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2020年度社会救助标准的政策解读(2020)

关于提高2020年度社会救助标准的政策解读(2020)
关于提高2020年度社会救助标准的政策解读(2020)

关于提高2020年度社会救助标准的政策解读(2020)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报送2020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20〕10号),综合考虑2020年我市经济增长幅度、维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水平、财政保障能力、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预期增幅、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落实市委、市政府兜底脱贫战略部署,坚持城乡和区域统筹原则,适当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等因素,2020年社会救助标准:

一、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2019年的725元/月˙人提高到755元/月˙人,每月提高30元,提高4.1%。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2019年的6120元/年˙人(510元/月˙人)提高到6504元/年˙人(542元/月˙人),每月提高32元,提高6.2%。

依据:

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我市经反复测算,城乡低保分别提高4.1%和6.2%比较合理。

二、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由2019年的7980元/年˙人(665元/月˙人)提高到8460元/年˙人(705元/月˙人),每月提高40元,提高6%;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2019年的9780元/年˙人(815元/月˙人)提高到10020元/年˙人(835元/月˙人),每月提高20元,提高2.5%。

依据:按照自治区通知要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及各地区已经实施的标准。”因此确定农村特困分散供养标准为8460元/年˙人(6504×1.3=8455.2),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标准作适当调整,提高到10020元/年˙人。

三、城镇特困供养标准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不变

城镇特困集中供养标准1600元/月˙人、分散供养标准1200元/月˙人保持不变;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全失能1066元/月˙人、半失能496元/月˙人保持不变。

依据:城镇特困供养标准已经超过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因此暂不提高。

“完全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照按照自治区通知要求:

全区最低工资标准平均数的65%和25%确定,同时不得低于各地已经实施的标准。” 2017年以来全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无变化,因此暂不提高。

2020年4月8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主体名称自主 申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制定目的】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名称登记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以及《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及相关管理活动: (一)冠“佛山市”、“佛山”行政区划的商事主体名称; (二)冠“佛山市”、“佛山”并与区行政区划连用的商事主体名称。 涉及工商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的商事主体暂不实行名称自主申报。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 【名称自主申报含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名

称自主申报,是指登记机关通过佛山市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名称自助查询比对,自行选定录入并自主申报商事主体名称的一项服务。 申请人通过申报系统自主申报名称,在办理商事主体设立登记或者名称变更登记(以下统称“企业登记”)前,无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 【登记机关】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登记机关,是指佛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的部门。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提供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并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依法审查申请人通过申报系统申报的名称。 (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四条) 【基本制度】第五条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建设全市统一的申报系统,向申请人提供商事主体名称开放查询,制定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规则,有效释放商事主体名称资源,指导并推进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工作。 (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三十五条,《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

社会救助工作方案

社会救助工作方案 篇一:社区社会救助工作方案 XX社区社会救助工作方案 为了深入开展对弱势群体的救济和扶持工作,推进我社区弱势群体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救助工作整体水平,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解决他们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社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不断完善社区社会救助体系,整合救助资源,规范救助行为,建立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社会互助为补充,各类专项救助制度有机结合、相互协调、相互配套,努力提高城镇居民综合救助

水平,为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组织领导 社区成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为: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社会救助范围和原则 (一)救助范围 基本救助对象为社区特困生活群体。 (二)救助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以政府为主导,发动社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 2、坚持物质救助与政策扶持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物质救助与政策扶持的关系,既要提供保障基本生活方面的救助,又要优先落实各项帮扶政策,积极支持和鼓励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再就

