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七项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七项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七项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人员制度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佛教的实际情况,特订立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人员制度。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佛教的教规教义。依法开展宗教活动,自觉地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二、切实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坚决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三、积极开展友好、平等的对外交往,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严防境内外各种异端邪说的侵蚀。

四、发扬爱国爱教精神,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兴办各类公益事业,坚定地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

五、佛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寺(庙)务会成员应明确分工,各负其责。设当家、副当家、会计、出纳、保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岗位。

六、教职人员除参与民主管理外,还应负责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佛教典籍整理,进行佛教文化研究等活动。

七、坚持学习政治理论、时事形势、宗教政策法规,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综合素质。定期召开寺(庙)务会议,集体讨论研究本场所重大问题,建立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机制,防止搞个人崇拜和独断专横。

八、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场所内发生的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或隐满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负责对本场所各项工作的实施,及时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事宜,积极为信教群众服务。

莆田市佛教协会

二00五年五月

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佛教的实际情况,特订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工作要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坚决执行财经政策,认真编制年度预算计划,各项经费开支应按预算进行。

二、宗教活动场所应配备会计、出纳、保管人员。建立寺务会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当家、会计、出纳不得互相兼任。账、钱、物分开,支票与印章分离。

三、一切财务事项均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发票、账单、收据等),需有经手人、验收人、经会计审核、场所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能报销。

四、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宗教活动场所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按月、季、年度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信教公民的监督。

五、财务人员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打开缘金箱时,需二人以上管理人员在场,会计负责记帐,出纳负责现金收、存。收入要及时入账,大额资金要存入银行。不账外设账,不搞小金库。大额资金开支需由管委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支付,按规定审批报销。

六、加强资产管理。建立财产物资明细账,保管负责财产登记,并进行定期盘点,做到账账、账钱、账物相符。

七、宗教活动场所应定期报送财务报表,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开,以便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了解场所财务状况,切实加强宗教场所财务监督检查,促进场所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

八、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如实提供必要的会计资料和相关情况说明,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如发现财务混乱、财产流失,应及时责令改正追回损失;情节较重的,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报主管部门撤销场所登记。

莆田市佛教协会

二00五年五月

会计制度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佛教的实际情况,特订立宗教活动场所会计制度。

1、会计负责原始凭证的复核,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2、会计负责记账凭证的审核,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3、会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对超标准和违反财经纪律的经济事项应予抵制,并提出处理意见。

4、按财务制度的要求,规范会计科目、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

5、及时处理会计事项,做到日清月结,每月初向主管部门上报会计报表。

6、及时清理往来款项,防止坏账发生。

7、按时和出纳对账,保证账金相符。

8、会计凭证账薄及时归档,妥善保管,按规定办理会计档案到期销毁报批,会计人离任时须按规定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等。

9、会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具有从业资格,并定期接受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莆田市佛教协会

二00五年五月

治安管理制度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佛教的实际情况,特订立宗教活动场所治安管理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应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保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持宗教活动场所安定稳定。

二、全体信教公民要学法、知法、守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三、建立治安责任人制度,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信教公民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依法开展宗教活动。

四、严禁在场所内生产、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管制刀具等危险性物品。不准收留不明真相人员,确需留宿的应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手续。

五、严禁在场所内进行打架斗殴、聚众玩牌赌博、参与“六合彩”、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观看淫秽书刊、录相等违法犯罪活动。如发现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宗教事务部门将予撤销登记,并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六、加强场所治安防范工作,实行登记、值班和巡逻制度。场所内的文物、贵重物品、现金、存折等都要有专人负责保管。重点部位应配备警报器材,防止偷盗、抢劫事件发生。

七、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主团结、影响社会稳定事件时,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莆田市佛教协会

二00五年五月

消防管理制度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佛教实际情况,特订立制定宗教活动场所消防管理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二、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场所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宗教活动场所要组织管理人员和信教公民学习宣传《福建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信教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识灾防灾能力。

四、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凡500人以上信教公民聚会的活动场所每年要进行一次防火安全疏散演练,训练紧急状态下撤离和灭火方法。

五、根据场所大小实际配置灭火器材,定期检查和更换,确保完好有效。保持场所内水源和储水充足。建立防火安全值班制度,有条件的要成立义务消防队。定期检查香火炮烛、电路、门窗、危房、安全出口等消防安全工作。

六、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防火安全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经检查发现有问题的,场所应及时整改;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整改的或整改后不符合要求的,要追究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场所登记证,取消活动资格。

