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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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省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设计、制作、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评估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6度以下的各种形式户外广告设施。

2 设置要求

2.1 一般规定

2.1.1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1.2 户外广告设施的布置形式应与高速协调,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不应妨碍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

2.1.3 位于高速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保证视觉走廊的通透。

2.1.4 道路上的户外广告设施严禁遮挡交通指示牌、路牌等交通设施,在视线范围内不应使用与交通设施易混淆的色彩。

2.1.5 在绿地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影响绿化生长,尽可能减少遮挡绿化景观。

2.2 高速道路户外广告设施

2.2.1 立杆式(含双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

广告塔高度分为:15m、18m、21m、24m、27m、30m、32m。

牌面规格: 单面两面三面四面广告牌,单立柱双立柱多立柱等

单立柱广告尺寸分为:21m×7m、18m×6m、16m×5m、15m×4m、14m×5m。

单立柱广告主管:螺旋1020×10\12mm、1220×10\12mm、1420×10\12mm、1620×10mm。

单立柱广告横梁:螺旋管377×8mm、426×8mm、529×8mm、630×8mm。

单立柱广告骨架:槽钢或工字钢16#、14#、12#、10#、8#。

单立柱广告牌面:∠30×3、∠40×4、∠50×5、∠63×6。

单立柱广告面板:0.45mm、0.5㎜、0.75㎜、0.85mm。

3.3 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3.3.1 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必须采用单柱式两面体或三面体结构,柱体直径应≥0.5m。

3.3.2 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不应设置在隧道体及隧道两端挖方地段,不应设在桥梁体(含主桥和引桥)上。

4.设计时应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和建筑物立面要求进行设计。

5.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设计使用年限为20年

户外广告设施的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应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0(,,)

c k S R

R R f f a γ≤=

式中 0γ—— 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位于人流量或车流量较大的重要位置,或设计使用年限为20

年的户外广告设施取1.1~1.2;破坏时对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造成危害小,或设计使用年限为10年的户外广告设施取不小于1.0;

S —— 不考虑地震作用时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 R —— 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

c f f 、—— 混凝土、钢材的强度设计值,分别应按表3和表4采用; k a —— 几何参数的标准值。

表3 钢材的强度设计值

表4 混凝土的强度设计值(N/mm 2

5.1.4 施加在户外广告设施上的荷载分为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永久荷载包括结构自重,广告牌和固定设备(灯光照明设施)自重,操作平台自重,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基础的土重、土压力和地基变形等;可变荷载包括风荷载,覆冰荷载,雪荷载,安装或检修荷载,常遇地震作用,温度变化等。

5.1.6 考虑地震作用时,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CECS 148的规定采用;其它荷载标准值应按GB 50009的规定采用。

5.1.7 采用钢结构的,设计应按GB 50017规定执行,同时应考虑钢结构连接部位抗扭强度校核计算。

5.1.8 焊缝连接的强度设计值按表5采用,紧固件连接的强度设计值按表6采用,设计应符合GB 50017中的相关规定。

2

表6 螺栓连接的强度设计值(N/mm2)

5.2 钢结构变形规定

5.2.1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顶点的水平位移不应超过该点离地高度的1/100。

l(l为横梁跨度)。

5.2.2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横梁的挠度限值为/150

l(l为悬臂长5.2.3 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墙面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悬臂梁的挠度限值为/150

度)。

5.2.4 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屋顶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立柱和横梁的变形限值与落地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相同。

5.2.5 各种形式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当采用平面或空间杆架结构形式时,构件的长细比 不应大于

下列规定值:

a) 受压弦杆、斜杆、横杆: 150;

b) 辅助杆: 200;

c) 受拉杆: 250;

d) 预应力拉杆的长细比不限。

5.3 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基础设计规定

5.3.1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基础的选型,应根据建设场地土质条件和结构的要求确定。地基基础均应进行强度计算,必要时还应进行地基抗滑稳定验算。高立柱基础底面不允许脱开;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大于1.0时,基础底面脱开基础的面积应不大于底面积的1/6;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不大于1.0时,基础底面脱开基础的面积应不大于底面积的1/4。

5.3.2 当基础处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应考虑地下水对基础和覆土的浮力作用,并确定地下水对基础有无浸蚀性及进行相应的防浸蚀处理。

5.3.3 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基础采用刚性基础时,一般承受偏心荷载,应按照GB 50007的规定进行设计。

5.3.4 当地基的软弱土层较厚,上部荷载较大且集中,浅基础不能满足落地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对地基承载力和变形的要求时,可采用沉井或桩基础。桩基础可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桩、混凝土灌注桩或钢管桩,应根据地质情况、结构类型、荷载大小、施工条件和建筑场地环境,经综合分析后确定桩基础类型。桩基计算应按GB 50007规定执行。

5.4 墙面户外广告设施支座设计规定

5.4.1 墙面户外广告设施支座应附设在房屋或构筑物的墙面上,应确定或验算房屋或构筑物墙面能可靠地承受户外广告设施支座传递的力,并有必要的安全储备。

5.4.2 户外广告设施与原有建筑物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连接埋置固定部位应和连接件等强度。

