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有哪些种类 健康保险案例分析

健康保险有哪些种类 健康保险案例分析
健康保险有哪些种类 健康保险案例分析

健康保险有哪些种类健康保险案例分析很多投保者受到重大疾病保险的影响,认为所有的健康险都是只要发生合同约定的事项就一定按照基本保额赔偿。其实并非如此,下面通过一则案例来更直观的告诉大家。

健康保险案例

北京的秦女士在去年在朋友的建议下,投保了一份保额为2万元。今年五月份,秦女士一次住院花费了25000元的医药费用。按照保险赔付比例计算,她可以从保险公司那获得17780 元的赔偿款。但是由于她之前已经从社保中报销了18800 元的医药费。因此,保险公司只赔偿了她实际费用与报销费用的差额部分,共计6200 元。这让秦女士很不能接受,经过沟通,她才知道,健康保险分为费用型、补贴型两种。

健康保险种类介绍

一、费用型。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中规定的比例,按照投保人在医疗中的所有费用单据上的总额来进行赔付,如果社保已经报销,保险公司就只能按照保险补偿原则,补足所耗费用的差额。

二、补贴型。又称津贴型医疗险,如果被保者是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时,由保险公司提供补偿的收入保障型保险。通俗点说,就是一种无论被保者实际治疗花费多少钱,是否通过社保报销,保险公司都会根据合同规定的补贴标准,对被保者进行赔付的保险。

而本案例中,秦女士由于购买的是费用型商业医疗保险,所以在社保报销后,只能获得差额部分的赔付。如果投保的是补贴型商业医疗保险,那么秦女士无论是否通过社保报销了医药费,都将获得2 万元的赔偿金。

因此,建议大家在投保健康保险时,一定要咨询业务人员,所投保的险种属于哪种类型的产品。

保险学案例分析计算题含详细答案

公式 2、残废给付 ①一次伤害、多处致残的给付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全额给付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在一次意外伤害中,造成一肢永久性残废,并丧失中指和无名指,保险金额为1万元,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为多少 若该次事故还造成被保险人双目永久完全失明,则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又为多少 查表可知,一肢永久性残废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50%,一中指和一无名指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0%,则 A、残废保险金=(50%+10%)×10000=6000(元) B、按保险金额给付:1万元 保险的损失分摊机制 设某一地区有1000户住房,每户住房的市场价值为10万元,据以往资料知,每年火灾发生的频率为%。假设每次火灾均为全损,保险公司要求每户房主缴纳110元保险金,保险公司则承担所有风险损失。

请问: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是保险公司吗保险公司怎样兑现承诺所收金额:110×1000=11(万元) 每年可能补偿额:1000×%×100000=10(万元) 赔余额:1万元 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并不是保险公司,而是其他没有遭受风险损失的房主,其承担份额为110元,遭受风险损失者也承担了110元。保险公司不仅没有实质性地承担风险损失,反而因为提供了有效的保险服务而获得了1万元的报酬。 + ——保险公司的作用在于组织分散风险、分摊损失。 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由于李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事后,王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10万元。问题是: (1)因未指定受益人,李某的家人能领取多少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解答:(1)李某死亡的近因属于意外伤害,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李某的家人只能领到2万元的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全部归李某的家人所有,因为人身保险不适用于补偿原则。

4-健康保险习题

“健康保险”习题 1.对被保险人所患的特种疾病提供专门保障的健康保险称为( )。 A.综合医疗保险 B.普通医疗保险 C.住院医疗保险 D.特种疾病保险 2.王女士购买了一份医疗费用保单,该保单年度免赔额为400元,并包含一个20%(被保险人承担)的 比例分摊条款和5万元的保单限额条款(约定保险公司的实际支付金额上限为5万元)。假设王女士在某年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为6万元,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那么王女士需要承担的医疗费用为()。 A.12 320元 B.11 920元 C.10 000元 D.11 600元 3.张三伤残前的工资收入为每月3 000元,遭受部分残疾后不得不从事更简单的工作,月收入下降了一 半,保单规定全残给付比例为70%,并假设没有其他伤残收入来源。那么,张三的部分伤残收入保险金(partial disability benefit)为()。 A.700元 B. 1 050元 C. 1 500元 D. 2 100元 4.健康保险的种类中既有给付性的又有补偿性的。下列健康保险中,属于给付性的险种是()。 A.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B.综合大额医疗费用保险 C.特种疾病保险 D.补充大额医疗费用保险 5.李太太购买了一份个人医疗保险,保险期限从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责任期限为90 日。保险人在下列情形中只承担部分医疗费用的是:(每月按30天算)。 A.李太太2008年4月1日患病住院接受治疗,并于2008年6月1日治愈出院; B.李太太2008年9月1日患病住院接受治疗,并于2008年11月1日治愈出院; C.李太太2008年8月25日患病住院接受治疗,并于2008年11月15日治愈出院; D.李太太2007年12月1日患病住院接受治疗,并于2008年4月1日治愈出院; 6.医疗保险中,通常可能会由于具体情况而不予补偿保障项目是()。 A.膳食费 B.手术费 C.药费 D.医疗费 7.在医疗保险的费用分摊条款中,有一个针对一些金额较低的医疗费用支出做出不赔规定的条款,这个 条款称为()。 A.免赔额条款 B.控制成本条款 C.小额不计条款 D.合理拒付条款

