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正式版)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正式版)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正式版)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

察规程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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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工作, 防止和减少事故,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含义)本规定所指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 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管理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调整范围)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检验以及安全监察, 应当遵守本规定。

车辆进入道路行驶时, 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的规定。

第四条(监察职责分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 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安全责任)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者应当对车辆安全承担相应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人或者产权拥有者在相应范围内对

车辆的安全全面负责。

车辆的检验和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开展的工作, 承担相关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相应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明确的责任。

车辆使用者、产权拥有者或者对车辆安全负有明确法律责任者(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应当保障必要的安全经费投入。

第六条(科技创新)鼓励车辆行业推进科技创新, 采用先进的安全、节能、环保技术, 提高车辆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境外制造境内使用的基本要求)境外制造并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车辆, 应当符合本规定及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章基本安全要求

第八条(安全要求总体原则)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等活动, 应当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九条(车辆基本安全要求)车辆应当能够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节能环保, 并符合以下基本安全要求:

(一)应当在车辆显著位置设置永久固定的标牌, 标牌内容至少包括制造或者改造单位名称、制造或者改造完成日期、车辆名称、型号、出厂编号以及车辆的主参数。

(二)车架、工作装置、承载装置等构件应当满足设计要求, 具备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不得发生影响安全性能的永久性变形。

(三)各锁止机构应安全可靠, 机件无裂纹、变形, 工作应当灵敏有效。

(四)转向应当轻便灵活, 行驶时不得有异常抖动和明显跑偏现象。

(五)必须具备行车制动和停车制动功能, 制动效能应当满足相应的使用要求。

(六)灯光、喇叭、开关配置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安装牢固, 开启、关闭方便。

(七)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安全保护装置应能可靠工作。

(八)能效、污染物排放以及车外噪声指标, 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九)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车辆, 应当满足该场所规定的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_届满前6个月应当申请换证。超过许可有效期的, 不得继续从事相应的车辆制造、改造、维修活动。

第二十_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进行定期检验, 经检验机构确认使用单位工作以及车辆主要安全状况符合相关规定后, 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的检验周期为1年, 其他车辆的检验周期为2年。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不得使用。

第二十_届满前停用的, 使用单位可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停用手续。办理

停用手续后, 可不再进行车辆定期检验。车辆重新启用前, 使用单位应当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 经检验机构按照定期检验规定检验合格, 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启用手续后, 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三)报废的车辆, 使用单位应当在报废停用时, 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使用登记卡和车辆牌照的变更、停用及注销的程序与要求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十六条(等效安全性评价--非常规产品合格评价)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进行车辆制造、改造活动的, 制造、改造后的车辆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节能环保的要求。

如所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不符合现行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或者现行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对其做出明确规定的, 制造、改造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节能环保要求的产品标准, 有关的产品标准、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风险评价和型式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 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估、论证, 满足本规定第九条的基本安全要求, 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 方可应用于制造、改造活动。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_届满前1个月, 在告知使用登记机构后, 向使用地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三十五条(检验结果异议处理)使用单位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 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 也可向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诉。

第三十六条(人员及安全教育)车辆的司机和维修人员应当持具有相应作业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上岗作业。使用或者取得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应当对上述车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使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预防车辆事故知识, 提高安全意识。不同项目作业人员操作技能方面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满足下列具体要求:

(一)拟取得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司机资格证的, 在考核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前, 应当在已经持有相应车辆司机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两年及其以上的车辆司机指导下, 进行3个月以上的操作技能学习并经其签字确认, 或者持有准驾车型为B1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二)拟取得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司机资格证的, 在考核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前, 应当在已经持有相应车辆司机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两年及其以上的车辆司机指导下, 进行1个月以上的操作技能学习并经其签字确认, 或者持有准驾车型为B2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三)拟取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维修人员资格证的, 在考核相

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前, 应当在已经持有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两年及其以上的维修作业人员指导下, 进行1个月以上的操作技能学习并经其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事故隐患处理)车辆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 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查明原因, 采取改造或者维修等有效措施, 消除事故隐患后, 方可重新投入使用。执行本条规定的工作内容, 应当记录在自行检查记录文件中。

第三十八条(应急救援预案)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车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根据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配置应急救援装置, 并进行定期演练。

第三十九条(保险)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使用单位, 应为驾乘人员及车辆购买相关责任保险, 以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四十条(报废)车辆或者部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一)达到设计寿命期限的;

(二)存在不能达到本规定第九条基本安全要求的严重事故隐患, 且改造、维修难以消除的。

车辆的报废由使用单位送当地负责机动车辆报废的部门或单位进行解体。

第四十一条(事故报告和处理)发生车辆事故时, 事故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 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车辆过户管理)使用单位购买在用车辆的, 必须证照齐全, 并在正式使用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三条(租赁)提供车辆租赁的单位和承租者应当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未明确的, 由出租单位承担相关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检验与监察

