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等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鲁卫基妇发[2003]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3.04.25

【实施日期】2003.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快发展

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鲁卫基妇发[2003]3号)

各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发展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

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快发展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

为加快发展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合理分工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增加基层卫生服务供给,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根据卫生部等11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卫基妇发[2002]186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

1.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配置卫生资源相结合,推进城市卫生资源配置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加快部分卫生资源向社区转移,逐步完善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资源配置比例,增强社区卫生服务供给能力。到2005年全省所有设区的市、县级市和70%的县城驻地建成服务网络健全、人力配置合理、服务功能完善、配套政策落实、监督管理规范、适应社会需求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建成由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构成的城市双层卫生服务框架体系。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到60%以上,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就诊率达到50%以上,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满意率达到90%以上。到2010年,在全省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城市卫生服务体系。 2.加强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其他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职能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是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的主体,原则上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求及区域卫生规划、配备标准设置,承担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及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为社区居民提供专项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护理院、托老所、诊所等其他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在网络中发挥重要的补充作用,可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通过调整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布

局结构、优化资源配置设立要逐步将国有一级医院(含国有企业举办的一级医院)和部分适宜转型的二级医院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现有各类所有制形式的门诊部、卫生所、护理院、托老所、诊所等一级医院以下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纳入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管理。各地要在抓好试点的基础上加快工作进程。鼓励国有中小型医疗机构转制成民营或民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都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活动。

3.鼓励大、中型医疗机构从事社区卫生服务,承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托管其他卫生服务机构从事社区

山东省卫生厅印发《山东省卫生厅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实施意见》.doc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厅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实施意 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东省卫生厅 文号:鲁卫基妇发〔2007〕19号 发布日期:2007-11-6 执行日期:2007-11-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卫生局: 现将《山东省卫生厅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卫生厅 二OO七年十一月六日 山东省卫生厅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紧紧围绕卫生工作中心

任务,结合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初级卫生保健、重大疾病的预防控制及重点人群卫生保健等开展了大量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我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发展不平衡,城乡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和工作网络不健全,人群健康知识水平和健康行为形成率不高,有效应对各类公共卫生问题的能力有待提高。为进一步提高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工作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坚持预防为主方针,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体系,提高专业队伍素质。围绕重大卫生问题,针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倡导健康的公共政策和支持性环境,以社区为基础,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普及健康知识,增强人们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促进全民健康素质的提高。到2010年,城市和农村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5%和80%以上,健康相关行为形成率分别达到70%和60%以上;中、小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城市、农村分别达到90%、80%,中、小学生健康行为形成率城市、农村分别达到70%、60%;积极开展以学校、医院、公共场所、工矿企业等场所为基础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控制烟草危害与成瘾行为。 二、建立健全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体系

山东省人防工程

山东省人防工程 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 ()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〇一五年十月

目录 一总说明 ............................................................................................ 二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三山东省人防建筑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四山东省人防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五山东省人防装饰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六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计算规则及计算标准................................ 七山东省人防工程取费标准............................................................ 八人防工程预算定额调整系数表.................................................... 九山东省人防工程取费类别划分....................................................

