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其完善

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其完善
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其完善

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其完善

【摘要】随着信息时代的迅猛发展,各种网络犯罪行为也随之快速蔓延且日益猖獗,已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发展。鉴于此,本文介绍了网络犯罪的定义及其表现形式,指出了我国现行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的不足之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的具体建议,以达到推动计算机网络快速稳定发展的目的。

【关键词】网络犯罪;刑法规制;完善

一、前言

由于社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网络就犹如人们不可或缺的日常用品一样伴随在人们身边。然而各种网络犯罪活动又会损害到人们的隐私以及财产等各方面的权利,使得人们对网络的恐慌感油然而生。因此,社会上的各种网络犯罪问题也就逐渐成为了人们所关注的焦点。

网络犯罪,是指以网络作为犯罪对象即侵害目标或者以网络作为犯罪工具即利用网络而实施的严重危害网络安全或网络正常秩序的犯罪行为。以上网络犯罪的定义是类似于青少年犯罪、暴力犯罪等的定义,是网络犯罪在犯罪学上的界定。而严格意义上的刑法学所说的网络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利用其解码、加密、编程等技术或产品加密技术、工具、软件指令以及法律上的漏洞;或利用他们在网络上的特殊地位;或利用其他方法,在网络上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1]。

浅析网络谣言产生的原因及法律规制

浅析网络谣言产生的原因及法律规制 作者:黄建平发布时间:2013-08-23 14:25:59 新媒体时代以网络为主要媒介,网络的开放性、即时性、平等性为公民获取信息、自由言论提供了宽松的环境,但也产生了大量的“网络垃圾”。网络谣言即被列为“网络十大罪状之一”,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严重侵犯公民权益,损害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共同抵制网络谣言,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共识。本文通过分析近近年来的主要热点网络谣言事件,探讨我国法律在规制网络谣言方面的不足,并试着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本文从产生谣言的现状、原因引出对网络谣言的规制,并阐述了作者对完善网络环境的立法思考。 一、网络谣言的现状 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时代,信息快速传播的速度极其迅速,网络谣言也成现时代面临的一个难题,出现了“皮革奶粉”“滴血食物”“抢盐风波”等网络谣言。造谣者利用邮箱、聊天软件、网络论坛、社交网站等网络介质传播不是言论。而网络谣言大多存在着宣泄性、预言性、诱惑性、隐蔽性和炒作性等特征,再加之谣言的传播具有流传速度极快的特点,因此网络谣言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2012年2月17日,网络上出现了一篇名为《内地“皮革奶粉”死灰复燃,长期食用可致癌》的文章。文章一出,立刻引起轩然大波,伊利、蒙牛、三元、光明的股价应声下跌,蒙牛跌幅高达3.3%,谣言虽然破了,但是消费者对

我国乳制品的信心却遭到重创,由此可见网络谣言对社会的危害有多严重,所以必须对网络谣言进行法律规制,以整顿互联网。 二、网络谣言产生的原因 1、我国实际上缺乏信息公开制度。法律赋予公民有知情权,需让应该为公众所知晓的信息暴露在阳光下。当前有关部门的做法引起了许多公民的不满,对热点问题但凡涉及突发案件、官员事件、非法拆迁和离经叛道的内容一律屏蔽,而且突发事件发生之后又未能为公众提供合理解释,社会信息管理严重滞后,这为网络谣言的传播提供了机会。 2、我国社会充满着不确定性,公众缺乏科学的知识,同时一些媒体和少数党员干部的纪律观念淡薄,这也助长了政治谣言的传播。一些地方政部门的公信力逐渐下降,有些地方政府官员未能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自己做事的宗旨,反而以权谋私进行金钱交易,思想和行为腐败。这些个案严重损害了政府官员清正廉洁的形象,使得公众产生对政府的不信任,进而在网上发表过激言论,误解其他公民。 3、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条便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来源,同时也是网络言论自由的基础。所谓言论自由,实际上就是言论自由在网络上的自然延伸,属于言论自由的保护范畴,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一方面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法律保护,绝对不受任何无故的侵犯和剥夺;另一方面,任何一项自由都是有限制的,不存在绝对的权利和自由,言论自由也是一种有限权利,并且是一种极易发生冲突的权利,借助网络进行言论,使得这些冲突更加明显和激化,进而演变成谣言。

部分常见网络犯罪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汇编

部分常见网络犯罪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汇编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近年来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网络犯罪既损害国家形象,又影响社会稳定。在当前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网络犯罪的危害不容小视,必须依法惩处。为进一步净化网络环境,强化网络违反犯罪的惩治力度,市局法制支队整理、汇编了部分常见网络犯罪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供各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参考适用。 一、常见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条款规定,利用互联网或针对网络信息系统从事违法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具体行为主要包括: 1、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 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3、利用互联网进行邪教组织活动的; 4、利用互联网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步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5、利用互联网建立淫秽色情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组织网上淫秽色情的; 6、利用互联网引诱、介绍他人卖淫的; 7、利用互联网进行赌博的; 8、利用互联网进行侮辱、诽谤、盗窃、诈骗的; 9利用互联网贩卖枪支、弹药、毒品等违禁物品以及管制刀具的;

