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隐名投资纠纷的原因及启示

浅析隐名投资纠纷的原因及启示
浅析隐名投资纠纷的原因及启示

浅析隐名投资纠纷的原因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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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隐名投资纠纷的原因及启示

郑祺

近年来,以他人名义出资的现象日渐增多,尤其是一些境外投资者往往借用中国内地居民的身份设立公司、开办企业。究其原因主要有这几点:一是为了方便办理相关手续。内地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审批、设立、经营过程中除部分政策优惠外,有诸多限制,如设立条件较多、监管较严格,办理手续较繁琐;还有就是寻求“本地优势”,试图通过这些挂名股东在当地的人脉关系、渠道迅速开拓和占领市场。境外投资者的这种隐名投资方式虽然在短期内看来简易快捷且可能收益颇丰,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保护,实际上已为自己埋下了定时炸弹,留下了巨大的安全隐患。在本所办理的一起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投资纠纷案中,就较为典型的反映出隐名投资的巨大缺陷。不仅投资者的利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更造成法律关系的混乱,对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重大破坏。参与协调办理该案,并最终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了各方当事人利益的本所主任孙仁荣律师提醒所有的境外投资者:在到中国境内投资前,必须全面仔细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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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投资地的投资环境和法律环境,严格遵照中国的投资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在发生纠纷时运用法律扞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忌为了躲避繁杂的手续或为赚取一些短期利益而规避法律的监管,最终丧失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

一、案情介绍:

2003年7月28日,中国籍吉林人尹某与美籍韩国人柳某经协商同意,在上海成立一家集桑拿、洗浴、餐饮、美容美发为一体的公司。由于缺乏对中国投资法律法规的了解,柳某全权委托尹某办理该公司设立的相关事宜。为了扩大投资规模、分散投资风险,柳某又先后找来韩国籍人朴某和与柳某有长期业务往来的中国籍温州人孙某参与投资,后孙某又找来台湾人李某加入。同时,尹某也找到中国籍安徽人张某加入。至此,一家错综复杂的合资公司粉墨登场。其轨迹演变如下:2003年9月,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为RMB500万元。工商注册登记法定股东为尹某、孙某、陈某(朴某的挂名股东)三人,其中,尹某用美籍韩国人柳某的资金以自己的名义出资3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5%;陈某作为韩国人朴某的挂名股东出资75万元,占注册资本15%;孙某出资100万元,占注册资本20%。由尹某出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基本都由其操作。公司成立之时,原发起人约定:先以国内合资注册登记,待时机成熟时再变更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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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截止到2005年2月1日,实际出资人柳某、朴某、尹某、孙某、张某共投资约1911.38万,其中柳某523.38万,朴某660万,尹某(用柳某的资金)188万,张某200万,孙某420万(其中200万为李某的资金)

在投资过程中,柳某逐渐察觉到:在处理投资款项和餐饮公司装修等一些涉及重大资金问题的事项上,尹某的一些做法十分不妥,甚至存在众多可疑之处。后经多方调查取证后发现,尹某采用所谓的“借鸡生蛋”的手法,即一方面假借公司装修急需资金的名义,不断要求柳某等投资者连续投入巨额资金。另一方面,尹某用赊账的形式拖欠装修的工程款和设备款。正是巧妙的利用这一“时间差”,尹某令近千万的投资款不知去向。在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后,柳某决定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在咨询了相关的法律人士后,柳某发现自己的这种隐名投资行为由于在我国尚无法可依,在公司里没有正式的“名份”,因此很难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于是,柳某只好通过与其有密切的业务往来孙某,要求孙某代其提起诉讼以公司名义主张权利。

2005年3月8日,在柳某的指使下,孙某以公司股东名义,同时以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起诉股东尹某,要求尹某停止侵害公司利益,返还公司资金124万元,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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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益损失。

2005年3月11日,法院裁定保全公司成立至今的财务账册。

2005年3月27日,在尹某的安排和操纵下,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免去尹某执行董事,聘任其同乡为执行董事。尹某已准备金蝉脱壳,逃避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形下,柳某不得不向公安机关报案。

2005年5月10日,尹某被公安机关经侦处立案调查。至此,公司内部投资纠纷已经转变为刑事案件。

2005年5月12日,尹某外逃境外。

2005年8月28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内容为尹某、陈某两名股东转让股权事宜及变更公司法定人数。最终形成决议:尹某无偿转让其所有股份,陈某代表朴某原价转让15%股份,受让人黄某占公司80%股份,孙某占20%。

2005年10月26日,十几起诉讼案件在本所律师的指导下,由公司人员自行处理完毕。至此,这起涉及出资人数众多,法律关系复杂,案件金额巨大的投资纠纷案暂时得以平息。

二、律师在本案中的作用

鉴于本所主任孙仁荣律师在涉外投资法律事务方面的丰富经验和影响力,在本案投资纠纷发生后,各方当事人都先后不约而同的慕名而来,希望孙仁荣律师能够成为其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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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其合法权益。

当时的情况是:公司内部,实际投资人、股东身份错综复杂,各方矛盾激化,关键当事人外逃境外,员工被拖欠工资,大家只顾自己的利益而置公司的利益于不顾,都希望从公司中拿到更多利益。更有极端的投资人以保护公司财产为名,带领10多名不明身份的人士强行入住公司;公司外部,由于Y当时采取赊账的工程方式,因此导致工程结束后债权人纷纷上门索要工程款。场地出租方也索要拖欠的场地使用费及相关费用,并已经中断对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水电供应。债权人在索要欠款不成的情况下,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当时公司实际已陷入内忧外患的混乱局面。

孙仁荣律师经过深思熟虑后,决定接受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的委托,以调解人的身份,介入协调公司内部实际投资人之间的矛盾。同时,委派孙仁荣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韦剑、杨昌文负责处理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对外诉讼。

