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方消防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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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方消防规范

篇一:上海消防规范文件

上海市消防局文件

沪消发〔20xx〕352号

关于发布《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的通知

本市各设计单位、审图公司、商业集团,市消防局机关有关业务处(站、室)、各区(县)防火监督处(科):为了吸取国内外火灾事故教训,切实提高本市大中型商业建筑的消防安全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消防设计规范的规定,市消防局制定了《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此《规定》

中的室内疏散通道、安全疏散标志、消防应急照明等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及既有建筑;灭火救援窗、疏散楼梯、消防水箱、消防电源等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有条件能实施的既有建筑。现将此《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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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

1.一般规定

1.1本规定所称的大中型商场,是指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含)的下列建筑和场所: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超市(包括仓储式商店、大卖场)及服装、装潢、家具、建材等可燃物较多的室内市场(以下简称“商场”)。

1.2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的商场。展销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3商场的外墙上应在每层设置灭火救援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宜大于15m;每扇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00m2,且其净宽不应小于0.80m,净高不应小于1.0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1.20m。

1.4营业厅的疏散路线应用固定标识线标明清晰;安全出口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的通道连接;营业厅内通道面积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30%。

商场的疏散人员数量、安全出口宽度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进行校核。

1.5二层及二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10m的商场应设置储水量不小于18m3的高位消防水箱。

1.6商场内不得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气罐)。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室内市场营业区与生活区应采用防火墙与耐火极限不小于1.5h的楼板完全分隔。

1.7商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与上海城市火灾自动报

警信息系统联网。

1.8除执行本规定外,商场的防火分区、灭火系统、防

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防火设计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平面布置

2.1商品、货柜和广告条幅的设置不得影响室内消火栓、灭火器具、水喷淋头、机械排烟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2-

钮等室内消防设施的使用。

2.2商场内的仓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2.1面积大于100m2的仓库(含冷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2.2仓库和营业厅的安全出口宜分开设置。当必须合

用时,营业厅通向安全出口的通道不得穿越仓库。

2.2.3除面积小于100m2的仓库外,仓库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按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确定。

2.3商场内使用燃油、燃气的厨房宜靠外墙布置,并应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宜采用电能加热设施。

3.安全疏散

3.1营业厅面积可按各层建筑面积计算,仓储式商场的货架区应计入营业厅面积。办公室、厨房、卫生间、仓库等功能明确的辅助用房面积可不计入营业厅面积。

3.2商场营业厅的疏散人数计算,应根据营业厅的建筑面积按3m2/人确定。设有固定分隔铺位的市场,其人员总数可按走道人数和各铺位人数之和计算,并应按表3.2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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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装潢、家具、建材等专业市场铺位人数可按本表减少50%。

3.3营业厅的安全出口总宽度,包括楼梯间的门、底层疏散外门和楼梯宽度,均应根据疏散人数和商场的层数,按不小于表3.3规定的净宽度指标计算。

求:

3.4.1多层商场的营业厅符合双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允许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最多不应大于35m,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符合单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允许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行走距离不应大于18m。

3.4.2高层商场的营业厅符合双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允许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符合单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允许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行走距离不应大于18m。

3.4.3多层或高层商场内设置固定分隔铺位的商铺,当其与公共通道之间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并砌至楼板底部时,室内最远一点至商铺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商铺出口至安全出口的距离符合双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距离不应大于30m;符合单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距离不应大于15m。

3.5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应分散布置。当设置两个安全出口时,其间距不宜小于20m;当小于20m时,应视作为一个安全出口。

-4-3.4营业厅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

应分别符合下列要

3.6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或通向相邻建筑连廊的门,可作为辅助安全出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3.6.1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未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不应作为该防火分区的辅助安全出口。

3.6.2每个防火分区辅助安全出口的总宽度不应超过该防火分区所需疏散总宽度的30%。

3.7营业厅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门的两侧和前方

1.40m的范围内应保持开敞。

3.8高层商场的营业厅部分,应设置不少于2座的疏散楼梯通向屋面,并在每座楼梯通向屋面平台的出口处设置不

少于200m2的避难区,或在屋顶设置连接相邻楼梯的通道。

3.9营业厅内安全出口的门不应设锁,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除外:

3.9.1安全出口门为推闩式外开门;

3.9.2门上设置的电磁门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后或失电后门能全部打开;电磁门在不大于250n的推力下可强行推开;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操作功能,门边设置应急开启按钮。

3.10超市营业厅的收银区宜设置在靠近安全出口处,收银区的闸机在火灾时应全部自动开放。在收银区两侧应设置疏散出口,其总宽度不应小于3m。

4.室内疏散通道

4.1超市营业厅的疏散通道设计应符合表4.1的规定。

规定。

4.2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营业厅的疏散通道设计,应符合表4.2的-5-

篇二:上海消防规范

关于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设计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沪消(防)字[20xx]65号

