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举证和认定

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举证和认定
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举证和认定

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举证和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但离婚纠纷司法实践中,一方当事人主张受到另一方当事人家庭暴力并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并不当然认定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存在家庭暴力进而准予离婚。排除当事人双方婚姻关系中事实上不存在家庭暴力之情形,事实上也存在由于人民法院在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明标准方面存在差异,导致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得不到司法救济的情形。笔者尝试通过对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举证存在家庭暴力的方式方法和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明标准进行分析,谈一谈家庭暴力在离婚诉讼中的适用问题。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和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和《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之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通常是夫妻之间,一方通过暴力或胁迫、侮辱、经济控制等手段实施侵害另一方的身体、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权利,以达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的行为。此处需要指出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明确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故需指出的是,虽然通常家庭暴力是长期持续存在的,但我国法律并不认为长期性是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

根据普遍认可的研究成果、国际公约、国外立法,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本文重点探讨的是较常见的一种情形,即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的情形。这类家庭暴力的关键是强权和控制,首先实施方方具备采取暴力加害的故意,采取渐进和暴力程度逐步加重的方式,伤害受害人的身体和心理,导致受害人因为恐惧而服从加害人的意思,以达到一种控制的状态。这也是家庭暴力区别于一般夫妻见矛盾的主要方面,因为夫妻一般矛盾是偶发的、不以伤害和控制为目的的。

二、司法实践在离婚诉讼中认定家庭暴力的困难。

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观点中家务事不需诉诸法律,导致家庭暴力司法救济。近年来,对妇女儿童利益保护的重视,尤其是《反家庭暴力法》的事实,社会各方面对家庭暴力的关注越来越多,在离婚诉讼中,也常遇到需法庭认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的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数据显示,我国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在29.7%到35.7%之间。而根据相关资料显示,在某市人民法院2015

年度处理的离婚案件中,8.7%的判决书认定了家暴事实并准予离婚,13.6%的受暴方提供了证明家暴的证据(其效力在所不问),仅6.8%的证据被认定证明了家暴事实。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比例要小于统计数据,且有半数主张家庭暴力的案件没有得到法院认可。笔者就上述问题向部分基层法院法官了解情况,告知实践中以涉及家庭暴力判决离婚的案例极少,大部分主张家庭暴力方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一方面是法院要在维护婚姻稳定性和家庭暴力从而准予离婚方面做适当平衡,另一反面也反映了实践中对认定家庭暴力存在诸多困难。

1、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有差异。离婚案件,尤其是没有律师参与的情况下,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差异很大,部分当事人并不能使用诉讼规则合法的维护其权利,这一点突出显示在举证方面。离婚诉讼中,受暴力方或许在庭审中会提到自己遭受家庭暴力,但是并不能在遭受暴力时固定证据,也不能在开庭审理中充分举证。法庭在审理中,往往受限于居中裁判的原则,过度指导举证会丧失法庭的中立性,并不会过多指导当事人举证。

2、家庭暴力具有隐秘性。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封闭的家庭环境中,不为外界熟知,受害人处于诸多因素考虑,也不会将其所受伤害广而告之,受害者往往以忍受应对。待到无法忍受诉诸法律时,因缺乏其他之情人和辅助证据,会导致主张得不到支持。

3、家庭暴力与一般夫妻矛盾的混淆。一般家庭暴力都是长期存在的,但是其发展是周期性的。施害者会经过关系紧张、情绪聚积(口角和轻微肢体接触)、暴力爆发(较重暴力手段)、平静期(情绪宣泄后加害人道歉求饶),夫妻双方关系会呈现周期发展。法庭重点审查的实际是暴力爆发,即采取较真的暴力手段。如果只确认存在暴力手段,往往加害人会抗辩是一般家庭矛盾,不构成家庭暴力。容易发生与一般夫妻矛盾的混淆,导致不能对暴力行为作出正确的评价。

三、遭受家庭暴力方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方法

主张家庭暴力,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需要由受害方举证。有学界观点认为可以对举证责任进行倒置,是否可行,尚需商榷。但实践中,也有采取原告(受害者)证明存在受害结果并且指出受害结果是因家庭暴力实施方所为,举证责任即分配给被告,被告则需提供相反的证据,无被告无法证明损害不是其造成,则退订被告为施害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干预家庭暴力有关情况的新闻发布稿显示,该制度在实践中效果明显。所以概况的讲,家庭暴力举证责任原则上应当由受害方承担,但可以一定程度上上有所突破,推定损害结果是由家庭暴力施害者造成,施害者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即可认定相关家庭暴力事实。

至于如何固定和搜集、组织证据,一般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向相关机关和社会组织求助。《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规定,受害人可以向有关机关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受害人遭受伤害后,要克服心理的恐惧,最直接的方法是拨打110,或者向村委会、居委会、妇联或者其他单位求助。一方面第三方的介入可以制止暴力的发生,另一方面,第三方记录在案的信息,如接处警就来,可以成为日后诉讼的证据。

2、受害人证据固定。除了求助其他机关、单位,受害人自身也应当积极固定证据。遭受暴力导致受伤的,应当保留治疗记录。收到威胁的,可以利用手机录音录像功能,取得相关视频或者录音。

