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及要求

党组对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统一领导责任。

(一)认真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决议、决定、规定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保证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政治任务纳入年度全局性工作规划,认真研究部署。做到任务清楚、责任明确、措施有力。

(三)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每季度进行一次专题分析和研究,及时把握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形势,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群众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指导工作的意见。

(四)实施专项检查考核,并将结果作为党支部和支部成员评先、评优和调整使用的必备条件。

(五)强化党内监督,支部每半年召开一次廉政自律民主生活会。

(六)建立健全严格的规章制度。

党组书记对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一)认真组织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决议、决定、规定和制度,确保令行禁止。

(二)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对本局的党风廉政亲自谋划,亲自部署。

(三)对重要信访件、重大案件线索和重大案件查处要态度鲜明,亲自批示,亲自过问或亲自协调,对上级党委、政府、纪委批办的信访件和违法违纪案件要认真办理,及时查处。

(四)严格自律,管住自己和配偶、子女,管好身边工作人员,管好支部和行政一班人,带好队伍。严格要求,敢于管理,不怕得罪人。

(五)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党组成员和科室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实施诫勉谈话。

(一)对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和部署,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研究、贯彻和落实的。

(二)对收到上级有关群众上访、来访和举报的批转件不过问、不处理、造成重访和再次举报的。

(三)对经检查财务管理、人事调整、任免、重大事项

决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等有关制度不健全的。

(四)对未将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党组和党组成员及部门负责人必备条件的。

(五)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召开廉政自律民主生活会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承担领导责任者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处理群众信访、举报、控告方面:

(一)故意扣压或销毁群众检举控告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信件。

(二)将群众举报控告信件转交或转告被举报控告人,使举报控告人遭到恫吓和报复的。

(三)对群众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举报,基本属实但不认真对待和处理,出现多次上访或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群众反映确实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不及时组织查处任其蔓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干部人事方面:

(一)故意违反规定程序,做出有关干部人事决定的。

(二)故意摆脱监督,不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做

出干部人事决定的。

(三)授意、指使有关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人提拔使用或安排到重要岗位的。

财务管理方面:

(一)隐瞒、截留应当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拒不上缴的,设立“小金库”或坐收坐支的。

(二)违反金融和财务规定,随意开设帐户,公款私存或变相公款私存的。

(三)授意、强迫、指使有关人员造假帐、开假票据等弄虚作假或销毁有关票据、帐目的。

其它方面:

(一)对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腐败工作要求和部署不传达、不研究、不贯彻或作出相悖决定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政绩、欺骗组织的。

(三)党组成员或部门负责人配偶、子女及其身边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处理,党组成员或部门负责人负有责任的。

(四)对部门不正之风纠正不力,连继两年被评为较差,问题严重又不认真解决的。

(五)其它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节严重应该给予党政纪律处分。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行政决策制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决策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股室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具有决策权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 第六条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并处。 第七条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条对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做出检查。 第十一条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处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案

镇2018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全镇党风廉政建设,杜绝各种腐败现象的滋生,使全镇干部切实做到廉洁自律,勤政爱民,特制定此责任制。 一、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中、省市县纪委全会精神,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从严治党,从严施政,从严规范,从严要求,促进全镇经济建设和党的各项工作全面开展。 二、主要任务 1、全面抓好全镇各单位和十个村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定规划,安排部署,检查指导。签订目标责任书,并组织实施。 2、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严格遵守党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

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3、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按照党中央关于廉洁从政要求,开展“四清理一纠正两落实”工作,对照检查,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4、组织协调各村、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支持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确保依法行政。对于各种腐败现象和违纪违规问题,及时查处,严惩不怠。 5、在全镇干部职工中深入开展“十廉”活动,严格按照十廉要求规范约束干部从政行为,及时发现,纠正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的一些苗头性问题,防止小错酿成大错,避免走上违纪违法道路,切实把干部职工的思想和行为统一到全县开展的“十廉”活动上来。 6、加强反腐倡廉教育,促进党员干部清正廉洁。要以权力观教育为重点,开展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两个务必”、公道正派,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目的 为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明确全体员工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保证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的完成。 二、适用范围 集团所有员工,包括各成员公司。 三、制度原则 1、事实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原则; 2、责任与权利对等,处罚与奖励对等原则。 3、追责与改进,奖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权责界定 1、人力行政部:一般责任的追究由人力行政部根据制度考核执行,并履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监督和执行职能。 2、董事会/总裁办:重大责任的追究由董事会或总裁办会议研究决定执行,董事会负责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过错划分 过错分为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1、各岗位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对造成的损 失和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负直接责任; 2、经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导致过错发生的,负直接 责任。