各区、县防火监督处(科)、机关各有关业务处:

为了适应本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和《消防车消防性能要求和

试验方法》(gb7956-1998)等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的精神,结合本市消防装备配备情况和消防登高车的实际工作性能,本着确保消防安全和经济实用的原则,对高层建筑总平面布局中涉及消防扑救场地设计的几个问题明确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消防车道

1、高层建筑四周应设置环形的消防车道,车道的宽度

不应小于4m,当设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高层住宅可沿一条长边布置消防车道。

2、尽头式的消防车道,其回车场地一般小于15×15m。登高车的转弯半径为12m,消防车道的内则转弯半径可利用(14m-道宽)的方法进行校核。

3、消防车道与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

4、消防车道应合理布置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的位置,避免消防车供水与登高作业相冲突。

二、关于登高立面

1、高层的塔式建筑可留1/4周边作为消防登高立面,

其他高层建筑至少应留有一长边,消防登高立面应有楼梯间或住户的室内阳台、主窗。

2、若登高面一侧的裙房,其建筑高度不大于5m,且进

深不大于4m仍可作为消防登高面。

3、消防登高立面不宜设置大面积的玻璃幕墙。

三、关于登高车的操作场地

1、登高场地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与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应在其登高面一侧整边布置8m宽的登高场地。

2、上述布置确有困难时,可在其登高面范围内确定一块或若干块消防登高场地。登高场地面积不应小于15m×8m (长×宽),其最外一点至建筑登高面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

3、设有坡道的登高场地,其坡道不应大于15%。

4、利用市政道路作为消防登高场地,其绿化、架空线路、电车网架等设施不得影响消防车的停靠和作业。

四、关于操作场地的承载

1、一般市政道路和小区道路能满足非经常通行的大型消防车。但应避开地下管道、暗沟、水池、化粪池等难以承受消防车荷载的地下设施。

2、在地下建筑上布置消防登高场地时,地下建筑的屋面楼板应能承受消防登高车的重量。消防登高车的荷载一般按照最不利点由后支撑两点各承载10吨作用于楼板上,每个支撑点作用面积340mm×280mm,两支撑点间距为4.6m的设计模型设定。

篇三: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完整word版商场消防规范细则

、商场的火灾危险性和主要防火要求 1、商 场的火灾危险性 (1) (2) (3) (4) (5) 2、商场的主要防火要求 (1)根据国家有关消防 技术规范规定,新建商场的耐火等级一般应不低于 级,商场内的吊顶和其他装饰材料,不准使用可燃材料,对原有建筑中可燃 的木构件和耐火极限较低的钢架结构,必须采取措施,提高其耐火等级。商场内 的货架和柜台,应采用金属框架和玻璃板组合制成。 (2 )商场的布局及防火分隔 a 、 保证人员通行和安全疏散通道面积。商场营业厅作为公共场所,顾客人 流所需的面积应予充分考虑。这方面目前国内尚无规 范明确规 定,但根据实际情 况和参考外国经验:货架同人流所占的公共面积的比例: 商场一般不小于1 : 1.5 ;较小的商场最低不小于1:1。 高峰期间顾客平均流量人均占有面积不小于 0.4平方米。 组之间的距离不小于3米。 b 、 商场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 定划分防火分区。多层商场地上按2500平方米为一个分区,地下按500平方米 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如商场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时,防火分区面积可增加一倍; 高层商场如果设有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材 料装修时,地上商场防火分区面积可扩大到 4000平方米,地下商场防火分区面 积可扩大到2000平方米。 C 、对于电梯间、楼梯间、自动扶梯等贯通上下楼层的孔洞,应安装 防火门 或防火卷帘进行分隔,对于管道井,电缆井等,其每层检查口应安装丙级防火门, 且每隔2――3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材料进行分隔。 d 、 商场的小型中转仓库、服装加工及 家用电器、钟表、眼镜修理部维修部 等应同营业厅分开独立设置。 e 、 油浸电力变压器不宜设在地下商场内,如果必须设置时,应避开人员密 集的部位和出入口,且应用 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 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墙上的门应采取甲级防火门,变压器下面应设有能 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f 、 空调机房进入每个楼层或防火分区的水平支持管上,均应按规定设置火 灾时能自 动关闭的防火阀门。空调风管上所使用的 保温材料、吸音材料应选用不 燃或难燃材料。 营业厅面积大,且每层空间上下连通,容易造成火灾蔓延扩大。 可燃商品多,容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商场人员聚集,流运量大,容易造成重大伤亡。 电气照明设备 多,导致火灾的因素多。 扑救难度极大艘索2。 综合性大型商场或多层 人流所占公共面积,按 柜台分组布置时,组与

上海市消防条例(DOC 20页)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来自资料搜索网(https://www.360docs.net/doc/d717132037.html,) 海量资料下载 第四条消防工作的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消防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的消防工作。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 市公安局主管本市的消防工作。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防管理、监督工作。

