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 账务处理

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 账务处理
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 账务处理

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账务处理

现行规定公司安置残疾人员10人以上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才有资格退税,增值税退税额以安置的残疾人一年35000元/人的标准退税,所得税优惠政策是支付的残疾人工资100%加计扣除。

先征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后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福利企业有应纳税所得额,就应交企业所得税。

所不同的是,福利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发放给福利(残疾)人员的工资可以作为可扣除项目双倍扣除(一般企业只能扣一次,福利企业可以扣两次)

对福利企业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在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纳税调减进行处理的。需要提供资料:

残疾证、用工合同、工资单、基本保险缴纳证明以及适合残疾人的岗位等相关的资料。

福利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不用做任何账务处理,只是在所得税汇缴时将其实发工资加一倍在所得税前扣除就行了。记住需要税务部门审批呀!!!

追问

那当月如果做借:生产成本-残工工资

贷:其他应收款

对不对呢?

回答

会计核算的是真实的经营成果,企业的实际利润。而加计扣除是税收优惠。会计按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处理账务,在申报所得税时按税法规定报税。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实际收到的先征后返的增值税税款时,应当: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

期末,企业应当将“补贴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补贴收入”科目应无余额。

关于补充问题。

对于补贴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交纳企业所得税,应当根据税法的规定和收入性质来确定。对于增值税返还款,一般应当计入应税所得额中交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74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除外,都应并入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福利企业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按照此规定应当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你企业应该按加上补贴收入后的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福利企业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增值税的先征后返,在实际收到时作为补贴收入处理。企业所得税平时正常计提,如果在当年度(或者下一年度初,本年度汇算清缴完成前)即收到减免本年度应纳所得税的批文,则直接冲回原先计提所得税的分录即可;在下一年度(汇算清缴完成后)收到的,应当冲减下一年度的所得税费用。会计制度上并无减免所得税需计入资本公积的规定,但如果税务批文要求计入资本公积的,应当先冲减所得税费用后,将这部分金额通过利润分配表转入资本公积。

2.目前部分地区的福利企业税收政策在2006年10月1日起已经有了很大的调整。所以在参股福利企业时,即使目前尚未按新政策执行,也要对未来的政策变化风险予以充分考虑。

工资加计扣除,指按照支付给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加计扣除。加计扣除,并不是加大企业成本(即不能进入成本),账务上不做任何处理,只是在填写年终所得税清算报表时,作为调减事项而少缴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福利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残疾职工工资税收优惠政策应注意问题

2009-7-11 14:08:00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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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06]111号有关通知,为了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更好地促进残疾人员就业,经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7月1日起,决定在辽宁省、上海市、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陕西省等7个省市进行试点,调整完善原来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经过一年的试点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7年下发了财税[2007]92号文,将这项调整后的优惠政策从7个试点省市扩大到全国范围,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2008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福利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残疾职工工资税收优惠政策总体未变,但一些条件和管理上有一些新的规定应引起税企业双方的注意和重视。现将福利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残疾职工工资税收优惠政策新旧政策对比及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应注意的问题分析如下:

一、福利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残疾职工工资税收优惠政策依据

1、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二项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2、法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第一项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3、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二、新旧税收优惠政策对比

原政策规定,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新政策规定,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几点不同对比:

一是旧政策是直接减免企业所得税,而新政策并不是直接减免企业所得税,而是通过加计扣除残疾人工资,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间接减免了企业所得税。

二是旧政策规定的残疾人员是指盲、聋、哑、肢体残疾的“四残”人员,而新政策把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也纳入残疾人的范围,扩大了残疾人员的标准。

三是旧政策规定的是只有民政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达到比例才可以享受减免所得税的政策,而新政策规定了不只是民政福利企业可以享受,另外符合条件的企业也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残疾人工资的政策。

四是按照国税发[2007]67号规定,如果纳税人所得税属于其他税务机关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审批意见抄送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另行审批。按照此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加计扣除应是备案类减免,而旧政策是报批类减免,也就是要报送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进行审批后,才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下应注意的问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后,福利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残疾职工工资税收优惠政策总体未变,但一些条件和管理上有一些新的规定应引起税企业双方的注意和重视。

一是不再以安置比例来规定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明确: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二是进一步明确和强调了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条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虽然不再以安置比例来规定税收优惠,但进一步明确和强调了有关条件: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三是明确了备案程序和管理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在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时,应对安置残疾人员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情况进行核实。

