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违法暴力强拆该怎么办

面对违法暴力强拆该怎么办
面对违法暴力强拆该怎么办

导读:面对违法暴力强拆该如何有效防范,这可能是广大被拆迁人时至今日在整个拆迁流程中最关心的问题,可以说这是法治的悲哀。我们之所以不愿意总讲这个问题,一是因为对十数年来违法暴力强拆泛滥成灾且难以管控之势痛心疾首,二是因为这里面的很多技巧、办法严格意义上讲都不是法律问题,一旦在实践中掌握不好可能会给被拆迁人造成法律风险。面对现实中的违法暴力强拆进犯,广大被拆迁人究竟该怎样做才能避免成为下一个范木根、丁汉忠呢?

首先必须明确的一点是,我们要防范的,是违法的,依靠暴力手段来实施的对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强制拆除,而绝非合法的拆除违建或法院裁定后的司法强拆。如果当事人肆意对合法的强拆行为进行阻挠、干扰,则可能构成妨害公务、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决等情形,轻可行政处罚,重可追究刑事责任。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青年律师陈丽芳指出,面对实践中仍然大量存在的非法强拆状况,被拆迁人可以通过以下行之有效的方法来全力捍卫自己的合法物权,与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做坚决斗争:

其一,及时有效预警,做到对强拆来袭有所准备。有准备和没准备差别是巨大的,这个很容易理解。譬如我们所说的面对强拆要报警,落实的前提就是要有准备。如果强拆是突如其来的,那么被拆迁人的手机很可能在第一时间被社会人员没收,甚至人身都会被暂时控制,就会丧失报警的可能性。因此,对可能到来的强拆进行预报预警,现实中十分必要。要做到这点,一要多了解项目信息,掌握项目的推进阶段状况;二要在平时做到“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及时发现各种强拆到来的苗头、征兆,譬如是否有不明身份人员在房屋周边频繁活动,是否有砸玻璃挖水管之类破坏行为出现等等;三要注意留心观察邻居的情况,如果邻居家已遭强拆,那么自然自己这儿也要进入红色预警状态;四要对自己案情足够上心、关注,

通过征收方贴在门上、墙上的各种文书来判断距离强拆的远近。对于《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征收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之类的东西是要特别敏感的,无论其送达方式、内容你觉得是否合法;五要及时咨询律师,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具有上百件案件代理的丰富经验,其所提出的预警信息是最准的,没有之一。

其二,及时自行“清场”,不留重大利益隐患。被拆迁人最爱犯的错误,就是寄希望于“法律条文”,认为征收方不敢怎么怎么样从而放松自己的防备工作。这里讲的“清场”,不是等着征收方来按照法律规定来一步一步的对你家进行清场,那个根本不可能;而是要自己保自己的命,自己保自己的财物,做到事先的自行“清场”:一是要将老、幼、病、残、孕等特殊家庭成员及时转移,不要试图把这些家人或亲属摆在屋子里当做与违法强拆博弈的筹码,这是极度自私和危险的行为。须知,挖掘机一旦启动,不认什么“尊老爱幼”,更不会顾及什么“人命关天”,命是自己的;二是要将房屋内的古董、字画、贵金属等贵重、易损财物及时搬离,避免其在强拆中遭受毁损灭失。须知,一旦这些物品被埋压在废墟之下,就会马上面临一个举证责任的事情。不要说《行政诉讼法》已经有了新规定,那个很多地方的法院都不认。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老规定,被拆迁人得自己证明自己那金条、项链案发时就在室内的事实,可这个该如何证明呢?这类麻烦,还是不要找为好。

其三,安装探头等摄像器材,确保录音录像清晰、稳定。要确保摄像器材的电力供应,不要让它没电了,那样就成了摆设。实践中有一种悲观主义思想需要打破:有的被征收人觉得装这玩意儿没用,一强拆肯定被砸了。试问,你怎么知道就一定被砸了呢?你怎么知道砸了就不能用了呢?如果没被破坏呢?道理很浅显,但总有人转不过弯儿来。此外,使用无人

机进行航拍的取证方式在实践中已收到了不错的效果,我们推荐有条件的被拆迁人进行尝试。

其四,安排亲友、邻居等专人进行“邻里守望”。这是防小偷的老办法,防强拆同样有效。尤其是有些征收方雇用人员“一时兴起”的那类强拆、逼迁,未必会一下子出动几十号人,可能就是几个人前来侵袭。此时,有人埋伏在周边就非常理想了。实践中有当场把人按下的,到了公安机关就全招了,效果极好。即便真来了百十号人,旁观者也可以选择好的位置进行拍照、摄像,忙于拆房的上门人员很可能会无暇顾及这些,最终其违法暴行会被记录得一清二楚。自然,这些“帮手”也可以在第一时间进行报警求助,避免因被拆迁人人身遭控制而无法报警的情形出现。

其五,第一时间拨打110,多人反复报警并对通话进行录音。报警是管用的,绝不是不管用,至少它能够有效避免人身的损害,降低财物的损失。就一些法治环境较好的地方而言,警察是一定会出警对局面进行控制的,不会动辄出现以“拆迁管不了”为由而拒绝出警的情形。且报警这个步骤对于后续确认强拆违法的诉讼程序会有重大帮助,通过提起针对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的程序进而获取重要关键信息的案件比比皆是。

其六,选择合适工具进行自我防护。具有人身杀伤力的有些厨房用具、耕作器具是严格禁止使用的,一旦使用不当会给自身及他人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触犯刑法面临牢狱之灾。面对不明身份社会人员的人身暴力威胁,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使用“防狼喷雾剂”一类的东西进行适度抵挡,并尽快脱离冲突保障人身安全。真到了这个阶段,想保住房屋几乎是不现实

的了,那么作为被拆迁人,一定要理性、冷静的面对这样的现实。“以命相拼”,真的不值,房子没了,只要依法维权,我们一定可以再盖起来。

其七,严禁动用煤气罐、开燃气阀门、点火堆、抱汽油桶……一旦出了这招,行为的性质就从防强拆转化成了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将会置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于极度危险之中。如果有亲属有意选择这类方式进行防范,一定要及时劝阻。

