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要点

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要点
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要点

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要点

一、指导原则

(一)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要切实负责同业、理财

(资管)等通道类业务的发展规划和风险管

控工作。各机构要制定符合经济、金融发展实际和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的目标和规模,对本机构

通道类业务近年的发展情况进行梳理和总结,检查是否存在过激或与本行风险管控能力不相适应

的发展战略及规划。通道类业务发展速度和规模过高且风险管理能力明显跟不上要求的机构,应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计划。

(二) 对于交叉性金融产品,总体原则是资金来源于谁,谁就要承担管理责任,岀了风险就要追究谁的责任;相应监管机构也要承担监管责任。

(三) 对于资金来源于自身的资产管理计划,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承担起风险管控的主体责

任,不能将项目调查、风险审查、投后检查等自身风险管理职责转交给通道机构”。

(四)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外部风险冲击方面,要管好自己的员工、自己的业务和自己的资金。尤其是要建立银行体系与资本市场、债券市场、保险市场、外汇市场之间的防火墙,不得为各类债券或票据发行提供担保。禁止将非持牌金融机构列为同业合作交易对手。

二、监管套利

监管套利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违反监管制度或监管指标要求来获取收益的套利行为。

(一) 规避监管指标套利

规避信用风险指标。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是否存在通过各类资管计划(包括券商、基金、信托、保险、期货等)违规转让等方式实现不良

资产非洁净出表或虚假出表,人为调节监管指标;

(2) 是否违反监管规定或会计准则,通过调整贷款分类、重组贷款、虚假盘活、过桥贷款、以贷收贷、平移贷款等掩盖不良,降低信用风险指标或调整拨备充足率指标;

(3) 是否存在低估抵债资产的损失程度或抵债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足的情况;

(4) 是否存在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债权资产总额超过规定上限的情况;

(5) 是否存在同业融入资金余额占比负债总额超过三分之一的情况。

2. 规避资本充足指标。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是否存在同业业务、票据业务、理财业务未按照穿透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准

确进行会计核算、风险计量并足额计提资本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违规提供同业增信,或

通过借助券商、基金、信托、保险、期货等通道方,设立定向资管计划、有限合伙股权理财融资

等模式;

(2) 是否通过卖岀回购或以表内资产设立附回购协议的财产权信托等模式,将金融资产违规出表或转换资产形态以达到调节监管指标的目的;

(3) 转贴现卖出票据、卖断附带追索权的票据业务是否按照规定计提资本;

(4) 是否存在以拆分时段买入返售相同票据资产,减少风险资产占用;

(5) 是否存在利用第三方机构,将票据资产转为资管计划,以投资替代贴现,随意调节会计报表并减少资本计提;

(6) 是否存在考察期末时点将风险权重相对较高的同业资金缴存央行,期末立即转回,人为调节会计报表和资产风险权重,虚增资本充足率及收益调节的情况;

(7) 是否存在将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客户人为调整为小微企业,致使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不准确。

3. 规避流动性风险指标。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是否存在利用票据业务,以票吸存虚增存贷款规模;

(2) 是否存在通过同业业务倒存,将同业存款变为一般性存款;

(3) 是否存在协助同业机构违规将同业存款变为一般性存款等;

(4) 是否存在违规开展资金池理财业务,理财产品期限严重错配,通过滚动发售、混合运作、

分离定价,发行分级理财产品或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之间相互交易,调节流动性,隐匿流动性风

险;

(5) 是否通过将非标资产人为调整按照标准资产核算,影响流动性指标;

(6) 是否将理财资金转为一般性存款。

4. 规避其他类指标。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是否通过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之间相互交易,规避信贷规模控制或将自营资产岀表或减低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2) 是否通过违规办理同业代理转贴现业务,隐匿信贷资产规模;

(3) 表外理财业务违规通过人为调整将非标准化转为标准化,突破非标监管指标;

⑷是否存在利用卖断+买入返售+到期买断”、假买断、假卖断”、附加回购承诺等交易模

式,调节信贷指标;

(5) 是否存在倒换业务类型,提增中间业务收入等;

(6) 是否存在多头开户、多头借款、多头互保突破集团客户集中度要求;

(7) 是否存在通过重分类债券投资调整利润,债券投资未准确估值或提足拨备;

(8) 是否为违规交易场所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产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

(9) 是否存在本行自营资金购买本行理财产品现象。

(二)规避监管政策违规套利

1. 违反宏观调控政策套利。重点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贯彻落实国家行业调控政策和信贷

调控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 信贷资金是否借道建筑业或其他行业投向房地产和两高一剩”行业领域;

(2) 是否通过同业业务和理财业务或拆分为小额贷款等方式,向房地产和两高一剩”等行业

领域提供融资;

(3) 是否通过同业非标投资、理财投资等方式,继续对

僵尸企业”以及环保排放不达标、严

重污染环境且整改无望的落后企业提供授信;

(4) 是否违反落实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有关要求,通过产业基金、委托贷款等方式提供融资放大政府性债务,通过产业基金等进行非标资产投资等;

(5) 是否发放虚假用途的贷款用于股票或理财投资;

(6) 是否人为调整企业标准形态,完成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目标。

2. 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套利。重点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1) 是否放松风险管理或授信条件,以形式审查替代实质审查,为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办理授信业务;

(2) 是否放松信用证结算管理使企业挪用信用证结算回款,套取银行信用;

(3) 是否给予企业进岀口两端双重融资或开立与业务周期严重错配的信用证;

(4) 是否开展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买入返售或卖岀回购业务;

(5) 是否使用不符合监管规定的金融资产办理买入返售(卖岀回购)业务;

(6) 是否规避自营贷款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风险管理要求,通过非标准化债权同业投资业务和理财产品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提供授信融资;

