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讲解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讲解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讲解

裁判要点

1.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因违反校规、校纪而拒绝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受教育者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高等学校依据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校规、校纪,对受教育者作出退学处理等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高等学校对因违反校规、校纪的受教育者作出影响其基本权利的决定时,应当允许其申辩并在决定作出后及时送达,否则视为违反法定程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

基本案情

原告田永于1994年9月考取北京科技大学,取得本科生的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电磁学课程的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考试中,去上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其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严肃考场纪律的指示精神,于1994年制定了校发(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简称第068号通知)。该通知规定,凡考试作弊的学生一律按退学处理,取消学籍。被告据此于1996年3月5日认定田永的行为属作弊行为,并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同年4月10日,被告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退学处理决定和变更学籍的通知未直接向田永宣布、送达,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以该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1996年9月,被告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之后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由其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

语言成绩合格证书。被告对原告在该校的四年学习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为全班第九名的事实无争议。

1998年6月,田永所在院系向被告报送田永所在班级授予学士学位表时,被告有关部门以田永已按退学处理、不具备北京科技大学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书,进而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田永的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所在院系认为原告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但由于当时原告因毕业问题正在与学校交涉,故暂时未在授予学位表中签字,待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被告因此

未将原告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名单交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因被告的部分教师为田永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5月18

日致函被告,认为被告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同年6

月10日,被告复查后,仍然坚持原结论。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4日作出(1998)海行初字第00142号行政判决:一、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二、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组织本校有关院、系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三、北京科技大学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有关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四、驳回田永的其他诉讼请求。北京科技大学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26日作出(1999)一中行终字第7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有进行学籍管理、奖励或处分的权力,有代表国家对受教育者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职责。高等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属于教育行政管理关系,受教育者对高等学校涉及受教育者基本权利的管理行为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高等学校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

高等学校依法具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有权制定校纪、校规,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分,但是其制定的校纪、校规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原告在补考中随身携带纸条的行为属于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被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其对原告作出退学处理决定所依据的该校制定的第068号通知,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法定退学条件相抵触,故被告所作退学处理决定违法。

退学处理决定涉及原告的受教育权利,为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从正当程序原则出发,被告应将此决定向当事人送达、宣布,允许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而被告既未依此原则处理,也未实际给原告办理注销学籍、迁移户籍、档案等手续。被告于1996年9月为原告补办学生证并注册的事实行为,应视为被告改变了对原告所作的按退学处理的决定,恢复了原告的学籍。被告又安排原告修满四年学业,参加考核、实习及毕业设计并通过论文答辩等。上述一系列行为虽系被告及其所属院系的部分教师具体实施,但因他们均属职务行为,故被告应承担上述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国家实行学历证书制度,被告作为国家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对取得普通高

等学校学籍、接受正规教育、学习结束达到一定水平和要求的受教育者,应当为其颁发相应的学业证明,以承认该学生具有的相当学历。原告符合上述高等学校毕业生的条件,被告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为原告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证书是评价个人学术水平的尺度。被告作为国家授权的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依法定程序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法定程序要求,被告首先应组织有关院系审核原告的毕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确定原告是否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是否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再决定是否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学位评定委员会方可依名单审查通过后,由被告对原告授予学士学位。

责任编辑:王小磊

行政诉讼第一案: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

来源:时间:2012-8-6 浏览次数:3379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被誉为是中国行政法学第一案。它的意义不但在于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也在于法院对本案实体问题的判决理由。就前者来说,法院把司法审查的触角首次伸向学校的教育管理领域,对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行政法调整范围的扩展,具有深远意义。

【案情简介】

田永是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无机专

业1994级学生。1996年2月29日,田永参加电磁学补考。

当时,田永没有把口袋里抄有公式的纸片放回书包。考试进行了约1个小时后,田永想上卫生间,请示监考老师,监考老师同意其去卫生间。田永走出教室回首掩门时,纸片从裤子口袋掉下来。等田永返回教室,监考老师问纸条是否是他的,田永看后,承认是自己的。监考老师随即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让其离开教室,然后根据学校要求立即上报教务处。

3月1日至4日,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田永的班主任和辅导员对事情的经过和细节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后认为,田永的行为属于违反考场纪律,尚不构成作弊行为,并拟成书面材料,准备上报学校。3月4日,两位监考老师也出具了证明:“在令田永离开考场之前,并未发现他查看这张纸条,实际上纸条中也查不到考题可以直接套用的公式。从一小时内完成的卷面情况看,成绩是50分,继续做下去,是完全可能及格的,这表明该考生在考试前做了认真的复习准备。”但3月5日,在这些情况未及上报学校之前,学校依据本校1994年制定的《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068号通知”),以“期末考试工作简报”的形式发出通报,对田永的行为按作弊处理,决定给予退学处分,通报张贴在学校布告栏内。此前,田永曾两次就此事写了检讨书,并通过辅导员上报学校。

物理化学系在得知学校对田永的处理情况后,于3月7日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田永一事,并向学校领导递交了系

里对田永的处理意见:“经查实,田永同学是将与考题内容无关的纸条放在了身上,情况应属违反考场纪律而不属考试作弊。该生平时学习努力,为人正派,同学关系好,学习成绩名列前茅,是个很有培养前途的学生。鉴于以上情况,经我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建议给田永同学通报批评处分。”3月10日,田永的班主任和辅导员也向学校递交了证明材料。但学校收到以上两份材料后,始终未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4月10日,学校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该通知未直接送达田永。

在以后的两个学年里,物理化学系仍按正常手续为田永办理了学籍注册(其中,1996年3月,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田永所交的各种学习费用,系里如数上交给了学校。学校亦照常向田永发放了学生津贴。此间,田永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了正常学习及义务献血等校公益活动。至毕业时,田永四年考试成绩平均排名全班第9,毕业论文答辩得了91分,其论文被评为优秀毕业论文。

