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解读

2017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解读
2017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解读

2017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解读

关于一直以来在呼吁修改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在今天,2017年2月28日做了补充规定。明确了一方在从事赌博中所负不属于,另外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2017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解读。

解读一:赌债、吸毒等违法借债不受法律保护。

实践中,不少夫妻一方因为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而欠下巨额的债务,债主也常常找配偶的麻烦,催其还债。

这次,新规明确规定了,这些债务都不受法律保护。

遭受非法借贷的债主恐吓、暴力威胁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报警,保护自身安全。

解读二: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原24条规定,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笔债务是和已经明确过是的;或者夫妻之间,对婚姻期间的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又以各自的财产来偿还债务,并且债权人知道这个约定的,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其他情况,一般视为。

实践中,也不乏一些夫妻债务是以个人名义偷偷借的,受害一方并不知情。而依据原24条的规定,不少处理情况会以债权人不知道是个人债务为由,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而此次新增的规定中明确,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按照民诉法司法解

释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应当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庭审中应当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

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另外,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解读三: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的,不受法律保护。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特别是虚构债务的犯罪,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

移送侦查机关。

解读四: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要有足够的证据。

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浙江省十三五规划纲要解读,浙江省十三五规划纲要内容全文

浙江省十三五规划纲要解读,浙江省十三五规划纲要内容全文 浙江省十三五规划纲要解读,2016年浙江省十三五规划纲要内容全文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行动纲领 ——《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制定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解读刚刚闭幕的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制定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明确了我省“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基本要求、重点任务和举措,是五大发展理念与浙江实际相结合的集中体现,是指导我省未来五年发展的基本遵循,是我省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行动纲领。 为更好地学习领会《建议》精神,省委政研室有关负责人对《建议》主要内容做了解读。 一、关于我省“十三五”发展的基本背景 “十二五”时期,面对错综复杂的宏观环境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省委团结带领全省人民,深入实施“八八战略”,按照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部署,顽强拼搏、开拓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 1.我省“十二五”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一是将以比较雄厚的经济实力迈入“十三五”。2014年,我省GDP跨过4万亿元大关,预计今年将达到4.3万亿元左右,人均GDP将超过12000美元,迈入高收入经济体门槛。二是将以不断提高的发展质量和效益迈入“十三五”。经济结构由工业主导向服务业主导转变的趋势更加明显,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信息经济、金融产业等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动力,转型升级找到了跑道、见到了曙光。三是将以充满活力的体制机制迈入“十三五”。国家战略举措有力推进,“四张清单一张网”率先实施,港口体制改革实现重大突破,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商事制度等改革不断取得新成效。四是将以不断提高的协调发展水平迈入“十三五”。城乡居民收入继续稳居全国省(区)第一,城乡居民收入比进一步缩小,原26个欠发达县

2020浙江统计继续教育-新《统计法》解读

单选题: 1.《新统计法》对如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作了哪些要求( ) (3分) A. 加强统计科学研究 B. 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 C. 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 D. 以上全部 正确答案:D 2.本次《统计法》修正,明确了本法的使用范围主要是() (3分) A. 所有统计 ; B. 所有统计 C. 涉外统计 D. 政府统计 正确答案:D 3.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其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其审批机构是() (3分) A. 国务院 B. 国家统计局 C. 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D. 政府有关部门 ( 正确答案:B 4.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的统计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处罚的最高额度是() (3分) A. 1万元 B. 1千元 C. 5万元 D. 20万元 正确答案:A " 5.关于统计和统计法的表述正确的是( ) (3分) A. 统计是对数量特征进行搜集整理分析的活动 B.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自1983年12月8日开始施行 C. 统计法是对一切统计活动进行约束活动 D. 统计的首要任务是进行统计分析