军事设施等的消防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分别由部队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者对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组织 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依照各自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编制消防规划,送有关部门备案,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消防规划的执行; (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等工程项目消防设计的审核,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和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验收; (四)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或者销毁的消防监督; (五)依法负责消防产品的日常管理; (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 (七)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责令火灾隐患的整改; (八)组织、指挥、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负责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进行火灾统计; (九)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超高层建筑防火设计

浅谈超高层建筑防火设计 按规定,我国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为超高层建筑,防火设计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执行。由于导致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因素较多,扑救难度大,因此高层建筑应立足于自防自救,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达到预防火灾的目的。 首先,超高层建筑的火灾特点为: 1、火势蔓延快 高层建筑各专业竖井林立,发生火灾时,这些竖井就像高耸的烟囱,构成火势迅速蔓延的主要途径。试验证明,烟气竖向扩散速度为3~4m/s,100m的高层建筑在25~35m/s左右,烟气即顺垂直通道从底层扩散到顶层,与此同时,火势也将蔓延扩大。 2、人员疏散困难 高层建筑层数多,人员集中,垂直疏散距离远,发生火灾时,要使人员迅速疏散到地面或建筑物内避难层及不受火灾威胁的安全部位,是十分艰难的。数千人、甚至数万人若从整幢大楼疏散到地面,少则几十分钟,多则几小时。 3、火灾扑救难度大 高层建筑火灾的扑救由于受到消防设施条件的限制,给灭火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如果超过消防登高车辆的高度则无法从室外扑救,只能依靠自救,即依靠室内的消防疏散设施。 因此,针对一上特点,高层建筑防火设计必须强调几个问题:(1)合理布置高层建筑总体布局和防火分区

总平面布置中的主,附体关系,该建筑与四周建筑的间距及车道的设置等等,均属与防止蔓延和迅速扑救密切相关的问题,也是进行建筑方面设计方案时须首先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合理的总平面布置,不但有利于火灾扑救,而且对防止火势蔓延有极大帮助。设计时需不折不扣执行。 防火分区是延缓火势蔓延的重要措施,包括水平和竖向两种。水平防火分区是应用防火墙,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等将各楼层在水平方向分隔为两个或几个防火分区,根据《高规》要求,每一分区内要相应装设一些使防火门能自动关闭的装置,并且在建筑施工时,要做到防火卷帘安装时,卷筒与梁,卷筒与墙壁之间不能留有缝隙,能充分发挥其防火、阻烟作用。竖向防火分区主要指对建筑内部的垃圾井、水井(水管井)、电井(强、弱电)及楼、电梯间实行防火阻隔(水井、电井要求封堵),最大限度地降低火势蔓延速度,控制火灾燃烧面积。 (2)确保建筑物耐火能力 《高规》规定,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在高层建筑防火设计中应保证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使火灾发生时建筑物结构在较短时间内不会损坏,为人员疏散赢得时间,同时也减少火灾损失。可靠的耐火构造能减少起火,蔓延及保护人和建筑的安全。设计中除了应首先保证主体结构的耐火能力之外,还须对天棚,墙面等装修部位的耐火性能给予充分的考虑。 为了追求建筑外观效果,部分高级公寓和住宅采用了玻璃幕墙,国内外建筑界对此颇有争议(日本、德国等国家明文规定禁止使用)。

十一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

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全文 -01- 总则 1.0.1 为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的内部装修防火设计,不适用于古建筑和木结构建筑的内部装修防火设计。 1.0.3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积极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避免采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02- 术语 2.0.1 建筑内部装修(加) in terior decoration of buildings 为满足功能需求,对建筑内部空间所进行的修饰、保护及固定设施安装等活动。 2.0.2 装饰织物(加)decorative fabric 满足建筑内部功能需求,由棉、麻、丝、毛等天然纤维及其他合成纤维制作的纺织品,如窗帘、帷幕等。 2.0.3 隔断(加固定的) partition 建筑内部固定的、不到顶的垂直分隔物。 2.0. 4 固定家具(加)fixed furniture 与建筑结构固定在一起或不易改变位置的家具。如建筑内部的壁橱、壁柜、陈列台、大型货架等。 -03- 装修材料的分类和分级 3.0.1 装修材料按其使用部位和功能,可划分为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隔断装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修装饰材料七类。 注:其他装修装饰材料系指楼梯扶手、挂镜线、踢脚板、窗帘盒、暖气罩等。 3.0.2 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应划分为四级,并应符合本规范表3.0.2的规定。 3.0.3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的有关规定,经检测确定。 3.0.4 安装在金属龙骨上燃烧性能达到B1级的纸面石膏板、矿棉吸声板,可作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 3.0.5 单位面积质量小于300g/㎡的纸质、布质壁纸,当直接粘贴在A级基材上时,可作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

