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跟客户

律师跟客户
律师跟客户

律师在与客户关系中应注意的问题

律师与客户的关系,像朋友更像对手。律师与客户的较量往往会贯穿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整个过程。作为律师如何顺利的获得客户的信任并与客户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值得每一位律师同仁认真思考。

以下就律师与客户关系的互动与维持中应该注意的问题谈一些个人看法。

一、了解客户的意图

当客户满怀期望的来到律师事务所的时候,一般情况下,律师事务所的业务也就来临或潜在的出现了,此时律师与客户的交流、沟通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能否接下业务。当然律师事务所整体的形象会给客户一个先入为主的先期印象,例如整体律师事务所的装饰、律师以及秘书的着装等,也就是律师事务所的企业文化的好坏会起到潜在的推动或抑制客户将业务交给该律师事务所的作用。尤其是目前,社会上律师事务所的数量众多,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也是十分激烈,律师行业的买方市场已经形成,对于一个法律服务项目,客户往往会走访几个律师事务所,通过横向比较来确定到底将业务委托给哪一家律师事务所。

客户来到律师事务所后,与律师开始进行沟通的时候,他一般会关心他目前的境况律师如何妥当处理并收取多少律师费。律师的表现此时致关重要,如何以法律的思维,客户能够明白的语言为客户进行整体框架分析,彰显一个律师的法律功底。

在此阶段,律师需要以职业的法律敏感把握客户的真实意图,避免陷入客户的“语言陷阱”中,运用法律语言为客户进行整体框架分析,明确自己的业务方案让客户信服你的业务能力,从

而在众多、律师事务所竞争和方案比较中脱颖而出。

例如在当前,公司并购风起云涌。党的“十六大”以及“十六大三中全会”的相关决议和文件,对国有企业改革确定了“国退民进”的方针,同时明确股份制就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在这些政策指引下,许多国有企业的管理层也开始探索国有企业改革的途径,从自己的利益角度考虑,他们希望能够在政策、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对国有企业实行管理者收购。但是由于这个项目的启动十分的敏感,事前非常机密,来到律师事务所征求律师意见的人员往往是公司的高层领导,但是这些高管的表述十分含糊,因为他们也不能够确定实施管理者收购是否在法律上可行,同时处于保护自己的潜意识,他们也不会明确点明自己的真实意图。律师在面临这样的情形下,一定要透过客户表述的这些表面信息,明确点明客户的真实想法。另你的客户由衷的信任你的法律眼力和驾御问题的能力。

一个优秀的大律师,应该注意社会各个领域如:经济、政治、外交、国际等方面的内容,以避免与客户交流时只会谈论枯燥的法律问题,只会讲一些法言法语。如果与客户沟通时没有很多“谈资”是一件很尴尬的事情,只会就法律论法律是永远不能成为大律师的。

二、向客户说明所需要的协助

客户认可律师的能力后,他就是把业务交给律师处理,也就是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委托关系,由律师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业务整体可以分为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两大类。律师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往往是需要客户提供协助,完全凭律师一己之力是不能够完成的。

律师应要求客户提供协助,第一在客户相关人员的配合和协

助。例如律师与客户之间保持联系、进行各方面(主要是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的沟通协调;

律师要求客户提供协助,还表现在资料方面的协助。如果客户需要律师提供最终的法律意见时,律师的法律文本会依赖到大量的客户资料,才能形成律师报告,这种客户的协助就更是不可或缺。这一点在非诉讼业务中表现的尤其突出。例如在公司上市、并购业务中,律师需要进行审慎调查,涉及到公司历史沿革、公司主要合同、公司劳动人事、诉讼仲裁、知识产权等方面,如果没有客户的提供相关资料,难以想象律师可以出具一份完整的法律报告。

律师需要客户的协助,第三表现在调查方面的协助。例如在公司并购方面,如果律师代表收购方开展工作,如果没有被收购方的协助和配合是很难获得大量资料,并很有可能引起被收购方的反感。此时,需要客户的协助,律师可以以客户的工作人员的角色伪装,降低对方对律师职业角色的敏感性。再如,一些调查是律师不可以开展的,比如工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金融部门、海关部门、公安部门等,往往需要公司介绍信或者法院立案证明材料或者公司工作人员提前沟通或亲自调查,否则律师很有可能工作无法继续。

律师需要客户的协助,还表现在专业知识方面的协助。由于律师业务的专业局限性,除了律师自己不断学习、提升自己外,还应该借鉴其他专业知识。例如会计、审计、财务、税务等方面。律师开展工作的时候,切忌大包大揽,律师只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应该对自己的角色有清醒的认识,切不可什么都敢做什么也做不好。学会与其他专业人士的合作是一个律师团队意识的体现。

三、决定不同律师所担任的角色

当律师事务所成功自客户手中接下一项业务后,律师事务所内部便面临人员的调配问题。此时往往是由一位或两位合伙人作为业务牵头人,选择该业务领域内资深律师几名,然后是几名初级律师和秘书,组成一个项目团队开展工作。这样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与确保提供法律服务质量有关。人作为个体存在,虽然有着一致的共性特征,但是也不可忽视其间的个体差异,律师这个群体也不例外。律师有合伙人、资深律师、初级律师之分。所以当合伙人接下一项业务,启动运做时,如何选择合适的律师人选,注意协调不同人员的协作,充分发挥每个项目律师的优势,从而确保项目服务得以优质地完成十分重要。

第二、与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有关。律师事务所作为市场经济下的经营实体,也必须要考虑经济效益。但是考虑本身的经济效益并不是无限度的争取效益的最大,律师事务所也应为客户的费用成本着想,从而可以获得客户的赞赏。

关于律师事务所的收费,应该是律师事务所与客户之间达成一致。如果是非诉讼业务中的方案设计,需要根据工作的性质确定律师,此时应该是合伙人和资深律师进行方案设计,但是如果进行工商调查,显然由一个初级律师就可以完成,让一个资深律师去工商调查显然是得不偿失;如果是诉讼业务,按照国际惯例律师出庭、进行庭审准备收费是翻倍计算的。此时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案件的性质进行技术上的考虑,因为一个复杂的案件如果是一个资深律师办理,其看待问题的眼光、分析问题的角度与一个初级律师是绝对不同的。同时资深律师和初级律师在驾御案件的能力上也是截然不同的。

按照客户问题的特点合理地对律师事务所资源进行有效的协调、配备既可以最小的成本发挥最大的能量,又可以让客户感受到服务的周到、认真和处处为其着想的苦心,赢得客户长久的“依赖”。

四、预估办案时间、律师费和杂费

对于目前律师的国际通行标准是欧美标准,即按小时收费,但是在我们国内即使律师事务所是按照小时进行收费,客户也是需要要求律师提供一个大致的收费限度,一旦过高客户就会为高额的律师费而却步。为成功留下客户的这一单活儿,切忌一口价,因为这样做的后果就是客户跑掉。律师可以向客户介绍自己估计律师费的依据以争取获得客户的认可。如开始基础工作:审查材料、进行汇报、确定业务方案、准备文件、参加谈判、合伙人确认、法院送达、诉讼程序的阶段以及补充材料的搜集、执行程序的进行等等,这些大致估算一个时间,同时坦言律师事务所也很注重成本的核算,诸如水、电、暖、人员工资、税等事项,此时往往客户就会认可你的工作同时认可你的律师费用。

关于律师收费标准的问题,首先要区分不同的律师收费标准是不同的。律师事务所内部的人员收费也是不一致的。在按小时收费的律师事务所,如果客户的标的价值为1000万人民币以上,律师应该建议按照小时收费,这样对客户比较有利;如果客户的标的价值为1000万人民币以下,律师应该建议按照标的收费,这样安排对客户来说比较有益。

