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分析银行贷款与民间借贷的优劣

对比分析银行贷款与民间借贷的优劣
对比分析银行贷款与民间借贷的优劣

基于中小企业贷款问题对比分析银行贷款与民间借贷

摘要:中小企业贷款难是世界性的难题。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然而贷款难已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自改革开放以来,为解决企业贷款难问题,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重。尽管各大商业银行积极响应,及时调整贷款结构,创新信贷方式,推出适合小企业的贷款品种,加大中小企业贷款力度,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难度依然很大。因此,中小企业急需寻求新的融资渠道。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在各类市场主体资金需求旺盛,中小企业贷款困难的同时,民间资金却日渐充裕,民间借贷市场日趋活跃,融资规模有逐年扩大趋势。民间借贷成为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更优选择。作为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贷款业务,在这种情况下,自然而然受到了来自民间借贷的严重威胁。本文,主要以中小企业贷款为前提,从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和民间借贷的定义、特点、流程等多个方面进行比较,从中分析出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与民间借贷的优劣。

关键词:中小企业贷款,商业银行,贷款业务,民间借贷

一、中小企业贷款的概述

1.1中小企业的定义

中小企业(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又称中小型企业或中小企,它是与所处行业的大企业相比人员规模、资产规模与经营规模都比较小的经济单位。此类企业通常可由单个人或少数人提供资金组成,其雇用人数与营业额皆不大,因此在经营上多半是由业主直接管理,受外界干涉较少。

1.2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

(一)对市场变化的适应性强;机制灵活,能发挥“小而专”,“小而活”的优势

中小企业由于自身规模小,人、财、物等资源相对有限,既无力经营多种产品以分散风险,也无法在某一产品的大规模生产上与大企业竞争,因而,往往将有限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投向那些被大企业所忽略的细小市场,专注于某一细小产品的经营上来不断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以求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进而获得更大的发展。中小企业通过专业化生产同大型企业建立起密切的协作关系,不仅在客观上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大企业发展,同时也为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可靠的基础。

(二)经营范围的广泛性,行业齐全,点多面广;成本较高,提高经济效益的任务艰巨

一般来讲,大批量、单一化的产品生产才能充分发挥巨额投资的装备技术优势,但大批量的单一品种只能满足社会生产和人们日常生活中一些主要方面的需求,当出现某些小批量的个性化需求时,大企业往往难以满足。因此,给了中小企业发展空间,中小企业更贴近客户,可以满足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但成本高,经济效益难以满足。

(三)中小企业是成长最快的科技创新力量

现代科技在工业技术装备和产品发展方向上有着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是向着大型化、集中化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又向着小型化、分散化方向发展。产品的小型化、分散化生产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四)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差;资金薄弱,筹资能力差

中小企业流动资金(包括现金、库存、原材料等)占公司的资本总额比重大,一旦出现资金暂时不足或是断裂,整个企业就立刻面临严重风险,因此,需要大量的贷款来维持资金量通畅。也正是因为中小企业存在经营风险,筹资能力差,往往导致商业银行不愿意贷款给他们。

1.3中小企业贷款

中小企业贷款指银行向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补充企业流动性资金周转等合法指定用途的贷款。

1.4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是为满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短期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1)按贷款期限可分为一年期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一年至三年期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2)按贷款方式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其中担保贷款又分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形式;(3)按使用方式可分为逐笔申请、逐笔审贷的短期周转贷款,和在银行规定时间及限额内随借、随用、随还的短期循环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作为一种高效实用的融资手段,具有贷款期限短、手续简便、周转性较强、融资成本较低的特点,因此成为深受广大中小企业欢迎的银行业务。

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可分为临时流动资金贷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1.临时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在3个月(含)以内,主要用于企业一次性进货的临时性资金需要和弥补其他支付性资金不足。

2.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3个月至1年(不含3个月,含1年),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资金需要。

3.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1年至3年(不含1年,含3年),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资金需要。

二、商业银行贷款业务

2.1贷款业务概述

银行贷款是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按照一定的贷款原则和政策,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提供给借款人使用的一种借贷行为。这样红借贷行为由贷款的对象、条件、用途、期限、利率和方式等因素构成。

贷款业务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一是按贷款期限划分,可分为活期贷款、定期贷款和透支贷款三类;二是按照贷款的保障条件分类,可分为信用放款、担保放款和票据贴现;三是按贷款用途划分,非常复杂,若按行业划分有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农业贷款、科技贷款和消费贷款;按具体用途划分又有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金贷款。四是按贷款的偿还方式划分,可分为一次性偿还和分期偿还。五是按贷款质量划分有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等。

2.2中小企业贷款申请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小企业申请银行贷款的条件由:符合国家的产业、行业政策,不属于高污染、高耗能的小企业;企业在各家商业银行信誉状况良好,没有不良信用记录;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持有人民银行核发并正常年检的贷款卡;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有固定依据和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有市场、有效益;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还款意愿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为正常类或非财务因素影响的关注类;企业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从业经历在3年以上,素质良好、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企业经营情况稳定,成立年限原则上在2年(含)以上,至少有一个及以上会计年度财务报告,且连续2年销售收入增长、总利润为正值;符合建立与小企业业务相关的行业信贷政策;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银行有关规定;在申请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纵观以上条件,合乎情理的是,企业寻求银行贷款的前提是这个企业本身是合法存在的,且经营状况良好,信用良好。但还须因此注意的是:国家在中小企业贷款方面,实质是做出了行业限制的,可以说简单经营商业贸易的公司很难获得贷款。

2.3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

借款人(即中小企业)申请贷款必须填写《借款申请书》。《借款申请书》的基本内容包括:借款人名称,性质,经营范围,申请贷款的种类、期限、金额、方式、用途、用款计划,还本付息计划以及有关的经济技术指标等。同时,还须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二)贷款调查

银行在接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拍专人进行调查。调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借款申请书内容的调查。二是贷款可行性的调查,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借款人的品行(2)借款合法性(3)借款安全性(4)借款的盈利性。

