罐头0901 冷冻饮品冷冻饮品1001 速冻食品速冻食品1101 薯类和膨化食品膨化食品1201;薯类食品1202 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糖果制品1301;果冻1302 茶叶及相关制品茶叶1401;含茶制品和代用茶1402 酒类白酒1501;葡萄酒及果酒1502;啤酒1503;黄酒1504;其他酒1505 蔬菜制品蔬菜制品1601

水果制品蜜饯1701;水果制品1702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801 蛋制品蛋制品1901 可可制品可可制品2001 焙炒咖啡焙炒咖啡2101 水产制品水产加工品2201;其他水产加工品2202 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2301;淀粉糖2302 糕点糕点食品2401 豆制品豆制品2501 蜂产品蜂产品2601 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2701 其他食品其他食品2801 需要办理QS的28类食品食品分类

其它蔬菜制品蜜饯(1)蜜饯其它蔬菜制品蜜饯类、凉果类、果脯类、话化类、果丹(饼类、果糕类水果脆片、蔬菜脆片、无核葡萄干、荔枝干、桂圆干、红枣、香 17 水果制品水果制品(2)水果干制品蕉脆片等果酱苹果酱、山楂酱等炒货食品 18 及坚果制品炒货食品(烘烘炒类(如炒瓜子、烤花生)、油炸类(如油炸玉米)、其他类炒货食品(1)炒类、油炸类、(如糖炒瓜子仁、核桃粉)等其他类)再制蛋类干蛋类皮蛋、咸蛋、糟蛋、卤蛋等巴氏杀菌鸡全蛋粉、鸡蛋黄粉、鸡蛋白片巴氏杀菌冻鸡全蛋、冻鸡蛋黄、冰鸡蛋白蛋黄酱、色拉酱、松花蛋肠、日本豆腐等可可液块、可可粉、可可脂 19 蛋制品蛋制品(4)冰蛋类其他类可可及制 20 品焙烤咖啡 21 食糖可可制品(1)可可制品焙炒咖啡(1)焙炒咖啡焙炒咖啡豆、咖啡粉糖(1 糖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冰糖、方糖、冰片糖等干海参、烤鱼片、调味鱼干、虾米、虾皮、烤虾、虾片、干贝、干制水产品水产加工品(3)盐渍水产品鱼糜制品鱿鱼丝、鱿鱼干、干燥裙带菜叶、干海带、紫菜等盐渍海带、盐渍裙带菜、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熟制鱼糜灌肠和冻鱼糜制品虾酱、海胆酱、鱼子酱、虾子酱、蚝油、贻贝油、虾油、鱼露、水产调味品海藻酱等 22 水产制品水生动物油脂鱼体油、鱼肝油、海兽油等

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9版).docx

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9 版) (2019-12-15 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白酒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应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结合使用,适用于白酒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第三条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白酒,是指以粮谷为主要原料,以大曲、小曲或麸曲及酒母等为糖化发酵剂,经蒸煮、糖化、发酵、蒸馏、陈酿、勾调而成的蒸馏酒,类别编号为1501-1 。 第四条本细则正文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生产场所 第五条企业厂房选址和设计、厂区环境、功能区划分、内部建筑结构、辅助生产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生产场所一般要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原料粉碎车间、制曲车间、制酒车间、酒库、包装车间、成品库及更 衣室等。

(一)原辅料库原辅料库应阴凉、通风、干燥、洁净,并有防火、防虫、防鼠等设施,根据需要设置防爆设施。 (二)原料粉碎车间 原料粉碎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原料除杂(土杂物)、粉碎、防尘的工艺技术要求。架空构件和设备的安装位置必须便于清理,防止和减少粉尘积聚。 (三)制曲车间制曲车间的设计与设施要能满足相应香型白酒酒曲的培养、制作以及贮存等工艺技术要求。制曲车间应有粉碎、压曲、排气等设施。酒曲贮存库要宽敞、平坦、通风良好。 (四)制酒车间白酒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白酒配料、糖化发酵、蒸馏的工艺技术要求。操作场所应有排汽设施。场地坚硬、宽敞、平坦、排水良好。发酵窖、池、缸、罐应按特定技术要求制作。 (五)酒库必须有防火、防爆、防尘、防渗漏设施。 (六)包装车间包装车间必须远离锅炉房和原材料粉碎、制曲、贮曲等粉尘较多的场所,应能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防火、防爆。灌装间应设有更衣、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必要时应与洗瓶间、外包装间分开。 (七)成品库 成品库应具备防火、防爆措施,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库内应阴凉、干燥,并有防火设施。 第七条酒糟应存放在适当地点,便于销售、清理。 第三章设备设施 第八条生产设备和设施根据实际工艺需要配备,一般包括:

食品生产许可证全套资料--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1个制度)

XX有限公司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核全套资料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程控制管理制度出厂检验记录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产品接触面的清洁卫生管理制度产品留样管理制度厂区环境卫生管理和考核办法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清洗消毒制度洗手消毒程序化学品使用制度设备维修和保养计划企业诚信制度虫鼠害控制程序虫鼠害控制计划停水停电应急预案 WH-CX-01 2 WH-CX-02 4 WH-CX-03 7 WH-CX-05 12 WH-CX-06 14 WH-CX-07 17 WH-CX-08 20 WH-CX-09 22 WH-CX-10 26 WH-CX-11 27 WH-CX-12 29 WH-CX-13 32 WH-CX-14 33 WH-CX-15 38 WH-CX-16 39 WH-CX-17 41 WH-CX-18 42 WH-CX-19 44 WH-CX-20 46 WH-CX-21 47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程控制管理制度出厂检验记录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产品接触面的清洁卫生管理制度产品留样管理制度厂区环境卫生管理和考核办法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清洗消毒制度洗手消毒程序化学品使用制度设备维修和保养计划企业诚信制度虫鼠害控制程序虫鼠害控制计划停水停电应急预案 WH-CX-01 2 WH-CX-02 4 WH-CX-03 7 WH-CX-05 12 WH-CX-06 14 WH-CX-07 17 WH-CX-08 20 WH-CX-09 22 WH-CX-10 26 WH-CX-11 27 WH-CX-12 29 WH-CX-13 32 WH-CX-14 33 WH-CX-15 38 WH-CX-16 39 WH-CX-17 41 WH-CX-18 42 WH-CX-19 44 WH-CX-20 46 WH-CX-21 47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速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速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食品冷库及冷冻冷藏食品安全,一直是民众及媒体关注的问题,在食品冷库安全问题,尤其冷冻冷库食品的安全问题日益被关注的今日。下面是整理的速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欢迎大家阅读! 速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企业申请使用粮食、畜禽肉、水产品、果蔬等为主要原料,采用热加工后快速冷却工艺生产,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预先定量制作在密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中,并在低温条件下贮存、运输及销售的提供给消费者的经加热后可直接食用的冷链食品(包括主食菜肴类、其他类)。 已纳入餐饮服务环节管理的盒饭不适用本细则。 冷链食品的申证单元为1个,其产品类别编号按其他食品类别进行编制。生产许可要注明相应的产品品种,即其他食品[冷链食品(主食菜肴类、其他类)]。生产许可证附页须注明获得许可生产的冷链食品包括主食菜肴类、其他类的具体品种明细。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生产工艺条件的,不予生产许可。 二、生产许可条件审查 (一)管理制度审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规定,对企业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主要生产原料管理制度,原辅料采购制度,技术标准、工艺文件及记录管理制度,过程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产品防护管理制度,物料储存和分发制度,人员管理制度,运

输管理制度、信息化管理、产品追溯及召回制度、产品留样制度、企 业食品安全风险自查制度、问题报告制度等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场所核查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执行的食品 安全标准的要求,对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以下场所要求。 1. 企业厂房选址和设计、内部建筑结构、辅助生产设施应当符合 相关标准的规定,要求总使用面积应不少于4000平方米。 2. 有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车间和辅助设施。 生产车间一般包括原料处理车间(清洗区、解冻区、切配区、洗蛋 间等)、原料贮存间、热加工车间、冷却车间、内包车间、外包车间、 工器具清洗间(用于清洗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 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等,辅助设施包括检验室、原辅 料仓库(冷冻库、冷藏库、常温库等)、包材仓库、成品冷库等,生产 车间和辅助设施使用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原料处理车间应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食品原 料的清洗槽和加工台案,清洗槽和加工台案的数量或容量应与生产能 力相适应,并应明确标识。 3. 生产车间和辅助设施的设置应按生产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有 序而合理布局。 应根据生产流程、生产操作需要和清洁度的要求进行隔离,防止 交叉污染。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 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冷却间、内包装车间及外包车间应有温度控制及监控设施。 4. 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生产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排油烟、排水等条件,有低温要求的 加工场所应配有降温设施,生产区应配有排污、杀菌、防蝇、防虫、 防鼠等设施。

