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该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以下4个条件。

1.必须是车辆事故。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如各种汽车、电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等。“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如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电动自行车等。因此,交通事故可以在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或行人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

2.必须是发生在具有一定交通意义道路上的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和道路的定义在客观上扩大了交通事故的范围。所谓“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只要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即属于道路范围。

3.必须有损害结果发生。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注意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而不包括间接的损害后果,并且是物质损失。

4.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没有任何过错,但不能是故意。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可能是故意,但是交通事故一定是过失或者意外。在道路上发生的危害后果,如果是当事人故意造成的,则适用《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去解决。

通常,道路交通事故按照有无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是否轻微适用不同的处理程序:无人员伤亡的适用简易程序,有人员伤亡的适用一般程序;财产损失轻微的适用简易程序,财产损失较大的适用一般程序。但目前国家法律尚没有对这种区分标准作具体量化。

车撞狗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吗?

孙女士带着自己的爱狗上街,当自西向东横穿马路时,韩先生驾驶摩托车与孙女士的爱狗相撞,爱狗当时便倒地身亡。孙女士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爱狗进行了价格鉴定,综合确定该爱狗的价格为5万元。后来,孙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令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财产损失4万元,判令被告韩先生赔偿原告财产损失0.6万元。韩先生同意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而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则不同意,认为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原告的财产损失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的范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财产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答

车撞狗也可能构成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前文讲解,我们可知:(1)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限于车辆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也就是说,必须是发生在道路上的事故,必须有一方是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飞机、轮船、火车与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2)道路交通事故必须是发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上,发生在空中、水上、铁路上的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3)道路交通事故必须是造成了人身伤亡和财产的损失。并非只有车辆造成了人身的伤亡才算是道路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身伤亡,只是造成了财产的损失也同样构成道路交通事故。这里的财产不仅指有形的财产,

也包括无形财产,不仅包括无生命的财产,也包括有生命的财产,如鸡、狗等动物。如果没有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就不能够构成道路交通事故。(4)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主观心态应当是过错或者意外,故意造成事故不能构成道路交通事故。

本案中,事故发生在孙女士带着爱狗过马路的时候,是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道路上,孙女士的爱狗是被一辆摩托车所撞,属于法律所规定的机动车,爱狗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狗的死亡导致了孙女士的财产损失,而摩托车车主对于这一事件的发生也并不是故意的,双方对本事件的发生都持不希望的态度。因此,对于本案来说,摩托车撞狗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在校园的主干道上撞伤了人,应由谁处理?

某日,刘某骑摩托车去江苏省某高校办理有关事宜。在校园内的一条主干道上,刘某因没有注意到一学生横穿道路,结果将该学生撞成轻伤。请问,在校园的主干道上撞伤了人,应由谁处理?

律师解答

在校园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道路外交通事故,可以由公安机关处理。校园内的道路主要供校内的有关人员通行,而不是供社会公众通行的道路,不属于道路交通法规中的道路。因为,校园内的道路一般主要供该校园内的人使用,不对外开放,不具有公共通行性,不属于道路交通法规中所讲的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该法有关规定办理。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进行现场处理,搜集证据,进行相关鉴定;根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受当事人的请求,对当事人之间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进行调解,赔偿标准参照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执行,等等。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该怎么办?

一日下班后,小马骑摩托车回家,途中与一辆汽车相撞,幸好双方损伤都不是很严重,小马的车保险杠被撞烂,对方的左前车门变形,司机腿部擦伤。但是双方都为撞车的原因争执不下,各不相让。此时是下班的高峰期,很多车辆被堵,围观的群众越来越多,很多人开始埋怨,提出让小马和对方自行处理,赶快把车移开。后来,有围观者报了警,交警迅速赶到处理了现场。请问,对于这种情况,小马和对方司机应该怎么做呢?

律师解答

交通事故发生后,我们应当根据现场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抢救伤员。尽最大可能对伤者进行救治,也是对责任方自己利益的维护。拨打120免费急救电话是最简单直接的办法,但是平时也可以学习积累基本的急救常识,例如正确的包扎方法,人工呼吸。在抢救伤员的过程中,如果附近有车辆能够运送伤员,那就不应当等待急救车,而应当直接送伤员去最近的医院。注意尽量不要用肇事车辆,因为肇事车辆在出现事故之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而且肇事车辆离开现场,现场被破坏,有可能导致交通事故责任难以认定。

报警。应当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报警时,应当告知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车辆类型、有无危险物品,人员伤亡情况,车辆损伤情况,自己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如果对方逃逸的,应当告知逃逸车辆的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1.可以不报警的情况。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3款规定,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而不必报警: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其成因没有争议;只有轻微财产损失没有人身伤亡,而且对于基本事实没有争议的。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不报警的,仍然应当注意保留证据。

2.必须报警的情况。《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3)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4)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6)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此外,在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情况下,无论双方对事故的事实及成因是否有争议都必须报警;在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没有人身伤亡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对事故的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仍然应当报警。

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现场的范围通常是指机动车采取制动措施时的地域至停车的地域,以及受害人行进、终止的位置。在实践中,保护现场最重要的方式就是不移动发生事故的车辆以及相关物品。如果携带有照相机或者DV等能够摄影的器材,或者手机带有拍照功能,应当及时拍摄现场照片,保留证据。拍摄照片的同时,可以要求对方驾驶员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以便证实对方的身份,还可以要求周围目击交通事故发生的人作证。

看管财物。在收集证据的同时,应当注意看管财物,尤其是事故车上装载的货物,以免丢失。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警之后,作为事故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勘察人员陈述交通方式、驾驶人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机动车驾驶证号、准驾车型、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日期、驾驶经历,驾驶前活动、休息、餐饮情况、驾驶时身体状况,所驾车辆状况、保险情况,行驶路线、驾驶时间、行驶速度,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临危采取的措施及主观心态等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情况。

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撤离现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警勘察现场完毕之后,事故当事人撤离现场,第二种就是前面介绍的,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没有争议的,或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不得逃逸。交通肇事逃逸往往会延误对伤者进行抢救的时机,更有丢弃伤者至荒野中酿成死亡恶果的案件发生(这时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逃逸者的刑事责任)。因此,逃逸的社会危害性极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都规定对其进行严惩。

不得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就本案来说,双方对该事故的成因和事实有分歧,并且双方都造成了一定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应当保护现场,迅速报警,等候交警部门前来处理,不能自行移动车辆。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对事故的成因争执不下,应当及时报警。双方既不处理又不报警,导致交通阻塞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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