商场安全消防实施细则

商场安全消防实施细则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单位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摊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单位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单位各部门、各岗位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实施细则,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体员工的共同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商场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消防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同程,把日常安全工作上升到法的高度认识,与各项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同奖惩。 第二节防火组织及其职责 第五条:单位各级领导和员工必须增强防火安全意识,正确认识安全是经营的前提,是效益的保障。牢固树立企业法人第一责任者的观念,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营管理中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六条:单位逐级防火责任制,即:总经理包面,各部室包片防火责任。 第七条:单位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主任由单位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担任。财务部、

各商场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九条: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条: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二、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指示。 第十二条:三、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四、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对新员工,临时工上岗前要做防火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五、每月进行两次安全大检查,定期召开单位安全例会,主持研究整改火灾隐患。 第十五条:六、划分防火责任区,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明确职责,落实防火任务。 第十六条:七、组织和领导义务消防队,定期开展消防学习、培训和灭火演练。 第十七条:八、熟悉单位范围内的存储,销售商品的类别、性能、重点部位和防火措施,熟知灭火方案,一旦发生火灾,积极采取措施灭火。 第十八条:九、督促指导各商场、部室做好消防设备的保养、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十、协助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及时处理违章行为和火灾事故

大型商场消防验收须知

[消防常识]大型商场消防验收须知 近年来,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在追求高品质生活的时候,大型商场不断增多。聚集了大量的顾客,火灾隐患无处不在。为了保障人们的生活财产安全,做到“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宗旨。我们就必须要了解商场在消防验收时应该注意哪些: 1、验收条件 (1)申报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的基础条件是建筑物内各项消防系统施工、调试完毕,经建设、监理单位自检自验合格后,方可申报消防验收; (2)申报消防验收的工程应是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全部整改,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自验合格的工程; (3)申报消防验收的工程应以系统为单元,保证系统施工、安装、调试工作完毕。系统单元内施工、安装、调试内容不得甩项或缺省; (4)申报消防验收的工程必须得到该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督等单位的认可。建设单位必须以文字形式承诺。所申报消防验收内容严格按照已经审核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安装、调试,消防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公安部有关消防产品的管理规定,消防设计及施工符合相关的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5)参加消防验收的除消防监督机构外还应包括: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产品供货单位。 2、申报文件 (1)系统检测报告书:例如由中介消防检测机构对报验工程进行消防检测后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以及针对《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所提出的问题的整改报告; (2)系统调试运行报告; (3)工程设计文件及变更说明文件:例如建设过程中消防监督机构签发的相关消防审核文件(包括初步设计审核意见、施工图审核意见、内装修图纸审核意见、煤气图纸审核意见、备忘录等)、建设及设计单位针对消防审核文件所提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情况报告; (4)隐蔽工程记录(监理签字):例如隐蔽工程的检查记录、消防系统自检自验和施工单位的安装调试记录、打压试验记录等文字材料; (5)工程竣工图(蓝图); (6)设备器材合格证、检测认证报告、随机资料等。 3、验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1)消防报警及联动系统的验收内容与检测内容应一致,这部分验收内容仅仅只是消防工程整体验收的组成部分之一; (2)对文字内容应按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具体项目逐项逐条审核;对峻工图纸应按规范与建审意见相结合,对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审核; (3)对具体的施工内容进行抽检。例如:通过对某一消火拴的实际操作实现对报警及联动系统的性能抽检;通过对某一感烟探测器的抽检实现对报警系统联动控制以及与"119"网络连接状态等的测试。 5、验收程序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上海市地方消防设计规范的特点

(消防安全管理)上海市地方消防设计规范的特点

上海市地方消防设计规范的特点 上海市标准《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编制组姜文源执笔 提要上海市标准《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程》自1993年起草起,至今已完成送审稿,这是上海市给水排水专业领域编制的第一本消防规范。这本地方标准结合上海特点,某些内容与国家标准比更为详尽、具体而更具可操作性,在另一些方面由于上海为地处沿海的国际大都市,经济地位在全国举足轻重,加上新技术引进等因素的影响,因而条文具有先导性,在《规程》行将报批之际,我们认为有必要向海内海外同行介绍《规程》的主要内容,以求《规程》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水灭火系统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稳高压局部稳压设施稳压罐 上海市地方消防设计规范——《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已基本就绪有待审查通过,这本规程的编制集中了上海市水消防方面超一流的专家共同努力而完成。主要起草人有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的潘德琦、王凤石、冯旭东、杨琦,上海市消防局的曾杰、朱敏、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的鲁宏深、张淼、姜文源等。规范对指导上海市给排水专业人员进行消防工程设计有积极作用,《规程》内容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特 特指特色,即地方特色。地方规范应有地方特色,这是不言而喻的,否则也就没有必要制定标准了。《规范》的第一特点就表现在这地方特色上。 上海地处长江三角洲冲积平原、气候温和湿润、开埠较早、经济繁荣发达,改革开放以来,更见迅猛发展,成为国际大都市,消防技术和装备先进、供电可靠、管理到位。无论在气候、地质、水文、人文环境、经济等各方面都极具有特色,这些特色就直接反映在《规程》

