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链接的侵权问题

深度链接的侵权问题
深度链接的侵权问题

深度链接的侵权问题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深度链接这一现象在当今社会已是屡见不鲜,但是国家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中对于怎样判断深度链接的侵权构成,在确定侵权时如何把握公众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规定不明确。本文中,我们可以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对此加以评析。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深度链接侵权

伴随着网络空间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传播方式打破了传统传播模式的束缚,并正以一种崭新的网络传播模式呈现于我们面前。网络传播方式的无形性、难以追责性、瞬间性等特征使得传统著作权保护手段显得苍白无力,网络传播权的立法保护纷至沓来。笔者在以下的分析论述中着力说明对于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的保护及其保护程度,如何控制这一限度以达到在适当的范围内既能维护权利人利益又不至于阻碍信息对人类社会发展的推动,实现个人权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

一、网络信息传播权的相关概念

1、著作权中的网络信息传播权

现行的《著作权法》第10条有关著作权内容的第12项中第一次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2006年5月18日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第26条中对信息网络传播的概念作了进一步的阐明,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2、网络传播权在深度链接下的特点

深度链接与一般链接相对应。一般链接是指设链者在其网站或网页上直接显示被链接的地址,网络用户能够清楚地知道设链者的网站或网页同其他网站或网页建立了链接。

而深度链接则与此不同,设链者将被链接对象的网址“埋”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当中,网络用户一般很难发现其浏览的内容是从其他网站链接而来。网络用户在链接网站的一步一步地引导之下访问被链接网站,而访问的内容并不存入设链者的服务器上,只在服务器上暂时复制”,一经关机,内容也随之消失。深度链接有以下三个特点:

i网络连接实时化。用户浏览网站下载资料等必须是登陆网站时,一旦不与网络连接用户也无法获取资料。

adjust支持深度链接

adjust 支持深度链接 深度链接是一项便利的工具,可直接推动用户直接与您的应用互动。您可以将他们直接导向到您的应用,而不需要透过应用商店。当您把深度链接运用到广告或营销时,可能也想跟踪它是如何为您拓展效果。adjust 可以自动跟踪深度链接以及延迟深度链接,并有条件地将人们重新定向至应用商店或其他地方。对于接下来的所有设置选项,您可以创建任何所需的推广结构或任何其他跟踪参数,并与深度链接一并使用。如需其他有关推广结构及跟踪配置的详细信息,请参阅跟踪生成指南. Contents1 深度链接简介2 将深度链接添加到adjust 推广3 有条件的深度链接和後备4 延迟的深度链接5 再营销和深度链接6 跟踪深度链接再归因6.1 手动添加归因数据到深度链接7 使用深度链接和其他跟踪链接参数8 执行iOS 的通用链接( Universal Links ) 9 使用深度链接跟踪Safari Smart Banners10 已知问题和故障排除 1 深度链接简介深度链接是链接的一种类型,当点击或重新定向时,会将用户直接发送到您的应用,而不是到网站或应用商店。这些都内建到手机操作系统,例如iOS 或Android ,可以加入某些注册来为您的应用创建。

深度链接指定一个自定义的URL (网址)方案(iOS -请参看通用链接( Universal Links)) 或专门的URL (Android )。如果用户已安装了您的应用,点击深度链接将直接打开该应用,而不是先把用户带到应用商店。您可以使用深度链接来启动应用以及把用户带到应用内特定的网页。例如,您可以指定myapp:// 作为您自定义的URL ( 网址) 方案,然後经由深度链接传送各种类型的数据:myapp://product?id=650 这可以在您的应用中撷取,以开启ID” 650”商品的商品网页这些功能您可以自行崁入到您的应用,并与adjust 一起使用。2 将深度链接添加到adjust 推广如果您在您的应用中注册了深度链接,并想要使用它们,同时又要以adjust 跟踪用户的行为和采购,您可以简单地将深度链接添加到您跟踪链接的” deep_link ”参数。 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d511494246.html,/f0ob4r?deep_link=myapp:// 一般来说,您应该先将深度链接连接编码,在将其添加至跟踪链接上,以确保URL 安全。若您将未编码的深度链接添 加至跟踪链接,则数据可能会从跟踪链接和深度链接丢失。(其他有关如何添加参数到您的链接的信息,请参阅跟踪链接生成指南.)