5.4.3 墙面户外广告设施支座可用焊接﹑螺栓或锚栓与墙面的柱或梁中的预埋件连接。可采用质量合格的化学锚栓、植筋或自墙底锚栓连接,严禁采用摩擦型膨胀锚栓连接。

5.4.4 墙面户外广告设施支座与房屋或构筑物墙面的连接,应按荷载分项系数验算安全性,荷载分项系数取值应按标准JGJ 145规定执行。

5.4.5 支承螺栓或锚栓的混凝土埋置深度应达到30 d ~40d(d为螺栓直径),螺栓直径的设计应按JGJ 145规定执行;锚栓的安装应满足所用产品的技术要求。当埋置深度不够时,应采取螺栓对穿夹板的连接方式,同时应有足够厚度的装饰层或抹灰层,厚度设计值应符合GB 50204中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的规定。

5.5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支座设计规定

5.5.1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支座布置应与屋顶柱网布置相协调,应能直接承担户外广告设施结构传来的支座压力、拔力和剪力。

5.5.2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支座应用焊接、螺栓或锚栓与屋顶梁或柱中的预埋件连接,并应可靠地将户外广告设施支座承受的载荷分散传递至下部结构。

5.5.3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支座不宜采用摩擦型膨胀螺栓连接。当采用质量合格的化学锚栓、植筋和自墙底锚栓时,必须具有确切的技术参数和质保体系。

5.5.4 支承螺栓或锚栓的混凝土埋置深度应达到30 d ~40d(d为螺栓直径),螺栓直径的设计应按JGJ 145规定执行;锚栓的安装应满足所用产品的技术要求。当埋置深度不够时,应采取与梁、柱钢筋焊接的方法处理,同时应有足够厚度的装饰层或抹灰层,厚度设计值应符合GB 50204中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的规定。

5.6 防雷与接地设计规定

5.6.1 户外广告设施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包括防止雷击和防雷电波侵入,应按GB 50057规定执行。

5.6.2 防雷装置(包括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过电压保护及其它连接导体)应根据所处的防雷环境进行设计。防雷设计中必须具有防止直接雷、感应雷和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5.6.3当户外广告设施安装在高层建筑的屋顶或外墙上时,其防雷装置可结合建筑的防雷接地系统进行设计。

5.6.4 户外广告设施的钢结构框架、金属面板等可作为防雷装置的接闪器、引下线,但必须与屋顶和墙面的避雷带、避雷网、引下线多处焊接连接。

5.6.5 当户外广告设施安装在多层住宅屋顶上时,应将户外广告设施的钢结构框架、金属面板和该住宅建筑的避雷带、避雷网、引下线多处焊接连接,并保证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Ω,否则应增设接地装置。5.6.6 独立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安装在受保护的避雷带、避雷网内外,其钢结构框架、金属面板、钢结构柱体均应可靠接地。接地极可外引,也可增设。

5.6.7 建筑物的防雷接地以及其它防雷接地设施,包括各类金属管道,均应连接在同一个接地装置上。

5.6.8 户外广告设施的接地系统应形成等电位连接。

5.6.9 户外广告设施用电应以低压供电为主,一般宜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必须确保接地和安全,可按JGJ/T 16规定执行。

5.7 灯光照明设计规定

5.7.1 灯光照明要有合理的照度,尽量减少光污染,不同类型和规格的户外广告设施灯光照度应符合

表7的要求。

表7 户外广告设施的照度单位:lx

5.7.2 灯光照明要有合适的照度均匀度,一般照明情况下,照度均匀度应≥0.7。

5.7.3 灯光照明要选用合适的光源光色和显色性,使光色与照度具有相当的比例,构筑、渲染出各种舒坦的色感环境氛围。

6 制作要求

6.1 材料要求

6.1.1 钢材

6.1.1.1 不宜使用废旧材料替代制作原材料;若需使用,必须经有资质的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6.1.1.2 钢材质量应符合GB/T 700、GB/T l591和GB/T 699的规定, 当采用其他牌号钢以及耐侯碳素结构钢和高耐侯结构钢时,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附有质量证明书。

6.1.1.3 钢材表面锈蚀、麻点或划痕的深度不应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偏差值的1/2;钢材端边和断口处不应有分层、夹渣等缺陷。

6.1.2 连接材料

6.1.2.1 手工电弧焊焊接用的焊条应符合GB/T 5117或GB/T 5118的规定;自动焊接或半自动焊接采用的焊丝和相应的焊剂应符合GB/T 14957的规定;气体保护焊所用的气体纯度应达到相关标准中的要求。

6.1.2.2 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铆钉、自攻钉、拉铆钉、射钉、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锚栓等紧固标准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严禁使用有锈蚀、裂纹、碰伤或混批的高强度螺栓。

6.1.2.3 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与混凝土结构之间应采用专用预埋件连接,严禁采用摩擦型膨胀螺栓锚固。当确无条件设置专用预埋件时,应采用其他可靠的连接措施,但必须通过受力计算与试验验证,以

确保安全。

6.1.3 混凝土材料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力学性能指标和质量标准应分别符合GB 50010和GBJ 107的规定。