10、利用互联网贩卖居民身份证、假币、假发票、假证,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 11、利用互联网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利用手机网络从事违法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具体行为主要包括: 1、假冒银行、公安机关或以银联、办案民警的名义发送手机违法短信进行诈骗或者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2、散步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虚假内容或者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的; 3、非法销售枪支、弹药、爆炸物、走私车、毒品、迷魂药、淫秽物品、假钞、假发票或者明知犯罪所得赃物的; 4、发布假中奖、假婚介、假招聘,或者引诱、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 5、多次发送短信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以及含有其他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禁止性规定的内容的。 二、相关法律规定 1、《刑法》的相关规定 【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网络犯罪及其刑法规制

法学院本科生2016—2017学年第1学期 《刑法分论》课程期中作业 专业:信息安全学号:_1511386姓名:张焜成绩:_________ 网络犯罪及其刑法规制 ——以伪基站犯罪为例摘要:从1946年的ENIAC(The Electronic Numerical Integrator And Computer)到如今智能计算机,计算机的发展瞬息万变,计算机的诞生也伴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及飞速发展,他们彻底改变的我们的生活,更引发了第三次工业革命——“信息时代”。而一个新事物的出现必然导致其相应的违法犯罪行为在阴暗面滋生。网络也是一把双刃剑,各种网络犯罪层出不穷,给国家、社会、和个人财产都造成了巨大损失,甚至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因此遏制网络犯罪刻不容缓。本文针对网络犯罪问题,站在理工科角度,运用所学的法学知识及前人的发现与理论,分析了我国现行刑法对网络犯罪的规制,以及如何对其完善的一些思考,其中在第二部分重点研究了伪基站犯罪这一行为及其解决的方法。 关键词:网络犯罪;刑法规制;伪基站 一、网络犯罪概念、分类及其特点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 1·网络的概念: 在阐述网络犯罪之前,我们首先应该了解一下什么是网络? 首先我们应明确,此文所研究的“网络”是互联网IT行业有关的网络,而非数学物理等意上的网络。于此,网络是计算机通过外部设备互相连接用于信息传递形成的集合体。基础载体是计算机系统,传输途径是网络互联设备,信息的格式是相关协议,任何网络信息在传输过程中,都是以“0”和“1”的数字化存在。 2·网络犯罪一词来源:

“网络犯罪”一词是欧盟各国于 2001 年11 月23 日在匈牙利布达佩斯签署的《网络犯罪公约(Convention on Cybercrime)》中确立的。学者将“Cybercrime”译为“网络犯罪”,从此这个新生的法律术语得以在官方的文件上正式使用。 3·网络犯罪的进化及定义上的分歧 网络犯罪,并非一确切不变的概念。理论界对于网络犯罪的认识基本经历了三个阶段,即从以计算机的信息系统作为犯罪对象本身的"计算机犯罪"到现今的以计算机网络作为犯罪工具的犯罪,再到强调网络向生活平台、社会空间演化的特点的网络犯罪空间概念,这一概念认为我们已经在互联网的推动下进入了 "双层社会",也就是网络社会和现实杜会两个维度[1]。网络空间概念的出现也是一个全新的犯罪领域概念的出现,它内在的承认了网络犯罪所赖以生存的土壤是区别于传统犯罪的。网络犯罪的概念也发展为: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等信息技术实施的严重危害计算机、网络和数据安全的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为主要犯罪手段的犯罪行为。 而在对网络犯罪定义时,主要有以分歧:一是将网络视为某种工具的“网络工具论”,二是针对网络进行犯罪的“网络对象论”,三是将网络作为工具,并以此侵害网络或其他客体进行犯罪的“工具概念折衷论”。 其实,信息技术在以超越我们想象的速度发展着,尤其是物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的载体不仅仅是计算机或者手机,各种家电甚至于衣服鞋子,都已经称为网络的载体,在一定程度上,也扩大了网络犯罪的范围。 因此笔者认为:无论是将网络视为工具还是针对网络犯罪,都应该属于网络犯罪的范畴,可将其划分为不同种类的网络犯罪行为。并且,一切可以应用网络的载体,均可成为犯罪的工具或者犯罪针对的对象,因此,当下的网络犯罪,应当指的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等信息技术实施的严重危害网络及其网络载体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为主要犯罪手段的犯罪行为。 (二)网络犯罪的分类: 针对前面提到的关于网络犯罪的不同的定义学说,可将网络犯罪分为不同的类型。事实上,就像对于“计算机犯罪”的定义一样,无论是因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将均将“计算机犯罪”大致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以计算机为犯罪对

