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编 号:AC-61-FS-2011-12R2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1年12月31日

编制部门:FS

批 准 人:金宜斌

航空器型别等级和训练要求

1.目的

依据CCAR-61.27条的要求,经局方审定为最大起飞全重在5700 千克(12500磅)以上的航空器(轻于空气航空器除外)、涡轮喷气动力的航空器、直升机以及局方通过型号合格审定程序确定需要型别等级的其他航空器需要驾驶员具备该航空器的型别等级方可担任机长。

随着国内外各种航空器的不断发展,具有型别等级的航空器不断增加,本咨询通告及后续修订版本将及时公布经航空器评审部门的航空器型别等级清单;同时为满足通用航空、飞行学校等飞行单位的需要,本咨询通告还对航空器型别等级训练提出了要求。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公布的航空器型别等级清单用于规范所有航空器驾驶员执照上航空器型别等级的签注方式。

按照CCAR-141部、CCAR-91部训练或运行,并需要进行型别等级训练的单位,须按照本咨询通告的训练要求制定型别等级训练大纲并实施训练。

3.航空器型别等级清单

航空器型别等级清单见附件一。

为及时更新航空器型别等级清单,飞行人员信息管理平台-咨询服务(https://www.360docs.net/doc/d312648347.html,)上也将公布最新清单,该清单被视为与本咨询通告有同等效力。

4.训练要求

具体要求见附件二。

对于最大起飞全重在3180千克(7000磅)以下的审定为单人驾驶的单发直升机,可以将理论培训时间缩减为该附件的50%(同厂家的可缩减至30%),飞行培训时间缩减为5小时(同厂家的缩减为2小时)。

5.实践考试

5.1完成航空器型别等级训练的申请人,局方按照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飞机)(DOC NO. FS-PTS-006)组织实践考试。

5.2完成直升机型别等级训练的申请人,局方按照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直升机)(DOC NO. FS-PTS-007)组织实践考试。

6.航空器型别等级清单废止

本咨询通告自下发日起生效。

AC-61FS-004《关于换发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等有关问题的说明》(2003年4月10日发布)中的附录二《驾驶员型别等级签署代码》在原AC-61FS-12《航空器型别等级和训练要求》生效时已废止。

附件一 型别等级代码表

附件二:型别等级训练要求

1.地面教学

通过1.1至1.4的学习,应清楚地了解航空器型别等级的特定要求。

1.1航空器和运行限制介绍(2小时)

1.1.1介绍和课程回顾。

1.1.2航空器一般信息-制造商、其他型号、生产年份、航空器审定和尺寸规格、设备和内饰、特性。

1.1.3运行限制。

1.1.4航空器飞行手册/飞行员操作手册-一般编排、内容和使用。

1.2重量与平衡(2小时)

1.2.1在给定的装载条件下重心位置的计算,包括装上、移动或卸下物品。

1.2.2对于起飞和着陆,确定计算的重心是否在前、后和侧向(如适用)限制范围内。

1.2.3燃油消耗对重心的影响。

1.3不利天气下的常规做法(2小时)

1.3.1在有冰、泥浆和雪的情况下运行。

1.3.2在颠簸中运行。

1.3.3在大雨中运行。

1.3.4低高度遭遇风切变:

a、在怀疑有风切变的情况下起飞

b、怀疑有风切变的进近

1.3.5避让雷雨。

1.3.6雷雨预防措施。

1.3.7寒冷天气预防措施。

1.3.8低能见度运行。

1.4空气动力特性、性能和最低设备清单、外形偏离清单(3小时)

1.4.1复习空气动力学基础。

1.4.2气流-翼剖面;翼型、扰流板、减速板、襟翼、缝翼和其它重要构型的空气动力作用。

1.4.3低速/高速空气动力学及气动稳定性。

1.4.4特殊飞行阶段的推荐空速。

1.4.5失速/螺旋特性和限制,旋翼机的旋翼和尾桨涡环特性,和限制。

1.4.6性能图、表、列表数据以及其它有关的AFM/POH(航空器飞行手册/飞行员操作手册)信息-加速停止/加速起飞距离;全部发动机工作和部分发动机不工作时的起飞性能;全部发动机和部分发动机不工作时的爬升性能;巡航性能;燃油消耗量、航程和续航时间;下降性能以及其它性能数据(对该航空器适用的)。

1.4.7正常、非正常和应急性能情况。

1.4.8气象和重量限制影响性能的因素(例如温度、压力、受污染的跑道、降水、爬升、跑道限制以及旋翼机悬停风速的限制)。

1.4.9不工作设备性能限制因素(例如MEL或CDL、防滞刹车不工作)。

1.4.10特殊运行条件(例如未铺垫跑道和高高度机场)。1.4.11在经批准的AFM/POH中可以找到的有关该型航空器空气动力特性、性能和限制方面的其它信息。

通过1.5至1.19的学习,应了解航空器的系统组件,限制,相关控制,作动装置,报警器和各种不同的系统配置程序。

1.5燃油和滑油系统(3小时)