浅析网络侵权

浅析网络侵权 【摘要】科技发展迅猛的今天,E时代模式已取代了传统的生活模式。网络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相应的新兴的违法侵权行为也逐渐显现出来。本文从网络侵权的特征开始展开剖析,对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以及如何防范网络侵权行为的问题展开思考与讨论,以飨读者。 【关键词】网络侵权;管辖;传统侵权;网络侵权防范 网络的出现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微博”“互联网”“淘宝”“E-mail”这一系列词汇已与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网络在提供我们方便与快捷的同时,其侵权行为呈多样化发展趋势,如对作品的非授权上传、下载;发表非法言论侵犯他人人格权;非法链接和搜索引擎等。 一、网络侵权的定义 网络侵权行为主要涉及财产权、名誉权、知识产权、隐私权等,虽然内容和形式各异,但有其共性,即在侵权的行为中更强调突出其“网络”的属性。 首先,结合现实中网络侵权案例的主体可知,网络侵权的主体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其次从侵权的手段和方法来看,网络侵权者通过网络技术手段并利用网络平台和环境,对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进行限制或侵害;最后,网络侵权行为同一般侵权行为一样也应该是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损害的危害后果,根据法律规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即使不存在主观过错,但根据法律的规定,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① 二、网络侵权的特征 (一)网络侵权具有开放和易于操作的特点 互联网是一个无限大的虚拟空间,网络得分散使侵权行为有多种渠道,其开放的平台更使得行为人只需敲打键盘、点击鼠标就可以实施侵权,如抄袭网络主页内容、网络侵害名誉权。 (二)主体的多元性和隐蔽性 首先任何人都可能成为网络侵权行为的主体,如计算机技术掌握人员或黑客通过技术手段侵犯他人权利;网民在网络上的过激言论;他人知识产权的复制下载等。对比传统侵权,网络服务者因没有履行应尽的监管义务也很有可能成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其次网络侵权行为主体的身份具有不确定性,即隐蔽性。 (三)网络侵权具有取证困难性和损害后果即使性

浅谈视频搜索网站深度链接行为的刑法规制

浅谈视频搜索网站深度链接行为的刑法规 制 随着我国网络视频行业的迅猛发展,搜索类视频网站盗链侵权问题日益突出。由于搜索类视频网站服务器上存储的不是具体影视作品,而是类似于种子的资源,即网络链接,对以网络深度链接方式进行的盗版侵权行为能否进行刑法评价、如何评价是一个刑法难题。 一、对视频网站深度链接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深度链接是设链网站对第三方网站中存储文件的直接链接,用户点击之后, 即可以在不脱离设链网站的情况下,在线打开第三方网站的视频文件,观看其影视作品。 (一)视频网站深度链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如果从技术及运作模式上分析,目前我国的视频网站深度链接侵权主要有如下两种模式: 一是直接侵权模式,即通过技术手段破解他人视频网站的保护措施,直接盗播他人的视频作品。如快播公司和百度公司均推出自己的影音播放器,这些播放器破解各正版视频网站的技术保护措施,通过搜索爬虫非法抓取他人视频信息,直接盗播他人网站内容。如已被判刑的https://www.360docs.net/doc/d511494246.html,和星际s电影负责人张某,为提高点击率以赢得更多广告费收入,分别使用百度影音客户端和快播公司QVOD播放软件抓取他人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600余部进行盗播。 二是以技术支持方式与众多小型盗版网站联合侵权模式,即通过技

术、流量、广告联盟分成以及推广费用支持,大型搜索类视频网站与上千家小型盗版网站结成利益联盟,形成一个庞大的盗版视频产业链。 (二)用刑法从根本上遏制侵权行为 由于搜索引擎身份以及网站服务器并未储存侵权作品而只提供链接资源等行为特点,每遇侵权诉讼以及版权主管机关的立案调查,搜索类盗链视频网站均借口避风港原则来规避责任。 虽然在2012年以后的几乎所有行政处罚及法律诉讼中,法院及主管行政机关均以红旗原则认定被诉视频网站深度链接行为构成侵权,但对其侵权行为的性质多界定为民事侵权,侵权行为的后果也多是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按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49条的规定,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时,对侵权行为的法定最高赔偿额为人民币50万元。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统计,该院判决的网络视频侵权案件平均赔偿额为人民币3万元;2013年11月,优酷土豆诉百度视频侵权案,原告方索赔人民币1.2亿元,法院判决赔偿49万元。虽然索赔数额与实际判决赔偿数额相差悬殊,但这已接近法院所能判处的法定赔偿的上限。 二、视频网站深度链接行为的刑法定性 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因此,如果视频网站的盗链侵权行为属于复制发行行为,对这种行为就应该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