孙仁荣律师的处理该案的思路是:首先,统一各投资方的观点,即一切应以公司的利益为重,只有在保证了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投资方的权益才有可能得到充分保障。因此,既然Y 的问题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就应暂时搁置。应将注意力集中在如何使公司早日走出目前的困境,保护公司的现有财产,争取尽快重新投入营业,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同时,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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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方应联合起来,在律师的指导下统一对外应诉,尽早结束目前的被动局面。

在孙仁荣律师的巧妙协调及各投资方的积极配合下,这起涉及投资人数众多、法律关系复杂、投资金额巨大的涉外投资纠纷终得以解决,从而避免了各投资人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三、本案引发的启示与教训

在涉外投资法律实务领域有着丰富经验和影响力的孙仁荣律师,总结类似投资纠纷后发现:境外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普遍存在一些法律认识上的误区及操作上的错误,最终导致无法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特结合此案提醒境外投资者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1.境外投资者必须全面了解相关的投资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

由于我国目前尚处于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双轨并行阶段,因此境外投资者在投资前除了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需重点关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及相应的实施条例、实施细则。设立合资企业、合作企业或独资企业(简称“三资企业”)是外商投资的主要形式。上述“三资企业法”对企业的设立审批、注册登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权以及解散清算等方面作了全面细致的规定,是“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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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企业”设立和经营的直接法律依据;“三资企业法”没有规定的,则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Y正是利用了外籍人士L对中国法律的不熟悉,以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手续繁琐复杂为名,取得了L的全权委托。同时,混淆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概念,以公司设立需要大量注册资金的名义,不断的要求L投资。设想如果L在投资前了解相关法律或咨询资深律师,最后就不可能造成如此巨大的损失。

2.投资前应谨慎调查,切忌经“熟人”介绍后就冒然地盲目投资

一些境外投资者由于人生地不熟,对投资地环境知之甚少,因此比较信任来自同一国家的投资者或其在投资地的朋友。这样往往造成经“熟人”介绍后未经充分全面的调查就草率作出投资的决定。一旦发生纠纷,才后悔莫及。本案中,L为降低其投资风险,“善意”的将其同胞P及与其有密切生意关系的S加入到投资行列。而Z是Y为扩大投资而拉来的朋友。这些人由于未经成熟的考虑,冒然听信了“朋友”的一面之词,草率地投入数额较大的资金,最终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3.合资合伙经营各方应目标一致,以公司利益为重

合资、合伙企业一般都是为了共同的经营目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因此,这类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更多的以共同利益为重,而不应为了合资、合作各方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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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利益而损害共同利益。如果各方都过多关注个人利益而置共同利益于不顾,合资、合作企业很难存续下去。在本案中,各投资方在投资之初就似乎各有打算,L想借助其他几方达到低风险投资,Y则根本就是借用他人资金达到自己目的,P是为了赚取合资公司购买进口设备的高额差价,S则是为了保持其与L的生意关系。四人各有所图,怎么可能将公司经营好!

4.尽量避免隐名投资,防止权利受到侵害时无法可依

所谓的隐名投资是一方(隐名投资人)实际认购出资,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资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显名投资人)的一种法律现象。无论隐名投资是善意或恶意,都是规避法律的行为。隐名投资人通过登记机关的登记,为其披上了合法外衣。正因为如此,隐名投资所产生的纠纷较一般投资纠纷更为复杂,这类纠纷大体分为二类。第一类属内部纠纷,即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股东资格之争,包括公司分红、股权转让、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之间权利义务享有和分担之争等等;第二类属外部纠纷,即隐名投资人、显名投资人与第三人权益之争,包括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侵权纠纷等。由于我国目前尚没有关于隐名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很难受法律全面有效的保护。一旦发生纠纷,一般只能以实际投资人与显名股东的协议,根据合同法及民法中的公平诚信原则进行救济,而实际投资人作为公司实际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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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利很难加以行使。本案中,L作为投入资金额最大的投资人,自始至终都未能获得对公司的有效控制,以至于在发现异常情况时无权对公司事务进行有效干预,而只能借用他人的名义。这不能不引起充分的重视。由此可见,在隐名投资中,一旦实际投资人失去对挂名股东的有效控制,就意味着失去对其投资的公司的控制,结果很有可能是血本无归。因此,投资者应尽量避免隐名投资。如果一定要采取隐名投资,也必须在律师的指导下与挂名股东订立内容详实的协议,以防在发生纠纷后手中仍握有最后一根“救命稻草”。

四、律师提醒

涉外投资往往数额巨大,因此投资者在投资前一定要对投资地的法律环境和投资环境作全面的考察。在投资过程中,最好有资深律师为投资者把关,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无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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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隐名出资协议范本【标准版】

最新隐名出资协议范本【标准版】 公司中的隐名出资是指一方(隐名出资人)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出资人却为他人(显名出资人)的出资行为。那么,正规的隐名出资协议应该如何书写,在签订隐名出资协议的过程中又有哪些风险和注意事项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风险告知:所谓”隐名出资人、隐名股东”是指虽未被工商注册登记、公司章程等文件记载为公司股东,但是实际出资的人。我国《公司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隐名股东”的法律适用问题,但在《公司法》附则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的规定,实际承认了”隐名股东”的存在。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甲方隐名出资设立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约定共同遵守。 第一条公司注册信息 1.公司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注册成立,企业性质:个人独资,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2.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实际已向该厂出资人民币____________。 3.公司目前由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委托,以显名出资人身份,登记于工商登记材料及其他材料中。乙方名义上在公司出资____________元,并自愿接受甲方委托担任公司负责人。 4.公司以乙方名义出资,出资资金来源均为甲方。 第二条出资来源 1.甲方作为公司的唯一实际出资人,拥有全部对公司的投资权利和所有权,为公司的隐名出资人、实际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对外经营行为产生的投资风险,对外承担责任,同时绝对自主地享有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权、支配权和所有权。 2.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以个人名义成为公司名义出资人,为公司的显名出资人。乙方不对公司的经营投资风险承担责任,同时也对公司的利润分配不享有任何分配权、支配权和所有权。 3.乙方持有的公司的出资资金均来源于甲方。乙方没有对公司实际投入任何以货币或实物形式反映的等价资本金。 第三条公司管理、决策

