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C31-439122-2010+房间空气调节器节能认证规则

CQC31-439122-2010+房间空气调节器节能认证规则
CQC31-439122-2010+房间空气调节器节能认证规则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CQC31-439122-2010

房间空气调节器

节能认证规则

Energy Conservation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Room Air Conditioners

2010年09月21 日发布 2010年09月25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CQC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CQC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参与制定单位: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青岛海尔空调器有限总公司、海信(山东)空调有限公司、大金空调(上海)有限公司、宁波奥克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合肥通用机电产品检测院有限公司、中国赛宝实验室、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华南实验室、中认英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袁雅青、范建波、王继伟、高宝华、谢业勤、陈杰、白韡、刘帆、李燕龙、叶檀、吴志东、吴晓丽、朱风雷、陈军、王攀、曾月。

本规则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CSC/G1102-2006。

CQC31-439122-2009代替CSC/G1102-2006, 发布日期2009-9-21,实施日期2009-9-25。

——2009年11月23日第1次修订,修订内容为环保指标依据CQC5107-2009《房间空气调节器环保认证技术规范》。

——2010年3月10日第2次修订,修订内容为节能认证依据标准换版,执行标准为GB 12021.3-2010《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2010年8月31日第3次修订,修订内容为删除环保认证的相关内容。

——2018年9月3日第4次修订,修订内容为增加认证模式2;初始工厂检查时间修改为2人·日。

——2019年3月5日第5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为:

1.认证证书有效期改为5年;

2.修订“7.4监督抽样”,修改监督抽样实施要求。

——2019年12月31日第6次修订,认证依据标准GB 21455-2019替代GB 12021.3-2010。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采用空气冷却冷凝器、全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制冷量在不大于14000W,气候类型为T1的房间空气调节器(以下简称:空调器)的节能认证。

本规则不适用于移动式、变频式、多联式空调机组及低环境温度热泵热风机。

2. 认证模式

房间空气调节器节能认证模式为:

模式1:产品检验+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认证的申请

b.产品检验

c.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d.获证后的监督

e.复审

模式2: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认证的申请

b.产品检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获证后的监督

f.复审

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组合。

原则上,对于持有CQC颁发的空调类(例如:701217、701305、701306、701307、701308、701309、701310、701314、701316、701320、701340等)节能认证证书的生产企业,可采用模式1实施认证,其他生产企业应采用模式2实施认证。

对于适用于模式1的企业,也可申请选择模式2实施认证。

3.认证申请

3.1认证单元划分

按照产品整体结构(整体、分体)、额定性能(额定制冷量、热泵额定制热量)、功能类型(单冷型、热泵型)、制冷剂类型、额定能效等级等参数划分单元,所有参数相同的型号为同一单元。

制造商不同、生产场地不同,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3.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申请资料(CQC提供表格文件)

a.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

b.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c.空调器产品描述(CQC31-439122.01-2010《房间空气调节器产品描述》)

d.品牌使用声明

3.2.2证明资料

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

https://www.360docs.net/doc/cf11686675.html,C目录内产品应持有效认证证书,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性文件,如证书复印件

c.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d.其他需要的文件

4.产品检验

4.1样品

4.1.1送样原则

CQC从申请认证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产品检验。必要时,增加样品补充差异试验。

4.1.2样品数量

申请人按CQC的要求送样,并对样品负责。样品数量1台/单元。

4.1.3样品及资料处置

检验结束并出具检验报告后,有关检验记录和相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CQC有关要求处置。4.2产品检验

4.2.1依据标准及技术规范

GB 21455-2019《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4.2.2检验项目及要求

检验项目及要求见表1。

表1 检验项目及要求

注:房间空气调节器在满足GB 21455中2级能效的同时,产品在室外侧干球温度低于0℃的情况下,允许采用电辅助加热直接加热室内空气作为送入室内制热量的一部分,测试方法参见GB 21455。

4.2.3检验方法

依据4.2.2表1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4.2.4检验时限

一般为30个工作日,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算起。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检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4.2.5判定

样品检验符合表1的要求,则判定该认证单元产品检验合格,若任何1项不符合表1要求时,则判定该认证单元产品检验不合格。

4.2.6 检验报告

由CQC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检验报告。认证批准后,检测机构负责给申请人寄送一份检验报告。

4.3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要求

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CQC31-439122.01-2010《房间空气调节器产品描述》。

初次申请认证时,产品如选配多个型号的压缩机时,由CQC指定的检验机构对各匹配压缩机进行检验。5.初始工厂检查(仅适用于模式2)

5.1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的基本原则是:以能耗指标/效率为核心、以设计研发—采购—生产和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为两条基本检查路线、突出关键/特殊生产过程和检验环节、对影响产品能效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行现场一致性确认,并对工厂的生产设备、检测资源配置以及人员能力情况进行现场确认。

