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人侵权责任

多数人侵权责任
多数人侵权责任

浅析多数人侵权责任

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顺利通过,将会对保护个人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起到重要的作用。多数人侵权责任作为侵权责任形态中的一种,是侵权责任分担的具体表现形式。在现今侵权法中,更加关注的是对不同侵权人的责任分担问题。对多数人侵权责任的进一步研究,无疑会促进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

关键词:多数人;侵权行为;责任

一,多数人侵权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多数人侵权责任是指由数个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形式。常见的情形包括:数人对同一损害结果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数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按份的侵权责任;在同一损害结果出现时,有的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有的承担补充的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文以司法解释的方式阐述了多数人侵权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为我们界定多数人侵权责任提供了标尺。

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有哪些

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有哪些 主要按照侵权人的行为能力区分侵权责任承担主体,主要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可能因为过错承担侵权责任;可能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可能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属于侵权责任承担主体毫无疑问。但是这并非定律,法律上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那么具体来说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有哪些 主要按照侵权人的行为能力区分侵权责任承担主体,主要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由谁承担 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侵权责任主体,具体包括: 1、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儿童监护人责任清单

儿童监护人责任清单 为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增强儿童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切实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儿童监护人责任清单如下: 一、儿童的父母是儿童的监护人。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未成人子女或所监护儿童监护职责。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要提前向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报告,并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外出务工的父母应当与留家未成年子女、受委托监护人、学校、村(居)民委员会保持经常联系,了解掌握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定期与未成年人子女团聚,关心其生活和健康,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三、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儿童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儿童,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儿童或者有残疾的儿童。 五、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儿童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辍学,对旷课、放弃正常学习的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共同教育,督促其返校就读。 六、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儿童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儿童,引导儿童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切实肩负起对儿童的法制教育责任,教育儿童不早恋,不发生下列不良行为: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 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儿童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网吧等场所;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七、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儿童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儿童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八、儿童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分担立法体例与规则评析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分担立法体例 与规则评析 关键词: 侵权责任分担受害人过错连带责任形态补充责任形态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 内容提要: 《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结构是“一般与特殊”结构,体现在侵权责任构成制度和侵权责任分担制度两个方面。《侵权责任法》上的受害人过错制度仅包括过失相抵责任形态和受害人责任形态,没有规定比较责任形态。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较为完善,对充足原因理论的借鉴具有创新性,但缺乏统一的最终责任份额确定条款,出现了条文冗余。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中,劳务派遣单位未尽合理选任义务的补充责任形态规定具有创新性,部分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的规定不尽明确或者被规定为了连带责任,司法适用中应该予以注意。 《侵权责任法》共计92个条文,除去第1条“立法目的”和第92条“施行时间”,剩余90个条文中,涉及侵权责任分担制度,[1]即与受害人过错制度与数人侵权责任制度相关的条文有38条,超过总条文数的40%,这与比较法和我国侵权法上侵权责任分担相关制度是立法增长点和司法实践热点的现实是相一致的。尽管最终《侵权责任法》并未采纳“责任分担”的用语,但也足以说明立法者已经不自觉的注意到了侵权责任分担制度在现代侵权法上的重要性。本文是对《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立法体例与具体规则的评析,供

学界和未来制定司法解释参考。 一、《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立法体例评析 《侵权责任法》在立法结构上体现为“一般与特殊”结构。该结构和“总则与分则”结构的差别是,一般规则部分有独立的调整对象,而且是法律适用的主体;而总则部分往往没有独立的调整对象,而主要是以分则部分作为法律适用的主体。“一般与特殊”结构和“总则与分则”结构的共同点是,特殊规则/分则部分有规定的,依照该规定;无规定的,适用一般规则/总则规定。[2]《侵权责任法》的“一般与特殊”结构同时体现在侵权责任构成制度和侵权责任分担制度两个方面。侵权责任构成制度的“一般与特殊”立法结构,即第二章和第三章主要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类型,第四章到第十一章主要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类型,[3]这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结构。 由于《侵权责任法》未对受害人过错制度和数人侵权责任制度进行整合,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的“一般与特殊”立法结构分别体现在受害人过错制度和数人侵权责任制度两个方面:第一,受害人过错制度的“一般与特殊”的立法结构,体现在一般侵权行为类型与特殊侵权行为类型中的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规则和立法技术有所不同。如在无过错责任侵权行为类型中,受害人故意和重大过失的适用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而医疗损害责任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立法体例存在一定的特殊性。第二,数人侵权责任制度的“一般与特殊”的立法结构。我国侵权法上一般认为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包括连带责任、按

