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典型案例分析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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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专题案例库

一、【案例介绍】2006年5月,李某承包了本镇路基改造工程,为了顺利拿到工程款,请求负责该工程的镇长王海予以关照和支持,李某因无钱表示谢意,便将镇政府应付自己工程款的欠条两张,总计款项5万元送给王海,叫王自己去镇政府财政所想办法兑现。王海为掩盖收受5万元“白条”问题,向财政所谎称是李某偿还自己亲戚的借款。财政所按照王海的安排,将收款人由工程承包人李某置换成王的亲戚名字,并出具了新欠条。年底,王海在财政所以自己亲戚的名义领取了利息6000元。案发时,镇政府欠王海“亲戚”的5万元尚未兑现。问题:对王海非法收受5万元“白条”,是否构成受贿罪

答案要点:王海收受5万元的“白条”,实际上是一种债权。债权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而产生的由特定义务人履行义务才能实现的权利。债权人能否实际占有财产或得到满足,取决于债务人能否履行债务。因此,严格地讲,债权作为请求权,能否转为财产权,债权人是否可以实际获得财物,处于一种不太确定的状态,故而它是一种相对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债权人的债权,有可能是能够实现的实际财产,如在约定的时间内,由债务人履行债务义务,债权人获得财物。也有可能是一种不能实现而空有虚名的财产权,如债务主体消亡,或债务人因多种原因失去能力而无法履行债务义务。对受贿的债权能否作为犯罪看待,要视实际情况而定,如果是前一种情况,可将受贿债权认定为受贿既遂。因行为人可以通过债务人履行义务获得实际财物,只不过是一个时间的迟早问题。如果是后一种情况,表明行为人无法占有实际财产,其债权的利益就根本无法实现,可以认定为受贿未遂。在本案中,王海收受“白条”5万元后,立即将债权人的姓名置换成由自己控制的亲戚的姓名,并且在年底领取了利息6000元。这说明镇政府与王海已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王海保管、持有的5万元白条,实际上就拥有了这5万元的所有权、处分权和收益权。从实际情况来看,镇政府虽没有即时兑现债务,但是认可债务,而且还在支付利息,陆续兑现债务,这充分说明王海受贿的5万元“白条”是可以实现财产利益的债权,应视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看待。所以,本案中王海应认定为受贿罪。

二、【案例介绍】2002年11月7日上午,王立和李广义因语言不和发生争执撕打,王立被打伤,到医院去治疗。下午,李广义纠集十余人持械开车来到程某家闹事,此时王立仍在医院吊水治疗,李广义等人将王立妻子及哥嫂打倒在地。在医院的王立一听说此事,便拔掉针头赶到家,与李广义等人争持撕打,在撕打过程中,李广义持铁棍追打王立,王立跑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和李广义对打,李广义用铁棍打中程某肩部,王立持刀将谭某胳膊砍伤,经鉴定李广义为重伤,王立为轻微伤。

问题:王立砍伤李广义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打架斗殴?

答案要点:王立砍伤李广义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打架斗殴,这是此案争议的焦点,也是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本案的发展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即上午的互殴阶段,此时,王立与李广义因语言不和双方相互争执,行为性质属于互殴,合议庭对这一点认定没有争议。第二阶段即争执结束后,王立去医院治疗,李广义纠集一帮人来王立家“报仇”,把王立妻子及其哥嫂打倒在地,王立从医院赶回,参与打斗。这一阶段笔者认为仍应认定为打架斗殴,理由为:第一,主观上,王立仍有对李广义不法侵害的故意,在院听说李广义到自己家里闹事,应该及时打110报警,即使来不及也应通知他人去报警,王立没有采取这些正当措施,而是跑到家里拿了刀子参与打斗,其目的是为了伤害李

广义等人;第二,客观上,王立、李广义双方均实施了加害行为,李广义拿铁棍,王立拿刀,双方互殴,李广义受了重伤,王立受轻微伤,因此,王立的行为不够成正当防卫,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但鉴于李广义到王立家里闹事,过错程度大一些,可以适当减轻对王立的处罚。

三、【案例介绍】1994年3月,张二购买邳州市运河镇跃进街道赵某平房三间及院落一座。张二因种种原因,即将此房登记在其妹夫索某名下,1996年7月张二又以其妹夫之名申办手续,将此房翻建成三层楼房;2001年5月张二举家迁居异地,将此房转卖给其胞弟张三,张三自知该房底细,未提出异议,交足房款后,便迁入居住,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索某对张二未将此房转卖给自己而生不满,一气之下,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转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黄某,黄某交足房屋对价款后,于2001年11月双方到有权机关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张三得知后,遂诉到法院,要求确认索某与黄某买卖关系无效,并要求索某,黄某将房屋的产权证过户到自己名下。

问题:张三的请求能否支持?

答案要点:(一)张三与张二买卖行为的效力。

结合本案在张二与张三买卖关系中,张二支付对价购买他人之房,并占有、使用、收益多年,虽将房屋产权证办理在亲戚索某名下,但作为事实上的房主出卖该房予张三,其主体适格且有要约、成诺,其买卖行为成立。本案中张二与张三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就看买卖行为过程中是否具有违法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第1款规定:“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第3款前段规定:“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因此,房屋买卖合同必须经过登记,这种登记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一种决定物权变动效力的登记或者说标志物权变动的公

示方式,这种登记决定物权是否发生转移。如果没有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的生效和有效,只是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即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二)黄某与索某的买卖行为效力。

结合本案,作为有举证义务责任人张三既没有证据证明黄某对所诉争标的物存在已知内部事

实的可能性,又无证据证明黄某与索某恶意串通之嫌。索某作为法律上的物权人擅自将房屋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黄某,第三人黄某在买卖之时,只能根据产权登记证,来推定判断物权人,对其内部情况,并不知道,也无义务知道,因此黄某与索某在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有效。张三请求法院确认索某与黄某买卖关系无效,法院不应支持。

(三)张三无权要求索某、黄某将房屋产权证过户到自己名下。

结合本案,黄某在不知标的物内情的情况下,善意有偿支付对价取得该标的物,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根据上面的分析,黄某当然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成为法律上的物权人,这个房屋的买卖合同当然受法律保护。张三虽支付了房屋的对价,但终因法制观念淡薄,未要求办理产权过户手