业,帮助低保家庭尽早摆脱贫困。 3、坚持统一实施和因地制宜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需求,有区别、有侧重、有针对性开展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或政策救助。 四、社会救助项目 (一)专项救助 1、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按照有关城镇居民低保工作的法律法规,对城镇特困人员实施基本生活救助,做到申报,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逐步提高救助水平,积极改善低保人员生活状况,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2、医疗救助。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落实城镇低保人员医疗救助政策;为特困低保户免费申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缓解低保对象的医疗困难。 3、就学救助。广泛开展“爱心助学工程”捐资助学活动,对低保对象、孤儿、残疾人以及因突发事件致贫等家庭中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实施教育救助,为当年考入高校无钱入学的特困优秀高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74号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8月2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 2014年9月10日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 第四章受灾人员救助 第五章医疗救助 第六章教育救助 第七章住房救助 第八章就业救助 第九章临时救助 第十章政府保障与社会参与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关爱生活困难群众,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和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统筹制定、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及保障标准,建立社会救助资金自然增长机制,将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一体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

管理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负责基层社会救助事务。负责民政事务的机构作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事项。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法规政策宣传,引导公众关注、支持、参与社会救助工作,鼓励救助对象自立自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救助诚信体系建设。 第八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社会救助,探索保险服务业参与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捐助和服务。

商事主体住所自主承诺申报表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 (适用于设立开业登记) 拟设立商事主体 名称 广州市区路(街、大道、巷、住所(经营 镇、村)号楼房场所)具体地址 房屋所有权人联系电话 拟设立商事主体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自有物业□租赁□无偿使用□其他(请补充填使用权取得 写) 房屋法定用途□商业□工业□办公□其他(请补充填写) 申请人签署:年月日 填写说明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申请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 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 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全体经营者。 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请依据实际情况勾选□,符合该项勾选“√”,不得多选空选。勾选其他项,请补充填 写具体内容; .地址应该按照市、区、路(街、大道、巷、镇、村)、号、楼、房格式申报,做到规范、 清晰准确。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书 申请人郑重承诺: 一、已知悉《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穗府办规〔〕号)等规定关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要求。拟设立商事主体已取得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符合上述有关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规定要求。 二、如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环保、消防、文化、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三、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和列入政府公告征收、拆迁的建筑。已知悉据此所取得的营业执照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及使用功能的证明和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 四、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不涉及广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 五、所填报的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信息真实、合法、有效。所填报具体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准确无误,如无法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商事主体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知晓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等申请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虚假承诺取得商事登记的,商事登记机关依法查处或者撤销登记。将配合接受调查处理,并承担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年月日

关于我社会救助工作的调研报告正式版_1

For the things that have been done in a certain period, the general inspection of the system is also a specific general analysis to find out the shortcomings and deficiencies 关于我社会救助工作的调 研报告正式版

关于我社会救助工作的调研报告正式 版 下载提示:此报告资料适用于某一时期已经做过的事情,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同时也是一次具体的总分析、总研究,找出成绩、缺点和不足,并找出可提升点和教训记录成文,为以后遇到同类事项提供借鉴的经验。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对社会救助工作的认识 社会困难群体就生活在我们身边,是社会的一员。在这部分群体中,有曾经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作出牺牲和贡献而致伤致残的人员;有由于受国家体制改革和企业结构调整影响而下岗失业的人员;有由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被拆迁造成失地、失业的人员;还有就是因病因残致贫的困难群体,他们应当得到社会的补偿和帮助。如果这些困难群体的困难不能很好地解决,必定将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社会

困难群体救助是一项关系到我市实现“两个率先”,关系到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和发展的大事,是影响社会凝聚力和社会稳定的民心事业。各级政府和领导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把社会救助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并采取有力措施,帮助社会困难群体解决问题,把民心工程办好、办实。 二、规范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对社会困难群体的救助,是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的主要手段,而完善制度建设,是困难群体得到及时有效救助的保证。目前,我市的社会救助体系已进入稳定发展阶段,针对困难群体不同的需求,

