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生育期间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获得必要的医疗保障和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陕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暂以市和区县两级统筹,生育保险基金分级运行,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四条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工生育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职工生育保险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和各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职工生育保险费的收缴、管理和支付,并确保基金的运营安全。

市卫生、财政、计划生育、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六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 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为基数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情况及生育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适时对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统筹,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一)莲湖、新城、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区内的部、省、市属用人单位参加市级统筹,在市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二)区县属及以下用人单位参加区县级统筹,在各区县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三)长安、阎良、临潼区及各县的部、省、市属用人单位参加所在区县的生育保险统筹。

第九条生育保险费按月征收,用人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缴纳生育保险费,从下月起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办理生育保险。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登记办理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的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生育保险待遇的支出:

(一)女职工生育医疗费补贴;

(二)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补贴;

(三)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它费用。

第十二条女职工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接生费、输血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补贴支付标准: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分娩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住院分娩医疗费补贴标准:

1、剖宫产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

2、阴式产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25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6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第十三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补贴标准: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皮下埋植)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元;

(二)绝育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500元;

(三)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情况及生育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对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长安、阎良、临潼区及各县可按照以上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医疗费支出的实际,在不超过上述标准的前提下合理确定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及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享受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正常发放。

第十六条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缴费;

(二)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三)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在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十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工,可自分娩、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90日内,到参保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保险补贴。申请时须提供下列材料:(一)本人身份证和单位证明;

(二)区、县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三)定点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西安市长效节育手术证明或医学证明及医疗资料。

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还须提供急诊诊断证明。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还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第十八条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20日内对申领人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核定标准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退还有关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对已登记参加生育保险但又自行中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从中断缴费当月起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其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直至恢复缴费。职工在中断缴费期间所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在本单位补缴所欠的生育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经办机构再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条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生育保险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生育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三)依法监督各项生育保险政策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登记;

(二)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提供生育保险业务查询服务;

(三)编制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

第二十三条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生育保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生育保险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接受同级财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或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本办法和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取消其定点资格,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二十九条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单位和个人,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追回流失的生育保险基金,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实施。

职称管理补贴办法

职称管理补贴办法 一、目的:为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员工队伍整体素质,规范专业技术职称管 理,特制订本办法。 二、原则:鼓励自学,统一管理,按级补贴。 三、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员工 四、定义:职称、资格证管理包括:证书分类、补贴标准、补贴条件、费用审批的管理。 五、组织与职责: (1)人事部是本办法的主导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并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部门有配合落实的责任和义务。 (2)公司专业技术人员不允许将证书外借挂靠,必须在本公司注册。人事部负责所有员工职称、资格证的保管。有职称、资格证书的员工必须将证书交给公司保管。 六、证书分类、补贴标准和补贴条件