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例

案例一: 去年某晚约10时,广东工业大学经管学院03级学生梁某在龙洞校区圆开广场碰两名男青年。他们自称来自香港,因到学校找一名学生没找到,他们所带的港币不能用,储蓄卡又被银行拒员机吞掉,故想借梁的IC卡打电话。好心的梁某便带他们到学生公寓内打电话,电话打通后,他们称其家人要送一万元现金过来,要借梁的民生银行帐号转帐,并告诉梁不要将此事告诉其他同学。梁回到宿舍后,觉得事有可疑,于是就将事情告诉了何某。何马上打电话向经管学院的董老师报告,董老师接报后,立即向学校保卫处及有关领导反映此事。经大家分析,认为极有可能是一宗诈骗案,于是立即布控。 当两名骗子在龙洞校区民生银行柜员机旁实施诈骗时,被该校校卫队员及老师当场抓获。据查,两嫌疑人是安徽人,目前已被移送龙洞街派出所处理。 案件二: 陈某,17岁,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陈某因怀疑同学张某在背后说自己的坏话,还向老师告“黑状”,便趁张某值日时,拿刀朝张某乱戳,致使张某死亡。案发后,陈某很后悔,说自己犯罪的原因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从小被父亲母亲宠爱过度。由于从小被娇宠惯了,陈某一直惟我独尊,无论是在学校里还是在社会上,都吃不得半点亏、受不得半点气,动不动就跟同学吵架打架。父母还经常教他:谁欺负你了你就和他拼,拼不嬴有我们呢!于是,陈某慢慢在学校里成了出名的打架大王,还与校内外的一些人结成团伙,只要觉得谁不顺眼,就借端生事找他的麻烦,然后狠狠地收拾他一顿。陈某说:如果从小父母不是这样娇惯溺爱我,我也许就不会有今天的下场。 案件三: 张某,16 岁,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张某在上小学的时候,父亲经常从工厂里偷偷往家里拿些东西,还常常把张某叫到工厂,把一些东西悄悄装在他的书包里让他带回家。慢慢地,受父亲的影响,张某养成了一个坏习惯,经常把别人的东西“拣”回家。父母总是夸奖他有本事,“顾家”。上初中以后,张某迷上了网吧,为了有钱进网吧,张某把“拣”到的东西拿去卖,后来又伙同网友去盗窃,把盗窃来的钱拿去上网、大吃大喝、进高档舞厅。渐渐地,胆子越来越大,仅两年时间,就和同伙作案共二十多次,盗窃过的东西有钱包、手机、自行车和摩托车,价值二万七千多元,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四:一群少年成为大盗 4月28日,阿城市打掉一个盗窃犯罪团伙。案破了,按说民警应该兴高采烈,可是他们反而忧心忡忡。因为他们抓获的“飞檐走壁大盗”竟是4个未成年的毛孩子!最大的才12岁,最小的只有8岁。连续5次作案,盗窃钱物价值6000余元。他们在民警面前没有犯罪感,没有恐惧感,一会儿摸摸民警的警服,一会儿看看办公桌上的照片,根本不知道自己已经触犯了国家的法律。 事情从4月初开始,家住料甸乡的那某、赵某、关某、李某几个小孩子嘴馋,想吃好东西,又没有钱买,几人商量偷东西换钱买好吃的。他们把目标定在金项链、金戒指和现金上。他们选择经济状况较好的村民家庭。踩好点后,便让最小的孩子望风,较大孩子攀爬到屋顶,钻入天棚,跳入屋内翻箱倒柜。他们将偷得的价值上千元的金银饰品以三五百元低价卖出,然后吃喝、玩游戏机。 (在外又吃又玩,有时几天不回家,父母却从不寻找或报案。家长的疏于管理,放任自流,是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案例五:疏于管理门窗被盗

