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李佳行政法专题讲座精讲卷(补充专题)

2020年李佳行政法专题讲座精讲卷(补充专题)
2020年李佳行政法专题讲座精讲卷(补充专题)

众合教育2012年真题解析班行政法讲义(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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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行政法真题解析班讲义 李佳 第一部分题目类型及应对 一、行政法的题目类型 (一)案例形式的题目 1.出题方式 09-98.02年底,王某按照县国税局要求缴纳税款12万元。08年初,王某发现多缴税款2万元。同年7 月5日,王某向县国税局提出退税书面申请。7月13日,县国税局向王某送达不予退税决定。王某在复议机 关维持县国税局决定后向法院起诉。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复议机关是县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局 B.复议机关应自收到王某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C.被告为县国税局 D.是否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 还多缴的税款"的规定,是本案审理的焦点之一 09-46.李某从田某处购得一辆轿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在一次查验过程中,某市公安局认定该车系走 私车,予以没收。李某不服,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后者维持了没收决定。李某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 项是正确的? 09-84.段某拥有两块山场的山林权证。林改期间,王某认为该山场是自家的土改山,要求段某返还。经 村委会协调,段某同意把部分山场给与王某,并签订了协议。事后,段某反悔,对协议提出异议。王某请镇 政府调处,镇政府依王某提交的协议书复印件,向王某发放了山林权证。段某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在 县政府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解题方式 先审题干、后审题肢、肢干相连、以干求肢 05-85.金某因举报单位负责人贪污问题遭到殴打,于案发当日向某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 久拖不理。金某向区公安分局申请复议,区公安分局以未成立复议机构为由拒绝受理,并告知金某向上级机 关申请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1 A.金某可以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B.金某可以以某派出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金某可以以某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应当对某区公安分局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应对方法:找主体,看行为,分阶段,辨诉求。 (二)知识点直接性考察的题目 09-39.下列哪一选项符合规章制定的要求? 1 ABCD 全国服务热线:4006-1313-98 2

挥发性有机物, 半挥发物和几乎不挥发

含有机物废水处理: .何谓挥发性有机物, 半挥发物和几乎不 挥发 既然所处理的水称之为废水,则其中有机物浓度不很高,比如重量百分比小于10%,小于5%,小于2%,或小于1%。所以这些废水可称之为有机物稀水溶液。则有机物废水处理也可视为有机物稀水溶液分离。 一. 挥发性有机物 鉴于很多分离技术主要利用有机物的挥发性来分离, 我们可以用有机物稀水溶液中有机物对水的相对挥发度来衡量. 狭义地讲, 在有机物浓度从0到2%的全范围内有机物/水的相对挥发度大于2的有机物, 我们称之为挥发性有机物。 为什么要强调从0到2%的范围内, 因为恰恰有些有机物在这个浓度范围内与水形成共沸物 (相对挥发度随浓度升高而变得小于1) 。强调有机物/水的相对挥发度大于2 是因为相对挥发度越打越容易用精馏/吹脱原理分开。 虽然有些化合物的纯物质饱和蒸汽压远小于同样温度下水的蒸汽压, 但是在低浓度下,亨利定律起作用。或者讲,这些有机物特别是非极性有机物在稀水溶液中的活度系数很大, 大到几十,几百,几千,甚至几万。这样, 有机物/水的相对挥发度挥发度大于1。