一总说明 (一)为适应山东省人防工程计价的需要,保障人防工程建设各方权益,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的通知》(国人防〔〕]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号)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项目费用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计算规则()》的实际执行情况,编制《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按人防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验收的各类人防工程和人防工程加固改造、平战转换以及单体建筑面积在以下的口部伪装(附属)建筑。 (三)本规则与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掘开式工程()、第二册坑地道工程()、第三册安装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人防工程概算定额()》配套使用。 (四)本规则是编制人防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结)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医疗服务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医疗服务的通知 文号:鲁卫医发…2006?19号 发布日期:2006-7-25 执行日期:2006-7-25 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 近年来,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秉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理念,深入开展医院管理年和医疗质量管理效益年活动,不断加强管理,改进服务,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逐步提高,为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由于卫生改革不到位,补偿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卫生事业发展相对滞后,医疗服务还不能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广大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态度、服务行为及医德医风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反映还比较突出。为进一步倡导良好医德医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我厅对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提出以下加强和改进医疗服务的十条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改善服务态度,实行首问负责制。自觉遵守《山东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认真执行《山东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十大窗口服务规范》,挂牌上岗,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微笑服务。患者来院就医、咨询、投诉,首位接待人员要负责到底,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内、能够马上解决的,要立即给予答复;不能立即解决的,要讲明原委,并限时答复。非本科室职责范围的事宜,要将病人引导至责任科室。路遇患者咨询,医务人员要耐心解答,并将其正确引领到某科室或找到某人,直到对方满意。各医院均要制定符合实际的电话礼仪、接待患者、路遇患者、诊疗患者等服务用语和行为细则,杜绝生、冷、硬、顶、推现象,为患者就医提供温馨的全程服务。 二、简化就医流程,方便患者就诊。门诊设立导医服务台、便民门诊,增配轮椅、担架、便民服务车等设施,全天候运行。对老弱病残或其他需要帮助的患者实行全程导医服务;住院患者由导医人员帮助办理住院手续,引导至病房。门诊实行划价、收费、取药一站式服务,对急症患者提供检查、治疗、收费、取药、抢救“绿色通道”。挂号、划价、收费、取药、采血等服务窗口等候时间不超过10分钟。设臵公用电话、候诊椅、供水等服务设施,增加诊室,改善服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的意 见 【法规类别】经济统计 【发文字号】鲁防发[2015]8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12.23 【实施日期】2016.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的意见 (鲁防发〔2015〕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军分区、警备区: 为规范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减轻战时遭敌空袭、平时遭受灾害、工业事故的破坏损失,保障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省军区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的原则 重要经济目标,是指直接关系国计民生和战争潜力的石油、化工、钢铁、医药等重要

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机场、港口、桥梁、水库、仓库、电力设施及城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公共基础设施。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应当贯彻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措施可靠、防护有效的要求,提高整体抗毁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在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下,贯彻属地管理原则,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做好本单位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 二、分类和防护等级 重要经济目标共分七类,即通信类、能源动力类、交通枢纽类、军工基地潜力类、城市生命线工程类、次生灾害源类、金融管理类。依据重要经济目标在战时的地位、作用,对战争的支持能力,对人民生命、生产、生活的影响程度,以及生产规模和价值,按重要程度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重要经济目标的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分级标准,报省政府、省军区审定。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意见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意见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鲁卫医发[2010]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0.01.21 【实施日期】2010.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意见 (鲁卫医发[2010]1号)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物价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 民营医疗机构是我省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民营医疗机构是促进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努力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保健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现制定《关于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尊重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律,通过完善政策法规体系,规范市场准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适度降低公立医疗机构比重,促进不同所有制医疗机构的公平、有序竞争,形成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整体效率和效益,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发展原则 (一)坚持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原则。在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的前提下,要积极鼓励社会资本依法申办民营医疗机构,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 (二)坚持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的原则。民营医疗机构应把提高医疗质量、保护患者安全放在首位,并依法享有合法权益。 (三)坚持依法监管的原则。卫生行政部门对民营医疗机构应依法监管,和公立医院一视同仁,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

山东省人民防空战备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济南人防办)

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防发〔2009〕2号 来源: 作者: 被访问: 14次2009-9-25 9:57:00 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财政局: 为切实维护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提高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民防空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人民防空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山东省人民防空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国有战备固定资产(以下简称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管理,维护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提高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是指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或管理的,为保障战时人民防空需要而由政府出资和社会依法履行人民防空义务形成的固定资产。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

位除人防国有战备资产以外的其它资产均为一般行政事业资产。 第三条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范围包括:人防基本指挥所;人防预备指挥所;人防机动指挥所;公用的人员掩蔽和疏散干道工程;医疗救护和专业队工程;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疏散基地;人防指挥、通信、警报设备以及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人防战备资产。 第四条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主管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是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由人防主管部门实行系统管理,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实施专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配置,权限范围内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三)负责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负责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五)负责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平战结合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批;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七条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内容: (一)人防基本指挥所,指用于城市各级人民防空机构战时实施安全、稳定、有效指挥的重要设施。具体构成包括:

山东人防工程设计机构列表

山东省人防工程设计机构列表 序号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人防资 质等级 1山东省人民防空建筑设计 院 济南市历下区窑头路 7-3号 0531-81212 730 甲级 2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 院 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36 号 0532-58803 578 甲级 3济南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 院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市经十路17110号 0531-85039 206 甲级 4青岛海君人防设计有限公 司 青岛市市南区盐城路7 号 0532-55663 017 甲级 5烟台市建筑设计研究股份 有限公司 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 231号 0535-21508 37 乙级 6日照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 限公司 日照市济南路269号 0633-88991 68 乙级 7山东华海人防规划设计有 限公司 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11 号2002 0531-81769 317 乙级 8 山东大卫国际建筑设计有 限公司济南市高新区经十东路 8000号 0531-68626 767 乙级 9 山东银河建筑规划设计有 限公司潍坊市高新区胜利东街 1986号 0536-22959 16 乙级 10山东方圆经纬建筑设计院 有限公司 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 1222号 0531-81907 088 乙级 11济宁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济宁市建设路133号0537-29680 58 乙级 12烟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烟台市芝罘区卧龙中路 21号 0535-66865 79 乙级 13临沂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 院 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 33号 0539-82272 51 乙级 14同圆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 2000号 0531-66770 002 乙级 15青岛海川建筑设计有限公 司 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65 号 0532-85086 270 乙级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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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公立医院财 务和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 【标 签】预算管理,公立医院财务公立医院公立医院,规范支出管理公立医院,规范支出管理,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公立医院,规范支出管理,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信息公开 【颁布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文 号】鲁财社[2016]21号 【发文日期】2016-06-13 【实施时间】2016-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各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委,省属部门预算管理公立医院: 为深入推进公立医院体制机制综合改革,规范公立医院预算管理和财务收支运行,加强 公立医院成本核算和控制,提升医院管理水平和资源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加》《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 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财社〔2015〕263号) 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 关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 公立医院作为预算单位,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公立医院是本单位预 算编制、执行、决算编制的责任主体,要以区域卫生规划、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医院发展规 划和年度计划目标为依据,综合考虑近年收支情况和医疗收费标准调整等因素,按照同级财 政部门及卫生计生等公立医院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有关预算管理规 定,按时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报告。要严格区分收入性质,准确填报收入来源,打 实、编准收入预算;统筹考虑非税收入、结余结转资金、财政拨款等资金,根据业务需要, 按规定合理编制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积 极组织收入,保证收入及时收取和记录,不得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不得虚列或隐瞒收入, 确保收入规范合理、准确完整。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当医院发展计划有较大调 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需要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医院应当按照规

山东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 免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省财政信厅息网作者:浏览:596次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的管理,规范易地建设费的减免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应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新建民用建筑。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三条减免易地建设费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民用建筑项目减半征收易地建设费 (一)新建幼儿园; (二)学校教学楼; (三)养老院; (四)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民用建筑。 第五条下列民用建筑项目免征易地建设费

(一)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 (二)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三)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四)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民用建筑。 第六条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第七条易地建设费的减免审批权限 县(市、区)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民用建筑项目,减免易地建设费由项目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审查,设区市人防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 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审批减免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报省级人防和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申请减免易地建设费应提供以下材料: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建设监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建设监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和完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以下简称人防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维护人防监理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申请人防监理企业资质、省外人防监理企业备案,以及对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细则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

