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在省属国有企业逐步建立外部董事制度,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外部董事的选聘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由省国资委依法聘用、由任职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

外部董事分为专职外部董事和兼职外部董事。专职外部董事是指除在若干家所出资企业中专门担任外部董事职务以外,不再在其他所出资企业和其他单位任职的人员;兼职外部董事是指除在指定所出资企业中担任外部董事职务以外,同时在其他所出资企业或其他单位任职的人员。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四条外部董事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 遵规守法,诚信廉洁,勤勉敬业,团结合作,有良好的职业信誉;

(二) 了解任职公司经营管理及主营业务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三)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

(四)具有10年以上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营、科研开发或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的工作经验,或具有与履行外部董事职责要求相关的法律、经济、金融等方面的专长,且履行职责记录良好;

(五)一般应具有在企业领导岗位担任副职以上或在机关、事

业单位担任处级以上职务的任职经历;

(六)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

(七)外部董事的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八)身体健康;

(九)《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担任兼职外部董事的,其本人所在单位应出具同意

其兼任外部董事并在时间上予以支持的有效文件。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外部董事:

(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近两年内曾在任职公司或其子公司担任中层以上职务;

(二)2年内曾与任职公司有直接商业交往的人员;

(三)本人持有任职公司或公司所投资企业的股权;

(四)在与任职公司有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兼、任职的人员;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外部董事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

第七条外部董事由省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及其他符合任职条件的有关人员担任。

第八条建立省属企业外部董事人才库, 采取他人或组织推荐、个人自愿报名、社会公开选聘等办法筛选出初步人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入库。

他人或组织推荐的人选,推荐人或组织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并充分了解被推荐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对其担任外部董事的资格和条件发表书面意见。

第九条外部董事的考察选聘由省国资委负责。选聘外部董事一般采取直接选聘和社会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选聘外部董事可以从省属企业有关人员和外部董事人才库

中直接选聘,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或委托中介机构从市场选取。

第十条选聘外部董事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 职位描述:对拟聘外部董事职位的名额、任职条件等进行规定;

(二) 推荐人选:从外部董事人才库中提出初步人选, 或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接受公开报名,或由拟任职的企业提名推荐;

(三) 资格审查:根据有关条件和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四) 提出方案,征求意见:省国资委提出人选建议方案,征求本人及所在单位意见;

(五)组织考察:省国资委组织相应的测试和考察;

(六)研究决定:省国资委党委研究确定聘任人选;

(七) 依法办理聘任手续。

第四章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外部董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向省国资委负责,贯彻落实省国资委的有关决议,依法维护出资人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单独发表意见,并为此承担受托责任;

第十二条外部董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但须经1/3以上董事同意;(二)外部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充分或认证不明确时,经1/3以上董事(含外部董事)联名可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董事会会议议题,董事会应予采纳;

(三)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了解和掌握任职公司的各项业务情况;

(四)对可能损害出资人或任职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直接向省国资委报告;

(五)《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外部董事履行以下义务:

(一)诚信守法,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义务;

(二)忠实履行职责,积极维护出资人和公司的合法权(三)要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四)关注公司事务,及时了解和掌握足够的信息,在深入研究、分析的基础上,慎重表决;

(五)积极参加省国资委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履行职责所需的能力和知识水平;

(六)自觉接受出资人监督和职工监督,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十四条外部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当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五条外部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工作失职。(一)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

(二)违反公司工作程序或办事规则履行职责的;

(三)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3/4的或1年内本人在同一任职公司履行职责时间少于30个工作日;

(四)对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明显损害出资人、公司合法权益,本人表决时未投反对票的;(五)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职务谋取私利;

(六)省国资委依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失职行为。

第十六条外部董事因工作失职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后果严重的,不得再担任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外部董事;违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在表决中同意和弃权的外部董事个人承担直接责任,对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投票反对的外部

董事,可免除个人责任。

第五章外部董事的管理

第十八条外部董事实行任期制。任期由省国资委确定,不超过本届董事会的任期。经省国资委考核合格,外部董事可连聘连任,但在同一公司担任外部董事不得超过两届。外部董事任期结束后不再续聘的为自动解聘,省国资委不承担为其另行安排职务的义务。