3、要求司法机关依据职权调查取证。在当事人无法取得证据情况下,可以要求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家庭暴力案件也同样适用。某些客观上无法获取的证据,可以申请司法机关调取提取,也是对其权利的保护。

总之,受害人遭受暴力后,不可一味忍让,要向外界求助,注意保留证据。日后如涉及诉讼,能够更好的保护自身权益。

四、人民法院对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标准现状和建议。

目前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其适用法律,认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主要法律依据是《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严格适用本条款,对家庭暴力的认定过于严苛,因为并非所有的家庭暴力都会有公安机关介入,而且公安机关介入其记载也不必然会反映家庭暴力的全部事实。另外,即使能够证明受害人存在暴力,人民法院处于对婚姻关系稳定性的考量,也不当然会判决准予离婚。因此,目前人民法院存在家庭暴力证明标准过于严苛、家庭暴力适用过于保守的问题。

为此,针对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的认定和适用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拓宽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类型。

实践中,法官倾向于采纳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据。但实际上,部分受害人碍于被支配的恐惧或者出于家庭关系的考量,不会选择报警。排除了公安机关的证据资料,家庭暴力的证据还有其他形式,如目击家庭暴力的证人证言、就医的记录、案外人传来的家庭暴力的证人证言等,都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干预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中,法院依据婚生女的日记记载认定夫妻之间存在家庭暴力的思路就值得借鉴和思考。证据的类型应当多样,过度限制证据形式不利于家庭暴力这一特殊的暴力形式的受害者的权利保护。

2、适度降低证明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时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建议把握“明显大于”的标准时,应当适当降低。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因为各种原因,其举证存在困难,法院在审理时,应当审查证据结合案情综合认定。

3、将当事人的庭审表现作为是否存在家庭暴力的重要参考。

很多存在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在庭审中会表现的具有攻击性,不够理智,甚至当庭威胁、恐吓受害人。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在严肃的法庭审理中都显示出其暴力特征,在封闭的家庭生活中,其暴力会更明显。因此,当事人的庭审表现也是是否存在家庭暴力的重要参考。其笔录陈述、肢体动作、表情神态和庭前、后具体的行为均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或参考。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笔录的记录往往有局限性,目前法庭录音录像技术的普及,试听资料也是固定当事人庭审表现的重要载体。

4、对当事人举证的引导。

鉴于部分受害人诉讼能力问题,法庭在把握中立性标准时,不应当过于严苛。尤其是有初步证据证明有存在家庭暴力可能的情况下,更应当主动应当当事人举证,或者依据职权调取证据。不少当事人总是讲有证据,但是不能很好的组织证据,法院应当详细了解,释明法律,引导举证。因当事人确实无法获得的证据,应当主动依据职权调取。

五、《反家庭暴力法》在离婚诉讼中适用。

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已一年多,在离婚诉讼中也多有适用,主要体现在对于家庭暴力认定方面。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除了对于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反家庭暴力法》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规定,也应当积极适用。人身保护令不仅可以保护受害人,而且对施害者具有一定的告诫和警示作用。另外,施害者对于人身保护令的遵守程度,可是对其暴力程度的重要参考。虽然目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但不可否认其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实践意义。人身保护令制度对于受害人权利的保障和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家庭暴力现象并不鲜见,本文对其在诉讼中举证和认定的一些探讨,些许浅见以期对诉讼实践工作有一定的价值。

关于家庭暴力相关的法律知识

关于家庭暴力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家庭暴力的发展历程 家庭暴力是一种社会和生物因素共同作用的现象,而暴力本身更趋向生物性,因为它毕竟是一种野蛮的行为。自人类组成家庭以来,就伴随家庭暴力的发生。在家庭暴力中,中国家庭暴力发生率为29.7%—35.7%,受害者多半为妇女,而老人,儿童和男性的比例也有所上升。2005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对海淀区、丰台区、顺义区和朝阳区看守所当年5月10日至6月10日期间在押的全部女性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发现,捕前她们遭受过家庭暴力的比率是35.7%。尽管引起暴力的因素很多,但心理和生理因素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比如男性的生理因素导致的性暴力。可以说,家庭暴力的实施者至少在当时就存在心理障碍和品德问题。有许多精神障碍和生理因素是诱发暴力的重要因素。 二、家庭暴力的主要类型 一、人格障碍占家庭暴力的1/4,其中以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和冲动型人格障碍居多。反社会型人格障碍从儿童时期就有暴力行为记录,这类病人不仅是家庭暴力的实施者,而且是社会暴力的制造者。他们不仅经常殴打妻子或孩子,还威胁配偶不得离婚。冲动型人格障碍常 为一些琐碎小事大发雷霆,进而出现暴力行为。而他们的配偶一旦提出离婚即痛哭流涕或者以死相要挟。 二、情感障碍中的躁狂症病人通常无暴力行为,只是在病情严重发作时有暴力倾向,但易较快消失。抑郁症患者的暴力行为后果较为严重,多可发生凶杀或自杀现象。 三、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幻觉、妄想的支配下,可出现严重的暴力行为和自残行为。他们有时把自己的配偶当成魑魅魍魉进行殴打,常常把亲人打的鼻青眼肿、头破血流甚至残废。 四、更年期精神病以女性居多,暴力行为也常见于女性。嫉妒妄想是更年期精神病的主要症状。她们因无中生有地怀疑丈夫另有新欢而不断地辱骂和殴打自己的忠实伴侣。 五、经前期综合症是引起家庭暴力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有经前期综合征的妇女几乎每月都会挑起家庭争端,所谓小吵天天有,大打月月有就是指这类家庭。

