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造行业准入条件(2013年版本)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2013年版本)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2013年版本)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为引导铸造产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促进铸造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盲目扩张,保护生态环境,推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整体实力,推进我国从世界铸造大国向铸造强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建设条件和布局

(一)铸造企业的布局及厂址的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铸造业和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一类区)的铸造企业不予认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新(扩)建铸造企业和原有铸造企业的各类污染物(大气、水、厂界噪声、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标准的规定。

(三)新(扩)建铸造企业应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估”,并通过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二、生产工艺

(一)企业应根据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经济高效的铸造工艺。

(二)不得采用粘土砂干型/芯、油砂制芯、七〇砂制型/芯等落后铸造工艺。

三、生产装备

(一)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炼设备和精炼设备,如冲天炉、中频感应电炉、电弧炉、精炼炉(AOD、VOD、LF炉等)、电阻炉、燃气炉等。炉前应配置必要的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装备,并配有相应有效的通风除尘、除烟设备与系统。

(二)铸造用高炉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

(三)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砂处理、清理等设备。采用砂型铸造工艺的企业应配备旧砂处理设备。各种旧砂的回用率应达到:水玻璃砂(再生)≥60%,呋喃树脂自硬砂(再生)≥90%,碱酚醛树脂自硬砂(再生)≥70%,粘土砂≥95%。

(四)企业或所在产业集群、工业园区应具备与其产能和质量保证相匹配的试验室和必要的检测设备。

(五)落砂及清理工序应配备相匹配的隔音降噪和通风除尘设备。

(六)现有铸造企业冲天炉的熔化率应大于3吨/小时,不得采用无芯工频感应电炉、0.25吨及以上无磁扼的铝壳中频感应电炉、铸造用燃油加热炉;新(扩)建铸造企业冲天炉的熔化率应大于5吨/小时,不得采用铸造用燃油加热炉。

四、 企业规模(产能/产值)

(一)现有生产铸铁件、铸钢件、铝合金铸件、铜合金铸件、离心球墨铸铁管、离心灰铸铁管的铸造企业,其铸件年生产能力按其所在地区和铸件材质(见表1)应不低于(表1所列)要求的吨位或产值。

(二)除铝合金、铜合金外其他有色铸件[表1中所列铸件材质“其他(有色)”],其铸件年生产能力不低于(表1所列)要求产值。

(三)二类区、三类区新(扩)建铸造企业,其年度生产能力按其所在地区及铸件材质和工艺不同应不低于(表1所列)要求的吨位或产值。

五、产品质量

(一)铸造企业应按照GB/T19001-2008标准(或ISO/TS16949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设有独立质量管理及监测部门,配有专职质量监测人员,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二)铸件的外观质量(尺寸精度、表面粗糙度等)及铸件的内在质量(成分、金相组织、性能等)应符合产品规

定的技术要求。

六、能源消耗

(一)企业应根据GB/T 15587-2008建立能源管理系统。

(二)新建或改扩建铸造项目需要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

(三)企业的主要熔炼设备应满足要求能耗指标(见表2~表6)。

(四)企业吨铸铁的综合能耗≤0.44吨标准煤;吨铸钢的综合能耗≤0.56吨标准煤。

七、环境保护

(一)粉尘、烟尘和废气

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烟尘和其他废气的部位均应配置大气污染物收集及净化装置,废气排放应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及所在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异味排放量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二)废水

根据排放流向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及所在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三)固体废弃物及危险废物

企业废砂、废渣等固体废弃物应按照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贮存和处置,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要求。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法规,设置规范的分类收集容器(罐、场)进行分类收集,并交给有资质处置相关危险废物的机构实施无害化处置。

(四)噪声

完善噪声防治措施,厂界噪声应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五)环境管理

企业应依据GB/T24001-2004标准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六)清洁生产

支持和鼓励现有铸造企业积极开展清洁生产,依法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大力推广清洁生产技术,不断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

八、职业健康安全及劳动保护

(一)企业应制定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有效运行。

(二)企业应根据相关法规为员工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并配发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防尘、护耳等防护器具)。应对从事有害工种的员工定期进行体检,被检率达100%。

(三)企业应按照《铸造防尘技术规程》(GB8959-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和GBZ2.2-2007)、《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有关标准的要求,配备防止粉尘、有害气体、噪声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配备必要的治理设备。

(四)企业应依据GB/T28001-2011标准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九、人员素质

(一)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理化检验及无损探伤等特殊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经相应的资质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率达100%。

(二)企业应制定各类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培训计划,定期进行管理、技术、技能、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培训率达98%以上。

十、监督管理

(一)铸造企业可以按照本准入条件的规定申请准入认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准入条件,组织对申请准入认定的铸造企业进行审核;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组织抽查,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铸造企业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发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地申报准入认定的铸造企业进行初审,并对已公告准入的

铸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三)准入企业公告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十一、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铸造企业(含车间)。

(二)本准入条件所引用的标准被重新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三)本准入条件将根据我国铸造工业的发展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加以修改并向社会公布。

(四)本准入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表1 铸造企业铸件最低年生产能力

现有铸造企业规模 新(扩)建铸造企业规模

地区

铸 件 材 质 二类区(吨)三类区(吨) 产值(万元)二类区、三类区(吨)产值(万元)

铸铁 5,000 4,000 10,000 铸钢 4,000 3,000 8,000 铝合金 1,200 1,000 3,000

铜合金 600 400 1,000

其他(有色)