第十九条专职外部董事最多可同时选聘到三个企业任职;兼职外部董事一般只在一家企业任职。

第二十条外部董事在任职期间享受外部董事津贴, 津贴的标准根据其资历和任职公司的实际情况, 由省国资委确定并统一发放, 由任职公司支付。除此之外,外部董事不得在任职公司及其下属单位获得任何形式的其他收入和福利。

第二十一条外部董事在执行该职务时的出差、办公等有关待遇, 与公司内部的其他董事相同。

第二十二条建立外部董事工作报告制度。外部董事每年须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本人履行职责的详细情况。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本人履行职责的简要情况;参加董事会会议的主要情况,本人提出的保留、反对意见及其原因,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对任职公司改革发展与董事会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建立外部董事例会制度。原则每半年召开一次,加强与外部董事的沟通联系,研究探讨企业董事会建设等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省国资委对外部董事履职情况组织任期考核。考核采取本人书面述职、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评议、找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人员谈话了解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外部董事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所任职公司做出重大贡献或使固定资产免遭重大损失的,由省国资委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外部董事实行动态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国资委直接解聘:

(一)丧失外部董事任职资格的;

(二)在行使职权时有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为的;

(三)因主观原因及个人过失造成企业重大损失,或利用企业资源谋取私利的;

(四)因董事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本人未投反对票的;

(五)履行职责过程中对省国资委或任职公司有不诚信行为的;

(六)年度评价结果较差的;

(七)因故辞职的;

(八)《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董事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外部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向省国资委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在未被批准辞职前,外部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外部董事解聘后,继续对原任职公司的商业秘密, 负有保密义务。未能履行保密义务的,公司可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涉及的相关实施细则,由省国资委制定。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国企改革方案最新消息,陕西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完整篇.doc

2019年陕西国企改革方案最新消息,陕西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陕西国企改革方案最新消息,陕西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更新:2018-12-10 16:54:35 近日,经陕西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和省政府审核同意,陕西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陕西国资委牵头研究制定的《关于省属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的意见》,省属企业分为竞争类、公共服务类、功能类三大类,实施分类管理,这是省属企业深化改革的又一重要举措。8月28日上午,陕西国资委召开省属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工作会议,对分类管理意见进行了详细解读,陕西国资委主任刘阳到会并讲话。 实施分类管理是明确国企功能定位、确定改革目标和方法、调整国有经济整体布局的前提,是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有针对性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加强国资监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一步,要充分发挥分类监管的基础性作用,从五方面推进分类管理工作。一是分类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选聘相结合,积极探索并着力推动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由集中统一管理向分层分类管理转变,建立以分层授权、分类管理为核心特征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二是分类实施考

核。“一企一策”,确定不同类型企业的考核指标,实现考核的科学、合理、精准。竞争类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同时注重社会效益;公共服务类企业以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产品为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功能类企业主要承担政府特定任务,以社会效益为核心,兼顾经济效益。三是分类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实施差异化薪酬管理,明确不同类型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标准和中长期激励模式。四是分类推进改革,分类调整结构布局。明确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的主攻方向和发展路径,推动国有资本向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优势企业集中,向企业主业集中;推动国有企业在市场公平竞争中优胜劣汰,有序从无效资产、低效资产和低端产业主动退出。五是完善国资监管体制。突出管资本为主,对出资人职责事项进行清单管理、差异化管理、差异化服务,着重提高监管的依规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实现精准服务。 陕西国资委做出安排部署,要求各企业迅速行动起来,认真学习领会实施分类管理的实质和内容,按照确定的企业分类研究制定相应的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并在权属企业全面开展分层、分类管理,以分类管理推进企业的促改革、稳增长、调结构工作。

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外部董事评价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董事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董事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委派的外部董事的履职评价。 第三条外部董事履职评价以履行岗位职责为基础,坚持客观公正、全面评价、科学量化、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外部董事履职评价由省国资委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五条外部董事履职评价,包括履职出勤情况、决策意见质量、专项职责成效、个人经验贡献和监事会评价5部分。 评价按百分制计分,其中,履职出勤情况占10分、决策意见质量占60分、专项职责成效占20分、监事会评价占10分,个人经验贡献按加分项设置。 第六条履职出勤情况包括履职时间、出席会议情况两项指标,各占5分。 履职时间:履职满30个工作日得5分,不满15个工作日不得分,29-16个工作日之间的按比例计分。 出席会议情况:出席全部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分别得3分、2分,不满1/2的不得分,1/2以上的按比例计分。 第七条决策意见质量包括发言质量和表决质量两项指标,各占30分。