我国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

2012.4 78试论我国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 谯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摘要:信息时代的迅速发展,网络犯罪也随之迅速蔓延,本文介绍了网络犯罪的定义及表现形式,指出了目前我国对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对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的相关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网络犯罪;单位犯罪;刑法;规制 0 前言 信息时代的迅速发展使得网络成为人们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网络犯罪行为又对人们的财产权、隐私权等相关权利造成了损害,使人们对网络产生忧虑和恐慌,因此,网络犯罪问题也逐渐被人们所关注和研究。 网络犯罪,是指以网络作为犯罪对象即侵害目标或者以网络作为犯罪工具即利用网络而实施的严重危害网络安全或网络正常秩序的犯罪行为。网络犯罪叫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将网络作为犯罪对象,是指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如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二类是将网络作为犯罪工具,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如利用计算机实施的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等犯罪。网络犯罪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刑法学概念,而是与青少年犯罪、暴力犯罪等类似,是在犯罪学领域内对网络犯罪的界定。而刑法学意义上的网络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利用其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软件指令、产品加密技术及法律规定上的漏洞;或利用其居于网络提供者的特定地位或其他方法,在网络上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以致违反特定刑法的行为。 1 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 1.1 网络对象犯罪 (1) 网上盗密。网上盗密是指利用网络窃取相关部门或组织的科技、军事和商业情报或机密信息网络犯罪行为,该类犯罪是网络犯罪最普遍最常见的一类。 (2) 制作并转播网络病毒。网络病毒是网络对象犯罪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是指犯罪行为人通过编写木马等病毒程序,运用计算机技术手段,干扰、破坏计算机网络的正常运 行秩序。犯罪行为人通常借助计算机病毒程序破坏计算机运 行系统,致使大范围的计算机用户的网络无法正常运行甚至处 于瘫痪状态。通过制造并传播计算机病毒,犯罪行为人既满足 了其虚荣心,又趁机窃取有价值的信息和资料,并进行倒卖,获得非法利益,进而实现其非法目的。正因为如此,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己成为信息时代中虚拟网络社会的一大公害。 (3) 网络污染。网络污染是指犯罪行为人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发布并传播虚假信息、滥发商业广告,造成网络运行速度缓慢甚至使得被害人的电脑死机等严重影响人们的正常工作、生活或学习的行为。 1.2 网络工具犯罪 (1) 网络盗窃。网络盗窃主要分为三种形式,第一类是犯罪行为人利用网络盗取被害人的虚拟财产,诸如QQ 币、游戏币等;第二类犯罪行为人利用计算机指令将他人账户上的存款金额转移到其虚开的账户上,或通过计算机网络对一家公司的计算机下达指令,要求将现金支付给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另一家公司,从而窃取现金的犯罪行为。这类犯罪主要发生在金融网络系统。第三类是犯罪行为人利用计算机邮电通讯网络,盗用他人的手机或电话号码进行并机即实现一号多机,使被害人产生通讯资费的犯罪行为。该类犯罪主要发生在邮电通讯领域。 (2) 网络诈骗。网上诈骗是指犯罪行为人通过虚构中奖信息、伪造信用卡、制作假票据、篡改电脑程序等手段来欺骗和诈取财物的犯罪行为。 (3) 网络色情。网络色情是指犯罪行为人利用网络制作并传播淫秽色情图片及视频,甚至开设网络聊天室,进行集体裸聊,现场表演性行为,从而收取会员费等相关费用,获取非法利益的犯罪行为。 (4) 网上赌博。即利用网络开设赌场进行赌博的行为。与传统的赌博方式不同,网络环境虚拟,赌博人员众多,参与赌博的人员非常分散,有的赌徒可能分布在国内的不同省份,甚至有的在境外。除此之外,有的赌博网站为了逃避刑法处罚还将服务器设置在境外。因此网络赌博不同于传统的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可构成诽谤罪。”这一规定是对发表诽谤他人言论行为的严厉打击,是为了遏制利用互联网进行造谣诽谤行为的出现。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互联网出现了何种问题,相关部门就会推出相应的具有针对性的立法。我国目前初步确立了针对互联网的法律规制体系。2.立法缺陷从法律位阶上看,立法效力等级低我国网络言论自立法效力低,法律位阶较高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占了相关立法的大部分,比如现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都是行政法规,事实上,行政法规,规章的法律等级比较低,不够权威,它们难以担任约束管制网络言论自的重任。因此

提高我国网络言论自法律规制的立法效力,有利于提高法律的效用,使得法律更多的为民众服务,也能使低于该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有章可循,能减少下层立法机构为了自身利益而制定规章的现象。立法者须广泛地进行调研,搜集大量资料以便明确要达到的预期社会效果。[8] 对网络言论自的规制过于宽泛我国有些法律对网络言论自的规制存在过于宽泛的现象。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里面规定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发布、扩散的信息,比如在公众场合侮辱他人的信息,捏造虚假事实恶意诽谤他人的信息,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言论,还有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该法条中禁止性规定手段不太合理,例如,上文所说的公然侮辱他人的信息,客观上无法完全禁止网络上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它存在了限制过宽的问题,还有禁止对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言论,对公民的言论是否损

害国家机关信誉应该有个明确的界限,如果连对国家机关提出的言辞激烈的批评建议也要禁止,那该规定就存在对网络言论管制过于宽泛的问题。我们在制定规制网络言论自的法律时有必要在明确网络言论自特殊性的基础上再制定,网络言论自具有广泛性,因而不可能对所有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进行限制,否则只会显得对网络言论管得过宽并且没有实际效用。网络言论自立法可操作性不强我国对于网络言论自进行规制的法律大多是纲领性的文件,多是作客观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例如,我国法律规定了隐私权受到侵害的界限为“不得??不得??”可是如果违规行为出现,我们要考虑的是如何制裁它、侵权者应该用什么方式去承担责任、被侵权者的救济如何实现,但这些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可循。此外,很多时候同一行为相对应的有多个行政处罚主体,各自的处罚力度不同,这导致出现我国虽有多部网络法律,但可用来实际