1.5.1燃油系统-油箱位置和通气系统;容量;放油口;泵;燃油分布;燃油喷嘴,汽化器或燃油控制;燃油加热;控制;指示器;交输;传输;燃油等级、颜色和添加物;加油和放油程序;应急替代;应急放油系统。

1.5.2滑油系统-容量;等级;油量;指示器。

1.5.3AFM/POH中的正常程序、限制和使用时的考虑事项。

1.6动力装置(3小时)

1.6.1动力装置-型号和推力/马力、控制和指示器;进气系统;燃油喷射/汽化/燃油控制;排气和涡轮增压;冷却;火警探测/防护;安装接头;涡轮;压气机;其它适用的部件(反推、发动机同步装置)。

1.6.2螺旋桨(旋翼机的旋翼、尾桨和主减速器)-型号;控制;容许磨损;顺桨/回桨;自动顺桨负扭矩测定;同步和同相。

1.6.3点火系统。

1.6.4AFM/POH中的正常操作程序和限制。

1.7电源系统(2小时)

1.7.1电学(交流/直流)原理。

1.7.2交流/直流电源;电瓶/应急汇流条;交流发电机;发电机;熔断器;断路器和电流限制器;控制;指示器;外部电源;APU。

1.7.3AFM/POH中的电源系统装置正常操作和限制。

1.8液压系统(2小时)

1.8.1液压原理。

1.8.2系统构造特性-容量;泵;压力;液压油箱;液压油品

种;调压器和储压器。

1.8.3航空器液压使用-系统和子系统。

1.8.4AFM/POH中的液压系统正常操作和限制。

1.9起落架和刹车(2小时)

1.9.1起落架-部件;操作。

1.9.2刹车-部件;操作。

1.10气源系统(1小时)

1.10.1气体力学原理。

1.10.2系统组成的描述-发动机驱动泵;引气源、流路、排气和控制;限压装置。

1.10.3AFM/POH中的正常操作程序和限制。

1.11环境系统(3小时)

1.11.1加热;冷却;通风。

1.11.2空调。

1.11.3增压-部件;控制、显示器;调节装置;系统运行;应急增压。

1.11.4AFM/POH中的正常操作程序和限制。

1.12飞行操纵(4小时)

1.1

2.1主飞行操纵(偏航、俯仰和滚转装置)。

1.1

2.2辅助飞行操纵(前缘/后缘装置、襟翼、配平、扰流板、扰流器、减速板和阻尼装置)。

1.1

2.3相关装置,例如失速或速度警告装置。

1.1

2.4限制。

1.1

2.5AFM/POH中的正常操作程序和限制。

1.13排雨防冰(2小时)

1.13.1冰的探测。

1.13.2除冰/防冰系统。

1.13.3限制。

1.13.4AFM/POH中的正常操作程序和限制。

1.14防火和防过热(2小时)

1.14.1火警和过热传感器、环路、组件或提供火警探测或过热探测的视觉和音响指示的其它方法。

1.14.2自动灭火系统。

1.14.3在发动机、APU、货舱、机轮舱、驾驶舱、客舱和盥洗室提供防火警和防过热所需的动力源。

1.15飞行仪表(2小时)

1.15.1面板布置。

1.15.2皮托管静压系统和仪表-系统的使用,包括排水、皮托管加热和备用静压源;空速指示器可移动标的设定,包括标志;高度表;垂直速度指示器。

1.15.3真空系统和仪表-系统的使用,包括压力计和失效指示器;姿态指示器;航向指示器;转弯和侧滑指示器。

1.15.4电动仪表-转弯和坡度协调仪;姿态指示仪;无线电高度表。

1.15.5磁罗盘-磁罗盘系统的使用及其误差。

1.15.6大气数据计算机。

1.15.7防止失速和警告系统。

1.16导航设备和显示系统(4小时)

1.16.1航空器应答机、无线电高度表、电子飞行仪表系统(EFIS)或航空器位置和导航系统的计算机显示。

1.16.2导航接收机-VOR、NDB、RNA V、LORAN-C、GPS、DME、航向信标台。

1.16.3惯性系统(INS、IRS)-功能显示、故障显示、比较系统。

1.16.4飞行指引仪。

1.16.5气象探测系统-雷暴范围、雷达。

1.16.6空中防撞和避让系统。

1.16.7飞行管理系统。

1.16.8低高度风切变系统。

1.17自动飞行系统(2小时)

自动驾驶仪/自动油门-航空器飞行指引仪和导航系统的接口,包括自动进近跟踪、自动着陆,自动燃油或性能管理系统。

1.18通讯设备(1小时)

VHF/HF无线电;音响面板;空中内话和旅客广播系统;话音记录器;ARINC通讯寻址和报告系统。

1.19杂项和回顾(2小时)

