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阳过失致人死亡案模拟法庭演练

张阳过失致人死亡案模拟法庭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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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阳过失致人死亡案模拟法庭演练

法庭准备阶段

审判长:(审判人员入庭后,审判长敲下法槌)东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提被告张阳到庭。

(张阳上场)

审判长:被告张阳,你还有其他名字吗

张阳:没有了。

审判长:讲一下你的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家庭住址。

张阳:我叫张阳,1999 年 2 月 11 日出生,汉族,本科生,现在是一名在校生,户籍地是东江县小河镇石河小区。

审判长:张阳,你是否有受到过刑事处分或处罚

张阳:我从来没有!

审判长: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

张阳:是。

审判长:这次是什么时间被羁押的

张阳:2016年3月13日。

审判长:是因为什么案由被羁押

张阳:起诉书上写明是因过失致人死亡。

审判长:你是否收到起诉书副本

张阳:收到了。

审判长:收到多长时间了

张阳:4天。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由东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张阳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

本庭由东江县人民法院任命审判员周继月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译之,于晓航组成合议庭。东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鸿璐,刘世雄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张阳的委托,甘肃省兰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靖潼,苏扬马出庭为被告人张阳辩护。

被告人在庭审中依法享有以下诉讼权利:首先是申请回避的权利,被告人张阳,如果你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你可以说明理由,申请换人审理,你听懂了么

张阳:听懂了。

审判长:被告人张阳,你是否申请回避

张阳:不申请。

审判长:你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除了你委托的律师为你辩护之外,你还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你听清楚了吗

张阳:听清楚了。

审判长:另外,你还有权向法庭出示证明你罪轻或无罪的证据,可以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你还有最后的陈述权利,被告人张阳,你听清楚了吗

张阳: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0条,对于未成年人的审判需要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张阳的法定代理人是否在场

路人(任):我是张阳的父亲张大阳。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4条,审判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

件,不公开审理。本案采取不公开审理。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员1: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1:东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东检公刑诉【2016】06号,被告人张阳,男,1999年2月11日出生,现年17岁,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东江县小河镇石河小区1号楼101室,现住东江县小河镇康安小区29号楼310室,无业。被告人张阳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3月13日被东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我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批准逮捕,并于同日由东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东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阳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张阳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阳,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6年2月22日,被告人张阳得知其女友李佳媛遭程明打骂,便欲借程明次日约李佳媛之机,找程明解决此事。2月23日,张阳得知程明将李佳媛约至东江县南湖公园,便约其友赵乐提前到达等待。当晚21时许,程明与李佳媛来到南湖公园,李佳媛进入公厕后,张阳与赵乐便趁机围追程明,赵乐先绕到木桥处把守,张阳则朝程明走去,在距离程明100米左右时加速跑向程明,程明被张阳一路追赶最终跑入湖中冰面。张阳当时踩了一下冰,没敢下去,后张阳和赵乐到南岸,未见程明踪迹,等了一会,未发现动静,便与李佳媛会合一起离开了。2月24日14时许,群众报案称在湖中发现一具男尸,经查系被害人程明。经法医鉴定,程明系溺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2、情况说明、到案经过;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东江县南湖公园现场平面示意图;

5、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

6、被告人张阳的供述与辩解;

7、被告人张阳指认现场示意图;

8、赵乐、李佳媛、程晓的辨认笔录;

9、赵乐、李佳媛指认现场示意图;

10、赵乐、李佳媛、周唯、魏芳、沈六栓的证人证言;

11、东江县常住人口户籍资料。

上述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张阳现年十七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东江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李鸿璐

刘世雄

(院印)

2016年4 月15日附:1、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2、证据目录一份;

3、证人名单一份。

审判员1:被告人张阳,你对起诉书的内容听清楚了吗

张阳:听清楚了。

审判员1: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内容一致吗

张阳:一致。

审判员1:被告人张阳,你坐下回答问题。

审判员1:被告人张阳,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什么意见吗

张阳:有意见。

审判员1:下面你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作简要的陈述。

张阳:那天晚上我和赵乐到了南湖公园北门藏着,9点多的时候天已经黑了,我隐约看见程明和媛媛从公园西北门进来,后来媛媛去了厕所,而程明沿着湖边往木桥那边走,我让赵乐先绕到木桥那堵着程明,然后我就去找程明去,在我和程明距离100米左右的时候,我就追他,想拦住他把事情说清楚。没想到他回头看见我,就立刻往前急跑,我看他跑了,就边追边喊“站住,别跑”,我看见他跑的时候还摔了两跤。他爬起来后继续跑。后来他向湖面的冰上跑了,等我追到湖边,他已经顺着冰面跑了大概20多米了,我在后面喊:“你回来,把话说清楚,再跑淹死你。”后来因为湖面很黑,只听见他跑的声音,看不见他人影。我当时试踩了一下冰,没敢下去。

审判员1:下面公诉人就起诉书控诉的内容向被告进行发问。

公诉人1:好的审判长。被告人张阳,现在公诉人问你几个问题,请你如实回答,

为什么你授意李佳媛答应第二天和程明去南湖公园

张阳:不能这么说,媛媛当时差点被程明强奸,我只能让媛媛去,要不程明还会找媛媛麻烦。

公诉人1:你是否提前带人去角落等着程明

张阳:我让赵乐和我一起去的,我们等的地方也不算是角落,只是有点偏而已。要是被程明看到我们,他可能就不会过来了。

公诉人1:你对程明进行的追赶是什么时候停下的

张阳:我到湖边的时候。

公诉人1:那时候他离你有多远你看得清他人在哪吗

张阳:大概二十多米吧,那时候是晚上,我就能模糊的看见个人影。

公诉人1:也就是说,你在明知他站在危险的湖面上时,仍旧在后追赶他

张阳:首先,我想说,那个冰面是冻着的,我不觉得有什么大的危险。还有就是,我那时候就算让他回来,他也不会听我的啊。

公诉人1:被告人张阳,程明跑到湖面上后,你做了什么

张阳:我还是找他把这件事说清楚,就绕到对面去找了一下他。然后没有找到,我就走了。

公诉人1:是否喊了句“淹死他”

张阳:不对,我喊得是“再跑,就淹死你了”。

公诉人1:被告人张阳,赵乐向你提出南岸湖面没有结冰、程明可能掉进水里时,你是如何回应的

张阳:当时我们等了一会,没有发现什么动静,但也不敢过去看,我怀疑他可能乘我们过桥的时候返回去了,我还打电话提醒媛媛,程明可能回去找她了,让她小心。

公诉人1:你说你不觉得冰面是危险的是吗

张阳:冰面冻得结结实实的,哪有什么危险

公诉人1:好的,张阳。见案卷材料23页,在你的讯问笔录一中,你说到“我当时踩了一下冰,没敢下去,因为我不会游泳,也还怕冰面不结实,我掉下去。”并且讯问笔录二和四亦有相近陈述,现在你又为什么说冰面结结实实,没有危险

辩护人1:请合议庭注意,张阳讯问笔录尚未经过举证质证,在此不能予以引用。

审判员1:请公诉人在证据经质证之后再引用,公诉人是否还有问题

公诉人1:请合议庭注意,除讯问笔录外,被告人张阳针对起诉书的回应意见最后一句也出现了类似表达,即“我当时踩了一下冰,没敢下去。”既然你说没有危险,那你又为什么踩了一下冰没敢下去当时的冰面状况是什么以至于你没敢下去

张阳:我觉得你可能误解了我的意思,我说的踩了一下没敢下去是因为我感觉冰面比较滑,而我从小就怕滑,所以没敢下去。大家也都知道,冰面滑正好说明冰面的硬度较高,对于程明来说,他可能至多也就摔上一跤。所以我才说没什么大危险。

公诉人1:好的,审判长,我的发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请辩护人发问。

辩护人2:张阳,你去找程明的目的是什么

张阳:他差点强奸我女朋友,我女朋友以同意和他来公园约会暂时稳住了他,可这毕竟不是长久之计,我必须和他说说清楚呀!