莆田市佛教协会

二00五年五月

文物保护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佛教实际情况,特订立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要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坚决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二、场所内的文物一律属于国家、集体所有。任何组织、个人不得私自出售、挪用或赠送。对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文物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要制定详细的计划,并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四、基本建设、发展旅游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五、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文物保护领导小组,有专人负责文物保护工作,建立记录档案,依法保护本场所的文物。

莆田市佛教协会

二00五年五月

卫生防疫制度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佛教的实际情况,特订立宗教活动场所卫生防疫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组织信教公民学习宣传卫生防疫常识,贯彻执行国家卫生防疫方针政策,做到“讲究卫生,人人有责”、“控制疾病,预防为主”。

二、宗教活动场所内外应保持卫生清洁,经常性进行卫生大扫除。要有一名寺务会成员专门负责卫生防疫工作。

三、信教公民在场所内聚餐时,事前应对桌椅、灶台、餐具等进行保洁消毒,检查食品果蔬是否新鲜,防止酶烂未熟食品上桌。有条件的主厨和帮厨人员要有卫生许可证,严禁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上灶台,保证信教公民饮食安全。

四、宗教活动场所内如发生非典、流感、食物中毒等传染性疾病的情况,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包括乡镇政府、卫生局、防疫站、民宗局、统战部)报告疫情,保留、封锁现场(包括食品、餐具等),迅速将病人送医院治疗,暂停信教公民聚会等活动,防止疫情扩散。

五、自觉接受宗教事务和卫生防疫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对不符合卫生防疫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整改的或整改后不符合卫生防疫要求的,将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莆田市佛教协会

二00五年五月

民宗局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成都市温江区 宗教活动场所 安全管理 制

_____ 安全工作 领导小组 组长: 职责: 副组长: 职责: 组员: 职责: 成都市温江区宗教活动场所 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为保证宗教活动场所正常教学秩序,保护信教群众健康,确保

国家财产不受损失,杜绝、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注意防范、自救互救、确保平安、减少损失”的原则,根据我区宗教活动场所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1、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是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作由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2、建立健全领导值班、值日制度;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保证宗教活动场所秩序正常;负责宗教活动场所安全保卫的人员要经常和辖区的公安派出所保持密切联系,争取公安派出所对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3、宗教活动场所每季度要对信教群众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教育形式应多样化;对信教群众进行紧急突发问题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的教育。 4、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宗教活动场所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一小时以内报告区外侨民宗局和区安监局,不得隐瞒责任事故。 5、加强信教群众纪律教育,对重大集会活动,要由专人负责统一指挥,保证集会纪律。确保宗教活动秩序良好,严防挤压意外事故发生。 6、定期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情况严重的,一时难以消除要立即封闭,并立即上报。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停止使用,予以维修或拆除,确保宗教活动场所设

施安全又可靠。 7、加强信教群众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 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教学楼、办公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8、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加强用电安全检查,电工必须定期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煤气,要掌握正确使用方法,注意防漏气、防爆、防火,使用后要关好气阀,确保安全。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9、防范敌对分子和外来闲杂人员进出宗教活动场所从事破坏活动。注意掌握宗教活动场所内及周边治安动态,对发现打架、斗殴、破坏、扰乱正常秩序的人和事,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或拨打 “ 110”,确保宗教活动场所平安、稳定

县乡领导干部联系宗教场所和与宗教人士谈话制度工作精编版

县乡领导干部联系宗教场所和与宗教人士 谈话制度工作 建立健全并认真做好县、乡领导干部联系宗教场所和与宗教人士谈话制度;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对宗教人士的团结、教育工作;是及时发现问题,化解矛盾,遏制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措施。 一、主要任务 1、深入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人士中进行调研,了解情况,掌握动态,要切实按照“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的原则,与宗教人士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他们的意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2、检查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国家、自治区和地区关于宗教事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帮助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讲经内容,保护正常宗教活动,取缔非法宗教活动,严厉打击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势力利用宗教搞分裂破坏活动,使宗教活动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3、对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负责人、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和法制教育,坚决反对危害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一切言行,维护社会稳定。 4、切实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提出的“两个确保”(确保中央和自治区制止零散朝觐各项部署落到实处,确保不发生