发言质量:根据董事会会议记录(含会议前沟通记录)打分,主要评价外部董事能否针对议题提出有价值、有说服力的观点。 表决质量:根据董事会会议记录打分,主要看对存在问题决策事项的表决意见。存在问题决策事项,是指省国资委未予批准或核准的决策事项、超越职权范围的决策事项、已经形成投资损失的决策事项。 第八条专项职责成效根据专门委员会提交董事会的议案质量打分。 各专门委员会评价结果分别按100%、80%比例分别计入该专门委员会召集人和其他外部董事个人得分。根据个人在各专门委员会实际得分总和,占在各专门委员会任职情况应得最高分值的比例折算该项目的分值。 第九条鼓励外部董事个人向董事会提交议案。议案被董事会采纳的每项加2分,每年度累计得分不超过10分。 第十条监事会评价由监事会主席组织监事会成员对外部董事进行评议打分。 第三章评价方式 第十一条省国资委成立外部董事履职评价委员会,组织领导外部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评价委员会由省国资委负责同志、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第十二条外部董事履职评价采取年度评价与任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同时担任两户以上省管企业外部董事的,分别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年度评价于次年第1季度进行。每年1月底前,董事会向省国资委报送上年度外部董事履职评价的相关材料,作为外部董事年度评价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纪要; (二)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议案材料、工作报告; (三)外部董事履职记录。包括外部董事履职出勤情况,个人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的情况;

陕西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试行)

陕西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控股企业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聘用的领导人员;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从业行为规范,依法经营,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 第二章行为规范与处理 第四条国有企业在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上,必须遵循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先论证后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并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上级企业或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个人决定应当由职工代表 大会、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决定的事项,以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三重一大”内容明确规定的事项。 违反决策程序,决定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问责暂行规定》)实施问责;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六十四条、一百二十二条、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二十六条,或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程序,履行申报、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违反本条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参照《问责暂行规定》实施问责,并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办理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事项时,不得违反《公司法》、《国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

广东省国有企业的名单

广东国有企业的名单 1 广东梁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 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 广州市金辉建筑置业有限公司 4 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5 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6 广州华盛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7 广州市建筑置业公司 8 广州市黄埔区建筑工程总公司 9 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10 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11 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2 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3 广东省基础工程公司 14 广东中南建设物业发展总公司 15 广州市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16 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7 广州市番禺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18 广州市花都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9 广州房实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20 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 21 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22 广州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3 广州市越秀区住宅建设公司 24 广州南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25 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6 广州振中建设有限公司 27 广东捷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8 广东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9 裕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0 广东华盛建设有限公司 31 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公司 32 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33 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4 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35 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36 广州市建安实业有限公司 37 广州市坤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38 广州市公路工程公司 39 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 40 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1 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42 广东地方铁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43 广东省广梅汕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44 广东省航盛工程有限公司 45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46 广东省源天工程公司 47 广东省电力工业局第一工程局 48 广东省电力工业局输变电工程公司 49 广东火电工程总公司 50 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 51 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 52 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53 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54 广州市自来水工程公司 55 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 56 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57 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58 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59 广州市恒嘉建设有限公司 60 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61 广州市宝盛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62 广东保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63 广东省电信工程公司 64 广州市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65 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 66 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67 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公司 68 广州中煤江南基础工程公司 69 广东金东建设工程公司 70 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 71 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72 广州市第一装修公司 73 广州市美术公司 74 广州市第三装修有限公司 75 广州市第二装修公司 76 华辉装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77 广东省建筑装饰集团公司 78 广东省美术设计装修工程公司 79 广东建雅室内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 80 中国联和承造实业有限公司 81 广州市第四装修有限公司 82 广州城建开发装饰有限公司 83 广州珠江装修工程公司 84 广东粤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85 广州市设计院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 86 广东广发装饰工程公司

国有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以下简称**)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地行使职权,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向股东负责。 第三条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委派或指定。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董事会设董事长。董事长由股东在董事中指定。 第五条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六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时,经股东委派或指定可以连任。 第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新的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股东应当尽快委派或指定新的董事填补缺额。 第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