5.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按CQC/F 002-2009《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3、4、5、6、9条款和表2《房间空气调节器节能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进行检查。

注: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确认检验应按标准的规定进行,频次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试验项目应符合表1中相关指标要求。

5.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至少抽取一个型号/规格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标识应与产品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信息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产品检验报告中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应与产品检验报告一致。

5.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5.2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

初始工厂检查所需时间一般为2人·日。

5.3初始工厂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CQC报告。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

6.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CQC组织对产品检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申请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认证单元颁发一份认证证书。

6.2 认证时限

在完成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在30天内颁发认证证书。

6.3认证终止

当产品检验不合格或工厂检查不通过时,CQC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认证,需重新申请认证。

7.获证后的监督

获证后监督的内容包括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检查+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监督抽样。

7.1监督检查时间

7.1.1监督检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6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每次年度监督检查间隔不超过12个月。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CQC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7.1.2工厂监督检查人日数一般为2人·日。

7.2监督检查的内容

CQC根据CQC/F 002-2009《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3、4、5、6、9及1中2)、3)标志的使用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覆盖CQC/F 002-2009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

同时按照表2《房间空气调节器节能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进行核查。

7.3监督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CQC报告。监督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按监督检查不通过处理。

7.4监督抽样

原则上,CQC 在年度监督时对获证产品抽样检验。检验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每个生产厂(场地)抽取同批次、同型号样品3套,其中一套送检,2套留样封存。产品抽样检验的依据、项目、方法及判定同本规则4.2中的要求。持证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否则视为拒绝送样,暂停相应证书。如现场抽不到样品,则安排20日内重新抽样。如仍抽不到样品,则暂停相应证书。

如果抽样检验不合格,将2套留样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2套样品检验均合格,则判定监督检验合格;若有1套样品检验结果仍不合格,则判定该证书所覆盖型号不符合认证要求,暂停该证书;同时应在其他已获证单元中随机选取1个单元按上述办法进行抽样检验,如果样品检验仍不合格,则判定该认证类别所有证书覆盖型号均不符合认证要求,暂停相应证书。

7.5结果评价

CQC组织对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验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认证证书持续有效。当监督检查不通过或监督检验不合格时,则判定年度监督不合格,按照9.3规定执行。

8. 复审

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申请人可提交复审的变更申请。

8.1 复审的工厂检查要求

复审的工厂检查认可有效的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年度监督正常,时间在12个月之内),如果无有效的监督检查结果,则需要按初始工厂检查的要求执行。

8.2 复审的产品检测

复审证书的产品若与产品检测样品完全一致,则产品检测认可有效的监督抽样检测结果(时间在12个月之内);如无有效的监督抽样检测结果,原则上应提供样品进行产品检测,检测依据、方法及判定同4.2。复审证书的产品如发生变更,则根据变更内容及复审检测要求确定检测项目。

8.3 复审时限要求

证书到期后的3个月内应完成复审换证工作,否则按新申请处理。

9. 认证证书

9.1认证证书的保持

9.1.1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5年。证书有效性通过定期的监督维持。

9.1.2认证产品的变更

9.1.2.1变更的申请

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或产品铭牌中技术参数或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发生变更及CQC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证书持有者应向CQC提出变更申请。

9.1.2.2变更评价和批准

CQC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如需安排检验和/或工厂检查,则检验合格和/或工厂检查通过后方能进行变更。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检验的认证产品为变更评价的基础。检验和工厂检查按CQC相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要求的,批准变更。换发新证书的,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9.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9.2.1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并说明扩展要求。CQC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和/或扩展的范围做补充检验和/或工厂检查,对符合要求的,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检验的认证产品为扩展评价的基础。

9.2.2样品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送样时,证书持有者应按第4章的要求选送样品供核查或进行差异检验。

9.3认证证书的暂停、恢复、注销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CQC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CQC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和注销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证书持有者可以向CQC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证书暂停期间,证书持有者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CQC提出恢复申请,CQC 按有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否则,CQC将撤消或注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10. 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持证人应按CQC《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申请备案或购买认证标志。使用标志应符合《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10.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获证产品根据申请认证类应使用如下对应认证标志:

不允许使用变形标志。

10.2加施方式

证书持有者应向CQC购买标准规格的标志,或者申请并按《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合适的方式来加施认证标志。应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或最小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11. 收费

认证费用按CQC有关规定收取。

12. 认证责任

CQC 对其做出的认证结论负责。实验室应对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负责。

认证机构及其所委派的工厂检查员应对工厂检查结论负责。

认证委托人应对其所提交的委托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3. 技术争议与申诉

认证委托人提出的申诉、投诉和争议按照CQC的相关规定处理。

按产品型号填写申请人:

申请编号:

产品型号:

