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网银签约流程

关于中国建设银行网银签约服务上线的通知中国建设银行现已成功上线“E商贸通”网银签约、变更、解约服务功能,各授权服务机构可在营销客户时推介交易商选择网银在线签约服务(网银签约无需填写纸质三方协议与“E商贸通”业务申请表),做好交易商的签约服务工作。 注:交易商在办理建行网银签约操作中,当出现选择“实时清算”和“日终清算”选项时,一定要选择“日终清算”否则将导致签约后的清算及出入金失败。 1、网银在线签约流程 (1)登录个人网上银行,选择“缴费支付”—“E商贸通”—“在线签约”,进入商户列表页面; (2)选择已申请席位的商户,点击“下一步”; (3)输入席位号、席位属性,选择指定交易账户,阅读并同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E商贸通业务客户服务协议》,点击“下一步”; (4)核对签约信息无误后,点击“确认”提交。 (5)验证网银盾密码,完成签约 2、网银在线修改信息 客户可以修改交易商自有资金账户、联系人姓名、联系人地址、联系人手机号码。修改后,席位不变。 操作流程 1.登录个人网上银行,选择“缴费支付”—“E商贸通”—“我的席位”。 2.选择要修改的席位,点击“修改信息”按钮,修改席位信息; 3.验证网银盾密码,完成信息修改。 3、网银在线解约 通过个人网银在线删除席位并注销对应的“E商贸通”服务。只有当您完成席位的所有交易,且席位账户余额为零时,才能删除该席位。席位删除后,对应的E 商贸通服务将在建行注销。 操作流程 1.登录个人网上银行,选择“缴费支付”—“E商贸通”—“我的席位”; 2.选择要删除的席位,点击“删除席位”; 3.确认删除席位信息,点击“确认”; 4.验证网银盾密码,完成席位删除。

中国建设银行网站功能95533常见问题解答

中国建设银行网站功能95533常见问题解答 1.“网站查询”是什么服务? 答:“网站查询”是中国建设银行依托自身互联网网站面向广大客户推出的快捷、便利的账户查询服务。该服务是指您无需办理注册或签约,直接通过登录我行国际互联网网站便可进行储蓄、银行卡、信用卡等各类账户的余额以及明细等信息查询的业务。 2.“网站查询”主要提供哪些服务功能? 答:目前建设银行的“网站查询”服务可提供龙卡通、理财卡、准贷记卡、存折等个人储蓄及银行卡账户的余额、积分和交易明细查询;个人信用卡账户的余额、积分和账单明细查询;公积金类账户余额、账户明细等信息查询;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基本信息以及年金计划信息、缴费信息、支付信息、权益信息、投资信息等明细信息查询;同时还提供相关明细信息的打印、下载及邮件发送功能,客户无需办理注册或签约,直接通过登录我行国际互联网网站便可进行查询。近期我行还将推出企业年金企业账户查询和非金融服务积分查询等服务功能,敬请您关注建行网站最新服务动态。 3.如何在网站查询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情况? 答:您无需办理注册或签约,直接登录我行国际互联网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d110361761.html,,选择“网站查询”下的企业年金查询,凭客户号、查询密码及附加码登录便可查询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信息,客户号及查询密码您可通过建行客户服务热线95533的人工服务进行获取。 4.网站可查询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哪些信息? 答:客户可通过建行网站查询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基本信息、年金计划信息、缴费信息、支付信息、

权益信息、投资信息等明细情况,同时提供相关明细信息的打印、下载和邮件发送服务。 5.如何获得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网站查询密码? 答: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网站查询使用该账户的初始密码,您可咨询本单位的财务人员获得客户号及初始密码,也可通过拨打建设银行24小时服务热线95533,由人工座席核实您的身份后为您提供。初始密码的基本规则为个人证件号码的后6位。 6.如何修改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网站查询密码? 答: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网站查询共用年金账户已有密码,您可通过95533人工服务进行密码修改。 7.在网站可查询哪些个人储蓄账户信息? 答:目前建行网站查询可为在我行开立储蓄/银行卡账户(龙卡通、理财卡、准贷记卡、存折)的客户提供各子账户的余额查询、积分查询以及明细交易情况的查询,并提供明细信息的打印、下载和邮件发送服务。 8.如何在网站查询个人储蓄/银行卡账户信息? 答:您无需办理注册或签约,直接登录我行国际互联网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d110361761.html,,选择网站查询进入储蓄/银行卡账户查询页面,依次输入储蓄/银行卡账户的账号、查询密码和附加码登录便可进行储蓄/银行卡账户信息的查询。您若已经成为建行电话银行非签约客户,可直接使用电话银行查询密码进行查询;您若是非电话银行客户或电话银行签约客户,没有查询密码,可通过拔打建设银行服务热线95533,听到语音播报后以#007快捷方式(或通过电话银行95533→8→6其他服务菜单)进入相关菜单,按语音提示设置网站查询密码,非电话银行客户设置该密码后还可直接成为电话银行非签约客户。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保理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 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 险管理的关系。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 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