其八,严禁“先下手为强”的事前防卫行为。实践中有的被拆迁人在征收方刚刚把机械开进村的情况下就开始破坏机械设备,或对上门沟(shi)通(ya)的人员大打出手,这是不可以的。事前防卫,为《刑法》所禁止,一旦有此情形,被拆迁人可能面临出师未捷身先死,未防强拆就自己先进去的窘境,得不偿失。事前,要以静制动,以不变应万变。

其九,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强拆预警。这是最后一个“绝招”,也是最为行之有效、安全可靠的办法。通过恰当的法律运作,既表明自己对补偿问题的立场,又展现接受协商、谈判的足够灵活性,同时坚持自己支持项目建设的基本态度。不卑不亢,多谈多听,展现专业性,就会对原本“暴戾”的征收方产生影响,促使其放弃通过简单的暴力强拆进行威胁,转而尝试通过对话沟通解决补偿安置问题,不战而屈人之兵。这里的法律途径选择,有很深的学问,绝不是说要一味提起诉讼把征收方“逼急”,而是要像打太极一样掌握好“度”。这是被拆迁人需要不断积累、学习才能逐步理解的事情。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拆迁人的是,预警、报警、取证、适度自卫、多沟通,五者结合,就是应对违法强拆的最有效、安全的办法。而对于这一现象的化解,我们要有足够的信心,随着法治环境越来越好,违法暴力强拆必然会逐步淡出历史的舞台。

暴力强拆的法律责任

暴力强拆的法律责任 《征收条例》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011年3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明确写明:切实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征收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

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知享有拆迁权的只有法院,那么凡是其他主体实行的拆迁行为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轻者违法,重者犯罪。 一. 非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 (一)刑事责任 1.在房屋征收过程中采用暴力殴打他人,如果造成被征收人轻伤以下后果的,按照刑法293条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轻伤以上人身伤害的,按照《刑法》第234、235条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果造成死亡的严重后果,按照刑法232条、233条可能会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 2.在征收过程中,如果强行进入公民住宅,按照刑法245条可能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如果又对房屋以及其中的财物进行了破坏,按照275条可以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3.在拆迁过程中,采用聚众闹事,打砸等方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交通秩序的,可能构成刑法290条和291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4.在拆迁过程中为了达到使被征收人搬迁的目的绑架儿童或者限制人身自由,可能构成刑法第239、238条规定的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 5.通过贴传单或者漫画来侮辱被征收人或其相关人,故意捏造事实,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如果情节严重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 (二)民事责任 在暴力强拆过程中给被征收人或者其他主体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该承担相应

维权无门及维权失败时暴力报复案件出现的原因分析

维权无门及维权失败时暴力报复案件出现的原因分析 案例导入 《法律与生活》2016年12月上,总第575期的封面案件是《贾敬龙案----一场抗拆的个体悲剧》。案件发生在2015年大年初一,石家庄长安区高营镇北高营村,北高营村村民贾敬龙使用射钉枪射击该村村委书记何建华并致其死亡。事件涉及拆迁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案执行,而是由具体执行的村委会自定方案,以何建华为主要代表的村委会运用以不拆迁就不给贾敬龙奶奶办理社保为手段胁迫贾家拆迁。出于无奈的贾敬龙父亲贾同庆与村委会签订拆迁协议。贾家的住宅为自家宅基地所建的三层楼房,建筑面积270多平方米。贾同庆与儿子贾敬龙口头约定二层楼属于贾敬龙。贾同庆与村委会签订拆迁协议后,获得村委会两发放一套楼房,总面积共130多平方米。由于贾同庆在未告知贾敬龙便与村委会签订拆迁协议,最终旧房被强拆。而这房子,是贾敬龙准备做结婚的婚房用的。房子被拆时,贾敬龙宣布与贾同庆脱离父子关系。房子被拆后,贾敬龙的婚事被取消。贾同庆获得北高营新村发放楼房一套,面积约110多平方米。两套房扣除免费部分,贾家还应缴纳17万余元。贾敬龙多次到高营派出所要求解决补偿事宜,但被告知“找村委会解决”;后贾敬龙多次通过官方和私下找何建华沟通,“妥协和议和”,但无果而终。后来,贾敬龙在网上发布拆迁视频和对何建华的检举信,却被高营派出所以非法传播虚假信息为由传唤。维权无门的贾敬龙选择了暴力手段,于2015年2月19日使用射钉枪射击该村村委书记何建华并致其死亡。2015年11月贾敬龙被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2016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判决。11月15日,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将贾敬龙执行死刑。 贾敬龙案件,我们看到整个案件背后存在的诸多问题,涉及农村房屋产权归属在法律和实际归属不符。案件中的三层小楼在法律上是归贾同庆所有,但在实际上,则是贾同庆和贾敬龙共同所有,所以贾敬龙认为即使是贾同庆签订了拆迁协议,面对村委会的拆迁,仍然认为这是强拆。拆迁补偿的具体决定权的归属错位,拆迁的执行方村委会不具有拆迁执行权以及政府部门不作为等。 本文以该案件为例,以小见大,重点探讨出现维权无门吉维权失败时暴力报复案件出现的原因。 当出现维权无门的情况时,在维权人心里意味着法律的失灵。在现代社会上看来,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维权失败意味着法律不站在自己的这边,自己的行为不被整个社会所理解,接受。按照埃里克·霍弗在《狂热分子:码头工人哲学家的沉思录》中的观点,不被社会所接受的人是畸零人,是被社会所抛弃的人。这类人通常包括失业者,流浪者、酒徒、赌徒,逃犯等为社会所摒弃者。这类人普遍存在一种失意的情感。把他们的失败归咎于社会。按照刚才的推论,维权失败的人属于畸零人,他们将维权失败归咎于社会,便会与社会作对,产生报复心理。 官逼民反?从经典的古装历史影视作品中,我们了解到,古代犯人若遭遇不幸,遭朝廷官员诬告陷害,伸冤无望,那么,《水浒传》中官逼民反的林冲雪夜上梁上的传奇就上映了。中国历史上从陈胜,吴广大泽乡起义,到明代朱元璋抗

