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区别

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区别
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区别

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区别在哪?

目前,在国内专利申请和授权中,职务专利申请占专利申请总量的1/3左右,其余都是个人的非职务发明,那么,什么是职务发明?怎样区别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呢?职务发明是否可以获得奖励以及如何奖励?

1、什么是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2、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主要有哪些区别

职务发明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第十三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3、职务发明能获得怎样的奖励?具体报酬要如何计算?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

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七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第七十八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4、离职后多久才可以申请费非职务发明专利

根据相关法规: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应当注意,退职、退休、调动工作后作出的发明创造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能构成职务发明创造。1)该发明创造必须是发明人设计人从原单位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2)该发明创造与发明人设计人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联系。因此离职一年后才可申请费非职务发明专利,另外如果发明人能证明自己的发明与公司职务无关的也可以申请非职务发明专利。

职务发明创造协议

职务发明创造协议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订立。 [甲方]濮阳市东昊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前言 鉴于双方存有劳动关系,根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称“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国家法律,双方就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定义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或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明创造,本协议所指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职务发明,指符合本协议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本职工作,指。 二、职务发明的范围 根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乙方做出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职务发明: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离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做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三、发明创造的报告 乙方应自做出发明创造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报告并提交发明创造内容的书面简介及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职务发明的确认 4.1对乙方报告的发明创造,甲方应在接受该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就发明创造是否职务发明做出书面确认。 4.2乙方做出的发明创造系职务发明的,甲方应依照本协议第五条之规定予以保护。 4.3乙方做出的发明创造系非职务发明的,甲方应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书》(其格式详见附录一)。 五、职务发明的保护 5.1对乙方报告的职务发明,甲方应在接受该报告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予以保护以及采取何种保护方式的决定。 甲方对职务发明的保护方式有:申请专利、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甲方决定对乙方报告的职务发明予以保护的,所有保护费用由甲方负担。 5.2甲方拒绝对乙方报告的职务发明予以保护的,乙方可自行采取申请专利等保护方式予以保护。此种情形下,甲方应出具《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确认书》(其格式详见附录二),对乙方申请专利予以协助。 六、职务发明的权属 6.1乙方做出的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权等权益为甲方所有,除非甲方依本合同第五条之规定书面告知乙方拒绝对该项职务发明予以保护,并确认该项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为乙方所有。 6.2乙方依本条上款规定取得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或其他权益的,甲方有权免费实施该项职务发明。 七、职务发明的奖励 乙方做出职务发明的,甲方根据甲方的企业管理规定,在区分职务发明的价值大小、乙方是否保有专利权等权益的基础上,给予乙方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八、非职务发明的权属 乙方做出的非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等权益为乙方所有。 九、保密义务 9.1为确保发明创造在获得专利前具有新颖性,不论该项发明创造的权利

关于员工职务发明奖励办法

关于鼓励员工合理化建议及申请专利的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员工的技术创新积极性,保障公司的职务发明成果及时申报专利,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对象 公司全体正式员工。 三合理化建议及职务发明 3.1本办法所指合理化建议是指针对产品设计、产品工艺、技术创新等经过一定的研究开发过程可形成专利的有效建议。 3.2职务发明,是指员工执行本公司所交付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具体包括: (一)员工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员工在履行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中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主要利用公司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四)离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本公司时所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本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3.3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公司所有,发明人享有署名权。职务发明经提出专利申请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后,公司将对发明人给予奖励。 四奖励办法 4.1 奖励形式与奖励额度 4.1.1 合理化建议奖励:符合本办法3.1所述合理化建议将对提案者给予200元奖励,经评审组认定通过后一次性发放。(本办法所述以外的合理化建议参照公司《合理化建议、持续创新管理制度》给予奖励) 4.1.2专利申请奖金:专利申请提案经公司审核通过后正式列为专利申请项目,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后对发明人进行奖励。奖励额度如下: (1)发明专利:每项给予奖金5000元。奖金的发放分为两次: a. 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以后进行第一次奖励,奖金为3000元; b. 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以后进行第二次奖励,奖金为2000元。