特种作业监护人职责

动火作业监护人的职责 1、监火人的必备条件 动火监护人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有生产实践经验,动火监护人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1) 在动火负责人的授权下,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 2) 必须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备消防知识,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3) 在接到工业动火许可证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均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提出暂不作业; 4) 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指挥处理异常情况; 5) 动火完工后,负责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并留守现场30分钟后方可离开。 2、动火监护人的安全责任 1)动火监督人是动火作业的监督者,对动火批准人或其授权人直接负责,对动火作业负有监督责任。 2)动火监督人应经过培训,在现场监督时应佩戴明显标志。 3)应熟悉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4)动火监督人应对照工业动火许可证、动火作业方案和预案逐项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5)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工业动火许可证不相符、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或任何异常情况时,动火监督人有权停止动火。 6)动火作业中,动火监督人必须对动火人、动火监护人、动火作业人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发现有违反动火许可证、动火作业方案的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必要时停止作业,并通知动火批准人或其授权人,待隐患整改后,方准许继续作业。 7)动火监督人在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动火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并在30分钟后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关闭许可证,对作业过程中任何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记录注明后方可撤离。

监护人责任的疑难问题论述

监护人责任的疑难问题论述 一、特殊的监护人主体———单位的赔偿责任问题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以前,对有财产的被监护人来说,单位担任监护人时是不承担赔偿责任还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尽管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但不论是从解释论的角度来理解立法原意还是在实务中的一般操作,①主流观点都认为单位担任监护人时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单位担任监护人的赔偿问题成为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笔者认为对于有财产的被监护人侵权案件,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不能通过法律的位阶关系认定单位担任监护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单位担任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有法律适用,有学者认为,“怎样适用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裁决前,应按《民法通则》的规定处理,因为《民法通则》的位阶高”。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但不能接受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观点。诚然,《民法通则》由全国人大通过而《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从立法的意义上说,《侵权责任法》是在《民法通则》基础上制定的,《侵权责任法》第32条是对《民法通则》第133条的继受,却在此处作出如此修改,这是有意的改变,表明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如果单位监护人依然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承担侵权责任,那么《侵权责任法》在此就没有必要作出改变。因此,应当认为单位担任监护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已成历史,对于单位监护人的责任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其次,《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更具合理性。有学者认为,“原先存在于《民法通则》第133条第2款中的但书,其正当性存在很大疑问,在解释论上很难对其给出一个合理说明”。这种观点认为取消但书是解决了困扰学界的一个难题,并认为“先前的但书之所以不合理,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它根本没有办法与第1款所确定的一般规则相吻合”。按照其思路,第1款的规定统领整个第32条,第2款应符合第1款的原则,那么如此推断,单位应当承担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才合理。在《民法通则》第133条明文规定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都能推断出单位承担的合理性。那么《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修改就更表明了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再次,单位监护人也应承担责任符合立法理念。《侵权责任法》删掉“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也是与删掉“适当赔偿”中的“适当”相呼应。《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2款中规定“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这表明在被监护人有财产的情

