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法律论文

环境公益诉讼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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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刍议

【摘要】环境公益诉讼伴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而引起关注,作为一个还没有法律规定的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我们需要谨慎对待,尽管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环境公益诉讼案例,在制度还未确立的情况下,某些做法是需要做法律上的探讨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已经没有争议了,关键问题是制度的设计,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这也是必要的探讨。本文仅作些探索的分析,而不是为制度设计何种主体具有原告的资格,我们首先需要将问题解释清楚,使设计出的制度能够在实践中发挥作用。伴随着环境问题增加,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日益受到关注,理论和实务上都有很多探讨,司法实践中也已经有了一些探索。这些理论为我们建设环境公益诉讼提供很多的构想,有很多可以借鉴的观点,这些成果的对发展公益诉讼是有益的。这方面的争论很多,现在还没有形成比较统一的观点,我们国家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上的建设还是比较少的,当然,就某些地方而言,已经作出了一些实质性的探索,如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等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关于这方面的案例也不断出现,如20xx年北大师生诉中石油公司松花江水污染案、20xx年海珠区检察院诉洗水厂水污染案和华清嘉园小区绿地环境公益诉讼案等。这些案件也暴露初我们国家在这方面理论建设的一些不足,因而建设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需要有完善的理论基础的。实践上,陈国庆、蔡守秋、吕忠梅等一批学者也积极为此提出议案。一、从利害关系看主体问题公益诉讼是指与自己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诉讼针对的行为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而没有直接损害原告的利益。[1]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划分来源于罗马法,相对与私益诉讼而言,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当然,去绝对的划分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是没有意义的。我国现有的的法律体系中没有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环境保护法》中也没有赋予公民、法人因行政机关因环境公益受损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说非利害关系人无权提起行政诉讼的,能够起诉的原告只能是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民事诉讼法中同样没有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但是我们要看待当前法律制度不是是否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而是对于诉讼主体而言,环境公益诉讼在现有的法律环境下认定原告是否合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对未发生的法律损害事实加以排除,是环境问题危害性认识的一种必要救济方式。民事诉讼中提出过诉的利益理论,这个理论在形成之初便是一个重要概念,诉的利益是诉讼的前提之一,是对诉讼的形成的一个必要要件,当事人只有具备诉讼利益,才能进行诉讼,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2]事实上,这是一种在民事上应用很多的理论,但在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则不能完全按照此理论确定主体,因为环境破坏并非必然造成他人的实质侵害,环境破坏却又会对公共环境产生影响。没有利益就没有诉权,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这种利益是体现在公共利益之上的。诉讼中,有利害关系的主体是诉讼主体,而审查主体时,不是必然要对是否是直接受害者这样的主体资格加以区分,而且事实上要区分是否是环境破坏产生的直接承受者是很难的,之前便已说过,公益与私益没有绝对界限的。我们要了解的是,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不是必需以发生实质性的损害为前提,我们只需要对环境的状况进行合理的判断,认定其有环境破坏的可能,便可提起诉讼,即根据判断的情况将损害扼杀在萌芽状态,这是“用较小的司法投入保护了更大范围的社会利益,节约了社会资源”。[3]环境公益诉讼从一定程度上看需要有预防性,在提起诉讼时不是必须发生损害后果才有资格提起诉讼的,判断其诉讼利益即为具有发生危害的可能性。危害的结果有可能还未产生,此时的诉讼主体并没有受到损害,用利害关系来确定是不具可操作性的。二、公益诉讼的分类问题公益诉讼都是有争议的,对其分类自然有很多。现在很多有关探讨在概念上的争论,是对理论划分的争

论,这些划分的主要是根据不同的实际操作情形来分门别类,很多是直观的,从概念上来区分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划分有很多,有的学者就根据起诉针对的主体不同,即是否是针对行政机关提起的诉讼,将公益诉讼划分为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现状与矛盾及相应解决措施

环境公益诉讼现状与矛盾及相应解决措施 一、现状的分析 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指出,对环境污染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文的增设不仅肯定了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同时适应了时代发展的需求,更被媒体誉为为环境公益诉讼打开了一扇门。此后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等词语频频出现在中央及地方的政府文件之中,如《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 - 2017 )》等。可见,环境公益诉讼这一概念在中国己被接纳和肯定。 值得庆贺的是,环境公益诉讼己从理论走向了实践。自2007年始,贵州、云南等省份设立环保法庭,通过地方法规鼓励环境公益诉讼,以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危机。原本只是星星之火的环保法庭,己成燎原之势:截至2012年底,全国环保法庭己达95个。此外,极具代表性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散见于人们的视野,如: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诉李华荣等环境公益诉讼纠纷案、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阳市修文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案等。 在2014年两会召开之际,环保问题一再成为焦点,人大代表、环保组织纷纷提出建议。据统计,人大代表提出468件议案,涉及环保方面的有54件议案交由环资委审议。在政协委员总共提交的5875件提案中,有596件是围绕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环境公益诉讼作为

