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

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
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

1、根据以下材料,请你结合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试分析当前我国大学生就业难,难在哪儿?(5分)并联系实际谈谈大学生如何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10分)

晨报讯记者从教育部获悉,2008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将超过550万人,比2007年增加50多万。

据介绍,2007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是495万人,比2006年增加了82万人,毕业生总量和增量都是最多的一年。到2007年9月1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实现就业的人数是351万人,虽然比去年同期增加54万人,但是仍有大约144万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未能如期就业。

“2007年毕业生中到基层就业的人数稳步增加。”教育部新闻发言人表示,这些毕业生到县和县以下单位就业的达到58万人,占已就业毕业生的16.6%。到中西部地区的毕业生人数增加了55万人左右。这一变化和目前政府推出的一系列政策有关,比如到西部农村地区的毕业生可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可以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同时值得关注的是,到民营三资企业工作的毕业生有143万人,占已就业毕业生的40.7%。另外,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有1.3万人左右,占已就业毕业生的0.4%左右。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就业再就业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就业再就业形式依然比较严峻。大学生就业难的主要原因是:1、我国人口基数大,需要就业的人员多,就业高峰持续时间长。高校扩招,大学生就业压力也凸现出来了;

2、就业机制有待完善。一方面,旧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仍然存在并在一定范围内起作用,用人机制还不健全;另一方面,劳动力市场发育不完善,劳动力要素的配置还未达到完全优化;

3、就业观念有待更新。许多大学生就业观念落后,缺乏主动择业创业的积极性,不从自身条件和现实环境出发,就业期望值过高。(5分)

应对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十分必要。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应当做到:1.树立崇高职业理想,重视人生价值实现;2.服从社会需要,追求长远利益;3.打下坚实基础,做好充分准备。(5分)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创业观应当做到:1.要有积极创业的思想准备;2.要有敢于创业的勇气;3.要提高创业的能力。(5分)

2、2000年,大冶市保安镇塘湾村农妇柯珍英手脚肌肉出现萎缩,从此瘫痪在床。其丈夫程鹏才与女儿程琼,对其不离不弃,精心照顾。其间,柯曾多次流露出轻生的念头。2008年4月底,女儿程琼出嫁,柯向程鹏才提出喝农药自杀。5月1日,程便买了一瓶农药放在家里。5月3日早上,程鹏才在妻子的要求下,将农药灌在牛奶盒中,并插上吸管递到枕边,然后出门洗衣服。柯在吸农药时牛奶盒滑落,便让女儿将程鹏才叫回,让程再次递药给她喝,程照做后出门。柯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问题⑴什么是犯罪?犯罪构成包括哪些要件?(8分)

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2分)。犯罪构成包括四个部分的要件:犯罪主体,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1.5分);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等(1.5分);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1.5分);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需要具备的诸种要件的总称,具体表现在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1.5分)。

(2)丈夫程鹏才是否犯罪?为什么?(7分)

丈夫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3分)。程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主体是程某(1分);犯罪客体是妻子的生命权(1分);犯罪的主观方面:程某明知自己帮助被害人柯珍英喝农药的行为会导致其死亡的后果发生,且在第一次帮助柯珍英喝农药自杀未果的情况下,又应柯珍英的请求第二次帮助她完成自杀行为,对于被害人柯珍英的死亡后果,被告人程鹏才主观上持放任态度(1分);犯罪的客观方面:在被害人柯珍英产生自杀意图后,以提供农药帮助的方法,使被害人柯珍英得以实现其自杀的意图,作为全身瘫痪的柯珍英如没有被告人程鹏才的帮助显然无法单独完成自杀行为,被告人程鹏才的帮助行为与被害人柯珍英的死亡后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1分)。

2、《国际先驱导报》文章:2008年8月8日,奥运会在中国北京召开。已经来北京工作4年的王彦方,当天下午6点就到了王府井,一直到开幕式结束,“足足站了6个半小时”。“整个王府井全都是人,站在人群里像蒸桑拿一样。”而全场不约而同地随着“鸟巢”升旗仪式高唱国歌的盛况,更是令他激动异常:“那一刻,我感受到了中国人的团结。”正在进行的北京奥运会,就这样影响着普通中国人的情绪。无论是为了寻找身份认同还是团结一心,从南到北,从东到西,这个国家的人们都在不知不觉中经受一次体育激荡下的爱国精神洗礼。8月9日,中国女子举重选手陈燮霞摘得中国代表团在本届奥运会的首金后,全场观众都高呼为她庆祝。随后的升旗仪式上,全场观众齐声高唱国歌,

国歌演唱所能比拟”。还有的国外媒体则注意到,赛场上高唱国歌的队伍以年轻人为主,而这批年轻人,正被冠以一个新的称呼:“鸟巢一代”。的确,与过去的含蓄内敛相比,中国人正越来越多地习惯在公共场合高唱国歌。其慷慨激昂的旋律,不仅是对运动员的鼓励,也是中国人自我认同的一种表现方式。“我觉得奥运会在中国举办的最大好处就在这里,万人同唱国歌,万众一心!”

问题:请根据以上材料,谈谈你对新时期爱国主义的理解。

新时期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既承接了历史上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又吸纳了鲜活的时代精神,内涵更加丰富。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新时期爱国主义的主题。新时期爱国主义的内容主要包括:(1)爱国主义与爱社会主义和拥护祖国统一。首先,爱国主义与爱社会主义具有一致性。在当代中国,爱国主义首先体现在对社会主义中国的热爱上,爱国主义与爱社会主义的统一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其次,爱国主义与拥护祖国统一具有一致性。这不仅是对生活在中国大陆的中国公民的要求,也是对全体中华儿女包括港澳台同胞以及海外侨胞的基本要求。(5分)(2)爱国主义与经济全球化。首先,在经济全球化形势下仍然要弘扬爱国主义,正确处理热爱祖国与关爱世界、为祖国服务与尽国际义务、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的关系。其次,对大学生而言,正确把握经济全球化趋势与爱国主义的相互关系,需着重树立这样一些观念,即人有地域和信仰的不同,但报效祖国之心不应有差别;科学没有国界,但科学家有祖国;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要始终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尊严。(5分)(3)在现阶段,爱国主义主要表现为弘扬民族精神与时代精神,献身于建设和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献身于促进祖国统一的事业。(5分)

1、根据以下材料,分析什么是爱国主义,并联系实际谈谈大学生应如何做坚定的爱国者。(15分)

一位原为记者的中国留学生,赴法国巴黎十二大学就读,第一堂对话课时就受到了教授的“挑战”。

教授:“作为记者,请概括一下你在中国是如何工作的”

留学生:“概括来讲,我可以写我愿意讲的东西。”

教授精心设计了一个陷阱:“我可以知道您来自哪个中国吗?”

“先生,我没听清楚您的问题。”

“我是想知道,您是来自台湾中国还是北京中国。”

霎时,全班几十双不同颜色的眼睛一齐扫向了中国留学生和一位台湾同学。中国留学生沉静地说:“只有一个中国,教授先生,这是常识。”随后,那位台湾同学在教授和同学们的注视下也重复一遍说:“只有一个中国,教授先生,这是常识。”

教授似乎不甘心,提出一个更大难度的问题:“我实在愿意请教,中国富强的标志是什么,这儿坐了二十几个国家的学生,我想大都有兴趣弄清楚这一点。”中国留学生站起来,一字一板地说:“最起码的一条是:任何一个离开祖国的我的同胞,再不会受到像我今日承受的这类刁难。”

教授离开了讲台走向中国留学生,一只手放到他的肩上,轻轻地说:“我丝毫没有刁难你的意思。我只是想知道,一个普通的中国人是如何看待他们自己国家的问题的。”然后他大步走到教室中央大声宣布:“我向中国人脱帽致敬。”

爱国主义是指千百年来形成的对祖国和民族的忠诚、热爱和报效的情感、思想、行为的完整统一体系。爱故土、爱人民、爱国家、爱民族文化是爱国主义的基本内容和主要体现。

爱国主义是民族精神的核心,是中华民族民族意识和民族觉悟的集中反映,是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灵魂和精神支柱。