一、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清单

二、样品描述

三、提交材料

产品铭牌(可贴于背面)

产品说明书

四、申请人声明

本组织保证该产品描述中产品设计参数及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等与相应申请认证产品保持一致。

获证后,本组织保证获证产品只配用经CQC确认的上述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如果关键零部件、原材料需进行变更(增加、替换),本组织将向CQC提出变更申请,未经CQC的认可,不会擅自变更使用,以确保该规格型号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始终符合节能环保认证要求。

申请人:

公章:

日期:

通风机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SC/G1503-2004 版本号:A 修改号:2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公开文件 通风机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2008年2月25日发布 2008年2月25日实施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般用途的离心通风机、轴流通风机及空调离心通风机。不适用特殊结构和特殊用途的通风机。 2术语和定义 本实施规则采用下列定义。 节能评价值:在标准规定测试条件下,节能通风机的效率应达到的最低保证值。 3认证模式 产品检验 + 初始工厂审查 + 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产品要求 4.1.1 产品质量应符合: GB/T 13274 一般用途轴流通风机技术条件 GB/T 13275 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技术条件 4.1.2 产品的能效水平应达到GB 19761-2005《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中节能评价指标的要求。 4.2 认证申请 4.2.1 认证单元划分 按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含非外转子电动机空调离心通风机)、轴流通风机和空调离心通风机(采用外转子电动机)划分系列。 其中,一般用途的离心通风机(含非外转子电动机空调离心通风机)根据其压力系数、比转速(其中,压力系数≤0.6的离心通风机叶片型式分为翼型和板型两类)划分认证单元。压力系数、比转速符合表1规定的不同机号为一个认证单元。 表1 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含非外转子电动机空调离心通风机)认证单元划分

轴流通风机根据毂比划分认证单元。毂比符合表2规定的不同机号为一个认证单元。 表2 一般用途轴流通风机认证单元划分 采用外转子电动机的空调离心通风机,电机效率相同的通风机划分为一个认证单元。 同一制造商、同一系列产品,生产场地不同时,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但对不同生产厂(场所)生产的相同型号产品只做一次产品检验。 4.2.2 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填写《通风机受控部件/材料备案清单》(附件1),并按申请书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和文件。 申请空调离心通风机需提交生产许可证。 4.2.3 受控部件/材料 通风机的受控部件/材料为叶轮、电机(适用于采用外转子电动机的空调离心通风机)。 4.2.4 受理 认证中心收到申请方认证申请资料,对基本符合要求的,向申请方下发受理认证申请通知书,并签认证合同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通知申请方补充或修改。 4.3 产品检验 4.3.1 产品抽样 4.3.1.1 抽样要求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有效开展节能产品的认证工作,保障节能产品的健康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促进节能产品的国际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节能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在社会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它的效率或能耗指标相当于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接近国际水平的国内先进水平。 第三条节能产品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是依据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证明某一产品为节能产品的活动。节能产品认证采用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及其代理商(以下简称企业)均可向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自愿申请节能产品认证。 第五条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受国家经贸委的领导,接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管理以及全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认证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证的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企业应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二)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要求,或者外国申请人所在国等同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及补充要求; (三)产品属国家颁布的可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四)产品符合国家颁布的节能产品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 (五)产品应注册,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售前、售后的优良服务和备品备件的保证供应,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认证程序 第七条申请认证的国内企业,应按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认证范围和产品目录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格式填写认证申请书,并按程序将申请书和需要的有关资料提交给中心;境外企业或代理商均可向管理委员会或中心申请,其申请书及材料应有中英文对照。 第八条中心经审查决定受理认证申请后,向企业发出《受理节能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企业应按照《节能产品认证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中心交纳有关认证费用。 第九条中心组织检查组,按程序对申请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心提交《企业质量体系审核报告》。

CQC31-465315-2010_LED筒灯节能认证规则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CQC31-465315-2010 LED 筒灯节能认证规则 Energy Conservation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LED Downlights 2010年12月28日发布 2010年12月28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 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制定、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主要起草人:陈松、郑雪生、李锴。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家庭或类似场合使用的,采用额定电压AC 220V、频率50Hz电源供电的整体式或LED控制装置分离式LED筒灯。 2.认证模式 认证模式为:产品检验 + 初次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a.认证的申请 b.产品检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获证后的监督 f.复审 4.认证申请 4.1产品要求 4.1.1产品的基本要求 申请节能认证的产品应首先通过安全认证(包含电磁兼容认证检验),产品须符合下列标准的要求:GB 7000.1-2007《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 7000.201-2008《灯具第2-1部分:特殊要求固定式通用灯具》 GB 7000.202-2008《灯具第2-2部分:特殊要求嵌入式灯具》 GB 17625.1-2003《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 17743-2007《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4.1.2产品的性能和能效要求 节能认证产品在符合本规则4.1.1条要求前提下,其性能和能效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CQC 3128-2010 《LED筒灯节能认证技术规范》 4.2认证单元划分 同一单元的反射型自镇流LED灯应具有下述特征: a)控制装置的电路原理相同; b)相同的光学系统,如LED模组的类型和数量,光学组件(反射器、透光罩、透镜、其它),出光口 面尺寸等相同; c)按照相关色温进行划分,见表1; d)相同的制造商和生产厂。 原则上按照认证单元申请认证,不同生产厂的同型号产品应作为不同认证单元申请认证。产品检验仅在一个生产厂的样品上进行,必要时,其他生产厂应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供CQC进行一致性核查。 表1 LED筒灯相关色温划分原则 产品名称划分原则 额定相关色温≤3500K LED筒灯 3500K﹤额定相关色温≤6500K