(完整版)保险学案例分析计算题含详细答案

2、残废给付 ①一次伤害、多处致残的给付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全额给付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在一次意外伤害中,造成一肢永久性残废,并丧失中指和无名指,保险金额为1万元,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为多少? 若该次事故还造成被保险人双目永久完全失明,则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又为多少? 查表可知,一肢永久性残废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50%,一中指和一无名指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0%,则 A、残废保险金=(50%+10%)×10000=6000(元) B、按保险金额给付:1万元 保险的损失分摊机制 设某一地区有1000户住房,每户住房的市场价值为10万元,据以往资料知,每年火灾发生的频率为0.1%。假设每次火灾均为全损,保险公司要求每户房主缴纳110元保险金,保险公司则承担所有风险损

请问: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是保险公司吗?保险公司怎样兑现承诺? 所收金额:110×1000=11(万元) 每年可能补偿额:1000×0.1%×100000=10(万元) 赔余额:1万元 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并不是保险公司,而是其他没有遭受风险损失的房主,其承担份额为110元,遭受风险损失者也承担了110元。保险公司不仅没有实质性地承担风险损失,反而因为提供了有效的保险服务而获得了1万元的报酬。+ ——保险公司的作用在于组织分散风险、分摊损失。 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由于李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事后,王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10万元。问题是: (1)因未指定受益人,李某的家人能领取多少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解答:(1)李某死亡的近因属于意外伤害,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李某的家人只能领到2万元的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全部归李某的家人所有,因为人身

健康保险练习试题

第8 章健康保险 一、概念题 健康保险续保条款观察期免赔额比例给付赔偿限额 二、单项选择题 1.在健康保险中,专门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被称为()。 A.补偿保险 B.给付保险 C.医疗保险 D.收入保险 2.在健康保险的成本分摊条款中,有一个针对一些金额较低的医疗费用支出作出不赔规定的条款。这个条款被称为()。 A.免赔额条款 B.控制成本条款 C.小额不计条款 D.合理拒付条款 3.健康保险的承保条件比人寿保险的承保条件严格得多,对被保险人要进行严格的投保审查。通常,保险人审查被保险人所依据的资料是()。 A.投保人的陈述 B.保险人的调查 C.被保险人的陈述 D.被保险人的病历 4.健康保险的种类中既有给付性的又有补偿性的。下列健康保险中,属于给付性的险种是()。 A.住院保险 B.普通医疗保险 C.特种疾病保险 D.综合医疗保险 5.对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主要包括住院房间费、住院治疗费用、手术费用、医药费用、检查费用等)提供专门保障的健康保险被称为()。 A.综合医疗保险 B.普通医疗保险 C.住院医疗保险 D.手术医疗保险 6.以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疾病致残、生育或因疾病、伤害不能工作、收人减少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被称为()。 A.人寿保险 B.意外伤害保险 C.健康保险 D.医疗保险 7.对被保险人所患的特种疾病提供专门保障的健康保险被称为()。 A.综合医疗保险 B.普通医疗保险 C.住院医疗保险 D.特种疾病保险 8.构成健康保险所指的疾病必须具有的条件之一是:必须是非先天原因所造成的。正常情况下,下列疾病中,符合这一构成条件的是()。 A.视力减弱 B.听力丧失 C.患传染病 D.身体畸形 9.在健康保险中,提供被保险人在残疾、疾病等之后不能继续工作时所发生的收入损失补偿的保险称为()。 A.残疾收入补偿保险 B.疾病医疗费用保险 C.身体伤残收入保险 D.失业收入损失保险 10.构成健康保险所指的疾病必须具有的条件之一是:必须是由于非长期原因所造成的。下列所列疾病中,符合这一构成条件的是()。 A.皮肤衰老 B.器官衰老 C.食物中毒 D.功能减弱 11.在人身保险实务中,健康保险的种类包括()。 A.医疗保险、残疾收入补偿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 B.检查保险、残疾收入补偿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的种类

重大疾病保险的种类 随着生活环境的不断恶劣,人们的健康危机也愈发严重,而且重大疾病已经开始趋于低龄化,但基本的社会医疗保障已经不能满足民众的健康保障需求于是,选择民众纷纷将目光投入到重大疾病保险中来。所谓重大疾病保险就是以重大疾病为保障对象,当被保者患有约定的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给付赔偿金。而市面上重大疾病保险的种类有很多,下面就来为大家进行介绍。 重大疾病保险的种类 据了解,重大疾病保险根据不同的方式来划分,可以分为不同险种。 一.按保险期限划分 1、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这类重疾险时为被保者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保障。而一定的期限可以按照年数来确定,如:10年、20年、30年等,也可以按照被保者的年龄来确定,如:保障至50周岁、保障至60周岁等。而到达约定期限时,保险合同将自动解除,即便被保者未发生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也不会返还保费。 2、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这类重疾险顾名思义,能够为被保者提供终身保障。而

