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一览表

武汉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一览表
武汉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一览表

武汉医保报销流程

武汉医保报销流程 六、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结算(两定机构月度结算) 1.办事依据:《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关于大额医疗保险规范用 药的通知》(武劳社医[2007]12号) 2.办事程序:每月10日前(逢节假日延至15日)将上月大额申报资料送至大额办。 3.须提交的材料:凡申报大额保险费用须统一使用“武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理赔资料袋”,同时上报“定点医院大额医疗费用申报明细表”(电子版及手工版各一份)。资料袋封面各栏目一律用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晰端正;申报明细表须加盖公章。住院资料袋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IC卡(复印件)、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医保结算清单(表38)、首次病程记录(复印件)、出院记录(复印件)、 长期医嘱(复印件)、临时医嘱单(复印件)、住院医疗收费收据(原件)、门诊资料袋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IC卡(复印件)、医保结算清单(表38)及收据原件. 注意事项:?住院费用须提供汇总清单、?门诊费用也须提供医保结算清单(表38)及收据原件、?门诊用药应标明每种药品的单价及规格、?凡进行放射治疗均须提供放疗治疗单。重症病人需要提供重症病历首页。 4.收费标准:无收费 5.收费依据:无收费 6.办事时限:1个月 一、紧急抢救申报程序: (一)申报对象: 1、参保人员因紧急抢救而就近前往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以下简称市内急救直接转院)。 2、职工因公出差、探亲或在法定假期期间在外地门诊紧急抢救(以下简称外地急救)。 (二)申报资料:

1、市内急救直接转院人员7日内(或5个工作日)写出书面报告(单位盖章并签署意见)附门诊急救病历、相关确诊检查报告、120急救发票等资料。 2、外地急救人员10日内(或7个工作日)由所在单位到医保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并写出书面报告(单位盖章并签署意见)附门诊急救病历、相关检查报告、120急救发票等资料。 (三)受理时间: 每周工作日。 (四)审批时间: 急救直接转院人员及外地急救人员在7个工作日内 审批。审核后无论同意与否,在规定时间内以电话形式通知到单位或个人。二、定点医院转院申报程序: (一)申报对象: 参保人员因定点医疗机构技术和设备条件所限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由三级综合或专科医院提出转院申请转往市外或市内转院定点医院(同济、协和、广州军区总医院、武大中南医院、武大人民医院,以下简称转院治疗定点医院)。 (二)申报资料: 参保人员应提供定点医院开出的转院审批表、出院小结、发票。 (三)受理时间: 每周工作日。 (四)审批时间: 通过定点医院转院无特殊情况即时审批。 三、转院费用申报程序: (一)参保人员出院后一个月内,由单位经办人员填报《医疗费用申报审核表》相应栏目并加盖单位公章(灵活就业人员由参保辖区社保处盖章),附转院审批表;费用单据(发票原件);住院汇总清单或明细帐原件(跨年度的提供每日清单);出院小

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武政[2004]66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10.14 【实施日期】2004.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武政(2004)66号2004年10月14日)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和《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本市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男性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 (二)有本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城镇常住户口; (三)在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已办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第三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持本人户口、身份证、已办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居住地所在辖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第四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每月按缴费基数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委托邮政部门代收代缴。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从第7个月开始按照《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享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慢性疾病医疗保险待遇(以下统称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其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城镇职工标准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按城镇退休人员标准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武汉市重症医保新规定