1.19.1在经批准的AFM/POH中包含的所有其它系统(例如增稳装置、超控开关系统、阻力伞)。

1.19.2在准备本阶段考试时回顾1.5至1.19部分出现的任何问题。

通过1.20和1.21的学习应人将熟悉与飞机系统,结构设计,和操作特性有关的应急和非正常程序

1.20应急设备(2小时)

1.20.1救生设备。

1.20.2氧气设备和供氧。

1.20.3应急出口和撤离滑梯。

1.20.4灭火瓶。

1.20.5救生衣和其它飘浮装置。

1.20.6其它应急设备。

1.21非正常和应急程序(4小时)

1.21.1非正常启动程序,包括了解外部电源的使用、非正常启动限制和在出现故障情况下所应采取的恰当的纠正措施。

1.21.2动力装置失效,包括在转动前、在起始上升期间、在巡航飞行期间、在大坡度转弯中和在但不限于上述情况的仪表气象条件下。

1.21.3快速释压和紧急下降。

1.21.4水上迫降和撤离程序。

1.21.5电气故障。

1.21.6导航或通讯设备故障。

1.21.7液压故障。

1.21.8起落架和襟翼系统故障或失效。

1.21.9空中火警。

1.21.10烟雾控制和排除。

1.21.11防雨和防冰。

1.21.12防冰或除冰系统故障或失效。

1.21.13安定面配平失控

2. 飞行教学

通过2.1至2.8内容的训练,应使用模拟机或训练器来了解飞机系统与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之间的相互关系。

2.1驾驶舱熟悉和检查单使用(2小时)

2.1.1飞行前熟悉。

2.1.2介绍-驾驶舱熟悉。

a、航空器系统使用和系统指示器、仪表和警告装置的位置。

b、航空器系统控制和开关。

c、检查单使用-安全检查、驾驶舱准备、检查单顺序。

2.1.3飞行。

a、正常启动程序。

b、起飞前检查,机组准备,适用于该机型的检查。

c、正常或侧风起飞-了解在当前条件下制造厂家推荐的空速、构型和应急程序。起飞以后,所需俯仰变化的实施、收起落架和襟翼、功率调整以及其他要求驾驶员采取的、保持空速所需的在AFM/POH中设定的容差范围内的动作。

d、空速控制。

e、直线飞行和水平巡航飞行。

f、爬升。

g、下降。

h、平飞、爬升和下降转弯。

i、空中释压控制。

j、进近至着陆和着陆:

(1)合适的构型;

(2)正常或侧风着陆。

2.1.4飞行后讲评,预习下一课。

2.2飞行动作和显示系统(2小时)

2.2.1飞行前讨论。

2.2.2介绍-显示系统使用(气象雷达和其它EFIS显示)。

2.2.3飞行

a、复习前面的课程

b、正常起飞

c、慢飞

d、进入失速和改出

对于本机动动作,当有明显可觉察到的抖动或其它对初始进入失速的响应(失速警告或抖杆,取决于该型航空器的设备)时即到达了所要求的进入失速。

(1)起飞构型

(2)光洁构型

(3)着陆构型

e、大坡度转弯

f、异常姿态

g、正常ILS进近(耦合和人工)*

2.2.4 飞行后讲评,预习下一课。

2.3飞行运行和自动飞行系统的使用(3小时)

2.3.1飞行前讨论。

2.3.2介绍-自动飞行运行(自动驾驶仪、飞行指引仪、正常和非正常指示和警告装置)。

2.3.3飞行:

a、复习前面的课程

b、标准仪表离场和标准仪表进场

c、遵守模拟的空中交通管制(ATC)指令和条例或AFM/POH 所要求的空速限制与调整

d、自动飞行系统的使用

e、相应于进场区域的检查单项目的实施

f、在适用情况下,建立与航空器操纵特性和安全要求一致的下降率

g、等待,包括进入、保持和离开等待航线*

h、仪表进近*

(1)精密进近

(2)非精密进近,包括绕场进近到允许的最低盘旋进近高度

(3)从精密进近和非精密进近包括绕场进近中复飞

2.3.4飞行后讲评并预习下一课。

2.4应急程序(2小时)

2.4.1飞行前讨论。

2.4.2介绍。

2.4.3飞行:

a、复习前面的课程

b、熟悉应急程序检查单

c、非正常起动

d、仪表起飞(模拟100英尺高度IMC)*

e、空中发动机故障

f、空中火警

g、快速释压应急程序

h、模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的ILS进近。该故障应在开始最终进近航段前发生,且必须继续到接地或完成复飞程序。* 2.4.4飞行后讲评并预习下一课。

2.5导航系统的使用(2小时)