续,其以占有权来抗辩他人并主张所有权,理由不足,因而不应支持,对于张三的损失应向侵权人索某及张二主张权利,以弥补自己损失,故张三无权要求索、黄二人将房屋产权证过户到自己名下。

四、【案例介绍】张某与李某原系一对夫妻,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婚生儿子张某某(8周岁)由父亲张某独立抚养至成年,对李某行使探望权的次数、方式作出如下约定:如张某某在当地读书、生活,李某每年可以探望3次,如在外地,则不予探望。不久,张某到外地务工并将张某某一起带往该地,在该地就读、生活。后李某思子心切,希望探望儿子,张某以儿子在外地为由拒绝李某探望,因此李某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探望其儿子。

对该案能否立案执行主要存在四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立案执行。因为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父母对自己子女享有的法定权利,属于身份权的范畴,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也不能因为双方约定而剥夺父母的探望权,所以李某要求行使探望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立案执行。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立案执行,应将该案重审。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而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却确定李某仅当儿子在当地时才享有探望权,这也是对李某探望权的剥夺。所以该案调解属于违反相关法律情形,应当重新审理。

第三种观点认为不应立案执行,应就探望权问题单独重新起诉。根据相关法律,在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探望权没有在判决或调解中确定时,当事人可以就该项事由单独提起诉讼,该案属于当事人对探望权约定不明的情形,应由其单独重新提起诉讼。

第四种观点认为不应立案执行,直接裁定不予受理,也不必重审或重新起诉。

问题:请谈谈你个人的观点和看法!

答案要点:

同意前三种观点的酌定给50%的分数,赞同第四种观点的可以得满分!

笔者同意第四种观点。

探望权是一项法定权利,探望权不是产生于离异父母之间的协议,也不需要法院判决确认,只要直接抚养权一确定,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探望权也同时成立。《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资料来源:【2011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专题】

五、【案例介绍】2005年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入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果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告知,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承担维修义务。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更换瓦片大约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一个月,乙不知情。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

2005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

2006年4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原来,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

问题:

1.甲乙之间租赁合同的期限如何确定?理由是什么?如乙欲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应如何行使权利?

2.别墅维修及费用负担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3.甲丁之间存有什么法律关系?其内容和适用规则如何?摔伤工人的医药费用、损失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4.别墅装修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5.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赔偿因2005年6月屋顶漏水所受损失?理由是什么?

6.丙可否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理由是什么?

7.丙应如何向戊主张自己的权利?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1.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乙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2.(1)甲有权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内维修。乙未履行维修义务,甲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负担。

(2)甲的维修属于无因管理人的行为,由乙承担其支出的必要费用。瓦片质量问题不影响乙对该项义务的承担。

(3)因维修影响了甲的使用,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装修期间不在延长租期的范围。

3.(1)甲丁之间属于无名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例如,费用承担问题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则,完成工作问题适用承揽合同规则。

(2)应由丁承担。因为丁为雇主,应对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乙可以要求甲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理由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装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无权。造成第二次漏水是甲自身的原因,乙无过错,因此损失应由甲自行承担。

6.丙有权对乙主张自己基于原租赁合同对该别墅的承租使用权。因为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7.丙有权请求戊返还原物。因为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合法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占人返还原物。

【主要参考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六、【案例介绍】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总价款500万元。甲公司预支价款200万元。在甲公司即将支付预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交付钢材,并有确切证据证明。于是,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担保,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试分析: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

(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题要点: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

(2)《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于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能危及其债权实现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保护权益不受损害。因此在发生纠纷时,法院应支持甲公司的主张。

(3)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

①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

②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

③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

④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

七、【案例介绍】李某与刘某签订一房屋租赁合同。根据所学的《合同法》的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假如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为30年,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假如租赁期间房屋需要维修,承租人也要求维修,但由于没有维修,致使房屋侧墙倒塌,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3)为了美观舒适,承租人自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要求出租人按照装修费用的一半支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关系是否解除?为什么?

(5)在承租期间,出租人将房屋出售,是否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为什么?

答题要点:

(1)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责任应当由出租人承担。《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不合理。《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该承租人没有得到出租人的同意自己进行装修,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半的费用是不合理的。

(4)没有解除。《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5)不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但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八、【案例介绍】甲请乙为其在丙家盗窃时望风,乙同意。某日晚,甲乙按约定前往丙家,乙在门外望风,甲进入丙家盗窃,在得手后,甲见只有丙一人在家,便对丙实施暴力,将丙强奸。事后,乙害怕受到刑事处罚,便将分得的财物主动还给某丙,并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只交待了自己的犯罪罪行。问:

(1)本案中,甲乙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2)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3)乙事后的行为能否构成犯罪中止和自首,为什么?

答案要点:(1)甲乙的行为在盗窃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甲乙共同预谋盗窃某丙的财产,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所以构成共同盗窃犯罪;在强奸范围,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

(2)甲构成盗窃罪和强奸罪,乙构成盗窃罪;(3)乙的行为不构成中止,因为犯罪已经既遂,退赃属于犯罪反悔;乙的行为也不构成自首,因为没有如实交待共同犯罪。

九、【案例介绍】李卫、男,赵玲,女,199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8月在双方父母的操办下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李卫当时21周岁,赵玲20周岁。婚后时间不长,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进而矛盾激化。2004年6月,李卫以结婚时自己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法院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

依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李卫能否主张婚姻无效?(2)法院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李卫不能主张婚姻无效。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04年6月李卫已达法定婚龄,法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故不能再以此主张婚姻无效。

(2)法院应告知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按同居关系处理。

十、【案例介绍】胡某,男,17岁。2005年2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05年11月某日晚9时左右,胡某与其朋友陈某喝完酒后在本县城关镇大街上驾车兜风,行至一个夜市小吃区时,撞上了正在马路边行走的张某、王某。张某被撞倒卷入车下,挂在车右前避震器与方向横拉杆上,王某被撞倒在马路边(手在地上蹭破了皮)。胡某没有停车救人,而是继续向前开。因被撞的张某还在车下,车辆行驶不正常,陈某便对胡某说:“好象那人在车上呢。停车看看吧。”胡某说:“管他呢!”继续驾车逃跑。夜市上的群众见此情景,大喊“车下有人,把车停下”,边喊边往胡某车上扔啤酒瓶、饮料盒,进行阻拦。但胡某不仅不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快速行驶。车行至县城南郊一加油站前时自行熄火,而张某被拖带长达2000多米,已血肉模糊、面目全非,惨死于车下。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张某的死亡,胡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对于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只答处罚原则)?