1998年3月18日,学校教务处通知物理化学系,要求他们为田永办理退学手续。4月9日,物理化学系包括14

名教授、7名博士生导师、9名副教授、2名高工在内的35名教师联名上书校领导并致函原国家教委,希望有关领导能够认真考虑他们的意见,更改对田永所作的退学处分。4月

22日,应用科学学院分党委、院行政领导向学校上书,认为根据监考老师的证明及从田永同学在考场的表现看,把田永同学作为“考试作弊”处理,显得证据不够充分,学校对田永同学的处理决定应属处理过重。此间,物理化学系无机专业94级100多名学生也两次联名向学校领导呼吁尽快改正对田永的过重处分。5月上旬,物理化学系领导及田永的班主任找到原国家教委寻求帮助。5月18日原国家教委学生司以双联函致北京科技大学,明确表示,对田永处理过重,请学校复审后回复教委。6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复查后,仍然坚持原结论。

1998年6月,北京科技大学以田永已按退学处理,不具备北京科技大学学籍为由,未向其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随后的毕业派遣表格上也没有田永的名字。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于1998年10月5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书,把北京科技大学推上了被告席。

【诉讼过程】

1998年10月19日,海淀法院行政庭正式立案受理此案。1999年2月5日,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在法庭上诉称:1996年2月29日,其参加电磁学补考时,无意将写有公式的纸条带到考场,在考试时未查看。

中途其上卫生间时掉出,被监考老师发现。学校错误地认为其考试作弊,并作出退学决定。但该决定并没有正式通知本人,学校及相关部门也未按此决定执行。1996年9月学校为其补办了丢失的学生证,使其一直正常参加学习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重修了电磁学课程,并经考试合格,同时还参加了学校组织的英语及计算机等级考试,获得了相应的证书;又按学校计划参加了毕业实习设计、论文答辩,学校按照标准发放了毕业设计费;还参加了学校组织动员的义务献血活动。其按规定向学校交纳教育费用、注册学籍,在学校学习期间,完成了被告制定的教学计划,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的要求。然而,1998年6月临近毕业时,学校才通知原告所在的系,以原告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给原告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被告应当履行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法定职责。

原告因此请求判令被告:一、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二、及时有效地为其办理毕业派遣手续;三、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四、在校报上公开向其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

五、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则辩称:本校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严肃考场纪律的

指示精神制定的“068号通知”中规定,凡考试作弊的学生一律按退学处理,取消学籍。1996年2月29日,原告在电磁学课程的补考过程中,因夹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并当即停止原告的考试。学校根据“068号通知”的规定,于1996年3月5日在学校的“期末考试工作简报”中通报了原告考试作弊一事,并决定对原告按退学处理,之后向校内有关部门发送了对原告按退学处理的九联单,通知各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通过校内信箱向原告所在的学院送去了九联单中属于原告本人的一联,至此原告的学籍已被取消。但由于原告本人不配合办理有关手续,学校的一些部门工作不到位,部分教职工不了解情况等原因,造成原告在退学后仍继续留在学校学习的事实。但是,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教师默许原告继续留在校内学习的行为,不能代表本校意志,也不表明原告的学籍已经恢复。原告已经不具备学籍,也就不具备高等院校大学生的毕业条件,被告不给原告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是正确的。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田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卫生间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3条第5

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并根据该通知第1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并于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校以该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北京科技大学对以上事实没有争议。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部分教师曾经为原告田永的学籍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5月18日致函北京科技大学,认为该校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同年6月10日,北京科技大学复查后,仍然坚持原处理结论。

在公开庭审活动中,法院对被告及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

了质证。其中,法院在审查被告提交的证据中,认为唐有兰等教师的证言、考试成绩单、1998届学生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审批表、学生登记卡、学生档案登记单、学校保卫处户口办公室书证、学籍变动通知单第四联及第五联、无机94班级人数统计单等书证是被告在诉讼期间未经法院同意自行调取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不应作为本案的事实证据。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有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力,有代表国家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职责。受教育者在经过考试合格被教育者录取后,即享有该校的学籍,取得了在学校学习的资格。教育者在对受教育者实施管理中,虽然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案原告在补考中随身携带纸条的行为属于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被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其依本校制定的“068号通知”的有关内容对原告作退学处理,直接与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9条规定的法定退学条件相抵触,而且退学处理的决定涉及原告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原则出发,被告应将此决定直接向本人送达、宣布,允许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而被告既未依此原则处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也未实际给原告办理注销学籍、迁移户籍、档案等手续。原告在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虽因丢失学生

证未能注册,但被告1996年9月又为其补办了学生证并注册的事实行为,应视为被告改变了其对原告所作的“按退学处理”的决定,恢复了原告的学籍。被告又安排原告修满4年学业,参加考核、实习及作毕业设计并通过论文答辩。上述一系列工作虽系被告及其所属院、系的部分教师具体实施,但因他们均是在被告领导下完成的职务工作,因此被告应承担上述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被告作为国家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对取得普通高等学校学籍、接受正规教育、学习结束达到一定水平和要求的受教育者,应当为其颁发相应的学业证明,以承认该学生具有的相当学历。原告符合上述高等学校毕业生的条件,被告应当依《教育法》第28条第1款第5项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5条的规定,为原告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证书是评价个人学术水平的尺度。被告作为国家授权的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依法定程序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依《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4条、第5条、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法定程序要求,被告应首先组织有关院、系审核原告的毕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确定原告是否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是否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再决定是否向学

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学位评定委员会方可依名单审查通过后,由被告对原告授予学士学位。

关于高等学校的毕业生派遣问题,国家实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按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就业计划,签发本地区内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9条的规定,教育者在办理毕业生就业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是将取得毕业资格的大学毕业生的有关毕业分配资料上报其所在地的高校行政主管部门,以供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和颁发毕业派遣证。原告取得大学毕业生资格后,被告理应按上述程序履行其职责。

虽然原告因被告的行为未能按时办理毕业手续,致使原告失去与同学同期获得就业的机会,可能失去取得一定劳动收入。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国家赔偿的范围应当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的实际损害。本案被告拒绝颁发证书的行为,未对原告形成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实际损害。且国家目前对于大学生毕业分配实行双向选择的就业政策,原告以被告未按时颁发毕业证书致使其既得利益造成损害的主张不成立,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对原告作出退学决定虽然没有法律依据,但原告在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携带与考试有关纸条的事实客观存在。被告依此事实认定原告违纪,未对其名誉权造成实际损

害。因此,对于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并在校报上为其恢复名誉的诉讼主张,法院未予支持。