四是退回的增值税应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

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及第二条“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之规定,企业可以取得增值税退税,企业取得的该部分退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但该政策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后应不再执行。因为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并没有列到此专项优惠。另根据《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之规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要说明的是,根据政策合理延续和支持残疾人就业的精神,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专项优惠是可以考虑的。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之规定,专项优惠政策应重新由国务院制订和按规定报备后执行。在没有新的文件明确规定之前,应按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现行规定,对福利企业退回的增值税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金税卡、扫描仪及认证软件会计如何处理

2009-9-4 12:35

提问者:abc200900|悬赏分:20 |浏览次数:911次

我单位1.购入开发票用的金税卡1套(收到增值税发票)1416元含税

2.购入扫描仪一台及认证软件一套(收到增值税发票,扫描仪和认证软件开一张发票)1130元含税

3.支付税控维护费(收到普通发票)400元

4.认证维护费(收到普通发票)180元

请问以上分录该如何处理????

2009-9-4 15:26

最佳答案

购入的金税卡,扫描仪和认证软件可以认定为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三和四可以直接进管理费用

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账务处理[修订]

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账务处理[修订]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账务处理 现行规定公司安置残疾人员10人以上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才有资格退税,增值税退税额以安置的残疾人一年35000元/人的标准退税,所得税优惠政策是支付的残疾人工资100%加计扣除。 先征税款: 借: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 后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福利企业有应纳税所得额,就应交企业所得税。所不同的是,福利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发放给福利(残疾)人员的工资可以作为可扣除项LI双倍扣除(一般企业只能扣一次,福利企业可以扣两次) 对福利企业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在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残疾人丄资加计扣除,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纳税调减进行处理的。 需要提供资料: 残疾证、用工合同、工资单、基本保险缴纳证明以及适合残疾人的岗位等相关的资料。 福利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不用做任何账务处理,只是在所得税汇缴时将其实发工资加一倍在所得税前扣除就行了。记住需要税务部门审批呀??? 追问 那当月如果做借:生产成本-残工工资

贷:其他应收款 对不对呢, 回答 会计核算的是真实的经营成果,企业的实际利润。而加讣扣除是税收优惠。会讣按会计准则、会讣制度处理账务,在申报所得税时按税法规定报税。 根据企业会讣制度的规定,企业实际收到的先征后返的增值税税款时,应当: 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 期末,企业应当将“补贴收入”科U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U,结转后, "补贴收入” 科□应无余额。 关于补充问题。 对于补贴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交纳企业所得税,应当根据税法的规定和收入性质来确定。对于增值税返还款,一般应当计入应税所得额中交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74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 (含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LI除外,都应并入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稅。 福利企业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按照此规定应当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你企业应该按加上补贴收入后的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福利企业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增值税与退税计算方法

增值税与退税计算方法 增值税税率目前有17%,13%,6%和0几种,具体那些属于各自的税率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计算方法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举例说明如下: B企业从A企业购进一批货物,货物价值为100元(不含税),则B企业应该支付给A企业117元(含税)(货物价值100元及增值税100X17%=17),此时A实得100元,另17元交给了税务局。然后B企业经过加工后以200元(不含税)卖给C企业,此时C企业应付给B企业234元(含税)(货物价值200加上增值税200X17%=34)。此时套用上述公式为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200X17%=34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34-17(A企业已交)=17(B企业在将货物卖给C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退税计算方法继续套用上面的例子,假如C企业为国家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原则的出口企业,他把这批货物加工后出口,出口 FOB 价为300(已折成人民币)(不含税),此时他要交纳的增值税为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X17%=51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7%)应退税额= FOB 价X退税率=300X17%=51 此时C的成本=进价+所交增值税=234+17=251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51=351 利润=收入-成本=351-251=100