职务发明创造权属及使用合同

职务发明创造权属及使用合同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1条定义 1.1 专利权:是指将完成的发明创造依法向国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由该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并授予的法定排他性权利。 1.2 专利申请权:是指将完成的发明创造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专利权的权利,包括尚未提出专利权申请或者虽已经提出专利申请但尚未授权公告状态下的发明创造固有的法定或约定的排他性权利。 1.3 专利:系指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统称,本合同特别约定的除外。 1.4 保密信息:指甲方不对外公开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各种技术及经营信息,该信息可以是独立存在的,也可以依附于其他的信息而存在,并被记录于各种有形载体上。 1.5 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指发明创造过程中涉及的甲方具有的设计、研究、试验、检测、生产设备、装置、原材料、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或信息等技术、资源或手段,或者由甲方出资借助于其他单位或者组织的条件所进行的设计、研究、试验、检测、生产行为,或者甲方的出资行为。 第2条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 2.1 乙方系甲方员工,在甲方担任职务。 2.2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以下列方式取得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甲方:

2.2.1 甲方在新技术、新产品研制与开发或者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或形成的各种发明创造; 2.2.2 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或者取得的发明创造; 2.2.3 乙方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产生或形成的发明创造; 2.2.4 乙方在参与或者完成甲方交办的任务过程中产生的发明创造; 2.2.5 在乙方离职、退休后一年内产生、形成与其原履行职务或者参与完成的甲方交办的任务相关的发明创造。 第3条职务发明创造权利使用 3.1 甲方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的使用上述职务发明创造,行使这些发明创造负载的各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将这些发明创造申请并取得专利权;将其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向第三方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出资等行为。 3.2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协助甲方取得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并行使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各项权利。 3.3 甲方在取得专利权后,由甲方自行负责缴纳专利年费。 第4条发明创造的移交 4.1 无论发明创造处于何种阶段,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将创造过程中涉及的有关资料、文件,连同发明创造附图或者流程图、会议记录、往来电子邮件、说明性材料等整理成专门档案移交给甲方并办理移交手续。且乙方不得对已产生的内容有所删减、损毁。 4.2 乙方无论因何原因离职,在离职前,应将从事、参与职务发明创造活动的相关资料交给甲方,并承担保密义务。 4.3 乙方在职及离职期间,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职务发明创造中的相关信息。 第5条奖励 5.1 如乙方对甲方在知识产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甲方可以对乙方进行表彰与奖励。

谈谈职务发明专利创造的“一奖两酬”问题

谈谈职务发明专利创造的“一奖两酬”问题 企业的活力来源于职工的积极创造,企业的发展也依靠于职工的不断创新,因而为创造发明人的创造积极性,国家规定了相应的奖酬制度,当然企业也要遵守法律约定。创造发明人懂得相应的法律制度对于专利维权大有裨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专利法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创造发明人如若想更好地的做到专利维权应关注专利法的变化,从而更好的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 在2010年2月1日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之前,法律规定的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是区别对待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该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给予职务发明创造人给予奖酬,但是其他单位可以参照适用即并不强制适用。因此,在专利法实施细则实施之前,有关职务发明创造的奖酬纠纷主要发生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其员工之间。因为法律不强制,其他单位很少参照适用该规定,所以也很少出现职务创造发明人与单位奖酬纠纷。随着专利法进行了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也跟着进行了修改,在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不再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区别对待,而是制定了适用于一切单位的奖酬制度。该项修改影响非常大,对于企业员工来说增加了权利与利益,对于企业来说增大了成本,而且有时成本会非常大,如果不认真考虑会直接影响收益分配以及企业的发展。 但是,该项制度变化却并没有引起企业足够的重视。也许是因为该项制度属于规定在专利法律中的事关员工与企业利益分配制度,研究人力资源的人并没有意识到或者看到,研究知识产权的人一般很少从事企业人力资源方面的工作。所以,这个问题有必要好好谈一谈。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涉及问题很多,主要有下面六点。 一、法律规定 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主要具体规定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章的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具体为: 第七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一奖两酬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七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第七十八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