公司给予取得国家专业资格证书的员工相应的资格津贴,但其取得的国家专业资格证必须与其现工作岗位相关联的才可给予资格津贴。标准如上表, 未列出的其它专业资格证书按个别情况特殊审核处理,经审核后按相应的标准给予资格津贴。 1、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 2、所获得的证书必须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人事部或建设部等权威机构颁发,全国通用,可根据证书号在网上查询; 3、取得国家专业资格证书后,必须从事与其相符的工作,即需把所掌握的技能运用到工作中,达到改善工作的目的。 4、其它证书,如果需要补充时,根据公司需要及时补充。 七、培训费管理及审批流程 1、报销原则: ①凡员工自愿申请参加各类资格考试合格者,准予报销通过考试的报名费和教材及配套的辅导资料费,没通过考试的相关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需将合格证书原件提交人事部核实并统一管理,分管领导审批后培训产生的费用由财务部实报实销,并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 ②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由公司组织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的,或经公司批准同意其参加培训、考试合格的,其相关证书原件需交人事部核实并统一管理,分管领导审批后培训产生的费用由财务部实报实销,并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没通过考试的相关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 ③自理部分:员工为了获得学历、高层次培训但与现岗位要求并无联系;与现岗位有直接关系的培训但需补考;以上两种情况其培训费用应自理,并只允许在业余时间进行学习,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影响正常工作。 2、报销流程:凡与现岗位有直接关系,员工本人基本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学习的培训,个人先行垫付所需全部费用,取得证书后自行填写《奖励申请表》。 3、审批权限:员工本人持填写后的《奖励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人事部、财务部、分管领导审批后,并与公司签订培训服务协议后,方可一次性报销考试费用,并按以上制度享受每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讨论稿) 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将城中村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农民转为居民,撤觥村委会建立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改制为城市混合经济或股份经济和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规范对原有建筑形态进行改建、翻建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以西安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政府主导、以区为主、市场运作、改制先行、改建跟进、尊重民意、利民益民”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接受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土地、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职能,集中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接受委托部门的监督。 市民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中村改造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区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可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有关的行政执法职能。 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综合治理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在所在地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依照城中村改造目录逐步实施。二环以内的城中村全部纳入城中村改造目录,二环以外的城中村,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中村改造目录。城中村改造目录由市城村改造管理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城中村改造,每个改造村只能有一个实施主体,可以是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土地统征储备机构,各区城中村改造建设经济实体,社会投资商。 第九条设立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城中村土地出让金、储备土地的增值收益金扣除应提取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水利建设基金、农业开发基金后的余留部分;

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职业培训学校管理 制度

泰和县乐泰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办学宗旨,办学理念,校训,培养目标 第二章教工管理: 一、中专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二、校长职责 三、办公室主任职责 四、教务主任职责 五、总务主任职责 六、招生就业安置办工作职责 七、班主任工作职责 八、教学管理制度 九、财务制度 十、学籍管理制度 十一、泰和县乐泰职业培训学校学生安全工作责任状 第一章办学宗旨,办学理念,校训,培养目标 1、办学宗旨:立德树人、强技乐业。

2、办学理念:以就业为导向、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谋发展、 以爱心促和谐。 3、校训:志存高远、自强不息、德才修身、心系邦兴。 4、培养目标:以培养“创新、创造、创业型人才”为目标。 开办多种特色专业,开展长短并举,专兼合一,一专多能,订单就业的培养模式。教学上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突出专业技能的培养与提高,强化实际动手能力和岗位的适应性。我校师资雄厚,设备齐全,学生能够获得全国通用的资格证、等级证、毕(结)业证,合格学员学校负责100%推荐就业。 第二章教工管理 一、中专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1、依法执教 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2、爱岗敬业 热爱教育、热爱学校、尽职尽责、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 责,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3、热爱学生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指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4、严谨治学 树立优良学风,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 5、团结协作 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它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 6、尊重家长 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与配合,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不训斥、指责学生家长。 7、廉洁从教 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8、为人师表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严于律己,作风正派,以身作责,注重身教。

公司员工培训制度(全)

公司培训制度 一、目的 为使员工不断适应公司发展,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端正学习、工作态度,创造出更大的价值,同时,为了加强对培训的领导,规范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在竞争中保持人力资源的优势,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种形式的培训。 三、职责 1.行政部是员工培训的管理部门,应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制定中长期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公司各部门应配合办公室作好员工培训的策划、组织和实施工作。 四、管理程序 1.员工培训工作的管理原则 (1)系统系原则:员工培训是一个全员性的、全方位的、贯穿员工职业生涯的系统工程。 (2)主动性原则:强调员工参与和互动,发挥员工的主动性。 (3)多样性原则:员工培训要充分考虑受训对象的层次、类型,考虑培训内容和形式的多样性。 2.培训的类别与内容 (1)新员工岗前培训 对引进或新聘进入公司的新员工进行适应性培训,称岗前培训,一般培训1-2天。 a.岗前培训的内容: -员工基本素质教育和职业道德培训; -公司概况、发展史及今后的愿景; -公司的组织机构、企业文化; -《员工手册》、相关规章制度; -公司产品相关知识。 b.培训方法 -播放有关录像视听资料; -提供《员工手册》及有关资料阅读;