保障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保障至被保者死亡为止,另一种是保障到被保者达到极限年龄为止,如100周岁。这类险种一般具有返还功能,如果被保者没有患有重大疾病,那么当被保者身故或到达极限年龄时,保险公司将返还全部已交保费,可以当作遗产留给子女。 二.按给付形态划分 1、按比例给付型 这种重疾险爱你主要针对重大疾病的种类而设置的,对于经常发生且治疗费用昂贵的重大疾病给付比例相对较高,例如:按照基本保额的80%给付赔偿金。而对于不经常发生且治疗费用较低的重大疾病给付比例相对较低,例如:按照基本保额的20%给付赔偿金。 2、提前给付型 这类重疾险的保险责任包含:重大疾病、死亡,或高度残疾。保险总金额为死亡保额,但是包括重大疾病和死亡保额两部分,如果被保者患保单列的重大疾病,被保险人可以将死亡保额一定比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提前给付,用于医疗或手术费用的开支,而如果身故时由身故受益人领取剩余部分的死亡保险金,如果被保者没有发生重大疾病,则全部保险金作为死亡保障,由受益人领取。 在了解重大疾病保险的种类后,消费者就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来以及经济能力来选择合适的险种。

保险的种类有哪些

保险的种类有哪些 保险(Ins),本意是稳妥可靠;后延伸成一种保障机制,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的一种工具。那么,你了解什么是保险吗?保险有哪些种类?下面一起随来看看。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 保险的主要种类商业保险大致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津贴型保险、海上保险。 大类别按照保险保障范围分类,小类别按照保险标的的种类分类。 按照保险保障范围分为: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 1.火灾保险是承保陆地上存放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基本上处于静

止状态下的财产,比如机器、建筑物、各种原材料或产品、家庭生活用具等因火灾引起的损失。 2.海上保险实质上是一种运输保险,它是各类保险业务中发展最早的一种保险,保险人对海上危险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3.货物运输保险是除了海上运输以外的货物运输保险,主要承保内陆、江河、沿海以及航空运输过程中货物所发生的损失。 4.各种运输工具保险主要承保各种运输工具在行驶和停放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主要包括汽车保险、航空保险、船舶保险、铁路车辆保险。 5.工程保险承保各种工程期间一切意外损失和第三者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 6.灾后利益损失保险指保险人对财产遭受保险事故后可能引起的各种无形利益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 7.盗窃保险承保财物因强盗抢劫或者窃贼偷窃等行为造成的损失。 8.农业保险主要承保各种农作物或经济作物和各类牲畜、家禽等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9.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不论企业、团体、家庭或个人,在进行各项生产业务活动或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疏忽、过失等行为造成对他人的损害,根据法律或

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义及分类研究(精)

[摘要] 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义及分类不统一,造成了健康保险统计数据的混乱,这不仅不能正确反映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状况,而且为专家学者的学术研究和领导决策提供了不实信息。根据各国对健康保险的定义及分类分析,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应定义为: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直接费用或间接损失获得补偿的保险,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和长期看护保险。 一、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义问题 目前,我国各保险公司对健康保险的定义及分类不统一,是在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普遍问题。对于哪些险种应该纳入健康保险专业化管理,有的认为重大疾病保险的精算和形态与寿险相似,不是健康保险,不需按健康保险来进行专业化管理;有的认为健康保险与财产保险类似,只包括一年期及一年期以下的险种,长期险不是健康保险;还有的认为健康保险只包括可单独销售的主险,附加医疗险种不是健康保险……以上各保险公司的分歧,直接造成了统计数据的严重混乱。(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不同途径的统计数据相差甚远,而且同一途径的数据亦不合常理,如《中国保险年鉴》中1999年收人为39亿元,2000年反而下降至30亿元,同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提供的2001年的保险费收入比2000年下降了4个亿,而各保险公司的事实却是健康保险的业务各年均在大幅增长,如中国人寿2000年较上年增长 55%;太平洋人寿2000年较上年增长90%,2001年较上年增长158%;泰康人寿2000年较上年增长97%,2001年较上年增长98%;友邦2000年较上年增长115%,2001年较上年增长63%。 为什么不同渠道获得的数据与事实有如此大的出入?究其原因,在于各保险公司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义及分类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保监会亦没有严格定义的商业健康保险的统计报送制度。 为了准确客观地反映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现状,为学术研究和领导决策提供准确信息,本文在对部分国家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义及分类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义及分类建议。 二、部分国家健康保险定义及分类分析 1.德国健康保险股份公司(DKV)对健康保险的定义及分类 德国健康保险股份公司是一家专业经营健康保险的公司,目前是欧洲最大的商业健康保险公司,该公司的险种被明确定义为:“补偿因疾病和意外事故而导致的经济损失的险种”,分为医疗费用保险、住院日额津贴保险和收入损失补偿保险(即失能保险)三种类型。从补偿的性质上来看,前两类保险主要是补偿被保险人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所需的直接医疗费用支出,而收入损失补偿保险补偿的则是被保险人因健康受损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