关于征地拆迁引发的不稳定问题及对策建议

关于征地拆迁引发的不稳定问题及对策建议 近几年来,随着我区的开发区建设和小城镇建设进程的加快,土地征用和居民拆迁安置成为热点问题,由此引起的民间纠纷和群体上访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我区社会稳定,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将会引发社会危机,其后果难以设想。因此认真研究我区拆迁安置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规范政府行为,切实维护拆迁群众的实际利益,成为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我们通过下发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下村入户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这一课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现将我们一些肤浅的意见汇报如下。 一、征地拆迁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 征地拆迁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利益调整层次深、配套性要求多的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工作,由此引发的诸多矛盾逐步成为一个普遍的、尖锐的、突出的社会问题 征地拆迁引发的不稳定因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还出现一旦要拆迁,就闻风乱搭滥建、抢占抢种、违规加层、突击装修等违法违规现象,用价格低廉的建筑材料、粗制滥造的施工工艺套取高额补偿标准。 征地拆迁引发信访事件增多。 征地拆迁引发干群矛盾激化 征地居民的就业和生活保障问题。 征地拆迁带来的社会心理问题。征地拆迁使得原有的社会结构被打破,血缘、亲缘、地缘关系被撕裂,熟人社会的解构,新社区的重组,我区高云、岩门和沙坪安置区共将安置约1300余户,给人们的心理带来很大的影响,造成很多的社会心理问题。 二、征地拆迁引发矛盾纠纷的特点 我区正处在加快建设工业园区和推进小城镇建设的时期,征地拆迁逐渐增多,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也日渐增加。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矛盾涉及面广,数量呈上升趋势。随着工业园区的开发、高速公路的建设和小城镇的开发,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引发的信访呈增长趋势。多数群众

辽宁抚顺再现暴力强拆 老人楼顶举国旗对抗(图)

辽宁抚顺再现暴力强拆老人楼顶举国旗对抗(图) 2011年09月28日 11:38 来源:人民网 字号:T|T 100014人参与2221条评论打印转发 被强迁楼主老父亲爬上屋顶对抗强拆。本报记者尚志新摄“暴力强拆”再现辽宁省抚顺市。 9月21日,在抚顺市中心新抚区最繁华的中央大街上,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与围观群众共同目睹了这一幕:在中央大街1—4号施工工地的一角,一座房屋被拆后留下的断壁残垣上,居然停放着一部崭新的本田商务轿车。围观的群众告诉记者,停放轿车的废墟原是一座七层楼房。

除了紧邻马路的一侧,废墟的另外三面都已经被挖出了十多米深的大坑,所以从高处看下去,这堆废墟俨然一座矗立于“地面”的高岗,三面都是悬崖。 废墟上,轿车的一旁站着一位身穿军大衣、手握国旗迎风站立的老人。而他的旁边,放着4个25公斤容量的汽油桶。 盖楼挖出的深坑、平房的废墟,以及悲愤的老人……这一切都在告诉记者:这又是一起暴力强拆事件,而老人,则是要与他的“阵地”共存亡。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这一“景观”自今年7月就出现在距离抚顺市火车站不足100米的繁华市中心,至今已经快100天了。 “是谁把一个老人逼成这样的?”“这么久了,为什么一直没有人过问这一事件?”人们都在追问——难道这个城市的管理者不知道这个“景观”随时有可能发生恶性事件? 强拆办公楼,七层楼一夜成“平房” 就在中央三令五申要求各级政府机关严格规范征地拆迁工作,依法严处暴力征地拆迁行为,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的同时,抚顺市新抚区却正在强迁位于中央大街的一座私人产权的办公楼。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接到群众举报,于9月21日开始对该事件进行实地调查采访,见到了本文开头描述的情景。 9月22日早晨8点10分,记者来到了抚顺市新抚区中心大街拆迁区域。还没有进入工地围栏,就听到挖掘机的隆隆轰鸣声,从围栏内扬起的尘土落满了整个街道。走进围栏,记者发现正在施工的面积有近12000平方米,区域内已被挖出两个直径约为30米、深约10 米的大坑。在拆迁区的西北角上,一层约有20平方米的废楼房上停放着一辆轿车,旁边一位老人手握着一面国旗。记者询问周围的群众得知,树立红旗的地方就是被违法强拆的楼房,上面的老人是楼主的父亲。 记者在现场找到了被强拆楼房的主人张涛。 张涛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老人站的废楼原来是一栋七层高的办公楼,从三层到七层的产权属于他家。2011年7月10日凌晨3点,区拆迁办的人开始拆迁,到天亮就只剩下一间房屋。“我到第二天才知道我的房子被拆了,早上7点钟到现场时,惊呆了,7层楼房只剩下6米左右的废墟,东西一件也没有搬出来。”

面对违法暴力强拆该怎么办

导读:面对违法暴力强拆该如何有效防范,这可能是广大被拆迁人时至今日在整个拆迁流程中最关心的问题,可以说这是法治的悲哀。我们之所以不愿意总讲这个问题,一是因为对十数年来违法暴力强拆泛滥成灾且难以管控之势痛心疾首,二是因为这里面的很多技巧、办法严格意义上讲都不是法律问题,一旦在实践中掌握不好可能会给被拆迁人造成法律风险。面对现实中的违法暴力强拆进犯,广大被拆迁人究竟该怎样做才能避免成为下一个范木根、丁汉忠呢? 首先必须明确的一点是,我们要防范的,是违法的,依靠暴力手段来实施的对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强制拆除,而绝非合法的拆除违建或法院裁定后的司法强拆。如果当事人肆意对合法的强拆行为进行阻挠、干扰,则可能构成妨害公务、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决等情形,轻可行政处罚,重可追究刑事责任。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青年律师陈丽芳指出,面对实践中仍然大量存在的非法强拆状况,被拆迁人可以通过以下行之有效的方法来全力捍卫自己的合法物权,与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做坚决斗争: 其一,及时有效预警,做到对强拆来袭有所准备。有准备和没准备差别是巨大的,这个很容易理解。譬如我们所说的面对强拆要报警,落实的前提就是要有准备。如果强拆是突如其来的,那么被拆迁人的手机很可能在第一时间被社会人员没收,甚至人身都会被暂时控制,就会丧失报警的可能性。因此,对可能到来的强拆进行预报预警,现实中十分必要。要做到这点,一要多了解项目信息,掌握项目的推进阶段状况;二要在平时做到“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及时发现各种强拆到来的苗头、征兆,譬如是否有不明身份人员在房屋周边频繁活动,是否有砸玻璃挖水管之类破坏行为出现等等;三要注意留心观察邻居的情况,如果邻居家已遭强拆,那么自然自己这儿也要进入红色预警状态;四要对自己案情足够上心、关注,