第四十四条(检验机构)车辆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 在其核准范围内进行。上述试验、检验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检验机构应当在接受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安排试验或者检验, 并及时出具相应报告。

第四十五条(检验人员)车辆检验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检验项目资格后, 方可进行相应项目的检验。

第四十六条(安全监察)各级质监部门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对车辆制造、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实施安全监察。

第四十七条(监察人员)各级质监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后, 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监察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在实施安全监察时, 应当有两名以上参加, 并且出示有效证件。

第四十八条(证后监管)各级质监部门按照行政许可分级管理的要求实施行政许可工作, 依据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 不符合本规

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不得许可、核准和登记。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已经取得许可、核准和使用登记的制造、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发现其不再符合本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应当依法撤消或者提请撤销原许可、核准和登记。

第四十九条(隐患处理)各级质监部门在安全监察时, 发现车辆存在事故隐患的, 应当及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责令相应单位和人员及时整改。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同时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

第五十条(事故处理)各级质监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对事故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 做好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并且按照规定上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条例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已经构成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 应当按照该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法车辆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 制造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车辆, 改造、维修己经报废的车辆或者维修国家产业政策禁止使用的车辆, 由所在地质监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出现上述违规行为或者首次违规车辆超过5辆的, 由批准许可的部门撤销其相应许可。

第五十三条(违法质量证明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制造单位、改造单位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即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并将车辆交付

销售者或者用户的, 由所在地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或者再次出现上述违规行为的, 由批准许可的部门撤销

其相应许可。

第五十四条(违反召回制度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拒不召回己销售的存在设计、制造、改造缺陷且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车辆的, 由所在地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或者再次出现上述违规行为的, 由批准许可部门撤销其相应许可。

第五十五条(违反等效安全性评价制度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未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即将不符合现行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或者现行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做出明确规定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用于制造、改造活动的, 由所在地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或者再次出现上述违规行为的, 由批准许可的部门撤销其相应许可。

第五十六条(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建设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未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 由所在

地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或者再次出现上述违规行为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约请无证单位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 使用单位约请未取得相应项目许可单位或者人员进行车辆的改造或者维修的, 由所在地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改造定义)本规定所称改造, 是指调整车辆的主要结构、材料、重要机构, 或者更换车辆部件, 致使车辆技术参数改变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解释权)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20XX年X月X日起实施。2000年6月27日颁发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题

厂车安全管理理论题、判断题 1、叉车的稳定性是指叉车在进行装卸和在各种道路上行走是抵抗倾覆的能力,纵向稳定性和横向稳定性。 正确答案:正确 2、叉车货叉左右两货叉尖的高度差不得超过货叉水平段长度的 正确答案:错误 3、蓄电池车的蓄电池金属盖板与蓄电池带电部分之间没有绝缘层时必须有上的空间。(正确15mm) 正确答案:错误 4、由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安全管理人员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正确 5、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急转弯时,应提前减低车速,尽量缩小转弯半径,已克服离心力的影响。 正确答案:错误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动车辆安全管理的作业项目代号是 正确答案:错误 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正确答案:正确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总局令第140号)规定,场(

厂)内专用机A5。(正确A8)10mm以5%。(正确3%)分为14、额定载荷下,将叉车门架起升到一定高度后发动机熄火,于10mm。(正确20mm) 正确答案:错误10min门架自沉量不大15、叉车门架不得有变形和焊接脱焊现象,内外门架的滚动间隙应调整合理,于1.5mm,滚轮滚动应灵敏,滚轮及轴应无裂纹、缺陷。轮槽磨损量不得大于原尺寸的正确答案:正确 二、单项选择题 1、侧滑量是对( )的要求。 A、制动系 B、传动系 C、转向系 D、行驶系正确答案:C 2、最小离地间隙是指车辆(),车辆除轮胎以外的最低点与地面之间的距离。 A、行驶时 B、作业时 C、空载时 D、满载时正确答案:D 3、电阻式调速蓄电池车是靠改变供给电动机的 A、电压 B、电流 C、电感 D、电容4、驻车制动必须通过机械装置锁住,并且施加于操纵杆上的力应不大于 A、300 B、400 C、500 D、700正确答案:C 5、叉车的倾斜油缸多采用( )式油缸。不得大 10%。 ( )大小在调速的。 (

2021年最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

最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 欧阳光明(2021.03.07) 质检办特〔2010〕200号 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 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制造许可 (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

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 (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三、关于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 (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各地可以继续执行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原规定,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开展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不再进行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原已登记的设备注销登记。 四、关于宣传工作