如果退税率为15%则应退税额= FOB 价X退税率=300X15%=45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成本=进价+所交增值税=234+17=251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45=345 利润=收入-成本=345-251=94比上面少了6元的利润。这6元就叫做不可抵扣额,应用公式也可得出这个结果。当期不可抵扣额=FOB价X外汇牌价X(增值税税率-退税率)=300X(17%-15%)=6 假设C为则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免,抵,退”原则出口企业,加工后自己出口,出口FOB价300(已折成人民币)(不含税)。本来要向上述那样先交纳增值税如下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X17%=51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但根据“免,抵,退”中的“免”,出口企业的最后一道增值环节免征增值税,所以不用交纳这17元增值税。货物出口后,C 企业依法向税务机关退税,根据“免,抵,退”中的“抵”,假如退税税率为17%,C企业可以抵扣的税额为34(前面环节所交的增值税),而不是51,因为最后一道环节的17元没有交,根据“不交不退”原则,这17不给予退。这34元就是C企业实得的退税额,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成本=进价=234(此时没有交17元的增值税)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34=334利润=收入-成本=334-234=100假如退税税率为15%,此时要先算出不予抵扣额当期不可抵扣额=FOB价X外汇牌价X(增值税税率-退税率)=300X(17%-15%)=6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成本=进价=234(此时没有交17元的增值税)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34=334利润=收入-成本-不予抵扣额=334-234-6=94大家可以看出,其实不予抵扣额就是当退税税率小于增值税税率时产生的差额。根据MAX的提醒补充:

出口退税计算实例详解.

出口退税计算实例详解.

出口退税计算实例详解 在我国,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即相应的销项税额为零。正是由于销项税额为零,使得进项税额无法得到实际的抵扣,因此,需要以退税的形式使得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得到实际的抵扣。 目前,在实务上,出口退税在“销项税额”方面并非执行真正的零税率而是一种“超低税率”,即征税率(17%、13%与退税率(各货物不同之差,即税法规定的出口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比率。 我国对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实行“免、抵、退”办法。“免、抵、退”的含义如下: “免”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征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抵”是指以本企业本期出口产品应退税额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退”是指按照上述过程确定的实际应退税额为负数时,即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应抵顶的进项税额未能完全抵扣时,对未抵扣的部分予以全部或部分退还。 一、归纳起来,“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分为四个步骤: (一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时,则可以免抵退税额为限享受退税: (1若期末未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 相关会计处理(根据税务局“免抵退审批通知单”为: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与通知单上所载“应退税额”一致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与通知单上所载“免抵税额”一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与通知单上所载“免抵退税额”一致 (2若期末未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可全部退税,则:当期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0。 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应收补贴款”所对应的金额,才是真正的退税,根据“当期应退税额”的计算过程可得知,退的是期末未抵扣完的留抵进项税额。 应收补贴款科目在会计上属于过渡科目,不应结转利润,待补贴款到账后,该科目余额自然归零。

外贸公司出口退税的计算和核算.doc

(一)出口商品应退增值税的计算出口商品单独设立库存商品和销售收入明细账企业应退税额的计算出口商品单独设立库存商品和销售收入明细账的企业,应根据购进出口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货金额和税额计算。其计算公式 应退税额=出口商品进货金额×适用退税率 如对库存商品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的企业,则计算公式 应退税额=出口商品数量×加权平均进价×适用退税率 2.出口商品不单独设立库存商品和销售收入明细账企业应退税额的计算 企业出口兼营内销,并且出口商品不能单独设账核算的,可先对内销商品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其进项税额;再根据计算的结果,区别情况确定出口商品的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和区别方法 (1)出口商品离岸价格(FOB)×外汇人民币中间价×适用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2)出口商品离岸价格(FOB)×外汇人民币中间价×适用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额=出口商品离岸价格(FOB)×外汇人民币中间价×适用税率

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3.进料加工复出口商品应退税额的计算 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方式减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退税额中予以抵扣。其出口退税额的计算公式 出口退税额=出口商品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应交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应交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在已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额 (二)出口商品应退消费税的计算 采用从价定率办法计算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退税额的计算采用从价定率办法计算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以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为依据。其计算公式 应退消费税额=出口商品的工厂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2.采用从量定额办法计算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退税额的计算采用从量定额办法计算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以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为依据。其计算公式 应退消费税额=出口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三)出口退税的核算

关于申请福利企业退税的报告

关于申请福利企业退税的报 告 __区国家税务局: 我司(厂)于____年 __月__日开业,营业执照号码: ___________,税务登记证号码:___________.经营地址: ________,法人代表___,会计___,注册资本____万元,经营范围:________,兼营________,经营方式: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从业人数:____人。我单位于____年__月通过由市民 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三个部门联合组织的____年度社会福 利企业年检,年审合格。 我单位能按税务部门要求设置”四表一册“,全部人员基本 情况为:企业职工总人数为____人,其中管理人员____人,生产 工人____人,安置残疾职工____人,占生产人员的比例为__.__%,我公司____年__-__月累计实现销售收入________元,销售成本 ________元,销项税额________元,申报抵扣进项税额________元,应缴增值税________元,已交增值税________元,留抵增值 税______元,期末存货______元,税负率__.__%.我单位财务制度 健全,能准确核算应税销售收入、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能按期报税及申报纳税,能及时组织税款入库,无欠税现象。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领购、使用、保管、