由于目前大多律师事务所不能严格实施按照小时收取律师费,但是为了同国际接轨,往往采用一种倒推的计算方式,先是按照标的价值确定一个收费额度,然后在以小时计算,从而得出每小时多少律师费。这种中国特色的做法,相信会随着时间的推

移而被调整或淡化,而最终完全采用小时计费标准。

关于杂费问题,在本区域内,相关的调查、交通、通讯费用一般不会很高,但是如果在异地往往由当地律师开展相关工作会更加有利于问题的处理,而且费用成本会降低。如果由律师出差办理案件,在以小时计费的情况下,不满8个小时,是以8小时计算,超过8小时则按照实际时间进行计算,这样律师费用会很高。如果律师事务所在此方面为客户着想,客户会十分开心,同时在一个侧面反映了律师事务所的资源、网络,这样客户会对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工作给予高度评价。

关于杂费的收取与律师事务所税务的安排。如果律师收取的杂费过高,应该事前和客户约定到客户处报销,并在合同上作出安排。如果是律师事务所事先垫付各种费用,在税务上律师事务所应该按照目前税务规定向客户收取垫付费用的117%的费用。

目前国内流行一种胜诉论的论调,这也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在胜诉论的驱动下,律师成为赌徒、商人。这种包打官司的局面让律师、法官、客户三角关系十分微妙,很脆弱,一旦一个环节不尽如人意,整个律师精心构架起来的大厦就会倾覆,到时“律师永远没有勇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律师费”。

五、适当疏导客户不切实际的期望

众所周知的原因,目前律师法律服务市场竞争十分激烈,所以在律师客户进行业务谈判的时候,客户往往会利用律师急于接下某项业务的心理而处于一种比较优势的地位。客户心中很清楚,他可以多家律师事务所进行比较的,所以律师的服务质量、律师费等因素都是客户可以进行讨价还价的。当然,一个比较不利的后果是,律师之间恶意竞争,整体法律服务秩序会很混乱,

同时律师整体评价从而在客户意识中评价不高。

当客户资金比较充裕的时候,他往往将律师视为可以搞定一切的专家,可以包打天下,但是我们律师应该对自己有一个清醒的自我认识,对于客户的过分要求应该实事求是的评价,不应该做任何不妥当的承诺。此时,律师与客户之间的较量就尤为关键。对于面临生活压力的初级或青年律师而言,为了可以理解的原因,或出名或生存,他往往为了留住客户而不惜一切代价的做一些不切实际的承诺。但是对于高级或中年律师来讲,他们往往不会为了一点利益而拿自己的名声或前途开这样的赌注,但是也不排除有这样的惟利是图的律师。

所以对于客户的不切实际的对律师的期望,我们律师应该正确的疏导他,不要盲从客户的任何要求。如果一味的盲从客户的不合理要求,结果是律师在客户的评价中也是很差,不会因为律师为客户解决的所有问题而受到高度的赞赏。

作为专业人士,我们律师应该非常清醒的明白,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应该有自己的行业骨气,即使为了客户的利益着想,我们也应该保持我们最低的操守底线。有句话很形象的描述了律师的职业特点:“律师永远站在光明与黑暗的门槛上”,如果正确的把握住自己,值得每一位律师人认真思考和对待。

六、决定特定业务的处理程序或事宜

律师成功接下一个案子后,马上就需要对案件整体细致的法律分析,确定自己的处理方案。但是对于一位有着高度职业敏感性的律师来讲,一些法律上特殊的处理程序往往会第一时间反应在头脑中,他需要首先核查案件以下事项:

第一、时效问题。对于进行法律诉讼程序决定是否开展一个诉讼而言,时效问题应该是一个律师第一反应必须注意的问题。

因为如果时效已过,在目前我国采取胜诉时效的情况下,诉讼的意义不会太大。同时如果律师没有注意到时效问题,而接下案件,那么律师对客户的责任是应该承担的。但是如果律师已经意识到客户的案件时效已经超过,但是通过一些技术的安排使时效得以继续衔接,那么律师在客户的心目中的业务能力评价会大幅提高。

第二、保全问题。保全问题可以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同时也可以分为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为了整个律师诉讼策略的成功实施,那么是否需要开展保全事宜,也是体现一个律师业务能力的。当一个律师进行了保全申请,同时法院执行了该申请保全,最终诉讼对律师的客户而言,依赖该保全而成功地维护保障了其利益,那么律师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不仅使得律师自己有成就感,同时会赢得客户的赞赏。

第三、诉讼案件日期的问题。在诉讼案件中,每一个案件的审理都有法定的程序和时间限制,同时对于当事人的权利的救济也是有时间限度的。那么客户不一定了解这些时间段或时间点,但是律师必须要时刻保持职业的敏感,每个时间点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工作,律师应该在自己的诉讼方案中明确,同时对于各个重要的时间点应该有专门的标注,以免为此而耽误诉讼的进行,甚至丧失一些原本享有的诉讼权利。

第四、对于案件原始材料,尤其是证据原件的取得和保存问题。这个问题看上去不是一个大问题,但是一旦出现纠纷却是致命的。律师应该时刻有保护自己的意识,对于案件原始的材料、证据,比较稳妥的做法是,律师保留复印件,一旦需要原件时,由客户再提供。对于诉讼案件中,大量起决定作用的证据是书面证据,法院也是审理查明原始证据的。一件证据也许就会直接决

定整个案件的走向。如果不幸是律师把这份对案件起决定意义的证据遗失致使客户丧失可预期的胜诉,律师就必须要面对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作为一个律师,在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时候,应该时刻有以上类似的注意义务或谨慎态度,可以说看似平常无奇的琐碎小事,如果可以安排的十分妥当却无时不闪耀着智慧的光芒。

七、时刻与客户保持信息互动

首先,律师应该及时的向客户汇报案件或项目的处理进展与现状。这样做不仅可以展现一个律师服务的职业性,也可以使客户了解到整体的发展状况,同时也是处于律师服务的工作的阶段性成果的展示。对于汇报的方案可以是多种多样,但是规范的做法是出具书面的材料。出具书面材料,可以阐述清楚或明确很多模糊的问题,从而可以消除潜在以后不必要出现的纠纷,同时也是律师收取费用的依据。

其次,律师应该迅速回复客户电话答复客户的任何法律问题。律师开展业务的本质其实就是提供服务,及时的回复客户的电话,可以展示一个律师的职业形象,同时也可以维系与客户的良好关系,一旦口碑不错在客户间散开,也许就会给自己带来潜在的客户也不一定。

第三,律师应该要求。出于对自身发展的良好愿望,也是维系客户关系的需要,律师应该定期要求客户客户对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提出反馈。目前这样的做法,各个律师事务所的各有特点,一般是采用律师事务所信函的方式与客户保持交流和沟通,对此应该尽可能展现律师事务所的规范性,以利于维持客户的长期性。对客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回访也是一个比较不错的方式,定期的拜访客户体现出律师事务所对客户的尊重和重视,同时也

为客户继续选择自己为其提供服务奠定良好的基础。

最后,作为律师为顾问单位提供服务的一部分,律师事务所一般会定期向顾问单位传递新的法规动态,或者举行专题培训等等,这些工作都为律师维系客户长久的良好关系奠定良好的基础。

八、使用客户熟悉的术语与其沟通

一个很浅显的道理,律师是不可以随便选择客户的。按照客户是否有法律背景区分,律师与其沟通的语言也是不同的,尽量有针对性的表达自己的法律意见。

首先,对于普通民众百姓,由于法律术语的专业化,客户往往很难理解这些术语的含义。律师应该尽量用浅显易懂的语言,非常通俗的向客户解释自己的法律观点。律师切记避免为显示自己的法律优势而面对一个不处于同一交流层面的客户大谈特谈法律术语。

其次,对于有法律背景的客户而言,那么律师应该运用法言法语对案件进行分析和阐述自己的法律观点。如果此时,律师再用大白话式的语言讲解,恐怕客户对律师会没有信心或评价不高。

