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临江产业园基础设施PPP项目投资建设协议

宿松临江产业园基础设施PPP项目投资建设

合作协议书

宿松县人民政府

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二0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宿松县临江产业园基础设施PPP项目投资建设协议

甲方:宿松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解决宿松临江产业园基础设施缺乏问题,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宿松临江产业园管理委员会采取PPP模式选择社会资本(投资人),实施宿松临江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由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安徽阶梯咨询设计有限公司受宿松临江产业园管委会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就宿松临江产业园基础设施PPP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为中标人,就本项目主要条款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作范围及投资额

项目总投资估算为5.5亿元,大致内容如下:

1、安庆港宿松港区公用码头工程,规划为5000吨级泊位2个,其中5000吨级散货泊位和5000吨级件杂货泊位各1个,设计年吞吐量:散货泊位185万吨、件杂货泊位50万吨,总投资约2亿元。

2、现代物流园,占地约300亩,一期投资约1亿元,依托长江水运及铁路和公路等交通优势,以新型建材和仓储物流等为抓手,建立起集码头作业、多式联运及仓储加工等为一体的现代物流综合园区。

3、明星路桥梁、纬三路桥梁及标准化厂房二期,标准化厂房总建筑面积14.7万㎡(公共展览面积2.7万㎡),总投资约2.5亿元。

二、合作模式

1、甲方为本项目采购人,通过竞争性磋商合法方式一次性授予乙方投资人及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施工资质要求范围内施工承包人资格。如乙方及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不具备部分工程的施工资质,必须分包的,经甲方同意,由项目公司采取招标的方式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2、乙方中标后与甲方授权的出资人(宿松临江产业园管委会所属的国有企业)合资组建项目公司。

3、宿松县人民政府授权安徽宿松临江产业园管委会与项目公司签订《宿松临江产业园基础设施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授权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并于特许经营权期满(或提前终止)时将全部项目设施及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的相关资料等无偿、完好、完整、齐全地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

4、由项目公司与中标单位分别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5、合作期限内,甲方对项目公司的运营服务质量按合同约定进行考核并向项目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合作期满后,项目公司应按《宿松临江产业园基础设施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将本项目移交给甲方指定机构。

三、项目公司设立

1、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16500万元,项目资本金为项目总投资额的30%,其中甲方授权出资人,占股权比例为10%,乙方占股权比例为90%,双方各自按股比认缴注册资本金和项目资本金,其余项目建设资金由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筹措。在项目公司融资过程中,宿松临江产业园管委会将全力提供应由其提供的支持文件。

2、项目公司采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组建合理的管理机构,具体职责分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

3、股权转让与退出机制:在特许经营期内,未经甲方书面批准,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注册资本不允许变动。

4、在项目建设完成并运营后,若政府购买服务费不能按期足额支付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回购乙方所持有的项目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四、合作期限

建设运营期限为15年,其中建设期2年,运营期13年;本项目包内各单项工程分项实施,分项验收,分项进入运营,分项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维护费。

五、建安费的确定

1、执行国家、省、市发布的现行各类《规范》、调价文件和信息指导价。

2、定额计价依据

(1)、涉及项目范围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含小区内道路)、绿化及临时工程:

①《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BJ34/T-206-2005 及其配套计价文件、消耗量定额,取费范围均按中限值计取。

②安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安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质发【2009】415 号文)。

③人工单价调增及计算程序执行建价【2013】33 号文,建价【2014】15号文。

④材料价格执行《安庆市工程造价信息简讯》中价格信息,信息价中没有的部分按市场签证价。

⑤税金按安徽省住房和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价依据的通知》(建标[2016]67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造价【2016】11号)执行。

(2)、涉及项目范围内的道路、桥梁(涵)、工程:

①交通部交工发2007 年第33 号文件颁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T B06-2007)及安徽省交通厅(2008)17 号文安徽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

②《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C/T B06-02-2007)。

③《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C/TB06-03-2007)。

④材料价格执行《安庆工程造价信息简讯》中价格信息,信息价中没有的部分按市场签证价。

⑤人工工资执行安徽省交通厅2014 年11 月6 日文件《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安徽省公路工程人工费单价标准的通知》,人工工日单价61.2 元/工日。

⑥税金按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2016年4月28日)执行。

(3)、涉及项目范围内的水工建筑、陆域构筑物、码头区堆场道路、港口机械设备及临时工程:

①《2004 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概预算编制规定》。

②《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沿海港口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定额》、《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和《水运工程混凝土和砂浆材料用量定额》。

③人工单价调增及计算程序执行建价【2013】33 号文,建价【2014】15号文。

④材料价格执行《安庆工程造价信息简讯》中价格信息,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或设备按市场签证价。

⑤税金按《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办水总[2016]132号)执行。

(4)其他约定:本合同范围以外变更,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本合同规定的计价原则和《宿松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及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费用调整。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工期内(指子项目工期内),如国家政策、行业、省、市对本合同规定的计价规则、人工费、税、费及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5)建安费用的确认:乙方负责本项目建设过程的项目投资控制,项目总投资按报批后的初步设计或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依据,实际发生的工程费用不超过概算中工程费用,结算时工程费用按总价10%下浮;实际发生的工程费用超过概算中工程费用的,结算时超过部分按12%下浮,其中,工程费用结算计价规定按定额计价依据及其他约定执行。

