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庭前准备工作细解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庭前准备工作细解

一、重要裁判要点的预备

该类案件审理的主要规范:《合同法》第十二章及总则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所涉及的《担保法》、《物权法》相关规定。

(一)借款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自然人之间: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2、非自然人之间:自成立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民间借贷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

6、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含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三)逾期利息或违约金

逾期息或利息与违约金之和不得超出年利率24%所得。

相关规定:略。

二、审理要素分解

(一)本金

1、出借金额:用以确定本金及利息。

2、出借日期:用以确定民间借贷合同何时生效及利息何时起算。

3:出借方式(转账、票据、存款、现金等):不同出借方式将导致法官认定出借事实的难度,也会影响法官的心证标准和当事人被分配的相应举证义务,系民间借贷案件事实认定的难点。

(二)利息、罚息及其他违约责任

1、利息的计算标准:用以确定利息(该事实认定的原则:以书面约定为准;书面约定无法确定的,看是否存在交易习惯;无交易习惯的,认定为无息借贷)。

2、罚息(或表现为利息+违约金):用以确定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3、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如律师费、实现担保债权的费用等。

(三)担保

1、担保方式:人保、物保或兼有,其中,物保系借款人提供还是第三人提供。

2、担保主体:个人亦或是单位,如系单位的,被担保人与该单位系何关系?

3、保证期间:是否有专门约定,如无,则按照债权到期半年计。

(四)还款

1、还款时间:将影响本金及利息的计算和诉讼时效的认定,也涉及是否存在预扣利息的事实。

2、还款数额:将影响本金及利息的计算。

3、还款性质:需审查当事人在还款当时是否明确归还性质;未明确的,按照先归还到期利息超出部分再归还本金的顺序进行认定。

(五)权利义务主体

1、适格原告:一般为出借人或持有借条借据之人,亦可能为转移债权的受让人(其中,出借人主体可能涉及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2、适格被告:一般为借款人或担保人,亦可能包含上述债务人之配偶(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系审理难点)。

3、第三人:原告为受让债权且被告就债权事实提出异议的,为查明事实,法院一般应追加原债权人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需着重掌握的审理技巧

根据对最近一个时期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我们发现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明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不诚信诉讼,甚至在借贷行为之初就有专业律师参与设计规避法律的方案,形式合法的高利贷、赌债等民间借贷十分普遍,当然,借款人随意否认借款事实和虚构还款事实的情形也层出不穷。

对此,我们建议对于双方就借款事实或借款金额发生尖锐争议且法官通过现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表现确实就争议事实无法形成内心确信的案件,特别是涉及金额较大或当事人诉讼能力差异较大的案件,应当注意如下办案技巧:

(一)掌握民间借贷案件的事实认定方法

仔细核实借贷双方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职业、出借人是否为专业放贷人和借款用途等情况审慎认定,不轻易否定借据或借条真实性,但在借款人提出反证证明出借行为与借据、借条存在出入或出借行为存在明显不符合常理情形下也不能轻易认定借据或者借条的证明效力,而应当综合现有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并据此进行心证开示并重新确定当事人各方的举证责任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着重审查当事人就借款、还款等案件事实问题的陈述与证据表现是否一致

1、尽可能要求借贷双方陈述借款细节及提供款项往来的所有其他证据;

2、需要法官根据生活经验来对事实进行推定;

3、着重审查借贷纠纷中的疑点(具体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4、时刻注意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动态分配。

【庭前准备要领】

为提高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庭审效率和质量,就需要将开庭之前的准备工作落实到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存在争议;

2、甄别诉讼请求及法律依据,如存在不明确的,要求原告进一步明确;

3、审查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目录与其起诉或答辩主张是否相符,如存在主要事实缺漏的,要求原被告进一步举证或作出明确说明;

4、听取被告答辩意见并组织原被告进行证据交换,从而确定本案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争议焦点。

由于诉讼主张的完善及证据交换的问题与庭审调查内容存在重合,故本章仅就诉讼主体、主要证据缺漏及其他庭前事务性工作为主要内容,其他内容在后章中体现。

(一)审查原告是否适格?

【说明】排除是否存在驳回起诉的审结方案,提高审判效率,防止案件审理思路产生偏差。

1、原告起诉时未提供借据或借条等书面证据或被告抗辩原告不适格成立的处理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纠纷的原告为证明其起诉资格及借贷法律关系存在,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凭证。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相关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2、对于“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如何理解?

我们认为,无书面借据的,至少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表明原告曾有向被告支付款项的事实,当然,对于是否还需要进一步证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有民间借贷关系,这主要涉及到原告能否主张民间借贷这一法律关系存在的问题,并决定是否可以胜诉,但一般不涉及到对原告诉权的否定。因此,在具体立案过程中是否决定不予受理主要还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3、法官对原告的释明义务及限度如何把握?

在实践中,往往在原告无法证明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时法官是否有向原告释明要求其变更诉讼主张的问题。我们认为,可以向原告释明无法证实基础法律关系导致的诉讼风险,但是否变更诉讼主

张、变更何种诉讼主张的问题,系当事人的权利范畴,法院不宜过多参与,防止对之后的案件审理带来困惑与被动。

(二)审查被告是否适格?