(7) 是否存在银行名义上代销主动管理类信托产品,实际主导相关项目选择、尽职调查、审批以及贷后管理,并与信托公司签订隐性回购条款的情形。

3. 利用不正当竞争套利。重点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1) 是否依据虚假的合同、增值税发票、银行进账单、他项权证以及审计报告等办理授信业务;

(2) 是否向不符合固定资产贷款标准的企业和项目改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3) 是否与企业签订债权债务抵销协议,为企业在会计报表中抵销金融资产和负债提供便利;

(4) 是否与中介合作,离行离柜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贴现非法牟利;

(5) 是否通过票据业务为他行隐匿、消减信贷规模提供通道”

(6) 是否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或抽屉协议等行为为非保本理财提供保本承诺;

(7) 是否存在将本行票据业务完全授信给第三方非金融机构办理。

4. 增加企业融资成本套利。重点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1) 是否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2) 是否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3) 是否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收取费用;

(4) 是否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变相提高利率;

(5) 是否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6) 是否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7) 是否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8) 是否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

(9) 是否对小微企业及其增信机构严格执行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10) 是否承担抵押登记费。

三、空转套利

空转套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多种业务使资金在金融体系内流转而未流向实体经济或通过拉长融资链条后再流向实体经济来获取收益的套利行为。

(一) 信贷空转”

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是否存在以虚增存款和中间业务收入为目的为企业组合办理表内外融资业务,拉长融资链条、造成资金低效空转、增加企业负担的现象;

(2) 是否存在以本行表内表外融资违规置换他行表内表外融资等方式,用于企业举新债还旧债,资金未被真正用于生产经营的现象;

(3) 多头过度授信集团企业及个人信用贷款领域,是否存在信贷资金被挪用于委托贷款、理财、信托、证券市场等现象;

(4) 是否存在违规发放搭桥贷款”,套取银行资金进行民间借贷及投向高利率行业的现象。

(二) 票据空转”

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是否存在循环开立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并办理贴现,套取保证金,虚增存款和中间业务收入的情况;

(2) 是否存在通过组合运用卖断、买入返售、买断转贴等方式,将票据在资产负债表内转移出去逃避信贷规模管控、赚取买卖差价的行为;

(3) 是否存在借助跨业合作通道,通过信托、券商等通道”模式,运用理财资金投资票据资

产的行为;

(4) 是否存在违规办理不与交易对手面签、不见票据、不出资金、不背书的票据转贴现交易”业务;

清单

(5) 是否存在违规配合客户办理无风险敞口、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进行套利导致资金在银

行体系空转。

(三) 理财空转”

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是否存在以理财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现象;

(2) 是否存在非银机构利用委外资金进一步加杠杆、加久期、加风险等现象;

(3) 是否存在理财资金为各类监管套利提供支持的情况;

(4) 是否存在利用同业理财购买本行同业存单现象;

(5) 简述本行理财资金委外规模(主要指购买券商、保险、基金、信托、期货等各类机构发行

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主动管理和非主动管理的规模情况,并列明简要交易结构。

(四) 同业空转”

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同业资金空转。

(1) 是否存在通过同业存放、卖岀回购等方式吸收同业资金,对接投资理财产品、资管计划等,放大杠杆、赚取利差的现象;

(2)是否存在通过同业投资等渠道充当他行资金管理通道”赚取费用,而不承担风险兜底

责任的现象(信托公司开展的风险管理责任划分清晰的事务管理类信托除外);

(3)是否存在通过同业绕道,虚增资产负债规模、少计资本、掩盖风险等现象。

2. 同业存单空转。

是否通过大量发行同业存单,甚至通过自发自购、同业存单互换等方式来进行同业理财投资、

委外投资、债市投资,导致期限错配,加剧流动性风险隐患;延长资金链条,使得资金空转套利,

脱实向虚。

四、关联套利

关联套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利用所掌握的关联方或附属机构资源,通过设计交易结构、模糊关联关系和交易背景等形式,规避监管获取利益的套利行为。

(一) 违规向关联方授信、转移资产或提供其他服务

1. 违反或规避限制性政策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是否存在以降低定价标准、贷款贴息、腾挪收益、显性或隐性承诺等方式变相优化关联交易条件的情况;

(2) 是否存在向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的情况;

(3) 是否存在通过掩盖或不尽职审查关联关系、少计关联方与商业银行的交易、以不合格风

险缓释因素计算对关联方授信风险敞口、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的情况;

(4) 是否存在借道其他银行、信托、证券等同业机构向关联方间接提供授信资金,规避向已发生授信损失的关联方授信的情况;

(5) 是否存在通过投资关联方设立的基金、合伙企业等,违规转移信贷资产,并规避关联交易审批的情况;

(6) 是否通过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调节收益及本行资产负债表等行为。

2. 违反或规避关联授信集中度控制。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

(1) 向关联方所在集团统一授信是否覆盖全部关联企业,是否存在通过掩盖或不尽职审查关联方的关联关系,规避关联授信集中度控制的情况;

(2) 是否存在未按穿透原则”认定关联方和关联方所在集团授信或未真实反映风险敞口,规避关联授信集中度控制的情况。

3. 违反或规避股权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是否存在通过掩盖关联关系、股权代持、股权转让等方式,违规超比例持有商业银行股

权、变更持股或股份总额5%以上股东的情况;

(2) 在增资扩股、引入战投、员工持股、股权激励等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股权定价偏低、低买高卖”等违规向关联方、高管层等输送利益的情况;

(3) 是否存在以股权提供质押反担保等变相接受本行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情况;

(4) 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是否存在高估股权价值,套取信贷资金、放大股权风险的情况。是否存在通过控制关联子公司并为子公司提供资金等方式间接控制本行或他行股权。

(二) 违反或规避并表管理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是否存在未将商业银行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机构,或借道理财、代销、同业等渠道通过复杂