车辆安全操作规程

车辆安全操作规程 为了保证公司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行驶,驾驶员除了要遵守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法规、标准以及企业区域内道路、车辆、驾驶员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还应遵守以下常规安全操作规程。 1、驾驶作业前的安全准备工作 ①作好严格、细致的交接班,特别要交接好车辆安全装置技术状况。 ②工作时严禁赤脚和穿拖鞋操作。 ③身体过于疲劳,睡眠严重不足和酒后严禁上车操作。 ④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发现车辆具有影响人身安全或造成设备损坏现象时,应及时修好后再作业。严禁开带病车。 2、出车前的检查 ①检查转向装置各部件的联接是否牢固可靠。检查手、脚制动器和制动踏板及离合器踏板的自由行程是否正常。转向机构和制动器是最重要的关键部件,发现毛病,必须立即修理。根据规定润滑有关润滑点。 ②检查车辆的灯光、仪表、信号装置(包括大灯、小灯、雾灯、转向指示灯、尾灯、制动灯、仪表灯、前位灯、侧位灯、后位灯、驻车灯、倒车灯、牌照灯、示廓灯)、反射器、喇叭等是否完好,各种开关是否灵活。车厢板、车门、门锁等装置是否牢固可靠。

③检查轮胎、车轴、传动轴、钢板弹簧等处的螺栓、螺母是否紧固。轮胎气压是否符合固定。牵引装置是否联接可靠。 ④检查蓄电池电解液是否充足,联接是否牢固。 ⑤对内燃机车辆,检查机油、燃油、冷却水是否充足,发动机等动力装置的表面附属件是否齐全有效。 3、行车中的注意事项 ①起步前,须先检查车旁和车下有无人、畜和障碍物,观察车辆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关好车门,鸣号起步。起步时应采用低速档,起步后,应先试验制动器和转向是否良好。 ②前、后换向应在车辆完全停稳后进行。 ③下陡坡时,应采取低速档,同时断续地轻踩制动踏板,不得紧急制动,以免车辆向前倾覆。上坡时,也应及时转换为低速档。转弯时,应提前减速。急转弯时,应先调换为低速档。 ④行驶中,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要使用紧急制动,应采取预见性制动,或利用减速滑行降低车速。 ⑤矿区行驶,应遵守矿区限速规定不得高速行车。并遵守矿区交通规则。 ⑥同方向行驶,前后车距不得少于5m。 ⑦司机离开驾驶室,应切断电路,取下钥匙。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试题及答案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总共78题共100分 一、判断题(共5题,共5分) 基础知识 1. 在发动机正常工作转速范围内,发电机向除起动机外的所有用电设备供电的同时,还向蓄电池充电。( ) 2. 离合器由主动件和从动件组成。( ) 3. 车轮与轮胎具有吸收和缓和汽车行驶时受到的冲击和震动,以保证汽车有良好的乘坐舒适性和行驶平顺性。( ) 4. 车轮与轮胎在保证汽车正常行驶的同时,通过轮胎产生的自动回正力矩,使车轮保持直线行驶的方向。( ) 5. 在道路上应设立交通信号标志,在危险地点,要有限制行驶速度的标志和交通信号,驾驶员应遵守这些标志和信号。( ) 二、判断题(共10题,共10分) 专业知识 1. 行车中,发现行人突然横过道路时,应迅速减速避让。( ) 2. 车辆出车前检查是以安全部位和车容、车貌为主要项目,所以车辆发动机带病不影响出车。( ) 3. 车辆在车间、库房内行驶,驾驶员应特别注意起重机的动态,在起重机械的吊钩和索具下通行时要谨慎小心。( )

4. 绿色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表示准许车辆左转弯。( ) 5. 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 6. 二级维护必须按期进行。( ) 7. 车库内可以明火作业及明火照明,但不得用明火炉直接取暖。( ) 8. 车辆在车间、库房内行驶,可以不在通道标志线内行驶。( ) 9. 行车中突遇对向车辆强行超车,占据自己车道时,可不予避让,迫使对方让路。( ) 10. 车辆事故中,驾驶人员思想麻痹大意,速度过快,车与车之间不保持安全距离等,是驾驶人员操作方面的错误。( ) 分)6共,题6(共三、判断题. 安全知识 1. 对驾驶人员进行严格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考试,是保证安全运输的基本措施之一。 ( ) 2. 经领导同意可以将厂内牌号车辆驶出厂区外。( ) 3. 经有关领导同意后,可以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员驾驶。( ) 4. 机动机驾驶员发现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色盲等疾病,可以边治疗边驾驶。( ) 5. 交通法规和安全标志,不属厂内机动车安全技术培训理论考试内容。( ) 6. 在厂内驾驶车辆时,可不必携带驾驶证和行车证。( )

机动车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 操作规程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机动车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Safety operating procedures refer to documents describing all aspects of work steps and operating procedures that comply with production safety laws and regulations.

