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XXXX律师事务所

关于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

见证法律意见书

XXXX律师事务所

关于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

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X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XXX、XXX律师出席了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计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X届董事会第X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定于X年X月X日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X年X月X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了《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会议通知中载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X年X月X日下午在XXXXXXXXXX以现场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与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X年X 月X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人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X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额为X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X%。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关于<公司20xx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xx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xx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议案》

4、《关于<公司20xx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预计公司2020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xx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报告>之议案》

8、《关于继聘XX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公司20xx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10、《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和临时议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范。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程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xx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XXXXXXXX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公司20xx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XXXXXXXX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公司20xx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XXXXXXXX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公司20xx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XXXXXXXX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XXXXXXXX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公司20xx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XXXXXXXX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继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XXXXXXXX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公司20xx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XXXXXXXX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和临时议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xxx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和《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赖宏、杨飞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08年6月27日在重庆市朝天门大酒店召开的200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 2008 年 1 月 31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2008 年 3 月 12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2008 年 6 月 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2008年3月12日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章程第 44 条、第 46 条、第 53 条、第 54条、第58条、第59条、第62条、第64条、第96条的规定,公司分别于2008年2月2日、2008年3月15日和2008年6月7日在《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同时,公司于2008年6月7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关于召开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司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及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公司已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6月27日在重庆市朝天门大酒店如期召开。本所律师在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股东大会律师见证委托合同

篇一:律师见证委托合同 委托见证合同 (2015)**律协字第号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乙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地址: 电话: 甲方因订立遗嘱事宜,现委托乙方为此提供律师见证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特定如下合同,共同遵守。 一、委托见证事项和用途/目的: 1、委托见证的事项:见证甲方订立遗嘱 2、见证的目的:证明甲方订立遗嘱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二、承办律师: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指派本所 **律师、 **律师为甲方办理委托事项。乙方所派律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代为办理委托事项,可以指派本所其他律师继续办理,甲方不得拒绝。特殊原因指承办律师因病或其它不可预料的情况发生。 三、律师见证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见证费用,计人民币(元整)元。 2、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前款中的费用仅指律师费用,不包括下列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 办案费用,将包括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支出的差旅费、住宿费、交通费及其他与前述费用在性质上相同或相似的所有费用或支出。 第三方费用,将包括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行政机关,其他专业机构或任何第三方收取的行政规费、专业费用及其他与前述费用在性质上相同或相似的所有费用或支出。 3、除双方另有约定,乙方根据本条收取的律师见证费用和其他费用不予退还,包括乙方最终书面通知甲方不予见证。 4、甲方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的三日内支付见证费用。 5、双方对费用支付的另行约定: / 四、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并必须保证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上述指派律师认为甲方提供的文件、材料不完整或有疑义时,甲方应出具必要的书面说明或进行补充。 五、乙方为甲方提供见证服务,并保守因此而获知的甲方秘密。 六、乙方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见证,拒绝出具《律师见证书》: 1、甲方行为能力有瑕疵; 2、甲方无权委托; 3、甲方在委托见证事项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4、委托见证事项的内容或所涉标的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且甲方不同意纠正或补救的; 5、委托见证事项的事实不清或有其他重大瑕疵; 6、发现甲方有违法动机或目的。若乙方认为不应予以见证的,应书面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七、若因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重大过失导致《律师见证书》被撤销,因此给甲方及/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赔偿的数额以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相关事项收费金额的3倍为限。

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刘慧玲、张铮出席了于2012年6月4日举行的公司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内容、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予以核验及见证,并依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5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会议通知公告的时间,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告中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公司与股东大会)律师拟定版本

北京市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二零XX年五月

北京市XXX律师事务所 关于【X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XXX(京)律意见(20XX)第1XX号 致:X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出席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获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和指引和《X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以下文件和材料:

1.《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公司于20XX年4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提 议召开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3.公司于20XX年4月20日在股转系统中刊登的《X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XX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 4.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持有人名册》、签名册及凭证文件、资料。 5.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与会议记录、表决票、决议。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为出具本律师见证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事件和文件、资料,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所提供和披露的文件、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是真实的,签署人均具有签订该等文件、资料的资格,均已按其各自的公司章程及/或其他法定或约定履行了公司内部的审批和授权手续,需要政府批准或同意的,均已获得了所有必须的政府批准或同意。 本所律师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员的合法有效性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是根据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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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通知范例 股东大会有三种:法定大会、年度大会、临时大会,那么,今天,CN 人才公文网我给大家分享的是临时股东大会通知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范文1 经x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14次会议通过,拟定于xxx年9月2日下午4:00在xx市xx国际生态会议中心会议室召开公司xxx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有关事项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xxx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xxx年9月2日下午4:00 (2)网络投票时间:xxx年9月1日至xxx年9月2日 通过深圳xx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xxx年9月2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xx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xxx年9月1日下午3∶00至xxx年9月2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xx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xx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者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系统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包含xx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6.出席对象: (1)截至xxx年8月2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xx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7.现场会议地点:贵州省xx市观山湖区xx路1号xx国际会议中心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己经公司七届董事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xxx年8月15日《中国xx报》、《xx时报》、《上海xx报》、《xx日报》及xxxx网上的相关公告。 三、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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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2篇 前言:意见是人们对事物所产生的看法或想法,是上级领导机关对下 级机关部署工作,指导下级机关工作活动的原则、步骤和方法的一种 文体。本文档根据意见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 2、篇章2: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 如何写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下面是小泰给大家整理收集的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篇章1: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 致: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xx市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建为 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xxx5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x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xxx5年度股东大会于xxx6年4月8日上午10:00在xx市浦东新区秀浦路3188弄创研智造B7幢10号公司会议室准时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经核查,xxx6年3月18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x5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2012年6月19日福建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规范福建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就特定法律事务,根据已知的事实及证据,正确运用法律进行分析和判断,向委托人提供书面的法律意见。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律师承办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应当按执业规范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尊重事实、依照法律、审慎及时。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严格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二章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可以就以下事项,接受当事人委托,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见书(主要业务范围): (一)民商事法律事务:1、公司法律事务。2、证券法律事务。3、金融法律事务。 (二)行政法律事务。 (三)刑事法律事务。 (四)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认真审查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及其与所涉特定事务的关联性。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提交的事实材料应进行必要的审查,对相关事实可以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提交的事实材料仅作形式审查的,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当明确提示。 委托人仅作口头陈述而没有提供任何事实材料的,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当明确提示。在法律意见书中如果列举委托人陈述的内容的,应当由当事人在经办律师面前制作笔录留存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书面确认。 第九条法律意见书中所列举的事实材料或陈述的内容,表述应当客观。 第十条律师对作为其发表法律意见的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的法律文件、资料以及经调查的证据,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罗列,不得遗漏。 第十一条法律意见书中如需对相关法律事实做出实质性审查的,应当符合律师出具见证意见书的相关职业规范的规定。 第十二条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同时,应制作工作底稿。 前款所称工作底稿是指律师在为制作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等资料。

传化智联: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0)浙经意字第106号 二〇二〇年五月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0)浙经意字第106号致: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方怀宇、李诗云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涉及的资料和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0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e115236685.html,)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0年5月18日(周一)下午13:30时在杭州市萧山钱江世纪城民和路945号传化大厦

关于村镇银行发起人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某银监局及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 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村镇银行)全体发起人及筹建小组的委托,委派、律师就发起设立某村镇银行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同时出席某村镇银行发起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发起人会议”),对本次发起人会议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规定,就发起某村镇银行的合法性发表律师见证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书,而且依赖以下前提: 1、某村镇银行筹建小组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一切应予提供的文件资料; 2、某村镇银行筹建小组向本所律师承诺,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且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误导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就有关问题发表见证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起人大会召集、召开的时间、地点 本次发起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为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 召开地点:xxxxxxxxxxx 根据《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全体发起人按照《中国人民公司法》规定,签订发起人协议书,确定拟组建村镇银行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召开发起人大会的规定,本次某村镇银行发起人召开发起人会议的程序合法。 二、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 某村镇银行拟由家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 境内金融机构发起人:xxxxxxxxxxxxx,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认购股份数万股,占总股份的%; 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发起人: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认购股份数为万股,占总股份的%; 自然人发起人:出资为人民币万元,认购股份数为万股,占总股份的%; 某村镇银行的设立方式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发起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中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