六、投资总额组成及投资收益率

1、投资总额由征地拆迁、安置费用,项目前期费用、项目建安工程费及特许维护、移交、建设期贷款利息(资金费率8%计算,当年投资额资金费用按当年投资额一半计算,不属于当年按全部投资额计算)、等费用组成。

2、本项目综合投资内部收益率为年化6.8%(包含资金利息、筹资手续费、投资收益等)。

七、运营维护费

需支付运维期服务费包括:年运维期内乙方人员每年50 万元工资(项目公司行管人员10 人,每人年工资5万元,如有调价以调价为准);运维期内在保修期外项目的维修如由乙方维修,维修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取(经审计),甲方将按维修额的下浮6% 支付计入运维费;对于在保修期内项目发生的维修费用不计,乙方自行承担;运维期的绩效考核依据协议规定执行。

八、补助资金

甲乙双方签订夲合同后利用项目公司平台所争取到的各级政府项目专项资金(包括政策性奖励资金、项目补助资金等),只能用于宿松临江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维护,争取到的各级政府项目专项资金(包括政策性奖励资金、项目补助资金等,扣取争取资金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应视为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乙方利用项目公司平台,自行投入研发费用,所争取的绿色示范项目补助资金将全额作为项目公司收入不减少甲方应支付的服务费。

九、项目工程建设

1、甲方有权对项目委派代表,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督管理,项目代表具有现场管理、协调监督、及时决策反馈和代表履约方签署文件的权利。涉及计价方式、计量签认、工程款支付等核心内容的,项目代表均须取得书面授权。

2、乙方统筹安排项目工程施工计划,确保按期完成工程施工。

3、乙方应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国家和行业的规范、规程、标准等要求,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4、在项目建设期内,乙方及项目公司应对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安全、环境保护负有责任,确保文明施工。

十、双方职责

1、双方同意建立项目推进工作小组,确定各方合作的具体细节,检查本协议的执行情况,协商解决合作中的重大问题,在本协议签订后,双方明确各自对接人,尽快推动项目实施。

2、为本协议项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顺利开展,甲方负责完成如下前期工作:

(1)项目立项、项目选址、规划、能源评估及项目环境影响、可行性研究等批复;

(2)项目用地勘察、工程勘察;

(3)完成项目规划红线内的征拆补安、并承诺不存在权属纠纷等,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征收、安置补偿等发生纠纷,应由甲方出面解决;

(4)负责项目施工临时用水、用电接至项目用地红线边;

(5)确保项目的合法性;

3、甲方保证所提供资料及时性、准确性和真实性,以方便乙方进行项目投资分析和决策。

4、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组建项目公司,并协助项目公司做好项目融资工作,积极推动项目实施。

5 工程竣工审计完成时间

乙方提交全部竣工审计资料后,该项目的竣工审计应在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完成。未完成竣工审计前,以乙方上报的结算价为计算付费的依据。完成竣工审计后,以竣工审计结算价为计算付费的依据,竣工审计前甲方支付的相关费用在完成竣工审计支付时一次性调整付费的差额(多退少补不计息)。

6、乙方在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期间,享受国家、地方对项目建设的奖励和扶持资金,在《特许经营协议》中予以明确。

十一、担保方式

1、在项目公司成立前甲方完成省级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和物有所值评价,并列入省财政厅PPP项目库。

2、在项目公司成立前取得宿松县人大常委会列入财政预算支付批复的文件。

十二、保密责任

1、双方承诺保守各方商业秘密以及非公开信息等内容,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复制、传播对方的技术资料、商业信息及其他资料。

2、本条不会因本合同失效、解除、终止或过时而影响其效力。

十三、其他

1、该项目在竞争性磋商前,甲方就己开展了部分项目前期工作,并己委托了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相关文件的编制和有关项目的规划及施工图设计等工作,项目公司必须按原甲方商定的条件和标准与相关单位签订合同,并支付相应的款项。

2、本合同作为各方下一步合作的指导性基础文件,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和补充合同。

3、本合同壹式十八份,双方各执玖份,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日期:2016年月日

PPP投资合作协议

PPP投资合作协议

(5)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合作实施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的原则依据,双方将共同维护和遵守。 甲乙双方在此达成如下条款:

一、项目内容 1.1项目概况 1.1.1 项目建设规模:本项目建设成本约亿元(含前期征迁安置补偿费、土地费用及建设期利息)。项目总体规划用地面积约亩,建筑面积约万平方米(地下室建筑面积约万平方米)。 1.1.2 项目公司融资利息:项目公司的融资利息以项目公司融资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计入项目公司的投资总费用。项目公司融资利率水平原则上不高于基准利率(可视项目情况适当上浮 %, %以内部分由政府给予融资补贴,超出20%部分的利息由中标人承担)。 1.1.3项目实施:计划201 年初开工建设,201 年初建成使用。本项目项目特许经营期年,其中计划建设期年,运营期年。 1.2项目合作范围 3.2.1 项目项下的投融资、施工总承包建设(含土建工程、机电工程、弱电工程、专业设备设施、室外工程及其他工程等)、竣工移交以及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整改修复、项目运营、维护管理等;具体工程范围以本项目经有资质单位审核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为准。 3.2.2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负责项目合作期间涉及的债务偿还、风险承担及享受相应的运营收益。 3.2.3项目运营期的绩效考评。 1.3项目批准文件 (1) 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 (2)发改委的招标核准文件。