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 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 (一)应收账款催收:商业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 或 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二)应收账款管理:商业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坏账担保:商业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四)保理融资: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 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权属确定,转让明责”的原则,严格审核并确认债权的真实性,确保应收账款初始权属清晰确定、历次转让凭证完整、权责无争议。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国内保理业务的风险点及其防控措施

一、国内保理业务的含义和实质 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国内销售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与购货商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银行为其提供的贸易融资等金融服务。从定义可以看出,国内保理最大的优点是银行可以借用大型优质企业的良好信用,受让其上游的中小企业应收账款债权,为部分中小企业提供贸易融资等服务。因此,它是一项可以有效扩宽银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信贷产品。但是,国内保理在操作和管理上与传统贷款业务有诸多不同之处,潜藏的风险也不尽相同。与国际保理业务也不同,国内保理业务因参与者均在国内,因此不存在国家风险、法律冲突风险等,其主要风险点在于应收账款的质量风险和银行内部风险。本文在分析国内保理业务面临的风险的基础上,提出了防范保理业务风险、促进我行国内保理业务健康发展的措施。 二、国内保理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及其防控措施 商业银行开展国内保理业务其主要风险点在于应收账款质量风险和银行内部风险两大类:(一)应收账款的质量风险 1.销售商履约瑕疵的风险 如果销售商出现了履约瑕疵后,购销双方很可能发生贸易争议。如果保理银行陷入双方的贸易纠纷,保理融资的安全回收也可能受到影响。 防控措施:第一,贷前客户经理可审查销售商历史上有无出现履约瑕疵,双方历史交易有无出现贸易纠纷;第二,要选择合理的商务合同标的种类,尽量避免选择有容易产生纠纷的售后服务项目的合同;第三,对商务合同的尾款和类似于质量保证金性质的应收账款不办理保理业务;第四,我行的保理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若购销双方产生贸易纠纷,我行有权向销售商追索。 2.买方抗辩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82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根据上述规定,在卖方保理商履行了必要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买方对卖方的抗辩可直接向卖方保理商抗辩。根据《合同法》,买方可主张的抗辩主要有:一是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二是先履行抗辩权;三是债务不存在抗辩权;四是不安履行抗辩权;五是债务履行不当抗辩权;六是债务抵消权抗辩;七是留置抗辩。一旦出现上述抗辩,保理行必将因不是基础交易合同的当事人而无法判断抗辩是否合法成立,保理行将陷入商务纠纷,造成风险。 防控措施:保理行应要求销售商作出一定的承诺或者是保证,并在业务流程的设置方面增加回购、争议解决办法等保障机制,从而免除或者是填补可能遭受的损失。保理行应严格审查双方的交易合同和交易单据,确保单据的完整性,单据与单据之间、单据与合同之间的一致性。 3.保理行受让债权合法性的风险 如果所转让给银行的应收账款债权本身存在法律问题,将制约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影响保理行债权的合法实现。具体来说,受让债权的合法性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商务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是商务合同是否完全生效。例如,商务合同的签署人是否获得相关授权等; 三是商务合同标的是否合法。商务合同标的是否属于法律禁止交易的范围; 四是商务合同标的是否超过销售方的经营范围。 防控措施:对销售方和购货方主体审查,对其经营范围审查,对商务合同标的等进行审查,以及是否因违法经营而被监管部门处罚过等。 4.关联客户利用保理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风险 如果购销双方互为关联客户,就有可能会以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务合同来向银行骗取保理