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在社会救助中的重要作用

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在社会救助中的重要作用 作者:宫蒲光《光明日报》(2015年07月20日11版) 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的行政法规,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和关心群众生活的重要体现。《办法》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进行了规范,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社会工作在社会救助中的重要地位,对推动建立综合性的现代社会救助模式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深刻认识社会工作纳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 社会工作起源于社会救助领域,同社会救助是两项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制度安排。《办法》将社会工作纳入其中,无论是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还是对发展社会工作,都具有重大意义。 为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供了法律指引。随着改革发展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结构的调整,单纯依靠政府提供物质和资金的方式已无法有效满足救助对象日益增长的物质和心理需求。《办法》围绕“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立法宗旨,对现行各类社会救助制度进行了整合,确立了社会力量和社会工作在社会救助中的重要地位,必将有力推动社会救助向物质保障、生活帮扶、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相结合的专业化、个性化、发展型救助转型,为救助对象提供全方位的安全保障。 为社会工作参与社会救助提供了法律保障。社会工作秉承以人为本、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把帮助特殊困难群体,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确立为核心使命。在许多国家,大批社会工作者和社会服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积极为救助对象提供专业服务,解决资源不足、救助依赖、贫困代际传递、社会功能失调等问题。《办法》的出台,为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领域形成以救助对象为重点的规范化制度安排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社会工作纳入其他相关法律提供了立法示范。社会工作的服务领域除社会救助外,还广泛涉及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等领域。《办法》的出台,为社会工作从社会救助领域向其他领域延伸、完善社会工作法律制度、提供了立法示范。 为社会工作团结凝聚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供了制度保证。社会工作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构成,是践行为民服务宗旨、做好群众服务工作的新生力量,是党和政府连接社会的重要纽带。《办法》明确了社会工作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要求,有助于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社会工作在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开展专业服务方面的重要作用,帮助特殊困难人群过上有尊严、有保障、有盼头的生活,使他们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增强亿万群众对我国社会制度的自信心和凝聚力。 准确把握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的有效路径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要求,今年5月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明确了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的路径与机制。 建立健全需求发现机制。有效评估救助需求、精准识别救助对象,是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的重要任务。国际经验表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最适合参与救助需求发现与识别,可有效弥补行政力量的不足。当前的重点,是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将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救助对象家庭调查、需求分析和救助政策成效评估等具体事务剥离出来,交给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承担,使贫困对象的社会救助需求得到更准确、全面、科学的判定。 建立健全服务承接机制。除经济困境外,救助对象面临的心理压力巨大、支持网络薄弱、

调研报告:当前社会救助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当前社会救助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当前,在党委、政府的关心重视下,我县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等救助工作稳步推进,各类社会困难群体的生活有了基本保障,但基层反映还存在一些问题,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基本情况 目前,我县城乡低保月人均补助分别为540元、300元,低保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明显。2016年,全县累计发放城乡低保资金11277.4万元。全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8576人,其中集中供养1946人,分散供养6630人,年供养标准分别提高到7944元和4000元,集中供养率23%。同时基本实现了对孤儿、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应救尽救。医疗救助灾害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及就业救助等其他救助工作有序开展,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存在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个别基层民政工作者原则性不强,把关不严。部分救助对

象等、靠、要思想严重,对社会救助的公正性、有效性、及时性产生负面影响。 二是规范化管理还存在差距。动态管理难,在实际工作中,“能进不能出”的矛盾比较突出,大部分享受低保的城乡居民存在只想进不想出的思想,收入核定难,有些收入和财产特别是隐形收入难以掌握,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救助对象的准确界定,存在人情保、轮流保、平均保等非正常现象。 三是基层社会救助专职人员配置不足。虽然建立或明确了县、乡镇救助机构,但大都属于兼职,基层社会事务的不断延伸和扩展,使基层民政日益繁重的业务量与现行机构、人员、办公条件不对称的矛盾比较突出,不能适应现阶段民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数据化、信息化的要求。缺乏县、乡镇、村三级联动,规范高效的社会救助运行管理机制,使各类救助信息难以准确收集和反馈,同时社会救助资源的分散难以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的、不同需求的救助,无法真正实现“应帮尽帮、应救则救”的工作目标。 三、几点建议 一要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社会救助工作舆论氛围。社会救助工作是民生的最后保障

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

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 (2014年9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发布 根据2021年2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修订) 第一章一总一则 第一条一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保障经济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二特困人员供养二受灾人员救助二医疗救助二教育救助二住房救助二就业救助二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的其他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一社会救助制度坚持保民生二托底线二救急难二可持续的方针,遵循社会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二社会福利等制度相衔接,公开二公平二公正二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二卫生健康二教育二住房城乡建设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二价格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28