1999年2月14日,海淀法院依照《教育法》第21条、第22条、第28条第1款第5项,《学位条例》第4条,《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3条、第4条、第5条、第18条第3项,《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及《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3项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2条、第35条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9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驳回原告田永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北京科技大学不服,在上诉期内最后一天以田永已被取消学籍,原判认定北京科技大学改变了对田永的处理决定,恢复了田永学籍的事实认定错误;北京科技大学依法制定的校规、校纪及依据该校规、校纪对所属学生作出处理属于其办学的自主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以及北京科技大学提交的从教学档案中提取的有关证据不应属于违法取证,法院应予采信等理由向北京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决撤销原判,驳回田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在经过书面审理后,于1999年4月26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二审法院判决中称,北京科技大学认为田永已不具备北京科技大学学籍,没有事实根据,故不予采纳。学校有权制定校规、校纪,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因此而引起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诉讼争点】

诉讼争点集中在田永是否具有学籍这个问题上。具体又有三个方面:一是田永行为的性质是违反考场纪律还是作弊;二是对田永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是否合法、合理;三是学校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后田永继续留在学校学习的事实是

否等于学校默认保留其学籍或恢复了其学籍。原告田永的律师认为,田永在补考中将复习时需要强化记忆的公式留在身上,固然违反了考场纪律,但并不构成作弊。因为,监考老师并未发现原告有偷看行为,纸条上的公式也与考试内容无关,原告的行为至多是违反考场规定。退一步讲,即使这种行为可以认定为作弊,也不能不分情节轻重,直接令其退学。何况,随后的两年中,田永继续以该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这一事实,等于默认保留其学籍。被告则称,学校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严格考场纪律的指示精神,制定的“068号通知”规定,凡考试作弊的学生一律按退

学处理,取消学籍。田永在考试中夹带纸条属于一种作弊行为,学校决定对其按退学处理,并通知有关部门及田永办理有关手续,学校的一些部门工作不到位,部分教职工不了解情况等原因,致使田永在退学后继续留在学校学习。但学校某些部门及老师的默许并不代表学校,也不表明恢复了原告的学籍。

课堂笔记: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的法律思考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的法律思考一、案情简介。 1998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理了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该案的受理和最终判决在理论界引起了广泛关注和深入探讨。案件原告田永是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1996 年2 月参加电磁学的课程补考时,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纸条掉了出来,被跟随的监考老师发现,虽然没抓到正在抄袭的直接证据,但监考老师还是按考场纪律,将其考卷以零分计算。北京科技大学根据该校“068号”文件《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第3条第5项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并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修完了四年的本科课程,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临近毕业时,北京科技大学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 业证、学位证。原告田永认为被告行为违法,侵犯了其基本权利,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决定。 一审受理案件的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应向原告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并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与此同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还应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二审法院驳回了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二、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 1.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该条可以体现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事实上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行政主体的内涵和外延。二是受行政主体的行为侵害的权益的性质。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原则上凡是行政主体的行为侵犯了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相对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里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均是在广义上使用的,也就是说只要经济、社会权利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内容的,就可以纳入司法保护的范围。所以真正决定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另一因素:行政主体的内涵和外延。那么,北京科技大学是否具备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资格(即行政主体资格)就成为本案的一大焦点。 2.田永案件中,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原告田永考试作弊被抓后,对其作出了学籍开除处分的决定,但高校在之后没有直接、及时地向原告田永宣布决定,没有听取其申辩,也没有给他办理相关手续。而行政法中的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决策做出前告知相对人理由和根据;在决定中听取权利受影响者的陈述和申辩;在送达时告知权利受影响者维权的合法途径和方法。通过程序而作出的决定应当是在当事人参与的基础上经过理性对话、充分论证以及逻辑上的前后一致的结果。因此,北京科技大学开除田永是否遵守了正当程序原则是解决本案问题的争议之一。 3.北京科技大学作出开除田永决定后,其行政行为没有实质性实施,田永

北科大研究生计算方法作业

计算方法 姓名: 学号: 班级: 指导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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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1 1、分别用不动点迭代与Newton 法求解方程 -+=x 2x e 30的正根与负根。 解: (1)不动点迭代 a.原理: 将 230x x e -+=变型为1()k k x g x +=进行迭代,直到为止 变型后为有两种形式:和 b.程序:初值为1 形式: x=zeros(100,1); tol=1; i=1; x(1)=1; whiletol>=10e-6; disp(x(i)) x(i+1)=log(2*x(i)+3); tol=abs(x(i+1)-x(i)); i=i+1; end disp(i-1); 形式: x=zeros(100,1); tol=1; i=1; x(1)=1; whiletol>=10e-6; disp(x(i)) x(i+1)=(exp(x(i))-3)/2; tol=abs(x(i+1)-x(i)); i=i+1; end disp(i-1); c.运行结果: 初值为1 (23) 1ln k x k x ++=6 110k k x x -+-<13 2 k x k e x +-= (23)1ln k x k x ++=132 k x k e x +-=

迭代次数:11 迭代次数:9 (2)Nexton法 a.原理: 令 () () 1' k k k k f x x x f x + =-得到迭代公式为: () 1 23 2 k k x k k k x x e x x e + -+ =- - b.程序:初值为0 x=zeros(100,1); tol=1; i=1; x(1)=0; whiletol>=10e-6; disp(x(i)) x(i+1)=x(i)-((2*x(i)-exp(x(i))+3)/(2-exp(x(i)))); tol=abs(x(i+1)-x(i)); i=i+1; end disp(i-1); 初值为1 x=zeros(100,1); tol=1; i=1; x(1)=1; whiletol>=10e-6; disp(x(i)) x(i+1)=x(i)-((2*x(i)-exp(x(i))+3)/(2-exp(x(i)))); tol=abs(x(i+1)-x(i)); i=i+1; end disp(i-1) a=x(i-1); b=2*a-exp(a)+3; disp(b); c.运行结果: 初值为0