-组织参观办公室、生产区; -组织有关制度、知识考试等。 (2) 新员工岗位培训 新员工除进行岗前培训外还应进行岗位培训。 a.新员工岗位培训的内容 -岗位应知应会的内容,即岗位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设备操作和维护保养规程等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等; -现场实习,在班组长或指定的师傅带教下,进入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直到能够脱离师傅或带教老师可以独立操作为止。 b.培训方法 可采用专题讲座、现场操作指导、师傅带徒弟等方法。 (3) 岗位技能培训 对已上岗工作的员工,按照其所从事工作的专业技能进行培训,特殊工作岗位必须参加国家行业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a.岗位培训方法 -专题讲座; -进培训班; -学术交流; -师傅带徒弟等。 (4) 管理人员的培训 管理人员的范围大、人员层次多、专业门类复杂,要根据各岗位业务的技术难度、岗位人员素质情况及公司长期目标的需要细心策划培训的内容和方法。决不能图省事而采用“一锅端”的做法,在时间安排上可长可短,要灵活掌握。 a、培训的内容 -专业管理的基本知识及本岗的新知识、新技能; -质量管理的基本知识及公司质量手册和相关程序文件; -企业管理的基本知识及公司的企业管理制度。 b、培训方法 可采用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和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的原则。采用自学方法时,可由公司统一提供教材,按规定时间完成自学后,由公司组织考试,检查自学效果。常用培训方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 【发文字号】市政发[2014]34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30 【实施日期】2014.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14〕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30日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质量差、年久失修、安全隐患大(包括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的危旧房屋),使用功能、配套设施不完善的住宅区域。包括国有土地上棚户区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积极推进,统筹兼顾、分类实施,依法征收、安置先行”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是本市棚户区改造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棚户区改造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市棚改办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与棚户区改造相关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

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整理版

泰和县乐泰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办学宗旨,办学理念,校训,培养目标 第二章教工管理: 一、中专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二、校长职责 三、办公室主任职责 四、教务主任职责 五、总务主任职责 六、招生就业安置办工作职责 七、班主任工作职责 八、教学管理制度 九、财务制度 十、学籍管理制度 十一、泰和县乐泰职业培训学校学生安全工作责任状 第一章办学宗旨,办学理念,校训,培养目标 1、办学宗旨:立德树人、强技乐业。

2、办学理念:以就业为导向、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谋发展、 以爱心促和谐。 3、校训:志存高远、自强不息、德才修身、心系邦兴。 4、培养目标:以培养“创新、创造、创业型人才”为目标。 开办多种特色专业,开展长短并举,专兼合一,一专多能,订单就业的培养模式。教学上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突出专业技能的培养与提高,强化实际动手能力和岗位的适应性。我校师资雄厚,设备齐全,学生可以获得全国通用的资格证、等级证、毕(结)业证,合格学员学校负责100%推荐就业。 第二章教工管理 一、中专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1、依法执教 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2、爱岗敬业 热爱教育、热爱学校、尽职尽责、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3、热爱学生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指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4、严谨治学 树立优良学风,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 5、团结协作 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 6、尊重家长 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与配合,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不训斥、指责学生家长。 7、廉洁从教 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8、为人师表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严于律己,作风正派,以身作责,注重身教。 二、校长职责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将其作为自己的言行准则。 1、坚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明确中专教育任务,端正办学思想。 2、加强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坚持又红又专方向。 3、领导教学工作,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4、加强体育卫生工作,努力提高师生身体素质和体育技能。

