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暴力强拆的紧急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暴力强拆的紧急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暴力强拆的紧急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引发的恶性事件屡屡发生。有的被执行人以自焚、跳楼等自杀、自残方式相对抗,有的以点燃煤气罐、泼洒汽油、投掷石块等方式阻挠执行,有的聚众围攻、冲击执行人员酝成群体性事件,有的法院干警不当使用武器致人死伤等等。前不久,湖南省株洲市又发生一起被执行人在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自焚(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事件。上述事件虽属少数或个别,但引起的社会关注度极高,造成的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其中的教训也极为深刻。为防止和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往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也是矛盾多发的领域。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干警必须站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政权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将此作为坚持群众观点、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载体,以更加严格执法的信念、更加严谨审慎的态度、更加务实细致的方法,依法慎重处理好每一起强制执行案件,坚决反对和抵制以“服务大局”为名、行危害大局之实的一切错误观点和行为,坚决防止因强制执行违法或不当而导致矛盾激化、引发恶性事件。

二、必须严格审查执行依据的合法性。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征地拆迁具体行政行为的,必须严把立案关、审查关,坚持依法审查原则,不得背离公正、中立立场而迁就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凡是不符合法定受案条件以及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申请,一律退回申请机关或裁定不予受理;凡是补偿安置不到位或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确有明显不合理及不宜执行情形的,不得作出准予执行裁定。

三、必须严格控制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

四、必须慎用强制手段,确保万无一失。对当事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或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行为确定义务的案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注意听取当事人和各方面意见,多做协调化解工作,尽力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凡最终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务必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制定详细工作预案。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一般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并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协调、维稳工作,确保执行活动安全稳妥依法进行。

五、必须加强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上级法院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增强工作协同性,及时发现和纠正下级法院存在的各种问题。下级法院要主动争取上级法院的指导和支持,充分发挥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优势。凡涉及征地拆迁的强制执行案件,相关法院在执行前必须报上一级法院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进一步优化执行工作司法环境。鉴于目前有关征地拆迁的具体强制执行模式尚待有关国家机关协商后确定,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争取各方理解和支持。凡涉及征地拆迁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必须事前向地方党委报告,并在党委统一领导、协调和政府的配合下进行。同时,积极探索“裁执分离”即由法院审查、政府组织实施的模式,以更好地发挥党委、政府的政治、资源和手段优势,共同为有效化解矛盾营造良好环境。

七、严格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凡在执行中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的,有关法院必须迅速向当地党委和上级法院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准确、反应灵敏。对不具备交付执

行条件的案件,凡遇到来自有关方面的压力和不当干扰的,必须及时向上级法院和有关机关报告,坚决防止盲目服从、草率行事、不计后果的情况发生。

八、明确责任,严肃追究违法失职行为。凡是因工作失误、执法不规范或者滥用强制手段、随意动用法院警力实施强制执行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严重损失等恶性后果以及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者对重大信息隐瞒不服、歪曲事实,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等负面效果持续扩大的,要严肃追究有关法院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予以曝光通报。

最高法试点拆迁“裁执”分离防止暴力血拆

来源:法制晚报2011年09月13日09时22分12

https://www.360docs.net/doc/de5183135.html,/cacnew/201109/1270072509.htm中国法律信息网

日前,最高法公开了《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

通知要求,必须慎用强制手段,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一般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

北京大学教授、著名行政法专家姜明安昨天向《法制晚报》记者透露,拆迁案件中,最高法就裁决和执行分离在搞试点,并将向全国推广,以防各地出现“血拆”。

“司法强拆”难防拆迁血案

今年年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司法强拆”取代了“行政强拆”。

但在“司法强拆”的执行过程中依然状况不断,一些地方仍出现暴力对抗、自焚或其他人身伤亡等现象。

专家指出,其主要原因在于司法强拆本身存在诸多问题。

姜明安指出,“司法强拆”如果不以“裁执分离”制度为前提,统一由法院执行庭或行政庭实施,根本无法缓解暴力拆迁事件,除此,还可能导致权力滥用。

一方面,法院介入强拆执行,对其执法力量是严峻考验。

另一方面,如果行政拆迁本身缺乏实质正义,而法院依法所进行的审查仅限于形式性、程序性,必然在被征收、拆迁的对象中造成猜疑,认为法院和行政机关扭成一股绳来对付自己。

姜明安和其他学者一致表示,较为理想的方案是法院裁决,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法院予以监督。但学者们对此的相关建议和观点在新的条例里并未体现。

修法为“裁执分离”铺平道路

今年6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行政强制法修正草案时,五审稿中删除四审稿里第六十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裁定执行的,由人民法院执行”。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介绍,草案审议过程中,最高法提出,实践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除依照现行体制由法院审查裁定并执行外,还在探索对有的案件原来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双轨制,改为均需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单轨制。

姜明安认为,这为“裁执分离”铺平了道路,也为最高法的通知找到了法律保障。“删除了行政强制法四审稿中的第六十条,也就是说强拆由法院裁决,由谁去执行没有说,这就为法院留了一个口子,可以由法院执行,也可能由政府执行,法院监督。”姜明安说。