涉及网络刑事案件管辖权

涉及网络刑事案件管辖权 王双京 [内容提要:网络犯罪将随着网络的普及而大大增加,网络犯罪的管辖权问题也将成为刑事立法、司法的难点之一,本文想通过对于几种管辖模式的分析,为我们的学习提出一点有益的帮助。] 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决定》以宣言的形式为我国打击涉及互联网的犯罪提供了法律性的指导意见,体现了国家对于涉及互联网的犯罪重视,同时也为司法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涉及网络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成为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网络刑事案件的特点 1,说到网络案件必须对互联网有一个认识。互联网是一个建立在现代计算机技术基础上的成千上万相互协作的网络以及网络所承载的信息结合而成的集合体,它是计算机数字技术和现代通讯技术的产物,同时,它不仅是一个有形的用各种缆线连接的计算机网络,而是作为一个当今世界上规模最大,覆盖面最广,资源最丰富,使用最为迅捷的网络信息库。从表现形式上看,互联网不仅是一张网络,还包括网上的信息。从功能上讲:电话系统、邮政服务、新闻媒体、购物中心、信息集散地、音像传播系统等功能结合而成的一个整体。互联网运用客户服务器(Client/Server)技术以及传输控制协议和Internet协议(TCP/IP)将全球原本独立的计算机网络连为一体。 网络空间具有三个主要特性:1 (1)客观性,网络空间是客观存在的,这并非是指构成网络外部条件的计算机终端和缆线、程序的客观存在性,而是指由这些外部条件支持着的独立的信息传播、交汇、衍生的空间的客观存在性。网络空间是不可视的,可视的只是具体信息在屏幕上的显示,但不能因此否认它的存在,它和地理空间(或称作"物理空间")一样可以被感知。在网上的行为一样可以对客观的外在世界产生影响。这是国家对于网络行为控制,并且使国家权力的的基础。 (2)全球性,这是网络空间最重要的特点,也是据以产生大量跨国管辖问题的基础。计算机网络技术已经使全球一百多个国家的用户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种联系彻底打破了物理空间上的有形界线,包括国界和任何地区界线。互联网用户可以自由地互相访问、交流、共享信息,开展跨国商业活动。互联网从形成时起就是跨越国界的,这正是它的价值和影响所在。网络空间的一体化的自由状态是其全球性的结果,随着加入互联网的地区和用户的增多,网络空间也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弃和膨胀。 (3)管理的非中心化,互联网核心技术本身决定了网络空间在管理上的非中心化倾向,互联网上的每一台机器都可以作为其他机器的服务器(server),所以,在网络空间里没有中心,没有集权,所有机器都是平等的。目前,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彻底地控制和有效地管理互联网,这正是许多问题产生的根源。 正是由于网络空间具有以上的种种特殊性,随之出现了大量现实的矛盾冲突: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与传统社会秩序的维护需要平衡;行业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需要综合考虑;各国的文化道德差异需要新的协调方式。 2,涉及网络犯罪的特点: 涉及互联网犯罪根据《决定》大致可以分为维护国家安全与稳定,保障网络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个方面的犯罪2。这些犯

论文-网络犯罪及其刑法规制

论网络犯罪及其刑法规制 摘要 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网络的迅猛发展,人类进入了互联网时代,网络的飞速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进步和无穷的利益。但是,网络技术也是一把双刃剑,一些不法分子看准了这一点,利用网络频频作案,网络犯罪不断增长。网络领域的违法犯罪现象也已成为现代社会难以拒绝的“不速之客”。 如今,传播计算机病毒、剽窃资料库机密、网上恐怖活动、网上盗窃、传播色情等日益猖蹶,鉴于计算机网络犯罪已经严重威胁因特网的生存与发展,对网络犯罪的规制、打击和预防已成为现代社会、国家和政府的重大课题。要有效地防治网络犯罪,在预防方面,必须坚持以预防为主,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综合防范体系;在社会对策方面,既要加强“三位一体”的社会教育,又要加强网络自身的管理和安全;在刑事对策方面,既要加强刑事立法方面的建设,又要加强刑事司法方面的建设。 有鉴于此,本文着力对网络犯罪的概念、特征、现状、危害等方面从刑法规制的角度进行了初步的分析与探讨,并提出一些防范措施,进而更好地对网络犯罪进行预防和规制。 关键词:网络犯罪,犯罪预防,刑法规制