武汉市重症医保新规定 医保门诊重症鉴定有了新规——真正患有重症的参保人员,才会享受医保待遇。 昨从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获悉,从今年9月1日起,武汉市将实行医保门诊重症(慢性病)鉴定新规。规定将统一门诊重症(慢性)疾病鉴定办理,公开办理标准,加强鉴定医院管理,透明鉴定程序,规范鉴定项目收费。 据打探,患有恶性肿瘤、重症精神病、肝肾移植术后等26种重症(慢性)疾病的参保人,办理门诊重症(慢性病)鉴定的程序如下: 首先要向辖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二甲以上医院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书及支持诊断的检查报告;符合受理规定的,辖区经办机构会向参保人发放门诊重症鉴定通知书及鉴定表;参保人持鉴定表到指定的鉴定医院进行鉴定;鉴定医院医保部门在接受参保人《审批登记表》及重症资料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病情复杂或存在较大争议的病例可延长5个工作日。对能根据病历资料判断结果的,直接提出鉴定意见。对需要进行医学检查再判断的,应通知参保人进行医学鉴定。鉴定结果在鉴定结束的3个工作日内,移交给辖区社保处;通过重症鉴定,取得门诊重症资格的参保人员,可在规定范围内选择一家医院就医,选择的定点医院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 武汉市医保中心负责人介绍,执行新规后,参保人办理重症鉴定将更加方便——参保人申请门诊重症待遇过程中,将不需要在鉴定医院等待鉴定结果继而转送辖区社保处(分局),而是由辖区社保处(分局)直接将鉴定结果以及门诊重症待遇审核结果通知参保人。

同时,重症(慢性)疾病鉴定医院由以前的二级以上医疗资质医院全部换成三甲医疗资质的医院,鉴定结果更准确,进而避免了参保人因对鉴定结果的疑问而进行重复鉴定的麻烦。

西安市医保定点医院名单

西安市医保定点医院共104家 (一)75所综合医院 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三甲长乐西路17号 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三甲东郊新寺路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三甲雁塔西路277号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三甲西五路157号 陕西省人民医院三甲友谊西路256号 西安市中心医院三甲西五路161号 西安市第一医院三甲粉巷30号 西安市第四医院三甲解放路21号 解放军第323医院三甲建设西路66号 解放军第451医院三甲友谊东路269号 武警陕西总队医院三甲南二环东段88号 长安医院三甲(相当)文景路17号 高新医院三甲(相当)团结南路16号 西电集团医院三乙丰登路97号 陕西省友谊医院三乙友谊西路277号 陕西省辅仁医院三乙纺织城纺东街167号 西安市铁路中心医院三甲南二环东段151号 兵器工业521医院二甲丈八东路12号 西安医学院附属医院二甲沣镐西路48号 解放军第518医院二甲公园南路11号 陕西省建材医院二甲咸宁东路512号 中铁一局西安中心医院二甲南二环东段319号 陕西省第二人民医院二甲尚勤路3号 陕西省交通医院二甲大学南路276号 西安唐城医院二甲太华北路99号 陕西正和医院二甲西影路486号 武警工程学院医院二甲三桥武警路4号 西安市北方医院二甲长乐中路170号 西安市东方医院二甲咸宁东路106街坊新科路28号西安市华山中心医院二甲康乐路17街坊8号 庆安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二甲大庆路636号 西安市第五医院二甲(相当)西关正街112号 西安市第二医院二级(相当)糖坊街65号 西安远东医院二乙大庆路636号 陕西省新安中心医院二级(相当)南二环中段36号 民航西安医院二级(相当)沣镐路2号 陕西省博爱医院二甲电子二路52号 灞桥区人民医院二乙灞桥街28号 西安庆华医院二乙灞桥田红正街1号 北车集团西安车辆厂职工医院二甲建章路南段54号 陕西航天医院二甲灞桥田洪正街303号 西安西郊纺织医院二级(相当)阿房二路1号

……北京19所A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关于公布2009年度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9〕65号 --------------------------------------------------------------------------------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根据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6]107号)精神,我们对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情况、医疗费用控制及综合考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等19家定点医疗机构(具体名单附后)符合A类定点医疗机构条件,认定为2009年度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医疗机构。 附件:2009年度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2009年度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2、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4、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5、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6、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7、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8、北京积水潭医院 9、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 10、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11、中日友好医院 12、北京大学首钢医院 1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 14、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15、北京世纪坛医院(北京铁路总医院) 16、北京市健宫医院 17、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 18、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 19、北京市石景山医院