参考答案:1.对于张某的死亡而言,胡某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犯罪。

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其显著特点表现为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抱着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即不希望、不追求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结果的发生。

3.胡某交通肇事撞倒张某后,不仅不停车救人,反而加速逃跑,并且在陈某提醒、路人阻拦的情况下,明知车下有人,继续行驶可能会致人重伤甚至死亡,但他却无动于衷,对张某的死活放任不管,驾车猛跑,以致张某被拖带至死,其心理态度完全符合间接故意的特征,故其行为已由过失犯罪转变为间接故意犯罪。

4,胡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在对其新罪作出判决的基础上,将原判刑罚与新罪所判刑罚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5.胡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胡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能适用死刑。

大数据的库设计地典型案例

第八章数据库设计的典型案例 本章要点 ?学生选课管理系统的数据库设计 本章学习目标 ?学生选课管理系统的需求分析 ?学生选课管理系统的ER图 ?学生选课管理系统的关系数据库模式 ?学生选课管理系统数据库的建立

在第7章里我们已经学习了有关数据库设计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本章通过学生选课管理系统数据库设计案例,实际讲授数据库的设计方法,加深对第七章的理解,提高我们的综合设计的能力。 8.1 案例的系统需求简介 8.1.1总体需求简单介绍 需求分析阶段是数据库应用系统开发的最重要阶段。需求分析要求应用系统的开发人员按照系统的思想,根据收集的资料,对系统目标进行分析,对业务的信息需求、功能需求以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分析,抽取本质的、整体的需求,为设计一个结构良好的数据库应用系统的逻辑模型奠定坚实的基础。 高等学校的学生选课管理系统,在不同的学校会有不同的特点,因为作为教务工作部分它和学校本身的行政制度有关。本章的目的在于,作为数据库设计和应用开发的运用对象,对业务进行适度的简化,突出比较核心的成分,如院系算作一个级别的概念而且直接管理班(跳过专业一级的设置),学生的免修重修等情况处理、教师的管理没有细化等。 8.1.2用户总体业务构造 学生选课管理业务,包括4个主要部分:学生的学籍及成绩管理、制定教学计划、学生选课管理以及教学调度。各部分具体的容:

(1)学籍及成绩管理包括:各院系的教务员完成学生学籍注册、毕业、转学等处理,各授课教师完成所讲授课成绩的录入,然后教务员进行学生成绩的审核认可。(2)制定教学计划包括:由教务部门完成指导性教学计划、培养方案的确定,开设课程的注册和调整。 (3)学生选课包括:学生根据开设课程和培养计划(和自己的状况)选择自己本学期所选修课程,教务员对学生所选修课程的确认处理。(注意:一般的必修课程 是由教务员统一处理,只有辅修的课程才经过学生的选择过程) (4)执行教学调度包括:教务员根据本学期所开设的课程、教师上课的情况以及学生选课情况完成排课、调课等。 8.1.3其它要求 如安全性,系统环境要求(根据现有的设备情况进行系统运行)等,这些不是本章的核心容,所以就不再进一步叙述。 8.1.4系统功能设想 这里的功能划分,是根据第一阶段需求调查基础上进行的初步划分。随着需求调查的深入,功能模块随着对需求了解的明确得到调整。 教务管理业务的4个主要部分,可以将系统应用程序划分为对应得4个子模块:包括学籍及成绩管理子系统、教学计划管理子系统、学生选课管理子系统以及教学调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9.案例分析. 李力是某厂采购员,于1992年与本厂女工王燕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和,李力借工作之便,开始常驻外地,结识女青年吴芳。1995年李向吴隐瞒了已婚事实,私刻了单位印章,假造证明信,与吴在吴的所在地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但二人感情也不是十分融洽,在2001年5月24日李吴二人办理了离婚手续。李又回到了原厂所在地,与王团聚。2002年5月28日案发。 问题:1.对李的行为如何认定?说明理由? 2.对李的行为是否应当追诉?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构成重婚罪和伪造企业印章罪按重婚罪定罪处罚。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2)应当追诉,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没有超过本罪最高为5年的追诉期限。 10.案例分析 魏某,男,育有两子一女,妻子早年亡故。长子魏成,因病去世,有妻子王某和女儿魏华。次子魏涛和女儿魏虹均已结婚成家。2004 年12 月,魏某病逝,留有存款、房产、家具等价值30 万元的遗产。在处理魏某丧事期间,魏虹遇车祸身亡。 问:魏某的遗产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魏某没有遗嘱,因此其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长子魏成的女儿魏华代位继承魏某遗产的三分之一,次子魏涛第一顺序继承三分之一,魏虹的丈夫转继承三分之一。 11.案例分析 乙借给朋友甲人民币20 万元用于买房,有借条为证。乙要购房,想向甲要回自己的钱。此时乙才发现,甲不仅被工作单位开除,没有了正常的收入,而且举了不少外债。为了躲避债权人的讨债,甲干脆将购