The Network Crime And Criminal Law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computer information technology,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he human race has entered the era of Internet,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network to human society brings great progress and infinite interest. However, the network technology is a double-edged sword, some illegal zeroed in on this point, use a network, the network crime frequently crime increased. Network domain crime has become the modern society is unwelcome. Nowadays, the spread of computer virus, plagiarism databases, online terrorist activities, classified as pornographic web theft, spread Jue cabin, given the growing threat of computer network has serious crime the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the network crime against and prevention of regulation, the modern society, the country has become a major issue and government. To effectively control and network crime prevention, must insist on prevention, predominant together with dealing, of comprehensive prevention system, In the society, to strengthen countermeasures "trinity" of social education, and to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and safety network itself, In criminal measures,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criminal legislation, and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criminal justice. In view of this, this paper tries to network crime concepts, features, status, harm CongXing etc laws The Angle of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and puts forward some preventive measures, and better for network crime prevention and regulation. KEY WORDS: Network crime,Crime prevention,Criminal law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摘要] 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在互联网部的延伸,由于发表言论的载体是网络,这就决定了其具有广泛性、便捷性、互动性、匿名性等特征,同时与现实言论自由相比较,网络言论自由具有更重要的价值,即加强了舆论监督的力量促使政府更加开放、透明提高了公民的意识。但是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网络言论自由如果不加以规制就有可能会与隐私权、名誉权及权等人格权相冲突。而目前我国的立法对网络言论的规制不够完善,因此借鉴国外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经验,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 网络言论自由;价值;人格权;法律规制 [Abstract] Network freedom of speech is the extension of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within, because speech is the carrier of the network, which determines that its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universality, convenience, interactivity, anonymity, at the same time and the reality of freedom of speech in comparison,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has a more important value, namely, to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of public opinion forces make government more open, transparent to improve the citizen's democratic consciousness. But any freedom is limited, network freedom of speech if not regulate it may and the right of privacy, right of reputation and the right of name, right of personality conflict. At present, China's legislation on Internet speech is not perfect, so the experience of regulation free speech law foreign experience, standardize our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is very necessary. [Key words]freedom of network speech; Value; right of personality; legal regulation

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案例

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案例 有哪些青少年因痴迷于网络而走进少管所,请列举几个 案例一: 去年某晚约10时,广东工业大学经管学院03级学生梁某在龙洞校区圆开广场碰两名男青年。他们自称来自香港,因到学校找一名学生没找到,他们所带的港币不能用,储蓄卡又被银行拒员机吞掉,故想借梁的IC卡打电话。好心的梁某便带他们到学生公寓内打电话,电话打通后,他们称其家人要送一万元现金过来,要借梁的民生银行帐号转帐,并告诉梁不要将此事告诉其他同学。梁回到宿舍后,觉得事有可疑,于是就将事情告诉了何某。何马上打电话向经管学院的董老师报告,董老师接报后,立即向学校保卫处及有关领导反映此事。经大家分析,认为极有可能是一宗诈骗案,于是立即布控。 当两名骗子在龙洞校区民生银行柜员机旁实施诈骗时,被该校校卫队员及老师当场抓获。据查,两嫌疑人是安徽人,目前已被移送龙洞街派出所处理。 案件二: 陈某,17岁,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陈某因怀