保险的种类

保险分类的意义 一、有利于加深对保险的认识和掌握 对保险进行分类,就是要在微观上更好的认识各类保险的个性特征,从宏观上把握各类保险的共性。这对认识和掌握保险业务发展变化规律,加强对保险业的法律管理,改进保险业务经营,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有利于加强对保险业的法律管理 关于保险业的管理,各国政府多采取立法形式对保险业务进行分类,并根据不同业务的特点,制定不同的规范和要求。因此,对保险进行分类,是政府加强保险业法律管理的前提条件。 三、改进保险企业的经营 对保险业务进行科学分类,有利于保险企业根据险种的不同特点,制定经营策略、实行统筹规划,系统管理、科学经营、拓展业务领域、开发新险种。 1、最早保险分为水与非水险 保险分类的历史发展 2、由于人寿保险的发展,并且成为重要的保险险种, 保险分为寿险与非寿险 3、目前在美国,保险被大体分为商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 一、按保险实施方式分类 (一)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 (1)强制保险的类型 ①由国家立法机构通过的,由中央政府颁布实施的强制保险法律或法规,一般由国家授权的保险机构提供保险,采取强制手段实施。 ②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由地方政府通过立法程序颁布实施的地方性的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参加的保险。 ③根据政府某些行政机构发布的有关法令、法规,规定凡从事某种经营活动必须投保相应的保险,否则不允许从事和生产经营活动。 (2)开办强制保险的目的 ①维护公共利益回无辜受害人的利益,如雇主责任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 ②解决某些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所需资金,如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从而减少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的负担; ③解决某个领域特殊危险的保障基金的来源,如危险产品的生产,核电站的建设和使用都必须有相应的保险。 (二)普通保险与社会保险 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起的保险关系。其特点有: (1)保险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选择; (2)保险责任根据保险单的规定有明确的保险期限; (3)保险责任不是自动产生,而是以投保人是否缴纳保费为前提。 (二)普通保险和社会保险 1、社会保险:国家通过立法来筹集保险基金,对一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残废、伤亡、生育、失业等情况下,给予基本经济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普通保险是除了社会保险以外的所有保险,包括强制保险。 (一)财产保险及其主要分类 此处所讲财产保险是指对有形财产的狭义的财产保险,加上责任保险、信用与保证保险,则

医疗保险案例分析

医疗保险案例分析 导读:本文是关于医疗保险案例分析,希望能帮助到您! 社会医疗保险案例篇1 去年的6月2日中午,我接到了曾是我同事的W小姐的电话:X先生一家出车祸了!(X先生是W小姐的亲戚,她离开保险行业后托付我帮忙服务X 先生一家的保单)。当天傍晚我赶到了花都区人民医院,看望躺在病床上缠满绷带的X先生夫妇。 原来,6月1日深夜X先生一家三口外出游玩后自驾车回家,在花都山前大道小车失控翻下路基,X先生年仅3岁的女儿当场死亡,重伤的夫妻俩爬出小车呼救后不支晕倒,路人发现后报警,120将他们送进医院抢救。 这次交通事故X先生的车几乎报废,住院治疗X先生夫妻俩共用去了53555.84元。X先生的车险、一家三口的人身保险都是在平安保险投保的,小孩在幼儿园也投保了一份学生平安保险,出院后车险理赔了车损险、车上人员座位险共10万元,意外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以及小孩的人身保险和学生平安保险共理赔了75517.98元,也就是这次交通意外X先生总共获保险赔付175517.98元。 当我将理赔通知送到X先生手上时,他无限感慨以前对保险认识不深,以为社会医保可以解决一切问题,只因W小姐是亲戚才买了点保险,想不到……由于手臂和腿都在事故中骨折需钉上钢板固定,所以1年后X先生和太太还要再次动手术将钢板取出,他们很关注这笔手术费用还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我安慰他们,他们在平安保险投保了涵盖重疾医疗、意外医疗、住院医疗费用的保险,且住院医疗是保证续保的,X先生本人当年

度的意外医疗保额也没用完,所以未来拆固定的手术费用,X先生可以申请意外医疗、住院医疗费用这两项的理赔,X太太也能申请住院医疗费用的理赔(她伤势较重医疗费用较高,已将她的当年度意外医疗险保额用完)。 社会医疗保险案例篇2 龙某于1997年7月与我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是施工员.20xx年春节,其儿子玩烟花烧瞎了左眼,龙某既要上班,又要为儿子的医药费奔波,终因忧劳成疾,20xx年4月被确诊为分裂性精神病.从20xx 年5月起,龙某不再上班,被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20xx年5月10日,我公司认为龙某6个月的医疗期满,且劳动合同依顺延后亦届满为由,向龙某开具退工单,并停止支付龙某的医疗待遇.龙某的妻子作为法定代理人,多次找我公司协商,强调龙某患的是特殊疾病,且龙某尚在住院,不能认定其劳动合同终止.请问以上两种观点,到底是哪种正确? 本案其实是一起用人单位在职工患病后医疗期未满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劳动者在医疗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原劳动部1995年颁布实施的《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鉴于一些特殊疾病的医疗需要较长的时间,原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意见》第76条及关于贯彻执行的通知》第2条均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1995年《广州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关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6条也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超过医疗期限仍在医院治疗的,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龙某的6个月医疗期虽过,但因其是患特殊疾病,