正确答案:A 6.关于统计资料的公开查询,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3分) A. 统计资料作为统计活动的成果,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 B. 统计资料公开查询可以提高统计资料的利用效率,充分发挥统计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 C. 统计资料,应当依法及时公开,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D. 所有的统计资料都应当公布 正确答案:D 7.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为基础,以()为主体,综合运用()、()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3分) A. 周期性普查,经常性抽样调查,全面调查,重点调查 B. 周期性普查,经常性重点调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 C. 周期性普查,经常性重点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 D. 周期性普查,经常性抽样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 正确答案:A @ 8.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有权将统计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加以整理、分析,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这属于哪一项法定职权 ( ) (3分) A. 统计调查权 B. 统计报告权 C. 统计监督权 正确答案:B 9.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原则有哪些( ) (3分) A. 必要性原则 、 B. 可行性原则 C. 科学性原则 D. 以上都是 正确答案:D 10.下列对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表述错误的是( ) (3分) A. 属于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保密范畴 B. .仅指可以直接表明当事人身份的有关资料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一、行政复议制度 1、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定复议机关重新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成熟原则(08、09):受指控的行政行为必须发生了事实上的而不是假定的影响,时间才算成熟。 穷尽原则(06):行政争议当事人必须在“穷尽”了行政机关的所有救济之后才被允许提起行政诉讼(司法审查)。 3、善意救济:又称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指行政行为的受害人向原行政机关提出,请求撤销或变更原行政行为。 层级救济:又称上级行政机关监督,是指行政行为的受害人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救济的活动。 4、异议审查:当事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处分不服时,可以先向原处分机关提出,请求审查,这称为声明异议。如果原机关认为请求有理由,则给予救济;如果认为请求没有理由,该请求可移送上级机关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再审查,这称为诉愿。 5、公正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平等、公正地对待复议各方当事人;查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尊重客观规律,作出准确的定性。 6、公开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整个过程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 7、及时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复议案件的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8、便民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尽可能为行政复议当事人特别是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便利,从而确保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目的的实现。 9、一级复议原则(07):行政机关的复议以一次为限,即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作出裁决之后,当事人不服的,不能再行提出复议申请,只能寻求别的救济途径(一般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书面审查原则:是指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即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有关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等书面材料进行非公开对质性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决定。 11、行政复议范围: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 12、行政复议机关: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13、行政复议机构(10):享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和裁决工作的办事机构。 14、行政复议管辖: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在受理上的具体分工。 15、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6、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作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17、行政复议第三人:因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复议机关 通知,参加到行政复议中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8、行政复议代理人:由法律、法规规定或由复议机关指定或者由复议参加人委托,以被代 理人的名义参加复议活动的人。 19、申请复议的期限:指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法定有效期限。 20、行政复议的受理:复议申请人在法律规定期限提出复议申请后,经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 机关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活动。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英双语解读

Interpretation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about Several Problem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I) (December 26, 2003) With a view to correctly hearing the cases of disputes over marriage and families, the following interpretation is made about the relevant problem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Marriage Law by the people’s cour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Marriage Law), the Civil Procedur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other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Article 1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refuse to accept any lawsuit filed by the parties concerned to stop the cohabitation. But, if the parties concerned plead to stop the "cohabitation between a person who has a spouse but co-habitats with a third person" as provided for in Articles 3, 32 and 46 of the Marriage Law,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accept such lawsuits and stop the cohabit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accept the lawsuits filed by the parties concerned due to disputes over the partitioning of property or the upbringing of children. Article 2 After the people’s court has accepted a pleading for announcing a marriage invalid, if it finds, upon examination, that the circumstance is true, it shall make a judgment announcing the marriage invali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If the plaintiff pleads for withdrawing the lawsuit, he (she) shall be disapproved. Article 3 After the people’s court has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4篇案例1篇裁判文书1244篇相关论文26 篇实务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19号)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2、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干部资格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 没有按规定核实清楚有关问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上会。 4、讨论决定前,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在班子成员中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5、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党组)成员出席,方能开会。 6、党委(党组)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人选的工作简历、德才表现和推荐、考察情况及任免理由等。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形、理由和征求上级组织部门意见的情况。 7、与会成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或口头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一般情况下,讨论决定推荐提名人选、平级转任重要职务人选和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人选,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讨论决定干部退休、挂职等事项,可采取口头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_十三五_规划若干重大问题研究