环境保护的重要司法手段,再次被推上舆论的浪尖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势在必行! 二、矛盾的聚焦 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蓬勃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矛盾。 (一)环保法庭频频设立,受诉案件寥寥无几,司法救济孤掌难鸣。截至2012年底,全国环保法庭己达95个。遗憾的是,环境公益诉讼并未因为环保法庭的增多而迎来发展的春天。多数环保法庭在成立后的较长时间内均不同程度地陷人孤掌难鸣的境地,环保法庭运行举步维艰。民事诉讼程序奉行当事人主义,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积极主动,处于主导的地位,法官却处于一种消极和被动的地位。法官无权主动寻找案源,而环境诉讼的原告又怠于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致使环保法庭形同虚设。 (二)环境公益诉讼具体案件中原、被告力量悬殊,甚至被媒体戏称大棒打蚊子。究其原因,一些地区设立环保法庭后,不仅门前冷落车马稀,甚至达到零受案的窘状。为实现受案突破,经过检察院、法院、环保局多方协调,终于促成环保机关与小型污染企业对簿公堂。虽然打着公益诉讼的旗号,但双方力量悬殊,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违背设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初衷。 (三)环境污染潜伏期长,届时被告确定困难。然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环境污染往往不能显现于一时,其特点之一就是潜伏时间长,使得发现时己经难以挽回,既影响了环境公益诉讼被告的确定,也使

吕忠梅:环境公益诉讼辨析

吕忠梅:环境公益诉讼辨析 作者:吕忠梅发表时间:2010-04-23 浏览次数:107 关键词:民事诉讼公共利益诉讼法 环境公益诉讼是近年来环境法学界和环境保护实务界高度关注的问题。不少学者和环境保护人士为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了各方面的研究,也发表了不少成果。但是,若以法律思维方式仔细分析我国现有的环境公益诉讼研究,不难发现这些研究过于关注技术细节和制度设计,却忽视了一些本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理论核心问题——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环境公益诉讼的客体。以下笔者从建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角度出发,就上述问题进行辨析,以期能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实效的指导。 一、导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公益诉讼理论还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但实践早已走在了前面。近年来,各方面人士向法院提起了大量的公益诉讼,其中有不少是环境公益诉讼。以下是几个具有典型意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例: 案例1 :2000 年12 月30 日,山东省青岛市300 名市民以经青岛市规划局批准的在音乐广场北侧建立住宅区的做法破坏了广场的景观、侵害了自己的优美环境享受权为由将青岛市规划局告上了法庭。法院受理了此案,认为青岛市民具

有主体资格。① 案例2 :2002 年6 月,浙江省杭州市农民陈法庆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杭州市余杭区环保局告上法庭,认为环保局没有对制造粉尘、噪音的石矿企业进行处理,法院判决驳回起诉。2003 年12 月,陈法庆又以同一事由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和浙江省环保局告上法庭,法院未受理此案。② 案例3 :2003 年2 月,浙江省杭州市律师金奎喜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杭州市规划局,要求规划局撤销老年大学项目许可证以保护西湖景区名胜,法院未受理此案。③ 案例4 :2007 年3 月,福建省厦门市市民林雷将公益公交、特运顺联、白鹤友谊3 家公交公司告上法庭。林雷认为,3 被告运营的公交车超标排放黑烟、污染空气,对他的健康造成了损害,3 被告已经构成侵权。林雷要求法院判令3 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他人民币1 元的损失。法院受理了此案,但一审判决林雷败诉。④ 这4 起案件,有2 起法院受理了,有2 起法院未受理。法院不受理这2 起案件的理由都是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这表明:被理论界认为都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法院却作出了不同的认定。这就给理论界提出了几个值得思考的问题:(1) 都是以保护环境为诉由的案件,为什么有的原告被认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而有的原告又被认定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呢?认定原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依据又是什么呢?哪些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呢?(2) 那些被认定具有诉讼主体