图的深度优先遍历算法课程设计报告

合肥学院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 课程设计报告 2013~2014学年第二学期 课程数据结构与算法 课程设计名称图的深度优先遍历算法的实现 学生姓名陈琳 学号1204091022 专业班级软件工程 指导教师何立新 2014 年9 月 一:问题分析和任务定义 涉及到数据结构遍会涉及到对应存储方法的遍历问题。本次程序采用邻接表的存储方法,并且以深度优先实现遍历的过程得到其遍历序列。

深度优先遍历图的方法是,从图中某顶点v 出发: (1)访问顶点v ; (2)依次从v 的未被访问的邻接点出发,对图进行深度优先遍历;直至图中和v 有路径相通的顶点都被访问; (3)若此时图中尚有顶点未被访问,则从一个未被访问的顶点出发,重新进行深度优先遍历,直到图中所有顶点均被访问过为止。 二:数据结构的选择和概要设计 设计流程如图: 图1 设计流程 利用一维数组创建邻接表,同时还需要一个一维数组来存储顶点信息。之后利用创建的邻接表来创建图,最后用深度优先的方法来实现遍历。 图 2 原始图 1.从0开始,首先找到0的关联顶点3 2.由3出发,找到1;由1出发,没有关联的顶点。 3.回到3,从3出发,找到2;由2出发,没有关联的顶点。 4.回到4,出4出发,找到1,因为1已经被访问过了,所以不访问。

所以最后顺序是0,3,1,2,4 三:详细设计和编码 1.创建邻接表和图 void CreateALGraph (ALGraph* G) //建立邻接表函数. { int i,j,k,s; char y; EdgeNode* p; //工作指针. printf("请输入图的顶点数n与边数e(以逗号做分隔符):\n"); scanf("%d,%d",&(G->n),&(G->e)); scanf("%c",&y); //用y来接收回车符. for(s=0;sn;s++) { printf("请输入下标为%d的顶点的元素:\n",s); scanf("%c",&(G->adjlist[s].vertex)); scanf("%c",&y); //用y来接收回车符.当后面要输入的是和单个字符有关的数据时候要存贮回车符,以免回车符被误接收。 G->adjlist[s].firstedge=NULL; } printf("请分别输入该图的%d条弧\n",G->e); for(k=0;ke;k++) { printf("请输入第%d条弧的起点和终点(起点下标,终点下标):\n",(k+1)); scanf("%d,%d",&i,&j); p=(EdgeNode*)malloc(sizeof(EdgeNode)); p->adjvex=j; p->next=G->adjlist[i].firstedge; G->adjlist[i].firstedge=p; } } 2.深度优先遍历 void DFS(ALGraph* G,int v) //深度优先遍历 { EdgeNode* p;

2016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全文

2016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全文

2016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全文 来源:华律网发表时间:2015年12月04日浏览:25913 次人格权侵权赔偿网络侵权损害赔偿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2〕20号,2012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 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1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17日为正确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第四条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 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

网络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评析

网络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地管辖 依据评析 关键词: 网络侵权属地管辖侵权行为地侵权设备所在地 内容提要: 侵权行为地这一传统属地管辖依据能否适用于以及该如何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是具有理论和实践双重意义的重要问题。该依据虽然受到网络的冲击,但仍能适用于此类案件。然而,我们必须基于网络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对其加以发展。“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作为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依据,具有确定性和合理性,应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的主要管辖依据。“原告发现侵权信息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一般不能作为管辖依据。只有当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难以确定时,它才可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依据而得以适用,成为网络侵权案件的辅助管辖依据。 引言 对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是法院审理案件时面临的首要问题。侵权行为地是法院对侵权案件进行属地管辖的一项基本依据,已得到世界多数国家的普遍采用。侵权行为地是指构成侵权行为的法律事实所在地。我国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传统的现实物理世界中的

侵权行为,其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和确定性,比较容易判定。但是,网络的无界性使得利用网络技术实施的侵权行为的地域性明显弱化,侵权结果的发生又体现出很强的扩散性和不确定性。这使得传统的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在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时受到挑战。 所以,现在我们要解决两个问题:首先,侵权行为地这一传统属地管辖依据还能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吗?这是我们必须回答的前提性问题,否则其他相关研究将成为无本之木。其次,若该依据还能适用,那么该如何确定网络侵权行为地、如何适用该依据呢?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则是依该依据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关键环节。由此可见,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和充分论证是极具理论和实践价值的工作。本文将针对这两个问题依次进行探讨,系统论证“依网络设备所在地确定网络侵权行为地”的观点,深入分析网络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及其确定方法,以期对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理论有所发展,对我国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问题的更好解决有所帮助。 一、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仍可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但须发展完善 第一,从本质上讲,侵权行为地是一项基本的属地管辖依据。 属地管辖权是法院依据法院地与某民商事案件的事实或当事人的地域联系而享有的管辖权。从国际角度看,属地管辖权是国家基本权利之一,是国家主权,特别是国家领土主权在国际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权问题上的体现[1]。从国内角度看,属地管辖权体现了在国内不同地区法院之间管辖权力的分配与平衡,是国家的管理控制权在司