缴销发票,无发票违章行为。发票存放点的安全防护措施符合防火、防盗等规定,有专职的发票管理员,有健全的发票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健全,有专职会计人员X名,能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薄进行会计核算;能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真实反映企业 的生产、经营状况;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明细账。根据 __字[____]____号《________》文件关于________x的规定,特向贵局申请退还我单位自产产品已缴纳入库的____年__月__日至 ____年__月__日的应纳增值税税款。请批准为盼。 单位名称(公章) 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如何计算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计算 退税额 = 含税出厂价/(1+0.17)×出口商品退税率 =销售金额x出口商品退税率 出厂价=销售金额*(1+0.17) 销售金额:在增值税发票上有列明,也可进行计算,如下: 销售金额=出厂价/(1+0.17) 例如: 汽车配件出口退税率5% 出厂单价:1.50元/件数量:10000件 出厂价:15000元 出口退税额=15000/(1+0.17)X5%=64.10元 外贸关键秘密之:退税制度 退税是外贸中的重要概念,也是目前外贸业务中利润的主要来源。为便于管理,国家假定所有产品均为国内流通与消费,因此普遍征收增值税,税率高达售价的6%~17%不等。正规情况下,国内采购或出口前的价格均为含税价,即已经缴纳了增值税的价格。而产品用于出口的话,这部分税就不应征收了,已经征收的可以按照程序部分或全部退返给出口商。 假如:你从国内工厂购进彩电一批,价格为含税价1170元,其中1000元就是净价,170元是已缴增值税。按照国家的规定,彩电类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为17%,也就是说,彩电出口以后,税务局将退返170元给出口商(退税款=1170/1.17*0.17)。这样一来,即使出口商以平本价即1170元出口,仍可得到退税款170元作为利润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口者出于竞争考虑,从170元中拿出一部分来贴补降价,即使以低于进价1170元的价格出售,也还是有利润的。 一般的产品都是开增值税17%的发票,这是你买的货物是含税的,到时国家退给13%。假如退税率是13%的话,你以含税价1000元买进的货物(因为里面含了17%的税,实际货物的价钱肯定要把这含税的价钱去掉,1000除以(1+17%)得出的也就是不含税价854.7元,),就算原封不动1000元卖给老外,你也能从国家那里拿到111元退税款(854.7乘以13%约等于111)。因为退税是按你货物实际不含税的价钱(也就是854.7元)乘以退税率13%,这就是你从国家拿到的退税(111元)。 进一步说,你1000元拿到的货物,豁出去了900元倒卖给老外,“亏”了100元,可因为你能从国家那里拿到111元,实际上还赚了11元。所以说现在市场上很多行业说是说宁可亏本卖,以这样在同行中取得竞争优势,其实实际上都靠国家退税给补回来了。 但是,国家的要具体肯定要具体些,以上是我们普通简单的算法。 1. 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 (1) 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帐和销售帐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 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核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税率 (2) 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帐核算的,应先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再依下列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 ① 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款=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出口退税计算方式以及出口货物成本及价格粗算法

出口退税计算方式以及出口货物成本及价格粗算法出口退税计算方式以及出口货物成本及价格粗算法 出口退税: (一)、内资生产企业(含新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的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2)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税率-退税率)。 当生产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1)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 价×退税率时: 当期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2)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 ×退税率时: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二)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按如下公式 计算"免、抵、退"税: (1)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率) 公式所列的"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原则上以核销时海关 计算免征增值税的价格掌握。 (2)其余"免、抵、退"税公式按前述公式执行。 上述公式中的"本期"是指"本半年(季、月)"或"本年", "上期"是指"上半年(季、月)"或"上年"。 (三)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 (1)当期出口货物不予退税部分=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税率) (2)当期累计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累计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累计外销货物销售额÷当期累计全部货物销售额) 当期累计外销货物的应退税额=当期累计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 不予退税部分)