隐名投资协议书

隐名投资协议书 甲方(隐名投资人):,公民身份号码: 乙方(隐名投资人):,公民身份号码: 丙方(隐名投资人):,公民身份号码: 丁方(显名投资人):,公民身份号码: 鉴于xxxxx有限公司(下简称“目标公司”)系甲乙丙方三人作为隐名投资人和显名投资人的丁方出资设立,现为明确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保障隐名投资人的利益,经友好协商,兹签订该隐名投资协议。 一、目标公司概况 1、目标公司系经向xxx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设立的自然人独资公司,注册地址位于xxx,截至xx年xx月xx日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xxx万元,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载明的股东为xxxx,法定代表人为xxx,系xxx一人独资。 2. 目标公司由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甲乙丙三人作为隐名投资人,丁方接受甲乙丙三人委托作为显名投资人,各方出资额和持股比例如下: A、甲方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占目标公司股份比例:50%; B、乙方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占目标公司股份比例: %: C、丙方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占目标公司股份比例: %:

D、丁方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占目标公司股份比例:%:。 截至2017年月日,甲乙丙丁四方已经实际出资到位,实际出资总额为人民币xxx万元。 二、公司具体经营事务的管理、决策 1、甲乙丙丁四方同意由隐名投资人方具体负责目标公司日常运营,享有对目标公司的各项经营事务管理、人事任免权、经营决策权,对重大决策享有一票否决权,掌管或者安排他人代管公司的各种印鉴、财务账本等。 2、丁方作为目标公司的显名投资人和挂名股东,不负责目标公司的具体经营事务。 三、隐名投资人权利义务 1、甲乙丙丁四人除方以外,享有对目标公司经营决策建议权,四人按出资比例共负盈亏。 2、甲乙丙丁四人将根据目标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享有包括但不限于对目标公司增减资、各方股权的增减持、股东人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形式变更、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事宜。 3、在认为丁方不能诚实履行显名股东义务,或者具有损害隐名投资人和(或)目标公司利益时,隐名投资人有权依法解除对丁方的委托,并可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名册中股东组成人员,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强制购买丁方将所持的股份。

隐名股东投资协议范本

编号: TZ-20216100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隐名股东投资协议范本 Promises resulting from either express or an implied agreement can be enforced.

[标签: titlecontent] 实际出资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名义出资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以乙方名义投资设立×××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便双方遵照执行: 一、目标公司基本情况 1、目标公司系出资人向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注册资金为人民币元,公司资料中记载的股东为: 2.目标公司以乙方名义出资元,占×××公司%的股权,但实际出资人为甲方。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实际已向×××公司出资人民币万元。 3.新设目标公司由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委托,以显名出资人即名义股东之身份,登记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中。乙方×××名义上在××公司出资比例为%,并自愿接受甲方委托担任××公司名义上法定代表人。 二、股东形式和出资来源 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作为××公司的实际出资人, 拥有对

××公司的投资权利和实际股东权利,为××公司的隐名出资人、实际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对外经营行为产生的投资风险,以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并承担作为股东应尽的全部义务,同时绝对自主地享有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权、支配权和所有权。 2、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以个人名义成为××公司名义上××%比例的出资人和股东,为××公司的显名出资人和挂名股东。乙方不对××公司的经营投资风险承担责任,同时也对××公司的利润分配不享有任何分配权、支配权和所有权。 3、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持有的××公司××%的股份的出资资金均来源于甲方。乙方没有对××公司实际投入任何以货币或实物形式反映的等价资本金。 三、公司具体经营事务的管理、决策 1、甲方作为××公司的隐名出资人、实际投资人、实际控制人,按照公司法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中涉及股东权利的规定,对公司的全部经营事务,享有管理、控制和最终决策的权利。甲方具体负责××公司的各项经营事务,并实际行使股东各项权利,掌管公司的各种印鉴。 2、乙方作为××公司的显名出资人和挂名股东,不负责××公司的具体经营事务。也对××公司的经营无最终决策权利。乙方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应当披露其与甲方之间的关系,使公司及其他股东认可甲方实际行使股东权利。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股东协议隐名股东与实际投资人之间范本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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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协议隐名股东与实际投资人之 间范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甲方(实际投资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系甲方之父,因客观原因甲方借用乙方名义成立,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避免乙方其他法定继承人侵害甲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共同作出以下约定: 一、系 年月v日在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注册资本 为元,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记载的股东为:,占公 司%的股权,占公 司%的股权。乙方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二、乙方的名义出资万元全部由甲方实际出资。甲方的出资 在年月

日全部到位并经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 三、甲方以实际出资比例享有对公司管理参与权、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权益,并承担投资风险。乙方虽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也不享有股息及其他股份财产权益的分配,不承担投资风险。 四、乙方向公司及其他股东、其他法定继承人披露甲方及本协议的存在,使公司及乙方其他法定继承人认可甲方的实际股东身份,并行使权利。 五、若公司与第三人出现纠纷时,由甲方承担实际的股东责任,乙方不承担实际股东责任。 六、本协议正本份,全体股东各执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v 乙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 号: 公司其他股东签字: 可在本位置填写公司名或地址 YOU CAN FILL IN THE COMPANY NAME OR ADDRESS IN THIS POSITION