深度链接的侵权问题

深度链接的侵权问题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深度链接这一现象在当今社会已是屡见不鲜,但是国家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中对于怎样判断深度链接的侵权构成,在确定侵权时如何把握公众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规定不明确。本文中,我们可以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对此加以评析。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深度链接侵权 伴随着网络空间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传播方式打破了传统传播模式的束缚,并正以一种崭新的网络传播模式呈现于我们面前。网络传播方式的无形性、难以追责性、瞬间性等特征使得传统著作权保护手段显得苍白无力,网络传播权的立法保护纷至沓来。笔者在以下的分析论述中着力说明对于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的保护及其保护程度,如何控制这一限度以达到在适当的范围内既能维护权利人利益又不至于阻碍信息对人类社会发展的推动,实现个人权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 一、网络信息传播权的相关概念 1、著作权中的网络信息传播权 现行的《著作权法》第10条有关著作权内容的第12项中第一次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2006年5月18日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第26条中对信息网络传播的概念作了进一步的阐明,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2、网络传播权在深度链接下的特点 深度链接与一般链接相对应。一般链接是指设链者在其网站或网页上直接显示被链接的地址,网络用户能够清楚地知道设链者的网站或网页同其他网站或网页建立了链接。 而深度链接则与此不同,设链者将被链接对象的网址“埋”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当中,网络用户一般很难发现其浏览的内容是从其他网站链接而来。网络用户在链接网站的一步一步地引导之下访问被链接网站,而访问的内容并不存入设链者的服务器上,只在服务器上暂时复制”,一经关机,内容也随之消失。深度链接有以下三个特点: i网络连接实时化。用户浏览网站下载资料等必须是登陆网站时,一旦不与网络连接用户也无法获取资料。

图的深度遍历

#include #include #define n 4 //图的顶点数 #define e 5 //图的边数 typedef struct node { int adjvex; struct node *next; } edgenode;//边表节点 typedef struct { char vertex; edgenode *link; }vexnode;//顶点表节点 vexnode ga[n]; int visited[n]; void Creatadjlist(vexnode ga[])//建立无向图的邻接表{ int i,j,k; edgenode *s; printf("请输入各个顶点:"); for(i=0;iadjvex=j; s->next=ga[i].link; ga[i].link=s; s=malloc(sizeof(edgenode)); s->adjvex=i; s->next=ga[j].link; ga[j].link=s; } } void Dfsl(int i)//邻接表的深度遍历 {

edgenode *p; printf("node:%c\n",ga[i].vertex); visited[i]=1; p=ga[i].link; while(p!=NULL) { if(!visited[p->adjvex]) { Dfsl(p->adjvex); } p=p->next; } } void main() { int i; Creatadjlist( ga); printf("请输入需要遍历的顶点:\n"); scanf("%d",&i); Dfsl(i); }

网络链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网络链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黄艳凤 苏州大学图书馆江苏苏州 215006 [摘要] 本文阐述了网络链接的定义,论述了深层链接与著作权保护、商标权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等问题,提出了网络链接中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网络链接知识产权著作权信息法 The Proble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the Network Link Huang Yanfeng Library of Soochow University,Suzhou,Jiangsu 215006 [Abstract] This article elaborates the definition of the network links and the problems of deep chains, the protection of copyright, the protection of trademark rights and anti-illegitimate competition. It also points out the countermeasure of disputes with respect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network links. [Keywords] Network link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Copyright; Information law 在信息化技术普及的今天,网络侵权问题层出不穷,并给信息产业的发展造成不可忽视的阻碍。虽然网络链接只是网络服务中的一种,但它最能体现网络的便捷。 1 网络链接定义 网络链接,是指使用超文本标记语言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网络页面上实现内容相关的文本、图形或主题之间的联系,用户只要用鼠标点击这些文本、图形或主题,就可以得到它们所链接的内容、网页、网站,从而使访问者可以通过一个网址访问不同网址的文件或通过一个特定的栏目访问同一站点上的其他栏目[1]。 网络链接比较常见的划分标准是按照链接目标进行划分,将其划分为两种类型:普通链接和深层链接。 普通链接又称“外链”。它链接的对象是网站的首页,这时屏幕上显示的是被链网站的全部内容,用户明白地知道:他已经从一个网站跳到另一个网站上。

