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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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审计大学

本科生荣誉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

为奖励具备优秀的道德品质,具有较深厚的学术基础和较大的学术潜力,在专业学习、科学研究、创新创业、服务国家与社会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学校设立荣誉学士学位制度。

第一条申请者条件

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满足以下第(一)至(五)项且同时满足(六)至(十)中的一项,可申请授予荣誉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品德优良;

(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在规定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要求的学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达到毕业要求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三)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CET-6,英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英语八级;

(四)授予工学学位的学生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或以上级别,授予经济学、管理学、理学学位的学生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授予法学、文学学士学位的学生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

(五)有较强的专业学习能力,学分绩点名列本专业前8%;

(六)考取国内名校硕士研究生;或取得世界大学三大排名(QS、THE、USNews)前100名高校的硕士研究生录取资格;或考取国家审计机关公务员;或到西部省份就业(非西部省份生源),包括支援西部建设和西部计划;

(七)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审计长奖学金;

(八)参加学校荣誉学位课程学习,成绩优异;

(九)获得省级以上学科竞赛、技能竞赛奖励;或在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或在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或取得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十)有其他学校认定的优秀事迹、突出贡献。

第二条申请与审核

(一)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规定条件者,以规定的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荣誉学士学位申请;

(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对申请荣誉学士学位毕业生的申请和支撑材料进行初审、评议、表决、公示。拟授予荣誉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由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校教务委员会;学院报送的拟授予荣誉学士学位学生数一般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数的3%。

(三)教务委员会对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拟授予荣誉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进行复审。对于复审中所发现的问题,相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予以解答。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委会,对当年拟授予荣誉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作出决议;

第三条学校召开荣誉学士学位授予仪式,由校长为获得荣誉学士学位的学生颁发荣誉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获得荣誉学士学位的学生自然入选优秀毕业生名单。

第五条荣誉学士学位的相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随档案寄送就业单位或就读高校。

第六条学校设立学生荣誉学士学位查询系统,对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七条学校每年编印获得荣誉学士学位学生的事迹材料并永久保存于学校档案馆、校史馆。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文件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文件 苏建管企[2002]12号 关于《江苏省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资质就位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 南京市建委、各市建设(建管)局,省有关厅、局(总公司),有关单位: 省建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就位实施意见》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现补充意见如下: 一、关于就位范围 1、已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方可承担施工总承包项目内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 2、总承包施工企业,其增项未超过5项的可在其增项中申请,如超过5项的,起重设备安装分公司必须分立,并依法申请独立企业法人后,才能申请施工资质。 3、已取得省建管局原批准的《塔式起重机装拆许可证》的外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生产厂家),也可申请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二、关于对项目经理和技术工人的要求 1、建设部《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对企业项目经理有人数的要求,由于过去对生产厂家未评审过项目经理,因此,这次就位中,对生产厂家可暂不作要求,对其他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暂不作专业方面的要求,但在以后资质年检中应当逐步到位。 2、对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按《标准》执行,对技术工人(电工、机修工、起重工、塔吊司机等)作如下要求:技术工人的工种必须齐全,且须持有塔机安装特种作业IC卡证。有关对原《塔机安装操作证》换发IC卡证的要求,详见"关于换发《塔机安装操作证》的通知"(苏建管质[2002]03号)。一级企业技术工人不少于

20人,二级企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5人,三级企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塔机数量较多的企业(3台以上),每多一台塔机,须增加1名技术工人,且工种平均分配。 三、关于审查程序 由于起重设备安装工程资质审批专业技术性较高,人员和安全管理方面有特殊的要求,因此,资质管理部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后,应先提请安全(设备)管理部门对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进行初审,并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与审查、核实,提出意见。 四、关于现场核查的内容 对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的审核,除对申报资料进行核查外,还需对其现场进行核查,主要核查塔吊安装的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装拆方案、技术交底、验收交接等手续是否完备,从事塔吊装拆的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装的塔吊各种安全装置和质量是否符合规定等。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二00二年二月五日 抄送:建设部、省建设厅 抄报:省建筑机械化协会