“十三五”时期,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面临复杂的国内外经济环境,面临新的发展阶段提出的新的发展任务,同时也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本报告在广泛调研和深入讨论的基础上,着重研究浙江“十三五”规划编制将涉及的六个重大问题——新常态下浙江经济增速问题、强化创新驱动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问题、建设都市圈与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问题、全面深化改革和强化政府治理问题、扩大开放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平台问题、建设“两美浙江”和改善民生问题,以期为浙江“十三五”规划的科学制订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浙江经济已接近高收入经济体水平,开始迈入工业化后期发展阶段。“十三五”是浙江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美丽浙江、美好生活”的关键时期。在我国进入经济发展的新常态期间,经济减速换挡,产业链向高端迈进,二元经济结构加快调整,资本输出不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成为稳定内需主体,中小企业和新业态成为增长新亮点。面对未来一个时期国际国内经济发展的新背景和新趋势,需要确定适应新常态发展的新思路,培育推进新常态发展的新动力,构建巩固新常态发展的新机制,牢牢把握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转型发展、改善民生的主旋律,狠抓改革开放和创新驱动,保持稳增长和调结构之间的平衡,增强推进浙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信心。 关于新常态下浙江经济增速问题 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世界经济在震荡中缓慢复苏,进入调整转型期。“十三五”时期,世界经济增长将面临较多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因素。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目前已达到上中等收入国家发展水平,在新的发展阶段面临着无法回避的生产要素供给和生态环境容量等方面的瓶颈约束。中央准确把握经济发展大 局,作出了我国经济正处在从高速到中高速的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阶段的重要判断,明确提出要从中国经济新常态出发,加快调结构转方式,注重质量效益,保障改善民生。 (一)经济增速换档是浙江经济发展的规律性现象2013年,浙江地区生产总值37568亿元,人均GDP 约11050美元。按照世界银行2013年对各国人均GDP的统计排序,浙江经济发展水平大体跟全球排名51-60之间的巴西、巴拿马、土耳其、马来西亚、墨西哥、黎巴嫩等国家相当,低于高收入经济体下限约13.5个百分点,处于上中等收入经济体并接近高收入经济体门槛的发展水平。综合经济结构等多方面因素判断,浙江经济已处于工业化后期或工业化发达阶段。根据发达经济体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历史经验,鉴于浙江经济所处的发展阶段,经济增速换档放缓符合经济发展规律。 (二)经济增速换档仍可确保浙江发展目标实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要求,党的十八大在十六大、十七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基础上,明确提出要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强调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进一步作出决策部署,到2020年,实现全省生产总值、人均生产总值、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力争提前实现。 2010年浙江地区生产总值27227亿元,人均生产总值52058元。2011-2013年间的经济增速分别为9%、8%和8.2%,按照2014-2015年均GDP 增速7.5%左右测算,“十三五”时期,浙江经济年均增速只要达到6.3%左右,同时保持居民收入增速不低于经济增速,到2020年就可实现“四翻番”的目标。 (三)增速换档可为转方式调结构提供更大空间 浙江经济已接近高收入经济体水平,开始迈入工业化后期发展阶段。“十三五”是浙江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美丽浙江、美好生活”的关键时期。面对未来一个时期国际国内经济发展的新背景和新趋势,需要确定适应新常态发展的新思路,培育推进新常态发展的新动力,构建巩固新常态发展的新机制,牢牢把握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转型发展、改善民生的主旋律,狠抓改革开放和创新驱动,保持稳增长和调结构之间的平衡 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若干重大问题研究 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

2020年浙江新《统计法》解读

2020年浙江新《统计法》解读 一、单选题 1.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其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其审批机构是()?(3分) A.国务院 B.国家统计局 C.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D.政府有关部门 正确答案:B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 )?(3分) A.直接给予处分 B.依法及时作出处分 C.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D.向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申请 正确答案:c 3.下列关于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的说法错误的是( )?(3分) A.统计信息是通过统计调查而获得的统计资料反映出来的信息 B.统计信息对于政府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 c.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有利于统计信息利用价值的最大化 D.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不利于降低统计成本 正确答案:D 4.针对统计专业技术职务,国家实行()制度?(3分) A.专业素质培养 B.资格考试、评聘 c.专业培训 D.专业技能认证 正确答案∶B