超高层建筑防火

超高层建筑防火 一、防火分区 根据《高层建筑防火规范》规定:本项目拟建高度超过50米且每层面积超过1500平米,为一类建筑。每个防火分区最大面积为1000㎡,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倍,即建筑标准层面积最大控制在2000㎡内为宜。 中庭防火: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 3.00h 的防火卷帘分隔。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二、耐火等级 由于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层民用建筑目前常用的柱、梁、墙、楼板等主要承重构件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均达到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 对于性质重要、设备贵重、功能复杂,还有风道、空调等竖向管井多,有的还要使用大量的可燃装修材料。 根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规定:设有中央空调的办公楼、综合楼,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窗帘)、其

它装饰材料,耐火等级依次为A 、B1 、B1 、B2 、B2 、B2 、B2。故1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装修装饰材料不应低于以上要求,建筑高度在150-180米范围内,暂无特殊要求。 三、避难层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申请方案设计审查的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应按照规范要求设置避难层(间)和直升飞机停机坪并在图纸中明确其位置”。 根据《高层建筑防火规范》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 2、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3、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0人/m2计算。 4、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 5、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 6、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7、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 8、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条文理解及设计常见问题的处理 强制性条文 0.1 05年版《高规》中的有黑体字的条文是05年修订时所修改过或增加的强制性条文。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中的有关《高规》的条文内容,只要仍存在于《高规》05年版中的,仍然是强制性条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分告》第361号文所列出的经修订后的强制性条文一样,必须严格执行。 0.3 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相关法律、法令内容: 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0.3.2 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0.3.3 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0.3.4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性质已属于建设工程的最严格的法规,违反强制性条文会导致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总则 1.0.3.0 本条文主要阐述《高规》05年版的适用范围: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附图一) ?居住建筑以层为计算单位,并非以建筑高度为计算单位,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9层居住建筑并不算高层建筑。 ?《高规》条文解释中,对于住宅以层数计算,除考虑登高消防器材的有效使用,以及我国大多数的地方消防车供水能力之外,高层住宅的数量约占高层建筑的40%-50%,且住宅的每个单元间防火分区面积均不大,并有较好的防火分隔,火灾发生时蔓延受到一定限制,危害性较少,故作区别对待。 ?本条条文与第2.0.17条有矛盾,本条文中括号内“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一句的意思应是“包括首、二层设置符合第2.0.17条规定的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因此,《高规》P75页上部第4点的提法也同样不符合规范关于商业服务网点定义的修订精神,应予以删除。 ——关于住宅层数的计算: 一、《住宅建筑规范》第9.1.6条: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注:1.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

商场消防管理制度一:

商场消防管理制度一: 商场消防管理制度一:一、库房内严禁吸烟、用火。 二、储存易燃物品库房的地面,应当采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 三、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库房、货场应当根据防雷的需要,装置避雷设备。 四、库房内物品储存要分类、分架,货架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少于1.2米。 五、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物品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六、化学易燃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七、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对可能带有火险隐患的物品,应当存放到观察区,经检查确无危险后,方准入库或归垛。 八、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库房,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进行这些作业,事先必须经仓库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调配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现场监护,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作业结束后,应当对现场认真进行检查,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

方可离开现场。 九、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房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 十、装卸化学易燃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十一、库房内一般不宜安装电器设备。如果需要安装电器设备,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正式电工进行安装和维修。 十二、储存化学易燃物品的库房,应当根据物品的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式的电器照明设备。 十三、各类库房的电线主线都应当架设在库房外,引进库房的电线必须装置在金属或硬质塑料套管内,电器线路和灯头应当安装在库房通道的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库房闷顶架线。 十四、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电熨斗、电炉子、电烙铁等电器设备,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不应当使用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灯泡。灯头与物品应当保持安全距离。 十五、库房管理人员在离开库房时要进行安全检查并必须切断电源。 商场消防管理制度二:一、营业厅防火: 禁止任何人在卖场内吸烟; 禁止在营业厅使用一切电加热产品(特殊情况上报审批);