监护权纠纷判决书

监护权纠纷判决书 原告肖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无业,住XX县。 委托代理人辛某某,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农民,住XX县。 被告孔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农民,住XX县。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某某,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XX,男,X族,XX县XXX职工,住XX县XX镇XX街XX号。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孔某某监护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XX月XX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齐某某独任审判,书记员张某担任法庭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辛某某,被告张某某、孔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某诉称:与二被告之子张XX婚后生育一子张小X。20XX年X月X日其夫张XX因车祸死亡,因财产分割问题与二被告产生分歧,同年XX月X日二被告借口看望孙子张小X而乘机将张小X转移、藏匿,侵犯了原告对儿子的监护权。现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儿子张小X的监护权,判令二被告送还儿子张小X。 被告张某某、孔某某辩称:儿子张XX死亡,原告肖某某作为孙子张小X的母亲对张小X享有监护权是不争的事实,但儿子张XX死亡前孙子张小X就一直由二被告帮助照看,孙子张小X已形成了良好的生活习惯,因此孙子仍由二被告带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待到张小X长到一定的年龄或者原告具备了更好的生活条件后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既符合现行的民俗习惯,也符合张小X与原被告目前的客观情况。故二被告不存在侵权或者妨碍,原告的诉请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20XX年X月XX日原告肖某某与二被告张某某、孔某某之子张XX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同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张小X,现已满X岁。20XX年X月2X日XX时XX分许,张XX因车祸死亡,嗣后因遗产分割问题原告与二被告产生分歧。同年XX月X日晚原告肖某某应二被告之约带儿子张小X回二被告处居住,三天后欲带张小X返回,遭二被告挽留,双方协商张小X由二被告帮助照看一个月。10月中旬原告去看孩子,但孩子已被二被告带往XX居住、生活。原告遂多次电话联系,要求将孩子送回,遭二被告拒绝,双方酿成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并经质证确认具有证明力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1份、结婚证1份、婴儿出生医学证明1份、死亡注销证明1份及原被告开庭审理中的一致陈述予以证实。 法院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婴幼儿张小X系原告肖某某与二被告之子张XX的婚生子,现其父张XX死亡,其母肖某某当然地成为未成年人张小X唯一

侵权责任名词解释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侵权责任关系,是因行为人自己的加害行为或准侵权行为侵害受害人的受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而产生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侵权的民事责任简称为侵权责任,是指赔偿义务人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所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形式之总和。 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以什么依据使其负责。 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准则。即在损害事实发生的情况下,确定侵权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在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与此相关的行为人谁有过错谁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行为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的含义: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当事人双方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见义勇为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 损害广义的理解中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狭义的理解中损害则专指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称为非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不过,现一般都用广义。 加害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加害行为是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受害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既包括加害人自己侵害他人受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行为,也包括雇员、被监护人等致人损害或物件致人损害的事实状况。 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损害结果与造成损害的原因之间的关联性。 过错是指加害人的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况,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侵权的民事责任方式指所承担的侵权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 损害赔偿是指赔偿义务人通过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方式承担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救济的责任。 惩罚性赔偿是指超过实际损害的范围判决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义务的人对受害人予以额外的金钱赔偿,以示对加害人的惩罚。 广义的责任抗辩,是指在侵权案件中,被告针对原告的指控和请求,提出的一切有关免除或者减轻其民事责任的主张。 狭义的责任抗辩,仅指被告针对原告的指控和请求,通过提出抗辩事由而免除或者减轻其民事责任的主张。 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于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以防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遭侵害的有限度的行为。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数人共同侵权责任数个独立的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

子女是父母的监护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子女是父母的监护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子女是父母的监护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那么监护人必须是父母吗?当然不是。 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时,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如果被监护人是成年精神病人,其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离婚后孩子由谁监护 依法履行对孩子的监护人责任,是当父母的“底线”。许多家长朋友对“监护人”的称谓感到陌生,因为我们一般谈论的是孩子的抚养权争议,很少有监护权的争议,其实作为孩子的父母,双方就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这不仅是权利,也是义务。 这里有人容易产生一个误区,认为孩子由谁抚养,谁就享有对孩子的监护权。事实不是这样的,就算离婚后父母也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孩子跟谁住在一起并不影响监护权的改变。 大部分的家庭都是父母作为监护人的,但是其中也不乏例外情形,父母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再对孩子享有监护权: (一) 死亡。如果父母死亡,不再享有法律上的权利,监护权随之丧失。 (二)丧失监护能力。我们说对孩子监护是因为孩子成长不完全,需要父母的督导,前提必须是父母有完全行为能力,足够负担对孩子的监护,否则丧失对孩子的监护权。 (三)存在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担任监护人对该子女明显不利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其监护权的情形。 在以上情况下父母不能对孩子享有监护权,监护权变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父母不是监护人的时候,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与未成年人关系密