环境公益诉讼基本问题研究

环境公益诉讼基本问题研究 发表时间:2018-11-02T17:23:45.543Z 来源:《知识-力量》2018年12月上作者:赵倩 [导读]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维持保护生态平衡和促进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化手段,既是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有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保护,也是我国与环境相关的法律制度得到全面的发展的象征,对于坚决贯彻执行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和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战略有着十分重要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州省贵阳市 550000) 摘要: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维持保护生态平衡和促进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化手段,既是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有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保护,也是我国与环境相关的法律制度得到全面的发展的象征,对于坚决贯彻执行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和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战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将就环境公益诉讼方面进行了概念界定,并且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及环境公益诉讼有别于普通诉讼程序的若干特别程序规则进行了陈述。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诉讼程序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界定 环境公益诉讼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环境公益诉讼将环境侵权诉讼作为调整对象,包括环境共益诉讼和环境众益诉讼,而狭义的环境公益诉讼则仅着眼于保护环境利益本身的环境众益诉讼。环境众益诉讼的私益诉讼属性决定其诉讼请求仅能保护原告自身的直接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而不因为享有私益性诉讼实施权而当然享有提起纯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环境案件中的受害人提起公益诉讼时常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立法者通过明文规定授予因环境污染或者环境破坏而遭受人格权和或财产权损害的民事主体以公益性诉讼实施权。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 按照立法者在《民事诉讼法》第55条所框定的公益诉讼原则,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而其他主体则统统不能提起公益诉讼,但这并不否认对自然人等进行学理探索的价值。 (一)行政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 《民事诉讼法》为环保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埋下伏笔,司法实践中也已有环保局提起公益诉讼并获得胜诉判决的案例,但立法机关尚未赋予环保行政机关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基于以下几方面原因的考量,笔者主张赋予环保行政机关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首先,环保行政机关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不等于排斥其他适格主体针对其违法行为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其次,环保行政机关怠于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不必然导致环境公益无法获得救济,环保团体、检察机关乃至普通民众等享有诉讼实施权的适格主体可以有效解决环保行政机关怠于诉讼的问题。最后,行政机关掌握有关环境评价、环境监测、检验、评估报告、现场检查记录等方面的信息资料,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能力也比较高。 (二)自然人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 鉴于损害环境公益的行为具有常发性、随机性以及隐蔽性,政府不可能拥有足够的执法资源进行充分的监督,而居住在特定环境中的自然人通常是监督损害环境行为最经济、最有效的监督者。为此,美国《清洁水法》、《清洁空气法》、等16部环境法律中都包含了授权自然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条款,使公众参与环境决策不仅局限于听证,而且可以通过提起公益诉讼来更积极地介入环境法律的执行,从而监督和推动有关环境法律的实施,提高环境监管的效率。尽管存在少数反对声音,但多数学者倡导赋予自然人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笔者认为,在我国当前行政执法严重不足以及其他公益诉讼主体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或者经济利益影响的情形下,赋予自然人以补充性公益诉讼实施权对完善环境公益保护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三)环保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 《环境保护法》第58条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进行了限定:一是在设区的市级以上的民政部门登记;二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大多学者认为该规定过于严苛,实质上排除了大量环保组织的原告资格。自新《环境保护法》以及《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到2015年底,全国具有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环保组织中仅有中华环保联合会、自然之友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等9家提起了近百起公益诉讼,法院受理45件。这种现状对于环保事业的开展非常不利。因此,需要对《环境保护法》第58条的规定再做审慎考虑,是否应当根据实践的需求在适当放宽对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门槛限制的同时,对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给予激励。 三、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特则 《民事诉讼法》是以私益诉讼为中心制定的,而在公益诉讼程序特则的立法供给严重不足。与此同时,《环境保护法》系以实体法规范为主要内容,难以为环境公益诉讼指定详尽的特殊程序规则。因而,环境公益诉讼程序特则只能综合运用包括目的解释在内的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予以明确,并最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对解释效力加以强化。 (一)诉讼模式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应当对传统民事诉讼所贯彻的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加以必要限制,以防止社会公共利益因原告的不妥当诉讼行为遭受损害或者得不到保护。处分原则的限制适用主要表现为:对原告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请求、和解等诉讼行为进行严格限制,限制被告反诉,限制法院调解;法院裁判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判决主文与诉讼请求不具有对应性。辩论主义的限制适用主要体现为:当事人不主张的事实,如果事关公共利益的保护,法院也应当审理;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不限于当事人申请调查的范围;法院对双方自认的事实也要进行审查。 (二)举证与证明规则的特则 鉴于国家机关的证据收集能力并不亚于被告,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应当采取与环境私益诉讼相同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与证明标准,以免造成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失衡。对于环保团体与自然人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而言,考虑到其举证能力弱、距离证据较远、收集证据手段的匮乏等因素,建议采用表见证明、事实推定等方法认定被告的过错以及因果关系等难以证明的要件事实。