6.2 钢构件加工

6.2.1 构件放样和号料应根据工艺要求预留焊接收缩量和加工余量。

6.2.2切割前,应将钢材表面切割区域内的铁锈、油污等清除干净;切割后,断口上不应有裂纹、夹渣、分层和大于1.0mm的缺棱,并应清除边缘上的熔瘤和飞溅物等。

6.2.3钢板卷制的单节圆筒上不宜多于两道纵向焊缝,且每单节圆筒的长度不应小于300mm;相临两节管段对接时,纵向焊缝应相互错开,其间距不小于100mm。

6.2.4 材料的拼接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当设计未作要求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拼接后强度不小于母材强度。

6.2.5 焊接坡口加工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985、GB/T 986中的有关规定。

6.2.6 户外广告设施的面板、钢构件等零部件加工制作均应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制造加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的规定。

6.3 钢构件焊接

6.3.1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

6.3.2 施工单位对其首次采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焊后热处理等,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应根据评定报告确定焊接工艺。

6.3.3 焊条、焊丝、焊剂等焊接材料与母材的匹配应符合设计要求及JGJ 81的规定。焊条、焊剂、药芯焊丝等在使用前,应按其产品说明书及焊接工艺文件的规定进行烘焙和存放。

6.3.4 焊接时应保证焊接环境具有良好的条件,应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

6.4 钢结构防腐

6.4.1 钢结构构件制作完成后必须进行防腐处理,宜选用热浸镀锌法和油漆防腐。

6.4.2 镀覆材料以及涂料均应附有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质量证明书,防腐涂料的型号、名称、颜色及有效期应与其质量证明文件相符。开启后,不应存在结皮、结块、凝胶等现象。

表8 钢结构构件制作允许偏差

6.4.3钢结构除锈质量分为三级,其质量等级应符合表9的规定。

6.4.4 结构件的热浸镀锌表面处理,应光滑,在连接处不允许有毛刺﹑满瘤和多余结块,并不应有过酸洗或露铁等缺陷。

6.4.5镀锌的锌层厚度应按下列标准要求:镀件厚度小于5mm时,镀锌厚度不小于65μm,镀件厚度不小于5mm时,镀锌厚度不小于86μm。

6.4.6应严格控制浸锌后构件产生的热变形,每根构件的长度伸缩量<L/5000,弯曲变形<L/1500(L 为构件长度)。

6.4.7 钢构件采用油漆防腐时,宜做到2底3面,底漆和面漆配套使用。涂层干漆膜总厚度应按下列标准要求:干漆膜总厚度平均值不小于150μm,允许偏差为-25μm;每遍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允许偏差为-5μm。

6.4.8 钢结构外露部分涂装色彩的选择应满足市容景观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7 安装、验收要求

7.1 一般规定

7.1.1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应由具备相关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企业施工,必要时,要求有施工监理。

7.1.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会同土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安装施工单位联合进行。联合验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或提供由安全检测评估单位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

7.1.3钢结构安装时,必须确保结构的稳定性和不产生永久变形。

7.1.4 墙面和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安装必须注意安全。

7.1.5 安装前应核对进场的构件,查验质量证明书和设计文件。

7.2 构件运输、堆存规定

7.2.1 钢结构构件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均不应损坏,并应防止搬动中构件发生变形。

7.2.2 在工地堆放构件时应置于枕木上。当发现构件变形时,应予以矫正,并重新检验。

7.2.3 钢结构运送到安装地点的顺序应符合安装程序,并配套供应。

7.2.4 钢结构、构件的堆存应考虑扩大拼装和安装程序的要求,复杂的钢结构构件堆放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场地布置图就位。

7.3 安装规定

7.3.1 户外广告设施安装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a) 设计文件齐备,且已审查通过;

b) 基础(支座)已验收合格;

c) 构件齐全,质量合格,并有产品质量保证书;

d) 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已经批准;

e) 辅助材料、劳动组织配备齐全;

f) 机具设备经检验性能良好;

g) 施工场地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h) 水、电、道路能满足并能保证连续施工。

7.3.2 钢结构的安装,应按审查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

7.3.3当构件必须在工地进行制孔、组装、焊接时,其质量要求应符合CECS 148中的有关要求,安装时螺孔不允许采用气割扩孔。

7.3.4 构件安装和校正时,如检测空间的间距和跨度超过10m,应采用夹具和拉力器配合钢卷尺使用,其拉力值应根据温差换算标定读数。

7.3.5 构件安装可采用单件吊装、扩大拼装或综合安装。

7.3.6扩大拼装时,对容易变形的构件应做强度和稳定性验算,必要时应采用临时加固措施。

7.3.7 综合安装时,大型构件应有足够的空间运程和线路,应有足够的结构刚度和稳定性。

7.3.8 外挑式、附着式贴面户外广告设施和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在安装过程中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损坏房屋结构及其外装修。

7.3.9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和高层建筑外挑式、附着式贴面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人员必须具有登高架设作业证。六级风以上不应施工。

7.3.10采用法兰连接的节点,法兰实际接触面与设计接触面之比(可按法兰外缘长度计算)不应小于70%,用0.3mm塞尺不能插入即认为达到实际接触要求。

7.3.11 户外广告设施结构构件的连接接头,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紧固和焊接,在此之前应防止构件受风或自重作用从高处坠落。

7.3.12 安装焊缝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CECS 148中的有关规定。现场对接焊缝应按一级焊缝进行检查,开坡口全熔透焊缝应按二级焊缝进行检查,其余焊缝应按三级焊缝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防锈处理。