超链接技术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

网络纵横图书馆建设 2002(4) [文章编号]1004—325X(2002)04—0074—03 超链接技术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 Hype rlink Technology and Ne tw ork Know ledge Copyright P rotec tion 吴卫红 (温州医学院图书馆 温州 325003) 陈益君 (浙江大学图书馆 杭州 310027) [摘 要] 超链接技术是网络信息组织的基本手段,通过超链接技术,信息服务机构可为用户提供快速、方便的信息服务。超链接包含两种方式:一为页内链,一为系统链。前者不会产生法律纠纷,引起法律纠纷的往往是系统 链。系统间的链接方式又分为链入、链出和加框技术三种类型。链出方式不会产生法律纠纷,而链入和加框技术使 用不当则会引发产权纠纷。个人网站、图书馆网站和商业网站因经营目的的差异,其对超链接技术的合理使用存 在一定的差异。 [关键词] 超链接技术 链接方式 网络传播 网络版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 G250.76 [文献标识码] A [Abs tra c t] Hype rlink is one of the ba s ic m e a ns to o rga nize the ne t w o rk info r m a tion,by w hich,the info r m a tion ins titution ca n offe r the ir use rs a quick a nd conve nie nt se rvice.Hype rlink conta ins t w o m e thods:link in hom e pa ge a nd link be t w e e n sys tem s,the fo r m e r ca n’t ca use the law issue but the la te r ca n.S ys tem link ha s thre e type s: link in,link out a nd a dd ing box te chno logy.Exce p t fo r link out,the o the r t w o m e thods m a y ca use copyright d isput e i f use d i m p rope rly.It e xis ts d iffe re nce in the ra tiona l use of the hype rlink te chno logy be t w e e n the pe rsona l s ite,lib ra ry s ite a nd bus ine ss s ite be ca use of the ir d iffe re nt running purpose. [Ke y w o rds] Hype rlink te chno logy;L ink m e thod;Ne t w o rk info r m a tion tra nsm iss ion;Ne t w o rk copyright p ro te c tion 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突破了传统的信息存储方式、传播机制和获取手段,数字信息使信息的传播、复制和扩散变得异常便利,随着网络信息传播活动在社会生活各个层面的广泛渗透,已引发了诸如信息产业的垄断与竞争、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知识产权纠纷、域名纠纷等一系列问题,其中与超链接技术有关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应引起图书情报等信息服务机构的重视。 1 超链接与网络信息组织 任何知识与信息都要经过整理、组织、分类之后,才能进行有效地检索与利用,因特网信息也不例外。网络信息与传统信息就其本质而言同为信息,但是由于信息存在的方式、运用的技术手段等等的差异,使得网络信息的组织与传统信息的组织存在一定的差异。一般来说,网络信息资源是由书目信息、基础性数据库和动态性网上资源组成,就其信息存在的方式而言有:文件方式、数据库方式、主体树方式和超媒体方式。针对这种情况,人们用DC元数据来描述和揭示网络信息,以及用数据库组织法和超链接组织法等新的方法来组织网络资源。 超媒体技术是网络信息组织的基础。网络信息依靠超级链接将信息单元按其之间的内在联系组织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它表现为网状的非线性结构,且每个信息单元称为一个节点,每一个节点以一个网页展示,它可以包含单媒体,也可 以包含多媒体。每个网页又以一个文件存放,节点与节点之间采用超级链接联系起来。 其实,超级连接与索引法是非常相似的,它们都有标目项、信息实体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中介。区别在于索引法在标目项与信息实体之间的联系中介是出处项,而超级链接从逻辑层次上没有这一项,但在物理层次上计算机是靠文件的存储地址实现信息实体定位的,形式上联系中介表现为超级链接。所以从本质上看,链接是索引法在多媒体和网络信息组织中的具体运用。不论是网页内部、网页与网页之间,还是网站与网站之间都体现着这一本质特点。 2 超链接的类型与侵权行为的发生 所谓超链接是建立在超文本技术基础上的,在网络页面上实现内容相关的文本或图形之间的联系,用户只要用鼠标点击这些文本、图形或主题就可以得到它们所链接的内容、网页、网站,由此方便用户对网络信息的快捷访问。超链接是互联网上普遍存在的现象,因为它是实现网络信息快速传递、方便用户操作和获取信息的技术手段,所以任何一个站点一般都要使用到超链接的技术。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复杂性在于,侵权行为往往不是著作权人与公众之间直接发生关系,而是由I S P来链接。链接包含两种方式:一为页内链,一为系统内链。前者可使同一文件在该文件的不同部分之间“闪回”,其主体是同一服务器,不会产生法律纠纷。引起法律