忠实和勤勉义务。董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九条公司应当为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十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日常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第二章董事会职权 第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二)制订公司发展战略; (三)向股东报告工作,并执行其决定; (四)制定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七)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八)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九)根据股东授权,审议、批准公司重大投资、担保以及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十)制订公司境内外子公司(项目公司除外)的设置方案; (十一)决定一级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二)决定公司一级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专职外部董事制度

专职外部董事制度 为加强省属企业董事会建设,规范董事会运作,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广东省国资委建立了国有独资公司专职外部董事制度。参加专职外部董事工作已有一段时间,结合工作进行学习与思考,以利于更好地发挥作用。 一、专职外部董事的概念与特性 专职外部董事的概念,来源于独立董事.1940年美国颁布《投资公司法》,确立了独立董事制度。2001年8月,我国证监会发文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2009年10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专职外部董事制度从此步入规范化。广东省国资委2016年11月,修订《广东省省属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启动专职外部董事的选聘工作;2017年4月底,11名专职外部董事正式履职18家省属企业,标志着广东省属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制度基本确立并正常运转。 按照《办法》,“外部董事是指由省国资委依法聘用的、由任职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外部董事分为专职外部董事和兼职外部董事,专职外部董事是指除在若干家公司担任外部董事职务(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之外,不再担任其他职务的人员;兼职外部董事是指除在公司担任外部董事职务之外,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的人员”。 专职外部董事的四大特性:

1.政治性:专职外部董事要“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务院国资委和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关于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决议和规定,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及时、如实地向省国资委报告任职公司‘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依法维护出资人的知情权;就发现损害出资人或任职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随时向国资委报告”。专职外部董事在身份与职责方面,都要体现政治性、国有性,代表和维护国有权益. 2.独立性:《办法》规定外部董事“由任职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外部董事与任职公司之间不得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责的关系”“依法参加任职公司董事会会议,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独立发表意见,并为此承担受托责任".据此,专职外部董事在身份与职责方面,都要体现独立性,独立于任职公司,独立发表意见和参加决策。 3.专业性:《办法》规定外部董事“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控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据此,专职外部董事在能力方面,要体现专业性,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 4.专职性:《办法》规定专职外部董事“除在若干家公司担任外部董事职务(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之外,不再担任其他职务的人员”。据此,专职外部董事只能从事任职公司的董事工作。 二、专职外部董事的主要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汇编目录.docx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汇编 目录 综合类 1.企业国有资产法 2.物权法 3.公司法 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5.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6.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7.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 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设立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4号) 9.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关问题的复函(法工委复字[2004]1号) 规划发展类 1.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0号) 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修订稿)》的通知(国资厅发规划[2006]26号) 投融资管理类 1.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6号) 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6]133号) 3.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70号) 5.证监会、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 企业改革改制改组类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7号)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4.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外汇管理局令第42号)5.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科工法[2007]546号)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 8.证监会、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证监发[2002]1号) 9.证监会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38号) 10.证监会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02号)11.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 12.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 13.关于推动中央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的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04]232号) 1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64号) 15.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指导大型中央企业开展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和完善董事会试点工作,加强董事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董事会的职责(一 为指导大型中央企业开展国有独资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和完善董事会试点工作,加强董事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董事会的职责 (一)董事会依照《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1.选聘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中央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下同),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负责对总经理的考核,决定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建议决定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报酬;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含投资设立企业、收购股权和实物资产投资方案),以及公司对外担保; 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 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6.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二)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董事会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审核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 规划,并对其实施进行监督; 2.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 3.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制,包括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律风险控制,并对实施进行监控; 4.制订公司主营业务资产的股份制改 造方案(包括各类股权多元化方案和转让国有产权方案)、与其他企业重组方案; 5.除依照《条例》规定须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批准外,决定公司内部业务重组和改革事项; 6.除依照《条例》规定须由国资委批准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外,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或参与决定公司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有关事项;

陕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陕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2006年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袁纯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陕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权及工作方式 第三章人员组成 第四章工作纪律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其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派出。 派出监事会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向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派出监事。 第三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监事会的主管部门,监事会工作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职权及工作方式 第五条监事会具体履行下列职权: (一)检查企业财务; (二)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的经营决策行为,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监事会应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督。除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外,并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专项检查。 第七条监事会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听取企业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资料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必要时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监察、海关等有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八条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监事会可以列席企业董事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等重要会议。