如何做一个坚定的爱国者,首先,大学生应充分认识到:在当代中国,爱国主义与爱社会主义的一致性,爱国主义与拥护祖国统一的一致性。其次,要正确处理好国家利益和个人发展的关系,追求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统一的人生价值。第三,按照“科学没有国界,但科学家有祖国”这一理念正确处理好爱国与爱科学的关系问题。第四,要正确看待国家的落后和民族自尊心问题,避免使爱国主义陷入误区。

2、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收成看好。就在鱼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水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出卖鱼所花费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

[问题] ⑴什么是债权?债的发生原因有哪些?(7分)

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是指债权人得请求相对人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性质上属于请求权。

债的发生原因有: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⑵该案例属于何种债的发生原因?为什么?(5分)

该案例属于无因管理之债。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

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本案中,在王某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李某为了王某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

⑶该案例如何处理?请写明理由。(3分)

李某提出支付2000元费用的要求应予支持,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不予支持。《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可见,2000元费用属于无因管理必要费用,应得到偿付;而李某要求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人的本质自私论”的认识误区:(1)从概念上讲,“人的本质是自私的”混淆了“人性”和“人的本质”的含义。(2)“人的本质是自私的”观点混淆了自私和个人利益之间的界限。(3)不符合人类发展的历史事实。(观点正确、分析充分给10-13分,观点正确、分析只有要点给7-10分,观点不正确、分析不充分酌情给分)

2、被告人陈东,男,27岁,农场职工。2002年7月16日中午,被告人陈东伙同陈国、石文(均系农场职工)等人前去偷承包户熊光文的西瓜,由被告人陈东吩咐陈国站在堤上望风,其余的人下田摘瓜。行窃时被熊光文发觉,陈东一伙随即逃跑,熊及两个儿子紧紧追赶,途中,石文被防汛人员抓获并缴下所偷西瓜。陈东上前帮石文夺回西瓜,此时,熊光文等人赶来将陈东抓获,陈为了脱身,朝熊的胸部猛击一拳将熊打倒在地,熊爬起来后与两个儿子继续追赶。当陈一伙逃至离农场100米时便站住,摆开打架的阵势。待熊光文的儿子赶到后,陈东一伙将熊的大儿子打倒在水沟里,熊上前保护,被告人陈东又朝熊光文的胸部猛击两拳,而后逃散。熊被打后脾脏破裂,被摘除,肋骨折断三根,伤势严重,造成三级伤残。问:陈东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2、陈东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包括:(1)防卫目的:保护合法权益,这种权益是广义的,包括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2)防卫起因:存在不法侵害(3)防卫时间: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也就是说,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4)防卫对象:只限于不法侵害者本人(5)防卫限度:正当防卫不能明显的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必要限度一般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度。(认为构成正当防卫、理由正确充分的给10-12分,认为构成防卫过当、分析较为充分的给7-10分,认为不构成正当防卫的,给7分以下)

1、据新华网武汉7月12日电。近几年来,武汉地区高校每年都有400多名大学生因为心理疾病而无法完成学业,精神障碍已超过传染病,成为大学生因病休学、退学的首要原因。一份对武汉高校2630名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测查报告显示,0.41%的学生存在严重心理障碍并导致心理疾病;25%的学生存在一定心理困惑或轻度心理障碍。武汉地区高校中,每年因为心理疾病无法完成学业的人数,已约占总数的千分之一,这包括因心理疾病而休学、退学甚至自杀的大学生。

另据新华社合肥9月8日电。近年来,大学生自杀事件也频频发生,因心理问题自杀死亡的大学生人数正呈逐年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北京今年已有15名大学生因心理问题自杀身亡,去年全年为19人;安徽省今年已有12名大学生因心理问题自杀死亡;去年全年为11人,前年全年为9人。其他各地高校也时有大学生自杀身亡事件发生,心理问题已经成为大学生的头号杀手。

有关专家分析说,当前大学生心理问题日趋复杂化。恋爱困惑、学习动机不足、人际关系紧张、社会适应不良、价值取向迷茫等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问题交织在一起,成为当前大学生心理问题的新特点。由心理问题而导致的大学生刑事案件也屡见不鲜。

怎样才能有效促进大学生的心理健康?

参考答案要点:大学生中常见的心理问题主要表现为环境适应问题、学习动力问题、人际关系问题、进步受阻问题、自我认知失调问题、恋爱和性心理问题等等。增进心理健康的途径与方法主要包括:(1)学习心理卫生知识,增强心理保健意识。(2)改变不合理的认知方式,建立正确的自我观念。(3)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4)确立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保持良好的心境。(5)排解疏泄不良情绪。(观点正确、论述充分的给12-15分,观点正确、论述较为充分的给8-10分,观点不正确、论述不充分的给8分以下)

2、据2005年12月15日《楚天都市报》报道:“抄袭论文、雇枪手写论文或者替别人当枪手的本科生都将被开除。这是北大首次明确对论文作弊的本科生处以‘极刑’。新条例规定,北大本科生论文中存在抄袭事实,且抄袭篇幅超过总篇幅50%者;已提交的毕业论文、设计中抄袭篇幅超过总篇幅30%者;被使用的他人观点构成该学术违纪作品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者;由他人替自己撰写论文或者替他人撰写论文者都将被开除学籍。”请结合该材料谈谈树立科学的治学态度对弘扬学术道德的意义。

参考答案要点:科学的治学态度是指大学生在求学的过程中要树立明确而远大的学习目的、保持饱满的求知热情、形成严谨求实的学风。目前在学术界确实存在种种不尽如人意的学术腐败及学术道德低下的现象,这就要求我们的大学生在端正治学态度的基础之上做到严于律己,并进一步同学术道德低下的现象做斗争,以端正学风、改良风气。(观点正确、论述充分的给12-15分,观点正确、论述较为充分的给8-10分,观点不正确、论述不充分的给8分以下)

1898年春天,玛丽和皮埃尔?居里开始寻找他们假定中的放射性元素。两位研究者——象物理学家、化学家、技师、实验员和“水泥工人”那样——在最艰难的条件下劳动了四年,但玛丽?居里回忆“正是在这陈旧不堪的棚子里,度过了我们一生中最美好的和最幸福的年月。我常常就在棚子里随便做点什么吃的,以便不中断特别重要的操作过程。有时我整天用和我身长差不多的铁条去搅拌沸腾的物质,晚上我疲乏得站都站不住了。”1902年,两人终于提取了十分之一克纯氯化镭,并于1903年获得了诺贝尔物理学奖。但居里夫人说:“镭不应当使任何人发财致富,这是元素,它属于整个世界。”因而放弃了对他们所研究的方法的任何专利保护,并且将他们从伦敦皇家学会得到的纯金戴维奖章并给自己的女儿当玩具。镭的发现不仅震撼了经典力学,而且对医学产生了重大影响,它可以直接用于生物学和医学,用于治疗癌症和皮肤病。“这是对我们多年艰苦努力的真正最好的奖赏,”居里夫人这样宣称。1906年,皮埃尔?居里逝世,居里夫人继续进行他们的研究,并于1911年由于分离出了纯金属镭而第二次荣获诺贝尔化学奖。俄国科学家约飞这样评说居里夫人和她的实验室:“所有从玛丽?居里研究所培养出来的物理学家都具有这样一些特点:实验艺术高超、结论严谨、检验每一项实验认真仔细。”居里夫人自己则说:“我属于那样的人,他们认为:科学——是壮观的美。……如果说我看到自己周围环境里的某种活生生的东西的话,那么这正好是勇于创造的进取精神,而且这种进取精神是根深蒂固的,是同求知欲密切相关的。”1934年,玛丽?居里逝世,成了她发现的化学元素的牺牲者,而这个化学元素也使她的名字永垂不朽。

请你结合这一段材料,谈谈治学与为人的关系。

参考答案要点:德与才、治学与为人是有机统一的关系。对于大学生的现实意义:其一,治学主要强调科学精神的培养。科学精神包括:理性、求实、独立、民主、批判精神。其二,科学精神对大学生成长的意义:有利于大学生形成正确的学习态度;有利于大学生养成完善的人格;有利于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了解了治学与为人的关系,作为大学生应该做到:踏实治学;诚实为人;治学完善为人,为人引导治学。(观点正确、分析充分给10-15分,观点正确、分析只有要点给8-10分,观点不正确、分析不充分酌情给分)

1、法国科学家巴斯德说过:“科学无国界,科学家有祖国”,你对此观点作何评价?为什么?