二、项目公司 2.1项目公司成立条件 5.1.1项目公司必须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设立。项目公司的住所地设在项目所在地。 5.1.2甲方应协助项目公司获得设立项目公司所必需的政府有权部门的批文,以使项目公司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组建、设立项目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 2.2项目公司注册 5.2.1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为项目总投资的20%,即万元,其中:甲方出资万元,占项目公司 %的股权;乙方出资万元,占项目公司 %的股权。股东注册资本金根据项目实施的资金需求,同时同股权比例到位,具体事项在项目公司章程中约定。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股东变更、股权转让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2.3 项目公司的出资方式 甲乙双方均以现金方式对项目公司出资。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支付给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以外的款项作为甲乙双方各自对项目公司的债权。 2.4项目公司成立时限 乙方必须保证配合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60日内设立项目公司完毕,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并达到可以对外营业的法定条件。 2.5项目公司的组织结构

PPP项目合同范本(最新整理版)

PPP投资合作协议 甲方(政府主体): 乙方(社会资本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怡心湖及中电科园区项目的具体情况,本着“政企合作、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本协议由XX县YY镇人民政府 (下称“甲方”),与 (下称“乙方”)于 20 年 8 月28 日在签署 鉴于: (1)经XX县政府批准项目采用PPP模式(即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进有实力的投资合作人进行本项目投资建设合作。 (2)甲方于 20 年 7 月 28 日至 20 年 7 月 29 日对本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标。经过法定程序,确定乙方为本项目投资人和施工总承包单位。 (3)甲方与乙方签署《项目PPP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双方合作进行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合作和运营。 (4)根据本协议约定,由甲方与乙方在项目所在地合资成立项目

公司,XX县人民政府签署《项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以规定授予项目公司对本项目投资建设合作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负责对本项目进行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并承担风险。 (5)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合作实施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的原则依据,双方将共同维护和遵守。 甲乙双方在此达成如下条款: 一、项目内容 1.1项目概况 1.1.1 项目建设规模:本项目建设成本亿元。项目总体规划用地面积约亩。 1.1.2 项目公司融资利息:项目公司的融资利息以项目公司融资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计入项目公司的投资总费用。 1.1.3项目实施:计划年初开工建设,年初建成使用。本项目项目特许经营期年,其中计划建设期年,运营期年。 1.2项目合作范围 1.2.1 XX县YY镇市镇市政道路建设项目项下的投融资、施工总承包建设、竣工移交以及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整改修复、项目运营、维护管理等;具体工程范围以本项目经有资质单位审核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为准。 1.2.2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负责项目合作期间涉及的债务

《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财金[2014]156号

附件: PPP项目合同指南 (试行)

编制说明 本指南所称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是指政府方(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与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依法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在PPP项目中,除项目合同外,项目公司的股东之间,项目公司与项目的融资方、承包商、专业运营商、原料供应商、产品或服务购买方、保险公司等其他参与方之间,还会围绕PPP项目合作订立一系列合同来确立和调整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同构成PPP项目的合同体系。PPP项目合同是整个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PPP项目的交易结构、风险分配机制等均通过PPP项目合同确定,并以此作为各方主张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和项目全生命周期顺利实施的保障。 PPP从行为性质上属于政府向社会资本采购公共服务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同时,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在履行PPP项目的规划、管理、监督等行政职能时,与社会资本之间构成行政法律关系。因此,我国PPP项目合同相关法律关系的确立和调整依据,主要是现行的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和社会法,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公司法》、《担保法》、《保险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行政诉讼法》、《会计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环境保护法》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有关要求,结合国内外PPP实践,编制本指南,以帮助PPP项目各参与方全面系统地认识PPP项目合同,指导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本指南共4章、29节,全面系统介绍PPP项目合同体系,说明各主要参与方在PPP项目中的角色及订立相关合同的目的,阐述PPP项目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核心条款,具体分析合同条款中的风险分配原则、基本内容和权利义务安排。同时,从付费机制和行业领域两个方面,详细剖析不同类型PPP项目合同中的核心要素和特定条款。 PPP项目兼具长期性、复杂性与多样性,项目所处地域、行业、市场环境等情况的不同,各参与方合作意愿、风险偏好、谈判能力等方面的差异,最终表现为合同内容上的千差万别。本指南仅对PPP项目合同通常所包含的具有共性的条款和机制作原则性介绍,并不能适用所有PPP项目的特点和个性需求。实践中,PPP项目各参与方应当结合项目客观需要和谈判结果,充分借助专业力量,因地制宜地订立PPP项目合同。

ppp模式的合同范本

PPP模式合同文本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 同范本(指南) (2014年版) 目录 使用说明 (6) 第一章总则 (9) 第1条术语定义和解释 (9) 第2条合同背景和目的 (10) 第3条声明和保证 (10) 第4条合同生效条件 (10) 第5条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10) 第二章合同主体 (11) 第6条政府主体 (11) 第7条社会资本主体 (11) 第三章合作关系 (13) 第8条合作内容 (13) 第9条合作期限 (14) 第10条排他性约定 (14) 第11条合作履约担保 (14) 第四章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14)