交易结构设立且商业银行具有实质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合伙企业、合伙制基金等被投资机构,或

业务、风险、损失等对商业银行集团造成重大影响的被投资机构等纳入并表范围,规避资本、会计或风险并表监管的情况,并表处理是否全面合规;

2. 是否存在借道相关附属机构,利用内部交易转移资产,调节业务规模以及不良、拨备、资本等监管指标的情况;

3. 是否存在利用境内外附属机构变相投资非上市企业股权、投资性房地产,或规避房地产、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限制性领域授信政策的情况;

4. 同一或关联客户是否借道银行集团各附属机构,特别是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

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通过复杂交易结构和安排进行融资,形成不正当利益输送,

侵害其他投资者或客户权益,或规避监管政策限制、关联集中度控制等情况;

5. 是否通过购买QDII产品等投资国内房地产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

注:

[1] 据中国证券网、网易财经、搜狐财经、新快报等多家媒体报道,近日一份《中国银监会

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流出,要求银行

对三套利”自查,6月12日前报送自查报告,并在11月30日前完成问题整改。具体请参见

[2] 所谓交叉性金融产品是指资金在跨市场、跨机构、跨产品主体、跨地域之间流动的金融产品,一般而言,在这一过程中会容易产生期限错配、流动性转换、信用转换以及杠杆层层叠加等问题,构成了风险的重要来源。

[3] 2016年11月,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相关业务专项检查的紧急

通知》,其中明确要求对理财资金投资是否比照自营贷款管理要求”进行检查,以便强化对银行

理财资金投向房地产领域的监督管理。

[4] 2016年12月20日广东省银监局下发了《关于加强交叉金融产品业务、与非持牌金融机

构合作业务风险监管的通知》,其中明确:禁止银行将非持牌金融机构列为同业合作交易对手,

不得为非持牌金融结构的相关业务提供违规担保,严禁银行资金购买非持牌金融机构非公开发行

的融资产品。

[5] 非持牌金融机构又被称为类金融机构”主要指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颁发许可

证的金融机构以外的金融机构,如P2P网贷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一般不受一行三会”监管的

金融机构。

[6] 同时常见的非标业务形式也包括买入返售票据、信托受益权转让、同业代付、保险协议

存款等。

[7] 作为对82号文实现非标转标”的具体落实,《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条件》(银登字[2016]16号)第九条也明确规定信贷资产及其收益权登记通过银登中心集中登记系统办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通过资产流转平台办理。合格投资者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信贷资产收益权,

按照《通知》要求在银登中心完成转让和集中登记的,相关资产不计入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统计,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

金融机构同业合作机构一览表

金融机构同业合作机构一览表 68家信托公司,91家公募基金公司,67家基金子公司,111家证券公司,832家银行,115家财务公司,40家金融租赁...... 【1】68家信托公司 1 国民信托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2 国投信托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3 华鑫信托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4 外贸信托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5 金谷信托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6 英大信托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7 北京国投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8 中诚信托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 中粮信托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0 中信信托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1 爱建信托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2 安信信托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3 中泰信托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4 华澳信托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5 上海信托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6 中海信托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7 华宝信托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8 东莞信托东莞信托有限公司 19 大业信托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 粤财信托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1 平安信托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2 华润信托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23 中投信托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4 杭州工商信托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5 昆仑信托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6 万向信托万向信托有限公司 27 浙金信托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8 紫金信托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9 国联信托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0 江苏信托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31 苏州信托苏州信托有限公司 32 长安信托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3 陕国投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4 西部信托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35 建信信托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36 国元信托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37 百瑞信托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38 中原信托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39 民生信托民生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0 北方信托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1 天津信托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2 长城新盛信托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3 华融国际信托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4 重庆信托重庆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45 新华信托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6 四川信托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47 中铁信托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8 方正东亚信托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9 交银国际信托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50 陆家嘴信托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51 山东信托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52 厦门信托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中国金融监管的三个阶段

中国金融监管实录 2018.11.27 摘要:金融周期和经济周期相辅相成,在我国,金融监管对金融周期的影响非常大,从而影响人们的预期,从而反作用于经济周期,政府部门根据每年经济周期不同时段,再调整金融政策,如此反复,形成了我们看到的经济周期,这篇文章从经济周期入手,探讨金融监管与金融周期的相互作用,从而更深层次的认识经济运行状态。 一、经济周期、金融周期、金融监管 1.经济周期 经济周期也称商业周期、景气循环,经济周期一般是指经济活动沿着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所经历的有规律的扩和收缩。是国民总产出、总收入和总就业的波动,是国民收入或总体经济活动扩与紧缩的交替或周期性波动变化。主要反映了市场经济中经济参与者自发的行为及对未来预期变化引发的商业波动。一个金融周期可能涵盖若干个经济周期,并且两者在长时间紧密联系。 2.金融周期 金融周期的涵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改变,从金属货币到纸币再到现在的信用扩和收缩,从而导致经济“体温”的周期性波动,放眼现在,金融周期与房地产价格形成一种相互促进、互相强化的特性。每一轮房地产的涨跌起伏都与信用周期的周期性波动联系在一起,在机制是房地产作为信用抵押资产,随着其价格上涨下跌,进一步促进信用扩和紧缩。当前,宏观经济层面国家去杠杆政策加大,金融周期更多的体现在公司信用扩引发的公司债务方面,因为公司信用扩不具备可持续性,当经济增长承压,债务负担加重,资金链容易断裂,造成金融危机踩踏事件。 3.金融监管 金融周期受到信用扩与紧缩影响,更深层次的是受到金融监管影响较大。由于我国以间接融资体系为主,货币派生的主要方式就是信用渠道,目前大家谈到的货币超发也

