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

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
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

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耕地保护,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耕地占补平衡,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管理工作,包括耕地开垦费征缴使用、补充耕地项目实施、耕地易地补充管理。

第四条补充耕地是用地单位的法定义务。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建设单位为补充耕地义务人,可由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城市、城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所在市县政府为补充耕地的义务人;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补充耕地义务人;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收取耕地开垦费的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为补充耕地义务人,履行补充耕地义务;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安排,通过收取耕地开垦费在本省行政区

域内易地补充耕地的,接收耕地开垦费的有关地方政府为补充耕地义务人。

第五条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由补充耕地义务人先行补充耕地或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并落实补充耕地后,方可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手续。补充耕地不能实现粮食产能或“占水田补水田”要求的,可采取提质改造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第六条市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区域内占补平衡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第七条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落实占补平衡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获批后,应当逐级上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耕地开垦费征缴使用

第八条耕地开垦费按照“谁批准、谁收缴”的原则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收,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凡属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占用耕地的,其耕地开垦费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属于市州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九条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按照《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园地的,按照每平方米10元缴纳,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每平方米20元缴纳。

涉及耕地开垦费征收减免优惠政策的,按国家或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其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补充耕地项目所发生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农田的建设和耕地后备资源的开发与整理支出、耕地开发专项业务支出。

第十一条耕地开垦费全额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支出按照批准的年度耕地开垦费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的立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经费的审批和资金拨付,并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项目预算一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批准下达的预算使用项目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按预算管理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应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实现当年支出,不能按期实现支出的,严格按照结转资金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开垦费收支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收缴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补充耕地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和年度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计划,编制下达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包括跨市易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任务)。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下达的补充耕地计划,分解补充耕地任务,并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制度和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项目挂钩制度,提前做好补充耕地项目的实施工作,积极储备占补平衡指标。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因占用耕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暂时无法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必须先行落实耕地开垦费,完成补充耕地项目的立项并进入实施阶段,取得补充耕地预配号,方可申请建设项目用地。

第十八条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所有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必须按照立项权限和程序经有权批准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方可组织实施。其中:跨县域的易地占补平衡项目,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项;跨市域的易地占补平衡项目,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项。

第十九条鼓励企业、集体经济组织、个人以多种模式参与易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并严格按照工程质量要求和标准开垦建设补充耕地。

第二十条组织做好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前的踏勘、论证审查等工作。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有利于保护和改

善生态环境,有利于发展现代农业,有利于山水林田湖草的综合整治。不得在自然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地质灾害频发区、地质公园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安排项目;严禁违反规划擅自毁林、填湖泊、填湿地开垦耕地。不得违背当地农业生产和水土资源客观条件,将不适宜改造的旱地强行改造为水田;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不得实施旱改水土地整治。

第二十一条补充耕地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要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委托等法定程序确定。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应具备承担任务的法定条件。

第二十二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施工和质量的监管,严格执行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有关技术标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合同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公告制等制度,确保补充耕地项目工程质量。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按照“谁立项、谁验收”的原则。市级立项的项目,在实施完成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验合格后,报请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终验。省级立项的项目,在项目实施完成后,经县级自查、市级初验合格后,报请省级自然资源部门终验。补充耕地验收前要先行评定质量等别,没有达到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

第二十四条各级验收工作组成员从本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验收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技术专家不得少于3人。验收工作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市、县级立项的补充耕地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后,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报告,并申请核实。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立项、验收是否符合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定,新增耕地面积是否真实,资金渠道是否明确,补充耕地能否用于占补平衡等进行核实。

第二十六条项目核实按该批次备案项目总数的30%随机抽签选定。项目核实结果不合格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责令项目申请备案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该项目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核实,仍不合格,增加该批次项目核实比例,经核实仍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报备。