对付拆迁办的一些方法

对付拆迁办的一些方法((开发商狠死我了) 重要提示:一定要弄清楚拆迁人合法吗?才能开谈!拆迁公司往往利用心理暗示来击败你的勇气.如:政府没有拆不掉的房子! 来自中华网社区https://www.360docs.net/doc/2b8759856.html,/ 一、公告拆迁期间谈话技巧 来自中华网社区https://www.360docs.net/doc/2b8759856.html,/ 当拆迁公告颁布后,拆迁人的工作人员约被拆迁人洽谈拆迁协议时,如果被拆迁人的合法要求(如要求产权调换)被拒绝,被拆迁人应依法提出合理主张、耐心与其洽商,说话要和气,切不可激化矛盾,更不可说没有多少钱我不搬家这类的话。 二、精心设计行政诉讼中止行政裁决 在拆迁人声称要裁决或刚刚通知被拆迁户参加裁决会时(提出裁决申请到裁决书下达一般为一个月),被拆迁户一人或数人可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般而言,在拆迁范围内未走一半人时或拆迁公告刚下两个月前不宜过早提起该诉讼,通过诉讼把拆

迁人拖入泥潭,使其迟迟拿不到行政裁决,没有行政裁决,拆迁人根本无法实施合法的强拆,这叫釜底抽薪! 三、诉讼期间无权裁决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2条第2项的规定,如果被拆迁人提起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拆迁行政裁决应当中止进行,这样就不会发生其后的合法的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了,这种状况对被拆迁户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四、诉讼期间作出裁决的后果 如果在诉拆迁许可证一案二审未结案的情况下,拆迁主管部门仍然违法作出裁决,被拆迁人申诉到最高法院,该裁决肯定会被判决违法无效!依该违法无效的裁决而形成的后续司法或行政强拆裁判或决定统统违法无效,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五、法院受理后及时启动第二个行政诉讼

法院受理后,即使被拆迁人理由十分充分。绝大多数法院会在最短时间内判决原告败诉。此时要在第一个案子判决前,及时设计第二个诉讼,咱们的目的就是要:拖时间! 六、要求中止第一个行政诉讼,继续采用合法的手段延长第一个行政诉讼案件的时间 1、被拆迁人可在第一个案件一审判决下达的前或后时间内(不可超过二审判决书下达的时间),针对阅卷时了解到的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所存在的问题,又提起第二个行政诉讼。 2、法院受理了第二个案件后,原告应持第二个案件的受理通知书,主动向第一个案件的法庭提交书面的中止诉讼申请书,请求法庭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6项的规定,中止第一案的诉讼,法院如不中止仍作出判决,将该判决申诉到北京最高法必被撤销!记住:第一个案件中止的时间越长对被拆迁户越有利。因为拆迁人等不及,就只能自己提高补偿标准。

强拆应急预案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急工作预案 为及时、有效、稳妥地处置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行为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并将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结合实际及工作经验,制定本《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急工作预案》,以保障当事人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依法稳妥地做好违法建设拆除工作。 一、工作原则强拆工作贯彻以人为本的方针和属地管理,控制源头,快速处置,协作配合,依法追责的工作原则。坚持以防为主,疏防结合;坚持因人因事制宜,突出重点;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坚持服从大局、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等原则。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成立强拆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下设现场拆除、安全保卫、宣传报道、现场救护、后勤保障和善后工作等六个工作组。(1)指挥部成员及职责xxx乡主管乡长xxx 任总指挥,人大主席及分管建设的副乡长xxx任副总指挥,负责整个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现场的安排部署,指挥调度。成立由乡政府、村两委、乡建设站、执法中队、土地所、草原监理所、工商所、旅游办、派出所、卫生院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现场指挥部。 (2)现场拆除工作组成人员及职责现场拆除工作由xx乡政府、ⅹ村委会牵头,由乡政府负责制定强制拆除方案,建设站、土地所、执法1中队等部门进行配合。 (3)安全保卫工作组成员及职责安全保卫工作组由xx派出所牵头,xx工商所、执法1中队等部门参加,负责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设立警戒线,维护现场秩序和安全。(4)宣传工作组成员及职责宣传工作组由乡政府安监站牵头,负责组织开展对拆除违法建筑的宣传工作,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实行全程跟踪报道,形成良好的拆违舆论氛围。 (5)现场救护成员及职责现场救护组由xx卫生院牵头,负责强制拆除现场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护工作。 (6)后勤保障组成员及职责后勤保障组由xx乡党政办牵头,负责做好强制拆除的后勤保障工作。 (7)善后工作组成员及职责 善后工作由xx乡党政办、民政办部门牵头,执法1中队参加,负责清运强制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做好强制拆除的善后工作,并切实做好群众信访工作。 (8)主要成员单位职责:xxx乡政府、ⅹ村两委:组织站所工作人员及民兵进行强制拆除工作,负责在现场协调好各相关部门:做好对当事人的宣传、劝解、救助、安抚工作,负责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上访群众的接待及法律法规方面的解释工作,及时把握信访动态。负责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做好物品保全登记,负责清理强制拆除工作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执法1中队:负责强制拆除的执法程序的指导。协助乡镇联系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施工队伍及租用强制拆除工作所需机械。同时负责摸清底数,掌握情况,汇同建设站做好违法事实的认定,协助乡政府做好对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xxx派出所:负责做好拆除违法建筑中的治安工作,依法对妨碍拆除违法建筑及违法行为,对妨碍执法人员及工作人员开展拆除工作人员及行为依法制止和处置,保证强制拆除工作顺利进行。 三、突发事件的基本处置方式: (1)现场抵制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对其进行控制,强行带离现场,并进行说服教育。 (2)到上级部门上访的,由乡政府信访部门做好宣传引导,息诉罢访。 (3)出现过激、暴力行为的,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给予处置;发挥摄像机、照相机的现场取证功能,把现场的情况真实记录下来,最大限度搜集抗法有效证据,以备有关部门督查,为事件的进一步处理奠定良好的基础。对采取恐吓手段或极端措施的非法人员,要坚决制止,公安部门随机应变,进行了应急处置。卫生医疗部门要做好医疗救护保障。 (4)在拆除违法建筑中出现当事人突发心脏病、高血压及其他突发疾病或者受伤的,由医疗卫生部门进行现场急救,严重的要采取措施,立即送至医院。如遇装病以阻碍拆违工作的人,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拆除现场工作人员受伤的,由医疗卫生部门进行现场急救,立即送至医院。(5)出现群体性冲突事件的,过程力求全程取证拍照、摄像,保证拆违过程的合理合法。如遇群众围观起哄、手机拍摄的情况,则由xxx乡政府工作人员、民兵出面进行及时制止、劝说、教育,如果出现恶意谩骂,不听劝阻或造成影响拆违工作的滋事人员,立即由现场公安人员进行制止和处置。

