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的正义论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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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正义论读书笔记

罗尔斯的《正义论》读书笔记

一.罗尔斯的争议观:

正义一词在亚里士多德的概念中指向的是人的行为,而在罗尔斯为代表的近现代西方思想家那里,正义一词越来越多的被看作是评价社会制度的一项首要标准和道德价值。而社会制度是否正义,主要在于考察社会制度对于社会基本善的分配是否正义。在《正义论》中罗尔斯的正义本身倾向于一种实质平等的概念,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的概念。罗尔斯的正义观是在契约论的基础上提出的一种有平等主义倾向的原则,其所谓的正义是在原初状态下即忽略一切可以使社会基本善的分配受到产生偏差影响的假设条件下,参与社会基本权利义务和社会合作结果分配者,能够尽量平等地分得社会合作产生的收益和负担。

首先,罗尔斯的正义观可以表述为: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这种社会基本价值分配的制度即可称之为正义。罗尔斯所认为的抛开一切可能产生偏差的分配条件下,以“作为公平的正义”为条件,即意味着社会合作条件是在公平的条件下一致同意的,所达到的是一公平的契约,所产生

的结果也是公平的。这样的正义观是区别于功利主义和至善论的单一标准的正义观,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和至善论是“一种容有一批不可追溯的原则的直觉主义,只是半个正义观”。因为直觉主义最终将停在一个标准上逡巡不前,认为那就是最终的标准,而易于走向相对主义。他所提出的正义论由两个相互补充,更重要的是提出了一种“词典式的序列”,解决了两个原则间适用性和优先性的问题,强调了基本善如自由和机会平等的重要性。

其次,罗尔斯认为正义实现需要具备将平等和差别相结合的两个正义原则,正义第一原则表述为(平等自由原则):每个人对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正义第二原则表述为:社会的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

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再次,正当与善之间的关系在罗尔斯看来,正当是独立于善的义务论观点,并不像以功利主义、至善论等为代表的目的论者认为正当是依赖于善而存在,最大限度增加善和符合善是正当的意义所在,义务论者认为正当本身是独立于善的价值,在其正义原则中体现为,自由作为一种正当的概念并不为增加利益这种善而存在,自由本身也为自由的原因而不应当被以增加任何利益为目的所限制。作为罗尔斯正义原则中机会公平平等实现机制的程序制度之所以正义的原因就在于,在制度层面,程序实现了结果的正当化,尤其是纯粹程序正义理念,更是在无法判断何为真实、何为正确的情况下,而设计出的一种产生使大家觉得公平公正结果的正当的制度。

二、罗尔斯正义原则与程序正义

完善程序正义首先要有两个前提条件,第一,要有一个脱离程序而独立存在的结果公平的判断标准。这个标准是人们进入程序前所预设和达到一致同意的标准,而且通过该标准认定的结果是进入程序的人们所达成共识的公平的标准。第二,设计一个实现公平结果的程序是有可能的。罗尔斯在此就以分蛋糕为例说明有了完善程序的保障,通过程序得到的结果就是进入程序的人们所共同接受的公平的结果。而不完善程序,就是完善程序的一种相对情况的假设。不完善程序也有其预设的目的,以实现某种价值为目的而设置的程序,但与完善程序不同的是,由于程序设计不完善,虽然程序过程也经过了参与者的严格执行,程序规则也被参与者认真遵循,而结果与程序设计之初的目的间却会出现偏差。在此,罗尔斯以刑事审判为例说明不完善程序的存在。罗尔斯的这个理论和例证对于我国诉讼法中审判规则提供了理论与实践的参照和解析。在此,罗尔斯以刑事审判为例剖析如下:刑事审判的最终目的是发现真实的案件情况,因而为发现真实设计了刑事诉讼程序,其中包括审判规则和证据规则及理论,都是为能通过诉讼程序而发现真实情况而设计的。但法律和诉讼规则即使在被完全遵循的情况下,也会出现误判的结果。所谓误判的标准即与事实本身相对而言。这种不正义的结果并非由于人的过错,而是由于各种偶然因素的结合。因此用罗尔斯的话来总结不完善程序的标志是“:当有一种判断正确结果的独立标准时,却没有可以保证达到它的程

序”。

罗尔斯正义第二原则中要求获得职位的机会应当向社会开放,此即为公平机会原则。也就是说可以带来利益和权力的职位,虽然可能吸引和选择由精英占据,但竞争该职位的机会却应当是所有人都具有的,无论其是否具有占据该职位的才能,都应当给予其为该职位努力的机会,因为这是排除个人先天或自然因素导致个人间差距,或正是基于人基本的平等自由的权利,而不受剥夺的基本权利。公平机会原则正是纯粹程序正义实现的保障条件。在评价结果正确与否的标准没有确立的情况下,只有依靠合作体系的分配过程本身的正义性来确保分配结果的正确性,而平等拥有分配机会的原则,正是为合作体系参加者提供公平参与分配的保障原则,此也为正义原则与纯粹程序正义的联系。

三、程序正义理论在我国审判制度中的运用

审判的最终目的是发现已成为过去的事实,并以发现的事实为依据来调节和平衡纠纷中失衡的利益,从而恢复社会秩序。民事诉讼中法官要对当事人证明的事实做出真实与否的判断,认为是真实的,法官便以此为标准进行判决;认为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的主张并不真实的,便依据诉讼法做出程序性判决以中止诉讼、平息纠纷,而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的真伪状态不再追究。刑事诉讼法虽以确定真实的案件事实为标准以惩罚对社会秩序造成破坏的犯罪行为,但由于法律事实是现在的人对发生在过去的案件遗留的痕迹做出的推理和判断,而且诉讼证明的性质是一种回溯性的证明,是审判人员依据有关的证据材料推求已经发生的事实的一种认识活动。实践的不可逆性决定了任何事实都无法完全恢复其原始状态,而案件发生后遗留下的痕迹、信息本身具有分散性、真伪两面性及收集上的不易性的特点要求证据能够反映客观真相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对于进入法律程序的证据和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真实性只能以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认定。因此,法官也只能以法律真实的标准对案件作出裁决,否则,若一味的追求客观真实的事实,将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牺牲法律的效率,陷入对事实无限的寻找中而迷失法律调节社会秩序的目的。法律真实观代表观点认为在法律的世界中,没有什么本来事实的东西,没有什么绝对的事实,有的只是由主管机关在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中所确定的事实,事实只有首先通过一个法律程序加以确定后,才能被带到法律范