5.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等管理制度﹖(3分) A.原始记录和统计资料,审核.签署、整理、归档 B.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审核.签署、整理、归档 C.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审核.签署、交接、归档 D.原始记录和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 正确答案:D 6.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3分)... A.国务院 B.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 C.地方人民政府共同 D.省级人民政府 正确答案:B 7.国家统计标准( ) ?(3分) A.由国家统计局制定 B.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c.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D.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正确答案:D 8.下列关于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的表述,错误的是( )?(3分) A.统计调查对象上报统计资料可以不经统计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审核 B.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是明确审核、签署人员统计责任的重要制度依据 C.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能保证原始统计资料真实性、准确性 D.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正确答案:A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统计部门为( )?(3分) A.国家统计局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和简答

行政诉讼法复习题 名词解释 1.诉讼代表人的概念; 2.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3.指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4.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5.举证责任的概念 6.质证的概念 7.现场笔录的概念 8.证据证明力的概念 9.受理的概念 10.判决的概念 11.履行判决的概念 12.变更判决的概念; 13.行政赔偿的概念 14.国家赔偿的概念 15.确认判决的概念; 16.起诉的概念 简答 1.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2.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3.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制度;4.原告的概念与特征; 5.被告的概念与特征; 6.第三人的概念与特征;7.共同诉讼的概念、成立条件;8.原告证明责任的范围;9.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10不能作为可定案的证据有哪些 11.适用补强证据规则的证据有哪些; 12.起诉的条件; 13.审查起诉的内容; 14.审查的结果; 15.维持判决适用的条件;16.法院作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要求; 17.履行判决适用的条件;18.确认违法、无效判决的适用条件; 19.驳回诉讼请求的适用条件;20.行政诉讼执行的含义与特征; 21.法院对行政机关的执行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22.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 23.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的含义与特征; 24.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具备的条件;25.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26.行政赔偿的范围; 27.行政赔偿请求人有哪些;义务机关有哪些;

名词解释 1.诉讼代表人 在原告方(或被告方)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由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其他当事人则不参加诉讼,但人民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的诉讼形式。代表全体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称为诉讼代表人。 2.诉讼代理人 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 3.指定诉讼代理人; 是指经人民法院指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的诉讼代理人。 4.委托诉讼代理人; 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并以他们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的诉讼代理人。 5.举证责任 是指法律预先规定的,在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他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 6.质证 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主要是指在庭审过程中,由法律规定的质证主体借助各种证据方法,运用询问、质疑、说明、解释、辩驳等形式,对有关证据进行核实,从而对法官的内心确信施加影响形成证据证明力的活动。 7.现场笔录 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法定证据,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对现场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 8.证据证明力 是证据本身所显示出来的能够说服法官相信其所证实内容的效力。 9.受理 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决定立案审查的诉讼行为。 10.判决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所查清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结论性处理决定。 11.履行判决 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责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 12.变更判决; 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正,运用国家审判权直接予以改变的判决。 13.行政赔偿 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给予的赔偿。 14.国家赔偿

关于印发《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的通知社科〔2002〕人字39号

关于印发《党委(党组)讨论 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的通知 社科…2002?人字39号 院属各单位: 根据中组部要求和院领导指示,为进一步推动院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现将中组部编辑的《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印发给你们。请采取适当方式,将《守则》置于党委会议室或领导干部办公室,以便领导同志学习和遵守。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2002年4月1日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兔事项守则 1.认真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惟贤,反对任人惟亲。 2.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名,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不上会。 3.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党组)成员到会。对拟任免干部人

选,应逐一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要全面、准确、清楚地介绍所讨论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 5.到会成员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暂缓作出决定。 6.干部任免通知下发之前需要复议的,须经党委(党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 7.讨论的干部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8.不得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9.地(市)、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逐步做到分别由省(区、市)、市的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全会闭会期间,可由党委常委会议作出决定,但在常委会议作出决定前必须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10.严守纪律,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不准泄露酝酿讨论情况。 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

最新2015新《统计法》解读试题及答案(90分 )