历史遗留违建遭暴力强拆被深圳中院确认违法

历史遗留违建遭暴力强拆被深圳中院确认 违法 案情简介 深圳市南山区兴发水泥制品厂(下称:“兴发水泥厂”),系香港居民黄林英创办。1993年起,黄林英先后与南山区西丽镇长源村委租赁白石岭工业区两处地皮,分别建设兴发水泥厂一号厂与二号厂。兴发水泥厂主要利用余泥渣土生产水泥加气砖、水泥板材、水泥管、陶粒等水泥制品。 2015年10月26日,深圳市常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常源公司”)与兴发水泥厂分别就一号厂、二号厂续签《租地合同》,租期从2016年2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2015年8月,在征得长源村委同意,又投资两千多万元,将一号厂房和办公宿舍楼进行了维修、改造。 2007年12月31日,常源公司出具《证明》,证明兴发水泥厂系黄林英女士投资兴建,南山区查违办在该《证明》文件上盖章并确认兴发水泥厂的建筑位于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其中永久性建筑属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 2009年12月12日,兴发水泥厂申报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登记,并取得申报回执。 2016年12月6日,常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兴发水泥厂为黄林英个人投资建设,且已进行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 2016年9月19日,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向兴发水泥厂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载:“现责令你(单位)在2016年9月20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我机关将根据《深

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35条的规定予以拆除。”2016年9月22日,兴发水泥厂对《限期拆除通知书》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南山区桃源街道办联合南山区土地监察大队、南山公安分局、塘朗派出所、西丽交警大队等多个部门共500人,于2016年11月1日组织机械对兴发水泥厂实施了强制拆除。深圳规划土地监察局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南山规划土地监察大队的行政行为。 2017年1月9日,兴发水泥厂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诉讼,此案于2018年12月29日终审判决(案号:(2017)粤03行终885号),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本案中几个问题值得讨论,以下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限期拆除通知书》的法律性质,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针对该问题有以下两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属行政处罚。因为,责令改正行为并非是消极的不作为,往往需要相对人付出新的人力、物力及时间,尤其环境领域的消除污染可能比某些处罚的负担要更沉重,远远超出了单纯的违法利益返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行政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违法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属于对违法单位或个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一种行政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责令限期拆除不属于行政处罚,应当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因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者决定的目的是为了消除违

论拆迁法律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论拆迁法律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一、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法律关系 (一)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法律关系 房屋拆迁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当事人因拆迁行使行政权力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是一种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主要包括:拆迁许可决定形成的行政机关与申请许可人之间的关系;行政裁决形成的裁决机关与申请人、被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强制拆迁及拆迁中的行政责任。 在拆迁行为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来从事房地产管理,行政决定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发生拆迁补偿安置民事关系的基础。根据《条例》及相关政策中的规定,政府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裁决、强制拆迁、行政处罚等明显的行政行为要依法严格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严把拆迁许可证审查关,严厉查处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把好拆迁关,防止拆迁的随意性。 在房屋拆迁行政法律关系中,比较典型的还有拆迁裁决法律关系。拆迁裁决法律关系是拆迁法律规范在调整房屋拆迁裁决部门和拆迁当事人之间在拆迁裁决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拆迁裁决是一种行政裁决,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作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其主体是拆迁当事人即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和房屋拆迁裁决部门,其客体则是因房屋拆迁所引起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之间的拆迁补偿和安置事宜。拆迁裁决的前提条件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裁决是国家机关处理拆迁当事人因房屋拆迁而产生的拆迁补偿安置争议唯一的法定方式。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的规定,拆迁裁决是房屋拆迁裁决部门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拆迁当事人不服拆迁裁决,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城市房屋拆迁民事法律关系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拆迁补偿和安置而发生的有关民事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此种法律关系

举报信(城管暴力强拆)

举报信 当执法变成暴力的代名词,法无威严,民心乱。社会就只能是恶人的天堂,善良人的地狱。今天,我们在无处伸冤,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向南通市民及广大网友诉说一件发生在**的野蛮暴力执法的典型事件: 年月日下午,**市城管数十人及一群社会痞子,在没有任何提前告知,任何身份出示,任何文书手续的情况下,突然来到我拥有自主产权的车库进行非法强拆。执法队协同社会痞子,用铁棍将我的车库门撬开,进行暴力强拆。我上前问明情况执法队员说要强拆,这时十几名执法队员将我围住不让我抢救我的财产,眼睁睁看着东西被砸毁。我们上前维护的过程中,数十人将我打到在地,头部、脸部、眼睛、耳朵、颈部、胸部、胳膊、腿等多处受伤。强拆完的现场犹如强烈地震坍塌一样,一切都埋入废墟。 更令人气愤的是,一位与我们素昧平生的邻居,情急之下拿出手机拍摄现场,被城管人员发现后,冲过去抢夺手机,威胁要删掉视频,口出狂言:你们哪个想玩老子都陪你们玩到底,老子就是流氓!你敢放到网上试试看!!面对城管人员的肆无忌惮,数百围观者群情激愤。行凶者文凶神恶煞,亮出管制武器,意欲震慑愤怒的人们。 还好我们运气好,此次强拆过程还是有正义的邻居把现场录制并拍摄下来,我们保存了完整的证据。 众所周知,城管的执法对象应是不守法的商贩,我们根本就不属