【说明】审查原告的诉讼方向是否存在错误,亦是审理一般民事纠纷案件的重要节点,即解决责任主体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民事案件中原告所列被告只需“明确”即可,是否适格并非案件立案受理的必要审查条件,但是在案件受理移送主审法官之后,被告主体是否适格、是否需要追加其他当事人参加诉讼就成为庭审之前的重要准备活动之一。

1、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关于确定被告主体的常见争议

(1)借款人一栏中,既有公司公章,还有法定代表人、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签名的,是否为共同被告;

(2)担保人一栏中,既有公司公章,还有法定代表人、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签名的,是否为共同被告;

(3)有保证人是否系借款人的共同被告;

(4)借款的实际收款人与借条或借款合同中明确的借款人不一致的,是否为共。同被告;

(5)借款人配偶,是否为共同被告;等。

2、争议解决须遵循的原则

(1)对在借条、借款合同上作为借款人签字或捺印的主体,尊重原告选择一并起诉的权利,但个人签字、捺印的行为是否为履行职务行为的,还需由被告通过借款用途的举证进行认定。

(2)对于保证人是否为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问题,一般而言,为查明案件事实、节约诉讼资源、便于裁判与执行的统一,人民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要求其一并起诉主债务人和担保人。担保人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债务人非必要共同被告,债权人经释明仍不申请追加的,人民法院可不予追加;担保人为一般保证责任的,主债务人为必要共同被告,债权人经释明仍不申请追加的,人民法院一般应驳回其对一般保证责任担保人的诉讼请求,除非有证据证明主债务或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已无清偿能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而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办案规范》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起诉的一般应提供合同原件,因正当原因不能留交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因此,原告在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诉讼时一般会提供借条借据或借贷合同。

2、大额借贷的印证证据

但是,起诉证据往往并不足以达到证明完全支持诉讼请求的证明标准,如在大额的民间借贷中,虽然原告方已经提供了借贷合同,但法官在审查并决定开庭之前还应当询问原告是否有钱款交接的其他证据需要向法院提供,如存有款项交接的其他证据的,明确告知向法院提供证据原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证据复印件。上述证据复印件应当在送达开庭传票时一并送达给被告当事人。

3、反驳证据

同理,被告在答辩状中所提到的反驳事实也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

(四)审查是否具备开庭审理的其他条件

1、核对诉讼费用

主要核对:

(1)是否足额缴纳诉讼费用;

(2)是否存在诉讼费免、减、缓的情况,如果存在缓缴的,还需根据规定在开庭前催缴;

(3)如需要对被告公告送达的,还需核对是否已经缴纳公告送达费用;等。

2、核对送达情况

主要核对:

(1)案件受理、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独任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法官廉洁告知书等必要诉讼手续是否送达双方当是人;

(2)起诉状及证据副本、答辩状副本是否送达给对应当事人;

(3)开庭传票、证人或当事人本人出庭通知等是否送达;等。

3、决定是否需要庭前质证

主要根据当事人提交证据、申请证人或调查取证的多寡及案件审理事实的复杂程度决定是否需要在庭前组织双方交换证据并各自发表质证意见。

4、安排庭审

主要确定:

(1)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的,需与其他合议庭成员甚至当事人沟通协调并确定开庭时间;

(2)在法综系统中申请法庭;

(3)确定开庭公告已经在网站或电子显示屏上公布;

(4)检查法庭电脑录入、音响、监控、录音等设施是否完备;等。

民间借贷合同注意问题

民间借贷合同注意问题 一、民间借款合同的概念 民间借款合同,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及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民间借贷同样要符合国家的法律,即当事人应当具备主体资格、意思表示要真实,协议内容要合法等。不少人以为民间借贷不需要像银行贷款那么正规,其实不然,因为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而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屡见不鲜。 二、民间借贷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对于借款合同主体资格问题。企业单位之间的借款。我国法律并不允许企业单位经营借款业务,但不少企业单位却以“联营”等形式为名,行借款合同之实,以此来规避法律,这是违法的。还有一些企业向金融机构假借款之后,在将其转贷给其它企业,也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而个人之间的借款。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只能从事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行为。因此,上述范围的人不能进行民间借贷,否则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第二,关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在实践生活中,有一些当事人是在违背自己意志的情况下订立了借款合同,这类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不是当事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也是无效的。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同时,结合《合同法》第52条、第47条、第54条及《合同法解释(一)》第4条、第10条、《民法通则意见》第6条等规定,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因重大误解的合同及显失公平的合同还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因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在签订借款协议时,借贷双方要充分协商,自愿地表达自己真实的意思,才能保证借款行为的真实、有效,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 第三、就内容合法的问题。 (1)借款用途。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借款用途必须合法,不能用于非法目的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否则也会导致借款行为的无效,这类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2)借款利率。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合同法》对于变相提高利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汇总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汇总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 (一)基本法律规定 1、利息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本条同时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 关于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而现实生活中,公民之间的借款往往没有约定得如此明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双方最终仍不能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如果公民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借款方可以随时还款,贷款方可以随时要求还款。 3.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对借款纠纷规定了2年的诉讼时效,但这里所指的2年并不是简单地从借款日起计算,而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合同的担保】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借款人提供其真实情况的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利息的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浅谈民间借贷的社会意义——互利网