机动车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1、《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2、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3、遇到《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知。 4、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信号手势。 5、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6、通过有交通指挥信号的交叉路口,机动车左转弯,须紧靠中心点行驶。 7、在未划分交通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必须靠右行驶。

8、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制动器转向器灯光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9、机动车的转向器灯光装置失效时,不准被牵引。 10、机动车制动器失效时,不准用软连接牵引。 11、起重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准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 12、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 13、未参加本年度审验的驾驶员,不准继续驾车辆。 14、机动车驾驶员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15、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16、行驶中驾驶员不准戴耳塞式收音机。 17、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18、学习驾驶员和教练员,应分别持有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学习驾驶员证和教练员证。 19、大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四米, 20、载物长度未超出后车厢栏板时,不准将栏板平放或放下。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2002)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厂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和检验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发行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内容相同,检验后均出具《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见附录1、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1999)、《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199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制造或者修理、改造厂内机动车辆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必备设备表》(见附录2,以下简称《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也应当满足《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所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1、露天检验应在无雨情况下进行; 2、检验现场环境符合相关标准中对检验场地的要求。 3、检验现场(主要指试车场地、车辆检验场地等)应清洁,不应有与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并应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检验人员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 第十条厂内机动车辆受检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一条厂内机动车辆进行监督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检验报告》所列项目,具体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内容要求及方法》(见附录3,以下简称《检验要求及方法》)的规定实施。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含义)本规定所指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管理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调整范围)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检验以及安全监察,应当遵守本规定。 车辆进入道路行驶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的规定。 第四条(监察职责分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车辆的安

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安全责任)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者应当对车辆安全承担相应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人或者产权拥有者在相应范围内对车辆的安全全面负责。 车辆的检验和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开展的工作,承担相关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相应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明确的责任。 车辆使用者、产权拥有者或者对车辆安全负有明确法律责任者(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保障必要的安全经费投入。 第六条(科技创新)鼓励车辆行业推进科技创新,采用先进的安全、节能、环保技术,提高车辆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境外制造境内使用的基本要求)境外制造并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车辆,应当符合本规定及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章基本安全要求 第八条(安全要求总体原则)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厂内专用机动车 辆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厂矿企业内的机械化程度越来越高,厂内机动车在场内运输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车辆驾驶人员掌握必要的驾驶技能和不断提高安全素质,增强安全驾驶意识,成为厂内运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车辆驾驶人员应掌握厂内机动车辆的基本概念和有关安全知识,特制定本制度。 一、厂内运输的概念 在企业管理的道路上,根据生产需要、工艺流程、货运量、货物性质,在仓库、车间等位置中间将各种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物料进行搬运,以完成生产过程,成为厂内运输。用机动车辆完成的这个过程即成为厂内机动车辆运输。 二、厂内机动车辆的运输管理 行驶于厂矿内的机动车辆,由技术监督部门管理。厂内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应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安全技术操作许可证后方能进行车辆驾驶。厂内机动车辆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方能驾驶。车辆的安全性必须符合有关要

求。 三、厂内车辆的安全管理 1、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检查 1)车辆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定期接受劳动部门的安全检验,并取得行驶许可证方能行驶。 2)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每天上车前检查无误后方可行驶,行驶途中,如发生故障,应停车修复后,方可继续行驶。3)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以使车辆始终保持良好号的工作状态。 4)制定对车辆的定期检查制度,及时发现车辆的故障,及时排除,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2、驾驶员的安全技术素质 1)驾驶员必须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门的考核,并取得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取得驾驶证的驾驶员在实际工作中,还要不断学习,提高驾驶技能。 2)驾驶员应熟悉自己所学驾驶车辆的性能和技术状况,并能及时发现故障,及时排除。 3)驾驶员应定期进行体检检,凡患有驾驶禁忌症的人不得从事驾驶作业。 4)驾驶员应遵守厂内运输安全规则,不超速、不超载、不开带病车。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知识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知识 1、厂内机动车辆属于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每年检测1次,无证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 2、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特种设备作业证后,方可进行作业,无证者一律不得操作,且作业证需每4年复审一次。 3、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与所驾驶车辆相符合的有效作业证。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齐,机件失灵或违章装载的车辆。不准酒后开车,行车时严禁吸烟、饮食,精力要集中,不准与他人谈笑打闹。 4、动车前,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及时补充燃料、润滑油和冷却水,了解车辆的各种技术状况,确认车辆的喇叭、仪表、照明系统和制动系统全部正常。蓄电池叉车动车前,驾驶员还应检查蓄电池内电解液面高度、比重和蓄电池电压是否符合规格,行车电机和油泵电机电路、各电线接头及熔断器接触是否良好。 5、起步前,驾驶员应观察四周,确认无人及无障碍物,鸣号后再开车。 6、驾驶员应根据不同情况限速行驶,变道或转向时必须先开转向灯示意。 7、装载货物时,不得超载,而且货物的高度、宽度和长度应符合相关规定,装载的物件必须放置平稳,必要时用绳索捆牢。危险物品要包装严密、牢固,不得与其他物件混装,并且要低速行驶。 8、临时停车和作业完毕后,应将货叉、属具平放至地面,拉紧驻车制动器。 8、炎热天气里注意不要疲劳驾驶,注意下雨天气时对视线、制动等方面的影响。冬季需做好防冻保温工作,防止因寒冷影响发动机动力输出,且需注意