第二十七条经验收、核实合格的新增耕地,应及时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进行报备,并在当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进行地类变更,符合条件的应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进行保护。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填报项目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项目信息,并对信息的合法合规性负责;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信息,并对信息的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经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政府移交新增耕地及工程设施,办理移交手续,签订后期管护协议,落实管护责任。鼓励所在地村集体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将新增耕地承包或流转给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和农村种植大户等进行规模化经营,并给予政策扶持。

第四章补充耕地指标管理

第二十九条鼓励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充耕地。拓展补充耕地来源,对于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经县级政府组织可行性评估论证、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复核认定后,可统筹纳入土地整治范围,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

第三十条对于耕地开垦费、各级政府财政投入以及社会资本、金融资本等各类资金投入所补充和改造的耕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土地整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所补充和改造的耕地,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以及开发为园地和设施农用地的未利用地,经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可调整为耕地的,均可纳入补充耕地管理,用于占补平衡。

第三十一条占补平衡指标实行分类管理、分别使用。以纳入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的各类项目为基础,根据项目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和新增粮食产能,以县为单元建立3类指标储备库。新增水田包括直接开垦的水田和由旱地、水浇地改造的水田。新增耕地的粮食产能,根据新增耕地面积和评定的质量等别计算,纳入产能储备库;提质改造耕地的新增粮食产能,根据整治的耕地面积和提升的质量等别计算,纳入产能储备库。

第三十二条实行耕地数量、粮食产能和水田面积3类指标核销制。申报建设用地时,应明确拟占用耕地的数量、粮食产能和水田面积,按照占补平衡的要求,通过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分类分别从县、市储备库指标中予以核销,核销信息随同用地申请一并报批。

第五章耕地易地补充管理

第三十三条构建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市调剂为辅的耕地占补平衡机制,建立全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制定指标交易管理规定。县级政府无法在本行政辖区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由市级政府在市域内调剂补充,仍无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由省政府在省域内调剂补充。

第三十四条易地补充耕地的,应综合考虑补充耕地成本、资源保护补偿和管护费用等因素,在补充耕地交易平台上合理交易。跨市域易地补充耕地的,需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跨市易地补充耕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后备资源丰富并愿意承担补充耕地任务的市州,无法在本行政辖区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市州,经市州政府同意后,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跨市域易地占补平衡的申请。

(二)审核。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通过委托专业土地整治机构或购买社会机构服务,对拟交易的新增耕地地类、数量、等级、质量和项目建设资金进行核实后,按程序进行审核。

(三)交易。承担补充耕地任务的市州将审核合格的指标提交交易平台,提出交易价格,占用耕地市州根据需要交易指标。交易价格可采取议价、挂牌、拍卖等多种形式确定。

(四)挂钩。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耕地占补平衡监管系统中,将新增耕地项目授权给易地补充耕地市州,由该市州完成指标挂钩,向申请用地单位出具占补平衡信息确认单,将挂钩的占补平衡指标锁定,并在用地申请依法批准后核销。

市域内指标交易参照以上程序,由市州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市州在摸清本区域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和用地需求,对补充耕地作出科学合理的分析研判和计划安排的前提下,可积极申请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任务。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期内,没有申请省内易地补充耕地的市州,可向省政府申请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优先考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耕地保护成效突出地区。

第三十七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申请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新增耕地进行复核,认定可用于国家统筹补充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确定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市州和统筹规模,按程序报省政府同意后,由省政府向国家申请承担统筹补充耕地任务。

第六章提质改造占补平衡管理

第三十八条补充耕地达到数量要求,但质量和水田没有达到要求的,应通过提质改造达到规定要求,总体实现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第三十九条各市州可先行实施提质改造,实现“先改后占”。通过改良土壤、改善排灌等农业生产条件,提高耕地质量,或者通过改造农田水利等设施,将旱地改为水田。要充分利用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剥离土壤,改良新开垦耕地,提高耕地质量。