是信用扩的问题。货币政策以影响经济体系货币量为目标导向,信用派生导致经济过冷过热是货币政策的实际结果。叠加表信用和表外信用、各类围绕的监管的金融创新,大量业务由表转向表外,躲避表信用监管,使得我国货币政策影响围极为广泛。但无论是表还是表外信用扩,实际都是金融监管的问题。 二、金融监管对金融行业的影响 金融监管直接影响的是金融机构表外业务,从而间接影响了金融周期,进一步对经济周期起到一定影响,就金融本身而言是作为经济的润滑剂存在的,因为其特殊性,行业本身对经营风险和收益的管理至关重要,主要原因如下: 1、由于金融业务“跨期收益”的特征,即从业人员获取收益可能存在即时性,但风险却是滞后的,长期风险的存在让其行业本身成为金融监管管理的重点,同时,金融监管本身政策的稳定性及可预期性,对整个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也有绝对重要的作用。 2、从个人及企业层面来看,金融本身有很强的负外部性,微观金融个体的经营决策仅基于个体利益最大化做出,比如杠杆、高债务经营,现金流不健康,短期公司盈利可观,但整个系统而言,如果出现如此次去杠杆政策,微观个体风险很容易外溢,造成系统性风险,长此已久,给整个经济埋下隐患。 3、金融创新后的监管尤为必要,如P2P的监管,虽然金融创新等一系列活动可能会降低融资限制,使更多的人参与进来,但同时也增加了大家对风险及对融资条件之间关系的认知难度,金融机构风险偏好进一步提高,风险积聚可能性提升。 三、金融监管对经济周期的影响 我们通过对二级市场走势,将经济周期划分为三段,从而间接反映金融监管的周期性运作,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金融监管导致金融周期循环反复,金融周期最终影响投资者对二级市场估值,二级市场走势更多的是金融监管变动的一个结果,并非原因。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1

编者按中国金融业发展相对滞后,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观念、机制、 环境等,但不能忽视,传统的合规性监管、过于严格的金融管制、消极监管、 事后监管、忽视效率的监管等,已严重扼制了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的有效空间, 直接影响金融业整体效率的提高。如何使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探索建立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又要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体制, 切实做到完善监管理念、更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 迫任务。本文作者的思考有一定的启发性。 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 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 融环境作条件,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T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虽然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只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着严格的规定,金 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位。当金融机构监管的某一环节处于法 律的真空状态,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时,央行的监管无法可依,只能借助强制 性行政干预来解除金融风险,1997年海口城市信用社因挤兑出现支付困难时强制由海南发展银行托管乃至兼并一案仍历历在目。要改变这一局面我们现阶段 必须加强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目前耍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尽早出 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破产)法规,包 括《金融机构接管法》、《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临时性支付风险管 理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管理办法》等;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 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从而

金融学 金融监管

第十九章 金融监管 第一部分背景资料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本章的主题是阐述有关金融监管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通过本章的学习,需要了解和掌握的问题有: (1)掌握金融监管的含义以及范围 (2)掌握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 (3)掌握金融监管的理论依据,即必要性问题 (4)了解金融监管的成本及监管失灵问题 (5)了解金融监管体制的含义及其类型 (6)了解金融业自律组织形式的主要功能及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性 (7)掌握金融国际化给金融监管带来的挑战及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 (8)了解《巴塞尔协议》、《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及《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背景材料 相关网站: 1.中国人民银行:https://www.360docs.net/doc/de3018891.html, 2.国际清算银行:https://www.360docs.net/doc/de3018891.html,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s://www.360docs.net/doc/de3018891.html, 4.中国政权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s://www.360docs.net/doc/de3018891.html, 5.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s://www.360docs.net/doc/de3018891.html, 第二部分练习题 一、术语解释 1.金融监管 2.金融监管体制 3.单一金融监管体制 4.多头金融监管体制 5.分权多头金融监管体制 6.集权多头金融监管体制 7.金融行业公会 8.金融监管的溢出效应

9.金融监管竞争 10.金融监管套利 11.并表监管 二、填空 1.金融监管不应是消极地单纯防范风险,而应是积极地把防范风险同-______________这个最基本的要求协调起来。 2.社会利益论认为,金融监管的基本出发点首先就是要维护____________________的利益。 3.金融监管成本,大致分为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两部分. 4.根据监管主体的多少,各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大致可以划分为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 5.实行多头金融监管体制的国家一般为__________国家。 6.一般来说,金融业自律的组织形式主要是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在整个金融监管体系的设计中,具有基础性地位。 8.在____________________的情况下,任何一国的金融监管机构都无法对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监管,这就迫切需要各国之间的协调和合作。 9.在一个存在金融监管差异的国际市场中,有可能出现___________和__________两种现象。 10.《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是________、__________和