南京市建筑工程“金陵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实施细则

优质工程奖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施工企业强化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争创更多的优质、精品工程。根据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宁建法字(2004)820号文件精神,南京建筑业协会经过5年来实践,并结合实际情况,现修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南京市建筑工程“金陵杯”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金陵杯”奖),是南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金陵杯”奖评选由各在宁建筑施工会员企业提出申报,申报工程必须是南京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评定的优质结构工程(或过渡期间的优良工程)。 第四条“金陵杯”奖每年评选一次,2月底开始申报,5月底评选结束。获奖工程数一般控制在申报数的60%左右。 第五条“金陵杯”奖的评选由南京建筑业协会负责牵头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报范围 第六条申报“金陵杯”奖范围: 一、住宅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m2(含)以上; 二、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m2(含)以上; 三、工业厂房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m2(含)以上或单跨在24m(含)以上; 四、独立安装工程: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含)以上; 五、无具体划分规模标准,但有较大影响,有纪念意义或建筑风格独特其工程质量突出的工程。 第七条为保证评奖工程的完整性,如主承建单位申报的工程,有合法分包方或配合方(包括安装、装饰、地基等单位)参建的其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量的20%左右,分包方或配合方应作为参建单位来申报。 第八条下列工程不列入申报范围: 一、外地来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我市以外的工程; 二、保密工程和竣工后被隐蔽、工程质量不能进行复查的工

程; 三、未按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报监或安全报监的工程,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安全事故的工程; 四、已参加过“金陵杯”奖评选而未被评上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报工程必须是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9月30日前由建设单位已组织竣工验收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设计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 二、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先进、合理,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三、施工现场必须达到标化合格或以上标准; 四、住宅工程的入住率应达到30%以上。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十条申报表(见附件2)在建设、监理、备案等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后,与申报材料一起报送南京建筑业协会。 第十一条“金陵杯”奖申报材料内容要求见附件1。 第十二条申报“金陵杯”奖的工程,应由主承建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申报。配合承建单位的参建项目符合第七条要求的应作参建项目申报,由主承建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统一受理材料后,一并报送南京建筑业协会。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南京建筑业协会对所有申报材料做好核实、登记、汇总的初审工作。聘请市住建委等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若干个工程检查小组,对工程进行实地检查和评议,填报“金陵杯单位工程检查记录表”,如实反映存在问题,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 第十四条通过检查和评议,由检查小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初步入选的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金陵杯”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若干人。其成员须具有高级职称且担任专业技术或质量管理职务等方面的专家所组成。 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必须坚持标准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工程检查情况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工程。

南京城建集团基本法则管理制度新编

南京城建集团基本法则管理制度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 综 合 类 南京城开集团基本法则 前言 本《基本法则》根据《公司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确定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城开”)的发展方向、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文化取向等,是南京城开宏观管理的指导原则,是规范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法则。 第一章企业定位 第一条(企业性质)

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组织,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竞争主体。 第二条(使命和愿景) 积极投入城市开发建设,以追求效益最大化、改善人居环境为己任。 第三条(企业目标) 城市开发的领跑者。 第二章企业文化 第七条(文化基调) 健康、阳光。 第八条(价值观念)

成就源于团队,团队成就自我。尊重自己,尊重他人,将个人行为与南京城开行为紧密联系起来,在实现南京城开价值的基础上体现个人价值,忠诚企业,荣辱与共。 第九条(利益追求) 社会及南京城开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所有南京城开工作者和南京城开合作者应当得到合法、合理的回报。 南京城开依法设立工会,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企业架构) 南京城开实行事业部制为主、母子公司制为辅的组织架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形成财务中心、成本控制中心和营销中心。 第十四条(事业部)