社会生态下家暴干预途径

社会生态下家暴干预途径 作者:侯国凤戴香智单位: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家庭暴力一般是指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他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1]从家庭暴力的定义来看,家庭暴力是不仅仅指夫妻之间的虐待,也包括子女对父母或祖父母的虐待,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对子女的虐待,同时还包括手足之间的虐待。本文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虐妻”,即“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FamilyViolenceAgainstWomen)”。国外对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始于上个世纪60年代,从多个领域分析家庭暴力的产生机制并形成不同的理论体系。Babbie(1994)指出,“社会理论提供了一系列视角,每一个视角提供了其他视角所欠缺的洞察,但同时也忽略了其他视角所揭示的社会生活的方面”[2]。生态系统理论在概念上克服了单一应用某种理论模式所具有的内在限制,提供了一个广阔的框架,主张多层面、多系统的全人服务,无论是促进有关家庭暴力的深入研究还是据此提出干预策略都有着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 二、受虐妇女的社会生态系统分析 1.微观系统:“生理——心理——社会”三维系统呈消极的互动状态在微观系统内部,受虐妇女的生理的、心理的、社会的系统是相互作用的,在看待受虐妇女的问题及处境时,不应仅局限于其中的某一个系统而忽略其他系统的影响,而要注意三个系统及其之间的相互影响。

例如家庭暴力不仅严重损害了妇女的身体健康,更为严重的是长期处于家庭暴力之中的受虐妇女会产生抑郁、焦虑、沮丧、无助等不良情绪状态,逐渐丧失自信心和安全感并开始封闭自己,拒绝社会交往,产生社会隔离。另一方面,由于社会支持的匮乏,当受虐妇女寻找不到解决问题的方法时,就会丧失尝试寻找出路的努力而被迫选择继续留在暴力婚姻中。 2.中观系统:家庭处于脱序状态,非正式网络作用有限,受虐妇女难以从中获取能量生态系统论认为个人的行为会受到家庭成员、家庭环境、家庭氛围的影响,此外也会受到个人的工作群体、个人参与的其他小规模群体的影响。如同社会一样,家庭亦存在着冲突、权力,两性在私人生活中的权力不对等,使得男性能够运用强力去控制女性,直至最终演变成暴力。另一方面,暴力具有代际传递,童年经历或目睹过暴力经验的个体,成年后很可能成为施暴者,由此形成一个暴力循环,而使得家庭暴力不断的生产和再生产。所谓脱序是指一个系统走向解体、损耗和死亡的趋势。[3]由此可见,对于暴力家庭而言,无论是原生家庭还是新生家庭都处于一种脱序状态。此外,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寻求解决途径时,大多选择非正式网络,例如父母、兄弟姐妹等,该网络虽介入普遍,但正是由于其“非正式”,很难给与施暴者强有力的约束,介入的效果非常有限。可见,受虐妇女难以从中观系统中获得足够能量以摆脱暴力状态。 3.宏观系统:资源欠缺,难以对受虐妇女形成有效的社会支持在探讨家庭暴力的过程中,必须要将其放到特定的宏观环境中去分析。

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之证据认定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d317123151.html, 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之证据认定 作者:谭佐财王俊博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9期 摘要本文以C市基层法院103份离婚案件的判决书作为分析样本,通过裁判文书的数据统计对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的认定进行了实证分析,论证了涉家暴离婚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证明规则应该区别于普通民商事案件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提出当下家事审判司法改革中涉家暴离婚诉讼中证据运用的四点建议。 关键词离婚家庭暴力举证责任证据收集证明标准 作者简介:谭佐财、王俊博,吉林大学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在读。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https://www.360docs.net/doc/d317123151.html,ki.1009-0592.2016.10.235 一、家庭暴力认定之司法实践难题 俗语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因此很多中国人认为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是家务事的范畴,国家职能部门不应过多介入这一领域。但事实上,此俗语的本意应该是指家庭中的事繁琐复杂,因而难以作出决断,而非家庭中的事就可以独立于司法,私人空间就可不受公权力的约束和限制而为所欲为。在中国传统的男权主义观念影响下,男性往往在家庭这个小社会中订立规则,享有“专制”的话语权。随着时代的发展,生产关系和社会结构的分化,女权主义声音的增强,家庭文化逐渐趋向民主。然而,实践中家庭暴力这一社会的“毒瘤”不可根除,司法机关处理涉家庭暴力案件,比处理其他类型的案件存在更多的特殊性和需要考量的因素。 家庭暴力的发生通常都在较为封闭的家庭空间内,与外界相对隔绝,因此对于受暴方在离婚诉讼中的证明蒙上了一层纱。随着人员流动、劳务和房地产是市场的发展,社会分工的发展,“单位”的这种以前未被意识和理解的社会控制作用受到了很大削弱。近来,家庭暴力事件的不断出现,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家庭暴力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也逐渐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重视。根据有关部门数据显示,我国约有1/4的家庭存在程度不同的家庭暴力情况。在所有离婚案件中由家暴因素所致的占比较高,也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家暴的认定显得尤为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将家庭暴力作为法定的离婚参考因素,也显示出国家对家暴这一问题的危害认识越来越高,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在司法当中的认定在预防家庭暴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在无讼案例数据库中以“C市、基层人民法院、裁判年份2015年、民事案件、判决书”为检索限制条件,再以“家庭暴力”、“被告方不同意离婚”为关键词进行裁判文书检索,共检索到114份,再经过筛选有103份符合条件。其中8.7%的判决书认定了家暴事实并准予离