国有企业名录

国有企业名录 A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安徽叉车集团公司 安徽海螺(集团)公司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全柴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飞彩(集团)有限公司 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B北人集团公司 北京兆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化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汽福田车辆股份公司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 北京实创高科技发展总公司 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燕京啤酒集团 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保定天鹅化纤集团有限公司 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 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草原糖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台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满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宝胜BICC通用电缆有限公司 C★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长铃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卷烟厂 常德卷烟厂 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彩虹集团 长岭机器厂 D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东北制药集团公司 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港务局 大连机车车辆厂 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冰山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盛道集团有限公司 东北输变电设备集团公司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 F峰峰矿务局 阜新矿务局 阜新橡胶(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纸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平铝厂 福建纺织化纤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福日集团公司 福建福人木业有限公司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肥城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G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开平涤纶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电力集团公司

重庆市著名商标企业名单(共1269件)

重庆市著名商标名录(1269件) 序号商标商品/服务类 别 企业名称所属 企业 类型 认定 时间 1 三圣混凝土膨胀剂 1 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北碚股份2007b 2 长江铸造用砂 1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北碚有限2011 3 川维聚乙烯醇 1 中国石化集团四川维尼纶厂长寿国有2010 4 PORTON 医药中间体 1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寿股份2011 5 朝阳气体氮气、焊接用保护气 1 重庆朝阳气体有限公司大渡口有限2010 6 建峰尿素等 1 中国核工业建峰化工总厂涪陵国有1999 7 腾升磷肥;复合肥 1 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涪陵有限2003a 8 钓鱼城工业用盐 1 重庆合川盐化工业有限公司合川有限2011 9 工农粘合剂 1 重庆江北工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江北有限2008b 10 四面山尿素 1 重庆禾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国有2001 11 汪洋酒类专用炭 1 重庆飞洋活性炭制造有限公司江津有限2011 12 HF 感光板 1 重庆华丰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南岸有限2009a 13 燃灯肥料 1 重庆天建化工有限公司九龙坡有限2009b 14 力宏精细 化工 食品储存用化学品 1 重庆力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南岸有限2011 15 博赛集团氧化铝 1 重庆市博赛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川股份2010 16 HQ 化学肥料 1 重庆华强化肥有限公司綦江有限2010 17 嘉陵高锰酸钾 1 重庆昌元化工有限公司荣昌有限2007 18 万豪塑料胶、工业用粘合剂 1 罗太山(重庆天旗化工有限公司)沙坪坝自然人2011 19 森源单宁酸 1 重庆瑞通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石柱有限2010 20 民众铬盐、硅酸盐 1 重庆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潼南有限2009a 21 渝江肥料 1 重庆江北化肥有限公司渝北有限2005b 22 万植肥料;植物肥料;农业用 肥 1 重庆市万植巨丰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万州有限2012a 23 橘宝肥料;化学肥料;混合肥 料 1 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万州有限2012a

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意见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s://www.360docs.net/doc/d64222397.html,/souask/ 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 革的意见 发布部门: 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发[2003]16号 党的十六大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现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是当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国有企业是我省国民经济的支柱。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是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增强国有经济支柱作用和竞争能力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对实现建设西部经济强省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至关重要。改革开放二十几年来,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经历了由政策调整到制度创新的过程。党的十五大后,省委、省政府出台了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决定,大多数国有小企业已放开搞活。随后,省委又作出了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推动国有企业在扭亏脱困、兼并破产、股份制改造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我省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解决。这些问题是:在经济布局上,力量分散,战线过长;在产权结构上,推进股份制的步伐不快,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得不够;在监管体制上,多头管理,出资人不到位;在企业内部治理上,多数企业尚不够规范,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在经营业绩上,相当一部分企业效益不高,亏损严重。这些问题不抓紧解决,我省国有企业不仅不能适应建设西部经济强省的需要,