商场消防设计规范

一、建筑设计防火要求 商场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除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还应注意以下要求: (一)提高耐火等级 1、商场营业厅的建筑耐火等级,一般不应低于二级。 2、商场中的吊顶和其他装饰材料,应严加控制,不准使用可燃材料。吊顶应采用轻钢龙骨,装饰材料须选用不燃烧并经过防火测试合格、核准销售的防火装饰材料和绝热材料。 3、对原有可燃的木结构建筑和耐火极限较低的钢架结构建筑,以及可燃的吊顶等,必须进行改建,提高其耐火极限。在钢屋架和钢柱上可喷涂防火涂料或敷贴防火隔热材料。 4、商场内的货架和柜台,应采用金属框架和玻璃板组合制成。柜台外侧与地面之间应密封。如有空隙,需用非燃烧材料封堵,以免顾客乱丢烟头,进入柜台内,引燃抛落在地面的可燃物。 (二)注意布局和分隔 1、商场作为公共场所,顾客所占的面积应认真予以考虑,满足下列要求: (1)柜台、货架同顾客所占的公共面积应有适当比例,综合性大型商场或多层商场,一般应不小于1:1.5,较小的商场最低应不小于1:1。 (2)柜台分组布局时,组与组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3米。 (3)顾客所占公共面积,按高峰时间顾客平均流量计算,人均占有面积应不小于0.4米2。 2、面积不超过1000米2的大型商场,按高层建筑要求,应采取防火分区的分隔措施,即每1000米2为一个区,区与区之间应加设耐火极限不低于1.2小时的防火卷帘分隔;如商场内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面积限制可增加一倍,即不超过2000米2。 3、对于原有的电梯间及楼梯间、自动扶梯等贯通上下楼层之间的孔洞,安装防火门封闭确有困难时,可以在这些垂直孔洞上,安装水幕或加密(1.8米长度安装一个)自动喷水头保护。 4、商场的小型中转仓库,应同营业厅分开独立设置;无条件分开时,应用防火墙分隔。 (三)安全疏散 1、商场的门要有足够的数量,而且应该多方位地均匀设置。 2、商场的门,不宜设置影响顾客人流进出和安全疏散的旋转门、弹簧门等。如设置旋转门,必须在旁边另设备用的安全疏散门。 3、商场楼梯走道底层的最小宽度指标,要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一、二层为0.65米/100人,三层为0.75米/100人,四层及四层以上为1.00米/100人的标准计算。 4、商场供疏散的门、楼梯等通道,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事故照明。 (四)空调冷冻机房及通风管道 1、由于商场多布置在城市繁华中心地段,在选用供空调使用的冷冻机组时,应选择使用氟里昂或不造成破坏大气臭氧层的溴化锂冷冻机组。因为氨冷冻机房属于乙类火灾危险的厂房,氨气泄漏时既会造成人员的严重惊慌(有强烈的刺激气味),在与空气混合达到一定浓度时,遇到明火或电气火花会发生爆炸。 2、空调机房进入每个楼层或防火分区的水平支管上均应按规定设置发生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阀门。 3、空调风管上所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应选用不燃烧的硅酸铝或岩棉制品。 (五)消防设施 商场的消防设施,应按公共场所从严要求: 1、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淋灭火系统。 2、必须配置足够的灭火器。 二、电气照明设备与线路防火要求 商场的电气装置和线路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电气路线和设备安装,必须符合低压电气安装规程的要求。 2、在吊顶内敷设电气线路,应选用铜芯线,并穿金属管,接头处必须用接线盒密封。 3、电气线路的敷设配线应根据负载情况按不同的使用对象来划分分支回路,以达到局部集中控制又便于检

上海商业建筑防火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上海商业建筑防火规范 篇一:上海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 上海市消防局文件 沪消发〔20xx〕352号 关于发布《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的通知 本市各设计单位、审图公司、商业集团,市消防局机关有关业务处(站、室)、各区(县)防火监督处(科):为了吸取国内外火灾事故教训,切实提高本市大中型商业建筑的消防安全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消防设计规范的规定,市消防局制定了《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此《规定》 中的室内疏散通道、安全疏散标志、消防应急照明等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及既有建筑;灭火救援窗、疏散楼梯、消防水箱、消防电源等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有条件能实施的既有建筑。现将此《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 1.一般规定 1.1本规定所称的大中型商场,是指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含)的下列建筑和场所: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超市(包括仓储式商店、大卖场)及服装、装潢、家具、建材等可燃物较多的室内市场(以下简称“商场”)。 1.2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的商场。展销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3商场的外墙上应在每层设置灭火救援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宜大于15m;每扇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00m2,且其净宽不应小于0.80m,净高不应小于1.0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1.20m。 1.4营业厅的疏散路线应用固定标识线标明清晰;安全出口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的通道连接;营业厅内通道面积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30%。 商场的疏散人员数量、安全出口宽度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进行校核。 1.5二层及二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10m的商场应设置储水量不小于18m3的高位消防水箱。 1.6商场内不得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气罐)。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室内市场营业区与生活区应采用防火墙与耐火极限不小于1.5h的楼板完全分隔。