反家庭暴力法工作总结

反家庭暴力法工作总结 呼吸内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学习总结为响应国家号召,配合德宏州妇联工作,同时也为了让每个职工避免受到家庭暴力的伤害,我院领导高度重视,要求以科室为单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认真学习;我科科主任积极响应院领导指示,组织全科职工对该法进行了认真的学习。总结如下: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表明了态度,体现了进步,打通了渠道,划定了红线,营造了氛围,顺应了民意。”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一是表明了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和谴责,宣告了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害,不是家庭琐事,而是违法犯罪。二是彰显了国家对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举措,体现了时代的进步。三是畅通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使家庭不再是隔离于社会的孤岛,家庭成员面对家庭暴力也不再孤立无助。四是为每个家庭及其成员划定了行为红线,任何人都不得越过红线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五是有利于营造全社会关注家庭暴力,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六是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回应了社会公众的期待和关切。“总的来讲,反家庭暴立法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精神,考虑和部分吸收了各方意见,有比较大的进步。 总结为以下9点:

1.家庭暴力明确包含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的概念比较符合中国国情,基本与国际接轨。从行为类型来看,除了身体暴力,明确包括精神暴力,“等侵害行为”给了法官具体情况的自由裁量空间,可以把性暴力纳入“等”的行为类型之中。 2.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暴法 在附则中增加准用条款,扩大了家庭暴力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有着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可以依照反家暴法规制。反家庭暴力法不是婚姻家庭法,是社会保护法,家庭成员以外有着共同生活关系的人之间的暴力和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具有共性。这样可以更加有力地保护亲密关系中的受暴人基本人权,也是对我国反家暴运动的总结。 3.强调预防为主,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特殊保护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五项基本原则。即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原则;共同责任原则;预防为主,教育矫治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特殊保护的原则;尊重受害人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 4.遭遇家暴可报警或起诉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

家庭暴力研究综述

家庭暴力研究综述 【关键词】:家庭暴力 类型 特征 原因 危害 抑制方法 家庭暴力是一种社会和生物因素共同作用的现象,而暴力本身更趋向生物性,因为它毕竟是一种野蛮的行为。自人类组成家庭以来,就伴随家庭暴力的发生。在家庭暴力中,中国家庭暴力发生率为29.7%—35.7%,受害者多半为妇女,而老人,儿童和男性的比例也有所上升。2005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对海淀区、丰台区、顺义区和朝阳区看守所当年5月10日至6月10日期间在押的全部女性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发现,捕前她们遭受过家庭暴力的比率是35.7%。尽管引起暴力的因素很多,但心理和生理因素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比如男性的生 理因素导致的性暴力。可以说, 家庭暴力的实施者至少在当时就存在心理障碍和品德问题。 1.家庭暴力类型  1.人格障碍占家庭暴力的1/4,其中以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和冲动型人格障碍居多。反社会型人格障碍从儿童格障碍居多。反社会型人格障碍从儿童时期就有暴力行为记录,这类病人不仅是家庭暴力的实施者,而且是社会暴力的制造者。他们不仅经常殴打妻子或孩子,还威胁配偶不得离婚。冲动型人格障碍常为一些琐碎小事大发雷霆,进而出现暴力行为。而他们的配偶一旦提出离婚即痛哭流涕或者以死相要挟。  2.情感障碍中的躁狂症病人通常无暴力行为,只是在病情严重发作时有暴力倾向,但易较快消失。抑郁症患者的暴力行为后果较为严重,多可发生凶杀或自杀现象。  3.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幻觉、妄想的支配下,可出现严重的暴力行为和自残行为。他们有时把自己的配偶当成魑魅魍魉进行殴打,常常把亲人打的鼻青眼肿、头破血流甚至残废。  4.更年期精神病以女性居多,暴力行为也常见于女性。嫉妒妄想是更年期精神病的主要症状。她们因无中生有地怀疑丈夫另有新欢而不断地辱骂和殴打自己的忠实伴侣。  5.经前期综合症是引起家庭暴力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有经前期综合征的妇女几乎每月都会挑起家庭争端,所谓小吵天天有,大打月月有就是指这类家庭。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蒙丽华认为,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违法性、持久性、后果严重