围中来。因此,程序正义的诉讼理念和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才能现实地在我国诉讼理论和司法事务中确立。因此,审判的基础是对证据的真实性和主张事实的真实性的认定。

审判程序正如罗尔斯对程序的三种状态进行的分析一样,有完善程序状态下的审判规则,有不完善程序状态下的审判规则,而罗尔斯纯粹程序正义理论对于我国审判制度的意义在于,为没有判断审判结果是否正确的审判程序规则提供了正明其正义性的理论,为通过该程序获得的结果的正当性提供了理论保证。

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过法院依照诉讼规则进行庭前交换、开庭质证后,将认定为真实的证据及主张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做出判决的过程中,案件的真实状态就相当于罗尔斯完善程序理论中的评价正确结果的标准,审判程序就是罗尔斯正义标准的对象即审判制度。当案件事实明确,当事人双方对主张的案件事实均无异议时,法官就可依该事实对案件作出判决。另一种情况为,法官严格按照诉讼程序和法律审查证据,当事人也证明了其主张是真实的,但这种真实只是法律所能达到的真实,与事实的本来面目是否符合,由于客观事实的不可追溯性和法律的其他价值如效率等的限制,该问题已不为法律所问。此时为罗尔斯所称的不完善的程序,有事实作为衡量程序结果正确的标准,程序也被严格遵守,但由于人的主观原因外的其他因素而导致的结果的偏差。最后,当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正如罗尔斯所言的没有判断程序结果正确与否的标准的情况下,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举证倒置责任,即由提出证据一方承担证明不能得败诉责任。通过该程序获得的结果,失去了判断正确与否的标准,如何认为该结果也是正确的呢?用罗尔斯的纯粹程序正义理论来解释,因为程序本身被严格的遵守,程序的设计本身是正义的,虽然不能说由此而得出的结果就是正义的,但是在一个案件中却能说它实现了个案的正义,是正确的判决。程序制度本身是正义的,包含了机会公平、平等参与的正当价值,其结果虽不能保障符合客观事实,但却在个案中严格遵循了正义的程序,是结果在没有可参照标准的情况下,尽可能符合程序本身的价值,例如诉讼程序有其追求公正、效率的价值目标。因而由纯粹程序正义理论支持的诉讼规则其结果的正确性是由程序本身的正义性所支持的。

刑事诉讼程序中,无罪推定原则等原则也如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一样,适用于诉讼程序没有事实标准可以参照其正确性的情况。虽然案件的事实

并没有在诉讼程序中被查明,犯罪也许没有被追诉,但个案的结果维护了更为广泛的程序正义的价值。因为纯粹程序正义的理论的意义就在于它是针对社会普遍情况作的制度设计,维护的是更广泛的社会正义原则,因而,严格遵循程序得出的结果虽然可能与个别的真实相差甚远,是个别的不正义,但却是正确的价值选择。因为,诉讼最重要的价值在于“妥协”。各种社会价值相冲突时,价值间权衡和选择成为制度普适性的重要原则和标准。

罗尔斯正义论中与机会平等原则相联系的纯粹程序正义理论,对于我国诉讼制度有重要的理论支撑意义。该理论阐述了在各种价值冲突间作选择的标准和原则,也为牺牲个别正义实现更广泛的正当价值的制度设计提供了合理性的分析基础。

罗尔斯正义论高二学生小说读书笔记作文

罗尔斯正义论高二学生小说读书笔记作文 罗尔斯正义论读书笔记1 “正义”一词的使用由来已久。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它主要用于人的行为。然而,在近现代的西方思想家那里,“正义”的概念越来越多地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被看作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罗尔斯则更明确地规定,在他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他认为:人们的不同生活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秉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然而这种不平等却是个人无法自我选择的。因此,这些最初的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这样,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将先前人们只关注形式正义演变成更加关注实质正义,通过克服社会制度、自然条件乃至人的秉赋上的偶然差异实现实质上的平等。罗尔斯认为,正义论可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即理想部分,确立了那些在有利的环境下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的原则,即那些处理人类生活中不可避免的自然限制和历史偶然因素的原则;第二部分即非理想部分,主要由解决不正义问题的原则组成。“公平的正义”理论应当排除功利主义的选择。对照罗尔斯的正义论,我国经济社会结构中还存在许多明显的结构性矛盾,如因自然条件的差别,存在东部发达地区与西部落后地区之间的地区差距;因从业部门不同而形成的行业差异和行业保护;因居住状况不同而形成了城市与乡村的巨大差距;因权力异化而滋生出的严

