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职改字[1993]19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1993.03.11

【实施日期】1993.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的

若干规定》的通知

(闽职改字〔1993〕19号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一日)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深化职称改革,改进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和规定,为保证经常化评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负责考核评议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织。其职责是: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职称改革的政策规定,对被推荐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评审,提出是否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评审或推荐意见。

二、各级评委会在相应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三、评委会分高、中、初三级。

高级职务评委会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委托省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以下简称系列)主管部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建,负责相应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其中,高级职务有分档的系列,正高级评委会可评审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副高级评委会负责评审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和对未取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推荐工作。

中级职务评委会由地(市)和省直一级厅(局)单位组建,负责相应系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和对未取得相应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申报高级(不含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推荐工作。

初级职务评委会由县(市)和相当于县级单位级建,负责相应系列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和对未取得相应初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推荐工作。

各级评委会之间没有上下级领导关系。各系列评委会不评审本系列以外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各地区、各部门及单位不设置跨系列的综合性评委会。

四、评委会委员由能正确掌握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坚持原则,组织纪律性强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行政领导和已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参加评委会。委员中,中、青年应占三分之一左右。高级评委会一般由二十五人以上组成,委员应具有本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其中,高级职务有分档的系列,正高级评委会应全部由具有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副高级评委会中具有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委员应占二分之一以上。中级评委会一般由二十人以上组成,委员应具有本系列中级以上职务任职资格,且具有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委员不少于

二分之一。初级评委会由十人以上组成,委员应具有本系列中级以上职务任职资格。各级评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一个、副主任委员一至三人。

五、各级评委会由相应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建立。

省、地(市)、县(区)各系列组建高、中、初级评委会分别报省、地(市)、县(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地(市)组建的中级评委会批准后应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省相应系列主管部门备案。

省直一级厅(局)单位组建中级评委会报省相应系列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省直二级厅单位组建的初级评委会报主管厅(局)审批。需要成立中级评委会的,经主管厅(局)同意,报省相应系列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地(市)所属单位(单位)组建初级评委会报地(市)相应系列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报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本省尚未组建高级评委会的系列,其省系列主管部门组建系列中级评委会时,该评委会的组建人选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省系列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并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地(市)、厅(局)确需组建相应系列中级评委会时,在征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应系列主管部门同意后,分别报地(市)或省系列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并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应系列主管部门备案。

省、地(市)、县(区)各系列各级评委会组成人员由组建部门推荐一定数量的人选(按附表一填报),报相应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确定并批准。单位组建的评委会组成人选一般在专业技术人员酝酿推荐的基础上,由专业技术负责人提名,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报相应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经批准的评委会名单在本届评委会评审工作完成以前不对外公布。

关于政工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福建省企业思想政治 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经常化评聘 工作的实施意见 闽委宣干[1995]111号 各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各地(市)、县委宣传部、企业政工职称办、省直有关厅(局、委、办、总公司): 根据省职改领导小组、省人事局《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的若干规定》(闽职改字[1993]18、19号)的文件精神和全国政工职评领导小组《关于企业思想政 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的意见》(企政职[1993]3号)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企业政工队伍的实际状况,对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评聘范围和对象 凡现在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和具备条件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党的工作和思想政 治工作的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经企业推荐可申报评审相应职务任职资格。 具体评聘对象为: l、企业党委的负责人,组、宣、办、研究、统战等部门和纪委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2、专职党总支、党支部书记; 3、在行政系列宣传、宣教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4、企业工会的负责人,宣教、组织、研究、女工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5、企业共青团组织负责人和宣传、组织部门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6、兼有政工或技术工作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在其主要工作岗位参加专