第四十条铁路、高速公路和大中型水利水电等稳增长重点建设项目,按规定可对补充耕地和提质改造进行承诺;其他建设项目在完成补充耕地数量的前提下,可对通过提质改造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进行承诺。

各类城市(镇)建设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先补后占和直接补充优质耕地或水田要求,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第四十一条实施提质改造的土地整治项目要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集中连片,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实施,完善田、水、路、林等农田设施,具有一定建设规模,发挥规模效益。

第四十二条提质改造要按照项目管理、土地变更调查、农用地分等定级等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明确新增耕地面积、水田或旱地等耕地

类型,统一使用利用等标准评定耕地质量提升等级,并及时通过监管平台上图入库。

第四十三条提质改造项目要根据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核定项目建设范围,确保地类、面积、权属准确。实施旱地改造并经过验收的新增水田,应及时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在今后年度变更调查中不得擅自变更为旱地或其他地类。

第四十四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专门的提质改造管理台账,列明建设项目和补充耕地项目、提质改造项目清单,实行跟踪监管。

第七章监督考核

第四十五条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进行考核。

第四十六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易地补充涉及市州耕地变化情况台账,适时按程序调整有关市州规划耕地保有量。

第四十七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并督促纠正查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各市州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文件。

第四十九条省内有关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甘肃省小作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的加工制作活动,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加工并用于销售的小作坊,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并取得加工食品许可证。未取得加工食品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制作和销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是指在商场、超市、零售商店、售货摊点及有形市场之外,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加工制作、分装、预包装食品(不含现做现卖)的小作坊。 第四条允许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制作的食品目录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 第五条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全省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的加工许可工作;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级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许可工作的实施;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的证后监管。 第六条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将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许可的全部或部分事项委托县级局实施。县级局依照委托事项组织实施加工许可,不得再进行委托。 第七条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的加工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许可程序 第八条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应当在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后,依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办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证。 第九条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申请取得加工食品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基本具备以下条件: (一)作坊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二)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制作、包装、贮存等场所面积能够满足生产要求,有必要的消毒、更衣等设施和防尘、防蝇、防鼠、洗涤以及处理废水等卫生防护设施;

甘肃省廉租住房实施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 廉租住房实施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甘肃省廉租住房实施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廉租住房实施共有产权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快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规范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是指国有产权和保障对象私有产权。国有产权由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对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助资金以及土地、税费优惠等政策性补助形成。保障对象私有产权由符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购买取得。 第三条廉租住房实行先租后售、租售并举,实施共有产权管理。坚持保障对象自愿、国家和个人产权比例明晰、付款方式灵活、售后管理完善的原则,通过国家政策扶持和保障对象个人尽力,切实解决城市低

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四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价格政策指导及监管,省财政厅负责资金专户监管。 第五条市州政府负责本地区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其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督促落实,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的比例,由市州政府根据国家扶持政策和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支付能力确定。 第七条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的部分产权时,可以根据其支付能力及付款方式确定产权比例。一次性付款的,可取得廉租住房个人份额的全部产权;确因特殊困难不能一次性付款的,可以据其支付数额确定产权比例。 第八条廉租住房产权出售价格由市州政府按照“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出售部分产权”的规定,结合当地财力、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支付能力确定,并向省建设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廉租住房建设成本、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条件等因素进行价格指导。 第九条廉租住房成本的构成,参照国家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成本构成的规定确定。廉租住房成本应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建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 第十条廉租住房建设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

甘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甘肃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及工艺简单,达不到食品生产许可法定条件,其产品直接面向消费者,在固定的门店或者其他固定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包括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和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是指生产加工场所与销售场所相分离的食品小作坊。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是指在同一场所或者紧密连接的场所,现场即时加工制作并直接零售的食品小作坊。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包括流通类食品摊贩和餐饮类食品摊贩。流通类食品摊贩是指零售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餐饮类食品摊贩,是指以烹饪等方式现场制售直接入口食品、提供餐