0.统计的基本任务是() A. 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 B.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C. 实行统计监督 D.以上全部 0.对统计和统计人员的权将统计调查所取得的资料整理、分析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这属于哪一项法定职权()? A. 统计调查权 B统计报告权 C. 统计监督权 0.新《统计法》对如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作了哪些要求()? A加强统计科学研究 B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 C不断改进统计的调查方法 D以上全部 0.下列关于统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统计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的要求。 B社会监督保障统计工作范围、有序进行,保障统计资料真实、准确,预防和惩处统计违法行为。 C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要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但不能公布统计资料。 D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要听取社会公众对统计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0.下面关于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保密义务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能知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B.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C. 统计人员应该保守公民的财产信息和行为特征,身份信息可对外公布 D. 泄露商业秘密,将对权利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0.对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活动职务晋升的,应该如何处理()? A取消其荣誉称号 B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 C撤消其晋升的职务 D以上全部 0.统计调查项目分类不包括以下哪一项()? A国家统计调查项目 B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C县级以上统计调查项目 D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0.下列关于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统计调查项目 B. 统计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2015新统计法解读考试

一、单选题: 1、下列关于国家统计标准与部门统计标准的表述,错误的是 (C)? A、国家统计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的标准 B、部门统计标准是在本部门管辖系统内强制执行的标准。 C、部门统计标准不可在国家纺计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D、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其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其审批机构是(B)? A、国务院 B、国家统计局 C、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D、政庥有关部门 3、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的统计表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处罚的最高额度是(A、)? A、1万元。、1千元。C、5万元。D、20万元。 4、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A)为基础,以()为主体,综合运用()、()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A、周期性普查,经常性抽样调查,全面调查,重点调查 B、周期性普查,经常性重点调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 C、周期性普查,经常性重点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 D、周期性调查,经常性抽样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 5、本次《统计法》修正,明确本法的使用范围主要是(D)? A. 所有统计 B. 所有统计 C. 涉外统计 D.政府统计 6、.新《统计法》于()修订通过,于(B )起施行? (3分) A. 1983年12月8日,1984年1月1日 B. 2009年6月27日,2010年1月1日

C. 2010年6月27日,2011年1月1日 D. 1987年2月15日,1996年5月15日 7、下列关于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具有的权利的表述,错误的是( D)? (3分) A. 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 B. 要求有关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 C. 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改正其提供的不真实不真确的资料 D. 即使统计员未出示工作证件,调查对象也无权拒绝调查 8、下列对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表述错误的是(B )? (3分) A. 属于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保密范畴 B. 仅指可以直接表明当事人身份的有关资料 C. 如果泄露能够对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权利造成侵害 D. 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9、新《统计法》对如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作了哪些要求(D)? A加强统计科学研究 B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 C不断改进统计的调查方法 D以上全部 10、关于统计和统计法的表述正确的是( A)? (3分) A. 统计是对数量特征进行搜集整理分析的活动 B.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自1983年12月8日开始施行 C. 统计法是对一切统计活动进行约束活动 D. 统计的首要任务是进行统计分析 11、下列哪些选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时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统计法律责任(ACD)? (5分) A.国家机关 B.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C. 个体工商户

新行政诉讼法亮点及解读综述

新行政诉讼法亮点及解读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最新亮点及其解读 2013年12月23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行政诉讼法作为我国一部相对“古老”的基本法律,近20年来第一次大修,现就已公布草案对其和老百姓息息相关的一些细节做概括性的分析。其修改的亮点主要有4个方面: 亮点一: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一直是我国行政诉讼的难题,虽然老的行政诉讼法也有对行政机关不能干涉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规定但规定没有细化,这次修改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状时当场予以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受理。修正案草案还明确了法院的相应责任,增加规定:不接收起诉状的,当事人可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法院应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亮点二:扩大受案范围,可口头起诉。涉及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官民纠纷,也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修正案草案还明确了可以“口头起诉”,为了方便文化程度不高的老百姓,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和事实等必备条件就可以起诉。