零散朝觐人员滞留国外事件)和“五个到位”(思想认识到位、宣传教育到位,对“蛇头”打击到位。基层工作到位,制度责任到位)的工作要求,加强宣传指导,防止和杜绝零散朝觐现象发生。 5、进行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宗教人士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宗教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解决存在的问题。坚决杜绝联系场所发生利用宗教活动传播反动思想、煸动盅惑群众,破坏民族团结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6、领导干部联系宗教活动场所中,要督促宗教场所财务公开,指导宗教场所开展“双五好”和“平安场所”创建活动。 二、工作要求 1、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讲政治、讲大局的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宗教场所联系工作。 2、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和党的宗教政策,学习有关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做好宗教管理工作的理论和政策水平。 3、县级领导每季度联系一次;乡(科)级领导干部每月联系一次;村(社区)两委班子主要负责人每月联系不少于两次。深入到自己的联系点了解情况,检查指导工作。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基督教)

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指其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土地、文物,各类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入。 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毁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三、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财产管理组织,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内的各类财产。 四、购置重大物品由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五、财产管理要求帐、物分管,财产帐册、实物分别有两人负责管理,定期核实。 六、场所内购置的物品,应与财产管理人员核对后方能入库,并登记造册。 七、宗教活动场所的重要财产,必须逐件编号、登记造册,定期核查更新。

宗教活动场所人事管理制度 一、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本宗教团体按规定认定,并报市民宗局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可在其所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不得到场所以外传教或主持宗教活动。 二、宗教教职人员应邀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应得到相应宗教团体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三、建立常住和暂住人员登记册。非瑞金籍的宗教教职人员或其他人员,无论是常住或临时居住的,都应在公安部门及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场所内不得留宿无身份证明者。 四、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教职人员因事外出离开瑞金,应事前向本宗教团体请假,并报市民宗局备案,返回后及时销假。 五、宗教活动场所聘用工作人员,应经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卫生防疫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卫生防疫小组,卫生防疫负责定期组织学习卫生防疫知识,进行卫生、防疫宣传教育。 二、宗教活动场所餐饮从业人员符合卫生防疫方面有关规定,做到每年体检一次,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时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作业前要洗手,要勤剪指甲,保持个人清洁卫生。 三、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的食品,不得使用变质、有毒、过期的食品原料,餐饮用具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 四、厨房内做到清洁无油腻,物品堆放整洁。活动区域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畅通新鲜。 五、发现传染病人时,做到一隔离、二上报、三消毒。 六、宗教活动场所内绿化亮化、环境整洁优美,各类物品摆放规范有序,有专人负责,无脏、乱、差现象。 七、接受当地政府及卫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增强环保意识,保护生态环境。

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的、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及其他负有宗教活动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有关机构应当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内容,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协调并督促宗教活动场所整改火灾隐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履行消防监督职责,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及其负责人履行相关职责。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文化、林业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是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法定负责人是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完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配备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定期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有效;

宗教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目录 引言 (1) 第一部分消防安全职责 一、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3)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4)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5) 四、专(兼)职消防员岗位职责 (6) 五、义务消防队消防安全职责 (7)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 (8) 七、消防安全保卫部门职责 (9) 八、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职责 (10) 九、电气焊工、电工员职责 (11) 第二部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2) 二、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14) 三、防火巡查制度 (15) 四、防火检查制度 (16) 五、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8) 六、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9) 七、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 (21) 八、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23) 九、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24) 十、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25) 十一、消防档案管理制度 (26) 十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制度 (28) 十三、火灾事故处置制度 (31) 十四、香火管理制度 (32) 十五、电气设备使用和检查管理制度 (33) 十六、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奖惩制度 (34) 十七、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35) 十八、义务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36) 十九、物品仓库管理制度 (37) 二十、消防值班制度 (38) 第三部分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一、自动消防系统操作规程 (39) 二、变配电室操作规程 (40) 三、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41) 四、燃油、燃气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42) 第四部分消防安全管理各类表格及记录 一、消防安全管理备案表 (47) 二、消防教育培训记录 (48) 三、消防安全例会会议记录 (49) 四、每日防火巡查(夜查)记录表 (50)