—— ≥3,000 —— ≥7,000

离心球墨铸铁管 100,000 ≥50,000 200,000 ≥100,000 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福建、广东、河北、辽宁、海

离心灰铸铁管 20,000

≥10,000

30,000 ≥15,000

铸铁 4,000 3,000 10,000 铸钢 3,000 2,000 8,000 铝合金 1,000 800 3,000 铜合金 500

300

1,000 其他(有色)

—— ≥2,000 —— ≥7,000

离心球墨铸铁管 100,000 ≥50,000 200,000 ≥100,000 其他省、市、自治区

离心灰铸铁管

20,000

≥10,000

30,000

≥15,000

表2 冲天炉熔炼铸铁的能耗指标(铁液1480℃)

冲天炉的熔化能力(吨/小时)能耗指标(千克标准煤/吨金属液) >3~≤5 <140

>5~≤10 <135

>10(水冷炉) <125

表3 无芯感应电炉熔炼铸铁的能耗指标(热炉纯熔化)

感应电炉容量 (吨) 能耗指标(千瓦·小时 /吨金属液) ≤1.0 <630

1.5 <620

2 <610

3 <600

≥5 <590

表4 感应电炉炼钢(普通钢)的能耗指标(最大值)

感应电炉的容量 (吨) ≤0.5 1 2 3 ≥5

能耗指标

730 720710700 690 (千瓦·小时 /吨金属液)

表5 感应电炉熔炼铝合金的能耗指标(最大值)

感应电炉的容量 (吨) ≤0.150.30.5 1 2 ≥3能耗指标(千瓦·小时 /吨金属液) 700 680660640 630 620

表6电弧炉炼钢的能耗指标(最大值)

电弧炉的容量(t) ≤1.5 3 5 1020 30 ≥50

能耗指标

800 780770760750 720 700 (千瓦·小时 /吨金属液)

表7电阻炉熔化铝合金能耗指标(最大值)

电阻炉容量(吨) ≤0.15 0.3 0.5 ≥1 最高能耗限值(千瓦·小时 /吨金属液) 830 800 750 700

表8 燃气铝合金熔化炉能耗指标(最大值)

设备名称 燃气铝合金熔化炉

最高能耗限值(吨标煤/吨金属液)<0.28

中国铸造现状

中国铸造现状 铸造是一种直接把金属液制成各种机械零件毛坯的方法,是人类掌握比较早的一种金属热加工工艺,已有约6000年的历史。中国约在公元前1700~前1000年之间已进入青铜铸件的全盛期,工艺上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 铸造又分为:1、普通砂型铸造,又称砂铸,翻砂,砂型铸造的方法又可分为:湿型砂机器造型方法、自硬树脂砂造型制芯、水玻璃砂造型制芯、干型和表干型、实型铸造、负压造型、手工造型等。2、特种铸造,按造型材料又可分为以天然矿产砂石为主要造型材料的特种铸造(如熔模铸造、泥型铸造、壳型铸造、负压铸造、实型铸造、陶瓷型铸造,消失模铸造等)和以金属为主要铸型材料的特种铸造(如金属型铸造、压力铸造、连续铸造、低压铸造、离心铸造等)两类。 虽然我国有着悠久的铸造历史,但如今的我国是一个铸造大国,却称不上一个铸造强国。 总体上看,我国铸造领域的学术研究并不落后,很多研究成果居国际先进水平,但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少。国内铸造生产技术水平高的仅限于少数骨干企业,行业整体技术水平落后,铸件质量低,材料、能源消耗高,经济效益差,劳动条件恶劣,污染严重。具体表现在,模样仍以手工或简单机械进行模具加工;铸造原辅材料生产供应的社会化、专业化、商品化差距大,在品种质量等方面远不能满足新工艺新技术发展的需要;铸造合金材料的生产水平、质量低;生产管理落后;工艺设计多凭个人经验,计算机技术应用少;铸造技术装备等基础条件差;生产过程手工操作比例高,现场工人技术素质低;仅少数大型汽车、内燃机集团铸造厂采用先进的造型制芯工艺,大多铸造企业仍用震压造型机甚至手工造型,制芯以桐油、合脂和粘土等粘结剂砂为主。大多熔模铸造厂以水玻璃制壳为主;低压铸造只能生产非铁或铸铁中小件,不能生产铸钢件;用EPC技术稳定投入生产的仅限于排气管、壳体等铸件,生产率在30型/h以下,铸件尺寸精度和表面粗糙度水平低;虽然建成了较完整的铸造行业标准体系,但多数企业被动执行标准,企业标准多低于GB(国标)和ISO(国际标准),有的企业废品率高达30%;质量和市场意识不强,仅少数专业化铸造企业通过了ISO 9000认证。结合铸造企业特点的质量管理研究十分薄弱。近年开发推广了一些先进熔炼设备,提高了金属液温度和综合质量,如外热式热风冲天炉开始应用,但为数少,使用铸造焦的仅占1%。一些铸造非铁合金厂仍使用燃油、焦炭坩埚炉等落后熔炼技术。冲天炉—电炉双联工艺仅在少数批量生产的流水线上得以应用。少数大、中型电弧炉采用超高功率(600~700kV A/t)技术。 而发达国家总体上铸造技术先进、产品质量好、生产效率高、环境污染少、原辅材料已形成商品化系列化供应,如在欧洲已建立跨国服务系统。生产普遍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计算机控制、机器人操作)。铸铁熔炼使用大型、高效、除尘、微机测控、外热送风无炉衬水冷连续作业冲天炉,普遍使用铸造焦,冲天炉或电炉与冲天炉双联熔炼,采用氮气连续脱硫或摇包脱硫使铁液中硫含量达0.01%。 在熔模铸造蜡料方面,以往,工业发达国家回收模料大多只用作浇道,而不用来压制蜡模。这不仅浪费大量宝贵的自然资源,而且废蜡的堆放和处理也成问题。充分利用废旧模料,不但节省资源,降低成本,而且大大减少废弃物排放,符合循环经济的发展方向,也是精铸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所以,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欧各国也逐渐改变原有的传统习惯,将精铸生产厂家废弃的模料或回收模料,经特殊的净化处理,再按用户不同需求调整成分,模料性能经严格检验合格后出厂,这就是所谓“回收-再生”模料(ReclaimWax),广泛用来压制民用和商业精铸件所用的蜡模。据报道,目前回收-再生蜡在国外售价仅2~3.5美元/kg甚至更低,大量使用后,模料成本节省35%~66%,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现在,还有的模料生产厂家将熔模铸造生产厂脱出的模料收集起来,统一集中进行回收-再生处理,