第13条投资控制责任 (15) 第14条融资方案 (15) 第15条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 (16) 第16条投融资监管 (16) 第17条投融资违约及其处理 (16) 第五章项目前期工作 (16) 第18条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 (16) 第19条前期工作任务分担 (17) 第20条前期工作经费 (17) 第21条政府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 (17) 第22条前期工作监管 (17) 第23条前期工作违约及处理 (17) 第六章工程建设 (17) 第24条政府提供的建设条件 (18) 第25条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 (18) 第26条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 (18) 第27条工程变更管理 (18) 第28条实际投资认定 (19) 第29条征地、拆迁和安置 (19)

第31条工程建设保险 (19) 第32条工程保修 (19) 第33条建设期监管 (20) 第七章政府移交资产 (20) 第35条移交前准备 (20) 第36条资产移交 (21) 第37条移交违约及处理 (21) 第八章运营和服务 (21) 第38条政府提供的外部条件 (21) 第39条试运营和正式运营 (22) 第40条运营服务标准 (22) 第41条运营服务要求变更 (23) 第42条运营维护与修理 (23) 第43条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 (23) 第44条主副产品的权属 (23) 第45条项目运营服务计量 (23) 第46条运营期的特别补偿 (24) 第47条运营期保险 (24) 第48条运营期政府监管 (24)

PPP合同项目指南(完整版)

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PPP项目主要参与方 一、政府 政府承担PPP项目的行政管理职能,并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形成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二、社会资本方 社会资本方是指与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公司。但本级人民政府下属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除外)不得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本级政府辖区内的PPP项目。 项目公司可以由社会资本(可以是一家企业,也可以是多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政府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 三、融资方 PPP项目的融资方通常有商业银行、出口信贷机构、多边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 四、专业运营商(部分项目适用) 采用政府付费机制的项目中,大部分运营事务由专业运营商负责;采用使用者付费机制的项目,仅将部分非核心的日常运营管理事务交专业运营商负责。 五、原料供应商(部分项目适用) 为保证原料稳定供应,项目公司会与其签订长期供应协议。 六、产品或服务购买方(部分项目适用) 项目公司以及融资方会要求确定项目产品或服务的购买方签订长期购销合同。 七、保险公司 PPP项目会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分散和转移风险。PPP 项目对保险公司的资信有较高要求。

九、其他参与方 投资、法律、技术、财务、保险代理等方面的专业机构。 第二节PPP项目合同体系 PPP项目基本合同体系 一、PPP项目合同 项目公司未成立时,政府方与社会资本签订意向书、备忘 录或者框架协议,详细约定双方有关项目开发的关键权利义务。项目公司成立后,项目公司与政府方重新签署PPP项目 合同、承继上述协议的补充合同、之前达成协议是否存续的约定。 二、股东协议 股东协议通常包括:前提条件、项目公司的设立和融资、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股东权利、履行PPP项目合同的股东承诺、股东的商业计划、股权转让、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及其职权范围、股息分配、违约、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不可抗力、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等。 三、履约合同 (一)工程承包合同

污水处理工程PPP项目合同协议范本

污水处理工程PPP项目合同 前言 本合同于年月日由下列双方在市签订: 甲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组织和存续的市人民政府的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其住所为,法定代表人 为; 乙方:【中标社会资本】,系按照其注册地法律设立、登记、注册及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为。待中标社会资本与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项目公司,并由项目公司与甲方签署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后,乙方即指项目公司。 鉴于: 为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投融资体制的创新,同时引进先进管理和技术、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服务理念和服务效率,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市污水处理厂PPP项目,以TOT 的运作方式转让市污水处理厂经营权,从而引入社会资本参 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维护和污水处理服务;根据本合同附件一《市人民政府关 于市污水处理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运作方案的批复》,市人民政府授权甲方负 责市污水处理厂PPP项目的具体实施,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乙方为本项目的中标人;

中标社会资本应按照适用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与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后,通过与甲方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继承中标社会资本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经市人民政府授权,与乙方本着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及甲方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等的约定,经共同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定义与解释 第1条定义 为本合同之目的,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下列名词或术语在本合同下具有下列含义:

PPP项目合同协议书

PPP项目合同协议书 项目实施机构(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社会资本(全称)联合体(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为了响应温州市政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号召,推进洞头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速度,甲方通过竞争性磋商的方式确定乙方为中选社会资本,依法取得了项目投资建设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14]57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地方性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经甲、乙方双方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温州洞头区本岛海洋生态廊道整治修复工程PPP 项目 工程地点:洞头区本岛

工程内容:温州洞头区本岛海洋生态廊道整治修复工程 包括五大类共26个子项目,其中道路工程类2个、道路工程绿化提升类2个、村落环境类10个、节点打造类10个、矿山边坡治理类2个。总投资估算约8亿元(不含征地政策处理费用)。 2016年内需要实施的A类项目:包括一环一轴慢道以及一环一轴慢道周边绿化提升、2个湿地公园等,总投资约4.6亿元。 剩余项目作为后续实施预备项目,成熟一个建成一个,甲方有权减少部分实施内容,乙方不得有异议;分期工程需要建设,须提早6个月告知乙方。 若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部分建设内容未开工,实施内容自动失效,由甲方另行按规定发包,乙方不得提出索赔。 二、合同范围及内容: 温州洞头区本岛海洋生态廊道整治修复工程PPP项目的投 融资、设计、建设管理、施工、运营及移交等。项目投融资约8亿元。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按照各子项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设定限额,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限额要求设计,由于乙方原因造成项目投资超出限额,超出限额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设计方案在得到甲方认可的前提下,按照程序审批。设计变更必须得到甲方确认后按规定报批。