2.5.1飞行前讨论。

2.5.2介绍-导航系统。

a、飞行前和适用的接收机使用

b、机载导航系统

c、飞行计划信息输入和提取

2.5.3飞行

a、复习前面的课程

b、寒冷天气下运行

c、中断起飞

d、爬升到高高度并在高高度上巡航,使用和不使用自动驾驶仪

e、导航系统的使用

f、防冰排雨系统的使用和失效程序

g、燃油系统故障

h、在ILS进近中一发或多发不工作时着陆*

i、在非精密进近中,一发或多发不工作时盘旋进近至着陆*

2.5.4飞行后讲评,预习下一课。

2.6正常和非正常飞行运行(2小时)

2.6.1飞行前讨论。

2.6.2飞行:

a、复习前面的课程

b、炎热天气下的运行

c、在达到V1后尚未达到V2时发动机故障情况下的起飞

d、非有意超速的改出程序

e、进入紊流

f、液压系统失效

g、飞行操纵失效

h、应急放起落架

i、无襟翼进近和着陆

j、精密和非精密仪表进近(分正常和一发或多发不工作)* 2.6.3飞行后讲评,预习下一课。

2.7航线飞行训练(LOFT)(2小时)

2.7.1飞行前讨论。

2.7.2介绍-飞行计划。

a、性能限制(气象、重量和MEL项目)

b、所需燃油量

2.7.3飞行:

a、飞行前计划

b、仪表离场程序

c、符合制造商推荐的功率设定、空速、爬升率和构型

d、遵守实际的或模拟的ATC指令(包括指定半径)、条例或AFM/POH中所要求的空速限制与调整

e、航路

(1)合理使用氧气和增压系统

(2)正确使用可用的导航设备和合适的航路程序

(3)复习前面课程中的动作和程序,包括模拟紧急情况。

f、标准终端进场程序(STAR)

(4)执行适用于到达区域的检查单项目

(5)建立与该型航空器运行特点和安全要求相一致的下降率(如适用)

(6)在模拟一发故障情况下手动控制ILS进近。模拟的故障应在开始最后进近航段前发生,并继续到接地或完成复飞程序*

2.7.4飞行后讲评,预习下一课。

2.8机组资源管理(2小时)

2.8.1人体生理学

a、休息、瞌睡和睡眠

b、药物和酒精的影响

c、吸烟

d、其它压力,如离婚、收入

e、饮食习惯

f、压力的处理

2.8.2与其他人和睦相处

a、危险态度

b、沟通的技巧

2.8.3作出航空决断

a、风险评估

b、风险管理

c、怎样提高作出决断的技能

2.8.4公司标准运行程序(SOP)

a、机组检查单的使用

b、挑战/无反应

c、操纵与不操纵驾驶员的作用

d、非正常/应急程序

e、当天第一次飞行

f、临界状态

g、SOP的偏离

仅建议时间安排按照型别等级申请人的能力、航空器和设备的型号以及运行类型来进行调整,以使申请人能运用在该型航空器的地面训练期间获得的知识和技能。

2.9航空器介绍;基本动作(4小时)

2.9.1内容

1、飞行前讨论

2、介绍

a、航空器文件-登记;适航证;维护记录本;MEL/CDL

b、飞行前检查-使用相应的检查单完成内、外部目视检查。

2.9.2基本飞行

1、启动前检查单

2、操纵系统检查

3、正常启动程序

4、无线电和电子设备检查

5、熟悉系统运行和经批准的AFM/POH、检查单或适用于该型航空器型别和运行类型的其它经批准的材料中规定的补充检查

6、滑行和旋翼机的悬停滑行

7、起飞前检查,包括与该型航空器型别相对应的动力装置检查

8、正常或侧风起飞

9、空速控制

10、直线飞行和水平巡航飞行

11、爬升

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经济研究所工作职责、机构设置和编制定员方案

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经济研究所 工作职责、机构设置和编制定员方案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经济研究所是国家烟草专卖局直属事业单位(副局级),负责烟草行业经济理论与重大产业政策、经济政策和发展战略研究。烟草经济研究所具有事业法人资格,逐步向企业化管理过渡。 一、主要工作职责 (一)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烟草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经济理论。 (二)研究烟草行业经济政策、重大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研究烟草工业、农业、商业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三)参与烟草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烟草流通体制以及烟草企业制度改革的研究。 (四)根据我国烟草行业发展需要,对国际烟草经济、科技信息以及国际烟草市场、有关国家政府烟草政策和管理模式的分析研究。 (五)整理和分析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运行信息,为国家局(总公司)决策和行业发展提供服务;承担烟草行业软科学研究工作。 (六)完成国家局(总公司)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内部机构设置 根据以上工作职责,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经济研究所内部机构设置办公室、经济政策研究室、产业发展研究室。 (一)办公室 1.负责经济研究所学术活动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2.负责经济研究所内部刊物的编辑、出版及发行工作。 3.负责管理经济研究所参考资料、国外烟草经济信息、期刊杂志。4.根据国家局(总公司)有关规定,负责研究所经费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研究所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负责研究所文件运转及行政事务工作;管理研究所印章。 5.完成研究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经济政策研究室 1.负责烟草专卖法规和政策的研究。 2.负责烟草行业经济政策、重大产业政策、发展战略和未来预测研究;组织进行涉及烟草行业重大经济理论研究;负责烟草行业重要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和研究;负责烟草行业现代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改革研究。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出题