饮服务的食品经营者。 第四条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自律、行政监管、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应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考核机制,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生产经营本地优质特色食品、传统食品的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健康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组织建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集中生产经营场所;鼓励、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入集中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改进生产经营条件;鼓励、扶持其产品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范围内的食品小作坊完善设施设备,规范工艺布局、提高从业水平、全面提升改造,经申请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不影响交通安全和城镇市容环境卫生以及周边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划定临时场地并确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卫生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销售范围固定,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要求,从事地方特色或者传统工艺生产加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小作坊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引导、规范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活动。具备条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小作坊集中生产经营场所,鼓励小作坊进入集中场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依

照各自职责对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安排人员,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并于工商登记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小作坊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开办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有权使用证明; (五)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复印件(无食品安全标准的,提供食品原料、辅料要求)、生产工艺流程图、包装形式等加工技术规范; (六)质量安全承诺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小作坊的

甘肃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甘肃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这个概念,一般意义上讲,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物料、环境、方法的和谐运作,使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下文是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欢迎阅读!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的装备,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安全常识普及和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培养和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业教学和就业技能培训内容,提高培训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新闻媒体单位有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等的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从事安全生产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依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并对服务过程和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生产

甘肃省酱卤肉小作坊生产规范(试行)

甘肃省酱卤肉小作坊生产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 1.依据及范围 1.1为了进一步规范酱卤肉制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导规范。 1.2本指导规范适用于以鲜、冻畜禽肉及其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配料、煮制等工艺生产加工酱卤肉制品的小作坊。 2.基本工艺流程 原料→解冻→清洗修整→配料→腌制→煮制→冷却→包装 3.主要设备器具 5.1有完好的原料冷藏(冷冻)设备、原料修整设备(刀具、案板及容器等)、解冻设备(解冻池等)、配料设备(计量器具、容器等)、煮制设备(煮锅或夹层锅等)、包装设备等。 5.2冷库(柜)应有足够的容量,与生产相适应,温度能达到使原料(成品)冻结保存的要求。 5.3生产设备和器具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易生锈和不易于微生物滋生的材料制成,并符合食品安全要

求,不得使用盛装化学物质的和不易清洗的容器。 5.4设备容器应保持清洁,使用前后应进行清洗消毒。 5.5应定期对加工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6、进货查验 6.1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6.2 采购的肉品原料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猪肉应有“两章两证”(肉品检疫合格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肉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其他生鲜肉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有效质量证明文件齐全,进口肉应当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合格证明文件,采购记录完善并可追溯,且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一年。 7.生产要求 7.1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及销售情况记录制度。有记录台账,如实记录生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生产日期、销售去向等内容; 7.2解冻。将原料置于解冻池或解冻架(台),根据原料

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调研报告

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调研报告 根据中央、省、市、区委关于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统一部署和《中共xx区城建党总支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活动安排,带着查找物业管理服务中存在的“四风”问题和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维护业主、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的目的,通过走访群众、专题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调查发现群众对xx城区物业管理服务方面存在诸多意见,而体制机制不顺、市政基础设施欠账严重、水电暖等行业未实行终端收费终端服务、物业企业管理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已经严重制约我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正常发展,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亟待提高。 一、物业管理服务现状。 调研期间,调研组认真走访了xx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恒德物业、新地物业、新世纪物业等多家物业服务企业,并深入业主家中了解具体情况。3月25日召开了由区住建局局长主持,市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住建系统相关部门负责人、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人、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主代表共同参加的座谈会。座谈会上各方就物业管理服务方面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解决的措施、进行了探讨。 (一)物业管理机构现状。xx区2020年4月17日成立xx市xx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核定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物业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物业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开展全区物业管理的达标考核和项目创优活动;负责指导组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并进行备案;负责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的归集和使用监管工作;负责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实际工作中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的归集和使用监管工作、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由市房产管理局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开展。同时因为各种原因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仍直管区属47栋住宅楼的水电暖等费用的收缴工作、二级管网的维修维护工作。 (二)物业服务企业现状。xx区城区现有物业服务企业46家,其中:取得《物业企业资质证书》二级资质的1家;三级资质的34家;暂定三级的8家,申请资质3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小作坊登记活动,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实行一坊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式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并建立食品小作坊登记档案。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派出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所)负责其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登记审查工作的需要,依照食品小作坊登记审查要求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小作坊登记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食品小作坊登记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登记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 第九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按照食品类别提出。食品的分类遵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执行。