因冰雪路面附着系数降低而制动距离延长。夜间行车防止疲劳,防瞌睡,作业场所的照明要好。 9、厂内机动车辆作业时,严禁人员站在货叉、属具上,且严禁用货叉、属具举升人员从事高空作业。 10、叉车行驶时,当货物高度挡住驾驶员视线时,应倒车行驶。载货下坡时,必须使载荷面向上坡方向慢速行驶。 11、蓄电池叉车不得在雨中行驶,非防爆蓄电池叉车不得在易燃易爆场所行驶。 12、用软索牵引车辆时,软索长度应在5-7m之间。牵引制动失灵或无制动装置的车辆,必须使用硬杆牵引。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

最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 质检办特〔2010〕200号 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制造许可 (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 (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三、关于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 (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各地可以继续执行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原规定,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开展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不再进行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原已登记的设备注销登记。 四、关于宣传工作 各地要召集有关企业,做好《条例》修订后的宣贯工作,讲清厂车调整的背景情况,取得相关企业的理解、支持与配合,顺利完成厂车《目录》调整阶段的相关工作。 五、总局相应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出台后,厂车相关行政许可、安全监察、检验检测等工作按照新规定实施。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局。

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1、出车前 (一)认真做到例行保养(包括检查汽油柴油机油是否充满)电、水是否充足,有无滴漏现象,各类仪表工作是否正常,灯光、喇叭、雨刮器、后视镜、轮胎气压是否正常,轮胎螺丝及横轴、传动轴螺丝是否松动,经过保修的车辆,还要检查报修项目是否已经修复,要严格执行车辆“六不出”规定,即:制动失灵不出,方向失效不出,喇叭不响不出,灯光不亮不出,雨刮器不走不出,前轮摇摆不出。 (二)服从调配,根据当天候条件充分估计可能产生的不安全因素,做到知人、知路、知车,携带好行驶证、驾驶证和常用的修理工具,不准驾驶与证件规定不相符的车辆,严禁无证驾驶,严禁酒后开车。 2、起步时 (一)发动机起动前,排档放入空档,拉上手制动,踏下离合器打开电门,使用马达起动,使用摇手柄发动时,应由熟练人员操作防止手柄回击伤人。 (二)冬季起动前,应用热水预热。发动机起动后不猛吹油门,先用怠速走3—5分钟,使发动机温度上升摄氏50度再行正常行驶。 (三)查看周围有无障碍,车上所装货物有否超高、超宽、超长、

超重,驾驶室及车厢内不准超额载人,不准随意带外单位人员搭乘并交待好随车人员坐稳立好,呜号放手制动慢慢起步,做到马达一响,集中思想,车轮一动,想到人民群众。 (四)货车载人往返工地,须注意安全,车厢须配置安全栏杆,不足一米高度的,乘车人应坐在车厢中,不准站立和坐在左右栏板,前棚、后挡板上,以防止刹车附落伤人,禁止在自动倾卸车厢内超额载人,严禁在翻斗中乘人。 3、行驶中 (一)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听从交通值勤人员指挥。行驶中根据不同路面情况、气候条件、车辆性能,按照车辆动力及时换档,换档动作要迅速,不使机件有异声。下坡时试踏制动车速,做到不脱档不熄火滑行。 (二)做到保持车距,繁华地区五米以上,市区二十米以上,公路三十米以上,冰雪道路五十米以上,坚持中速行速、做到不超车,不超载,不冒险超车。主动礼让首长车、外宾车、军用车和各种特种车辆,行驶中尽量保持和非机动车的纵距和横距。不开急躁车,不开抢挡车。 (三)车辆行经交叉路口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做到有无民警一个样。 (四)行驶中不得吸烟、饮食和闲谈,严禁酒后驾车,不准行驶中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正式版