武汉地区大学生医保政策解答

武汉地区大学生医保政策解答 1、武汉地区大学生居民医保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分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均属于参保范围和对象。 成人高校、电视大学等不属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在校学生不参加本次大学生居民医保;自学助考的学生接受的不是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因此也不属本次纳入的范围,但可随普通市民和中小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另外,鉴于部队的特殊性质,国家和省要求对部队院校学生暂不纳入范围;外国留学生有专门的医疗保障渠道,本次也不参加大学生居民医保。 2、高校如何申请办理大学生居民医保? 各高校携带机构批文、法人证书、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原件及其复印件,到所在区社会保险管理处(包括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社保处)办理申请网上经办大学生参保居民医保(以下简称大学生医保)业务手续并领取网上申报用户名及密码。地处远城区的高校,按我市统一安排,到指定的社保处办理手续。 3、大学生参保信息如何申报? 各高校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下载大学生电子信息模板,以学籍为依据,采集上传本校大学生信息,打印《大学生学籍花名册》并加盖学校公章,报所属区社保处审核备案。以后年度各高校只需为新入学的大学生办理信息申报。 4、大学生医疗保险资金如何筹集?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是多少? 大学生医疗保险资金通过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共同筹集。大学生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缴纳20元(重度残疾和低保家庭大学生个人缴费由高校给予补助),财政补助为每人每年100元。 5、大学生个人如何缴纳居民医保费? 大学生个人缴纳的居民医保费由高校负责代收,并出具地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凭证。 6、高校如何代缴参保大学生居民医保费? 各高校应于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为本校参保大学生办理年度缴费申报业务,并代收参保大学生年度个人缴费。 年度缴费申报期内,每月20日前各高校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月度缴费核算,确定月度代缴总金额。 社保部门将核算后的月度代缴总金额传送至地税部门,各高校应于次月15日前到所在区地税局领取税票,并按时足额缴费。

……温州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和医保定点药店

温州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和医保定点药店: (定点医疗机构50家,医保定点药店5家) 第七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瓯海区茶山中心卫生院、瓯海区丽岙镇中心卫生院、瓯海区南白象街道卫生院、瓯海区仙岩镇卫生院、瓯海区泽雅中心卫生院、龙湾区海城街道中心卫生院、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医务室(限环卫系统参保人员门诊)、鹿城区老干部保健医疗门诊部。 第六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瓯海区第二人民医院(原新桥中心卫生院二级)地址:瓯海区新桥金蟾大道119号

温州市瓯海区瞿溪中心卫生院(一级)地址:瓯海区瞿溪镇兴学街71号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地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南龙商住区5幢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湾园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地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湾园区玉苍西路83号温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部(限结核病门诊)地址:温州市飞霞桥路结防大楼 温州市财税职工中专专业学校医务室(限门诊)地址:温州市鹿城后巷47号 鹿城区人民医院分院(鹿城微创医院一级)地址:鹿城路93号 鹿城区藤桥中心卫生院(一级)地址:藤桥镇北市东路46号 鹿城区南郊乡卫生院(一级)地址:民航路2号 温州市公安局医务室(限门诊)地址:鹿城区金桥路2号 第五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限门诊)名单

温州大学(筹)医务室地址:温州市瓯海区茶山高教园区 温州市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医务室地址:温州市瓯海区茶山高教园区 温州市瓯海区老干部医务室地址:温州市将军桥繁新路4—101 第四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及地址 1、温州市龙湾区人民医院(参照一级)地址:龙湾区状元镇前潘路51号 2、温州市龙湾区第一人民医院(参照二级)地址:龙湾区永中街道中央汇路62号 3、温州手足外科医院(参照二级)地址:温州市信河街大士门27号 4、温州糖尿病专科医院(参照一级)地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鳌江北路98号 5、温州牙科医院(参照一级)地址:府前街府前大楼A幢2楼 6、温州曙光骨伤医院(参照二级)地址: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龙飞西路 7、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市级机关医务室(限门诊)地址:温州市行政中心东辅楼1楼 8、温州市老干部医务室(限门诊)地址:温州市蛟翔巷52号 9、温州市社保门诊部(限门诊)地址:温州市黎明西路29弄5号。