第五条一社会救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二民政部门牵头二有关部门配合二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构建综合性社会救助平台,整合优化社会救助资源. 第六条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救助资金二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条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合理确定社会救助标准,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二特困供养人员二低收入家庭等经济困难家庭公平享受社会救助资源.第八条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部门之间社会救助信息资源共享. 第九条一县(市二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统一受理二协同办理的社会救助申请窗口,畅通申请和受理社会救助渠道. 第十条一经济困难家庭申请社会救助时,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乡镇人民政府二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二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接到求助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应当及时受理,需要转交其他部门和单位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 38

社会救助工作知识问答

社会救助基本知识 1、什么是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答: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贫困人群实施生活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即子女读书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援助、法律援助等方面社会救助的一种新型社会救助模式,是对贫困人群的一种综合性社会托底救助保障制度。 2、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答:是政府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贫困人口进行救助的一种新型社会救济制度。 3、申请低保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其户籍所在县(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村)民,除有特别规定外,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是低保对象的法定权利。 4、哪些情况下,户口不在当地的困难群众也可在当地申请低保救助?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户籍不在当地,也可在当地申请低保:⑴结婚后,在配偶所在居(村)委居住一年以上,户口尚未迁入的;⑵在外读书、户口已迁出的子女;⑶未报户口的子女。 5、哪些特殊情况,不予低保救助? 答: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列入低保:⑴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部门及镇(乡)、街道、居委会提供的就业机会,不自食其力的;⑵家庭拥有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或拥有闲置的生产性设施及其他非基本生活必需的设施、物品(按变现后计算),人

均值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六倍的;⑶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⑷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⑸城镇居民住房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一倍以上的家庭(单身家庭以2人计算),一般不予低保。 6、低保家庭收入如何核算? 答:低保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各类收入的总和。包括:⑴工资、劳务报酬(包括各种奖金),各类补贴、津贴,离(退)休费,遗属补助、精减下放职工补助,失业救济金、村养老金等工资福利性收入;⑵种植、养殖、农副业加工、买卖等生产经营性收入;⑶稿酬及版权、专利权转让等知识产权收入;⑷利息、股息、红利收入,财产租赁、转让收入等财产性收入;⑸继承、赠与,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等转移性收入; ⑹应计入的其他家庭收入;⑺家庭成员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出的赡(扶、抚)养费,支出部分在计算其家庭收入时相应减去。 申请低保救助的居(村)民,居民按其提出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村民按其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 7、哪些收入不计入低保家庭收入? 答: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⑴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待遇;⑵政府及其部门和有关单位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 ⑶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中用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部分;⑷独生子女费、丧葬费、抚恤金;⑸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⑹上级

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

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 为推进广东省商事登记改革试点,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后的营业执照种类、适用范围及主要记载事项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适用于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记载:名称、企业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 (二)《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记载:名称、企业类型、经营场所、投资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或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为投资人,合伙企业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成立日期。 (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适用于分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记载:名称、企业类型、经营场所、负责人、成立日期。 (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适用于个体工商户。记载: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者、成立日期。 为处理好改革后营业执照与现有营业执照的有效衔接,改革后的营业执照均设置“重要提示”栏,显示商事主体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信息查询(包括出资情况、营业期限、许可审批项目、年报及其他监管信息等事项的查询)等重要提示内容。 二、改革后的营业执照其他记载内容 (一)营业执照正本正上方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压上方的边框线). (二)营业执照的名称右下方(框内)显示“注册号”。注册号具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规定和标准生成。 (三)营业执照左下方(框内)统一设置“重要提示”栏,具体内容根据营业执照种类有所区别: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重要提示”栏内容为:“1、经营范围: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章程确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2、注册资本:XXX市(区)实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3、信息查询: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出资情况、营业期限和许可审批项目等有关事项及年报信息和其他监管信息,请登录XX市(区)XXXXXXXX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d111368207.html,)查询。” 2.《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重要提示”栏内容为:“1、经营范围: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协议、申请书等确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2、信息查询: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出资情况、营业期限和许可审批项目等有关事项及年报信息和其他监管信息,请登录XX市(区)XXXXXXXX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d111368207.html,)查询。”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重要提示”栏内容为:“1、经营范围: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申请书确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2、信息查询: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出资情况、营业期限和许可审批项目等有关事项及年报信息和其他监管信息,请登录XX市(区)XXXXXXXX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d111368207.html,)查询。”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重要提示”栏内容为:“1、经营范围: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申请书确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2、信息查询: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出资情况、营业期限和许可审批项目等有关事项及年报信息和其他监管信息,请登录XX市(区)XXXXXXXX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d111368207.html,)查询。”