安全月安全生产知识竞赛题库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深刻汲取事故教训 切实抓好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一、简答题 1.4月6日,国网映西镇安抽水蓄能电站在建工程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12日,甘肃民勤航天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12日,甘肃民動航天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周家井风电场发生一起风机倒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16日,大唐河北保定热电厂发生一起溺水事故,造成1人死亡;19日,沈阳华润热电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空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暴露出哪些问题?答:企业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安全管理不到位、法规执行有漏洞、“三违”现象治而不绝。我们应对此高度重视,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制定落实针对性措施,杜绝各类事故发生。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遇制事故发生,促进电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发展。其中暴露的主要问题有:(一)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二)现场应急救援处置不当。(三)对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四)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五)监督管理存在薄弱环节。 2.4月6日,国网映西镇安抽水蓄能电站在建工程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12日,甘肃民勤航天新能源投资

有限公司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12日,甘肃民動航天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周家井风电场发生一起风机倒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16日,大唐河北保定热电厂发生一起溺水事故,造成1人死亡;19日,沈阳华润热电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空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针对以上事故提出的重点工作要求有哪些? 答:一、提高站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二、汲取教训,加强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 三、杜绝“三违”,有效落实事故预防措施。 四、加强准备,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五、齐抓共管,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加大检查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安全责任不落实、事故隐患突出、问题整改不力的单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如何做到杜绝“三违”,有效落实事故预防措施? 答:各电力企业要严格落实《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深入开展反“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工作。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监督考核,确保“两票三制”规定在基层班组得到认真执行;要加强作业现场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动火作业、脚手架搭拆等高危作业,及时纠正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要科学安排作业定员和工期时限,确保工作班成员结构合理、作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的通知 【标 签】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总局配置内设机构 【颁布单位】国务院 【文 号】国办发﹝1998﹞73号 【发文日期】1998-06-22 【实施时间】1998-06-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国家税务总局为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中央各部门集中交纳税款的征收管理工作,交给北京市等有关国家税务局承担。 2.将具有社会中介服务性质的工作,交给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财政部承担的税政调查研究职能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起草及其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

释工作。 2.财政部承担的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职能。 3.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承担的海洋石油税收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税务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实施细则;提出国家税收政策建议并与财政部共同审议上报、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制定并监督执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指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 (三)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四)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农业税及国家指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编报税收长远规划和年度税收收入计划;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组织办理工商税收减免及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等具体事项。 (五)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涉外税收的国际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议、协定。 (六)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 (七)管理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经费;管理省级国家税务局的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的干部,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免提出意见。 (八)负责税务队伍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管理直属院校。 (九)组织税收宣传和理论研究;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国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税务总局设12个职能司(局、厅): (一)办公厅 处理总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信访、保密、保卫、调研、政务信息和新闻发布;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管理机关财务和房产等行政事务。 (二)政策法规司 负责税政调查研究;组织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和实施细则;研究提出税制改革建议;拟定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对税收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办重大税收案件的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办理税务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三)流转税管理司

国家能源局职责

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共设综合、政策法规、发展规划、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国际合作司九个司,编制112人。2013年3月,《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将现国家能源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不再保留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现任局长 吴新雄 机构属性 副部级单位发改委直属机构 总部地址 北京 1机构职责 (一)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能源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含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组织制定能源行业标准,监测能源发展情况,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三)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1] (四)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六)负责核电管理,拟订核电发展规划、准入条件、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核电布局和重大项目审核意见,组织协调和指导核电科研工作,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七)拟订国家石油储备规划、政策并实施管理,监测国内外石油市场供求变化,提出国家石油储备订货、轮换和动用建议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石油储备设施项目,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储备。 (八)牵头开展能源国际合作,与外国能源主管部门和国际能源组织谈判并签订协议,协调境外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按规定权限核准或审核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天然铀等)境外重大投资项目。 (九)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和进出口总量建议。 (十)承担国家能源委员会具体工作。 (十一)承办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1]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督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办资字[2014]32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4.04.01 【实施日期】2014.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 案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办资字〔2014〕32号) 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监督系统案件督查督办工作,我局制定了《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4年4月1日