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GB17790

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 GB17790-199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房间空气调节器产品出厂后,为用户安装时所涉及的人身、财产安全,周围环境和实现房间空气调节器预定功能及安装人员资格确认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空气冷却的冷凝器、制冷剂为工业用二氟一氯甲烷(R22)、额定制冷量在14000W以下的家用和类似用途房间空气调节器的安装。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7000-1988碳素结构钢(neq DIN 630:1987) GB1002-1996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型式、基本参数和尺寸 GB2099.1-1996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座第一部分通用要求(eqv IEC884-1:1994) GB4706.32-1996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热泵、空调器和除湿机的特殊要求(idt IEC 335-2-40:1992) GB5296.2-1997消费品使用说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 GB/T7373-1987工业用二氟一氯甲烷(F22)(neq JIS K 1517:1982) GB/T7725-1996房间空气调节器(neq ISO K 5151:1994) GB14093.1-1993机械产品环境技术要求湿热环境用 GB50169-1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房间空气调节器room air conditioner 一种向密闭空间、房间或区域直接提供经过处理的空气的设备。它主要包括制冷系统以及空气循环和净化装置,还可以包括加热和通风装置(可被组装成一个箱壳或被设计成一起使用的组件系统,以下简称空调器)。 3.2空调器安装room air conditioner installation 专业安装人员结合用户的具体环境情况,将空调器固定到位并进行正确的组合、连接、调试,以实现其预定使用功能的完整活动。 3.3安装面installation surface 支撑和固定空调器的受力面,多指建筑物的墙面、地面和顶面。 3.4安装架installation rack 一种能使空调器可靠地固定在安装面上的构件。 3.5专业安装人员qualified installation person 具有一定基础知识、技术经验和空调器安装从业资格证书,并被授权以安全的方式完成空调安装任务的人员。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CQC31‐439124‐2010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节能认证规则 Energy Conservation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Unitary air conditioners 2010年4月21日发布 2010年4月21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 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代替CQC/JY205-2008。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参与起草单位:合肥通用机电产品检测院 主要起草人: 袁雅青 戴世龙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以下简称空调机)的节能认证。 2.认证模式 空调机节能认证模式: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 a.认证申请 b.产品检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获证后监督 f.复审 3 认证申请 3.1认证单元划分 按照产品额定制冷量、冷却侧换热器型式(风冷、水冷)、结构类型(整体式、分体式)等参数划分单元,上述参数相同的型号为同一单元产品。 不同的生产场地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3.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申请资料(CQC提供表格文件) a)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 b)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c)单元式空气调节机产品描述(CQC31-439124.01-2010) d)品牌的使用声明(如使用商标做品牌,提交商标注册证明) 3.2.2证明资料 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首次申请时) b)产品已获CCC认证证书复印件 c)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 d)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 e)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f)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g)其他需要的文件 4 产品检验 4.1 样品 4.1.1送样原则 CQC从申请认证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产品检验。必要时,增加样品进行差异试验。同一申请单元,选择热泵机组覆盖单冷机组;不带电热机组和带电热机组互相覆盖。 4.1.2样品数量 申请人按CQC的要求送样,并对样品负责。样品数量1台/单元。 4.1.3样品及资料处置 检验结束并出具检验报告后,有关检验记录和相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CQC有关要求处置。