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协议

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鉴于:甲乙双方之间存有劳动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就乙方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有关事项,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 1.1乙方作出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职务发明创造: 1.1.1乙方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履行其在甲方的工作职责、承担甲方交给其的任务等; 1.1.2乙方履行甲方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1.1.3乙方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作出的发明创造,“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有或甲方有权使用、支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技术资料、信息等所做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1.1.4乙方辞职、退休、因其他原因与甲方终止劳动关系后五年内做出的,与乙方在甲方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1.2乙方完成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由甲方确定,乙方不持异议。 第二条、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对于乙方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所有权属于甲方,全部知识产权属于甲方,向中国或外国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甲方。 第三条、对获得专利权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和报酬 3.1对于乙方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甲方申请中国或外国专利并被授予了专利权的,甲方给予乙方奖励和报酬。

3.2奖励和报酬方式:货币(注:币种为人民币)。 3.3奖励和报酬数额: 3.3.1对于乙方一人作出的每一项职务发明创造,甲方申请专利并被授予中国或外国专利权的,甲方给予乙方不低于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和报酬。(注:是否区分专利类型,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3.2对于乙方和其他人共同作出的每一项职务发明创造:甲方申请专利并被授予中国或外国专利权的,甲方给予乙方不低于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和报酬。(注:是否区分专利类型,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4支付期限:对于每一个乙方的职务发明创造,甲方被中国或外国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并公告后六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奖励和报酬全额支付给乙方。 3.5对于乙方的每一个职务发明创造,甲方给予乙方的奖励和报酬仅限一次性货币奖励和报酬。除此之外,无论发生任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自己实施专利、转让专利、给予第三方专利许可使用等),甲方不再给予乙方其他任何奖励和报酬。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对于乙方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由甲方进行审查并自行决定是否向中国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中国专利或者向外国申请专利。 4.2对于乙方的职务发明创造,甲方决定不申请专利、甲方撤回专利申请、专利申请被驳回、甲方的专利权被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宣告无效的,甲方不给予乙方任何奖励和报酬。 (注:如果因乙方的原因甲方申请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如果乙方已经领取了奖励和报酬,乙方须将该奖励报酬全额返还给甲方) 4.3甲方以任何方式介绍、引用乙方的职务发明创造时,有权不提及发明人。 4.4在甲方向乙方发放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和报酬前,乙方辞职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和甲方的劳动关系的,甲方不再向乙方发放该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和报酬。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 5.1对于甲方获得专利权的乙方职务发明创造,乙方有权在中国或外国国家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 5.2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规定要求甲方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和报酬。

(包含答案)2020年菏泽市继续教育《知识产权法》在线考试题库

1、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5 分) 正确 错误 2、发明人就是对发明有巨大贡献的人。()(5 分) 正确 错误 3、在申请前已经公开的技术均不能取得专利权。()(5 分) 正确 错误 4、对方法专利产品的保护不应局限于说明书中所说明的方法,任何通过其他方法制造的同样产品均可构成侵犯该产品专利。()(5 分) 正确 错误 5、按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5 分) 正确 错误 6、非营利性使用已发表的作品的行为都属于合理使用。()(5 分) 正确 错误 7、我国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采取“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的制度。()(5 分) 正确 错误 8、外国人的作品即使未发表也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5 分) 正确 错误 9、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自宣告之日起无效。()(5 分) 正确 错误 10、依据专利法,专利管理机关享有专利侵权认定权,也有侵权损失赔偿数额的裁决权。()(5 分) 正确 错误 11、甲单位委托乙单位完成的发明创造被乙单位申请专利并被授予专利权后,甲单位可以无偿使用并许可有关的合作单位使用。()(5 分) 正确 错误 12、一项专利权被授予后,自公告日起任何人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5 分) 正确 错误