“裁执分离”或向全国推广

专家认为,在目前实践中,法院裁、法院拆,这样也干不下去了,法院的形象都毁了,所以“行政强拆”改“司法强拆”并非一改完事。

“这个通知很好,是我们坚持了很久的事情。”看到最高法通知的全文后,姜明安给予肯定。他认为,最高法的通知内容公开得很及时,“现在快过中秋节和国庆节了,再出现各地暴力拆迁导致的人员伤亡就不好了。”“现在已经开始在全国搞‘裁执分离’的试点了,拆迁条例出台以后,‘行政强拆’变‘司法强拆’,法院既裁决又执行。现在要在全国搞试点推广,法院裁决,并委托政府执行。”姜明安说。

●释疑

5月份的通知为何9月份才公开?

最高法的通知公布后,细心的网友发现,这份通知时间并非当前,而是5月份发的。据此,不少网友质疑,5月份的通知为何没有公开报道,现在才公布,如5月份就公布的话可能会减少暴力拆迁事件的发生率。

对此,姜明安认为,这个通知很可能是内部下发的。“拆迁条例是今年1月份实施的,通知是今年5月份发的,行政强制法是今年6月底通过的,在这个过程中最高法也做了很多工作。新的行政强制法中将原第六十条删掉,对最高法通知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从法律上是可以讲通了。”

姜明安表示,多部委公布六起重大案件发生的原因,就是因为行政强拆改司法强拆而出现问题。现在法院将这个通知公开,会对非法的、暴力的、野蛮的强拆起到一个威慑作用。

中纪委: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

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 (2011年3月17日中纪办﹝2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监察厅(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断完善征地拆迁补偿机制,努力做好群众工作,征地拆迁状况总体是好的。但随着城市化进程推进,征地拆迁规模不断扩大,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发生因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致人伤亡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十七届中央经委第六次全会的部署,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贯彻执行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条例》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先补偿后搬迁,禁止采取暴力威胁迫使搬迁;明确征收补偿标准和公共利益范围;被征收人有权请求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等,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精神,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予以废止,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项配套完善的尽快配套完善。对《条例》颁布前已经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但尚未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得再组织实施,要重新组织论证,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强制执行。 二、推动完善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 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要督促认真落实补偿安置政策规定,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住房安置要充分考虑农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需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三、强化责任落实,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暴力强拆的法律责任

暴力强拆的法律责任 《征收条例》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011年3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明确写明:切实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征收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

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知享有拆迁权的只有法院,那么凡是其他主体实行的拆迁行为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轻者违法,重者犯罪。 一. 非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 (一)刑事责任 1.在房屋征收过程中采用暴力殴打他人,如果造成被征收人轻伤以下后果的,按照刑法293条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轻伤以上人身伤害的,按照《刑法》第234、235条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果造成死亡的严重后果,按照刑法232条、233条可能会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 2.在征收过程中,如果强行进入公民住宅,按照刑法245条可能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如果又对房屋以及其中的财物进行了破坏,按照275条可以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3.在拆迁过程中,采用聚众闹事,打砸等方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交通秩序的,可能构成刑法290条和291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4.在拆迁过程中为了达到使被征收人搬迁的目的绑架儿童或者限制人身自由,可能构成刑法第239、238条规定的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 5.通过贴传单或者漫画来侮辱被征收人或其相关人,故意捏造事实,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如果情节严重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 (二)民事责任 在暴力强拆过程中给被征收人或者其他主体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该承担相应