(三)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

(四)贷款审批

(五)借款合同的签订和担保

(六)贷款发放

2.4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取得贷款的分析

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主要任务之一,商业银行往往愿意将钱借给那些信用好,还款能力强的大公司,但贷款利率较高,大型企业往往更倾向于发行债券,购买基金,甚至发行股票进行融资,偏偏不倾向于贷款,而中小企业由于种种限制,寻求银行贷款是他们所迫切的,但却常常失败。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从两个反面可以得到结论——一方面是企业本身,一方面是商业银行。

(一)从中小企业自身情况看,信用程度低是贷款难的最主要原因

1.企业债务负担沉重,偿债能力不强。

2.财务行为不规范,财务管理水平低下,财务信息失真严重,是目前中小企业的存在的问题。一些中小企业出于某种目的,可能一厂多套报表,或者干脆不建帐。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不能准确、快速地判断这些企业及其负责人的真实信用水平,放贷自然比较谨慎。

3.信用度低,逃废债情况严重,银行维权难度较大。中小企业贷款风险高,所形成的不良贷款清收和核销程序与大企业相比,困难得多。在经营出现风险以后,通过企业改制、申请破产、转产、注销法人,甚至一逃了之等方式悬空或逃废银行债务现象比较普遍。这不仅给银行信贷资金安全造成很大威胁,而且也极大地降低了企业的信誉度,恶化了银企关系,严重地挫伤了银行贷款投放的积极性。

4.企业内在素质低下,生存能力普遍不强。由于相当部分的中小企业存在着经营粗放、技术落后、设备陈旧、产品竞争力不强等问题,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淘汰率远远高于一般大企

(二)从银行经营管理来看,风险管理约束加强是中小企业难以取得贷款的最主要因素

1.成本、收益和风险不对称,银行更愿意贷款给大企业。在银行看来,中小企业就是麻雀,肉少还容易飞。中小企业贷款数额不高,但发放程序、经营环节缺一不可,据测算,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管理成本,平均是大企业的五倍左右,而风险却高得多。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当然乐意做大企业的“批发”业务。

2.过度强调责任约束,激励机制不足,银行不敢轻易贷款。银行经营,强调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其中,安全性排在首位。

3.贷款权限上收,不良资产增多,资产负债比率过高,使部分金融机构在中小企业贷款问题上,表现出了一定的“不能性”。

三、民间借贷行为分析

3.1民间借贷的定义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四倍即认定为高利贷,是违法的。

3.2民间借贷的特点

1.民间借贷具有灵活、方便、利高、融资快等优点,运用市场机制手段,融通各方面资金为发展商品经济服务,满足着生产和流通对资金的需求。

2.民间借贷出于自愿,借贷双方较为熟悉,信用程度较高,对社会游资有较大吸引力,可吸收大量社会闲置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之效用。且其利率杠杆灵敏度高,、随行就市,灵活浮动,资金滞留现象少,借贷手续简便,减去了诸多中间环节,提高了资金使用率I资金实愿效益得以发挥,这在目前我国资金短缺情况下,无疑是一有效集资途径。

3.民间借贷吸引力强,把社会闲散资金和那些本欲扩大消费的资金吸引过来贷放到生产流通领域成为生产流通资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蚵压办,对抑错消费扩大亦起了一定作用。

4.它向现存的金融体制提出了有力的挑战,与国家金融展开激、烈竞争,迫其加快改掣。

民问信贷在利用其特点发挥积极作用同时,也伴有消极因素的出现。在实践中,首先由于法律的不明确、体制的不完善,以及认识的不统一,致使一些地方的民间借贷处于:非法状态或放任失控状态,还未确立其合法地位,因而它更多地是以地下活动或半地下活动进行的,这无疑为一些不法分子乘机进行金融诈骗活动提供了方便。其次,民间借贷虽具灵活方便特点,但带有盲目性,风险系数极大,往往投资予风险事业而受危害,便在借贷双方和存款者之间产生连锁反应,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第三,信贷经营者往往经营管理能力差,亦无严密的财会、簿记制度,一旦大宗金融交易失败,对金融市场、生产和流通是个冲击。第四,借贷手续过卡简便,一不考虑资信,无财产担保,每每纠纷发生无法解决,而借贷的直接现金交易,使其难以在更太范围内为商品经济腮务,且有些信贷已脱离了生产流通领域,一些人借机放超高利息,进行高利贷活动,折旧违背了信贷总值,干扰了金融市场,凡此种种,都需要我们从立法上加以研究解决。

3.3中小型企业选择民间借贷的原因分析

民间借贷,在我国处于金融市场的边缘,但却逐步趋于规范化,因此对于一些迫切需要资金周转的中小型企业,民间借贷的方便让他们趋之若鹜。然而有时的盲目,往往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损失。当然,民间借贷公司自身若存在问题,则对投资人业存在很大的风险。另外,由于没有明确的强有力的法律约束,民间借贷双方没有很明显的约束性规定,很多借款行为中的细节都是可以双方约定达成,这一方面,即符合了当下追求的灵活性,也为中小型企业自身提供是一个可以为自身谋求更大好处的机会。

四、结论

商业银行,是直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的金融机构。它的经营既需要满足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也需要严格遵守央行的规定以及法律的约束。对于发展尚不成熟的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难的情况是合乎法理的,但法理之外,情理之中,商业银行也应该尝试金融产品创新,为中小型企业的融资提供方便,而不是将一些只因为信用等级不够,或偿债能力不强的企业就被商业银行拒绝而推向民间借贷。我个人看来,企业的贷款,我更倾向于是通过银行。因

为虽然,我国法律已经对民间借贷进行了约束,但民间借贷的漏洞还很多,这对投资人和借款人双方都是不安全的,往往使得双方在心里上都存在一定的结缔。借款人担心还款压力的突变,投资人担心收不回本钱。商业银行贷款的优点是安全,利率清晰,但缺点是手续繁琐,贷款利息高;而民间借贷恰恰是和商业银行贷款互补的。综上所述,我认为,针对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应该结合商业银行和民间借贷的优势,推出合理化的组合方案,为我国的朝阳企业,提供更大更好的空间。比如:针对合法的中小企业短期迫切的资金需求选择合法的民间借贷公司融资,而用于企业经营的中长期融资则选择商业银行。此外,利率市场化是必然的。