小度写范文中国建设银行企业网上银行国际结算协议书模板

中国建设银行企业网上银行国际结算协议书甲方:中国建设银行_________分行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国建设银行企业网上银行国际结算协议(下称“本协议”)是中国建设银行和企业客户就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国际结算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的协议,本协议为《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应遵守《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网上银行业务章程》及本协议。一、定义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错误:指银行未能执行、未能及时执行或未能正确执行客户交易指令的情况。二、权利与义务1.甲方应受理乙方在网上提交的信用证、汇出汇款申请,以及乙方与甲方之间的通知与回复邮件,保证将乙方的申请及邮件安全地送到乙方指定的国际业务受理点。2.乙方是中国建设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签约客户,并遵守与甲方签定的《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3.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的要求向网上企业客户服务系统提交国际业务申请,并保证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有效。4.如乙方发现发往甲方的申请书有错误,应在发现错误后立即通知甲方,通知方式应与发出申请书的方式相同。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若尚未将乙方的申请及邮件送到国际业务受理点或虽送到受理点但所申请业务尚未进行,则甲方将遵照乙方的通知办理;若所申请业务已经进行完毕,则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应将此等情形立即通知乙方。5.乙方如需终止使用甲方网上银行国际结算服务,应提前2个银行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收到通知后立即关闭乙方的网上国际结算功能。 三、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失败的,向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五、本协议经甲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附件一: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内保理业务发展,规范国内保理业务管理,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境内销货方(债权人)将其向境内购货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根据购货方开户行是否承担担保付款责任,国内保理可分为双保理和单保理;根据销货方开户行是否保留对销

货方的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购货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单保理是指销货方开户行独立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等服务。双保理是指购货方开户行为销货方开户行提供购货方资信调查、应收账款催收或代收等金融服务,并在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拒付的情况下,承担担保付款责任。 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是指我行向销货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购货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我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销货方追索未偿融资款。无追索权(买断型)保理是指我行向销货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我行无权向销货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公开保理是指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及时通知购货方的保理业务。隐蔽保理是指根据销货方与我行的约定,不向购货

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但在销货方与我行约定的条件 发生或我行认为必要时,向购货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 的保理业务。 第四条办理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 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销货方开户行须扣减销货方的授信 额度;对无追索权双保理业务,销货方开户行比照风险系数为0的低风险信贷业务办理,但购货方开户行须扣减购货方的授信 额度。 第二章应收账款的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可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范围: (一)因向企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应收账 款; (二)由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政

商业保理公司经营管理与风险控制办法

商业保理公司经营管理与风险控制办法 一,商业保理公司经营规则与管理内容 1,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2,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完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保障公司安全稳健运行。 3,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根据其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和反洗钱制度,及时识别、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 4,商业保理公司应当严格审核基础交易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审核债务人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合理判断应收账款质量,包括出质、转让情况以及账龄结构等;审查因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以及初始债权人和债务人为关联公司的应收账款。5,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将逾期90天未收回或未实现的保理融资款纳入不良资产管理。 6,商业保理公司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7,商业保理公司应当计提不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1%的风险准备金。 8,商业保理公司可以通过银保监会监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获得融资,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股东借款、再保理等合法途径获得融资。融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9,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商业保理公司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商业保理公司对关联公司提供服务时,定价应当合理、公允,交易条件不得明显优于非关联公司。 10,商业保理公司办理保理业务时,应当在保理合同中原则上要求卖方开立用于应收账款回笼的保理专户等相关账户。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对保理专户资金进出情况进行监控。 11,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准则和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建立业务台账,记载商业保理业务收支情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2,商业保理公司在开展应收账款转让等业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对应收账款的权利状况进行查询、登记公示。 13,商业保理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对办理商业保理业务中知悉的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保密。 二,风险管理 (一)业务主管部门政策业务监管 1,金融监管局作为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管部门,应当与人行营管部、银保监局等建立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商业保理公司重大风险事件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有效防范和处置风险。 2,金融监管局不断完善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统计制度和信息化监管手段,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监管谈话等方式,持续深入了解商业保理公司的运营状况,分析、评价商业保理公司的风险状况,判断商业保理公司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满足审慎经营要求。3,金融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商业保理公司的日常监管,建立本辖区内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统计制度、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和风险防范化解机制,配备专业的监管队伍,通过现场检查、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网银校园营销方案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网银校园营销方案 第一部分:营销执行摘要 本小组通过对湖南大学大学生网银使用情况的调查,大致了解了湖大市场网银 使用情况的现状,同时也发现了很多潜在问题与市场机会。对此,我们结合调查结果与建行“ e路通”提出了一些针对建行在湖大市场的宣传开发计划。通过此营销方案将使更多的湖大学生了解建行“ e路通”,选择建行个人网银业务,对建行“ e 路通”品牌知名度及建行总体品牌形象将有一个很大的提升。 第二部分:营销环境分析 1. 中国建设银行网银业务介绍 中国建设银行24小时网上服务,满足您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需求,时刻享 受建行“e路通”的乐趣,感受轻松写意的自助人生。建行个人网上银行可提供丰富的银行服务,是日常理财的好帮手,能管理个人财务,缴纳水、电、煤气、电话等日常费用,网上购物付款、国债、基金、黄金、外汇买卖投资、建行理财产品等,包括“我的账户”、“转账汇款”、“缴费支付”、“信用卡”、“投资理财”、“客户服务”、 “安全中心”等七大类服务。 (一)查询 “余额查询”、“明细查询”、“交易查询”、“交易积分查询”、“日志查询”等多种信息查询为您提供全面的账户信息。无论您持有的是存折还是龙卡,是定期账户还是活期账户,都可立即获得您所需要的信息。