第三,对于是十分专业的法律人士而言,律师的阐释应该务必准确,体现高度的专业化和职业素养。所谓二者相争,强者胜就是这个道理。我们也很难想象,律师的专业功底不及自己的客户,客户会很放心的把整个案件交给律师来处理。

九、协调总体的法律服务

为更好的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对于律师事务所属于团队作战的情况下,合伙人通过整体协调所内资源牵头组织一个小的队伍,按照分工合作,取长补短的最优配置资源的原理,进行人员

安排,避免人员的浪费,使得人尽其才。

对于当前律师的发展趋势而言,专业化分工必不可免。传统万金油式的律师往往因为没有自己的业务特长而难以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但是专业分工,当面临一个大型的法律服务项目时,单凭律师一己之力是绝对不能完成的,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就必不可少。对于律师专业方向的形成,有时候并不是单凭个人兴趣就可以实现,有时也是看机缘的。试想一个喜欢并购的青年律师,由于长期不停的办理房地产事务,久病成良医啊,不成想变为房地产方向的专家律师。同时由于律师事务所整体的服务行业定位,也就决定了所内的大多律师的业务方向,所以说单纯也靠个人兴趣不一定会成为自己的期望业务特色的。

同时对于一个律师事务所,一旦形成专业特色,开展集体提供服务,通过大家集思广益,有利于更好的提供法律服务方案,并让客户感觉到律师整体的实力,从而更加放心自己的事物交由该律师事务所办理。

十、了解客户所在行业考虑现实的各种情况

律师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应该充分了解客户所在行业,明确客户找律师解决问题的背景因素,因为单纯一个法律问题的解决并不一定是客户最终的期望。例如客户希望的是赢得市场而不是单个诉讼,也许诉讼只是客户希望采取的手段而已,所以必须要挖掘客户的真实期望,并熟悉客户所在行业的游戏规则。

对于一个案件的把握,不同的律师有不同的结果。往往处理问题的能力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加,同时也与律师个人思考问题的方式有关。例如如前所说律师如果不了解客户所在的行业,不清楚客户所在行业的国家政策走向,对于一件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对于一些特殊案件的处理,没有一个基本的趋势判断的话,

没有一个全面的衡量思考,那么也许律师的解决纠纷的方案就是失败的,尽管它在法律层面上是没有问题的。

所以说对于一个律师而言,仅仅掌握法律知识是难以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服务的,也很难在如此竞争激烈的法律服务行业中脱颖而出。

十一、熟悉与案件相关的问题设计符合客户需要的解决方案

在设计解决问题的方案的时候,律师应该充分了解与案件的各方面的因素,全面衡量这些影响案件的因素的对比力量,在宏观上思考经济、政治、文化层面的利害关系,在微观上注重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式,最终为客户提供最佳的解决方案。

在为客户设计该方案的时候,我们律师应该明确,客户的需求是我们服务的第一目标,也是终极目标,但是不可以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而脱离合法合理的限制。如前所述,律师有时候面对客户的不切实际要求的时候,一定不要突破自己的道德底线。

十二、处理案件符合经济原则作为客户的业务参谋

律师处理案件如前所述,一定要考虑自己的经济成本,同时也要考虑客户的经济利益,也就是说律师处理案件一定要符合经济原则,一般情况下对于评价律师的工作的是否符合经济原则时,案件的标的、处理案件的时间,以及案件的处理结果是不可忽视的。当然,也可以以单个评价标准进行衡量。

做一名律师,单纯可以为客户解决纠纷,可以说是优秀的律师工匠,但是绝对不是一名运筹帷幄的大律师。如果一个律师可以运用自己的知识为客户的业务提供参谋,使得自己的客户数以万计的创造财富的时候,那么这样的律师才是大律师。

十三、了解客户本身法务部门的职责为客户提供最新的法律

动向以及相应策略

正规的公司客户,往往自己设有法务部门,那么律师一定要注意与这些法务人员协调好工作关系,同时明确各自的职责,公司法务人员找律师的最大好处就是可以减免自己的责任,减少自己的工作压力、负担。但是也存在法务人员通过律师前期工作的阶段成果而放弃律师的工作而自己继续开展下去。对此,律师应该有明确的认识,并尽可能与法务人员达成平衡。

综上,我们认为律师与客户之间关系的维持是一件很艺术、很哲学、很技巧的功课,每一位律师都必不可少的必修课,粗浅的提及一些不成熟的看法,希望抛砖引玉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制度

XXXX律师事务所 工 作 管 理 制 度

目录 XXXX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组织机构、管理体制 (1) 第三章执业管理制度 (5)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奖、惩制度 (14) 第六章承办重大疑难案件请示报告制度 (19) 第七章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交流制度 (23) 第八章档案管理 (24) 律师业务文书格式 一、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台帐管理文书格式 (28) 二、刑事案件文书格式 (35) 三、民事案件文书格式 (48) 四、行政案件文书格式 (61) 六、聘请法律顾问协议书格式 (83) 七、法律建议书格式 (85) 八、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聘用合同范本 (86) 九、XX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责任书范本 (94) 律师事务所规范化标准 一、律师事务所“五统一” (97) 二、律师事务所办公室标准 (97) 三、上墙公示内容和标准 (98) 四、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标准 (104) 五、执业律师着装标准 (104) 六、临沧律师职业六条禁令 (104)

XXXX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机制,规范内部管理,依法保障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制定本制定度。 第二条本所执业律师及事务所其他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管理体制 第三条本所是由合伙人共同出资、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负盈亏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本所实行主任负责制,律师事务所主任是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对内主持本所日常行政管理事务。 本所行政管理实务具体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财务、公文、印章、档案、考勤、人事、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项。 第四条律所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领导本所的业务活动; 二、管理本所内部事务和日常工作; 三、制定本所的规章制度; 四、加强对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交流活动,为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五、代表本所与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六、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违规行为的管理责任;

律师事务所的客户营销.

律师事务所的客户营销 易道律师事务所 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逐步接轨,中国企业界越来越认识到营销的重要性。但在我国的律师知识体系中,根本没有营销这个概念。甚至大多数律师楼的管理者,也从来没有意识到运用营销这个武器来拓展业务,提高竞争力,增加利润。我们生活在一个以客户为主导的经济生活之中,法律服务业适应市场大潮自然也进入客户时代,这就要求律师楼必须进行市场营销。没有客户也就没有律师事务所。对于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的事务所,客户是事务所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有什么样的户群体就有什么样的事务所,事务所规模化和专业化发展都必须建立在客户群体基础之上。纵观世界著名的事务所,其专业水平、服务范围乃至总体规模都与其客户群体的构成、客户需求和投资方向有着密切联系。著名的律师事务所在其所处地域、国家甚至全球范围之内,都拥有一批著名的公司企业构成其核心客户群体。 一、客户关系管理 事务所经久不衰的秘诀在于能够拥有一大批建立有长久关系的客户群。上海律师协会常务副会长吴伯庆在一次考察了外国事务所后发出这样的感叹:”“记得有次在美国某著名律师事务所访问,其高级合伙人自豪地说,某某银行,是本行120年的客户。而其所说的某某银行,是国际著名的投资银行。这让人耳目一新。著名的律师事务所不仅要有著名的客户,而且要成为这些客户十年、五十年、一百年的律师。虽然这些律师行的律师换了一代一代,虽然客户的老板走了一个又一个,但律师事务所与其客户的关系都始终未变。 客户关系管理(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 CRM)的起源是美国在1980年代初提出的“接触管理”(Contact Management)。最初是指专门收集和整理客户与公司的联系信息,到了1990年代初期则演变成为包括电话服务中心与客户数据分析在内的客户服务(Customer Care)。经过近二十年的不断发展,客户关系管理不断演变发展并趋向成熟,最终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管理理论体系。CRM告诉我们,律师事务所必须淘汰在传统经济时代形成的企业以“赢得最大利润”为目标的旧观念,代之以与客户建立长期关系为企业的经营目标。 客户关系方法论由Jay Curry创立。Jay Curry是客户营销机构Customer Marketing Institute主席,该商业机构主要通过顾问咨询和CRM软件帮助企业运用客户营销方法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和利润水平。他在欧洲共同体160万美元赞助基金的协助下,创立了“客户营销”方法论,为包括IBM、微软在内的众多跨国公司提供过客户关系管理实施服务。1989年,他根据客户关系方法论提出了著名的“客户金字塔”模型,即:按照不同的分层基准分为顶端客户、高端客户、中端客户、低端客户、不活跃客户、潜在客户、观望客户等七个层