五、参考文献

1、教材

2、维基百科

3、MBA智库百科

贷款公司、银行、民间借贷三种借贷方式的比较

一般需要贷款的用户首先会想到三种获得现金的方式,一种是通过民间借贷的形式获得资金进行使用,例如:民营银行、第三方理财、民间借贷、私人借贷、网络借贷、金融超市、金融集团、民资管理公司、民间借贷登记中心等。除了这些传统的民间借贷形式,典当行也成为民间资本一大新的流向。高利贷是借贷的一种形式,也算是民间借贷的一种方式。另一种方式是通过在银行获得现金进行使用,还有是直接通过贷款担保公司获得融资,这里大致分为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这两种。那么这三种方式哪个更好呢?面对如此繁烦复杂的融资渠道我们来做个对比: 一、三者定义: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民间借贷以方便、简单、快捷著称,额度不高,成为民间资本主要的可流通方式。其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这种方式存在一个较大的弊端,那就是其流程范围不在“法律监管”之内,也就是说其安全性还有待加强。向私人借钱,大多是在半公开甚至秘密进行的资金交易,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人情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但话又说回来,面对如此“致命缺陷”尤其是以为载体的交易形式,还能在市场上“大行其道”,这背后的原因值得玩味,在银行进行资本垄断的背后,民间借贷的这种“夹缝生存”形式在短时间内是不会发生改变,那么我们该怎么办? 其实以民间借贷来说,借贷方与债权方利益都不能得到百分百的保证,为了降低借贷双方发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互相保护双方的的经济利益,在借贷过程中应该留意以下几点: 1、合乎法律 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2、双方必须签订协议 出借人必须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贷协议,载明借贷双方的姓名、借款种类、币种、数额、时间、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保证人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签字画押,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存。 3、利率应合法 按照规定,利率超过银行利率的四倍,就该按照高利贷的形式进行判断定义。 4、提供担保、抵押或者质押 对于数额较大或存有风险的借款,应履行担保和抵押手续,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为其担保,或要求借款人以存单、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为抵押物,并都应订立书面借贷协议。 5、及时催收,按时还款 按照《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如借款期满后又经过2年,出借人不能证实期间曾经催收过的,法律不予保护。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应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诉讼时效就可以从新的还款期限起重新计算。 6、运用法律 如果借款人不讲信誉,逃账赖账,债权人切莫采取扣押人质、强抢货物等过激的违法行为,要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法院可以施行强制执行措施。如此第2条以及第4条显得尤为重要。 7、谨防“非法集资”式的民间借贷 前面所说的高利贷,有些人实在走投无路才去借高利贷,而最后甚至导致家破人亡。这

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9个问题!

我国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是如何规定的?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自由约定,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上限,以往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的利率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但《新借贷规定》已经对此进行了修改,按照《新借贷规定》第26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该规定的主要关键数字是24%和36%,如何准确理解这两个关键数字呢?24%和36%实际上是设定了民间借贷利率的三个区间,一是依法受到司法保护的区间,即年利率24%以下的民间借贷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一区间我们一般称呼为“司法保护区”;另外一个区间是不受司法保护的区间,即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法院将认定无效,不受司法保护,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这一区间一般被称呼为“无效区”;还有一个区间是24—36%部分,这一区间被称呼为自然债务区,这个区间的债务属于自然债务,当事人自愿履行该区间的债务,法院不反对,但如果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该区间内的债务,法院不会保护。 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法院如何处理? 按照《新借贷规定》第25条的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时如何处理?

根据《新借贷规定》第25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提前还款如何计算利息? 根据《新借贷规定》第32条规定:“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预扣利息法院如何处理? 预先扣除利息,俗称“抽头”,是出借人在向借款人交付本金时就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这里的“预先”,通常是指交付本金时。《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新借贷规定》第27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无论借款人是否愿意,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无效行为。 借贷双方约定复利是否有效? 复利是出借人将应得的利息加入本金再计算利息,俗称“息加息”、“利滚利”。以复利计算的利息显然高于单利。实践中这类情况比较常见,按照《新借贷规定》第28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

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怎么处罚

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怎么处罚 我国银监会有明确规定,银行员工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民间借贷活动,一经发现,做开除处罚。对银行来说,其工作人员一旦参与民间贷款与融资,那么很有可能会卷入该银行的信贷资金,对银行的信用造成损害。 民间贷款相信大家都很熟悉,提到这个词,大多数的人第一时间想到的肯定是利息,而且是高额的利息,因此就出现了一大批人参与到民间的借贷中,以赚取高额的利息。但是想要借贷给别人,首先自己手里要有一定的资金,如果没有怎么办呢?这时就在许多人把主意打到了银行贷款上,因为银行贷款利息低,额度大,还容易获批。在这批人中,不乏部分银行职员,他们利用对贷款流程的熟悉和工作之便,相比之下更容易。那么银行职员是否可以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呢?答案是否定的。 我国银监会有明确规定,银行员工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民间借贷活动,一经发现,做开除处罚。 并且规定,银行业从业人员需要谨记以下八项规定不得违反:

1、不得以任何方式(如提高存率、私下向存款人支付费用等)诱惑存款人存储; 2、不能以任何形势参加或组织非法集资活动; 3、不得介绍他人参与民间借贷活动; 4、不得私自代替客户参与任何投资和购买理财产品; 5、不能借用自己或者客户的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 6、不得借用客户的账户为自己或者其他银行从业人员过渡资金; 7、银行员工不得举办和参与典当行业的经营,不得开设贷款公司等机构; 8、不能为民间借贷做资金担保。 那么为什么要禁止银行工作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呢?它有什么危险? 首先,对银行来说,其工作人员一旦参与民间贷款与融资,那么很有可能会卷入该银行的信贷资金,对银行的信用造成损害;其次,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大多都是凭借自己在银行工作的身份和便利,一旦东窗事发,说明该银行在内部管理方面出现了问题,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银行信贷客户参与民间借贷识别方法参考