智慧城市PPP项目合同

【本文档内容可以自由复制内容或自由编辑修改内容期待你的好评和关注,我们将会做得更好】 智慧城市PPP项目合同(范本) **市智慧城市PPP项目合同 签约方 甲方:**市**局 乙方:**智慧城市SPV公司 *年*月第一章总则 1.1定义和解释 1.1.1定义 本合同: 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PPP项目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项目补充合同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本项目:指**市智慧城市PPP项目(项目分为两类工程,一类工程以智慧**基础体系建 设为主,二类工程在智慧**基础体系基础上,实现基于互联网+的智慧应用项目叠加。)。甲方:指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就本合同而言指**市**局。 乙方:指甲方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选定的本项目PPP运作的社会资本方**公司与**市**公司成立的合资公司,本合同而言指**智慧城市SPV公司。 经营权:指甲方授予乙方合作期内对本项目设计、投资、融资、建设、运维及移交项目资产的权利以及获取由此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合作期:指自开工日起十五年(合作期包含建设期和运维期)。 建设期:指自开工日起至完工日止。 运维期:本项目一类工程运维期从一类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至合作期结束止;二类工程运维期从二类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至合作期结束止。 开工日:指自监理方发出书面开工令之日。

完工日:指自开工日起,一类工程36个月,二类工程60个月止。 运维日:指本合同第6.2条约定的日期。 移交日期:指合作期届满之日后的第一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资产的其他日期。 建设履约保函: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第5.2条的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银行保函。 运维保函: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第6.4条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运维等义务的银行保函。 移交维修保函: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第8.6条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移交、质量保证等义务的银行保函。 项目设施:指乙方为本项目建成的达到本合同规定验收标准的设施。 项目文件: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a)本协议及附件 (b)融资文件 (c)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文件 项目资产: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施及相关软件、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运维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等文件。 融资文件:指与项目建设融资相关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合同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 (a)与乙方注册资本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或 (b)履约保函。 融资交割:当下述条件均具备时,视为完成融资交割: (a)乙方的股东已依法缴纳对乙方的出资,并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乙方的验资报告;以及 (b)乙方已为项目融资的目的与贷款人签署所有融资文件,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均被满足或被贷款人放弃。 违约:指本合同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违约利率:指在违约当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上两个百分点的利率,并按一年360日折算为日利率。如果违约行为持续发生,且在该持续期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动,则适用违约行为结束时的基准利率。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基本农田建设工程PPP项目合同协议范本

基本农田建设工程PPP项目合同 本合同由下列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签订:甲方: 乙方: 鉴于: 1、为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域、优化农业资源配置、发挥政府和社会资本各自优势、促进农业基础设施长期稳定发挥效益、实现精准扶贫,依据内的批复意见, 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 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2、政府授权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PPP合同的签订、实施与监督。本合同对甲方权利义务的任何约定,均不得排除、妨碍甲方依法履行其监管职责; 3、经政府批准,本项目采用方式择优确定社会资本方。经综合评审,【中标社会资本名称】成为本项目的中标人, 与共同在组建项目公司,负责投资、建设、运营和移交本项目。其中:甲方持有项目公司 %股权,【中标社会资本名称】持有项目公司 %股权; 4、年月日,乙方取得名称为(注册公司名称)的项目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经乙方股东会履行内部合规程序,决议一致同意乙方签订本PPP合同;

6、本项目采用的运作方式,项目回报机制为。为此,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共同签订《 PPP项目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1、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本合同: 本合同:指由甲乙双方签订的《 PPP项目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项目合同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本项目: 甲方: 政府方出资代表: 政府: 乙方/项目公司:指政府方出资代表和(社会资本名称)为本合同实施之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市设立的自主运营、自负盈亏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建设投资:指为建设本项目所需投入的全部资金,其金额以项目竣工后财政评审确认的项目竣工决算结果为准。 建设期补助:指内政府为本项目建设所拨付的建设补助资金。本合同中有时也称为政府补助或建设补助。

PPP项目投融资管理与风险防范

PPP项目投融资管理与风险防范 PPP项目融资环节涉及的内容较为广泛,会受到各种因素影响,项目参与方需要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控制措施,提高PPP项目融资风险管理质量和效率。本文对PPP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主要投融资风险进行分类分析,并提出政府和社会资本参与防范应对风险的措施。 PPP项目具有参与主体多、投资规模大、合作期限长、交易结构复杂、合同体系庞大等特点,因此,如何进行投融资管理,采取适当的措施,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非常重要。本文对PPP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投融资风险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期能够促进PPP项目投融资不断的完善。 一、投融资风险分析 (一)资本金不到位风险 目前,在PPP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都要求实行资本金制度。一方面,项目资本金制度从1996年《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首次规定以来,后续只是对第四条的具体行业和项目的资本金比例做了几次调整,但没有对其他部分内容规定具体实施细则,尤其对第一条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没有进一步规定。一方面,政府一般都要求社会资本提供一定的资本金,保证PPP项目顺利进行。另一方面,根据2009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九条的规定:“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的条件”。银行在审批PPP项目贷款时也要求从严适用项目资本金制度。因此,资本金能否及时到位,是解决项目资金的首要问题。 1.社会资本拿不出足够的资金 现行PPP项目操作中资本金比例不低于20%,并且PPP项目投资规模较大,这就要求社会资本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但是,在政府采购社会资本过程中,由于对资格设置不够合理,或者社会资本在中标后,企业内部出现了严重问题,造成了资金链断裂,无法及时拿出足够的资金,不能满足项目资本金的要求。 2.资本金来源不合规