试论环境公益诉讼【文献综述】

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法学 试论环境公益诉讼 (一)国内研究现状及研究成果 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也逐渐强大。但在社会发展的同时,人类忽略了自然环境的发展,使人类社会发展违背了自然界的自然规律,背离了和谐社会的宗旨。这导致新型的侵权案件层出不穷,他侵犯的不仅是个人利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我国宪法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国家赋予我们在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等自然环境的同时,保护环境的权利。依据权利义务的对等关系,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因此,公民既有保护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再如: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十九条规定“完善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机制,研究建立环境民事和行政诉讼制度”;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都为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依据。 目前,国内探讨如何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文献相当多,这些文献的主要关注点在于原告的诉讼资格,诉讼范围以及设立独立的部门法等方面。 如张明华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刍议》一文中指出在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合利益关系日益多元化的现代社会,作为国家行政权补充之私人力量运用司法手段来弥补这一不足,是从根本上抑制社会公益损害的一剂良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就是授权每个公民个人对公益损害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他认为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将原告资格放宽、举证责任倒置、诉讼费用分担。 别涛在《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建议》一文中首先引用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来引起对尝试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他在文中指出,环境公益诉讼应当制度化。 冯敬尧在《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探析》一文中指出环境公益诉讼涉及的整个诉讼过程包括多方面的问题,有对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当事人的界定,代表人诉讼制度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作用和扩展等等。他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着眼点在于损害环境公益行为的抑制和预防以及增进环境公益行为的生成和鼓励,而非环境损害的事后赔偿

中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比较研究

摘要:在环境保护日益被重视的今天,单纯依靠政府实行资源配置的“单轨制”环境公益保护模式已经不能够良好地保护环境,对于环境法律法规的私立实施存在明显缺陷和漏洞。在此基础上,新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应运而生,这是公民参与环境执法的根本途径,实现环境法律私力实施的有效手段,逐渐被全世界所认可和接受。为了进一步遏制环境破坏程度,保证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环境权遭到迫害时可以寻求司法途径救济,必须扩大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现今全世界规定较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是美国,称之为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其独特有关规定公民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内容是典型代表,对我国对此的立法形式、主体范围、程序设置、援助机制等方面的法制构建都有借鉴作用,其目的是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际情况上进行完善。本文主要在研究美国公民诉讼的基础上,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对比研究。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原告主体资格;完善法律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10-0106-02 随着经济发展和工业化进程加快,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法制进程也在此基础上稳步前进,各国环境法律体制机制逐渐成熟,在保护生态环境上,我国也同样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然而,环境法律法规的实施却不完善,环境法律制度保护存在许多漏洞和弊端,致使环境法律一些方面在很多时候成为一纸空文,达不到法律规制和救济的作用,究其原因,根本在于政府在环境资源优化配置过程中的国家干预手段过于强硬,掌管环境监管权力的国家机关一方面作为环境法的制定实施者,另一方面又作为监督管理者,很容易在承担执行环境法的公共职能,又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存在时,发生权利与利益冲突的政府失灵现象,逐渐演变为环境法中执法主体与守法主体共同违法现象。环境法律实施主体行政权力任意扩张,而与环境问题密切相关的公众环境权得不到保障,公民环境权私力救济司法途径不畅通,环境破坏现象愈演愈烈。这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就诞生了,这是一种致力于维护公众参与环境公益建设的,新型且正当的环境权益的有效制度。通过学习国外较为成熟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发展已取得很大成效。 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现状 1.法律现状 最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1] ”最新施行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社会组织可以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有关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新条款,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2.司法实践现状 环境信息公开不透明,很多环境污染信息公众不能够及时明确地知悉,不利于维护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损害了公众权益。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因为搜集证据困难、诉讼渠道不畅通的原因,大部分思想意识积极的公民个人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均因为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而不能够立案;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使得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立案过程极其困难,最终不了了之。这样在具体法律设置过程中就要借鉴美国较为完善的先例,这对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二)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现状 1.法律现状 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就已经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领域中的公民诉讼制度,至今已有40多年的历史,普遍认为该制度的发展已经较为成熟。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法,均是零星存在与各种法律法规中,与我国不同的是,美国主要的环境法律、判例法以及宪法中都有规定公民诉讼的内容。美国1970年通过的《清洁空气法》就对其作出了有关规