3、经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 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过错发生的,经办人负直接责任。 4、经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过 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5、管理人员对直接下属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 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应当负领导责任; 6、分管领导对其主管或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应当负主要领导责任。 7、经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 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予以纠正,导致过错发生的,承办人 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领导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8、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过 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未 经批准擅自决定,导致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9、批准人不采纳经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过错发生的, 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 出决定,导致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10、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决策人、 持赞同意见的班子成员负直接责任。 11、经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导致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指 令、暗示经办人按其意图实施过错行为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 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 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六、追责内容 (一)管理干部及以上级别: 1、对于已经接受的工作任务,不按制度、不按程序、不按标准及时完成,对董事会交办的工作无故拖延、拒不办理或随意更改工作指令、决定,对本职工作敷衍了事,借故不办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薪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劝离。

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土地管理,增强党政领导干部依法用地观念,强化责任意识,严肃追究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省、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澈出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中的党政领导干部,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土地管理秩序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取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的程序、权限和时限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三条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用本办法所规定的责任追究代替党政纪处分或者刑事处罚.

第五条市、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县缴以上地方党委、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主要领导及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 (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末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以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出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政策、规定、决定等,致使本地区土地管理秩序混乱,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因组织领导不力,对违法用地未能及时有效制止,造成违法用地既成事实的,或者妨碍、干预违法案件查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履行耕地保护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目标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基本农田遭到严重破坏的, (五)违反征地补偿有关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或者征地补偿不落实,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或者先保后征、即征即保工作不到位,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影响社会稳定的; (六)应当实行责任追究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主要领导及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

《党委领导班子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党委领导班子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一、决策重大事项的基本原则 2、认真学习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坚持在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保证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地方志编委会的贯彻实施。 3、研究和组织学习上级的各种指示、决定,结合工作实际,不打折扣地认真贯彻执行。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4、严格遵守“集体领导、xx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坚持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确保xx集中制的贯彻落实。 5、充分发扬xx,广泛征求意见,坚持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实施科学决策。 二、决策重大事项的议事范围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 (二)讨论研究全委工作的重要问题 (三)关于干部任免奖惩及调动等事项。 (四)重大投资项目。 (五)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 (六)制定出台重大制度、规定。 (七)按有关规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其它重大问题。 三、决策重大事项的基本程序 1、提出预案。预案通常由相关职能科(室)在广泛深入调查研

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提出拟决策的重大事项,拟定初步方案后交分管的党委成员提出,特别重大或比较复杂的、敏感的事项,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决策预案,待党委书记审核同意,提请委党委会讨论决定。 2、科学论证。凡涉及地方志全委财务支出、干部选用、群众切身利益等问题时,党委成员要带头搞好调研,充分听取和采纳专家、学者、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坚持从实际出发,用事实说话。 3、沟通酝酿。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提前3至5天发给党委成员,以便预先熟悉情况准备意见。除干部任免事项外,尽量避免临时动议。 4、召集会议。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安排。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党委成员召集主持。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遇有特殊问题急需决议而党委成员不过半数时,可拟议初步意见,办公室征求未到会党委成员的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同意后,也可作出决议。列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 5、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会议先由分管成员或有关职能科(室)介绍预案及提出理由、论证结果等情况,然后安排充足时间让党委成员对议题进行讨论。讨论决策中,要充分发扬xx,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与会人员对议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和理由。表决应采用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赞成票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根据《集团公司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中心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建设,保证总公司和公司组织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企业科学发展。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奖励与惩处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基层单位、项目部、机关各部室。本办法所称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公司各基层单位、项目部、机关各部室领导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相关责任的制度。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公司各基层单位、项目部、机关各部室领导,要加强对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公司已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 第六条公司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钱少华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马金星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资金部、企业文化部与纪检监察部等部门组成。纪委书记负责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有关事项,组织指导各基层单位、项目部、机关各部室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公司企业文化与纪检监察部,办公室主任由企业文化与纪检监察部部长王东晓担任。 第三章责任范围 第七条公司领导班子,对各基层单位、项目部、机关各部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八条公司领导班子正职,是公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各基层单位、项目部、机关各部室领导人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各基层单位、项目部、机关各部室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工作人员党风廉政情况负