深度优先遍历(邻接矩阵)

上机实验报告 学院: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学院 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师范)课程名称:数据结构 实验题目:深度优先遍历(邻接矩阵)班级序号:师范1班 学号:201421012731 学生姓名:邓雪 指导教师:杨红颖 完成时间:2015年12月25号

一、实验目的: 1﹒掌握图的基本概念和邻接矩阵存储结构。 2﹒掌握图的邻接矩阵存储结构的算法实现。 3﹒掌握图在邻接矩阵存储结构上遍历算法的实现。 二、实验环境: Windows 8.1 Microsoft Visual c++ 6.0 二、实验内容及要求: 编写图的深度优先遍历邻接矩阵算法。建立图的存储结构,能够输入图的顶点和边的信息,并存储到相应存储结构中,而后输出图的邻接矩阵。 四、概要设计: 深度优先搜索遍历类似于树的先根遍历,是树的先根遍历的推广。假设初始状态是图中所有的顶点未曾被访问,则深度优先遍历可从图的某个顶点V出发,访问此顶点,然后依次从V的未被访问的邻接点出发深度优先遍历图,直至图中所有和V有路径相通的顶点都被访问到;若此时图中尚有顶点未被访问,则另选图中的一个未被访问的顶点,重复上述过程,直至图中所有顶点都被访问到为止。 以图中无向图G4为例,深度优先遍历图的过程如图所示。假设从顶点V1出发进行搜索,在访问了顶点V1后,选择邻接点V2。因为V2未曾访问,则从V2出发进行搜索。依次类推,接着从V4,V8,V5出发进行搜索。在访问了V5之后,由于V5的邻接点已都被访问,则搜索回到V8。由于同样的理由,搜索继续回到V4,V2直至V1,此时由于V1的另一个邻接点为被访问,则搜索又从V1到V3,再继续进行下去。由此得到顶点的访问序列为: V1 V2 V4 V8 V5 V3 V6 V7 五、代码 #include #include #define n 8 #define e 9 typedef char vextype; typedef float adjtype; int visited[n]; //定义结构体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网络侵权处理机制七大亮点深度解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网络侵权处理机制七大亮点深度 解读 就侵权责任编而言,其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对网络侵权处理机制进行了整体修改和完善,呈现七大亮点: 一是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权利人通知的转通知义务,增加反通知的规定,优化了《侵权责任法》中的通知删除制度(第1195条第1款及第2款); 二是明确平台可以根据服务类型的不同采取必要措施,给云计算及小程序等新类型的网络侵权处理留有空间和余地(第1195条第2款); 三是明确了权利人错误通知造成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有利于打击恶意投诉行为(第1195条第3款); 四是增加了要求权利人和网络用户在通知和声明中提供初步证据及真实身份信息的规定,有利于降低提交虚假证据材料的风险(第1195条第1款和第1196条第1款); 五是增加了网络用户反通知的声明权利,以对抗权利人的通知权利,为被投诉人提供了有效的救济渠道(第1196条); 六是优化了《电子商务法》十五天等待期的规定,改为“合理期限内”,有利于法院结合个案不同情形进行综合裁量认定(第1196条第2款); 七是将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知道”明确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注意义务(第1197条)。 对于网络侵权处理程序,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略有不同:《侵权责任法》采用的是“通知-删除”程序;《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传播权条例》”)采用的是“通知-删除-转通知-反通知-恢复”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采用的是“通知-采取必要措施(转通知)- 反通知-二次转通知-(十五天内未回复)恢复”程序;侵权责任编采各家之所长,最终优化为“通知-转通知(采取必要措施)-反通知-二次转通知-(合理期限内未回复)恢复”程序。详细网络侵权处理机制流程图如下所示:

中国移动“大连接”新战略透视的深度解读

中国移动“大连接”新战略透视的深度解读 作者:通信行业营销专家梁宇亮 在中国经济转型趋势下,为响应国家“网络强国”、宽带中国、“互联网+”行动计划等重大部署,电信运营商紧跟国家“供给侧改革”战略,以信息化驱动工业化的发展,让数字化成为不可或缺的“新供给”,同时也是不断增长的“新需求”。在此大背景下,中国移动积极响应与落实国家转型战略,推动4G和光宽带发展,助力5G与智慧互联网风口的到来,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大连接”战略。 中国移动提出的“大连接”战略是基于“可做”、“能做”与“想做”三方面的全局性考量和决策的。 中国移动提出“大连接战略”的背景在于(“可做”):一方面,中国移动原来的“三条曲线”战略(由语音战略到流量战略到数字战略)与数字化服务战略已不再适应持续发展的消费互联网与工业互联网的时代变化要求,同时过去的战略并未为中国移动新的盈利增长点指明方向(中国移动在数字化方面的优势早已被BAT等互联网巨头所获取,而整合成立的互联网公司和杭州研发中心并未为客户提升创新的数字化产品);另一方面,在“人口红利”逐渐消失、人与人连接增长乏力的情况下(中国的移动用户市场已完全饱和),语音业务不断下降且数字化发展遇到困惑的情况下,只有另觅出路。 蚀同时中国移动核心高层敏睿地发现,虽然人与人的连接已经饱和,但是人与物、物与物的连接才刚刚开始,特别是随着5G、物联网和智能化时代的到来,人与物,物与物的连接将成为人类生活的新状态,因而人与物,物与物的连接将成为中国移动未来盈利新的增长点。据权威机构预测,在连接规模上,到2020年全球总连接数将达500亿,其中中国将达150亿上下,比如中国移动通信市场现在有13亿人口,如果一个人带动自己周边十个设备:电脑、汽车、电冰箱、电视、家庭网关以及智能穿戴设备等的连接,那么一个人就有10个连接点,中国市场就有130亿个连接,而这130亿个连接将为中国移动提供超过十倍市场空间的发展机遇。 莈中国移动推动“大连接”战略发展的的优势在于(“能做”):一、在4G用户方面,通过三年的4G发展,中国移动4G用户已达到5.1亿,还可转移4G用户有4亿,拥有我国近七成(69%)的4G用户,中移动已与全部主流品牌终端厂商进行合作,社会渠道规模突破70万家,预计2017年中国移动TD-LTE终端销量4亿部。这

论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论

论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摘要]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随着因特网在我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而引起人们 越来越多的关注。由丁?网络的全球化、虚拟化和非中心化使得网络著作权侵权 的形式多样化,侵权的方式更隐蔽,其责任难以认定。在网络条件下,确立侵 权责任归责原则是切实保护著作权的先决条件。我国学界对此问题尚有争议。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的目的归根到底是平衡和协调两个相互冲突的权利一 一创作者和使用者的权利。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是指在网络条件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向公众 传播或载到网上供他人使用其作品,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网络著 作权侵权行为的具体模式,根据主体身份不同,可分为终端用户的侵权和网络 服务提供商侵权。由丁网络的虚拟性使侵权责任的认定成为著作权保护法面临 的时代挑战。而实际上网络著作权责任认定的目的和归属是平衡和协调两个相 互冲突的权利。在网络条件下,著作权侵权主体的确认问题、管辖权问题等都 显得颇为棘手。其中确定归责原则乃是解决这诸多问题的先决条件。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论纷争 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目前,学界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过错责任原则。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第一,依据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对于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采用以过错原则为主,以无过错原则为辅的二元归责体系,并且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和推定过错责任必须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形:它们一般都是高度危险作业或环境污染等情形。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并非高度危险行为,没有将其特殊化的必要。有学者认为从技术角度来看,发生在互联网上的任何一次侵权行为,都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网络服务,从理论来说,网络服务提供商对每一次侵权行为都有客观上的参与, 具备了追究其责任的客观要件,所缺的只是主观要件,即适用过错原则来追究其侵权责任。同时,网络服务商也正是通过搜集大量的信息来丰富自己的网站,吸引更多的访问量,以获得更多的广告收入,要求其对所使用的每一项信息都进行权利审核,对每个使用者的行为都进行监督,在实践中是根本行不通的。此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合法权益也应受到保护,所以仍应考察其主观意识状态,适用过错原则。第二,因特网在我国仍处于发展时期,尚未普及,是构建信息高速公路的重要基石。交互、公开、高速恰恰是网络灵魂之所在,若对网络信息的使用采取严格限制,仅以造成损害的客观事实作为依据,而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否应受到非难完全不予考虑,势必会“束缚”行为人的手脚, 造成阻碍网络发展的严重后果;第三,适用过错原则符合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归责的目的,不仅仅是要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更重要的是惩罚教育侵权人,向社会表明立法对著作权保护的立场。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其理由如下:第一,网络著作权是一种无体财产,