企业员工在职培训制度

员工在职培训制度 一、经营人员教育培训 第一条公司经营层人员必须有创新意识,培养创新意识培训途径如下: 1.对于外界事物的判定不可根据过去的经验主观臆断,而必须运用科学方法加以分析才能达到创新的境地。 2.社会对于创新的最初反应就是视为标新立异,因而必须克服人们责难与讥讽的心理。 第二条本公司经营人员随时应具有下列五种创新精神: 1.引进或改良一种新商品的品质。 2.引进一种新生产方法成一种商业经营的新技术。 3.开辟一个本行业成本部门以前不曾开拓的新市场。 4.获得一个原料或半成品的新供给渠道。 5.实现一种新的产业组织。 第三条每位主管人员必须随时培养企业精神,其重点如下: 1.职责观念。 2.独立自主的态度。 3.合理化的志向。

4.节制的生活态度。 5.诚实信用的原则。 6.服务社会的热情。 第四条职责观念是指对其职业活动的内容均有义务、责任或使命的感觉,并且本于这种感觉、忠诚而适当地执行自己的职责活动。 第五条经营人员应培养独立自决的态度,是指经营者凭借自己的才能与创意获取正当利润,即自主自动地发挥自己的企业活动以开拓市场。 第六条合理化的志向是指常以生产力及经济成果的提高为目的,基于锐利的洞察及严密精确的计算,以果断的执行能力,将技术与经营有计划地加以整理并重新组织的心志与意志。 第七条节制的生活态度是在于职业生活的合理化,即一方面抑制个人本能的享乐,以免疏忽职务而导致浪费钱财、时间及精力;另一方面则与职务观念结合,将这些精神及物质上的各种力量专门用于事业的经营。 第八条现代企业的特征在于遵守诚实、信义的原则,信守公平交易的观念方为营利道德。 第九条所谓服务社会的热诚,系对于企业的经营在于增加国民的就业,促进社会的繁荣。 第十条上述企业精神的各种构成要素是一种精神统一,必须相互为用,方能发挥企业精神的宗旨。 (创造利润的培训)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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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城中村综合环境,完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利民益民、科学规划、综合改造的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五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接受市发展改革、建设、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设立派出机构,负责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其设立的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上接受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指导。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有关的行政管理职能。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民政、公安、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中村改造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

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管理制度汇编

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管理制度汇编

目录 班级管理制度 (2) 档案管理制度 (4) 学管理规章制度 (6) 安全管理制度 (11) 实训场地管理制度 (15) 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16) 班主任管理制度 (18) 教师管理制度 (20) 学员管理制度 (21)

班级管理制度 欢迎大家来到养老护理职业学校培训班学习,首先预祝大家取得各类学习和考试的成功,并实现自己的理想。在学习期间,培训办公室全体人员将竭尽全力与大家携手共进,同创全新的学习环境和奋发向上的学习精神,并为全体学员供周到的服务,使大家怀期而来,载获而归。为了大家能够更好地进入学习状态,敬请大家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1、听课证是进入课堂的唯一凭证,上课前十分钟,请配 合班长、副班长检查听课证。迟到的学员,请主动出 示听课证。 2、为了课堂安静,请将手机、BP机调到震动位置。 3、禁止私自拷贝教师教学教材,禁止在课堂上录音。 4、禁止在教学区内吸烟、饮水及食用任何食品。 5、请自备水杯,下课后请到教室外打水,并主动把垃圾扔到垃圾桶内。 6、请保管好个人财务,谨防丢失。 7、学员分为四组,每组区域固定、学员在本组区域内自行选择座位,每组区域位置每半月顺调一次,由班委会负责落实。

8、需要订餐赏请提前一个星期通知培训办公室老师,由办公室老师负责收餐费并安排中餐。 9、如果学员在上课期间遇到困难,或是对相应的教师和工作人员有意见及建议,请及时反应,培训办公室及班委会将竭尽全力帮助您解决困难,真诚地接受您的所有建议。 10、班委会成员负责轮协助授课教师教学工作。 11、培训办公室有权拒绝学员提出的与课程及教学服务无关的任何要求。