Guide operators to deal with the process of things, and require them to be familiar with the details of safety technology and be able to complete things after special training.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正式版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 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操作规程资料适用于指导操作人员处理某件事情的流程和主要的行动方向,并要求参加施工的人员,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细节和经过专门训练,合格的情况下完成列表中的每个操作事项。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含义)本规定所指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管理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调整范围)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检验以及安全监察,应当遵守本规定。 车辆进入道路行驶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的规定。 第四条(监察职责分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安全责任)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者应当对车辆安全承担相应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人或者产权拥有者在相应范围内对车辆的安全全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SY-AQ-01582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 度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of special motor vehicles in plant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1厂内车辆的安全规章制度 1、岗位责任制。明确使用单位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维修工的各自职责。 2、出车工作制度。明确出车工作时间,出车工作内容,出车工作人员。 3、定期检查、检修制度。 4、安全操作规程。 5、维护保养制度。 6、制定厂内车辆事故应急预案。并能有效运转。 7、事故报告制度。 8、厂内车辆安全工作记录。每个工作日结束由专职管理人员检查后签字。 9、检查记录。保证记录完善。包括:定期检验、定期自行检验、

日常使用状况、日常维护保养、运行故障和事故等记录。 2厂内车辆的使用与管理 1、厂内车辆使用单位的技术员必须对厂内车辆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应指定具有厂内车辆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负责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2、厂内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①贯彻执行厂内车辆安全使用技术规程。 ②编制厂内车辆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③参加厂内车辆的交车验收。 ④检查厂内车辆的使用、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⑤厂内车辆的检验、维修、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⑥编制厂内车辆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⑦向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厂内车辆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厂内车辆定期检验实施情况,存在问题。 ⑧厂内车辆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报告。 ⑨厂内车辆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操作

车辆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编号:SM-ZD-79300 车辆司机安全操作规程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车辆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简介:该规程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一)一般要求 1、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有关规定,证、照齐全,不准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严禁酒后开车。 2、发动前应将变速杆放到空档位置,并拉紧手刹车。 3、发动后应检查各种仪表、方向机构、制动器、灯光是否灵敏可靠,并确认周围无障碍物后,方可鸣号起步。 4、涉水时,如水深超过排气管,不得强行通过,并严禁熄火。 5、在坡道上被迫熄火停车,并拉紧手制动器,下坡挂倒档,上坡挂前进档,并将前后轮楔牢。 6、通过泥泞路面时,应保持低速行驶,不得急刹车。 7、车辆陷入坑内,如用车牵引,应有专人指挥,互相配合。 (二)载重汽车

1、气制动的汽车,严禁气压低于0.25Mpa时起步,若停在坡道上,气压低于0.4Mpa时,不得滑行发动。 2、货车载人,应按车辆管理部门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强令驾驶员违章带人。载人车辆的安全装置必须良好。 3、装载构件和其他货物上路时,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厢20㎝,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4m,长度前后共不得超过2m,超出部分不得触电,并应摆放平衡,捆扎牢固,如装运异形特殊物件,应备专用搁架。 4、运输超宽、超高和超长的设备和构件,除严格遵守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事先研究妥善的运输方法,制定具体的安全措施。 (三)自卸汽车 1、发动后,应检试倾卸液压、机构。 2、配合挖土机装料时,自卸汽车就位后,拉紧手刹车。如挖斗必须超过驾驶室顶时,驾驶室内不得有人。 3、卸料时,应选好地形,并检视上空和周围有无电线,障碍物及行人。卸料后,车斗应及时复原,不得边走边落。 4、向坑洼地卸料时,必须和坑边保持适当距离,以防边

厂内机动车安全操作规程(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厂内机动车安全操作规程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7301-87 厂内机动车安全操作规程(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 叉车 1)叉车要由取得驾驶叉车许可证的人员驾驶,作业时要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要遵守交通规则。 2)开车前,检查叉车的制动系统、液压系统、装卸系统、前后大灯、方向指示器、警报装置、车轮等有无异常。出现异常,必须排除后方可作业; 3)进行检查维修时,在司机座上挂标志牌; 4)禁止非司机搭乘,禁止有人进入叉车载运货物的下方; 5)作业时,在货物前停车,确认货物及货盘位置,装货后,将货叉升至距地面5cm~10cm的高度,确认装载的货物无异常。 6)松散的货物事先用带子等固定好,当货物松散、不正或不稳,需要调整时,必须停车调整。