(二)转账汇款建行网上银行转账汇款,可实现多种账户之间的转账汇款;收款人可以是建行其他个人客户,或建行企业客户,或其他商业银行的个人客户。 (三)缴费支付建行网上银行提供的在线缴费支付,可免去您奔走之苦、排队之烦。为您提供在线缴纳手机费、固话费、水电煤气费、学费等多种费用,并可在缴费完成后,通过短信通知您缴费结果。 (四)信用卡您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理信用卡开卡、余额查询、消费积分查询、账单查询、信用卡还款、购汇还款、账户挂失、补发密码函等。无论您在全球的哪一个角落,使用网上银行信用卡服务,让您刷卡消费乐无忧! (五)公积金您可以对公积金账户进行账户查询、明细查询、支取和支取查询,直观掌握公积金账户信息,及时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六)网上支付 只要您有龙卡(储蓄卡、准贷记卡或贷记卡),您就可以在各大电子商务网站上购买商品或服务。(七)支票通您可以查询支票通账户每张支票的详细信息,同时可以对签发支票进行承诺付款设置,校验相关信息后您还可以查询他人支票的承诺付款情况,及时确认您所收到的支票的真实性。无须携带大量现金,随时随地满足您的支付结算需求(八)外汇买卖通过网上银行外汇买卖功能,您可以方便、快捷地查询到外汇行情,及时进行外汇交易。种类丰富的交易方式,全天候24 小时的悉心服务,为您在全球外汇市场中获得更多收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九)银证业务在股市中,无论您是使用银证转账或是银证通的模式,网上银行都为您准备了全方位的服务,助您在股海博弈中轻松赢利,成为您的得力助手。 (十)债券业务为您提供对我行代销债券的买卖交易。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 阅读次数:141作者:时间:2015-11-27|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内保理业务发展,规范国内保理业务管理,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境内销货方(债权人)将其向境内购货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根据购货方开户行是否承担担保付款责任,国内保理可分为双保理和单保理;根据销货方开户行是否保留对销货方的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购货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单保理是指销货方开户行独立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等服务。双保理是指购货方开户行为销货方开户行提供购货方资信调查、应收账款催收或代收等金融服务,并在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拒付的情况下,承担担保付款责任。 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是指我行向销货方提供保理项下