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二、任职条件 评聘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事业;掌握一定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以及相关的专业知识;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了解或熟悉本单位的生产和经营情况;思想作风端正,品德优良,能够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 在评定中,要重视学历、资历和论著,更要重视实际工作能力、水平和实绩,特别强调对参评人员的政治立场、思想品德等方面的严格要求,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作出正确评价。参加企业政工专业职务评审的人员,所在单位必须对其实际工作能力、水平和实绩作出书面鉴定。 (一)各档次专业职务资格所要求的任职条件、起点学历和专业工作年限规定如下: 政工员 1、了解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有做一般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能胜任本岗位的工作;提交一篇思想政治工作的代表作。 3、高中(中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一年以上。 助理政工师 l、以较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较好地在自己工作范围内运用和贯彻。 2、比较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和中国革命史及中国国情等知识;提交一篇思想政治工作的代表作。 3、具有从事本职工作的实际能力和经验,联系群众,能帮助群众解决一般思想认识问题,并有一定的工作实绩。 4、高中(中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七年以上或担任政工员职务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一年以上。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泉州市建委系统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泉州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泉州市工程技术经济系列改革领导小组 泉建审批〔2010〕10号 关于转发土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申报专业指导目录的通知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建管局)、公用局、执法局、职改办,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福建省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土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专业指导目录》的通知(闽建人〔2010〕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闽建人〔2010〕10号 泉州市建委系统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泉州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泉州市工程技术经济系列改革领导小组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泉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2010年3月18日印发 关于印发《土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 专业指导目录》的通知 闽建人[2010]1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公用局、园林局、执法局、职改办,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职改办: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科学指导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根据我省土建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工作需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和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省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改领导小组联合制定了《土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专业指导目录》,现予印发。请你们认真做好申报指导工作,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合理申报专业。 附件:土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专业指导目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改领导小组 二○一○年二月九日

闽卫人[2006]198号关于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关于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闽卫人[2006]198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继续加强我省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评价标准,深化职称改革制度,积极探索资格考试、考核和同行评议相结合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法,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按照国家人事部、卫生部《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国人部发〔1999〕92号)、《预防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国人部发〔2005〕4号)、《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护理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国人部发〔2005〕16号)和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和对象 福建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现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条件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2. 忠诚党的卫生事业,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3. 积极承担医疗、卫生、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团结协作,学风端正。 (二)学历与专业资历 1. 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在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受聘本专业工作满8年; (2)具有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受聘本专业工作满7年; (3)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受聘本专业工作满5年; (4)具有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受聘本专业工作满4年; (5)具有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受聘本专业工作满2年。 2. 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职改字[1993]19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1993.03.11 【实施日期】1993.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的 若干规定》的通知 (闽职改字〔1993〕19号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一日)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深化职称改革,改进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和规定,为保证经常化评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负责考核评议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织。其职责是: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职称改革的政策规定,对被推荐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评审,提出是否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评审或推荐意见。

二、各级评委会在相应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三、评委会分高、中、初三级。 高级职务评委会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委托省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以下简称系列)主管部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建,负责相应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其中,高级职务有分档的系列,正高级评委会可评审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副高级评委会负责评审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和对未取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推荐工作。 中级职务评委会由地(市)和省直一级厅(局)单位组建,负责相应系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和对未取得相应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申报高级(不含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推荐工作。 初级职务评委会由县(市)和相当于县级单位级建,负责相应系列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和对未取得相应初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推荐工作。 各级评委会之间没有上下级领导关系。各系列评委会不评审本系列以外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各地区、各部门及单位不设置跨系列的综合性评委会。 四、评委会委员由能正确掌握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坚持原则,组织纪律性强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行政领导和已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参加评委会。委员中,中、青年应占三分之一左右。高级评委会一般由二十五人以上组成,委员应具有本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其中,高级职务有分档的系列,正高级评委会应全部由具有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副高级评委会中具有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委员应占二分之一以上。中级评委会一般由二十人以上组成,委员应具有本系列中级以上职务任职资格,且具有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委员不少于