13、某作家在作品脱销后,要求出版作品的出版社加印但却遭到拒绝。某作家于是将作品交给了另一家出版社。某作家的行为是违法的。()(5 分) 正确 错误 14、知识产权都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属性。()(5 分) 正确 错误 15、中国人只能享有国内优先权,外国人只能享有国外优先权。()(5 分) 正确 错误 16、某词曲作家在发表了一首歌曲后,不断有表演者进行演唱,但都没有征得词曲作家的同意,也没有人向某词曲作家支付报酬,表演者的行为属于法定许可。()(5 分) 正确 错误 17、只要是可以传授和复制的作品都可以依据著作权法予以保护。()(5 分)正确 错误 18、世界上最早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英国1709年颁布的《安娜法》。()(5 分) 正确 错误 19、中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人有转让自己作品的权利。()(5 分) 正确 错误 20、不管是在职务发明还是在非职务发明中,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都是独立存在的。()(5 分) 正确 错误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审理指引知识交流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审理指引 第一条【适用范围】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制度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大陆完成的发明创造。 首先,应根据发明创造完成地来确定申请专利权利的归属。这种权利归属的确定原则符合企业与职工(雇主与雇员)双方对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预期,因为通常来说,企业与职工(雇主与雇员)总是从当地法律的规定出发来预见法律后果的。 其次,与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规定的适用范围相对应,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规定的适用范围也以发明创造完成地为依据。 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规定的适用范围以发明创造完成地为依据,有两层含义。第一,在中国大陆完成的发明创造,在中国大陆申请专利的情况下,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有权依据中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获得相应的奖励与报酬。第二,在中国大陆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外国申请专利的情况下,依据中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认定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有权依据中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获得相应的奖励与报酬。 第二条【约定优先】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就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同发明人、设计人进行约定。有约定的,应当依其约定确定职务发明创造相应的奖励与报酬;没有

约定的,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确定职务发明创造相应的奖励与报酬。 第三条【约定的形式】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标准可以通过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协商约定,也可以在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 第四条【约定的内容】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与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就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的方式和数额进行约定。可以约定的不限于奖励、报酬的数额,也包括奖励、报酬的方式。 按照约定优先原则,奖励报酬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除了采取货币形式之外,还可以采取诸如股票、期权、提高职位、提升工资、带薪休假等形式,只要能达到专利法规定的合理的原则要求即可。 如果约定的奖酬仍采货币的形式,则约定数额既可以比法定标准高,也可以比法定标准低,单位可以自主地根据自身的行业特性、生产研发状况、知识产权战略发展需求制定相应的具体标准。在职务发明创造奖酬规定的实际执行过程中,有的企业采用如专利申请奖、专利授权奖、专利实施后的报酬等方式执行;也有的企业对奖励报酬采取一次性补偿方式,补偿的具体总额按照研发领域的平均发明价值确定,该种方式对于企业而言,可以避免复杂的计算过程、较高的计算成本。这些均是应该被允许的。 第五条【约定形式的合法性审查】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为单位与发明人之间协商约定的,应按《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之规

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甲乙双方之间存有劳动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就乙方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有关事项,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1条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 1.1 乙方作出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职务发明创造: 1.1.1 乙方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履行其在甲方的工作职责、承担甲方交给其的任务等; 1.1.2 乙方履行甲方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1.1.3 乙方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作出的发明创造,“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有或甲方有权使用、支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技术资料、信息等所做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1.1.4 乙方辞职、退休、因其他原因与甲方终止劳动关系后五年内做出的,与乙方在甲方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1.2 乙方完成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由甲方确定,乙方不持异议。第2条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对于乙方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所有权属于甲方,全部知识产权属于甲方,向中国或外国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甲方。