食品生产许可证流程

哪些食品实行“ QS ”认证 乡镇及乡镇以上政府所在地以及街道、社区所辖区域在集中交易市场以外有食品经营 项目的销售门店,不得销售应当取得而未取得“ QS ”认证的食品。 实行“QS ”认证的28大类食品目录如下: 1.白酒:白酒。 2.小麦粉:通用小麦粉,专用小麦粉。 3.大米:大米。 4.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 5.酱油:酿造酱油,配制酱油。 6.食 醋:酿造食醋,配制食醋。 7.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肉丸、肉饼),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 腿制品。 8.孚L 制品:液体乳(巴氏杀菌乳、灭乳菌、酸牛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 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 9.饮料: 瓶(桶)装饮用水(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饮用水)、碳酸饮料(碳酸饮 料、充气运动饮料)、茶饮料、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含乳饮料及植物蛋白 饮料、固体饮料。 10.调味品:糖(白沙糖、绵白糖、赤砂糖、冰糖、方糖)。味精 面:油炸方便面、热风干方便面 12.饼干:酥性饼干、韧性饼干、发酵饼干、薄脆饼干、曲奇饼干、夹心饼干、威化 饼干、蛋圆饼干、蛋卷、粘花饼干、水泡饼干。 13.罐头: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 头、其他罐头。 14.冷冻饮品:冰淇淋、雪糕、雪泥、冰棍、食用冰、甜味冰。 15.速冻面米食 品:生制品、熟制品。 16.膨化食品:焙烤型、油炸型、直接挤压型、花色型。 17.糖果:糖果、巧克 力及巧克力制品。 18.茶叶: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花茶、袋泡茶、紧压茶。 19.葡萄酒及果酒:葡萄酒、山葡萄酒、苹果酒、山楂酒 生啤酒、鲜啤酒、特种啤酒。 21.黄酒:黄酒[其酒精含量大于等于 8%( v/v )小于24%( v/v ) 22.酱腌菜:酱腌菜(指以新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淘洗、腌制、脱盐、切分、调 味、分装、杀菌等工序,采用不同腌渍工艺制作而成的各种蔬菜制品)。 23.蜜11.方便 20.啤酒:熟啤酒、

即食鲜切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版

即食鲜切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4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即食鲜切蔬果是指以新鲜的蔬菜、水果为主要原料,经预处理、清洗(去皮)、截切、消毒漂洗、去除表面水等处理,可以改变形状但仍保持新鲜状态,密封包装后经冷链运输销售的可直接入口食用的产品,包括与有效隔离的独立密封包装的沙拉酱等酱汁、熟制动物源性产品(如畜禽肉、水产品)等组合包装的可直接入口食用的产品。 即食鲜切蔬果的申证单元为1个。在生产许可证书(正本、副本以及副页)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申证单元以及产品品种明细,获证产品名称为其他食品(即食鲜切蔬果),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产品类别编号为2801。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挑选修整→清洗(去皮)→截切→消毒漂洗→(护色)→去除表面水→ 包装(金属检测)→成品→冷链运输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料处理:将不可食部分去除。 2.清洗消毒:消毒液浓度、水温及消毒时间控制。 3.护色:护色剂的选择及使用浓度(仅针对易褐变,需要护色的蔬果)。