参考答案要点:这句话非常形象地说明了弘扬爱国主义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启示我们:大学生需要两个方面的教育:其一是立志成才,报效祖国,实现自己的社会价值的教育;其二是对自己的国家、对自己民族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此外,对于中国大学生来说,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因为,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民族精神最为客观、实在的社会内容;是民族精神落实到个体最主要、最有效的渠道。(观点正确、论述充分的给12-15分,观点正确、论述较为充分的给8-10分,观点不正确、论述不充分的给8分以下)

2、有人说:“个人是目的,社会是手段”。你对此观点作何评价?为什么?

参考答案要点:“个人是目的,社会是手段”是典型的个人主义观点,其荒谬性体现在:

首先,个人与他人、与社会之间是相互依赖、互为目的和手段的;其次,个人主义把他人和社会看作是达到个人目的的手段,本身与个人主义主张的人与人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应当把别人当作自己获得幸福的手段是自相矛盾的。个人主义的危害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腐蚀人的灵魂;败坏社会风气;阻碍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深入。(观点正确、分析充分给10-15分,观点正确、分析只有要点给7-10分,观点不正确、分析不充分酌情给分)

1、有些学生认为大学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无非和中、小学的思想政治课一样,讲些大道理,而这些大道理,从小到大早就听腻了,于是对“基础”课先入为主的产生了排斥思想。其表现为:一些学生上课时看专业书、看小说、杂志、写作业,用手机发短信的学生大有人在。在课堂上,当认为老师讲到精彩处时,抬头听讲,认为没意思时,埋头干自己的事。还有些学生认为,大学进入了专业学习阶段,专业学习的好坏和今后的求职就业及事业成败息息相关,因此一定要学深学好。而“基础”课讲的内容和我今后的发展没有什么关系,它不可能帮助我找到称心如意的工作。

A:请联系实际谈谈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意义,你在学习本课程后有哪些收获和体会?

答: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意义:有助于当代大学生认识立志、树德和做人的道理,选择正确的成才之路。有助于当代大学生掌握丰富的思想道德和法律知识,为提高思想道德和法律素养打下知识基础。有助于当代大学生摆正“德”与“才”的位置,做到德才兼备,全面发展。

学习本课程的收获和体会,要求真实、具体,言之有物。

B:在当今的社会生活条件下,在许多人都十分讲求“实际”的情况下,你认为思考人生目的这样的大问题有意义吗?为什么?

答:有意义。人的活动具有目的性和自觉性,这是人与其他动物的一个很重要的区别。人生目的在人生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人生目的决定走什么样的人生道路。人生目的决定持什么样的人生态度。人生目的决定选择什么样的人生价值标准。

4、10月2日晚10点半左右,东塘路段一位张姓女士的提包被骑无牌摩托车的歹徒抢走了,正搭摩的返校的中南大学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自动化2001级1班学生赵长平听到失主呼救声后,与摩的驾驶员胡海林商议一起去抓贼,两人加速追赶前面的摩托车。当赵长平坐的摩托车接近歹徒的摩托车时,赵长平飞起一脚狠狠地踹向歹徒,两个歹徒摔下摩托车,丢下装有巨额现金的提包和摩托车仓皇逃跑。然而,由于车速过快,赵长平来不及收脚,右腿撞在了停在路边的11路车上,导致粉碎性骨折,随后被赶到现场的110、120及失主送到长沙市中心医院抢救。

问:从赵长平同学的事迹中谈谈你对人生价值的认识。

答:人生的价值就在于对社会和他人的贡献,在实际生活中,人们会选择自己的人生道路,通过一定的方式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以独特的思想和行为赋予个性特征。赵常平的行为就是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做到了人生价值目标要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一致。他能够舍己为人,贡献自己是值得表扬和我们学习的。

每个人都应当对社会存有一定的责任并在需要的时候贡献自己的力量,人生的价值也是通过个人对社会的贡献多少得以充分体现,赵长平同学见义勇为的行为正是践行了这一原则。赵长平同学知道自己对社会担负着一份责任,积极以自己的方式回报社会,在人生道路上添上了亮丽的一页。他的行为让人们看到了当代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值得我们学习。

5、张某,男20岁,某大学二年级学生。他告诉我们,在中学时候他是一名优秀生,一次考试得了急性肠炎,结果成绩不理想。此后每次走进考场就会心跳加速,呼吸急促,脑子里不知该想什么。心理越急脑子越不听使唤,以至思维无法正常进行。走出考场时,一切恢复正常,然而为时已晚。

问:如何才能帮助张同学消除考试焦虑和紧张的问题

答:这为同学只所以回出现这种情况,是心理因素造成的。因为一次的失误使他产生了过大的心理压力和负担。首先张同学应该学会自己调节心理,让自己在考试前不那么紧张,做到放松心态,其次他应该在平时里多找同学和老师沟通,将心理的是情说出来,请求周围人的帮助,找回一个自信的自己。另外,还可以试一试一些有用的心理调

某高校在一项调查中发现,大学校园里有一个奇观的现象:100%的学生强烈反对校园里的不文明行为,但是100%的学生也承认,校园里的不文明行为就发生在自己或同学身上。

某高校几位毕业生到北京一家杂志社应聘,用人单位提出,要想解决户口或签订协议书,每人需交纳1万元押金。学生们感到困惑:“为什么我们未拿一分钱工资就要先交上一笔巨款?”对方回答说:“现在的大学毕业生说走就走,我们只不过是提前防范,进行自我保护罢了。”

请结合上面两则材料,论述大学生提高思想道德修养的意义和途径。

①材料一反映了大学生在道德修养中认识和行为之间的差异(知易行难)。

②材料二说明,少数大学生的缺乏诚信引起了用人单位对大学生群体普遍的不信任,这甚至会影响到大学生的就业。

③道德修养即个体在道德意识、道德行为方面,自觉地按照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要求所进行的自我审度、教育、锻炼、改造和完善的活动。

④大学生提高思想道德修养的意义:有助于正确解决社会道德要求与个人选择能力和践行能力之间的矛盾;解决自己内在思想品质中新旧道德因素之间的矛盾,培养高尚的道德品质和道德情操,适应社会进步和个人完善的需要。

⑤提高道德修养的途径方法:提高道德修养的自觉性;与社会实践相联系;学习借鉴前人的积极有效的修养方法,如学思并重、省察克治、慎独自律、积善成德、知行统一等。

⑥论述逻辑清晰,意思完整,联系实际,能提出自己的观点。

1950年,数学家华罗庚放弃在美国的终身教授职务,奔向祖国。归途中,他写了一封致留美学生的公开信,信中说:“为了抉择真理,我们应当回去;为了国家民族,我们应当回去;为了为人民服务,我们应当回去;就是为个人出路,也应当早日回去,建立我们工作的基础,为我们伟大祖国的建设和发展而奋斗!”回国后,华罗庚进行应用数学的研究,到工厂、农村、部队、学校,足迹几乎遍布全国各省区,用数学解决了大量生产、科研中的实际问题,在国际国内享有盛誉,被称为“人民的数学家”。1979,华罗庚应邀去英国讲学,题目是《为百万人的数学》。海报贴在街头,连饭馆老板都关心这次演讲。伦敦数学学会秘书长在写给他的信中说:“我只能期望我们的数学界能把您的榜样铭记在心,而去做些实际成绩来。”在这次讲学途中,一位外国朋友问他:“华教授,您一定成了百万富翁了!”他以为应用数学是门赚大钱的买卖。华罗庚笑着回答:“我的确很富有,我在这十多年里获得了巨大的前所未有的精神财富。”在英国伯明翰大学,一位风度翩翩的女学者问他:“华教授,您不为自己回国感到后悔吗?”华罗庚含笑道:“不,我回到自己的祖国一点也不后悔,我回国,是要用自己的力量,为祖国做些事情,并不是为了图舒服。活着不是为了别的,而是为了祖国!”