重某某某某现象,各种就业歧视、入门限制等等非理想状况,阻碍了社会经济的进步发展,妨碍了以人为本目标的实现。这些不平等现象的存在,也说明我国进一步深化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罗尔斯认为,各方将选择的原则是处在一种“词典式序列”(le某icalorder)中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正义原则是平等自由的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正义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其中,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这两个原则的要义是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人或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就不能获得一种比他人更好的生活。罗尔斯的正义论追求一种实质的平等主义。当前,中国处于经济社会的快速转型期,人与自然的矛盾不可调和,各种自然灾害频频发生,由于社会发展不平衡,利益分配不均,各种社会矛盾也集中爆发,一些恶性案件不断发生。老百姓信访不信法,涉诉信诉案件以井喷式爆发,纠结徘徊于人治与法治之间。社会治理面临前所未有的新问题、新情况、新压力。需要我们以天下为公,以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大全(8篇)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大全(8篇) 【篇一: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约翰罗尔斯(JohnRawls1921-),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1921年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在该校获博士学位,以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1950-1952年)、康奈尔大学(1953-1959年)、麻省理性工学院(1960-1962年)和哈佛大学(1962-)任教,现为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 《正义论》一书是罗尔斯积近二十年的努力思考的一部心血之作,它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条理一贯的体系 ——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现行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 罗尔斯有一句名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不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纠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如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笔者认为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理念层面)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入理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要妥善协调、统筹兼顾社会各方面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化解各种社会风险。其次,(决策层面)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时,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要综合考虑给群众带来的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要找准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和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具体利益的平衡点。第三,(操作层面)要高度关注民生,要把有限的财政资金更多地用于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和解决低收入阶层的困难和问题,对困难群体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第四,(制度层面)要建立健全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长效机制,有关促进公平正义的改革措施必须整体推进,相互配套,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与社会等多种手段,使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篇二: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本书被誉为是二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着作。本书涉及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诸领域,对正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以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的理论预设为前提,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并论述了正义分配的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公平与差别原则。也是自由主义的重要着作。什么是公平?罗尔斯的回答绝了:无知才能公平。没有偏见就是无知,也就是不知道自己是什么人。当一个人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不知道自己属于哪个阶层,不知道自己的天赋和才能,甚至不知道自己喜欢什么追求什么的时候,他的决策就是毫无偏见的。当所有的人都在这样一重无知之幕背后作决策时,他们所一致公认的社会契约,就是正义的。这就是我读完《正义论》后的最深的感受! 罗尔斯的正义论提出的人们会选择的对制度的设计的两个原则——第一个是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个是机会的公正平等与差别原则的结合。其中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而第二个原则的机会公平原则优于差别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有关公民政治权利部分,一是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部分。

正义论小说读书笔记五年级作文

正义论小说读书笔记五年级作文 《正义论》读书笔记篇1 本书被誉为是二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本书涉及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诸领域,对正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以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的理论预设为前提,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并论述了正义分配的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公平与差别原则。也是自由主义的重要著作。什么是公平罗尔斯的回答绝了:无知才能公平。没有偏见就是无知,也就是不知道自己是什么人。当一个人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不知道自己属于哪个阶层,不知道自己的天赋和才能,甚至不知道自己喜欢什么追求什么的时候,他的决策就是毫无偏见的。当所有的人都在这样一重无知之幕背后作决策时,他们所一致公认的社会契约,就是正义的。这就是我读完《正义论》后的最深的感受! 罗尔斯的正义论提出的人们会选择的对制度的设计的两个原则——第一个是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个是机会的公正平等与差别原则的结合。其中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而第二个原则的机会公平原则优于差别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有关公民政治权利部分,一是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部分。 在《正义论》的阅读中,我感触很深,想知道什么是正义,就要知道为什么需要正义。罗尔斯借鉴了启蒙者卢梭的确信每个人都应该是自由而平等的,他认为这是人类社会制度的根本前提,只有这样的制度才是公正的、有生命力的思维方式,提出了正义的理想国。罗尔斯提

出,正义的定义首先需要三个前提,其实这也和卢梭定义社会契约的前提有点类似,那就是:理性的人、原始状态和无知之幕。这自然也是一种纯粹假设的状态,但也是得到真正正义必须的状态。 那么,反省我们中国的现状,又有什么感想呢我突然想到了这一方面。我们中国现实中的道德社会是什恶魔样的呢。例如,范跑跑事件中,中国人的道德表现,指责范的人几乎全部是建立在传统道德基础上混沦吞枣的道德观念。很多都是仅仅在心领意会的共同道德认识基础上做出。责任义务,权利自由,善恶公私等握在一块。指责起来头头是道,但永远缺乏社会根据和理论根据。没有一定清晰的逻辑,如果叫他解释,不可能解释清楚的。那么他只有通过二条途径来反击。1,就是通过中国民众的传统道德观念,孝道和性善论来进行,即在把人同动物的区别中,而不是人同人的区别中进行认识,所以我觉得读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对于我们的道德建设和道德理论也很有意义。正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正当的一个子范畴,或者说,正义即是应用于社会制度时的正当。按罗尔斯的说法,伦理学必须包括正义论,而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这等于是说,设计一种正义的社会制度就是要使其最大限度地实现平等。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也确实透露出这样一种平等乃至平均主义的倾向;他认为他的差别原则达到补偿原则的某种目的,即给 那些出身和天赋较低的人以某种补偿,缩小以至拉平他们与出身和天赋较高的人们的出发点方面的差距。在他看来,天赋不是道德上应得的,应当把个人的天赋看成是一种社会的共同资产,虽然自然资质的

罗尔斯的正义论读后感

罗尔斯的正义论读后感 本文是关于读后感的,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罗尔斯的正义论读后感(一) 如果把法律和幸福放在一起,很多人会疑惑,这两者有什么关系呢,其实我们很难用只言片语来解释清楚什么叫做法律,什么叫做幸福,前一段看了几本伦理学上的书,书中有关“幸福和法律的关系”这一让人头疼的问题作了很多引导式的解释,那么什么是法律呢?说道法律,我们这些不学法律的人往往想到了法院高高的大楼,检察院,警察局,穿着正装的律师,高高在上的法官,等等。解释什么叫做法律,是一件很难的事情,那就换种思路。我们人类赖于肉体而生存,肉体带来无尽且不断增长的欲望,欲望使我们具有两面性,正因为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有着魔鬼与天使的两面性,才需要法律和道德的规范来约束我们。法律、道德和宗教史三种最主要的约束。与其他二者相比,法律是社会对某种行为的道德价值评价作为基础的,是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应当与否的标准则是社会的公共利益,调整的是一种涉他的行为。 那么什么是幸福呢?幸福是对外在环境和自身产生的一种主观上的偕同。从伦理学的角度上来看,幸福不仅仅是主观感受,而且是人们对于客观需要得到满足的主观感受。在我们的生活中,生理和生存的需求是幸福的低级阶段;相爱。被爱与施爱是幸福的高级阶段。 在这些书中,伦理学上的法律是以道德判断为基础的。法律观取