监护人应当按照哪些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应当按照哪些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来说,是需要有监护人来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如果监护人不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的,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监护权。那么,监护人应当按照哪些履行监护职责?下面,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监护人应当按照哪些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至于财产监护,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监护人为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监护人在行使财产管理权时,得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使用或处分,但对不动产的处分,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严加限制的。为了防止监护人利用监护关系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监护人不得接受被监护人的财产。有的国家在法律上还特设监护监督人,以保证监护人依法履行其职责,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利害有冲突时保护后者的权益,并设有监护法院等专门机构。 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后果 监护权归属一方后,就应该对未成年子女负起教养责任,如果行使监护权之一方未尽保护教养之义务,或对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时,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未成年子女,可以请求法院变更监护权。 被监护人受到侵害怎么办 当来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致不法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也有责任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未成年人获得损害赔偿,应遵循下列原则: 1、财产损失全部赔偿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加害行为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未成年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这里所说的损失是指未成年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和失去的既得利益。 2、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而形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人身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损害,这些损害有时会造成财产的直接损失,有时则只造成纯精神损害。加害行为人应赔偿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所引起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治疗期间的交通费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误工费用等;凡致未成年人残废的,除赔偿上述费用外,还应赔偿监护人因照顾而误工所减少的收入、继续治疗费用以及残废生活补助费;造成未成年人死亡的,除赔偿死亡前因医疗或者抢救所花的医药治疗费用外,还应赔偿死亡所花的丧葬费及一定数额的抚恤费用。 3、对造成未成年人精神损害的,实行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并用的原则,对侵害未成年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监护人除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外,还可同时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

监护权纠纷

监护权纠纷 许某与吴某等监护权纠纷上诉案 问题提示: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否可以将其对未成年人财产的管理权委托给他人? 【要点提示】 父母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可以将对未成年人财产的管理权委托给未成年人的其他近亲属,父母也有权终止委托关系,而无须征得其他近亲属的同意。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07)宿豫民一初字第2322号(2007年11月15日) 二审: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宿中民一终字第0220号(2008年5月22日) 【案情】 原告:许某(化名)。 被告:吴某、章某(化名)。 章某某系两被告之子,2000年与许某举行结婚仪式,于2002年7月24日生育一子章兵。章某某于2007年4月11日在上海打工期间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雇主于2007年4月14日一次性赔偿因章某某死亡的各项费用32万元。后许某与章某、吴某对赔偿费用达成协议,约定:"......四、章兵的份额暂由吴某保管,视章兵的生活环境而定。......七、注:增加条款:1.章兵抚养费130000元。......如其母亲两年内没有改嫁,按年1万元支付存于吴某手的款项。赔付所得人:章兵:130000元(注:存单与密码由吴某保管)......2007年6月1日。"现章兵随许某生活。2007年7月10日许某请求宿豫区人民法院确认其对章兵的法定监护权。2007年11月9日许某再次请求判令二被告交出章兵名下的财产(银行存单)并由原告行使监管权。 原告许某诉称:原告丈夫章某某在上海打工时因劳动事故而身亡,就其身后的财产分割,原、被告签署了协议书,但被告未按协议履行,不告诉章兵名下的存款数额,也不告诉存款的地点和密码,现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交出章兵名下的财产(银行存单)并由原告行使监管权。 二被告吴某、章某辩称:没有保管章兵的赔偿款。 【审判】 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未成年人之父母是未成年人当然的监护人。其监护人资格从未成年人出生时当然取得,不需任何程序和手续。本案中,许某是章兵的监护人,其与吴某、章某签订的协议中,对涉及章兵财产抚养费处分的条款并未侵犯章兵的权利,该条款合法有效,现许某主张变更该条款,由其自行行使财产的监管权证据不足,法律依据不充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宣判后,许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做出"存单与密码由吴某保管"的约定,该约定并非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上诉人不告诉上诉人存款的密码,也不告诉存款的地点和数额,致使上诉人对章兵的财产没有监督和管理的权利,损害了上诉人监护权的行使。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交出章兵名下的存款单由上诉人监管。

民法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第三十六章 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圣才出品】

第三十六章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一、概念题 1.共同侵权行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8年研) 相关试题:共同侵权(人大2015年研;南航2015年研) 答: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是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正当性所在。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行为人为二人以上;②行为的关联性;③共同的过错;④结果的单一性。 2.共同危险行为(北航2011年研;清华大学2004年研) 答: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①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②每个人都单独实施完成了危险行为;③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过错,这些过错可能相同,但是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④不能确定是有哪个人造成了损害后果。 二、简答题 1.简述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中南财大2010年研) 答: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是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正当性所在。 认定共同侵权行为需具备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的复数性