浅谈民间借贷的社会意义 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手中的余钱愈来愈多,在这种社会经济背景中,一方面,富裕起来的人们有钱出借,为民间借贷发展提供了资金条件。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人涌入市场经济大潮,需要借入资金作为发展生产经营的资本。因而生产经营型的民间借贷越来越多涌现,我国的民间借贷进入了一个相当活跃期。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传统的借贷方式,长期存在于城乡之间,游离于正式的金融体系之外,且由于它具有自由性、随意性和广泛性的特征,所以很不规范,往往处于无序状态。一言以蔽之,有市场又缺乏行业规范,就是今天中国民间借贷的现状。 规范民间借贷市场迫在眉睫 由于民间借贷这种随意性、不规范性,势必产生有借钱不还的,有借高利贷,最后资不抵债的,也有很多人通过正规的民间借贷,帮他度过了资金周转的难关,最后扩大了生产经营。在这中间,一方面,民间借贷的风险让很多人望而却步;另一方面,迫切的资金需求又让很多人盲目求贷。由此,规范民间借贷市场迫在眉睫。 今年3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在民间借贷的阳光化、规范化、公开化上进行大胆改革试验。本次改革的重点正是规范民间资本、民间借贷行业的有序繁荣。这一消息牵动了很多有识之士的心,也引发了很多行业人士对于民间借贷的思考与探讨。 民间借贷为遏制高利贷起着积极的作用 第一、当借款人没有信息来源,同时资金需求又十分迫切,很多人就选择铤而走险,接受了超出自身能够承受范围的高额利率。 第二、放贷人缺乏专业的风险评估能力,很多放贷人明知借款人的资质承受不了这样一个高额利息,但还是会放贷给他,最终的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 第三、放贷人明知借款用途是用于黄赌毒,仍然无视法律放款,害人又害己。 高利贷危害社会,危害家庭,很多人选择高利贷的初衷都是出于被迫无奈。 在借贷这一行内,作为放贷人控制风险远比赚钱来得重要。如果一味的奔着金钱利益而去,就会失去对风险的把控,最后的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想要有一个长远的发展,我们就必须控制好我们的资金,去借给那些真正可以让钱产生出更高价值的人。而这就是民间借贷

律师个人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律师个人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这篇关于律师个人工作总结与工作计划,是笔者特地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XX年以来,在区委、区政府和xx管理区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xx区法制局的业务指导下,本人始终坚持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认真学习党的xx大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做好xx管理区的应债维权工作,努力化解各种矛盾,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年来,接访应债、维权、维稳和法律服务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圆满地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全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XX年度律师工作的简要回顾。 (一)全年主要工作概况。 充分发挥法律顾问职能,全面参与各项应诉、申诉、执行异议及和解等司法活动,截止至11月底,共承办xx区和区属企业的各类案件为17件(其中诉讼案件11件20庭次,提出执行和解及异议4件,民事申诉案件2件),涉案金额高达32,320万余元,通过应诉、提出执行异议及和解

等方式,共计挽回潜在的经济损失达5670万余元。 另出具非诉法律意见书16份。办理法院的协助执行事务12件。开展法制教育课3场,专题讲座2场次,接受普法的职工达200多人次,发放宣传材料30多份,解答群众法律咨询680多人次,接访当事人的诉求达132批220人次,办理网上投诉回复12件16人次。 (二)、主要经验及做法。 1、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优势,积极做好普法工作。 一年来,本人积极投身于普法工作,根据“五五”普法工作目标和要求,紧紧围绕xx管理区应债维稳工作大局,积极应对应债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说理释法,耐心解释,努力营造良好法制环境,提高机关和区属企业职工的法律素质,并结合工作实际,探索普法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采用下企业调研、开展普法课和专题法律讲座等多种形普法,取得了良好的实际效果,为促进xx管理区机关和区属两个文明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贡献。 一是针对xx管理区属企业多的特点,重点宣传劳动法。本人多次深入到xx公司、xx房产、副食品公司、xx公司等企业,与职工交心,着力宣讲劳动法和劳动仲裁法方面的法律知识,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是宣讲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知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区属企业类型多、安全生产任务重的情况,

新编民间借贷合同正式版

After reaching a consensus through equal consultation, the agreement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and the rights that should be enjoyed by each other.新编民间借贷合同正式版

新编民间借贷合同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合同资料适用于日常场景中,在经过平等协商而达成一致意思后订立的协议,规定了相互之间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如若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可通过正当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利随本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