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 外文翻译本科论文

"The plaintiff qualification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Environmental problems have become widespread concern in twenty-first Century national problem. People in many conveniences to enjoy economic development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o more, also began to reflect on and even questioned the "grace" to pay the price. With the increasingly sever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many individual citizens, social organization shave access to justice in order to solve the global problem,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and emerge as the times require. As a new type of lawsuit, it breaks through the limitation of traditional lawsuit plaintiff qualifications, plays a vital role in Protect environment, safeguarding the public interest, has been adopted by many countries in the world. The basic principle and the system based on the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ome problems on the plaintiff qualification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refers to the illegal 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 or other public authorities, companies, enterprises or other organizations and individuals or omission, the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to suffer infringe upon or at risk, the law permits a citizen or group to protect the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to the court system. Some America,Britain, the countries have confirmed the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 in legislation. Characteristics of the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First of all, from the lawsuit purpose,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for the plaintiff to allow non interested courts and cases, safeguard the interests of the plaintiff the foothold is not, but in promoting public welfar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public interests, advocated to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s rather than the interests of private environment. Secondly, from the subject of litigation,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has broken the limitation between the plaintiff and the case must have interest,starting from the protection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point of view, to any person or organization in the public environment facing the risk of harm or damage to the court to stop or restrain the damage to the right.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expands the definition of traditional litigation system of the plaintiff. Once again, from the function of litigation,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has obvious prevention function, both the recovery function. That the plaintiff can be sued in the possibility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there is damage,request the court to order the

环境公益诉讼论文公众参与论文:浅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公众参与机制

环境公益诉讼论文公众参与论文:浅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公 众参与机制 摘要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如何保护环境利益——这一社会公共利益,成为我国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的热点话题。环境公益诉讼在近几年引起人们的关注,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公众在环境保护领域所能发挥的重要作用。然而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正处于艰难的起步阶段,困扰了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因此,建立健全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公众参与机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公众参与机制 美国学者哈丁曾竟在《公地的悲剧》中这样描述过这样一个试验:将一块草地划分成几块分给牧羊人,在中间留下一块作为公用地,每一个牧羊人都可以自由使用。一年下来,划分给个人的草地有计划有节制地被使用,而公用草地却因为过度放牧而寸草不生。公共利益因为涉及不特定多数人地利益,常常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同时每个个体都会处于利己的本性而榨取公共资源,所以怠于管理的公共利益岁容易受到侵害而得不到救济。司法救济是社会生活中保障利益的最强、最有效的手段,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无疑成为保护环境公益最重要的手段。 环境问题往往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越是影响范围大的环境问题,越以不直接针对个人权益的方式表现出来,

对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侵害越是严重。环境保护的广泛性以及公众与环境的密切关系决定了公众需要和能够参与环境保护,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维护环境公共利益。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以后的许多国际环境法律文件也都充分肯定了公众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并要求各国政府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然而在现实中由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机制尚不健全,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不高,使得公众在发挥环境保护方面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基于此,本文将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概述、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等方面,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对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机制提出构想,希望能够充分发挥公众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 一、环境公益诉讼概述 在环境法领域,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违法行为或不行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允许公民或团体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与传统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相比较而言,具有自己独立鲜明的特征。因此,有学者将公益诉讼称为第四种类型的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在传统诉讼的理论为基础上有自己的独特性: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主要是维护社会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

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颜可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指导教师:宋宗宇20060401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文摘要摘要公益诉讼是近年来的社会热点问题,但学界对于公益诉讼的研究大部分还停留在行政公益诉讼之上,而对民事公益诉讼很少提及,对于公益诉讼在环境法领域的研究就更加薄弱。基于目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研究现状,以此为选题。引言主要概述环境问题产生的背景及我国环境保护中单轨制的弊端。工业革命以后,环境公害问题受到了世界各国的关注,大量的国家开始了环境立法,但这时环境保护立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政府管制,政府承担着保护环境的主要任务,环境管理就成了环境保护的最主要的手段。然而只有国家一个代表主体来保护环境是很不充分的,因为与一般的侵害行为相比,环境公害往往是一种有价值的行为,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在面临社会发展、经济增长等多种政策目标选择时,对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进行“利益衡量”的结果往往会导致纵容社会活动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追求经济的快速发展。这种传统的以国家为主的“单轨制”保护模式不能完全达到对环境公益保护的目的。为了改善环境保护的现状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得到实现,我们有必要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展开深入的研究。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涵义、特征和功能。从