失信行为责任追究制度1(2).doc

失信行为责任追究制度1 失信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防范和控制在合同签订及履行的过程中发生失信违法行为,避免公司的经营受到损失,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失信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经营过程中对方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追究 一、对方失信违法行为可能表现形式: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公司利益的 2、以虚假的担保订立合同,骗取公司货物及财产的 3、物资采购中,对方提供的物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4、产品销售中,对方不按约定支付货款的 5、对方违约后,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6、有证据证明,对方在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可能丧失履行合同及债务的能力 7、其他的失信违约行为

二、对对方失信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的措施 对于对方的失信违约行为,可根据具体的情况,酌情采取下列措施: 1、取消赊账条件,并要求对方提供必要的担保 2、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没收定金 3、中止合同的履行,停止供货资格 4、诉诸法律等其他措施 公司内部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追究 三、公司内部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可能表现形式 1、个人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违约或骗取款物的 2、委托代理人超越委托权限签订合同并违约造成公司损失的 3、委托代理人与对方勾结,共同骗取公司款物的 4、提供给对方产品合格率未达标的 5、拖欠对方货款的 6、其他失信违法行为行为 四、对公司内部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纠正措施 1、对于公司内部发生失信违法行为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并

说明理由 2、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对方损失的扩大,并依法赔偿对方损失 3、撤消过错当事人的职务或开除,并赔偿公司的损失 4、依法追究过错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失信违法行为导致的合同纠纷处理 五、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必须及时处理和解决,避免损失的扩大。处理合同的纠纷,应该注意一下几点: 1、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或法定代表人,并通报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提供必要的材料 2、为解决合同纠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和期间内进行 3、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配合好公司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参加仲裁或诉讼 4、发现对方当事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5、合同发生纠纷后,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的,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代理人参与处理纠纷 6、解决合同纠纷的申请书、起诉书、答辩书、协议书、调

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近湖镇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机制,促进领导干部认真履职、依法行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廉洁自律,增强各级组织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镇机关具有或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工作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照本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在镇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调查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责任追究事项 第四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二)对上级决定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五条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未经集体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个人擅自决定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重大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者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矛盾的;

(四)违背科学发展观、错误决策,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污染的,以及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六条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无合法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不按照规定方式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无法定依据,擅自设立行政收费项目的。贪污、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党费和救灾、抢险、防汛、抗旱、防疫、优抚、移民、救济、扶贫、国债、人民防空、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款物或其它财政专项资金的; (三)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干预、阻挠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执纪权,作伪证,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五)利用职权向行政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七条办事拖沓、推诿扯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来文、来电、来函和领导批示要求办理的事项,违反限时办结制规定的,不及时办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对公开承诺事项不能兑现,影响工作效能的; (三)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等切身利益的合理诉求不及时办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八条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纪律涣散、干群关系紧张、整体工作效能低下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九条态度冷漠、作风粗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群众的上访、检举、控告、投诉、申诉不及时接待或该受理不受理

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

红原县县属企业 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一、决策重大事项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以马克思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本路线、方针、政策,做到有有令即行、有禁即止。 2、认真学习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坚持在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保证国家的的宪法和法律在地方志编委会会的贯彻实施。 3、研究和组织学习上级的各种指示、决决定,结合工作实际,不打折折扣地认真贯彻执行。要坚持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时俱进、开拓创新。 4、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和会会议表决,坚持党委统一的集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确确保民主集中制的贯彻落实。 5、充分发扬民主,广泛泛征求意见,坚持走从群众中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线,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集中民智,实施科学决策。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讨论研究全委工作的的重要问题关于干部任免奖奖惩及调动