事业部是南京城开的核心组成部分,负责各项目经理部和子公司的组织、协调与管理。 第十五条(子公司) 南京城开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企业作为子公司进入南京城开组织序列。其中绝对控股的子公司与南京城开有行政隶属关系,相对控股企业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只有资产关系。子公司依法享有独立经营运作的各项权利,并接受南 通 (四)危机处置。设立风险预警系统;设定危机处理程序;明确危机事件的处置责任人;提高处理危机事件的能力。 (五)领导体制。不断完善领导体制,明确责任,高效运转,保证企业理念、政策、战略的延续。 第十九条(决策管理)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12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12?12混凝土搅拌车交通责任事 故的处理通报 合建建管〔2013〕77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管、发)局,各混凝土生产企业:2013年12月12日下午16:42左右,合肥永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王景山驾驶皖A21287混凝土搅拌车,在瑶海区裕丰路行驶时与一电瓶车发生碰撞,造成电瓶车驾驶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交警部门对事故的初步认定,驾驶皖A21287混凝土搅拌车驾驶员王景山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合肥市《关于印发强化“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综合治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2010)11号)和《关于印发“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综合治理工作五项制度(试行)的通知》(合交安联[2010]2号)、《关于做好当前“三车”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合整车[2011]1号)以及我委有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混凝土搅拌车安全运输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经研究决定,对本起事故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包河区住建局督促合肥永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产整顿15天,至12月27日。 二、要求包河区住建局依据《合肥市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奖惩暂行办法》规定,扣除合肥永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考核

分30分,将扣分情况书面告知该企业。 三、责令合肥永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有关规定,立即对驾驶员王景山做出解雇处理,全市其他砼企业禁止雇用;建议交警部门吊销王景山驾驶执照。 四、我委立即约谈合肥永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葛玉平,并对其进行强制安全教育。 市城乡建委要求,全市各混凝土企业要从这起事故中吸取深刻教训,切实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切实发挥GPS系统控制功能,督促所有混凝土搅拌车严格按限速规定行驶,切实把市政府以及我委此前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市城乡建委要求,各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属地行业监管职责,近期要对辖区内的混凝土搅拌车运输安全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坚决遏制安全事故抬头倾向,严厉打击各种混凝土搅拌车交通安全违规行为,有效控制并减少交通违章行为的发生,最大限度降低此类事故在社会产生的恶劣负面影响,保持高压态势,严管重罚发生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企业和个人,决不手软,维护混凝土行业整体形象,为大建设营造良好交通秩序氛围,根本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2月16日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文件宁建工字〔2007〕32号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文件 宁建工字…2007?32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 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二00七年三月六日 抄报:省建设厅、省建管局 抄送:市建委

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结构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幕墙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部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管理除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外,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本市建筑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各郊区、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所监督范围内的建筑结构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委托项目管理公司),项目负责人应经法人任命,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六条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部主要质量管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是本单位职工(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工资关系,除退休人员外还应有社会保险关系),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经法人任命。 第七条一个项目经理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每一个工程项目配备至少一名专职质量检查员,30

层以上(含30层)或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应配备设备安装的专职质量检查员。 一个总监理工程师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监理工作。特殊情况确需同时承担2个项目且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应设立总监代表,总监代表应与总监的资格相符。 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人员数量和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监理员的配备数量应不少于监理工程师配备数量的1.5倍。 (二)监理工程师(指国家注册或省建设厅发证的监理工程师,含总监和总监代表)的配备数量。 1、建筑结构施工阶段,每个项目不少于2名(3000m2以下的单体工程,不少于1名); 2、桩基施工阶段,桩基设备在6台以上的,每增加6台设备增加1名,不足6台的按6台计; 3、基础、主体施工阶段,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的,每增加40000m2增加1名,不足40000㎡时按40000㎡计; 4、成片住宅小区,除按第三项的面积要求配备外,还应符合每一标段不少于1名土建监理工程师,每三个标段不少于1名安装监理

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南京市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行为,依据《建筑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分为三类: (一)施工总承包合同(含专业承包合同); (二)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三)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条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负责本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 城区(包括六城区、雨花、栖霞、沿江工业开发区、南京化学工业园、原浦口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在市建管处办理。 江宁、六合、浦口区和溧水、高淳县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工作由各区(县)建工(设)局负责具体实施,各区县应接受市建管处的业务指导并实时通过市建管处“网上信息管理系统”录入、