挂名股东协议、隐名股东协议

挂名股东协议 甲方: 乙方: 甲方投资成立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乙方作为挂名股东,是公司工商登记的名义上的出资人。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作为公司实际出资人,享有公司资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二、乙方作为公司名义上的出资人,没有实际出资,承认在公司验资报告中的资金及公司经营过程中所有投入的资金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主张权利。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由甲方行使,甲方确保公司的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依法纳税及履行其他应尽义务。 四、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与乙方无关,因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享有知情权。 六、公司需要变更股东时,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七、本协议争议管辖法院为公司所在地。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五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身份证号:日期: 身份证号:日期: 身份证号:日期: 乙方:身份证号:日期: 配偶:身份证号:日期: 身份证号:日期: 配偶:身份证号:日期:

隐名出资协议 隐名出资人(甲方): 住址:联系电话: 住址:联系电话: 住址:联系电话: 显名出资人(乙方): 住址:联系电话: 住址:联系电话: 1.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年月日在工商局注册成立,企业性质:个人独资,注册资本:,住所地: 2.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实际已向该公司出资人民币。 3.公司目前由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委托,以显名出资人身份,登记于工商登记材料及其他材料中。乙方、名义上在公司出资分别为元、元,并自愿接受甲方委托担任公司负责人。 4. 公司以乙方名义出资,出资资金来源均为甲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隐名、显名出资法律关系,以及确定双方各自作为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现双方就下述协议内容达成一致,并谨遵照执行: 一、出资来源 1.甲方作为公司的唯一实际出资人,拥有全部对公司的投资权利和所有权,为公司的隐名出资人、实际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对外经营行为产生的投资风险,对外承担责任,同时绝对自主地享有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权、支配权和所有权。 2.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以个人名义成为公司名义出资人,为公司的显名出资人。乙方不对公司的经营投资风险承担责任,同时也对公司的利润分配不享有任何分配权、支配权和所有权。

隐名股东协议书范本

隐名股东协议书范本 甲方:身份证号码:住址: 乙方:身份证号码:住址: 丙方:身份证号码:住址: 丁方:身份证号码:住址: 戊方:身份证号码:住址: 鉴于上海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即将变更为上海某某生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为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利,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各方于年月日签订的《股东内部协议书》 及《补充协议》的基础上,经各实际投资人协商一致,现就公司变更后的相关权利义务等事宜特签订协议,以供各方认真遵照执行。根据目前工商登记:公司股东共有人:。 丙方名下对公司的投资金额为人民币元,占公司投资总额的%。但丙方名下部分投资实为甲方投资,根据甲方与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原协议”确认,甲方作为隐名股东,以丙方名义对公司的实际投资额为万元,占公司投资总额的%。 现因公司经营管理之需要,经各方一致同意,公司欲到工商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变更后的股东为人:。同时,各方再次确认:股东变更登记后,甲方作为公司隐名股东的身份不作任何改变,甲方以丙方名义对公司的实际投资

额仍为 元,仍占公司投资总额的 %甲方继续依其出资额而 享有的股权行使公司股东权利、承担公司股东义务一、变更后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某某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为:市路号。 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二、 甲方向公司实际投资数额为 额中的%,出资的时间、方式为: 乙方向公司实际投资数额为 的%出资的时间、方式为: 丙方向公司实际投资数额为 的%出资的时间、方式为: 丁方向公司实际投资数额为 的%,出资的时间、方式为: 戊方向公司实际投资数额为 的%,出资的时间、方式为: 三、 以上各方均同意甲方鉴于 已以股东名义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 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 材料之中,而是 暂时以丙方名义向上海培宝康生物科技实业 有限公司实际投入前述资本,并以丙方名义进行相应的工商 登记。甲方进行隐名投资后,丙方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 工商登万元,占公司投资总 万 元,占公司投资总额中 万 元,占公司投资总额中 万元,占公司投资总额中 万元,占公司投资总额中 等

公司法学习资料之出资、隐名股东、知情权纠纷

公司法判解研究(出资、隐名股东、知情权纠纷) 1、虚假出资的主体是否享有股东权利?股权转让后,原始股东对公司所存在的出资义务是否当然转移至新股东?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裴某作为虚假出资的主体是否享有股东权利,以及其股权转让后,对公司所存在的出资义务是否当然转移至购买人的问题。 虚假出资,包括未出资及未完全出资两种情况。对于存在虚假出资的股东,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其是否享有股东权利,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以及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可知只要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条件,对存在虚假出资行为的股东,法律并不否认其股东资格,而只是规定了其对公司存在补交差额的责任以及其他股东的连带补交责任。 若由于股东虚假出资,导致公司的实有资本低于法定最低限额,公司不能成立的,此时,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十三条:“公司实有资本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各出资人均不具有合法的股东资格,出资人之间为合伙关系”及第五十一条“股东虚假出资导致公司实有资本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股东之间按照合伙关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规定,可知,此时公司未能成立,各出资人不具有股东资格,而是转为合伙关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是按照合伙关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那么,对于本案的另一个焦点,虚假出资的股东在将其股权转让后,其对公司所存在的出资义务是否一并转移至新股东的问题。本案的一、二审法院都认为“出资人的出资义务是基于其出资人的身份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出资行为而产生,为法定义务,该责任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对于此观点,笔者认为原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因股权的转让免除,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股东虚假出资的,公司请求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而作为善意买受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以欺诈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股权转让合同;在存在损害国家、社会利益等特殊情况时,还可根据该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主张合同无效。在合同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后,善意买受人可要求原股东返还股权转让款,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股权存在瑕疵却仍订立股权转让合同的恶意买受人,则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有效,该买受人与原股东就出资不足的部分应承担连带补交责任。(依据?)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可知公司可以通过在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决议中,对存在虚假出资或瑕疵出资的股东的股东权利进行相应的合理