等事项。重大投投资项目。涉及群众利益的的重要问题制定出台重大制制度、规定。按有关规定应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其它重大大问题。 二、决策重大事项的议事范围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 (二)讨论研究全委工作的重要问题 (三)关于干部任免奖惩及调动等事项 (四)重大投资项目 (五)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 (六)制定出台重大制度、规定 三、决策重大事项项的基本程序 1、提出预案。预案通常由相关职能科在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听取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的的基础上,提出拟决策的重大大事项,拟定初步方案后交分分管的党委成员提出,特别重大或比较复杂的、敏感的事事项,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决策预案,待党委书记记审核同意,提请委党委会讨论决定。 2、科学论证。凡涉及地方志全委财务支出出、干部选用、群众切身利益益等问题时,党委成员要带头头搞好调研,充分听取和采纳纳专家、学者、群众的意见和和建议,坚持从实际出发,用用事实说话。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和“从严治党”的方针,强化党员教育工作。要教育全体党员以党员的标准,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规范自己的言行。 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认真抓好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学习,努力提高党员素质,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持两个文明一齐抓。 四、认真抓好政务、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一切工作以群众认可,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标准。 五、坚持做到有章必依,违章必纠,勤政廉政,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消除以权谋私不负责任、组织涣散、纪律松驰、消极腐败等现象,进一步增加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会一课制度 1、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以上,由支部书记主持。主要内容是: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研究决定重大事情;总结部署工作,研究党员发展,转正和自身建设问题。 2、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支部书记或副书记主持,主要内容是:学习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传达会议精

神;通报支部工作情况,听取党员意见和建议,部署工作;讨论通过党员发展、转正。 3、党小组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小组长主持。主要内容是:学习上级组织有关文件,汇报党员个人思想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酝酿党员发展、转正情况。 4、党课。每半年进行一次,参加人员为全体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授课重点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章、党纪党规及党的有关知识;怎样做一个合格党员等课程。 党建工作责任制 一、各支部必须围绕“五好”、“四有”目标开展党建工作。支部书记是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对党委负责,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制订好支部的党建工作计划。 二、支部抓党建,重点抓入党积极分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新党员的发展、制度建设、经济工作的发展、中心工作的完成等。 三、支部对党建的各项工作,每季度都要进行一次自查,实行自我考核。并将情况向党委做出汇报,对存在的问要找出原因,认真落实补课措施。 四、努力完成党委和上级组织所布置的党建工作任务,实现“五好”、“四有”目标,接受党委对支部党建工作的考核。 。

责任追究制度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办证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执法人员及公证员及其有关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公证员及有关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或公证事项过程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使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从而出现错证或者显失公正, 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追究的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结合、惩诫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公证员及有关人员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五)为本人及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七)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八)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九)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或进行有偿服务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 (十二)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积极进行了纠正的; (二)因过失出现错误并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配合有关调查,阻挠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二)对控告、揭发、检举行政执法过错的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行政执法过错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干部考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干部考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严肃干部考察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干部考察工作质量,防止和纠正干部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保证党的干部路线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干部考察失误责任追究主体主要是指: 1、在干部考察工作中,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不按程序进行考察,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的考察人员。 2、在干部考察谈话工作中,提供不真实情况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被谈话人及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在干部任用工作中,不听取考察组考察意见而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及知情的党委负责人。 4、与干部考察工作相关,对造成用人失察、失误负有责任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述干部考察包括平时考察、任职前考察、定期考察。 第四条责任主体应负的主要责任 1、对考察过程负责