银行信贷客户参与民间借贷识别方法参考 由于银企信息不对称,民间借贷又具有隐蔽性,如何识别信贷客户是否参与民间借贷确有难度,但也有其内在规律性。现初步形成“四看法”,即看账目、看往来、看老板、看动机,供参考。 一、看账目,“五比对”。充分运用背靠背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对企业资金整体情况进行盘查,摸清会计科目实际数据,并对逻辑关系进行分析判断。具体应做到“五比对”:一是比对负债规模与资产规模。通过人行征信系统查询企业既有银行融资规模,同时查清企业是否有正常的信托、应付款等其他负债。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判断企业资产形成所需资金量,如果该数额远远超过银行负债、商业信用总额,主要股东又不具备提供超出资金的实力,则企业可能参与了民间借贷。 二是比对应收应付与生产状况。其他应收、应付款科目余额较大,或者有大额进出,与企业规模不相匹配,应根据明细,深入了解企业是否参与民间借贷。应收、应付账款科目金额较大,不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应核查企业是否将应计列入其他应收、应付科目款项列入应收、应付科目,以此规避银行对大额暂借款的调查。应收、应付账款长期固定不变,也可能为民间借贷资金。 三是比对资本公积与发展进程。资本公积与企业财富积累经历应保持一致。如果企业实收资本较小,而资本公积迅速增加;

或者无故提高资本公积;或者大额、连续增资,与企业发展不相符,应对资本公积的来源进行审核,防止一些民间借贷以增资入股的形式参与其中。 四是比对财务费用与融资总额。根据查明的企业银行融资总额,计算企业财务费用。发现无银行融资的企业财务费用为负数,或者有银行融资企业的财务费用数据远大于匡算出的数据,应要求企业作出解释。若企业无法提供合理说明,则可能将支付民间借贷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导致财务费用超额增长。 五是比对管理、销售费用与经营状况。根据企业管理人员、销售人员数量,管理、销售模式,薪酬制度等,结合该类企业费用的行业平均水平,匡算企业合理的管理、销售费用。如果企业该项费用明显高于同业,或者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要核查是否将民间借贷成本违规计入此科目。 二、看往来,“五关注”。从企业资金流向入手,通过查阅应收应付明细、询问企业工作人员及上下游企业、查银行账户、查政府和司法部门信息等手段,从交易对象特点、资金进出特点等方面,判断企业是否参与民间借贷。具体应做到“五关注”:一是关注关联关系。一些参与民间借贷的企业往往通过设立关联企业特别是异地关联企业,掩盖民间借贷。除了通过工商部门查询关联信息、查看合并报表,还可通过其他方式判断。如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重大事项不甚了解,则可能存在另外的实际控制人;同业资金往来频繁,又不存在上下游关系,往往是实际控制人为规避监管而设立的关联企业;同班人马、多块牌子或多

试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

试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 朱永才朱晓东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媒体报道了大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笔者发现这一罪名的扩大化己经是极普遍的现象。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把一些民间借贷行为都放进这个罪里。许多个案根本不考虑企业或个人吸收资金是以非法从事资本、货币经营为目的还是为解决企业或个人自身发展需求;不考虑是否存取自由、是否造成损害后果。这一扩大化的倾向与入世后打破金融垄断、鼓励金融市场竞争、民间金融逐步合法化的趋势是完全背道而驰的,如果放任这一扩大化的倾向继续发展,必将成为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阻碍。 在理论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扩大化表现为: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解释为:非法吸收公众原本会存到银行金融机构去的存款。其理由是:因为被有关企业或个人吸收或借贷,使银行的存款业务减少;行为人虽然没有对“存款人”的财产造成损失,但必须对银行金融业务减少而造成银行的损失及其储户的“彷徨”负责。从而,该罪的危害不但是对金融秩序的危害,而且扩大为对金融机构的垄断利益的危害,这样就把损害金融垄断者的利润和危害金融管理秩序混为一谈。因此,从本质上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的扩大化必然导致对金融机构垄断的强化。从长远来看,这样做不但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有百害而无一利,而且会阻碍民间借贷的正常发展。所以,有必要在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加以区分。

二、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分析 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金融业是国家进行计划调控和经济建设的重要职能部门,其活动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另外,这一时期由于经济不发达,公民手头现金、存款甚少,机关、社团也没有更多可供支配的资金,因此就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制度环境和客观条件。所以,1979年我国在制定第一部刑法时,并没有规定这个罪名。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行和深入,国家经济日益活跃,公民生活水平日渐提高,手头现金和储蓄存款也越来越多。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国家金融市场的搞活,市场日益繁荣和市场主体自主经营权的扩大,一些个人和公司、企业为了发展生产或扩大经营,千方百计、想方设法募集资金,有的进而发展到违反国家金融法规,擅自吸收公众资金或变相吸收公众资金,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其中一些金融机构也在相互竞争中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这些行为不但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还给国家和公民带来了极大的金融风险,而且引发了不少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为此,1995年5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专门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其第四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其第七十九条还特别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同年6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