铸造行业标准

铸造行业标准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为引导铸造产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促进铸造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盲目扩张,保护生态环境,推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整体实力,推进我国从世界铸造大国向铸造强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建设条件和布局 (一)铸造企业的布局及厂址的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铸造业和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一类区)的铸造企业不予认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新(扩)建铸造企业和原有铸造企业的各类污染物(大气、水、厂界噪声、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标准的规定。 (三)新(扩)建铸造企业应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估”,并通过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二、生产工艺

(一)企业应根据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经济高效的铸造工艺。 (二)不得采用粘土砂干型/芯、油砂制芯、七〇砂制型/芯等落后铸造工艺。 三、生产装备 (一)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炼设备和精炼设备,如冲天炉、中频感应电炉、电弧炉、精炼炉(AOD、VOD、LF炉等)、电阻炉、燃气炉等。炉前应配置必要的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装备,并配有相应有效的通风除尘、除烟设备与系统。 (二)铸造用高炉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 (三)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砂处理、清理等设备。采用砂型铸造工艺的企业应配备旧砂处理设备。各种旧砂的回用率应达到:水玻璃砂(再生)≥60%,呋喃树脂自硬砂(再生)≥90%,碱酚醛树脂自硬砂(再生)≥70%,粘土砂≥95%。 (四)企业或所在产业集群、工业园区应具备与其产能和质量保证相匹配的试验室和必要的检测设备。 (五)落砂及清理工序应配备相匹配的隔音降噪和通风除尘设备。

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的通知

关于发布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资源、能源和环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2011年重点工业产业年度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11]65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见附件)。 各有关铸造行业生产企业要认真执行《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达不到准入条件的现有铸造生产企业应通过技术改造、资源整合和加强管理等手段达到本准入标准。对符合本准入条件的铸造生产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予以备案并定期公告,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对铸造行业项目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产品出口、工商注册登记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对不符合《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不予备案。对未取得行业

准入备案的铸造企业,商务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不予办理产品出口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环保部门不予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年检。 附件: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资源、能源和环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河南省装备制造产业2011年度行动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二、企业布局 (二)铸造企业的布局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装备工业发展规划。在一类区内不能新建、扩建铸造厂;已有的铸造厂其污染物排放、噪声等指标应符合国家一类区有关标准的规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新建铸造厂和原有铸造厂的污染物排放、噪声等指标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说明:一类区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三类区指特定的工业区。)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新编年第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工信 部新编年第 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为引导铸造产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促进铸造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盲目扩张,保护生态环境,推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整体实力,推进我国从世界铸造大国向铸造强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建设条件和布局 (一)铸造企业的布局及厂址的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铸造业和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一类区)的铸造企业不予认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新(扩)建铸造企业和原有铸造企业的各类污染物(大气、水、厂界噪声、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标准的规定。 (三)新(扩)建铸造企业应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估”,并通过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二、生产工艺 (一)企业应根据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经济高效的铸造工艺。 (二)不得采用粘土砂干型/芯、油砂制芯、七〇砂制型/芯等落后铸造工艺。 三、生产装备

(一)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炼设备和精炼设备,如冲天炉、中频感应电炉、电弧炉、精炼炉(AOD、VOD、LF炉等)、电阻炉、燃气炉等。炉前应配置必要的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装备,并配有相应有效的通风除尘、除烟设备与系统。 (二)铸造用高炉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 (三)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砂处理、清理等设备。采用砂型铸造工艺的企业应配备旧砂处理设备。各种旧砂的回用率应达到:水玻璃砂(再生)≥60%,呋喃树脂自硬砂(再生)≥90%,碱酚醛树脂自硬砂(再生)≥70%,粘土砂≥95%。 (四)企业或所在产业集群、工业园区应具备与其产能和质量保证相匹配的试验室和必要的检测设备。 (五)落砂及清理工序应配备相匹配的隔音降噪和通风除尘设备。 (六)现有铸造企业冲天炉的熔化率应大于3吨/小时,不得采用无芯工频感应电炉、0.25吨及以上无磁扼的铝壳中频感应电炉、铸造用燃油加热炉;新(扩)建铸造企业冲天炉的熔化率应大于5吨/小时,不得采用铸造用燃油加热炉。 四、企业规模(产能/产值) (一)现有生产铸铁件、铸钢件、铝合金铸件、铜合金铸件、离心球墨铸铁管、离心灰铸铁管的铸造企业,其铸件年生产能力按其所在地区和铸件材质(见表1)应不低于(表1所列)要求的吨位或产值。 (二)除铝合金、铜合金外其他有色铸件[表1中所列铸件材质“其他(有色)”],其铸件年生产能力不低于(表1所列)要求产值。 (三)二类区、三类区新(扩)建铸造企业,其年度生产能力按其所在地区及铸件材质和工艺不同应不低于(表1所列)要求的吨位或产值。 五、产品质量