第3条对获得专利权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和报酬 3.1 对于乙方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甲方申请中国或外国专利并被授予了专利权的,甲方给予乙方奖励和报酬。 3.2 奖励和报酬方式:现金奖励(人民币)。 3.3 奖励和报酬数额: 3.3.1 对于乙方一人作出的每一项职务发明创造,甲方申请专利并被授予中国或外国专利权的,甲方给予乙方一次性奖励和报酬。 其中:发明专利奖励不低于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奖励不低于万元,外观设计奖励不低于万元。 3.3.2 对于乙方和其他人共同作出的每一项职务发明创造:甲方申请专利并被授予中国或外国专利权的,,甲方给予乙方一次性奖励和报酬。 其中:发明专利奖励不低于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奖励不低于万元,外观设计奖励不低于万元。 3.4 支付期限:对于每一个乙方的职务发明创造,甲方被中国或外国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并公告后六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奖励和报酬全额支付给乙方。3.5 对于乙方的每一个职务发明创造,甲方给予乙方的奖励和报酬仅限一次性货币奖励和报酬。除此之外,无论发生任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自己实施专利、转让专利、给予第三方专利许可使用等),甲方不再给予乙方其他任何奖励和报酬。 3.6 一项发明创造在不同地区分别申报的,仍视为同一项。 第4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职务发明中的“一奖两酬”(专利知识讲座32)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32、职务发明中的“一奖两酬” 第三次修改专利法,细则第77条规定,发明人与单位没有约定的、或者单位的规章中没有对奖酬标准规定的,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第78条规定,发明人与单位没有约定的、或者单位的规章中没有对奖酬标准规定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该两条规定,就是“一奖二酬”。第三次修改专利法,将原仅适用于国有单位放宽适用到所有企业和单位。作这样修改的原因,在于“国有单位”是计划经济时代留下的体制和概念。我国进入市场经济时代后,市场经济的主体自然不能再以所有制的形式来划分,而且也无法以所有制的形式来划分了。如原有的国有大型企业,现很多均上市发行股票了,而买到股票的股民,在法律上就是企业的股东,就是企业的所有权人。原来的“国有”已经不完全“国有”了,可以说,纯而又纯的“国有”已经不多了。那么国有控股企业是否仍是国有企业呢?在控股的情况下,控股股东的股份往往不到全部股份的50%,甚至占有企业20%或更少的股份就可以控股。显然,这样的国有控股企业或公司,也已经不是原有意义的国有企业了。尽管目前人们仍习惯上沿用“国有企业”的称谓,但严格从经济学的角度讲,这样的企业是已经产权多元化的企业了。现在人们常说的“央企”,或“大型国企”,往往是沿用了国有企业这一名称,而并非是原来意义上的国有企业或国有单位了。在改革开放发展到今天,第三次修改专利法果断的取消了“国有单位”的称谓是非常正确的。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立法例来看,专利法中的单位,也不以所有制来划分。所以,第三次修改专利法,在职务发明奖酬的标准上取消了国有和非国有的不同区别标准是一个进步。但问题是“一奖两酬”本身是否合理和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所谓“一奖”,指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单位应当给发明人以奖金。修改前细则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被授权后,无论是否实施,单位均应当一次性发给奖金不得低于200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得低于500元。修改后的细则第77条规定的标准为发明不得低于3000元,增加了1000元。实

职务发明奖励协议

职务发明奖励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鉴于:甲乙双方之间存有劳动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就乙方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有关事项,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 1.1乙方作出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职务发明创造: 1.1.1乙方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履行其在甲方的工作职责、承担甲方交给其的任务等; 1.1.2乙方履行甲方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1.1.3乙方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作出的发明创造,“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有或甲方有权使用、支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技术资料、信息等所做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1.1.4乙方辞职、退休、因其他原因与甲方终止劳动关系后五年