护部分。 第四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监理的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建设实行人防专业监理,凡在我省从事人防监理的企业必须取得人防监理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从事人防监理活动。 第二章资质等级、从业范围及许可条件 第六条人防监理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各级人防监理企业的从业范围为: (一)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的监理业务。 (二)乙级:可承担本省范围内抗力等级5级(含)以下的人防工程和所有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的监理业务。 (三)丙级:可承担本省范围内抗力等级6级、6B级的人防工程和所有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的监理业务。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20)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单建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单建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本办法所称防空地下室,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人民防空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开发利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减免等政策。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城市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第八条单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开工报告。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实行同步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 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户籍与身份证 【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4.02.08 【实施日期】2014.0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公安局,省妇幼保健院: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 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新旧版《出生医学证明》使用衔接 2014年1月1日起全省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旧版《出生医学证明》(第四版)停止签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辖区内管理、签发机构未使用的旧版证件回收、登记,并于2014年3月15日前以市为单位将旧版证件原件(证件上标

识“作废”字样)送交省妇幼保健院,由省卫生厅核准后统一销毁。 对2014年1月1日以前出生尚未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签发新版《出生医学证明》;2013年12月31日前签发出的旧版《出生医学证明》同样具有新生儿出生医学信息证明的法律效力。 二、规范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 (一)明确签发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具备签发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根据住院分娩记录、新生儿出生记录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通过“山东省妇幼、公共卫生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打印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过程中设置或附加前置条件。 (二)固定签发人员。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签发机构和人员的复核批准。各签发机构要配备证章管理专职人员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管理,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山东省妇幼、公共卫生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操作人员,一律实行实名制登录管理,禁止一卡多人使用,禁止非专职人员签发。 请各市于2014年2月底前将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及印章备案登记表》(附件1)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员备案登记表》(附件2)报省妇幼保健院;因工作需要,各市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签发机构和人员调整时,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省妇幼保健院备案。 (三)规范签发内容。《出生医学证明》要严格按照住院分娩记录、新生儿出生记录、《〈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附件3)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实事求是签发。 1、新生儿姓氏应在父姓或母姓之间选择,不得选第三姓。名字应使用国务院2013年8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城的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1.3总体要求 1.3.1 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遵循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原则,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军民融合,努力实现更好质量,更高效益,更可持续发展。 1.3.2 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城市、县城人民防空工程总体规划为依据,严格落实人民防空工程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突破人民防空工程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 1.3.3 编制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做到人民防空工程功能规模适当、布局合理、防护可靠、功能完善、平战结合,近期、远期建设规划得当,地下、地上建设协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适度。 2术语和定义 2.0.1 人民防空工程总体规划 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人民防空工程总体规划的范围、期限、人口规模应与城市规划相一致。 2.0.2 人民防空工程 简称人防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按照使用功能分为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按照构筑类型分为坑道式、地道式、单建掘开式和防空地下室。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 培训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鲁卫科教国合字[2011]2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1.06.15 【实施日期】2011.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的通知 (鲁卫科教国合字〔2011〕25号) 各市卫生局,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到2012年,实现全省每个乡镇卫生院、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都有合格全科医生的目标,是我省医改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之一。为此,我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制订了《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实施方案(2011-2012年)》(鲁卫科教国合字[2011]24号,以下简称《方案》),已印发给你们。为了切实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任务