健康保险试题

健康保险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健康保险的保险标的是(B)。 A.被保险人的生命 B.被保险人的身体C.被保险人的疾病D.被保险人所受伤害2.除重大疾病等保险以外,绝大多数健康保险尤其是医疗费用保险的合同期限通常为(B)。A.半年期 B.1年期C.两年期D.3年期 3.健康保险费率的计算以(D)为基础。 A.费用率B.利息率C.伤残率D.保险金额损失率 4.定额给付型健康险的保险金给付(C)。 A.适用补偿原则B.不得高于实际花费的医疗费用 C.与实际损失无关D.与费用型健康保险相同 5.健康保险的基本责任主要是指(A)。 A.医疗给付责任B.重大疾病责任C.失能收入损失责任D.意外伤害责任6.被保险人提供治疗疾病时需要的一般性医疗费用的险种是(A)。 A.普通医疗保险B.住院保险C.手术保险D.综合医疗保险 7.医疗保险具有的特征之一是(C)。 A.规定受益人条款 B.规定年龄误告条款 C.规定免赔额条款D.规定不丧失价值条款8.附加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不同于提前给付型的是(B)。 A.保险责任不同 B.有确定的生存期间 C.不得提前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D.因重大疾病保障的给付而减少死亡保障 9.回购式选择型重大疾病保险的弊端在于(C)。 A.降低了死亡保障 B.回购手续过于繁琐 C.回购式选择带来的逆选择是显而易见的D.回购的费率高于原合同 10.以下关于保险凭证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B)。 A.鉴于团体保险的特殊性,通常是在一份团体保险合同下,给每一个参加保险的人签发一张单独的保险凭证 B.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它与保险单一样,是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开具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有效成立的文件,但它不具有与保险单同样的法律效力 C.在保险凭证的内容与保险单的相应内容相矛盾或者相抵触时,如果保险凭证是对保险合同的全面陈述,那么保险凭证应当优于保险单 D.凡是保险凭证上没有列明的,均以同类的保险单为准 11.对医疗服务使用的审核是控制医疗费用并保障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审核标准是所提供的服务在医疗上是必须的和所提供的医疗服务水平是恰当的。这些审核主要包括(C)。 ①对病例管理的审核②提供医疗服务之前的审核③住院期间的审核④对医疗服务合同的审核⑤对出院计划和对已发生费用的审核 A.①③④⑤B.②③④⑤C.①②③⑤D.①②③④⑤ 12.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商业健康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主要有(C)。 ①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②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③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发生变化④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⑤合同效力中止二年内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复效协议的 A.①②④B.②③④⑤C.①②④⑤D.①②③④⑤ 13.以下关于健康保险条款中的职业与工种变更约定正确的是(B)。 ①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②自

健康保险都有哪些种类

健康保险都有哪些种类? 随着人们对健康的愈加关注,健康保险成为了不少消费者投保的热门险种之一。那么健康保险可以细分为哪些种类呢?如果您还不清楚,就快来了解一下吧 健康保险按照保险责任的不同可以分为重大疾病保险、医疗费用保险和收入补偿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是在被保险人患了约定的重大疾病后,按照约定一次性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一般来说,重大疾病保险所承保的疾病都是些对生命危害大,治愈率低的疾病,比如中风、白血病等。需要注意的是,一些遗传性疾病不在保险范围内。而且,重大疾病保险都有一段观察期,因保险公司和险种的不同,观察期的时间长度也不尽相同,一般有60天、90天、120天等几种。某些特定的疾病还会单独列明观察期期限。观察期内期间,即使查出保险责任之内的疾病,保险公司也不负保险责任。 医疗费用保险有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两种。前者一般限于意外伤害门急诊,因疾病引起的门急诊保险,目前只存在于某些团险中。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则分为意外住院医疗和综合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对住院中发生的手术费、药费等医疗开支按比例给付。综合医疗费用保险,无论是因为意外或者疾病住院治疗,都将按合同给付保险金,故而费率比意外住院医疗要高。此类保险生效后通常有1个月的免责期,但若因意外伤害而住院除外。有些慢性疾病如扁桃腺、疝气的免责期将特别规定,有的为120天。需要提醒的是,客户若重复投保医疗费用保

险,理赔时各保险公司将遵循补偿原则,按比例给付,累积保险金总额不高于实际费用。 收入补偿保险主要是为被保险人因住院医疗造成的收入损失做出一定补偿,以住院补贴保险为代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日住院补贴额度,乘以实际住院天数每天给付保险金。目前市场上,住院补贴最高每年不超过180天。有些公司还推出了重症监护病房的特别费用补贴。 健康保险按给付方式划分,一般可分为三种: 1、给付型,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患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发生合同约定的情况时,按照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的数目是确定的,一旦确诊,保险公司按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保险金。各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等就属于给付型。 2、报销型,保险公司依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各项医疗费用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比例报销。如住院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就属于报销型。 3、津贴型,保险公司依照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及手术项目赔付保险金。保险金一般按天计算,保险金的总数依住院天数及手术项目的不同而不同。如住院医疗补贴保险、住院安心保险等就属于津贴型。 健康险对保障人身健康来说,是必备的险种。专家建议,每人都需要一份健康险。