决于社会观,社会观取决于人生观,人生的目的就是社会的目的,社会的目的就是法律的目的,所以说,人生的目的就是法律的目的。人生的目的在伦理学上叫做“至善”,“至善”分为工具性的善和目的性的善。而我们所讨论的幸福,就是目的性的善中的一种。共同善是存在于法律的最高目的,规范的背后总有一种制裁力量在彼此帮助的关系上实现我们个人的需要,既然幸福的实现需要合作,那么幸福就需要有共同善和基本善作为基础才能存在。法律的目的就是对每个人的基本尊严和平等权利的维护,是对自由、正义、平等、效率的追求,作为一种行为的规范和行为的约束机制,法律约束一切掌握优势资源的人滥用资源的权利。总之,在法律的众多特征中,限制和约束权力的滥用是其最主要的特征之一。通俗地说,只有在法律的约束和限制下,普通人的尊严以及平等的权利才能真正实现。 以我的看书感受来看,我们把基本善作为法律的目的,把共同善作为社会的目的,把至善作为人生的目的,并且至善不能成为到达其他善的手段,那么就可以像“阶梯状”一样,将基本善作为所有善存在的基础。法律作为一种制度的保障,让我们大家在有共同利益的时候可以进行合作、建立契约,而幸福的实现通常需要合作的存在,所以法律史幸福的基础和保障,当然,伦理学意义上的法律与幸福往往是理想状态下的,毕竟幸福作为一种主观感受很难确切地进行论证。罗尔斯的正义论读后感(二) 读完了这部巨著,对我触动还是挺大的。刚逛了下豆瓣,发现给这本书作评论的人特别少,而且很多人反应这部书难度,我就突然对

正义论读后感大全(8篇)

正义论读后感大全(8篇) 【篇一:正义论读后感】 在写读书笔记之前,我想谈谈读了这本书几节之后给我的感受。拜读罗尔斯的《正义论》,个人认为理论性太强,又太深奥,大多没有读懂,只是了解了许多新的概念,虽然有的是过去知道的词语,但罗尔斯都有赋予了它们新的内涵,诸如,正义,正义观,公平的原始状态,契约论等等,很简略地将书翻了一下,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了哲学,经济学,伦理学,法学等多门学科。初次接触这本书的第一章的前几节,虽然就像之前说的看不太懂,但是很感兴趣并且有耐心去研读,也希望自己在读书的过程中获取丰富的知识,懂得很多道理。 罗尔斯在开篇论述正义的作用时就直接认为,人类社会的第一美德有两个方面,一是真理,一是正义,并且二者是不可调和、决不妥协的。其中,社会基本结构是正义的主题,人们在达成其他协议之前,首先要就社会制度的原则达成协议。然而这种缔约不是一种实际的历史行为,而是在假定的原初状态中的选择的结果,它是互相冷淡的个人在无知之幕背后的选择。下面,我想就公平正义原则的原始状态和证明进行简要分析。 罗尔斯说过:公平的正义并不是一种完整的契约论。因为契约论的思想显然可以扩大应用于选择一种或多或少完整的伦理体系,就是说,扩大应用于一种把不但对正义而且对所有美德也同样适用的原则包括进去的体系。也就是说,正义即公平观以及它所体现的有普遍代表性的那类观点所涉及的范围是有限的。而且可能有人会提出类似的结论,这些结论可能更加吸引和新颖。然而要像罗尔斯一样,要证明这些具有相当普遍性的道德常识,尤其是具有理性上的说服力,却是异常艰难的。因此,我们只是在意罗尔斯的结论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要知道罗尔斯是如何证明的,即这些结论是怎样得出的。只有这样做,我觉得我们才能够真正理解罗尔斯的思想;亦只有这样,才能够避免一些错误与批评,因为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的论证体系是非常严密的,逻辑性非常强。 首先必须对原初状态要有正确的刻画。原初状态相当于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它在历史上并不真实存在,它只是在思维中的一种状态,但是由它所得出的结论却对现实有巨大的作用和参考价值,我想这就是罗尔斯要提出原初状态的重要原因。罗尔斯是这样定义原初状态的:它是一种期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是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当然,原初状态必须具有一定的背景环境,而且也会有一些可取的限制,使我们排除受到偏见指引的偶然因素的察知。 原初状态目的在于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从而使达到的每一个同意的原则都将是正义的,也就是试图通过程序上的正义,达到实质上的正义。我们必须以某种方法排除使人们陷入争论的各种偶然因素的影响,引导人们利用社会和自然环境以适应他们自己的利益。基于此,罗尔斯假定各方都在无知之幕之中。无知之幕中的各方并非一无所知,而是有所知有所不知。他们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也不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体力、智力等方面的运气;甚至不知道他们的特定的善的观念或他们特殊的心理倾向,但是他们知道自己正在经受环境的制约,他们也具有选择正义原则所必须的一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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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要高度关注民生,要把有限的财政资金更多地用于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和解决低收入阶层的困难和问题,对困难群体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第四,(制度层面)要建立健全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长效机制,有关促进公平正义的改革措施必须整体推进,相互配套,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与社会等多种手段,使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篇二: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本书被誉为是二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着作。本书涉及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诸领域,对正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以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的理论预设为前提,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并论述了正义分配的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公平与差别原则。也是自由主义的重要着作。什么是公平?罗尔斯的回答绝了:无知才能公平。没有偏见就是无知,也就是不

正义论读后感6篇

正义论读后感6篇 在读完这本我自以为很难读懂的书后,才发现并不是我想像的那么的难懂,相反,我读懂了一些东西,一些我觉得很有用的东西—— 在《正义论》的阅读中,我感触很深,想明白什么是正义,就要明白为什么需要正义。罗尔斯借鉴了启蒙者卢梭的“确信每个人都就应是自由而平等的,他认为这是人类社会制度的根本前提,只有这样的制度才是公正的、有生命力”的思维方式,提出了“正义的理想国”,读后感《读后感》。罗尔斯提出,正义的定义首先需要三个前提,其实这也和卢梭定义社会契约的前提有点类似,那就是 《正义论》读后感 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从公平正义入手,全面系统深刻地论证了自由与公平、个人与国家、机会与结果等广泛的社会政治问题,力图为现代西方社会重建“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础。他的学说,对西方政治哲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引发了西方学界对“公共理性”与社会行为、个人权利与社会共同体要求、个人价值与社会正义、社会多元与社会统一、自由与平等、民主与秩序等重大理论问题的广泛讨论,从而构成了当今西方社会政治哲学的大繁荣局面,以致人们将《正义论》的出版视为