内做出的,与乙方在甲方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1.2乙方完成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由甲方确定,乙方不持异议。 第二条、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对于乙方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所有权属于甲方,全部知识产权属于甲方,向中国或外国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甲方。 第三条、对获得专利权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和报酬 3.1对于乙方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甲方申请中国或外国专利并被授予了专利权的,甲方给予乙方奖励和报酬。 3.2奖励和报酬方式:货币(注:币种为人民币)。 3.3奖励和报酬数额: 3.3.1对于乙方一人作出的每一项职务发明创造,甲方申请专利并被授予中国或外国专利权的,甲方给予乙方不低于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和报酬。(注:是否区分专利类型,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3.2对于乙方和其他人共同作出的每一项职务发明创造:甲方申请专利并被授予中国或外国专利权的,甲方给予乙方不低于 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和报酬。(注:是否区分专利类型,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4支付期限:对于每一个乙方的职务发明创造,甲方被中国或外国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并公告后六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奖

职务发明创造协议及确认书

职务发明创造协议 甲方:广州XXX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本职工作: 鉴于甲乙双方存有劳动关系,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就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定义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或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明创造:是指专利法所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人:是指对发明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管理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 职务发明创造: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职务发明创造的范围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乙方做出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职务发明创造: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在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工作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安排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做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三、发明创造的报告及确认 1.乙方应自做出发明创造之日起日内,向甲方书面报告该发明创造,并提交该发明创造方案的书面简介及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对乙方报告的发明创造,甲方应就该发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做出书面确认(详见附件1:职务发明创造确认书)。 3.乙方做出的发明创造系职务发明创造的,甲方应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予以保护。 四、职务发明创造的保护 1.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甲方有权做出是否予以保护以及采取何种保护方式的决定。甲方对职务发明创造的保护方式有:申请专利、作为企业秘密予以保护、决定对发明予以公开等。 2.甲方就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申请专利。

职务发明条例2014版

附件1: 职务发明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职务发明人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务发明人与单位的创新积极性,提高创新能力,推动职务发明及其知识产权的运用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才强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鼓励职务发明及其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职务发明制度的宣传普及力度,加强对单位和发明人执行本条例的指导和帮助,支持和促进职务发明及其知识产权的运用实施。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农业行政部门、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职务发明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务发明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发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完成的,属于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或者技术秘密保护客体的智力创造成果。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发明人,是指对发明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管理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 第六条国家鼓励从事研究开发的单位建立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或者委托专业机构代为管理知识产权事务。 从事研究开发的单位应当建立发明报告制度或者与发明人约定,明确发明完成后单位与发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及时确定发明的权益归属。 从事研究开发的单位应当建立职务发明的奖励报酬制度或者与发明人约定奖励和报酬。 单位在建立前述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和吸纳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发明报告制度以及奖励报酬制度向研发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公开。 第二章发明的权利归属 第七条下列发明属于职务发明: (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 (二)履行单位在本职工作之外分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

#####有限公司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奖酬制度

关于对职务发明创造人进行奖励的制度 为了保护职务发明创造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企业员工进行发明创造,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 第二条奖励原则 (一)本企业应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进行奖励,发给奖励、报酬。 (二)对该项发明创造及实施效益记入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个人档案,作为技师职称评定、职务聘任、晋升和其他奖励的依据。 (三)同一项发明创造具有多个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按照其对该项专利的贡献大小,共同享有本制度规定的奖励、报酬;多个发明人或设计人之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与本企业的劳动关系终止的,其应当获得的奖金仍应向其发放,本制度规定的报酬不再向其发放。 第三条奖酬标准 (一)本企业被授予专利权的,应对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支付

一次性奖金,发明专利每项元,实用新型每项元,外观设计每项元。 (二)对形成独立产品的发明创造并在本企业实施取得效益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除了取得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一次性奖金外,企业每年从实施专利的税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其中实施发明专利按,实施实用新型按,实施外观专利按。 (三)一项发明创造形成多种独立产品的,按照多种产品的税后收益总额提取第三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比例作为报酬;多项专利形成一种独立产品的,基本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按照税后收益的提取第三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比例作为报酬,依存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按照税后收益的提取第三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比例作为报酬。 (四)企业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发明创造的,从收取的转让费或使用费的税后收益中提取,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 企业无偿或低价转让、许可他人实施发明创造的,转让费或使用费参照市场价格。市场价格,由本企业和发明人或设计人协商确定,或者协商委托评估确定。 (五)本企业从侵犯专利权纠纷的调解、诉讼、仲裁中获得的侵权赔偿或补偿费,扣除调解、诉讼、仲裁等相应成本后的部分,视为许可他人实施其职务发明创造的收益。企业按本制度向发明人或设计人支付报酬。