各种借贷法律关系及法律适用

各种借贷法律关系及法律适用 作者:来自网络 一、关键词 借款合同担保利息预扣禁止银行借贷民间借贷 根据借款合同出借人的不同,可以将借款合同分为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对两种借贷合同,法律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学习中应注意把握。 二、知识点 1、借款合同定义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把握借款合同,应当注意下列要点:(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货币。合同法将其他可消耗的种类物的借用合同排除在借款合同之外,关于此类合同可以用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予以调整。(2)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依照人民银行的规定,一般都应当收取一定的利息。而公民之间借款合同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借款利率的规定,所以公民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的。(3)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作为出借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日期及金额提供借款。借款人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到期应当返还借款支付利息。(4)借款合同是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即所有权的合同。货币不同于一般的物,货币具有强制的通用力。基本原则是,货币一经被占有,即对其拥有所有权,货币的占有与所有权不能分离,出借人到期享有的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的权利不再是物权而是债权请求权。 2、借款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条款 根据这一规定,借款合同以书面形式为原则,自然人之间借款对合同形式另有约定的为例外。 (1)出借方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我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借款合同条例》均有相关的规定。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书面形式权利义务记载清晰,便于履行,即使发生纠纷,也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以确保银行的信贷安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使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谨慎从事。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没有书面形式,只要有证据能够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法律即给予保护。(3)借款合同的内容,即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的借款协议的具体内容,表现为借款合同的条款。需要指出的是,《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内容的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而是属于提示性规定。司法实践中,切忌因为借款合同欠缺法律法规规定的某些条款而直接确认借款合同无效。 3、借款合同的担保 担保制度对于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和信贷活动的正常展开,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借款合同的担保,是指借款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经双方协商采取的促使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保证他方权利实现的法律手段。借款合同的担保,源于民法的担保制度。因此,借款合同的担保依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担保法》作为我国关于担保制度的专门法律,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担保方式。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合同只能适用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担保方式,留置和定金这两种担保方式不适用借款合同。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但是,经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4、利息预扣之禁止 作为本金的孳息,利息应当从本金出借之日起计算。预扣利息的行为属于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的行为,它

民间借贷与高利贷的区别

民间借贷与高利贷的区别 民间贷款有别于银行贷款最明显的地方在于贷款利率方面。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我们所说的民间借贷手续简单,一般只考察房产证明和还款能力等并签订借款合同即可。有时候为了安全起见做个借款公正等。低利率互助型借贷 这种形式也就是民间常见的“帮困济贫”,主要是城乡居民、个体私营企业主之间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的无偿或有偿的相互借贷行为。相互熟悉、相互信任的借贷双方直接见面,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由口头约定、或打个借条,用于个人之间,主要是亲友之间临时性资金调剂,金额从几百元到数万元,企业之间金额由数万元到数百万元,有的民间抵押借款甚至单笔达上千万元。 民间借贷公司借贷借款期限灵活,有不定期、几天、几个月,借贷双方私交好时期限可以长达几年。互助型借贷基本不考虑盈利或只有微小利益。民间贷款的用途主要是解决生活、生产急需。民间借贷普遍门槛低,显然更加适合于小企业。 资金使用效率较高: 银行贷款期限一般以定期形式出现,而民间借贷即借即还,适合小企业使用频率高的特点。 民间借贷公司发放高息型借贷。这种借贷的融资主体主要是个体及民营中小企业,以关系和信誉为基础,筹措资金多用于生产资金的周转。资金相对比较富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暂时没有新的资金投向的情况下,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资金匮乏且又急需资金的企业及个人提供高息借贷。这种以信用交易为特征、利率水平较高的借贷是民间抵押借款的最主要方式。这种借贷利率根据借款的主体、借款的用途、借款的时间长短、借款的急缓程度而定,大部分在商业银行同期利率四倍以内,月利率从8‰到30‰。

2011.12.9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011.12.9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发布日期:2011-0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民法通则》 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意见》 121.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122.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12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124.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125.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合同法》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银行员工民间借贷心得体会

银行员工对民间借贷的认识和体会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我市民间借贷日益增多,高利借贷市场繁荣,从而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民间借贷的盛行,不仅给贷款人和投资者造成经济风险,也扰乱了金融秩序,给社会带来极大的不稳定因素,应引起我们农商银行员工的高度重视。 民间借贷有借款金额大、期限短、利息高等特点。放高利贷者在借出资金时,一般都在十万元以上,甚至数十万元、近百万元,在借条上注明借款期限一般都为一个月、二个月或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借款利息都在1角左右,有的竟达3角甚至更高。对于借款利息结算方式,有的直接从本金中扣下利息;有的在本金上加利息增加借款金额;有的则要求债务人按月付息,并附有愈期罚款条款。此种行为往往引发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当,后果将不堪设想。民间借贷存在以下危害性:一是民间借贷易转化成非法融资和高利转贷。有人为了赚取差价,经常以私人名义,以1分、2分利从亲戚朋友处融资或从银行贷款,再以远远超过银行利息的1角甚至更高的利息,向一些急需用钱的人放高利贷,在社会上造就了食利阶层。二是民间借贷易转化成非法集资或诈骗犯罪。法律上的滞后使正常的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很难界定。借款人编造倒账、周转资金等理由,以高息为诱饵,非法集得大

量资金后,或挥霍,或携款潜逃,在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同时,也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隐患。此类案件苗头在我市曾有出现,且当事人也逃得不见踪迹。三是易成为滋生各类违法犯罪的土壤。放高利贷者为了保证所放资金的收回,不受损失并获取自己所希望获得的利益。在催讨高利贷过程中极易发生打架斗殴、绑架、非法拘禁等恶性刑事犯罪案件,甚至为了收回所放高利贷,雇佣打手,极易逐步形成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稳定。四是民间借贷扰乱金融秩序。由于民间高利借贷行为隐蔽性强,资金来源又都集中在亲友之间,外界一般很难发现。而我国刑法条文中除高利转贷罪外尚无对民间违规发放高利贷行为的打击条文。如果任其发展下去,不仅严重扰乱金融借贷市场秩序,而且还扰乱金融部门储蓄市场秩序,破坏国家金融稳定。五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由于高利贷的借款期限短、利息高,债务人受多种因素影响到期一般很难偿还,有的在多次延期的情况下仍无法偿还,或者因利滚利无法还清,很有可能因巨额债务造成企业破产,家庭破裂;同时又因连带责任使担保人凭空增添了大额债务,给担保人经济、工作和日常生活增加了沉重的负担,特别是一些企业破产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正是因为民间借贷及非法集资具有以上种种危害,为此,我们农商银行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员工参与

目前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非常普遍,对银行信贷资产安全造成很大的...