宗教活动场所八项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指其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土地、文物、企业资产,门票收入,各类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入。 2、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毁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3、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财产管理组织,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内的各类财产。 4、购置重大物品由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5、财产管理要求帐、物分管,财产帐册、实物分别有两人负责管理,定期核实。 6、场所内购置的物品,应与财产管理人员核对后方能入库,并登记造册。 7、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必须逐件编号、登记造册。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消防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防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安全消防小组,小组人员进行明确分工,责任到岗、到人。场所内要确定长期值班或轮流值班人员。 2、宗教活动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安全消防小组人员要学习安全、消防知识,掌握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的方法。 3、宗教活动场所严禁随意堆放易燃物品,场所内因宗教活动使用明火时,必须指定地点,必须专人看管。 4、经常或定期检查火险隐患、电器线路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定期鉴定、更换消防器材。要按照要求做好安全工作台账。 5、自觉接受安全、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认真落实安全、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 6、宗教活动场所内如有被盗、失火等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警,并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人事管理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人员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

宗教活动场所人员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人员管理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各类人员要严格执行本场所的规定,按照分工、各负责,确保宗教事务的正常运行。 二、宗教教职人员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宗教事务,不私设聚会点、不擅自建教堂(寺院、宫观)、不传播外宗教书籍、不擅自接受境外捐助。 三、对外来人员实行登记制度,外来传教人员传教时要查明情况,及时上报。 四、本场所教职人员到外省(市、区)进行传教或进行其他宗教活动时,须征得当地本宗教事务部门的批准。不擅自到其他场所传经讲道。 五、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时,在当地本宗教团体同意后,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报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备案。 六、经县宗教局按规定考核认定合格并发放证书或持有宗教院校毕业文凭者,均可认定宗教教职人员。经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公民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进行教务活动。 七、凡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由县宗教事务部门或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分别给予处理,直到收回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习制度 一、协助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全面贯彻 独立自主自办方针。 二、要定期对广大信徒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法律 法规教育、公民道德规范教育,认真开展创建文明寺观教堂活动,提高广大信徒的社会主义觉悟。 三、支持所在村组、社区发展生产,发展经济, 开展科学务农等实用技术培训,积极参加扶贫帮困等社会公益活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四、教职人员要加强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 学习、时事政治学习、法律法规学习,提高思想觉悟,团结信教群众积极参加走爱国爱教道路。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神学思想,指导教务的开展。 五、

宗教活动场所各项规章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责任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属地管理,成立由宗教人士、信教群众代表和财务人员等5-7人组成的民主管理组织。 二、民主管理组织成员有本活动场所信教群众民主评选,上报高新区(新市区)统战民宗领导小组审批后,上报市民族宗教局备案。任职时间3-5年,可以连选连任,也可以另选他人。共产党员、团员、在职和离退休干部和非当地常住户不能参与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 三、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成员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爱国爱教,要有一定的宗教知识和文化水平,办事公道,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在信教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威望。 四、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的工作职责: 1、对信教群众进行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的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爱国爱教,和睦相处,发展经济。 2、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民族团结。 3、根据绝大多数信教群众的意见,协商推荐场所教职人员的适当候选人,及时解决宗教活动场所发现的问题和矛盾,如果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务时,按有关规定程序上报宗教管理部门。

4、民主管理组织积极支持和配合宗教管理部门和镇政府的工作,协助宗教教职人员开展经常性工作,做好本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管理,植树造林、种草绿化等工作。 5、坚持自治、自养、自办原则办教。 6、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管理财务,接受群众监督,活动场所收支情况每年至少张榜公布2次,严禁贪污、挪用、铺张浪费。 7、配合镇政府和主管部门向信教群众大力提倡婚丧事简办,婚事新办,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移风易俗,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8、要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不允许利用宗教干涉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计划生育。

宗教活动场所七项制度

失;情节较重的,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报主管部门撤销场所登记。 莆田市佛教协会 二00五年五月

会计制度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佛教的实际情况,特订立宗教活动场所会计制度。 1、会计负责原始凭证的复核,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2、会计负责记账凭证的审核,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3、会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对超标准和违反财经纪律的经济事项应予抵制,并提出处理意见。 4、按财务制度的要求,规范会计科目、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 5、及时处理会计事项,做到日清月结,每月初向主管部门上报会计报表。 6、及时清理往来款项,防止坏账发生。 7、按时和出纳对账,保证账金相符。 8、会计凭证账薄及时归档,妥善保管,按规定办理会计档案到期销毁报批,会计人离任时须按规定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等。 9、会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具有从业资格,并定期接受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莆田市佛教协会 二00五年五