医疗保险案例分析

保险案例分析:平安医无忧健康医疗保险计划特点:1.社保内报销90%,社保外报销60%; 2.重疾双倍赔付 3.重疾前后门诊费可报销; 4.五年无条件续保 5.当年无理赔, 续保享受8.5折优惠 医无忧主要保险责任

备注说明 ★本产品可分A/B两款:A款适用于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求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的个人;B款适用于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求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的个人 ★本产品投保年龄为出生28天至55周岁 ★本产品等待期为30天

案例一(有社保客户): 李先生,今年32岁,在广州工作,某外资企业任职部门经理,有责任有爱心,追求生活品质,有社保。想要解决社保无法报销的那部分医疗费用,提高医疗品质。 投保建议:根据李先生的需求,我们建议李先生选择医无忧医疗保险(B)款计划二,年缴保险费1756元。李先生投保3年后,李先生因冠状动脉搭桥术在三级医院住院,为了减少疾病的痛苦,李先生选择疗效更好的进口医疗产品,如进口支架和进口波利维,共计花费85600元,其中其中医保可报销费用30600元,医保外费用55000元。(说明1300元为当地医保起付线,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85%。) 林先生医保报销:(30600-1300)*85%=24905元 林先生通过平安报销: 医保目录内部分:(30600-24905)*90%=5126元 医保目录外部分:55000*60%=33000元 合计:5126+33000=38126元 林先生实际支付85600-24905-5126-33000=22569元,支付比例为26% 如果林先生没有购买医无忧,仅依靠医保承担,实际支付为60695元,比例为70%。 注:仅对被保险人住院累计180日内发生的上述各项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如被保险人未按医保政策取得补偿的,理赔时应乘以6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明年,李先生还可以继续拥有“医无忧”

医疗保险案例分析

医疗保险案例分析 去年的6月2日中午,我接到了曾是我同事的W小姐的电话:X 先生一家出车祸了!(X先生是W小姐的亲戚,她离开保险行业后托 付我帮忙服务X先生一家的保单)。当天傍晚我赶到了花都区人民医院,看望躺在病床上缠满绷带的X先生夫妇。 原来,6月1日深夜X先生一家三口外出游玩后自驾车回家,在 花都山前大道小车失控翻下路基,X先生年仅3岁的女儿当场死亡,重伤的夫妻俩爬出小车呼救后不支晕倒,路人发现后报警,120将 他们送进医院抢救。 这次交通事故X先生的车几乎报废,住院治疗X先生夫妻俩共用去了53555.84元。X先生的车险、一家三口的人身保险都是在平安 保险投保的,小孩在幼儿园也投保了一份学生平安保险,出院后车 险理赔了车损险、车上人员座位险共10万元,意外医疗保险、住院 医疗保险以及小孩的人身保险和学生平安保险共理赔了75517.98元,也就是这次交通意外X先生总共获保险赔付175517.98元。 客户的母亲,55岁,家庭主妇,没有购买社保;主要想获得的保障:医疗保险,预算费用3000元/年左右。 首先,为母亲在户口所在地加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或者农村合 作医疗),这是基本保障,万一生病住院可以报销一部分费用。 其次,考虑意外保障,一般以意外卡单为主。意外卡单一年只要很少的钱,意外保障却很全,是个很不错的选择。 方案一:中英人寿吉祥如意B款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2份,保险责任如下: 患保险合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赔付3万;意外或疾病住院 医疗费用每次最高报销4000元,手术费5000元,住院前后门诊费 用1000元,住院报销保险可续保至66周岁,大病险保至85岁。85 岁生存满期返还30000元。缴费15年。另外可配一张100元的意外

保险四原则案例及分析

1、损失补偿原则 2000年3月7日,李某与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主险为某保险公司《康泰终身保险》,附加险为《住院医疗、安心、意外伤害及意外医疗》,年保费为2700余元。2001年、2002年原告均按时办理了续保手续,缴纳了保险费,合同有效期至2003年3月7日。2003年2月12日,李某因上呼吸道感染住院,花去医疗费1800余元,原告以现金支付979元,社会医疗统筹支付824元。出院后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3月19日,某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但在理赔款中减去了“医保”支付的824元,其理由是该笔费用不是原告实际支付的。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保险公司对公费医疗、社会保险机构可报销的费用和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是否还应承担保险金责任?也就是说,商业医疗费用报销型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商业医疗费用报销型保险是否具有补偿性质,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主张: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即保险公司仅对公费医疗、社会保险机构报销后和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剩余的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另一种观点主张:不能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对公费医疗、社会保险机构可报销的费用和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也不能免责。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对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损失补偿原则是由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确定的,这是财产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专家视点:商业医疗费用报销型保险不应当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理由如下: 从保险合同的性质来看,被保险人参加的公费医疗和社会医疗保险基金而享受的医保是国家强制性保险,而其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商业保险合同关系,两者的法律性质是不同的。 2、理赔的近因原则 案例:王女士2003年买了意外伤害保险。2005年8月,她被一辆中速行驶的轿车轻微碰擦了一下,顿觉胸闷头晕。不幸在送往医院途中病情加重,最后在医院不治身亡。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指出死亡原因是心肌梗塞。王女士家人拿着有效保单及死亡证明等资料,向保险