闽职改字〖1993〗18号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印发《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职改字〖1993〗18号 各地(市)、县(市、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改进、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保证我省经常化评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福建省人事局 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一 日 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 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企事业单位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现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国家人事部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和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职办〖1993〗1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全省企事业单位在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应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本原则和正确的政策导向,按照中发〖1986〗3号、国发〖1986〗27号文件和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以及有国务院的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姐、国家人事部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各级职改部门要按照分类指导、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着眼于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水平的提高和积极性的调动,搞好宏观调控,促进队伍建设,落实企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增加企业活力,促进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要强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竞争激励机制,强调业绩、成果、贡献,破除论资排辈和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人才流动。 第二条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继续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全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在我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日常工作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事局)负责。 各地(市)及省直各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由各地(市)及省直各部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根据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部署组织实施。 第三条省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专业)主管部门(附后)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按照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家人事部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有关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的部署和规定,制定本系列(专业)开展经常化评聘的工作意见和计划;提出本系列(专业)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原则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单位各级职务合理结构比例的

福建省评审新闻专业职务的实施意见

闽委宣职〔2008〕1号 福建省新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职改办、市委宣传部,省直有关单位职改办: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人才评价标准,适应我省新闻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新闻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省人事厅《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我省新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评审范围与对象 凡在我省经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成立的报社(集团)、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性期刊、新闻网站等新闻单位,以及在大学校报、通联站、报道组、党员电化教育中心等从事新闻专业工作的在职人员,符合有关任职条件规定的,均可考核确认或申报评审新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任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新闻工作纪律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2.努力学习和积极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新闻工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坚持政治家办报、办台的原则,坚持新闻工作的党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3.密切联系群众,爱岗敬业,尽职尽责,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4.必须结合本职工作,参加以政治理论和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按闽人发〔2001〕135号文件执行)。 5.必须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考核确认或正常晋升条件 1.助理编辑、助理记者 (1)了解和掌握新闻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学识水平。 (2)基本掌握采访、编辑业务和本职工作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写作水平。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或获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结业证书,经考核可确认为助理编辑、助理记者。

闽经贸培训号关于福建省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福建省人事厅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 关于福建省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事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省直各单位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为了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根据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国家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闽职改字(1993)18、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正常化评审以来的工作实践,对今后我省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范围和对象 (一)凡在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安全生产和管理、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管理等工 )8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1 2 现职以来近 3 4 1、技术员 (1 (2 工作; 2、助理工程师 (1)能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和独立完成指定范围内的科技管理工作能力,或能完成一般技术研究、设计或现场技术、技术管理工作; (3)中专毕业,从事技术员职务工作4年以上; (4)非全日制大专毕业,从事技术员职务工作3年以上。 3、工程师 (1)较系统掌握并能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独立承担本专业较复杂的研究、设计工作或现场技术、技术管理工作,具有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或技术管理问题的能力;任现职期间,参加过两项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技术服务工作,并持有单位的有效证明;(3)任现职期间,能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独立撰写1篇学术论文或技术工作总结; (4)能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 (5)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职务工作4年以上;大学

2016福建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2016福建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人员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卫人[2015]127号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改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现将《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人员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卫生和福建省人力资源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

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社会保障厅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0月13日 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人员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适应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制定切合县域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特点职称政策,充分发挥职务评聘吸引优秀人才下沉基层的导向作用,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为“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提供人才支持,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5〕3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范围对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县(市、区)二级及以下各类医疗(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计生机构(以上统称“基层”,下同),从事医疗、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在岗的医疗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职务评定 (一)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 基层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仍实行“以考代评”的办法,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予以认定。 (二)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 在现行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体系基础上,建立符合基层特点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体系,即实行“考评结合”办法,经专业实践技能考试合格后,提交评审委员会根据相应专业理论水平与业务技术能力考核评价标准进行评定。 1.评审条件 (1)基本条件 ①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②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人事局关于重申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人事局关于重申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福建人事局 •【公布日期】1994.10.05 •【字号】闽职改字[1994]131号 •【施行日期】1994.10.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人事局关于重申 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 (闽职改字[1994]131号) 各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人事局、省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省直各单位: 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一九九一年八月十六日第一次会议纪要,明确行政机关不开展职称评定工作,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78号)中又指出“凡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不得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将按照统一部署在批准“三定”方案的基础上,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不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范围严格限定在企业、事业单位。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也不得自行评定所谓的本系统或本单位内部有效的专业技术职称。 二、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专业技术资格考