买的房子过户到了其姐姐的名下。当乙向甲讨要自己的20 万元时,甲承认这笔债务,但声称无能力偿还。 问:在这种情况下,乙能否实现自己的债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 乙能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甲的赠送行为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因为根据民法规定:甲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甲实施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甲转让财产的行为是无偿的。所以乙可以要求法院撤销甲的赠送行为。 12.案例分析 甲,1986 年5月出生;乙,1987 年11月出生;丙,1989年4月出生。三人住同一家属院,经常一起去网吧玩网络游戏。为了筹集上网的费用,三人合谋绑架人质勒索钱财。2002年7 月,三人将同院的7岁女孩小童绑架,向其父母索要人民币5000 元。在交款时,三人被警方抓获。 问:甲乙丙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甲承担刑事责任,乙不承担刑事责任,丙不承担刑事责任。甲乙丙侵犯了一定客体,实施了绑架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主体方面:甲已满16 ,属完全刑事责任时期;乙15 岁,属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但是对绑架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丙不满14 ,不负刑事责任。 13.案例分析 某幼儿园教师王某,女,28 岁。王某于6 月25 日上午10 时,带领4 名幼儿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幼儿杨某(男,6 岁)失足坠入路旁鱼塘中。王某见状惊惶失措,尽管平日里知道这个鱼塘不是很深但还是不肯跳入鱼塘中救人,只是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田某(男,已满16 周岁)路经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鱼塘边观看,并同王某在附近找到一根竹竿,探测鱼塘深浅,测得水深约75 厘米。但田某和王某均不愿下水救人,只是继续高呼求救。最后老农郭某赶来下水抢救。然

案例分析题[1]

案例分析题 1、某省在机构改革后,该省财政厅由原来的70 人减少到现在的40人,人员精简了。扯皮的事情减少了。但该厅王厅长仍感到事物纷繁,没有头绪。事情还是原来那么多,原来2 个人干的活现在压倒了一个人的身上。厅里原来有两个副厅长,王厅长希望能再增加两个副手替自己分担一些工作。因此他决定向省政府打报告,申请增设两名厅长助理。这样,既不突破领导职数的规定,又可达到目的。请问:这样做能否达到预期目的?答:机构改革首先要转变政府职能,否则政府仍然摆脱不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职能,增设副职或助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解决正职的负担,但增加了管理层次,影响了工作效率。 2、甲乙丙丁四被告都是已成年男子。一天他们一起喝酒,,甲提出到江边的货船上盗窃财物,乙丙丁表示同意,甲遂分派乙去准备匕首和自行车,丁去窥视作案地形。入夜后,甲乙丁三被告聚集在一起,由丁带领到一艘装有出口衣料的货船上盗得出口布料三捆,价值人民币3000 余元;第二天,甲要乙去找丙想办法销赃,乙找到丙后,丙一再表示不干,乙说“上船容易下船难,不去小心你的命”丙出于无奈,遂把赃物卖掉,所得赃款由四被告平分。问:在本案中,谁是主犯:谁是从犯:谁是胁从犯?并说明理由。答:在本案中,甲是主犯,乙、丁是从犯,丙是胁从犯。根据我国刑法有关条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甲提议盗窃,并分派乙、丁进行犯罪预备,甲同乙、丁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后,甲又让乙找丙销赃,最后平分赃款。可见,在这起共同犯罪中,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被胁迫、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是胁从犯”。案中乙、丁积极参加这起共同犯罪,但又不是造意犯和组织者,比起主犯甲来说,乙、丁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丙参加了犯罪的预谋,但仅表示同意,未参加盗窃,事后销赃是在乙的胁迫下,无奈实施的,参加了平分赃款。丙参与了事先通谋,事后销赃,应属共同犯罪,但丙销赃行为,是在乙胁迫下实施的,因此,他是胁从犯。 3、某省药材公司原党委书记、经理于某,原计划科副科长王某,原业务科副科长、中药技师陈某,原党委委员、业务科科长李某,于2008年3 月至2009年9 月间,利用负责经营中药材出口业务的便利,收受港商贿赂的物款共计人民币200 多万元。于某等四人收受港商贿赂后,千方百计的为有关港商牟取非法利益。他们采取改变药材品名、以次充好、降级降价、增大出口药材的损耗率,多发货少收钱等恶劣手段,把国家大量中药材低价卖给港商,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000 多万港元。问:于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受贿罪?为什么?。某县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该县数名贪污腐败的党员干部进行开除党籍的处分,并建议司法机关对其进行法律制裁。问:试用政党监督的有关原理对这起案例进行分析。我要提问参考答案:请参考解析答::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办事、谋取利益,而非法索取、收受行贿人财物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有:(1)犯罪主体(接受贿赂的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2)客观行为上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方便条件为行贿人办事,谋取利益,并非法索取或者收受行贿人财物的行为。(3) 受贿罪是故意犯罪。受贿人的直接目的在于接受行贿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于某等四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为港商谋取利益,收受港商贿赂的财物,给国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构成了受

电大学习:《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电大学习:《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 [案情] 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5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元。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绪的变化,对两个学生体罚一直持续到下午放学。由于原告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心理上也受到极大的伤害,无法到学校读书,一直在家靠药物稳定情绪。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精神疾患,被告张的行为与原告受到伤害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或者谙导致原告产生这种心理疾病的直接诱因。当然,叶患病并非全部由张的行为所导致,因为据法院调查得知,原告心理承受能力差,一贯厌学,早已存在诱发精神病的隐患。故法院判决张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由于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启示: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仅违背了职业道德,也是违法行为。体罚是我国有关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多项法律都明令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论教师出于什么动机或目的,都不得实施这种手段。对于体罚学生并造成学生伤害的教师,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给予行政、民法、刑事处罚。 案例2.大学生因考试作弊受学校处分案 [案情] 某大学女学生严某考试时在试卷下面放有写着公式的纸条,被监考老师发现并予没收。后学校认为严某考试作弊,态度恶劣,于是对其做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严某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向校方提出申诉,但校方至今未给予任何书面答复。 [案例分析] 1. 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学校和学生。