共同加害行为主体应当多于一人,由此产生行为人彼此之间的责任认定及分担问题。这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在行为人为自然人的场合,作为共同加害行为的主体,需要具备民事责任能力。 (2)行为的关联性 共同加害行为的数个行为人,每个人都实施了加害行为。这些行为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各行为彼此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性。 (3)共同的过错 传统民法学说认为,共同加害行为以共同的过错为必要,这种共同过错可以是共同的故意,也可以是共同的过失,还可以是故意和过失的混合。但是,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在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者在共同过失的情况下,数人侵害行为的直接结合也可以构成共同加害行为。 (4)结果的单一性 数个侵权人虽然实施了多个侵权行为,但数个行为造成了同一的损害结果,该损害结果不可分割。 2.甲(19周岁)、乙(15周岁)二人在外玩耍,见丙家的狗在门口静卧,甲唆使乙用石头朝那条狗砸去,狗被砸急,跳起将乙和行人丁咬伤。丁花去狂犬疫苗费等医药费用若干。问甲、乙对丁的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理由何在?(上交2005年研) 答:(1)教唆行为,是指利用一定方式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者通过怂恿、刺激、利诱等办法使被教唆者接受教唆意图的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特殊作业监护人的职责

特殊作业监护人的职责 一、动火作业监护人的职责 1、监火人的必备条件动火监护人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有生产实践经验,动火监护人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1)在动火负责人的授权下,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 2)必须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备消防知识,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3)在接到工业动火许可证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均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提出暂不作业; 4)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指挥处理异常情况; 5)动火完工后,负责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并留守现场30分钟后方可离开。 2、动火监护人的安全责任 1)动火监督人是动火作业的监督者,对动火批准人或其授权人直接负责,对动火作业负有监督责任。 2)动火监督人应经过培训,在现场监督时应佩戴明显标志。 3)应熟悉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4)动火监督人应对照工业动火许可证、动火作业方案和预案逐项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5)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工业动火许可证不相符、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

或任何异常情况时,动火监督人有权停止动火。 6)动火作业中,动火监督人必须对动火人、动火监护人、动火作业人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发现有违反动火许可证、动火作业方案的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必要时停止作业,并通知动火批准人或其授权人,待隐患整改后,方准许继续作业。 7)动火监督人在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动火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并在30分钟后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关闭许可证,对作业过程中任何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记录注明后方可撤离。 3、动火作业全过程中监护人必须的工作 3.1、在禁火区进行动火作业 3.1.1、监火人应检查周边环境,督促将动火部位10米范围内的有毒有害物质全部移除,无法移除的应采取隔离措施进行隔离; 3.1.2、动火作业使用气焊、气割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严禁倒放使用。氧气瓶和乙炔气瓶与动火作业地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两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3.1.3、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关闭附近的门窗,封堵周边的孔洞; 3.1.4、5级(含5级)以上风力时应禁止室外动火作业; 3.1.5、监护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物料特性检查设备防护措施、个人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禁止动火作业; 3.1.6、监火人应对动火作业证进行逐项审查,明确安全措施是否落实,作业时间,作业范围,作业人及审批手续

监护人员的职责主要是什么

监护人员的职责主要是什么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主要是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当事人的衣食起居,代替被监护人进行相应的民事诉讼活动,并且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而且是有义务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并非可以有权利使用。这是我国民法总则当中监护人监护职责的明确规定。 一、监护人员的职责主要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具体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是: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二、我国现行监护制度存在的缺陷 我国现行监护制度已经实施了近三十年,学者间认为,其主要缺陷是,未形成完整的监护制度,且理念陈旧、操作性差,与我国国情及当今监护立法发展趋势有所不符。对我国现行监护制度作这样的评论尚属中肯,但仍不够充分。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 第一,混淆监护与亲权的关系,以监护权代替亲权。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补正究竟适用亲权还是监护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做法不同。英美法系不存在亲权概念,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直接用监护权补正其行为能力,但主要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均规定,未成年子女一经出生,其父母就是其亲权人,负有身份照护义务和财产照护义务,以亲权补正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只有亲权人均死亡或者丧失亲权或者被剥夺亲权,才须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以监护权补正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我国在制定《民法通则》时,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亲权和监护制度未加区分,不适当地使用了英美法系的监护制度。监护制度在民法中的地位不明确,会造成民法体系的混乱。 第二,对被监护人的范围规定不完全。监护制度最重要的目的是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7]同时保