公益诉讼到环境公益诉讼再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层层推演得出一个结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享有环境权的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诉讼信托,为了保护社会公共环境权益,对侵害公共环境权益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过程。与传统的环境侵权救济方式相比,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和利益不直接相关性。其在社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是一种有效的法律监督方式和环境民事补偿机制,有利于弥补国家环境行政管理的漏洞,有利于公民环境权利的实现。然后笔者从经济基础、思想基础和法理基础三个方面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立论基础进行了分析。环境资产的稀缺性是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经济基础;福利国家思想的影响和社会法学派的倡导为该制度的建立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宪法上的人权原则、法治原则,环境法上的公民环境权的确立以及诉讼法上的当事人理论的扩和诉讼信托等理论,为该制度奠定了坚实的法理基石。第二部分从两大法系的角度出发,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域外考察,总结出其在国外发展的经验并揭示其未来发展的趋势。英美法系主要以美国的公民诉讼、英国的检举人诉讼和印度的书信管辖权和司法调查权为代表;大陆法系主要介绍了德国的团体诉讼和民众诉讼、法国的民事公诉以及日本的选举人诉讼I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文摘要制度。英美国家贯彻实用主义的路线,通过一个个

环境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的研究论文

环境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的研究论文 惩罚性赔偿??治理??公益诉讼??【关键词】环境 xx年8月31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了有关公益诉 讼的规定,正式对公益诉讼予以认可,公益诉讼由理念变为立法并开始实施,但其对公益诉讼仅做出了笼统,抽象的规定,在实践中仍举步维坚,难以真正实施,本文仅以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一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为视角,讨论环境公益诉讼将面临的诉讼请求范围、恢复环境诉求的可行性、惩罚性赔偿金及诉讼费用承担等几个问题。 xx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xx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__民事诉讼法》中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 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 __提起诉讼。”这是首次以法律形式明 确提出公益诉讼制度,将环境污染、大范围侵犯消费者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列入公益诉讼的范畴,并规定法律授权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正在修改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 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如该修正案获得通过,那么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就只有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的争论就告一段落。但

是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相比于其他的案件,更为复杂,在新民诉法中没有明确具体规定的前提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的将遇到一系列难题。笔者所在的法院近日就收到中华环保联合会状告灵宝市某矿山企业 的诉状,其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排放超标污水的违法 行为,停止对河流及周边地下水体的污染;2、判令被告消除因其违 法排放污水给周边地下水和河流造成污染的危险,采取有效措施对已经造成污染的地下水和河水进行治理,并承担惩罚性赔偿;3、判决 被告承担原告工作人员因提起诉讼所支出的差旅费2万元(以实际发生为准),检测费3500元,律师费5万元。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仔细分析中华环保联合会在该案中的诉讼请求,笔者发现,环境 公益诉讼的审理将面临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我们研讨:一是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范围及判决的既判约束力;二是恢复环境之诉的审理依据,对排污企业已造成的污染,如何判决让其治理污染以恢复环境?三是环境公益诉讼中是否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四是公益诉讼中,公益组织提起诉讼所产生的费用的承担。 在探讨该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公益诉讼中提起环境 公益诉讼的诉的类型。所谓诉的类型,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裁判的特定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的内容和性质。具体到环境公益诉讼,主要有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完整版)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侵权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侵权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一、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公共利益作为一个高度抽象、易生歧义和弊端的概念,如果不严格限定,极易出现滥用现象。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有学者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就是社会中的非特定的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它除了“诸如世界和平、教育、清洁空气、某种合理的交通控制”等利益之外,凡涉及绝大多数人利益的都应该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如:国防建设事业、交通事业、水利事业、教育与慈善事业、国家机关办公建设事业、公用事业以及其他由国家机关直接兴办的事业。 公共利益的受益人应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公共利益中“公共”应当是一个开放的群体,而不是特定的群体。例如环境保护的受益者是不特定的,受益群体是开放的,不是封闭的。 公共利益的外延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不是一成不变的。传统的公共利益重点是国家安全、抗击自然灾害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在满足上述利益要求的前提下,又有新的共同利益要求。最重要的例如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卫生、残疾人保障等,因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被提到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由于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其“公共利益”的外延也会有所区别。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刺激和发展经济,促进生存状况的改变也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生存都不能保证的时候,谈发展也不现实。 公共利益的内容具有公共性,许多国家对于公共利益之“公共性”的理解都日益宽泛,凡国家建设需要、符合一般性社会利益的事业,都被认为具有公共性,如国民健康、教育、公共设施、公共交通、公共福利、文物保护等公共事业发展的需要。公共利益需求往往无法通过市场选择机制得到满足,需要通过运用公共权力为全社会提供普遍的公益性服务。公共利益内容的公共性决定了其内容应当具有非营利性,经营者不得通过该项目获取额外的利益。 二、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侵权诉讼的联系 二者都是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民事诉讼。 三、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侵权诉讼的区别 第一,从原告的身份而言。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有公民个人、环保组织、环保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等等,其主体范围是非常宽泛的,并非我们通常认为的一定是表现为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的诉讼。这一点与民事权利的排他性截然相反,不要求原告与被告有直接利害关系。有些暂时未收到伤害的非直接利害关系人,同样可以作为原告。直接利害关系与非直接利害关系,不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关键因素。而环境侵权诉讼则是纯粹地追求私益救济的民事诉讼,适用于传统民事诉讼的“有直接利害关系”审查原则,要求原告必须是直接利害关系人。 第二,从原告的目的而言。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防止使环境公共利益(即将)遭受侵害,其特点在于预防性。而环境侵权诉讼的诉求表现为对私有利益实现最大化司法保护,其目的在于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第三,从诉讼的对象而言。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是已经违法或对违法现象不作为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同时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而环境侵权诉讼的对象是已经违