关于武汉居民医疗保险问题的调查报告

关于武汉居民医疗保险问题的调查报告 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之一,医疗保险制度又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1998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来,全国各地开始进行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渐扩大覆盖人群。 关键词: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保政策缴费标准支付待遇相对负担 调研的目标人群和所涉及的问题: 本次调研的主题是“武汉居民的医疗保险问题”。主要目标人群是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学生,城市低保人员。所涉及的问题有: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问题,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城市低保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大学生医保政策问题,个人负担问题,参保就医是否方便问题。 调研情况综述 一.武汉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 (一)政策方针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含聘用的外籍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和有关事项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属地管理。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和新洲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由本区统筹管理,具备条件后,纳入全市统筹管理。 第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下设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日常业务工作。 财政、卫生、药监、地税、审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 第六条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与之配套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1.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缴纳。 2.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并按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3.职工没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本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没有本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当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4.职工月平均工资或当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5.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并按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应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0%为退休人员缴纳一次性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6.已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126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10.31 【实施日期】2001.10.3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7月22日实施日期:2005年9月1日)修订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126号)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王守海 2001年10月31日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含聘用的外籍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和有关事项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属地管理。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和新洲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由本区统筹管理,具备条件后,纳入全市统筹管理。 第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下设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日常业务工作。 财政、卫生、药监、地税、审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 第六条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与之配套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缴纳。 第八条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并按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武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申请单

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申请单 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姓名性别 出生 日期 民族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手机 户籍所在地址 现居住地址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参保□是否制作社会保障卡 □□□□□ 一般居 民 新生 儿 低保 对象 重度残疾人(须一级、二 级) 60周岁及以上低收入家庭 老人 □补缴户口性质:□本市居民□非本市居民 □□□□□ 一般居 民 新生 儿 低保 对象 重度残疾人(须一级、二 级) 60周岁及以上低收入家庭 老人 出生年份为参保上年的新生儿还需勾选: □从出生之日起补缴□仅补缴当前年度□仅补缴出生当年 □停保□实时缴费□居民医保年审□个人一般信息变更 □居民医保未到待遇享受期退款□居民医保缴费重核 注:“本市居民”指我市中心城区户籍和我市新城区户籍的居民;“非本市居民”指除“本市居民”以外的其他居民。统一按照申请补缴时,提交的户口簿信息确定。 参保(代办)人签字:(我已阅读反面的须知内容) 代办人与参保人关系:代办人身份证号码: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本表由参保(代办)人填写,请在需办理的业务名称前的“□”内打“√”并填写相关办理内容,如是代办人办理还需填写代办人身份证号码及代办人与参保人关系,此表由社区留存备查。