辩护人2:相约当天去南湖公园是谁提出来的

张阳:程明先提出来要我女朋友去那里和他约会,我女朋友李佳媛本不想去但为了脱身只能同意,我听后觉得这是个可以接触到程明的机会,我必须当面和他把这事解决了。辩护人2:你所谓解决的方式是什么

张阳:就是告诉程明让他以后不要再纠缠李佳媛,并且就头天晚上的事向我女朋友道歉。辩护人2:如果程明不配合你会怎么做

张阳:恐吓他一下。

辩护人2:仅此而已

张阳:如果说服不了他,可能还会打他一顿。

辩护人2:还有呢

张阳:还能有啥,最多也就是打他一顿了。

辩护人2:张阳,就是说你那天到南湖公园找程明最多也只是恐吓一下,打他一顿,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和他解决他纠缠你女朋友的事,对吗

公诉人:抗议,辩护人在诱导性发问。

审判员:抗议有效,驳回发问。

辩护人2:程明差点强奸了你女朋友,你没有感到愤怒,以至于想去报复他吗

张阳:说实话,刚听到李佳媛和我说那件事我确实感到很愤怒,但后来想了想,说一句不好听的话,这不他也没有成功嘛。所以也谈不上什么报复不报复的,我的目的就是让程明以后不要再去找李佳媛。

辩护人2:李佳媛差点被强奸,你们为什么不通过报警寻求解决

张阳:我觉得对于一个女孩子来讲,名节是非常重要的,这件事我不想再让多少人知道,报警之后这个秘密肯定就保不住了。

辩护人2:你让赵乐陪你去的目的是什么

张阳:我怕程明跑了这事就解决不成了,所以让赵乐去帮着我堵他。

辩护人2:你让赵乐去小木桥的目的是什么

张阳:我刚刚说了,我让赵乐和我来的目的就是堵程明别让他跑了,所以让赵乐去小木桥上嘛。

辩护人2:在追赶的过程中,你是否想过程明可能会往湖面上跑公园是否有提示,在湖面行走可能有危险呢

张阳:我认为不会,湖上根本就不是路嘛,正常人谁会在晚上去湖上。不然我会再找一个人到湖边等程明。

辩护人2:你是什么时候看不到程明的看不到后你们又怎么做的

张阳:等我追到湖边,他已经顺着冰面跑了大概20多米了,后来因为湖面很黑,只听见他跑的声音,看不见他人影。然后我们就从木桥到湖对面找他,也没有看到他。

辩护人2:到达湖对面你们是否看到或听到有人落水或在湖中请求救援的动作和呼喊

张阳:当时天已经很黑了,看不到是自然,但什么声音也都没有听到。

辩护人:你们未发现程明后,和赵乐就直接回去了吗你和李佳媛又说了什么吗

辩护人2:好的审判长,辩护人发问完毕。

质证环节

审判长:现在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方就指控事实向法庭出示证据。

公诉人2:鉴于被告人当庭拒不认罪,公诉人将围绕起诉书的犯罪事实,将本案的证据分为五组向法庭予以举证。审判长,公诉人首先向法庭举示本案的第一组证据。

该组证据包括一份书证,证明被告人现年17岁,已满16周岁,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体要件。

审判长,第一组证据举证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该组证据有无异议

张阳:没有异议,我是17岁。

审判长:辩护人对这组证据是否要发表意见

辩护人2:有的审判长,该份证据说明被告人属未成年人,其认知能力与辨认能力应以低于成年人的标准予以认定。而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过失的认定则与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与辨认能力并由此引致的预见能力有密切联系,这一点还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2:接下来公诉人将举示本案的第二组证据。

该组证据包括两份书证、一份勘验检查笔录,一份鉴定意见,一份辨认笔录。该组证据证明案发当晚天气晴朗,能见度良好。程明选择跑入冰面是因为当时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而此时前方是东江县公安局,程明希望自己沿着该方向跑逃脱被告人的追赶,是符合正常逻辑的。该组证据还证实了程明死亡原因为溺死,尸体发现位置是在南湖公园湖内南岸,强调了被告人的离开与程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审判长,公诉人的第二组证据举证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该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由我的辩护人发表意见。

辩护人:鉴于本组证据涉及本案关键事实,证据数量又较多,辩护人申请对于该组证据采用一证一质模式,希望公诉人可以再次分别举示证据。

审判长:同意。

公诉人:第二组第一份证据,情况说明。见案件材料第6页,为东江县公安局调取

的当日天气状况材料,当日21时温度为零下摄氏度,22时为零下度,风速为1-2级东风转东北风,天气情况为晴天,能见度为良好。证明案发当晚天气晴朗,能见度良好。张

阳能够看到程明跑人湖中,应当预见到张阳具有落水以及溺亡的可能性。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护人1:对于该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存在异议,公诉人声称这份关于天气状况的情况系公安机关从东江县气象局调取,但是,请合议庭注意,该情况说明既然系气象部门出具,本应加盖证明单位气象局的公章。而此情况说明的落款单位却是侦查机关东江县公安局,显然是不合程序的。另外,被告人张阳已表示其追到湖边看到程明跑了20米左右,这是其能见范围,毕竟是晚上,公园湖边又没有照明设施,不应对被告人张阳的视力提出超乎常人的过分的要求。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见案件材料第8页,证明尸体被发现时的具体位置及尸体当时的具体情况。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护人1: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1:东江县南湖公园现场平面示意图,见案卷材料第9页,证明南湖南岸靠近东江县人民法院和公安局,程明长期居于本地应该知道这一情况,所以程明为了求助想湖南岸跑去是符合逻辑的。

审判长:辩护人质证。

辩护人1:从示意图可知南湖南岸与东江县人民法院和公安局之间存在难以跨越的障碍物,

既然程明长期居于本地相比对这一情况亦应该知晓,所以公诉人关于程明冒险跑向南岸的说法是说不通的。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尸表检验表面程明身体存在多处挫伤和损伤,证明张阳在追赶程明过程中存在对于程明的殴打行为。DNA检验证明死者为程晓,康淑芬的亲生儿子,系本案死者程明。解剖检验证明程明死因为溺死。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质证意见。

辩护人2:辩护人对于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为防止尸体腐败等造成尸体状况改变,尸体检验应该在尸体被发现后及时进行,一般为7天之内。本案中尸体发现日期是2月24日,但尸体检验日期为3月14日,距离尸体被发现已有18天。这样长的时间,尸体的有些状况会发生改变,不利于得出客观准确的鉴定意见。另外,根据法医学鉴定要求,对于怀疑溺死的尸体,除了要进行常规尸体检验和排除中毒等之外,还必须要进行肺脏的组织学检验、血液生化检验、硅藻检验等。在此基础上结合案情才能得出结论。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只进行了常规尸体检验和中毒排除,而未进行其他必要的检验,因此其“程明符合溺死”的鉴定意见并不客观真实。另一方面,对于程明尸表的伤口,鉴定意见书没有表明系张阳殴打所致,不能排除这些伤口是由程明摔倒或头天晚上李佳媛挣扎反抗或其他原因造成。并且,程明的死亡时间这一关键事实本案也无法证明。

公诉人:公诉人对于尸体检验鉴定书发表补充意见,根据解剖检验,胃内容200毫升,可见成型的粉条、米粒、菜叶及肉食。根据医学实践经验,如果饭粒、蔬菜外形较完整,乳糜减少,只有少量食物进入十二指肠,则一般应当是在饭后1-2小时内死亡,所以本案中程明的死亡时间应该为饭后2小时左右。

辩护人2:公诉人这一回应,只是证明程明的死亡与其最后一次进餐时间这两个时间点之间的时间段为2小时,两个时间点控制的时间段,知其一点方能知其另一点,但程明最后一次进餐的时间点不能确定,那么其死亡时间也无法确定。另外,辩护人提请合议庭注意,鉴定意见本身由专业机构对专业问题进行解读,公诉人只能对其结论性意见予以引用,而不可再行推测。辩护人回应意见发表完毕。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1:接下来公诉人将举示本案的第三组证据。

