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使用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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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区餐饮服务单位

食品添加剂使用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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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临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临港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一、禁止采购使用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食品添加剂。

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不得凭经验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三、采购食品添加剂必须向供应商索取有效合法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产品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并登记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四、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应有中文标签或说明书,必须索取进口检验合格证明。

五、应建立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台帐,如实查验和记录食品添加剂包装是否完整,标签是否标注“食品添加剂”以及生产厂名、厂址、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限、规格、生产许可证号、质量标准等。

六、不得为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七、食品添加剂使用完毕,应及时将食品添加剂放入密闭容器中包装,防止吸潮变质。

临港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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