上海市新设银行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

附件 上海市新设银行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提供金融服务的行为和标准,加强金融监督管理,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金融管理与服务是指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依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银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银行业机构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并履行金融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 在上海市设立银行业机构法人机构或市级、区域分支机构(即法人机构下设的一级分支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五条 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对新设银行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采取对外统一受理、统一反馈、各职能部门分项办理、分级审批的原则。 第六条 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对新设银行业机构的金融管理与服务应遵循依法合规、精简高效、公开透明,有利于银行业稳定、健康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与办理 第七条 新设银行业机构筹备组应在获得新设银行业机构筹备批准文件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提交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申请,报告筹备工作情况,接洽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事项。 第八条 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 (1)机构名称、营业场所地址; (2)经营方针和计划、内部部门设置; (3)拟任高管人员名单与简历; (4)筹备工作情况、筹备人员构成; (5)拟申请加入的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及其准备情况; (6)拟申请加入的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及其相关的风险控制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 (7)反洗钱内控制度、拟设立的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 编者按中国金融业发展相对滞后,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观念、机制、环境等,但不能忽视,传统的合规性监管、过于严格的金融管制、消极监管、事后监管、忽视效率的监管等,已严重扼制了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的有效空间,直接影响金融业整体效率的提高。如何使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探索建立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又要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体制,切实做到完善监管理念、更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本文作者的思考有一定的启发性。 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作条件,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于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虽然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只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着严格的规定,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位。当金融机构监管的某一环节处于法律的真空状态,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时,央行的监管无法可依,只能借助强制性行政干预来解除金融风险,1997年海口城市信用社因挤兑出现支付困难时强制由海南发展银行托管乃至兼并一案仍历历在目。要改变这一局面我们现阶段必须加强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目前要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尽早出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破产)法规,包括《金融机构接管法》、《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临时性支付风险管理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管理办法》等;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从而为制度化、规范化的监管提供法律基础。 2、尽快制订金融法律实施细则。主体法是纲目式的,对于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主体来说,更需要一套较为完整的并与金融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也要对原颁布的有关法规、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还要对立法环境尚不成熟、近期不宜立法的有关金融业,先制定一个过渡性的暂行规定。 3、尽快建立独立的金融执法机制。目前银行对企业大量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无能为力,如果依法收贷只能是“赢了官司赔了钱”;更甚的是对于银行起诉,许多地方是“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裁决、裁决不执行”,这种现象助长了企业、个人不守信用,直接恶化了社会信用环境。为此,有必要尽快组建执法机构,专门受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诉讼案件,重塑我国公正、公开、公平的金融司法秩序。 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 1999年11月,随着处于世界金融垄断地位的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正式签署生效,标志着美国放弃维持近70年的“分业”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各省的金融监管职责和组织框架差异性较大,地方金融监管分散于多个部门,不同地方的金融办具体职责不尽相同,组织架构也不同。相对于庞大复杂的监管对象,地方金融监管资源相当有限,且主要集中在省市两级,县级资源极度缺乏,与地方金融机构的分布严重错配,监管手段严重不足。在现实中,地方经济金融发展、地方金融监管与地方金融风险救助之间的职责不完全一致,地方金融办更关注本地的金融发展,部分金融监管措施,尤其是打击非法金融行为方面,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地方政府却需要对本地的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承担绝大部分的风险处置责任。 1.各省的金融监管职责和组织框架差异性较大 一是地方金融监管分散于多个部门。绝大部分省份的地方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的管理权限散落于多个部门。如一些地方的典当行的管理由经贸委或者商务部门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由证监会系统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政策由央行、银监会出,具体操作由地方政府金融办负责(部分地区由工信厅负责);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网络贷款公司等机构,目前尚未明确监管机构。 山东省将分散于多个部门的监管职能集中于金融办。山东省政府于2013 年12 月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避免与中央驻鲁金融监管部门职能交叉,《意见》明确,“针对中央驻鲁金融监管部门法定监管范围之外的,吸收少数客户资金、限定业务范围、风险外溢性较小的新型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包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等新型金融组织和权益类、大宗商品类(中远期)等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场所,以及融资租赁、典当、拍卖、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农业保险等金融业务,在中央统一制定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地方承担相应的监管分工。地方政府要加强对民间借贷、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引导和规范,有效防范和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集资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 二是不同地方的金融办具体职责不尽相同。地方金融监管缺失国家层面的法律依据和授权,各个地方在相应权限内尝试和探索,导致各地的金融办具体职责不尽相同。绝大部分省市的金融办都拥有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协助金融监管、区域金融发展规划、统筹协调金融机构和统筹企业融资。上海、辽宁和四川等地的金融办还有监管金融国资的职能。 三是金融办的组织架构不同。在组织架构上,部分省建立了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如山东省、江西省等,但大部分省份只有省市两级。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实行以本级政府管理为主、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的管理体制。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市县两级政府单独设置“金融工作办公室”,加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牌子。市、县(市、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在规定的机构限额内可列入同级政府工作部门;不能列入的,可作为同级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由省政府授权负

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及当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及当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从风险性指标来看,在金融业发展的初期,分业经营相对于混业经营具有很大优势。从效率性的指标来看,混业经营相对于分业经营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对于整个金融行业而言,混业经营模式能够鼓励竞争,限制垄断。由于在混业经营模式下,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完全放开,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可以自由地参与整个金融市场的竞争,而竞争有利于优胜劣汰,有利于提高效率。在金融业发展的过程中,风险性指标和效率性指标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矛盾,因此,要发挥混业经营在效率方面的优势,必须加强对金融风险的控制。一个国家选择怎样的经营模式是由该国金融发展水平和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决定的。 我国是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负责金融监管的金融监管格局。 银监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①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②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④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⑤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⑥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履行如下职责: ①研究和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权或核准权。

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1)

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 一、对政策性银行的监管 改革开放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的政策性金融业务主要由原国家专业银行承担。这样既不能充分保障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也不利于把国家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将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把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三家政策性银行先后成立,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一)机构功能定位 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出资创立、参股或担保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和实施宏观产业政策的金融机构。在具体经营管理中,政策性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目前,三家政策性银行的功能如下。 1、国家开发银行 主要通过向国内银行和国际资本市场发行金融债券筹资。重点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两基一支”)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的建设发放政策性贷款,具体包括制约经济发展的“瓶劲”项目、重大高新技术在经济领域应用的项目、跨地区的重大政策性项目等。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进行控制和调节。 2、中国进出口银行 主要通过向国内商业银行和国际资本市场发行金融债券筹资。重点向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办理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及担保,支持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以及高新技术产品等出口;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项下业务,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办理转贷外国政府贷款业务。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主要通过向中国人民银行借款和向境内金融机构发债等方式筹措资金。办理由国务院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财政予以贴息的粮食、棉花、油料、猪肉、食糖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办理粮、棉、油收购和调拨贷款,办理棉麻系统棉花初加工企业的贷款及办理政府财政支农资金的代理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二)市场准入