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须知参保范围办理业务提交资料 1、18周岁以 下的居民; 2、18周岁及 以上的非从业居民;3、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老人);4、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参保 缴费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无居民身份证的提交户口簿 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按“低保对象”参保的居民,还需提交户口簿原件 及复印件和《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 复印件; 3、申请按“重度残疾人”参保的居民,还需提交户口簿原 件及复印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按“低收入家庭老人”参保的居民,还需提交户口 簿原件及复印件和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按月享受养老金 或退休金的证明材料; 5、首次参保的还需提交白底,像素为358*441,文件大小 为5K至50K之间,JPG格式的电子相片。 补缴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按“低保对象”补缴的居民,还需提交《武汉市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按“重度残疾人”补缴的居民,还需提交《中华人 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按“低收入家庭老人”补缴的居民,还需居住地街 道办事处出具的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的证明材料。 停保和 实时缴费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无居民身份证的提交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居民 医保 年审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友情提示: 1、参保人员应在每年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并缴纳次年的居民医保费,缴费后可享受次年全年的居民医保待遇。 2、邮储银行批量扣缴次年个人居民医保费的时间统一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1月30日,其他时间需缴次年个人居民医保费的统一采取实时征收方式缴纳。 3、已按“低保对象”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居民,应在每年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居民医保年审手续,核定其次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4、出生之日起90日及以内(90日中含出生当天)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新生儿,若出生之日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的上年,可申请仅补缴上年的个人居民医保费,缴费后其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出生当年的12月31日;也可申请仅补缴当年的个人居民医保费,缴费后其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当年的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也可申请同时补缴上年和当年的个人居民医保费,缴费后其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 5、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的居民,仅可申请补缴办理时当前年度的个人居民医保费。补缴后的居民医保待遇不向前追溯。其中:上年度参保缴费的本市居民,从补缴次月开始享受当年余下月份的居民医保待遇;上年度未参保缴费的本市居民,从补缴后的第4个月开始享受当年余下月份的居民医保待遇;非本市户籍人员,从补缴后的第4个月开始享受当年余下月份的居民医保待遇。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武劳社[2001]125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1.11.02 【实施日期】2001.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武劳社[2001]125号二OO一年十一月二日)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管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退休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进行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结算,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采用总量控制、定额结算、项目审核、年终清算相结合的结算方式。 第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费用审核结算,费用终审和费用拨付工作。 第五条职工、退休人员就医、购药,属于个人帐户支付的医疗费用,凭社会保障卡(IC卡)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划卡结算,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时,由个人用现金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凭个人帐户的划卡记帐记录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定额结算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部门,根据本市同级同类医疗机构最近三年职工实际平均住院费用水平,结合年度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预算总额、物价指数变动等有关因素确定,原则上每年调整、公布一次。 第七条住院医疗费用按下列方法进行月度结算: (一)月度定额结算费用总额=定额结算标准x月度内实际出院人次: 1、月度内实际住院费用总额(不包括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下同)低于月度定额结算费用总额的,按月度内出院人员实际住院费用总额拨付; 2、月度内实际往院费用总额高于月度定额结算费用总额的,月度住院费用拨付额=定额结算标准x月度内实际出院人次。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结算费用,并从当月结算费用额中暂扣6%,作为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

2021年度武汉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调整方案

XX年度武汉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调整方案 xx年度武汉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调整方案 日前,武汉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个人缴费相关政策 ___》,xx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185元,7月1日起开始缴纳xx年度居民医保费。 此前武汉市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分三种: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18周岁及以上的非从业居民等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本市城镇户籍,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等,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调整后,这三类人群的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从定额缴费调整为按比例缴费,为上上年度(n-2,n指享受待遇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7%,按此标准,xx年度医保个人缴费金额为185元。对于原本低档位缴费的居民来说,缴费标准将有所提高;而对于原来高档位缴费的居民来说,缴费标准或有所降低。城镇户籍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由政府补贴。

此外,从今年缴纳xx年度居民医保费开始,居民政策参保缴费时间调整为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以北京市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例:用人单位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1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2%+3块钱的大病统筹缴纳。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需要进行治疗是按比例付保险金。 今年,成都将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市人社局医保处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标准尚未确定,将依照本年度国家补贴的金额、医保待遇水平等因素制定。这是成都商报记者在昨日召开的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获悉的消息。

武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医疗保障体系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统筹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居民医保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覆盖,保基本,充分体现制度定位与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民群众需求的有机统一。 (二)统筹城乡,统一政策,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证制度可持续。 (四)立足基本保险,兼顾不同层次,实现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效衔接。 第四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基金)分级管理。蔡甸、江夏、东西湖、黄陂和新洲区居