按这个狭义定义, 属于挥发性有机物的有: 1.几乎所有9个碳以下的烃; 2.几乎所有8个碳以下5个卤素原子以下的卤代烃(脂肪族和芳 香族); 3.几乎所有6个碳以下的(一元)醇; 4.几乎所有8个碳以下的(一元)醚; 5.除甲醛外的所有7个碳以下的(一元)醛和酮; 6.几乎所有8个碳以下的(羧酸的)酯; 7.几乎所有6个碳以下的腈类(RCN), 如乙腈, 丙腈, 丙烯腈等; 8.几乎所有8个碳以下的(一元)脂肪族胺类(包括含氮环类化合 物); 9.6个碳以下的脂肪族单硝基取代物; 10.芳香族单硝基取代物; 11.芳香族单卤单硝基取代物, 例如1-氯-2-硝基苯, 1-氯-3-硝 基苯, 1-氯-4-硝基苯; 12.芳香族二卤单硝基取代物; 例如1,4-二氯-4-硝基苯, 1,2-二 氯-2-硝基苯; 13.二甲基酚类, 乙基酚; 14.某些卤代酚, 如2-氯酚, 2,4-二氯酚, 2,4,6-三氯酚; 15. 2-硝基酚, 1-氯-2-硝基酚;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A.一般区别与联系。1、调整对象的区别与联系。两法共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这是其连接点,但经济法侧重从内容上规范,行政法侧重从形式上;同时行政法相对稳定,而经济法多变。2、调整方式的区别与联系。a.直调与间调。行政法以直调为主,经济法…b、弹性调整与刚调。行政法以刚调为主,经济法…c、共性调整与个调。经济法以个调为主d、实体调整与程序调整,经济法以实调为主。 B.深层区别。1、观念与方法论区别。行政法的观念与方法论是个体主义的,其出发点和归宿都在于保护个人的权利和利益,是个体本位法;而经济法的观念和方法论是整体主义的,积极防止个体对整体利益的侵害,是社会本位法。2、精神区别与联系。经济法强调科学精神,行政法有浓厚的人文精神,这种精神上的差异对两法其他方面也有影响,具体表现在a、国别异同方面b、理性程度方面。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区别与联系 A.二者联系。都属于广义的社会法,都是因国家对社会关系的干预而产生,有以下共同点:a、方法论,都秉承整体主义方法论,抱社会与个人,个人与个人间关系看作有机的相互依存关系b、法本位。都认为任何个体都富有社会责任,同时社会对个人的生存和发展也负有责任c、法益,都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d、功能互补,都兼具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 B.二者区别。a、干预范围,社会法主要对劳动关系及社会再分配领域的一些关系干预,而经济法对整个社会经济各领域进行干预。b、干预宗旨。社会法保障基本人权,社会安全和维护基本的社会公平;经济法则旨在维护社会经济结构合理,市场竞争有序,以实现经济持续稳定,高效发展,人民福利的不断提高。C、干预手段。社会法手段相对单一和固定,经济法则相反。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A.二者区别。1、表层区别。a、主体意思的限度.民商法强调意思自治,而经济法对意思自制有所限制,法律层授权或依法设立某种经济规制或调控机关,使其行使社会权利限制个人自由而争取社会整体自由。b、权利保护的特性。民商法对所有主体平等保护,赋予相同的权利与义务;经济法因主体角色不同而给予不同对待,权利义务不同。C、调整的经济关系层次,民商法注重微观经济关系,经济法相反。d、目标内容。民商法主要重视当下个人的经济利益,而经济法更重视整体主义,认为人是社会历史中的人。e、国际比较。民商法国际间差异不大,全球趋同,而经济法极具本国特色。 2、深层区别。a、对主体的认识和假设不同。民商法的主体是有自由意志的、单个化的人,拥有“完全理性”;经济法的主体则是“社会人”,且假设市场主体间信息存在偏差,市场主体只有“有限理性”。b、对社会构成的假设。民商法认为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之和;经济法认为社会是有机体,社会利益并非个人利益的简单加总。C、对政府与市场功能的假设。民商法认为国家外在于市场,市场是一个功能自足的体系;经济法认为市场并非一个功能自足的体系,政府需与市场各自发挥其功能,经济才能正常进行。 B.二者联系。1、调整范围交叉。民商法主要调整围观经济关系;经济法既涉及市场失灵的微观经济领域又涉及市场缺陷的宏观经济领域。2、功能互补。民商法主要功能是防止外来的人为因素对市场机制造成的破坏;经济法的功能不仅需要克服市场失灵和弥补市场缺陷,同时还要克服政府失灵,其功能具有互补性。3、取向趋同。二者在保护社会利益的取向上有些趋同,都是为了把社会经济调整到较为理想状态,只是方法和路径不同。 经济法学与法经济学的区别与联系 A.两者联系。都是对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现实和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的理论,都涉及法学和经济学理论,都研究法律制度与经济运行相互之间的关系。 B.两者区别。1、在研究对象上。法经济学几乎涉及所有的部门法领域;而经济法学则仅以经济法这一部门法为研究对象。2、在研究方法上。法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理论方法来研究探讨法律理论和法律体制运行及其他具体的法律问题,研究方法具有独特性。而经济法学运用法学理论方法研究特定经济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它的研究方法和其他部门法学的研究方法一样。3、在理论基础上。法经济学的理论基础是经济学的准则和基本观念——效益,在词基础上又形成了一套理论体系:“一个基本假设”、“一个理论基础”及“四大定理”;而经济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法学的价值观念——公平和正义,并以此为核心建立自己的理论体系。4、在目的上。法经济学的目的在于建立解释法律现实和法律现象的全新方法论体系提供从法律的价值等基本理论到具体法制制度的分析工具,用来指导包括经济法制在内的整个法律制度的变革和完善;经济法学的目的在于解释经济法现象并发现其运行规律,协调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依法行政,诗词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依法行政,诗词 篇一:依法行政专题知识讲座主持词 依法行政专题讲座主持词 同志们: 依法行政是工商部门工作运行的基本准则,是履行工商管理职能的基础工作,也是行使工商公共权力的基本要求。认真贯彻依法行政要求,扎实推进法治工商建设,对于全面树好我市工商行业服务形象,努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了帮助大家全面把握依法行政的科学内涵和基本要求,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主动性、自觉性和实践水平,今天,我们请局党总支书记张学明同志给大家作一堂关于依法行政的专题辅导讲座。张书记为准备好这次专题讲座花了很大功夫,投入较多的精力,希望大家仔细听讲,记好笔记,参加今天辅导讲座的人员有: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和协学会全体人员。 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张书记给我们作精彩的讲座!。。。。。 同志们,刚才,张书记着重从依法行政的目标、依法行