7.3.13 安装螺栓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CECS 148中的有关规定。受拉螺栓紧固后,必须采用双螺母或用弹簧垫片防松;拧紧螺栓后,螺杆外露长度为2~3丝扣。

7.3.14 整个结构校正后,根据要求,螺栓应采用力矩扳手检查预紧力。

7.3.15 结构安装完毕后,应检查安装质量。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 户外广告设施结构梁、柱安装允许偏差

7.3.16 灯光照明使用的电线不允许有绝缘材料损坏,导线外露,危及人身安全;电线铺设要规范,不

应随意搭设。

7.4 验收规定

7.4.1 基础(支座)验收

7.4.1.1 基础(支座)验收时,土建施工单位应交验下列技术文件:

a) 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通知和材料代用证明);

b) 材料质量报告、证明书或材料复检报告;

c) 隐蔽工程记录;

d) 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e) 基础(支座)混凝土浇注施工记录;

f) 土建基础(支座)复测记录。

7.4.1.2 需验收立杆式、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的柱脚跨距、水平标高,外挑式、附着式贴面户外广告设施的支座间距、位置和尺寸,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支座、对角线尺寸、水平标高等项目;

7.4.1.3 基础(支座)和地锚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续)

7.4.1.4 露出基础(支座)顶面的螺栓在钢结构安装前应涂防腐材料,并妥善保护,防止螺栓锈蚀损伤。

7.4.1.5 验收时应检查基础施工中混凝土强度试验记录、基础轴线定位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基础验收资料。

7.4.1.6 柱脚底板(法兰)与基础间的空隙,在主要负荷加载前应以细石混凝土浇捣密实。

7.4.2 钢结构验收

钢结构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a) 钢结构工程竣工图纸及相关设计文件;

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c) 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项目检查记录;

d) 有关观感质量检验项目检查记录;

e) 焊缝质量及防腐质量检测报告;

f) 原材料、成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性能检测报告;

g) 不合格项的处理记录及验证记录;

h) 其他有关文件和记录。

7.4.3 防雷及接地验收

7.4.3.1 测量接地电阻可采用接地摇表。所测得的接地电阻值不大于4 。

7.4.3.2 采用降阻剂时,应采用成熟有效的降阻剂作为降低接地电阻的措施。

7.4.3.3接地工程中各分项工程的验收应按JGJ/T 16的要求进行验收。

8 维护保养要求

8.1 日常维护与保养

8.1.1 钢结构防腐保养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发现有锈蚀﹑油漆脱落﹑龟裂﹑风化等现象时,应进行基底清理﹑除锈﹑修复﹑重新涂装。

8.1.2 当涂层表面光泽失去达80%﹑表面粗糙﹑风化龟裂达25%和漆膜起壳时,应及时维护。

8.1.3 构件连接点(焊缝﹑螺栓﹑锚栓)应每年检查一次,发现焊缝有裂痕﹑节点松动时,应及时修补及紧固。

8.1.4 对灯光﹑供电﹑电气控制设备应每月维护一次,确保用电安全,对电线绝缘材料损坏,导线外露部位要及时包扎好,确保不发生漏电﹑不亮灯现象。灯光照明应做到即坏即修,确保市容景观完好无损。

8.2 突击维护与保养

8.2.1 在大风季节,应对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进行突击检修和维护保养,重点是结构强度﹑刚度和结构节点﹑连接焊缝﹑螺栓﹑地脚螺栓(锚栓)。

8.2.2 在大风季节,应对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面板连接的牢固程度进行检修保养和加固处理,尤其是面板的螺钉(包括铆钉),材料的风化﹑锈蚀程度;薄膜结构的广告画面,应对其牢固度﹑风化﹑老化程

度进行检修和加固,钢绳的绑扎应牢固可靠。

8.2.3在大风雷雨季节和梅雨季节,应检查避雷设施和电器安全保险设置,保证安全﹑正常使用。

9 安全检测、评估要求

9.1 安全检测规定

9.1.1 安全检测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检测能力的证书附表中必须包含9.2条款规定的各分项检测项目,同时具有建设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钢结构检测专项资质。

9.1.2检测人员必须参加由建设部人事教育司组织的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取得相应证书,同时持有登高架设作业证方可上岗。

9.1.3 设置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产权单位必须每年向具有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申报检测。

9.1.4 检测的时效:自户外广告设施正式起用(或循环检测周期的检测合格日)起计算。

9.1.5 经安全检测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方可转入下一循环的使用。

9.2 安全检测技术要求

9.2.1 钢结构检测

9.2.1.1 材料及构件性能

采用的钢材规格及性能等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检测项目、检查数量及检测方法应满足表12要求。

表12 材料及构件性能检测

9.2.1.2 风荷载计算分析

应对钢结构安全进行复核计算,复核的内容应包含:构件与连接件的强度、刚度与稳定性复核计算(包括整体结构的倾覆性验算)。计算按以下步骤进行:

a)根据设计图纸与设计规程中构造规定要求,复核现场实际的钢结构几何形状、尺寸、构件的截面

尺寸、连接形式以及钢节点板的几何尺寸,当实际结构状况与原图不符时,应作好详细记录,并在报告中明确标注;

b)根据实测尺寸建立结构计算简图;

c)风荷载、自重与其它荷载计算与计算荷载的组合;

d)有限元计算分析;

e)分析结果数据处理。

9.2.2 基础检测

按设计图纸要求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基础进行检测。检测项目、检查数量及检测方法应满足表13要求。