家庭暴力的原因和解决方案

家庭暴力的原因和解决方案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精神上的损害。这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关键词:家庭暴力婚姻法民法 家庭暴力主要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再者就是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最后就是性暴力。以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的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等一切问题。还存在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历史原因、社会原因、生理原因、经济原因等等。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情绪)、性暴力行为。其特征是一方动用武力和权利来控制另一方。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是女性。2000年新颁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从社会性别视角研究社会排挤(socialexclusion)是社会排挤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主题。近年来,随着社会排挤研究的流行和深入,一些中外学者开始从性别分析的角度对社会排挤进行研究。笔者认为可以用性别排挤概念,即在中国社会转型中,受家庭暴力侵犯妇女这一劣势群体被边缘化的机制和过程,来对受家庭暴力侵犯的妇女这一劣势群体的社会排挤现象做出描述和解释,为研究女性劣势群体提供一个新的理论视角。 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城市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到上海市妇联信访反映家庭暴力的人数,从1998年至2000年分别占婚姻家庭类问题的%、16%、%。新《婚姻法》颁布后,家庭暴力现象得到一定遏制,2002年的比例下降到8%左右,但家庭暴力仍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热点和难点。全国妇联今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亿个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发生在夫妻间的家庭暴力,受害者85%以上是妇女;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此解体。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事实上的家庭暴力发生率可能更高。

论家庭暴力及其法律责任

论文提纲 家庭暴力是一个古老的现象,是发生在家族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帮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 一、家庭暴力的界定:国内外法律、学者对家庭暴力的解释。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 (一)我国家庭暴力是封建意识传统的产物; (二)中国妇女普遍存在文化、就业、心理三大弱项; (三)执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存在误区; (四)社会在家庭暴力方面立法不够,缺乏有效的司法保护。 三、家庭暴力的表现特点: (一)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 (二)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三)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四)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 四、实施暴力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家庭暴力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二)家庭暴力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 (三)家庭暴力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论家庭暴力及其法律责任 内容摘要: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族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帮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 关键词:家庭暴力法律责任

一、家庭暴力的界定 家庭暴力应该说是一个古老的现象,但是即使在西方,这种现象作为一种问题纳入法律思考,也是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中国则更晚一些,20世纪90年代初才开始有了较多的研究和讨论。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单纯是一种侵权行为或犯罪,它总是和社会的传统文化家庭的伦理价值和人们的思想观念交织在一起的,被有意无意地掩盖起来,甚至被认为是正常的事情。而在中国改革开放日渐深入的过程中,有着1 3亿人口,二、三亿多家庭这样一个大国中,家庭暴力作为导致婚姻家庭破裂、家庭成员遭受摧残、折磨的现象越来越不容忽视的情况下,法律,不可不把目光聚焦在这个问题上了。 中国有两句古话:一是“清官难断家务事”;二是“家丑不可外扬”。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对于一般家庭暴力持比较模糊、暧昧的态度;同时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属于“家丑”,不足为外人道。致使家庭暴力程度不断升级,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问题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因为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和人身伤害的案件不断增多。据资料显示,1999年我国涉及家庭暴力的信访数量占各地妇联婚姻家庭类信访数量的六分之一。而据全国妇联的调查表明,我国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绝大部分是丈夫对妻子施暴。并且家庭暴力的手段也越来越残忍,由此引发的情杀、重伤害等恶性案件逐渐增多。可见,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破坏现代婚姻家庭幸福的重要威胁。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前各国都不得关注的社会问题。但目前家庭暴力还没有统一界定的概念,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殴打、凌辱、肆虐,使其屈从;又有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中某一方成员对其它家庭成员在肉体上、精神上、言语上、经济上的虐待。 关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无论是人们的认识还是法律的规定都不尽相同。在加拿大,家庭暴力被界定为:“由施暴者使用暴力、胁迫、懈怠或疏忽等方式对另外的人的行为,该行为对于被侵犯人在生理和心理上的完整性或她的权利、自由以及情感都不得有损害”。就其具体表现而言,有人列举了以下几种:1、身体上的攻击或强制,如残害、殴打、推搡、

2020六盘水市反家庭暴力条例学习资料 (1)

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题目 一、单选题 1.《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于2019年12月1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起实施。 A、2019年12月1日 B、2020年1月1日 C、2018年12月1日 D、2020年3月1日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参加的定期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理内容,所需经费纳入()。 A、中央政府预算 B、地方政府预算 C、同级财政预算 D、非同级财政预算 3.家庭暴力行为情节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 A、口头告诫 B、提醒 C、书面告诫 D、警告 4.村(居)民委员会、妇联应当在告诫书送达之日起()内定期查访,回访加害人、受害人,监督加害人是否继续实施家庭暴力,并将监督情况记录存档。 A、一个月 B、二个月 C、三个月 D、四个月 5.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在本辖区内设立至少()临时庇护场所,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帮助。 A、一所 B、二所 C、三所 D、四所 6.()应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构建文明和谐家庭关系,不得有任何家庭暴力行为。 A、家庭成员 B、企业人员 C、公职人员 D、医疗人员 7.()应当通过报刊、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临时庇护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A、乡镇人民政府 B、县级人民政府 C、市级人民政府 D、社区居委会 8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除依法处罚外,可以由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实行()。 A、失信法律惩戒 B、失信社会惩戒 C、失信道德惩戒 D、失信联合惩戒 9.()应当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将家庭美德教育和反家庭暴力宣传纳入婚前教育内容,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在当事人结婚登记时向其发放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资料。 A、司法机关 B、民政部门 C、公安机关 D、人民法院 二、多选题 1.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得泄露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信息。 A、举报人 B、报案人 C、证人 D、控告人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A、组织 B、协调 C、指导 D、督促 3.()应当通过以案释法、发布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等形式,开展对家庭成员防范家庭暴力和自我保护宣传教育;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相关知识和技能纳入业务培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预防、处置家庭暴力问题的能力。 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 D、司法行政部门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工作规划,纳