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专员办”)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工作的管理,加大案件督查督办力度,有效地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督办”)负责专员办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协调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专员办案件督查督办工作和监督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森林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森林资源管理的规定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专员办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专员办督查督办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主要包括: (一)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批转查办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请示答复的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请示答复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国法秘函[2003]1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国法秘函[2003]10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黔府法函[2003]第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林地管理体制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款关于“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林地的,其管理应当适用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林地转为非林地前由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二、关于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问题 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在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审批权限问题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除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所列六项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外,修建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3年5月28日附: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 (2003年5月20日黔府法函[2003]第10号) 国务院法制办: 我省将制定《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列入了省人大、省政府2003年立法计划,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就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林业厅的意见出现了分歧。两个机关又分别向各自的上级主管机关请示,上级机关仍各持己见。 现将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关于林地管理体制的问题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认为林地属于农用地,应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而省林业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认为,已将包括林地在内的森林资源的管理和监督权交给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因此,出现了林地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管理还是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问题。 二、关于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的问题 省林业厅认为,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省国土厅认为,根据《土地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因此,出现了临时占用林地由谁来审批的问题。经省国土厅请示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支持其下级机关的意见,认为《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和《土地法》第五十七条相抵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事活动公务员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0]57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0.03.28 【实施日期】2000.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 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0]57号2000年3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履行出国(境)审批手续

(一)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人员的审批。 司、处级干部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审批。 处级以下干部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报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核准。 派驻干部不得在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兼职。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审批。 1.副处级以下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由所在单位负责填写《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表》,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边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人事部门审查,报本单位领导批准。正处级以上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一般可与出国(境)任务一同办理审批手续,但要由所在单位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JI备案审核。 2.中央管理的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报国务院批准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3.赴香港、澳门地区和台湾省参加公务活动的人员,根据不同情况报新华社香港分社、澳门分社或者国务院港澳、台办审批。 (三)因私出国(境)的审批。 1.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申请

2020年(烟草行业)_烟草专卖法试题

(烟草行业)_烟草专卖法 试题

烟草专卖法知识试题 壹、填空题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于(2009年8月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壹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2、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运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烟草专卖法》。 3、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4、(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5、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且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6、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的含量。 7、《烟草专卖法》所称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 8、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9、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卷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结

合市场销售情况下达。 10、(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 11、生产滤嘴棒的企业,必须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12、《烟草专卖法》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烟草专用机械的(整机)。 13、伪造、变造《烟草专卖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运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运营、统壹管理的制度。 15、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16、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 17、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特种烟草专卖运营企业许可证。 18、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壹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之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

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关于下达2013年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和编制上

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关于下达2013年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和编制上报“二上”部门预算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计预便函[2012]14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2.11.05 【实施日期】2012.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关于下达2013年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和编制上报“二上”部门预 算的通知 (计预便函[2012]14号) 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下达我局2013年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的通知精神,结合你单位部门预算“一上”申请情况,现下达你单位2013年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见附件1,通过部门预算信息系统查询)。请据此编制上报2013年部门预算“二上”。有关情况及要求说明如下: 一、预算审核的总体原则 (一)2013年部门预算核定原则:一是重点保障部门基本支出预算需求;二是受全国财

政收入增长趋势放缓影响,项目支出基本零增长;三是预算安排与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进度相结合;四是统筹安排项目支出净结余。 (二)基本支出的核定。一是对实行定员定额管理的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试点事业单位以及其他试点事业单位,按照确定的定员定额标准测算。规范津贴补贴预算按照发放标准测算后,相应增加津贴补贴预算;二是对其他未实行定员定额管理的单位,基本支出在2012年预算水平基础上予以适当提高;三是统筹解决边远地区津贴、医疗经费挂账、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支出预算。 (三)项目支出的核定。2013年除适当考虑部门本级履行职能需要的支出外,其他试点、补助等安排地方部门、其他单位的项目一律零增长,切实保障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履行职能支出需求。同时,重点结合各单位和项目预算执行进度情况,对预算执行进度偏慢的单位和项目按规定相应核减下年预算。 二、部门预算“二上”编制程序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规定和要求,保质保量完成部门预算“二上”工作。“二上”预算编制程序如下: (一)下达需细化的打捆项目支出预算“一下”控制数 11月5日前,下达各单位需细化的2013年打捆项目支出预算“一下”控制数,由各主管单位提出细化分配建议。同时,提交项目说明材料,并于11月9日前提交计财司审核,为下达直属单位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做好准备工作。 (二)下达各单位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 11月12日前,下达各单位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一下”控制数,由各直属单位预先编制全口径2013年部门预算“二上”(含部门预算报表、项目申报文本、部门预算说明)、各司局(含部门)预先编制项目申报文本,为集中现场编制会审部门预算“二上”做好准备工作。