表13 基础检测

9.2.3 电气检测

应按设计规程中防雷与接地来检测现场防雷接地保护装置以及电气线路的安全铺设,以及灯具和变压器的安全使用与悬挂状况,检查户外广告设施灯具的完善性,除应满足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标准。检测项目、检查数量及检测方法应满足表14要求。

表14 电气检测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部分城市基本风压

A.1 设计基本风压值见表A.1所示。

表A.1 浙江省部分城市基本风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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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 规范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1 总则 1.0.1 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可靠,创造健康、有序的户外视觉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之间交通干道周边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 1.0.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表2.0.1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 2.0.2 户外广告设施严禁在下列位置设置:

1 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 2 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3 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2.0.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并不应在下列位置设置: 1 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 2 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lorn范围内: 3 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 4 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保护范围内: 5 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人口10m范围内。 2.0.4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户外广告; 2 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3 坡屋顶建筑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4 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外两侧各5m范围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两侧、公路两侧、城市绿地、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和在交通工具顶部、车(船)身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以及在水面、空中或者飞行器上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广告的工商管理] 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主管部门]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置要求] 在本市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户外广告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规划及实施]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

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编制规划应当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要求。编制规划应当包括本市户外广告的总量、区域分布和设置的基本要求。编制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编制的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规划应当符合全市户外广告专业规划的基本要求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编制规划应当包括设置户外广告的设计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和与周围环境的要求。编制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编制的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报批准该规划的人民政府重新批准。对编制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要求的,市人民政府有权予以纠正或者撤销,情节严重的,收回设置规划权。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编制主要大街和重点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七条[禁设区域] 禁止在下列道路和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一)长安街(即东起建国门西至复兴门路段,下同)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内。(二)天安门广场及周边地区。 (三)钓鱼台国宾馆及周边地区。 (四)外国驻华使(领)馆区。 (五)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 (六)市人民政府决定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 实施前款第(六)项规定,市人民政府提前三个月公布。 第八条[对禁设区内公共交通的规定] 设置车身广告的公共电、汽车禁止在长安街路段直行;禁止穿行长安街王府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所)、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所)、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板装置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

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车体等其他形式设置广告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审批、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执法机构受市城管执法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 二○○四年八月五日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范围和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和在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

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编制本市主要大街和重点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住建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

住建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2) 发布时间:2011-9-8 17:33:16 查看:5875 次来源: http://www.xycsg https://www.360docs.net/doc/d58483082.html, 文字〖大中小〗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基本规定;3.设置要求;4.照明;5.材料选用;6.设计;7.施工和验收;8.维护和检测。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3 45弄11号,邮政编码:200232。 本规范主编单位: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加单位:上海建设钢结构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 上海市户外灯光广告设置服务中心 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 广州市环境卫生研究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王志国冯蒂钱红万云峰董经纬 杜梅郑双杰王亚琦陈兆林潘增权 张明成孙松洋郑景文刘晶昊张范 李菲田毅刘晓兰郭树波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殷正声胡天兵毕辉沈之容杨雷 徐雷韩全兰裘东明

总则 1.0.1 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可靠,创造健康、有序的户外视觉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与城市之间交通干道周边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1.0.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与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基本规定 2.0.1 户外广告设施应包括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场地、交通工具等在外部空间设置、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及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周边的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分类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表2.0.1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 类别名称内容与范围 建(构)筑物上的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建(构)筑物外墙面、顶部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公共设施上的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电杆、公交车站牌、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阅报栏、画廊、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直接在地面安装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及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车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船舶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空中移动户外广告设施2.0.2 户外广告设施严禁在下列位置设置: 1 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的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https://www.360docs.net/doc/d58483082.html,的支持!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1 总则 1.0.1 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科 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可靠,创造健康、有序的户 外视觉环境。制定本规范。 1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之间交通干道周边的户外广告 设施的设置。 1.0.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 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 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分 2 类应符合表 2.0.1的规定。 1 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

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 声墙); 2 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 带; 3 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2.0.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 3 标志的使用,并不应在下列位置设置: 1 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 2 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lorn范围内: 3 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 4 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保护范围内: 5 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 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人口10m范围内。 2.0.4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 建筑形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户外广告; 4 2 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3 坡屋顶建筑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4 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外两侧各5m范围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2.0.5 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