维权无门及维权失败时暴力报复案件出现的原因分析

维权无门及维权失败时暴力报复案件出现的原因分析 案例导入 《法律与生活》2016年12月上,总第575期的封面案件是《贾敬龙案----一场抗拆的个体悲剧》。案件发生在2015年大年初一,石家庄长安区高营镇北高营村,北高营村村民贾敬龙使用射钉枪射击该村村委书记何建华并致其死亡。事件涉及拆迁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案执行,而是由具体执行的村委会自定方案,以何建华为主要代表的村委会运用以不拆迁就不给贾敬龙奶奶办理社保为手段胁迫贾家拆迁。出于无奈的贾敬龙父亲贾同庆与村委会签订拆迁协议。贾家的住宅为自家宅基地所建的三层楼房,建筑面积270多平方米。贾同庆与儿子贾敬龙口头约定二层楼属于贾敬龙。贾同庆与村委会签订拆迁协议后,获得村委会两发放一套楼房,总面积共130多平方米。由于贾同庆在未告知贾敬龙便与村委会签订拆迁协议,最终旧房被强拆。而这房子,是贾敬龙准备做结婚的婚房用的。房子被拆时,贾敬龙宣布与贾同庆脱离父子关系。房子被拆后,贾敬龙的婚事被取消。贾同庆获得北高营新村发放楼房一套,面积约110多平方米。两套房扣除免费部分,贾家还应缴纳17万余元。贾敬龙多次到高营派出所要求解决补偿事宜,但被告知“找村委会解决”;后贾敬龙多次通过官方和私下找何建华沟通,“妥协和议和”,但无果而终。后来,贾敬龙在网上发布拆迁视频和对何建华的检举信,却被高营派出所以非法传播虚假信息为由传唤。维权无门的贾敬龙选择了暴力手段,于2015年2月19日使用射钉枪射击该村村委书记何建华并致其死亡。2015年11月贾敬龙被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2016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判决。11月15日,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将贾敬龙执行死刑。 贾敬龙案件,我们看到整个案件背后存在的诸多问题,涉及农村房屋产权归属在法律和实际归属不符。案件中的三层小楼在法律上是归贾同庆所有,但在实际上,则是贾同庆和贾敬龙共同所有,所以贾敬龙认为即使是贾同庆签订了拆迁协议,面对村委会的拆迁,仍然认为这是强拆。拆迁补偿的具体决定权的归属错位,拆迁的执行方村委会不具有拆迁执行权以及政府部门不作为等。 本文以该案件为例,以小见大,重点探讨出现维权无门吉维权失败时暴力报复案件出现的原因。 当出现维权无门的情况时,在维权人心里意味着法律的失灵。在现代社会上看来,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维权失败意味着法律不站在自己的这边,自己的行为不被整个社会所理解,接受。按照埃里克·霍弗在《狂热分子:码头工人哲学家的沉思录》中的观点,不被社会所接受的人是畸零人,是被社会所抛弃的人。这类人通常包括失业者,流浪者、酒徒、赌徒,逃犯等为社会所摒弃者。这类人普遍存在一种失意的情感。把他们的失败归咎于社会。按照刚才的推论,维权失败的人属于畸零人,他们将维权失败归咎于社会,便会与社会作对,产生报复心理。 官逼民反?从经典的古装历史影视作品中,我们了解到,古代犯人若遭遇不幸,遭朝廷官员诬告陷害,伸冤无望,那么,《水浒传》中官逼民反的林冲雪夜上梁上的传奇就上映了。中国历史上从陈胜,吴广大泽乡起义,到明代朱元璋抗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 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电发…201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近期,各地在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中,一些地方因征地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响强烈。为严格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坚决防范查处强征强拆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要求 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关系国家经济建设发展、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

度重视。201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强调征地拆迁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2011年3月,中纪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要求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国务院颁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来,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依法依规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的自觉性。但是,各地在加快发展中,用地需求猛增,土地征收拆迁任务加重,因各种原因引发的违法违规土地征收拆迁行为,有增加趋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领会并贯彻落实好中央一系列规定要求,一把手亲自抓。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从本省(区、市)实际情况出发,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措施;督促市、县政府切实履行“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的责任,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切实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 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关于征地拆迁引发的不稳定问题及对策建议

关于征地拆迁引发的不稳定问题及对策建议 近几年来,随着我区的开发区建设和小城镇建设进程的加快,土地征用和居民拆迁安置成为热点问题,由此引起的民间纠纷和群体上访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我区社会稳定,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将会引发社会危机,其后果难以设想。因此认真研究我区拆迁安置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规范政府行为,切实维护拆迁群众的实际利益,成为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我们通过下发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下村入户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这一课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现将我们一些肤浅的意见汇报如下。 一、征地拆迁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 征地拆迁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利益调整层次深、配套性要求多的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工作,由此引发的诸多矛盾逐步成为一个普遍的、尖锐的、突出的社会问题 征地拆迁引发的不稳定因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还出现一旦要拆迁,就闻风乱搭滥建、抢占抢种、违规加层、突击装修等违法违规现象,用价格低廉的建筑材料、粗制滥造的施工工艺套取高额补偿标准。 征地拆迁引发信访事件增多。 征地拆迁引发干群矛盾激化 征地居民的就业和生活保障问题。 征地拆迁带来的社会心理问题。征地拆迁使得原有的社会结构被打破,血缘、亲缘、地缘关系被撕裂,熟人社会的解构,新社区的重组,我区高云、岩门和沙坪安置区共将安置约1300余户,给人们的心理带来很大的影响,造成很多的社会心理问题。 二、征地拆迁引发矛盾纠纷的特点 我区正处在加快建设工业园区和推进小城镇建设的时期,征地拆迁逐渐增多,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也日渐增加。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矛盾涉及面广,数量呈上升趋势。随着工业园区的开发、高速公路的建设和小城镇的开发,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引发的信访呈增长趋势。多数群众