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的任务是:到2012年底,通过转岗培训,为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培训1名全科医生、为每个乡镇卫生院(经编制部门核定编制的乡镇卫生院)培训1名全科医生。2011-2012年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计划见附件1。 二、遴选确定培训基地 各市根据《方案》要求,遴选1个全科医生转岗培训理论培训基地、3个临床培训基地,每个临床培训基地对应3个基层实践基地,并确定具备一定教学能力的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作为公共卫生实习基地。理论培训基地应设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教育资质的医学院校或经我厅批准认定的省全科医学培训基地;临床培训基地为经省卫生厅、省教育厅批准的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的综合医院,符合《全科医生转岗培训临床基地标准》(附件2)要求;基层实践基地应符合《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基层实践基地标准》(附件3)要求。请各市于6月25日前将遴选的培训基地报我厅,由我厅审核认定公布。 三、做好培训计划安排 各市要结合实际,做好全科医生转岗培训计划编制,认真组织落实。培训可分1-2期进行,第1期培训学员应于今年6月底前进入培训基地,第2期学员于2012年1月底前进入培训基地。各市2011年培训人数应达到2011-2012年应培训人数的50%以上,到2012年底必须全面完成培训任务。要抓紧做好2011年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报名组织工作,请各市于7月15日前将《2011年全科医生转岗培训人员汇总表》(附件4)报我厅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处,同时报送电子版至sdsqkyx@https://www.360docs.net/doc/da6591055.html,。 四、培训管理 各培训基地要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大纲(试行)》(卫办科教发[2010]210号)要求,制订具体培训计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7〕137号)和《关于修订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病种价格表部分内容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8〕118号)将于2019年12月30日到期。为保持政策连续性,现将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病种收费的内涵 按病种收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诊断、治疗等全部费用,即从患者入院,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诊疗,到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护理、床位、药品及医用耗材等各项费用。医疗机构按此标准收费,医保和患者按规定付费。 按规定列入“除外内容”的耗材,以及患者自愿选择单人间、双人间以及特需病房,其床位费超出普通病房收费标准的部分可单独收费,不计入病种收费标准。此外,医院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二、具体病种和实施范围 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本次实施按病种收费的病种共105个(详见附件),其中,西医病种100个,中医优势病种5个。凡主诊断、主操作符合实施按病种收费的患者,均应纳入按病种收费范围。 三、病种收费标准 按病种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附件所列病种收费标准为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以此为基准下浮10%。各医疗机构在规定价格的基础上,下浮幅度不限。 四、医保支付政策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列入按病种收费管理的病种费用,医保以本文件为参照依据,与医疗机构协商谈判后,按政策规定支付。 (二)按病种收费管理规定可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费用,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医保按有关政策规定支付;或者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协商,一并打包纳入病种付费标准。 (三)对患者自愿选择单人间、双人间以及特需病房(另有规定的除外),其床位费超出普通病房收费标准的部分,不计入病种收费标准,由患者自行支付。 (四)各统筹地区按规定转诊到省属公立医院就诊的参保人员,其医保结算标准由各统

山东省卫生厅医疗广告申办程序

山东省卫生厅医疗广告申办程序 一、申报范围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拟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均应向山东省卫生厅提出医疗广告审查申请。 二、申请条件 (一)医疗机构需持有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距校验期满前三个月以上。 (二)医疗机构申请前3个月内无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不良记录。 (三)医疗机构一年内因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受到行政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在最后一次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申请。 (四)医疗机构受到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处理的,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但必须同时满足前述三个条件。 (五)《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到期或变更医疗广告相关内容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并符合上述条件。 三、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向山东省卫生厅一站式服务大厅提交申报材料,每份资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序,申请书前附申报资料及目录,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含《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一式三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应当完全与副本原件一致不得缺页,并逐页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3、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并排平贴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广告成品样件粘贴处”,电视、广播广告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4、冠以“红十字(会)”名称的医疗机构,需提供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同意冠名“红十字(会)”批复文件的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5、发布医疗广告中涉及医疗美容专业的,应提交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名单及《山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医师执业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涉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四、申请材料的填写要求 详见在山东卫生监督网下载的医疗广告申请表。 五、申办程序 正式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卫生厅一站式服务大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标准与要求对资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报省卫生厅审批,省卫生厅自收到完整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批意见。审查合格的,卫生厅一站式服务大厅3个工作日内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理由。 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广告内容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六、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山东省医疗广告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等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鲁卫基妇发[2003]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3.04.25 【实施日期】2003.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快发展 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鲁卫基妇发[2003]3号) 各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发展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