我国铸造行业概况及现状分析

据铸造行业现状了解,中国境内已经形成四个集聚趋势比较明显的铸造产业基地,它们分别是:中国铸造之乡-河北泊头,江南铸都-湖南嘉禾,中国汽车铸件出口基地-河南林州,中国耐磨铸件之都-安徽宁国等为代表的铸造产业集群发展基地。现对2014-2015年我国铸造行业概况及现状分析。 产业集聚发展能够聚合产业内和产业上下游企业的能量,形成一个能量巨大的产业能量环,以集聚的大量能量带动产业内部的企业发展。产业集聚具有诸多的优势,铸造产业已经深刻的认识到产业集聚对于推动铸造产业发展具有的重要意义。 一、铸造行业十年十大成就 1.铸件产量连续11年居世界首位 2010年我国铸件总产量已达3960万吨,产值超过4000亿元,铸造厂点约3万家,从业人员约200万人。 2.铸件进出口企稳回升 我国每年铸件出口总量点铸件总产量的8%左右。原来一些需要进口的铸件,现在可以自己制造。只有极少数高端铸件需要进口,铸件的进口数量,占我国铸件出口量的1.5%。 3.企业规模逐步增大

我国铸造企业数量比世界其他国家铸造企业的总和还要多,但企业的平均产量远低于发达国家,甚至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目前这种状态正在渐渐改善,我国铸造企业的平均规模正逐步增大。 4.铸件质量明显提高 一是铸件内、外废品率有了明显下降;二是某些类别铸件的尺寸精度、表面 粗糙度、材质力学性能和耐热、耐蚀、抗磨等重要质量指标达到了国际一流水平;三是出口铸件的技术档次、质量、品种和数量都有大幅度提高,某些原来依靠进口的重要铸件已实现国产化。 5.铸造企业技术水平有较大提高 近十年来,国内已有一批铸造企业在规模和技术水平上接近和达到世界一流企业水平,并在国际竞争中取得明显优势。 6.铸造用原辅材料商品化程度大幅度提高 近年来,铸造用原辅材料的生产和供应已成为一个单独的产业。国内一些大型铸造原辅材料生产企业不仅在国内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也向其它国家出口。 7.国产铸造设备占有率和模具的制造水平有显著提高 国内原有的铸造设备制造厂加上一批新兴的公司通过技术引进、消化吸收、自主创新的方式,生产了许多性价比高的铸造装备,基本满足了国内高端铸件生产企业需求,同时出口量呈逐年增加的态势。 铸造模具制造业也得到快速发展。浙江象山、江苏无锡等地已成为我国铸造模具的制造中心。一些复杂铸件的模具在国内均可制造。 8.铸造企业的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近年来,不少铸造企业加快了专业化步伐,致力于开发高技术含量、自主技术绝窍的产品。专业化生产优越性得到进一步体现。 9.“绿色铸造”理念得到强化

十三五中国铸造行业发展规划及前景分析

十三五中国铸造行业发展规划及前景分析 “十二五”以来,我国铸造行业持续平稳发展,但增速显著放缓,与其他国民经济各行业一样进入到了发展的新常态。 我国铸造行业发展现状如何,面临哪些主要问题?“十三五”期间,我国铸造行业的发展趋势如何?行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和主要任务是什么?哪些相关政策和措施将会出台?日前,中国铸造协会全文发布了《铸造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重点发展任务直指行业难题 《规划》指出了我国铸造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铸造行业仍然存在大量落后产能,多数领域产能过剩加剧,少数领域关键铸件尚不能满足主机要求,质量和品牌意识不强,粗放式发展方式没有根本转变。铸造行业标准体系不适应市场经济运行下的需求,职业教育与培训体制不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 为了适应制造强国战略,把我国建设成为铸造强国,铸造行业在“十三五”期间面临的转型发展任务十分艰巨。因而,《规划》提出了铸造行业在“十三五”期间的重点任务。 一、是加快淘汰铸造行业落后产能。继续深入推进铸造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通过国家铸造行业准入管理的产业政策引导,加强环保及淘汰落后产能政策的制定,推进地方相关产业发展配套政策实施,通过市场驱动,积极化解铸造行业产能过剩矛盾,引导产能向优势产能集中。 二、是重点攻克一批高端装备制造业关键铸件制造的“瓶颈”。特别是攻克能源动力、轨道交通、航空航天等领域需要的关键铸件核心铸造技术,攻克工程机械高压力、大流量高端液压铸件等基础铸件的制造。 三、是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和优先发展重大技术装备。为提升我国铸造行业的技术水平,提高铸件产品质量,重点要在材料、生产、工艺、质量检验及修复、节能减排及资源再生循环利用、工程模拟及信息化、智能制造等方面开展一批关键共性铸造技术研究。同时,在先进自动化铸造设备、废砂再生、高效节能熔炼设备、铸造3D打印设备等领域突破一批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与应用。 四、是推动铸造行业创新驱动发展。推进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继续支持行业研究机构的发展,大力提升中国绿色铸造研究院等新型研究机构的建设水平。在分行业或专题领域继续培育一批如压铸技术、耐磨材料、精密铸造等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机构、产业联盟和协同创新工作平台的建设,推动铸造行业创新发展。 建立完善的科技成果信息共享平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推进铸造企业与主机企业之间的产需对接,破解制约主机重点发展领域的关键铸件的制造“瓶颈”。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工信部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为引导铸造产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促进铸造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盲目扩张,保护生态环境,推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整体实力,推进我国从世界铸造大国向铸造强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建设条件和布局 (一)铸造企业的布局及厂址的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铸造业和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一类区)的铸造企业不予认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新(扩)建铸造企业和原有铸造企业的各类污染物(大气、水、厂界噪声、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标准的规定。 (三)新(扩)建铸造企业应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估”,并通过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二、生产工艺 (一)企业应根据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经济高效的铸造工艺。 (二)不得采用粘土砂干型/芯、油砂制芯、七〇砂制型/芯等落后铸造工艺。 三、生产装备 (一)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炼设备和精炼设备,如冲天炉、中频感应电炉、电弧炉、精炼炉(AOD、VOD、LF炉等)、电阻炉、燃气炉等。炉前应配置必要的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装备,并配有相应有效的通风除尘、除烟设备与系统。 (二)铸造用高炉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 (三)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砂处理、清理等设