目前国家禁止强拆的规定

目前,我国各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通过房地产取得,据统计通过房地产获取的财政收入已占到各地方财政收入的40%—80%,在如此高财政收入的作用下,房地产业短时期内不会衰退,反而会加速发展。因此,征地拆迁在很长时间内也会继续伴随着群众。对于GDP 的快速增长群众是欢呼雀跃,但是对个别地方政府违法强征强拆夺取土地也是恨之入骨!国家各相关部门在房地产业发展起始就做出了有关的规定,禁止非法强征土地强拆房屋,至今已陆陆续续发布了若干禁止强征强拆的规定,但个别地方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不但不依法征地拆迁,反而越过国家的禁止性规定,违法强征强拆土地和房屋,给群众带来苦难,严重破坏了和谐社会的构建,也破坏了社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失地农户和被拆迁户文化素质不高,对哪些规定能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查实,碰到违法强征强拆时,对禁止违法强征强拆的规定也就无法引据,所以本人根据多年办理征地拆迁案件的总结,将有关禁止强征强拆的相关规定进行整理,通过本贴于大家分享,希望在需要时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政府文件: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要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案件。 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 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享有的法定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剥夺。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做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对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要经依法裁决后才能实施强制拆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 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 ……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 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对因工作不理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行政法规规定:

辽宁抚顺再现暴力强拆 老人楼顶举国旗对抗(图)

辽宁抚顺再现暴力强拆老人楼顶举国旗对抗(图) 2011年09月28日 11:38 来源:人民网 字号:T|T 100014人参与2221条评论打印转发 被强迁楼主老父亲爬上屋顶对抗强拆。本报记者尚志新摄“暴力强拆”再现辽宁省抚顺市。 9月21日,在抚顺市中心新抚区最繁华的中央大街上,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与围观群众共同目睹了这一幕:在中央大街1—4号施工工地的一角,一座房屋被拆后留下的断壁残垣上,居然停放着一部崭新的本田商务轿车。围观的群众告诉记者,停放轿车的废墟原是一座七层楼房。

除了紧邻马路的一侧,废墟的另外三面都已经被挖出了十多米深的大坑,所以从高处看下去,这堆废墟俨然一座矗立于“地面”的高岗,三面都是悬崖。 废墟上,轿车的一旁站着一位身穿军大衣、手握国旗迎风站立的老人。而他的旁边,放着4个25公斤容量的汽油桶。 盖楼挖出的深坑、平房的废墟,以及悲愤的老人……这一切都在告诉记者:这又是一起暴力强拆事件,而老人,则是要与他的“阵地”共存亡。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这一“景观”自今年7月就出现在距离抚顺市火车站不足100米的繁华市中心,至今已经快100天了。 “是谁把一个老人逼成这样的?”“这么久了,为什么一直没有人过问这一事件?”人们都在追问——难道这个城市的管理者不知道这个“景观”随时有可能发生恶性事件? 强拆办公楼,七层楼一夜成“平房” 就在中央三令五申要求各级政府机关严格规范征地拆迁工作,依法严处暴力征地拆迁行为,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的同时,抚顺市新抚区却正在强迁位于中央大街的一座私人产权的办公楼。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接到群众举报,于9月21日开始对该事件进行实地调查采访,见到了本文开头描述的情景。 9月22日早晨8点10分,记者来到了抚顺市新抚区中心大街拆迁区域。还没有进入工地围栏,就听到挖掘机的隆隆轰鸣声,从围栏内扬起的尘土落满了整个街道。走进围栏,记者发现正在施工的面积有近12000平方米,区域内已被挖出两个直径约为30米、深约10 米的大坑。在拆迁区的西北角上,一层约有20平方米的废楼房上停放着一辆轿车,旁边一位老人手握着一面国旗。记者询问周围的群众得知,树立红旗的地方就是被违法强拆的楼房,上面的老人是楼主的父亲。 记者在现场找到了被强拆楼房的主人张涛。 张涛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老人站的废楼原来是一栋七层高的办公楼,从三层到七层的产权属于他家。2011年7月10日凌晨3点,区拆迁办的人开始拆迁,到天亮就只剩下一间房屋。“我到第二天才知道我的房子被拆了,早上7点钟到现场时,惊呆了,7层楼房只剩下6米左右的废墟,东西一件也没有搬出来。”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 中纪办﹝2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监察厅(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断完善征地拆迁补偿机制,努力做好群众工作,征地拆迁状况总体是好的。但随着城市化进程推进,征地拆迁规模不断扩大,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发生因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致人伤亡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十七届中央经委第六次全会的部署,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贯彻执行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条例》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先补偿后搬迁,禁止采取暴力威胁迫使搬迁;明确征收补偿标准和公共利益范围;被征收人有权请求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等,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精神,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予以废止,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项配套完善的尽快配套完善。对《条例》颁布前已经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但尚未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得再组织实施,要重新组织论证,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强制执行。 二、推动完善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 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要督促认真落实补偿安置政策规定,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住房安置要充分考虑农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需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