7)对超过允许载重、货物不稳和偏心载荷等问题的纠正,要将货物降至地面后进行; 8)堆货太高影响视线时,应倒行。 9)遵守厂内的限速规定,倒车时要降速,转弯时注意外侧方向。 10)卸货时,边确认卸货位置,边缓慢卸货,直到货叉安全地从货盘上抽出。 11)司机确认在驾驶台能看到指挥人员,司机要按指挥人员的信号操作;因检修而需货叉下降时,为防止货叉突然落下,应使用安全支柱。 12)不用时,车应停在安全平地,货叉落地,立柱前倾,关发动机、刹车等。 2 电动叉车 1)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2)电动叉车和机动叉车司机均属特殊工种。必须经过专门训练,经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才允许驾驶,严禁无证开车; 3)出车前检查各部机件是否正常,特别是操

(完整版)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试卷及答案B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试卷 B 总共78题共100分一、判断题(共5题,共5分) 基础知识 1. 在发动机正常工作转速范围内,发电机向除起动机外的所有用电设备供电的同时,还向蓄电池充电。( ) 2. 离合器由主动件和从动件组成。 ( ) 3. 车轮与轮胎具有吸收和缓和汽车行驶时受到的冲击和震动,以保证汽车有良好的乘坐舒适性和行驶平顺性。 ( ) 4. 车轮与轮胎在保证汽车正常行驶的同时,通过轮胎产生的自动回正力矩,使车轮保持直线行驶的方向。 ( ) 5. 在道路上应设立交通信号标志,在危险地点,要有限制行驶速度的标志和交通信号,驾驶员应遵守这些标志和信号。 ( ) 二、判断题(共10题,共10分) 专业知识 1. 行车中,发现行人突然横过道路时,应迅速减速避让。 ( ) 2. 车辆出车前检查是以安全部位和车容、车貌为主要项目,所以车辆发动机带病不影响出车。 ( ) 3. 车辆在车间、库房内行驶,驾驶员应特别注意起重机的动态,在起重机械的吊钩和索具下通行时要谨慎小心。 ( ) 4. 绿色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表示准许车辆左转弯。 ( ) 5. 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 ) 6. 二级维护必须按期进行。 ( ) 7. 车库内可以明火作业及明火照明,但不得用明火炉直接取暖。 ( ) 8. 车辆在车间、库房内行驶,可以不在通道标志线内行驶。 ( ) 9. 行车中突遇对向车辆强行超车,占据自己车道时,可不予避让,迫使对方让路。 ( ) 10. 车辆事故中,驾驶人员思想麻痹大意,速度过快,车与车之间不保持安全距离等,是驾驶人员操作方面的错误。 ( ) 三、判断题(共6题,共6分)

机动车辆安全操作规程

机动车辆安全操作规程 一、出车前的准备与检查 1、预热(冬季) (1)在露天停放的车辆,对曲轴、变速箱、差速器进气管进行预热,如用火烤预热,应有防火措施,做到均匀预热,以防过热与机油变质。 (2)关紧放水开关,冷却系统内加入85℃以上的热水。 2、检查 (1)检查燃油料、润滑油冷却水是否充足。 (2)检查灯光、喇叭、转向、制动、传动装置及轮胎气压。 (3)检查行车手续(三照齐全)及随车记录。 3、发动 用手拨动变速排档到空档位置高于怠速运转,检查各种仪表是否正常,逐渐提高温度(汽油车40℃以上,柴油车50℃以上),倾听发动机有无异常声音。 4、起步 检查四周有无障碍物、鸣喇叭(夜间开车变换灯光),一档起步,低速行驶,汽油车500米,柴油车1000米以上,待润滑油正常后,逐步提高车速。 二、行驶中的操作 l、行驶中经常观看仪表工作情况保持正常水温70~80℃,不得超过90℃。 2、行驶中发现不正常的异响及温度过高时立即停车处理。 3、车辆的制动、转向、灯光信号装置有故障时立即停车检查处理。 4、停车时必需挂上一档或倒档,拉紧手制动,坡道上停车,打好堰木。 5、雨雪滑路行驶,不准使用紧急制动和猛松油门,不准急打方向,必要时加防滑链条。 6、在行驶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手制动。 三、行驶中安全的注意事项 l、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 2、禁止酒后开车和无照开车。 3、会车时做到三不超:前车不让不超,视线不清不超,道路及车前有障碍不超。 4、会车时做到“礼让三先”。 5、行驶中与前车保持规定距离,防止前车突然紧急制动。 四、特种车辆应注意事项 1、高空作业车 (1)高空作业车外出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操作手操作时必须戴安全帽,升降台的维修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否则视为违章。 (2)高空作业车行驶时必须保持上、下臂和支腿处于收藏位置,并可靠地放置在臂架、支架上,上下部操作箱电源处于关闭位置,严禁操作手柄半脱或脱开行驶。 (3)高空作业时应检查作业场地,确认安全可靠方可作业,平台作业不超过250KG,最高作业幅度不可超过22米范围,作业幅度一般不可超过7米。 2、装载机 (1)装载机外出执行任务必须经有关领导和部门批准,交代工作的安全注意事项,合理使用机械,确保安全。 (2)出车前检查液压油路接头,检查无漏油后方能行驶作业。 (3)禁止高温时停止发动机运转,严禁使用减压装置停车。 (4)当操纵动臂与转斗达到需要时,应将操纵杆置于中间位置(空档)。 (5)不得将铲斗提升到高位置运送物料,运送物料时应保持动臂与铲斗交接点离地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一、职责 (一)、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1.法人代表对单位厂车的安全全面负责。 2.行政部协助生产部负责叉车驾驶员的委外培训工作。 生产部负责叉车的使用和保养及驾驶人员的调度、管理。 3.保安部负责维持厂区交通秩序,全厂交通安全检查和考核。 4.维修车辆对负责公司所有叉车的维修。 (二)、单位负责人职责 厂车使用单位是厂车安全的责任主体,厂车使用单位的法人代表(主要责任人)是厂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单位厂车的安全全面负责,应制定明确的公开的文件化的安全目标,为实施安全目标提供必需的资源保障,并对目标实行。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厂车安全会管理的法规,规范及标准的要求。 2、设立负责厂车安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厂车的管理工作,