他们的执法对象,招至如此横祸,天理何在?执法如此野蛮粗暴,行凶伤及老百姓,这和黑社会有什么区别?还哪来的创建文明城市和保障基本人权?这还是共产党领导下的法制政府吗?**县城管执法队伍无法无天,强烈要求各级领导、各级媒体网络关注此事,严惩凶手赔偿损失,清除**县城管执法队伍的害群之马,还**县老百姓一个和谐文明的生活。 我们是土生土长普通的 **市民,这次事件显然是有关邻居窜通城管给我们的造成的,我不想追究邻居的责任,只想问问,我的各项合法权利为何剥离的一干二净,我们做人的权利为何被侵犯地所剩无几?我们被强拆后找谁投诉都不管,求助了多个部门回答至有一个,问题一时半会解决不了。 以上所述均为事实,并有视频及照片为证,我们没有过分诉求,只希望得到公正对待、得到合理赔偿。跪求各级领导给百姓做主伸冤,叩谢!在此,我们同时呼吁广大热血人士的支持。我们对于城管队伍中那些害群之马要严惩,犯错了就应该承担责任,更何况是面对手无寸铁的老百姓。在创造和谐社会为主流的今天,老百姓在人身安全都不能保证的情况下,社会何来和谐?而受害者就只能有冤无处申? 年月日

近年来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浙江理工大学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期末论文 近年来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 题及对策分析 作者:夏天荣 院系:建筑工程学院 班级:10土木(2)班 学号:J10220222 指导教师:郎启贵 日期:2012年12月

近年来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摘要:中国房屋的寿命之短可谓众所周知,城市规划的不完善和规划的短见性,朝令夕改,还有旧城改造等的存在,导致各地的房屋拆迁工作如火如荼的进行。房屋是人们安生立命之本,但是拆迁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却日益暴露出来,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因此屡屡发生在各地的恶性城市房屋拆迁事件更是将这关乎民生民权的问题推向社会的风口浪尖。房屋拆迁中的主体:政府、法院、开发商、建筑公司、社会公众,他们之间存在私人利益、商业利益和公共利益,个人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矛盾纠纷。我国相关的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管理条例》仍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这也从一定程度上造成恶性拆迁的发生。本文将结合近年来的一些房屋拆迁的实际案例,分析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房屋拆迁矛盾纠纷拆迁补偿 近年来,我国各地的城镇化进程加快,不可避免的催生了一种城市发展的现象:房屋拆迁。对于绝大多数中国的平民百姓,一辈子也许就一次购买房子的机会,而且房子是他们安身立命的港湾,是他们最重要的私人财产,更是私人生活的载体和公民隐私权、财产权及其他权利的落脚点。然而,因城市房屋“拆迁”而引起的各类信访、上访、起诉以及重大案件也是呈上升趋势。安徽农民朱正亮因拆迁纠纷而点火自焚,湖南嘉禾拆迁案牵动国务院总理的亲自过问,2000年北京万余被拆迁户联名提起诉迁行

琼华村暴力强拆事件舆情监测与分析

内部资料注意保密 海口市舆情专报 2016年6月20日星期一 琼华村暴力强拆事件舆情监测与分析 1、舆情事件关键节点 4月29日 海口秀英区对长流镇琼华村违建实施强拆。 4月30日 网上出现有关联防队员对包括妇女和儿童在内的村民进行殴打的视频,并迅速传播。 4月30日上午 海口方面对此事进行了通报:公安机关决定对暴力执法的7名联防队员给予治安拘留。同时,秀英区对联防中队长王某给予撤职处理。 4月30日晚 秀英区召开新闻通气会,严厉谴责执法过程中以暴制暴、粗暴执法行为,对当事群众和公众表示歉意。 5月1日 海口市委市政府上午召开紧急会议,要求迅速查清秀英区长流镇琼华村拆违行动中发生的殴打群众事件,看望慰问被打群众并道歉;严厉查处、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 5月1日 海口市委决定,同意对此事负有领导责任的秀英区区长黄鸿儒引咎辞职。 5月2日 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对王某、吴某某、严某某、邝某某、李某某等5名联防队员立案侦查并依法刑事拘留。

2、舆情传播分析 2-1舆情总体走势简析 4月22日-5月22日“琼华村暴力强拆事件”舆情走势 该舆情事件自4月30日爆发,至5月12日基本平息。伴随着官方公布的事件处理进展,出现了两波舆论高潮,衍生舆情四起。整体舆论以负面情绪为主,主要传播渠道为微博。

2-2单日舆情传播分析 2-2-1 4月30日舆情监测分析 4月30日“琼华村暴力强拆事件”舆情走势 4月30日“琼华村暴力强拆事件”舆情来源分布 4月30日“琼华村暴力强拆事件”舆情情感占比 4月30日上午9时许,一段没有文字标注的暴力视频开始在互联网上传播。由于没有明确的指明视频拍摄时间、地点,虽然浏览量较大,并未产生具有指向性的舆情。 当日下午16时许,媒体对海口方面“成功处置一起暴力抗法事件”的反馈做出了报道,随后被大量转载,标题由中性变为负面,并配上了暴力画面视频。大量针对当地政府的舆论随之爆发。 当晚21时许,关于“7联防队员粗暴执法被拘”的新闻发布,引发新一轮传播,达到当日舆情顶峰。

论“司法强拆”的问题与突破

目 录 引 言 (1) 一、“司法强拆”的概念与性质 (3) (一)“司法强拆”的概念 (3) (二)“司法强拆”的性质 (3) 二、“司法强拆”的运行现状 (4) (一)“司法强拆”的运行机制 (5) (二)“司法强拆”的运行问题 (8) 三、“司法强拆”运行问题的成因解析 (10) (一)法院审查标准不确定 (11) (二)“司法强拆”缺少监督机制 (11) (三)“血拆”尤存原因详解 (12) 四“司法强拆”运行问题的突破路径 (15) (一)审查标准需确定 (15) (二)监督机制需实行 (16) (三)程序执行需严格 (18) (四)补偿制度需完善 (18) (五)权利救济需重视 (19) 结 语 (22) 附 图 (24) 参考文献 (26) 致 谢 (28)