该组证据包括四份被告人张阳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该组证据证明被告人对程明骚扰李佳媛这一事件进行了不当处理,自认为程明的死亡结果可以避免,没有采取进一步的搜救措施,导致了程明死亡的结果。第三组证据举证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护人2:对该组证据中第1、3、4次讯问笔录合法性存在疑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而该组证据的第1、3、4次讯问笔录均无张阳的法定代理人在此,故应排除。仅存的第2 份证据也无法证明张阳预见到程明的落水和死亡。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2:接下来公诉人将举示本案的第四组证据。

该组证据包括赵乐、李佳媛的证人证言和张阳、赵乐、李佳媛的辨认笔录和现场平面示意图。

首先是赵乐的证人证言,公诉人在此申请赵乐出庭作证,请审判长准许。

审判长:请证人赵乐出庭。

审判长:请证人坐下。

审判长:证人赵乐,讲一下你的身份情况。

赵乐:我是1999年7月13日生的,汉族,出生在东江县玉兰路22号,高中文化,是个学生。审判长:证人赵乐,今天在法庭上,你对你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是否听清

赵乐:听清楚了

审判长:请公诉人向证人赵乐进行询问。

公诉人2:证人赵乐,下面由公诉人向你提问,请你如实回答。

赵乐:好的。

公诉人2:证人赵乐,你认识程明吗

赵乐:听说过,没有接触过。

公诉人:你能具体说说当时情况吗

赵乐:上个月23号中午,我当时在市里接到张阳电话,张阳说今晚要去南湖公园找那个打他女友的男的,然后,我立刻赶到县上的南湖公园与张阳见了面。然后我俩就在公园内一个比较暗的角落等着。9点多的时候,看见李佳媛和那个姓程的男子来了,他们直接去了钱柜歌厅西侧的厕所,李佳媛进厕所了,那男的没去往厕所南边走了。然后张阳让我从后面绕到木桥那边等着,我站在木桥上很远看见,张阳向对方跑去,然后对方发现了他,他说对方顺着湖上冰面往南跑掉了。我听后对他说你别下去追,估计冰面不结实,然后我们从木桥绕到对面去看,到了对面找了半天没有发现人,发现这边岸边没有结冰,我说是不是掉到水里了,但当时我们又猜对方是不是又趁机往回跑了或者往东边跑了,所以就往东侧找了一下,

公诉人2:程明跑到湖面上后,张阳做了什么

赵乐:他说“淹死你”

公诉人2:案发当时,能见度如何

赵乐:不知道,但是,我当时站的位置,没有办法看到河面上发生的事。

公诉人2:你如何判断出南岸湖面没有结冰

赵乐:我跑到南岸湖面去看了。

公诉人2:当你提出程明可能掉进水里时,张阳的反映如何

赵乐:

公诉人2:好的,审判长,公诉人的发问到此结束.

审判长:被告张阳,你对证人赵乐有什么想问的吗

张阳:没有了

审判长:辩护人询问证人

辩护人2:证人赵乐,现在辩护人向你询问,请你如实回答。

赵乐:好的。

辩护人2:你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是否属实

赵乐:全是真的。

辩护人2:3月23日晚上你为什么要陪张阳去找程明

赵乐:张阳是我好哥们,他女朋友被欺负了,我必须得挺身而出啊。

辩护人2:所以是你主动提出要陪张阳去找程明的对吗

赵乐:不是,是张阳要我陪他去的。

辩护人2:是吗请合议庭注意案卷材料第29页,赵乐询问笔录“然后张阳说今晚要去南湖公园找那个男的,我怕他一冲动出事,就说我陪你去。”证人赵乐,你如何解释

赵乐:我是这样说过,但是你们想想,如果张阳不是要我陪他去,他自己直接去就好了,还给我打电话干嘛遇到这种事情,他给我打电话意思就是让我陪他去嘛。

辩护人2:证人赵乐,你和张阳到南岸之后是否看到或听到什么动静

赵乐:没有,很安静。

辩护人2:当时你觉得程明是否可能落水

赵乐:是的,我看南岸湖面没有结冰,我就这些想了,我还和张阳说了呢,我说是不是掉水里去了。

辩护人2:你始终认为程明落水了吗

赵乐:这边没有结冰,程明跑过来就没人了,肯定是落水了嘛,但张阳就是不听我的。辩护人2:赵乐,请你想清楚了再回答,你是否始终认为程明已落水

赵乐:是的。

辩护人2:赵乐,你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是否属实

赵乐:我说过了,都是真的。

辩护人2:案卷材料29页证人赵乐询问笔录中,在你和张阳怀疑过程明落水之后,你又说“看不见水上有什么东西,也没有听见有什么动静。当时我们猜对方是不是又趁机往回跑了或者往东边跑了”,所以,到最后你也认为程明没有落水,而是趁机往回跑了。你如何解释

赵乐:刚才我没有说清楚,我只是说具有这些可能性而已,程明可能落水了,也可能往回跑了。

辩护人:你们未发现程明后,你们是怎么做的呢是否发动了其他人寻找程明呢

辩护人:距离程明还有一百米时,你认为此时的程明很难从你们的掌控范围逃出去

辩护人:张阳和你说了这件事后,是否说了要怎样处理这件事呢,是否说过要杀了

程明这样的话呢

辩护人:你对张阳说可能程明掉进水里了,张阳的反应是什么呢

辩护人:公园门口是否立有牌子说明湖面不结实,不要行走之类的提示呢

辩护人:程明跑到湖面上后,张阳是否有进一步追赶的计划,把程阳逼进湖面深处,

想要淹死他呢

辩护人:张阳在看到程明跑到湖面上后是否有喊他回来,给予救助的表现呢

辩护人:那天的能见度如何呢

辩护人2:审判长,辩护人询问暂时到此。

审判员2:证人赵乐,现在合议庭问你几个问题。在张阳要你和他一起去找赵乐的时候,他是否表示出想要用暴力让程明屈服的想法

赵乐:他没有明说,但是,这显然是不言而喻的,不然他叫我去干嘛。

审判员2:证人赵乐,如果有需要,你是否会帮助张阳实施暴力行为

赵乐:我……应该会,在旁边稍微帮着点,看着点,毕竟我们的是好哥们。

审判员2:好的,我的问题问完了。

辩护人1:审判长,辩护人申请补充几个问题。

审判长:可以。

辩护人1:证人赵乐,你如何知道张阳要用暴力使程明屈服这样的想法

赵乐:张阳就是那样说嘛。

辩护人1:在你的询问笔录中,你说“见面后我问你准备怎么办,他说口头教育一下,对方如果耍横就吓唬他一下,别的没说啥。”为何你现在又说张阳就是想用暴力使程明屈服。赵乐:张阳这个人的性格我了解,发生这样的事他绝对会动手的。

辩护人1:所以不是张阳这样说的,而是你推测张阳会那样做

赵乐:我是有依据的。

辩护人1:审判长,辩护人发问完毕。

审判长:带证人赵乐退庭。

审判长:公诉人对于赵乐的证言有无总结意见

公诉人2:通过赵乐的证言可以证明,被告人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出于过于自信,认为程明死亡结果可以避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并且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过失行为,该过失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存在异议

辩护人2:对于赵乐的证人证言,辩护人发表三点意见。一、证人赵乐的证言属于孤证,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二、证人赵乐为本案同案犯,存在借机向张阳推卸罪责的嫌疑;三、通过刚才的法庭询问,证人赵乐的证言存在多处前后矛盾之处和推测性证言,综上,辩护人对于对于赵乐证人证言的意见是:不予采纳!