(1)干部考察都要组成考察组,对考察工作做到统一领导。考察组由2名以上干部组成,要指定负责人。负责人要认真负责地组织考察工作,拟定考察方案,规范考察步骤。 (2)考察工作应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进行,考察要时间服从质量,不准突击考察、草率行事。考察中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全面准确地了解被考察对象的表现,尤其要注重考察其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对反映的问题,要注意认真听取知情人的意见,得出正确结论。 (3)干部考察实行回避制度。考察组成员一般不去自己的原籍、出生地、生长地和曾经工作过的地方、单位考察干部。凡被考察对象涉及考察人员的亲属、同学、同乡、战友,以及其他需要回避的,考察人员要主动提出回避。 (4)考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察工作纪律。要坚持集体活动,严于律己,不准吃请,不准收礼,不准参加公费娱乐活动;不准借考察之机拉关系、办私事、进行权钱交易;不准向被考察对象许愿,不准泄露干部考察情况。 2、对考察结果负责 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干部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撰写考察材料以及提出干部使用意见,不偏听偏信,不感情用事,不隐瞒歪曲考察真相。

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这是继党的十八大提出“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之后,执政党在创新决策理论、健全决策机制上取得的突出进展。 决策是一种重要的公权力,它关系到公权力行使的方向和目标,影响着党和政府工作的面貌和成效。正确的决策能够带来巨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错误的决策可能造成无可挽回的巨大损失,决策的腐败则是比用人腐败有过之而无不及的最大的腐败。四中全会围绕“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的改革命题,探索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找到了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难点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其实际成效如何,是对改革力度的严格检验和对改革成色的严肃拷问。 为什么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同时责任倒查,就是因为实践当中存在一些行政领导、行政首长,为了追究政绩工程、面子工程,进行乱决策。拍脑袋决策,拍胸脯决策,决策错了之后拍屁股走人。这种乱决策、违法决策、不按民主程序决策、不按科学规律决策的情况必须要坚决纠正。 所以,《决定》确定了重大行政决策五个法定程序,第一,老百姓参与。现在一些重大项目,地方政府想建,老百姓一散步、一反对,就下马。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向老百姓讲清利弊,到底有什么好处,有什么危害,可不可控,没有请专家把它论述得很透彻。第二,请专家论证。第三,风险评估。它有什么样的环境风险,有什么样的经济风险,有什么样的群体性事件的风险,要进行很透彻的评估。第四,进行合法性审查。到底这个决策是不是合法?你这个决策主体有没有权?决策程序对不对?决策内容符不符合法律?第五,集体讨论决定,而不是行政领导一个人拍脑袋。 把这五大程序法定化,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各级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必须要按照法定程序走,如果各级政府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来决策,造成重大损失,就要终身追究责任,不像原来,有的政府领导搞政绩工程,造成一大堆问题,旧官走了,交给下一任,下一任是新官不理旧事,也不管了,最后积累了很多社会矛盾和问题。同时,责任倒查就是,调走了不行,退休了也不行,辞职了也不行,这个责任是行政首长的责任,还是副职的责任,还是承办部门的责任,都要追究清楚,一查到底。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符启林教授说“对于很多公共政策和案件,专家都会组织讨论并形成讨论意见,但是往往不受决策者的重视,此次公报条文明确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在重大行政决策中过程中的角色,作为法律学者我感到很欣慰。”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完善和加强公司内部工作监督机制,使员工明确自身职责,提高责任感,促进员工正确履行职权,预防和减少工作过错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过错责任,是指公司员工基于公司在岗位、职务所设定的义务因过错不能完全履行时,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过错责任行为,是指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公司的纪律和规章制度,致使公司或员工个人利益受到损害,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尚未触犯刑律的行为。 第五条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两人以上共同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过错事件中负有领导责任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条过错责任根据责任人职责在过错中的作用不同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1、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负直接责任的人员; 2、次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监督和管理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负次要责任的人员。 第七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按照既定程序,公正、公开,实事求是,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责任与处罚相适应,区别对待故意与过失,保障被追究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责任自负的原则。 第八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九条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不能履行职责或产生职能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过错责任: 1、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2、放纵、包庇违规、违纪行为的;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导读:规章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篇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当事人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责任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以上的;