我国社会救助问题研究

DUFE 社会保障理论与政策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研究 学号: 专业: 姓名: 教师评阅意见: 论文成绩□95 □90 □85 □80 □75 □70 □65 □60 □60以下

摘要 社会救助是最古老的社会保障形式,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由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对因各种原因导致低于法定最低收入标准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援助,以维持其基本生存需要,维护其基本生存权利的社会保障形式。在现代社会,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一起构成社会保障的完整体系,并在其中发挥最低生活保障的作用,构成了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安全网”。社会救助作为一种制度产生之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一个复杂的发展过程。社会救助从不成熟、不完善发展到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本文从社会救助基本涵义的角度出发,阐述了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历程,最后分析了当前我国社会救助工作方面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并提出下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国社会救助工作的若干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社会救助社会救助制度

ABSTRACT Social assistance is the oldest form of social security, also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It through legislation by the state and the society, caused by various reasons at less than the statutory minimum wage standard members of society to give material assistance, in order to maintain their basic survival needs, maintain the basic form of social security of the right to life.In the modern society, social assistance and social insurance, social welfare, entitled groups together constitute a complete system of social security, and in the play to the role of the lowest life to ensure, constitutes the social security at the end of a "safety net".Then the spontaneous behavior evolved into a certain mandatory, organized philanthropy.Social assistance, as a kind of system,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has experienced a complex development process.Never mature social relief to the legalization, institutionalization, standardization, imperfect development has experienced a long process.This articl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cial assistance basic meaning,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development course of China's social assistance system, finally analyzes the current social relief work in our country there are some common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to strengthen and improve our country social relief work next several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Key Words:Social assistance Social assistance system reform

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目前我国的社会救助大体分三个层次:一是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灾民生活救助等;二是专项救助,除了基本生活保障以外,在医疗、教育、住房、司法方面的困难,可以获得相应专项救助;三是临时救助和社会互助。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现行社会救助体系尚存在不足,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主要原因有4点:1.社会救助在具体执行中有一定的随意性,甚至会产生一些不公平现象;社会救助面较窄,难以覆盖更多需要救助的对象;2.社会救助资金来源比较单一,主要依靠财政投入,社会筹资渠道少、数量小,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会救助体系的完善;3.基层救助组织薄弱,人员不足,管理方式和手段相对滞后,影响了工作效率和救助质量;4.社会对救助工作的思想认识不到位,宣传力度不够。有些单位、部门及部分群众认为,救助是政府的事,缺乏主动参与意识。 虽然社会救助主体是政府,但社会力量是社会救助体系的组成部分和必要补充。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发动方方面面群众加入到社会救助工作中来,共同承担起社会救助责任,无疑是推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 为此,作为区人大代表、社区工作者,建议以居委会为单位,具体安排实施社区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可从3个方面着手:1、建立“爱心帮扶”基金,发动社区内群众出资捐助,将那些不够条件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但生活状态濒临低保边缘的人群,纳入救助范围,予以资助。 2、建立与社区属地企业以及学校联络挂钩,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到社会救助的公益事业中来,增加残疾人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岗位;动员在校青年学生参加社会服务。3、建立以青年志愿者和社区志愿者为主体的帮扶队伍,为社区空巢老人提供“一帮一”照料服务,同时