月 治安管理制度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佛教的实际情况,特订立宗教活动场所治安管理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应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保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持宗教活动场所安定稳定。 二、全体信教公民要学法、知法、守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三、建立治安责任人制度,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信教公民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依法开展宗教活动。 四、严禁在场所内生产、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管制刀具等危险性物品。不准收留不明真相人员,确需留宿的应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手续。 五、严禁在场所内进行打架斗殴、聚众玩牌赌博、参与“六合彩”、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观看淫秽书刊、录相等违法犯罪活动。如发现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宗教事务部门将予撤销登记,并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六、加强场所治安防范工作,实行登记、值班和巡逻制度。场所内的文物、贵重物品、现金、存折等都要有专人负责保管。重点部位应配备警报器材,防止偷盗、抢劫事件发生。 七、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主团结、影响社会稳定事件时,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基督教堂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制度.doc

基督教堂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制度4 基督教堂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制度 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保障信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以负责人为组长的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防患于未然。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要配备一定的消防器材及工具(如灭火器、消防锨、消防桶等),并及时更新;严禁私拉乱扯电线,电器要按照规定使用,保持照明设备和电门开关的清洁。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至少要设置两条安全通道,通道上不得堆放杂物及安装栅栏等障碍物,进行宗教活动期间通道不得上锁,确保畅通,并制作标志牌悬挂于明显处,便于及时疏散人群。 第五条、至少每半年要组织一次信教群众学习《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有条件的要组织演练,以增强消防意识。 第六条、制定活动场所突发消防安全事件预案,确保组织有力、措施有效。一旦发生火灾,立即拨打火警119求救,报告宗教事务部门,并积极组织扑救。 第七条、要积极配合宗教事务部门和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八条、场所消防工作小组要坚持每日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第九条、要建立防火安全检查记录簿,每次检查后应及时填写,并由检查人员和场所负责人共同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十条、对未按规定履行本制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场所登记。 基督教堂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制度 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卫生防疫管理工作,减少疾病发生,保障信教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成立以负责人为组长的卫生防疫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切断病源传播途径。 第三条、配备一定的卫生防疫器材及工具(如喷雾器、卫生口罩等)。制定卫生值日表,保持地面、墙壁清洁,不留死角,场所内定期进行药物消毒(特别是举行宗教活动前后,场所应消毒,消除隐患)。 第四条、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信教群众学习《卫生防疫法》、《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增强个人、公共卫生防疫意识。 第五条、为信教群众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设置比较卫生的厕所和洗手设施。有寄宿的要有洗漱、洗澡等卫生基础设施。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基督教)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基督教)

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指其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 的 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土地、文物,各类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入。 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毁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 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三、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财产管理组织,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内的各类财产。 四、购置重大物品由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五、财产管理要求帐、物分管,财产帐册、实物分别有两人负责管理,定期核实。 六、场所内购置的物品,应与财产管理人员核对后方能入库,并登记造册。 七、宗教活动场所的重要财产,必须逐件编号、登记造册,定期核查更新。

宗教活动场所人事管理制度 一、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本宗教团体按规定认定,并报市民宗局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可在其所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不得到 场所以外传教或主持宗教活动。 二、宗教教职人员应邀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应得到相应宗教团体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三、建立常住和暂住人员登记册。非瑞金籍的宗教教职人员或其他人员,无论是常住或临时居住的,都应在公安部门及时办理暂 住证或居住证。场所内不得留宿无身份证明者。 四、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教职人员因事外出离开瑞金,应事前向本宗教团体请假,并报市民宗局备案,返回后及时销假。 五、宗教活动场所聘用工作人员,应经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卫生防疫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卫生防疫小组,卫生防疫负责定期组 织 学习卫生防疫知识,进行卫生、防疫宣传教育。 二、宗教活动场所餐饮从业人员符合卫生防疫方面有关规定, 做到每年体检一次,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时要穿工作服、戴工作 帽,作业前要洗手,要勤剪指甲,保持个人清洁卫生。 三、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的食品,不得使用变质、有毒、过期的 食品原料,餐饮用具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 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 四、厨房内做到清洁无油腻,物品堆放整洁。活动区域经常通 风换气,保持空气畅通新鲜。 五、发现传染病人时,做到一隔离、二上报、三消毒。 六、宗教活动场所内绿化亮化、环境整洁优美,各类物品摆放规范有序,有专人负责,无脏、乱、差现象。 七、接受当地政府及卫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增强环保意识,保护生态环境。

宗教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汇编[精编版]