传输合同备案情况。 第四条所有的工程必须按规定签订施工合同。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前订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第五条签订施工合同应当使用国家和省市统一印制的建设工 程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双方如需要,应当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参照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未使用国家和省市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比照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签订,其申请备案的合同条款应当合法、真实。 第六条承包人应在中标后两个月或签定合同后一个月内,将施工总承包合同报送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施工总承包合同办理备案后,签订分包合同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报送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办理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施工合同签订,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二)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行施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介绍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介绍 姓名:周金良。 职务:南京市住建委主任、工委书记。 简历:男,汉族,江苏常州人。1962年8月出生,1981年8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江苏省委党校区域经济学专业毕业),中共党员。历任南京钟山水泥厂副主任,南京市建委副处长、处长、处长兼市城建控股公司总经理,南京市建委主任助理、副主任、工委委员,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南京市建委主任兼城建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南京市建委主任、工委副书记兼城建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南京市住建委主任、工委副书记兼城建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南京市住建委主任、工委副书记,现任南京市住建委主任、工委书记。 工作分工:主持住建委、住建工委全面工作。 姓名:郭宏定。 职务:南京市住建工委专职副书记(正局) 简历:男,汉族,江苏高邮人。1961年11月出生,1985年7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博士生学位(东南大学结构工程专业毕业),中共党员。历任东南大学辅导员、教师、招生办主任、学生处副处长、人事处处长、人才交流中心主任,南京市建委主任助理、副主任、工委委员,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副书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局长。现任南京市委住建工委专职副书记(正局)。 工作分工: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党建、人才、统战、社团、民族宗教、创业和再就业等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新闻宣传、文明创建、工会、妇女和共青团等工作;负责系统政风行风、委机关党建和作风建设、委信息化建设、“智慧南京”创建等工作;协助主任、书记做好干部、人事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等工作;负责建设类中专学历和职工技能培训教育;负责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分管组织人事处、宣传教育处(团工委)、机关党委、《现代城市研究》编辑部、市城建中等专业学校(市城市建设培训中心)、市建筑职工大学、电子政务信息中心、新闻中心。 姓名:赵正嘉。 职务: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委员。 简历:男,汉族,江苏兴化人。1960年3月出生,1978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南京工学院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毕业),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

南京市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南京市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7-01-15 13:17 查看数:□[大中小] 第一条为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行为,依据《建筑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各类房屋建筑工 程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分为三类: (一)施工总承包合同(含专业承包合同); (二)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三)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条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负责本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 城区(包括六城区、雨花、栖霞、沿江工业开发区、南京化学工业园、原浦口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在市建管处办理

江宁、六合、浦口区和溧水、高淳县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工作由各区(县)建工(设)局负责具体实施,各区县应接受市建管处的业务指导并实时通过市建管处“网上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传输合同备案情况。 第四条所有的工程必须按规定签订施工合同。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前订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第五条签订施工合同应当使用国家和省市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双方如需要,应当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参照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未使用国家和省市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比照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签订,其申请备案的合同条款应当合法、真实。 第六条承包人应在中标后两个月或签定合同后一个月内,将施工总承包合同报送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施工总承包合同办理备案后,签订分包合同后的7 个工作日内,将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 同报送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办理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施工合同签订,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文件-宁建规字〔2012〕3号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文件-宁建规字〔2012〕3号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文件 宁建规字〔2012〕3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 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增值,结合本市实际,我委修定了《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抄报:省建设厅、省建管局 抄送:市建委

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结构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幕墙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部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管理除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外,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委托项目管理公司),项目负责人应经法人任命,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同时还需具有在本地区担任过类似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经历,无此经历者在任职前需进行相关培训。 第五条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部主要质量管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是本单位职工(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工资关系,除退休人员外还应有社会保险关系),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经法人任命。 第六条一名项目经理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的管理人员应齐全配套,人员数量和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并持证上岗: 1、每个工程项目应配备一名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项

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合造价〔2013〕13号单价为68元工日(含流动施工津贴)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合造价〔2013〕13号 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3〕155号)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造计〔2013〕16号)精神,现对合肥市定额人工费调整做如下规定: 一、调整范围 合肥市区、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的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抗震加固等工程按现行的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均按本文件要求进行定额人工费调整。 二、调整内容 1、调整后的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抗震加固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为68元/工日(含流动施工津贴),具体调整按下表进行: 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调整表 计价依据 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 徽省综合价目表合肥地区综合价格》 (第二版) 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 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合肥地区综合