国内中频炉铸造标准

国内中频炉铸造标准 国内中频炉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目的在于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引导我国铸造行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整体水平和为国民经济各行业提供优质铸件,实现我国从世界铸造大国向铸造强国转变。 实施铸造行业准入制度,按照“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加快淘汰那些规模小且工艺落后、耗能大、污染严重、作业条件恶劣的铸造企业,遏制行业内的恶性竞争和资源浪费。在实施铸造行业准入制度过程中将积极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形成合理经营规模;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发展铸造产业集群或铸造工业园区,优化资源配置,大力发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培育一批“专、特、精、新”的中小铸造企业,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铸件产品质量和企业效益。 铸造企业的布局及厂址的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应法规,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在一类区内不能新建、扩建铸造厂,已有的铸造厂其污染物排放(含水、气和噪声等)指标应符合国家一类区有关标准的规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新建铸造厂和原有铸造厂的污染物(含水、气和噪声等)排放指标均应符合国家或地区有关标准的规定。说明:一类区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三类区指特定的工业区。鉴于目前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社会、经济和工业发展程度的差异,锻造中频炉在进行铸造行业结构调整和实施准入制度时,应区别对待。 企业规模(产能) 1.现有的砂型铸铁件(含离心铸铁管及其他离心铸造)、铸钢件与有色铸件生产企业铸件年产能按所在地区(见表1)和类别(一、二、三类)不同应不低于表1所列的吨位。 2.采用砂型及离心铸造工艺之外的其他铸造工艺(包括压铸、低压铸造、金属型铸造、挤压铸造、熔模铸造、V法铸造、消失模铸造等)的铸造企业规模不在以上限制之列,具体标准待此后另行公布。 3.对于“专、特、精、新”的中小铸造企业,其企业规模的限制可以适当放宽。“专、特、精、新”的中小铸造企业认定标准和实施细则另行公布。 铸造方法及工艺: 1.根据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粘土湿型砂铸造、树脂自硬砂铸造、水玻璃自硬砂铸造、V法铸造、熔模铸造、消失模铸造、金属型铸造(重力、离心、压铸、低压等)等铸造工艺。 2.逐步淘汰粘土砂干型等落后铸造工艺。 铸造装备(造型、制芯、熔炼、砂处理、清理等)中频炉 1.必须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炼设备,如电炉、冲天炉等金属熔炼设备,炉前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设备,并应配有相应有效的除尘设备与系统。提倡大批量生产铸铁件产品的企业根据铸件要求采用冲天炉-电炉双联熔炼工艺,或采用中频感应炉熔炼,推荐采用大容量(熔化率≥10t/h)、长炉龄(一次开炉连续使用4周以上)、富氧、外热送风冲天炉。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淘汰熔化率<3t/h、环保排放不达标的冲天炉,新建铸造企业一律不再采用熔化率<5 t/h的冲天炉。 2.禁止新增容量1t以上无磁扼的铝壳电炉,原有无磁扼的感应电炉限2年内逐步淘汰。 3.必须配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砂处理、清理设备,采用树脂砂、

建立铸造行业的“准入制度”势在必行

建立铸造行业的“准入制度”势在必行中国铸造协会黄天佑温平李传栻孙玉鼎铸造行业是制造业中的基础,各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铸件。从汽车、机床、农业机械、冶金矿山设备,到航空、航天、国防工业,乃至建筑五金、家用生活器具等行业,每年都需要大量的铸件。在各工业发达国家,铸造都是制造业中的支柱产业,以美国为例,自1980年至今,铸造行业在制造业中的排序,居前时曾列第4位,居后时为第8位,总之,是制造业中的10大产业之一。铸造行业是涉及冶金、化工、机械等专业的综合性行业,就其主要服务对象而言,铸造是机械制造业的第一道工序,但其生产特点则完全不同于一般的机械制造,每一个铸造厂都配备有金属熔炼工部,实际上比较接近于冶金行业。因此,铸造行业像冶金行业一样,也是资源消费密集的行业,每年都要耗用大量的能源和各种原、辅材料,与此相应,还要排放大量废气、烟尘、废砂、废渣等废弃物。同时,铸造行业也是劳动条件差、安全隐患多、工伤事故及职业病频发的行业。 工业发达国家的铸造企业,为提高铸件质量、节能、减少废弃物的排放,在改进生产工艺、降低能耗方面,都不断投入资金和技术力量,进行研究和探索,用于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的投资也相当可观。 一、当前我国铸造行业的基本状况 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持续的高速发展,为我国铸造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机遇,铸造生产发展之快令举世瞩目。自2000年起,我国各类铸件总产量已连续7年稳居世界各国的首位。2006年各类铸件产量达2809万吨,占世界铸件总产量的30%左右,是美、日、德三个工业大国铸件产量的总和。 但是,在一片“大好”形势下,也突显出了许多必须特别重视的问题。 近20年来,我国制造业迅速发展,对铸件的需求增长很快,由于市场需求