北京科技大学自动控制理论2012 A

北京科技大学 2011--2012学年 第 二 学期 自动控制理论 试卷(A ) 院(系) 自动化 班级 学号 姓名 一、填空选择题(每空2分,共20分) 1、一阶系统11Ts 的调节时间s t = (5%误差)。 2、某单位反馈系统的开环脉冲传递函数为G(z),采样周期为T ,该系统的加速度误差系数K a = 。 3、PID 控制器的时域模型表达:( )。 4、对于离散系统,为了应用劳斯判据判断稳定性,必须引入一种从z 域到w 域的线性变换,写出此变换的表达式 。 5、附加 可改善系统的稳定性(A 、开环零点,B 、闭环零点)。 6、线性系统的传递函数与 有关(A 、输入,B 、系统的结构和参数,C 、初始状态)。 7、开环对数幅频特性的低频段反映了系统的 (A 、稳定性, B 、动态特性, C 、稳态误差, D 、抑制噪声能力) 。 8、最小相位系统一定是稳定的 (A.正确, B.错误) 。 9、180度根轨迹图是闭环系统特征方程的根(闭环极点)随开环传 装 订 线 内 不 得 答 题 自 觉 遵 守 考 试 规 则,诚 信 考 试,绝 不 作 弊

递函数中的某个参数由0变化到-∞时在s平面上留下的轨迹。(A.正确,B.错误) 。 10、以下几幅图是二阶系统的相平面图,请问那幅图存在稳定的奇点 。 (A) (B) (C) (D) 二、(12分)利用梅森增益公式,求传递函数() () C s R s 和() () E s R s 。

三、(15分)已知某单位负反馈系统的开环传递函数10()(0.010.2)G s s s =+。试分析: (1)系统是否满足超调量%5%σ≤要求? (2)若不满足要求,可采用速度反馈进行改进,画出改进后系统的结构图,并确定速度反馈的参数; (3)求出改进后系统在输入信号()2r t t =作用下的稳态误差。 装 订 线 内 不 得 答 题 自 觉 遵 守 考 试 规 则,诚 信 考 试,绝 不 作 弊

播音主持专业

播音主持专业 中传、浙江传媒学院、南京艺术学院、成都理工大学、四川师范大学、武汉大学、重庆大学、四川音乐学院、吉林艺术学院、华中师范大学、沈阳音乐学院、武汉体育学院(专业方向是体育播音,要考的话就平常就要对体育方面的知识和新闻多了解一下)、河南大学、湖南大学、江西师范大学、云南艺术学院、陕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南昌大学、福建师范大学。 另外今年华中科技大学和湖北大学都新开了播音主持专业。 全国的 北京市播音主持专业院校招生简章 中国传媒大学北京电影学院中央戏剧学院中央美术学院北京大学 中央音乐学院中国音乐学院北京舞蹈学院中国戏曲学院清华大学美术学院中华女子学院解放军艺术学院北京服装学院中央民族大学北京师范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北京语言大学北京印刷学院北京联合大学 北京体育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交通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京工商大学北京理工大学首都体育学院北京邮电大学 北方工业大学中国矿业大学中国石油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城市学院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中国农业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物资学院香港大学中国农业大学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上海市播音主持专业院校招生简章 上海戏剧学院上海音乐学院上海体育学院复旦大学华东理工大学 同济大学东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 上海理工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上海大学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彬达学院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上海商学院上海建桥学院上海视觉艺术学院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同济大学同科学院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上海师范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上海师范大学数理学院 上海师范大学音乐学院上海师范大学美术学院 天津市播音主持专业院校招生简章 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天津科技大学天津工业大学天津理工大学 天津师范大学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天津商业大学天津财经大学天津体育学院天津音乐学院天津美术学院河北工业大学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天津天狮学院河北工业大学城市学院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 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天津财经大学珠海学院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重庆市播音主持专业院校招生简章 重庆大学重庆邮电大学重庆交通大学西南大学重庆师范大学 重庆文理学院长江师范学院四川外语学院四川美术学院重庆三峡学院 重庆科技学院重庆工商大学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西南大学育才学院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 四川外语学院重庆南方翻译学院重庆大学美视电影学院 河北省播音主持专业院校招生简章 河北大学河北工程大学石家庄经济学院河北理工大学河北科技大学

法学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行政诉讼案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19990426 【实施日期】 19990426 【章名】全文 原告:田永,男,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 委托代理人:马怀德,北京市大通——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雅申,北京市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 法定代表人:杨天钧,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锋,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委托代理人:李明英,北京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主任。 原告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我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参加学习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并且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然而在临近毕业时,被告才通知我所在的系,以我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给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被告的这种作法违背了法律规定。请求判令被告:一、为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二、及时有效地为我办理毕业派遣手续;三、赔偿我经济损失3000元;四、在校报上公开向我赔礼道歉,为我恢复名誉;五、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田永违反本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068号通知)中的规定,在补考过程中夹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本校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通知校内有关部门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给田永本人的通知,也已经通过校内信箱送达到田永所在的学院。至此,田永的学籍已被取消。由于田永不配合办理有关手续,校内的一些部门工作不到位,再加上部分教职工不了解情况等原因,造成田永在退学后仍能继续留在学校学习的事实。但是,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