“罗尔斯时代”或“罗尔斯轴心时代”开始的标志。 罗尔斯的正义论,追本溯源,能够在古希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那里找到它的滥觞。但它有别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思想。同样是讲正义,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强调的是社会秩序,认为正义体现为国家和谐的秩序。而罗尔斯强调的是人的自由平等,认为人的自由是正义的核心。柏拉图从他的理念论出发,认为一个理想的国家就应是不同潜力的人得到最恰当的安排,使所有的需要都得到满足,从而使社会成为协调一致的那种国家。社会上不同潜力的人各司其职,不相僭越,国家就到达了正义。 罗尔斯的正义思想与其说是古代正义思想在长期社会发展中的演变,勿宁说是近代资产阶级启蒙主义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更为恰当。 尔斯的正义论,继承了启蒙时期自由主义这一传统。但更为重要的是,他修正和发展了启蒙主思想家的正义思想。这主要表此刻:罗尔斯从人都处在“无知的面纱”中的“原初状态”出发,推出正义的两条根本原则。第一条原则:“每个人都在最大程度上平等地享有其他人相当的基本的自由权利。”第二条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被调解,使得人们有理指望它们对每个人都有利;并且它们所设置的职务和岗位对所有人开放”。罗尔斯的第一原则简称为自由原则,这一原则保证了人们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罗尔斯认为正义

正义论范式分析

《正义论》 著者生平 约翰·罗尔斯(1921年2月21日-2002年11月24日),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普林斯顿大学哲学博士,哈佛大学教授,写过《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万民法》等名著,是20世纪英语世界最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之一。 哲学基础 新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是一种经济和政治学思潮,它反对国家和政府对经济的不必要干预,强调自由市场的重要性。但不同于经典自由主义,它提倡社会市场经济,即政府只对经济起调节以及规定市场活动的框架条件。作用在国际政策上,强调开放国际市场,支持全球性的自由贸易和国际分工。新自由主义者反对社会主义,贸易保护主义,环境保护主义和民粹主义,认为这会妨碍个人自由。 古典契约论。古典契约论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契约论是实现自然法的方式。自然法规导人们通过订立契约摆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建立国家。自然法是一般性的原则,它高于一切特殊法律,而一切特殊法律以自然法为基础。自然法不是成文法,但它是判断成文法正义与否的标准。自然法是人生来便具有的,是自然赋予给人类的,它崇尚人的不言自明的理性的力量。自然法理论以形而上的人性的理论加以证明。古典契约论从一种人性的理论出发来解释历史、社会,来论述规导社会活动的正义原则。古典契约论的形而上学的道德哲学的前提预设正是罗尔斯所极力排斥的。因为从形而上学出发获得的道德法则是武断的。罗尔斯同时也反对从经验主义出发获得道德法则,因为这样的道德法则具有偶然性。罗尔斯认为,作为道德法则的正义原则产生于我们选择正义原则时所处的理想处境——平等的原初状态。罗尔斯用对原初状态的解释来代替社会契约,用原初状态的程序设计——一种新契约论使古典契约论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

罗尔斯 正义论读书笔记(各方总结+自己见解)超全)

《正义论》读书笔记 一、背景介绍 作者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正义论》一书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调理一贯的体系——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当时流行的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政治理论。 二、主要内容 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罗尔斯认为:人们的不同生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然而这种不平等是个人无法选择的。因此,这些最初的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为此,罗尔斯通过进一步的概括以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契约论,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而提出了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在此,契约的目的是为了确立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公认的根本道德准则(正义准则)。 罗尔斯的正义论可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理想部分,确立了那些在有利的环境下组织一个良好的社会的原则,即那些处理人类生活中不可避免的自然限制和偶然因素的原则;第二部分即非理想部分,主要由解决现实中的不正义问题的原则构成。 罗尔斯的逻辑线索 单个的人力量是弱小的,而结成一个合作体系则又有可能更好的实现自己的利益。合作增益效应。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一个因合作而构成的社会体系会不利于维护其成员的利益,甚至出现合作损益效应,所以一个社会合作体系并非必然会产生好的效果。显然,只有能够平等的维护每个人的利益的契约才能够为人们所共同认同。因为合作体系是人们自愿结成的,并不存在强制关系,这之中的每个

正义论读书笔记范本

正义论读书笔记范本 罗尔斯正义论读书笔记(各方总结+自己见解) 《正义论》读书笔记 一、背景介绍 作者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正义论》一书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调理一贯的体系——即一种继 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当时流行的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政治理论。 二、主要内容 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罗尔斯认为:人们的不同生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然而这种不平等是个人无法选择的。因此,这些最初的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为此,罗尔斯通过进一步的概括以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契约论,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而提出了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在此,契约的目的是为了确立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公认的根本道德准则(正义准则)。 罗尔斯的正义论可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理想部分,确立了那些在有利的环境下组织一个良好的社会的原则,即那些处理人类

生活中不可避免的自然限制和偶然因素的原则;第二部分即非理想部分,主要由解决现实中的不正义问题的原则构成。 罗尔斯的逻辑线索 单个的人力量是弱小的,而结成一个合作体系则又有可能更好的实现自己的利益。合作增益效应。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一个因合作而构成的社会体系会不利于维护其成员的利益,甚至出现合作损益效应,所以一个社会合作体系并非必然会产生好的效果。显然,只有能够平等的维护每个人的利益的契约才能够为人们所共同认同。因为合作体系是人们自愿结成的,并不存在强制关系,这之中的每个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所以一种损害某些人达到其目的的契约不会得到一致的认同。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看出,原初状态对这个逻辑本身并无实质性的意义,只是起到了一个加强这个逻辑的作用。 罗尔斯对正义的理解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主题就是社会体制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和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的分配方式。罗尔斯把既存的主导西方社会的正义理论分为两大类: (一)功利主义的正义观。罗尔斯将其概述为:如果社会主要体制的安排获得了社会全体成员总满足的最大净差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一个井井有条的社会,因而也是正义的社会。功利主义的基本观点是谋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功利主义思考问题的思路是:每个人在实现自身利益时都会根据自己的所得来衡量自己的所失,社会的

