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建议

关于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建议
关于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建议

关于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建议

目前中小企业已占到我区企业总数的80%以上,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中小企业在繁荣经济、推动创新、增加就业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由于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中小企业发展受到各方面的制约,特别是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越来越突出。许多极具成长性的中小企业,特别是一些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小企业,因为融资能力不足、外部支持欠缺,而受困于资金难题,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当前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原因分析

(一)中小企业自身因素。一是中小企业自身财务制度不健全,信息不对称,难以控制信贷风险。大部分中小企业没有建立起完整的财务制度,缺乏足够的经财务审计部门承认的财务报表和良好连续的经营业绩,故银行不敢轻易提供信贷支持。二是中小企业缺少足够的抵押资产,担保困难。银行在商业化经营和资产负债管理制度的约束下,为了降低贷款风险一般要求贷款企业提供连带担保或财产抵押,尤其对中小企业申请贷款的条件则更为严格。

(二)外部环境制约因素。一是现行金融体制的国有商业银行垄断程度过高,不利于开展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活动,国家也没有建立起专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导致中小企业贷

款无门。二是政府对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够。证券市场的进入门槛高,绝大部分中小企业无法进入其中融资。加之我国基金组织以及其他融资公司还处于初建阶段,其他融资渠道也没有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有效机会。而政府在建立为中小企业的贷款进行担保、保险以及提供财政补贴上扶持力度远远不够。三是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理念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银行金融机构在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过程中,自觉不自觉地在“抓大放小”的影响下走向了“扶大冷小”。四是信用担保制度不健全,抵押担保难落实。为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各金融机普遍实行资产抵押担保贷款制度。由于中小企业关系简单,一般没有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为其解决担保问题。

二、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建议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不单纯是金融部门的工作,而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构建全新的信贷管理理念、积极推动企业信用评级、加快融资性中间业务品种开发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建议:

1、由政府牵头,搭建企业间的互融联保平台。企业与企业之间,由于产品的不同,商业模式的差异,经常会出现资金需求在时间上的差异:一些企业的资金需求旺季,可能是另一些企业的资金使用淡季,处于资金使用淡季的企业,会出现暂时性的资金富余。这些富余资金,通常存入商业银行,而银行却不能利用这部分资金直接向其它企业放贷,导致一部分闲散

资金沉淀于银行。建议由政府部门牵头组建信托公司,以信托和委托贷款的方式,向有资金需求的企业提供信托融资或委托贷款融资,从而实现企业间的相互融资。政府部门还可以牵线建立企业联保互保机制,在企业间建立起相互担保的融资平台,解决企业在银行融资抵押不足、担保困难的问题,从而实现企业间的自救与互救。

2、组建有政府背景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融资担保机构。在目前的金融体系中,虽有一些担保公司存在,但这些公司以收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其担保费率一般中小企业根本无法承受。为此建议由国资公司牵头,组建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将一些有收益、非公共福利性质的国有资产纳入担保体系,同时吸纳一定的民间资本进入,以提升担保机构的担保实力。将这类担保机构的经营目标定义为保本微利,功能定义为向属地纳税大户、行业龙头企业、具有较好成长性的企业以及招商引资优势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3、发挥地方性金融机构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融资作用。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战略的城市化和国际化,导致这些大型金融机构对地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融资意愿不强,且融资门槛过高,一般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在国有商业银行融资相当困难,且手续十分繁杂,办妥一项融资业务往往需要三个月甚至半年的时间,不能有效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要。建议政府从政策上支持引导地方金融机构,扩大对地方中小企业、民

营企业的融资,其引导政策可以从适当减轻税负、提高中小企业融资风险容忍度等方面着手。

4、允许企业吸纳社会资金解决自有资金不足问题。在企业自有资金严重不足、金融机构支持力度不够、社会融资渠道不畅的情况下,许多企业通过自行集资、个人借款和民间借贷等方式,吸纳了大量的民间资本进入企业生产与经营。这类融资方式因为不够规范,导致资金使用成本提高,出资人出资风险加大,既不利于企业发展,也为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建议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对此类社会融资方式进行规范,使之从“地下”走向“地上”。方法上可以采用必须经政府相关部门先行批准,限定社会筹资额度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利率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多少倍等方式予以规范。在此前提下,其融资利息允许企业税前列支并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如此运作,既可解决企业融资渠道不畅问题,还可让无序筹资和非法集资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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