政的要求、依法行政的路径等四个方面为我们全面生动地解读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内涵和实现途径。讲座深入浅出、旁征博引,融学术性、实用性、指导性于一体,使我们受益匪浅。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对张书记所作的精彩讲座表示衷 心的感谢! 推进依法行政是工商行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工商行业构建和谐工商的客观需要,是提高工商行业管理水平的可靠保证,也是工商行业建设负责任部门和负责任行业的具体体现。我市工商要实现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就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张书记刚才的讲解和我个人的理解,我认为,在今后的法治工商建设中,我们要着重在以下六个方面下力气,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有力提升工商服务形象。 一是要进一步加大依法行政的力度。建立和完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是依法行政的关键。工商建设和管理方面的一些重大决策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 利益、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及社会的长远发展。我们应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实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决不能任意决策、草率决策。要建立和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使决策能够符合客观规律。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为及时了解决策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比较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一、概念的界定 1、行政法是调整围绕行政活动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配置并控制行政权,确认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各种法律规范之总和。 2、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行政法存在较多区别,具体如下:(一)产生背景不同 1、行政法——“控权论” “现代行政法起源于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是与行政国家的发展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控权论”,其核心内容市行政职权的赋予、行使及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律责任。 对此,美国行政法学家施瓦茨精辟的论述道:“行政法的对象仅限于权利的补救,并回答——行政机关可以被赋予什么权力?这些权力有什么限度?用什么方法把行政机关限制在这个限度之内?” 2、经济法 【经济基础】市场失灵背景下的国家干预; 从“小政府”“守夜人”“契约自由”的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导致经济危机,罗斯福新政中,通过立法授权,政府以强有力的干预发挥了重要作用,此乃自由主义经济向政府干预转变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思想基础】同一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理论; 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提出了以政府干预为基础的就业一般理论及政策措施,他认为,“......只有政府采取行动削减税收或增加本身的开支,才能使经济恢复到充分就业的状态。” 【法律基础】既有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无法完全容纳由国家干预而产生的新的经济关系。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罗斯福新政中《农业调整法》、《产业复兴法》等宏观经济领域方面的法律。 (二)调整对象不同 1、行政法 一是行政关系; 二是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2、经济法