隐名投资的风险及对策

隐名投资得风险及对策 一、隐名投资出现得几种常见情形与原因: 1、在内资有限公司中隐名股东为国内个人或者公司等法律投资主体。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得股东出资设立。但就是有一些国有独资企业或者乡镇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得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职工认购股权得情况出现,这时,认购人往往远远超过50个人得上限,为了保证公平起见,往往有改制企业出面成立一个员工持股委员会,有想要认购股权得员工与该委员会签订一个隐名投资协议,然后有该委员会作为公司得显名投资人受让企业改制后得股权。 还有一些则就是因为,有资格认购改制企业股权得人由于缺乏资金,但就是又对公司得发展前景非常瞧好,往往会与没有资格但就是有资金实力得人签订一份隐名投资协议,由对方出资作为隐名投资人,而自己则成为显名投资人。 股份有限公司得发起人、高级管理人员为了规避《公司法》第142条对其股份转让得期限与份额做出得限定,往往采用私下协议先转让股权,但就是不向股权登记机关进行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在股权合法转让得时候由于双方没有及时得在股权转让之后去进行股权变更登记,这时也会出现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得情形。 2、在内资有限公司中得隐名股东为境外投资者 由于国家在对某些领域对外资投资得限制,使得不少外国投资者只能采用曲线救国得方式,进入中国进行投资。最常见得方式即在国内找一个合作者,然后与其私下签订一份投资协议,有该国内得合作者出面成立公司,并拥有名义上得股权。从而实现其在中国投资或者取得某种政策优惠得途径。 3、在外资或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得隐名股东为境外投资者 虽然旧得《公司法》对于注册资本采用得就是法定资本制,但当时境外投资者在国内设立外资企业则通常采用授权资本制,可以分期进行出资,有些外国投资者第一次在中国投资失败后,第一个设立得外资公司得注册资本金尚未出资到位,债权人往往会要求股东以出资不实为由承担偿还责任。这时,如果境外投资者想要在中国设立第二个公司,又想逃避第一次出资不实得责任,往往会采用与另一个境外投资者签订协议,由对方出面设立公司,自己仅仅成为一个隐名股东。 4、在外资企业中得隐名股东为国内投资者 由于中外合资企业或者外商独资企业在税收与土地政策方面有一些优惠措施,不少国内得投资者为了降低企业得运行成本,往往会考虑找一个国外得投资者进行合作,成立中外合资企业或者外商独资企业,自己则与对方签订一个股权投资协议,成为隐名投资者。还有就就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合资经营企业得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得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但就是外国投资者又有太多得资金或者不想投入太多得资金,其往往会采用与国内投资者合作得,与其签订隐名投资协议,国内投资者成为隐名股东,使得国外投资者规避这一限制性法律。 5、在外资企业中得隐名股东为国内个人 由于我国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不允许中国公民成为中方投资者,所以自然人往往找一家公司作为合作者,与其签订股权投资协议,然后有该公司出面与国外得投资者共同设立中外合资企业,从而曲线实现个人投资外资企业得目得。 6、向国外直接投资隐名股东为国内个人

隐名出资的法律关系分析

隐名出资的法律关系分析 秦军启 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内容摘要:隐名出资在我国公司法上并未明确规定,相关司法解释又受到合理性与有效性的质疑,理论上的争议和实践中的纠纷,对经济活动和司法实务带来了困扰。为此,需要从隐名出资人的角度,深入分析其与名义股东、公司(其他股东)及第三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法律关系,从而更好的理解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名义股东享有股东资格,坚持形式要件主义有助于理顺隐名出资中相关法律关系,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并解决纠纷。 关键词:隐名出资;名义股东;投资协议;股东资格 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发生股东登记与实际出资情形不一致的情形,即隐名出资①现象,这使得公司法律关系日趋复杂。《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27条,对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问题进行了系统规定,但对于隐名投资关系性质的认定、股东资格的具体认定等并未涉及,亦存在逻辑矛盾之处,因此甫一出台就受到了各种质疑。由此,面对复杂的公司治理难题和利益平衡,需要对隐名出资中的各种法律关系进一步研究。 一、涉及隐名出资的有关纠纷 隐名出资是“一方投资人实际认缴、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显示为他人的法律现象。”[1]投资的核心目的在于获取投资权益和公司管理权限,即股东权益,但隐名出资作为一种非常规的投资方式,其动机具有多元性,利益分配和参与管理方式具有多样性,从而使错综复杂的公司内外部法律关系增加了更多模糊性与不确定性。 (一)隐名出资产生的原因。有限责任公司中存在大量的隐名出资现象,以是否规避法律为标准,将隐名出资区分为合法型与规避法律型。②参考此种分类方式,对隐名出资产生的原因分述如下: 首先隐名出资的多数原因是为了规避法律。例如,外商以隐名出资方式规避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准入制度,国家公务人员规避禁止从事商业经营和投资活动的相关规定,高级管理人员规避竞业禁止的劳动法规定,非法分子为隐匿非法财产或者以洗钱为目的而隐名出资等。如果盗用他人名称或姓名,则为冒名出资。③这些出资行为因恶意规避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等。 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某些投资者为了防止其个人隐私泄露,或不愿意自己的经济状况为他人所知悉等原因,而选择隐名投资的方式。此种情况在实务中容易产生各种纠纷,需要进一步分析。 (二)隐名出资引发的纠纷。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隐名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纠纷,包括股权收益归属纠纷等;另一类是涉及公司内部关系的纠纷,主要包括股东资格确 作者简介:秦军启(1971-),男,汉族,山东昌乐人,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合同法、公司法。 ①学界名称有“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等,本文采“隐名出资人”概念,相关分析可参见赵旭东、顾东伟:《隐名出资的法律关系及其效力认定》,《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374—376页。 ②参见石少侠:《浅谈股权的确认》,王保树主编:《实践中的公司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25页;注①,奚晓明主编书,第380页;甘培忠、周淳:《隐名出资纠纷司法审裁若干问题探讨》,载《法律适用》,2013年第5期。 ③冒名出资的法律效果在实务中较少争议,隐名与冒名的详细区别,可参见注①,奚晓明主编书,第421页。