试论环境公益诉讼【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法学 试论环境公益诉讼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一)选题背景: 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消费结构的快速升级,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社会经济发展对资源需求的迅速增加,使我国的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但笔者认为更多的原因在于环保责任和环境公益诉讼的缺席。 毫不夸张的说,我们今天对自然资源的过度索取,对生态环境的过分影响,已经导致人与自然环境之间关系的紧张,从而引发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环境问题的危机不仅使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社会遭受严重侵害,而且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生态危机的出现,促使人类思考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捍卫环境公共利益,从而使环境公益诉讼成为热点。 可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通过诉讼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迫在眉睫。 (二)选题意义: 针对环境公益问题,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都有所体现,但是目前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这导致环境问题的严重性不减。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改善环境保护不力的状况,扩大诉讼资格和诉讼范围,保护公民个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 该选题顺应国际环境法制发展的趋势,有利于完善环境公共保护理论,促进实现环境公益保护效益。 二、研究目标与主要内容(含论文提纲) (一)研究目标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项公益诉讼制度,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笔者希望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探析,提出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通过诉讼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二)主要内容 本文主要通过论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以及在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加上比较中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来构建适合我国的环境公益诉

讼制度,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三、拟采取的研究方法、研究手段及技术路线、实验方案等 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涉及基本理论、可行性研究、国际比较以及我国的设计构想等几方面内容,将采取理论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 四、中外文参考文献目录(理工科专业应在10篇以上,文科类专业应在15篇以上,其中外文文献至少2篇。) [1] 别涛.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建议[D].武汉: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06. [2] 文同爱.生态社会的环境保护对象[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3] 万劲波、赖章盛.生态文明时代的环境法治与伦理[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 [4] 曹凤中.经济、环境、发展[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9. [5] 金瑞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6] 张帆.环境与自然资源经济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 [7] 夏光.环境污染与经济机制[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2. [8] 张明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刍议[D].法学论坛,2002. [9] 冯敬尧.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探析[D].湖北社会科学,2003. [10] 史玉成.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若干问题探析[J].现代法学,2004. [11] 陈岳琴.一个成功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例[J].中国律师,2006. [12] 周训芳.环境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3]郑颖.美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借鉴与启示[D].黑龙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 [14]Dorothy mackenzie,Green Design,Design for the Environment,London:Laurence King,1997. [15]J.GordonArbuckle etc.,Environmental Law Handbook,8th ed.,Rockville:Government Institute,Inc.,1985. 五、研究的整体方案与工作进度安排(内容、步骤、时间) 2010年5月左右,选择指导教师并确定指导教师 2010年10月左右,与指导老师商定好研究内容,确定论文题目 2010年11月中旬: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外文翻译

环境公益诉讼案例

环境公益诉讼案例 判决书: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 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12月28日发布) 关键词民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 裁判要点 1.社会组织的章程虽未载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但工作内容属于保护环境要素及生态系统的,应认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关于“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2.《解释》第四条规定的“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既包括直接改善生态环境的行为,也包括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有利于完善环境治理体系、提高环境治理能力、促进全社会形成环境保护广泛共识的活动。 3.社会组织起诉的事项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对应关系,或者与其所保护的环境要素及生态系统具有一定联系的,应认定符合《解释》第四条关于“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的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8条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13日,中国环境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公司)在生产过程中违规将超标废水直接排入蒸发池,造成腾格里沙漠严重污染,截至起诉时仍然没有整改完毕。请求判令瑞泰公司:(一)停止非法污染环境行为;(二)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予以消除;(三)恢复生态环境或者成立沙漠环境修复专项基金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修复;(四)针对第二项和第三项诉讼请求,由法院组织原告、技术专家、法律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同验收;(五)赔偿环境修复前生态功能损失;(六)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等。 绿发会向法院提交了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显示绿发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开题报告