2016年行政法案例题必背的19句话

2016年行政法案例题必背的19句话 (案例题也是填空题) 李佳 1. 行政诉讼被告是对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被告题目套用) 2. 原告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问有利害关系。(原告题目套用) 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第三人有独立诉讼地位。(第三人题目套用) 4.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经过复议案件的被告) 5.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受案范围题目套用) 6.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院管辖。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级别管辖) 7.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地域管辖) 8. 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此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简易程序) 9. 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10.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 11. 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判,必须适用,不能拒绝适用。法院应当参照规章进行审判,法院可以对于规章选择适用。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法律适用) 12. 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法院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原行政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判决) 13. 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本标准是:(1)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合法、合乎法定职权范围;(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3)适用法律法规正确;(4)符合法定程序;(5)不滥用职权;(6)没有明显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以上6个要件就是合法的,将得到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的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将被驳回。否则就构成违法,将被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判决) 14.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抽象行为附带性审查) 15. 行政协议(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就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受理。 16.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

李佳归纳行政法必考细节

2016年李佳归纳行政法必考细节(二) 行政法必须记忆的数字及记忆方法 1. 公安派出所可以做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记忆方法】伍佰真有派(伍佰为台湾歌星,谐音500)。 2.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程序中只涉及了一个数字30,记住一个其他的也就搞定了。 例如,规章备案时间为公布后30日内。 【记忆方法】30(三菱)牌的汽车拉着一车规章去备案。 3.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范围:对公民50元以下、对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记忆方法】武林(50)大会在千年(1000)鼓刹少林寺召开。 4. 治安管理处罚对公民做出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记忆方法】一清二白,一,事实清楚,二,200以下。 5. 许可听证过程(1)当事人被告知后5日内提出申请;(2)行政机关20日内组织听证会;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记忆方法】三个数字连起来,5207,我爱你老婆,隔壁老宋的节奏啊,心疼宝宝。 6.治安管理处罚听证范围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 处罚听证的过程为(1)当事人被告知后3日内提出申请(2)行政机关组织听证会时间无具体规定(3)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时间地点 【记忆方法】不管三七二十一,想处罚就处罚。 7.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8. 需要被处罚的违法行为在2 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治安管理处罚是6个月,税收处罚是5年)。 【记忆方法】一推六二五,过了时效我才懒得管。(当然,一推六二五是有些地方方言,如果不理解,该方法作废) 9.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间应为30日,情况复杂,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0日。 10.信息公开的时间,主动公开为信息形成之日20日内,申请公开为15日,经批准可再延长15日。 11.行政复议的申请期为60日,审理期为60日,行政复议机关责令原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全过程均为60,另外60这个数字一般出现在复议法中,其他法中基本没有。 12. (1)行政诉讼起诉期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6个月内,有例外则从例外。 【注意】诉讼和复议的提出时间不一样,复议的申请期法律规定大于60日的才会除外,也就说复议的申请期限为≥60,而诉讼是有例外则从例外。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知道的情况下的最长时效)(3)复议了再起诉,为知道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有例外则从例外。 13. 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注意】民诉为2-5名。 14.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

精编法律实务专题讲座心得5篇

法律实务专题讲座心得5篇 精品文档,仅供参考

法律实务专题讲座心得5篇 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其中一种区分的方式便是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下面是小编带来的有关法律实务专题讲座心得,希望大家喜欢 法律实务专题讲座心得1 七月份,我校请来了市教育局法制科的赵科长对全校老师作法制教育讲座。 在我校普法教育过程中,我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教育局以及我校的中心工作,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管理学生的能力。在学法用法的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充分认识学法用法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是学好法.用好法的前提.自觉学习法律、宣传法律、贯彻法律,关键是要提高思想认识,认识有多深,决心就有多大。我认为要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具体应该做到:一是依法治国有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确定为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并写进了宪法,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官”,从“人治”走向法治,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