隐名投资

隐名投资 隐名投资是指一方投资人(隐名投资人)实际认缴、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显示为他人(显名投资人)的法律现象。不管投资主体是自然人还是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也不管是投资于合伙还是公司或其他经济实体;在投资形式上,不管隐名投资人是附着于某一显名股东,还是几个股东身上,亦或是隐名投资人与显名股东各成系统,一方只管出资,一方只管经营;在经营方式上,不管其是否控制、参与组织或只是纯分享股东的权益与分担股东的风险,都属于隐名投资。 一、产生原因 隐名投资的特征决定了它是一种不确定的?有失实因素存在的特殊法律现象,是一种非常规的投资方式,甚至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投资方式?特别是其投资主体身份的混乱性,使公司存在发生纠纷的隐患?但就是这样一种非常规的?特殊的投资方式,却在经济社会的日益发展中大量存在? (一)隐名投资方式产生的根源在于投资主体的逐利性和市场经济的趋利性 投资主体的本质目的在于追求利益最大化,利润的可实现性是其投资的不竭动力?自然人?法人都一样要追求其利益的最大化?而市场像一块磁石,吸引投资者前来投资,以使其资金和其他生产要素参与价值增值的过程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资本市场的主旨是对现有资金

或其他资源通过自由竞争的方式进行优化组合而不管投资的来源如何? 由此,投资主体为追逐利益的最大化,会以各种方式使其掌握的资金和其他资源投向市场,这就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各种方式的投资;而市场的主旨是对现有资金或其他资源通过自由竞争的方式进行优化组合而不管投资的来源如何,这就决定了市场不会嫌弃以隐名这种形式所吸引来的资金?此种情况下,部分资金或其他资源得以“隐名投资”这种方式进入市场?这就是隐名投资方式产生的主客观原因?当然,隐名投资者主观上选择隐名方式投资的表现形式可能很多:害怕“露富”的心理而不愿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出资;由于自身债务过重,随时可能被债权人将企业财产查封或冻结,也可能采取以其他企业或个人身份进行隐名投资;亦有可能会因疏忽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到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时少报或错报股东形成隐名投资人?尽管各种原因导致投资者选择了隐名的方式进行投资,但根本上还是由投资主体的逐利性和市场经济的主旨所决定的? (二)隐名投资方式产生的直接原因在于法律和制度上的缺陷 2005年10月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对《公司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但各种原因影响,该次修订并没有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均予解决,譬如对股东资格的取得时间?股权登记的效力等问题?对于隐名投资问题,也仍然采取了回避的态度,这就在客观上加大了隐名投资纠纷的处理难度,为隐名投资的发展变相地提供了土壤?

合伙投资协议书模板(隐名股东)

编号:GR-WR-67852 合伙投资协议书模板(隐 名股东) After negotiation and consultation, both parties jointly recogniz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elaborate the agreed commitment results within the specified time.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合伙投资协议书模板(隐名股东) 备注:本协议书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合伙投资协议书 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姓名及住所 甲方:______住所:______ 乙方:______住所:______ 甲乙双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以其名义享有______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______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元,其中甲方出资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乙方出资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 双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资总额______的股权作为出资,参与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______%。

个体工商户隐名投资人投资协议书

个体工商户隐名投资人投资协议书 委托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受托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投资乙方设立个体工商户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委托乙方挂名个体工商户的情况: 1、甲方出资人民币以乙方名义设立商号 为个体工商户。 2、乙方在此声明并确认,设立个体工商户的所投资款系完全由甲方提供,只是由乙方以其自己的名义登记设立个体工商户,故个体工商户实际所有人应为甲方;乙方系根据本协议代甲方挂名持有个体工商户。 3、乙方在此进一步声明并确认,挂名在乙方名下的个体工商户之收益全部归甲方所有,在乙方将上述收益交付给甲方之前,乙方系代甲方持有该收益。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挂名在乙方名下的个体工商户的实际拥有者,享有为该个体户作出重大决策、决定权、查账权等全部权利。 2、在乙方挂名期间,个体户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润、现金分红等,由甲方享有。 3、甲方作为该个体户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挂名期间,以乙方的名义在工商登记中具名登记。 2、在挂名期间,个体户每月所产生的收益,乙方应当在收到该收益后每月日将其转交给甲方,如逾期未转交,则乙方需按逾期未转交金额的千分之三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在挂名期间,乙方应保证所挂名的个体工商户权属确定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赠与、放弃或以个体户资产设立质押或抵押等,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把个体工商户转让至第三人名下,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转让款外,还需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违约金。 4、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个体户资产被查封的,则乙方应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5、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五、受委托挂名的费用 1、甲方每月日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的挂名代理费用。

2020(实用版)隐名出资协议书范本

2020(实用版)隐名出资协议书范本 2020 (Practical Edition) model of anonymous capital contributi on agreement [general version]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2020(实用版)隐名出资协议书范本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甲方: 乙方: 丙方: 鉴于: 1.公司(下称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中国法律法规设立的具有独立资格的法人; 2.甲方系公司的合法股东,并持有该公司%的股份; 3.乙方系公司的合法股东,并持有该公司%的股份; 4.丙方系以其全部意愿成为公司的隐名股东,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权利。 经三方平等、自愿协商,就丙方作为股东投资公司之事宜,与甲方及乙方签订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股权转让

1.丙方受让甲方合法持有的公司的股权,受让价款为人民币:。丙方作为公司的股东,并以甲方的名义对该公司持有股权。 2.本合同交易完成后,丙方以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依据,享受的股东红利分配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3.乙方同意上述股权转让,并自愿放弃股份优先购买权。 4.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个工作日内将股权受让价款汇至甲方指定账户,甲方于款项到账后个工作日内向丙方出具收款凭证。 5.甲方收到前款约定的价款后,以公司名义为丙方出具股东书面确认函件(股权凭证)。 6.股权转让前(即股权凭证出具之日以前)公司权利义务由甲方与乙方承担,股权转让后,丙方按持股比例承担相应义务。 二、保证 1.甲方保证在本协议中所陈述之情况属实,并具备签署与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全部权利与授权。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