请谈谈对数学家华罗庚爱国情感的理解。

参考答案:①强烈的爱国情感,可以使人树立远大的生活目标;②强烈的爱国情感,可以使人产生不可战胜的精神力量;③强烈的爱国情感,能够激发人的聪明才智;④爱国主义是我们每个人宝贵的精神财富,是有志之士建功立业的思想基础

2、李向群出生于海南省一个富有家庭。入伍前,他是一个运输队的“小老板”。他父亲对他说:搭帮党的富民政策,使我们家逐步富裕起来,可我们家中还没有一名共产党员,你到部队后一定要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带着父母的嘱托,他来到了部队。工作、训练事事争当先进。一年后,他探亲回到家。母亲第一句话就问他:孩子,入了党吗?他红着脸说:快了。当他从广播、电视中知道长江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时,一种军人的责任感油然而生;探亲假并未到期,部队也并未催促,就主动告别父母,乘飞机尽快赶回部队。果然不出其所料,部队开到了湖北长江抗洪前线。他豁着生命,七天七夜奋战在大堤上,先后晕死三次,醒来后又出现在战士面前。党组织根据其表现,让其火线入党,他还未来得及交第一次党费,过第一次党组织生活,第四次累倒时则永远没有站起来。

问:李向群追求的是一种什么样的人生理想?你认为他的追求值得吗?

答:李向群追求的是崇高的人生理想——共产主义理想。他自觉的将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统一起来,坚实对社会主义和中国共产党的信念,坚定对改革开放和实现共同理想的信心,把自己青春和生命献给了崇高理想。李向群虽然牺牲了,但他和中华民族无数为崇高理想而奋斗,而献身的英雄人生一样,凝聚成一种精神力量,激励人们向着既定的目标前进

3.张华是第四军医大学七九级一名品学兼优的大学生。他说:“一个人为着一个伟大理想而活着、战斗着,他就会成为一个崇高的人,就会从庸人的鼠目寸光中,从苟且偷安和贪生怕死中解放出来。”1982年,他为救一位落入粪池的69岁老农而献身。张华牺牲后,他的英雄事迹在第四军医大学以及全国产生了强烈反响。第四军医大学迅速掀起了学习张华的热潮,并使这项活动持续至今。张华所在的二大队改成了“张华大队”。十多年来,张华大队拥有三个百分之百:英语四级通过率百分之百;服从分配,自愿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的百分之百;毕业生成才率百分之百。张华的生命在越来越多的人身上延续。在学习张华的活动中,有位大学生投书报刊,提出“张华救老农值不值得”的疑问。他认为:“一个风华正茂的大学生舍身救一个年过花甲的老农,等于拿金子去换等蛳的石子,是毫不值得的。”

问:张华为救老农而献身值不值得?请予以评说。

答:张华舍身救人是一种高尚的行为,他的行为创造了宝贵的精神价值。精神价值对社会对他人所起的积极作用是不能忽视的,在推动历史进程方面,精神价值比物质价值更具有深远的意义

4.光阴似箭,1988年,工作几经调动的孔繁森已担任聊城地区行署副专员。这时,又一次严峻的考验摆在他面前。这一年,山东省在选派进藏干部时,认为孔繁森政治上成熟,又有在西藏工作的经验,便准备让他带队。组织上问他有什么困难,他还是那句话:“我是党的干部,服从组织安排。”其实,孔繁森心理很清楚,家里确实有不少困难:自己的身体状况不如从羊了;年近九旬的老母,生活已不能自理;3个孩子尚未成年,需要有人照看;妻子动过几次大手术,休弱多病。自己一走,全家的生活重担又要压在妻子一个人肩上。他不会忘记第一次进藏时的情景,里里外外都是妻子操劳,有一次,她去刨地瓜,5岁的儿子没有人照看,掉地地窖爬不上来……孔繁森觉得对不起妻子,对不起孩子,对不起自己的老母亲。他动情地对妻子说:“庆芝,我欠你的太多了!等从西藏回来,我一定会加倍补偿”。“你就放心去吧”,庆芝抽泣着说,“一个人出门在外,好好保重身子。”在那些日子里,王庆芝一边为丈夫收拾行李,一边悄悄地抹泪。要走了,孔繁森默默地站在母亲面前,用手轻轻梳理着母亲那稀疏的白发,然后贴在老人的耳朵旁,声音颤抖地说:“娘,儿子又要出远门了,到很远很远的地方去,要翻好多座山、过好多条河。”“不去不行吗?”年迈的母亲抚摸着他的头舍不得地问。“不行啊,娘,咱是党的人。”孔繁森的声音哽咽了。“那就去吧,公家的事误了不行。多带些衣服、干粮,路上可别喝冷水……”想到也许这是同年迈多病的老母亲最后一面,孔繁森再也抑制不住内心的感情,“扑通”跑在母亲面前:“自古忠孝不能两全,娘,您要多保重!”说完,流着眼泪给母亲深深磕了一个头。无情未必真豪杰。为了党的事业,孔繁森把对家乡、对亲人的爱深浓埋在心底,把博大无私的爱献给了祖国和人民。1988年,孔繁森第二次进藏后任拉萨市副市长,分管文教、卫生和民政工作。任职期间,他跑遍了全市8个县区的所有公办学校和一半以上乡办、村办小学,为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殚精竭虑。1991年,一次车祸把他摔成严重的脑震荡,颅骨骨折,高烧昏迷。住院治疗期间,一天,他得知一所学校发生了问题时,便不顾高烧未退、眼睛充血,骑着自行车赶到学校现场处理。在他和全市教育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拉萨适龄儿童入学率从45%提高到80%。这一次,听说孔繁森要延长在藏时间到阿里工作,有的同志劝他:你是山东的干部,已经先后两次进藏,该吃的苦也吃了。凭你的政绩和能力,回去一定可以干得更好,进步得更加快。听了这话,孔繁森的神情顿时严肃起来:“怎么能说我是山东的干部呢?我们共产党员无论在哪里工作都是党的干部。越为边远贫穷的地方,越需要我们去为之拼搏、奋斗、付出,否则,就有愧于堂,有愧于群众。”

问:孔繁森是如何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的?在他的身上体现了一种什么精神?

答:孔繁森在个人的利益与集体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他做到了以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两次进藏。孔繁森的身体体现了集体主义所倡导的自我牺牲精神,即个人自愿地为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及为成就他为之奋斗的事业和理想而牺牲自己的利益,甚至生命。

1、莎士比亚说“仅仅一个人独善其身,那实在是一种浪费。上天生下我们,是要把我们当作火炬,不是照亮自己,而是普照世界;因为我们的德性尚不能推及他人,那就等于没有一样”。

试用所学过的人生价值知识,谈谈你对这段话的理解。

1、人是社会的人,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人生的社会价值是人生价值的最基本内容。人生的社会价值决定于个体对社会和他人的生存和发展的贡献大小。只要言之有据,条理清晰,均可适当给分。(10分)

2、一天晚上,赵某与同村的钱某因故争执,言语不和,动起手来。站在一旁的钱某的表弟周某、吴某、郑某一拥而上,群殴赵某。赵某跪地求饶,钱某等仍不停止。赵某见势不好,捡起脚边的一根树棍,站起身来,向冲上来的郑某打了过去。郑某应声倒地,钱某、周某、吴某见状,转身就跑。赵某追上去,又将周某、吴某打翻在地。由于赵某用力过猛,郑某、周某、吴某均受了重伤。

问:赵某是否可能构成犯罪?为什么?

