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代理词(争夺抚养权)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浙江*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甲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被告乙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刚刚的法庭调查,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的离婚诉求应当得到支持。

经过刚刚的庭审,可以知道被告同意离婚,故代理人不再就离婚事由发表意见。

二、婚生女丙某应判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基于以下理由,代理人认为,孩子由原告抚养更为适宜:

1、原告在*县*镇移动营业厅担任销售经理一职,工作相对稳定,工资收入也达到中等水平。与被告相比,原告能为孩子提供更好、更稳定的生活环境,更好的照顾孩子。

2、孩子出生后一直与原告在*县*镇生活,至今已经6年有余,可以说孩子已经完全适应了与原告及外公、外婆一起生活。另外,*镇的生活水平还是可以的,原告给孩子安排的学校也是该地区最好的。若突然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让她跟被告到没去过几次的丁地,那么对这么小的孩子而言明显不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之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

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可见孩子与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3、原告的父母亲与原告及孩子一起生活,平时他们都有帮忙照顾孩子,与孩子的感情十分融洽。孩子也十分喜欢自己的外公、外婆。原告的父母亲明确表示今后愿意继续帮忙照顾孩子。原告的经济能力优于被告,原告的父母亲又都愿意帮忙照顾孩子。反观被告,被告的母亲已经去世,父亲又身患严重糖尿病,被告本身还需要照顾老父。家里没有个女人,被告照顾好一个六岁的女儿谈何容易。另外,被告提到原告经常加班没时间照顾孩子而自己现在没工作有充裕的时间照顾孩子,这一理由不能成为将孩子判归被告抚养的理由,难道被告准备一辈子不工作,就这么呆在家陪孩子?显然不可能。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恳请法院将孩子判归原告抚养。

4、从被告的答辩以及庭审中的一些言谈可以发现,被告的经济条件不容乐观。离婚后,一般在孩子身上花销比较大的都是真正抚养孩子的那一方,但现在被告连一个月几百块钱的抚养费都担忧着拿不出来,这让原告怎么放心将孩子交给被告?且被告言谈中表现出了对

生活的气馁,态度有些悲观、消极。所谓言传身教,若让孩子跟着被告生活,势必会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5、最后从女孩子的成长特点出发,兼顾女性特有的生理及心理发育过程,显然孩子跟母亲生活更为有利,因为母亲能为女儿更好的解决成长中的困惑。

综上,恳请法庭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原被告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判决孩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代理人:刘珊珊

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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