审判长:辩护人对于该组证据中的其他几份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1:没有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公诉人:李佳媛的证人证言,公诉人在此申请李佳媛出庭作证,请审判长准许。

审判长:请证人李佳媛出庭。

审判长:请证人李佳媛坐下。

审判长:证人李佳媛,讲一下你的身份情况。

李佳媛:我是1999年7月13日生的,汉族,出生在东江县玉兰路24号,高中文化,是个学生。

审判长:证人李佳媛,今天在法庭上,你对你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是否听清

李佳媛:听清楚了

审判长:请公诉人向证人李佳媛进行询问。

公诉人2:你认识程明吗

李佳媛:认识,通过我前男友周唯认识程明的。

公诉人2:什么关系

李佳媛:只是见过几次,前些时候的一天晚上他在我家楼道内差点强奸我。

公诉人2:你把事情经过讲一讲。

李佳媛:程明是我前男友周唯的朋友。2011年12月我和周唯分手后,程明频繁地给我打电话说他喜欢我,他还说我和周唯在一起时他就喜欢我,只是碍于情面没有表达,我当时没有接受他。2016年2月下旬,程明连续两三天来接我放学,我跟他说我和张阳在一起了,他还是每天晚上等着接我放学。之后一天晚上我放学后自己打车走了,晚上9点多,程明给我打电话,我没有接,把他设在黑名单了。过了一天晚上10点左右我回家上楼,见程明从楼上下来。然后他用一只手掐我的脖子说“你去哪儿了”,他掐了我好几次,都被我给挡开了,我说“我要回家”,他把我我按在墙上说“亲一下再走”,他就用嘴

亲我的嘴,我来回扭头不让他亲,我还把他的嘴给咬伤了,他就松开我用手擦了一下嘴,看到有血,他就急了,把我按在墙上,用手伸到我的衣服里面摸我胸部。我想往楼上跑,他又把我拽住,把我按倒在楼梯上,趴在我身上,用手往下拽我的裤子,当时我用脚踹他、用手抓他的脸,他对我说“你再动,我在这就把你强奸了”。我央求他说“求你别这样,你这样的话我们就没有任何可能发展了,我还会报警。”然后他就没有拽我裤子了,我看他停下来了,我就继续说,我知道你喜欢我,你要是好好说的话还有可能,要是这样对我就别想了。然后过了一会他就起来了,他说“明天我会约你出去,你不许跑。”我就答应了,然后他就走了。我当时是骗他的,我害怕他真的强奸我,为了缓住他才那么说的。

公诉人2:之后你怎么做的

李佳媛:回家之后我发短信把这事告诉张阳。张阳说“这小子混得很可以的嘛,敢无视我的存在,我的女人都敢动”,我说他明天还要约我出去,张阳说到时候告诉他约在哪里,他去会会程明。第二天,程明打电话约我去南湖公园,我就告诉了张阳,张阳让我到时候去公园厕所,他到时候会去和程明处理这件事。晚上9点10分下晚自习后,程明到学校附近等我,我俩打的去南湖公园,进了公园大门我们往西走,到了厕所门口后我说“我要去厕所”,程明说他在前面湖边等我,然后我就进厕所了。在女厕所呆了有3、4分钟的时间,我想出去看他们谈的怎么样。我出厕所门张阳追着程明往远处跑,我就往湖边走,我走到湖边时没有见到人影。过了大概5分钟左右的时间,张阳打电话说“这小子跑了,我们还追呢,你先回家吧”,我就往家走,刚回到小区门口,张阳又给我打电话说“程明可能顺着冰面跑了,你先别回家,以免他在你家门口堵你,你回公园我们见了再说”。我回到公园后就给程明打电话,程明的电话打不通。

公诉人2:证人李佳媛,,去找程明是你自己的意思还是张阳让你去的

公诉人2:证人李佳媛,你是什么时候知道程明死亡的消息的

公诉人2:在知道程明死亡的消息后张阳有没有跟你说过什么

公诉人2:好的,审判长,公诉人的发问到此结束。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公诉人:没有了。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举证

辩护人1:不需要。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发表总结意见。

公诉人1: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来说,以上证据表明,程明具有现实溺死的死亡后果,该后果的产生是由于被告人的追赶,二者之间具有间接关系,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来说,被告人张阳已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观要件来说,以上证据证明了被告人张阳轻信程明能够避免溺死的危害后果,是属于由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综上所示,以上五组证据证明了张阳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总结质证意见。

辩护人1:谢谢审判长。第一点,被害人年龄高于被告人,同时被害人精神状况正常,所以被害人应该可以判断自己行为的后果。第二点,从案发时张阳、程明的行走路线中可以看出张阳追赶程明时程明可选择的奔跑范围广,方向多。第三点,张阳虽然认识到跑上湖面的危险,但是以他当时的认识程明是绝对不会跑上冰面的,程明跑上冰面对他来说是意外事件。第四点,湖周围没有照明设施,正是这些因素决定了张阳在看不清程明身影,在听不到声响的情况下以为被告人逃走了或者返回了。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进入法庭辩论程序

法庭辩论

审判长:下面请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1:一、通过法庭质证,本案各证据之间彼此关联,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被告人张阳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并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二、被告人张阳违法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构成。

(一)张阳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主体,张阳现年17周岁,无精神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能够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符合本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二)张阳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通过法庭质证,公诉人已证明张阳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张阳对程明死亡结果的发生负有过于自信的过失责任。

(三)张阳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张阳的行为间接导致了程明溺死的危害后果,即,侵犯了程明的生命权,符合本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四)张阳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导致了致人死亡的结果且该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诉人在对张阳主观罪过的分析时已经证明张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先行行为可能使程明跑入湖中以及程明跑入湖中后可能造成溺死的危害后果,具有救助程明的作为义务且其有通知他人救助的能力,但其因过于自信程明不会溺死而未实施有效的救助导致程明的死亡,因此,张阳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方面。

综上所述,公诉人认定本案被告人张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

审判长:下面请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国家公诉人:

兰法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阳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张阳的辩护人。庭前我们认真仔细了解了案情并查阅了卷宗,现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阳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如下:

1、被告人张阳的行为根本不具有一般社会认识上导致结果发生的实质危险,程明跑向冰面及后来的失踪实质上并不由被告人的追赶行为引起,所以被害人失踪之后被告人也不存在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本案中,张阳在案发当晚并没有殴打程明的想法和行为,

伤害行为导致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应如何定性

一、基本案情 陈某与林某系妯娌关系,两人素有嫌隙。某日,陈某与林某在路边相遇因口角发生纠纷,后互殴,林某先抽出一把伞欲殴打陈某,后陈某将伞夺下,并用该伞击打林某手部、头部数下,林某被打后倒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经法医学检验鉴定,林某系因高血压导致颅脑出血死亡,吵架、殴打是死亡的诱发因素。 二、分歧意见 在该案的审查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陈某是否应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存在以下四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林某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本案中,导致被害人林某死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法医鉴定认为,吵架、殴打是被害人死亡的诱因,诱因和直接原因不同,死亡结果与被害人自身患有高血压这一因素是分不开的,不能确认嫌疑人的击打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与林某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本案应属意外事件,犯罪嫌疑人陈某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理由:陈某用伞击打的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林某死亡的结果,但是陈某主观上无法预见到林某患有高血压,也无法预见到其击打行为会诱发林某的高血压导致颅脑出血死亡,该死亡结果完全出乎陈某的意料,该死亡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应定性为意外事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陈某用伞对被害人林某手部、头部击打数下,其主观上应该能够认识到该行为可能会对被害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虽然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超出其本人的主观意愿,但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过失致人死亡罪》(精)

过失致人死亡罪 1.法条竞合 本罪与其他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如交通肇事罪、医疗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的关系,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 2.罪数问题 (1将过失致人死亡作为结果加重犯的情形:故意伤害罪致死,强奸罪致死,绑架罪致死,非法拘禁罪致死(指拘禁本身的暴力致死,抢劫罪致死,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死,虐待罪致死。 【注意1】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的特殊点:被害人自杀也属于加重结果。虽然犯罪的基本行为与被害人自杀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是刑法将被害人自杀仍视为两罪的加重结果。 【注意2】侮辱罪、诽谤罪、遗弃罪,没有把过失致人死亡规定为法定的加重结果。 (2将过失致人死亡拟制为故意杀人罪,请参见故意杀人罪的内容。 (3将过失致人死亡拟制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第333条第2款规定,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论处。这里的造成伤害是指过失所为。过失致人重伤,定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4将过失致人死亡与基本犯罪行为择一重罪论处:根据司法解释,抢夺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触犯抢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择一重罪论处。 (5将过失致人死亡罪作为防卫过当的结果。