金融机构的地位和功能

普华商学院https://www.360docs.net/doc/de3018891.html, 金融机构的地位和功能 按我国金融机构的地位和功能进行划分,主要体系如下: 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1948年12月1日成立。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加强外汇管理,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的主要区别为:中国人民银行是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发行的银行,不办理具体存贷款业务;中国银行则承担与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相同的职责。 金融监管机构。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2003年4月成立,主要承担由中国人民银行划转出来的银行业的监管职能等,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信托投资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1992年10月成立,依法对证券、期货业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1998年11月设立,负责全国商业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按照我国现有法律和有关制度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保留部分金融监管职能。 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于1979年3月13日,当时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管;1993年4月,根据八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为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国家局,是依法进行外汇管理的行政机构。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由政府发起并出资成立,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特定的经济政策和意图而进行融资和信用活动的机构。我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包括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其业务的开展受国家经济政策的约束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指导。 商业性金融机构。我国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三大类。 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用合作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是指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从事中间业务为主的营利性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恒丰银行等)、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住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信用合作机构包括城市信用社及农村信用社。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 证券机构是指为证券市场参与者(如融资者、投资者)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这里所说的证券主要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发行和流通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存托凭证等有价凭证,通过证券这种载体形式进行直接融资可以达到投资和融资的有机结合,也可以有效节约融资费用。 保险机构是指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和在华从事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分公司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 普华在线https://www.360docs.net/doc/de3018891.html,

金融监管试题

一、名词解释 1、金融监管部门的法律工具 2、金融监管部门的经济工具 3、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工具 4、社会舆论监督 5、非现场检查监管 6、现场检查监管 7、金融体系负的外部性效应 8、“搭便车效应” 9、“柠檬问题” 10、集权型金融监管体制 11、分工型金融监管体制 12、单线多头式监管模式 13、双线多头式监管体制 14、合作型金融监管体制 二、选择题 1、银行监管法律起源于()。 A.德国 B.英国 C.美国 D.意大利 2.20世纪上叶,美国金融从自由到管制的分水岭是()。 A 第一次世界大战 B 第二次世界大战 C 1929-1933年经济危机 D 布雷顿森林体系建立 3.奠定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是( ) A.古典经济学 B.现代经济学C新古典经济学D.政治经济学 4.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是() A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 B 保护全体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C 实现金融有序竞争和提高效率 D 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5.金融监管的一般目标是() A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 B 保护全体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C 实现金融有序竞争和提高效率 D 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6、通常情况下,金融监管工具可概括为() A法律工具B市场工具C经济工具D 行政工具 7、金融监管的法律工具的约束力体现在() A对金融监管部门本身具有约束力B对金融市场具有约束力 C对各金融机构具有约束力D对金融参与者具有约束力 8、金融监管体系包括() A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B行业自律机构的监管C中介机构的监管D社会舆论的监管 9、能够对金融机构起监监督用的中介机构包括() A审计事务所B会计事务所C律师事务所D外部评级机构 10、中介机构监督在金融监管中发挥的职能有() A 信息鉴定B法定审计C 行政审计D 监管审计 11、金融监管的途径分为() A 临时检查 B 常规检查 C 非现场检查 D 现场检查 12、非现场检查监管按照检查内容可分为()

中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及对策(最新整理)

中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及对策 摘要:金融业因其具有特殊性质,是我国受监管最严厉的行业,这说明强化金融监管已成为我国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当务之急。金融监管同时也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之一。西方国家在长期的监管实践中,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和技术,在此基础上,就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希望有助于我们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之路。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体系监管体制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上频繁爆发金融危机,使得各国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不得不改变金融监管的策略,将其监管的重点从合规性监管转向对金融风险的控制与预防从而增加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金融监管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管理经济活动的核心内容之一,在当今世界上,任何国家的经济与金融发展都离不开完备而有效的金融监管。系统、完备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最基础性的框架制度之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深入, 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作用逐步得到认可和强化,金融监管工作在改革中也得到进一步发展与完善。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金融行业正面临金融全球化的现实。如何正视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差距和问题,从金融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出发,深入研究建立既符合我国国情又适应现代化要求的金融监管体系,是目前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中国金融监管发展的历史进程描述 (一)90年代之前,我国实行统一监管 改革开放前,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监管,除依法接管官僚资本银行、取消外商银行在华特权外,主要任务是:整顿和改革私营金融业;打击投机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在1978年改革开放后,工、农、中、建四大国有专业银行相继建立。此时,中国证券市场尚未形成,而唯一的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下属性机构,四大专业银行与人保公司分工明确,不允许业务交叉经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主要重点是:配合监督、检查四家国有专业银行执行国家金融政策、业务分工和规章制度情况,并与金融投机和金融犯罪作斗争。

浅析中国金融的监管体制

浅析中国金融监管?体制 浅析中国金?融监管体制 内?容简介: ?论文网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在此?,我又为朋友编辑?了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 一、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概?述金融监管体制是?指金融监管的职责?和权利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其? 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 ?论文网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在?此,我又为朋友编?辑了“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一、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概述金融监管体制?是指金融监管的职?责和权利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其?要解决的是由谁来?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按照何种?方式进行监管以及?由谁来对监管效果?负责和如何负责的?问题。由于历史发?展、政治经济体制?、法律与民族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各国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二、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金融?监管是指一国金融?监管当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金融?业的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目前?,世界各国及地区?的金融监管体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为适应金融业?的发展,我国政府?一直在摸索符合国?情的金融监管模式?。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即所?谓的“一行三会”?)为主的金融业分?立监管体制,并建?立了银、证、保三?方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国务院?是金融监管的主体?,它和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金融监管部门在国?务院的授权下发挥?监管的职能,发挥?着核心作用。20?1X年10月,经?修订的《中国