华为员工培训管理制度

员工培训管理制度 1.目的作用 企业组织要使自己的员工不断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在竞争中保持人力资源的优势,需要加强对员工的知识提升,通过培训、学习,使员工的素质得到提高,确保其价值观念正确、工作态度端正、工作行为适当,在自己现岗位或拟任岗位上创造出更大的价值。为此,企业必须重视对员工的培训工作。为了系统地对该项工作规划,加强领导力度,提高培训质量,规范培训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管理职责 公司人力资源部培训科为公司员工培训归口管理责任部门,据公司经营发展战略、企业生产经营的要求和员工素质水平等因素,分析和预测员工职业培训的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培训实施的管理,做好每次培训的效果评估,不断总结经验,使公司人力资源工作不断优化,做出特色和成效。 3.员工培训工作的管理原则 必须坚持专业技能培训与思想教育培训相结合的原则 对员工进行专业技能的培训,技能提高了,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就能得到保障,这是非常必要的,但决不能忽略了思想教育这一方面。员工的价值观、思想意识均会影响到工作的态度和行为,尤其是对新员工更加要灌输公司的宗旨、理念、纪律、制度,使其能适应企业文化并在团队中协调工作、尽快地融入到企业的团队中来。 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培训工作不能搞“花架子”或装装门面的走过场。必须要明确学是为了用,是为了提高企业的基础能力,提高员工在生产经营中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因此培训的组织者要针对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来策划培训的内容和方式、方法,使培训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实质性的效果。 必须坚持目前需求与长远需求相结合的原则 培训组织者除了要注意企业目前经营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使培训工作做到为经营服务之外,还应当有超前意识,考虑到企业的发展和未来的需求,变被动的培训为主动的培训,这对企业的发展将会产生积极作用。通过培训使员工提高技术创新和革新的能力,随时迎接未来的挑战。

职称资格证书补助管理办法

杭州新源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学历、职称、资格证书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员工在专业、学历、职称方面的优势,鼓励员工提高专业技能和水平,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创建学习型企业的良好氛围,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补助范围及标准 第二条:符合以下补助条款中所规定条件的人员,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请。本办法所规定的补助人员不包含试用期人员。 第三条:具备统招本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目前所从事的专业对口的人员可申 职称专业与目前所从事的专业对口的人员可申请技术具有技术类职称,第四条: 第五条:具有建造师资格(机电安装),专业与目前所从事的专业对口的人员可 ,专业与目前所从事的专业对口的人员可申请资第六条:具有造价资格(安装)格补助,补助标准为:

职称证书的员工,证书第七条:由公司组织培训、考试、评审并取得相关资格/,不享受相关补助。本办法未包括的其他在公司注册之日起第一年(自然年度)类别暂不列入补助范围。 第三章申请程序及要求职称、《学历、由本人填写规范的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人员,,经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后,上报到总经办审核。审核通过的人资格补助申请表》补助随工从讨论通过的次月起执行,员在每月底汇总呈报总经理专项会议讨论,资发放。 在职期间作为申请依据的各类证件原件应在申请同时上交总经办审核。第九条:具备补助新取得的学历、职称、资格等证书应在发放后及时到总经办审核备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申请补助。 日常管理第四章进行技术创新与改第十条:按规定领取补助的各类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技术攻关,进,完善企业管理,开发新工艺,节能降耗,挖潜成本,提高工程质量,优化施 工工艺,多提合理化建议,刻苦钻研,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一条:按规定领取补助的各类人员应对工作中接触到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严格保密。职称、资格类补助领取需先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期限不少于三年,具体内容参见服务协议。 第十二条:按规定领取补助的各类人员出现岗位变动、公司补助系数调整等情况,公司总经办将及时调整发放标准,从变更的次月起执行;若离职,则从离职当月起停止发放。 第十三条:按规定领取补助的各类人员当月缺勤累计超过7天,当月不再发放补助。 第十四条:按规定领取补助的各类人员在工作中因失职或严重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取消当月补助,情节严重的,自当月起不再发放补助。 第五章罚则 第十五条:申请领取补助的各类人员在上报领取各类补助时,必须保证所提供证件的真实有效。在提供证件中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的,除取消补助外对弄虚作假人员罚款1000元。另外,弄虚作假人员以后将不再考虑各类补助。 第六章其他 年九月一日起执行。2011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总经办负责解释,自