2017年反家庭暴力法知识竞赛满分答案

2017反家庭暴力法知识竞赛满分答案 一、单选题(25道题,每题3分) 1.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____________ ,保护当事人隐私。 *A、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B、结合当事人亲属意见 C、结合当事人单位意见 D、结合当地派出所意见 2. ________发现本单位工作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A、学校及幼儿园B、各级政府C、用人单位D、人民调解组织 3.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_______ 、______ ,并通知_____ 、_____ 。 A、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害人、受害人 B、加害人亲属、单位,受害人、受害人亲属 C、受害人、受害人亲属,加害人亲属、单位 D、加害人、受害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4.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侵害人,自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之日起_______内,可以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 *A、三个月至一年B、两个月至半年C、一个月D、60天 5.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______予以劝阻、调解。 *A、应当B、可以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_______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A、公安机关B、法院C、司法局D、检察院 7.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________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_______ 内作出。 A、48小时;24小时 B、72小时;24小时 C、48小时;12小时 D、48小时;24小时 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通过,自_____起施行。 A、2015年12月27日,2016年3月1日 B、2015年11月25日,2016年1月1日 C、2015年12月27日,2016年1月1日 D、2015年11月25日,2016年3月1日 9.何某(男,35岁)是某企业老总,王某(女,25岁)是某报社编辑,双方自由恋爱后于2005年3月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何某某(2岁)。双方婚后经常因琐事争吵,何某便经常将王某关押在卧室,不准其随意出行。后王某携小孩逃回娘家,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2009年5月何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何某某由其抚养,王某出庭应诉不同意将小孩归男方抚养。 (2)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双方离婚,下面婚生子何某某的抚养权归属及理由正确的是?*A、应判给男方,因为何某某也是男孩,随父亲生活更有利于小孩成长 B、应判给女方,因何某存在暴力行为不宜抚养子女且王某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C、应判给男方,因为男方经济基础好 D、应判给女方,因为女方年轻 10.家庭暴力案件证据的证明力不一,只有形成_______ ,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 *A、完整的证据链条B、书面报告C、固定证据D、书面陈述

论家庭暴力取证(1)

论家庭暴力取证 徐祥全 (三峡大学政法学院,湖北宜昌 443002) 摘要:家庭暴力严重摧残着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但在实践中,其取证方面存在重重难题,理论上也是一个盲点,很多家庭暴力事件并不能得到认定,受害人群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得以维护救济,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稳定。应现实需要,本文将通过简要介绍家庭暴力现象,从多个方面分析取证难的原因,同时,以反家庭暴力措施较为典型的挪威为例,在结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相应解决机制,为降低取证难度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家庭暴力;取证难度;挪威经验;解决机制 引言: 案例①:王芳与李强于1980年结婚,婚后一年多,李强染上喝酒恶习,而且还酒后打人,夫妻关系非常紧张。面对丈夫的殴打,王芳认为随年龄的增长他会有所收敛,便忍气吞声。可其逆来顺受反使丈夫变本加厉,从酒后打人到不喝酒也会因家庭琐事而大打出手,并多次出现严重后果。王芳曾多次萌生离婚念头,可每想到儿子的未来便又隐忍作罢,一忍便是20多年。2004年冬天的一个深夜,李强从外面喝完酒回来,找茬要和妻子打架,还准备挥拳打人,因儿子的阻止,李强则重重地给了儿子头部一拳。之后,气急败坏的李强又跑到厨房拿菜刀,儿子担心出人命,便让母亲快跑,无奈之下王芳跑到姐姐家并病倒。事后王芳终于决定与李强离婚,于2004年5月1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及相应的损害赔偿,儿子李小强出庭作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芳与李强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双方在生活琐事上经常吵架,原告王芳并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李强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身体所受侵害由被告李强造成,同时被告又当庭否认并坚决不同意离婚。证人李小强的证言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其陈述的被告李强实施家庭暴力等事实因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而不能单独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法庭不予采纳。法院综合原被告双方陈述,遂判决不准离婚。 王芳感到非常困惑,夫妻打架,儿子的证言不被采纳,外人如何会知道此事呢?如果没有证据,这20多年的打骂不就等于白挨了吗?家庭暴力到底需要哪些证据啊?我又怎么才能收集到这些证据呢······一系列的问题摆在王芳面前,同时,也留给众多家庭暴力受害者和法律学习者深刻的思考。 数据调查显示②:各地人民法院所审理的婚姻家庭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存在家庭暴力的在40%到60%之间,其中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的平均少于30%,法院对家庭暴力的认定率平均不到10%.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特征 结合我国立法实践,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具有自身的特征:第一,暴力对象十分特定,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仅存在家收稿日期:2010-11-19 作者简介:徐祥全(1987—),男,汉族,湖北神农架人。三峡大学政法学院2008级法学专业学生。 庭关系,而且表现为被害人身份的相对特定性;第二,暴力行为有隐蔽性,家庭暴力发生在

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2017)