试报考条件的人员,仍可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相应专业和层次的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获取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得与工资、奖金等待遇挂钩。 三、本省有关职称评审、资格考试等职改工作的政策性规定,均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制定并组织实施。或由省职改办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方可有效。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文件,各地人事(职改)部门不予执行。 职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部门务业加播领导,特别要严明职改工作纪律,不得乱开口子,各行其事。同时要广泛宣传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不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的原则规定,并积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福建省人事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五日

福建省统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

福建省统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职称改 革工作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福建省统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 文件 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闽统 [2010]职称3号 关于报送2010年度统计专业高级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各设区市职改办、统计局,省直有关单位,大专院校职改办: 经研究,拟定于2010年12月下旬召开第十四届福建省统计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凡本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统计工作、符合闽统职称[2004]3号文件规定,并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证明)的在职统计专业人员,可以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 二、申报人员应报送的材料及要求 (一)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学术类奖状、奖励证书、在获奖项目中的地位与作用及所在单位证明、身份证等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二)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考试合格证书或有效证明复印件,任现职以来的近5年年度考核、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有效凭证;

(三)专业技术代表作一份,包括:公开出版的专着、译作或由本人单独执笔并在省、地级以上带CN刊号刊物发表的统计调查报告、统计分析材料,(原则上为近五年发表的文章原件和复印件); (四)《申报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简明表》一式25份(要求一律用A3复印纸打印并加盖所在单位法人单位公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 (五)符合破格晋升条件的学术奖状、证书、论文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有关材料的复印件必须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同时将上述材料前五项按顺序装订成册,并附有目录。各种证明材料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各种复印件一律用A4复印纸复印)。 三、根据省人事厅《关于职称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精神,各单位在申报材料和推荐材料正式上报之前,应将本人填写并拟上报的《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在本单位张贴公示7天(含7天)。材料真实、符合申报条件、群众无异议的,方可推荐上报。所在单位应在该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推荐意见栏中注明“经公示(公示期为X年X月X日至X月X日),材料真实,符合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四、根据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规定,申报统计专业高级职称其外语不作为必备条件。 五、任职资格年限及报送评审材料的截止时间。 申报统计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的现职务任职年限计算到2010年12月31日。材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称 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2.08 •【字号】闽人社发〔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称评审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人社发〔2021〕1号 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保证职称评审质量,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提升职称公共服务水平,现将《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

遵照执行。 2021年2月8日 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保证职称评审质量,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提升职称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是衡量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根据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促进人才的培养和使用,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职称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地职称评审工作,会同系列(专业)主管部门持续推进职称制度改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人事厅关于福建省经济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人事厅关于福建省经济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人事厅 •【公布日期】2003.04.18 •【字号】闽经贸培训[2003]298号 •【施行日期】200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人事厅关于福建省经济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 (闽经贸培训[2003]298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省直各单位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改进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根据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国家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闽职改字[1993]18、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正常化评审以来的工作实践,对今后我省企事业单位经济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范围和对象 企事业单位中,凡直接从事经济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经济计划、经济贸易、经济监督、经济研究、生产调度、财税金融、开发投资、证券保险、网络商务、物资物价、资产评估、人力资源管理、房地产业、旅游业、社会保险以及企业职工专业技术培训教育、企业经济法律、企业管理咨询等岗位工作的经济专业人员,符合

相应任职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确认或通过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岗位设置与要求 经济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定为:经济员、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 经济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要按照因事设岗的原则,运用职位分类原理,根据本单位工作性质及工作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复杂程度及任职条件,科学合理设置,确定合理的结构比例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 三、评审条件 (一)获得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办法 1、经济专业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按闽职改字(1993)18号和闽人发(2000)84号文有关规定,直接考核确认相应档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经济系列初、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国家已统一组织考试,不再进行评审。凡符合国家关于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初、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者,由省人事厅颁发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获得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办法。 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通过评审获得,其申报条件如下: 1、基本条件 (1)经济专业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具有坚实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了解并掌握国内外现代化的经济管理发展趋势和科学方法。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实际问题,提出有价值的决策性意见,在加强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

关于福建省图书资料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闽文职改〔2009〕14号)