增值税免抵退一看就明白

增值税免抵退一看就明 白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增值税“免抵退”一看就明白 想弄清“免、抵、退”就必须弄明白,这三个字的含义: “免”即是指免征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抵”即是指应退的税可以抵减当期内销应纳的税额 “退”即未抵减完的部分国家退还给企业 从理论上来讲,企业出口货物除了免征销售环节纳增值税,还应该退还购进材料时的进项部分。但我们国家会计核算水平还不高,考虑到还有假账,错账等因素的存在,国家不可能直接按企业账簿上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直接退税。国家就选择一个相对合理的方法,即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乘以一定的退税率来作为退税的标准。用这种替代的方法来作为退税的依据,购进货物使用的税率(一般为17%)与退税率之间的差额,应该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即教材P55,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企业又有出口业务同时也有国内业务的时候,就会出现一方面国家要对出口退税,另一方国家要对内销征税,这样就可以两者相抵(相抵后的结果即为教材中P55当期应纳税额)。 相抵后的结果如果是正数,这时就说明企业的出口退税已经全部抵减,企业当期应该按这个结果交税 如果是负数,则需要进一步计算这个负数的性质——是因为内销货物进项大于销项产生的,还是因为出口未退的原因产生的。所以,要计算一个出口退税的限额,即“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如果这个限额比刚才的负数绝对值小,说明刚刚计算的负数中包括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内销进项大于销项的部分,另

一部分是出口应退的部分,这时,国家就会把出口应退的部分退回企业。如果这个限额比刚才的负数绝对值大,说明,应退的税有一部分已经抵消了,国家就只能按照抵减内销后的那个负数进行退税了。 P56例4: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2003年4月的有关经营业务为: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4万元,货已验收入库。上月末留抵税款3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分析: 当期的进项税额34万,可以分成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就是当期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第二部分就是当期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又可以分成两部分,即可以退税(13%)部分和不可退税(17%-13%)部分。 这样,我们就把进项税额分成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第二部分是出口可以退税的部分,第三部分就是出口不可退税的部分。对于这三个部分,前两部分都可以抵减当期的销项。第三部分是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在会计上是转作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成本)。所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就必须在进项中扣除第三部分 即:当期应纳税额=内销100万*17%-(34-200*(17%-13%))-3=-12万元 中间的黑体部分就是扣除出口货物不可退税部分 这样,结果是-12,我们就要来分析这-12的性质:

解析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几个争议问题

解析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几个争议问题 近期,笔者在进行福利企业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一些福利企业对享受国家即征即退的这部分增值税退税应如何确认收入问题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有的福利企业直接把即征即退的这部分增值税退税计入免税收入,而有的福利企业则计入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没有做福利企业纳税评估之前,鉴于笔者的理解,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优惠政策部分并没有讲到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有优惠,依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因此认为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的这部分增值税退税是应税收入。但没有想到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纳税人还是存有分歧。 那么,到底对享受国家即征即退的这部分增值税退税,福利企业应如何确认收入?是否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深入调查分析,笔者发现部分福利企业对政策理解和执行出现分歧,主要在于判定财税[2007]92号文中“关于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对此,笔者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有关所得税政策,对福利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进行梳理,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财税[2007]92号相关所得税优惠是否继续有效? 要探讨福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免不了要先对财税[2007]92号文中相关所得税优惠内容是否继续有效进行分析讨论。 财税[2007]92号文中关于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主要内容有:“……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一)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虽然财税[2007]92号文件是2007年6月15日发布,迟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又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正常理解,比单独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效力更高。但是,基于以下理由,笔者认为财税[2007]92号文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容已经失效。 第一,《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相关条款不含有即征即退增值税退税的内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福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只涉及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即: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而关于福利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退税的所得税优惠不再提及,说明财税[2007]92号文的相关所得税优惠内容在企业所得税法中是有所取舍的,也就是说,福利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退税不再是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显然,财税[2008]1号文进行了正列举,该“除外条款”已很明确,也就是说,除了已列举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因

出口退税的免抵退税计算的简便方法

出口退税的“免、抵、退”税计算的简便方法 出口退税的“免、抵、退”税计算的简便方法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原理分析〗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内销的销项税额-(内销的进项税额+外销的进项税额) =内销的销项税额-内销的进项税额-外销的进项税额 =内销的应纳税额-外销的进项税额 外销进项税额中,由于我国的增值税的征税率和退税率存在着不一致,中间的差额部分不予退税,我们称为“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所以要在上边的公式中剔出该部分数额,公式变为: 应纳税额=内销的销项税额-内销的进项税额-(外销的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 数学运算后变为:应纳税额=内销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 算出后的结果,无非是两种:>0,不涉及退税的问题;<0,需要进一步计算。这个得出的负数不一定是全部应退的税额,如果全部内销的情况下,当期的进项大于销项也会出现应纳税额为负的情况,所以,我们还要计算税法最多允许退多少,即: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的退税率,算完比较,哪个小按哪个退,出口退税额就出来了。 其实过程很简单,以上我们没考虑有免税购进原材料的情况,有这种情况只是在上边的基础上作一个修正。具体我们来看一下: 出口“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计算分两种情况: 1、出口企业全部原材料均从国内购进,“免、抵、退”办法基本步骤为五步:

福利企业政策

福利企业政策 一、福利企业概述 (一)定义 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二)认定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二、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

软件产品申请退税报告的基本要求及计算方法

申请报告的基本要求及格式: 一、基本情况介绍: 注册登记情况及经营范围等、主要产品及软件产品登记认定情况等...... 二、退税期内经营情况说明: 申报销售收入组成包括一般货物收入及随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取得综合收入等,较上年同期增减情况;应交、已交税金分布情况等,较上年同期增减情况等等......。 三、申请退税依据及计算(一)我公司的软件产品......等为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100号文件精神申请退税。 其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一同销售,因硬件部分(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无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故按照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即硬件部分销售额=硬件部分成本×(1+10%)。 (二)本期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附表) 1、(给出账面数据)申报嵌入式产品收入......略;相关的进项税额(硬件部分进项税额、软件部分进项税额)......;分别核算的硬件部分产成品成本及软件产品成本....... 2、硬件部分销售额=硬件部分成本×【1+10%】...... 3、软件产品销售额=本期软件产品和硬件部分销售额合计-硬件部分销售额(三)本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计算 1、本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本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本期软件产品应纳税额=本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本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3、本期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额=本期软件产品应纳税额-本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四)、税负计算(略) 1、本期嵌入式软件产品税负: 嵌入式产品应交税金÷嵌入式产品收入*100%;其中: 嵌入式软件产品税负=本期软件产品应纳税额÷本期软件产品销售额硬件部分税负率为=本期硬件部分应纳税额÷本期硬件部分销售额 2、一般货物及劳务税负=本期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本期一般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五)经核算本期即征即退应退增值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100号文件......

福利企业退税自查报告

福利企业退税自查报告 关于福利企业退税的自查报告应该怎么样写呢?要写这一方面 的报告,大家可以借鉴下面的报告哦! 福利企业退税自查报告xx区国家税务局: 我司(厂)于xxxx年 xx月xx日开业,营业执照号码:xxxxxxxxxxx,税务登记证号码:xxxxxxxxxxx.经营地址:xxxxxxxx,法人代表xxx,会计xxx,注册资本xxxx万元,经营范围:xxxxxxxx,兼营xxxxxxxx,经营方式: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从业人数:xxxx人。 我单位于xxxx年xx月通过由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三个部门联合组织的xxxx年度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合格。 我单位能按税务部门要求设置“四表一册”,全部人员基本情况为:企业职工总人数为xxxx人,其中管理人员xxxx人,生产工人xxxx人,安置残疾职工xxxx人,占生产人员的比例为xx.xx%,我公司xxxx年xx-xx月累计实现销售收入xxxxxxxx元,销售成本xxxxxxxx元,销项税额xxxxxxxx元,申报抵扣进项税额xxxxxxxx 元,应缴增值税xxxxxxxx元,已交增值税xxxxxxxx元,留抵增值税xxxxxx元,期末存货xxxxxx元,税负率xx.xx%.我单位财务制度健全,能准确核算应税销售收入、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能按期报税及申报纳税,能及时组织税款入库,无欠税现象。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领购、使用、保管、缴销发票,无发票违章行为。发票存放点的安全防护措施符合防火、防盗等规定,

有专职的发票管理员,有健全的发票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健全,有专职会计人员X名,能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薄进行会计核算;能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真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明细账。根据xx字[xxxx]xxxx号《xxxxxxxx》文件关于xxxxxxxxx的规定,特向贵局申请退还我单位自产产品已缴纳入库的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的应纳增值税税款。请批准为盼。 < 单位名称(公章) < xxxxxxxx < xxxx年xx月xx日 ---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参考