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关于规范民间借贷的思考与建议

关于规范民间借贷的思考与建议 罗文健 2012-9-9 14:34:58 来源:《金融经济》2012年第6期下 一、民间借贷的起源、发展和机遇 根据相关学术文献的解释,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借贷货币、实物和其他财产的行为。 在中国,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自古已有之。当前,很多中小企业纷纷选择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民间借贷的活跃是对金融压抑的一种市场反应,也是对落后金融体制的一种替代。厦大江曙霞教授等专家对此现状指出:“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结构性市场退出与民营金融的市场准入不匹配,农村信用社由于制度缺陷很难挑起农村金融供给的大梁,金融结构与经济结构严重不匹配,从而诱致了民间金融的发展壮大。”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的张大龙]也在2004年精辟总结民间借贷产生的七个方面原因,笔者认为其中资金供求的失衡原因是民间借贷快速发展壮大的主推手。由此可见,民间借贷行为的产生就是金融生态自我调节的产物,也是资金资源的一种合理配置方式。 现在我国民间借贷的规模大概要占到GDP的6%~7%。相当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额的4%~5%,这么大的规模民间金融的存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认为这样会减弱传统的调控中所依赖的信贷控制政策的有效性。 所以过快发展的民间借贷也是可怕的,那么该如何调控民间金融呢?正像温总理曾在记者招待会上讲到一个词一样,找个“平衡点”。那么在规范民间金融

发展进程中,就要如何在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之间找个平衡点,同时将民间金融引入正规化运作。 二、民间借贷的利弊及各方专家的评论 民间借贷,自古就褒贬任人评说。我们必须学会兼听则明,要积极善于听取“反对者”的声音,反对者的声音不会成为我们推动健康有序的民间借贷良性发展的羁绊石。 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行为对缓解农村资金紧张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它也确实存在不少问题,无序交易纠纷频发负面效应不容忽视。民间借贷作为游离于监管之外的“灰色”交易行为,很容易发展成为非法吸储放贷的私人钱庄和组会,是应当引起当局者的关注,因此必须采取措施规范民间借贷,减少风险因素。当然对于反对方评论也都是为了老百姓不要受骗上当,其宗旨是好的,出发点也是好的,但如果是仅偏信其有,风吹草动皆为兵,一棍子打死民间借贷是肯定不可取的。对于不了解事情真相的公众而言,如果仅听了反面的论调就退而求守之,管他借款人如何提供保障,我都岿然不动,一概惜借,这样的结果导致的是见到民间借贷就如见到猛虎般,那么规范民间借贷就没有任何积极意义了。应该说公众是受限于知识面等因素,那么作为政府部门,作为监管部门,作为媒体,就应该正听视言,相关监管部门更不能因噎废食,所以宣传规范的民间借贷知识刻不容缓。正如中国的担保、典当行业历史进程,中国最初也是视典当如猛虎。在2005年12月29日的《中国经济时报》中还在报道“担保行业合法身份何时捅破最后一层纸”,但这些在今天看来,不都放开了吗,不也都统一归口管理,形成有序的市场化运作了吗?所以我们应该运用理性的眼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抱任何偏见。正如看到大量高利贷中的“聚财”、“携款逃跑”等现象,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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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8月6日电最高法今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浅议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的完善

浅议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的完善 引言 21世纪以后,我国民间借贷的规模逐渐扩大,影响日益深远,在当前中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民间借贷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一方面,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在弥补正规金融不足的同时也带动了正规金融的发展。而另一方面,我们必须看到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宏观调控的力度,并且其风险的危害性也大。因此,如何定位我国的民间借贷并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已经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结合我国实际,分析了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的形式以及法律规制中存在的不足,进而提出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民间借贷的规制建议,以求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的债权和保护债务人的人身财产权利。 一、我国目前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及规定之间存在的相互冲突(一)目前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尚没有专门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或是行政法规,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分散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中。 在《合同法》中,借款合同作为一种有名的民事合同被集中地归入在第12章之中。《合同法》第12章第1条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会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很明显,《合同法》对民间借贷合同是采取区别对待的,主要表现在借款主体和无息推定原则上。民间借贷既然是借贷合同的一种形式,就应该准用金融借贷的有关规定,然而实践中却不是如此。 (二)现有民间借贷法律规定存在相互冲突且协调性较差在现有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之中,存在着规定相互冲突的问题,协调性较差。比如《意见》第8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即由各地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掌握,但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而根据《合同法》第211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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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律师年度工作计划范文 1)根据自己做律师的目的制定自己的规划。 新人入行的目的很多,有的一直把做律师作为自己的人生理想,有的是觉得好奇,有的是为了高收入,也的是为了追求一种自由自在的生活,还有的是不慎学了法学,又没能进入司法机关,无奈只有做律师......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做了律师,都可以说跟这个职业有缘,也应该为此做一个规划。根据你的入行目的制定规划,然后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你自己的目的。 事实上,你当初的目的可能会随着你不断地工作而有所改变。我当初入行的时候是认为做律师能提升自己的收入,后来又觉得好玩,再后来在工作中发现了很沉重的东西。记得xx年我帮一个同学打官司,他做企业。我说,以前我绘图的时候经常看图纸看得头昏,但现在看案卷不会头昏,同学都是学工科的,对我还挺羡慕,说你那案卷不就是一个个活生生的故事,看案卷不就是看故事会?自己想想也确实是这样。 2)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和条件制定自己的职业规划。 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客观条件和能力,每个人的学习经历、兴趣、爱好、社会阅历、经济基础都有差异,你的规划当然不能离开你自身的条件。还有你所工作的城市,也是重要的参考依据。你如果工作在内地的中小城市,当然难以定位做一位知识产权律师,因为市场太小,你得不到锻炼和培养。如果你外语一般,也难以去做专业的涉外业务;如果你不喜欢辩论和分毫必争,就没有必要去做刑事辩护。当然,如果你处在衣食堪忧的程