例1,甲暴力干涉女儿的婚姻,女儿和男友被逼无奈,相约自杀而亡。对甲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论处。 例2,乙聚众斗殴致人死亡,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006-2-56】下列哪些行为不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A.甲遭受乙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防卫过程中一棒将乙打倒,致乙脑部跌在一块石头上而死亡。法院认为甲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应以防卫过当追究刑事责任 B.甲对乙进行非法拘禁,在拘禁过程中,因长时间捆绑,致乙呼吸不畅窒息死亡 C.甲因对女儿乙的恋爱对象丙不满意,阻止乙、丙正常交往,乙对此十分不满,并偷偷与丙登记结婚,甲获知后对乙进行打骂,逼其离婚。乙、丙不从,遂相约自杀而亡 D.甲结婚以后,对丈夫与其前妻所生之子乙十分不满,采取冻饿等方式进行虐待,后又发展到打骂,致乙多处伤口腐烂,乙因末能及时救治而不幸身亡 解析:A项中,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罪名。一般情况下,致人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致人重伤的,定过失重伤罪。对防卫过当一般按过失犯罪处理,法律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选项A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致人死亡,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故A不应选。B项中,行为人在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因为拘禁的方法不当而致人死亡,是结果加量犯。这种情况仍然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故B应当选。C项中,被害人自杀也属于加重结果。D项触犯了《刑法》第260条虐待罪,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系故意犯罪。故D应当选。正确答案为BCD. 版权声明

【案例故事】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的主观认定

【案例故事】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的主观认定 2014-03-22 李绎法大刑事辩护研究会 案情: 2013年某日,被告人张某驾驶重型货车在某工业园区建设工地上运土。在张某将土运至指定地点进行卸倒的过程中,张某驾车一边前行一边卸土,因车头被压至翘起致未能看到车前,导致车轮将正在车旁边捡破烂的村民王某当场碾死。经法医鉴定:死者王某系车辆碾压头、胸、腹部,导致脏器挫碎而死亡。 案发后,检察机关以张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分歧: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案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正确。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

事罪)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事故发生地位建设工地,属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被告人张某驾驶大型货车作业的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造成一人被碾压致死的危害结果,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其行为明显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故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张某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不当,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从客观上看,被告人张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了一人死亡的结果。但认定被告人张某在主观上存在过失不当。尽管在民事赔偿上不排除张某负有赔偿责任,但刑事上不具有可罚性,宜对张某宣告无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1、过失犯罪的概念及基本内容

故意杀人刑事辩护律师,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杀人刑事辩护律师, 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杀人刑事辩护律师,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虽然不是主观上想杀死对方,但是也是犯法的,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当然过失杀人罪的量刑也是比故意杀人要低的,那么,过失杀人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由程林律师来为您答疑。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如何量刑? 刑法对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罚,规定了两档刑罚:对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也就是说,过失致人死亡,除法律的一般规定外,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根据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的原则,对于刑法另有特殊规定的,一律适用特殊规定定罪处罚。如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失火、过失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害方法致人死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的规定等。 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向故意杀人行为转化的问题 1、行为人过失致人重伤,客观上被害人已经达到无法救治、必然死亡的程度,由于行为人误认为只造成了重伤,为逃避罪责而逃之夭夭,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基于过失行为而负有紧急抢救的义务,如果及时进行抢救,虽然被害人仍然死亡,行为人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行为人故意逃避抢救义务,主观上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行为人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均发生了由过失致人死亡罪向间接故意杀人罪的转化,应以间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已经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自己只认为被害人受了重伤并因怕被害人事后揭露其罪行,而故意实施杀害已经死亡的被害人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其后面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应对其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从上文我们可以知道我们知道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的,法律上的规定有两档标准。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另一个则是在三到七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 程林律师具备医学、法学双重职业背景,多年从事临床及人身伤害案件的诉讼代理。从专业视角从事复杂性人身伤害刑事案件的辩护和代理。 程林律师对于混合型复杂型人身伤害案件及医疗纠纷提供熟练的解决方

刑法学总论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共3题,共计40分) 1.张某案(本题12分) [案情]张某(女)与李某系夫妻,林某(男)系李某的同事。张某因怀疑其丈夫李某有外遇,为弄清真相,遂找到林某了解情况。1998年7月22日上午,张某给林某打电话,让林某来家中,要与李某对质当面核实此事,林某应邀前往。当日下午2时许,林某来到张某家中,当得知李某外出未归时,遂对张某进行语言调戏、拉拽,张某表示反对。林某仍继续纠缠。张某借口喝水而脱身,去另一房间取出一把小宝剑(金属制工艺品),藏在身后回到原房间。当林某再次调戏,实施强行亲吻、搂抱、拉拽等侮辱猥亵动作时,张某手持小宝剑朝林某的腹部猛捅一刀,致林某倒地丧失行动能力。隔了一会儿,张某见林某倒地挣扎,又朝其胸部、背部等处连捅二十余刀,林某因心脏被刺破当场死亡。林某不再动弹,张某即委托李某之嫂报警,公安机关遂到张某家中将等候的张某抓获。归案后张某如实陈述了事情经过,但认为自己杀坏人没什么不对的,拒绝认罪和悔罪。[问题](1)张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为什么?(8分) (2)如果张某构成犯罪,具有哪些法定量刑情节,应当如何处罚?说明理由。(4分) 答案:故意杀人罪防卫过当——扎腹部事后防卫 法定情节:自首、防卫过当 2.吴甲致吴乙死亡案(本题14分) [案情] (1)吴甲曾因抢劫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8年1月2日,在有期徒刑执行3年整(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为2年整)时被假释。 (2)1999年3月13日,吴甲因李某欠其借款未还一事,酒后到李某家索要欠款,而与李某发生口角。吴甲为报复李某,即到其父亲吴乙家的院内拿了一根铁棍(长140厘米,直径5厘米)。吴甲回来后,见其李某与吴乙站在路上说话(两人相距约1米),便手持铁棍向李某奔去。吴甲之弟吴丙见状过去阻拦,吴甲遂在距离李某约3米远的地方朝李某的头部抛出铁棍。李某慌忙躲闪,铁棍飞过李某,正好击中吴乙的头部(左颞部),吴乙在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 (3)吴甲对造成父亲死亡悔恨不已,先是去村委会投案,后因惧怕处罚在公安人员到来之前逃走,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1999年6月3日,吴甲被抓获。 [问题](1)对于吴甲致吴乙死亡一案,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其犯罪形态(既遂、预备、未遂、中止)为何?说明理由。(6分) (2)吴甲是否构成累犯?说明理由。(4分) (3)如果吴甲致吴乙死亡的犯罪行为应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则法院对于吴甲应当如何决定总和刑期(数罪并罚)?(4分) 答案:杀人罪既遂——打击错误 不构成累犯——假释期间犯新罪 撤销假释,先减后并,(5——3年)并10年,并罚得出的刑期为需要继续执行的刑期。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过失致人死亡案件

模拟法庭 1

ht t p: //t s . hncour t . gov. cn/vi deo/det a i l /cour t /1453/i d/155452 案由:过失致人死亡罪 开庭时间:2016 年 5 月 3 日开庭地点:第 一法庭,第一次开庭合议庭人员:审判 长:审判员: 书记员: 开庭前的准备阶段 (书记员就位)书记员:请肃静,请公诉人、被告辩护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被告辩护 人、辩护人入庭就坐)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 哗、吵闹;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三、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六、将通信工具置于无声状态,不得接听,不得将审判经过在朋友圈和微博进行发布;七、审判人员入庭、退庭及宣判时应当起立。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全体起立完毕)。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坐定)。请全体坐下。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康磊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的公诉人被告辩护人已到庭,被告已提到候审,有关诉讼参与人已在庭外候传,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2

宣布开庭阶段 审判长:许昌市平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康磊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现在开庭(敲法锤)。传被告人康磊到庭。(1 名法警从庭外到书记员处拿传票,到庭外传被告人。2 名法警带被告人到庭,待被告人在被告席位上站定后,打开被告人的手铐,站在被告人身后值庭) 审判长:现在核实被告人康磊的身份。被告人你的姓名? 被告人:我叫康磊 审判长:是否有曾用名? 被告人:没有审判长:出 生日期?被告人:1980 年 4 月20 日审判长:出生地? 被告人:出生于河南省许昌市平原区审判 长:你的民族? 被告人:汉族审判长:文 化程度?被告人:初中程 度审判长:你被捕前的职 业?被告人:摩的司机审 判长:家庭住址? 被告人:河南省许昌市平原区刘家大堰 8- 405 号审判长:之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没有审判长:你什么时候被刑 事拘留?被告人:2015 年 5 月 24 日审 判长:什么时候被逮捕?被告人:2015 年 5 月 31 日审判长:因为什么事?被告 人:他们说我过失致人死亡。 3