民医保基金暂由各区管理。 第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是本市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居民医保日常业务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乡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下简称社区村)和学校(含幼儿园)配合经办有关业务工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街乡镇和社区村的编制、人员和工作经费要与居民医保的实际工作量相适应。 第六条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居民医保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统筹本区居民医保工作,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困难人员名单,负责组织各类困难人员统一参保和统一缴费;落实政府补助;指导街乡镇和社区村配合经办居民医保工作。 地税部门负责做好居民医保个人缴纳费用的征收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认定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困难人员身份,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供困难人员名单,按要求做好困难人员参保和缴费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补助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居民医保基金监管工作,保障信息化建设所需资金。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服务管理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负责认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

北京市医保定点专科和A类医院名单

医保不用选也能报销的北京市医保定点专科和A 类医院名单 A类医院 A类定点医院 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2、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4、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5、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6、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7、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8、北京积水潭医院 9、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 10、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11、中日友好医院 12、北京大学首钢医院 1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 14、北京市健宫医院 15、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 16、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 17、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18、北京市石景山医院 19、北京世纪坛医院(北京铁路总医院) 专科医院和中医医院 东城 1151001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中医三级甲1151002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中医三级甲 1151003 首都医科大学中医药学院附属鼓楼中医医院中医二级甲 1151004 中国中医研究院骨伤科医院中医三级1151005 中国中医研究院针灸研究所门诊部中医1151006 北京天安中医院中医一级 1151007 首都医科大学中医药学院东城中医门诊部中医 1151008 北京市东城区中医药学会东单中医门诊部中医 1152001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专科三级甲1152002 北京市东城区妇幼保健院专科二级甲1153001 北京市东城区精神卫生保健院专科一级甲1154001 北京地坛医院专科三级甲 1155001 北京市东城区口腔医院专科 1155002 北京市东城区急救站专科 1155003 北京地坛口腔门诊部专科 西城 2110013 北京市丰盛中医骨伤专科医院(北京市西城区丰盛医院)中医二级 2151001 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护国寺中医医院中医二级甲 2130016 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西单门诊部中医2153001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专科三级甲 2154001 北京市结核病控制研究所专科三级甲2155001 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阜外心血管病医院)专科三级甲2155002 北京急救中心专科三级甲 2154002 北京市西城区结核病防治所专科一级2155003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北京按摩医院专科二级2152001 北京市西城区妇幼保健所专科二级甲2155005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西城诊所专科 2155004 北京大学口腔医院门诊部专科 崇文 3151001 北京市崇文区中医医院中医二级乙3151002 北京国医药研究院崇文天易中医门诊部中医3155001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专科三级甲 3153002 北京市崇文区精神病防治院专科二级3154001 北京市崇文区结核病防治所专科二级3152001 北京市崇文区妇幼保健院专科二级甲3155002 北京市崇文区口腔医院专科一级甲3155003 北京市崇文区急救站专科 宣武 4151001 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中医三级甲4151002 北京市宣武中医医院中医三级乙4152001 北京市宣武区妇幼保健院专科二级4153001 北京市宣武区精神病医院专科二级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医院名单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一、19家定点医院 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2、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4、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5、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6、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7、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8、北京积水潭医院 9、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 10、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11、中日友好医院 12、北京大学首钢医院 1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 14、北京市健宫医院 15、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 16、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 17、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18、北京市石景山医院 19、北京世纪坛医院(北京铁路总医院) 二、专科医院 东城区: 1、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中医三级甲 2、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中医三级甲 3、首都医科大学中医药学院附属鼓楼中医医院中医二级甲 4 、中国中医研究院骨伤科医院中医三级 5 、中国中医研究院针灸研究所门诊部中医 6 、北京天安中医院中医一级 7、首都医科大学中医药学院东城中医门诊部中医 8 、北京市东城区中医药学会东单中医门诊部中医 9、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专科三级甲 10、北京市东城区妇幼保健院专科二级甲 11、北京市东城区精神卫生保健院专科一级甲 12、北京地坛医院专科三级甲 13、北京市东城区口腔医院专科 14、北京市东城区急救站专科 15 、北京地坛口腔门诊部专科