度,养活自己是唯一的选择,然后在这个基础上作二次规划,你就要比别人付出更多。 目前的情况是,很多新人都把目标定在小范围的高端业务,都盯在上海北京等几个特大城市的几个大所名所,而很少问津传统业务。大家尤其是刚毕业的法本和法硕们都以做助理为理想职位和目标,以固定薪水的高低作为自己价值的评判标准。自己没有规划自己的职业,或者也只是停留在理想阶段,难以付诸实践。与朋友同学交流或者上网交流的时候,总是感慨人在江湖,身不由己,自己在外奔波,颇感到前途叵测,有时候还频繁地换所,做做停停,把最美好的时光浪费了。结果是,经验和知识没有积累到,钱也依然紧张,年龄大了,还是在行业中难以为继,被迫转行,很是可惜。 3)如果你自身的条件非常优越,自己也很优秀,也对诉讼没有什么兴趣,你可以自己定位做高端业务而不做传统业务。否则,我建议大多数新人应该以传统业务作为自己初期的职业目标。 我所说的传统业务是以诉讼为主的普通法律服务业。一是诉讼业务很能锻炼人,最可能让你完成从普通新人到律师的转变。实现这个转变,不仅仅是使你能熟练地代理诉讼,还可以使你的思维方式、认识和理解这个社会和社会问题的角度发生很大的改变,使你经历很多很多的摔打和磨砺,让你成熟、稳重、干练,负有社会责任心,从而具备做一位正真律师的条件。完成这个转变以后,你的言行举止、待人接物,你的气宇你的风度就符合或接近了社会对律师的形象和能力要求,那时你会在社会活动中如鱼得水,彰显你的律师魅力。这是一种理想境界,我自己也没有做到,

违规贷款所涉及人员应该如何处罚

农村信用社如何处理违规人员贷款? 没有完善贷款抵质押手续等,使信用社的贷款面临风险。二、信贷员违规放款行为的危害(一)败坏了农村信用社的企业形象。企业形象是一个企业的安身立命之本,金融企业更是如此。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农村信用社的企业形象有待提高,而个别信贷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更玷污了信合形象。(二)疏远了与农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农村信用社的办社宗旨就是扎根农村,服务“三农”,而个别信贷员的违规行为,使部分农民的合理贷款需求得不到满足,农民贷款难问题得不到解决。长此以往,农村信用社与农民的联系日渐疏远,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也 农村信用社信贷员,是农村信用社生存和发展的骨干力量,担负着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盘活资金、服务群众的重任。但是,由于受社会上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个别信贷员利用职权违规发放贷款,败坏了信用社形象,危害了信贷资金安全。从近年来查出的一些违规违纪案件,以及不良贷款“前清后增”的情况来看,有相当一部分是信贷员有章不循、违规操作所造成的。因此,探析一下信贷人员违规放款行为的根源及危害,或许对进一步强化信贷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贷款安全系数有所裨益。 一、信贷员违规放款行为的主要表现 (一)信贷人员惜贷、惧贷、拒贷。有的信贷员对群众的合理贷款需求,漠然视之,拖延、推诿甚至拒绝放款。其原因有三:一是由于奖惩机制僵化,贷款放多放少一个样,缺乏利益驱动,信贷员不愿放贷。二是由于信用社信贷责任追究制度长期“棚架”且不尽科学,“板子光打在信贷员屁股上”,挫伤了信贷人员的放款积极性。三是个别信贷人员心存不良,把放款作为以贷谋私的主要手段,对合理、正常的贷款也拖延不放。 (二)信贷员以贷谋私,放弃信贷原则,盲目放款。个别信贷员伸手向借款人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有的信贷员是被动地接受借款人的宴请、礼品,但其结果都是信贷员抛弃信贷原则,不顾资金安全,盲目发放贷款。 (三)信贷员内外勾结,套取贷款。个别信贷员利用工作便利,当借款人做生意申请借款时,以放款为条件提出与借款人合伙,盈利平分。到头来,得益的是借款人和信贷员,损失的是信用社的信贷资金。 (四)信贷员自批自贷自用。个别信贷员利用工作之便,置金融法律法规于不顾,通过自批自贷、捏造借据、冒用他人名义等形式套取贷款,搞第二职业。 (五)信贷员有章不循,违规操作。在贷前调查环节,信贷员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对客户存在的风险隐患应发现而未发现;在贷款发放环节,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书,或没有完善贷款抵质押手续等,使信用社的贷款面临风险。 二、信贷员违规放款行为的危害 (一)败坏了农村信用社的企业形象。企业形象是一个企业的安身立命之本,金融企业更是如此。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农村信用社的企业形象有待提高,而个别信贷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更玷污了信合形象。 (二)疏远了与农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农村信用社的办社宗旨就是扎根农村,服务“三农”,而个别信贷员的违规行为,使部分农民的合理贷款需求得不到满足,农民贷款难问题得不到解决。长此以往,农村信用社与农民的联系日渐疏远,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也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三)扰乱了正常的信贷工作秩序。由于个别信贷员的违规行为,使部分农户正常的贷款需求不能满足,同时,一些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却贷到了款,破坏了正常的信贷工作秩序,损害了信用社以信为本的诚信形象。