亮点三:异地管辖,减少行政机关干预审判,修正案增加了规定:一是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 政案件。二是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对于行政审判摆脱地方干预,实现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四:不执行法院判决,可拘留行政官员。这应该算是四大亮点之首,多少案件是胜诉的,可是因为执行不到位老百姓还是走上信访的路,也成了地方维稳的对象。针对执行难,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况予以公告。但是本条有社会影响恶劣的限制,衡量影响恶劣的标准还应该细化,但是希望司法解释的量化不要太高,毕竟大的社会影响对老百姓总是伤害。行政诉讼法进行大修,幅度修改过一半:数据显示,1990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一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91万余件,年均83168件。去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件涉及70多个行政管理领域,城建、社保、公安、计生、工商、交通等部门频频成为被告。 但多年来,行政诉讼面临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三难”,很多“民告官”案件进入信访渠道。 为让民众从信“访”走向信“法”,行政诉讼法亟待修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已于近日公布施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就婚姻法有关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作出的第一批司法解释。 一、起草《解释(一)》的过程及有关背景 2001年婚姻法公布后,为了更好地理解、贯彻和执行这部法律,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很快就开始了制定相关司法解释的工作。考虑到婚姻法规定的新制度及新内容较多,审判实践中许多问题迫切需要予以解决,原有的司法解释也需要清理、重新研究。如果要制定一部全面、系统的司法解释,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短期内将难以出台。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根据审判实践需要,分批作出司法解释。这次出台的《解释(一)》,就是其中的第一批。司法解释草稿完成后,我们在法院系统内,由院、庭领导亲自带队,到各地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各级法院同志的意见,还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政部、妇联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还分别到全国各地就司法解释稿向全国各地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对于人大代表及有关部门的意见,经过认真研究,有些内容,已经被最后定稿的《解释(一)》所吸收和采纳。为了从理论上更好地丰富和完善条文的规定及表述,起草小组还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们的意见。 二、禁止家庭暴力、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问题 1.对婚姻法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中“家庭暴力”的理解。 纵观世界各国,反对家庭暴力的运动及组织很多,也取得了显著成效。而在我国,反对家庭暴力,尤其是反对针对女性实施的家庭暴力,只是近年来才开始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并作为课题加以研究的。应该指出的是,到目前为止,人们对家庭暴力的理解尚有分歧,婚姻法及《解释(一)》中规定的家庭暴力问题与人们正在研究的反对家庭暴力运动中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也不尽一致。具体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对暴力行为实施者和被实施者的范围理解不同。国际上通常是将家庭暴力理解为发生在夫妻之间或者是形成共同生活关系的男女之间,并不包括对家庭其他成员实施暴力。而我国婚姻法及《解释(一)》中家庭暴力所包含的内容,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或发生在形成共同生活的男女之间,对其他家庭成员也可以构成家庭暴力。其次,对家庭暴力内容的表述不同。国际上通常认为家庭暴力是对人从身体、精神、性

浙江十三五农业和农村科技发展规划

浙江省“十三五”农业和农村科技发展规划 “十三五”时期是浙江省率先建成高水平全面小康社会和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关键时期。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提升农业科技创新和支撑引领农业发展的能力,根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浙江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与形势需求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业和农村科技工作,“十二五”期间,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农业科技工作成效显著,为“十三五”农业科技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支撑产业发展能力双双提升。浙江省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成果转化率和主要农作物良种覆盖率分别达到62%、59%和97%;选育具有新品种保护权和生产技术标准的新品种(系)180个,其中100多个成为生产主导品种。农业传统产业、农业高新产业快速发展。十大农业主导产业产值占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比重升至67%,多个产业继续位居全国前列;粮食种植面积、单产与总产量均保持稳定;农业生物技术、农业信息技术、农产品加工与物流技术装备、生物质能源、生物质材料、现代农业装备与设施、设施农业、蓝色(海洋)农业等农业高新技术产业正加速形成。农业创新体系、农业科技政策更加健全。涉农高校、院所与企业合作不断深化,农业高新园区、涉农省级