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管理,这就需要有一支法律素质较强的领导干部队伍,才能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方针的落实。二是素质教育的需要。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为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先后制定了近四万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中有80%以上是由政府执行的,特别中央提出以人为本,提倡素质教育的今天,作为教师要掌握学生的成长规律,进行科学的管理是时代的要求.三是自身建设有要求。教师,特别是班主任老师是班级的组织者、管理者和决策者,也是学校建设的骨干力量,学法用法这个头带得好不好,自身法制观念强不强,严格执法做不做得到,直接影响到班级的管理水平和班风的形成,对学生的成长进步有益,对教师的素质提高同样有很大的帮助.四是学生家长有愿望。通过多年来法制教育,广大学生家长既要求学校依法治校,同时也要求教师合理管理好班级和学生.据统计,在上访案件中有百分之七十左右涉法,同时“家长告学校,老师”的案件也逐年增多,这进一步说明教师学习法律不是可学不可学,而是非学不可,势在必行,必须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二、坚持与时俱进,讲究学习方法,是学好法、用好法的重要基础.学法是知法、用法、守法的重要基础。在学法上,我坚持紧贴实际,持之以恒,与时俱进,扎实高效,法律素质得到不断提高。学法要突出重点。我重点宪法,法学

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经济行政法之论

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经济行政法之论 自经济法在我国产生起,有关经济法的性质、地位及其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界久盛不衰的话题,但至今为止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多集中在经济法学界,本文则试图从行政法学的角度去认识经济法,分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一、对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及其行政法关系认识的析评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宣告了以“纵横统一论”为基础的大经济法的解体,尽管自此以后经济法学界仍有个别学者坚持以“纵横统一论”作为经济法的基础理论(注:孔德固:《“纵横统一论”是科学的经济法基础理论》,《政法论坛》1997年第1期。),但属经济法学研究中的个别理论现象,多数学者转向“经济管理关系论”,将经济法定义为“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注:李中圣:《经济法: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第1 期。),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注: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页。),有学者甚至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经济法学研究中,人们的最大共识莫过于‘经济法应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判断”,并认为“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概括为经济管理关系,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也符合经济法的本来含义”(注: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因此,经济法学在近十多年特别是1992 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的理论研究中,“经济管理关系论”基

本上占据了经济法学研究的统治地位,成为经济法学研究中代表性的理论基础(注: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的基本观点很多。在诸多观点中,以“经济管理关系论”最具代表性,其他的观点或难引起理论界的共鸣,或为“经济管理关系论”的不同表述方式,所以,本文以“经济管理关系论”为基础展开讨论,其他的观点不再一一评析。)。 由于“经济管理关系论”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经济管理关系,因此,什么是经济管理关系或者说经济管理关系的本质是什么?这是经济法学界集中讨论的一个问题。在1992年以后,经济法学界逐渐从争执不休的状态中摆脱出来,从市场经济与国家干预的角度去认识和把握经济管理关系,把经济管理关系的本质理解为国家干预经济所形成的经济关系。但是,国家干预经济所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是否都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呢?对此,经济法学界分歧较大:有的认为所有的经济管理关系皆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围(注:谢次昌:《论经济法的对象、地位及学科建设》,《中国法学》1990年第6期。),有的认为笼统地讲经济法调整所有的经济管理关系是不妥的,因为经济管理关系中还包含有行政管理关系,而行政管理关系应由行政法调整,经济法只应调整部分经济管理关系(注:王保树:《经济体制转变中的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转变》,《法律科学》1997年第6期。)。但哪部分经济管理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学界意见又不一致:有的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以公有财产和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所形成的纵向经济关系(注:尹中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初探》,《法学研究》1993年第6期。),有的则根