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反思

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反思

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反思 汪建成杨雄* 一、问题的提出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无疑是理解辩护律师诉讼地位和角色的关键之所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修改带来了对律师(包括辩护律师在内)诉讼地位的认识上质的飞跃,即由“为人民伸张正义、维护国家利益与公共秩序”的“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律师暂行条例》[1980]第一条)转变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法》[1996]第二条)。这种认识的转变无疑对律师职业在中国社会中的地位和功能产生深远的影响。尽管如此,人们对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却仍然停留在较为传统的思维定势中。有学者指出,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律师是自由职业者,他们受被追诉者聘请以后,二者的关系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受聘律师是当事人的代言人,其言行以被追诉者的意志为转移。与资产阶级国家的律师相比,根据中国的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中国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接受被追诉者的聘请(接受委托) 之后,二者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不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受聘律师是当事人的法律服务者而不是代言人,其行为不受当事人的意志左右。在提供法律帮助的过程中,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1还有多数学者坚持主张,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突出表现就是,辩护人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以外,以自己的意志开展辩护活动。2这种主流认识无疑对强化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改变目前律师参与诉讼程度低的现状有促进作用。这些认识的共同特点是,过分强调了辩护律师地位的独立性,淡化甚至抹煞了与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使得立法、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与现代法治国家辩护制度作用发挥不和谐的音符。笔者认为,包括律师秘密会见权、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的缺失、法庭结构设置的断裂、辩护手段的受限、对辩护律师的极度偏见认识(例如,律师是“为坏人开脱罪名的人”)等等现象无不与这种有意或者无意切断(割裂)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认识有着千丝万缕的 *[作者简介] 汪建成(1962——),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雄(1979——),北京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1 周国均:“正确认识律师与被追诉者的关系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政法论坛》1997 年第5 期。 2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1999年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0-131页。

实习律师如何接待当事人(一)

律师首次接待案件当事人指引(内部使用) 1.总则 1.1为了规范团队律师首次接待案件当事人的行为,提升团队的专业形象,提高团队法律服务对客户的价值,特制订本指引。 1.2本指引适用于团队律师首次接待诉讼(含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团队律师在其他法律事务中首次接待当事人可参照适用本指引。1.3本指引所称首次接待,系指有初步委托意向的诉讼案件当事人与团队律师约定首次面谈案件及委托事项的会晤接待。 1.4通过首次接待案件当事人应当至少实现以下目的: (1)显示团队律师的专业性; (2)显示团队律师严谨的工作态度; (3)显示事务所及团队管理的规范性; (4)与当事人建立基本的信任关系; (5)为正式建立委托关系及确定代理费用奠定基础。 1.5团队律师首次接待案件当事人应当坚持如下原则: (1)尊重当事人,增强当事人的体验; (2)擅于倾听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3)不卑不亢; (4)客观、专业、严谨、得体; (5)追求效率。 2.接待准备

2.1确定一名团队成员负责与当事人进行会面的前期对接与会面安排。 2.2应当与当事人提前约定首次会面的时间、地点以及拟参加的人员。 2.3应当与当事人电话沟通拟委托代理的相关法律事务的类型及初步的案件争议焦点,以便于选择适合的律师参与接待,并提前做好准备。 2.4具体会面时间原则上应当提前不少于一天确定,以便于进行必要的准备。 2.5原则上首次会面地点选择在律师事务所会议室。对此与当事人确认后,应当及时与事务所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可供接待的会议室,一经确认,及时通知当事人具体的会面地点、行车路线、停车地点等。2.6鉴于对其他案件当事人的信息保密需要,团队成员不得擅自在办公室接待案件当事人。确需在办公室接待案件当事人的,应当提前做好办公室的整理,以免泄露其他案件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2.7参加首次接待的人员原则上包括案源律师、业务律师和联络人员。 2.8应当将首次会面的基本要求告知事务所负责接待的行政人员,并要求其做好会面会议室的必要布置和准备。 2.9正式会面前,负责联络的团队成员应当再次和当事人或当事人指定的联络人员核实和确定会面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等。 2.10会面时需要使用展示工具的,应当提前做好准备,保证正式会面时能够顺利使用。 3.接待规范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完整

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大全【完整版】 2018年1月更新

目录 一、综合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2.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3.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4.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5.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6.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7.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制度 8.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 9.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业务)岗位责任 10.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岗位责任 11.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规定 12.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二、业务管理制度 1.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2.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⑴总则 ⑵接待、咨询、代书 ⑶担任法律顾问操作规程 ⑷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⑸办理民商(含涉外)案件操作规程

⑹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 ⑺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 3.律师事务所学习制度 4.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5.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 6.律师业务收费管理监督制度 7.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8.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 9.客户投诉及客户意见反馈处理制度 10.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处理制度 11.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三、行政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 2.律师事务所员工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 3.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规定 4.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 5.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6.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7.律师事务所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使用管理制度 8.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岗位职责 9.律师事务所会计岗位职责 10.律师事务所出纳岗位职责

律师如何接待客户

第一:接案后律师应当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以及客户需求。 (1)、律师需要学会倾听,与当事人洽谈的过程中,不能以自己为主导,以偏概全的侃侃而谈从而忽略了当事人想要陈述的案件情况。在倾听的同时查看相关证据材料,对案件有个总体的判断与把握。 (2)、律师要善于引导当事人,当事人在与律师交谈的过程,往往带有强烈的主观情绪,无法分清案件的主要事实与非主要事实,律师如果无法正确指引当事人会导致分析问题不够准确且白白浪费时间成本。所以,律师的指引很重要,如一个故意伤害案件,律师应当直击问题的关键,即行为人采取何种行为,伤情达到什么程度。至于以往二人是否有个人恩怨或者被害人道德素质等大篇幅陈述,律师应当善意提醒打断,从而使洽谈可以顺着层次进行。 (3)、律师应做到不轻信、不迎合当事人。律师在洽谈案件过程中,应当形成自己的主见,当事人的一切陈述都应当建立在证据以及事实的基础上。律师只有以现有证据为依托才能发现当事人在案件中的被动点,防止在案件发展过程中出现措手不及的现象。 第二:律师如何正确解答当事人的咨询 (1)、不要急于对问题作出判断,必要时要进行法律检索。 律师接案时常为了提高成功率,对案件的情况进行过于自信的预估和判断,这种判断一旦出现偏差,会导致当事人对律师的专业水平与知识储备产生失信的心理。“没有小案件,只有小律师”,律师如果对问题拿捏不准,可以坦诚的和当事人说明,并且检索法规后再次沟