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吉木萨尔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决策责任在本规定中,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决策过程中,因过错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条决策责任的追究机关为镇纪委。 第三条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二)决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 (三)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四)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 第五条决策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五)行政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在不相冲突的情况下可依据过错情况并处。 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我镇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

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示范文本

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 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对方发生失信违法行为,可酌情采取下列措施: 1.1取消赊销条件; 1.2停止供货; 1.3取消供货资格; 1.4诉诸法律。 2、本企业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可能表现形式与纠正措 施: 表现形式: 2.1个人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违约或骗取款 物; 2.2产品合格率未达标; 2.3拖欠货款;

2.4其他。 纠正措施:及时书面告知对方,说明原由;依法赔偿对方损失;撤销过错当事人的职务、开除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合同纠纷处理 3.1发生合同纠纷,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或法定代表人,并通报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提供材料。 3.2为解决合同纠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和期间内进行。 3.3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配合好公司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参加仲裁或诉讼。 3.4发现对方当事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责任追究制度范文6篇(最新篇)

责任追究制度范文6篇 责任追究制度范文6篇 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一: 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追究程序: 受理。用户提出投诉应由营业部具体受理。其他部门接受用户的投诉应直接转交营业部或详细记录投诉内容后转交营业部受理。 调查。营业部对属于业务范围内的事件应认真调查核实情况、情节轻重,找出问题原因所在,严格区分责任,提交有关责任人签字认可。不属于业务范围内的事件应移交公司纪委处理。 报审。营业部或纪委对有关责任人拟定责任认定初步意见,报主管领导。 认定。主管领导进行研究认定,重大问题可提请党组进行研究,根据问题或事故的情节轻重,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提出最终责任认定意见。 实施。下达责任认定处理意见,送达责任人或相关责任部门。 第十一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力。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篇五: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进一步转变作风,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公仆意识和党风廉政建设意识,确保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团结协作,各负其责,各尽其职,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室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网络。责任追究的范围。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按程序办事,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坚决实施责任追究。 1、在重大问题上,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主要责任者。 2、因文件收发、传阅、上报、下达不及时贻误工作造成重大影响者。 3、不按上级时限要求按时上报总结材料,影响部门工作考核的责任人。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贿赂,索取财物,或在从事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或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 5、用公款请吃送礼,超标准接待或以其它方式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财产的。 6、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克扣群众,引起群众上访的。

(完整版)贯彻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指出,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做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为贯彻落实此项决定,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配套措施,促进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具体化。 一、建立决策责任清单。梳理决策各个环节,建立起决策行为后果责任目录清单,划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规定权责范围,按照层层分解、责任明晰的原则,对每一环节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确定对应的责任,确保重大决策相应环节所享有的决策权占整个决策权的比重与该环节应承担的责任与整个决策责任的比重相等同,实现重大决策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 二、明确行政决策的归责原则。法律归责是指不法行为与法律制裁之间的特定关系,具体包括因果关系、责任法定、公平公正等原则。重大决策责任归责应根据违法违规决策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决策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决策者的主观恶性等条件来进行,即重大决策责任的归责体系应以过错责任为主。当然,重大决策责任归责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决策者的知识涵养是影响决策合法与否、正确与否的关键性因素之一。一个知识素养不高甚至是“门外汉”的决策者,即使在主观上

没有恶意,也很容易造成决策失误。这一点与其他法律领域的归责原则和体系存在些许差异。所以,在重大决策责任归责中,决策者的主观动机应成为首要的考察衡量因素。如果决策者在决策时其主观上不存在恶性,即使通过法定程序认定重大决策行为失误,则应减轻或免除决策者的法律责任。当然,决策程序违法不适用这一点,不能仅从决策者的主观恶性来判断,也不能仅从没有危害后果的这一事实予以免责,而应追究相关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责任后续管理。没有责任追究,一项制度等于空话,责任追究没落实到位,一项制度等于空设。要落实好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必须加强责任后续管理,做到责任到位,责任到人,对被追究重大决策责任的单位或责任人建立档案,统一管理,不能水过鸭背、转眼即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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