枣庄市社会救助办法

枣庄市社会救助办法(全文) 2015-06-03 00:05:00来源:枣庄市政务网作者: 我要评论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保障生活贫困居民的基本生存和生活权利,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枣庄市社会救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保障生活贫困居民的基本生存和生活权利,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救助, 是指由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同承担责任,对本市特困人员、孤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受灾人员等,以及其他生活贫困人员和家庭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救助行为和活动,适用本办法。 红十字会、基金会的救助活动,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市居民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件,均有平等获得救助的权利。社会救助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合理进行,不因信仰、性别、社会身份等采取差别式或优先的待遇。 第五条社会救助的启动基于需要救助者、其扶养义务人或者其他共同生活亲属的申请。但需要救助者处于急迫状况时,虽未申请救助,应当进行必要的应急救助。 第六条救助工作和行为要考虑被救助者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个人或家庭实际情况,实行分层次分类别救助。 第七条社会救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将社会救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社会救助知识要点

课程知识要点 第一章社会救助的理论基础 1、绝对贫困与相对贫困,广义贫困与狭义贫困的含义 2、人类早期社会救助思想的主要内容(慈善恩赐思想含古希腊幸福观、古罗马正 义观、欧洲中世纪公正观和基督教博爱观的基本思想) 3、福利经济学的两个重要命题 4、贝弗里奇的社会救助思想 第二章社会救助概述 1、社会救助的基本内涵、特征(尤其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和保障水平的最低性) 和内容 2、社会救助产生的思想(社会救助思想,即人们普遍认为国家和社会应该承担应 付社会成员所面临各种经济风险的责任)、经济(生产力水平和完善的收入分 配制度)和社会条件(贫困问题危及社会稳定和安全) 3、社会救助制度的萌芽(历史前身是英国《济贫法》)及产生的标志(美国1935 《社会保障法》) 4、20世纪70年代以后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的主要原因及基本特征 5、我国传统社会救助制度的主要弊端(改革的原因) 第三章生活救助 1、生活救助制度的内涵(实质是衣食救助,保障温饱生活水平,解决生存危机问 题)与特征 2、我国生活救助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主要内容 3、我国农村五保供养救助对象的资格条件(含“三无”人员的界定) 第四章医疗救助 1、医疗救助的基本内涵及主要特征 2、医疗救助的主要方式 3、我国医疗救助对象的资格条件、对象范围、常规方式、规范程序 第五章住房救助 1、住房救助的内涵、特征和实施方式 2、我国廉租房和公租房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六章教育救助 1、教育救助的基本内涵、特征与功能 2、教育救助的实施方式 第七章灾害救助 1、灾害救助的内涵、特征(尤其临时性非经常性,主要实施方式是实物非现金, 这与其他救助制度的重大区别)和功能 2、灾害救助的类型及救灾过程 第八章失业救助 1、失业救助和失业保险的内涵 2、失业救助与失业保险的异同 第九章司法救助 1、司法救助的客观原因(即意义) 2、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内涵 3、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异同

股权出质登记指南

股权出质登记指南 自2016年10月1日起,广东省全面实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发放。 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注意: 1、内资公司和外商投资的公司申请股权出质登记适用本指南。 2、登记申请表格可登录“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业务工作”--“注册许可业务”--“企业登记注册”下载,或者到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和各镇街市场监管分局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事项名称 股权出质登记 设定依据 《物权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 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申请条件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在 此之前未设置质押,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登记事项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 称、出质股权的数额。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 请: (一)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流程 (一)登记注册大厅办理流程 前往登记注册大厅提交相关材料→登记机关审查、核准 登记并核发登记(核准)通知书→申请人到登记注册大厅领 取营业执照(通知书) (二)网上登记注册大厅办理流程 登陆广东省网上登记注册业务系统()填写有关登 记申请资料→登记机关进行预审→申请人凭预审通知 书,带齐申请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到登记注册大厅办理登 记事项→登记机关审查、核准登记并核发登记(核准) 通知书→申请人到登记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通知 书)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认 为申请材料齐全,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符合法 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能当 场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5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 延长5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部分镇街 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和各镇街市场监 管分局 办理材料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名称或姓名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 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 (均需加盖股权所在公司公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 复印件。 ◆中方出质人、质权人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自 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 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 (1)出质人、质权人为企业的,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 (2)出质人、质权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加盖事业法 人公章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出质人、质权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加盖社 团法人公章的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出质人、质权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 单位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并由本人签名。 (6)其他出质人、质权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 格证明。 ◆外国(地区)的出质人、质权人,其主体资格证明应 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 (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 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 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 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 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特