通,这种做法反而能够反映出律师严谨、细致的态度,容易取得当事人信任。 (2)、对待潜在客户,律师应当全方面分析案情,坦诚相对。 社会上不乏求助无门但因为高昂的律师费望而止步的弱势群体。他们往往会大范围的找寻律所进行免费咨询。对于这种情况,许多律师会显得较为尴尬。本所丁治国律师认为,虽然许多当事人并不是长期合作伙伴,但是彼此交织在一起构成的是一张社会关系网,本着“多一个朋友,多一条路”的观念,不仅应当给当事人提供咨询,而且咨询要认真、细致,包括法律关系、法律后果甚至是救济途径,从短期来看也许经济效益甚微,但是合作不成情义在,坦诚相对实际上是律师打出了一张最好的名片,赢得了口碑。 第三、与客户建立委托关系时律师应尽的告知义务 (1)、正确告知律师的作用与工作范围,如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亲属则不行,同时告知委托人律师在会见的权利与义务,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正确告知诉讼风险(包括代理意见或者辩护意见不被采纳的风险) (3)、正确告知律所的收费标准,规范收费。避免当事人事后因为律师收费问题进行投诉,给律师带来不必要的纠纷。 会上,各律师相互总结经验,畅谈了在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情况与处理方式,虽然个案不同,但是体现出的宗旨只有一个

律师对客户的报价技巧

律师对客户的报价技巧

律师应对客户的电话报价技巧 以前曾看到过有关律师给客户报价的视频培训资料,关于如何应对客户电话要求报价的讲座,根据该讲座结合本人的实际的实践经验,谈谈本人的认识和处理方法。 一般来讲,客户在请律师时,一是关心案件的胜诉把握;二是关心自己需要花多少钱。目前,律界一致认为的最失败的处理方式就是直接回答客户的报价咨询。举例,有一客户电话问:“张律师,我有一个离婚案件想请你打官司,请问你们是怎么收费的?”如果,你直接回答:“我们收费一般在5000——10000”,那么,可能你们面都没有见就把客户拒之门外了。所以,这是最失败的回答。因为,你当时根本不了解客户的具体案情,完全不了解案情就直接报价,唯一的后果是客户以你的报价与别人的报价对比,看看你的报价是不是最低的,法律服务不能以低报价取胜,否则就是你把案件拿过来了,做起来一定会很辛苦。 还有一种情况是,不直接回答具体报价,而是说我查一查所里的收费标准再告诉你,这样的回

答给客户的感觉是连最起码的收费标准都不熟悉,肯定经验不丰富,就不会请你。 第三种是,对自己不熟悉的专业,不回答报价,告诉客户自己对这方面不熟悉,可以问问其他同事或人员,这样一来客户会认为你不够专业。一般来说,对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我是直接拒绝的,不会直接推荐他去找某某律师,而是给他提示某某律师可能比较专业,尽量回避介绍案件后客户不满意而导致埋怨。 第四种是简单粗暴的回答,我对你的案件不了解,无法回答你的报价问题,给客户留下很不好的影响,就会把你可能获得案源的机会拒之门外了。 最好的回答是先了解客户的目标,他需要律师为他提供哪些法律服务,律师需要用引导的方式来回答客户的报价要求,并引导到见面面谈,巧妙的回避直接报价。让客户见面后,你让他提供相关资料,你跟他分析案件,看看他需要你提供哪些方面的服务,自己的工作量有多大,难度有多大,再进一步谈律师收费,这样比较理想。把客户最直接的报价问题,引导到他的目标上来,告诉他我们能帮助你多少,在提供的帮助内

律师与法官沟通的技巧

律师与法官沟通的技巧 在法庭上,律师应该怎样跟法官沟通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整理了律师与法官沟通的技巧,希望对你有帮助。 律师与法官沟通的技巧 律师与法官沟通存在问题一、立案阶段 立案法官拒绝接收立案材料,不予立案的几种常见情形: 1、因提交的材料不全不予立案,如委托手续不全、身份证明不全、主要证据材料不全; 2、因提交的起诉状不符合要求不予立案,如当事人身份情况不完整或错误、当事人联系 方式不明确、起诉地法院填写错误、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不符合要求; 3、因主体错误或不明确拒绝立案,如遗漏当事人、当事人罗列过多、错误罗列第三人; 4、因管辖不明确拒绝立案,如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不属于受案法院管辖、被要求去有管辖权的其它法院; 5、因无法定性拒绝立案,如新类型案件、律师无法明确基础法律关系、法官不能确定案由; 6、因诉讼请求不明确或其他原因拒绝立案,如请求事项不明确、诉讼标的不明确、诉讼请求相互矛盾、诉讼请求与基础法律关系相互矛盾、要求分案(一案一诉)起诉。 上述情形,谭芳律师指出,律师要与立案法官进行有效沟通,必须分析原因,区 别对待。 如果是自身的主观原因,则需要采取谦逊的态度,主动检讨自己的工作失误,请 求立即补正或事后补正。 如果是与法官认识上的差异,应当采取耐心解释与虚心请教相结合的方式,尽可 能说服法官。 如果是法官故意刁难或提出苛刻要求,律师则必须采取据理力争与要求投诉相结 合的方式。 谭芳律师说,律师在与立案法官沟通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如:

1、文书上要仔细校对、材料上要充分准备,避免低级错误; 2、诉状上联系方式尽量详细,方便法官查找; 3、对于案由或管辖问题不明确、有可能发生争议的,尽可能在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部分进行详细的事实描述及法律条款的具体适用; 4、对于诉讼观点不确定的,在诉状中对于事实及理由的描述尽可能简明扼要,不仅缩短了立案法官的审查时间,还为案情的变化保留了应对的空间; 5、事先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合适的诉讼标的,切勿临时填写; 6、要牢记立案的目的,不要与立案法官进行无谓的争吵。 律师与法官沟通存在问题二、审判阶段 谭芳律师说,这个阶段律师经常遇到的障碍有: 1、程序上的障碍,如法官迟迟不开庭; 2、不予开具调查令或进行调查; 3、不予进行诉讼保全或变更保全措施; 4、其它请求不被准许(如延期开庭、举证等)。 5、律师在开庭中发言经常被法官打断,被法官紧紧追问、不被信任,甚至被奚落; 6、询问证人时被法官制止; 7、法庭辩论时发言不被法官关注和倾听; 8、被要求提交看似与本案无关的证据; 9、被法官施加压力,动员撤诉或接受调解意见; 10、有些律师甚至与法官发生激烈争执。 谭律师说,律师要在诉讼中与法官进行有效沟通,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首先做到尊重法庭、尊重法官。 体现在尊重法官的权威。律师应当仪表端庄、彬彬有礼;态度谦和、情绪适当; 2、尊重对手、尊重对方当事人; 3、律师必须充分准备,熟悉案情。在表达时条理清楚、语言简洁。 4、律师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法官采取不同的沟通方式,因人而异、因时制宜。 谭律师说,通常法官有专家型的法官、经验型的法官、学院派的法官等等。律师可以针对这些类型的法官或是深入探讨法理,或是积极配合调解。 对此,谭律师一一举例说明,并分析其庭审特点,提出不同应对方式。 4、诉讼中与法官沟通时应注意不要与法官对立,切忌争吵。

律师事务所接待当事人谈话笔录

律师事务所接待当事人谈话笔录 时间: 地点: 接待人: 记录人: 来访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电话。 内容: 问:我们是永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示执业证),你有什么事情需要我们提供法律服务,请将有关情况进行详细介绍好吗? 答: 问:你应保证你向我们反映的情况是完全真实的,否则,你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你听清楚了吗? 答: 问: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我们律师可以为你提供法律服务。在接受委托之前,我们要向你告知如下法律服务风险和法律服务要求:1、法律服务系有偿服务,由本所统一收费、收案;2、律师只能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不能为你弄虚作假和提供伪证;3、律师只能依法提供法律服务,不负责向办案人员请客送礼和行贿;4、律师不承担办案风险,律师不能承诺办案结果;5、你本人应当积极举证,需要律师为你调查取证的,你应全力配合律师调查取证;6、如果你委托的事项违法、如果你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你隐瞒事实,律师有