试论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

内容摘要:——对一起显名出资人与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纠纷的的探析案情2002年12月,某镇自来水厂因经营不善,准备将经营权与资产对外公开竞卖,岑某、周某、王某、葛某等十二人同为某镇自来水厂职工,岑某和周某为了避免在自来水厂出售后下岗,便由他俩作为发起人,动员本厂职工出资购买,经议定每人不得少于5万元出资,多出资不限,只有出资购股者才可在竞买成功后组建的有限公司上班。王某因家中经济困难,无钱出资,但又不想失去工作,因葛某与王某是亲戚,经周某协调,达成了除葛某自身出资5万元外,另以王某名义出资5万元,王某替葛某打工的口头协议。次日,葛某将10万元入股资金交给了岑某,并由岑某向葛某出具收据两张,一张写的是葛某的名字,另一张写的是王某的名字,收条一直由葛某保管。之后,岑某、周某等人出面竞买自来水厂成功,岑某、周某等五人被推举为董事会成员,岑某被董事会聘任为经理,周某为会计,并由周某到工商部门办理了某镇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登记,王某在工商登记材料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中记载为股东,登记股份为5万元。由于王某名下的5万元股份是葛某出资,又事先约定王某只是替葛某打工,自来水公司的其他股东均认为葛某才是王某名下股份的真正出资人,收益权和表决权实际由葛某行使,王某也曾向公司表示了收益权和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权由葛某行使的态度。由于岑某、周某等经营管理得当,自来水公司效益佳,各股东从2003年6月5日至2005年4月15日取得股本收益若干万元,其中王某名下的股本收益为50045元,均由葛某领取。王某见自来水公司投资回报快,风险小,便于2005年8月向自来水公司提出了自己是股东,应是股本的收益人,要求自来水公司将葛某领取的收益款追回发给自己,在遭拒绝后,便将葛某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葛某返还不当得利50045元。 ——对一起显名出资人与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纠纷的的探析 案情 2002年12月,某镇自来水厂因经营不善,准备将经营权与资产对外公开竞卖,岑某、周某、王某、葛某等十二人同为某镇自来水厂职工,岑某和周某为了避免在自来水厂出售后下岗,便由他俩作为发起人,动员本厂职工出资购买,经议定每人不得少于5万元出资,多出资不限,只有出资购股者才可在竞买成功后组建的有限公司上班。王某因家中经济困难,无钱出资,但又不想失去工作,因葛某与王某是亲戚,经周某协调,达成了除葛某自身出资5万元外,另以王某名义出资5万元,王某替葛某打工的口头协议。次日,葛某将10万元入股资金交给了岑某,并由岑某向葛某出具收据两张,一张写的是葛某的名字,另一张写的是王某的名字,收条一直由葛某保管。之后,岑某、周某等人出面竞买自来水厂成功,岑某、周某等五人被推举为董事会成员,岑某被董事会聘任为经理,周某为会计,并由周某到工商部门办理了某镇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登记,王某在工商登记材料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中记载为股东,登记股份为5万元。由于王某名下的5万元股份是葛某出资,又事先约定王某只是替葛某打工,自来水公司的其他股东均认为葛某才是王某名下股份的真正出资人,收益权和表决权实际由葛某行使,王某也曾向公司表示了收益权和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权由葛某行使的态度。由于岑某、周某等经营管理得当,自来水公司效益佳,各股东从2003年6月5日至2005年4月15日取得股本收益若干万元,其中王某名下的股本收益为50045元,均由葛某领取。王某见自来水公司投资回报快,风险小,便于2005年8月向自来水公司提出了自己是股东,应是股本的收益人,要求自来水公司将葛某领取的收益款追回发给自己,在遭拒绝后,便将葛某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葛某返还不当得利50045元。 分歧

隐名股东协议

隐名股东协议 TTA standardization office【TTA 5AB- TTAK 08- TTA 2C】

隐名股东协议隐名投资人(甲方):张x 显名投资人(乙方):王x、赵x 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向xx市xx有限公司全额投资,乙方则作为名义股东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公司的法定地址为:xx市xx路xx号。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即名义股东王x、赵x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的出资500万元人民币)全部由甲方实际出资,乙方并不实际出资。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保障隐名股东的权利,经双方友好协商,兹签订该隐名投资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全部由甲方实际出资,甲方的出资在XX年3月10日前全部到位;甲方的出资方式为现金;公司注册资本的实际出资者为甲方张x。 2、甲方的实际出资挂在乙方名下,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以乙方为显名股东,基本情况为: 王x,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赵x,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3、xx市xx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方式: 4、xx市xx有限公司内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的具体职责和权利: 5、乙方作为显名股东作如下承诺: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单方面转让股权,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

6、乙方作为显名股东,应提供财产担保或信用担保,如抵押、质押或担保人,当乙方出现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时,乙方须承担责任,具体方式如下: 7、甲、乙双方的利益分配方式:甲方享受xx市xx有限公司全部股东权益;甲方支付给乙方固定报酬年薪为元,乙方不享受股东权益。 8、若xx市xx有限公司出现第三人的纠纷时,由甲方承担实际的股东责任,乙方不承担实际股东责任。 9、其他条款。 10、本协议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 隐名合伙人x x x(以下简称为乙方),出名营业人x x x(以下简称甲方),兹为隐名合伙经当事人间同意缔行契约条件于下: 第一条甲方开设x x商行专营x x事业计共资本金人民币x x元整,除甲方自出人民币x x元整外,余人民币x x元整,由乙方于本契约成立同时一次交清甲乙方各自确认。 第二条乙方投入资本人民币x x元整后,即为x x商行的隐名合伙人而甲方认诺。 第三条甲方应每届事务年终,开具财产目录借贷对照表,以及营业损益计算书交付乙方查核。 第四条前条查核时,如乙方发现疑义之处,即可到商行查阅合伙人帐簿,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的状况。 第五条本隐名合伙人损益应按照合伙出资额比例分配负担。