兰州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5 兰州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 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住宅小区车位所有权人、机动车停放者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价格法》、《甘肃省定价目录》、《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甘发改规范〔2016〕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以下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在小区建筑区划内提供的机动车停放管理、场地占用及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经营管理者”)主要是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机动车停放者主要是物业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第三条市、县(含红古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住房等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近郊四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授权近郊四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县(含红古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甘肃省定价目录》、《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制定所辖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协商议价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备协商议价条件”是指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含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以下所称“业主委员会”均含),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经多数业主同意,能够与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但不能与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的,视为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 “多数业主同意”,对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的,是指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对规划的停车位、车库,是指小区有车业主过半数同意。可以采取召开会议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

甘肃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暂行标准

省建设厅物价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暂行标准》的 通知 甘建房[2007]187号 各市、州房管局、建设局(建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我们制订了《甘肃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暂行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非住宅物业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反馈,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OO七年五月三十日 甘肃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暂行标准 一级 (一)基本要求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物业管理企业应持有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证书。 4、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各岗位职责明确,有具体工作标准,有落实措施和考核办法。 5、物业竣工验收、设备管理、业主资料、物业租赁、日常管理档案等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实施计算机管理。 6、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公布一次物业管理费的收支状况。 7、物业管理企业所有员工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规范标准服务用语。企业经理、部门经理、应持有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人员应持有相应岗位资质证书;特种作业员工100%

持有政府管理部门专业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上岗证书。 8、按规定签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标准、收费依据和标准,服务监督电话。 9、设有服务接待中心,服务电话,实行24小时服务。急修随叫随到,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10、上门服务必须携带鞋套、工具包、工具垫布,服务过程中不得污染墙壁,地面及其它物品,做到工完料清场净。 11、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12、采取走访业主、座谈会、电话沟通、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每年与50%以上业主有效沟通,每年有效投诉处理率100%。每年应进行一次满意度测评,满意率达85%以上。 13、适应业主需求,每年组织、配合开展社区文化活动二次以上。 14、物业小区按国家规定向业主收取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存储,并按相关规定管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二)房屋管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确保房屋安全,对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照明设施、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有对装修公司及装修人员登记、巡查记录,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按有关法规政策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公约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进行管理服务。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 管理条例 Hessen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行政监管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应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评议考核机制,加强食品安全宣传,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可以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提高村(居)民食品安全意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生产经营本地传统、优质特色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健康发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拓扑物业管理系统网页版整体解决方案 目录 一、前言 2 1.公司简介 2 2.系统简介 2 3.典型案例 4 二、系统架构和特点 6 1.系统技术架构 6 2.系统网络拓扑图 7 3.系统主要特点 8 4.系统适用场合 9 三、如何安装及部署 10 1.主机(服务器)准备 10 2.宽带准备 10 3.部署物业管理系统 10 四、系统报价及售后服务 11 1.系统报价 11 2.售后内容及价格 12 五、系统实施总体流程 13 1.系统初始化 13 2.管理处、楼宇资料录入 13 3.导入(手工录入)房间客户资料 15 4.收费项目设置及房间收费设置 17 5.生成应收费 18 6.在综合收费管理中收款打票 21 六、系统主要功能清单 23