(完整版)项目合同(已签订定稿)

新余高新区工业地产PPP 项目合同 二〇一六年三月

新余高新区工业地产PPP项目 本项目合同(“本合同”)于2016年月日由以下双方订立:(1)新余高新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2)(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前言 为完善新余高新区基础设施,提高新余高新区整体形象,加快新余高新区的发展,依据新余市2015年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推介项目计划,拟对新余高新区工业地产项目采取PPP模式引进社会资本参与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项目运营期内的管理,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各自优势,降低政府直接投资压力。秉承互利共赢、自愿平等的原则,特制定本项目合同。 新余高新区工业地产PPP项目已于2015年12月07日发布《资格预审文件》,并于2015年12月25日在新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了资格审查。甲方于2015年12月31日向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发出了《公开招标文件》,经过公开开标和评标程序后,选定中标人为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以下称“中标人”) 乙方是中标人与新余高新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依法共同组建的项目公司。 新余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将项目特许权授予乙方并授权甲方与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在乙方成立以前,由中标人与甲方草签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乙方成立后,经签署本合同,承继本合同下其权利和义务。 中标人承诺保证乙方无条件的签署和执行本合同。 甲方和乙方为了明确与项目特许权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合同。 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PPP项目投融资建设合作协议

PPP项目投融资建设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为了实现某X市城市建设投资体系的多元化,调动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政府PPP项目建设,加快城市发展进程;甲方组织开展某市政府PPP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工作;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就项目投融资建设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订立本合作协议,以资共同恪守。 第一条合作项目范围 合作项目为列入某市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政府采购目录的政府PPP项目,即: 1.1 一江两岸综合整治建设项目 1.2 文体广场建设项目 第二条合作方式 甲方(含项目公司)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丙方作为乙方的战略合作方负责本项目的融资服务,乙方通过合法方式参与建设项目。 第三条投融资方式

3.1 丙方负责组织设立某市政府PPP项目投资合作基金,并具体负责该基金的募集、发行和管理工作,为甲方(含项目公司)PPP项目提供建设资金(具体基金募集、发行和管理合同另行签订) 3.2 丙方协助甲方(含项目公司)发起设立政府PPP项目投资合作基金,基金规模暂定X亿元(具体按项目投资确定额度)。 3.3某市财政或甲方出资认购不低于25%的基金份额,作为劣后级LP;丙方引进其他金融机构认购不超过75%的基金份额,作为优先级LP,并作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GP)。 3.4 基金期限届满时,甲方(含项目公司)无条件溢价(含基金本金和收益)回购优先级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某市政府平台公司(主信评级AA)对甲方(含项目公司)无条件溢价(含基金本金和收益)回购优先级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提供担保,某市财政局出具对优先级基金份额的退出承担差额补足责任的财政函,某市人大对某市财政的差额补足责任的财政函出具决议。 3.5 基金暂设定期限为10年(即:5+5,其中存续期为5年,退本期为5年);基金的综合年化收益率不高于6.5%。 第四条合作项目模式

PPP框架合同(完美版)

洞头区状元南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PPP项目PPP项目合同

PPP项目合同协议书 项目实施机构(全称):(以下简称甲方)社会资本(全称):(以下简称乙方)鉴于:为了响应温州市政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号召,推进洞头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速度,甲方通过竞争性磋商的方式确定乙方为中选社会资本,依法取得了项目投资建设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14]57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地方性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经甲、乙方双方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洞头区状元南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PPP项目 工程地点:洞头区元觉街道 工程内容:状元南片未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包括软基处理工程、状元南片市政道路工程、状元岛河道水系治理工程、相思岙料场开采及边坡治理工程等,但在实施过程中,业主有权减少或取消部分工程,

投资人不得提出索赔要求。 二、合同范围及内容: 洞头区状元南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PPP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管理、施工、运营及移交等。项目投融资约160000万元。 三、合作期 本项目合作期12-16年。总建设期8年,分批分期建设,分批验收分期支付服务费。第一批4年为一个建设验收移交周期,运营期8年。第二批建成一个验收一个,运营期8年。 四、项目公司负责人:;水利项目负责人:;市政项目负责人:。 五、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六、签约合同价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小写):元(人民币)水利工程、边坡治理、景观绿化工程下浮率%,市政工程下浮率%;前期费用资金占用费固定年利率%,单利;工程费资金占用费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5年以上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单利;项目管理费%,不计息;矿山开采单价元/立方米,软基处理单价元/平方米。 软基处理单价和矿山开采单价为全费用价格(包括税金等一切费用)列入建安费。

公路工程PPP项目合作协议合同

******有限公司 与 ******有限公司股东协议 二〇一八年一月 ****

目录 第一章合营目的2 第二章合营主体3 第三章项目公司组建3 第四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3 第五章项目公司融资4 第六章运营维护目的、范围、期限和责任4 第八章董事会6 第九章监事9 第十章高级管理人员10 第十一章劳动管理与工会12 第十二章财务与会计13 第十三章税务和审计14 第十四章解散与清算14 第十五章保险15 第十六章合同的修改、变更15 第十七章违约责任15 第十八章适用法律16 第十九章争议的解决16 第二十章合同生效及其它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市共同投融资组建合营企业,负责“*****工程(*****工程(*****工程)PPP项目)PPP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和合作期内的运营维护,并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合营目的