融资后,若购货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我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销货方追索未偿融资款。无追索权(买断型)保理是指我行向销货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我行无权向销货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公开保理是指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及时通知购货方的保理业务。隐蔽保理是指根据销货方与我行的约定,不向购货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但在销货方与我行约定的条件发生或我行认为必要时,向购货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的保理业务。 第四条办理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销货方开户行须扣减销货方的授信额度;对无追索权双保理业务,销货方开户行比照风险系数为0的低风险信贷业务办理,但购货方开户行须扣减购货方的授信额度。 第二章应收账款的范围和条件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3月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 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 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 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 第八条设立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 务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改善客户服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电子银行个 人客户服务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中国建设银行电子银行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协议双方应予遵守。 第一条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电子银行服务:指乙方借助国际互联网、公共通讯、电话集成线路等方式为甲方提供的支付结算服务、客户理财服务及信息类服务。根据服务渠道的不同,可分为网上银行服务、电话银行服务、手机银行服务、短信金融服务、家居银行服务等。 身份认证要素:指在电子银行交易中乙方用于识别甲方身份的信息要素,如客户号(用户昵称、证件号 码等)、密码、电子证书、网银盾、动态口令、签约设置的主叫电话号码、签约设置的手机SIM卡或UIM 卡等。 密码:指甲方在电子银行服务中使用的各种密码,如登录密码、交易密码、账户密码等。 交易指令:指甲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向乙方发出的查询、转账、购买金融资产等指示。 错误:指乙方未能执行、未能及时执行或未能正确执行甲方交易指令的情况。 第二条电子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一)网上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通过银行网站登记甲方个人基本信息及账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完成其他相关操作后,自助开通网上银行,成为网上银行的普通客户。普通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查询、小额支付和缴费、信用卡还款等服务。 甲方到银行柜台或银行移动POS签约,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成为网上银行的高级客户。高级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查询、转账、网上支付、缴费、证券基金业务、外汇业务、黄金业务、信用卡、保险业务、贷款业务等金融交易服务和信息服务,高级客户还可申请开通或变更其他网上银行所提供的功能。 (二)电话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通过95533客户服务电话登记甲方个人基本信息及账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完成其他相关操作后,自助开通电话银行,成为电话银行的普通客户。普通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查询、缴费、咨询、投诉、建议、口头挂失等服务。 甲方可在银行柜台或银行移动POS签约,成为电话银行的高级客户;为方为网上银行高级客户的,也可通过网上银行进行电话银行签约,成为电话银行的高级客户。高级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查询、转账、缴费、证券基金业务、外汇业务、黄金业务、电话支付业务等金融交易服务,咨询、投诉、建议、口头挂失、登记预约等增值信息服务,高级客户还可申请开通或变更其他电话银行所提供的功能。 (三)手机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利用银行网站、网上银行、手机等途径登记甲方个人基本信息及账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完成其他相关操作后,自助开通手机银行,成为手机银行的普通客户。普通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查询、小额支付和缴费、手机股市、证券基金业务、外汇业务等金融交易服务和信息服务。 甲方可在银行柜台或银行移动POS签约,成为手机银行的高级客户;为方为网上银行高级客户的,也可通过网上银行进行手机银行签约,成为手机银行的高级客户。高级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查询、转账、缴费、证券基金业务、外汇业务、手机股市、信用卡等服务,高级客户还可申请开通或变更其他手机银行所提供的功能。 (四)短信金融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POS等途径登记甲方个人基本信息甲方利用手机短信、银行网站、手机银行、银行柜台、银行移动签约及账户信 息,并按照要求完成其他相关操作后,成为短信金融客户。短信金融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金融信息通知、查询、安全提 示、交易提醒等服务。 (五)客户享受上述电子银行服务还须具备相关电子设备、能接入相应电子银行系统的网络等前提条件。 第三条甲方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主要权利 (一)甲方申请开通相应电子银行服务后,有权依本协议享受乙方提供的服务。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范本

中国建设银行国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2008年修订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定义 第三章业务种类与服务 第四章保理条件 第五章额度管理 第六章业务申报与审批 第七章应收账款转让 第八章保理预付款支用 第九章应收账款回收 第十章争议及处理 第十一章应收账款回购 第十二章费用 第十三章保理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章岗位设置与专业化管理 第十五章附则 附录:国保理业务绿色通道实施要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中国建设银行国保理业务,加强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根据契约关系转让给银行,由银行针对受让的应收账款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管理、保理预付款和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的综合性金融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国保理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境所属分支机构向从事国贸易的境客户提供的保理业务。 除本办法规定的方式之外,中国建设银行为客户办理国保理业务无需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三条中国建设银行在分支机构围开展国保理业务。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对本办法中有关国保理业务的一些重要概念和术语定义如下: (一)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因卖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而产生的对买方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应收账款转让与受让,在本办法中是指卖方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并作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卖方对买方(债务人)的该债权下的全部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行为。 (二)公开保理,是指卖方按照银行认可的方式向买方发送书面通知,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预先通知买方的保理业务; 隐蔽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不预先通知买方,但卖方向银行提交有关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书面通知,且银行有权随时向买方发出该通知的保理业务。 (三)卖方保理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因向卖方提供国保理服务,依照本办法及保理合同约定应当或可能发生的与卖方有关的业务。 卖方保理经办行,是指办理卖方保理业务的中国建设银行国分支机构。在本办法中,一般是指有国保理业务经营权限的二级分行,或者是指一级分行中的城市分行。 (四)买方保理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因向卖方提供信用风险担保服务,依照本办法及保理合同约定应当或可能发生的与买方有关的业务。在无追索权单保理业务中,买方保理业务由卖方保理经办行一并办理。 买方保理经办行,是指在无追索权行双保理业务中,根据卖方保理经办行的申请,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通过卖方