浅析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及其意义

浅析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及其意义 一、对罗尔斯“正义”概念的解析 对于罗尔斯的“正义”应分别从前后两个时期进行考察,即《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罗尔斯认为正义意味着平等,因此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即最大的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 (一)罗尔斯“正义”概念提出的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社会面临着种种矛盾,诸如陷入越战泥潭,黑人争取权利的斗争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建立与社会发展相一致的价值观念来化解冲突,这就为罗尔斯提出“正义”的概念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在学术领域,美国当时深受分析法学的影响,大多数人深陷语义和逻辑关系的争辩之中。为了挽救政治哲学的萧条局面,必须要有一种理论来取代功利主义思潮,这也促使了罗尔斯“正义”概念的产生。 (二)罗尔斯“正义”概念的基本容 罗尔斯作为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其“正义”的概念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针对分配的正义而提出来的。它将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作为理论基础,进而论证西方社会的道德价值,反对西方社会传统的功利主义,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非正义的法律制度即使有效,也应加以修正和清除。他还认为正义与社会合作密切相关,制度层面的正义原则和个人层面的正义原则应当有所区别。 制度层面的正义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最大的平等自由

原则,即每个人都有权拥有与他人自由相一致的最广泛、最全面、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包括公民的各种财产权利和政治权利;二是差异原则,即应当使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安排,既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又符合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使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 (三)对罗尔斯“正义”概念的评判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实际上存有矛盾,他强调最大平等自由的同时,又用差别原则加以限制,显然这两方面是不一致的。差异原则的背后意味着一些不正义的存在,违背平等自由,可能对美国的上层社会人群带来严重的损害。笔者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虽然具有很强的理想主义色彩,但是在与社会契约论的结合中实现了对自由主义的坚持与发展,这毫无疑问是一种新自由主义的正义观。 二、对康德“自由”概念的解析 自由是康德法哲学最核心的概念,虽然他的自由理论涉及到很多方面,但其真正关心的是“理性的自由”,即自由是不可知的,它不能单纯用感性的知识去解读。 (一)康德“自由”概念提出的依据 实际上,康德“自由”概念建立基础是对唯理论的继承和批判唯理论认为知识只来自于理性,否定经验对知识的意义,这其实使人从根本上丧失了获得自由的机会。因为它将理性与感性完全分离,

正义论(大问题)复习资料

一 A B C D E AB:幻觉或幻想BC:信念CD:知识DE:理性知识 柏拉图关于两个世界的划分: 一个是我们混迹于其中的这个日常的物质世界;另一个是纯粹的“理式”世界,他是永恒的、非物质的,比这个世界更为真实。前一个世界是由物质的东西组成的,他们会变化、灭亡或消失,柏拉图称之为生成的世界。它并不是不真实的,而是要比另一个世界,一个真正实在的世界更少真实,柏拉图把这后一个世界称为存在的世界。 柏拉图是如何论述正义的: 首先是什么是灵魂的正义或个人的正义:柏拉图将灵魂分为“理性、激情、欲望”,他说一个人的灵魂要处于正义的状态,那么就意味着他的灵魂达到一种状态。这种状态称为自制,即理性能约束激情和欲望。激情是你对名声、荣耀的追求,欲望即你对吃喝等一种生物性的满足。柏拉图说对这些的追求会使人陷入狂妄之中。因此,需要理性对他们加以约束。当理性使你的灵魂平复时,一个人的正义就实现了。与之类似的是一个城邦(国家)为一个大写的人。因此,柏拉图将城邦划分为三个等级:“哲学家、护卫者、工匠”。城邦正义如个人正义一样,一个城邦要达到那种状态,需由处于最高层的哲学家通过措施来约束管理工匠和护卫者,使三个阶层各尽其职,从而达到和谐的城邦。 柏拉图措施:废除私产、控制教育、哲人王。 哲人王: 1.哲学家得以洞察正义与美,从而按照最好的范型来塑造现实。.哲学家或知识能力本身赋予了哲学家以哲学的生活方式。通过确立善好从而超越了政治生活。 二 霍布斯在《利维坦》里阐述:认为政府应该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而非某种神圣的权威。自然状态:没有权威的状态。 霍布斯对于人性的看法:1.每个人的身体心理敏捷程度都差不多。2.资源的稀缺与我们的需求之性质存在矛盾。3.每个人的心理构造都是以自我为中心。4.自我保存是每个人最强烈的一种欲望。 两条公理:1.自然欲望:人总是渴望夺取占用他人皆有共同兴趣之物。2.自然理性:人总是逃避死亡,保存生命或自我保存是首要的善。 因此,仅凭人性的自然权利,平等的人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

正义论读后感2500字 正义论读后感

正义论读后感2500字正义论读后感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一书,自1971年问世后,在西方国家引起了广泛重视,被视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政治哲学、法学和道德哲学中最重要的著作之一。该书出版之后,受到热烈讨论,被列为不少大学课程的必读书籍之一。由它引发的各类争鸣或研讨文章,更是汗牛充栋,目不暇接。美国著名的政治学者罗伯特达尔表示:罗尔斯的著作在英语国家立即被承认是对政治哲学的一个根本性的贡献。〈正义论〉一书之所以能起到如石击水的效应,关键在于它打破了西方政治哲学万马齐喑的冷清局面。西方政治哲学的衰落已是众所周知,专攻政治理论的学者爱麦伯恩斯说:在政治学说的阳光下没有多少新东西。这充分证明了西方传统思辨方法构筑的理论体系的困境。罗尔斯的〈正义论〉一书则以其独特性和思辨性令人耳目一新。”以上引自〈正义论〉的序。约翰罗尔斯(JohnRawls1921-),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1921年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在该校获博士学位,以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1950-1952年)、康奈尔大学(1953-1959年)、麻省理性工学院(1960-1962年)和哈佛大学(1962-)任教,现为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正义论〉一书是罗尔斯积近二十年的努力思考的一部心血之作,它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条理一贯