某律师事务所关于银行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书

某律师事务所关于银行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书 某律师事务所关于银行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书某律师事务所接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的委托,指派律师就银行第一届股东大会第次会议进行律师见证。接受指派后,见证律师参与了年月日上午在银行会议室召开的银行第一届股东大会第次会议。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银行提供的有关该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银行保证:该社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该社所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其上边的全部印章或签均是真实、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和《银行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银行理事会决定于年月日召开银行第一届股东大会第次会议,并按有关要求在年月日书面通知各股东,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年月日上午9点分在银行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银行理事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见证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

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根据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银行全体社员。会议应到股东人,经本所律师对银行提供的会议报到签到表、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社员及社员代理人名,占银行总股本额的xx%。符合《银行章程》规定,会议由银行理事长孙振甫主持。经见证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代表姓名与《股东名册》记载一致,股东均提交了相关的资格证明,本所律师认力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大会对会议公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经与会名股东认真讨论后投票表决。 具体决议情况如下: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银行增资扩股事宜的议案》的决议,赞成票人,占实到总投票权数的0%,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表决结果有效。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章和银行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见证律师认为:银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编号: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一、甲乙双方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二、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书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经双 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三、签订本合同书时,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乙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 签字或盖章。 四、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关键词:股东会;意见书;法律

**华川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第次股东 临时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华川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现行有效的《***华川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河北*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川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曹*立律师列席了2015年***华川有限公司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 (三)2015年月日华川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回执及公告;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中际旭创:2019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际旭创”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圣瀑律师、邹方逵律师(“本所律师”)出席中际旭创201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中际旭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0年5月18日,中际旭创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2020年6月9日召开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5月19日,中际旭创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于2020年6月9日下午

股东大会会议议程范文

股东大会会议议程范文 股东大会会议议程范文股东大会会议议程范文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201X 年3月25 日上午9 :30。 二、会议地点:上海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公路某某号 三、主持人:董事长王某某 四、宣布大会参加人数、代表股数、会议有效。介绍会议出席人员,介绍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五、股东逐项审议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201X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2、审议《关于201X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201X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201X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201X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决定其201X 年年报审计报酬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201X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8、审议《关于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201X 年度董事、监事津贴的议案》 9、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银行贷款担保额度的议案》 10、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1 1、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1 2、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1 3、审议《关于公司出售上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1.5239% 股权的议案》 六、议案表决 七、表决结果统计

八、宣布表决结果 九、股东发言 十、签署、宣读201X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十一、宣读法律 意见书十 二、会议闭幕股东大会会议议程范文盂县汇民村镇银行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议程会议2 0 0 8年7月日会议地点:会 议主持人:大会议程:介绍出席会议领导、嘉宾及通报出席大会股东人数。 一、宣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筹建盂县汇民村镇银行的批复》 二、宣读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三、宣读《盂县汇民村镇银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四、作《盂县汇民村镇银行筹建工作报告》 五、宣读《关于〈盂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草案)〉制订情况的说明》 六、分别表决《盂县汇民村镇银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盂县汇民 村镇银行筹建工作报告》、《盂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七、宣读《盂县汇民村镇银行创立大会暨股东大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第1 号)、》 八、宣读《盂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名单》 九、投票选举产生盂县汇民村镇银行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 十、宣读《盂县汇民村镇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盂县汇民村镇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一、宣读《盂县汇民村镇银行三年发展规划》十 二、宣读《盂县汇民村镇银行行徽及示意》十