浅析民间借贷风险向金融转嫁(上传)

浅析**民间借贷风险 ——自从****集团债务危机爆发后,民间借贷风险就如洪水一般漫延至**的各个角落,这次民间借贷危机存在涉及面广、金额大的特征。本文就针对本次民间借贷危机起因及信用社如何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向信用社“转嫁”进行阐述。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方式,是经济发展的直接产物。正常的民间借贷本无可厚非,如果引导不力、管理失控就容易形成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破坏金融秩序,扰乱金融市场,形成金融“毒瘤”。本文以**县为样本,分析当前民间借贷的现状,探讨农村信用社如何防范民间借贷风险,为农村信用社案件防控及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提供参考。 一、**民间借贷的背景 温州地区民间资金规模庞大,民间借贷活跃。然而,**近几年民间借贷更加活跃,民间利率也是达到高点,截止11年7月部份民间借贷月息最高达到7分,从高利率反映出民间借贷款进入高利贷和高风险的阶段。**民间集资和高利贷诱因在于:一方面是2003年****教育集团的成立,因集团成立初期需要大量的运营资金的投入,当时筹资渠道又有限,只能依靠民间借贷筹资,随着集团规模的扩大,民间借贷的规模也随之滚雪球式的膨胀,因受高收益的利益驱使

下,也吸引大部分的民间资金,可以说当时****的民间集资就是**民间借贷风向标;另一方面是在外创业**人有回乡融资,因在外**人在外创业过程中急需项目启动资金,又受在外的筹资规模的限制,只能回乡通过民间借贷融资。在**民间借贷活跃的大背景下也催生出一大批的民间借贷“中间食利者”,充当民间借贷资金的“捐客”,从中获取民间借贷的“利差”。**的民间集资形成了一条上流到下流产业链条,也有自己一套行业规则,造就了**民间金融“江湖”体系。**民间借贷风险“泡沫”也随之逐渐形成并迅速膨胀。终于在2011年10月****集团因资金链断裂而引发了债务危机,**民间借贷风险也集中爆发,形成了连锁反应,并出现了主体多元化以及债务纠纷剧增等新现象。 二、**民间借贷危机爆发的主要成因 (一)全国此轮危机影响,特别是温州此次民间借贷危机爆发影响较大。首先,我国整体货币政策收紧,银根抽紧,各家银行的信贷规模从2011年初开始就进入紧缩,进入下半年更加明显,从商业银行角度来说,由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货币紧缩政策,包括银监会对商业银行采取严格的日均存贷比管理,按旬控制银行信贷投放规模;中国人民银行频繁使用调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政策,在2010年先后7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的基础上,2011年年内再先后6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乃至将保证金纳入准备金缴存范围等,均直接对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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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Goal Is Established, It Analyzes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Conditions Of Organization, And Puts Forward The Organizational Goals To Be Achieved And The Ways To Achieve Them. 编订:XX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新编律师年度工作计划简 易版

新编律师年度工作计划简易版 温馨提示:本计划文件应用在目标确立时,根据对组织外部环境与内部条件的分析,提出在未来一定时期内要达到的组织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途径。文档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请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套用。 1)根据自己做律师的目的制定自己的规 划。 新人入行的目的很多,有的一直把做律师 作为自己的人生理想,有的是觉得好奇,有的 是为了高收入,也的是为了追求一种自由自在 的生活,还有的是不慎学了法学,又没能进入 司法机关,无奈只有做律师……无论出于什么 目的做了律师,都可以说跟这个职业有缘,也 应该为此做一个规划。根据你的入行目的制定 规划,然后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你自己的目 的。 事实上,你当初的目的可能会随着你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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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合同:民间借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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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 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 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 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银行员工违规参与民间融资事件报告与应急模版