西城区: 16、北京市丰盛中医骨伤专科医院(北京市西城区丰盛医院)中医二级 17、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护国寺中医医院中医二级甲 18、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西单门诊部中医 19、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专科三级甲 20、北京市结核病控制研究所专科三级甲 21、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阜外心血管病医院22)专科三级甲 22、北京急救中心专科三级甲 23、北京市西城区结核病防治所专科一级 2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北京按摩医院专科二级 25、北京市西城区妇幼保健所专科二级甲 26、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西城诊所专科 27、北京大学口腔医院门诊部专科 崇文区: 28、北京市崇文区中医医院中医二级乙 29、北京国医药研究院崇文天易中医门诊部中医 30、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专科三级甲 31、北京市崇文区精神病防治院专科二级 32、北京市崇文区结核病防治所专科二级 33、北京市崇文区妇幼保健院专科二级甲 34、北京市崇文区口腔医院专科一级甲 35、北京市崇文区急救站专科 宣武区: 36、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中医三级甲 37、北京市宣武中医医院中医三级乙 38、北京市宣武区妇幼保健院专科二级 39、北京市宣武区精神病医院专科二级 40、北京市宣武区结核病防治所专科二级 41、北京市宣武区老年病医院专科一级 42、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广安门口腔门诊部专科 43、北京宣武流动医院专科 44、北京市宣武区急救站专科 海淀区: 45、中国中医研究院西苑医院中医三级甲 46、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二级甲 47、北京顺天德中医医院中医一级

武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知识

基本知识常识 一、武汉市医疗保险缴费和享受待遇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164号令)、《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武政【2004】66号)、《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武劳社【2004】135号)、《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武政【2007】84号)、《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武人社办【2012】43号)等各项医疗保险政策,武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各项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医疗待遇。 二、医疗保险待遇期是如何规定的? 参保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1个月后,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从第7个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 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的,参保单位必须缴满6个月。 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费能否拖欠?欠费补缴后能否立即享受医保住院? 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拖欠”、“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1个月后,职工和退休人员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给职工和退休人员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赔偿”、“用人单位和负责退休费发放的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代扣代缴大额医疗保险费给职工和退休人员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和负责退休费发放的单位赔偿”。因此,职工医疗保险费不能拖欠。 参保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每月的应缴职工医疗保险费,才能确保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和拖欠缴费不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应特别注意:连续欠缴超过2个月的,补缴后将有6个月的等待期,从补缴时开始,需连续缴费6个月,从第7个月开始才能恢复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待遇。 参保单位欠费或者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费未超过2个月,必须及时补齐欠费,补缴当月不能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待遇,补缴次月可恢复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待遇。 四、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发生不超过2个月的的欠费补缴后如何恢复待遇资格? 这种情况下,补缴到账且无其他欠费的,补缴当月不能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待遇,补缴次月可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五、武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与待遇资格管理手段是什么? 武汉市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资格已实现数据系统自动化管理。凡按照政策履行参保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系统给

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内容及要求

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内容及要求 1.居民医保门诊包括和。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 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上的普通门诊费用在以内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个人支付;以上的,由个人自理。 2.参保居民在门诊进行重症疾病治疗,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居 民医保基金和个人各支付50%。 3.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起付标 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居民医保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