一般贸易出口退税计算方法是怎样

一般贸易出口退税计算方法是怎样 一般贸易出口退税计算方法是怎样?以下是一般贸易出口退税计算方法介绍,以及运用一般贸易出口退税计算方法计算的例子。 一般贸易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1) 出口退税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 (2)以上出口退税计算公式的有关说明: ①当期进项税额包括当期全部国内购料、水电费、允许抵扣的运输费、当期海关代征增值税等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②外汇人民币牌价应按财务制度规定的两种办法确定,即国家公布的当日牌价或月初、月末牌价的平均价。计算方法一旦确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更改。 ③企业实际销售收入与出口货物报送但、外汇核销单上记载的金额不一致时,税务机关按金额大的征税,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金额退税。

④应纳税额小于零的,结转下期抵减应交税额。 出口退税计算的举例说明: 例: 某鞋厂2000年3月出口鞋30000打,其中:(1)28000打以FOB价成交,每打200美元,人民币外汇牌价为1:8.2836元;(2)2000打以CIF价格成交,每打240美元,并每打支付运费20元、保险费10元、佣金2元,人民币外汇牌价为1:8.2836元。当期实现内销鞋19400打,销售收入34920000元,销项税额为5936400元,当月可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800000元,鞋的退税率为13%。用“先征后退”方法计算应交税额和应退税额。 计算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到岸价格-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外汇人民币牌=28000×200×8.2836+2000×(240-20-10-2)×8.2836=49834137.60(元)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5936400+49834137.60×17%-10800000=3608203.39(元)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49834137.60×

FOB价格计算公式,增值税及退税计算方法

FOB价格计算公式,增值税及退税计算方法 好东西大家一块看! FOB价格计算公式,增值税及退税计算方法 人民币含税价-人民币含税价*退税率/(1+增值税率))/汇率,就是人民币含税价减去政府退税给你的钱,除以汇率,但是政府退税的基础是不含税价,所以要除以(1+增值税率),即人民币不含税价=人民币含税价/(1+增值税率) 增值税及退税计算方法: 1、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举例说明如下: B企业从A企业购进一批货物,货物价值为100元(不含税),则B企业应该支付给A企业117元(含税)(货物价值100元及增值税100X17%=17),此时A实得100元,另17元交给了税务局。 然后B企业经过加工后以200元(不含税)卖给C企业,此时C企业应付给B企业234元(含税)(货物价值200加上增值税200X17%=34)。此时套用上述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200X17%=34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34-17(A企业已交)=17(B企业在将货物卖给C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2、退税计算方法 继续套用上面的例子,假如C企业为国家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原则的出口企业,他把这批货物加工后出口,出口FOB价为300(已折成人民币)(不含税),此时他要交纳的增值税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X17%=51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7%)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300X17%=51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所交增值税=234+17=251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51=351 利润=收入-成本=351-251=100 如果退税率为13%则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300X13%=39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福利企业退税需提供材料(增值税)(全套完整)

退税提供材料 1.国口区税务局报批资料传递单(1份) 2.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2份) 3.申请报告(1份) 4.残疾人工资表(企业造表银行盖章)(要签字原件)(1份) 5.银行打印的残疾人工资表(银行打印的原件)(1分) 6.企业发放的银行工资进帐单及支票存根(复印件)(残疾人的)(1份) 7.收入退还申请签报单(税务局提供) 8.税收通用缴款书(在税务局打印)(复印件)(1份) 9.职工五项保险名册(加盖劳保所印章)(原件)(1份) 10.残疾职工五项保险明细(加盖劳保所印章)(自制)(原件)(1份) 11.劳保统筹银行扣款专用凭证(银行打印)(复印件)(1份) 12.企业残疾职工证件登记清册(自制)(2份) 13.福利企业资格审核认定表(第一次变动要原件以后没变动要复印件)(1份) 14.如增减残疾人要提供增减残疾人岗位说明书(自制)(1份) 15.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测算表(1份) 备注: 1.每月增减残疾职工及健康职工都要到民政局重新办理认定表。(增加残疾职 工的当月到民政局办理认定表,次月办理增加人员退税时,需向税务局提供增加残疾人员的情况说明及残疾证复印件,合同复印件等资料) 2.以上第9项每月扣过统筹后带U盘到劳保所拷贝打印,然后再带上第10项 一起到劳保所盖章 3.残疾人最低工资标准要保证1140元/月,企业职工工资要通过银行发放 4.残疾人要签订合同(复印后长期保存)(合同期限一年以上) 5.残疾人残疾证原件(收上来后长期保存) 6.扣减残疾人员病事假要写情况说明与病事假条及调查笔录 7.以上复印件要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经办人签名、日期 8.残疾职工占全部职工比例25%以上退增值税,占50%以上退土地使用税 9.一个残疾人退35000元/年,每月退增值税额=35000÷12=2916.67×残疾人 数 2011.4.21