面对违法暴力强拆该怎么办

导读:面对违法暴力强拆该如何有效防范,这可能是广大被拆迁人时至今日在整个拆迁流程中最关心的问题,可以说这是法治的悲哀。我们之所以不愿意总讲这个问题,一是因为对十数年来违法暴力强拆泛滥成灾且难以管控之势痛心疾首,二是因为这里面的很多技巧、办法严格意义上讲都不是法律问题,一旦在实践中掌握不好可能会给被拆迁人造成法律风险。面对现实中的违法暴力强拆进犯,广大被拆迁人究竟该怎样做才能避免成为下一个范木根、丁汉忠呢? 首先必须明确的一点是,我们要防范的,是违法的,依靠暴力手段来实施的对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强制拆除,而绝非合法的拆除违建或法院裁定后的司法强拆。如果当事人肆意对合法的强拆行为进行阻挠、干扰,则可能构成妨害公务、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决等情形,轻可行政处罚,重可追究刑事责任。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青年律师陈丽芳指出,面对实践中仍然大量存在的非法强拆状况,被拆迁人可以通过以下行之有效的方法来全力捍卫自己的合法物权,与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做坚决斗争: 其一,及时有效预警,做到对强拆来袭有所准备。有准备和没准备差别是巨大的,这个很容易理解。譬如我们所说的面对强拆要报警,落实的前提就是要有准备。如果强拆是突如其来的,那么被拆迁人的手机很可能在第一时间被社会人员没收,甚至人身都会被暂时控制,就会丧失报警的可能性。因此,对可能到来的强拆进行预报预警,现实中十分必要。要做到这点,一要多了解项目信息,掌握项目的推进阶段状况;二要在平时做到“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及时发现各种强拆到来的苗头、征兆,譬如是否有不明身份人员在房屋周边频繁活动,是否有砸玻璃挖水管之类破坏行为出现等等;三要注意留心观察邻居的情况,如果邻居家已遭强拆,那么自然自己这儿也要进入红色预警状态;四要对自己案情足够上心、关注,

目前国家禁止强拆的规定

目前国家禁止强拆的规 定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目前,我国各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通过房地产取得,据统计通过房地产获取的财政收入已占到各地方财政收入的40%—80%,在如此高财政收入的作用下,房地产业短时期内不会衰退,反而会加速发展。因此,征地拆迁在很长时间内也会继续伴随着群众。对于GDP的快速增长群众是欢呼雀跃,但是对个别地方政府违法强征强拆夺取土地也是恨之入骨!国家各相关部门在房地产业发展起始就做出了有关的规定,禁止非法强征土地强拆房屋,至今已陆陆续续发布了若干禁止强征强拆的规定,但个别地方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不但不依法征地拆迁,反而越过国家的禁止性规定,违法强征强拆土地和房屋,给群众带来苦难,严重破坏了和谐社会的构建,也破坏了社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失地农户和被拆迁户文化素质不高,对哪些规定能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查实,碰到违法强征强拆时,对禁止违法强征强拆的规定也就无法引据,所以本人根据多年办理征地拆迁案件的总结,将有关禁止强征强拆的相关规定进行整理,通过本贴于大家分享,希望在需要时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政府文件: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要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案件。

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 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享有的法定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剥夺。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做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对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要经依法裁决后才能实施强制拆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

对付拆迁办的一些方法

对付拆迁办的一些方法((开发商狠死我了) 重要提示:一定要弄清楚拆迁人合法吗?才能开谈!拆迁公司往往利用心理暗示来击败你的勇气.如:政府没有拆不掉的房子! 来自中华网社区https://www.360docs.net/doc/de5183135.html,/ 一、公告拆迁期间谈话技巧 来自中华网社区https://www.360docs.net/doc/de5183135.html,/ 当拆迁公告颁布后,拆迁人的工作人员约被拆迁人洽谈拆迁协议时,如果被拆迁人的合法要求(如要求产权调换)被拒绝,被拆迁人应依法提出合理主张、耐心与其洽商,说话要和气,切不可激化矛盾,更不可说没有多少钱我不搬家这类的话。 二、精心设计行政诉讼中止行政裁决 在拆迁人声称要裁决或刚刚通知被拆迁户参加裁决会时(提出裁决申请到裁决书下达一般为一个月),被拆迁户一人或数人可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般而言,在拆迁范围内未走一半人时或拆迁公告刚下两个月前不宜过早提起该诉讼,通过诉讼把拆

迁人拖入泥潭,使其迟迟拿不到行政裁决,没有行政裁决,拆迁人根本无法实施合法的强拆,这叫釜底抽薪! 三、诉讼期间无权裁决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2条第2项的规定,如果被拆迁人提起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拆迁行政裁决应当中止进行,这样就不会发生其后的合法的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了,这种状况对被拆迁户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四、诉讼期间作出裁决的后果 如果在诉拆迁许可证一案二审未结案的情况下,拆迁主管部门仍然违法作出裁决,被拆迁人申诉到最高法院,该裁决肯定会被判决违法无效!依该违法无效的裁决而形成的后续司法或行政强拆裁判或决定统统违法无效,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五、法院受理后及时启动第二个行政诉讼