价格》(第二版) 2000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安 徽省估价表》 2000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安结算系数工程类别差额调整 系数 合建办 [2001]99号 合建管 [2000]92号 合建管调整内容合肥市区 工日数量×3 6."86元 工日数量×3 6."86元县区工日数量× 38."66元工日数量× 39."95元工日数量× 38."66元工日数量× 38."66元徽省估价表》 2000年《安徽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 估价表》

南京市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32号文

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建法字[2006]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活动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相邻设施和人员安全,市建委、建工局、市政公用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二OO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活动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相邻设施和人员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其相关的建筑活动,实施对深基坑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深基坑,是指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处理和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会同南京市建工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对深基坑工程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勘察前,对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以下简称“相邻设施”)等设施的现状,以及同时进行的相邻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和监测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调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相关的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等设施管理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等情况,并征求意见、收集相关资料。 第七条深基坑工程可能对相邻设施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对相邻设施作进一步调查和记录、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必要时,建设单位还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安全鉴定报告。 邻近地铁、隧道等工程设施或有特殊要求的地下设施,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还应当遵守市地铁、隧道等工程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

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宁建工字(2006)166号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提供) 各区县建设局、建工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现将市建委、建工局制定的《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二○○六年九月四日 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质量保修期内发现的施工质量缺陷的投诉处理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监督工程的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监督工作。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应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市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反映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并请求协调和督促依法处理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不符合该工程应适用的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强制性条文。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投诉处理,是指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对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标准、规定,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督促和责成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限期整改的活动。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介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介绍 :周金良。 职务:市住建委主任、工委书记。 简历:男,汉族,人。1962年8月出生,1981年8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省委党校区域经济学专业毕业),中共党员。历任钟山水泥厂副主任,市建委副处长、处长、处长兼市城建控股公司总经理,市建委主任助理、副主任、工委委员,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市建委主任兼城建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市建委主任、工委副书记兼城建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市住建委主任、工委副书记兼城建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市住建委主任、工委副书记,现任市住建委主任、工委书记。 工作分工:主持住建委、住建工委全面工作。 :郭宏定。 职务:市住建工委专职副书记(正局) 简历:男,汉族,高邮人。1961年11月出生,1985年7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博士生学位(东南大学结构工程专业毕业),中共党员。历任东南大学辅导员、教师、招生办主任、学生处副处长、人事处处长、人才交流中心主任,市建委主任助理、副主任、工委委员,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副书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局长。现任市委住建工委专职副书记(正局)。 工作分工: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党建、人才、统战、社团、民族、创业和再就业等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新闻宣传、文明创建、工会、妇女和共青团等工作;负责系统政风行风、委机关党建和作风建设、委信息化建设、“智慧”创建等工作;协助主任、书记做好干部、人事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等工作;负责建设类中专学历和职工技能培训教育;负责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分管组织人事处、宣传教育处(团工委)、机关党委、《现代城市研究》编辑部、市城建中等专业学校(市城市建设培训中心)、市建筑职工大学、电子政务信息中心、新闻中心。 :正嘉。 职务: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委员。 简历:男,汉族,兴化人。1960年3月出生,1978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工学院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毕业),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历任省泗洪县穿城公社知青,市第筑工程公司试验员、301工程处技术负责人、第一分公司经理,市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穗建质[2012]1061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8.06 【实施日期】2012.09.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修订)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 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建质[2012]106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O一二年八月六日 附件 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质〔2011〕13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 广州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设科技委办)负责专家库及与之相关的专家管理工作。 第三条对专家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有利于提高论证工作质量的原则。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合肥市城乡建设局2018.10)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2018年3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园林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 文明施工长效管理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宁建基字[2009]397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园林局 【发布日期】2009.06.08 【实施日期】2009.06.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园林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长效管理的若干意见 (宁建基字[2009]397号) 各有关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 为切实提高我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轨道交通)、园林绿化、古建筑和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以及依附城市道路实施的综合杆管线迁移、改造、敷设、养护维修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巩固创建成果,落实长效措施”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上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长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检查 (一)建设工程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规定办理安全监督申报手续,并在报监时向所辖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提供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开工条件检查(以下简称开工条件检查)资料。 (二)开工条件检查内容包括施工现场建设、施工和监理等有关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具体内容为: 1、参建各方安全生产机构设置、责任制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2、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拨付及使用计划情况; 3、专项方案和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核与审批情况; 4、参加或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5、施工现场围挡、平面布置、施工出入口及场内路面硬化、冲洗设施、施工标志牌及承诺使用预拌砂浆等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 6、施工现场民工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设置情况。 (三)开工条件检查由建设单位组织,并对向监督机构提供的开工条件检查资料真实性负责。 (四)依法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的落实措施及检查情况报送批准开工的有关管理部门或监督机构备案。 (五)监督机构或管理部门应当对有关单位报送的开工条件检查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发现开工条件不满足规定要求时,不得出具安全监督备案意见,不得允许其开工;已经开工的应当责令停工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 安全监测预警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建质[2013]1853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12.05 【实施日期】2013.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办法》的通知 (穗建质〔2013〕185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工程的安全监测管理,规范安全监测工作,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办法》(见附件)已经市法制办审核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办法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2月5日