的体系——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现行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有评论称〈正义论〉一书产生如此广泛的影响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是罗尔斯所研究的社会正义问题涉及到广泛的领域。他是作为一个哲学家从道德的角度来研究社会的基本结构的,即研究社会基本结构在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合理的利益或负担之划分方面的正义问题。然而由于这一对象的性质,他在学科上就必然要涉及到伦理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等许多领域,而且,他所研究的问题又关系到对每个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切身利益,因此,他的讨论就不仅仅为伦理学,而且为其它一些学术领域的学者所注目,甚至为一般公众所关心。”“美国社会处在一种危机之中,处在一个亟须调整关系的关口,而罗尔斯〈正义论〉中所探讨的平等自由、公正机会、分配份额、差别原则等问题,恰以一种理论的方式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推荐或期望。照罗尔斯的说法,他的理论是理想性质的,不涉及任何现实的制度和政策,探讨范围仅限于一种‘法律被严格服从的状况’,限于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因而他的理论又被人称为一种乌托邦理论。但是,这并不是那种老式的、真诚幻想和期盼的乌托邦理论,而宁可说是一种证明方式和标准,一种想为非理想的正义理论带给基础的尝试。罗尔斯认为,正义论可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即理想部分,确立了那些在有利的环境。 下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的原则,即那些处理人类生活中不可

正义论读书笔记

《正义论》读书笔记 《正义论》一书是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的经典著作之一,该书的出版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西方政治哲学、法学和道德哲学等多个领域中造成了巨大的反响。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可以说是有兴奋之处,也有焦虑的地方。总体来说,这本书很多深刻而新颖的观点确实给了我很多的启发,但同时这本书给我的感觉也可以用抽象、晦涩来形容。读完这本书,很多出现次数较多的词语如正义、公平、原始状态、无知之幕、反思平衡、功利主义、直觉主义、契约论等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但对整本书中作者想要表达的思想和内容并不能通通把握,此文仅仅是就我觉得对我启发最大的观点稍作介绍。 公平与正义,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进程的重要标杆,在当代世界,正义依然是人们争论的中心,尤其是在社会发展迅速、矛盾突出和社会大幅度变革的时代,当公众视线里充斥着摔婴案这样触目惊心的事件,我们该如何定义公平正义?人们一直在谈论“正义”这个话题,主要是因为人类社会还从来没有彻底的实现过正义。在这个充满了不正义的世界里,正义实际上一直是以一种审美的形式而存在的。这种审美不仅映衬了人类的苦难现实,更昭示了人类不屈的理想和坚韧的意志。该书从一开始就提出正义的重要性——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可能逾越”。罗尔斯认为正义首先关注的是社会制度的问题,只有实现社会制度的正义,才能实现人们心目中理想的正义状态。中国的社会体制即社会管理体制,是以明确的政府、市场与社会组织职能,清晰的中央、地方各级政府之间事权、财权责任进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解决社会纠纷的一组机制与制度。“在某些制度中,当对基本权利和义务对的分配没有在个人之间作出任何任意的区分时,当规范使各种对社会生活利益的冲突要求之间有一恰当的平衡时,这些制度就是正义的”。显然,如果在政府解决社会纠纷时不能坚持公平的话,那么这个社会就不用提正义了,这就是罗尔斯在文章中提到的“正义即公平”理论。不过虽然说中国一直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国家,但我不得不说不公平是大多数的人能感受到的,而这大部分的人正是这个社会的主体。 一、原始初态——无知之幕 “无知之幕”的创设和“原处状态”的假定构成了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基石,但是,这两个假设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逻辑矛盾,更进一步说,这两个假设从逻辑上根本无法自圆其说。原始状态的观念旨在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以使任何被同意的原则都将是正义的,其目的在于用纯粹程序正义的概念作为理论的一个基础。而罗尔斯正是基于这两个重要的假设来构建自己的正义理论的。很多社会学家都已经指出,每个人的观念中都无可避免地包含着偏见和利己倾向,因此,在一个社会群体中,要求人们对正义的标准达成一致共识是非常困难的。如果人们对于正义的标准达不成共识,那么一切在争议的名义上进行的所谓制度设计都可以理解为一部分人的偏见和特权。对于偏见和特权,人们显然没有自然法上的服从义务,因此人们在现实中的服从必然归因于国家机器的强制和压迫。所以我斗胆把它庸俗成一句话:只有当你不知道自己可能是谁时,才能想清楚什么是正义。比如,一个站在“无知之幕”后面的人,既可能是比尔·盖茨,也可能是一个非洲饥民。如果你觉得正义就是杀光富人瓜分他的财产,万一“无知之幕”一拉开,发现自己就是比尔·盖茨,恐怕你会后悔得一头撞死。 “原始初态”是罗尔斯指出的一种用来“达到某种确定的正义观的纯粹假设状态”,它“相应于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中的自然状态”。在这种纯粹自然的假定状态中,人民受“无