中国节能环保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规则

中国节能环保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规则 手号规则编号规则名称 1. CSC/G 1101-2006 家用电冰箱 2. CSC/G 1102-2006 房间空气调节器 3. CSC/G 1103-2006 家用电动洗衣机 4. CSC/G 1103-2006 家用电动洗衣机 5. CSC/G 1104-2004 家用微波炉 6. CSC/G 1105-2004 家用贮水式电热水器 7. CSC/G 1106-2004 家用自动电饭锅 8. CSC/G 1107-2004 家用电磁灶 9. CSC/G 1108-2004 家用吸油烟机 10. CSC/G 1109-2004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11. CSC/G 1112-2006 饮水机 12. CSC/G 1111-2005 漠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 13. CSC/G 1110-2004 冷水机组 14. CSC/G 1113-2006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 15. CSC/G 1114-2006 水源热泵机组 16. CSC/G 1123-2007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 17. CSC/G 1121-2005 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 18. CSC/G 1122-2004 DVD/VCDB 盘机 19. CSC/G 1201-2006 打印机和打印/传真一体机 20. CSC/G 1202-2006 传真机 21. CSC/G 1203-2006 复印机 22. CSC/G 1204-2006 计算机 显示器」 23. CSC/G 1205-2006 24. CSC/G 1207-2006 数字式多功能办公设备 25. CSC/G 1206-2005 单路输出式交流-直流和交流-交流外部电源 26. CSC/G 1208-2006 微型计算机用开关电源 27. CSC/G 1301-2004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 28. CSC/G 1302-2004 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 29. CSC/G 1303-2004 单端荧光灯 30. CSC/G 1305-2005 金属卤化物灯 31. CSC/G 1304-2004 高压钠灯 32. CSC/G 1322-2006 高压钠灯镇流器 33. CSC/G 1321-2004 管型荧光灯镇流器 34. CSC/G 1323-2005 金属卤化物灯用镇流器 35. CSC/G 1406-2005 电缆桥架 36. CSC/G 1501-2004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 37. CSC/G 1504-2006 清水离心泵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目录与标准

修订:5 版号:1 修订日期:2007-03-15 大类 产品类别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国际标准 实施规则 节能认证 Energy Conservation Certification 600001 彩色电视广播 接收机 Color Television Broadcasting Receiver GB12021.7-2005 CQC/RY601

修 订:5 版 号:1 修订日期:2007-03-15 大类 产品类别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国际标准 实施规则 600002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Self-ballasted lamps for general lighting services GB16844-1997* GB17625.1-2003* GB19044-2003 CQC/RY602

修订:5 版号:1 修订日期:2007-03-15 大类 产品类别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国际标准 实施规则 600003 电源适配器(音 CQC1002-2006 CQC/RY608 视频、信息技 术、电信终端设 备配套用适配 器) Power Adaptor 600004 玻璃钢门窗 GB50189-2005 CQC/RY603 JGJ 26-1995 600005 建筑木门窗 GB50189-2005 CQC/RY603 JGJ 26-1995

修订:5 版号:1 修订日期:2007-03-15 大类 产品类别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国际标准 实施规则 600006 单端荧光灯 Single-capped fluorescent lamps GB16843-1997 GB19415-2003 CQC/RY606 600007 双端荧光灯 Double-capped fluorescent lamps GB18774-2002 GB19043-2003 CQC/RY607 600008 PVC塑料门窗 GB50189-2005 JGJ 26-1995 CQC/RY603

CQC31-465317-2014+LED平板灯具节能认证规则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CQC31-465317-2014 LED平板灯具节能认证规则 Energy conservation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LED flat panel luminaires 2014年11月1日发布2014年11月1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2018年12月1日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4.1.1 中产品需符合的标准GB 17743修改为GB/T 17743; 2、修改8.4监督抽样要求和修改9.2复审的产品检测要求。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国家灯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主要起草人:陈松、郑雪生、蔡新潮、盖敏。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电源电压不超过250V的LED平板灯具节能认证。 注1:带有调光控制或可调色的LED平板灯具在此认证规则范围内。对于可调光的产品,在调光过程中应能保持正常工作状态,不允许出现熄灭的情况。 注2:电源电压可以是直流,也可以是交流。 注3:LED模块可以是可替换部件,也可以是不可替换部件。 2.认证模式 认证模式为:产品检验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a.认证的申请 b.产品检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获证后的监督 f.复审 4.认证申请 4.1产品要求 4.1.1产品的基本要求 申请节能认证的产品应首先通过安全认证(包含电磁兼容认证),产品须符合下列标准的要求: GB 7000.1 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 7000.201 灯具第2-1部分:特殊要求固定式通用灯具 GB 7000.202 灯具第2-2部分:特殊要求嵌入式灯具 GB 17625.1 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T 17743 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18595 一般照明用设备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 4.1.2产品的性能和能效要求 节能认证产品在符合本规则4.1.1条要求后,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CQC 3147-2014 《LED平板灯具节能认证技术规范》 4.2认证单元划分 同一认证单元的LED平板灯具应具有下述特征: a.相同的防触电等级、相同的防尘防水等级; b.相同的灯具安装方式; c.相同的电源电压; d.可替换LED模块和不可替换LED模块分为不同单元; e.相同的光学组件(透光罩、导光板、扩散板等); f.LED模块线路板相同,器件排列相似; g.LED控制装置电器原理相同、线路板排列相似; h.相同的灯具散热系统; i.调光和非调光的划分为不同单元,调色和不调色的划分为不同单元;