北京科技大学有限元试题及答案

一 判断题(20分) (×)1. 节点的位置依赖于形态,而并不依赖于载荷的位置 (√)2. 对于高压电线的铁塔那样的框架结构的模型化处理使用梁单元 (×)3. 不能把梁单元、壳单元和实体单元混合在一起作成模型 (√)4. 四边形的平面单元尽可能作成接近正方形形状的单元 (×)5. 平面应变单元也好,平面应力单元也好,如果以单位厚来作模型化 处理的话会得到一样的答案 (×)6. 用有限元法不可以对运动的物体的结构进行静力分析 (√)7. 一般应力变化大的地方单元尺寸要划的小才好 (×)8. 所谓全约束只要将位移自由度约束住,而不必约束转动自由度 (√)9. 同一载荷作用下的结构,所给材料的弹性模量越大则变形值越小 (√)10一维变带宽存储通常比二维等带宽存储更节省存储量。 二、填空(20分) 1.平面应力问题与薄板弯曲问题的弹性体几何形状都是 薄板 ,但前者受力特点是: 平行于板面且沿厚度均布载荷作用 ,变形发生在板面内; 后者受力特点是: 垂直于板面 的力的作用,板将变成有弯有扭的曲面。 2.平面应力问题与平面应变问题都具有三个独立的应力分量: σx ,σy ,τxy ,三个独立的应变分量:εx ,εy ,γxy ,但对应的弹性体几何形状前者为 薄板 ,后者为 长柱体 。3.位移模式需反映 刚体位移 ,反映 常变形 ,满足 单元边界上位移连续 。 4.单元刚度矩阵的特点有:对称性 , 奇异性 ,还可按节点分块。 5.轴对称问题单元形状为:三角形或四边形截面的空间环形单元 ,由于轴对称的特性,任意一点变形只发生在子午面上,因此可以作为 二 维问题处理。 6.等参数单元指的是:描述位移和描述坐标采用相同的形函数形式。等参数单元优点是:可以采用高阶次位移模式,能够模拟复杂几何边界,方便单元刚度矩阵和等效节点载荷的积分运算。 7.有限单元法首先求出的解是 节点位移 ,单元应力可由它求得,其计算公式为 {}{} [][]e D B σδ=。(用符号表示即可) 8.一个空间块体单元的节点有 3 个节点位移: u ,v ,w 9.变形体基本变量有位移应变应力 基本方程 平衡方程 物理方程 几何方程 10.实现有限元分析标准化和规范化的载体就是单元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计算机作曲与音乐制作)培养方案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计算机作曲与音乐制作)培养方案 系主任:胡建华 系学术委员会主任:胡建华 一、业务培养目标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培养具备作曲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能够使用计算机完成音乐创作与制作,能在基层文艺单位、文化馆站、少年宫馆、中小学以及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等有关部门从事音乐创作、音乐制作、教学、辅导、培训等工作的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为进一步深造打下基础。 二、基本业务规格 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与音乐创作相关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接受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计算机作曲和音乐制作的基本训练,掌握其相应专业方向所涵盖的音乐作品创作与制作、音像录制、音乐教学、音乐文化普及和宣传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毕业生应获得并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 掌握计算机作曲技术,能够进行音乐创作和音乐制品的制作。 2. 掌握作曲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具有分析、批判的能力和讲授能力。 3. 能够对国内外最新的作曲技法进行分析和研究,能够不断更新、升级计算机软件,进行音乐产品的制 作。 4. 具有获取市场信息的能力,使音乐作品和制品适应社会需求,也具有超前的创新潜力。 5. 熟悉党和国家在文艺领域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6. 具有初步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具备创新创业意识。 授予学位:艺术学学士 学制:五年 主干学科:音乐与舞蹈、戏剧与影视 核心课程:作曲写作与计算机制作及和声、曲式、复调、配器等技术理论,中国音乐史、西 方音乐史、民族民间音乐、视唱练耳、钢琴等支撑性课程。

三、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计算机作曲与音乐制作)教学计划 见《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计算机作曲与音乐制作)教学计划》。 四、选修课程选课要求 1. 全院公共选修课程:应至少选修8 学分。“大创” 2 个学分可冲抵公共选修课学分,并纳入毕业资格审核。 2. 系内专业选修课程:在指定各学期的专业选修课程中,总计选修14 学分。 五、说明 1. 计算机作曲与音乐制作专业简介 该专业具备学科交叉性质,是将传统的作曲技术理论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紧密结合,将创作灵感、作曲技术在计算机上能瞬间呈现出实际音响,同时,可利用计算机对音乐作品进 行编创、改编、修正、重组,也可利用音源进行新的音色和各种节奏的组合,极大地丰富和开拓了音乐创作的技术手段和艺术视野,同时,利用音乐制录技术和设备完成音乐产品的制作,可以满足社会各个层面对音乐制品的需求,该专业具有社会需求的广阔市场,并随着电子科技的发展,还会开拓出更为新颖的电声音乐领域。 2. 关于素质培养 本专业面向全国招生。为基层培养应用型音乐专门人才是办学方向,使学生成为“一专多能” 的音乐创作人才是人才培养的标准。培养的学生不仅能从事音乐创作与制作,而且也具备进行音乐教学、辅导、指导和从事基层音乐活动的组织、策划和宣传等工作的能力,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学术意识和较为宽阔的音乐文化视野和品位,为进一步提高基层音乐文化生 活的质量和人文素质,进行创新型的工作储备一定的知识和能量。 3. 关于知识结构 本专业课程设置分为四个系列板块。 (1)人文社会科学知识:

中国·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

中国·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 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3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1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

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 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部分教师曾经为原告田永的学籍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5月18日致函北京科技大学,认为该校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同年6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复查后,仍然坚持原处理结论。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时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原告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

北京科技大学计算方法试题

《计算方法》2008试题与答案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20分) (1) 为了提高数值计算精度, 当正数x 充分大时, 应将)1ln(2--x x 改写为 _ln(x -______. (2) 3*x 的相对误差约是*x 的相对误差的_1/3____ 倍 (3).设?? ?? ? ?????---=283012251A ,则∞A =__13______.1A =___14_____ (4) 已知()p x 为二次多项式,满足(2)(2)3P f -=-=, (1)(1)1P f -=-=和 '(1)'(1)1P f -=-=,则()(2)(2)(2)(1)p x f a x b x x =-+++++,这里 a = -2 , b = 3 。 (5) 设32()4321f x x x x =+++,则差商[]3 ,2 ,1 ,0f =__4__[]0, 1, 2, 3, 4f =_0_. (6)n 个求积节点的求积公式的代数精确度最高为_21n -_____次. (7) 求解初值问题1)0(),(50'=+-=y x y y 时,若用改进欧拉方法的绝对稳定域中步长h 不 超过.0.04 二、(10分)用Newton 法求方程2ln =-x x 在区间) ,2(∞内的根, 取03x =, 要求 8110k k k x x x -+-<,计算过程中数值保留8位有效数字。 解 此方程在区间(2, )∞内只有一个根s ,而且在区间(2,4)内。设 ()ln 2f x x x =-- 则 ' 1()1f x x =- , '' 21()f x x = Newton 法迭代公式为 1ln 2(1ln )11/1 k k k k k k k k x x x x x x x x +--+=- =--, (5分)