在民政局依法行政专题讲座上的主持词

2018年在民政局依法行政专题讲座上的主持词 同志们: 经市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中,将依法行政作为一个专题举办一次讲座,其目的就是在全市民政系统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省委八届九次全会和市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提高全市各级民政干部法治思维、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更好地推动全市民政工作科学发展。 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了民政部政策法规司综合处陈小勇处长来给我们做依法行政专题讲座。陈处长一直在民政部法制机构工作,曾参与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残疾人保障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的立法起草工作,审理了大量民政行政复议案件,还参与了很多行政应诉案件,是民政法律法规方面的专家,既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扩大这次专题讲座的受众面,采取视频讲座的形式举行,市民政局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局属各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各县(市、区)民政局领导班子成员、各科(股)室负责同志、各乡镇民政所长和街道民政办主任共计500余人参加。希望大家能够珍惜这次难得的学习机会,坐下来,静下心,认真听,仔细记,带着问题思考,力争达到预期目的。 下面,请大家以热烈的掌声欢迎陈处长给我们做依法行政专题讲座。………………(陈处长授课时间) 刚才,陈处长给我们上了一堂既深刻又生动的法制教育课,不仅详细讲解了法治常态下的民政行政执法工作,还结合实例着重讲解了加强民政法治建设的重要性、《行政诉讼法》等有关知识,以及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应当注意和把握的关键环节,讲授内容旁征博引、深入浅出、以案释法,通过大量的数据、鲜活的事例、丰富的信息,使大家感受到法制建设、依法行政这些听起来枯燥无味、深邃难懂的法学道理,变得简单易学易懂、容易入脑入心,使大家在较短时间内既有直观了解,更有理性认识。陈处长的报告立意高、内涵深,融学术性、实用性、指导性于一体,我们听了之后记忆深刻、受益匪浅。会后,各县(市、区)民政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组织全体人员对这次讲座进行一次专题学习讨论,对陈处长

浅议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一)

浅议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一) 论文关键词:经济法行政法关系 论文摘要:本文首先依据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从背景、调整方式、调整对象、价值取向、功能差异等方面论述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差异。接着又论述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联系。并认为经济法和行政法应该相互作用,相互衔接。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理论研究中的热门话题之一,也是最混乱的问题之一。在此,笔者认为,现代法治下,部门法之间并没有泾渭分明的界限,彼此渗透,相互配合,相互衔接,已在立法实践中显现出来。因此,经济法和行政法之间应在行政组织和职权、行政行为、行政救济学方面加强协调,互相补充。 一、从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看,经济法与行政法存在差异 对于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理论上存在争议。传统观念中,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种:一是依据调整对象而分;二是依据调整方法而分。但也有学者认为,利益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实质标准。但不管依据哪一种标准,经济法与行政法都存在差异。 (一)两者的背景不同 行政法保护的是国家或称之为公共利益。实质意义的行政法是伴随着国家权力而产生的。最初,行政法被认为是维护国家公权力的法,但在现代,行政法的任务已具有双重性,即维权和限权。 经济法则是商品经济高级阶段的产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生产社会化与个人垄断产生矛盾。此时无论是采用民法的平等手段或者行政法的强制手段都难以解决矛盾,必须以市场之手与国家之手的结合来解决。因此经济法作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产生。它是社会化生产与社会关系矛盾运动的产物,是经济管理的社会化与现代国家介入经济生活的必然产物,是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的直辖市产物,是纵向经济关系与横向经济关系平衡结合的产物,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必然产物,是法律、法学包括经济法自身发展的必然产物。可以说,经济法的产生,改变了社会利益的配置模式。它从极为宏观的角度维护着社会经济利益。 (二)调整方式存在差异 经济法是公私兼顾的法,即强调市场之手,也强调国家之手。因而,其调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强制性因素。经济法由外及里全面地调整经济关系,自始至终系统地调整经济关系,运用多种手段综合地调整经济关系。 行政法是公法,强调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强制性、隶属性和不平等性。因此,其调整方式主要反映出强行法的特色。 (三)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因国家干预而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或经济协调关系)。主要包括:1·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就是为了干预市场经济、弥补市场缺陷、防止垄断、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等市场消极行为,建立公平的市场秩序。2·国家在宏观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通过宏观调控法协调国民经济各种比例关系、各种利益关系,从而保障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传统行政法的观点认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关系;现代行政法的观点认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时所形成的行政关系。但行政法反映控权理论,其调整对象的本质是行政关系这一社会关系。行政法最为关注的是控制行政权的滥用。所以,行政法并不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经济性内容,也无法深入到经济运行中去,它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程序性内容。也就是说,行政法的核心不体现在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正确与否,而体现在运用这种手段的过程中权利是否被滥用,并以一种有效的方式——行政程序来监督权力的行使。