关于福建省图书资料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 (闽文职改〔2009〕14号) 各设区市职改办、市文化(文化与出版)局,省直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人才评价标准,适应我省图书资料专业的发展需要,根据《文化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暂行规定》(人函〔2003〕131号)和省人事厅《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评审范围与对象 凡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图书资料机构中直接从事图书资料工作,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有关任职条件规定的,均可考核确认或申报评审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任职条件 (一)基本任职条件 1.遵纪守法,认真履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事业服务。 2.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3.根据省人事厅闽人发〔2001〕135号文件规定,达到继续教育相关要求。 (二)正常晋升条件 1.管理员 (1)具有图书资料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掌握本专业有关工作方法和技能,能履行本岗位职责。 (2)非全日制中专、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助理馆员

(1)具备图书馆学、情报学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和掌握本专业工作方法和技能,能履行本岗位职责并撰写本专业工作总结。 (2)非全日制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非全日制大学专科毕业,聘任管理员职务满2 年;非全日制中专毕业,聘任管理员职务满4年。 3.馆员 (1)系统掌握图书资料或相关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具备独立工作能力,并能对自己的业务成果进行总结。 (2)获硕士学位,聘任助理馆员职务满2年;获研究生学历或双学士学位,聘任助理馆员职务满3年;大学本科毕业,聘任助理馆员职务满4年;大学专科毕业,聘任助理馆员职务满5年。 (3)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CN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篇(《福建图书馆理论与实践》、《文献信息论坛》视同CN刊物,下同)。 (4)在县级以下(含县级,下同)各类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图书资料工作的人员,符合上述第(1)、第(2)条,在省级以上CN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 4.副研究馆员 (1)对图书、情报、信息资料等方面有较深研究,能指导中级、初级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和学术研究,解决业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并在聘任馆员期间结合实际撰写1篇具有一定水平的研究报告。 (2)获博士学位,聘任馆员职务满2年;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或取得两个以上大学专科学历,其中一个为图书情报专业,聘任馆员职务满5年;大学普通班或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17年,聘任馆员职务满6年。 (3)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并在省级以上CN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篇;或出版学术专著1部,并在省级以上CN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

关于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闽卫人[2006]198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继续加强我省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评价标准,深化职称改革制度,积极探索资格考试、考核和同行评议相结合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法,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按照国家人事部、卫生部?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国人部发〔1999〕92号〕、?预防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国人部发〔2005〕4号〕、?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护理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国人部发〔2005〕16号〕和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改良专业技术职称工作假设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和对象 福建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现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且未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根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条件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2. 忠诚党的卫生事业,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 3. 积极承当医疗、卫生、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团结协作,学风端正。 〔二〕学历与专业资历 1. 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在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受聘本专业工作满8年; 〔2〕具有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受聘本专业工作满7年; 〔3〕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受聘本专业工作满5年; 〔4〕具有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受聘本专业工作满4年; 〔5〕具有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受聘本专业工作满2年。 2. 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福建省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

XX省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 闽档职改〔2006〕3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事局、档案局(馆),省直各单位: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适应正常化评审聘任工作的需要,完善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调动档案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档案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公开的意见》(闽人发〔2004〕144号)、《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以与国家档案局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档案专业人员实际情况,现就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和对象 各级档案局和各级各类档案馆以与企事业单位在职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档案事业,恪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严守党和国家XX,积极为我国档案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2.申报对象须持有省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档案人员岗位XX

书。 3.50周岁以下的申报对象还应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两个科目(模块)的合格证书。 4.专业技术人员每个年度必须进行专业技术工作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要求其受聘现职以来的5个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二)申报评审各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管理员 (1)大学专科、中专或高中(技校)毕业,在档案工作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 (2)对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与标准有一定了解,并初步掌握档案工作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操作技能。 (3)较好地完成档案的收集、整理、编目、统计、库房管理、提供利用等基础管理工作。 2.助理馆员 (1)获得硕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在档案工作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受聘管理员职务2年以上,中专或高中(技校)毕业受聘管理员职务4年以上。 (2)比较熟悉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与标准,掌握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初步掌握档案基础理论知识,并比较熟练地掌握档案专业工作基本方法和操作技能。 (3)能独立开展档案基本业务工作,并较好地完成档案的管理、保护、