疑同学张某在背后说自己的坏话,还向老师告“黑状”,便趁张某值日时,拿刀朝张某乱戳,致使张某死亡。案发后,陈某很后悔,说自己犯罪的原因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从小被父亲母亲宠爱过度。由于从小被娇宠惯了,陈某一直惟我独尊,无论是在学校里还是在社会上,都吃不得半点亏、受不得半点气,动不动就跟同学吵架打架。父母还经常教他:谁欺负你了你就和他拼,拼不嬴有我们呢!于是,陈某慢慢在学校里成了出名的打架大王,还与校内外的一些人结成团伙,只要觉得谁不顺眼,就借端生事找他的麻烦,然后狠狠地收拾他一顿。陈某说:如果从小父母不是这样娇惯溺爱我,我也许就不会有今天的下场。 案件三: 张某,16 岁,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张某在上小学的时候,父亲经常从工厂里偷偷往家里拿些东西,还常常把张某叫到工厂,把一些东西悄悄装在他的书包里让他带回家。慢慢地,受父亲的影响,张某养成了一个坏习惯,经常把别人的东西“拣”回家。父母总是夸奖他有本事,“顾家”。上初中以后,张某迷上了网吧,为了有钱进网吧,张某把“拣”到的东西拿去卖,后来又伙同网友去盗窃,把盗窃来的钱拿去上网、大吃大喝、进高档舞厅。渐渐地,胆子越来越大,仅两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2016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9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并介绍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相关工作情况,据悉,2015年,全国法院审理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已逾千件。 案例1 江西省南昌市周文强等人虚构推荐优质股票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被告人周文强为实施诈骗活动,承租了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经典大厦某楼层,并通过中介注册成立了江西三合科技有限公司。周文强将招聘来的数十名公司员工分配至公司下属名爵、德联、创达三个部门,并安排专人负责财务、后勤等事务。三个部门又各下设客服部、业务组和操盘部。其中,客服部负责群发“经公司拉升的某支股票会上涨”等虚假手机短信,接听股民电话,统计股民资料后交给业务组。业务组负责电话回访客服部提供的股民,以“公司能调动大量资金操纵股票交易”、“有实力拉升股票”、“保证客户有高收益”等为诱饵,骗取股民交纳数千元不等的“会员费”、“提成费”。操盘部又称证券部,由所谓的“专业老师”和“专业老师助理”负责“指导”已交纳“会员费”的客户购买股票,并负责安抚因遭受损失而投诉的客户,避免报案。2010年7月至2011年4月间,周文强诈骗犯罪团伙利用上述手段诈骗344名被害人,骗得钱款共计3 763 4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文强等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股票服务”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周文强以实施诈骗犯罪为目的成立公司,招聘人员,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文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陆马强等被告人十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虚构推荐所谓的“优质股票”为手段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参与炒股的人群急速增多。有不法分子即抓住部分股民急于通过炒股“致富”的心理,通过“推荐优质股票”实施诈骗行为。被告人周文强组织诈骗犯罪团伙,先通过向股民群发股票上涨的虚假短信,后通过电话与股民联系,谎称公司掌握股票交易的“内幕信息”,可由专业技术人员帮助分析股票行情、操纵股票交易,保证所推荐的股票上涨,保证客户获益等,骗取客户交纳“会员费”、“提成费”。一旦有受损失的客户投诉、质疑,还有专人负责安抚情绪,避免客户报案。以周文强为主的诈骗团伙分工明确,被害人数众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希望广大股民在炒股过程中,不要轻信所谓的“内幕消息”,不要盲目依赖所谓的“股票咨询服务”等,应当充分认识股票投资客观上所具有的风险性,谨慎作出投资理财的决定。 案例2 河北省兴隆县谢怀丰、谢怀骋等人推销假冒保健产品诈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系堂兄弟,二人商议在河北省兴隆县推销假冒保健产品。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间,谢怀丰、谢怀骋利用从网络上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聘用多个话务员,冒充中国老年协会、保健品公司工作人员等身份,以促销、中奖为诱饵,向一些老年人推销无保健品标志、未经卫生许可登记的“保健产品”。如话务员联系的受话对象确定购买某个产品后,则由负责核单的人进行核实、确认,再采取货到付款方式,通过邮政速递有限公司寄出货物,回收货款。谢怀丰等人通过上述手段,共销售 3 000余人次,涉及全国20余省份,涉案金额共计1 886 689.84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一审,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论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

目录 一、网络犯罪概述 (2) (一)什么是网络犯罪 (2) (二)网络犯罪的种类及表现形式 (3) (三)网络违法犯罪案件不断上升的原因 (4) 二、网络问题的刑法规制对象 (4) (一)网络色情 (4) (二)网络暴力 (5) (三)网络木马病毒犯罪 (6) (四)利用网络贩卖、销售违禁物品 (7) (五)盗窃、诈骗等传统型犯罪在网络上换妆蔓延 (7) 三、我国现行网络立法现状 (7) (一)我国网络立法力度不够、层次低 (8) (二)我国网络立法具有很强的滞后性 (8) (三)我国网络立法可操作性差,效力低 (8) (四)我国网络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 (9) 四、治理网络犯罪的对策建议 (9) (一)明确立法参与主体 (9) (二)制定一部完善的计算机网络法 (10) (三)建立网络媒体分级规章制度 (10) (四)进一步加大对网络色情的打击力度 (11) (五)加强网民道德教育和法制意识 (12) (六)加强执法办案人员网络司法水平 (12) (七)加强国际合作 (12) 结束语 (13) 参考资料 (13)

论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 [内容摘要]随着科技创新步伐的不断推进,互联网正以前所未有的姿态介入我们的日常生活。然而,网络在给社会带来曙光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个人信息泄露、银行、游戏账号被窃、企业资料丢失,甚至色情、恐怖、暴力、诈骗集体性事件等问题层出不穷。采取积极有效监管措施、完善网络立法、净化网络环境、打击网络犯罪已逐步成为现代社会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立法现状;对策建议 作为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网络带来的便捷令世人惊叹,然而通过计算机实施的盗窃银行、游戏账号等违法犯罪行为也成为现代社会难以拒绝的“不速之客”甚至是一个“毒瘤”,令人们苦不堪言。因此,加强对网络犯罪问题的法律研究势在必行。 一、网络犯罪概述 如今,随便在任何一个网站键入“网络犯罪”的字样,都能搜索到几百甚至上千条相关新闻事件。在网络色情、网络诽谤、网络恐吓、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等一系列网络犯罪中,强奸、抢劫、绑架甚至杀人等传统犯罪传统领域犯罪逐步向互联网渗透,已经成为网络虚拟空间中的致命毒瘤。随着电脑网络的普遍试用,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现象日益严重,网络犯罪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犯罪新动向。那什么是网络犯罪呢?