商场安全消防实施细则

商场安全消防实施细则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商场安全消防实施细则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单位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摊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单位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单位各部门、各岗位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实施细则,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体员工的共同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商场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消防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同程,把日常安全工作上升到法的高度认识,与各项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同奖惩。 第二节防火组织及其职责 第五条:单位各级领导和员工必须增强防火安全意识,正确认识安全是经营的前提,是效益的保障。牢固树立企业法人第一责任者的观念,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营管理中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六条:单位逐级防火责任制,即:总经理包面,各部室包片防火责任。 第七条:单位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主任由单位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担任。财务部、各商场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九条: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条: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二、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指示。 第十二条:三、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四、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对新员工,临时工上岗前要做防火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五、每月进行两次安全大检查,定期召开单位安全例会,主持研究整改火灾隐患。 第十五条:六、划分防火责任区,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明确职责,落实防火任务。第十六条:七、组织和领导义务消防队,定期开展消防学习、培训和灭火演练。 第十七条:八、熟悉单位范围内的存储,销售商品的类别、性能、重点部位和防火措施,熟知灭火方案,一旦发生火灾,积极采取措施灭火。 第十八条:九、督促指导各商场、部室做好消防设备的保养、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十、协助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及时处理违章行为和火灾事故责任者。 第二十条:经理和部长为其责任区防火负责人,其职责: 第二十一条: 1、对本商城的消防安全负全责。 第二十二条: 2、经营定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员工学习防火,灭火常识和消防法规及本.细则,提高防火意识。 第二十三条: 3、积极带领员工做好防火工作,教育员工严禁在商场范围内吸烟,严格控制火源、电源。 第二十四条: 4、检查各项防火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第二十五条: 5、每周对区域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积极采取防范措施,整改火灾隐患,并做好记录,对于整改有困难的,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二十六条: 6、每天下班自行安排好值班人员,督促值班人员认真检查火源,电源,清除火险隐患,做好值班记录。 第二十七条: 7、组织本区域义务消防队丌展消防训练,不断提高防火、灭火技能。 第二十八条: 8、认真负责本区域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不准随意挪动和埋压消防用具,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条: 9、积极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并协助查明原因。

商场的主要防火要求

编号:SM-ZD-14251 商场的主要防火要求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商场的主要防火要求 简介:该规程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一、建筑耐火等级 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规定,新建商场的耐火等级一般应不低于二级,商场内的吊顶和其他装饰材料,不准使用可燃材料,对原有的建筑中可燃的木构件和耐火极限较低的钢架结构,必须采取措施,提高其耐火等级。商场内的货架和柜台,应采用金属框架和玻璃板组合制成。 二、商场的布局及防火分隔 1.保证人员通行和安全疏散通道面积。商场营业厅作为公共场所,顾客人流所需的面积应予充分考虑。货架同人流所占的公共面积的比例:综合性大型商场或多层商场一般不小于1:1.5;较小的商场最低不小于1:1。人流所占公共面

积,按高峰时间顾客平均流量人均占用面积不小于0.4m2。柜台分组布置时,组与组之间的距离不小于3m。 2.商场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划分防火分区。多层商场地上按2500m2为一个分区,地下按500m2为一个防火分区;如商场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面积可增加一倍;高层商场如果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修时,防火分区面积可扩大到4000m2,地下商场防火分区面积可扩大到2000m2。 3.对于电梯间、楼梯间、自动扶梯等贯通上下楼层的孔洞,应安装防火门或防火卷帘进行分隔,对于管道井,电缆井等,其每层检查口应安装丙级防火门,且每隔2~3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非燃材料进行分隔。 4.商场的小型中转仓库、服装加工及家用电器、钟表、眼镜维修部等应同营业厅分开独立设置。 5.油浸电力变压器,不宜设在地下商场内,如果必须设置时,应避开人员密集的部位和出入口,且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工地堆放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仓库或堆场;施工管理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施工作业区以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电箱)、乙炔发生器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危险物品仓库等。 第三本市范围内建筑结构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建筑装修工程、建筑修缮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各自职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并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责任。总承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施工的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分包单位应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工程合同,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施工单位的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根据建筑工程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协助消防安全负责人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组织制订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方案及处置措施,研究和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 (四)根据建筑工程规模和火灾危险性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动用明火、危险物品管理、电器使用和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项制度。施工现场必须按照动用明火的范围、时间和危险程度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明火动用的审批手续。 第七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对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协调。(二)明确一名行政领导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对施工现场存在的火灾隐患整改进行跟踪监督。 第八电工、电焊工、气焊工、危险品仓库保管员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包括消防等内容的安全培训,获得相应的资格证方可上岗。 第九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将下列资料存档备查:(一)施工现场平面图,并标明各临时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新版防火规范方案和旧规的区别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X》在2015年5月1日执行。与《建筑设计防火规X》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X》相比,新版的变动较大,设计师和工程师们必须注意了! 新版进行了哪些变化和调整? 一、增加了两个章节,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新版《建规》合并了旧版《建筑设计防火规X》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X》,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同时,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X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并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不仅如此,新《建规》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还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并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二、外保温系统的5个关注点 1.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 注释:A级材料属于不燃材料,火灾危险性很低,不会导致火焰蔓延,因此在建筑内外保温系统中,尽量选用A级保温材料。 2.对于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