宗教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汇编[精编版] 目录 引言 (1) 第一部分消防安全职责 一、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3)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4)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5) 四、专(兼)职消防员岗位职责 (6) 五、义务消防队消防安全职责 (7)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 (8) 七、消防安全保卫部门职责 (9) 八、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职责 (10) 九、电气焊工、电工员职责 (11) 第二部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2) 二、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14) 三、防火巡查制度 (15) 四、防火检查制度 (16) 五、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8) 六、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9) 七、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 (21) 八、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23) 九、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24) 十、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25) 十一、消防档案管理制度 (26) 十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制度 (28) 十三、火灾事故处置制度 (31) 十四、香火管理制度 (32)

十五、电气设备使用和检查管理制度 (33) 十六、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奖惩制度 (34) 十七、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35) 十八、义务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36) 十九、物品仓库管理制度 (37) 二十、消防值班制度 (38) 第三部分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一、自动消防系统操作规程 (39) 二、变配电室操作规程 (40) 三、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41) 四、燃油、燃气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42) 第四部分消防安全管理各类表格及记录 一、消防安全管理备案表 (47) 二、消防教育培训记录 (48) 三、消防安全例会会议记录 (49) 四、每日防火巡查(夜查)记录表 (50) 五、每周防火检查情况记录表 (52) 六、每月防火检查情况记录表 (54) 七、安全疏散设施检查记录 (58) 八、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59) 九、建筑消防设施功能检查记录表 (60) 十、单位火灾隐患当场整改通知单 (64) 十一、单位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单 (65)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基督教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基督教

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指其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土地、文物,各类捐赠以及其它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入。 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毁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三、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财产管理组织,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内的各类财产。 四、购置重大物品由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五、财产管理要求帐、物分管,财产帐册、实物分别有两人负责管理,定期核实。 六、场所内购置的物品,应与财产管理人员核对后方能入库,并登记造册。 七、宗教活动场所的重要财产,必须逐件编号、登记造册,定期核查更新。

宗教活动场所人事管理制度 一、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本宗教团体按规定认定,并报市民宗局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可在其所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不得到场因另外传教或主持宗教活动。 二、宗教教职人员应邀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应得到相应宗教团体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三、建立常住和暂住人员登记册。非瑞金籍的宗教教职人员或其它人员,无论是常住或临时居住的,都应在公安部门及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场所内不得留宿无身份证明者。 四、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教职人员因事外出离开瑞金,应事前向本宗教团体请假,并报市民宗局备案,返回后及时销假。 五、宗教活动场所聘用工作人员,应经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卫生防疫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卫生防疫小组,卫生防疫负责定期组织学习卫生防疫知识,进行卫生、防疫宣传教育。 二、宗教活动场所餐饮从业人员符合卫生防疫方面有关规定,做到每年体检一次,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时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作业前要洗手,要勤剪指甲,保持个人清洁卫生。 三、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的食品,不得使用变质、有毒、过期的食品原料,餐饮用具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 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 四、厨房内做到清洁无油腻,物品堆放整洁。活动区域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畅通新鲜。 五、发现传染病人时,做到一隔离、二上报、三消毒。 六、宗教活动场所内绿化亮化、环境整洁优美,各类物品摆 放规范有序,有专人负责,无脏、乱、差现象。 七、接受当地政府及卫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增强环保意识,保护生态环境。

民宗局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成都市温江区宗教活动场所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职责: 副组长: 职责: 组员: 职责:

成都市温江区宗教活动场所 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为保证宗教活动场所正常教学秩序,保护信教群众健康,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杜绝、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注意防范、自救互救、确保平安、减少损失”的原则,根据我区宗教活动场所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1、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是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作由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2、建立健全领导值班、值日制度;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保证宗教活动场所秩序正常;负责宗教活动场所安全保卫的人员要经常和辖区的公安派出所保持密切联系,争取公安派出所对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3、宗教活动场所每季度要对信教群众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教育形式应多样化;对信教群众进行紧急突发问题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的教育。 4、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宗教活动场所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一小时以内报告区外侨民宗局和区安监局,不得隐瞒责任事故。

5、加强信教群众纪律教育,对重大集会活动,要由专人负责统一指挥,保证集会纪律。确保宗教活动秩序良好,严防挤压意外事故发生。 6、定期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情况严重的,一时难以消除要立即封闭,并立即上报。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停止使用,予以维修或拆除,确保宗教活动场所设施安全又可靠。 7、加强信教群众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教学楼、办公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8、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加强用电安全检查,电工必须定期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煤气,要掌握正确使用方法,注意防漏气、防爆、防火,使用后要关好气阀,确保安全。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民族宗教工作制度