2013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doc

关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 见证意见书 同泽[2014]专字015-1号 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71号东北国实大厦十楼 电话:008624-24869333 传真:008624-24868555 https://www.360docs.net/doc/e115236685.html,

见证意见书 同泽[2014]专字015-1号致: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出具本见证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见证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见证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见证意见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见证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 2014年4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201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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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华川有限*司2015年年度第次股东临时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华川有限*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现行有效的《***华川有限*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河北*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川有限*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曹*立律师列席了2015年***华川有限*司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 (三)2015年月日华川有限*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回执及公告;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等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检验,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于2015年月日以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同时在发布公告。通知及公告中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等相关事项。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SDA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SD**律师事务所 **法意(2017)**号

SDA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SDA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SD**律师爭务所(以下简称“**”)特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律师”)出席SDA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律师根椐相关法排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xxxx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一、公司xxxx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xxxx年x月x日公司董事会发出的《关于召开本行xxxx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前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xx人,代表XX家法人股东和xx家自然人股东,代表公司股份xx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XX%。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有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 上述参会人员资格以及所代表的股份数额符合法徘、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XX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共提交六项议案,分别为: 1、议案一:《关于将年度未分配净利润景化折股转增注册资本的议案》; 2、议案二:《关于二〇一七年度部分净利润留存充实资本金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议案。 根据《章程》,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六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以全票通过以上六项议案。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有效表决票数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其中,议案一《关于将二〇一七年度未分

股东大会律师见证业务研究

股东大会律师见证业务研究 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是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企业委托依法出席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程序及会议提交的文件进行见证,对企业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及参加会议股东的资格、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企业章程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法律依据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7年制订) 第五条: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第十六条: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令第41号) 第二十四条:律师从事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证券法律业务,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由2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2号]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股转系统公告〔2017〕664号)第三十一条: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股东大会决议涉及本细则规定的重大事件,且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挂牌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

律师见证股东会议流程

律师见证股东会议流程 会前审查 第一、公司章程特别约定事项: 第二、会议召集及通知审查: 1、通知时间: 2、通知方式: 3、召集人: 4、通知会议表决事项: (1) (2) (3) (4) (5) (6) 审查文件:公司章程、会议通知、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股东身份证、授权委投书、代理人身份证

现场审查 第一、时间 第二、地点: 第三、召集人: 第四、主持人: 第五、全体股东人数: 第六、出席代表人数: 第七、参会股东资格: 1、出资证明与股东名册是否相符 2、股东身份证 3、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 4、出资额: 5、持有表决权股份________,占股本总额____________. 6、签到 第八、其他参会人:公司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监事______________公司高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见证律师 ________________ 第九、会议审议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第十、表决程序:1、计票人_________________ 2、监票人_________________ 3、计票人当场计票结果 第十一、会议表决结果: 事项1、同意票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 %;反对票股,占 % 期权票股,占 % 事项2、同意票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 %;反对票股,占 % 期权票股,占 % 事项3、同意票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 %;反对票股,占 % 期权票股,占 % 事项4、同意票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 %;反对票股,占 % 期权票股,占 % 事项5、同意票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 %;反对票股,占 % 期权票股,占 % 第十二、会议记录审查:

见证书和公证书区别

公证和见证的区别 ? 发表时间: 2007年06月11日 19时14分 ? 阅读次数: 2547 简要描述: 经常有学生问我“公证与律师见证的区别在哪里”,这个问题简单回答不难,但要想回答的准确完满却不是件容易的事。笔者认为要从法律规定中找到依据。 经常有学生问我“公证与律师见证的区别在哪里”,这个问题简单回答不难,但要想回答的准确完满却不是件容易的事。笔者认为要从法律规定中找到依据。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我国公证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颁布)规定如下: 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第三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1、公证是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2、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证明机构;3、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4、可公证的事项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5、申请办理公证要向特定的公证机构提出;6、经公证的事项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7、公证机构及其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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