3.对于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 4.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小时。

5.在保温系统中每层应设置高度不小于300毫米且燃烧性能为A级的水平防火隔离带。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毫米,其它层不应小于5毫米。

上海消防规范文件

上海市消防局文件 沪消发〔2004〕352号 关于发布《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的通知 本市各设计单位、审图公司、商业集团,市消防局机关有关业务处(站、室)、各区(县)防火监督处(科): 为了吸取国内外火灾事故教训,切实提高本市大中型商业建筑的消防安全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消防设计规范的规定,市消防局制定了《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此《规定》中的室内疏散通道、安全疏散标志、消防应急照明等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及既有建筑;灭火救援窗、疏散楼梯、消防水箱、消防电源等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有条件能实施的既有建筑。现将此《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1 -

附件: 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 1.一般规定 1.1本规定所称的大中型商场,是指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含)的下列建筑和场所: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超市(包括仓储式商店、大卖场)及服装、装潢、家具、建材等可燃物较多的室内市场(以下简称“商场”)。 1.2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的商场。展销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3商场的外墙上应在每层设置灭火救援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宜大于15m;每扇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00m2,且其净宽不应小于0.80m,净高不应小于1.0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1.20m。 1.4营业厅的疏散路线应用固定标识线标明清晰;安全出口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的通道连接;营业厅内通道面积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30%。 商场的疏散人员数量、安全出口宽度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进行校核。 1.5二层及二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10m的商场应设置储水量不小于18m3的高位消防水箱。 1.6商场内不得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气罐)。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室内市场营业区与生活区应采用防火墙与耐火极限不小于1.5h的楼板完全分隔。 1.7商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与上海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1.8 除执行本规定外,商场的防火分区、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防火设计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平面布置 2.1商品、货柜和广告条幅的设置不得影响室内消火栓、灭火器具、水喷淋头、机械排烟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2 -

商场消防规范要求14条详解

商场消防规范要求14条,你造吗 2015-10-20 商业空间作为现代人生活购物、体验、社交的重要场所,近年来商场的消防规范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全面了解和掌握消防知识,是每个商业地产规划人必须具备的素质。 一、商场的火灾危险性有哪些? (1)营业大厅面积大,且每层空间上下连通,容易造成火灾蔓延扩大; (2)可燃商品多,容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3)商场人员聚集、流动量大,容易造成重大伤亡; (4)电气照明设备多,导致火灾的因素多; (5)扑救难度极大。 二、商场电器照明设备火灾危险性有哪些? 商场内电气照明设备的火灾危险性,按功能和用途有以下特点: (1)安装在商场顶、柱、墙上的照明、装饰灯,多采用带状方式或分组安装的 荧光灯具,有些商场采用满天星式深罩灯。这些灯具都采用埋入式安装在吊顶里面,数量比较大,且荧光灯的镇流器易发热起火,深罩灯如采用功率较大的白炽灯,也易烤着附近的可燃物。

(2)安装在商品橱窗和柜台内的照明灯具,除了荧光灯外,还有各种射灯:射灯除采用冷光源的以外,其他光源的射灯,表面温度都较高,足以将可燃物烤着。 (3)商场内和商品橱窗里除了大量安装广告霓虹灯和灯箱外,有的还安装了操纵活动广告的电动机,霓虹灯的变压器具,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 (4)在节假日,商场内外还要临时安装各种彩灯,增添节日气氛。 (5)商场经营照明器材和家用电器的柜台,为了测试的需要,还装设有临时的 电源插座,没有空调系统的商场,在夏季还大量使用电风扇降温等。以上各种电气、照明设备,品种数量之多和线路错综复杂程度,都是其他公共建筑难以比拟的,加上每天营业时间长,如若设计、安装、使用不慎,极易引起火灾。 (6)其他致灾因素也很多,如有的商场为了方便用户,还附设有服装加工部, 家用电器维修部,钟表、眼镜、照相机等修理部,这些部位常常需要使用电熨斗、电烙铁等加热器具。 三、为什么商场火灾扑救难度大? 商场发生火灾,可燃物多,空间大,蔓延快;顾客向外疏散,消防人员逆方向进入扑救,抢救和疏散人员、扑灭火灾都相当困难;加之发生火灾后,由于浓烟和高温,使消防人员侦察火情困难,难以迅速扑灭火灾。 四、商场耐火等级有何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规定,新建商场的耐火等级一般应不低于二级,商场内的吊顶和其他装饰材料,不准使用可燃材料,对原有建筑中可燃的木构件和耐火极限较低的钢架结构,必须采取措施,提高其耐火等级。商场内的货架和柜台,应采用金属框架和玻璃板组合制成。 五、商场内人员通行和安全疏散通道面积有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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