数据库课程设计题目16个经典实例

数据库课程设计题目16个经典实例 1、机票预定信息系统 系统功能得基本要求: 航班基本信息得录入,包括航班得编号、飞机名称、机舱等级等。机票信息,包括票价、折扣、当前预售状态及经手业务员等。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证件及号码、付款情况等.按照一定条件查询、统计符合条件得航班、机票等;对结果打印输出. 2、长途汽车信息管理系统 系统功能得基本要求: 线路信息,包括出发地、目得地、出发时间、所需时间等.汽车信息:包括汽车得种类及相应得票价、最大载客量等.票价信息:包括售票情况、查询、打印相应得信息. 3、人事信息管理系统 系统功能基本要求: 员工各种信息:包括员工得基本信息,如编号、姓名、性别、学历、所属部门、毕业院校、健康情况、职称、职务、奖惩等;员工各种信息得修改;对转出、辞退、退休员工信息得删除;按照一定条件,查询、统计符合条件得员工信息;教师教学信息得录入:教师编号、姓名、课程编号、课程名称、课程时数、学分、课程性质等。科研信息得录入:教师编号、研究方向、课题研究情况、专利、论文及著作发表情况等.按条件查询、统计,结果打印输出. 4、超市会员管理系统 系统功能得基本要求: 加入会员得基本信息,包括:成为会员得基本条件、优惠政策、优惠时间等.会员得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会员购物信息:购买物品编号、物品名称、所属种类,数量,价格等。会员返利信息,包括会员积分得情况,享受优惠得等级等。对货物流量及消费人群进行统计输出。 5、客房管理系统 系统功能得基本要求: 客房各种信息,包括客房得类别、当前得状态、负责人等;客房信息得查询与修改,包括按房间号查询住宿情况、按客户信息查询房间状态等。以及退房、订房、换房等信息得修改。对查询、统计结果打印输出。 6、药品存销信息管理系统 系统功能基本要求 药品信息,包括药品编号、药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用途、价格、数量、经手人等;员工信息,包括员工编号、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务等;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编号、姓名、联系方式、购买时间、购买药品编号、名称、数量等。入库与出库信息,包括当前库存信息、药品存放位置、入库数量与出库数量得统计. 7、学生选课管理信息系统 系统功能基本要求 教师信息,包括教师编号、教师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毕业院校,健康状况等。学生信息,包括学号、姓名、所属院系、已选课情况等.教室信息,包括,可容纳人数、空闲时间等.选课信息,包括课程编号、课程名称、任课教师、选课得学生情况等。成绩信息,包括课程编号、课程名称、学分、成绩。按一定条件可以查询,并将结果打印输出。 8、图书管理系统

教育法律法规中小学案例分析

二、案例分析 176、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177、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不符合。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78、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179、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180、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 不可以。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181、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 不正确,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182、小明(13岁)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其父对小明仍有教育义务吗?为什么?

案例分析题(1)

【案例分析题】20×7年1月,中华集团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订出口订单1 000万美元,当时美元/人民币汇率为7.20,6个月后交货时,人民币已经大大升值,美元/人民币汇率为7.00,由于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该公司损失了200万元人民币。 这一事件发生后,该公司为了加强外汇风险管理,切实提升公司外汇风险防范水平,于20×7年3月召开了关于公司强化外汇风险管理的高层会议,总结本次损失发生的经验教训,制定公司外汇风险管理对策。有关人员的发言要点如下: 总经理陈某:我先讲两点意见:(1)加强外汇风险管理工作十分重要,对于这一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2)外汇风险管理应当抓住重点,尤其是对于交易风险和折算风险的管理,必须制定切实的措施,防止汇率变化对于公司利润的侵蚀。 常务副总经理吴某:我完全赞同总经理的意见,在人民币汇率比较稳定的背景下,我们只要抓好生产,完成订单,利润就不够实现,而目前我国人民币汇率的形成机制发生了变化,我们不能再固守以往的管理方式,漠视汇率风险,必须对所有的外汇资产和外汇负债采取必要的保值措施。另外,总经理提出的加强折算风险管理的观点也十分重要,我们建立的海外子公司即将投入运营,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于折算风险进行套期保值,避免出现账面损失。 总会计师李某:加强外汇管理的确十分重要。我最近对外汇风险管理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发现进行外汇风险管理的金融工具还是比较多的,采取任何一种金融工具进行避险的同时,也就失去了汇率向有利方面变动带来的收益,外汇的损失和收益主要取决于汇率变动的时间和幅度,因此强化外汇风险管理,首先必须重视对于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根据汇率的不同变动趋势,采取不同的对策。 董事长张某:以上各位的发言我都赞同,最后提两点意见:(1)思想认识要到位。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形成了更富弹性的人民币汇率机制。在此宏观背景下,采取措施加强外汇风险管理十分必要。(2)建议财务部成立外汇风险管理的小组,由财务部经理担任组长,具体负责外汇风险管理的日常工作。 要求: (1)题目中给出的汇率是采用的是直接标价法还是间接标价法? (2)题目中的举例体现的是哪一种风险? (3)从外汇风险管理基本原理的角度,指出总经理陈某、常务副总经理吴某、总会计师李某以及董事长吴某在会议发言中的观点有何不当之处?并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

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 1.王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 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2000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 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彭某则以《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 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 参考答案:(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 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2)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 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彭某仅以《婚姻法》第 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2.赵某(男)与孙某(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的母亲是姐妹,二人于2002年5月发生两性关系导致孙 某怀孕,在父母的敦促下,于同年12月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03年2月生下一个有智 力缺陷的女儿。2003年5月,赵某的祖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赵、孙的婚姻关系无效。经审理,查实双 方确系禁止结婚的亲属,且均不愿意抚养女儿。人民法院随即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女儿由孙某抚养, 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孙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第一,赵某之祖父无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第 二,人民法院审理中未进行调解即宣告婚姻无效,违反法定程序;第三,为了保护女方权益,即使婚姻无效, 双方所生女儿也应由男方抚养。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孙某的主张? 参考答案:二审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孙某的主张。理由如下:(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权依据婚 姻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赵某的祖父属于赵某的 近亲属,因此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赵、孙婚姻无效的申请。(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 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 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问题不作调解是有充分根据的。(3)由于当事双方均不愿意 作为他们女儿的直接抚养方,一审法院根据《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 养为原则”的规定,判决归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于法有据,也有利于其女儿的成长。 1.张某(男)和李某(女)1990年结婚,并于1992年生育一子。1994年,张某所在单位因经营不景气,由3 月份开始发不出职工工资,全家依靠李某一个人的收入维持生活。同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按照协议,孩 子归李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也归李某所有。1995年3月,张某辞去原来工作,得到单位补发的一年基本工 资12000元,以此为本钱与他人合伙经营水果,规模不断扩大,1997年张某已经存款20万元并经营了一家果 品商店。1997年5月,张某和李某协商复婚。1997年7月,张某用10万元从赵某处购买了小货车一辆,并办理 了过户登记手续。此事遭到李某强烈反对,认为由1994年3月开始全家就依靠自己一个人的收入生活,离婚 后孩子也归自己抚养,以后张某使用本属于夫妻共有的补发工资经营,才能够有所发展,现在双方已经复婚, 张某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擅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因未经财产共有人同意,这一汽车交易行为应该无效。张 某则坚持自己对复婚前的个人财产享有处分权,不仅购买汽车是正当行为,而且汽车也属于自己所有,今后 使用汽车经营的收益也应算作个人财产。请回答:(1)哪些财产属于张某和李某的共有财产?(2)张某购 买汽车的行为是否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是否有效?(3)张某购买的汽车所有权归谁?以后使用这 辆汽车经营的收益归谁所有? 参考答案:(1)由1994年3月到8月张某所得补发工资6000元,以及复婚后双方所得,属于夫妻共有财产。(2) 张某离婚后、复婚前个人经营所得属于个人所有财产,他使用个人所有财产购买汽车不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 有财产,买卖行为合法有效。(3)张某用个人所有财产购买的汽车属于其个人所有。按照《婚姻法》的规定,