2、赵某可能构成犯罪。(4分)因为他打郑某属于正当防卫(3分),追打周某、吴某则属于故意伤害(3分)。

3、小陈在国外留学,他发现当地的车站几乎都是开放式的,不设检票口,也没有检票员,于是他就逃票。几年后,以优异成绩从名牌大学毕业的他先后被许多大公司拒绝。百思不得其解中,他写信询问其中一家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经理,对方回复:“我们十分赏识你的才华,但调查了你的信用纪录后,发现你有3次乘车逃票受罚的纪录。鉴于以上原因,本公司不敢冒昧地录用你,请原谅”。

结合材料,谈谈诚实守信对大学生的重要性

3、诚实守信是大学生树立理想信念的基础,是全面发展的前提,是进入社会的通行证。只要有分析、论述,并且观点正确,言之有理,均可适当得分

3、2000年,王一硕考上大学时,因学费无法解决差点放弃,是国家助学贷款圆了他的大学梦。毕业时,他以感恩之心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在做志愿者工作中,充分发挥所学专长,带领当地群众发展中药材种植,并帮助几家制药企业通过GSP认证。同时,王一硕认为,作为一名大学生,应该以诚信为本,以守信为荣,随着打工收入的增加,还贷能力的日渐增强,2005年底,在离还贷期限还有10个多月时,王一硕还清了26770元贷款;同年考取河南中医学院中药专业研究生,立志成为现代中医药领域里的拔尖人才。因其诚实守信和突出的工作能力,王一硕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也成为多家企业抢夺的人才,2006年,被评为第六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志愿者、中国大学生十大年度人物。

请结合材料,谈谈诚信道德对大学生的意义

3、结合材料(2分)诚信是大学生树立理想信念的基础(含论述2分);诚信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前提(含论述2分);诚信是大学生进入社会的“通行证”。(含论述2分)观点正确;论述说理性强;有创新(2分)

大一思修模拟案例分析题

大一思修模拟案例分析题 一、案例分析: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五、六岁。某日,赵某偷拿家里的1万元买了一辆摩托车。试分析: (1)该摩托车买卖合同的效力状况如何? (2)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店将1万元退给 自己,同时自己将摩托车退还商店。赵某父亲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 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题目很清楚,赵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摩托车 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 同无效,双方各自返还取得的财产。其父的要求法院会支持的另: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规定未成年人签订与其年龄不相当 的合同要有其法定代表人(即监护人)的追认才能有效力、否则效 力待定。因此父亲的申诉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 1.该摩托车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赵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案例分析:2005年12月,王某、吴某两人合资开办了一家外贸服务公司,向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其中王某出资6万元;吴某向朋友李某借款4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2008年10月,受全球金融风暴的影响,公司资产损失殆尽,只剩下1万元现金,而负债却高达6万元,其中公司向个体户赵某借款4万元,向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欠货款2万

元。 公司破产后,李某、赵某和电脑公司都找到王某、吴某两人,要求他们清偿欠款。王某、吴某提出,其所开办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帐面所剩的1万元自己,在三者之间按2:2:1的比例清偿。李某等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 问题:如果你是本案法官,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 1、吴某和李某直接的借款合同是独立的,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吴某必须偿还李某4万元; 2、赵某和电脑公司属于公司的债权人,他们可以向公司请求得到清偿。赵某和电脑公司按照2:1从1万元公司账面余额里得到清偿。 另:王某,吴某,和其外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首先王某,吴某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仍然借款,发现还是无法继续生产,当股东发现此情况进行破产清算更有利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可是他们仍然继续借款进行。因此,我是法官我要求他们继续连带偿还剩下的债务。 三、案例分析: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有人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医院抢救无效,不治身亡。(1)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样的? (2)假设李某布设好电网后深怕造成意外伤亡,遂在电网四周树立了几个木牌,上面写着“有电!请勿靠近!”白某前来偷花过程中随看到木牌,但以为是李某虚张声势,任然强行进入,后触电身亡,李某对白某的死亡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样的? 答:(1)主观心理态度是放任的态度。、间接故意,明知可能赵成他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集[1]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集 1、一位25岁网名名卡佳的北京女孩,在她的博客中,她这样表示愿为中国足球“献身”:“如果中国国青队在4月26日的中日国青比赛中能够胜出,我愿意与当场最佳球员度过浪漫一晚。” 你如何看待她这种行为? 2、“有关国人、外国人、汉奸与奸商”。2006年6月27日的《南方都市报》登载了发生在大连的一幕:一老外在地摊前买樱桃,摊主狮子大开口要35元一斤,路过的一对大学生情侣见老外语言不通上前当翻译,并帮助老外把价钱砍到15元一斤。老外离开后,摊主大骂那两个大学生:“一个中国人怎么帮着一个老外,汉奸!。”你如何看待这件事? 3、案例分析:2006年6月26日,世界第二大富翁,全世界公认的最成功的投资家沃伦·巴菲特宣布,将以每年分期付款的形式,将自己的370亿美元捐给比尔·盖茨的慈善基金会。这样,世界首富比尔·盖茨和世界第二大富翁就组成了超级慈善组合。在此之前不久,盖茨已宣布他将逐步退出微软的日常管理,全身心与妻子米兰达一起管理慈善事业。媒体言:“随着岁月流逝,有着主宰世界野心的无情商人比尔·盖茨,正慢慢向立志拯救劳苦大众的富有同情心的科学家比尔·盖茨妥协。 问题:价值的大小能否比较?如果可以的话,你认为比尔·盖茨和雷锋谁的价值大? 4、案例分析:今天,大家已经跨入了大学的门坎,你有没有清楚地想过,你来读大学是为了什么? 2002年,湖南株洲二中高级教师尹健庭在课堂上向自己的学生宣扬“读书就是为了将来赚大钱、当大官、娶美女”,结果被校方开除。这和那句俗语“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是一样的意思,大家今天来读大学是不是也是为了这些?仅仅为了这些? 5案例分析:有个年轻人曾经这样谈到:我的邻居为了手提箱里的1000元公款,和徒搏斗牺牲了,可我不佩服她。我不明白,那1000元真的比生命还珍贵?你的看法呢? 6、案例分析:有个民工到城里来,很久找不到工作,他几乎快要饿死了,你认为他此时是该去偷一些食物来保全生命呢,还是为了守住不偷的原则宁愿饿死呢? 7、案例分析:人活着到底为了什么? 2006年9月1日,珠海平沙一中初三女生刘某某开学首日,在家中自缢身亡,年仅15岁。为什么在花样年华选择这样的不归路?后父母在整理她的遗物时发现了刘某某同学在自杀前分别写给父母、老师、同学的遗书,遗书的部分内容说明了她自杀的原因:“我根本不知道活着是为了什么。”

思修案例分析题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及其答案 1.1甲公司将自有房屋一幢租给乙公司,租期3年。半年后,甲公司向丙银行贷款200万元期限为1年,并以该出租房到设定抵押权。贷款期限届满,甲公司无力归还银行借款,随决定以1000万元变卖该出租房屋,乙公司、丙银行都以自己有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购买此楼房,丁公司要出1500万元购买此楼房。 1.请回答:(1)乙公司是否有优先购买权?为什么? 2. (2)丙银行是否有优先购买权?为什么? 3.(3)若乙公司不愿出1500万元购买,由丁公司买下此房,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为什么? 【答案要点】 (1)乙公司有优先购买权。因乙公司取得的租赁权具有物权性质。 (2)丙银行无优先购买权。因银行享有的抵押权仅具有价值上的优先受偿性。 (3)租赁关系。依“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丁公司要在购得此楼房后交由乙公司承租,直至原订合同期限届满时为止。 2.1某市童车厂与某县长乐村联营搞电镀加工生产,由童车厂提供管理、技术等专业人员,长乐村提供土地、石房、劳动力等,并在当年开始加工生产童车的电镀配件。联营厂的电镀废水无任何治理措施,仅在厂房后挖一个约10米宽,20米长,0.6米深的坑,用以贮存废水。由于坑小水多,一部分废水通过地下渗透污染,而大部分废水则通过稻田边的小沟排入一小港,污染了小港下游群众的饮用水源,在联营前,童车厂与该村签订了合同,提出生产中排放出的污染物由童车厂负责治理,由于未能按合同执行,使周围的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向县环保局举报,县环保局经过调查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于2006年7月15日作出对童车厂和长乐村各罚款1万元的决定。童车厂不服某县环保局的决定,向市环保局申请复议。市环保局经过审理认为,县环保局对童车厂的处罚并无不当,依法于同年8月20日作出维持县环保局的处罚决定的复议裁决。8月28日,童车厂收到复议决定后聘请法律顾问到市环保局请求免缴罚款。9月14日,童车厂向县环保局发出一个不交罚款的电报。为此县环保局于同月20日向童车厂所在的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问:此复议决定人民法院能够强制执行吗? 【答案要点】 这是一起行政复议执行案,所谓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当事人履行而采用各种强制 手段的活动。 行政强制执行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强制执行以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机关