过失杀人怎么办 失杀人罪辩护词

过失杀人怎么办失杀人罪辩护词 摘要:过失杀人罪辩护词、过失杀人怎么办?下面漳州刑事案专业律师来为我们专业解答,欢迎阅读: 网友咨询: 在打斗中不小心致人重伤,进了医院救治不了死亡,请问我这样能算过失杀人罪吗?过失杀人怎么办?过失杀人要怎么辩护? 漳州刑事案专业律师答:过失杀人怎么办? 1.建议自首。 2.积极和受害人沟通,积极赔偿,以求达到谅解。 3.找个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帮你做辩护【在线查找律师】 过失杀人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受被告人田某的委托作为其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详细的查阅了案件材料,结合对证据出示、质证、调查情况,特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田某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田某自2014年10月21日下午发生事故后,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犯罪情节属于较轻,应判决有期徒刑执行缓刑刑罚。 其理由如下:1、事件发生后被告人田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尽管张没有被抢救过来,但为实施抢救赢得了时间。2、在死者张死亡后被告人的亲属积极和受害人家属协调赔偿问题,尽管至今没有协商成功,是因为受害者亲属要求数额过高而被告人家依法无法承受才造成这种局面,被告人田某却表现真诚调解的愿望。3、受害人本身存在明显的过错。案件发生的时间是2014年10月21日下午两点四十分三点左右,受害人的工作范围是开筛煤机和捡拾煤块(见德州瑞和煤业有限公司辛某的证言),此工作范围和铲煤工作区域较远,但是事故发生的当天中午死者为何到了铲煤的工作区域,主要原因是死者中午喝酒,造成行为控制能力降低,错误进如铲煤区域。4、对于死者张误入铲煤工作区域的过程被告人田某根本无法预见。5、按照正常工作状态绝不会发生此案。6、被告人田某为人忠厚、工作中追求进步、没有犯罪前科也没有违法记录。7、本案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也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 鉴于本案实际情况,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并且受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等因素依法判处被告人缓刑。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题库4-1-8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题库4-1-8

问题: [多选]犯罪预备的特征是 A.主观上有犯罪故意 B.客观上实施了犯罪的预备行为 C.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D.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 E.为进行犯罪准备工具

问题: [多选]甲仇恨乙,某日甲误将碱面当毒药投入乙的水杯中,乙喝后安然无恙。甲的行为属于 A.意外事件 B.对象错误 C.手段错误 D.故意犯罪 E.犯罪未遂

问题: [多选]下列关于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关系说法正确的有 A.未遂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之发生 B.是否着手不同 C.犯罪未遂可有预备未遂,犯罪中止则无 D.有无犯罪结果不同 E.自动防止犯罪结果的情况下,既有可能成立犯罪未遂,也有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https://www.360docs.net/doc/d09629281.html,/ 二次元图片

问题: [多选]下列行为中属于犯罪预备行为的是 A.甲提刀尾随乙欲抢劫,因有车经过,使甲未得逞 B.乙为盗窃财物而进行实地考察 C.丙守候在乙必经之路意图杀害乙 D.丁扬言要杀害戊 E.甲欲杀乙,在日记中详细地描述了准备作案的计划

问题: [不定项选择]下列情况中,属于犯罪中止的是 A.过失致人重伤后马上将受害人送往医院抢救 B.去盗窃的途中发现屋里有灯光而返回 C.将挪用的用于营利的资金悄悄还上 D.毒害他人之后良心发现,乘毒性未发作将被害者送往医院抢救,但被害者仍然死亡 E.甲与邻居乙吵架,盛怒之下甲持枪来到乙家中欲枪杀乙,第一枪未击中,此时甲复又心中不忍,念及邻居感情,遂放弃回家

程振贤过失致人死亡案辩护意见 第 号赛队

“法源杯”第四届全国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 辩 护 词 【第4号参赛队】

程振贤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 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和《律师法》第28条第3款之规定,我们受江山市衡平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本案被告人程振贤家属的委托,经程振贤本人同意,担任其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们依法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会见了程振贤,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听取了公诉机关的意见,对本案事实已经有全面的了解。辩护人对本案中张龙的死亡表示遗憾,对张龙的家属表示慰问和同情。然而,依据本案现有事实,进行法律分析,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程振贤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首先,辩护人需要指出起诉书中存在的几点错误:第一,起诉书认定案发地为“路口”错误。侦查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的文字描述和所附现场图,及程振贤讯问笔录中供述的事故发生地点,明确案发地为小潭高中斜坡处的路口南几十米左右,而在道路交通管理实践中“路口”是指两条或多条道路平面交叉重合的部分及人行横道部分,故起诉书对案发地的认定出现错误;第二,起诉书认定“因车速过快,被告人程振贤避让不及”错误。此种表述完全忽略小货车违章停放,妨害其他车辆通行这一事实,即忽视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最直接的外界因素。这一因素,对本案程振贤应当承担的责任分配和最终的行为定性的准确判断产生重要影响。 一、起诉书认定程振贤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程振贤存在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驾驶行为 公安部发布的国家标准(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根据车辆驾驶人员饮酒驾车时,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在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后,未对程振贤作酒精浓度测

过失致人死亡罪,如何判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如何判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那么与故意杀人罪相比,过失致人死亡罪,该如何判定呢? 相关案例 2008年10月5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郝生林驾驶牌号为沪H26637的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在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嘉松中路4777号物流公司集散地内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致使其驾驶的货车撞击该场地内骑自行车的被害人解祝英,造成被害人解祝英颅脑损伤而死亡。 案例分析 被告人郝生林驾驶轻型厢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致使其驾驶的货车撞击到该场地内骑自行车的被害人解祝英,这些事实已经由被告人本人和证人的证实,可见被告人在这里的主观心态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本应意识到但实际上并没有意识到场地内有骑自行车的被害人解祝英时,就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这种疏忽大意的过失直接造成被害人解祝英颅脑损伤而死亡,死亡在这里就是损害,而能够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情况下损害也只能是死亡。 相关法律 《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知,过失犯罪要根据是否有法律规定来确定是否负刑事责任,如果有规定的,则承担,没有规定的,则不承担,一定不要一刀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应属于情节较轻的范围,虽然造成了致人死亡的结果,但是被告人犯罪后及时向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述事件的细节,并极力地补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最大限度地弥补了致人死亡带来的损害,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内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在本案中,法院对被告人适用了缓刑,应该说也是正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纵然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害人之心,但还是使得一条生命从时间消逝,因此我们平时生活中一定要注意,对自己行为要有所衡量,不要等事情发生之后,追悔莫及。

《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焦鹏

《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词》焦鹏 案情简介:被害人崔某于2009年11月27日下午,醉酒驾车在街上遇到陈某某,对陈某某进行恫吓,扬言要致陈某某于死地。陈某某打电话向其孪生哥哥陈甲及堂兄陈乙求救。后陈某某驾车离开,被害人崔某某纠集多人绕路迎面截住陈某某,将陈某某从车上拽下殴打。陈甲和陈乙赶到现场,见到被害人崔某某及数名同伙正在殴打弟弟陈某某,遂加入战团,双方撕打在一起。混乱之中,陈甲用利器将被害人崔某某刺伤,后陈甲离开现场。崔某某当晚经抢救无效死亡。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将被告人陈甲诉至法院。陈甲在案发次日中午于家人的陪伴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且其家人主动向被害人家属道歉,表示愿意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在法官的主持下,就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达成调解意见,陈甲家人赔偿被害人家属100万元。 另查,被告人陈甲曾于2011年12月19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于2006年7月14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起诉后,被害人家属不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开庭时,公诉人当庭给出对被告人陈甲处以无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开庭后,经过合议庭合议,采纳了辩护人大部分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诉讼各方对判决均未提出异议,一审判决生效。 《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节选