论“司法强拆”的问题与突破 引 言 2011 年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知:“行政强拆”已退出中国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司法强拆”的单轨制运行模式。但是,在“司法强拆”的运行中,也出现了诸多的问题,比如:“司法强拆”运行不独立;司法审查不健全;“司法强拆”监督不到位,“司法强拆”中“血拆”尤存等。在诸多问题中,笔者认为“司法强拆”最大的问题在于“血拆”尤存,因为规定“司法强拆”单轨制模式的初衷就是为了防止暴力强拆,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但是这个初衷却被湖南株洲汪家正自焚阻止司法强拆事件所击碎。因此,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通过对“司法强拆”的运行现状进行分析,总结出其运行问题,并对各项问题的成因进行详细解析,然后找出“司法强拆”运行问题的解决举措。力求使“司法强拆”得到进一步完善。 关于“司法强拆”的问题,国外并没有这个专门的概念,而是各国根据各自的不同情况设定不同的拆迁办法。比如:美国实行各方协商合理赔偿;韩国遵循依法处理一草一木;印度则实行强行征地。各国的拆迁实施中,当然也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只是各自的着重点不同,处理方式也就不同。具体的解决方法也必须结合各国国情才能加以实施。在我国,对于该问题的研究也不为少数,其中,关于“司法强拆”的运行问题研究,笔者认为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李冠颖、吴磊发表的《妥善运用司法强拆权策略探讨》一文中,详细阐述了法院受命司法强拆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一是难以完全排除行政阻力;二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三是极大增加了法院的工作压力;四是面临信访压力和矛盾转嫁风险。针对以上问题,二人提出以下解决方法:一是增强司法独立地位,减少行政权力干预;二是完善相关立法;三是建立裁执分离制度。在本文中,笔者认为“司法强拆”的问题主要在于:“司法强拆”审查标准不确定;“司法强拆”缺少监督机制;“司法强拆”中“血拆”尤存等。提出的解决举措主要在于:确定审查标准;实行监督机制;严格执行程序;完善补偿制度;重视权利救济。

朔州强拆

2013年3月5日上午十时许,春风微醺,阳光灿烂,位于朔州市穆寨立交桥下的鹏程保温材料厂区一派寂寥安静的气氛。突然,一群三十余人的队伍吵吵嚷嚷冲入了朔城区鹏程保温材料厂,打破了这里的安谧。 这群人不同寻常,其中有警察,也有朔州市开发区综合执法大队的人员。 这个时刻,朔城区鹏程保温材料厂还没有正常上班,厂区内有厂主王鹏的姥姥杨三女及亲戚王润莲、王四女、王旭几人,其中63岁的王旭在厂区的临街房开办着“丧事一条龙”业务。此时,王旭正呆在家里,一见警察与穿制服的人气势汹汹冲来,情知来者不善,就奔出屋外前去论理,刚跨出门外,几名警察扑上去不由分说就将他按倒在地,王旭又气又急,急赤脸紫地大声执问,一双大手将他的嘴巴堵得严严实实,使他无法开口,无法动弹。 为了防止有人阻挠强拆,带队的朔州市开发区管委会赵副主任振臂一挥,放出狠话:“谁拦抓谁!” 一名穿制服的队员冲进挂着“丧事一条龙”牌匾的屋子搬出一台电视机,随即,一台喷吐着黑烟的装载机轰鸣着开到彩钢房前举起钢铲砸向彩钢房,只听轰隆哗啦一阵乱响,顷刻之间,作为店铺的“丧事一条龙”变成了一片废墟。 一见开发区带着公安执法大队暴力强拆,情急之下,82岁的老妇杨三女颤颤微微地上去阻拦,王润莲、王四女也紧随其后试图用自己脆弱的身躯捍卫开发区的非法强拆。但是,参与暴力强拆的公安暨执法大队队员全是身强力壮骠悍之士,这些老弱妇孺哪能阻挡得住? 一时之间,开发区的公安与执法队和这些老弱妇孺发生了肢体冲突。

图为朔州市开发区公安局干警与执法队和老弱妇孺发生肢体冲突的画面。 现场一派混乱。当然,双方是力量悬殊,噼里啪啦的拳头巴掌之下,在一阵惊叫与呼喊之中,手无寸铁的王润莲、王四女被开发区公安与执法队的人扭胳膊掰腿的摁倒在地,二人灰头土脸,脸色惨白,动弹不得。 八旬老妇杨三女被公安与执法队的人又推又掇,突然,她摇晃了一下身子, “扑嗵”一声栽倒在地,当场昏死过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暴力强拆的紧急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引发的恶性事件屡屡发生。有的被执行人以自焚、跳楼等自杀、自残方式相对抗,有的以点燃煤气罐、泼洒汽油、投掷石块等方式阻挠执行,有的聚众围攻、冲击执行人员酝成群体性事件,有的法院干警不当使用武器致人死伤等等。前不久,湖南省株洲市又发生一起被执行人在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自焚(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事件。上述事件虽属少数或个别,但引起的社会关注度极高,造成的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其中的教训也极为深刻。为防止和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往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也是矛盾多发的领域。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干警必须站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政权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将此作为坚持群众观点、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载体,以更加严格执法的信念、更加严谨审慎的态度、更加务实细致的方法,依法慎重处理好每一起强制执行案件,坚决反对和抵制以“服务大局”为名、行危害大局之实的一切错误观点和行为,坚决防止因强制执行违法或不当而导致矛盾激化、引发恶性事件。 二、必须严格审查执行依据的合法性。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征地拆迁具体行政行为的,必须严把立案关、审查关,坚持依法审查原则,不得背离公正、中立立场而迁就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凡是不符合法定受案条件以及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申请,一律退回申请机关或裁定不予受理;凡是补偿安置不到位或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确有明显不合理及不宜执行情形的,不得作出准予执行裁定。 三、必须严格控制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 四、必须慎用强制手段,确保万无一失。对当事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或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行为确定义务的案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注意听取当事人和各方面意见,多做协调化解工作,尽力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凡最终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务必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制定详细工作预案。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一般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并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协调、维稳工作,确保执行活动安全稳妥依法进行。 五、必须加强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上级法院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增强工作协同性,及时发现和纠正下级法院存在的各种问题。下级法院要主动争取上级法院的指导和支持,充分发挥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优势。凡涉及征地拆迁的强制执行案件,相关法院在执行前必须报上一级法院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进一步优化执行工作司法环境。鉴于目前有关征地拆迁的具体强制执行模式尚待有关国家机关协商后确定,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争取各方理解和支持。凡涉及征地拆迁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必须事前向地方党委报告,并在党委统一领导、协调和政府的配合下进行。同时,积极探索“裁执分离”即由法院审查、政府组织实施的模式,以更好地发挥党委、政府的政治、资源和手段优势,共同为有效化解矛盾营造良好环境。 七、严格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凡在执行中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的,有关法院必须迅速向当地党委和上级法院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准确、反应灵敏。对不具备交付执