一、前言 1.公司简介 重庆赛拓科技有限公司专注于服务行业信息化系统的研发与服务,经过多年的市场调研和产品开发以及不断的创新升级,成功推出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拓扑智能物业管理管理系统、拓扑天然气收费系统、拓扑维修管理系统等系列成熟完善的软件产品,产品均凝聚了当前国内外先进的IT技术和优秀的管理思想,并形成了一体化的信息解决方案,自面向市场以来,深受广大用户好评,帮助企业推动精细化管理、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扩大多元化经营领域、改善服务品质、提升客户满意度,最终建立全面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模式。 近年来,公司致力于物业管理系列软件的开发,先后开发出单机版、网络版和网页版智能物业管理系统,能满足不同规模物业企业的各种需求。采用C/S构架设计的单机版、网络版可满足小型物业企业或单个项目使用,当企业有多个小区(项目)时,可以选择采用B/S构架设计的网页版系统,可将不同地域的各个项目集中在同一个平台进行统一管理。 当客户因业务扩展时,可将单机版、网络版升级成B/S架构的网页版。拓扑物业管理系统网页版是大型系统,但产品容易部署,对硬件和网络要求较低。产品功能完善、稳定可靠,通用性好,扩展性强,前期投入少,后期维护简单,自面市以来,全国各地已有几百家使用本产品,深受广大客户的一致认可。 重庆赛拓科技有限公司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时刻关注行业发展及管理模式的创新,充分了解用户的行业标准、专业特性,全面掌握业界领先的管理思想和技术,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化水平;公司坚持以“服务创造价值”为宗旨,以“技术创新,服务社会”为己任,以“用户需求不止,赛拓服务不尽”为经营理念,矢志成为物业行业智能化、专业化、平台化、整体化解决方案的领导厂商,为探索中国物业管理新模式而努力。 2.系统简介 拓扑物业管理系统网页版是赛拓科技凭借雄厚的技术实力和多年来给大型优秀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软件系统的成功经验,融会全国数十家物业管理公司的优秀经验和管理智慧,采用开发性、维护性强的技术平台,打造的适应不同类型物业企业使用的智能物业管理系统,属于专家型的物业管理软件。能够给物业公司内部管理提供全面的解决方案,可满足专业物业管理公司、不同规模的小区或大厦的发展商、大中型的物业管理部门或后勤部门不同人员的需求,有利于物业管理公司实时掌握当前的经营状况,堵住漏洞、提高经济效益,使整个公司在工作效率和综合管理水平方面上一个新台阶。 系统支持海量数据存储,性能更稳定,可长时间稳定运行。系统集房产管理、客户管理、抄表管理、收费管理、租赁管理、财务统计、清洁管理、保安管理、办公管理、绿化管理、消防管理、设备管理、人事管理等诸多功能于一体,吸取了国际先进的物业管理理论,又结合了中国目前物业管理的现状,功能设置合理,操作简单方便。

内蒙古自治区小作坊监管办法精编版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登记及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加强我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小作坊进行登记、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制度。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设定的基本条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所在地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满足营养、健康、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影响健康和危及安

全的不合理危害,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五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列入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内的食品。 第六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规范全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盟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食品小作坊的核准登记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的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鼓励食品小作坊进入当地统一规划的食品园区或集中经营场所,改善生产环境,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安全水平。 第二章食品小作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国家标准《食品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的规定,在生产加工场所、设施与设备、加工过程控制、人员、安全管理、包装贮存与运输、食品标识等方面

甘肃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暂行标准

皆會寺倉十*歌卡會卞未口戈京尢-里.冑皆先吉存*■古肯肯之肯 省建设厅物价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暂行标准》的 通知 甘建房[2007]187号 各市、州房管局、建设局(建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我们制订了《甘肃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暂行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非住宅物业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反馈,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OO七年五月三十日 甘肃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暂行标准 一级 (一)基本要求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物业管理企业应持有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证书。 4、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各岗位职责明确,有具体工作标准,有落实措施和考核办法。 5、物业竣工验收、设备管理、业主资料、物业租赁、日常管理档案等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实施计算机管理。 6、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公布一次物业管理费的收支状况。 7、物业管理企业所有员工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规范标准服务用语。企业经理、部门经 理、应持有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人员应持有相应岗位资质证书;特种作业员工100%

