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办公厅、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

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办公厅、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乌党办发[2017]122号

【发布部门】中共乌鲁木齐市委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9.25

【实施日期】2017.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办公厅、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河长制工

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党办发〔2017〕122号)

各区(县)党委、政府,市属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各县级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

《乌鲁木齐市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办公厅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5日

乌鲁木齐市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水利部、环境保护部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水建管函〔2016〕449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7〕71号)相关要求,加强我市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解决我市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建立健全河湖保护治理体制机制,结合我市河湖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自治区关于实施河长制相关决策部署,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全市建立和实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分级管理、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实施范围

我市流域面积大于50平方公里的河流以及水域面积大于1平方公里的湖泊原则上均实施河长制,小于50平方公里的河流以及水域面积小于1平方公里的湖泊应根据河湖自然属性、跨行政区域情况,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影响的重要性等,纳入河长制

实施范围,做到全覆盖。

设置市、区(县)、管委会(街道、乡镇)三级行政区河长和分级河流(河段)河长,各级河长全面履行河湖保护治理责任,创新河湖保护治理体制,建立水陆共治、部门联治、全民群治的河湖保护治理长效机制,加强水治理,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维护水生态,保障河湖健康。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依法治河管河,强化规划约束,保护优先,科学开发,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二)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强化工作措施,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三)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不同区域、不同河湖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统筹城镇与乡村,统筹水域与岸线,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精准发力,综合治理,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四)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依法治水管水,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四、工作目标

到2017年9月底编制完成市、区(县)、管委会(街道、乡镇)三级河长制实施方案,并确定区(县)、管委会(街道、乡镇)三级河长人选;2017年底前制定各级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出台“一河(湖)一策”实施方案;2018年6月起全面实施河长制。到2020年,实现河湖源头保护区污水“零排放”,河湖基本生态基流、基本生态用水和枯水期生态基流得到有力保障,河湖流域过度开发利用、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乱采乱

挖、乱倒乱排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维护河湖生态安全,建立有效的河湖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为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五、组织体系

全面建立市、区(县)、管委会(街道、乡镇)三级河长体系。市、区(县)两级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原则上设置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

(一)市级

乌鲁木齐市总河长由市委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副总河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市级重点河流、湖泊河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副河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市级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

(二)区(县)级

区(县)的河流、湖泊由各区(县)党政主要领导同志分别担任河长和副河长,按照区(县)管辖区域划分河段,分别设置河段河长,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管委会(街道、乡镇)级

各河湖所在管委会(街道、乡镇)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

六、职责分工

乌鲁木齐市总河长、副总河长对全市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对全市河长制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全面督导、调度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河湖管理重点、难点问题。市级重点河流、湖泊河长和副河长负责指导、协调市级河流、湖泊保护治理工作,督导下级河长和市级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各级河长负责牵头推进本级河湖突出问题整治、水污染综合防治、河湖巡查保洁、河湖生态修复和河湖保护治理,协调解决实际问题,检查督导下级河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河长制,并做好协

调、督导、检查、考核等工作。

各区(县)、管委会(街道、乡镇)负责制定本辖区河长制实施方案,提出一河一策、一湖一策具体措施;组织协调辖区内各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同配合,保障全面推行河长制。

市委组织部负责将河长制考核结果作为各区(县)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以及领导干部评优定等的重要依据;各区(县)负责将河长制考核结果作为各管委会(街道、乡镇)党政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市委宣传部负责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编办负责配合做好我市河长制相关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编制重要河湖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制订河道防洪排涝标准、河道清障方案,负责协调推进城市污水收集与处理,配合司法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建立依法管理河湖的长效机制。

市发改委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协调推进重要河湖综合整治规划和重点项目的实施,争取各类投资和政策支持。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开展依法打击危害河湖管理保护和危害水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市纪委(监察局)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部门移交的实行河长制和加强河湖管理保护中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失职失责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市、区(县)两级财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担落实河湖管理保护等相关经费。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加强河湖岸线用途管制,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确权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开展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环境质量检测,区(县)地表水出入境断面水质考核检测;重点企业、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总排口污染物达标排放等环保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市城管委(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协调推进生活垃圾处理等综合治理。