法院受理后,即使被拆迁人理由十分充分。绝大多数法院会在最短时间内判决原告败诉。此时要在第一个案子判决前,及时设计第二个诉讼,咱们的目的就是要:拖时间! 六、要求中止第一个行政诉讼,继续采用合法的手段延长第一个行政诉讼案件的时间 1、被拆迁人可在第一个案件一审判决下达的前或后时间内(不可超过二审判决书下达的时间),针对阅卷时了解到的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所存在的问题,又提起第二个行政诉讼。 2、法院受理了第二个案件后,原告应持第二个案件的受理通知书,主动向第一个案件的法庭提交书面的中止诉讼申请书,请求法庭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6项的规定,中止第一案的诉讼,法院如不中止仍作出判决,将该判决申诉到北京最高法必被撤销!记住:第一个案件中止的时间越长对被拆迁户越有利。因为拆迁人等不及,就只能自己提高补偿标准。

强拆应急预案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急工作预案 为及时、有效、稳妥地处置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行为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并将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结合实际及工作经验,制定本《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急工作预案》,以保障当事人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依法稳妥地做好违法建设拆除工作。 一、工作原则强拆工作贯彻以人为本的方针和属地管理,控制源头,快速处置,协作配合,依法追责的工作原则。坚持以防为主,疏防结合;坚持因人因事制宜,突出重点;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坚持服从大局、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等原则。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成立强拆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下设现场拆除、安全保卫、宣传报道、现场救护、后勤保障和善后工作等六个工作组。(1)指挥部成员及职责xxx乡主管乡长xxx 任总指挥,人大主席及分管建设的副乡长xxx任副总指挥,负责整个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现场的安排部署,指挥调度。成立由乡政府、村两委、乡建设站、执法中队、土地所、草原监理所、工商所、旅游办、派出所、卫生院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现场指挥部。 (2)现场拆除工作组成人员及职责现场拆除工作由xx乡政府、ⅹ村委会牵头,由乡政府负责制定强制拆除方案,建设站、土地所、执法1中队等部门进行配合。 (3)安全保卫工作组成员及职责安全保卫工作组由xx派出所牵头,xx工商所、执法1中队等部门参加,负责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设立警戒线,维护现场秩序和安全。(4)宣传工作组成员及职责宣传工作组由乡政府安监站牵头,负责组织开展对拆除违法建筑的宣传工作,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实行全程跟踪报道,形成良好的拆违舆论氛围。 (5)现场救护成员及职责现场救护组由xx卫生院牵头,负责强制拆除现场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护工作。 (6)后勤保障组成员及职责后勤保障组由xx乡党政办牵头,负责做好强制拆除的后勤保障工作。 (7)善后工作组成员及职责 善后工作由xx乡党政办、民政办部门牵头,执法1中队参加,负责清运强制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做好强制拆除的善后工作,并切实做好群众信访工作。 (8)主要成员单位职责:xxx乡政府、ⅹ村两委:组织站所工作人员及民兵进行强制拆除工作,负责在现场协调好各相关部门:做好对当事人的宣传、劝解、救助、安抚工作,负责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上访群众的接待及法律法规方面的解释工作,及时把握信访动态。负责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做好物品保全登记,负责清理强制拆除工作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执法1中队:负责强制拆除的执法程序的指导。协助乡镇联系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施工队伍及租用强制拆除工作所需机械。同时负责摸清底数,掌握情况,汇同建设站做好违法事实的认定,协助乡政府做好对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xxx派出所:负责做好拆除违法建筑中的治安工作,依法对妨碍拆除违法建筑及违法行为,对妨碍执法人员及工作人员开展拆除工作人员及行为依法制止和处置,保证强制拆除工作顺利进行。 三、突发事件的基本处置方式: (1)现场抵制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对其进行控制,强行带离现场,并进行说服教育。 (2)到上级部门上访的,由乡政府信访部门做好宣传引导,息诉罢访。 (3)出现过激、暴力行为的,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给予处置;发挥摄像机、照相机的现场取证功能,把现场的情况真实记录下来,最大限度搜集抗法有效证据,以备有关部门督查,为事件的进一步处理奠定良好的基础。对采取恐吓手段或极端措施的非法人员,要坚决制止,公安部门随机应变,进行了应急处置。卫生医疗部门要做好医疗救护保障。 (4)在拆除违法建筑中出现当事人突发心脏病、高血压及其他突发疾病或者受伤的,由医疗卫生部门进行现场急救,严重的要采取措施,立即送至医院。如遇装病以阻碍拆违工作的人,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拆除现场工作人员受伤的,由医疗卫生部门进行现场急救,立即送至医院。(5)出现群体性冲突事件的,过程力求全程取证拍照、摄像,保证拆违过程的合理合法。如遇群众围观起哄、手机拍摄的情况,则由xxx乡政府工作人员、民兵出面进行及时制止、劝说、教育,如果出现恶意谩骂,不听劝阻或造成影响拆违工作的滋事人员,立即由现场公安人员进行制止和处置。