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协议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鉴于:甲乙双方之间存有劳动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就乙方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有关事项,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 1.1乙方作出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职务发明创造: 1.1.1乙方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履行其在甲方的工作职责、承担甲方交给其的任务等; 1.1.2乙方履行甲方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1.1.3乙方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作出的发明创造,“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有或甲方有权使用、支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技术资料、信息等所做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1.1.4乙方辞职、退休、因其他原因与甲方终止劳动关系后五年内做出的,与乙方在甲方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1.2乙方完成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由甲方确定,乙方不持异议。 第二条、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对于乙方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所有权属于甲方,全部知识产权属于甲方,向中国或外国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甲方。 第三条、对获得专利权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和报酬 3.1对于乙方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甲方申请中国或外国专利并被授予了专利权的,甲方给予乙方奖励和报酬。 3.2奖励和报酬方式:货币(注:币种为人民币)。 3.3奖励和报酬数额: 3.3.1对于乙方一人作出的每一项职务发明创造,甲方申请专利并被授予中国或外国专利权的,甲方给予乙方不低于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和报酬。(注:是否区分专 利类型,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3.2对于乙方和其他人共同作出的每一项职务发明创造:甲方申请专利并被授予中国或外国专利权的,甲方给予乙方不低于_____________ 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和报酬。(注:是 否区分专利类型,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4支付期限:对于每一个乙方的职务发明创造,甲方被中国或外国专利行政部门授予 专利权并公告后六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奖励和报酬全额支付给乙方。 3.5对于乙方的每一个职务发明创造,甲方给予乙方的奖励和报酬仅限一次性货币奖励和报酬。除此之外,无论发生任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自己实施专利、转让专利、给予第三方专利许可使用等),甲方不再给予乙方其他任何奖励和报酬。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对于乙方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由甲方进行审查并自行决定是否向中国专利行政部 门申请中国专利或者向外国申请专利。

知识产权法题

名词解释 1.著作权: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性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2.知识产权: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3.外观设计: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中可以受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C )。 A.某甲发明的一种高血压病的治疗方法 B.某乙发明的一种游戏规则 C.某丙发明的一种茶叶的制作方法 D.某丁发明的专用于吸食毒品的工具 2.下列行为中,属于侵犯商业秘密权的是( C )。 A.通过反向工程获取他人技术的行为 B.通过公开的文献取得他人技术的行为 C.通过聘用他人的技术人员获取他人技术的行为 D.通过独立开发获得相同技术的行为 3.专利法所保护的发明创造包括( D )。 A.科学发现、发明、外观设计 B.发明、智力活动规则、植物新品种 C.发明、实用新型、动物新品种 D.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4.就商标注册原则而言,以下诸命题中,正确的是( D )。 A.我国商标法不允许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 B.我国商标法不允许未使用商标的商品在市场上销售。 C.我国商标法不允许在人用药品上使用注册商标。 D.我国商标法规定在某些商品上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才能在市场上销售。 5.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为( B )。 A. 5年 B. 10 年 C. 15年 D. 20年 6.甲系乙的领导,甲曾委托乙创作一小说,乙碍于情面答应为其创作,但双方未订立任何书面合同,也未作出明确的口头约定。后甲被“双规”,乙完成作品即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表。甲知悉后,提出著作权属于自己。依法律规定,此小说的著作权属于谁?( D ) A.甲一人享有 B.甲、乙共同享有 C.甲、乙均不享有 D.乙一人享有 7.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准备的,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应如何处理?( D ) A.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但应当同专利权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 B.不得继续制造、使用 C.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但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费用 D.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但不得许可他人制造、使用 8.以下各选项中,诸法均属于知识产权法组成部分的是( A )。 A.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 B.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 C.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D.商标法、广告法和产品质量法 9.一般情况下,某一作品著作权原始主体是( A )。 A.作者 B.雇主 C.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D.国家