3、负责厂车安全生产资质的投入,纳入企业年度经费计划,并有效实施。 4、接收并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消除。 (三)、“厂车”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厂车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厂车法律法规和标准,掌握有关的安全技术知识,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其职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接收并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 2、定期不定期检查厂车和纠正厂车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厂车设备,并及时报告车单位有关负责人。 3、收集管理厂车安全技术档案。 4、编制厂车日常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 5、按规定编制厂车每年定期年检计划,按规定到期前1个月提交厂车年检申报资料。 6、提出厂车应急救援演练计划,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具体工作。 7、组织实施厂车司机和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督促待证厂车管理人员,厂车司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到期前三个月进行证件复审申报,落实相关人员按时参加复审培训和考核。 8、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作业人员考核。 9、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厂车安全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规、标准。 10、明确厂车的安全管理(使用、维护、检验)的各个环节及责任人员司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管理。 11、接到厂车事故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人员实施救援及善后处理。

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示范文本

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操作规 程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操作规程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 核及格发给证件,方准单独驾驶。严禁无证驾驶,驾驶车 辆时应随身携带各种车辆行驶的证件,以便接受有关人员 检查。 2、司机驾驶车辆时,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服 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严禁酒后驾车、超限超速行驶, 不在行驶中谈笑、吸烟。 3、加强车辆维护保养,保障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出车 前要认真检查水箱、油料、轮胎气压,要保证制动、转 向、灯光、喇叭、雨刮良好齐全,不带故障车辆行驶公 路。’ 4、行驶中做到礼让三先(先停、先慢、先让),做到

“宁停三分,不抢—秒”,超车时要先呜喇叭等对方减速礼让后再超车。 5、服从调度,按指定路线、时间执行任务。未经调度私事用车发生事故,由驾驶人员负责经济赔偿。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 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场(厂)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一、职责 (一)、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1.法人代表对单位厂车的安全全面负责。 2.行政部协助生产部负责叉车驾驶员的委外培训工作。 生产部负责叉车的使用和保养及驾驶人员的调度、管理。 3.保安部负责维持厂区交通秩序,全厂交通安全检查和考核。 4.维修车辆对负责公司所有叉车的维修。 (二)、单位负责人职责 厂车使用单位是厂车安全的责任主体,厂车使用单位的法人代表(主要责任人)是厂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单位厂车的安全全面负责,应制定明确的公开的文件化的安全目标,为实施安全目标提供必需的资源保障,并对目标实行。

1、严格执行有关厂车安全会管理的法规,规及标准的要求。 2、设立负责厂车安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厂车的管理工作, 3、负责厂车安全生产资质的投入,纳入企业年度经费计划,并有效实施。 4、接收并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消除。 (三)、“厂车”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厂车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厂车法律法规和标准,掌握有关的安全技术知识,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其职责容包括但不限于。 1、接收并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 2、定期不定期检查厂车和纠正厂车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厂车设备,并及时报告车单位有关负责人。 3、收集管理厂车安全技术档案。 4、编制厂车日常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 5、按规定编制厂车每年定期年检计划,按规定到期前1个月提交厂车年检申报资料。 6、提出厂车应急救援演练计划,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具体工作。 7、组织实施厂车司机和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督促待证厂车管理人员,厂车司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到期前三个月进行证件复审申报,落实相关人员按时参加复审培训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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