银行员工违规参与民间融资事件报告与应急 处置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本行员工违规参与民间融资事件,维护我行正常的经营秩序,根据监管要求和《银行突发金融风险事件报告及应急处置预案》、《银行突发声誉风险件应急处置预案》等相关制度,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员工违规参与民间融资,是指员工以任何形式参与高利贷或非法集资,在社会融资组织参股、兼职,充当资金掮客,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鉴证、验票、出借账户等违反职业操守和从业规范的情形。 第三条应急处置过程中,应遵循“控制规避、化解风险”的原则。避免员工个人不法行为产生的不良影响传导至本行,造成本行声誉及经济等损失。以诚恳、务实的态度和言行向相关利害关系人及可能存在的外部机构传达有关信息,强调员工个人私自行为与本行无关的事实,引导矛盾焦点向实际债务人转移,从而力争有效控制局面,化解风险。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具体部门职责参照《银行突发金融风险事件报告与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章报告与应急处置 第五条具体报告要求参照《银行突发金融风险事件报告与应急处置预案》。 第六条应对相关利害关系人 如果相关利害关系人到访事发单位,事发单位应予接待,不回避,过程中要注意沟通的方式、方法。如其要求我行承担相关责任,应明确作出“员工以个人名义作出的任何行为,完全是个人行为,与银行不存在任何关系”的意思表述。 事发单位应根据事件发展状态,适当考虑是否加强安保力量,保障人员及财产安全。处置过程中,如利害关系人采取过激手段,应立即报警。 第七条应对媒体 (一)如发现媒体出现关于我行员工违规参与民间融资的报导或描述,应根据本行声誉风险相关管理规定,与该媒体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说明情况,商请该媒体采取措施尽可能消除或减小影响。 (二)如果媒体要求采访,事发单位应严格执行我行新闻宣传工作纪律,并第一时间向总行办公室报告。经总行办公室

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审判报告(2012)

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审判报告(2012) 齐精智律师 前言:本文节选于《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报告》,由调研课题组组长:杜万华;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编著。转载于《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2年第1辑(总第49辑),《人民司法?应用》2012年第9期,《公检法办案指南》2012年第8辑。 第五部分完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具体建议 在目前民间借贷市场发展泛滥无序的情况下,要根据不同形式的民间借贷活动,清晰界定其风险性质.本着“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疏堵并举、促进规范、打击犯罪”的指导思想,保护合法借贷行为、依法支持金融创新,制裁非法借贷行为、甄别各种合法形式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从而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具体的法律规制内容可以考虑以下几方面: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问题 对于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非法转贷牟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罪与非罪的界限,“手拉手调解”损害第三方利益的虚假诉讼,出借人、借款人相对集中涉及“地下钱庄”等职业放贷人的违法行为,以及赌债等非法、虚假债务的鉴别等合法性认定问题,应当通过法律规范的进一步明确细化,对借贷关系合法真实性审查力度的进一步加大进行界定,从而有效甄别、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和“问题借贷”。 一是注意查明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借贷双方是否相识、彼此亲密程度等情况,排除存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有当事人为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故意与亲属串通的假借贷。 二是严格审查出借人的目的、借款人的目的及用途,且不能仅限于出借人承认与否,而应结合案件其他情况综合认定,如出借方明知对方借款用于赌博、嫖娼、走私、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出借,该债权非但得不到保护,还应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处理。 三是注意审查借款人的相应借款能力、资金往来情况、借贷款项在会计账簿上记载的依据等证据,以审核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巨额资金往来通常通过银行流转,借入资金作为公司债务的,借贷款项应在账簿或银行资金往来上有所体现。 四是加强对借据形成过程、利息计算标准及出借人资金来源的审查。在加大审查为度的基础上,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可以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从资金来源看,合法借贷一般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渠道获取的资金出借,非法借贷资金往往来源于国外热钱、非法集资、非法吸储或犯罪所得。从借贷形式来看,合法借贷大多表现为一对一、一对多,而多对一的借贷可能涉嫌非法集资或非法吸储。从借款用途看,合法借贷一般用于生活需求或生产经营急需,非法借贷的目的多为将资金据为已有、非法牟利。从偿还方式看,合法借贷一般以货币形式偿还,非法集资则借助实物或权利证券进行利益返还。 我们认为,下列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1.以“标会”等形式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集资的,在没有明确法律约束的情况下,不宜予以支持,其合法化问题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债编”中关于合会的相关规定处理; 2.以向他人出借资金牟利为业的“地下钱庄”,非法投资融资的;

浅谈民间借贷发展及规范论文

浅谈民间借贷发展及规范论文 摘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有息民间借贷的规模不断扩大,并产生了较复杂的契约关系。当前的有息民间借贷,利率普遍较高,实际上已经成为高利贷,加之缺乏管理,纠纷不断。当借贷方无法偿还借款时,出借方往往雇一些社会上的无业青年使用“武力”解决。民间借贷已经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其规范问题急待解决。 关键词:民间借贷监测工作高利贷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长期以来活跃于基层金融市场,对居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金短缺进行了有利调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迅速膨胀,并呈现出新动向。它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一、民间借贷的新动向及原因分析 一是借贷主体多元化。从调查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主体情况十分复杂,不仅包括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而且涉及较多的企事业单位。部分私营企业由于资金需求大、获取银行贷款支持难,只好选择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并且日益发展成为民间借贷市场的主角。二是借贷手续趋向书面化。过去民间借贷一般以口头约定为主,现在大多数要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包括担保、保证、借款额、归还期、违约金等。有的协议借贷金额条款将本金与利息合二为一,使人难辨利率高低。三是借贷手续规范化。农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因而在借贷行为上更为谨慎,借贷手续更为规范。大多数借贷行为有正式的字据凭证,有的还要求有中间人作为担保.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专门为借贷双方担保的经济人。四是发展势头呈现职业化。一些个体工商户进入食利阶层。由从事生产经营转为仅从事资金借贷,逐步形成“私人钱庄”,使风险更集中。五是借贷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间,比同期银行利率高出2至4倍,极大地扰乱了金融秩序。 当前民间借贷迅速发展并呈现出的上述新动向有着深刻的原因: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快捷。据调查,借贷双方一般为本乡或邻乡甚至是本村人。贷方对借方情况相对熟悉。借方如需要资金,通过中介人担保向贷方说明资金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签订借款协议(合同),得到所需要的资金。相对