北科大考研复试班-北京科技大学自动化学院控制科学与工程考研复试经验分享

北科大考研复试班-北京科技大学自动化学院控制科学与工程考研复 试经验分享 北京科技大学于1952年由天津大学(原北洋大学)、清华大学等6所国内著名大学的矿冶系科组建而成,现已发展成为以工为主,工、理、管、文、经、法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是全国首批正式成立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之一。1997年5月,学校首批进入国家“211工程”建设高校行列。2006年,学校成为首批“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项目试点高校。2014年,学校牵头的,以北京科技大学、东北大学为核心高校的“钢铁共性技术协同创新中心”成功入选国家“2011计划”。2017年,学校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2018年,学校获批国防科工局、教育部共建高校。 学校由土木与资源工程学院、冶金与生态工程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机械工程学院、能源与环境工程学院、自动化学院、计算机与通信工程学院、数理学院、化学与生物工程学院、东凌经济管理学院、文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外国语学院、高等工程师学院,以及研究生院、体育部、管庄校区、天津学院、延庆分校组成。现有20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30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79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37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另有MBA(含EMBA)、MPA、法律硕士、会计硕士、翻译硕士、社会工作、文物与博物馆和工程硕士等8个专业学位授权点,16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50个本科专业。学校冶金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矿业工程、科学技术史4个全国一级重点学科学术水平蜚声中外(2017年进入国家世界一流学科建设行列;在第四轮学科评估,冶金工程、科学技术史获评A+,材料科学与工程获评A),安全科学与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动力工程与工程热物理、机械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土木工程、化学、外国语言文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马克思主义理论等一批学科具有雄厚实力,力学、物理学、数学、信息与通信工程、仪器科学与技术、纳米材料器件、光电信息材料与器件等基础学科与交叉学科焕发出勃勃生机。 启道考研复试班根据历年辅导经验,编辑整理以下关于考研复试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广大复试学子有所帮助,提前预祝大家复试金榜题名! 专业介绍 控制科学与工程是研究控制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其工程应用的学科。控制科学以控制论、系统论、信息论为基础,研究各应用领域内的共性问题,即为了实现控制目标,应如何

课堂笔记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的法律思考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的法律思考 一、案情简介。 1998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理了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该案的受理和最终判决在理论界引起了广泛关注和深入探讨。案件原告田永是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1996年2月参加电磁学的课程补考时,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纸条掉了出来,被跟随的监考老师发现,虽然没抓到正在抄袭的直接证据,但监考老师还是按考场纪律,将其考卷以零分计算。北京科技大学根据该校“068号”文件《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第3条第5项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并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修完了四年的本科课程,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临近毕业时,北京科技大学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原告田永认为被告行为违法,侵犯了其基本权利,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决定。 一审受理案件的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应向原告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并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与此同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还应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二审法院驳回了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二、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 1.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该条可以体现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事实上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行政主体的内涵和外延。二是受行政主体的行为侵害的权益的性质。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原则上凡是行政主体的行为侵犯了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相对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里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均是在广义上使用的,也就是说只要经济、社会权利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内容的,就可以纳入司法保护的范围。所以真正决定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另一因素:行政主体的内涵和外延。那么,北京科技大学是否具备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资格(即行政主体资格)就成为本案的一大焦点。 2.田永案件中,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原告田永考试作弊被抓后,对其作出了学籍开除处分的决定,但高校在之后没有直接、及时地向原告田永宣布决定,没有听取其申辩,也没有给他办理相关手续。而行政法中的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决策做出前告知相对人理由和根据;在决定中听取权利受影响者的陈述和申辩;在送达时告知权利受影响者维权的合法途径和方法。通过程序而

北京科技大学材料成型自动控制基础书本重点 chenyang

材料成形自动控制理论基础总结版 1.自动控制是采用自动检测、信号调节、电动执行等自动化装置组成的闭环控制系统, 它使各种被控变量保持在所要求的给定值上。 2.过程自动化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由多个自动控制系统组合成的复杂过程控制系统。 3.生产过程实现自动化的目的是:保证生产过程安全稳定;维持工序质量,用有限资源制 造持久耐用的精美产品;在人力不能胜任的复杂快速工作场合中实现自动操作;把人从繁重枯燥的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不轻易受人的情绪和技术水平影响,按要求控制生产过程。 4.轧制生产过程的特点:(1)需要模型计算。(2)控制项目众多。(3)调节速度快。(4)参数之 间相互耦合影响。(5) 控制结果综合性强。 5.轧制过程技术现状:(1) 轧钢生产日益连续化。(2)轧制速度不断提高。(3)生产过程计算 机控制。(4) 产品质量和精度高标准交货。(5)操作者具有较高技术水平。 6.轧制自动化目前可以分为对过程的自动控制和对工艺过程的计算机系统控制两部分。 7.计算机控制内容又分为计算机配置方式、信息跟踪方式和动态在线控制算法以及分布 计算机通讯网络四大部分。 8.中国冶金自动化的发展:(1) 在基础控制方面,以PLC、DCS、工业控制计算机为代表的 计算机控制取代了常规模拟控制。(2)在控制算法上,重要回路控制一般采用PID算法。 (3)在电气传动方面,用于节能的交流变频技术普遍采用;国产大功率交直流传动装置在 轧线上得到成功应用。(4)在过程控制方面,计算机过程控制系统普及率有较大幅度提高。 9.自动控制是利用控制系统使被控对象或是生产过程自动按照预定的目标运转所进行的 控制活动。 10.开环控制系统:输出量不会返回影响过程的直接控制系统。 11.闭环控制系统:将输出量反馈回来影响输人量的控制系统,或称为反馈控制系统。 12.自动控制系统:如果将自动检测信号与设定值进行比较,得到与目标信号的偏差,再利 用运算控制器自动完成偏差信号调节和控制信号输出,最后由电动执行器完成调节任务,使偏差得到消除,就成为自动控制系统。 13.轧件厚度闭环自动控制系统:它是借助于测厚仪测出实际的轧出厚度,并转换成相应的 电压信号,然后将它与所要求的目标厚度相当的电压信号进行比较,得到与厚度偏差相当的偏差信号。偏差信号经放大器放大,控制可控桂导通角度,调节电动机通电时间,使压下螺丝向上或向下移动,从而使棍缝相应地改变。 14.复合控制系统:将开环和闭环系统合在一块进行控制的自动控制系统。 15.在机械运动系统中总是存在运动部件的惯性、与运动速度相关的摩擦阻力和工作负荷的 大小不同,因而在自动控制过程中,它们会不同程度地使得执行机构的动作不能及时地随着输人信号变化。 16.系统的暂态品质:调节过程的快慢,振荡次数,以及振荡时被控量与给定值之间的最 大误差。 17.控制系统静态是指被控制量不随时间变化的平衡状态,动态是指被控量随时间变化的不 平衡状态。 18.自动控制系统的性能质量要求:稳定性、准确性、快速性。