【9A文】马岭河事故幸存遗孤监护权纠纷纪实

"灾难"二字的可怕含义就成了遗孤。在生与死的瞬间,他的父母想到的并不是自己,而是用双手把生的希望留给了儿子,这被当时的媒体称为"伟大的父母之爱"。 在20RR年的"3.15"晚会上,歌手韩红演唱的一首人间真爱歌曲--《天亮了》,唱得回肠荡气,催人泪下,打动了亿万电视观众的心灵,那是因为歌曲中的真实人物潘子灏的遭遇深深震撼了韩红的心灵。5年了,人们怎么也没有想到围绕潘子灏的监护权纠纷问题却一直在纷纷扰扰,潘子灏也在承受着生命所不能承受的纠纷。 突如其来的灾难--引发五年纷争 1999年10月3日上午,潘天麒、贺艳文带着活泼可爱的儿子潘子灏,兴致勃勃地来到贵州省兴义市有着"天沟地缝"之称的马岭河风景区旅游。中午11时30分左右,他们乘坐风景区的缆车准备上山,当时一次只能乘坐10人的缆车,在大家争抢中挤进了35人。当缆车上到100多米高的顶点时,没等他们开门下车,缆车突然下滑,并以极快的速度坠下山底,重重摔到了山下平台上,一场悲剧就发生在这样一个美丽的风景点。这场事故死亡14人,伤22人,受伤的22名游客中,当时只有两岁半的潘子灏因为父母潘天琪、贺艳文在缆车坠地的一瞬间,把他高高举起,给了他第二次生命,而年轻的父母却带着遗憾双双离开了人世间。料理完潘子灏父母的后事之后,他的外祖父母贺俊民、贾琳和祖父母潘朝琚、赖月明均要求担当潘子灏的监护人。从那时起,这两对亲家就开始了长达五年的监护权诉讼和调解之争: 1999年12月28日,潘子灏父母生前所在单位书面指定双方为潘子灏的共同监护人,轮流行使监护权。双方对此指定不服,分别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RR年2月2日,城北区法院审理认为,轮流监护容易造成潘子灏在生活与学习上的不稳定,使其对环境及教育方式难以适应,影响其身心健康,而外祖父贺俊民身体有病未痊愈,由祖父母潘朝琚、赖月明这方承担监护责任较为适当,遂于20RR年2月2日判决指定潘朝琚、赖月明为潘子灏的监护人。 20RR年3月,外祖父母贺俊民、贾琳向南宁市永新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祖父母潘朝琚、赖月明的监护人资格,要求指定自己为潘子灏的监护人。该院经审理认为,外祖父母贺俊民、贾琳没有充分证据证实祖父母潘朝琚、赖月明侵害潘子灏合法权益或不履行监护职责,于20RR年4月4日驳回外祖父母贺俊民、贾琳的诉讼请求。 此后几年,潘子灏的外祖父母与祖父母为争得潘子灏的监护权不停地打官司或进行调解协商。 20RR年6月6日,永新区法院正式受理后支持了潘子灏外公外婆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爷爷奶奶对潘子灏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外公外婆为潘子灏的监护人。对这一判决,潘子灏的爷爷奶奶当庭表示服从,并在法院的主持下,顺利地完成了财产和孩子的移交。 原以为两家老人关于潘子灏监护权的讼争就此画上句号,潘子灏将开始新的生活。殊不料才过了没几个月,爷爷奶奶忽然变卦,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中院指令永新区法院再审。20RR年2月13日,永新区法院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后,将案件移送城北

侵权责任法试题(含答案)