目前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非常普遍,对银行信贷资 产安全造成很大的... 举报 全栈工程师 0一、主要表现形式: 1.“应付账款”和“预收账款”:未锁定购销关系的预收诚意金、或者已签订购销合同但存在回购条款. 2.应计未计的成本费用:如存货金额与实际工程进度不符,则可能存在帐外支付给建筑商的工程款或已发生但拖欠的工程款. 3.“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中显示为公司或个人的往来明细,即识别“关联方借款”:股东资金来源于民间借贷、或者已约定利率、 期限、还款和担保条件的关联方和股东借款;尤其关注对自然人的大 额往来款挂账. 4.“股权投资”:股份代持,由一人代持,背后存在隐名股东,已签订固定回报、优先回报等类似协议. 5.“银行/小额贷款/担保/典当借款”:民间资金通过银行/小额 贷款/担保/典当行等渠道流向企业. 6.关注权益的历史变动:如股权经过数次变更,需判断背后的真实交易背景,识别可能存在的股权不实以及或有负债等问题. 7.关注资本公积形成:如资本公积数额较大,判断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可能. 8.被担保或提供担保:在普通担保业务中,代偿是一种或有义务, 如果该或有

义务被精心设计为必然义务,就可能成为民间融资. 9.虚假交易. 二、查询内容: 1.当地环境:了解当地民间借贷传统,对于民间借贷的集中区域,要谨慎进入. 2.交易对手背景:了解交易对手品质、是否存在民间借款历史、财富累积历史 是否与其目前资金实力匹配、项目出资是否真实合理. 3.了解项目真实融资意图、核实真实资金需求量. 4.第三方尽调:聘请第三方机构,核实债务形成背景及交易、合同真实性,重 点关注小股东出资、隐性出资、股权代持、关联方借款、预收账款、代垫工 程款、项目公司历史沿革等,小股东出资应偏向于认定为财务投资者. 5.审阅股权变更协议和转让凭证,确认历次股权变更的原因和合法有效性. 6.关注财务报表及附注中的特殊性质往来款项、非正常重大信息的披露情况. 7.关注交易对手是否存在与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业务,调查是否存在无 任何关联关系的对外担保. 8.网络查询是否存在负面消息,是否有诉讼/仲裁纠纷情况. 三、主要对策: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第八十五条合同是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121.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122.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收养个女孩。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12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124.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125.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想知道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实上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网贷与银行、小贷公司以及民间借贷关系分析

网贷与银行、小贷公司以及民间借贷关系分析P2P网贷属于互联网金融的范畴,其典型的模式是:网络信贷公司提供平台,由借贷双方自由竞价,撮合成交。资金借出人获取利息收益,并承担风险;资金借入人到期偿还本金,网络信贷公司收取中介服务费。目前在中国P2P网贷平台运营模式可谓错综复杂,比如有的针对个人需求为主,有的针对企业;有纯线上经营,也有结合线下的;有跟担保公司合作的,也有给小贷公司做通道的。且期限、单笔金额各有不同,模式可谓千差万别。也有的人说网贷就是民间借贷或者小额贷款线上化而已。因为,P2P网贷中多多少少都可以看到小额贷款和民间借贷的影子,但是不管是小额贷款公司还是民间借贷都有自己的局限性,而P2P 网贷平台还是一个新事物,处于探索阶段,在金融创新和突破小额贷款公司和民间借贷的局限性上有一定的帮助。那么下面为大家简单做下P2P网贷、小额贷款公司、民间借贷和银行金融机构关系分析。 首先,先给大家粗略分析下小额贷款公司(注意这里不是小额贷款)分别和民间借贷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然后,我会把P2P网贷的一些特点以及短板也穿插到里面中去。 小额贷款公司与民间借贷的关系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民间资本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尤其在民营经济活跃的地区,数额庞大的民间资本如果加以引导并合理利用,必将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起到积极作用,而国家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借此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的流向,使民间借贷出“体外循环”纳入“体内循环”,使民间借贷过程更加透明和程序化,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民间借贷的新型“正规军”,加入到金融市场主体序列,必将成为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的一个重要渠道。(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也遇到了的困难,需要新的突破,此时P2P网贷作为新的金融创新就应运而生了) 1.小额贷款公司吸引了大批优秀民营企业的参与。小额贷款公司对参股企业

民间借贷和银行贷款的区别

民间借贷和银行贷款的区别 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企业和个人财富逐步积累、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而正规金融又不能有效满足社会需求时的必然产物。经过几年的市场磨合,民间借贷已经从灰色转到了阳光,从地下走到了地上,融资整个行业得到了大力发展。 民间借贷资金随需随借 按银行的正常贷款程序,企业从向银行申请贷款到获得贷款,期间大约需要一个月,即使是长期合作客户,最快也需要10天左右;而民间借贷一般仅需要3~5天甚至更短的时间即可获得所需资金。 民间借贷手续简单 民间融资不像银行贷款需要提供营业执照、代码证书、会计报表、购销合同、负责人身份证件、验资报告等一大堆材料,也不用经过签订合同、办理公证等程序,一般只需考察房产证明及还贷能力等并签订合同即可。 资金使用效率较高 银行贷款期限一般以定期形式出现,而民间借贷可以即借即还,适合小企业使用频率高的特点。 民间借贷条件相对较低 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大、需求额度小、管理成本高,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普遍要求中小企业提供足够的抵押担保物;而民间借贷普遍门槛低,显然更加适合于小企业。 民间借贷节省费用 由于民间借贷省去了公证、鉴定、验资、抵(质)押登记等手续,也就节省了不菲的中介费用。民间借贷融资正是具备了这些比较优势,才使得民间融资市场日趋活跃起来。 本文由上海掌生投资整理发布。