医疗保险的种类

医疗保险的种类 报销型医疗保险和赔偿型医疗保险。 报销型医疗保险(普通医疗保险)是指患者在医院里所花费的医疗费由保险公司来报销。一般分门诊医疗保险与住院医疗保险。 赔偿型医疗保险(专项医疗保险)是指患者明确被医院诊断为患了某种在合同上列明的疾病,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来给付给患者治疗及护理。一般分单项疾病保险(如癌症保险)与重大疾病保险(10种、20种及30种等重大疾病保险)。 上述两类医疗险有相同点但又有不同点,相同点是患病才能获得保险给付,不同点主要是:普通医疗险属全类型即各类疾病都能获得保险给付。专项医疗保险属专项类即某项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明的疾病或手术才能获得保险给付。保险公司推出的医疗保险常常会综合上述两大类保险的一部分来组合成。 津贴给付型医疗保险 简而言之,津贴给付型医疗保险是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的补贴标准,向被保险人按次、按日或按项目支付保险金的医疗保险。理赔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无关,无须提供发票。 无论得了什么病,在治疗中花了多少钱,赔付标准不变。如果在多家公司投保,就能从多家公司得到理赔金,不管投保多少份都进行给付。这部分津贴可以对因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之外的其他损失进行补偿,如因病假所产生的收入损失、交通费用等。

“锦上添花”的津贴给付型医疗保险通常来说,如果已经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则比较适合选择重大疾病保险搭配津贴给付型医疗保险。津贴给付型医疗保险与社会保险没有直接联系,只要住院或者手术,保险公司就必须赔偿。 医疗保险投保建议购买医疗保险首先要考虑的是报销医疗费用的问题,其次才能考虑到因为住院所产生的损失补偿问题,只有将基础的保障夯实,在此基础上作补充才能锦上添花。有充足社会保险保障的人士,选择医疗保险可以优先选择津贴给付型医疗保险。 保险原理在保险学中,有一个关于“健康保险是否适用补偿原则”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获得的补偿不能高于其实际损失”。津贴给付型医疗保险则不适用,其保险金的给付与实际损失无关。其设计原理实际是考虑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因病假导致的工资损失,因此合同约定按住院天数给付补贴费用,它不考虑实际住院发生的费用,和实际经济损失无关,属于“定值保险”的一种。 费用型医疗保险 费用型医疗保险则是根据客户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按保单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目的是补偿客户的医疗费,理赔时需要客户出具门诊或住院发票,理赔范围与“社保”基本一致。 无医保如何购买:首先投保费用型医疗保险因为根据现在的医疗水平,一般的疾病住院治疗时间为10天左右即可,投保费用型产品,合理住院医疗费用若按80%的比例报销,就可以报销大部分医疗费用。若投保津贴型医疗保险产品,通常只能在第4天获得理赔,如果住院天数是10天的话,按每日津贴250元,

商业保险的分类都有哪些

商业保险的分类都有哪些? 商业保险可分为以下几类: 1、根据投保人的数量分类,可分为个人健康险和团体健康险。 2、根据投保时间的长短,可以分为短期健康险和长期健康险。投保时间长短还与投保人的数量结合构成团体短期险和团体长期险,同样与个人结合可构成个人短期险和个人长期险等。 3、按照保险责任分类 a)疾病保险是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即只要被保险人患有保险条款中列明的某种疾病,无论是否发生医疗费用或发生多少费用,都可获得定额补偿。 b)医疗保险医疗保险也称为医疗费用保险,指对被保险人在接受医疗服务时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 c)失能保险也称为收入损失保险、收入保障保险,指因被保险人丧失工作能力而使收入、财产等受到损失的一种保险。 4、根据损失种类分类根据损失种类分类,可分为医疗费用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 5、根据给付方式不同分类 a)费用型保险。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在医疗诊治过程中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为依据,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补偿其全部或部分医疗费用。 b)津贴型保险(定额给付型保险)。津贴型保险是指不考虑被保险人的实际费用支出,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标准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c)提供服务型产品。在此类产品的提供过程中,保险人直接参与医疗服务体系的管理。保险人根据一定标准来挑选医疗服务提供者(医院、诊所、医生),并将挑选出的医疗服务提供者组织起来,为被保险人提供医疗服务。 并有严格正式的操作规则以保证服务质量,经常复查医疗服务的使用状况,被保险人按规定程序找指定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治病时可享受经济上的优惠。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从功能上看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但是社会保险保障低,规避风险能力不够,因此商业保险必不可少。