《正义论》读书笔记

《正义论》读书笔记 一 约翰?罗尔斯,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1921年生于马里兰州巴尔的摩,就学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在该校获哲学博士学位,以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哈佛大学任教,现任哈佛大学教授。自1951年发表《用于伦理学的一种决定程序的纲要》之后,他专注于社会正义问题,潜心构筑一种理想性质的正义理论,陆续发表了《作为公平的正义》、《宪法的自由和正义的观念》、《正义感》、《非暴力反抗的辩护》、《分配的正义》、《分配的正义:一些补充》等文。《正义论》是罗尔斯集这些论文之精粹并经过重新思考而形成的一部完整而一贯的理论著作,它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条理一贯的体系,以试图代替现行的功利主义的正义理论。 罗尔斯编撰《正义论》的那些年间,正是美国社会风云变幻的年代,资本主义社会固有的矛盾和冲突接踵而至,此起彼伏。经济危机、通货膨胀、种族歧视、民权运动、女权运动、贫困问题、抵制越战浪潮、学生造反的接连发生,引起人们对社会正义问题的反思。置身于这样一个时代的罗尔斯把走出困境的希望寄托于正义观念的澄清,他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用正义即公平的观念来取代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念,从而推动社会变化,因而他将注意力集中在民权和贫困两大问题上。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就平等自由、公正机会、分配份额、差别原则等问题,以一种虚拟或抽象的方式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或希望。照罗尔斯和说法,他的理论是理想性质的,不涉及任何现实的制度和政策的“乌托邦理论”,但是在他的著作中体现着一种高度的虚拟性和强烈的现实性的结合,因而受到世界的瞩目,被誉为“二次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 二 正义观念在人类的思想发展史和社会发展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正如罗尔斯所说:正义是社会体制的首要价值,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1罗尔斯把正义观的规定视为社会发展的基石。罗尔斯认为,人们的不同生活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一时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然而这种不平等却是个人无法自我选择的。正义原则就是要通过调节主要的社会制度,从全社会的角度处理这种起点不公平,尽量排除社会历史和自认方面的偶然因素对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 《正义论》一书共分3编,第一编“理论”讨论对正义的界定、历史发展、作用、内涵以及原始状态等观点;第二编“体制”分析如何用第一编确定的正义原则来剖析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生活,涉及到人们社会生活的具体层面,较为详尽地反映出罗尔斯高度思辨的正义观的社会意义和实践意义,以及他提出的解决西方社会矛盾、冲突、民瘼的方策;第三编“目的”探讨伦理和道德领域中的课题,涉及善、自尊、美德、正义感、道德感情、自律等一系列课题,通过道德心理学和正义感形成的问题,论述大众接受正义原则的义的心理氛围和文化环境,即罗尔斯所讲的“正义即公平的相对稳定性”。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一言以蔽之,可称作正义即公平的理论。他把既存的主导西方社会的正义理论分为两大类:(一)功利主义的正义观。罗尔斯将其概述为:如果社会主要体制的安排获得了社会全体成员总满足的最大净差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一个井井有条的社会,因而也是正义的社会2。功利主义的基本观点是谋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每个人在实现自身利益时都会根据自己的所得来衡量自己的所失,社会的幸福由个人的幸福构成,个人的原则是尽量扩大自己的福利,满足自己的欲望,社会的原则则是尽量扩大群体的福利,最大 1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第1节.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

论柏拉图的正义理念——《理想国》读后感

论柏拉图的正义理念 ——《理想国》读后感 【摘要】柏拉图的《理想国》是西方知识界的必读之书。他的哲学核心是其理念论,而他的政治观念的核心则是他的正义观。本文对《理想国》中讨论的几种正义观进行了梳理,在此基础上,剖析柏拉图的正义城邦的内涵,对欠债还债就是正义,以善待友、以恶对敌就是正义以及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进行了有力的逻辑批判。本文认为,柏拉图提出的“理想国”设想有着深刻的哲学基础和社会基础,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但亦有不足。【关键词】柏拉图;理想国;正义;理念; 众所周知,柏拉图是希腊古典文明的产儿。作为人类的优秀导师之一,他在思想领域的件数无疑是多方面的。他在其著作《理想国》中借苏格拉底之口和人讨论正义,通过对当时流行的各种争议观点的批驳和分析个人正义与城邦正义之间的互通性,系统地阐述了正义的概念。他设计并展望着心目中理想国度的蓝图,提出“理想国”的政治思想和国家学说,并提出具体实施的措施。他认为,国家的最高目的是“正义”,也只有在“理想国”中才能真正实现正义。 柏拉图要树立自己的正义观,但正义观在当时被大众所屈解了:一是认为欠债还债就是正义;二是认为把善给予友人,把恶给予敌人就是正义;最重要的是当权派和智者派则推崇强权政治的正义观,说:“正义是为强者的利益服务的而不正义对一个人有好处、有利益。”在《理想国》的第1至第4卷中,柏拉图通过优雅和机智的对话,对当时流行的正义观念作了逐一的分析和反驳。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柏拉图是如何驳倒当时流行的反正义的三种观点。 一、驳“正义是有话实说,有债照还”的观点 柏拉图认为这个观点符合日常生活中的观念,但只是日常生活中某一情形下的正义行为,而不是正义的定义。因为如此定义正义,会造成有时是正义的,而有时是不正义的后果。 在柏拉图看来,正义就是美德的一种。美德指在人的行为中所表现出来的高尚、善良的道德本性。例如智慧、正义、自制、勇敢、友爱等等都是古希腊传统美德的内容。柏拉图借用苏格拉底的口去探寻这些美德的相对性。面对一个发了大财的富裕人士把正义定作是欠债还债时,苏格拉底揭示出其中的不足之处。 苏:克法洛斯,你说的妙极了,不过讲到“正义”嘛,究竟正义是什么呢? 难道仅仅有话实说,有债照还就算正义吗?这样做会不会有时是正义的,而有时却不是正义的呢? 打个比方吧! 譬如说,你有一个朋友在头脑清楚的时候,曾经把武器交给你;假如后来他疯了,再跟你要回去;任何人都会说不能还给他。如果竟还给了他,那倒是不正义的了。把整个真实情况告诉他也是不正义的。 克:你说的对。 苏:这么看来,有话实说,拿了人家的东西照还这不是正义的定义。 在这里,苏格拉底使用的通过对话寻求普遍性的定义寻求真理的方法,就是古希腊最初意义的辩证法。他的辩证法的特点是在问答中不断通过分析事实,进行推理来揭示对方的矛盾,使对方承认错误并不断按照自己的诱导方向去修正错误,从而启发对方去认识真理。在苏格拉底看来这是一种帮助别人分娩思想的过程。故而称这种方法为思想的助产术。这种方法不同于智者派人士一样企图简单的将对方驳倒,而是引导对方顺着自己的逻辑路子走向正确的方向。 苏格拉底用不能将武器还给一位疯朋友的例子,有力的批判了有债照还是正义之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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