一个典型的数据库设计实例pos_sales

超市POS管理系统 数据库设计 数据库在一个信息管理系统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数据库结构的设计好坏将直接对应用系统的效率以及实现的效果产生影响。数据库设计一般包括以下四个部分:数据库需求分析、数据库概念结构设计、数据库逻辑结构设计、数据库物理结构实现。 一、数据库需求分析 通过对超市管理工作过程的内容和数据流图分析,设计如下面的数据项和数据结构。 1、员工信息,包括的数据项有:员工编号,姓名,性别,职务,口令,权限级别、身份证号,所属部门编号等。 2、部门信息,包括的数据项有:部门编号,部门名称。 3、供应商信息,包括的数据项有:供应商编号,供应商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税号,银行帐号,开户银行,联系人,备注等。 4、会员信息,包括的数据项有:会员编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消费总金额,积分等。 5、入库信息,包括的数据项有:入库编号,入库日期,商品编号,计量单位,入库价格,销售价格,数量,总金额,供应商编号,业务员编号等。 6、商品信息,包括的数据项有:商品编号,所属类别,数量,单价,商品名称等。 7、销售出货单主信息,包括的数据项有:销售日期,总金额,是否现金,是否会员,会员编号、收银号编号等。 8、销售出货单子信息,包括的数据项有:商品编号,数量,单价,折扣比例,金额等。 二、数据库概念结构设计 根据上面设计规划出的实体,我们对各个实体具体的描述E-R图如下:

图1 员工信息E-R图 图2 部门信息E-R图 图3 入库信息E-R图 图4 商品信息E-R图

图5 销售出货单主信息E-R图 图6 销售出货单子信息E-R图 图7 会员信息E-R图 图8 供应商信息E-R图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1、某班主任经常开拆学生的信件,目的是检查学生是否有不良行为,及掌握学生思想现状,班主任的做法合法吗? 不合法,除法律规定的部门外,任何人不得开拆他人的信件。 2、一名13岁的小学生未经父母同意,将一只价值500元的手表送给同学做生日礼物,其家长可以要求受赠的学生返还手表吗? 可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应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未征得监护人同意而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4、金某(15周岁)在课间因小事与同学沈某发生争执,金某一拳击中沈某头部,致使沈某倒地,送医院不治死亡,问金某应当负刑事责任吗? 应负刑事责任。 5、某中学因为学生李某未能按时缴纳相关费用,将他开除,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不能随意开除学生。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用什么方法处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是什么? 汉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我国的学校教育制度分哪几个阶段?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9、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1)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2)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哪些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2017年《案例分析》真题及答案

2017年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真题及答案 回答1-8题 某居住小区由4座建筑高度为69.0m的23层单元式住宅楼和4座建筑高度为54.0m的18层单元式住宅楼组成。设备机房设地下一层(标高-5.0m)。小区南北侧市政道路上各有一家DN300 的市政给水管,供水压力为0.25MPa,小区所在地区冰冻线深度为0.85m。住宅楼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为15L/s,23层住宅楼和18层住宅楼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分别为20L/s、10L/s:火灾延续时间为2h。小区消防给水与生活用水共用,采用两路进水环状管网供水,在管网上设置了室外消火栓。室内采用湿式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设置在一座住宅楼的地下一层,高位消防水箱设置在其中一座23层高的住宅楼屋顶。消防水池两路进水,火灾时考虑补水,每条进水管的补水量为50m3/h。消防水泵控制柜与消防水泵设置在同一房间。系统管网泄露量测试结果为0.75L/s,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设置流量开关,动作流量设定值为1.75L/s。消防水泵性能和控制柜性能合格,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系统验收合格。竣工验收一年后,在对系统进行季度检查时,打开试水阀,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动作,消防水泵无法自动启动;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按下于动专用线路按钮后,消防水泵仍不启动。值班人员到消防水泵房操作机械应急开关后,消防水泵启动。经维修消防控制柜后,恢复正常。 在竣工验收三年后的日常运行中,消防水泵经常发生误动作。勘查原因后发现,高位消防水箱的补水量与竣工验收时相比,增加了1倍。

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共16分,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者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一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 5分) )。1[不定项选择题] 两路补水时,下列消防水池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 A.有效容积为4m3的消防水池 B.有效容积为24m3的消防水池 C.有效容积为44m3的消防水池 D.有效容积为55m3的消防水池 E.有效容积为60m3 的消防水池 参考答案:D,E )2[不定项选择题] 下列室外埋地消防给水管道的设计管顶覆土深度中,符合国家标准的有( A.070m B.100m C.1.05m D.1.15m E.1.25m 参考答案:D,E 3[不定项选择题] 下列室外消火栓的设置中,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 A.保护半径150m B.间距120m C.扑救面一侧不宜小于2个