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2017) 【法规类别】婚姻法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批准部门】8;807;80701; 【批准日期】2017.07.28 【发布部门】长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8.17 【实施日期】201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已于2017年6月28日由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于2017年7月28日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8月17日

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父母(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公婆、儿媳、岳父母、女婿等亲属。 第四条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得泄露涉及家庭暴力案(事)件当事人、举报人、报案人的信息。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依法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知识问答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知识问答试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通过,本法自()起施行。 2、反家庭暴力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对本法的立法目的作了规定,即“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3、反家庭暴力法的首要目的是()。 4、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5、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对()进行侮辱、谩骂、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恐吓、威胁、跟踪、骚扰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等。 6、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履行家庭义务。 7、在家庭领域中,只有在涉及侵犯公民()、(),特别是在家庭成员不履行基本法律义务时,法律才会采用强制性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8、1995年北京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的签署国,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的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负有消除家庭暴力、保护妇女人权的国际义务和国家责任。 9、反家庭暴力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10、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为主,()、()与()相结合原则;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11、“预防为主”是反家暴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主要体现在一是大力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和宣传活动,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形成对家庭暴力抵制并采取()态度的良好社会氛围。二是要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纠纷调解等社会服务,有效预防和减少()的发生。三是要对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或者已经遭受家庭暴力及时采取(),对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提前介入,有效防范家庭暴力的发生。 12、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有三个限制条件,一是受害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二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能违背和突破法律规定;三是本条原则不适用于()和()。 13、反家庭暴力法第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 14、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配合协助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发挥()的优势,在社区、村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活动,二是要配合政府落实有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各项工作,三是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通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协助政府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15、针对家庭纠纷进行的调解,必须遵循男女平等、儿童权利优先和特殊保护家庭弱势群体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法规类别】婚姻法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0.09.30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组成人员。 第四条家庭成员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爱护、相互扶持。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予以劝阻、制止。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领导,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内容。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经费由政府财政依法予以保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委员会或者确定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地区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设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委员会的,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妇女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及老龄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妇女联合会、工会、共青团、残疾人联合会及老年人组织等,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家庭暴力的预防、调解、制止和对受害人的救助工作。

论家庭暴力中女性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

论家庭暴力中女性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 家庭暴力仍然存在于很多家庭当中,面对家庭暴力,有些女性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仍然有很多女性面对家庭暴力时忍气吞声,助长了施暴者的暴力行为。有的最终演化为妇女采取极端的方式进行报复,导致发生严重的法律后果。本文将从女性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一些建议,旨在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 标签:家庭暴力;正当防卫;受虐综合症;自我保护 一、引言 在中国历史上,男性作为社会的主宰统治着社会。女性一直被作为男性的附庸,没有独立的主体地位。她们甚至被看作是男性或者家庭的财产,得不到社会的尊重。新中国成立以后,女性的地位得到了很大的提升,男女平等基本得以实现。但是由于封建思想的残留和男女体力上的差异,在一些家庭中,男性仍然没有充分尊重女性的人格,并随意使用暴力彰显自己的权威和地位。部分女性仍然生活在男性的强权之下,并时刻遭受家庭暴力的伤害。 家庭暴力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女性作为家暴的直接受害者,她们长期生活在不安和恐惧当中,甚至对生活充满绝望。家庭暴力将对孩子的成长也造成严重的影响,他们长期生活在家暴的阴影之下,容易性格孤僻、内心自卑,很难与他人相处。当他们长大成人后,男孩子往往会表现出一定的暴力倾向,并在家庭生活中充当施暴者;女孩往往性格懦弱,在成家以后面对家庭暴力时逆来顺受,不敢反抗。 有些女性不堪忍受长期存在的家庭暴力,“以暴制暴”造成丈夫重伤或死亡,司法机关在认定女性的这种行为时,存在一定的争议。有些法院认为女性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当不负刑事责任;还有些法院认为她们的行为不能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属于故意犯罪。 二、案例 5年时间里,丈夫刘勇(化名)对妻子果丽英(化名)多次实施家庭暴力,甚至还对果丽英的父母和两人的儿子实施暴力。有一次,与家人发生矛盾后,刘勇掏出其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并对妻子及岳父岳母进行威胁。“当时他喝了很多酒,满脸通红,威胁要杀了我们。”果麗英说。在争吵中,果丽英趁刘勇转头时,拿起一根木棒击打在其头部,致使其毙命。 对于该案,有观点认为,该案属于因家庭暴力引起的故意杀人案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果丽英的刑事责任。该观点认为,果丽英杀人虽然是因家庭暴力引起,但这些因素不能阻却故意杀人行为。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四种措施97587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四种措施 李明舜 家庭暴力的存在由来已久。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远离公众的视线,加之社会长期将其视为家务纠纷,使得家庭暴力问题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和解决。直到20世纪70年代,人们才开始从理论和实践上关注家庭暴力问题,家庭暴力问题亦随之纳入公众视野,成为了一个引起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需要采取的措施也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目前我们国家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应采取以下四种措施: 采取立法措施,形成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我国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规定始于地方性立法。2000年3月,湖南省出台的全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湖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开启了家庭暴力问题进入法律领域的大门。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问题,从此家庭暴力这一概念正式成为了一个法律概念。2005年8月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则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定,并对婚姻法的规定有所突破。法律的上述规定,虽然在表明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谴责态度和为制裁家庭暴力行为提供了一