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及立法建议开题报告 (2)

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 姓名 学号 专业 导师 所在院系 2018 年 9 月 2 日

目录 一、选题依据 (2) (一)选题背景 (2) (二)存在问题 (3) (三)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3) 二、研究内容 (4)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方案 (6) (一)研究方法 (6) (二)研究方案(具体时间根据学校要求填写) (6) 四、预期创新性研究成果 (7) 五、参考文献 (8)

网络谣言的立法规制 一、选题依据 (一)选题背景 一方面,网络社交已经成为人们的重要社交方式。网络社交的开放与平等,给公民提供了一个更为宽松的言论自由的环境,让公民能更为简单直接地参与到新闻传播中,甚至成为一个“公民报道者”。互联网不仅是第一信息源,而且是社会舆论的放大器。另一方面,我国正处在一个尚不成熟的网络时代,网络的及时性、匿名性以及低成本等特征,给网民带来快速获取海量信息的便利的同时,也造成原有的信息甄别筛选机制逐渐落后,难以紧跟社会发展步伐,在海量的有效或无效的信息、或真或假的信息中,我们难以甄别出真实有效的信息,这无疑会带来许多负面效果,例如网络谣言等。网络使谣言的传播途径发展为裂变式传播,而不再是传统的点对点、点对面的载体传播。愈是发达的网络,愈是谣言滋生的温床。网络谣言作为一种非常规化的信息,具有制造和传播的成本低、风险小、速度快等特点,在社会和信息环境中,犹如蕴藏着负能量的病毒一般,给国家、社会、个人带来难以估量的危害。比如,为了政治斗争的需要散发谣言,社会矛盾导致公民非理性造谣,致使国家的政治稳定受到严重影响,网络政治信息的可信度大大降低;夸大局部地区市场乱象特例,传播谣言,造成市场混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利用社会敏感问题、热点问题,制造恐慌,导致社会秩序混乱,更甚者引发群体性事件;捏造事实并利用网络散播,造成他人名誉受损等等。相较于传统谣言,网络谣言的传播速度达到空前水平,危害程度也是空前绝后,若不加以预防和管理,将使整个网络环境乃至现实社会都陷于混乱。目前,我国虽已建立了互联网法律体系,其中涉及网络谣言治理的内容并不多,而且存在法律规范空白或者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情况,这些问题均待改善 (二)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存在着许多不足,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规制网络谣言的法律规范体系不完备;其次,对网络谣言的监管体制

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 的意见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关于办理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通字〔2014〕10号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起诉、审判实践,现就办理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案件的范围 1、本意见所称案件包括: (1)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案件; (2)通过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实施的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案件; (3)在网络上发布信息或者设立主要用于实施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针对或者组织、教唆、帮助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犯罪案件; (4)主要犯罪行为在网络上实施的其他案件。 二、关于案件的管辖 2、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

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 涉及多个环节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为提供帮助的,其犯罪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机关可以立案。 3、有多个犯罪地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需要提请批准、移送审查起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需要提请批准、移送审查起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1)一人犯数罪的; (2)的; (3)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4)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5、对因网络交易、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关系形成多层级链条、跨区域的案件,共同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

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依据是什么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cd12732861.html, 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依据是什么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现实因素进入到这个虚拟的空间,犯罪问题也不例外。网络犯罪层出不穷,网络犯罪的管辖权问题也随之浮现。以下是由赢了网小编整理的有关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依据的知识。 网络犯罪,也称网络空间中的犯罪或涉及网络的犯罪,是指以网络为犯罪对象或利用网络为工具进行的各种犯罪的总称。在我国《刑法》中,网络犯罪的类型包括:妨害互联网运行安全的网络犯罪;妨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网络犯罪;妨害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网络犯罪;妨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网络犯罪;其他网络犯罪行为。 一、网络犯罪是什么 就网络犯罪概念而言,归纳学术界的观点,主要有工具利用说、对象数据说、互联网犯罪说、折中说等。网络犯罪不仅包括在计算机网络

上实施的犯罪种类,如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也应包括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种类,如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罪、盗窃罪、挪用公款罪、窃取国家秘密罪等。 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国际互联网的日益普及,网络犯罪与日俱增。由于网络犯罪的无国界性、非中心化以及犯罪现场和空间的虚拟性等特点,使得在确定管辖时,区际冲突与国际冲突相互交织,其刑事管辖权的确定十分困难。由于我国对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问题还没有专门的立法规定,因此,如何确定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必须加以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问题出现的原因 网络犯罪与非网络犯罪在本质上并没有太大的不同,在具体罪名上也是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等要件构成。导致网络犯罪对传统的刑事管辖权原则的冲击的原因主要在于网络空间本身的特性。 (一)开放性 从技术上讲,互联网是向所有网络用户开放的,任何用户只要登陆到互联网上,即可接触到其他国家的网络资源,也可为其他国家的用户提供网络资源。而互联网开放性的特点,导致网络空间的地域界限变得模糊。传统的属地管辖原则是以行为或结果与一定的物理空间的联系作为基础的,一旦地域界限变得模糊,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便会轻易地与多个物理空间产生联系。首先,在行为地上,行为人可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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