侵权责任法试题 一、名词解释(每题 4 分,共 20 分) 1.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 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 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 2.过错责任原则 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 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 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 4.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 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5.用人者责任傲物关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 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 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简答题(每题 7 分,共 42 分) 1、过错责任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的违法性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 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 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借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2、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是指,当一个行为引起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该 损害结果的发生是被该行为引起的客观联系。对于如何确定因果关系有多 种学说: 一是条件说。 主张只要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是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就是损害结果的原因。 二是必然因果关系说。 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三是相当因果关系说。 不应要求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只要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构成适当 条件,行为人就应负责。 3、简述过错的含义、类型和判断标准 一、过错的含义 过错乃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上应受到非难的行 为的故意和过 失的状态,换言之,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它包括了两层含 义:一、过错 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二、过错也是一种应受法律非难的行为。 二、过错分类 共 第一次分类:单独过错,过错共同过错混合过错 第二次分类 : 单独违反义务的过错单独过错单独滥用权利的过错共同违反义务的过错共 同过错 同滥用权利的过错一方违反义务,另一方滥用权利的过错 混合违反义务的过错混合滥用权利的过错混合过错加害方违反义务, 受害方滥用权利 的过错受害方违反义 务,加害方滥用权利的过错 三,过错认定标准

法定监护人纠纷起诉状 - 副本

法定监护人纠纷起诉状 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的人,我国设立了监护制度,监护人的变更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才可以,但是很多人不清楚如何变更法定监护人,那么法定监护人纠纷起诉状是怎么样的?律伴小编为你收集整理了关于起诉状的模板以及相关的法律程序。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法定监护人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申请人:x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 被申请人:x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xx,联系电话:xxxxxx 案由: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诉讼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资格,变更申请人为xxx的监护人; 2、由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母女关系,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但天有不测风云,从1992年申请人父亲患老年痴呆症后,双方感情急转直下,隔阂越积越深。2007年11月16日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xxx多年来患有老年痴呆症,故宣告冯万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其父亲的法定监护人理应履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监护职责,但被申请人不仅没有这样做,反而任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将与被监护人共同所有的近20万元积蓄全部赠与申请人的哥哥xxx。考虑到父亲还需要大量的费用治疗,申请人也多次在看望父亲的时候与被申请人协商,要求被申请人追回上述款项,遭被告拒绝。2007年5月1日左右,被申请人更是将其与被监护人因房屋拆迁所得的补偿款90余万元全部交由冯文远占有、使用。现xxx已花掉30余万元为其购买了住房。多年来,申请人一直对父亲履行赡养义务,且申请人家庭经济能力较好,生活水平较高。申请人的丈夫现赋闲在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来照顾父亲xxx。申请人愿意担任冯万丰的监护人。

被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

被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 现实生活中,不仅未成年人需要被监护,就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都需要监护。监护权是重要的民事权利,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那么,被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监护人保障未成年人身体健康、代理民事活动并且处分其财产,下面小编给大家做个介绍。 现实生活中,不仅未成年人需要被监护,就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都需要监护。监护权是重要的民事权利,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那么,被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监护人保障未成年人身体健康、代理民事活动并且处分其财产,下面小编给大家做个介绍。 一、被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 监护人的职责是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的义务,保护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具体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是: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 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有财产交由监护人代管的,应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应由 监护人承担。 二、法定监护的范围是什么?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依次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成年精神

债权纠纷案件案由提示书

立案公开材料之八(8)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案由提示书 为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提高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立案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凡向本院提起侵权责任纠纷诉讼的当事人,在起诉时应当根据争议事实和诉讼请求,对照以下规定选择案由,并在起诉状上注明。 侵权责任纠纷案由 1、监护人责任纠纷:适用于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由监护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2、用人单位责任纠纷:适用于因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基于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3、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适用于因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时,接受派遣的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对此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4、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适用于因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劳务的提供者因为劳务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5、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于因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6、网络侵权责任纠纷:适用于因侵权行为人利用网络为手段和工具实施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7、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适用于因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时,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1)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2)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 8、教育机构责任纠纷:适用于因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使在其中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9、产品责任纠纷 (1)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适用于为流通目的而加工、制作产品的人,在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2)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适用于因实施使产品流通的销售行为的人,对于其所销售的产品因缺陷致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3)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适用于因产品的运输者的过错致使产品存在缺陷而致人损害时,产品运输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4)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适用于因产品的仓储者的过错致使产品存在缺陷而致人损害时,产品的仓储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1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适用于因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1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适用于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