运城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论文(设计)题目关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问题的研究 学生姓名杜晓雷系、专业政法系、法学指导教师陈华荣 选题目的、价值和意义 环境问题对我国GDP的增长影响越来越大,再加上对环境污染治理的技很难有大的进展,因此,我们必须首先做好环境预防工作,但是现实中这些企业家们往往会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而不惜以牺牲环境的代价,甚至无视法律的存在,损害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我本着保护环境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目的,决定选择这个题目。 近年来,“黄浦江捞猪事件”、“什邡事件”等各种环境污染侵权不断出现,而在环境事故发生后确没有得到一个合理公正的解决。究其原因,最大的问题是各方面权责不统一,环境诉讼管理制度不完善。环境污染是关系到社会公益的问题,牵扯到众多部门、阶层、集体的利益。往往群众的力量是分散的,而这些环境肇事者一般都是大企业,他们之间的力量对比是悬殊的。因而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我希望对于诉讼原告的选择和诉讼法院的确定问题能够引起大家的思考,这就是本次选题最大的价值所在。 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问题需要个人、社会、政府乃至国家去更多的关注。本次论文的意义就在于对于环境问题的解决使大家产生共鸣。

本课题在国内外的研究状况及发展趋势 在国外环境公益诉讼这项制度,已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并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尤其是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制定法律和实践操作方面日渐成熟。 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正处在探索实行阶段,虽然有很多著名的法律学者对此有较深的研究并有这方面的著作论文,但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上基本上没有涉及,在实践上更无从谈起。 随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出台,在增加了一条环境公益诉讼之后,表明这项制度已在我国试行。我坚信在新民事诉讼法修订的背景下,环境公益诉讼问题会引发全社会的广泛讨论,我国这项诉讼制度将一步步从无到有,从不完善走向更加成熟。

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研究

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研究 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研究 摘要: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已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诉讼推进是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最重要方式。因此,我们唯有加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才能日益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中取得良好成绩,同时可以推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一、公益诉讼的概述 公益一词源于20世纪60年代,所谓公益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狭义的公益诉讼是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是指在生态环境资源公共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侵权的情形下,个人、社会团体组织、有关机关,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将不法侵害人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诉讼。这是一种公益性质的诉讼,起诉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生态环境资源的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获取私利。 二、我国生态环境资源的现状及形成原因 (一)我国生态环境资源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同时,我国也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生态环境资源问题。我国当前的生态环境资源问题突出表现在:空气污染,空气中有害物质以及颗粒粉尘不断增加,严重威胁着人们的健康,特别是北方地区,大面积出现雾

霾情况;森林资源匮乏,森林覆盖率低,近年来我国森林面积大幅减少,森林采伐量远远超过森林生长量,滥砍乱伐、毁林开荒现象十分严重,森林赤字明显,当代人已经过早地消耗了后代人应享用的;水土流失面广量大,土地荒漠化速度加快;水资源严重短缺,且地区分布不均,河流断流日趋严重,湖泊退化愈演愈烈;地下超采,水位下降,华北地区地下超采形成的沉降漏斗已连成一片,地下水沉降漏斗由点到面,由城市向农村发展,面积越来越大,出现了区域性大范围的漏斗;湿地变农田,湿地破坏率加剧;农村生态环境污染严重,乡镇工业污染严重,农村耕地化肥使用量逐年增加,禽畜和水产养殖加剧了农村污染。 (二)生态环境资源破坏现状形成的原因 造成生态环境资源破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因素,既有自然的因素,也有人为的原因,但是人为因素更为主要。我国工业化时间起步晚,发展起点低,又面临赶超发达国家的繁重任务,不仅以资本高投入支持经济发展,而且以资源高消费、环境高代价换取经济繁荣。重视近利,失之远谋,重视经济,忽视生态,短期性经济行为为生态环境带来长期性、积累性后果。 “重用轻养”是造成生态环境资源破坏的主观原因。由于认识的历史局限性,长期以来,未能正确处理社会、经济和环境三者的关系,可持续发展未能贯彻实施。在处理发展与生态保护的问题时,往往不能正确处理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上,一直采取的是“重用轻养”,只开发、不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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