中国铸造行业标准

中国铸造行业标准

中国铸造行业标准 第一条 制定中国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目的在于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引导我国铸造行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整体水平和为国民经济各行业提供优质铸件,实现我国从世界铸造大国向铸造强国转变。 第二条 实施铸造行业准入制度,按照“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加快淘汰那些规模小且工艺落后、耗能大、污染严重、作业条件恶劣的铸造企业,遏制行业内的恶性竞争和资源浪费。 第三条 在实施铸造行业准入制度过程中将积极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形成合理经营规模;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发展铸造产业集群或铸造工业园区,优化资源配置,大力发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培育一批“专、特、精、新”的中小铸造企业,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铸件产品质量和企业效益。 第四条 铸造企业的布局及厂址的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应法规,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在一类区内不能新建、扩建铸造厂,已有的铸造厂其污染物排放(含水、气和噪声等)指标应符合国家一类区有关标准的规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新建铸造厂和原有铸造厂的污染物(含水、气和噪声等)排放指标均应符合国家或地区有关标准的规定。 说明:一类区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三类区指特定的工业区。 第五条鉴于目前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社会、经济和工业发展程度的差异,在进行铸造行业结构调整和实施准入制度时,应区别对待。 第六条企业规模(产能) 1.现有的砂型铸铁件(含离心铸铁管及其他离心铸造)、铸钢件与有色铸件生产企业铸件年产能按所在地区(见表1)和类别(一、二、三类)不同应不低于表1所列的吨位。 2.采用砂型及离心铸造工艺之外的其他铸造工艺(包括压铸、低压铸造、金属型铸造、挤压铸造、熔模铸造、V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中国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第一条制定中国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目的在于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引导我国铸造行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整体水平和为国民经济各行业提供优质铸件,实现我国从世界铸造大国向铸造强国转变。 第二条实施铸造行业准入制度,按照“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加快淘汰那些规模小且工艺落后、耗能大、污染严重、作业条件恶劣的铸造企业,遏制行业内的恶性竞争和资源浪费。风电材料设备 第三条在实施铸造行业准入制度过程中将积极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形成合理经营规模;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发展铸造产业集群或铸造工业园区,优化资源配置,大力发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培育一批“专、特、精、新”的中小铸造企业,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铸件产品质量和企业效益。 第四条铸造企业的布局及厂址的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应法规,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在一类区内不能新建、扩建铸造厂,已有的铸造厂其污染物排放(含水、气和噪声等)指标应符合国家一类区有关标准的规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新建铸造厂和原有铸造厂的污染物(含水、气和噪声等)排放指标均应符合国家或地区有关标准的规定。 说明:一类区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三类区指特定的工业区。 第五条鉴于目前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社会、经济和工业发展程度的差异,在进行铸造行业结构调整和实施准入制度时,应区别对待。 第六条企业规模(产能) 1.现有的砂型铸铁件(含离心铸铁管及其他离心铸造)、铸钢件与有色铸件生产企业铸件年产能按所在地区(见表1)和类别(一、二、三类)不同应不低于表1所列的吨位。 2.采用砂型及离心铸造工艺之外的其他铸造工艺(包括压铸、低压铸造、金属型铸造、挤压铸造、熔模铸造、V法铸造、消失模铸造等)的铸造企业规模不在以上限制之列,具体标准待此后另行公布。 3.对于“专、特、精、新”的中小铸造企业,其企业规模的限制可以适当放宽。“专、

铸造行业准入实施细则

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工作,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2011年重点工业产业年度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11〕65号)、《关于发布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的通知》(豫工信〔2011〕65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河南省境内生产的铸造企业(含车间),应当符合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2 工作机构 2.1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铸造行业准入统一管理工作。 2.2各省辖市、直管县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铸造行业准入的受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铸造和铸件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

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4 工作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自愿申请行业准入时,应当向市(县)级工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盖公章): 4.1.1.1《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1) 4.1.1.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1.1.3 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企业生产条件自查报告(见附件2) 4.1.1.4 主要熔炼设备能耗监测报告 4.1.1.5 土地证复印件 4.1.1.6 环评意见、环境监测报告或达标排放证明 4.1.1.7企业取得的各类证书复印件 4.1.2 市(县)级工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报送省工信厅装备工业处; 4.2 审定与公告 4.2.1省工信厅在申请企业生产条件自查的基础上,组织行业专家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上报省工信厅。 4.2.2省工信厅组织专家对上报的企业申请材料和行业专家抽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同意准入决定。 4.2.2省工信厅自作出同意决定之日起20日内,负责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通过铸造行业准入的企业信息,并将信息通报商务、国土、环保、工商、商检等有关部门。 5 附则 5.1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2017年整理】铸造行业准入条件详解