ICS 91.040.10 P 33 备案号:15648-2004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DB11/T 243—2004 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of outdoor advertisement board 2004-07-15发布2004-08-15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T 243—2004 前言 北京市《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是总结北京市户外广告业多年发展情况并根据北京市地理、气候条件研究制定。目的是为在户外广告设计、施工、验收和检定中贯彻执行相关技术经济政策,确保户外广告牌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质量,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并且与城市景观相协调。本标准根据国家标准GB 50068-2001《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按照国家标准GB/T 50083-97《建筑结构设计术语和符号标准》的规定采用。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管理。本标准由铁道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永强。DB11/T 243—2004 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户外广告牌结构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质量检测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形式的户外广告牌结构,包括落地式广告牌和附着式广告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700-1988 碳素结构钢GB/T 1228-1991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GB/T 1229-1991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母GB/T 12301991 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GB/T 1231-1991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 1591-1995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3632-1995 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 3633-1995 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技术条件GB/T 5117-1995 碳素钢焊条GB/T 5118-1995 低合金钢焊条GB/T 5780-2000 六角头螺栓C级GB/T 5782-2000 六角头螺栓GB/T 14957-1994 溶化焊用钢丝GB 50007-2002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9-200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10-200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1-200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7-2003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8-2002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57-19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204-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2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T 50328-2001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范围GBJ 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2001年版)GBJ 107-198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35-1990 高耸结构设计规范JGJ 94-1994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CECS 28-1990 钢管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GB/T 50083-1997 3.1 户外广告牌Outdoor advertisement board 设置在道路旁或在建筑物、构筑物上的广告建筑,广告牌包括支撑结构、照明设施、电器和必要的设备。 3.2 落地式广告牌Standing advertisement board 设置在地面上的广告牌,有单、双及多柱式广告牌和由多个桁架支承的广告牌。由面板结构含灯箱立柱和基础组成。 3.3 附着式广告牌Adhering advertisement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政府令第179号 (2007年11月19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2月5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公布自2008年1月5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美化城市市容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制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城市道路、公路、交通等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升空器具以及其他户外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设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各自行政(管理)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工商、交通、公安、水务、园林、规划、建设、质监、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户外广告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在下列载体上和区域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交通、道路照明、电力、通信和邮政等设施上; (二)在立交桥和人行过街桥上; (三)在道路绿地和公共绿地内; (四)在国家机关用地范围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五)在湖泊水域、湖泊绿化带范围以及山体保护范围内; (六)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风景名胜区用地范围内禁止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跨越城市道路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使用的;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办法

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一)经过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灯箱、临街橱窗、布幅、汽球、广告栏等媒体或者其它形式设置的广告;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上或者空间地带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汽车等效能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利用其它媒体或者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工商、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市辖各区主干道、景观区域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工作。 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工作。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许可,由规划部门依法委托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需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须持下列资料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设置。 (一)申请书; (二)拟设地址; (三)广告设施及拟设广告图文资料(含电子档光盘); (四)场地、设施产权证明或者使用协议; (五)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城市绿化树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和行车安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有损市容市貌的;

(广告传媒)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使用 和经营行为,美化市容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遵守本规 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 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水域、道路、交通工具、公共设 施、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广告及牌匾设施,包括霓虹灯、灯箱、 橱窗、标识牌、电子显示牌(屏)、公告栏、宣传栏、阅报栏、 画廊、指示牌、实物造型、门面匾额、标语、条幅等独立或附属 式广告。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 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 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 理工作。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经市人民 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 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详细规划和技术 规范,并应征求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有关专家及社会公众的 意见。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 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地区; (三)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五)公共绿地、河道水面、湖泊; (六)涵洞、立交桥(不含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 (七)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 (八)异型楼顶、坡屋顶和居民住宅楼;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 (十)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位置。 第七条本市外环线以内的中心城区不得设置大型占地户外 广告。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说明书

宿迁市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规划文本4 1、导言4 1.1规划目的4 1.2规划范围4 1.3规划深度4 1.4规划原则4 1.5规划依据5 1.6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分类及名词解释5 2、通则7 2.1禁止使用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7 2.2建筑广告及牌匾标识开发强度分级:7 2.3非公共地块落地式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规范:8 2.4居住权益保护规定:8 2.5突出式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规范:9 2.6悬挂式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规范:9 2.7动画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规范:9 2.8墙面式户外广告设置规范:10 2.9墙面式户外招牌设置规范11 3.0楼顶广告设置规范12 3.1门头式户外招牌设置规范12 3.2户外广告的照明亮化规定12 3、各类控制区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控制导则13 3.1、分类规划13 3.2一类控制区——户外广告开放设置区14 3.3二类控制区——户外广告一般限制设置区15 3.4三类控制区——户外广告一般限制设置区17 3.5四类控制区——户外广告一般限制设置区20 3.6五类控制区——户外广告严格限制设置区24 3.7六类控制区——户外广告严格限制设置区26 3.8七类控制区——户外广告严禁设置区29

成员组名单: 工程负责人:王海峰 王均总规划师:马静生 校对:王晶 审核:马静生 批准:桑志云

文本

宿迁市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规划文本 1、导言 1.1规划目的 宿迁市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规划是规范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的指引性文件,为政府部门提供经管操作的技术依据,以逐步实现城市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经管的科学化、规范化、人性化。 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是城市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规划通过规范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设置,对宿迁市的市容建设和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使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与宿迁的城市性质和地位,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风貌相适应。 本次规划力求达到以下目标: 强化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经管,规范设置,减少数量、提高质量、做精做美,改善城市景观,保障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 1.2规划范围 本规划适用于宿迁市一环路范围内公共地段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与在公共地段可见的位于非公共地段内的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设置以及与其相关的经管活动。 1.3规划深度 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根据城市功能、布局、用地性质、城市公共空间布局、建构筑物特征和城市景观等因素来确定户外广告布局,明确广告特色分区,提出总体控制技术规范和分类技术规定,为进一步深化设计提供控制性依据。 1.4规划原则 本次宿迁市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规划总原则是分区设置、突出特色;美化城市环境、塑造城市形象、展现城市精神文明;统一规划、分期整治、强化经管和控制。 1.3.1安全性原则 确保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本体的安全性,并确保其设施不对交通、绿地、电力、通讯、避灾、建筑物、行人等造成妨害。 1.3.2公平性原则 为所有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平等的发布信息的平台,在广告主之间、广告商与普通公众之间取得利益均衡。 1.3.3协调性原则 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所处区域的区位、环境、文化氛围相适应,与所在地段的功能要求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1.3.4严肃性原则 本规划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具有强制效力。在本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及其相关经管活动应严格按照本规划中的各项条款执行。 1.3.6创新性原则 本次规划积极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光源、新材料,使户外广告尽量满足高品质、智能化、信息化、艺术化、多样化和规范化的要求。