定的法律依据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仍存在很多不足,例如:没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法律中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具体,各法律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等。因此,目前一个迫切的任务就是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并以此为主体,形成以宪法为根据,以反家庭暴力法为主体,包括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在内的法律体系。在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时,应当明确反家庭暴力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家庭暴力的概念,政府特别是政府各职能部门干预家庭暴力的具体职责,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和措施,社区组织在干预家庭暴力方面的责任等等。当然在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也是非常必要的。在这方面,河北省于2004年制定的《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就具有典型意义。 采取行政措施,强化政府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职责。各级政府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极其重要的职责,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应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各部门有责任结合自身的具体 职能,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以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预:一是采取组织措施,明确义务(责任)主体。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在政府采取的各种措施中,采取组织措施无疑是重要的,因为徒法不能自行,为了将

家庭暴力书面告诫制度知识宣传

家庭暴力书面告诫制度知识宣传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书面告诫制度 指在情节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家庭暴力案件中,公安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督促加害人改正而作出的行政指导。 二、家庭暴力书面告诫对象 家庭暴力情节轻微,尚不够治安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对施暴人予以口头告诫;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施暴人予以书面告诫: (一)对十四周岁以下儿童、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的; (二)对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 (三)对罹患严重疾病并在治疗期间的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实施家庭暴力,经教育仍屡犯不改的。 公安机关作出书面告诫的,应当制作当事人询问笔录,查明当事人身份、基本违法事实,并收集、保存相关证据,做到证据确实、充分。 三、家庭暴力告诫书送达方式 应向施暴人当场宣读告诫内容,经施暴人在家庭暴力告诫书上签字捺印,即视为当场送达。 施暴人拒绝签收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公安机关可以邀请基层组织代表作为见证人,说明情况,由民警、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或将家庭暴力告诫书送达施暴者的日常住所,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四、家庭暴力书面告诫制度的作用。

一是对施暴者的警告,制止家庭暴力的继续发生和恶化;二是作为家庭暴力为原因提出离婚的证据,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一方当事人可以家庭暴力告诫书作为主张对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 证据。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成立的,对受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等主张,依法应予支持。三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因家庭暴力导致人身伤害等刑事案件时,受害人提出施暴人曾实施过家庭暴力行为的,经核实公安机关曾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可以视为处理该案的酌定从重情节。

家庭暴力案例一

家庭暴力案例(一) 近年来,新达街道办事处妇联联合司法局受理的家庭暴力投诉案件共15起,而且有些案件施暴情节比较严重,已危害到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下面将一起典型家庭暴力案例作一粗浅分析,并对今后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提出新方案。 一、家庭暴力典型个案 2007年底,我们接待了一名受丈夫欺凌毒打长达41年之久,现已57岁的老年妇女。自结婚以来,老人经常遭受其丈夫无理殴打,多次被毒打成轻微伤、轻伤,最严重的一次,左腿被打成骨折,花了3万多元治疗费,还落下残疾。而后,又因一小事将其耳膜打破。 老人到妇联上访时,杵着拐杖,拖着跛腿,满身伤痕累累。接访后,我们仔细听完老人的哭诉,掌握到第一手基本情况。鉴于受害人遭受的伤害程度大、时间长等因素,加之其夫是文盲和法盲,我们将此案作为了典型家庭暴力案件办理。先对老人进行心理安抚,讲解有关妇女维权的法律知识;而后,通过社区司法所调解;我们通过近一个月的耐心细致劝说,男方终于同意不再对老人施暴。法庭上,男方对自己的行为终于有所悔悟,认识到女人不是男人的附属物,夫妻之间地位平等,应相互尊重、体贴,并虚心的承认错误。最后,在司法所和妇联的劝导下双方和解,夫妻二人都比较满意。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上述家庭暴力事件只是我众多案例中的一个典型。当前,家庭暴力仍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产生原因较为复杂,既有个人原因,也有社会原因。 1、历史方面。受封建传统观念影响,相当数量受害妇女还存在男尊女卑、夫权等观念,认为自己完全附属于丈夫,甘于逆来顺受、委曲求全,因此,助长了施暴行为。 2、经济方面。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家庭分工模式,导致部分妇女经济不独立,没有经济地位,特别是农村妇女、城镇下岗妇女,在经济上的巨大依附性,迫使其长期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 3、思想方面。在社会转型期,部分男性受各种腐朽思想影响,贪图享受,片面追求金钱和美色,家庭责任感缺失,由此导致的家庭暴力就成为达到离婚的重要手段。 4、素质方面。部分女性不同程度存在文化低,性情过于软弱,法制观念淡薄等问题,不知如何寻求法律保护,缺乏自我保护能力。 5、社会方面。社会控制乏力是导致家庭暴力升级的重要原因,表现为调解家庭矛盾、家庭纠纷的社会调节机制不健全。 三、家庭暴力的特点 家庭暴力发生于家庭内部,受种种因素影响,受害者往往不愿公开,加之公众的漠视和司法部门的介入不够,使家庭暴力比其它暴力更具隐蔽性、复杂性和持久性。 1、家庭性。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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