节能产品证明书

节能产品证明书 篇一: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提高用能产品以及其它能源相关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规范和管理节能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产品认证定义】本办法所称节能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用能产品及其它能源相关产品在能源利用或者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相应的节能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机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节能产品认证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

内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节能产品认证工作机制】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节能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共同确定节能产品认证目录、认证依据、认证结果采信等节能产品认证有关管理事项。 节能产品认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 第六条【鼓励政策】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在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等领域,推动相关机构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等服务活动,并采信节能产品认证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四条、《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九条和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优先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 第七条【保密规定】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八条【节能产品认证规则】节能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涉及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

CQC认证范围及认证规则

CQC认证范围及认证规则 灯、照明设备及其附件 大类小类产品名称认证种类 认证类别 号 认证规则灯、照明 设备及其附件灯具、照明装 置的零件 管形荧光灯灯座和启动器 座 安全004001 11-46542 3-2009 管形荧光 灯灯座和 启动器座 安全认证 规则 钨丝灯用直流/交流电子降 压转换器 安全与电 磁兼容 004008 12-46542 1-2009_ 钨丝灯用 直流交流 电子降压 转换器安 全与电磁 兼容认证 规则

高频冷启动管形放电灯(霓 虹灯)用电子换流器和变频器安全与电 磁兼容 004012 12-46542 2-2009 高频冷启 动管形放 电灯(霓 虹灯)用 电子换流 器和变频 器安全与 电磁兼容 认证 照明电器附件安全 004004 00400511-46542 4-2009 照明电器附件安全认证规则 杂类灯座安全004007CQC11-46 5425-201 0_杂类灯座安全认证规则 灯具、灯座等36V及以下灯具安全010014 11-46531

照明装置010015 0100164-2009 36V及以下灯具安全认证规则 半灯具安全01002211-46531 1-2009 半灯具安全认证规则 灯具和灯具用电源导轨系 统安全 010001 010002 010003 010004 010006 010007 010008 010009 010010 010011 010012 010013 CQC12-46 5313-201 0_灯具和 灯具用电 源导轨系 统安全与 电磁兼容 认证规则

道路照明灯具系统节能701033CQC31-46 5391-201 0_道路照明灯具系统节能认证规则 钨丝灯用特低电压照明系 统安全010024 11-46531 2-2009 钨丝灯用 特低电压 照明系统 安全认证 规则 放电灯紫外线杀菌灯安全010023a~c CQC13-46 5136-201 0 紫外线 杀菌灯认 证规则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节能701401 31-46513 1-2009 普通照明

02[1].034-2004房间空气调节器(澳洲版)040804

美的集团制冷事业本部企业标准 QJ/MK02.034-2004 房间空气调节器(澳洲版) 2004-08-11发布 2004-11-11实施 美的集团制冷事业本部发布

QJ/MK02.034-2004 II 前言 本标准主要针对销往澳洲的房间空调器产品。 本标准在QJ/MK02.001-2001a《房间空气调节器》和QJ/MK02.014-2002《房间空气调节器(欧洲版)》的基础上,主要更改了额定制冷/额定制热的判定要求以及能效比和性能系数的节能分级要求。 本标准必须配合QJ/MK02.001-2001a《房间空气调节器》和QJ/MK02.014-2002《房间空气调节器(欧洲版)》一起使用。 本标准由品质统括部测试验证提出并主要负责起草,标准化部协助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任仲贤、牛强、肖劲松、郑崇开。 本标准由技术研发中心标准化部归口并负责解释。

美的集团制冷事业本部企业标准 房间空气调节器(澳洲版)QJ/MK02.034-2004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房间空气调节器(以下简称:空调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澳洲销售的、采用空气冷却冷凝器、全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制冷量在16 000W 以下,额定电压不超过单相250V~或三相430V 3N~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空调器。 注:本标准不适用于移动空调器。 2引用标准 本标准使用QJ/MK02.001-2001a和QJ/MK02.014-2002所引用的适用标准以及下列标准。下列标准和指令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和指令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和指令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和指令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和指令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和指令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4214.1-2000 声学家用电器及类似用途器具噪声测试方法第1部分:通用要求(未引用)AS/NZS 3823.2:2003 澳洲空调器产品标准-能源标签要求 AS/NZS 3823.1.1:1998 澳洲无风管空调器产品标准 EN55014-1 电磁兼容性-家用电器,电动工具以及类似电器的要求第1部分:干扰 EN55014-2 电磁兼容性-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要求第2部分:抗扰度 EN60335-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EN60335-2-40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热泵、空调器和除湿机的特殊要求 EN61000-3-2 电磁兼容性-第3-2部分:谐波电流发射的极限值(输入电流不超过16A每相的设备)EN61000-3-3 电磁兼容性-第3-3部分:额定电流≤16A的公共低电压供电系统的电压波动极限EN61000-3-11 电磁兼容性-第3-11部分:极限值- 通用低压供电系统的电压变化、电压波动和闪烁的限制(额定电流为75A并且在有条件连接情况下的设备) ISO5151 Non-ducted air conditioner and heat pumps-Testing and rating for performance QJ/MK02.001-2001a 房间空气调节器 QJ/MK02.014-2002 房间空气调节器(欧洲版) QJ/MK02.002-2001a房间空调器产品分类与型号命名 QJ/MK02.011-2004a出口产品型号命名方法 QJ/MK08.010-2001a空调器用零部件阻燃性试验导则 美的集团制冷事业本部 2004-08-11批准 2004-11-11实施 1