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部分(法律部分为主) 1.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后余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1999年去世,留下遗产4万元。2000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12万元。问:余某与林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请说明理由。答:余某死亡时与刘某已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余某的4万元由其子女即余甲、余乙,一人2万。林某死后,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可得一半遗产6万;剩余6万由刘某、余乙、林丙平分,各分2万。原因《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宋某“文革”期间被打成反革命,含冤入狱,妻子也离开了人世。1980年平反出狱。宋某有两个儿子宋甲和宋乙。宋甲在外地工作。宋某平反后随宋乙及儿媳妇黄某及孙子宋小乙共同生活。同时,因狱友姚某夫妇双双去世,宋某收养了他们的女儿姚小甲。1990年,宋乙因病去世。宋某随之瘫痪在床,一直由黄某尽心照顾。1994年宋某去世,留有遗产10万元和一份遗嘱.遗嘱写明给宋某的亲妹妹宋丁2 万元,但宋丁于1993年去世。宋甲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遂将10万元全部取走。宋某的亲弟弟宋丙认为宋某当时在狱中,已故双亲全由自己养老送终,宋某的遗产应分一份给他,便起诉至法院。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要求得到给其母亲的2万元。问:遗产该如何分配?说明理由。答:宋某的妹妹宋丁比宋某去世的早,所以不发生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是不能代位继承的,所以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没有权利继承宋某的财产。宋某的弟弟宋丙是第二继承顺序,当第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仍然健在并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作为第二顺序的宋丙也没有继承权。因宋乙去世的比宋某早,所以宋乙的儿子宋小乙享有代位继承权,作为丧偶儿媳的黄某,对公公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继承权。宋甲是宋某的亲生儿子,享有继承权。姚小甲是宋某收养的养女,同样享有继承权。因此,宋某的遗产由宋甲、姚小甲、黄某、宋小乙4人均分,每人万元。 【3】李树钢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栋,共12间。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长子李金喜,用自己的经商收入建房4间,自成家庭;李金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李林。李山是复员军人,成立小家庭也用复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李树钢的次子李金兴已病故,妻子王氏带儿子李明星另嫁,李树钢有一友宋健从帮助过李树钢,李树钢想赠与宋健一笔钱,但其未接受。李树钢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赠与宋健的儿子宋明。今年初,李树钢、李金喜、李山三人同船打渔,遇台风船毁人亡,但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丧事完毕,死者亲属们为房产分割发生纠纷,李玲主张,其兄已死,她是李树钢唯一在世子女,要求继承李树钢的房屋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钢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任平还认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权继承李山房产。何慧不同意他们的意见,她及李洁均请求分割财产。李明星也要求继承。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但在发生纠纷时也提出分割遗产要求。问:1)请说明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 2)请说明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先后顺序。 3)本案当事人李玲、任平、李玲、何慧、李洁、李明星、宋明能否分割遗产?应该如何分割?答:1、被继承人李树刚,遗产12间的一栋楼房;被继承人李金喜,遗产2间房(另2间为其妻任平财产)及从父亲李树刚处继承的遗产的一半(另一半为其妻所有);被继承人李山,遗产1间房(另一间房为其妻所有)及从父亲李金喜处继承的遗产的一半(另一半为其妻所有)。 2、李树刚先死,李金喜次死,李山最后死。法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间死亡而无法确定死亡顺序的,如果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就推定长辈先死,晚辈后死,同辈同时死亡。 3、宋明根据李树刚的遗嘱可以获赠李树刚两间房;李玲、李金喜、李明星(代位其父李金兴)继承李树刚剩下的遗产10间房——平分,每人各得三分之十间。具体继承办法可以商议,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 李山、任平、李林继承李金喜的遗产——平分二、何慧和李洁继承李山的遗产——平分 【4】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无子女。1994年王某去世,留有遗产三万元。王某去世后,王丙因伤心过度相继病故。问: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1、王某去世,由于没有留遗嘱,则适用于法定继承,由子女、配偶、父母继承。由于配偶、父母已经去世,则第一顺序继承为子女(甲、乙、丙),由于女儿乙已经去世,由外孙女代位继承。丙已经去世且无子女配偶,则视同放弃继承权,甲按照法律规定继承。2、如果女婿在乙去世后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则可以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3、答案为由女婿、外孙女跟甲共同继承,由于女婿尽力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以多分法律依据: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大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格式调整版)

大一思修案例分析题(格式调整版) 一、: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五、六岁。某日,赵某偷拿家里的1万元买了一辆摩托车。试分析:(1)该摩托车买卖合同的效力状况如何?(2)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店将1万元退给自己,同时自己将摩托车退还商店。赵某父亲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题目很清楚,赵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摩托车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双方各自返还取得的财产。其父的要求法院会支持的 另: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规定未成年人签订与其年龄不相当的合同要有其法定代表人(即监护人)的追认才能有效力、否则效力待定。因此父亲的申诉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另 1.该摩托车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2.赵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2005年12月,王某、吴某两人合资开办了一家外贸服务公司,向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其中王某出资6万元;吴某向朋友李某借款4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2008年10月,受全球金融风暴的影响,公司资产损失殆尽,只剩下1万元现金,而负债却高达6万元,其中公司向个体户赵某借款4万元,向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欠货款2万元。公司破产后,李某、赵某和电脑公司都找到王某、吴某两人,要求他们清偿欠款。王某、吴某提出,其所开办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帐面所剩的1万元自己,在三者之间按2:2:1的比例清偿。李某等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问题:如果你是本案法官,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答:1、吴某和李某直接的借款合同是独立的,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吴某必须偿还李某4万元; 2、赵某和电脑公司属于公司的债权人,他们可以向公司请求得到清偿。赵某和电脑公司按照2:1从1万元公司账面余额里得到清偿。 另:王某,吴某,和其外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首先王某,吴某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仍然借款,发现还是无法继续生产,当股东发现此情况进行破产清算更有利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可是他们仍然继续借款进行。因此,我是法官我要求他们继续连带偿还剩下的债务。 三、: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有人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医院抢救无效,不治身亡。(1)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样的?(2)假设李某布设好电网后深怕造成意外伤亡,遂在电网四周树立了几个木牌,上面写着“有电!请勿靠近!”白某前来偷花过程中随看到木牌,但以为是李某虚张声势,任然强行进入,后触电身亡,李某对白某的死亡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样的? 答:(1)主观心理态度是放任的态度。、间接故意,明知可能赵成他人死亡,放任这种结果发生。(2)过失中的轻信能够避免的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由于过于自信而使得结果产生。 四、2001年,原告蒋某在成都某媒体刊登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招录工作人员启事中看到规定招录对象的条件之一为“男性身高168公分、女性身高155公分以上”,原告认为这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平等权利,于是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题:根据所学法律知识,请问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规定是否合法?并说明你的理由。 答:合法。劳动者有择业权,用人单位有择工权。用人单位认为此条件更有利于单位的发展。这是他们对岗位的任职条件的规定。这完全由公司根据本公司的企业形象、发展方针等自己决定,属于公司内部管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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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社员李文把麦子铺在公路上,利用过往的车辆压掉麦粒,一直劳动到深夜12时。其10岁的儿子躲在公路麦草下睡觉,父母未发觉。当时恰有一辆货车从麦杆上驶过,正好压在孩子身上造成孩了当场死亡。司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答案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是过失犯罪。”可见过失犯罪是以应当预见或者己经预见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为前提条件的。在这个前提条件下,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日信,造成了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才构成过失犯罪。(10分)而上例中的司机,深夜开车行驶在开放的公路上,是正常且合法的行为, 小孩躲在公路麦杆下现睡觉是非正常的现象,纯属偶然,因而司机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以,尽管司机造成了压死小孩的危害后果,但从主观方面来讲,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5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这位司机压死小孩的行为不构成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5分) 案例二:甲,某幼儿院教师。一LI,甲带全班同学到郊外游玩。乙(3岁)是甲所带班的学生,不慎落入粪池。甲用木棍插入粪池试探深浅,发现其不到1米深,但甲嫌脏,未下去救人, 只是向路人呼喊求救。后来了一个青年小伙了丙,也嫌脏,未跳入粪池,只是和甲一起呼救。最后来了一个老农,跳入粪池救起乙,但因窒息时间过长,乙死亡。问题:甲和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20分) 答:甲的行为是不作为犯罪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6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即“当为而不为二(4分),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构成犯罪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不只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3分) %1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法律只是要求能够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而不会强求不能履 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3分) %1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在不作为犯罪中,虽然行为人有时也实施某些积极的动作,但他却没有履行特定的义务,这是区别作为与不作为的外在根木标志。(3分)甲确有救助的能力,客观上已知粪池不太深,甲奋不顾身跳入粪坑是根本不可能危及其生命的,当然亳无疑问,甲不救人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3分) 如果甲确无救助的能力,如粪池太深等等,是不能定甲故意杀人罪的,而应按民事责任处理。(2分)青年小伙子丙的行为,因为没有义务,”见死不救”仅仅受道德谴责。(5分) 一、案例分析: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五、六岁。某日,赵某偷拿家里的1万元买了一辆摩托车。试分析: (1)该摩托车买卖合同的效力状况如何? (2)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店将1万元退给自己,同时自己将摩托车退还商店。赵某父亲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题目很清楚,赵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摩托车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双方各自返还取得的财产。其父的要求法院会支持的 另: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规定未成年人签订与其年龄不相当的合同要有其法定代表人(即监护人)的迫认才能有效力、否则效力待定。因此父亲的申诉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思修案例分析题