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另外,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你需要委托办理的法律业务还有可能存在如下法律服务风险: A、你方所陈述的事实必须真实,因虚假陈述造成不利诉讼后果由你方承担责任; B、委托方应向被委托人提供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和证据线索,若举证不能,要承担败诉风险; C、代理职能是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当事人或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具有确定案件胜诉的职能; D、退费条件:委托人因被委托人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本所退还预收的全部代理费用;非因被委托人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本所已经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 以上告知事项,你都听清楚了吗? 答: 问: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在办理法律业务中所支出的车旅费、文印费、鉴定费、邮寄费、电话费等费用都应由你承担。你听清楚了吗? 其他告知事项: 问: 答: 请核对以上笔录,如果无误,请签字确认。

律师管理工作总结

律师管理工作总结 律师管理工作总结 201X年度,公证律师管理科在市司法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尽职尽责地做好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我们严格遵照中确定的各项职能目标,主要围绕对全市公证、律师行业宏观管理与指导两大业务开展工作。现将一年来的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组织开展我市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今年年初,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先后就如何加强我国律师队伍建设问题作出重要批示。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明确新时期党和国家对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的总要求,建设高素质的律师队伍,促进依法治国的进程,维护司法公正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今年三月份,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按照司-法-部的统一部署,本次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共分为五个阶段: 一是学习动员阶段, 二是自查自纠阶段, 三是集中查处阶段, 四是建章立制阶段,五是整改验收阶段。在XX市,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开展之初,市司法局党组就召开了专门会议,成立了全市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领导小组,确定由王辉庆局长任组长、冯遵旗副局长任副组长,我科何-勇科长为领导小组成员兼办公室主任。由于本次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涉及律师事务所管理和律师个人执业的

方方面面,检查时间长、范围广、程度深,且基本上涵盖了公律科日常律师管理和指导的全部职能目标,因此我科xx年度律师工作主要围绕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展开,重点是落实市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的决定,具体组织开展教育整顿工作。目前我市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前三个阶段的工作已经基本结束,即将转入建章立制和整改验收阶段。现将集中教育整顿活动中我科具体落实的一些工作小结如下: 1、学习动员阶段。教育整顿学习动员阶段的工作目标是: 组织全市律师学习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批示、司-法-部部颁规定、全国律协行业规范及省司法厅相关规范性文件等近20多种学习资料,认识本次教育整顿活动的重要意义,动员律师们以积极的态度自觉投身教育整顿活动之中; 检檠槭昭岸钡男为了达到上述工作目标,4月13日,市司法局召集我市全体执业律师参加了由省厅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聆听了阎正芳厅长的动员讲话及这次教育整顿的安排部署。5月8日,局党组召开了专门会议,成立了市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领导小组,并通过了我市律师队伍教育整顿活动的实施意见。5月13日,市局召开动员大会,对教育整顿活动的意义、目的、要求、步骤、验收工作都作了详尽的安排。5月25日,领导小组对全市5家律师事务所第一阶段的工作进行了检查验收。公律科在这一阶段主要是落实贯彻领导小组的决定,具体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包括通知相关人员与会、草拟会议发言稿、安排会务事宜;在领导小组与律师事务所、律师之间做好沟通,了解律师们关于教育整顿的想法和做法,搜集各地教育整顿情况的有关资料,

好律师是如何与客户沟通的

好律师是如何与客户沟通的 如何与客户打交道是一门重要的学问。律师与客户沟通时首先要立足专业,并善于使用逻辑工具,平时要刻意训练演讲与写作能力,适当地结合一定的故事或案例以取得更好的沟通效果。要生存、要发展,律师如何与客户打交道,沟通能力是关键。下面小编为你整理受客户喜爱的律师是如何沟通的,希望能帮到你。 一、专业化乃立身之本 1、必须强调专业化 为什么先要强调专业化,因为专业化是律师业发展的必然之路。 二十年前,我们遇到的律师,多是民刑不分,有客就得接,万金油是主流。但形势比人强,现在再这样,基本死路一条。因为二十年前,经济体制改革并未深入,法律服务市场,未形成有效竞争,学院派未能一统江湖,律师界鱼龙混

杂,可以混水摸鱼。 现在不行了,先是律师业态发生重大变化,专业分工逾发精细。最明显的事实,律师人数节节攀升,现在全国有30多万律师。律师界的竞争越来越残酷,僧多粥少,基本上是一种常态。如何在惨烈的市场竞争中分一杯羹,要走专业之路。 专业化之路的好处多多,最核心的价值,在于保证服务质量,实现以质取胜。但最要命的问题是,年轻人如何熬过积累期,在专业化之路上坚持下来,没有半途而废。此话题暂且不表。 2、沟通时先谈专业问题 在谈律师的沟通能力前,为什么要先讲专业化?因为现 在大城市律师如过江之鲫,大客户基本上不上门,而要由律师们提供上门服务,偶尔律所有上门的客户,基本上都不是大单子。上门咨询成案的,多是鸡毛事。许多客户一辈子打场官司,先想到的是托熟人介绍律师。企业现在遇上诉讼,疑难杂症基本上会请上几拨律师,以便比较各家的法律方案,择优录用。总之,律师们的日子越来越不好过了。

关于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谈话录

关于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谈话录(一) 按:最近,年轻律师李文召等人就其感兴趣的话题经常与我对话。现将其整理的文字传上。也是本人的执业体会。希望对青年律师有所帮助。 律师行业定位,首先不是盈利机构,它是国家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绝对不是为了解决一批人的就业,或者可以说律师也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其职能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所以,律师事务所不在工商局注册登记。国家是这样的定位。律师在社会上的感觉不能是一个商人,因此,我一向不赞成律师高调营销。营销要低调,“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律师是一个贵族的行业,应当体面地执业,不能像乞丐一样乞讨案源。虽然当事人是你的客户甚至可以说衣食父母,但律师的营销不能照搬商业模式。有人认为这种说法是包装或是伪装了,我认为包装或是伪装的也还是商业模式。 我个人体会,(也可能与我有检察院“出身”的背景有关,八十年代中期那时候律师也没有这么多,也没有为案源发愁,也没有为五斗米折腰的时候,不像现在年轻律师要等米下锅)律师也还是要有傲骨,要是商人了就没必要了。如果骨子里是商人味儿,哪怕是包装的再好,哪怕伪装的再像还是会闻出铜臭味。 无论是国家给律师的定位,还是自己践行的经验之谈,律师有其独立性,有高贵的尊严,不敢说有铮铮铁骨,最少要有傲骨,这与平易近人,给人以亲近的感觉是两码事。律师的属性决定了内在本质,也决定了外在的形象。丰富的内涵,绅士的风范,贵族的的气质,才会给人感觉一身正气,是公平正义的代言人。很多律师不但被当事人看着是商人,蝇营狗苟,在法庭上也是投机钻营,玩弄法律,可能说的是真理,但听起来就不像是真理,变了味儿。

前面说了律师与法官的交往要进退有度,其实跟当事人交往也是一样。二者不同之处在于,法官是战略意义上的长期业务合作伙伴,较为确定,而当事人是不确定的人群,有眼前的,有潜在的,眼前的也不一定都是你的。 律师有自己的定位,不能“挖到篮子里都是菜”,有专业方向的定位,服务对象的定位。有的你没有准备发展成为当事人,有的是潜在的准备发展成为当事人,那你说话,语言表情语气就又不一样,起码要让人感觉想交往下去,有的就是有事就来没事儿就走,没有准备发展的趋势。 比如信访专业户们,他们根本就不信法律了,他们连法官都不信了,能信律师,有时候也找你写点东西,这时候你以极大地热诚接待他,就是对牛弹琴了,接待不接待都行,有时候都不付费,最多是个潜在当事人,跟他滔滔不绝,掏心窝说话,最后毫无意义,白白走人,甚至是录了音,拿着你的话去招摇撞骗。尤其是大律师,有影响力的律师。 有时候也不排除商人,没有太大实力的商人,有点事找你还不想花钱,他认为当权的人送礼拉关系有用,不认为知识有用,不舍得花钱,律师说两句话出个点子就挣钱是嘲讽了他的智商了,他来你这儿,纯粹是套话,许诺当法律顾问之类的,有可能是潜在的。律师也不是心理学家,察言观色把他说准了也不大可能,还是话到嘴边留半句,这样反倒认为你聪明,让你当法律顾问,全说出不行。要学会揣摩他们的心理,看他们是什么样的人。 我个人的定位是一般的小案子不接,大的客户接待一些。向我们这样的城市,老板没有那么高的文化素养,一般来说,要不是官司缠身,捉襟见肘,非得找个律师不行了,才舍得出血。有人说律师挣钱不容易,多少有趁火打劫的感觉,乘人之危,但我们没有落井下石,而是给人放下一条绳子。