节能产品认证

节能产品认证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原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认证中心)

前言 本文件作为节能产品认证的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依据文件之一,规定了申请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节能产品认证的工厂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产品检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如有特殊要求的,按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件中的工厂涵盖认证申请人、制造商、生产企业。 本文件由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版权归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职责和资源 1.1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认证产品质量控制和管理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及相互关系并形成文件。工厂应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贴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要求; c)确保执行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 d)确保不合格品和/或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产品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标志。 e)与认证机构保持联络并协调有关认证事宜。 f)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资源 工厂应配备与认证产品相关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认证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应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检验、试验、储存等必要的环境。 2.文件和记录 2.1文件控制 工厂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修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d)文件的规定应满足相关产品标准及认证依据标准或技术规范; e)认证依据标准或技术规范和文件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并控制其分发。

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提高用能产品以及其它能源相关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规范和管理节能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产品认证定义】本办法所称节能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用能产品及其它能源相关产品在能源利用或者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相应的节能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机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节能产品认证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节能产品认证工作机制】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节能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共同确定节能产品认证目录、认证依据、认证结果采信等节能产品认证有关管理事项。 节能产品认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 第六条【鼓励政策】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在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等领域,推动相关机构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等服务活动,并采信节能产品认证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四条、《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九条和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优先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 第七条【保密规定】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八条【节能产品认证规则】节能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涉及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 节能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发布。

CQC31-465134-2009+高压钠灯节能认证规则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CQC31-465134-2009 高压钠灯 节能认证规则 Energy Conservation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High pressure sodium lamps 2009年9月1日发布 2009年9月15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代替CSC/G1304-2004。主要变化如下: ——明确了认证产品的系列和认证单元划分; ——认证单元划分结合产品必须满足使用功能的特征进行具体的规定; ——为确保产品的符合性,增加了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按产品性能标准和能效标准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和判定,增加了能够反映产品的使用功能和可靠性的寿命试验项目; ——检验评定、检验样品和合格判定数量按性能和能效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 ——对于主检规格和被覆盖规格的补充差异试验项目和样品数量,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增加产品的市场专项抽查内容; ——规定了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及原材料; ——样品描述进行了具有可追溯性的规定; ——具体规定了工厂检查人日数; ——证书的有效期调整为4年。 本规则2018年8月30日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修改认证单元划分和申请认证提交资料的表述; 2、明确了差异试验样品的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3、明确了产品检验的判定要求; 4、修改获证后的监督,删除产品的专项检查; 5、修改复审的工厂检查要求及产品检验要求。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主要起草人:陈松、盖敏。

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

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GB17790-1999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房间空气调节器产品出厂后,为用户安装时所涉及的人身、财产安全,周围环境和实现房间空气调节器预定功能及安装人员资格确认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空气 冷却的冷凝器、制冷剂为工业用二氟一氯甲烷(R22)、额定制冷量在14000W以下的家用和 类似用途房间空气调节器的安装。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 示版本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 能性。 GB/T7000-1988 碳素结构钢(neqDIN630:1987) GB1002-1996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型式、基本参数和尺寸 GB2099.1-1996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座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eqvIEC884-1 : 1994) GB4706.32-1996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热泵、空调器和除湿机的特殊要求 (idtlEC335-2-40 : 1992) GB5296.2-1997消费品使用说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 GB/T7373-1987 工业用二氟一氯甲烷( F22)( neqJISK1517:1982) GB/T7725-1996 房间空气调节器(neqISOK5151:1994) GB14093.1-1993机械产品环境技术要求湿热环境用 GB50169-1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房间空气调节器roomairco nditio ner 一种向密闭空间、房间或区域直接提供经过处理的空气的设备。它主要包括制冷系统以 及空气循环和净化装置,还可以包括加热和通风装置(可被组装成一个箱壳或被设计成一起使用的组件系统,以下简称空调器)。 3.2 空调器安装roomairconditionerinstallation