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快发展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 为加快发展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合理分工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增加基层卫生服务供给,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根据卫生部等11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卫基妇发[2002]186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 1.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配置卫生资源相结合,推进城市卫生资源配置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加快部分卫生资源向社区转移,逐步完善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资源配置比例,增强社区卫生服务供给能力。到2005年全省所有设区的市、县级市和70%的县城驻地建成服务网络健全、人力配置合理、服务功能完善、配套政策落实、监督管理规范、适应社会需求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建成由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构成的城市双层卫生服务框架体系。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到60%以上,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就诊率达到50%以上,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满意率达到90%以上。到2010年,在全省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城市卫生服务体系。 2.加强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其他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职能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是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的主体,原则上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求及区域卫生规划、配备标准设置,承担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及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为社区居民提供专项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护理院、托老所、诊所等其他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在网络中发挥重要的补充作用,可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通过调整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布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审批程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 改审批程序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鲁卫医函[2008]4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8.10.07 【实施日期】2008.10.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审批程序的通知 (鲁卫医函〔2008〕41号) 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管理,完善合格考生信息修改审批程序,依据《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相关要求的通知》(国医考发【2008】6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合格考生信息修改审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抓紧制定本地区(单位)合格考生信息修改审核程序,建立审核工作责任制,明确相关责任,严防作弊人员通过信息修改取得合格医师资格证书。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厅将不再接收考生个人的信息修改申请,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申请资料由考生参加考试地点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我厅,由我厅审核后统一报送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将按照考生申报材料和省、市两级审核意见对合格考生原始报考信息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信息回复考区。 三、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考生身份证复印件 2、准考证原件和复印件 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申请申请审核表(附件2)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省部属医院向我厅报送数据时,除提交考生的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交《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汇总表》(附件1)。 考生申请修改身份证号码信息时,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交身份证原件及核发身份证派出所的证明或户籍证明。 四、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定于每年3月、6月和11月集中办理各省上报需修改合格考生信息的申请材料。请各市各单位参照上述时间及时将信息修改申报材料报送我厅。 附件:1、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汇总表 2、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申请审核表 二OO八年十月七日 附件1: 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汇总表 考点(单位):(盖章)上报时间:

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厅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

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厅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 与健康促进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卫基妇发〔2007〕19号 各市卫生局: 现将《山东省卫生厅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卫生厅 二OO七年十一月六日 山东省卫生厅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 与健康促进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紧紧围绕卫生工作中心任务,结合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初级卫生保健、重大疾病的预防控制及重点人群卫生保健等开展了大量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我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发展不平衡,城乡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和工作网络不健全,人群健康知识水平和健康行为形成率不高,有效应对各类公共卫生问题的能力有待提高。为进一步提高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工作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坚持预防为主方针,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体系,提高专业队伍素质。围绕重大卫生问题,针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倡导健康的公共政策和支持性环境,以社区为基础,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普及健康知识,增强人们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促进全民健康素质的提高。到2010年,城市和农村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5%和80%以上,健康相关行为形成率分别达到70%和60%以上;中、小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城市、农村分别达到90%、80%,中、小学生健康行为形成率城市、农村分别达到70%、60%;积极开展以学校、医院、公共场所、工矿企业等场所为基础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控制烟草危害与成瘾行为。 二、建立健全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体系 ㈠建立并完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网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政府领导下,建立起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动员、群众参与、法律保障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体制和协调、高效的运行机制。积极发挥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大众传媒在传播健康知识中的作用。充分利用各类基层组织、社会团体和公共场所的优势,建立并完善社区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直接面向目标人群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服务设施和工作网络。 ㈡加强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能力建设。县及县以上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妇幼保健机构中要设置健康教育科(室),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落实业务用房和设施,保证开展工作必需的条件。要切实加强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建设,发挥其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作用。乡(镇、街道)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配备专(兼)职健康教育人员。村卫生室要明确一名乡村医生承担健康教育工作。各地要在保障健康教育人员经费的同时,落实必须的专项业务经费,重点用于人员培训、宣传材料制作和发放、组织活动、督导评估,以及各类项目的开展等。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要有计划地逐级开展健康教育专业人员培训,全面提高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社会动员、倡导、传播与教育、计划、实施、监督与评价等技能。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由公共卫生、临床医学等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队伍,为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提供技术支持。 三、全面落实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策略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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