知识就悬力量肯青先肯肯嵩甫肯肯丸肯 持有政府管理部门专业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上岗证书。 8按规定签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标准、收费依据和标准,服务监督电话。 9、设有服务接待中心,服务电话,实行24小时服务。急修随叫随到,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10、上门服务必须携带鞋套、工具包、工具垫布,服务过程中不得污染墙壁,地面及其它物品,做到工完料清场净。 11、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12、采取走访业主、座谈会、电话沟通、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每年与50%以上业主有效沟通,每年有效投诉处理率100%。每年应进行一次满意度测评,满意率达85%以上。 13、适应业主需求,每年组织、配合开展社区文化活动二次以上。 14、物业小区按国家规定向业主收取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存储,并按相关规定管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二)房屋管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确保房屋安全,对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照明设施、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有对装修公司及装修人员登记、巡查记录,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按有关法规政策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公约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进行管理服务。

山西省小作坊管理办法.doc

山西省小作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应当履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职能,建立部门间的联动机制,研究解决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成员单位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工作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行政村、社区聘用食品安全监督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本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管理职责,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有形市场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零售食品摊贩和有形市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餐饮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 在实际工作中如遇监管职责不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相应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教育、商务、公安、民族事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按其规定实施监管。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规范经营和发展予以支持;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扩大生产规模;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二章食品生产加工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未经备案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贮存等固定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环境整洁,周围无污染源,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

最新辽宁省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2017年3月1日实施

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实行一坊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小作坊,应当取得一张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类别实行目录管理。 食品类别名称按照国家食药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16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由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食品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生产企业和其他食品小作坊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第七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职责。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关配套制度,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第九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下列内容: (一)许可依据; (二)许可条件、程序、期限; (三)许可申请所需材料目录及其示范文本; (四)受理机关的通讯地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 (五)法律法规要求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

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生产经营管理奖惩管理办法

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生产经营管理奖惩管理办法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 2010年度生产经营管理奖惩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局经营管理,加大承揽任务力度、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提高经济效益,增强激励机制,促进全局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我局制定的生产经营管理办法、项目部管理办法及工程项目预算管理办法,对在承揽任务、投标中标、超额上缴利润、债权回收、年度生产经营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三条承揽任务奖励: (一)标书编制人员奖励:以年度计划承揽任务为目标,每中标一项工程后,土建工程按中标合同价的0.5‰提取奖励基金,安装工程按中标合同价的1.5‰提取奖励基金,奖励标书编制人员。 (二)突出贡献人员奖励:以年度计划承揽任务为目标,每中标一项工程后(挂靠中标工程不含在内),土建工程按中标合同价的3.0‰提取奖励基金,安装工程按中标合同价的1.5%提取奖励基金,奖励投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其中主要投标负责人占奖励基金的55%,其他人员占奖励基金的45%。安装公司的奖励基金待年底完成经营考核指标后提取兑现。 第四条年度经营考核奖励:年度经营考核奖励在实现盈利的基础上对考核得分达到75分(包括75分)及以上者进行奖励;考核得分60,75分(包括60分)者不奖不罚;考核得分60分以下者受罚,由考核小组根据考核的具体情况提出处罚标准提交局行政办公会研究决定。