鉴于被告人认罪及全案的证据情况,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持异议,但是辩护人不同意公诉人给予被告人无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应在有期徒刑幅度内进行量刑,并且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综合考量各量刑情节的调节率,本案可以在有期徒刑5年至有期徒刑10之间量刑。具体理由及意见如下: 一、关于量刑起点以及基准刑的确定 根据2010年10月1日开始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量刑步骤的第一步为“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结合本案案情,能够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应该在《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同时根据《指导意见》关于常见犯罪量刑起点的规定:“有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情形,可以在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本案中被告人并不具备应当处以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例外条件。《刑法》第234条明确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与致人死亡的后果两个客观方面的要件。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与之相符,符合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但被告人没有其他可以提高量刑起点的证据与事实。

过失致人重伤案辩护词

过失致人重伤案辩护词 过失致人重伤案辩护词要写一、上诉人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二、一审判决关于上诉人与二原告人承担民事责任比例的认定错误。 过失致人重伤罪,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在刑法里处于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不对本罪负刑事责任。在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后,应该如何进行辩护?请看下面一篇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一审辩护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庭审调查。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卷宗材料,参加开庭审理,我已对本案有了比较清楚的了解,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罪名没有异议,但纵观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存在以下几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希望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在莱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如实陈述了案件的全部事实,当得知案件由交警支队转交到莱城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并已立为过失致人重伤案以后,立即主动到花园派出所投案接受调查。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投案,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张某某系过失犯罪,且已经尽到了谨慎驾驶和危险提示的义务。 一般人都不知道叉车不属于机动车,而属于特种车辆,需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即使是交警也无法立即确认这一点;被告人张某某在购买该车辆时,卖方没有告诉他驾驶叉车需要特别操作证,也没有按法律规定附随文件;被告人张某某自1989年取得A1A2驾驶证,一直开车,有着丰富的驾驶经验。按照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对照表,持有A1A2驾驶证可以

法硕考研刑法罪名解析 过失致人死亡罪

2017法硕考研: 刑法罪名解析:过失致 人死亡罪 人们常说时间就是金钱,时间就是效率,合理利用时间是每个人的愿望。记忆本身也是建立在时间的基础上的,合理的利用时间,选择最佳时间记忆,将会大大的提高我们的记忆效率,增强记忆力。凯程法硕高端辅导班是您成就法硕理想的必要选择。 概念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1] 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 2、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 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该过失是针对死亡结果而言。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本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本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索;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3、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主体要件

聚众斗殴转化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辩护词(从无期以上到15年有期徒刑)

辩护词(网络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燕某某父亲的委托,并经得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燕某某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及管辖权有异议。现就被告人在聚众斗殴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情节及具有从轻、减轻情节发表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指控被告人燕某某故意伤害罪的定性和管辖权存在异议。 本案从被告人投案自首到侦查、起诉阶段都是依照聚众斗殴罪进行的。根据被告人燕某某在聚众斗殴中的地位和作用,起到的是帮助、辅助作用,为从犯,只应当对其参与的犯罪并根据其地位和作用承担责任,不应当对聚众斗殴罪的全部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尤其是不应当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不适用罪名转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被告人燕某某所涉罪名为聚众斗殴罪,而非故意伤害罪,本案不宜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被告人在本案中起到的是帮助、辅助作用,是从犯,不是本案聚众斗殴犯罪的首要分子,不应被认定为主犯。 本案是一起极其特殊的案例,如果不仔细分析案情,被告人很容易被认定为本案的首要分子。辩护人经认真细致地阅读了全部卷宗、两次到昆山市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查阅参考相关判例以及刑法学专家对共同犯罪的论述,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从本案整体

上考量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和特征,不难看出:被告人燕某某先因劝架不成,后又被动地参与到犯罪中来,对主要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其主观恶性小,人身伤害及社会危害程度小。 (一)本案犯意的发起者、教唆者、纠集者、组织者和实行者是同案犯刘某,不是被告人。同案犯刘某受到被害人方寻衅滋事无故殴打后,为了报复对方,主动电话给被告人燕某某让其帮忙打架,同案犯刘某行为性质为组织、教唆行为,被告人燕某某是“被组织者、被教唆者”,被告人燕某某一开始并没有参与到犯罪中来,假托“在昆山,回不去”,事实上不想参与到犯罪中来。 恳请合议庭高度关注一个事实,在本案聚众斗殴事件发生之前,被告人就有三次机会不参与到打架事件中,从而断开与聚众斗殴事件的联系。第一次,是在同案被告人刘某在给被告人打的第一个电话时,被告人没有想参与到打架中来,相反目的是劝架,为了息事宁人,消除事端,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一种民间调解行为,属于私力救济的范畴。如果对方接听电话,通过双方协商和沟通,事情可能到此为止了。被告人也不会事实上也没有主动再给任何人打电话挑起事端。第二次,如果同案被告人没有第二个电话,对被告人来说,事情也就到此位臵了,恰恰是刘某在被无辜殴打后,为了报复,找被告人到现场帮助其打架,有着明确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有条件(辩护人请求法庭进一步调查核实事发现场和被告人所在位臵之间的距离以及到达现场的可能性)到现场却没有到现场,其更多的是出于一种职业习惯(因为被告人是做职业中介的,在正仪镇时间长,

过失致人重伤罪辩护词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d09629281.html, 过失致人重伤罪辩护词 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致人重伤事实已存,那我们需要帮被告人做的是,书写一份好的过失致人重伤罪无罪辩护词,那么,我们一般需要从哪些方面着手书写呢?下面,赢了网小编马上为大家介绍相关内容。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一审辩护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庭审调查。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卷宗材料,参加开庭审理,我已对本案有了比较清楚的了解,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罪名没有异议,但纵观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存在以下几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希望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在莱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如实陈述了案件的全部事实,当得知案件由交警支队转交到莱城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并已立为过失致人重伤案以后,立即主动到花园派出所投案接受调查。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投案,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张某某系过失犯罪,且已经尽到了谨慎驾驶和危险提示的义务。

一般人都不知道叉车不属于机动车,而属于特种车辆,需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即使是交警也无法立即确认这一点;被告人张某某在购买该车辆时,卖方没有告诉他驾驶叉车需要特别操作证,也没有按法律规定附随文件;被告人张某某自1989年取得A1A2驾驶证,一直开车,有着丰富的驾驶经验。按照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对照表,持有A1A2驾驶证可以驾驶除火车之外的所有机动车。基于以上认识,被告人张某某决定将叉车从博山开回泰安,没有想到在莱芜发生了该次事故。 从博山到莱芜一路安全行驶,到事发地点后,因路面不平,颠簸过程中方向失灵,导致车辆失去控制,被告人立即紧急刹车,并大声呼喊提醒别人,但由于是个下坡,才导致本案的后果。 综上所述,由于对叉车性质认识错误,被告人张某某才驾车上路,由于车辆方向失灵导致事故发生,本案属过失犯罪。在事故发生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采取了一个驾驶员所能够采取的一切谨慎驾驶和危险提示的义务,其过失程度相对较小。 三、从事件发生的位置来看,受害人对本案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和民事责任。辩护人为了履行律师职责,分析说明受害人有过错,请受害人及其家属能理解。

经典刑事辩护词——故意杀人案

经典刑事辩护词——故意杀人案 来源:作者:日期:09-07-06 辩护词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我受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被告人朱某委托,作为他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辩护词,希望合议庭采纳。 本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盗窃、敲诈勒索罪均不能成立。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曾被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10月25日作出过不起诉决定,该决定虽然于2009年1月15日被省人民检察院撤消,但从今天庭审控方提供的证据看,本案仍然存在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本案的焦点应该是林某某是否已经死亡并且系被告人所为,正是在这个焦点问题上,控方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控方指控被告人实施了故意杀人、分尸、多次抛尸的行为,但控方没有向法庭提供被害人尸体、作案工具、抛尸现场、抛尸包装物等构成故意杀人犯罪的基本证据。尽管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曾作过认罪供述,但也作过没有杀人而系林某某自己外出未归的辩解。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明确表示其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系逼供所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其口供不能成为定案依据。在认定犯罪的基本直接证据缺失