4.参保居民按规定使用体内置放材料,置换人工器官和血液制品的 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个人支付。 5.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累计支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最高限额为元。,,的居民在惠民医院住院,不设起付标准。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 6.居民医保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 标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主要内容及要求 1.参保人员入院应诊时必须验证参保人员的及,否 则将按非参保人员对待;收费室按规定办理医保住院登记手续,并保管好患者的,待出院办理结算手续后返还本人,住院处须收取病人,。 2.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的有: 3.门诊治疗重症疾病所用药品,检查治疗必须与审批确定的相 关。 4.门诊重症人员按在职,退休的比例支付。如使用乙类项

目,参保人员要先自付再按上述比例支付。 5.参保病人出院带药不得超过日量;在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 带药不得超过日量。带药情况应详尽记载病历记录中。 6.参保病人不得住家庭病房,不得挂床住院。住院费用的支付: 如病人使用乙类项目需先自付10%,再按上述比例支付。 7.退休人员自付的比例为在职人员自付比例的。 8.参保人员进行手术时,术中需使用置入,置换材料的,必须由主 治医师填写医保病人手术用特殊材料申请表,经科主任签字批准后,连同材料进价发票送医保办审批,并告知病人材料费用收取比例(国产材料病人自付,进口材料病人自付,否则费用全部由科室承担。 9.参保病人住院,管床医生应尽量使用“三大目录”范围内的项目, 如需要使用或,必须经得同意,并在签字。

医保不用选可以报销的A类、定点专科及中医医院

医保不用选也能报销的北京市医保定点专科和A类医院名单 2010-08-31 22:13:35 A类医院、专科医院和中医医院 A类定点医院 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2、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4、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5、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6、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7、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8、北京积水潭医院 9、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 10、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11、中日友好医院 12、北京大学首钢医院 1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 14、北京市健宫医院 15、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 16、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 17、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18、北京市石景山医院 19、北京世纪坛医院(北京铁路总医院) 东城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中医三级甲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中医三级甲 首都医科大学中医药学院附属鼓楼中医医院中医二级甲 中国中医研究院骨伤科医院中医三级 中国中医研究院针灸研究所门诊部中医 北京天安中医院中医一级 首都医科大学中医药学院东城中医门诊部中医 北京市东城区中医药学会东单中医门诊部中医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专科三级甲 北京市东城区妇幼保健院专科二级甲 北京市东城区精神卫生保健院专科一级甲 北京地坛医院专科三级甲 北京市东城区口腔医院专科 北京市东城区急救站专科 北京地坛口腔门诊部专科 西城 北京市丰盛中医骨伤专科医院(北京市西城区丰盛医院)中医二级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护国寺中医医院中医二级甲

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西单门诊部中医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专科三级甲 北京市结核病控制研究所专科三级甲 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阜外心血管病医院)专科三级甲北京急救中心专科三级甲 北京市西城区结核病防治所专科一级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北京按摩医院专科二级 北京市西城区妇幼保健所专科二级甲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西城诊所专科 北京大学口腔医院门诊部专科 崇文 北京市崇文区中医医院中医二级乙 北京国医药研究院崇文天易中医门诊部中医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专科三级甲 北京市崇文区精神病防治院专科二级 北京市崇文区结核病防治所专科二级 北京市崇文区妇幼保健院专科二级甲 北京市崇文区口腔医院专科一级甲 北京市崇文区急救站专科 宣武 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中医三级甲 北京市宣武中医医院中医三级乙 北京市宣武区妇幼保健院专科二级 北京市宣武区精神病医院专科二级 北京市宣武区结核病防治所专科二级 北京市宣武区老年病医院专科一级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广安门口腔门诊部专科 北京宣武流动医院专科 北京市宣武区急救站专科 海淀 中国中医研究院西苑医院中医三级甲 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二级甲 北京顺天德中医医院中医一级 北京市海淀区中医医院中医一级甲 北京肿瘤医院专科三级甲 北京大学口腔医院专科三级甲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精神病专科)专科三级甲 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专科二级甲 北京市道培医院专科二级 北京因苏林糖尿病医院专科一级 北京市海淀区结核病防治所专科一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