职务发明专利奖励办法参考

职务发明专利奖励办法 2009-03-05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员工的技术创新积极性,保障公司的职务发明成果及时申报专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职务发明,是指员工执行本公司所交付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具体包括: (一)员工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员工在履行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中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主要利用公司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四)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本公司时所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本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四条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属划分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公司所有,发明人享有署名权。职务发明经提出专利申请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后,公司将对发明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奖励形式与奖励额度 (一)专利申请奖金:公司各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提案,经公司专利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正式列为专利申请项目,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后对发明人进行奖励。奖励额度如下: (1)发明专利:每项给予奖金××××元。奖金的发放分为两次: a. 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以后进行第一次奖励,奖金为××××元; b. 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以后进行第二次奖励,奖金为××××元。

(2)实用新型专利:每项给予奖金××××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后给予奖励。 (3)外观设计专利:每项给予奖金××××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授权后给予奖励。 (4)对技术上产生重大突破的职务发明专利,经公司专利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认定之后,上述奖励额度可提高到××倍。对形成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的核心专利,其奖励额度可提高到××倍。 (5)为体现外观设计的创新价值,公司鼓励各部门积极参与国家和国际公认的外观设计大赛,涉及公司产品的参赛作品应先申请专利,对获得大奖的参赛作品,专利的奖励额度将提高至××倍。 (二)专利实施及许可酬金 (1)专利技术实施后,达到预期的技术经济指标,取得经济效益的项目,公司应对相关专利的发明或设计人员给予酬金。 (2)公司鼓励通过专利技术的有效实施和推广来增加公司收入。将专利许可给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如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公司将对相关部门及人员给予重奖。 (3)奖励方式: a.根据专利技术实施后的赢收情况,每年从实施该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或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的××%作为专利酬金发给该相关专利的发明人。 b.专利许可收入税后金额的××%纳入公司专利许可奖励基金,作为专利许可酬金,发放给该专利的发明人和对专利许可做出贡献的人员。 (三)上述专利申请奖和专利实施及许可奖是依据公司目前的专利现状而制定的,必要时奖酬额度可以根据公司专利情况的总体变化作相应调整。 (四)荣誉奖励 对专利申请和专利推广运用中成绩显著的部门及个人,公司专利管理部门在全公司范围内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管理办法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本公司的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规范本公司的专利申请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推动企业加强对专利的管理、保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经贸委联合颁发的《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专利工作的任务是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使专利制度成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一个主要激励机制和保护机制,鼓励和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为企业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及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四条专利申请的目的在于利用法律保护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获取经济效益。 第五条公司的专利申请工作由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主管部门设专人负责本公司的专利申请工作,分公司可设一名专职或兼职专利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专利申请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七条执行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

定的,从其约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非职务发明创造所需费用自理。 第八条在取得专利受理通知书后,公司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按规定给予奖励。 专利申请 第九条公司所属各分公司申请专利时,专利申请人应填写分公司所属公司的名称,对于专利申请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查新费、申请费、实审费,登记费、代理费、年费等费用)按规定办理。 第十条公司申请专利时,应填写《东昊公司申报专利审批表》一式二份,及技术交底书一份。技术交底书应写明本发明创造的所属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具体实施方式、及相关专利检索情况。欲申报专利的项目经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技术保密审查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批后即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专利申请。 第十一条向国外申请专利时,首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填写《东昊公司申请国外专利申报书》,经公司审批后,再进行专利申请。 第十二条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研究,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凡应该申请专利的,应及时申请,以取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所属公司的专利管理部门要经常了解和研究本单位的技术进展情况,及时组织专利申请,申请人的确定应按单位规定或协议办理,并确定好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十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受理通知书及授权后颁发的专利证书,需报总公司专利管理部门存档备案。 第十五条凡属总公司拨款的项目(与签有开发合同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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