近年来,由于个体私营经济和私营企业在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难及市场竞争激烈,使民间融资处于较活跃状态。民间借贷规模快速增长,并逐渐向地方特色产业聚集。县域民营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加快奠定了民间借贷活跃的基础,而城乡居民收入的增长为民间借贷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充裕的资金来源,金融制度供给短缺和存款准备金率的多次上调进一步催生了民间借贷的发展。调查显示,民间借贷以家庭借出、企业借入为主,其资金流向具有明显的行业特征,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民间借贷越活跃,且以生产性融资为主,经济欠发达地区民间借贷相对较少,且生活、消费性借贷占比大。同时,利率调整引起民间借贷利率不断攀升,借贷利率按行业划分趋势明显。随着县域经济的发展和民间资本的扩大,民间借贷已由生产经营与消费性借贷并重,逐步向生产经营性借贷、以获利为主转化,民间借贷已成为投资融资的重要途径。民间借贷的活跃催生了职业放债人和中介人的出现。 一、当前民间借贷在支持县域经济和新农村建设中的利弊分析 (一)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一种补充,它与正规金融机构间的此消彼涨关系和替代效应,决定了它对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积极作用的方面。一是民间借贷促进了县域经济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二是弥补了银行信贷的不足。三是民间借贷对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化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民间借贷是把双刃剑,在肯定其积极作用的同时,对其借贷本身或由此而引发的负面因素及存在的隐患不可轻视。一是对国家货币政策的贯彻实施形成一定的冲击。二是容易发生债务危机而影响社会稳定。三是容易导致部分企业、经营者资金恶性循环。 二、规范完善民间借贷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规体系,营造民间借贷发展的法制环境。一是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

中国人民银行解答民间借贷

中国人民银行:民间借贷应规范化阳光 化 https://www.360docs.net/doc/e04425598.html, 2011年11月10日16:19 新华网 如何看待当前民间借贷——专访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 新华网北京11月10日电 (记者王宇、王培伟) 今年以来,随着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民间借贷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话题。民间借贷有何特点?发展中存在怎样的风险?政府将如何规范其发展,新华社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 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 问:什么是民间借贷,这一资金拆借行为与正规金融相比有何特点? 答: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民间借贷”这一概念,它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企业和个人财富逐步积累、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正规金融尚不能百分之百满足社会需求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带有一定的必然性。 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相比,民间金融有其自身特点和优势,如信息搜集和加工成本低,手续便捷、方式灵活、交易成本低,灵活的贷款催收方式和特殊的风险控制机制等。可以说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特别是缓解了一些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有利于形成多层次信贷市场,是满足各类市场主体融资需求的一个补充渠道。 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的发展,应该将这类经批准从事专业放贷业务的机构或组织从一般意义的民间借贷主体中分离出来,作为专业放贷人对待。 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合法性 问:民间借贷是否符合我国现有法律?什么样的民间借贷属于高利贷?对于高利贷我国有何相关政策规定? 答: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构筑了民间借贷合法存在与发展的法律基础和制度环境。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有自由借贷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关系都受法律保护。如果违约,可以协商,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与其他经济活动一样,民间借贷也会伴生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主要由公安、司法等部门通过行政及司法手段予以处罚和打击。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洗钱、

民间借贷的九大技巧和10个不借

现在很多人一谈起投资理财,就以为是要先有了钱才可以开始的。其实不然。在我们这个千载难逢的大好时代,只要你有眼光和信誉,没有钱也是可以投资理财的。做投资理财不在乎你有多少钱,而在乎你能调动多少钱。你能调动的钱就可以假定是你的钱。 投资理财讲师张雪奎有句名言:在这个世界上,任何一个不会借钱的人都不是投资理财的高手,任何不会借钱的老板就不是好老板。很多人遇到了很好的投资机会时,却仅仅是因为本钱不够而失之交臂。很多人以为第一桶金很难得到,需要长时间的积累或很好的运气。其实不然,快速获得第一桶金的最佳办法就是“借鸡生蛋”,要做到自己没有钱或钱不多时就去投资理财,也必须学会“借鸡生蛋”。 当然,要想更顺利地去“借鸡生蛋”,就要注意以下“九大”技巧: 一、恪守信用,一个不守信用的人是很难借到钱的。 我出身贫寒,在读高中的时候经常没钱吃中饭,大学毕业时也交不起学费,但我最引以为荣的一句话是:“有生以来任何人都找不到我任何一次借钱不按时归还的纪录。”所以我说,“你值得很多人信赖和有很多人值得你信赖是两笔巨大的财富!信誉是永不破产的银行!”只要你有了信誉品牌,借钱就会越来越容易了。 二、要有良好的心态,要把借钱投资理财当作一件很光荣的事,不要有任何“不好意思”的感觉。 很多人不好意思开口向亲戚朋友借钱,就是不明白“借钱光荣”的道理。为什么说借钱光荣呢?因为: 1、一般的人只会用劳动赚钱,如果你会用钱赚钱,那你就是个“不一般”的人啊! 2、不怎么聪明的投资者只会用自己的钱赚钱,只有聪明的投资者才会用别人的钱赚钱。 3、“借鸡生蛋”又不是白借,肯定是要付利息的,而且付的利息一定要比银行多,否则谁借给你呢?既然你付的利息比银行多,只要按时还本付息,那就是帮助别人致富啊!能帮助人家致富难道还不光荣吗? 三、不管借谁的钱都要付利息,哪怕是借你兄弟姐妹或者是岳母娘的钱。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只有平等互利的关系最能长久。所以你借任何人的钱最好是支付利息,当然亲戚朋友之间1万元以内的小额借款可以不付利息,但也一定

国内外对民间借贷的研究现状和研究的理论基础

国内外对民间借贷的研究现状和研究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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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对民间借贷的研究现状和研究的理论基础 对于民间借贷的概念,理论界已经做过一些研究,有多种定义。有的学者也把民间借贷称为民间金融、地下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等。 1.3.1国外学者对民间借贷的研究现状 一、国外学者对民间借贷的研究现状 麦金农1973年提出了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抑制假说(financial repression hypothesis)与市场分割假说(market segment hypothesis)揭示了民间金融在发展中国家产生的体制性根源。1 Kropp(1989)认为,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是同一国家中同时并存的,相互割裂的,正规金融处于国家信用和相关金融法律控制下,而民间借贷则在这种控制之外进行运转,二者利率不同、借款条件不同、目标客户不同,更为重要的是,借贷资金不能跨市场流动。2 Krahene和Schmidt(1994)认为,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之间的区别在于交易执行所依靠的对象不同。正规金融活动依靠的是社会法律体系,而民间借贷活动则依靠的是社会法律体系以外的体系。3 Stiglitz和Weiss (1981)的信贷配给模型将信息不对称和风险引入信贷市场的分析框架,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为非正规金融的内生性提供了理论基础。他们认为,银行的预期收益取决于贷款利率与贷款风险,如果贷款风险独立于利率水平,借贷市场上供求均衡时的利率水平可以使银行的预期收益最大化,银行无需进行信贷配给。由于不完全信息,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会面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结果,当资金的需求大于供给时,利率的提高将使低风险的借款人退出市场,或者诱使借款人选择更高风险的项目。此时,利率的提高可能是降低而不是提高银行的预期收益。为了规避风险,银行会在一个低于竞争性均 1 罗纳德·I·麦金农(1973).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7. 2 Kropp,E.etal ,Linking Self-help Groups and Bank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Escbom: GTZ-Verlag, 1989. 3 Kratnen,J.P.and R.H.Schmidt, Developing Finance as Institution Buklding, Boulder, San Francisco an Oxford: Westview, 1994.