福建省文化厅职改领导小组、福建省职改办关于福建省艺术专业职务经常化

福建省文化厅职改领导小组、福建省职改办关于福建省艺 术专业职务经常化 福建省文化厅职改领导小组、福建省职改办关于福建省艺术 专业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 闽文职改[1993]008号 各地(市)职改办、文化局,省直有关厅(局)、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适应文化艺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据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和省人事局闽职改字[1993]18号《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原中央职改领导小组转发文化部制定的《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试行条例》精神,结合艺术专业实际情况,对我省艺术专业职务评聘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评聘的范围和对象、 1、凡在县以上文化艺术单位中直接从事文学艺术创作、编剧、导演、作曲、指挥、演员、演奏员、舞美设计、舞台技术、专业美术创作、影视艺术制作、电影放映以及艺术管理等艺术专业工作的人员,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职务结构比例或岗位数额内可申报评聘相应的技术职务。 2、精心选拔优秀中青年人才。对符合省职改领导小组、省人事局闽职改字[1993]65号文规定条件,现在本单位受聘担任艺术专业中级职务,年龄在40岁以下晋升二级演员及相当职务;受聘担任艺术专业副高职务,年龄在45岁以下的晋升一级演员及相当职务的优秀中青年艺术拔尖人才,在省职改办下达各地(市)和省直单位推荐控制数中进行申报评定,所需职务聘任指标由省专项下达。

3、现已达到离退休年龄,及在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以后离退休人员,且在办理离退休手续时,已达到晋升高一级职务的规定年限,并符合相应职务的任职条件者,可申报评审资格,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 二、合理设置艺术专业岗位 艺术专业岗位设置要根据本单位各部门工作性质和各门类艺术特性及总体需要,在编制定员的基础上,结合考虑首次评聘期间上级下达的高、中级职务数额及现有艺术专业人员结构分布和指标使用的实际情况,做到因事设岗,合理设置和调整专业技术岗位。在"八五"期间,艺术表演团体艺术专业人员高中级职务结构比例控制幅度为:省属院、团高级职务占10一20%,中级职务占35一 45%;地(市)属团体高级职务5-15%,中级职务占30-40%;县属剧团一般不设高级职务,需设置的控制在5%以下,中级职务可占25-35%。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中正高级职务(一级)占全院(团)高级职务人员的比例,省属单位控制在10-15%以下,地、市、县控制在5-10%以下。以此进行认真研究确定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公布于众,接受监督。在职人员原则上坚持评聘结合。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单位职数限额内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聘任。 三、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任职的思想政治条件:参加评聘的各级职务艺术专业人员,必须拥护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文艺方针,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继承吸收人类进步文化遗产。对于任职以来获得省委、省政府或文化部授予各种表彰的先进人物,符合任职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申报各类艺术专业任职资格的条件: 编剧 1、一级编剧

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

关于福建省工程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 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省直各单位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改进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国家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闽职改字[199318、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正常化评审以来的工作实践,对今后我省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范围和对象 (一)凡在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安全生产和管理、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符合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均可考核确认或申报评审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三)大中专毕业生考核确认相应档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闽职改字(1993)18号和闽人发(2000)8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设置与要求 工程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要按照因事设岗、择优聘任的原则,运用职位分类原理,根据本单位工作性质及工作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复杂程度及任职条件,科学合理设置,确定合理的结构比例,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岗位的设置一般从低岗设起,避免高岗低职责。 三、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我国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专业技术人员每个年度必须进行专业技术工作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时,要求其任现职以来近5个年度考核合格 3、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结合本职工作,努力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掌握新信息,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应按有关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4、除符合闽人发(2002)152、154号文件所规定的免试条件者,凡申报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均须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 (二)申报评审各级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技术员 (1)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在助理工程师、工程师指导下能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或一般现场技术工作; (3)非全日制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2、助理工程师 (1)能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和独立完成指定范围内的科技管理工作能力,或能完成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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