隐名出资协议(最新版)

隐名出资合同 隐名出资人(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显名出资人(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1.某某公司于年月日在工商局注册成立,企业性质:个人独资,注册资本:,住所地: 2.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实际已向该厂出资人民币。 3.某某公司目前由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委托,以显名出资人身份,登记于工商登记材料及其他材料中。乙方名义上在某某公司出资元,并自愿接受甲方委托担任某某公司负责人。 4. 某某公司上述以乙方名义出资,出资资金来源均为甲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隐名、显名出资法律关系,以及确定双方各自作为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的权利、责任,现双方就下述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并谨遵照执行: 一、出资来源 1.甲方作为某某公司的唯一实际出资人,拥有全部对某某公司的投资权利和所有权,为某某公司的隐名出资人、实际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对某某公司对外经营行为产生的投资风险,对外承担责任,同时绝对自主地享有对某某公司的利润分配权、支配权和所有权。 2.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以个人名义成为某某公司名义出资人,为某某公司的显名出资人。乙方不对某某公司的经营投资风险承担责任,同时也对某某公司的利润分配不享有任何分配权、支配权和所有权。 3.乙方持有的某某公司的出资资金均来源于甲方。乙方没有对某某公司实际投入任何以货币或实物形式反映的等价资本金。

二、公司具体经营事务的管理、决策 1.甲方作为某某公司的隐名出资人、实际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对该厂的全部经营事务,享有管理、控制和最终决策的权利。甲方具体负责某某公司的各项经营事务,并实际行使出资人各项权利,掌管公司的各种印鉴。 2. 乙方作为某某公司的显名出资人,不负责某某公司的具体经营事务。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责任 1.甲方权利、责任 1.1 权利 (1)甲方享有某某公司中乙方名义下的各项出资人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某某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利和利润分配权利。 (2)甲方有权随时根据某某公司的经营情况,随时调整某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合并重组、分立、解散、清算等事宜。 (3)甲方有权自己或派专人掌管某某公司的公章、财务印鉴、财务账册等。 (4)在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责任时,有权随时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有权要求乙方将所持的显名股东权无条件的过户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 1.2 责任 (1)甲方有责任完成对某某公司的出资,确保资本金到位。 (2)甲方对某某公司的经营风险和投资风险独立承担责任。 (3)甲方应当保证某某公司各项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对某某公司对外的各项经营事务承担最终法律责任。 (4)甲方实际负责某某公司对外与各法律主体,包括法人及自然人的交往,同时实际负责对某某公司的内部人员的聘用和解聘事宜。 2 乙方权利责任

隐名投资协议(模板)

隐名投资协议 甲方: 乙方: 双方就甲方实际出资、通过乙方对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进行隐名投资的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注册资本为:注册地在中国市,经营范围为: 甲方为本公司的隐名投资人,乙方为本公司的显名投资人。乙方以乙方的名义认购本公司 %股份,但乙方认购的这部分股份,由甲方实际出资形成;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乙方为显名投资人。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实际享有本公司利润分派请求权、新股认购权、表决权等一切 股东权利;有权向乙方发出各类与股东相关的合法指示并要求乙方 按此行事; 2、甲方在出资后除了享受利益分配等权利外,如果乙方参与经营时, 甲方还享有监督乙方经营以及知悉其营业内容的权利; 3、甲方负有及时、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甲方不得虚假出资或以各种 变相方式抽逃出资; 4、甲方实际出资未达到约定的数额或根本未履行出资协议时,甲方应 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甲方并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甲方在前述认购股份之范围内承担公司的盈亏风险。甲方不得在公 司亏损时主张自己不是股东、要求退回投资款,从而导致乙方承担 亏损;如果发生此类违约情形时,甲方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 济损失;

6、甲方不得滥用本协议中的权利,以至于乙方遭受名誉损失或物质、 金钱损失; 7、善意第三人因与乙方的债权债务而扣押甲方隐名投资的股权时,甲 方不得以自己为实际股东为由予以对抗,但在此情形下,乙方必须 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甲方隐名投资出资不实的,公司债 权人如果要求甲方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甲 方不得以自己并非为登记的股东为由予以对抗,甲方应当实际承担 前述一切有关出资责任或赔偿责任,并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 济损失; 8、乙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而已经造成或将可能造成甲方损失时,或者 甲方认为乙方已经不适合继续担任显名投资人时,甲方有权随时选 择任何其他被甲方认为合格且符合法律要求的人来替代乙方担任显 名投资人。这种权利是甲方的单方权利,无需得到乙方的事先许可; 并且在此情形下,显名股东的变更将自甲方作出决定后即刻自动完 成;同时,这种替代如果需要以股权转让的方式来完成的,则本公 司其他股东同意放弃这部分股份的优先认股权。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转让本公司的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认购权; 2、乙方有权要求自己退出公司股东行列。在这种情形下,乙方应当提 前六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寻找合适人选担任显名投资人。 但是,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乙方如果因为获得或继续拥有某种合 法身份或合法资格的前提是不允许其从事经营活动时,乙方得提前 至少三十天书面通知甲方。乙方的显名股东身份将分别自书面通知 发出后一百五十天和三十天时解除;双方在此期限之前完成股东变 更手续的,则乙方股东身份解除时间按实计算。股东身份解除以前,乙方仍应按本协议行事,并且乙方此时负有协助甲方完成股东变更 登记手续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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