民族宗教工作制度 1 、做好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法律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做好民族宗教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2 、掌握少数民族教工、学生和信教群众的基本情况,加强与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代表性人物的联系,每年对民族宗教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总结。 3 、维护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政策和法律,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问题。 4 、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主动关心少数民族教工、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协助有关部门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5 、依法处理民族宗教事务,教育和引导信教群众遵纪守法。坚决反对和抵制邪教及境外利用宗教势力的渗透。 6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教工、学生的来信来访工作。 7 、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民族宗教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深入实际,了解情况,发现不良现象和苗头及时处理。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一、坚持经常性排查、集中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开展

矛盾纠纷排查,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重点开展排查。 二、矛盾纠纷排查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发现问题,全面掌握本地区矛盾纠纷的具体情况。在排查中做到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对排查出的问题不夸大、不缩小,尤其对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高度警惕,如实上报。 三、建立乡、村、村民小组、中心户四级排查网络,健全矛盾纠纷信息员,实行分级排查,村民小组、中心户随时排查,村委会每周排查一次,乡半月排查一次,各单位每个月分析排查一次。根据上级部署安排,针对重大节假日和敏感特殊时期及时组织排查。 四、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信息报告和预警制度,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每月底前逐级填报《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统计表》。对排查出的可能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要及时上报。 五、健全排查调处机制,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按照纠纷性质、大小和调处权限进行分类梳理,对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重大矛盾纠纷,要详细填写《重大矛盾纠纷隐患排查情况登记表》,同时随附请求说明,载明纠纷当事人情况、发生原因,矛盾焦点等基本情况。 六、思想麻痹,玩忽职守,对矛盾排查工作不负责,漏报、隐报、瞒报矛盾纠纷事实,导致矛盾纠纷不能及时调处,造成矛盾激化,引起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寺庙安全消防治安管理制度

治安管理制度 一、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寺住持(方丈)为治安第一责任人,监院为治安直接责任人,对本寺院的治安工作全面负责。 三、在寺院内建立治安队伍,制订治安工作方案,落实治安任务,配置安全防范设施。 四、本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在重点部位安装摄像头,值班人员做好寺院治安监控,确保参加宗教活动信众安全,防止破坏和被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五、非本寺人员留宿,必须经寺院领导同意并进行登记。 六、本寺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必须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经主管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后实施。 七、本寺如有被盗及重大治安事故发生,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事后应认真检查原因,总结教训,及时整改。 八、严禁任何人在寺院内进行不属佛教范围的迷信活动,更不得制造谣言,蛊惑人心,扰乱社会治安,情节严重者,送公安部门查处。 九、本寺的治安管理工作接受主管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本寺消防安全,防患于未然,现制订有关制度如下: 一、本寺消防工作以“民族宗教无小事”和“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思想,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工作方针,以“水主管,水负责”为工作原则。 二、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经常进行消防安全的自查和协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防止和消除火险隐患。对暂难以消除的火险隐患必须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三、建立防火组织,建立并不断提高义务消防队伍的整体素质。检查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制定灭火方案和应急疏散防范措施,定期组织灭火演习,发生火灾应立即报警,组织扑救,抢救人员、物资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关做好事故查处工作。 四、建立防火治安值班、巡逻制度。值班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年龄较轻,责任心强,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及时发现、处理不安因素。 五、完善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必须有专人负责维护管理,保证完善其应有的使用效果。 六、建立消防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台帐工作。 七、组织僧众、职工、临时工学习,讨论有关消防安全条例规定、文件及消防安全知识。

宗教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宗教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市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宗教领域和谐稳定,根据山东省宗教事务局《关于转发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制度。一、宗教活动场所必须成立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本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职责,责任到岗、到人。二、场所宗教活动必须建立安全防范机制,制定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范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反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以保证宗教活动安全、有序开展。若发生事故,场所必须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三、场所必须遵守国家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制度,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四、建立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保证经常有人值班巡逻,对因麻痹大意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消防技术规范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检查、维修记录存档备查。六、建立以消防管理或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为队长的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熟练掌握消火栓、消防泵、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使用方法。七、宗教活动场所应根据本场所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