附件 广州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工程的监测管理,规范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安全监测工作,有效防范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相关的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工程的安全监测管理工作。 第三条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督管理及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监测预警系统)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监督管理分工,负责监管建设项目的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督管理及监测预警上报管理工作。 参与地下工程与深基坑作业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安全监测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建立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安全监测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在本市辖区范围承接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活动的监测机构应具备工程监测资质,并与监测预警系统进行对接,将本机构信息及所监测工程信息如实在监测预警

合肥市竣工备案及流程

合肥市竣工备案及流程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资料及流程建筑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即质监站)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依据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和日常监督情况,提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报告备案机关。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1、建设单位向承监质监站领取《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如实填写; 2、建设单位向承监质监站提交监督备案所须上报的资料(表1所示,该表由质监站提供),质监站经验证资料齐全后开具《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3、建设单位将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的文件(表2所示,该表由备案部门提供)送备案部门(合肥市为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属的质量安全处)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备案部门在网上将工程竣工备案公示,一般商业住宅公示期为至发布公示起10天,公示期间无投诉,在满公示期后备案部门在《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盖章),并返还给建设单位2份。

1、监督备案上报资料 注:这是取得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所需资料,有些是过程资料,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取得,有些是竣工合格后才可取得的资料(如第11、12项),需各个相关部门及单位紧密配合才能高效快速的取得。 2、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文件 注:1、所有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且第7、8项不仅要盖公司公章

南京市建筑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 (2003年7月2日江苏省建设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范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与评审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以下简称省级文明工地)的申 报和评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文明工地评审的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管局、省建设工会 共同负责。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级文明工地评审工作实行现场考核与审定分离的原则。现场考核聘请建筑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考核组进行;审定工作组织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审定委员会 进行。 第五条省级文明工地申报工程范围如下: (一)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8000平方米以上; (二)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为20000平方米以 上; (三)安装工程造价为800万元以上; (四)市政工程造价为1000万元以上; (五)建筑装饰工程造价为300万元以上; (六)桩基工程造价为200万元以上。 第六条申报省级文明工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工程范围; (二)已获得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市级文明工地称号;

(三)主体工程量完成70%以上。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不得申报省级文明工地: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使用国家、省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属淘汰设备设施的; (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 第八条省级文明工地申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企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统一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申报。 省级文明工地由总承包单位申请。实行专业分包的工程分包工程量达总包工程量的30%以上的,分包单位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住宅小区工程由总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统一申报。但一个工地只能申报一次。 第九条省级文明工地的现场考核实行百分评分制。评分标准分现场安全考核、安全管 理和文明施工以及安全基本知识三部分,分别占总分的55%、35%、10%,具体评分标准 附后。安全基本知识主要考核项目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知识的掌握程度,试题从省建筑工程 管理局制定的题库中随机抽取。 考核结果由考核组组长签署意见并向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审定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审定委员会对经考核评分总分为85分以上的工程及其承 包单位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14天。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或者反馈意见经复核后 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工地,提交审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设工会对经审定委员会审定符合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 标准的在建工程授予“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称号,并予以公布。 省级文明工地的表彰活动每年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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