国内保理业务存在的问题及风险防控措施

国内保理业务存在的问题及风险防控措施 一、国内保理业务存在的薄弱环节 国内保理业务是银行为以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应收帐款占用资金量较大的企业设计的一项综合性金融服务,是一种以卖方和买方的货物销售合同为基础,通过受让(购买)企业(卖方)应收账款为其提供资金(保理预付款)或其他相关服务(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销售控制和信用风险担保)的金融业务。近年来随着商品贸易竞争的日益激烈,赊销日益盛行,买方市场占据主导地位。由于保理业务能够很好地解决赊销中卖方面临的资金占压和买方信用风险的问题,国内保理业务得到迅速发展。但是,由于保理业务起步较晚,操作流程仍然存在薄弱环节。一是国内保理业务的专业化管理和操作执行不严格。一般各商业银行要求必须在一级分行公司业务部内设置专业化管理和操作的保理业务专营机构或专门团队,实际上保理业务操作岗一般都是分散在基层经营机构,不利于业务风险防范和控制。二是业务经营资格和业务准入审核不审慎。按照规定,一级分行负责辖内分支机构开办国内保理业务经营资格和业务准入的审核。但近年来迫于市场营销压力和产品覆盖度考核,管辖行往往放松了国内保理业务经营资格和业务准入的审核,分支机构基本全部涉足国内保理业务;业务准入方面,准入大量小企业客户办理保理业务,风险控制措施弱化。三是贷款“三查”制度和平行作业机制执行不力。业务经办机构在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管理中,客户经理代替风险经理在系统中违规操作现象比较突出,未能很好地坚持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平行作业制度,“双人”制衡机制没有发挥好作用,贷款条件得不到有效落实。 二、国内保理业务应关注的风险因素 1.卖方通过虚假交易向银行融资。由于保理业务应收账款易于提供,相比流动资金贷款办理相对简洁,许多企业将此作为融资手段之一。应收账款真实性审核是保理业务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关卡,若客户利用伪造、变造发票、旧票新用、一票多用、虚假合同等方式套取银行信用,如果未能认真核查相关合同、发票等交易背景资料,直接会导致第一还款来源的落空。 2.应收账款回笼划归保理收款专户问题。部分经办机构保理业务中存在买方未按合同约定将应收账款资金划入保理收款专户,而是由卖方通过他行账户将款项转入银行保理收款专

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USB_Key安装使用说明1

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USB Key安装使用手册

前言 中国建设银行为客户提供USB Key作为管理网上银行客户电子证书的设备,具有体积小、携带方便、安全性高、支持热插拔等优点,为客户随时随地享用我行网上银行服务创造了条件。 强烈建议客户在使用USB Key前阅读本说明,本说明将指导客户安装USB Key,下载电子证书到USB Key中。 正确使用USB Key包括以下三个阶段: 1、Windows补丁安装; 2、USB Key软件程序安装; 3、下载电子证书到USB Key中 (本操作手册适用于个人客户)

目录 第一部分:个人客户USB Key的安装使用 (4) 一、Windows补丁安装 (4) 二、USB Key软件程序安装 (5) 三、下载电子证书到USB Key中 (5) 附录 (8) 一、客户证书管理 (8) 二、初始化工具的使用(重要提示:初始化会删除USBKey中的所有信息,请慎重使 用) (9)