急疏散演练,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订完善预案内容八、坚持“及时排查、各负其责、工作在前、预防为主”原则,对场所的电、水、气及房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各种安全隐患问题,杜绝使用危房进行宗教活动或其它活动,汛期及特殊时期,加强安全工作措施,严加防范,确保场所人员及财产安全。九、要保证场所内食品及用具干净、卫生,积极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止因食品及用具不洁引发食物中毒,同时积极做好流行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十、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大型活动(参加人数超过千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审批,并配合做好活动前的消防等安全检查工作。十一、建立场所安全工作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场所安全工作会议,总结、安排、部署本场所的安全工作。十二、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已登记及筹备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宗教场所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FS-QG-59829 编 号: 宗教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Model of safety man ageme nt system for religious place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为加强我市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宗教领域和谐稳定,根据山东省宗教事务局《关于转发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必须成立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本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职责,责任到岗、到人。 二、场所宗教活动必须建立安全防范机制,制定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范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反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以保证宗教活动安全、有序开展。若发生事故,场所必须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场所必须遵守国家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制度,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

查。 四、建立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保证经常有人值班巡逻,对因麻痹大意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消防技术规范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检查、维修记录存档备查。 六、建立以消防管理或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为队长的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熟练掌握消火栓、消防泵、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七、宗教活动场所应根据本场所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订完善预案内容 八、坚持“及时排查、各负其责、工作在前、预防为主” 原则,对场所的电、水、气及房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每季 度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各种安全隐患问题,杜绝使用危房进行宗教活动或其它活动,汛期及特殊时期,加强安全工

宗教场所管理制度

宗教场所宗教活动管理制度 1、各宗教场所要按本教的教规、教仪,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活动次数由场所负责人决定。 2、组织本宗教活动场所外的教职人员到本场所举行的宗教活动,必须报经县民宗局批准。 3、宗教活动场所内,禁止搞封建迷信活动。 4、一切宗教浩动,必须由本地本宗教场所的教职人员主持。信众可以到开放的宗教场所内过宗教生活,但不得散发宗教宣传品和主持宗教仪式。 5、宗教场所的殿堂、教堂,是教徒、信众进行宗教活动的庄严场所,一切宗教活动必须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 宗教场所教职人员管理制度 l、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由宗教团体根据本教章程、教规的规定和程序认定,并报县民宗局备案。 2、教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本教教规、教仪和所在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因病或因事外出均应请假。 3、教职人员不能胜任宗教职务或违反有关规定的,由认定其身份的宗教组织解除其职务,并报县民宗局备案。 4、经认定并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按本教的教规、教仪履行职责,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办理教务

和参与民主管理。 5、本县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县外或县外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县主持宗教活动,按规定报批,经批准后,方能主持宗教活动。 宗教场所民主决策制度 l、宗教活动场所实行以法人代表为主的民主管理制度,场所实行法人负责制,对县民宗局负责。 2、重要事项由法定代表人组织管理小组成员,按宗教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研究后形成报告、请示,报县民宗局审定后组织实施。 3、在决策议事内部事务前,法定代表人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广纳良言,科学决策。 4、实行寺务公开,接受教职人员、信众的监督,广泛听取意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把宗教场所管理建设好。 宗教场所教职人员学习制度 1、学习负责人:宗教场所法定代表人。 2、学习对象:场所管理小组全体成员。 3、学习时间:每季度或半年学习一次。

宗教活动场所八项管理制度1.doc

宗教活动场所八项管理制度1 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指其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土地、文物、企业资产,门票收入,各类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入。 2、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毁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3、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财产管理组织,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内的各类财产。 4、购置重大物品由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5、财产管理要求帐、物分管,财产帐册、实物分别有两人负责管理,定期核实。 6、场所内购置的物品,应与财产管理人员核对后方能入库,并登记造册。 7、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必须逐件编号、登记造册。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消防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防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安全消防小组,小组人员进行明确分工,责任到岗、到人。场所内要确定长期值班或轮流值班人员。 2、宗教活动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安全消防小组人员要学习安全、消防知识,掌握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的方法。 3、宗教活动场所严禁随意堆放易燃物品,场所内因宗教活动使用明火时,必须指定地点,必须专人看管。 4、经常或定期检查火险隐患、电器线路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定期鉴定、更换消防器材。 要按照要求做好安全工作台账。 5、自觉接受安全、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认真落实安全、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 6、宗教活动场所内如有被盗、失火等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警,并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人事管理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人员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本宗教团体认定,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可在其所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不得到场所以外传教或主持宗教活动。 2、宗教教职人员应邀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应得到相应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