405-玉溪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管理暂行规定(装订成册)

玉溪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计设置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目录 总则 (2) 一、广告的定义及形式 (3) (一)户外广告的定义 (3) (二)适用于本规定的术语和定义 (3) 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 (3) (一)落地式广告设置的基本要求 (3) (二)落地式广告设置的主要形式 (4) (三)附着式广告设置规定的基本要求 (8) (四)附着式广告设置的主要形式及规定 (8) (五)建(构)筑物外立面广告 (8) (六)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 (10) (七)平行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店招店牌(横幅式招牌) (10) (八)垂直于建筑外墙设置的店招店牌(出挑式招牌) (11) (九)在建筑物顶上设置的店招店牌 (12) (十)堡坎、护坡广告 (12) (十一)公交站台广告 (12) (十二)电杆灯箱广告 (12) (十三)车身广告 (13)

(十四)船舶广告 (14) (十五)围墙(栏)广告 (14) (十六)空中移动式广告设置规定 (14) 三、广告照明技术规定 (14) (一)广告照明光源规定 (14) (二)广告照明亮度标准规定 (14) (三)广告常用照明技术规定 (15) 四、户外广告设施的制作规定 (16) 五、户外广告设施安装、施工技术规定 (16) 六、户外广告经营管理及实施保障方面的规定 (17)

总则 (一)为加强我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管理,促进我市户外广告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指导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户外广告点位设置规划(详细规划层面)的编制工作,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本规定涉及广告包括:建筑物外墙墙体和建筑物二层以上屋顶设置的户外招牌,道路广告牌,店招、店牌。 (四)本规定由广告的定义及形式、广告设置技术规定、广告照明技术规定、户外广告设施的制作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安装、施工技术规定、户外广告经营管理及实施保障规定等六部分构成。 (五)本次户外广告规划的期限是2010年-2030年,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期限根据实施情况可适时调整。 (六)本暂行规定由玉溪市规划局红塔分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 第一条设置户外广告要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户外广告专业规划》及相关规定。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 第一章设置原则 第二条设置户外广告要以人为本,符合生态环保的要求,有益于人民身心健康、财产安全、公共利益和良好社会风尚。 第三条设置户外广告要与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相适应,要符合城市景观美学要求,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要体现继承传统和创新发展相结合,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创作,体现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时代感。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要注重昼夜景观的协调,达到白天美化城市景观与夜间妆点城市夜景的和谐统一。 第二章分类 第六条户外广告分为落地式广告设施和附着式广告设施。 (一)落地式广告设施:指从地面起以单个或多个柱体以及用钢结构等材料支撑的广告看板、灯箱、显示屏(牌)、霓虹灯或其它造型广告;(二)附着式广告设施:指附着于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设施和移动交通工具灯设置的广告看板、灯箱、霓虹灯或其它造型广告。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的基本要求: (一)在道路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应避免使用眩目材料,不可将照明光源指向来车方向,不能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安全;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遮挡居民日照、采光或造成居民的视觉污染;夜间照明不得影响居民生活等; (三)空中漂浮物如:飞艇、热气球等载体不得附着或悬挂户外广告。系留的小型氦气球悬挂宣传条幅的,按照标语、宣传品的管理要求执行。 第八条落地式广告设施设置: (一)道路路口范围设置的立柱式等落地式广告设施,要保证车辆、行人通行及交通参与者的安全视距,不得对道路使用者的通行产生影响; (二)在人行便道上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需保持不少于3米的便道宽度,设置柱式(及悬挂式)广告设施的牌面下端距地面高度不少于2.2米; (三)在地铁通风亭1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 (四)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不得损毁城市园林绿化设施以及影响城市园林绿化主体景观;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规定样本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规定

附件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斜体下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黑体部分为增加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发布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发布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并对招牌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查处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为。 说明:本条是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中相关职能部门及市区两级管理职责的规定。根据国家《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市工商局已没有对招牌进行登记,因此,对本条第三款作了修改,删除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招牌内容发布的审查的内容,但对招牌内容的日常监督管理仍属于市工商局。