2018年拆房赔偿价格表

2018年拆房赔偿价格表 2018年拆房怎么赔偿1、首先大家要了解,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有3种:房屋补偿、现金补偿和两种结合的补偿。除此之外,今年农房拆迁上还增加了2个项目,宅基地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2、那么今年的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今年的标准是:农房拆迁补偿的标准。1,草房。每平方1900元。2,砖瓦房。每平方2400元。3,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2800元。4,楼房(两层以上)。每平方3300元。农房拆迁补偿的组成。1,房屋补偿。对房子本身的补偿,具体如上。2,院内土地补偿。对宅基地院内的土地补偿。3,院外小菜地补偿。对宅基地院外小菜地的补偿。4,装饰装潢补偿。吊顶、地板、门窗、墙纸、墙砖、吊灯、马桶、灶台等。5,地上(下)附着物补偿。禽舍、水井、地坪、院墙、院内花草树木、空调、水电表移装、铝合金等。6,异地安置补助费。每户2万元,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7,搬家费。搬家产生的车辆费。8,搬迁奖。对积极响应搬迁的农户给予的奖励。农房拆迁补偿的发放。拆迁补偿款应当是直接发给被拆迁农民和农民集体。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新政策中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农房拆迁补偿得相关费用中应当支付给被征拆迁农民的部分,可以根据拆迁补偿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具体名单,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

者存折的方式直接发放给农民。3、除了房屋被拆迁被占的补偿,土地被占同样有补偿。耕地补偿的方式有以下几方面: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大家如果面临到土地被占,一定要看看自家的土地能拿到几个方面的补偿,不要让自己在认领补偿时吃了亏!一、这几类房子没有证件也要赔偿农民家中从祖上流传下来的房屋,尤其是从20世纪50年代到60年带这段时间流传下来的房屋,由于有特殊的历史背景,即便是没有任何证件也算是合法的,可以获得全额补偿。新房新规矩,老房老规矩。简单来说,只要房子建造时是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的,都可以获得赔付。尤其是代代相传的祖屋,只要认定成功即可获得赔付。因城市发展需要规划拆迁的房子,这种情况多见于城市周边。二、新增拆迁过渡费农民在拆迁时可以获得最低2万元的拆迁过渡期安置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基地、配套设施、租赁费、每户2万元)等。三、双向补偿方法房子被拆迁后,不仅可以领取到农民房屋的补偿,另外还有一份针对宅基地的补偿,如果家里或朋友家被拆迁了,到时候千万不要少领了!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民个人,因此在之前的拆迁补偿中,只有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不过从2018年开始,农民不仅可以领到农村房屋的补偿,而且还可以领取宅基地的补偿,实行双向补偿制度。从明年开始,拆迁补偿范围将不仅限于农村房屋,将主要包括两方

近年全国强制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

近年全国强制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 时间地点当事 人 事故原因维权方式事件结果 2003南京翁彪在没有与翁彪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南京玄武区拆迁办强行用推土机铲平了翁的 房屋,翁彪来到拆迁办公室用汽油自焚。 自焚翁彪中度3级烧伤,拆迁办6人烧伤。 2004湖南 嘉禾 陆水 德等 “谁影响嘉禾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2003年起,嘉禾县政府为进行商贸城 建设,以行政命令强制拆迁,并要求县里的公职人员负责各自亲属的拆迁工作。 从楼上投掷石头 陆水德等拆迁户以“暴力抗法”和“妨害公 务”的罪名被逮捕。后被释放,并获得国家赔偿。 2005广东 从化 张灿 成 广州从化市政府组织近千人的拆迁队伍,对该市街口镇小海桥区张灿成等人的商铺 进行了暴力拆迁。 向强拆人员泼洒农药、 淋汽油、掷砖块 张灿成以“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六个月。 2006山东 菏泽 李民 生 山东菏泽市,牡丹区兴建香格里拉广场,以公益建设为名行商业开发之实,由于补 偿偏低,李民生等居民不愿拆迁。 上吊自杀李民生身亡 2007江苏 苏州 马雪 明 一家 苏州“金阊新城物流园”建设项目中,马雪明以拆迁公司只补偿土地使用面积为由 拒不拆迁,苏州拆迁公司决定强拆。 砍杀拆迁人员致2人 死亡1重伤 马雪明以“故意伤害罪”被判死刑;妻杨根英判 处无期徒刑;其子马春凌判处有期徒刑8年。 2008辽宁 本溪 张剑本溪华履房产以低廉补偿要求住户拆迁,并以掐电线、堵水井、打砸等方式强拆。刺死拆迁人员 张剑以“故意伤害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 5年。 2008上海 闵行 潘蓉 上海机场集团兴建机场交通枢纽工程,计划拆除潘蓉480平米的四层楼房,潘蓉不 满118万补偿。 投掷自制汽油燃烧瓶 对抗推土机 潘蓉夫妇被判处妨害公务罪8个月。 2009重庆 奉节 陈茂 国 因修建渝宜高速,重庆奉节陈茂国1200平米房屋被推到,双方补偿相差22万元, 老人爬上自家大树,抵御强拆。 树上“安营扎寨”3 个月 陈茂国及其子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公 安机关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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