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 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局,有关省(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充分发挥电力业务许可制度在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作用,现就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管理 (一)继续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政策 以下发电项目不纳入电力业务许可管理范围: 1.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 2.单站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 3.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4.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5.并网运行的非燃煤自备电站,以及所发电量全部自用不上网交易的自备电站。 相关企业经营上述发电业务不要求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由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公示注销,公示期不少于30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办理注销手续。各派出机构要通过电网企业、调度机构、交易机构等多种渠道积极联系有关发电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二)简化部分发电企业许可申请要求 除本通知规定豁免许可的情形外,经营以下发电业务的企业,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申请要求: 1.总装机容量50MW及以下的小水电; 2.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 3.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具体简化内容如下: 主要负责人方面,企业安全负责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允许一人兼任多项职务。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森林资源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活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森林资源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 者评选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森林资源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4.09.20 【实施日期】2004.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森林资源管理先进 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多年来,全国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森林资源管理系统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解放思想,深化改革,艰苦奋斗,为我国森林资源持续保持“双增长”,保障“六大工程”顺利实施,推进林业的历史性转变和跨越式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涌现出一大批工作优异、事迹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为了弘扬先进,激励社会各界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积极性,推动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资源管理年活动的通知》(林资

发[2004]96号)的要求,决定开展森林资源管理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名额和范围 (一)全国森林资源管理先进单位150个,范围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森工林业局;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所属森林资源管理、林政执法和资源监督机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其它从事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林业企事业单位,包括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和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及所属部门。 (二)全国森林资源管理先进工作者200名,对象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单位从事森林资源管理、林政执法、资源监督和科研教学工作,成绩显著的人员。

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管理规定完整版

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 管理规定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以及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建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 (二)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 (三)组织编制并会同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和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 (四)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 (五)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管; (六)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核准或备案; (七)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国有林场实行“营林为本、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办场方针,主要任务是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

国家能源局国能核电〔2014〕431号题库

安全月安全生产知识竞赛题库 (国能核电〔2014〕414号) 一、选择题 1、国家能源局核应急工作坚持()的方针。 A.常备不懈、积极兼容 B.统一指挥、大力协同 C.保护公众、保护环境 D.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参考答案:ABC 2、核应急工作坚持()的原则。 A.统一指挥、大力协同 B.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C.条块结合、军地协同, D.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参考答案:BCD 3、国家能源局的核应急职责是()。 A.组织、协调、指导能源系统有关单位做好核应急准各相关工作 B.审批核电厂场内应急计划 C.监督、检查核电厂场内应急准各工作 D.应急情况下,参与协调应急响应行动 参考答案:ABCD 4、同时满足()条件,可终止国家能源局的应急状态 A.接到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关于应急状态终止的通知 B.接到事故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急状态终止的报告 C.接到核应急领导小组关于应急状态终止的通知 D.接到核应急工作组关于应急状态终止的报告

参考答案:AB 5、国家能源局结合实际需要,配套设置应急指挥中心,包括()配套设施和设备。 A.应急通信 B.核电厂运行工况数据传输 C.信息管理 D.视频会议 参考答案:ABCD 二、填空题 1、核电厂场区应急及以上应急状态终止后,国家能源局核电司会同电力安全监管司、综合司应在内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交核应急工作组总结报告。 参考答案:两周 2、国家能源局成立核应急 ,统一领导和组织国家能源局核应急工作。参考答案:领导小组和工作组 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响应状态分为。参考答案: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 4、四个级别应急响应的级别分别对应为。参考答案:IV级响应、III级响应、II级响应、I级响应 三、简答题 1、核应急工作组负责根据核应急协调委统筹安排,组织开展哪些应急响应行动。答:(1)保持与各核电厂沟通,了解掌握电厂实时状态; (2)根据需要,监督核电厂应急响应工作; (3)协调提供电力应急设施、设备,保障外部电源可靠性; (4)根据需要,协调核电厂所在省级能源部门、相关能源企业采取应急保障措施; (5)编写国家能源局应急响应状态简报; (6)参与国家核事故抢险组的工作; (7)根据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的需要,参与协调其它应急响应行动。