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

国资发干二[2009]301号 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 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外部董事队伍建设,促进董事会规范有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我们制定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以下简称董事会试点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外部董事,是指国资委任命、聘用的在董事会试点企业专门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员。专职外部董事在任期内,不在任职企业担任其他职务,不在任职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任职。 第四条专职外部董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社会认可、出资人认可原则; (二)专业、专管、专职、专用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四)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管理方式 第五条专职外部董事职务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按照现职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管理。 第六条专职外部董事在阅读文件、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等方面享有与中央企业负责人相同的政治待遇。 第七条专职外部董事的选聘、评价、激励、培训等由国资委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调整股票期权激励对象) 已出版 要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岀决议,通过调整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 董事会决议 ______________ 股__份有限公司第__ 届董事会第______ 次会议 于年月日以方式召开。本次应参与表决董 事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做决议 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题: 1.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及行权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名激励对象辞职,已经不再满足成为公司股权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对激励对象进行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人调整为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另根 据《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及股票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因公司年度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为向全体股东派发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人民币____ 元(含税)的现金股利,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人民币元/ 股调整为人民币元

/股。 表决结果:同意___ 票,反对______ 票,弃权___ 票_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 审议通过了《关于_____________ 股_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 期权的议案》。(既适用于首次授予也适用于预留授予) 根据公司年月日召开的年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授权条件,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 为年月日,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表决结果:同意票,反对票,弃权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状况分析(doc 10页)

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状况分析 2003-05-28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中小企业的协调发展,形成合理的经济布局是保持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战略选择。近年来,省委、省政府积极实施“抓大放小”的战略,本着“放中求活”的原则,加大了中小企业放开搞活的力度,有效地促进了全省中小企业的发展和运行质量的提高。 为了更进一步了解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变化的情况,深入地研究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发展政策提供可靠的依据,省企业调查队、省经贸委共同对全省确定的100户重点扶持的成长型中小企业进行了专项调查,并对收到的74户有效调查资料进行了分析。结果显示:我省中小企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收入不断增加,并在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促进体制创新和技术进步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现阶段中小企业发展中仍存在着诸多困难和问题,加快中小企业发展任重而道远。 一、调查企业基本情况及现状 (一)、调查企业基本情况 调查的74户成长型中小企业,从注册类型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占比例最高,为76%。国有企业占6.8%。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占比例均为4.1%,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他企业共占4.1%;从企业规模看:中型企业35户,占调查企业的47.3%,2002年资产总额为37.6亿元,从业人员达到1.5万人。小型企业31户,占41.9%,2002年资产总额为12.3亿元,从业人员0.4万人。其余8户企业未划型;从地区分布看:52.7%的调查企业分布在西安,位于宝鸡、咸阳和汉中的企业分别占总体的14.9%、10.8%和 6.8%,分布在其他地市的企业相对较少;从控股类型看:国有和集体控股的企业仅占37.5%,63.5%的调查企业属于其他控股类型。 (二)、企业规模扩大,业务收入增加,总体经济效益下降 调查企业2002年资产总额达到52.8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7.1%。主营业务收入为34.4亿元,比上年上升13个百分点。其中,小型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幅度最大,较上年同期上升20个百分点,明显高于中型企业。 虽然企业总体规模扩大,主营业务收入增加,但由于11户企业亏损,亏损面达到14.9%,使得调查企业盈亏相抵后仅实现利润总额1.6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了15个百分点。其中,陕西百特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五0五药业有限公司和陕西铜变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亏损幅度最大,三户企业当年共亏损0.23亿元。企业业绩下滑的主要原因:一是原材料价格上涨,主营业务成本增加,2002年主营业务成本较上年同期增长了15%;二是企业存货跌价损失和营业、管理、财务等费用上升了12.3%;三是调查企业从业人员总数较上年同期增长5.1%,企业支付的劳动报酬随之上升了近8个百分点。 (三)、负债水平适度,流动资产流转速度加快

国有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议事方式与程序,提高董事会议事效率,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保障董事会及其成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河钢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严格履行党总支前置研究讨论程序。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部分董事会职权直接授权给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或子公司的董事会,但该等授权需经董事会会议正式表决通过。 第四条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董事应按照《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有关规定,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充分、明确地表达意见,做到勤勉履职、科学决策。党员董事要按照公司党总支决定发表意见,充分体现党总支意图,并及时向党总支报告落实情况。 第二章董事会的职责权限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编制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 (三)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计划;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年度投、融资计划,批准公司对外投、融资事项; (八)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的方案; (九)拟订修改公司章程方案; (十)决定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聘任或解聘由总经理提名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二)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批准员工薪酬、福利、培训计划; (十四)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十五)依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决定公司担保事项;