西安市城改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城中村综合环境,完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利民益民、科学规划、综合改造的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五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接受市发展改革、建设、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市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设立派出机构,负责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其设立的城中

村改造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上接受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指导。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有关的行政管理职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第七条民政、公安、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中村改造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第九条城中村改造实行计划管理。二环路以内的城中村全部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二环路以外的城中村,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后,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对存在社会公共安全隐患的城中村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限期改造。由城中村迁出的入学、入伍、服刑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迁回原城中村,禁止其他非农人员迁入城中村。第十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以行政村为单位实施,有条件实施多个行政村合并改造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决定合并改造。城中村改制完成后,城中村改造的主体是城中村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或者投资人,以及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与投资人合作成立的企业法人。第十一条设立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方案制定第十二条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根据城中村改

(完整版)职工技能培训制度

职工技能培训制度 一、总则 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切实做好教职员工的业务培训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员工的思想道德水平和专业知识(技能),以适应企业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的需要,现结合企业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员工的培训。 3、所有新进员工均须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上岗;各部门都必须开展多层次、多种形式、多种方法的教育培训活动,满足不同的培训需求。 4、员工培训与教育是提高教职员工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重要手段,是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工作绩效的重要保证,也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措施。应列入企业发展规划及各部门年度工作计划中,并要有相应的经费预算。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健全完善的培训组织机构是开展培训工作的必要基础。企业的员工培训工作实行两级管理。 1、第一级培训管理由人事处负责,以企业领导为首成立的培训领导小组负责审定人事处制定的全院教职员工培训计划。 2、第二级培训管理由各二级企业和各职能部门负责,由各二级企业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首组成部门培训工作小组,对本单位的培训工作负责。即根据企业的培训计划,组织本单位员工积极参加,并抓好本单位的培训活动。 三、培训内容与重点 1、培训内容:培训以双师素质培训为主,兼顾学术科研、教学技能培训;管理干部着重管理知识、领导艺术培训;行政职员则要对其履行岗位职责的各方面要求进行培训,包括技能培训、校园文化培训和ISO知识培训。 2、培训重点

(1)高层领导 ——企业(院校)管理决策综合能力; ——国内外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管理最新动态、思潮;——(行业、信息)科技最新动态、进展; ——国内政治经济形势与行业、金融政策。 (2)中层管理者 ——高职院校管理知识与技法; ——岗位专业知识及相关岗位的知识; ——业务能力的提高; ——先进模式经验培训或解析; ——人际关系与组织、计划、协调能力。 (3)基层管理者 ——专业技能: ——中、初级教学和行政管理知识; ——与教学、行业相关的科技知识; ——文化知识、外语、电脑操作。 (4)一般教职员工 ——岗位基础、专业知识; ——专业技能; ——业务能力,特别是双师素质; ——文化知识、外语、计算机操作。 (5)新进员工 ——企业历史与概况; ——主要政策与组织结构; ——员工规范与行为守则; ——校园文化与教学理念教育; ——企业薪酬、福利制度及各项规章制度; ——具体工作范围与职责; ——工作场所与工作时间;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0.17 (1)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3) 第四章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15) 第五章建筑间距 (24) 第六章建筑退让 (25) 第七章建筑高度及空域保护 (30) 第八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31) 第九章地下空间利用 (32) 第十章停车场 (33) 第十一章建设引导措施 (35) 第十二章附则 (3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西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见《表1》)。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依据《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表2》)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分区:西安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依据建设用地所处区位分为城市更新改造区、城市新区、新城及县城、乡镇四个层级控制。(具体分区见附图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居住项目及用地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3《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3》)及表4《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4》)的规定执行。 对于不适用本表约束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在满足建筑后退距离、停车、绿地率、消防、日照、卫生视距、公共开放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抗震、防灾、人流集散等规定的前提下,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为准。 表3 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区位 住宅建筑类办公建筑类商业建筑类 教育科研建 筑类 工业建筑类多层中高层高层多层高层多层高层—— 城市更新改造区≤28% ≤25% ≤20% ≤50% ≤40% ≤60% ≤55% ≥20%,≤ 45% ≥30%,≤50% 城市新区≤28% ≤25% ≤20% ≤40% ≤35% ≤50% ≤45% ≥20%,≤ 40% ≥30%,≤50% 新城及县城≤28% ≤25% ≤20% ≤40% ≤35% ≤50% ≤45% ≥20%,≤ 40% ≥30%,≤50% 乡镇≤28% ≤25% ≤20% ≤35% ≤30% ≤40% ≤30% ≥20%,≤ 35% ≥30%,≤50%