(金融保险)金融机构的功能

(金融保险)金融机构的功 能

一、金融机构的功能 1、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2、融通资金。 3、降低交易成本并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 4、改善信息不对称状况。 5、风险转移与管理。 二、金融机构经营的特殊性 金融机构是特殊的企业,同一般企业相比,既有共性,又有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经营对象与经营内容不同。金融机构的经营对象是货币与资本;经营内容是货币收付、信贷往来等各种金融业务。 2、经营关系与经营原则不同。一般经济单位的经营对象是普通商品和劳务,主要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活动;金融机构则经营货币资金这种特殊商品,主要从事货币的收付与借贷。一般经济单位与客户之间是商品或劳务的买卖关系;而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主要是货币资金的借贷或投资的关系。一般经济单位要遵循等价交换原则;金融机构在经营中则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原则。 3、经营风险及影响程度不同。一般经济单位的经营风险主要来自于商品生产、流通过程,集中表现为商品是否产销对路。这种风险所带来的至多是因商品滞销、资不抵债而宣布破产。单个企业破产造成的损失对整体经济的影响较小,冲击力不大,一般属小范围、个体性质。金融机构则因其业务大多是以还本付息为条件的货币信用业务,故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风险、挤兑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这一系列风险所带来的后果往往超过对金融机构自身的影响。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而导致的危机,有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构成

威胁。甚至会诱发严重的社会或政治危机。 三、国家金融机构体系的一般构成 国家金融机构体系是指在一个主权国家里存在的各种金融机构及其彼此间形成的关系。 各国的金融机构体系虽各有特点,但在种类和构成上基本相同。 国家金融机构主要由管理性机构、商业经营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三大类构成。 管理性机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具有金融管理、监督职能的机构。主要有四类: 一是负责管理存款货币并监管银行业的中央银行或金融管理局; 二是按分业原则设立的监管机构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三是金融同业自律组织如行业协会; 四是社会性公律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 商业经营性金融机构是指以经营工商业存放款、证券交易与发行、资金管理等一种或多种业务,以利润为其主要经营目标的金融企业。这类金融机构主要有:商业银行或存款机构、商业性保险公司、投资银行、信托公司、投资基金、租赁公司等。商业经营性金融机构发展初期主要是以特定类业务为主。近二十年又出现了全能化与多样化发展的趋势。有实力的商业性金融机构正在开展范围非常广泛的金融业务。商业银行在各国经济与金融发展中仍是位居重要地位的金融机构之一。 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那些车门配合宏观经济调控,根据政策要求从事各种政策性金融活动的金融机构。世界各国都根据各自发展需要建立了相应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我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是政策性专业银行,如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 四、国际金融机构 国际金融机构是指由广义的国际金融机构体系包括政府间国际金融机构、跨国银行、多

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考核办法》的通知(沪银监通〔2010〕3号)

普通 一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文件 沪银监通…2010?3号 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考核 办法》的通知 在沪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代表处):因监管工作需要,我局对?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考核办法?从2009年12月起执行,?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考核实施意见(暂行)?(上海银监发…2004?58号)和?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考核实施意见(暂行)?(上海银监发…2004?6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考核办法 二○一○年一月五日 主题词:金融监管监管统计考核办法通知 内部发送:办公室、统计信息处、政策法规处、各监管处、创新监管处、监察室(内审) 联系人:孙慧联系电话:50105 打字:夏梦校对:孙慧任志祥(共印 68 份)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2010年1月11日印发

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考核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和强化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不断提高监管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在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队伍中形成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转发银监会?关于建立客户大额授信统计制度和零售贷款违约客户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等两份文件的通知?(上海银监发…2004?21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2007年正式运行的通知?(银监发…2006?75号)、?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分支机构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73号)、?关于印发区域特色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08?51号)等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上海银监局监管的在沪中外资法人银行(含村镇银行)、中资银行分行(含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和外资法人银行上海分行、商业银行营运中心、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当年新设机构不参与当年年度考核。 第三条各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依照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

上海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指引

附件1 上海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监管依据。为进一步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3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指导思想。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施监管,是为了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机制、内部控制机制,依法合规经营、有效防控风险,更好地服务中小微企业、服务“三农”、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监管原则。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施监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分工协作、适度审慎、分类管理”的原则。 (一)依法合规。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监管工作。 (二)分工协作。融资性担保机构准入、变更、退出等事项实行市、区(县)两级监管部门分级审核;对日常监管、重大风险事件处置,市级监管部门负责统一指导与工作协调,各区(县)政府是第一责任人,应指定具体部门承担相关工作。 (三)适度审慎。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慎原则,客观评价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监测、预警,并采取有效措

施防控、处置风险。 (四)分类管理。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融资性担保机构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情况,以及合规经营、风险状况等方面的监测结果,进行年度监管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实施分类管理,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二章监管主体 第四条监管部门。本指引所称监管部门,主要是指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以及各区(县)政府指定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主管部门。 市金融办是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主管部门,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和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指引的发布修订、组织实施及检查考核。 各区(县)政府应指定相关部门作为本区(县)融资性担保机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各项监管工作;并应从人员配备、预算安排等方面保障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监管人员。区(县)主管部门应为本辖区内每家融资性担保机构配置1名主监管员和1名副监管员,每名主监管员负责监管的机构一般不得超过5家;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执行公务回避制度,不得担任相应机构的主监管员或副监管员。 融资性担保机构主监管员和副监管员应当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勤勉的工作作风,熟练掌握融资性担保行业政策法规,熟悉企业财务会计知识,具有一定的风险意识和风险判断能力。主监管员具体

风险管理与金融机构课后附加题参考答案(中文版)