【2017年整理】铸造行业准入条件详解2010年铸造行业准入条件详解 为遏制铸造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市场秩序,特此制定了铸造行业准入。铸造市场调研报告提到,该行业准入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铸造行业准入按照“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大力推动节能减排、促进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和铸造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提出如下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一、企业布局 铸造企业的布局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各省、市机械行业发展规划。在一类区内不能新建、扩建铸造厂;已有的铸造厂其污染物排放、噪声等指标应符合国家一类区有关标准的规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新建铸造厂和原有铸造厂的污染物排放、噪声等指标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提倡按地区(省、市、县)工业发展需要,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铸造产业园区;鼓励铸造企业由我国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转移。 二、铸造工艺 要根据所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粘土湿型砂、树脂自硬砂、水玻璃自硬砂、熔模精铸、消失模铸造、金属型铸造(重力、离心、高压压力、低压等)先进的造型工艺,以及冷芯盒、覆膜砂壳芯、热芯盒等制芯工艺;有选择地采用机械化、半自动及自动造型生产线; 三、铸造装备(造型、制芯、熔炼、清理) 1. 熔炼部分必须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化设备,如电炉、冲天炉等金属熔炼设备,炉前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设备,并应配有相应的除尘设备与系统。提倡大批量生产铸铁件产品采用冲天炉、电炉双联熔炼工艺,推广采用大

容量(10吨以上)、长炉龄(一次开炉连续使用4周以上)、富氧、外热送风、带有布袋除尘的冲天炉。3年内全国范围内逐步淘汰熔化率?3吨/小时的冲天炉,5年内逐步淘汰熔化率?5吨/小时的冲天炉。提倡采用变频、中频感应炉熔化。新建铸造企业不再采用?5吨/小时的冲天炉。 2. 造型部分必须配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混砂、造型、砂处理设备,采用树脂砂、水玻璃砂工艺的企业需配备旧砂再生设备; 3.落砂及清理部分必须配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消音和除尘设备; 4.企业必须设有实验室,对铸件性能和原辅材料进行检验,所生产的铸件和所用原辅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机械行业标准的规定; 5. 禁止新上无磁扼的铝壳电炉,原有的无磁扼的铝壳电炉限2年内逐步淘汰。 四、产量与产值(企业规模) 1、现有的铸铁件生产企业铸件年产量三类区不低于3000吨,二类区不低于4000吨,一类区不低于5000吨。新建的企业不低于10000吨(不含铸管企业)。 2、市场调研提到,铸造业现有的铸钢件生产企业年产量三类区不低于2000吨,二类区不低于3000吨,一类区不低于4000吨。新建的企业不低于8000吨。 3、现有的有色金属铸件年产量三类区不低于300吨,二类区不低于400吨,一类区不低于500吨。新建的企业不低于1000吨/年。 4、生产球铁管的铸造企业年产量不低于10万吨,新建的企业不低于20万吨;生产灰铁管的铸造企业年产量不低于5万吨,新建的企业不低于10万吨; 五、铸件质量 1. 铸造企业需要设有独立质量监测部门,配有专职质量监测人员,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资源、能源和环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河南省装备制造产业2011年度行动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二、企业布局 (二)铸造企业的布局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装备工业发展规划。在一类区内不能新建、扩建铸造厂;已有的铸造厂其污染物排放、噪声等指标应符合国家一类区有关标准的规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新建铸造厂和原有铸造厂的污染物排放、噪声等指标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说明:一类区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三类区指特定的工业区。) 三、生产工艺 (三)企业要根据所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粘土湿型砂、树脂自硬砂、水玻璃自硬砂、熔模精铸、消

失模铸造、金属型铸造(重力、离心、高压压力、低压等)先进的造型工艺,以及冷芯盒、覆膜砂壳芯、热芯盒等制芯工艺;有选择地采用机械化、半自动及自动造型生产线。 (四)禁止新上并逐步淘汰粘土砂干型铸造工艺。 四、生产装备 (五)熔炼部分必须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化设备,如电炉、冲天炉等金属熔炼设备,炉前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设备,并配有相应的除尘设备与系统。提倡大批量生产铸铁件产品采用冲天炉、电炉双联熔炼工艺,推广采用大容量(10吨以上)、长炉龄(一次开炉连续使用4周以上)、富氧、外热送风、带有布袋除尘的冲天炉。 (六)造型部分必须配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混砂、造型、砂处理设备,采用树脂砂、水玻璃砂工艺的企业需配备旧砂再生设备。 (七)落砂及清理部分必须配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消音和除尘设备。 (八)企业实验室必须具备对铸件性能和原辅材料进行检验的能力,所生产的铸件和所用原辅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机械行业标准的规定。 (九)禁止新上熔化率≤5吨/小时的冲天炉和无磁扼的铝壳电炉,2013年前逐步淘汰熔化率≤3吨/小时的冲天炉和无磁扼的铝壳电炉,2015年前逐步淘汰熔化率≤5吨/小时的冲天炉。提倡采用变频、中频感应炉熔化。