2014年行政法主观题必背的15句话(李佳)新版

行政法主观题必背的15句话 李佳 1.行政诉讼被告是对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 2. 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必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问有利害关系。 3.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4.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由中院管辖,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5. 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6.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7.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回答受案范围的时候需要用到) 8.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一审审理对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二审审理对象) 9.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 10.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11.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是行政许可。 12.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13. 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判,必须适用,不能拒绝适用。法院应当参照规章进行审判,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予以适用,参照规章进行审理,并将规章作为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对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人民法院有灵活处理的余地,可以不予以适用。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 14.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15. 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本标准是:(1)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合法、合乎法定职权范围;(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3)适用法律法规正确;(4)符合法定程序;(5)不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以上5个要件就是合法的,将得到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的支持。否则就构成违法,将被撤销、变更。

李佳总结:行政法常用15句话

李佳老师总结的行政法答题大前提套路 (李佳老师:案例题也是填空题,只需要把相应的语句套进去就好,这个方法比做论述题还好用。) 1.行政诉讼被告是对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 2.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必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 3.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4.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由中院管辖,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5.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6.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7.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回答受案范围的时候需要用到) 8.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一审审理对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二审审理对象) 9.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 10.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11.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12.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判,必须适用,不能拒绝适用。法院应当参照规章进行审判,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予以适用,参照规章进行审理,并将规章作为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对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人民法院有灵活处理的余地,可以不予以适用。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 13.授权是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形式给行政机关之外的社会组织行政职权,赋予其一定的行政主体资格。委托的机关与受委托组织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公法代理关系,不产生新的行政主体。 14.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15.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本标准是:(1)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合法、合乎法定职权范围;(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3)适用法律法规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观题——李

对此应当一如既往遵守。站在其对立面的是——这种认识也是司法改变的理由——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要求保护受益人对行政机关所造成的状态的信任,维持违法的行为。” 传统的行政法强调客观法秩序的安定性,只要行政行为违法,有权机关就可以撤销该行为并使法效果复归到合法的状态当中,1956年德国行政法院在一个行政抚恤金案件中 推翻了这种传统认识。当时的西德民政局书面承诺给东德的一名已故公务员的遗孀一定数额的抚恤金,基于此种信任该妇女迁居到柏林,并开始享受政府承诺方法的抚恤金。但后来事实证明她并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当地的民政局因此决定停止发放抚恤金,并要求该妇女退还已经领受的政府补助。柏林高级行政法院(BVerwGE9,251)和西德联邦行政法院(BVerwGE5,312)均先后作出了支持该寡妇诉求的判决,法院认为,本案中存在依法行政原则和法律安定性原则之间的冲突,按照法律规定,发放抚恤金的行政行为的确是违法的,但同时该妇女又有正当的理由信赖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确已根据这种信赖而迁居柏林。这两个原则都是法治国原则的要素,并无孰优孰劣、孰高孰低之分,行政机关在撤销该行政决定前必须对依法行政原则所保障的公共利益和保护私人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信 赖需要进行衡量,只有公共利益大于私人的信赖利益时才可撤销此行政行为。违法状态是由行政机关本身所造成,当行政机关欲撤销该违法状态时,人民善意无过失信赖行政机关公权力行为所遭受的损失,若皆归由人民承受,显然有违实质正义之理念。这个标志性的案件改变了长期的“绝对依法行政”的形式法治思想对公民个人权利的忽视,彰显了对重视个人尊严、保护私权、关注规范背后的法律价值的实质法治理念。 人民对于国家或其他公权力主体的行为予以信赖,并因信赖该行政行为之存续而有利益上之损失,同时此利益又属值得保护之利益,那么在该行为撤销、废止或变更时,人民的信赖利益应受适当之保护。对于合法的授益行为废止、变更时候,若人民因信赖公权力而有利益上的损失应给予相应的存续或利益保护,自不待言,这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与行政合法性原则两个原则的题中之意,刘飞教授将此形容为二原则处于合作状态。稍有疑难的是,对于违法授益行政行为撤销时,应该如何解决依法行政原则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冲突呢?我们的回答是以个案判断的方式进行利益权衡,在审查中决定优先保护公共秩序、公共利益还是保护个人生活秩序、个人利益,在此基础上再决定是否撤销该行为。此处需经过利益之权衡才能判断是否要保护人民的信赖利益。(见下图) 在甲公司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案(【2018】最高法行再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已经存续的、存在瑕疵甚至是违法情形的行政行为,而是要求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行政机关应当权衡撤销对法秩序的维护与撤销对权利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程度以及采取补救措施的成本等诸相关因素;认为撤销存在不符合公共利益等情形时,可以决定不予撤销而选择确认违法;确需撤销的,还需指明因撤销许可而给被许可人造成的损失如何给予以及给予何种程度的补偿或者赔偿问题。如此,方能构成一个合法的撤销决定。