重点实验室、企业研究院等农业创新平台建设稳步推进;基层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产品质量监管“三位一体”的农业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农业与农村科技政策支持力度和经费投入力度不断加大,科技特派员工作成效显著。 当前,世界经济和科技发生重大变革,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浙江省提前迈入依靠创新驱动的新阶段,农业农村科技发展出现新的趋势。 农业科技孕育新的突破。前沿基础性研究正在加速推进,不同领域的交叉融合正在广泛展开,科技创新将深度融合并广泛渗透到农业农村发展的方方面面,成为推动“四化同步”、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和主导力量。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先进制造技术、生态环境技术、纳米科技和新材料等领域的突破将催生一大批农业新业态,形成竞争新优势。抢占农业科技发展制高点、把握发展主动权成为当务之急。农业产业面临重大变革。农业生产从单功能、低效益和高资源依存型向多功能、高效益和高科技依托型转型。农业领域从农产品生产向食品营养与健康、动植物生物医药、生物质能源与生物基材料、微生物资源应用、智能化海洋农业技术与装备、农业工程与装备等拓展。农业的使命从保障食物安全向缓解能源危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优美环境等延伸。农村经济进入崭新阶段。传统农村进入新型城镇化(中心镇)和“美丽乡村”建设协同推进期。传统农民进入城镇市民转换期。经营主体向集约化、规模化、商业化的新型经营主体转变。生产主体向高素质、专业化的职业农民转变。生产方式

党组讨论决定任免事项守则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1.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干部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2.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核实清楚有关问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上会。 3.讨论决定前,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4.党委(党组)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与会成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5.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人选的推荐考察、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形、理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6.与会成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最后表态。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会议讨论决定情况由专人如实记录,决定任免事项应当编发纪要,并按规定存档。 7.讨论的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8.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9.干部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10.严守纪律,不准任人唯亲,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任用干部,不准泄露讨论决定情况,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浙江十三五规划纲要全文,浙江十三五规划纲要解读.doc

浙江十三五规划纲要全文,2019年浙江十三 五规划纲要解读 浙江十三五规划纲要全文,浙江十三五规划纲要解读(二) 丝绸、黄酒、茶叶等历史经典产业,着力把文化创意产业培育成为万亿产业。组织实施万亿产业发展规划,创新产业引导扶持政策,充分发挥产业基金的引导带动作用,促进产业集群化、高端化、特色化、智能化发展。高标准建设好聚焦万亿产业、兼顾历史经典产业的特色小镇,突出产业高端要素集聚特色,加强创新链与产业链衔接,切实推动产业创新落地。加大省级产业集聚区创新提升力度,突出核心区块建设,加快打造大产业集聚发展高地。 积极推动农业现代化。深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大力推动农业全产业链发展,健全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提升高效生态农业发展水平。创新农业经营方式,着力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全面建成“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深入实施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坚守耕地红线,实施千万亩耕地质量提升工程,全面完成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任务,打造现代农业园区升级版,增强主要农产品安全保障能力。加强农业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和农业技术创新,发展现代种业,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全面提升先进制造业竞争力。制定实施《中国制造2025浙

江行动纲要》,深入实施“四换三名”工程,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龙头企业,建设一批信息科技、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先进制造业基地和创新中心,抢占制造业新一轮竞争制高点。以国内和国际市场引领制造业提升,提高浙江制造产品品质,打响浙江制造品牌。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发展,谋划实施智能化改造工程,推动生产方式向柔性、智能、精细转变,加快“浙江制造”向“浙江智造”转型。推进互联网和制造业统筹发展,发挥互联网拓市场促发展的平台和渠道作用,推动制造方式和营销方式变革。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力度,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实施范围,推动设备更新和新技术应用。推进传统块状经济整治提升,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切实消除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和治安隐患,加快发展成为具有稳定竞争力的现代产业集群。 着力打造现代服务业新引擎。提升发展金融、信息、物流、会展等生产性服务业,支持发展养老、家政、教育文化等生活性服务业,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化和高品质转变,推动制造业由生产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大力推进流通现代化,以流通业变革带动生产方式变革。深化各类服务业改革试点,加强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建设,促进服务业规模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 积极发展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实施浙江“互联网+”行动计划,建设特色明显、全国领先的电子商务、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金融创新、智慧物流、数字内容产业中心,发展分享经济,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深度融合。推进产业组织、商业模式、供应链、物流链创新,支持基于互联网的各类创新。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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