当前中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及战略.pdf

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指居民个人向集体及其互相间提供的信用,一般采取利息面议,直接成交的方式。我国民间借贷的存在由来已久,近年来,随着国家利率政策的调整以及受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难的影响,民间借贷市场更趋活跃,呈现出借贷规模扩张化、借贷用途多样化的特点,对金融业的影响日渐加深,已引起社会尤其是金融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 近几年来,我国民间借贷无论像“合会”这样有组织的活动,还是互助性质的自由借贷,一直非常活跃,是广大农民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有三:一是中小企业发展迅猛,资金需求旺盛,在向金融机构融资出现困难的情况下,转而向民间筹措资金。由于相应的融资利率要比金融机构高得多,且期限较长,如发展下去有形成非法集资的趋势;二是发放高息借贷。资金相对比较富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暂时没有新的资金投向的情况下,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资金匮乏且又急需资金的企业及个人提供高息借贷;三是村民及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这种情况最普遍。有关统计数字表明,至2003年底,中国农村“高利贷”高达8000亿~1.4万亿元,仅浙江省东南部地区就有3000多亿元。另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对2万多农户的调查,2003年的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 32.7%,私人借款占65.97%,其他占1.24%.可见,我国民间金融仍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农户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但目前民间金融在法律法规上尚没有任何合法地位。 二、民间借贷活跃的成因 1.社会传统的渊源。民间借贷是最早出现的信用形式,它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我国的民间借贷在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前比较活跃,但在计划经济时期规模和范围都很小,可以说已经基本消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间借贷逐渐发展起来。同时中国传统社会是典型的“乡土社会”,因而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很强的家族血缘意识,加上亲朋好友之间互相了解,交易成本低,从而为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所以,尽管民间借贷在我国至今未获得合法地位,但是在许多地区的发展仍呈生生不息之势。 2.资金供求的失衡。资金作为经济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处于短缺状态,并且长期以来资金的配置存在不合理之处,资金的利用效率不高,呆、坏账比例居高不下。一方面,个别行业的贷款利用效率不高,形成浪费,另一方面,农村正规金融不能有效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新的银行不断出现,老的银行不断进行改革,但从获利的角度出发,基本把提供金融服务的眼光投向了城市中的优质客户,面向农村和乡镇的只有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而且网点不断撤并。农业银行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系统中惟一一家面向农村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在农村个私经济的发展中却发挥不了大作用,主要是由于门槛太高,农民贷款太难。即便是农村信用社,其贷款的90%左右也集中在乡镇企业,“垒大户现象”普遍存在,而绝大部分农户却告贷无门。农户旺盛的资金需求既然得不到满足,民间借贷市场应运而生也就成为必然。这种严重的资金不平衡导致了民间借贷的快速膨胀。 3.信贷政策的影响。近年来受宏观经济环境和多种因素影响,县域金融机构存贷差在增大,一些国有商业银行甚至出现了贷款负增长,进而造成了一方面有不少资金在银行沉淀,另一方面急需用钱的农民、中小企业却得不到贷款。一是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贷款积极性不高: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改革,信贷权限上收,对中小企业、个体户发放贷款慎之又慎。二是金融机构信贷门槛过高:表现在贷款手续复杂,一笔贷款需要经过调查、担保(抵押、质押)、审批等多个环节,所需时间较长,不能及时满足农户和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另外贷款条件高。由于一些小企业、个体户、农户资信程度不够高,又没有足够的财产作抵押,也难以找到有实力的担保人作担保,所以很难达到银行的贷款条件。因而,那些无抵押而又急需贷款的个人(主要是农户)、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很难从金融部门获得贷款,无奈只好求助于民间借贷。 4.盈利思想的引动。由于金融市场还不发达,县以下缺少证券投资,国债也很难买到,加之近年来国家多次降低存、贷款利率,存款利息较低,对资金持有者缺乏吸引力。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民间借贷可以获得比在金融机构存款高得多的收益。绝大多数借高利贷者都是为了做生意赚大钱,或者是在商场上一时亏损为了“翻本”,而放贷者则是为了牟取暴利。对于有钱者来说,将钱存入银行利息太少,投资股票风险太大,投资房地产时间太长、投资钱币、邮票等专业知识又不够,而放高利贷则使他们既能较快获取暴利,又能逃避工商、税收等部门的监督,这是其存在并迅速发展的根本动力。 5.手续简便的驱动。为了规避金融风险,金融机构大都严格贷款发放,使许多人难以取得充足、及时的贷款。在我国农户的生产经营投资中,有相当大比重由借贷资金承担,大多数农户遇到如婚丧嫁娶、子女升学、建房治病等大的生活支出时,也需要举债。由于农民的土地、住房、果树等都难以变现和用于抵押担保,贷款数额不大,且季节性强,农户对小额贷款的利率“并不太敏感”。而我国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的固有优势适合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之间的资金调剂,与银行信贷相比,是一种更为有效的融资方式。此外,2003年以来,国家扩大了贷款利率浮动幅度,银行贷款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的差距缩小,使得一部分农民和个体工商户更倾向于民间借贷。 6.正规金融制度与民间借贷的不兼容。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管理制度一直在保护正规金融的垄断地位,如《银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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