思修案例题 【案例一】 读小学的赵志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志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赵志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志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志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志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志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1.根据我国法律,赵志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答: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赵志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杂志社发表赵志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志勇成绩的肯定? 答: 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杂志社与赵志勇之

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志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志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案例二】 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 198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 1990年8月,xxxx。 1990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至极,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1.胡某对王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 2.xx在 1990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 3.xx能否通过诉讼要回xx所欠的钱? 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算起。 *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 *短期诉讼时效为一年。 1、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民事权利; 2、未经声明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

思修案例分析例题【大一】

1. 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甲中毒身亡。 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 答: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另外,男女朋友间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因为她认为甲是吓唬自己,不是真的自杀,因此,也无救助的可能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甲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2. 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后余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1999年去世,留下遗产4万元。2000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12万元。 问:余某与林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请说明理由。 答:余某死亡时与刘某已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余某的4万元由其子女即余甲、余乙,一人2万。林某死后,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可得一半遗产6万;剩余6万由刘某、余乙、林丙平分,各分2万。原因《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 宋某“文革”期间被打成反革命,含冤入狱,妻子也离开了人世。1980年平反出狱。宋某有两个儿子宋甲和宋乙。宋甲在外地工作。宋某平反后随宋乙及儿媳妇黄某及孙子宋小乙共同生活。同时,因狱友姚某夫妇双双去世,宋某收养了他们的女儿姚小甲。1990年,宋乙因病去世。宋某随之瘫痪在床,一直由黄某尽心照顾。1994年宋某去世,留有遗产10万元和一份遗嘱.遗嘱写明给宋某的亲妹妹宋丁2万元,但宋丁于1993年去世。宋甲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遂将10万元全部取走。宋某的亲弟弟宋丙认为宋某当时在狱中,已故双亲全由自己养老送终,宋某的遗产应分一份给他,便起诉至法院。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要求得到给其母亲的2万元。 问:遗产该如何分配?说明理由。 答:宋某的妹妹宋丁比宋某去世的早,所以不发生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是不能代位继承的,所以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没有权利继承宋某的财产。宋某的弟弟宋丙是第二继承顺序,当第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仍然健在并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作为第二顺序的宋丙也没有继承权。因宋乙去世的比宋某早,所以宋乙的儿子宋小乙享有代位继承权,作为丧偶儿媳的黄某,对公公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继承权。宋甲是宋某的亲生儿子,享有继承权。姚小甲是宋某收养的养女,同样享有继承权。因此,宋某的遗产由宋甲、姚小甲、黄某、宋

大学思修考试辨析简答案例分析题大全

大学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社员李文把麦子铺在公路上, 利用过往的车辆压掉麦粒, 一直劳动到深夜12时。其10岁的儿子躲在公路麦草下睡觉, 父母未发觉。当时恰有一辆货车从麦杆上驶过, 正好压在孩子身上造成孩子当场死亡。司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答案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条规定: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是过失犯罪。”可见过失犯罪是以应当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为前提条件的。在这个前提条件下, 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 造成了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才构成过失犯罪。( 10分) 而上例中的司机, 深夜开车行驶在开放的公路上, 是正常且合法的行为, 小孩躲在公路麦杆下现睡觉是非正常的现象, 纯属偶然, 因而司机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此, 尽管司机造成了压死小孩的危害后果, 但从主观方面来讲, 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 5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条规定: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 可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不认为是犯罪。”因此这位司机压死小孩的行为不构成过失犯罪, 不负刑事责任。( 5分)

案例二: 甲, 某幼儿院教师。一日, 甲带全班同学到郊外游玩。乙(3岁)是甲所带班的学生, 不慎落入粪池。甲用木棍插入粪池试探深浅, 发现其不到1米深, 但甲嫌脏, 未下去救人, 只是向路人呼喊求救。后来了一个青年小伙子丙, 也嫌脏, 未跳入粪池, 只是和甲一起呼救。最后来了一个老农, 跳入粪池救起乙, 但因窒息时间过长, 乙死亡。问题: 甲和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为什么? ( 20分) 答: 甲的行为是不作为犯罪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即”当为而不为”。 ( 4分) , 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 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 这是构成犯罪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 而不只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 3分) ②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法律只是要求能够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 而不会强求不能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 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不具备履行 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 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3分) ③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在不作为犯罪中, 虽然行为人有时也实施某些积极的动作, 但她却没有履行特定的义务, 这是区别 作为与不作为的外在根本标志。( 3分)