CTC-中空玻璃产品节能认证实施规则

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 实施规则 中空玻璃产品节能认证实施规则 CTC/TVg-OP06 /3.0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日

目录 1 适用范围 2 认证模式 3 认证实施的基本环节 4 认证申请 4.1 认证单元的划分 4.2 申请文件 5 产品检验 5.1 检测原则 5.2 样品要求与数量 5.3 检验样品的处置 5.4 产品检测、计算依据、项目方法及判定 5.5 产品检验时限 5.6 受控关键原材料 6 初始工厂检查 6.1 工厂检查时间 6.2 工厂检查内容 7 认证结果的评价与批准 8 证后监督 8.1 监督频次 8.2 监督内容 8.3 监督结果的评价 9 认证证书的保持和变更 9.1 认证证书的保持 9.2 认证证书的变更 9.3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0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11 收费 附件1:中空玻璃产品节能认证工厂保证能力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浮法玻璃、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半钢化玻璃、着色玻璃、镀膜玻璃和压花玻璃等玻璃制品组成的中空玻璃产品节能认证。 2 认证模式 产品型式试验+初次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实施的基本环节 a)认证申请 b)产品检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获证后监督 4 认证申请 4.1认证单元的划分 参照热工气候分区,按节能中空玻璃的适用地区划分为严寒A(B)区用节能中空玻璃;寒冷地区用节能中空玻璃;夏热冬冷(暖)地区用节能中空玻璃三个单元。 在每个认证单元中再按照组成中空玻璃的玻璃种类(按使用的不同膜系镀膜玻璃、不同牌号的着色玻璃、无色玻璃分别划分)、间隔层气体种类、间隔层层数、间隔层厚度、间隔条材料种类、玻璃厚度划分为不同的产品系列。 注:此处无色玻璃指除镀膜玻璃、着色玻璃以外的其他玻璃,包括浮法玻璃、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半钢化玻璃、压花玻璃等无色玻璃均视为普通无色玻璃。 同一制造商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中空玻璃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4.2 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包括由CTC制订的正式申请书及其它证明性资料,包括: a)加盖申请方公章的申请书,包括有关认证一致性的企业声明、申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空气冷却冷凝器、全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制冷量在14000W及以下,气候类型为T1的空气调节器(以下简称空调器)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本规则不适用于移动式、变频式、多联式空调机组。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为109毫米,宽为66毫米。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 (2)产品规格型号; (3)能源效率等级; (4)能效比; (5)制冷量(瓦);

(6)输入功率(瓦); (7)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 标识的具体样式和规格见附件1。 3 标识信息的标注 3.1 生产者名称是指产品的品牌所有者。 3.2 产品规格型号应依据GB/T7725或GB/T17758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编制,亦可同时使用企业自己的编号,并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3.3 能源效率等级应依据GB12021.3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确定。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3。 3.4制冷量、输入功率应依据GB/T7725或GB/T17758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 3.5能效比应依据GB12021.3、GB/T7725或GB/T17758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不应大于能源效率等级的上限值。 3.6 依据国家标准为GB12021.3的现行有效版本。 4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目录 1.目的和适用范围 2.认证业务范围 3.认证依据 4.认证机构的条件和要求 5.认证人员的条件和要求 6.认证程序和要求 7.认证证书的管理 8.获证组织信息的报告 9.与其他管理体系认证的结合审核 10.受理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转换申请 11.认证机构认可和认证人员注册的要求 12.附则 附表: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业务范围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规范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保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制订本规则。 1.2本规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及认证活动的管理。 1.3能源管理体系认证遵循用能单位自愿原则。 2.认证业务范围 根据能源管理体系实施组织的能耗设备、设施和系统用能方式特点的共性,将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按能源供给和能源需求两个方面划分为15个业务范围,详见附件。 3.认证依据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以国家标准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和国家认监委发布或备案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能源管理体系行业认证要求》为认证依据。 4.认证机构的条件和要求 为保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名单,并加强对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认证机构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应符合下列条件: 4.1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具有3年以上管理体系认证从业资

格的; 4.2了解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等; 4.3有10名以上经注册的能源管理体系专职审核员; 4.4申请机构一年内没有违反认证认可法规的记录; 4.5管理体系认证能力符合国家标准GB/T2702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且在提交申请前两个年度内的认可评审中没有严重不符合; 4.6建立有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实现受理、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审核和作出认证决定等环节的相互分开; 4.7国家认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5.认证人员的条件和要求 5.1审核员的资格要求 认证机构从事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审核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5.1.1具备能源技术或管理相关学历及工作经验; 5.1.2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能源管理体系审核员专业注册资格; 5.1.3两年内没有违反认证认可相关规定的记录。 5.2认证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 人员注册机构和认证机构每年应根据能源管理体系标准、审核和行业能源技术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人员持续教育的培训内容,对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人员开展持续教育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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