北京科技大学2004年《计算方法》试题及答案

北京科技大学2004年《计算方法》试题及答案 一、判断题(下列各题,你认为正确的,请在括号内打“√”,错的打“×”,每题2分,共12分) 1、任何近似值的绝对误差总是大于其相对误差 (×) 2、3步Adams 隐式法比4步Adams 显式法的绝对稳定性要好。 (√) 3、在任何情况下,求解线性方程组时,Sidel 迭代法总是优于Jacobi 迭代法。 (×) 4、设],[)(b a C x f n ∈,若0)() (≡x f n ,],[b a x ∈,则0],,,[10=n x x x f ,其中 ],[b a x i ∈,n i ,,1,0 = (√) 5、给定n 个数据点,则至多构照1-n 次最小二乘多项式 (√) 6、数值求积公式的代数精确度越高,计算结果越可靠。 (×) 二、填空题(1、2、3小题每空1分,其他题每空2分,共20分) 1、设A 是一个108?的矩阵,B 是一个5010?的矩阵,C 是一个150?的矩阵,D 是 一个801?的矩阵,根据矩阵乘法结合率,ABCD F =可按如下公式计算 (1)[]D BC A F )(= (2)[])(CD B A F = 则公式(1)效率更高,其计算量为1240flops 。 2、设数据21,x x 的相对误差限分别为05.0和005.0,那么两数之商 2 1 x x 的相对误差限为 =)( 2 1 x x r ε0.055。 3、 设?? ? ???-=1123A ,则=1A 4,=∞A 5,=F A 15,=)(A ρ4,=∞)(A cond 4。 4、计算3 a 的割线法迭代公式为2 1 121 113133 1 )()(------++++=---=k k k k k k k k k k k k k k k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5、求解初值问题???=-='0)0() exp(2y x y 的改进后的 Euler 公式为 )]exp()[exp(2 2 121++-+-+=n n n n x x h y y 。 6、将正定矩阵???? ??????--=201032124A 作T LL 分解,则=L ?????? ???????? -8134 22 102 1 002

可编程控制器原理及应用实验指导书2017版

自动化学院实验指导书系列 可编程控制器及应用 实验指导书 董冀媛编 北京科技大学自动化学院 控制科学与工程系 二○一一年九月

前言 本书是配合自动化专业本科生专业选修课《可编程控制器及应用》的课堂教学而设置的,目的是通过实验环节能够使学生掌握可编程控制器的基本原理和使用方法。本书共设置了六个实验,前两个实验的内容是电动机的启动与停止、正反转等基本的控制环节,目的是通过实验熟悉Step7软件和S7-300的基本编程指令以及电动机的基本控制环节。实验三到五是综合指令实验,目的是通过实验让学生掌握基于可编程控制器的控制系统的一般设计原则和步骤,为今后实际工作打下基础。 在本书的编写过程中,得到了孙昌国老师和王尚君老师的热忱帮助和指导,在此表示感谢。 由于作者水平有限,书中难免存在不足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编者 2015年9月29日 注:2017年10月添加实验六,模拟量输入模板的接线和模拟量数据采集一般的编程方法。 第2 页

目录 前言 (2) 实验一电动机的启动和停止控制 (5) 一、实验目的 (5) 二、实验内容 (5) 三、实验所用仪表及设备 (7) 四、实验步骤 (7) 五、思考题 (11) 六、实验报告要求 (11) 实验二电动机的正反转控制 (12) 一、实验目的 (12) 二、实验内容 (12) 三、实验所用仪表及设备 (13) 四、实验步骤 (13) 五、思考题 (15) 六、实验报告要求 (15) 实验三八层电梯的控制系统的设计 (16) 一、实验目的 (16) 二、实验内容 (16) 三、实验所用仪表及设备 (17) 四、实验步骤 (18) 五、思考题 (20) 六、实验报告要求 (20) 实验四物品分选系统设计 (22) 一、实验目的 (22) 二、实验内容 (22) 三、实验所用仪表及设备 (23) 四、实验步骤 (23) 五、思考题 (26) 六、实验报告要求 (26) 实验五十字路口交通灯控制 (27) 一、实验目的 (27) 二、实验内容 (27) 三、实验所用仪表及设备 (28) 四、实验步骤 (28) 五、思考题 (33) 六、实验报告要求 (33) 第3 页

北京科技大学 经费预算说明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编制说明 一、项目课题建议单位在申报项目课题时必须按照北京市科委的规定编制项目课题经费预算。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的编制应严格遵守目标相关、政策相符、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课题经费来源包括项目课题建议单位从各个渠道筹集的资金: 市科技经费:指北京市科委拨付的财政经费,包括科三费和科学事业费。 国家有关部委拨款:指除北京市科委以外的其它各级政府(如国家科技部、北京市计委、区科委等)为实施本项目课题拨付的财政经费。 项目依托单位匹配经费:指具有直接行政隶属的主管单位为实施本项目课题拨付的经费。 课题承担单位自筹经费:企业通过其它渠道筹措到的资金,如股东增资、历年的经营利润等。 银行贷款:指为实施本项目课题,项目课题建议单位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可以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处获得的贷款经费。 其它:指未列入以上各项的其它经费来源。 三、课题经费支出即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支出预算: 人员费用:指直接参加项目课题研究人员的工资性费用,包括专职人员费用及外聘人员费用。列入的人员要与项目课题任务书中参加的人员一致,其中:项目课题组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课题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国家资助的项目课题经费中重复列支。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课题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面委托外单位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发生试验外协费时,必须与协作单位签订合同书。 合作交流费: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需与国内外机构开展合作研究所发生的费用。发生合作费时,必须与合作机构签订相关的合同书。