历史遗留违建遭暴力强拆被深圳中院确认违法

历史遗留违建遭暴力强拆被深圳中院确认 违法 案情简介 深圳市南山区兴发水泥制品厂(下称:“兴发水泥厂”),系香港居民黄林英创办。1993年起,黄林英先后与南山区西丽镇长源村委租赁白石岭工业区两处地皮,分别建设兴发水泥厂一号厂与二号厂。兴发水泥厂主要利用余泥渣土生产水泥加气砖、水泥板材、水泥管、陶粒等水泥制品。 2015年10月26日,深圳市常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常源公司”)与兴发水泥厂分别就一号厂、二号厂续签《租地合同》,租期从2016年2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2015年8月,在征得长源村委同意,又投资两千多万元,将一号厂房和办公宿舍楼进行了维修、改造。 2007年12月31日,常源公司出具《证明》,证明兴发水泥厂系黄林英女士投资兴建,南山区查违办在该《证明》文件上盖章并确认兴发水泥厂的建筑位于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其中永久性建筑属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 2009年12月12日,兴发水泥厂申报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登记,并取得申报回执。 2016年12月6日,常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兴发水泥厂为黄林英个人投资建设,且已进行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 2016年9月19日,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向兴发水泥厂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载:“现责令你(单位)在2016年9月20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我机关将根据《深

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35条的规定予以拆除。”2016年9月22日,兴发水泥厂对《限期拆除通知书》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南山区桃源街道办联合南山区土地监察大队、南山公安分局、塘朗派出所、西丽交警大队等多个部门共500人,于2016年11月1日组织机械对兴发水泥厂实施了强制拆除。深圳规划土地监察局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南山规划土地监察大队的行政行为。 2017年1月9日,兴发水泥厂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诉讼,此案于2018年12月29日终审判决(案号:(2017)粤03行终885号),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本案中几个问题值得讨论,以下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限期拆除通知书》的法律性质,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针对该问题有以下两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属行政处罚。因为,责令改正行为并非是消极的不作为,往往需要相对人付出新的人力、物力及时间,尤其环境领域的消除污染可能比某些处罚的负担要更沉重,远远超出了单纯的违法利益返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行政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违法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属于对违法单位或个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一种行政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责令限期拆除不属于行政处罚,应当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因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者决定的目的是为了消除违

论拆迁法律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论拆迁法律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一、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法律关系 (一)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法律关系 房屋拆迁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当事人因拆迁行使行政权力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是一种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主要包括:拆迁许可决定形成的行政机关与申请许可人之间的关系;行政裁决形成的裁决机关与申请人、被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强制拆迁及拆迁中的行政责任。 在拆迁行为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来从事房地产管理,行政决定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发生拆迁补偿安置民事关系的基础。根据《条例》及相关政策中的规定,政府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裁决、强制拆迁、行政处罚等明显的行政行为要依法严格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严把拆迁许可证审查关,严厉查处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把好拆迁关,防止拆迁的随意性。 在房屋拆迁行政法律关系中,比较典型的还有拆迁裁决法律关系。拆迁裁决法律关系是拆迁法律规范在调整房屋拆迁裁决部门和拆迁当事人之间在拆迁裁决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拆迁裁决是一种行政裁决,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作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其主体是拆迁当事人即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和房屋拆迁裁决部门,其客体则是因房屋拆迁所引起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之间的拆迁补偿和安置事宜。拆迁裁决的前提条件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裁决是国家机关处理拆迁当事人因房屋拆迁而产生的拆迁补偿安置争议唯一的法定方式。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的规定,拆迁裁决是房屋拆迁裁决部门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拆迁当事人不服拆迁裁决,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城市房屋拆迁民事法律关系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拆迁补偿和安置而发生的有关民事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此种法律关系

举报信(城管暴力强拆)

举报信 当执法变成暴力的代名词,法无威严,民心乱。社会就只能是恶人的天堂,善良人的地狱。今天,我们在无处伸冤,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向南通市民及广大网友诉说一件发生在**的野蛮暴力执法的典型事件: 年月日下午,**市城管数十人及一群社会痞子,在没有任何提前告知,任何身份出示,任何文书手续的情况下,突然来到我拥有自主产权的车库进行非法强拆。执法队协同社会痞子,用铁棍将我的车库门撬开,进行暴力强拆。我上前问明情况执法队员说要强拆,这时十几名执法队员将我围住不让我抢救我的财产,眼睁睁看着东西被砸毁。我们上前维护的过程中,数十人将我打到在地,头部、脸部、眼睛、耳朵、颈部、胸部、胳膊、腿等多处受伤。强拆完的现场犹如强烈地震坍塌一样,一切都埋入废墟。 更令人气愤的是,一位与我们素昧平生的邻居,情急之下拿出手机拍摄现场,被城管人员发现后,冲过去抢夺手机,威胁要删掉视频,口出狂言:你们哪个想玩老子都陪你们玩到底,老子就是流氓!你敢放到网上试试看!!面对城管人员的肆无忌惮,数百围观者群情激愤。行凶者文凶神恶煞,亮出管制武器,意欲震慑愤怒的人们。 还好我们运气好,此次强拆过程还是有正义的邻居把现场录制并拍摄下来,我们保存了完整的证据。 众所周知,城管的执法对象应是不守法的商贩,我们根本就不属