思修案例分析与论述

案例分析题 2男子开玩笑将女子推入江中致死自信能将准女友推出江岸后拉得回来,杨银林双手抓住准女友的双肩朝江面做了个一推一拉的动作,没想“玩笑开大了”,她被推进长江溺水死亡。杨银林、小帆(化名)等4人在南岸区南滨路烟雨公园的江边石梯处玩耍。因7月下旬暴雨连连,所以当天江面洪水滔滔,杨感到危险,就喊小帆上岸。小帆说“我不上去,你来推我嘛”。杨为了吓唬小帆,就双手抓住小帆双肩,朝长江方向一推,然后往回一拉。哪知小帆当即仰面坠入江中。随后,杨跳入江中,但没有救起小帆。3天后,小帆的尸体才被打捞上来。 分析:杨银林过于自信,导致悲剧发生,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合同约定规还来自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由于未按合同约定规还来自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区的23名本科生被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昌平支行告上法庭。银行要求解除双方借款合同,并要求学生归还所借款项的本金和利息。2005年12月28日,北京市昌平法院正式受理此案。结合实际,利用你所学过的原理进行分析。 答案:(一)分析得出是:关于大学生与诚信道德的问题,结合大学生活中,找工作简历造假,助学贷款不按期偿还,评优、保研和入党中的不诚信的现实。(二)大学生要养成诚信道德(1)诚信是大学生树立理想信念的基础。(2)诚信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前提。(3)诚信是大学生进入社会的“通行证”。 3刘甲与刘乙系同村邻居。2008年4月20日,两人为了宅基地的问题发生争执,刘甲首先出手打了刘乙胸部一拳,刘乙随之还击,猛击刘甲的脸部,致刘甲鼻梁骨折、右眼部红肿并伴有少量出血,经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000余元。刘甲要求刘乙赔偿医疗费及误工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元,刘乙以刘甲首先出手打他为由拒绝赔偿。2008年8月20日,经乡司法助理员调解,刘甲与刘乙达成赔偿协议,由刘乙赔偿医疗费及误工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元,于同年8月底一次性付清。事后,刘乙未按照协议支付赔偿款,刘甲多次催讨未果,于2009年6月15日再次找乡司法助理员要求解决。在乡司法助理员表示无能为力后,刘甲就决定向法院起诉。可是乡司法助理员说:“你现在才想到去法院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是不会受理的。”请你根据法律规定分析乡司法助理员的话是否正确。 答案要点:不对。《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诉讼时效分两种: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其诉讼时效适用短期诉讼时效。据此,该案似应过了诉讼时效。但是,该案已不属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案,而是属于债权案。因为调解,刘乙已经答应赔款。因此,该案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 4.甲某明知乙某出售的香烟是假烟,但因价格便宜,遂购买了两条。因双方完全出于自愿,所以甲乙之间的交易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答案:错。因为我国民法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甲乙双方明知是假烟而进行交易,是违法的行为。5.王某因有外遇,欲谋杀妻子李某,将买来的毒药藏在房间内的隐蔽处,伺机投毒杀人,不料李某在打扫房间时发现了毒药并将其销毁。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答案:错。因为刑法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犯罪未遂必须是在行为人着手之后才能成立。在着手之前,只能是犯罪预备或犯罪中止。王某行为只是在犯罪预备阶段的准备工具,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下来,应属于犯罪预备。 1、2004年3月15日,云南大学生化学院生物技术专业2000级学生马加爵在海南三亚被逮捕。临刑前,《中国青年报》记者对马加爵进行了专访。记者问:“事情的发生,改变了你的这些想法?”(指他对“成功”的理解——引者注)马加爵回答:“肯定改变了,是失败了。我觉得没有理想是最大的失败。这几年没有什么追求,就很失败。” 结合以上案例,请分析:(1)、理想和信念在人一生中的作用是什么?(2)、通过该案例能获得何种启示。 2、联系个人实际,谈谈为什么勇于实践、艰苦奋斗是实现理想的根本途径。 1、(1)、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分析:理想信念在人生中的作用:指引人生的奋斗目标;提供人生前进的动力;提高人生的精神境界。(2)、能联系实际谈启示。 2、联系个人实际结合教材P32—33展开分析即可。 2. 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 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甲中毒身亡。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 答: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另外,男女朋友间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因为她认为甲是吓唬自己,不是真的自杀,因此,也无救助的可能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甲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3. 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后余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 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1999年去世,留下遗产4万元。2000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12万元。问:余某与林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请说明理由。 答:余某死亡时与刘某已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余某的4万元由其子女即余甲、余乙,一人2万。林某死后,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可得一半遗产6万;剩余6万由刘某、余乙、林丙平分,各分2万。原因《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4. 宋某“文革”期间被打成反革命,含冤入狱,妻子也离开了人世。1980年平反出狱。宋某有两个儿子宋甲和宋乙。宋甲在外地工作。宋某平反后随宋乙及儿媳妇黄某及孙子宋小乙共同生活。同时,因狱友姚某夫妇双双去世,宋某收养了他们的女儿姚小甲。1990年,宋乙因病去世。宋某随之瘫痪在床,一直由黄某尽心照顾。1994年宋某去世,留有遗产10万元和一份遗嘱.遗嘱写明给宋某的亲妹妹宋丁2万元,但宋丁于1993年去世。宋甲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遂将10万元全部取走。宋某的亲弟弟宋丙认为宋某当时在狱中,已故双亲全由自己养老送终,宋某的遗产应分一份给他,便起诉至法院。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要求得到给其母亲的2万元。问:遗产该如何分配?说明理由。答:宋某的妹妹宋丁比宋某去世的早,所以不发生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是不能代位继承的,所以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没有权利继承宋某的财产。宋某的弟弟宋丙是第二继承顺序,当第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仍然健在并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作为第二顺序的宋丙也没有继承权。因宋乙去世的比宋某早,所以宋乙的儿子宋小乙享有代位继承权,作为丧偶儿媳的黄某,对公公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继承权。宋甲是宋某的亲生儿子,享有继承权。姚小甲是宋某收养的养女,同样享有继承权。因此,宋某的遗产由宋甲、姚小甲、黄某、宋小乙4人均分,每人2.5万元。 5. 被告人林某,32岁,某煤矿局汽车司机。1995年3月2日下午2时许,林某驾驶解放牌货车返回单位的路上,行至某村庄附近弯道处,迎面高速驶来一辆卡车。由于路面又滑又窄,眼看就要相撞,林某急向右打方向盘,车下公鹿撞倒一茅棚,而后又撞在供销社的墙上。尽管林某采取了紧急刹车,但是还是造成了供销社一面墙的一部分倒塌并砸坏一些商品,汽车也遭到严重损失,总计损失价值1万元,林某本人也负伤。分析林某的行为性质。 答:林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林某为了使自己和卡车司机的人身权和自己的货车和对方的卡车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急向右打方向盘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另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着超出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案例中卡车从又滑又窄的乡村弯道附近高速驶来,引起险情的显然不是林某;而林某采取的措施引起的损害小于两车相撞引起的损害,因此未超出必要的限度,因此他也无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6. 某女青年袁某,婚后常遭到丈夫的打骂和婆婆的责怪。袁某认为,夫妻感情不好,完全是婆婆造成的,于是产生了毒死婆婆的念头。有一天,丈夫去外地干活,袁某趁作饭之机,把毒药放入锅中。由于投度量小,婆婆和小姑子吃饭后只略感不适,并无他恙。第二天,袁某又加大了药量投入锅中,结果,婆婆和小姑子均中毒,呕吐不止。袁某见状于心不忍,就跑去找医生抢救,婆婆和小姑子均脱险了。分析袁某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

大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分享

大一思修期末考试

答:在学习要求,生活环境,社会活动都有变化的大学中首先要认识大学生活的新特点。要培养自主学习的能力,独立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要学会过集体生活也要独立:要积极参与社会活动;提高独立生活能力。树立独立生活的意识;虚心求教,细心体察;大胆实践,不断积累生活经验;实力新的学习理念。树立自主学习的理念。树立全面学习的理念。树立创新学习的理念。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培养优良的学风、勤奋、严谨、求实、创新;树立远大的理想。 2.结合实际谈谈学习“思修”课的意义和方法。 答:这是一门融思想性,政治性,知识性,综合性,实践性于一体的学科。 意义:1)有助于当代大学生认识立志,树德和做人的道理,选择正确的成才之路。2)有助于当代大学生掌握丰富的思想道德和法律知识,为提高思想道德和法律素养打下知识基础。3)有助于当代大学生摆正“德’与“才”的位置,做到德才兼备,全面发展。 方法:注重学习科学理论。注重学习和掌握高思想道德和法律修养的基本知识。注重联系实际注重行知统一。 3.谈谈你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科学内涵及重要意义的理解? 答:科学内涵;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不解地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这四个方面内容相互联系,相互贯通,相互促进,是有机统一的整体。 重要意义:是党在思想理论建设上的一个重大理论创新。是我们党深刻总结历史经验,科学分析当前形势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涉及经济,政治,文化,思想等社会方面,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是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思想理论基础,是激励全民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和维系全民族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适应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要求,适应现阶段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要求也是引领当代大学生成长成才的根本指针。 4.什么是理想什么是信念? 答:理想: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对未来社会和自身发展的向往和追求,是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信念:是认知,情感和意志的有机统一体,是人们在一定的认识基础上确立的对某种思想或事物坚信不疑并身体力行的心理态度和精神状态。信念是对理想的支持,是人们追求理想目标的强大动力。5,理想信念对大学生成才的作用 答:①指引人生的奋斗目标。②提供人生的前进动力。③提高人生的精神境界。④引导大学生做什么人走什么路为什么学 6.联系实际,谈谈大学生如何实现自己的崇高理想? 答:①立志当高远。立志做大事。立志需躬行。②认清实现理想的长期性,艰巨性和曲折性。理想的实现是一个过程,要做好充足的准备;要正确对待实现理想过程中的顺境和逆境,善于利用顺境,勇于正视逆境和战胜逆境③在实践中化理想为现实。正确认识理想与现实的关系(思想基础)坚定的信念(重要条件)勇于实践,艰苦奋斗(根本途径)

思修考试大一案例分析(开卷考试必备)

[转]思修例案分析题来源:张新路的日志 案例分析复习题: 1.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由于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面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试问:(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 (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 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第二天晚上,孙某潜回家中,于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3.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2008年6月21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被告人不肯。于是王某将汽车扣下。22日晚被告人企图强行拉走钢材,王某上前阻止,而被告却加速行驶,将保险杠上的王某摔下,王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 3.答: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4.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矿务局警卫。2009年3月12日凌晨,张某与同伴执行任务时,发现有盗窃分子,他们立即上前捉拿。在捉拿过程中,张某在三人围殴的情况下,身上多处受伤。他曾发出警告:再打我就动刀子了,可无人理会,张某在此情况下将一人刺伤,一人刺死。 试问: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4.答: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被告人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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