我国社会救助政策法规考试试题

我国社会救助政策法规考试试题 一、单选题(本大题41小题.每题1.0分,共41.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自然灾害救助属于我国社会救助政策法规类别中的( )。 A 专项救助 B 特殊救助 C 临时救助 D 暂时救助 E 基本生活救助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第2题 城市医疗救助的申请是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 )提出书面申请。 A 街道办事处 B 社区居委会 C 镇人民政府 D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 E 区(县)民政局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第3题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有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三种方式,其中的租金核减是指( )。 A 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并降低租金 B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现已承租的住房降低租金

C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现已承租的住房免收租金 D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现已承租的公有住房给予租金减免 E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现已承租的住房给予租金减免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第4题 我国城市低保实行的是各级( )负责制。 A 民政部门 B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C 人民政府 D 财政部门 E 工会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第5题 农村医疗救助的申请是由申请人向( )提出书面申请。 A 村民委员会 B 乡镇人民政府 C 乡镇民政部门 D 县级人民政府 E 县级民政部门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第6题 城市医疗救助的审批机构是( )。 A 街道办事处

第九章 社会救助社会工作

第九章社会救助社会工作 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主要功能 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定义与特点 社会救助社会工作概述社会救助对象的主要需求 社会救助的工作原则 社会救助的概念与内容 社 会受灾人员救助中的服务内容 救临时救助中的服务内容 助就业救助中的服务内容 社教育救助中的服务内容 会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住房救助中的服务内容 工医疗救助中的服务内容 作特困人员供养中的服务内容 最低生活保障中的服务内容 社会为本的综合性救助方法 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主要方法危机干预 评估 第一节社会救助社会工作概述 知识点一、社会救助的概念与内容(重点) ①最低生活保障(收入补充型救助制度):城市(1993年、上海)、农村(2007年、全国) ②特困人员供养:农村五保户(基本生活条件、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疾病治疗、办理丧葬) ③受灾人员救助:一个月;一个月到半年;半年到三年 ④医疗救助: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城乡困难家庭医疗费用补助 ⑤教育救助: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的贫困家庭和贫困人员的教育救助。 ⑥住房救助:配组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 ⑦就业救助: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处于失业状态 ⑧临时救助: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救助金、发放实物或提供转介服务3种方式;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属于临时救助范畴。

知识点二、社会救助的工作原则 救急难、托底线、可持续 知识点三、社会救助的主要需求 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 (马斯洛需求层次论) 知识点四、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定义与特点 主要特点 救助对象的多样性、救助类型的复杂性;工作过程的持续性;工作依据的政策性 知识点五、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主要功能 协助服务对象申请适合的救助项目、协助服务对象提升反贫困的能力、促进服务对象的社会融合与社会支持、疏导和解决服务对象的心理困扰。 第二节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 知识点一、最低生活保障中的服务内容 服务对象识别、帮助申请救助、提供心理支持、调节家庭关系、开展能力建设、促进社会融入 知识点二、特困人员供养中的服务内容 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提供日常生活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 知识点三、医疗救助中的服务内容 协助申请救助、改善救治环境、协调医疗资源、强化社会支持 知识点四、住房救助中的服务内容 协助申请住房救助、宣传讲解政策 知识点五、教育救助中的服务内容 提供教育机会、提供教育补助、心理能力建设 知识点六、就业救助中的服务内容 转变就业观念、自我认知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连接就业资源 知识点七、临时救助中的服务内容 危机干预、外展服务、机构救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