陕西国企单位

陕西国企单位 陕西省医药总公司 陕西省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 陕西省物资产业集团总公司 陕西省纺织工业总公司 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陕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陕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骊山有限公司 陕西旅游集团公司 陕西延长石油工业集团公司 陕西省水电工程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参股) 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长岭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黄河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 陕西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 陕西渭河煤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人民大厦(集团)联营公司 陕西黄河工程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西仪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压延设备厂 陕西宝光集团有限公司 西北机器厂 陕西烽火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凌云电器总公司 陕西群力无线电器材厂 陕西如意电气总公司 陕西金山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兴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华山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省宝鸡氮肥厂 陕西秦岭化肥总厂 西北橡胶总厂 西安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陕西陕焦化工有限公司

西安煤矿机械厂 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参股) 陕西省农垦农工商总公司 陕西省农工贸(集团)总公司 陕西省地方铁路公司 陕西省投资公司 陕西开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五金矿产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西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商业储运总公司 陕西省印刷厂 西安新华印刷厂 国营五二三厂 宝鸡机床厂 周至铁矿 陕西省技术进步投资公司 陕西省轻工业供销公司 陕西省工艺美术总公司 陕西省皮革工业公司 陕西省包装公司 陕西精密金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北耐火材料厂 陕西省长安钢厂 华山冶金车辆厂 陕西省冶金矿山公司 陕西龙门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钢铁炉料供销公司 陕西省略阳钢铁厂 陕西省机械工业供销总公司 陕西省柴油机厂 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海红轴承总厂 汉川机床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三园汽车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汉江工具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重型机器厂 汉工油泵油咀厂 陕西省农业机械总公司 陕西汽车齿轮总厂 秦川机床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咸阳氮肥厂

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最全版)

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2016年1月2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 1 —

目录 第一篇努力实现追赶超越 (1) 第一章发展基础 (1) 第二章发展环境 (7) 第三章指导思想 (9) 第四章发展目标 (10) 第二篇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13) 第五章推进体制创新为核心的协同创新 (14) 第六章加强军民融合创新 (18) 第七章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19) 第八章培养创新型人才队伍 (20) 第九章建设质量和品牌强省 (21) 第十章坚持强化供给优化需求 (22) 第三篇系统推进转方式调结构 (23) 第十一章壮大特色优势产业 (23) 第十二章实施中国制造2025陕西行动计划 (31) 第十三章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35) 第十四章推进服务业提质增效 (37) 第十五章大力发展现代农业 (44) — 2 —

第十六章拓展信息经济发展新空间 (49) 第十七章促进产业融合业态创新 (50) 第十八章推动民营经济加速发展 (53) 第四篇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城镇化 (54) 第十九章优化城镇化格局 (54) 第二十章创新城镇化发展方式 (58) 第二十一章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 (62) 第二十二章健全城市住房体系 (62) 第二十三章推动城乡一体化 (63) 第五篇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65) 第二十四章推进关中协同创新发展 (65) 第二十五章推进陕北转型持续发展 (67) 第二十六章推进陕南绿色循环发展 (69) 第二十七章推进重点板块突破发展 (70) 第六篇加快建设生态文明 (74) 第二十八章加快建设主体功能区 (74) 第二十九章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77) 第三十章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79) 第三十一章促进资源节约高效利用 (81) 第三十二章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 (84) 第三十三章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86) 第七篇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87) — 3 —

三重一大和外部董事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三重一大和外部董事制度 篇一: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讨论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推动民主科学决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原则 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决策。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运用科学方法,使决策符合经济、行业及企业发展规律,符合又好又快的发展要求。 (二)民主决策。坚持集体领导,充分发扬民主,集中集体智慧,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三)依法决策。重大决策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相关制度,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 凡涉及集团公司和各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体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的范围,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企业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风险管理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投资、担保、从事高风险经营等重大生产经营 管理事项;基础设施等各种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对外合作和交流事项;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3、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重大收购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4、集团公司及重要企业机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企业薪酬分配,规章制度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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