实习律师应当如何接待当事人二

律师应当如何接待当事人? 你们听到的,看到的,你们身边的律师,甚至包括你们自己,是否有一个长时间与当事人纠缠的咨询,用一上午把一个电话从这边打到那边,长期纠结着一个问题?有没有在咨询时,律师和当事人相互之间已经开始辩论起来,甚至在电话里面发火?有没有当事人只要一提出一个问题就马上开始解答,然后提出下一个问题又开始解答,从而导致言不由衷,甚至前后矛盾? 还有的律师遇到非专业方面的咨询,连回答的时候都底气不足,逻辑混乱。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怎么可能把他的财产、甚至他的身家性命托付给你呢?这些问题是年轻律师普遍面临的问题。那么如何改变这一切?如何让新律师能够快速的适应这种接待?如何让你们找到一个“葵花宝典”? 对律师来说,接受当事人的咨询不是炫耀自己的法律功底,也不是简单地解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而是要能给当事人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或者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才可能将财产、自由,甚至于生命托付给你,使你获得案源,抓住商机。 怎么衡量律师的咨询、接待是合格的? “咨询”有两方面的含义,一个方面是狭义的咨询,第二个方面是广义的咨询。 一、狭义的咨询 狭义的咨询,也就是对法律问题本身的咨询。针对这类型的咨询其实就是三个

步骤。即一“听”、二“问”、三“回答”。 第一步听——何谓“听”?怎么听?听什么? 何谓“听”?——实际上就是要学会倾听,认真倾听。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大家平时在咨询中经常存在一个问题,就是没有认真的,冷静的去倾听,而是非常着急的就开始问,或者开始回答。其实,学会倾听是一个人最基本的素质,最起码的涵养,朋友之间,夫妻之间,所有的人际交往,都离不开倾听,更何况是律师?甚至于有一些当事人,你还没有给他解答,仅仅是去倾听他的委屈,他的不幸,他的痛苦,他就已经对你感恩戴德了。为什么?因为没有人认真倾听过他们! 怎么倾听?倾听什么?其实就是要在当事人的言语间捕捉到这是否属于法律问题?是一个什么法律问题?涉及哪些法律关系?比如说:当事人讲到在工地上发生伤亡事件了,马上你要捕捉到这有可能是个工伤问题。讲到人被抓了,你马上就要捕捉到这可能是一个刑事案件了,然后刑事案件你就要在他的阐述中捕捉到是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行为?他是被害人还是被告人?要在当事人前面几句话中就抓住这些问题,每个细节都要专注地倾听,任何一个细节你一旦错漏了,有可能就对你下一步的问甚至后面的解答都会造成影响,一“听”、二“问”、三“答”是环环相扣的,如果你没有认真倾听,那就提不出关键的、核心的问题,甚至提出了一些当事人已经回答过的问题,所以倾听是咨询的前提和基础。 一问一答往往会被当事人带离主题,所以,你一定要沉住气认真地倾听,这个倾听的过程一般不会很长,几分钟基本上陈述完毕,但就是这短短的几分钟,你就要判断出当事人遇到了什么样的麻烦事。

律师之道23:如何开拓业务和管理客户

律师之道23:如何开拓业务和管理客户 律师事务所客户的开拓和管理,一般被认为是合伙人的事。在律师事务所里,合伙人之间以及律师和合伙人之间对这个事情比较敏感,很少有人就此进行沟通和交流。在有些律师事务所,如何开拓和管理客户甚至被视为少数合伙人的高度商业秘密,各合伙人及律师只能自己摸索和感悟。然而,在君合,管理层意识到我们的律师应该且必须有客户开拓和管理的基本意识,因此为律师安排了一系列的培训,包括客户的开拓与管理、项目管理以及风险管理等。 律师特别是中高级律师要开始培养客户开拓和管理的意识,这种意识和做业务也有很大的关系。 一、律师事务所客户的概述 客户的分类标准很多,可以按照地区分类,如国内客户、国外客户;还可以按照行业及专业分类,如劳动、环保等,再如制造业、IT、基础设施等。此外,按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按与律所的关系,还有现有客户和潜在客户的分类。现有客户是已经聘用律所提供法律服务的;潜在客户是需要开拓的新客户,或虽然过去是客户,但由于种种原因丢了,需要重新开拓的。客户的分类很多,但对于律所来讲,宗旨是把握现有客户,着眼开拓潜在客户。说到底,我们的目标客户就是那些希望持续购买我们的服务,并按我们服务的价值支付服务费的客户。这里所说的服务当然是专业的法律服务,那些愿意支付费用但是想利用律师做不合规、不合法的事情的,即使付再多的费用,我们也不能接受这样的客户,拿我们赖以生存的信用和声誉做代价。因此,目标客户中,愿意尊重律师并接受律师的专业服务,又愿意按质付费的,才是好的客户。 二、培育与开拓客户的前提 (一)对律师职业的认识 在西方律师行业较发达的国家,长期以来律师的培养执行着严格的“工匠”式的培训制度,律师被更高级别的律师“传帮带”。例如在英国,法学院毕业通过律师考试后,要在律师事务所做两年见习律师(Trainee Solicitor),才能够成为事务律师(Solicitor);如果准备做诉讼律师(Barrister),要再做两年见习诉讼律师(Article Clerk)。无论是Trainee Solicitor 还是Article Clerk,在见习期间都有严格的带教制度。转为正式的事务律师或诉讼律师后,

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律师已审核)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及下属公司(以下简称为“集团或公司”)外聘律师工作的管理,确保外聘律师为集团的经营管理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单项法律服务顾问。 第三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又称为“签约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指派职业律师在一定期限内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聘请单项法律服务顾问是指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单项法律服务合同,又律师事务所指派职业律师为公司提供包括案件代理、非诉讼项目及其他专业法律服务。 第二章聘用条件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5.1 经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批准成立3年以上; 5.2 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5.3 信誉良好、价格合理,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 5.4 在全国或本地区综合实力或单项专业实力排名靠前; 5.5 在公司制定的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内。 上述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由集团法务部就公司所涉及业务领域内的专业律师进行市场调查,并对相应领域的优秀律师进行排名,形成优选名单,报公司领导审批后,以该名单内律师事务所作为优选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律师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6.1 具有律师执业证并已按时办理年检手续; 6.2 在业内具有良好的个人声誉,无不良执业记录; 6.3 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和良好的社会关系;

6.4 具有所委托事项的相关专业经验、成功案例等。 在聘请律师担任诉讼或仲裁案件代理人时,承办律师与办案机关的人脉关系作为聘用条件之一。 第三章常年法律顾问 第七条公司就日常经营性事务可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分公司及职能中心不得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第八条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日常: 8.1 就合同等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8.2 参与重大项目的合同起草、合同谈判; 8.3 就日常经营性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8.4 参与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置或提供法律意见; 8.5 其他需要常年法律顾问承担的工作。 第九条外聘律师从事法律顾问工作应当签订法律服务合同。该合同必须详细列明法律顾问的职责、费用及支付方式、合同期限、考核方式、保密条款、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常年法律顾问聘用期限原则为一年。 第十条常年法律顾问费用一般采取定额付费方式。定额付费指根据法律服务合同,公司向律师事务所按照约定的固定金额支付律师费的付款方式。 第十一条采取定额付款聘请律师,首付款比例一般不得大于%,且原则上应在签订顾问合同起一个月之后支付。 第十二条对于经我方评价不能有效完成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应当通过合同约定我方有权酌情减少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具体以法律服务合同为准。 第四章单项法律服务 第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单项法律顾问服务: 13.1 IPO上市、债务融资、资产证券化、大型项目投标等重大事项,法律规定或交易对方要求必须以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作为要件的;

我对律师事务所开展市场营销的几点认识.