市交通局负责监管交通运输并协调处理交通设施与河道防洪安全有关事宜。

市农牧局(市兽医局)负责协调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水产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及农业、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涉及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审计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严防因尾矿库溃坝等生产安全事故引发尾矿砂泄入河道现象的发生。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河道保护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区(县)、管委会(街道、乡镇)推行河长制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七、主要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坚决执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防止不合理新增取水,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努力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坚持节水优先,提高用水效率,深层地下水超采区、生态脆弱地区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加大农业、工业和城市节水技术改造力度,坚决遏制用水浪费。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河湖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切实监管入河湖排污口,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二)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统筹协调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关系,按照自治区统一安排部署,加强河湖岸线保护和利用,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及《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防洪及泄洪通道空间用途的管制。强化社区(村)河道(沟渠)清淤疏浚、环境整治工作。加强河湖日常管理,严格涉河建设项目活动监管,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非法采砂,对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按照《乌鲁木齐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全力推进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针对河湖水污染突出问题,多措并举,综合施治,控源截污,从根本上解决河湖污染问题,改善河湖水环境质量。加快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水平,解决生活污水造成的污染问题;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推广先进种植技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对工业聚集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狠抓工矿企业污染治理。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对城区水系实施水系联通工程,加大水体整治力度,提升城区水系环境质量及景观效应,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确定重点治理区域,开展市控河湖及域内其它支斗毛渠的水环境综合整治,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以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以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为方向,加快培育维修养护、河道保洁等市场主体,积极探索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等新型管护模式。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推进地下水超采区河湖水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按照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工作总体部署,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河湖保护与修复的目标要求、建设布局和治理任务。依据规划稳步实施退耕还湖、还河、还湿,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开展河湖健康评估,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

河湖生态环境。

(六)加强执法监管。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河湖管理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施河湖动态监管。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推进河长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把落实河长制纳入日常重要议事日程,对河湖管理保护重要事项进行专题分析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逐步改善河湖生态环境。建立健全总河长、河长目标任务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充分发挥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职能,形成河湖保护治理的合力。

(二)创新制度机制。积极探索和构建六项制度、两大机制,为实行河长制提供制度保证。一是建立河长名单公告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二是建立河湖管理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由河长负责牵头召集河长制办公室和责任单位召开相关会议,协调解决河湖保护治理重点难点问题;三是建立河湖信息共享制度,由河长制办公室收集、汇总河湖管理保护基础信息,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四是建立工作督查制度,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查、督办;五是建立绩效考核评价制度,自上而下对年度河湖管理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六是建立河湖管理奖惩制度,依法依规对实行河长制、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进行奖惩。依托六项制度,逐步形成市级管总,各区(县)、管委会(街道、乡镇)分级负责的责任机制和公平公正的奖惩机制。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级财政要积极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经费,积极拓宽河湖管理保护资金筹措渠道,形成公共财政投入、社会融资、贴息贷款等多元化投资格局,建立长效、稳定的河湖管理保护投入机制,并积极探索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等新型

管护模式。

(四)严格考核问责。定期对各级各部门河长制工作落实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和督导检查,对重点难点问题挂牌督办。建立健全河长制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并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要明确考核目标,严格考核程序,对因失职、渎职、工作不力导致河湖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或未完成工作目标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公布河湖管理信息,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布河长名单、职责、管护目标等内容,在河湖沿线设置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姓名、河长职责、河湖长度、起终点、整治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并附河湖现状图,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治理和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六)加强宣传引导。要做好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根据工作节点要求,精心策划组织,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信等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引导。要大力宣扬推行河长制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积极开展河湖保护公益活动。通过强化宣传舆论引导,不断增强公众对河湖保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河湖、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附件:乌鲁木齐市总河长及市级负责河湖河长名单

总河长:徐海荣(自治区党委常委、乌昌党委书记、市委书记)

副总河长:伊力哈木?沙比尔(市委副书记、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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