国内中频炉铸造标准

国内中频炉铸造标准 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

国内中频炉铸造标准 国内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目的在于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引导我国铸造行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整体水平和为国民经济各行业提供优质铸件,实现我国从世界铸造大国向铸造强国转变。 实施铸造行业准入制度,按照“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加快淘汰那些规模小且工艺落后、耗能大、污染严重、作业条件恶劣的铸造企业,遏制行业内的恶性竞争和资源浪费。在实施铸造行业准入制度过程中将积极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形成合理经营规模;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发展铸造产业集群或铸造工业园区,优化资源配置,大力发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培育一批“专、特、精、新”的中小铸造企业,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铸件产品质量和企业效益。 铸造企业的布局及厂址的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应法规,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在一类区内不能新建、扩建铸造厂,已有的铸造厂其污染物排放(含水、气和噪声等)指标应符合国家一类区有关标准的规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新建铸造厂和原有铸造厂的污染物(含水、气和噪声等)排放指标均应符合国家或地区有关标准的规定。说明:一类区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三类区指特定的工业区。鉴于目前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社会、经济和工业发展程度的差异,在进行铸造行业结构调整和实施准入制度时,应区别对待。 企业规模(产能)

江苏省铸造行业准入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铸造行业准入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有序开展我省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促进全省铸造行业加快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根据工信部《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年第号)和《关于印发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装〔〕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经信委负责全省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现场查验、材料报送工作,监督检查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申请企业的现场抽查工作。 各省辖市及昆山、泰兴、沭阳三市(县)经信委(局)负责组织本辖区铸造企业进行准入申报,协助省经信委开展现场查验和工信部开展现场抽查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全省范围内所有类型的铸造生产企业均适用本办法。对主动申报并列入工信部公告的企业,各市经信委(局)可制定政策对企业后续发展给予支持。 第四条申请准入公告的铸造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综合厂铸造车间以具备法人资质的总公司提出申请); (二)布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无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四)企业自查符合《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具体要求; (五)申请之日前年内无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申请准入公告的铸造企业应登录工信部“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平台”(网址:),网上填报相关材料;同时经由各省辖市及昆山、泰兴、沭阳三市(县)经信委(局)汇总,向省经信委提出准入公告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书》(见附件)。 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书》包含以下材料: (一)企业基本信息表; (二)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上一年度(或及近三年最高销售额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六)地方经信部门出具企业符合产业规划证明文件; (七)地方环保部门出具企业环保达标证明文件; (八)2013年12月31日后新(扩)建铸造企业须提供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文件复印件;

中国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中国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2009 年版) 征求意见稿 编制单位:中国铸造协会 OO 九年二月

为遏制铸造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大力推动节能减排、促进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和铸造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提出如下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一、企业布局 铸造企业的布局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各省、市机械行业发展规划。在一类区内不能新建、扩建铸造厂;已有的铸造厂其污染物排放、噪声等指标应符合国家一类区有关标准的规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新建铸造厂和原有铸造厂的污染物排放、噪声等指标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提倡按地区(省、市、县)工业发展需要,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铸造产业园区;鼓励铸造企业由我国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转移。 说明: 1. 一类区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三类区指特定的工业区。 2.环境保护方面应符合的标准主要包括: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 标准》,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9-200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等。 二、铸造工艺要根据所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粘土湿型 砂、 树脂自硬砂、水玻璃自硬砂、熔模精铸、消失模铸造、金属型铸造(重 力、离心、高压压力、低压等)先进的造型工艺,以及冷芯盒、覆膜砂壳芯、热芯盒等制芯工艺;有选择地采用机械化、半自动及自动造型生产线; 禁止新上并逐步淘汰粘土砂干型铸造工艺。 三、铸造装备(造型、制芯、熔炼、清理) 1. 熔炼部分必须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化设备,如电炉、冲天炉等金属熔炼设备,炉前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设备,并应配有相应的除尘设备与系统。提倡大批量生产铸铁件产品采用冲天炉、电炉双联熔炼工艺,推广采用大容量(10 吨以上)、长炉龄(一次开炉连续使用4 周以上)、富氧、外热送风、带有布袋除尘的冲天炉。3年内全国范围内逐步淘汰熔化率w 3吨/小时的冲天炉,5 年内逐步淘汰熔化率w 5吨/小时的冲天炉。提倡

中国铸造行业标准

中国铸造行业标准 第一条 制定中国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目的在于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引导我国铸造行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整体水平和为国民经济各行业提供优质铸件,实现我国从世界铸造大国向铸造强国转变。 第二条 实施铸造行业准入制度,按照“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加快淘汰那些规模小且工艺落后、耗能大、污染严重、作业条件恶劣的铸造企业,遏制行业内的恶性竞争和资源浪费。 第三条 在实施铸造行业准入制度过程中将积极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形成合理经营规模;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发展铸造产业集群或铸造工业园区,优化资源配置,大力发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培育一批“专、特、精、新”的中小铸造企业,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铸件产品质量和企业效益。 第四条 铸造企业的布局及厂址的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应法规,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在一类区内不能新建、扩建铸造厂,已有的铸造厂其污染物排放(含水、气和噪声等)指标应符合国家一类区有关标准的规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新建铸造厂和原有铸造厂的污染物(含水、气和噪声等)排放指标均应符合国家或地区有关标准的规定。 说明:一类区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三类区指特定的工业区。 第五条鉴于目前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社会、经济和工业发展程度的差异,在进行铸造行业结构调整和实施准入制度时,应区别对待。 第六条企业规模(产能) 1.现有的砂型铸铁件(含离心铸铁管及其他离心铸造)、铸钢件与有色铸件生产企业铸件年产能按所在地区(见表1)和类别(一、二、三类)不同应不低于表1所列的吨位。 2.采用砂型及离心铸造工艺之外的其他铸造工艺(包括压铸、低压铸造、金属型铸造、挤压铸造、熔模铸造、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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