我对律师事务所开展市场营销的几点认识 高敏和胜律师 五月二十三日是和胜律师事务所建所四周年,在所里举办的“和胜发展论坛”上我和大家一起探讨了《和胜律师事务所市场营销计划》这一课题。在该计划中和各位同仁一起学习法律服务市场营销的概念及特征,市场营销的十一种基本形式,律师事务所进行市场营销应遵循的五大原则,还和大家一起探讨了和胜律师事务所市场营销计划,包括总体目标,市场营销目标,营销行动计划,十项市场营销措施,和胜所下半年市场营销财务预算和市场营销的管理。 会后,大家反映强烈,认为有一种耳目一新的感觉。过去听论坛都是些有关律师业务知识或律师事务所管理方面的问题,律师事务所也搞市场营销,而且还能把事务所搞的有声有色,真是律师事务所发展过程中值得好好研究探讨的一个大课题。通过学习大家一致认为:在法律服务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靠以前律师单兵作战的方法,已经过时啦,律师事务所必须以事务所的整体形象去开拓法律服务市场。这样,市场营销问题就应当提上事务所的议事日程。 今天,根据所里每周五学习安排和大家的要求,在这里和大家一起接着上一次探讨的事务所市场营销计划的话题,继续谈一谈我的一些认识,我认为: 一、事务所制定了市场营销计划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执行,等于白纸一张。市场营销计划的有效执行必须有四个前提条件:一是合伙人重视;二是全所律师参与;三是能保证法律服务质量;四是要有专业定位。 二、制定和胜律师事务所市场营销计划的作用我认为有两点,一它可以重新赋予和胜所及各位同仁一种目标感和方向感,使每一位和胜律师有一个共同的奋斗目标。二有助于和胜所的团队化建设,培养和胜所团队化、专业化的和胜文化,使大家分工合作,互相学习,共同发展。但是,有了市场营销计划,是不是非得按照这个计划,按部就班,一成不变地执行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计划并不等于决策。市场营销计划一定要随着市场的变化,客户需求的变化,而进行适当的调整,要培养事务所及律师个人应变的能力,因为律师要在市场中谋生存和发展的。 三、具体实施事务所市场营销计划的几个步骤。 第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共识。鼓励事务所全体律师提出一切有关事务所发展的看法和建议以及律师个人的目标和打算,把思想统一到事务所总体目标上来。 第二步,明确事务所使命宣言。这一使命宣言应成为事务所的未来,奋斗的目标,行动的前景,成为全体律师的一面镜子,抬头能看见,低头能想起,记在心里,印在脑子中。 第三步,分析当前的环境和本所的具体情况。在当前的形势下,对我们所有利的因素是什么,不利因素是什么,我们所的长处有哪些,短处有哪些等各种发展的机会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与研究。 第四步,制定具体目的,就是为接近事务所总体目标的一系列子目标。 例如:我所的第一个子目标是:发展与开拓企业并购重组业务。 目的是:三年内成为全省一流的企业并购重组的专业律师事务所。 可选择的战略有:1、王律师对企业并购业务感兴趣,吸收他为并购业务成员之一; 2、面向社会招聘企业并购方面的专业人士; 3、请律师协会推荐一名有并购专长的律师; 4、兼并一家有并购专长的咨询公司。 具体措施:三天内和王律师谈话; 六天内去律师协会请教相关人士; 十天内在《山西日报》上刊登招聘启示; 一个月内选择一家咨询公司。 组织三项关于开拓企业并购重组业务活动,可供选择的方案有: 1、在全省举办一期企业并购重组的法律讲座; 2、选择几家有并购意向的企业召开一次企业并购座谈会; 3、组建或加入企业并购协会,成为该协会的法律顾问。 明确活动的任务,活动的负责人,活动的组织者,活动的具体日期安排,财务预算,活动的详细方案等。 关于律师事务所市场营销计划的话题我就谈这些。下面我问大家一个问题,请大家回答,律师事务所的重要资产是什么?王律师答:专业人才。韩律师答:品牌。胡主任答:服务质量。张律师答:管理。王律师答:业绩。申律师:专业知识。梁律师:人力资源。我说大家回答都不错,以上各位提到的可以说都是我们事务所的资产。但是,什么是律师事务所

年轻律师常用的几种业务开拓方式

年轻律师常用的几种业务开拓方式 一、年轻律师需不需要自己开拓业务 《美国律师实务入门——从学生到律师》一书列举优秀律师所必备的部分条件之一就包括:与客户沟通的能力和开发客源的能力。可见, 即使在法律服务市场非常成熟的美国, 也需要律师具备开发客源的基本能力。 同样,在法律服务市场还不是很成熟的国内,更需要律师具备开拓业务的能力。年轻律师如果不去给大律师们做受薪律师、或者不去和业务开拓能力强的其他律师搭档,总是无法回避独立开拓业务的问题。 当然,独立开拓业务确实很难,年轻律师更是难上加难。苏青在自传体小说《结婚十年》中,就回忆了1939年其丈夫开办律师事务所初期,业务开拓的一段艰难历程:从最初的“到处托人去拉法律顾问”的盲目,到“安排香饵,而等不来鱼上钩”的焦虑,到后来“想到大律师处当帮办”的失望……六十多年过去了,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生活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年轻律师独立开拓业务的艰难和重要性却没有改变。 二、目前年轻律师常用的几种开拓方式 在刚进律师事务所时,几乎所有的年轻律师都向老律师们咨询过如何开拓案源的问题。日本律师写过一本《律师职业》的小册子,概括业务开拓方式主要有两类,即横向发展和纵向发展。横向发展主要是通过亲朋好友介绍;纵向发展主要靠满意客户的推荐。 从横向发展来讲,主要取决于律师是否拥有良好的社会关系和较好的社交能力。这类方式比较传统,也是目前很多律师在业务发展中常用的方式之一。它的优点是:比较自然;并且因有熟人介绍,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容易建立信任。缺点是:所获取的案源受制于亲朋好友的层次、能力等,可能较适合从业一定年限的律师和有一定社会关系的年轻律师,对其他的年轻律师而言,亲朋好友圈子较小,且学友们都还年轻一时也无力相助。故这类方式也不能普遍适用。 从纵向发展来讲,主要靠满意客户的推荐。其前提有两点: 第一,年轻律师必须先顺利地找到第一个客户群; 第二,年轻律师要非常注意自己的口碑,对客户的法律服务必须让客户满意甚至非常满意。这类方式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滚雪球方式或周边效应。很多优秀的律师就是靠这种方式带来了源源不断的客源。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没有开拓的成本;客户在见律师前已有先入为主的良好印象,故该案源接洽的成功率很高。它的缺点是:适用前提是年轻律师必须已找到至少是第一个客户群,对新律师而言,这无疑又是很困难的事。 在以上两大类方式中,还有一个共同的致命缺点:即律师在获取业务过程中,始终处于守株待兔的被动状态,这第一个后果是导致律师对今后的业务和发展无法主动计划和安排,这就是律师们常感叹“业务今年虽好,但不知明年如何”的重要原因之一;这第二个后果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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