范文:医保经典案例分析

医保经典案例分析 一、小女孩江琳琳,2岁时因母亲去世而随外公外婆在A城生活。3岁时上幼儿园,她的日常所需费用由其父亲承担。4岁时,江琳琳的父亲再婚,江琳琳便与其父亲和继母在B城生活,并从A城幼儿园转至B城幼儿园。在江琳琳离开A城时,她的外公为她买了一份少儿平安险,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江琳琳到B城后不久,在一次游玩中不幸溺水死亡。事发后,江琳琳的外公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给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以江琳琳的外公对江琳琳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双方引起争议并导致诉讼。f 第一种意见:江琳琳的外公和江琳琳之间已经形成抚养关系,江琳琳的外公对江琳琳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但是,江琳琳的外公不能指定自己为受益人。保险公司应向江琳琳的父亲给付保险金。 第二种意见:江琳琳的外公和江琳琳之间是委托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江琳琳的外公作为委托监护人对江琳琳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其作为委托监护人,可代江琳琳的父亲为江琳琳投保。因江琳琳的父亲对江琳琳具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但是,江琳琳的外公不能指定自己为受益人。保险公司应向江琳琳的父亲给付保险金。 第三种意见:江琳琳的外公作为委托监护人,可代江琳琳的父亲为江琳琳投保。但是,在该案中,江琳琳的外公并不是“代”江琳琳的父亲为江琳琳投保,而是以自己的名义投保。因江琳琳的外公对江琳琳不具有保

险利益,所以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不应给付保险金。 1 保险利益的法律效应及其意义 定义:保险仍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的法律效应:人身保险投保时,保险利益必须存在 确定保险利益的意义:防止道德风险合与赌博相区别 保险利益的确认原则 (1)英国、美国:利益原则 (2)日本、德国、瑞士:同意原则,又叫承认原则 (3)法定原则:通过法律列明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 (4)我国:混合原则——限定家族成员我国保险法对家庭成员关系 范围内保险利益的确定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原则 《保险法》第53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常见的医疗保险种类介绍

常见的医疗保险种类介绍 介绍的是几种常见的医疗保险: 1.普通医疗保险 普通医疗保险给被保险人提供治疗疾病时相关的一般性医疗费用。主要包括门诊费用、医药费用、检查费用等。这种保险保费成本较低,比较适用于一般社会公众。由于医药费用和检查费用的支出控制有一定的难度,所以,这种保单一般具有免赔额和费用分担规定,保险人支付免赔额以上部分的一定百分比,保险费用则每年规定一次。每次疾病所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保险金额时,保险人不再负责任。 2.住院保险 由于住院所发生的费用往往很高,所以住院费用就被作为一项单独的保险。住院保险的费用项目主要是每天住院费(床位费)、利用医院设备的费用、手术费用、医药费等。住院时期长短将直接影响其费用的高低,因此,这种保险的保险金额应根据病人平均住院费用情况而定。为了控制不必要的长时间住院,住院保险一般规定保险人只负责所有费用的一定百分比,而不是全部。 3.手术保险 这种保险提供因病人需做必要的手术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4.综合医疗保险

综合医疗保险是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一种全面的医疗费用保险,其费用范围包括医疗和住院、手术等的一切费用。这种保单的保险费较高。一般都确定一个较低的免赔额连同适当的分担比例。 5.特种疾病保险 某些特殊的疾病往往给病人带来的是灾难性的费用支付,一般居民家庭难以承受。例如癌症、心脏疾病等。所以,人们通常要求这种保单的保险金额比较大,以足够支付其产生的各种费用。为保户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可以是单项,如恶性肿瘤,甚至是恶性肿瘤中某几种癌症;亦可以是多项,把约定的几种重大疾病一一列举,如恶性肿瘤,心肌梗塞、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瘫痪、脑中风及冠状动脉搭桥手术等等。一旦在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经一定级别的医院诊断患有保单约定的重大疾病的,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全数的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保险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 【案情】 原告:李海、李小宝 被告:某保险公司 2006年9月,李海为其子李小宝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一年期学生、幼儿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在保险期内,李小宝在居民大院被一辆小轿车撞伤,发生医疗费用1万多元,肇事司机向李海赔偿了全部医疗费。随后,李海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到保险公司拒赔,拒赔理由为:住院治疗费用已经得到补偿,按照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不必赔付。李海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依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焦点】 案纠纷涉及到保险的一项重要原则即损失补偿原则,商业医疗费用报销型保险是否具有补偿性质,一直是保险界和法学界争议的焦点。保险界尤其是保险公司一般主张医疗费用保险具有补偿性质,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对这个问题则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主张。保险公司对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等所支付的医疗费用是否还应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商业医疗费用报销型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法律依据 从我国《保险法》的现行规定来看,保险代位权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对于这一点,从我国《保险法》第68条的规定中可以得到证明。 《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该条增加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有权追偿”的规定,强化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享有的对第三者的追偿权,使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享有的向第三者的追偿权更加明确。 在“案外责任方”已经向小宝支付了赔偿金后,保险公司是否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呢?该保险公司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责任。但我认为,被告的这一抗辩是基于保险行业中的“损失补偿原则”提出的,而“损失补偿原则”是适用于财产保险的原则。在本案判决中主要适用了《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分析意见】 “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本案中,原、被告建立的是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保险法明确限制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行使代位追偿权,而对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求偿后,仍可以向第三人求偿作出了肯定的规定,同时,保险法对人身保险,没有重复投保的限制。法院认为,“损失补偿原则”并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中,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分析结果】 我认为该保险公司对于残疾金理赔的免责条款未尽到明确告知义务,其仍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李小宝支付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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