法理学经典案例--野生动物伤人案

野生动物伤人案.(2000)1 案情简介:2000年5月20日早上8时30分左右,一头野生羚牛闯入陕西省洋县四郎乡田岭村村民文宏明(化名)家,将文顶倒在地,其妻吉某亦被困屋中,当地有关部门闻讯展开营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明文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于野生羚牛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因此当地有关部门不敢擅自捕杀,只能逐级请示;当日下午1时20分才从陕西省林业厅传来指示,可以击毙羚牛;下午4时20分,羚牛终于被击毙,而此时文宏明已经死亡,其妻吉某亦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分析参考:从这起案件本身来看,应当说当地相关部门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的。他们一面组织营救,一面向上级主管部门请求,这正是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要求的。可以说当地相关部门的行动是无可指责的。但是,如果我们把本起案件中所有的具体情形都抽掉的话,那么,呈现在人们面前的确是一个古老的法治难题;在法律权威与社会正义二者发生冲突时,人们应当如何选择?这是法治理想中的一个两难命题:严格遵守法律权威(这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和原则)就意味着放弃受害人夫妇的生命安全;要实现社会正义(这是法治价值的终极体现)就意味着放弃法律权威。 人类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然而,事物并不总是遂人所愿地发展,有时候严格实施法律,却收获的是非正义的恶果。因此,当信守法律会造成不正义的恶果时,是忍受这种不正义的恶果,而维护法律的尊严,还是以牺牲法律尊严为代价而实现社会正义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上,引出了两大著名的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和实证分析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认为一切法律,都必须符合人的理性,尊重和保障个人自由和人权,任何制定法如果与人的理性以及自由与人权这些基本的价值相抵触,就没有法律的效力,“恶法非法”是自然法理论自然而然的结论。这就意味着在法治实践中,如果执行法律规定所带来之结果与公平、正义、人权这些基本价值观相抵触,那么,这种法律规定就不应当被遵守和执行。但自然法理论也有其难以克服的缺陷,(1)它建立在“理性”、“自然权利”这些先验、抽象的命题之上,使其带上了逻辑上难以证明的硬伤;(2)由于“正义”、“理性”、“公平”、“权利”等一套抽象的价值体系对制定法“合法性”的评价见仁见智,很难统一,其极端化的表现就是人人都根据自己的标准来否定制定法的有效性拒绝遵守法律;(3)把某种政治权威的道德作为制定法的评价标准将会导致法律的专横。正是由于自然法的缺陷,所以实证分析法学应运而生。 实证分析法学认为,法是出自文明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政治权威的规则;法的意思只能从实在法中引出,而不能从抽象的正义或者道德观念中引出。因此,要求法学研究应坚守“价值中立”,只承认实在法的存在而不承认“自然法”的存在,进一步不承认法与道德之间有必然联系,但也因此落下了“恶法亦法”的恶名。但是实证分析法学的法律观因为拒绝对实在法进行道德评价,强调实在法的最高效力,要求人们严格遵守出自一定权威,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实在法,这对一个进入正常秩序的社会,实证分析法学的法律观是树立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尊 1本案例资料摘自于:西北政法大学法理学精品课程网站。

数据库课程设计题目16个经典实例学习资料.doc

数据库课程设计题目16个经典实例 1.机票预定信息系统 系统功能的基本要求: 航班基本信息的录入,包括航班的编号、飞机名称、机舱等级等。机票信息,包括票价、折扣、当前预售状态及经手业务员等。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证件及号码、付款情况等。按照一定条件查询、统计符合条件的航班、机票等;对结果打印输出。 2.长途汽车信息管理系统 系统功能的基本要求: 线路信息,包括出发地、目的地、出发时间、所需时间等。汽车信息:包括汽车的种类及相应的票价、最大载客量等。票价信息:包括售票情况、查询、打印相应的信息。 3.人事信息管理系统 系统功能基本要求: 员工各种信息:包括员工的基本信息,如编号、姓名、性别、学历、所属部门、毕业院校、健康情况、职称、职务、奖惩等;员工各种信息的修改;对转出、辞退、退休员工信息的删除;按照一定条件,查询、统计符合条件的员工信息;教师教学信息的录入:教师编号、姓名、课程编号、课程名称、课程时数、学分、课程性质等。科研信息的录入:教师编号、研究方向、课题研究情况、专利、论文及著作发表情况等。按条件查询、统计,结果打印输出。 4.超市会员管理系统 系统功能的基本要求: 加入会员的基本信息,包括:成为会员的基本条件、优惠政策、优惠时间等。会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会员购物信息:购买物品编号、物品名称、所属种类,数量,价格等。会员返利信息,包括会员积分的情况,享受优惠的等级等。对货物流量及消费人群进行统计输出。 5.客房管理系统 系统功能的基本要求: 客房各种信息,包括客房的类别、当前的状态、负责人等;客房信息的查询和修改,包括按房间号查询住宿情况、按客户信息查询房间状态等。以及退房、订房、换房等信息的修改。对查询、统计结果打印输出。 6.药品存销信息管理系统 系统功能基本要求 药品信息,包括药品编号、药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用途、价格、数量、经手人等;员工信息,包括员工编号、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务等;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编号、姓名、联系方式、购买时间、购买药品编号、名称、数量等。入库和出库信息,包括当前库存信息、药品存放位置、入库数量和出库数量的统计。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报告