国家林业局关于组织编制《国家重要森林风景资源保护目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组织编制 《国家重要森林风景资源保护目录》的通知 为了有针对地加强对林业区划范围内重要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管理,促进森林风景资源保护和利用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林业局决定组织编制《国家重要森林风景资源保护目录》(以下简称《保护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保护目录》的意义 森林风景资源是我国自然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形象的重要构成要素,是激发人类创造性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理念的重要源泉,是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求、提高自身生活质量的重要载体,也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通过编制《保护目录》,将林业区划范围内具有稀有性、典型性和突出普遍价值的森林风景资源纳入重点保护范围,实行分类管理,对强化遗产资源保护,进一步发挥森林风景资源在凝炼国家良好形象、激发爱国主义热情、弘扬生态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方面的作用以及充分发挥林业的多功能、多效益,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户外游憩需求,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对此要提高认识,按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二、国家重要森林风景资源的范围 根据《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标准(GB/T18005-1999),森林风景资源包括森林资源及其环境要素中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所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相应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物质和因素。本次编制《保护目录》的“国家重要森林风景资源”是指各类森林风景资源中从审美、保护、科学、历史、文化等方面,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稀有性、典型性和突出普遍价值的珍贵的森林风景资源,具体包括: (一)具有神奇的地形地貌、独特的植被景观对比及其他特殊景观特征的各种森林风景资源类型的杰出典型。 (二)曾经有过广泛的分布,但由于人类的定居和开发,逐步消失残存的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自然景观。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审查指南》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编制和审查指南》的通知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为规范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可研报告编制和审查工作,加强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我们组织制定了《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审查指南》,现印发你们,请根据本指南,做好本省(区、市)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可研报告编制和审查工作。 联系人: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 方竹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4年7月30日 附件 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审查指南 为规范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可研报告编制和审查工作,加强农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0〕2520号)规定,结合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纳入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的农网改造升级项目要求 纳入农村电网改造升级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享受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和国家农网改造贷款偿还政策的农网改造升级项目,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项目须纳入所在省(区、市)的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规划,并经所在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应为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主要为农村供电的新建或改扩建电网项目。其中,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项目预期接入非农业用户容量不得超过接入用户总容量的20%,110千伏、35千伏项目预期接入非农业用户容量不得超过接入用户总容量的40%。 (三)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变电站、线路(不含入地电缆)等农村电网设施的新建,以及对已运行农村电网设施局部或整体就地或异地建设、增容、更换设备等。已改造地区的电网智能化升级项目(包括智能变电站、智能电表等)原则上不纳入农网改造升级年度投资计划。 (四)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配电网项目是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的重点。农网改造升级年度投资计划中,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配电网项目投资安排比例应超过总投资的70%。 二、农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审查的程序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承担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建设管理责任的项目法人组织编制。项目法人应组织所属项目单位根据农网改造升级工程规划,结合农村电力发展需求,在项目申请投资计划前一年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商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拟定项目备选计划,并依据计划组织开展农网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可研报告。 拟定项目备选计划及编制项目可研报告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征求项目所在地的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意

国家林业局关于表彰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国家林业局关于表彰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先进集体、 先进个人、优秀组织奖的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林护发[2015]161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5.12.08 【实施日期】2015.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林业局关于表彰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优秀组织奖的决 定 (林护发〔2015〕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在我国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及疫病防控工作中取得巨大成就,涌现出一批爱岗敬业、求真务实、贡献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为弘扬先进,进一步激励广大林业工作者献身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事业的积极

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事业的良好氛围,我局组织开展了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优秀组织奖评选活动,经认真审核,现决定授予北京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森林公安局刑侦大队等188个单位“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先进集体”称号(见附件1),授予田颖、刘鑫垚等281名同志“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先进个人”称号(见附件2),授予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森林公安局、山西省自然保护区管理站等10个单位“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优秀组织奖”称号(见附件3)。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优秀组织奖获奖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及疫病防控工作中不断开拓进取,竭诚奉献,为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再立新功。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及广大林业工作者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优秀组织奖获奖单位为榜样,进一步发挥主观能动性,脚踏实地、扎实工作,为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建设美丽中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先进集体(188个) 2.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先进个人(281名) 3.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优秀组织奖(10个) 国家林业局 2015年12月8日附件1 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先进集体(188个) 北京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

国家林业局2018年12号令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 2018年第12号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现将取消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见附件)予以公布。 对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涉及的证明材料,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规章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 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15〕122号),删除第二部分“(二)林地证明材料”中“1.没有权属证书的林地或者政府统一征地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出具林地证明。其中,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的,有关林地权属证书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存档;出具林地证明的,国有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经营单位,集体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村(组)。” 特此公告。 附件:取消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18年8月4日 附件 取消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 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 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二、建设项目申请材料(二)林地证明材料。

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国家能源局(副部级),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责调整 (一)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入国家能源局。具体包括:拟订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管理国家石油储备;提出发展新能源和能源行业节能的政策措施;开展能源国际合作。 (二)将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核电管理职责划入国家能源局。 (三)将原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国家能源局。 (四)加强对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拟订能源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标准并组织落实,提高国家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能源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含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组织制定能源行业标准,监测能源发展情况,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三)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四)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六)负责核电管理,拟订核电发展规划、准入条件、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核电布局和重大项目审核意见,组织协调和指导核电科研工作,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七)拟订国家石油储备规划、政策并实施管理,监测国内外石油市场供求变化,提出国家石油储备订货、轮换和动用建议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石油储备设施项目,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储备。 (八)牵头开展能源国际合作,与外国能源主管部门和国际能源组织谈判并签订协议,协调境外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按规定权限核准或审核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天然铀等)境外重大投资项目。 (九)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和进出口总量建议。 (十)承担国家能源委员会具体工作。 (十一)承办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能源局设9个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一)综合司。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人事、党群、监察、财务、资产管理、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能源行业统计、预测预警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