4.去除表面水:时间及方式的选择。 5.金属检测:有金属探测仪,按设备操作要求使用。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即食鲜切蔬果生产企业总使用面积应不少于4000平方米,其中生产车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生产企业选址、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等整体条件应遵循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 生产地址应选在交通方便、水源充足,远离粉尘、烟雾、有害气体及污染源的地区;其厂房与设施应根据不同蔬果的工艺流程进行合理布局,便于卫生管理、清洗和消毒。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库房、生产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房等生产场所。企业应具备冷库及冷藏运输条件。 生产区应与生活区分开。生产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排水条件,室内温度符合低温要求,配有降温、排污、杀菌、防蝇、防虫、防鼠等设施。 生产加工处理区域应按照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区分出低清洁区和高清洁区。各区之间应给予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车间入口处应设有洗手、更衣、鞋靴消毒、风淋等设施。 应制定科学的即食鲜切蔬果产品保质期,保证产品安全,并将产品贮存在1℃~5℃清洁卫生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存放。如生产的即食鲜切蔬果产品直接供应餐饮服务企业,供需双方应签署协议明确产品包装、保质期等食品安全相关责任,确保产品安全。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2018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的份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确保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可的情况。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 第六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七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第十条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在实体门店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第十二条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贮存场所、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均应当符合本章的通用要求。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第三章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十三条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 第十四条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至第三节的相应规定。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十五条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隔)开。 第十六条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流程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流程
1.去当地局进行咨询或者去市局行政服务大厅食药监窗口或者食药监局行政审批科 咨询,取得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审查指南、相关人员的信息(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等) 2.结合审查指南逐项解决,必要时分解任务于相关部门。 3.准备申请材料 一般申请文件清单如下 序号 1 项目 授权委托书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封 面 声明 《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食品安全管理及专业技 术人员》表 《产品信息表》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信息 表》 《食品生产许可其他申请 材料清单》 营业执照(复印件)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 围环境平面图 部分说明 包括委托人(企业法人)与被委托人(执行具体 申请工作的人)身份证复印件 依据实际结合申请书填写规范填写 所填写申请书及其他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复印 件与原件相符),此页是固定模本无须修改 同2 同2 同2 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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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实际如实填写,一般不用多交 复印件上需注明(手写):与原件一致 制图单位、 比例尺、 尺寸标注、 方向标、 制图人、 审核人、物流口、厂区大门位置、厂区占地面积 1.功能间名称(与实际标识牌一致)与面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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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 区间布局平面图
增加进入车间的人流、物流 2.其他要求同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 图 1.设备名称与《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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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设备布局图
一致。可增加车间内部的人流、物流 2.其他要求同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

图 13 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每个 与车间实际流程一致, 标注关键控制点 (工序) 、 品种)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 14 清单》(设备、设施;检验 仪器) 关键设备、控制标准或技术参数 1.审核细则要求的必须有,所写必须与实际相 符, 不得出现现场审核时发现没有主要设备的情 况 2.现场审核时注意铭牌与清单一致 必备的 7 个制度: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 [size=12.0000pt]、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 [size=12.0000pt]、出场检验记录管理制度 15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size=12.0000pt]、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 及其文本 [size=12.0000pt]、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size=12.0000pt]、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size=12.0000pt]、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管理制度 [size=12.0000pt],切实可行。 按照产品执行标准并结合审查细则进行有资质 的第三方检验,一般有产品全项检验报告(重金 16 试制产品全项检验合格报 告 属、农残、污染物残留、感官、理化、微生物指 标、预包装(标签、净含量之类)检测。具体项 目可以咨询审查人员)需要原件或者复印件+检 验机构检验公章,一般要两份报告即可 17 产品执行标准文本 1.国标、行标、地标、企标均可。 2.如果执行企标需试制产品之前完成备案。 1.使用市政自来水厂可以使用自来水厂的官检, 但地方不同要求未必一致。 18 生产用水检验报告(必要 时、原件) 2.自备水源需送检,项目多少依据审核要求。 3.矿泉水生产企业应提供矿泉水采矿证、取水 证、水质检验报告。检验报告要求提供原件,或 复印件加盖检验机构印章 洁净车间空气洁净度检测 报告 (细则有要求时、 原件) 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瓶(桶)装饮用水应 按细则要求提供洁净车间空气洁净度报告, 必须 是原件 乳制品、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 白酒、 味精、 浓缩苹果汁、 玉米淀粉等需要提供经信委提供的 产业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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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政策文件(必要时、原 件)受理通知书后面

2019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全文-范文资料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全文2019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人类生长、经济腾飞、社会进步、时刻离不开食品,离不开安全、卫生、营养的食品。下面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整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生产 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的份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确保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可的情况。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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