第一部分:个人客户USB Key的安装使用 一、Windows补丁安装 Windows补丁安装是USB Key正确安装使用的前提,系统安装光盘中已经提供了补丁程序。 重要提示:由于客户难以判断自己的系统是否已经安装了适当的补丁,建议所有客户无论何种情况,首先安装补丁程序。 客户将USB Key包装盒内光盘放入光驱后,光盘自动运行,如图: 选择“个人网银”进入个人网银安装界面,如图:

出现USB Key安装菜单,客户点击“安装系统补丁”后,系统自动安装补丁程序,补丁程序安装过程中,可能需要重新启动客户计算机。 请注意:视您的计算机系统而定,计算机可能提示您不需要安装系统补丁。 为了支持长度达128位的高强度加密应用,您还应该安装“IE 128位补丁”,安装程序会根据当前电脑的操作系统和语言版本自动安装对应的补丁程序; 二、USB Key软件程序安装 Windows系统补丁程序安装完毕后,需安装USB Key软件程序。 客户将USB Key包装盒内光盘放入光驱后,光盘自动运行,同样出现USB Key安装菜单,客户点击“安装USBKEY软件”后,系统自动安装USB Key驱动程序和管理工具软件。 重要提示:驱动程序安装完毕后可以通过证书管理工具查看USB Key的状态。USB Key 的初始密码为“12345678”,可以通过证书管理工具修改密码。 证书管理工具的使用方法请您参考附录:“客户证书管理” 三、下载电子证书到USB Key中 对于未下载证书的新客户,将证书下载到USB Key的操作流程如下: 1.登录建设银行网站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d110361761.html,,出现如下所示的界面。 2.选择“网上银行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企业网上银行国际结算协议书详细版

编号:YK-HT-040113 中国建设银行企业网上银行国际 结算协议书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agreement of China Construction Bank enterprise online banking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编订:Yunbo Design

中国建设银行企业网上银行国际结算协议书 甲方:中国建设银行_________分行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国建设银行企业网上银行国际结算协议(下称“本协议”)是中国建设银行和企业客户就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国际结算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的协议,本协议为《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应遵守《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网上银行业务章程》及本协议。 一、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错误:指银行未能执行、未能及时执行或未能正确执行客户交易指令的情况。 二、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受理乙方在网上提交的信用证、汇出汇款申请,以及乙方与甲方之间的通知与回复邮件,保证将乙方的申请及邮件安全地送到乙方指定的国际业务受理点。 2.乙方是中国建设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签约客户,并遵守与甲方签定的《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 3.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的要求向网上企业客户服务系统提交国际业务申请,并保证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4.如乙方发现发往甲方的申请书有错误,应在发现错误后立即通知甲方,通知方式应与发出申请书的方式相同。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若尚未将乙方的申请及邮件送到国际业务受理点或虽送到受理点但所申请业务尚未进行,则甲方将遵照乙方的通知办理;若所申请业务已经进行完毕,则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应将此等情形立即通知乙方。 5.乙方如需终止使用甲方网上银行国际结算服务,应提前2个银行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收到通知后立即关闭乙方的网上国际结算功能。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 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 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

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 第八条设立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九条设立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促进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总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国内保理业务适用于以赊销(O/A)为付款方式且付款期限不超过180天(含)的国内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 第三条本规定是我行制订国内保理业务其他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能分工 第四条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是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经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研究制订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发展规划,组织新产品开发与推广,进行市场拓展与客户营销。 二、建立健全国内保理业务规章制度,实施业务授权,审批超权限业务。 三、考核国内保理业务经营指标和工作实绩,监督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制订和调整国内保理业务的各项收费标准。 五、制订国内保理业务信息科技支持方案,提出应用系统需求。 六、开展对国内保理业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七、承担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FAC)主任单位的职责。 八、与国内保理业务的有关监管机构沟通、联络、配合工作。 九、汇总分析国内保理业务的统计数据。 十、承担总行本级国内保理业务的营销、授信发起和业务操作。 第五条总行直属分行是辖属分支机构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根据总行各项规章制度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办理国内保理业务。 二、组织辖属分支机构贯彻实施总行制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发展规划。 三、管理、指导、检查、考核辖属分支机构的国内保理业务。 四、开展对辖属分支机构国内保理业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五、汇总并上报辖内国内保理业务数据及相关业务信息。 第三章国内保理业务授权管理 第六条我行国内保理业务采取总行授权制,未经总行授权,任何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国内保理业务。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2)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 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 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 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 第八条设立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九条设立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商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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