教育法律法规十大案例分析 1.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某(10 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某(9 岁)、王某(8 岁)摔倒在 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在 医院,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 10 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某、王某的监护人 支付。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 以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 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 10 万元。 运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这个案例。 分析: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某、王某、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 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某的生命健康权。 从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 12 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案例中,某、王某、某的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造成他人损伤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 49 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学生某、王某的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 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60 条的 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 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消极不作为等情形。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 生在做游戏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2.请依法分析教师某和学校的行为。 某小学教师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某的教师 资格,并且说他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 分析:作为教师,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某不仅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而且有监督学校管理活 动的权利。案例中某因其正当行动遭到学校报复,被非法剥夺了教育教学权,学校的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某教育教学权 额监督权的侵害。某可依据《教师法》第 39 条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 30 日作出处理。 3.教师能否将学生撵出教室 因为不守纪律、不完成作业等原因把学生撵出教室、停他们课的事在中小学里时有发生,许多教师对这种做法似乎 并不觉得有何不妥。下面就是发生在某市重点中学里的一件事。 一天,上课铃响过后,邵校长和往常一样,在教学大楼巡视,当他走到一楼时,看见一个初一的男同学低着头、默 不作声地站在教室门口。“不去上课,怎么站在外边?”,“不,是老师让我出来的。”“为什么?”“因为我没完成作业。”邵校长把这个学生带到教导处,先是对其不完成作业的行为进行了批评,随后又让他补上未完成的作业。 下课了,老师来见邵校长,谈起没让学生进教室上课这件事,邵校长说:“不准随便停学生的课,这是学校的规章 制度,你怎么忘了?”老师笑了:“校长,你讲得很对,我也知道不该这么做,但个别学生上课爱讲话,不按时完成作 业,如果不吓唬一下不行,所以我就在班上宣布了这条纪律,谁违反了谁出去,再说……”“再说什么?”,“这个学生是我亲戚的孩子,一来可用他教育其他学生,二来落下的功课我可以给他补上。”校长听后,思索了一会儿说:“你这种做法,

案例分析题库

案例分析题库 案例分析题二、王明向李义借款2万元,当时写下借条,说明一年后连本带息一并偿还,落款写明日期。一年后,李义向王明要钱,王明说生意亏本,要求再宽些日子,于是,李义要求王明重写了一张借条,并注明日期。又一年后,李义再次讨款,王明以诉讼时效2年已过为拒不还债,李义被迫向法院起诉。问:王明的理是否有法律依据?本案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三、刘兵现年十四周岁,是初中二年级的学生,其父母离婚。刘兵随其母亲蔡华生活,但也时常到其父刘进那里,父亲对他也挺好。1992年5月份,刘兵在征得母亲同意之后到商店买书包,恰逢该商店举办有奖销售,凡购货达50元以上者,获奖券一张。刘兵买了一个价格为52元的书包,领到一张奖券。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

刘兵所持的奖券中了一等奖5000元。刘兵及其母得知后异常高兴,随即到商店领奖,蔡华将5000元领取并放在家中的皮箱里。刘进得知刘兵中奖的消息后,便找到蔡华说刘兵是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资格获得奖金,奖金应归监护人父母所有,因此要求分一半给他。蔡华不同意,并认为,离婚后刘兵一直随自己生活,只有自己才是刘兵的监护人,刘进根本无权监护,奖金应归自己和刘兵共有,刘进无权分得,二人为此发生争吵。刘兵见父母为此发生争吵,顿生闷气。于是乘二人争吵之机,悄悄打开皮箱,取出那5000元钱,到商店去买了一台彩电,价值4688元。刘兵扛着电视机回到家里,对其父母说钱已经发完了,不要再争吵了。刘进、蔡华听后急了,立即拉着刘兵到商店,以刘兵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电视机未征得父母的同意等为,要求退货。售货员则坚持,退货必须有一个条件即电视机质量不合格,而现在电视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案情】河北省某县小 学期末统考前,该校三年级某教师竟设法弄到了试卷,并做出答案后,让学生“牢记”,此举引起了学生家长得极大不满。据某家长反映,2月2日下午,已到放学时间了,而孩子们却都没有回家,家长们都十分着急。直到晚上7时30分许,孩子们才回到家,并告诉家长,因为“老师搞到了卷子”,并做出答案后,让她们抄下来“牢记”。次日早上临考前,这位老师竟然又“加班”,给学生们又抄了一道“写作题”。家长们说,这位老师就是公办教师,去年10月份才来该校执教。由于会驾驶,她经常晚上加班开车“挣外快”,甚至有时白天也不能正常为孩子们上课。因她如此不负责任,使得孩子们得成绩急剧下降,原来数一数二得优等生在大型抽考中竟然不及格。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这位老师竟然采用了“偷考题”得手段。家长们认为,教师除了教书之外,还要育人,而这位老师却如此“做手脚”,只会教给孩子们学会“不劳而获”,又谈何很好地“育人”呢?这位老师得作法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得形象,并造成了极大得不良后果。据了解,某县教育局已委派专人去调查此事。分析:1、本案中得涉案主体主要有:该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学校。2、本案就是一起由教师漏题而造成得考试舞弊案,侵犯了学生得受教育权。(1)《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与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得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得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本案中,该教师身为公办教师,却违反未能很好地履行自身得义务,其为追求个人利益,利用晚间开车,致使白天不能正常上课,学生成绩急剧下降,未能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这就是一种失职与违法违纪行为,侵犯了学生得受教育权。(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教师应“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而本案中,该教师为了让学生考好,竟采用偷考题、让学生背答案得手段,一方面,说明她对工作与学生不负责任,敷衍了事;另一方面,也说明她未能真正做到教书育人,而就是引导学生弄虚作假,因而,其缺乏作为人民教师所应具备得基本素质,违反了教师得职业道德规范,滥用了自身得教育权。(3)考试就是学生得知识与能力进行得测定与评价,也就是为学生提供一个公平竞争得机会。为此,教育部特意颁布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国家考试行为。而各个学校也都制定了相应得考试工作规程,以保证考试得公正性。而该教师得做法则属于引导学生作弊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校关于考试工作得有关规定,破坏了考试得公正性与公平性。3、(1)《教育法》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得,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本案得考试随不属于国家教育考试,但也可以此为参考,给予相关责任人(该教师与泄题者)以一定得行政处分。(2)《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所在学校、其她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得;……(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得。”本案中,该教师不能很好地完成教学任务,又引导学生作弊,影响恶劣。学校可酌情对其给予适当得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3)由于学校对该教师平时得教学工作管理不善,监管力度不够,对其教学质量不高也未能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及时处理,最终导致该事件得发生,并造成极为恶劣得影响,为此,学校得有关领导也应承担一定得行政法律责任。 4.由本案引发得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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