考核评分标准见附表一、附表二。 一、各工程处、陇南公司、安装公司、局属项目部: 以上各单位年度考核实行亏损一票否决制,全面完成项目经营承包责任书中确 定的各项指标并实现利润的,对班子成员进行奖励。 ) 工程处: (一 年度生产经营奖励金额=30000×年度考核得分系数(年度考核得分系数=年度考 核得分/100),奖励标准:单位班子正职受奖标准为奖励金额的100,,单位班子副 职受奖标准为奖励金额的80,; (二)安装公司: 安装公司的考核标准参照对工程处的考核标准,能全面完成项目经营承包责任 书中确定的各项指标并实现利润的,对班子成员进行奖励。奖励金额= 20000元× 年度考核得分系数(年度考核得分系数=年度考核得分/100),奖励标准:单位班子正职受奖标准为奖励金额的100,,单位班子副职受奖标准为奖励金额的80,; (三)局属项目部: 1、当年完成结算产值在1000万元以内的,年度生产经营奖励金额=10000×年 度考核得分系数(奖励基数按内插法计算,年度考核得分系数=年度考核得分/100); 2、当年完成结算产值在1000,2000万元之间的,年度生产经营奖励金额 =20000×年度考核得分系数(奖励基数按内插法计算,年度考核得分系数=年度考核得分/100); 3、当年完成结算产值在3000万元以上的,年度生产经营奖励金额=30000×年 度考核得分系数(奖励基数按内插法计算,年度考核得分系数=年度考核得分/100); 奖励标准:单位班子正职受奖标准为奖励金额的100,,单位班子副职受奖标准 为奖励金额的80,; (四)陇南公司: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解读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解读 从今年6月1日起,《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治理条例》将施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及监管走上法治化轨道。条例共8章55条,要紧从政府和部门监督治理职责、治理模式和监管措施、从业者责任和行为规范等方面对我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治理进行了规范。下面是查字典范文小编提供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治理条例解读,欢迎阅读。 1月18日,《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并高票经过,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在制度设计上有以下特点: 一、宽进严管,实行便捷登记备案治理 《条例》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主体资格上,小作坊小餐饮需要具备营业执照;提交材料简单明了,符合条件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十五日内发放登记证,对食品摊点能够当场制作并发放信息公示卡。 二、风险管控,实行负面清单制度 《条例》明确规定三小别得生产经营的品种,即负面清单。三小别得生产经营依法必须实行生产经营许可和风险较高的产品,如小作坊别得生产加工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食醋、预包装肉制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食品添加剂;小餐饮别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食品摊点别得经营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此外,别得生产经营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负面清单为三小生产经营明晰了边界,让其知道什么能干、什么别能干,以便于遵守执行。 三、六项标准,全面规范经营行为 《条例》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六项监管制度要求,即亮证经营、安全答应、原料公示、单据留存、操作规范、场所清洁上升到法规内容,要求三小必须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登记备案凭证、公示食品安全答应书、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事情、留存进货票据、生产经营符合规范要求、保持场所清洁,使六项标准成为三小的行为标准、消费者的评价标准和公众的监督标准,促进行业规范健康进展。 四、明确职责,构建齐抓共管格局 《条例》坚持基层为主,齐抓共管,解决谁来管的咨询题。 纵向上,明确各级的责任。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将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加强监督治理和服务能力建设;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三小的食品安全监督治理和服务工作,降实食品安全监督治理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监督治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监督治理,开展隐患排查和信息报告等。横向上,规定食药、工商、质监、卫生、城管、教育、公安、城乡规划、住建、农业等部门各负其责。 五、管服并重,降实服务措施 《条例》寓治理于服务之中,规定:一是市、县级政府应当对三小实行综合管理、统筹规划,改善生产经营环境;鼓舞和支持其进入集中区域、店铺等固定场所生产经营。二是经过资金资助、场地租金优惠、就业服务等措施,鼓舞和支持三小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创建品牌。三是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对三小免费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其就业创业能力。四是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管部门应当按照既方便群众日子,又便于摊点经营,并且维护交通安全、市容市貌的原则,合理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 六、多方参与,推进社会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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