第一条为将**市基础设施项目进一步推向市场,引进先进的专业技术和管理,提高运营维护效率和服务质量,**市交通运输局通过公 开招标选择具有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信用状况良好的社 会资本负责*****工程(*****工程)PPP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和专业化运营维护。本项目已取得********批复。 ****** 第二章合营主体 第二条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有限公司,负责本项目的实施,注册地址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乙方:******有限公司,法定地址为;负责人姓名:职务:。 第三章项目公司组建 第三条甲方和乙方同意共同组建项目公司。 第四条项目公司的名称为,法定地址为:。 第五条项目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项目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以及项目公司章程开展运营维护活动。项目公司的活动及双方的利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项目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均以企业自有资金出资,双方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分配利润。 第四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万元。 第八条甲方以人民币现金出资**万,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乙方以人民币现金**万元进行出资,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 第九条出资

PPP项目合同常见问题

PPP项目合同常见问题 (来源于中国PPP项目在线) 一、PPP项目中的政府方具体职责是什么? 总体来讲,在PPP项目中, 政府需要同时扮演以下两种角色: 1.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政府负有向公众提供优质且价格合理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义务,承担PPP项目的规划、采购、管理、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并在行使上述行政管理职能时形成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2.作为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购买者(或者购买者的代理人),政府基于PPP 项目合同形成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之间的平等民事主体关系,按照PPP 项目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二、社会资本指的是什么? 社会资本是指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但本级人民政府下属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除外)不得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本级政府辖区内的PPP项目。社会资本是PPP项目的实际投资人。但在 PPP 实践中,社会资本通常不会直接作为PPP项目的实施主体,而会专门针对该项

目成立项目公司,作为PPP项目合同及项目其他相关合同的签约主体,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三、项目公司指的是什么? 项目公司是依法设立的自主运营、自负盈亏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项目公司可以由社会资本(可以是一家企业, 也可以是多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但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 四、PPP项目合同通常由哪两方签署? PPP项目合同通常由以下两方签署: 1.政府方 政府方是指签署 PPP项目合同的政府一方的签约主体(即合同当事人)。在我国,PPP项目合同通常根据政府职权分工,由项目所在地相应级别的政府或者政府授权机构以该级政府或该授权机构自己的名义签署。例如,某省高速公路项目的PPP项目合同,由该省交通厅签署。 2.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是社会资本为实施PPP项目而专门成立的公司,通常独立于社 会资本而运营。根据项目公司股东国籍的不同,项目公司可能是内资企业,也可能是外商投资企业。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PPP项目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PPP项目 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本项目合同由下述双方于年月日在签署:甲方: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联合体 联合体牵头人: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合体合作人: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合体合作协议见附件7) 鉴于: 1、因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城市及乡镇生活垃圾产生量不断扩大,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即将达到设计库容,填埋工艺已不能适应循环低碳、现代文明城市发展的需要。为实现“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生活垃圾,保护区域生态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地方经济更快发展,人民政府决定采用PPP方式建设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具体运作模式BOT(建设-运营-移交)模式,本项目日处理规模为吨/天,主要工艺为机械炉排炉垃圾焚烧工艺。

2、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委托有限公司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确定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联合体为本项目的中选社会资本方,确定其有与政府出资代表联合成立项目公司和被授予在本项目项下先期签署PPP项目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3、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联合体根据中国法律与有限公司组建项目公司;在项目公司成立后,甲方同意项目公司全面承继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联合体在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在项目公司成立后7个工作日内签署关于承继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4、人民政府授权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与社会资本方签署PPP项目合作合同(特许经营协议),待项目公司成立后,再与项目公司签订本合同的承继合同。 5、人民政府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期为年(含建设期)。 6、项目公司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本项目,提供垃圾处理服务,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公司将项目所有资产,无偿、完好移交给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项目公司通过在本合同规定的特许经营期内获得焚烧发电收入和垃圾处理政府补贴的权利。接 受人民政府的监督。 7、为保证本合同的全面履行,项目公司对本项目的设计、施工、工程质量、设备的科技含量、选购、安装、调试、正式运营等承担法律责任。 为此,双方经充分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合同如下: 第一章定义和解释

水利PPP项目三大案例

水利PPP项目三大案例之--南宁市竹排江上游植物园段流域治理(一) 一、项目总体概况 南宁市竹排江上游植物园段(那考河)流域治理PPP项目是南宁市和广西首个采用“PPP模式”的试点项目。 该项目作为2015年南宁市重点工程,项目位于兴宁区天狮岭路北面与G75兰海高速南面之间,与中海国际社区为邻。工程河道整治范围为南起规划的茅桥湖北岸,北至环城高速路。治理主河道长5.2千米,支流河道1.2千米,全长6.4千米。 项目包括:河道整治工程、截污工程、污水处理工程、河道生态工程、河道沿岸景观工程、海绵城市示范工程和信息监控工程,共7个子项工程内容。按照建设海绵城市的要求,该项目预计于2015年年底完成河道疏浚、水工设施、两座污水处理厂土建施工并开始设备安装,2016年年底全面实现总体目标。 二、项目合作模式