律师工作计划和目标

律师工作计划和目标 律师工作计划和目标 一、加强组织建设,完善内部分工 2009年民委会对委员进行了重新确认,吸收了一批专业律师为 新委员,调整了长期不参加活动的委员,使委员包括秘书在内人数 从XX年年的.53人增加到现在的83人。民委会的队伍得到了进一 步壮大,而且在新加入的委员中,有许多年轻的执业律师,有着很 高的参与热情,为民委会新的发展增添了活力。 楼韬律师被选举为新一届民委会主任,面对新颁法律众多、专业分工细化,业务研究领域扩大,民委会活动增多的实际情况,精选 了副主任人选。经民委会主任会议决定,聘任童松青律师、王全明 律师、郑剑锋律师、许戍枫律师4位律师为民委会副主任,秘书长 由许戍枫律师兼任,秘书处秘书共5名,民委会的组织结构基本满足了工作需要。 民委会自XX年开始就以新颖的业务论坛模式吸引着广大律师的 参与,09年民委会对七个专业论坛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重新调整:(一)、侵权法论坛(由王全明分管) (二)、金融与票据业务论坛(由许戍枫分管) (三)、合同法论坛(由郑剑锋分管) (四)、婚姻家庭业务论坛(由童松青分管) (五)、非诉讼和法律顾问实务论坛(由王全明分管) (六)、物权法论坛(由童松青分管) (七)、民事诉讼程序业务论坛(由郑剑锋分管)

每个论坛各设一个坛主和一个副坛主,通过这种形式,形成了主任、副主任领导、秘书处配合,各论坛坛主、副坛主分工负责,全 体委员共同参与研讨、进行专题研究的管理机制,使民委会各项工 作的正常进行得到了组织保障,工作总结《律师个人工作总结》。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研讨活动,完成律师继续教育活动,为律 师业务交流提供多种平台 民委会在2009年克服任务繁重的困难,在杭州市律师协会的领 导下,在民委会楼韬主任的带领和几位副主任和各位秘书的共 同配合之下,举办了多次论坛研讨活动,2009年度共举办了以 下活动: (一)举办了2009年第一届全体委员大会暨物权法论坛研讨会 3月1日,在黄龙恒励宾馆隆重举办了杭州市律协民事业务委员 会2009年第一次全体委员大会暨物权法论坛研讨会,探讨物权法实 施以后对律师业务产生的影响。会议共分二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民 委会全体委员大会,第二阶段为物权法论坛研讨会。共有来自杭州 市的71名律师和实习律师(包括民委会初始委员及热衷于物权法业 务的非民委会委员)参加了此次会议。大会由民委会副主任王全明 主持,会议特别邀请了市律协的马骏副会长、省律协民委会主任吴 清旺和上届市律协民委会副主任杨五荣出席了本次会议,会上,马 骏副会长和吴清旺主任作了重要讲话,本届民委会主任楼韬作工作 报告,介绍了民委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及秘书处成员,汇报了本届民 委会三年的工作思路和计划,同时还汇报了本届民委会已经在开展 的一系列工作。 这次论坛活动,旨在通过专题研讨,提高律师的专业理论和执业水平,增进律师之间对“物权法”的相互探讨与交流。研讨会由民 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许戍枫主持,“物权法论坛&r dquo;坛主凌为建律师作了主题发言,5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 表上台作了精彩的专题演讲。研讨会采用先主题发言,再专题演讲,会议采用提问交流、自由发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评委对律师的 演讲进行评分,本次评委共5人,分别由民委会的5位领导成员组

民事起诉状(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 ________ ,民 族________ , _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出生,住 址:________ 省 ________ 市________ 区_________ 路 ________ 小区_________ 号楼 _______ 单 元________ 室。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 住所 地:________ 省 ________ 市________ I区 _____ 路 __________ 号________ 座________ 层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 元及利息(注:利息计算至债务 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_________ 年 __________ 月 _______ 日计算至起诉之日 即________ 年 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按月 ________ 计息、共人民币__________ 元); 、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系同村村民。_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 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 提出借款。原告出于帮忙之心,拿出自己全部的积蓄人民币_______________ 元和向他人借的人民币元共人民币元一起借给被告,被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现金 人民币 ________ 元,借期_________ 个月,月利息___________ ,逾期利息 __________ 。 后被告共支付给了原告_________ 个月的利息。截止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 月 _________ 日,被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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