风险管理与金融机构第四版 约翰·C·赫尔 附加问题(Further Problems)的答案

第一章:导论 1.15. 假设一项投资的平均回报率为8%,标准差为14%。另一项投资的平均回报率为12%,标准差为20%。收益率之间的相关性为0.3。制作一张类似于图1.2的图表,显示两项投资的其他风险回报组合。 答:第一次投资w1和第二次投资w2=1-w1的影响见下表。可能的风险回报权衡范围如下图所示。 w1 w2μp σp 0.0 1.0 12% 20% 0.2 0.8 11.2% 17.05% 0.4 0.6 10.4% 14.69% 0.6 0.4 9.6% 13.22% 0.8 0.2 8.8% 12.97% 1.0 0.0 8.0% 14.00% 1.16. 市场预期收益率为12%,无风险收益率为7%。市场收益率的标准差为15%。一个投资者在有效前沿创建一个投资组合,预期回报率为10%。另一个是在有效边界上创建一个投资组合,预期回报率为20%。两个投资组合的回报率的标准差是多少?

答:在这种情况下,有效边界如下图所示。预期回报率为10%时,回报率的标准差为9%。与20%的预期回报率相对应的回报率标准差为39%。 1.17. 一家银行估计, 其明年利润正态分布, 平均为资产的0.8%,标准差为资产的2%。公司需要多少股本(占资产的百分比):(a)99%确定其在年底拥有正股本;(b)99.9%确定其在年底拥有正股本?忽略税收。 答: (一)银行可以99%确定利润将优于资产的0.8-2.33×2或-3.85%。因此,它需要相当于资产3.85%的权益,才能99%确定它在年底的权益为正。 (二)银行可以99.9%确定利润将大于资产的0.8-3.09×2或-5.38%。因此,它需要权益等于资产的5.38%,才能99.9%确定它在年底将拥有正权益。 1.18. 投资组合经理维持了一个积极管理的投资组合,beta值为0.2。去年,无风险利率为5%,主要股票指数表现非常糟糕,回报率约为-30%。投资组合经理产生了-10%的回报,并声称在这种情况下是好的。讨论这个表述。 答:当市场预期回报率为-30%时,贝塔系数为0.2的投资组合的预期回报率为 0.05+0.2×(-0.30-0.05)=-0.02 或-2%。实际回报率-10%比预期回报率差。投资组合经理的阿尔法系数达到了-8%! 第二章银行 2.15.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理论依据与最新进展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理论依据与最新进展 2013年07月22日15:00 来源:《国际金融》2012年11期第56~60页作者:徐超字号 打印纠错分享推荐浏览量 120 【作者简介】徐超,中国社会科学院亚太与全球战略研究院。 金融危机之后,国际金融组织提出从一个新的角度——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简称SIFI)来理解现代金融中介体系,并重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本文拟解决围绕SIFI的以下相关核心问题:金融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简称FSB)等国际金融组织对SIFI监管的理论依据是什么,怎样识别SIFI?以及针对SIFI的监管动向,又推出了哪些最新措施? 一、问题的提出:金融体系为什么不再稳定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活跃具有怎样的宏观经济效应?这一问题在20世纪60年代就引起了Gurley and Shaw的关注。二人试图从外在货币—内在货币角度肯定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货币创造功能。此后,Tobin 详细剖析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中央银行货币控制的影响。此次美国金融危机表明,相比于过去,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宏观经济体系的影响更大,已经成为系统性风险和金融不稳定的重要影响因素。 系统性风险的出现只是金融体系不稳定的外在表现。金融不稳定的根源有多种。Caprio and Honohan 考察了布雷顿森林体系建立以来的多次金融危机。他认为,虽然每次危机的原因都很特别,但是,引发金融不稳定的因素通常包括:欺诈、松散的内部管理、管理缺位、过度的风险承担、金融自由化、政府主导的信贷决策、税收政策、过度乐观及羊群效应等。关于2007-2009年美国金融危机的起源,学者们一直在争论,并聚焦于以下四个方面:(1)宏观经济失灵,包括财政和货币政策,全球失衡和房地产泡沫;(2)金融机构监管政策失灵;(3)难以理解的金融工具的过度创新发展,包括次级抵押贷款,信贷违约互换及其他证券化形式;(4)大型全球性私人金融机构的过度膨胀。虽然第四方面的原因得到了多数学者和决策者的认可,危机之后的国际金融监管动向也间接认同了此观点,但未来的出路绝对不是在原有的框架下强化巴塞尔协议下的银行监管。从《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可以看出,美联储始终如一地奉行市场原则,在统一的最后贷款人框架下,加强监管的侧重点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故此,非银行金融机构产生的宏观经济效应及机制对于重建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具有理论参考价值。 非银行金融机构虽然包含多种业务种类不同的机构,但在高度发达的金融创新背景下,其趋同性不断增强。而趋同的焦点就是,越来越多地参与到银行信用风险转移后的管理体系中,即现代影子银行体系。影子银行体系成为与商业银行平行的类银行体系,具有信用创造功能并脱离中央银行监测。 二、影子银行日益重要的角色 在美国,影子银行的主要代表机构包括政府发起的证券化机构(简称GSE);金融公司如货币市场基金、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结构性投资实体(简称SIV)或资产支持商业票据渠道,即资产支持证券(简称ABS)的发行主体和经纪人做市商(broker dealers)如金融危机前美国的五大独立投资银行。在庞大的影子银行体系中,主体是证券经纪商。就美国的影子银行体系规模而言,Tobia and Shin估计,2007年年末,影子银行体系的总资产规模高达10.5万亿美元,其总规模已经超过美国商业银行体系的总资产规模(后者约为10万亿美元)。其中:大型投资银行资产规模达4万亿美元,隔夜回购协议规模达2.5万亿美元,结构投资实体规模约2.2万亿美元,对冲基金规模为1.8万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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