退税计算方法

出口退税计算 退税额=含税出厂价/(1+0.17)×出口商品退税率 =销售金额x出口商品退税率 出厂价=销售金额*(1+0.17) 销售金额:在增值税发票上有列明,也可进行计算,如下: 销售金额=出厂价/(1+0.17) 例如: 汽车配件出口退税率5% 出厂单价:1.50元/件数量:10000件 出厂价:15000元 出口退税额=15000/(1+0.17)X5%=64.10元 外贸关键秘密之:退税制度 退税是外贸中的重要概念,也是目前外贸业务中利润的主要来源。为便于管理,国家假定所有产品均为国内流通与消费,因此普遍征收增值税,税率高达售价的6%~17%不等。正规情况下,国内采购或出口前的价格均为含税价,即已经缴纳了增值税的价格。而产品用于出口的话,这部分税就不应征收了,已经征收的可以按照程序部分或全部退返给出口商。 假如:你从国内工厂购进彩电一批,价格为含税价1170元,其中1000元就是净价,170元是已缴增值税。按照国家的规定,彩电类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为17%,也就是说,彩电出口以后,税务局将退返170元给出口商(退税款=1170/1.17*0.17)。这样一来,即使出口商以平本价即1170元出口,仍可得到退税款170元作为利润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口者出于竞争考虑,从170元中拿出一部分来贴补降价,即使以低于进价1170元的价格出售,也还是有利润的。 一般的产品都是开增值税17%的发票,这是你买的货物是含税的,到时国家退给13%。假如退税率是13%的话,你以含税价1000元买进的货物(因为里面含了17%的税,实际货物的价钱肯定要把这含税的价钱去掉,1000除以(1+17%)得出的也就是不含税价854.7元,),就算原封不动1000元卖给老外,你也能从国家那里拿到111元退税款(854.7乘以13%约等于111)。因为退税是按你货物实际不含税的价钱(也就是854.7元)乘以退税率13%,这就是你从国家拿到的退税(111元)。 进一步说,你1000元拿到的货物,豁出去了900元倒卖给老外,“亏”了100元,可因为你能从国家那里拿到111元,实际上还赚了11元。所以说现在市场上很多行业说是说宁可亏本卖,以这样在同行中取得竞争优势,其实实际上都靠国家退税给补回来了。 但是,国家的要具体肯定要具体些,以上是我们普通简单的算法。 1. 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 (1) 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帐和销售帐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 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核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税率 (2) 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帐核算的,应先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再依下列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

外贸公司退税计算方法

外贸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及计算方法 外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增值税的退税,是指出口销售环节免税,对出口货物所含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及计算方法 1、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作价加工收回货物退税依据的确定。 按规定,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要附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两种方式下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可以直接从附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认定,不需经过另外的计算,即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为退税计算依据。 基本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或=出口数量×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 2、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退税依据的确定。 (1)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特准退税的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 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12类货物, 其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计算: 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普通发票所列销售金额(含增值税)÷(1+征收率) 应退税额=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退税率 上述公式中普通发票所列销售金额只能是实际成交的货物进价,不包括运费和手续费,如普通发票注明有这部分费用,必须予以剔除。征收率按3%计算。 (2)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其提供的发票为主管征税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其计税依据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退税率 除农产品为5%外,上述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均为3%。 3、委托加工货物计税依据的确定。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的出口货物,其计算退税依据按下列公式计算: 出口货物退税计税依据=原、辅材料金额+工缴费 公式中的“原、辅材料金额“是指外贸企业购入原、辅材料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列的进项金额,”工缴费“是受托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金额,用收款收据、普通发票的一律无效。 应退税额=原、辅材料金额×适用的退税率+工缴费×复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 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为依据;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货物购进和报 关出口的数量为依据;属复合计税办法的,按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 1、实行从价定率的征收办法: 应退税额=购进出口货物的进货金额×比例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的征收办法: 应退税额=出口数量×定额税率 3、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税的征收方法: 应退税额=购进出口货物的进货金额×比例税率+出口数量×定额税率 外贸企业采用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应税消费品出口,其应退消费税也按上述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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