他们的执法对象,招至如此横祸,天理何在?执法如此野蛮粗暴,行凶伤及老百姓,这和黑社会有什么区别?还哪来的创建文明城市和保障基本人权?这还是共产党领导下的法制政府吗?**县城管执法队伍无法无天,强烈要求各级领导、各级媒体网络关注此事,严惩凶手赔偿损失,清除**县城管执法队伍的害群之马,还**县老百姓一个和谐文明的生活。 我们是土生土长普通的 **市民,这次事件显然是有关邻居窜通城管给我们的造成的,我不想追究邻居的责任,只想问问,我的各项合法权利为何剥离的一干二净,我们做人的权利为何被侵犯地所剩无几?我们被强拆后找谁投诉都不管,求助了多个部门回答至有一个,问题一时半会解决不了。 以上所述均为事实,并有视频及照片为证,我们没有过分诉求,只希望得到公正对待、得到合理赔偿。跪求各级领导给百姓做主伸冤,叩谢!在此,我们同时呼吁广大热血人士的支持。我们对于城管队伍中那些害群之马要严惩,犯错了就应该承担责任,更何况是面对手无寸铁的老百姓。在创造和谐社会为主流的今天,老百姓在人身安全都不能保证的情况下,社会何来和谐?而受害者就只能有冤无处申? 年月日

河北省大名县非法开发,强拆住房

河北省大名县强盗行径,无征地开发手续,暴力强拆居民住房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政府在没有任何征地手续的情况下,纠结百余人,非法暴力强拆老百姓的合法房屋,严重的侵犯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已经犯下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但因为是政府犯罪,无人敢管,真正是和尚打伞,为了制止违法犯罪的大名县人民政府侵害更多的人民群众,故特向中央信访局,国土资源部反映,请有关部门严厉查处非法开发,侵占土地一事,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强拆事件的简要经过 河北省大名县政府假借“宋府明城”旅游项目的名义进行商业开发,找来保定地区的一个开发商开发项目叫做“金鼎风情街”,对大名县南关六个村进行强制拆迁,对村民仅按300每平米赔偿。根本不足以补偿村民的损失,更为甚者,其中有很多耕地,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应当报请河北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通过才能征用。 2010年大名县政府要拆我们的房子搞商业开发,却改变此前旅游开发政策,不允许自拆自建,必须统一由开发商开发,强行要以低价,进行货币补偿,然而却高价再卖个村民,这么不合理的赔偿没有能达成协议。2011年,拆迁办的人将拆迁户发包给各单位,上门和我们分别谈补偿条件,大名中学的分包我家双方未能谈成,最后还威胁说不拆到最后什么也落不着,房子还得给你推了。后来这一片断电断水,更为应验的是2012年7月25日,在前一夜下大雨后次日家人外出的情况下,由大名县县委副书记李亚伟带队,协同大名镇政府组织了100多人,其中有不少公安,司法人员,还开来了铲车,带了大锤,这伙暴徒,二话不说开了铲车就铲,抡起大锤就砸,将我们的房屋连同家中的家电家具一桶砸毁,家人闻讯后赶去劝阻也被李亚伟指挥人拦截、殴打,在2012年入夏以来趁天气热家人外出乘凉的机会,有十余户被强行拆毁房屋一百余间,很多人现在只能在拆毁的房屋外搭建临时的房子遮风挡雨,这难道就是为人民服务的共产党干的事吗? 大名县南关的开发项目严重违法,首先、打着旅游的项目的招牌,干着商业开发的勾当,“金鼎风情街”的预售房已经开售了,然而给拆迁户的安置房还没见。其次,大名县南关的开发项目“金鼎风情街”的建设没有任何的征地手续和开发手续,其次、所非法占用开发的土地还有近30亩的耕地,按照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对耕地的征收征用应由省政府予以审批,但在没有审批的情况下,大名县人民政府公然违法改变土地用途,严重的违反了国家法规、政策,难道双规了一个土管局局长,还不能警醒当政者。第三、暴力执法,在没有任何拆迁许可的情况下纠集各部门,强行砸毁房屋,致使屋内财产损失严重,甚至殴打被拆迁人致伤。第四、拆迁补偿协议中没有开发商签章,只有一个临时成立的拆迁指挥部盖

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委)

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2011年3月17日中纪办﹝2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监察厅(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断完善征地拆迁补偿机制,努力做好群众工作,征地拆迁状况总体是好的。但随着城市化进程推进,征地拆迁规模不断扩大,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发生因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致人伤亡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十七届中央经委第六次全会的部署,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贯彻执行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条例》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先补偿后搬迁,禁止采取暴力威胁迫使搬迁;明确征收补偿标准和公共利益范围;被征收人有权请求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等,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精神,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予以废止,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项配套完善的尽快配套完善。对《条例》颁布前已经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但尚未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得再组织实施,要重新组织论证,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强制执行。 二、推动完善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 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要督促认真落实补偿安置政策规定,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住房安置要充分考虑农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需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