那考河项目由南宁市政府授权南宁市城市内河管理处按照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最终由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作为中选投资人与南宁市城市内河管理处签订PPP协议。 污水处理业务为流域综合治理提供前端保障。污水处理厂在前端可净化污水、从源头阻止污水进入河道(中间湿地保障、末端曝气修复);可针对污水排放采用深度处理、使出水达到地表四类水并生态补水。 三、项目借鉴价值 本项目是国内首个集流域治理、海绵城市于一体的PPP项目,整治河道全长6.635公里,主要内容包括河道整治、河道截污、河道生态、沿岸景观、污水处理、海绵城市、信息化监控工程等,总投资10亿元,对于创新环境治理模式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项目成功经验包括全面统筹+纳入污水厂提标改造+发挥社会资本优势。成功要素有以下三点: 一是以往采取单一河道部分河段治理,现对流域内多条主河道及支流展开治理,实现全面统筹。

PPP项目施工合同

(HNJS—2014)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PPP项目 工程地点: QQQQ 发包人(全称): ##PPP公司 承包人(全称):¥¥¥¥公司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制定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PPP公司 承包人(全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PPP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PPP项目。 2、工程地点: QQQQ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自筹。 5、工程内容:设计图纸上的路基、路面、排水、交通、绿化、强弱电等工程。 6、工程承包范围: ———大道 K0+000 -K3+063和———大道K0+000-K0+554.271 设计图纸上的路基、路面、排水、交通、绿化、强弱电等工程。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16 年 9 月 30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18 年 9 月 29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730 天。开工具体时间以开工令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约00000万元 人民币;(最终以财政评审造价为准)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XXXX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合同详解

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合同 一、关于综合管廊试点城市专项财政补助在PPP项目中的补贴方式的约定 根据财建[2014]839号,本项目已申请到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专项资金补助总额为9亿元(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补助”)。由于财建[2014]839号并未就专项资金补助如何使用作具体的规定,参照财金(2016)90号、PPP项目合同指南等有关规定,在本项目的PPP项目合同中我们设计了一系列的条款,根据专项补助资金的具体到位时间,将该补助作为投资补助或运营补助用于不同的项目阶段,一方面减少项目公司总投资,即项目公司(社会资本)自有资金和融资款的使用,从而降低政府在运营期内的政府付费额,一方面直接减轻政府在运营期内的付款压力。每个阶段资金补助使用方式约定如下: 1、前期工作阶段 由于该阶段中大部分工作由政府方负责完成,因此PPP项目合同中约定可由政府方利用专项资金补助直接承担本项目前期工作的费用支出,不计入项目公司总投资。 2、建设期阶段 在建设期内项目工程由项目公司发包给施工方完成,工程款均由项目公司支付给施工方,本PPP项目合同中约定可由政府将专项资金补助拨付至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将专项资金补助全款用于工程款的支付。项目竣工结算时将专项资金补助从项目公司总投资中进行扣减,并根据最终的审计决算总投资对可行性缺口补贴进行调整。 3、运营阶段 在运营期内,专项资金补助用于冲减政府方应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贴。PPP项目合同中约定,在运营期内,政府方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最终确定当年的可行性缺口补贴额以后,可安排专项资金补助用于支付全部或部分可行性缺口补贴。 二、关于使用者付费的约定 本项目的使用者为供水、给排水、雨水、供热、燃气、通讯、广播电视等入廊管线的管理单位。本项目使用者付费即为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分为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两部分。 1、关于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的确定主体

史上关于PPP项目公司最全一篇文章

史上关于PPP项目公司最全一篇文章一、PPP项目是个什么 PPP项目公司是依法设立的自主运营、自负盈亏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作为PPP项目合同及项目其他相关合同的签约主体,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PPP项目公司,作为项目建设的实施者和运营者而存在,也常常被称作“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实际上SPV这一名词在金融业及证券业用的较多。 二、必须设立项目公司吗 关于PPP项目是否必须要设立项目公司,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于项目公司是否必须成立都未给出绝对的条文规定,但从现行相关政策分析,设立PPP项目公司并不是必须的。 第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强调“社会资本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 2014年11月29日财政部印发的财金〔2014〕113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规定:项目公司股权情况主要明确是否要设立项目公司以及公司股权结构。社会资本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项目实施机构和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监督社会资本按照采购文件和项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项目公司不是必须成立,而是可依法成立,且需在项目实施方案的项目概况中就项目公司股权情况加以说明。 第二,《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指出“通常成立项目公司” 财政部印发的《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指出:“社会资本方是指与政府方签署PPP 项目合同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是PPP项目的实际投资人"。但在PPP实践中,社会资本通常不会直接作为PPP项目的实施主体,而会专门针对该项目成立项目公司,作为PPP项目合同及项目其他相关合同的签约主体,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对社会资本方的定义,指出项目公司不是与政府方签订PPP项目合同的唯一选择,而是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二者之一,证明了项目公司并不是非成立不可。但也指出通常是成立项目公司来实施项目的,这个原因下文具体讲述。 第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根据实施机构在招标谈判文件中的要求成立项目公司” 2015年4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第25号令联合印发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实施机构应当在招标谈判文件中载明是否要求成立特许经营项目公司。” 证明特许经营公司不是必须成立,而是根据实施机构,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在招标文件中的说明来决定。 三、谁来设立项目公司 财金156号文《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项目公司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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