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 第三章设立 第四章变更和终止 第五章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六章扶持与奖励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维护举办者 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办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 第三条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要适应本行政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有利于技工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全省民办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 (二)定期发布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标准和民办培训学校开设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围。 (三)组织职业(工种)培训计划、培训大纲、教材的开发;组织开展民办培训学校的考核评估和师资培训工作。 (四)按照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审批设立民办培训学校,并负责民办培训学校筹设的指导工作。

(五)负责省属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工作,并指导市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对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审批设立民办培训学校,并负责民办培训学校筹设的指导工作。 (二)负责民办培训学校项目变更的审批工作,核发、变更办学许可证。 (三)负责民办培训学校日常办学活动和培训质量的监督检查,开展教学管理评估工作,对学校诚信办学等工作进行指导。 (四)负责民办培训学校招生广告和收费公示等备案工 五)负责民办培训学校综合情况统计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民办培训学校的权限分工。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在省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冠“”、“省”字样的单位申请举办各等级职业资格的民办培训学校。 (二)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申请举办三

职称津贴管理办法

职称津贴管理办法(试行) 一、目的:为提高公司员工素质,激发员工积极好学、自我提高的潜能和意识,打造一支整体素质过硬的员工团队,建立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及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二、原则:鼓励自学提升,学以致用;按级补贴激励。 三、适用对象: 除试用期的员工、受聘并享受相应待遇的专业技术工程师及科级以上管理人员外所有正式员工。 四、管理组织与职责: 办公室是本办法的主导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相关待遇的审核评定及考核工作。 员工通过国家统考取得国家专业资格证,所获得的证书必须是国家权威机构颁发,全国通用,可根据证书号在网上查询;员工通过评审或者定职取得的证书必须有国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章认可。 六、职称津贴的申请、考核和发放: 1、员工本人填写《职称津贴申请表》,经部门考核合格、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公司办公室核定津贴标准,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按以上规定享受每月职称津贴。 2017年7月1日前取得证书经批准后自2017年7月1日开始享受,2017年7月1日后取得证书经批准自取得证书次月起开始享受。 2、公司鼓励员工通过自学提升个人专业技能。员工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后,需把所掌握的技能运用到工作中,达到提高工作能力,创造更好工作业绩的目的。每年12月中旬前对当年度享受职称津贴的员工进行综合绩效考评。当年考评结果不合格者次年不予享受职称津贴,第三年需重新按要求履行申请手续及流程;考评合格者继续按上一年度标准享受职称津贴。

3、员工获得更高级职称证书时可按本规定第六条第1点履行申请手续,申请获批准后按新核定的级别标准享受职称津贴。 4、职称津贴由办公室统计汇总,单独造册并按月统一发放,不计入部门工资承包或定员承包总额。 七、其它情况: 1、具有多职称、资格证书者,以所在岗位的最高证书核定补贴,不予累计享受。 2、凡弄虚作假办理的证书,一经查实除退回所有津贴,还将给予2000元的罚款并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八、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办公室。 附件:《职称津贴申请表》 办公室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西安城墙保护条例(2017修正)