的情况下,间接证据必须形成证据锁链,并且排除其他可能,足以得出被害人已经死亡且系被告人所为的唯一结论。但庭审的结果表明,控方提供的证据远远没有达到“形成证据锁链,并且排除其他可能”的程度。 1、控方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林某某确实已经死亡。 一)没有提供尸体、尸块或尸体各部分残骇;没有提供杀人、毁尸工具、运尸工具和运送尸体残骇的包装物;没有提供抛尸现场。 二)现场仅发现少量血迹、少量可疑组织碎屑及一块很小的骨质碎片。涉及这部分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没有在法庭上当庭宣读。在厨房的血迹不能排除切菜时手指受伤流血的可能,在卫生间的血迹不能排除鼻血或妇女经血的可能;在卫生间发现的组织碎屑不能排除系头皮、脚皮等因新陈代谢而产生的正常脱落物;骨质碎片不能确定是何部位,因此,仅凭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林某某确实已经死亡。 三)魏某某在2006年11月14日证言中证实:11月11日,也就是林某某“死亡”3日后,魏某某曾收到林某某手机发给她的短信。这短信系谁所打?目前并没有证据排除不是林某某所打的可能性。 四)控方在辩论中认为林某某出走时什么都没带,没有生活来源,两年多没有任何消息,这些都说明她已死亡。辩护人认为这些都只能是猜测、分析、判断,不是证据,不能说明她已经死亡。据报载,某母女二人被某兄弟二人拐卖十年才被发现,佘祥林妻子也是十几年才回,其间同样都是和家里失去联系,从家庭角度看都没有生活来源。因此控方的以上说法不能证明林某某已经死亡。

2018年霍宏伟过失致人死亡一案-范文模板 (2页)

2018年霍宏伟过失致人死亡一案-范文模板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霍宏伟过失致人死亡一案 霍宏伟过失致人死亡一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大刑初字第8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霍宏伟,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于山西省长治市沁县,汉族,初中文化,北京佳联世纪运输有限公司司机,住(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X年9月11日被羁押,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1X)0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宏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X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霍宏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X年7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霍宏伟驾驶白色“时代”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为京GLN806)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福兴东路五号院内倒车时,将被害人江山(男,案发时1岁,安徽省人)撞伤,后霍宏伟将伤者送至医院,江山于201X年8月26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尸检鉴定、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霍宏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霍宏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且有证人江曼丽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宏伟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宏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霍宏伟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理。被告人称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对被告人霍宏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霍宏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9月11日起至201X年3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

未成年人过失致人受伤怎么承担责任

未成年人过失致人受伤怎么承担责任 摘要:未成年人过失致人受伤怎么处罚、过失致人重伤罪量刑标准、银川著名刑事律师排名、欢迎阅读: 网友咨询: 我弟弟15岁,在学校玩耍的时候不小心伤了同学的眼睛,我想问下他需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银川刑事辩护律师解答: 未成年人过失致人受伤怎么处罚: 由于未成年人心理的不成熟和认识能力的缺陷,在生活和学习中经常发生不小心伤害他人身体的事件。如同学打闹中用脚绊倒他人致他人骨折,吃羊肉串时竹(铁)签扎伤他人,体育运动中用力过猛致他人受伤等。从行为人而言,出现伤害的结果也不是他的本意。但伤害的结果却给受害人造成了身体和心灵的极大伤害。有些伤害的结果不得不伴随着受害人的一生,严重影响了受害人的个人生活。为了避免对他人的意外伤害,我国法律不仅规定了民事侵权的赔偿责任,还规定丁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只要行为人年龄上满了十六周岁,且他的过失伤害行为致使他人身体遭受重大伤害的,过失重伤罪的罪名就可以成立,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不满十六周岁的来成年人伤害他人身体的,由其家长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过失致人重伤罪量刑标准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非法严重损害他人人身健康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有生命的自然人; 2.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严重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伤他人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伤他人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重伤他人的结果。 根据我国《刑法》第235条之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论过失犯罪

「内容摘要」长期以来,司法界中偏重于对故意犯罪的研究,相关的成果可谓汗牛充栋,而过失犯罪成为刑法理论中一个相对薄弱的领域,有关的论著寥寥可数,这同过失犯罪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同惩治过失犯罪的实践需要是不相谐调的。本文以过失犯罪在我国日益严峻的现状及特点为切入点,通过对刑法中过失犯罪构成进行了法理分析,陈述主张单位成立过失犯罪构成之原因,最后阐述了过失犯罪所引发的法律责任问题,从而浅显的论述了加强关于过失犯罪的理论研究在我国刑法中的重要性与必要行。「关键词」过失犯罪法理分析责任一、当前我国过失犯罪的特点近年来,在我国经济高度发展的同时,因过失导致的各种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触目惊心。每年因安全事故死亡均在10万人以上,平均每天因各类事故造成300人丧生,每年因名类安全事故所造成损失接近1000亿元,加上间接损失近2000亿元,相当于两个三峡工程的投资。现代社会中的过失犯罪日趋严重,已经成为影响人类生存质量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当前我国过失犯罪的发展态势具有如下特点: 1、过失犯罪的总量在不断增加,对社会的危害越来越大。随着现代工业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社会生活中的危险源大大增加,同时,繁忙复杂的工作和高节奏的生活加剧了现代人的心理负荷,加之社会规范疏漏、监督管理不力等因素,致使越来越多的过失犯罪行为发生,并且给社会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仅以交通事故为例,据有关资料,在过去五年间我国因交通事故共死亡7.5万人,而各种过失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的首要原因。 2、业务过失在过失犯罪中的比重逐步加大,过失犯罪的罪种范围也在增大。普通过失与业务过失是现代刑法学对犯罪过失的一种重要分类。在传统农业社会中,因生产力不发达,科技水平相对落后,因而普通过失占据着犯罪过失的主导地位,如我国封建社会中最完备的法典—《唐律》中的“过失”一词,专指过失致人死伤的情形。而近代以来,业务过失犯罪伴随着工业化进程和科技革命迅速增长,甚至有赶超普通过失犯罪之势。由于业务过失主要发生在高度危险的行业,因此造成的损害后果往往比普通过失犯罪更为严重。一些新的过失犯罪罪种进入了刑事立法,如过失污染环境的犯罪、医疗事故犯罪等。 3、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趋于复杂,认定难度加大。在传统社会中,生产、生活方式较为简单,普通过失是犯罪过失的主要形式,因普通过失致人死伤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案件,表现样态一般不甚复杂,因果关系比较单纯,因而易于认定处理。但在物质文明和社会关系都日益丰富多彩的现代社会中,尤其在知识经济、信息革命、网络技术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之下,过失犯罪的表现形形色色、成因错综复杂、涉及方方面面,这无疑增大了对其认定、查处的难度。如在不少医疗事故罪案件中,患者生命健康受损的不良后果的发生,既有医务人员违反医疗规章和诊疗常规的责任性因素,也有医疗设备运行不佳、主治人员对疑难病症缺乏诊疗经验等技术性因素,同时还可能涉及医院后勤保障不力、患者不配合诊治、药品质量存在瑕疵以及病情自然转归等因素,即便是单独考察医务人员的责任问题,也可能牵涉到多名医务人员、多个科室甚至多家医院的责任。再如,在一些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件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均负有责任,而建筑材料供应商提供伪劣产品、主管行政领导玩忽职守等,也可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1999年发生的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即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empirenews.page--] 有关部门的调查研究资料表明,当前中国重大安全事故多为责任事故,是违章作业造成的,其中绝大多数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近年发生发生的烟台海难、武汉空难等特大事故均属于因过失造成的责任性事故。据调查,交通事故每死3个人,有2个是由于违章驾驶。违章的原因主要是超重、超载、超车和酒后驾车。目前我国过失犯罪激增、重大事故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部分公民法制观念不强,安全防范意识谈薄;一些企业片面追求眼前经济利益,放松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方面投入不足;个别领导干部官僚主义严重,漠视国家人民利益,甚至于徇私枉法、见利忘义,为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生产者大开绿灯,在事故发生之后又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极力袒护肇事者等。除此之外,还应当看到,理论上对过失犯罪的内在特性、生成机理、控制对策等缺乏深入的研究,也是影响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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