_新京_城市规划中的巴洛克影响_李佳

吉 林 建 筑 工 程 学 院 学 报Vol .26 No .4 Aug .2009 第26卷 第4期 2009年8月Journal of Jilin Institute of Architecture & Civil Engineering “新京”城市规划中的巴洛克影响 李 佳1 莫 畏2 (1:同济大学建筑与规划学院,上海 200092; 2: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建筑与规划学院,长春 130021) 摘要:笔者针对近代长春伪满洲国“新京”这一独特历史时期的城市规划,追溯了欧洲巴洛克城市和近代城市规 划理论对“新京”规划建设的强烈影响,分析了引入这种规划形式n的意识形态内涵. 关键词:“新京”城市规划;巴洛克城市规划理论 中图分类号: TU 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85(2009)04-0050-03Discussion about the Impact of Barpque on City Planning of “Hsingking” LI Jia 1,MO Wei 2 (1:2:School of Architecture and City Plan ,Jilin Institute of Architecture and Civil Engineering ,Changchun ,China 130021)Abstract :This paper talks about the “Hsingking” city planning in the special historical period of Changchun named puppet Manchukuo in latter-day and casts back the intensity in ? uence of the Europe Barpque city and city planning theory in latter-day on the city planning of “Hsingking”,as well as analyses the ideological connotation behind this kind of city planning method . Keywords :city planning of“Hsingking”;theories on Barpque city planning 1 “新京”城市规划的背景 “九一八”事变以后,1932 年 2 月下旬,在关东军的导演下召开“建国会议”,并发表通电,宣布东北成立“独立”的“新国家”“满洲国(Manchukuo)”.3 月 10 日,伪满洲国国务院发布第一号布告,正式宣布“奠都”长春.随后发布的第二号布告中,将长春改名为“新京(Hsingking)”.“新京”首先是作为一个殖民地城市而出现的,它不仅是一个重要的城市,而是伪满洲国政治、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中心,所以,其规划不是一般的城市规划,而是作为首都的城市所进行的规划[1]. 在城市规划中,日本侵略者将长春定位为“对内昭明民心,对外震扬国威”的军政中心.在规划城市功能区域时,重点突出了以“帝宫”和关东军司令部为首的军政设施的地位.在城市规划的六大区域中,军政中心占据了新建城区的核心位置[2]. 2 “新京”城市规划中的巴洛克影响 “新京”的规划建设受到了欧洲巴洛克城市的强烈影响,这种形式上的引入,反映了意识形态层面上的认同.欧洲城市的巴洛克化始于 17 世纪而延续至 19 世纪末,巴洛克的城市形态吸收了文艺复兴时期理想城市的思想,形成了迥异于中世纪以前的城市空间.巴洛克城市有着明确的设计目标和完整的规划体系,集中反映了当时的几何美学.在城市设计中,巴洛克的典型做法就是彻底打破西欧中世纪城市自然、随机的城市格局,代之以整齐的、具有强烈秩序感的城市轴线系统.宽阔笔直的大街串起若干个豪华壮阔 收稿日期:2008-12-21. 作者简介:李 佳(1987~),女,吉林省长春市人,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景观学系2006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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