西安城墙保护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6号 【批准部门】8;825;82501; 【批准日期】2017.03.30 【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5.09 【实施日期】2017.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西安城墙保护条例 (2009年8月28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4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西安城墙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西安城墙是指明代城墙墙体、城门、附属建筑、护城河及其遗址遗迹。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西安城墙的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西安城墙管理机构负责西安城墙的保护和管理,并接受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文物、规划、建设、市政公用、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水务、旅游、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西安城墙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西安城墙保护坚持保护为主、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社会各界、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出资设立西安城墙保护基金,用于西安城墙的保护。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西安城墙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制止损毁西安城墙的行为。 对在西安城墙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职工培训制度

职工培训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的职业后续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专业胜任能力,提升职工个人素质,促进职工熟练掌握、运用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根据劳动合同法、注册会计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培训宗旨 根据本单位发展战略,将培训的目标与单位发展的目标紧密结合,围绕单位发展,开展全员培训,不断探索创新培训形式,将培训与人力资源开发紧密结合,拓展培训的深度和内涵,建立培训效果与激励挂钩机制,搭建起学习型、知识型企业的平台。 (二)、培训目的 1.达成对单位文化、价值观、发展战略的认知和认同; 2.掌握单位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工作要领,使新进职工尽快适应和胜任本职工作; 3.改进职工工作表现,强化责任意识、风险控制意识和质量意识,树立效率原则、效益原则; 4.提升职工履行职责的能力和主人翁的责任感,端正工作态度,提高工作热情,培养团队合作精神,形成良好的工作习惯; 5.提高职工学习能力和知识水平,提升职工职业生涯能力,为个人进步和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6.提高单位综合素质,增强单位的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7.提高职工职业素质,充实其业务知识与技能,以增进工作质量及绩效,从而向客户提供创新、卓越的专业服务。 (三)、适用范围 凡本单位所属员工的在职教育培训及有关培训事项均依本规定

办理。 (四)、培训的组织 员工培训工作在单位统一布署下由归口部门统一管理、统一规划。 培训部门根据单位培训计划,制定年度培训课程大纲,明确培训的目的、内容、时间、授课人、课程要求和验收标准,报总经理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培训授课要落实到人,由部门组织备课,必要时还要组织授课人试讲。需外请专家、教授的报总经理批准。 培训部门建立企业培训资源体系,做好教案编排,完善培训教材库、培训案例库和试题库,为持续的做好培训工作奠定基础。 职工享有参加培训的权利,也有接受培训和培训他人的义务,单位提倡和鼓励职工提高专业知识、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方面进行自主学习。 培训部门及其他部门要及时掌握培训需求动向,在单位统一培训的基础上,适时合理的调整培训内容。 (五)、培训内容 1.新进职工培训 单位为新进员工提供系统的上岗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文化和制度培训。目的是使职工了解单位发展史,熟知单位企业文化、单位经营范围;学习和掌握单位行政管理制度、业务工作制度和道德行为规范; (2).岗位培训。培训部门要对新职工拟任岗位进行专业培训,包括职业道德、专业基础知识、工作底稿及操作规范、实务培训、商务礼仪及客户沟通技巧等,使其熟悉岗位职责、业务知识、日常工作

西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西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市政发(2006)93号颁布单位:西安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2006-09-28 新颁布日期:2006-09-28 实施日期:2006-10-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长安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价格街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当符合本市土地利用决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规模控制、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二章优惠政策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相关部门及单位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优先安排。 第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应当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并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 第九条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第三章开发建设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征用,优先供应。政府土地储备不足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立项,根据年度建设规模,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纳入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市辖县、临潼区、阎良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经县、区房改办审查批准后,报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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