北京科技大学材料成形自动控制基础复习要点

第一、二章 1.系统定义:由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的若干组成部分结合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1) 包含若干部分(2) 各个部分之间存在某种联系(3) 具有特定的功能。 控制对象:泛指任何被控物体(不含控制器)。 控制:使某个控制对象中一个或多个输出量随着时间的推移按照某种预期的方式进行变化。 实现:靠控制系统去完成。 开环系统:不存在稳定性问题,控制精度无法保证。 闭环系统:可实现高精度控制,但稳定性是系统设计的一个主要问题。 2.实现闭环控制的三个步骤一是对被控量(即实际轧出厚度或压下位置)的正确测量与及时报告;二是将实际测量的被控量与希望保持的给定值进行比较、PID计算和控制方向的判断;三是根据比较计算的结果,发出执行控制的命令,使被控量恢复到所希望保持的数值上。 闭环控制系统的基本组成和要求 (1)被控对象(2)被控量(3)干扰量(或叫扰动量)(4)自动检测装置(或叫自动检测环节) (5)给定量(或叫给定值)(6)比较环节(7)调节器(8)执行控制器 古典控制策略主要包括:PID控制、Smith控制和解耦控制。 古典控制策略的应用要满足下面几个条件:(1) 系统应为线性定常系统;(2)系统的数学模型应比较精确;(3) 系统的运行环境应比较稳定。 PID算法的特点 PID算法综合了系统动态过程中的过去、现在以及将来的信息 PID算法适应性好,有较强的鲁棒性 PID算法有一套完整的参数设计与整定方法 PID控制能获得较高的性价比 对PID算法的缺陷进行了许多改良 形成具有实用价值的复合控制策略 PID控制的显著缺点是不适于 具有大时滞的被控系统( G(s)e- s ) 变参数及变结构的被控系统 系统复杂、环境复杂、控制性能要求高的场合 3.PID控制完全依靠偏差信号调节会带来很大调节延迟。对偏差信号进行比例、积分和微分调节运算称为PID控制,它可以提高控制品质。这是将偏差放大或通过微分给与短时间的强烈输出,加快启动,减少死区。积分是将偏差累积起来,进行调整,达到消除静差的目的。减少比例放大或增加对象变动的阻尼可以减少震荡幅度,但也降低系统响应频率。 自适应控制 基本思想:在控制系统的闭环回路之外建立一个由参考模型和自适应机构组成的附加调节回路。系统用参考模型的输出代表系统的理想输出,当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生参数或特性的变化时,输出与期望输出之间的误差进入自适应机构,由自适应机构进行运算后,制订出改变控制器参数的策略,或对控制对象产生等效的附加控制,使输出与期望输出趋于一致。 变结构控制 变结构控制策略与其它控制策略的根本区别在于:控制器的结构是不固定的,可根据控制对象所处的状态改变。 神经网络控制的特点 (1)具有对大量信息的分布存贮能力和并行处理能力; (2)具有对多种形式信息(如图像、语音、数字等)的处理和利用能力; (3)具有很强的处理非线性问题的能力; (4)具有对不确定问题的自适应和自学习能力。 神经网络控制应用方式基本分为两类:单神经元和神经网络。 4.自动控制自动控制是采用自动检测、信号调节(包括数字调节器、计算机)、电动执行等自动化装置,组成的闭环控制系统,它使各种被控变量(如流量、温度、张力、轧机辊缝和轧机转速等)保持在所要求的给定值上。过程自动化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由多个自动控制系统组合的复杂过程控制系统。 5.自动控制目的生产过程实现自动化的目的是:提高工序质量,用有限资源,制造持久耐用的精美产品;在人力不能胜任的复杂快速工作场合中实现自动操作;把人从繁重枯燥的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不轻易受人的情绪和技术水平的影响,稳定工序质量。实现自动

行政法学作业答案——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

行政法学 研习作业 学院:公共管理学院 专业:行政管理 班级:二班 姓名:张梦临 学号: 20103330222

一、分析高校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是否属于“行政”行为? 根据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行奖励和处分。”学校虽然不是一级行政机关,但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享有相应的行政管理职权,成为行政主体,其依法享有学籍管理权,有权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处分。因此,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的退学处分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法有哪些基本原则?该案涉及到行政法的什么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1、合法行政原则;2合理行政原则;3诚信原则;4、程序正当原则;5、权责一致原则。 该案涉及到:程序正当原则和诚信原则。 北京科技大学的行政处罚行为严重违背了行政行为的正当程序,同时涉及到诚信原则。北京科技大学没有按照此原则办理,忽视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另一方面,北京科技大学在做出了退学处罚决定后,并未给田永办理过注销学籍,迁移户籍、档案等手续,并且为其补办了学生证并注册,这一事实是与该校当初的处罚决定相矛盾的。北京科技大学作为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没有充分注意到正当程序对行政行为的影响,和诚信原则的重要性。 三、司法机关能否介入高校纠纷案?应如何协调司法审查与高校自治之间的关系?(高校自治的范围与司法审查的限度如何?)司法机关有权介入高校教育纠纷,但应遵循一定限度才能协调司

法审查和大学自治之关系。 大学自治毕竟是大学发展的必要条件,司法审查介入教育纠纷应该建立在对大学自治尊重的基础上,一方面要坚持司法机关有权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进行司法审查,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行使介入权的时候,应当有一定合理限度,应当遵循有一定的限制原则。 1、用尽内部救济原则。个人寻求司法救济之前,首先应该运用内部救济手段。 2、区别对待原则。教育纠纷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法律仅能作为社会调控的一种手段。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高校和学生之间的纠纷区别对待,从重要性维度入手,既可以保障学生权利,又给大学管理留下自治的空间。 3、正当程序原则。法院对大学内部管理的合理性进行监督也存在一定的合理限度。法院的司法审查应局限于审查法律问题,而不应审查学术问题和学校内部管理的合理性问题,在这些问题上,法院应充分尊重高校的自由权和自治权。 四、高校应当如何对学生进行管理? 1、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理念 切实转变管理理念把人性化管理思想贯穿于学生工作全过程。首先要尊重学生。既要尊重其主体意识、又要尊重其情感世界。其次要关爱学生。不但要为学生提供的服务与便利、校同配套设施的建设等,也要从细节关爱学生本身及其情感。再次要树立服务意识。要强调服务的全方位和全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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