户外广告设施检验规范

户外广告设施检验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以下简称广告牌)的检验范围、检验内容和方法、检验工作程序、检验结果的评定及检验机构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钢结构的落地广告牌、屋顶广告牌、墙面广告牌的检验,不适用于各种路标、灯箱等小型广告牌的检验。 2 检验范围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广告牌应进行检验: a)新安装的; b)检验期满两年的; c)遇到自然灾害,安全技术性能可能受到影响的; d)发生整体失稳,经修复后的; e)其他需要检验的。 3 检验的内容和方法 检验的内容和方法见附录A《户外广告设施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4 工作程序 4.1 受理、审查 4.1.1 广告牌产权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必要时检验机构进行现场确认。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检验人员应提出处理意见。 4.1.2 产权单位提出检验申请时应向检验机构提供完整、真实的技术资料。广告牌的技术图纸应加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人员印章;从事钢结构焊接的施工人员应取得相应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焊工资质等级证书。检验机构对其进行审核、确认。 4.1.3检验机构应在产权提出检验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产权单位作出检验答复;如遇特殊情况延期检验的,应书面向产权单位说明理由。 4.2 检验 4.2.1 检验工作准备 4.2.1.1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制定检验方案,确定两名以上(含两名)检验人员,准备相应的检验仪器设备。 4.2.1.2 检验机构应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工作细则,对检验过程控

制。 4.2.2 现场检验 4.2.2.1现场检验在产权单位相关人员配合下进行。 4.2.2.2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严格按照检验方案、检验程序、检验流程开展检验工作,做好记录。 4.2.2.3 遇有特殊情况,检验内容或其他需调整的,检验机构应与产权单位协商解决,并作好详细记录。 4.2.2.4 现场检验用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制定、统一印刷,现场检验时使用;检验项目应不少于本标准规定的检验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和记录。 4.2.2.5 现场检验原始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a)详细记录各个方面的检测结果及检测结论; b)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 c)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不合格)“√”(合格)“/”(无此项)等; d)如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e)原始记录应有检验人员=校核人员及产权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并注明检验日期。 5 检验报告 5.1 检验报告的时限 现场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中的数据结果和结果,综合考虑其他有关因素,作出检验结论,并向产权单位出具《户外广告设施检验报告》(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5.2检验报告的内容 《检验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既无测试数据又无说明情况时,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符合”、“/”(无此项)或“不符合”。“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5.3 检验结论的判定 5.3.1 合格判定: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项不超过5项(含5项)。不合格项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向产权单位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报告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检验机构方可出具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

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108号) 《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9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下列穿越市、县(市)两级行政区域的重要道路、公路及特殊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一)机场高速、绕城高速沿线; (二)长永高速、长益高速、京珠高速、长潭西线高速长沙段沿线; (三)黄花机场及其周边;

(四)其他穿越市、县(市)两级行政区域的重要道路、公路及特殊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出于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发布公益性内容的目的,依附户外的场地、空间、水面、建(构)筑物等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按设置方式主要 包括: (一)独立支撑式:指利用城市各类土地,用支架或支座直接设置的广告设施,如立柱式广告牌、灯箱、独立的广告招贴栏(柱)和电子显示屏等; (二)拴系式:指用拴拉方式附着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拱门、模型、气球、布幅等; (三)吊挂附着式:指以连接固定装置放置、吊装或悬挂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悬挑广告、檐下悬挂广告、刀旗广告等; (四)镶绘式:指镶嵌、绘制、粉刷在设置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壁画广告、嵌入式电子屏等; (五)在空中、水面利用移动设施、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设施,如飞艇广告、热气球广告、船舶广告等; (六)其他利用新型材料或科技措施设置的广告设施,如激光束、光照图案等。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1 总则 1.0.1 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可靠,创造健康、有序的户外视觉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之间交通干道周边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 1.0.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分类应符合表 2.0.1的规定。 1 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 2 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3 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2.0.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并不应在下列位置设置: 1 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 2 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lorn范围内: 3 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 4 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保护范围内:

5 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人口10m范围内。 2.0.4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户外广告; 2 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3 坡屋顶建筑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4 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外两侧各5m范围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2.0.5 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依附于行道树设置户外广告; 2 不应在道路绿化分隔带中设置户外广告。 2.0.6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应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应编制符合当地城市特色与风貌的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确定城市不同功能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 2.0.7 户外广告设施应安全、美观,与城市容貌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的要求。 2.0.8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必须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2.0.9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不得影响消防通道。 2.0.10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注重昼夜景观协调。属同一形式多处设置的。应统一规格、材质。 2.0.11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安全、可靠,应及时进行更新、维护、保养,并应按期进行安全检查。 7.3.3 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位置与现有各类管线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的有关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在安装前,必须做好对地上、地下管线的了解和保护工作。 2 户外广告设施与10kV架空线路边线的垂直净距不得小于3m,水平净距不得小于2m,与低压导线或通信电缆净距不得小于1.5m。 3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附着于墙面和屋顶的户外广告设施安装时,必须搭设安全围护设施及施工脚手架,安装过程中应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高空作业必须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的有关规定执行,6级风以上不得施工。 4 进行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安装时,应在基础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进行上部结构件的吊装。结构吊装就位后,应及时安装支撑构件.保证结构的稳定。 5 立柱对接焊缝和安装焊缝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7.3.1条的规定。构件焊接区表面潮湿或冰雪应清除干净,雨雪天气禁止露天施焊。风速大于或等于8m/s时(COz气体保护焊风速大于2m/s时),焊接时应采取防风措施。 6 户外广告设施结构采用钢结构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执行。 7 采用法兰盘连接节点处。法兰板接触面的紧合率不得低于70%,且边缘最大间隙不得大于1.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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