网络侵权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8最新

遇到安全生产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d511494246.html, 网络侵权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8最新 互联网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信息的交通不在受地域的限制,促使我们处于信息爆炸的时代。但网络带来的问题也不少,其中网络犯罪是最严重的问题,那么网络侵权法律规定是如何的?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网络侵权 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所谓网络是指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独立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及网络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

网络侵权是知识侵权的一种形式,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二、网络侵权的类型 1、网上侵犯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及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空间,但它并不是虚幻的,是依赖于现实社会的客观存在,网络中依然存在侵犯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对网上侵犯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只要受害人能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其合法权益就能够得到保护。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

(精)工作心得:诉讼中证明“链接服务”的难度(最新)

(精)工作心得:诉讼中证明“链接服务”的难度(最新) 笔者梳理了近年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司法判决,发现能被法院最终认定为链接服务的情形并不多,不少被告表示对其设定的链接服务证明责任过重笔者拟以本文对当下看似相对严格的“链接服务”证明责任作分析讨论。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作品提供者以及区别于作品提供者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律责任的认定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满足法定条件下可以获得“避风港规则”免责,因此,相当部分当事人会在诉讼中主张自己提供了网络服务,未直接提供作品,应当免除赔偿责任。 该条例列举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有四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自动接入服务提供者和自动存储服务提供者。近年来,包括信息存储空间、自动接入和自动存储服务的行为表现及性质认定大多没有争议,但在各种链接技术、商业模式不断推陈出新的情况下,对何种行为可以认定为“链接服务”,实践中则

存在较多争议。笔者梳理了近年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司法判决,发现能被法院最终认定为链接服务的情形并不多,不少被告表示对其设定的链接服务证明责任过重。笔者拟以本文对当下看似相对严格的“链接服务”证明责任作分析讨论。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链接服务”的认定,相对一致的意见是,比照搜索引擎服务中点击搜索结果链接,可跳转到被链网站,并在跳转过程中发生网址变化的情形。这一过程中,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通常被认为实施了搜索链接服务, 如果对被链网站存在侵权内容不具有过错,则可按“避风港规则”免责。事实上,权利人发现侵权后,较少对典型的搜索引擎服务涉及的搜索链接行为提起侵权诉讼,引发争议较多的情形常发生在不发生网址跳转的深度链接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可见,按目前设定的规则,除非原告明确主张被告实施了搜索链接等网络服务行为,原告若主张被告提供了侵权作品,只要其有初步证据即可,对包括搜索链接在内的网络服务行为的证明责任由被告承

网络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网络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须有侵犯网络著作权的不法行为。 (2)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的必备构成条件。 (3)须有主观的过错责任。 (4)不法行为和损害事实有联系。 二、网络侵权的特点 1、侵权行为难以认定 任何侵权行为的认定都必须有事实依据即证据。但是,数字化技术的应用论网络侵权却使得网络上的证据失去原始性。网络中存在的数字化信息都是由0和1所代表的物理状态组成的离散信号,不存在连续性,对其所作的修改和删除难以发现和鉴别,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变性,因此网络中信息的证据能力令人怀疑。另外,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确规定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七类证据,本着证据法定主义原则,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在法定类型的范围内,则难以产生证据效力。因此,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计算机领域的证据资源,可能因无法归入法定证据形式,法律地位不明确而无法释放其应有的效能。

2、侵权主体复杂隐密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环境下所特有的主体,网络的运行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参与,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会卷入大量的网上侵权纠纷中。而且在网上人们可以自由使用根据自己爱好所起的名字甚至匿名,这就给实践中侵权人的认定带来了技术上的难题。 3、侵权后果域宽速快 网络在全球范围的覆盖,突破了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的地理限制,模糊了领土和国家的界限,沟通了地球上的每一个角落;网络的交互性和实时性使网上信息的传播更加方便快捷。可以想见,网上侵权行为的后果会在全世界迅速蔓延,而权利人却无可奈何。 4、司法管辖不好定位 侵权行为适用被告所在地法或侵权行为地法是各国法院的普遍作法。但是,因特网将全球的计算机及其网络连为一体构成了一个独特的网络空间,同一侵权行为往往同几个地点相联系,物理位置在网络空间中的意义微乎其微,从而使传统管辖权的基础在网络空间中发生了动摇。因此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案件,人们不得不寻找新的管辖依据。 5、自我救济无能为力

百度推广的方法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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