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审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疑难问题解答(一)(讨论稿)

北京高院《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审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疑难问题解答(一)(讨论稿)
北京高院《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审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疑难问题解答(一)(讨论稿)

北京高院《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审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疑难问题解答(一)(讨论稿)

问题一:侵权责任法有无溯及力?对发生在2010 年7 月1 日之前的侵权行为是否适用?从实体法原则上无溯及力出发,侵权责任法无溯及力,对2010 年7 月1 日之前发生的侵权行为,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而只能适用《侵权责任法》之前的有关法律规定。但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生效之前,行为持续到《侵权责任法》生效之后的或侵权结果发生在《侵权责任法》生效之后的,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同时,对以往法律未明确规定,但《侵权责任法》予以规定的问题,对2010 年7 月1日之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可参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处理。另外,《侵权责任法》虽无溯及力,但对于之前法律规定明显违背民法基本公平要求的,可考虑对2010 年7 月1 日之前发生的相应侵权行为按《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处理。如对2010年7 月1 日之后受理但行为发生于2010 年7 月1 日之前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可考虑不再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只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并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确定赔偿标准。问题二、《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单行法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关系如何?原则上,《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单行法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以下简称已有侵权责任规定)有矛盾的,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和已有侵权责任规定不存在矛盾的,《侵权责任法》和已有侵权责任规定均可适用,但可以只援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就具体案件已有侵权责任规定和《侵权责任法》不矛盾且规定更为明确具体的,应适用已有侵权责任规定。

问题三、《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何把握?

《侵权责任法》未具体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由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与《侵权责任法》基本上无冲突(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同一侵权行为致多人死亡时的死亡赔偿金标准除外),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前,仍应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赔偿标准。

在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确定上,一方面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确定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内涵,不再单独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另一方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在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上

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分别计算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两项相加之和即为《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

问题四、被侵权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法院是否要追加其他可能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方案一、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前,仍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方案二、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前,综合考虑《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在实体上的合理性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五条在程序操作上的合理性,在实体和程序的结合上确定执法尺度。由于共同侵权属于同一侵权行为,无法分割处理,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也当然及于全部共同侵权人,共同侵权人应当全部参加诉讼。故被侵权人仅起诉共同侵权人之一的,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同时,由于被侵权人有选择权,诉讼中被侵权人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除非其明确表示该部分共同侵权人根本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一般不应视为放弃了相应赔偿权利,其他共同侵权人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问题五、被侵权人起诉部分连带责任人的,法院是否要追加其他连带责任人作为共同被告?对此问题应区别处理,基本标准是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行为与法律关系能否分割。能够分割的,原则上允许被侵权人仅起诉部分连带责任人,不追加其他连带责任人;不能分割的,则在被侵权人仅起诉部分连带责任人时,法院应依职权追加其他连带责任人。具体说:(1)对属于共同侵权、教唆或帮助他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的,应当追加其他侵权人。

(2)在共同危险行为情况下,如被侵权人明确指认具体侵权人的,不应追加其他共同危险行为人;如未明确指认具体侵权人的,则应当追加其他共同危险行为人。

(3)对其他连带责任情形,被侵权人起诉直接行为人的,不应追加其他连带责任人;

被侵权人仅起诉非直接行为人的,则应追加直接行为人作为共同被告,以便确认是否存在基本侵权事实。如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权的情况下,被侵权人可以仅起诉网络用户,此时不应追加网络服务提供者,但如被侵权人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侵权而不采取必要措施的,则应当追加侵权网络用户,否则不能查明有无基本侵权事实。在不应追加的情况下,为避免重复诉讼和不同案件处理上的矛盾,法院可向被侵权人释明追加其他连带责任人,经被侵权人同意即可追

加。另在不追加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其他连带责任人。

问题六、在法律未明确规定连带责任的情况下,法院能否通过审判裁量确定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对债务人是加重责任,《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将连带责任限定在“法律规定”情形。审判实践中适用连带责任应严格限定,原则上不能在法律规定之外通过审判裁量适用连带责任。但《侵权责任法》与相关法律规定不能囊括所有应适用连带责任情形,由此会产生法律与现实生活调整需求之间的矛盾。对法律未规定、但符合连带责任法理且可通过法律解释将争议情形解释到相关连带责任法律规定的情况,也可适用连带责任。除上述情形之外,确实需要对被侵权人给予救济的,可通过合理确定补充责任、相应赔偿责任、垫付责任等方式予以实现。

问题七、在不真正连带责任情况下应如何确定诉讼主体?被侵权人仅起诉部分不真正连带责任人的,法院是否要追加其他不真正连带责任人?

在涉及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情形,被侵权人既可以起诉部分不真正连带责任人,也可以起诉全部不真正连带责任人。被侵权人只起诉部分不真正连带责任人的,不需追加其他不真正连带责任人作为共同被告。但为避免重复诉讼和不同案件处理上的矛盾,法院可向被侵权人释明追加其他连带责任人,经被侵权人同意即可追加。另在不追加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其他不真正连带责任人。

问题八、涉及补充责任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补充责任是由相关义务主体对具体行为人的赔偿责任承担第二顺序的责任,以便实现对被侵权人的救济。对在涉及补充责任的情况下,被侵权人起诉具体行为人的,不应追加补充责任人作为共同被告;被侵权人仅起诉补充责任人的,则应追加具体行为人作为共同被告,以便确认是否存在基本侵权事实。

问题九、《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能否再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条将“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确定为共同侵权行为?

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相比,《侵权责任法》缩小了共同侵权的范围,对共同侵权的“共同性”要件采取了严格立场,只认可有意思联络的主观共同侵权,而不认可行为关联共同的客观共同侵权。对分别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原则上按照过错大小承担按份责任,仅在“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情况

下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不能再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 条将“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确定为共同侵权行为。问题十、单位做监护人的,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就单位作监护人时对被监护人有无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字面上有所不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排除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赔偿责任,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则没有这一排除规定。按照《立法法》“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应以《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为准,即单位做监护人的,其应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十一、如何认定是否属于职务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和第三十五条关于“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定,实质上都是职务侵权行为。从合理平衡相对人、用人单位和行为人的利益出发,并联系和区分相关事实情况,对职务行为的认定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客观说。这是认定职务行为的基本标准。即行为人的行为客观表现为执行职务,发生在执行职务场所内、工作时间和过程中,并与完成工作任务目标有关。行为人虽非实际执行职务,但使用了单位的资源,表现为执行职务的,也应属于职务行为。第二个层次是用人单位选任或管理有过失。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中为工作利益超出职务要求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可以认为单位管理有过失,此类行为也应属于职务行为。第三个层次是工作人员在特殊情况下看似违反职务要求,但实际符合其职务本质要求的行为伤害他人,也属于职务行为。如突发事件下工作人员离开不重要的本职岗位而去抢救用人单位财产的过程中致人损害。

问题十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原因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如何适用法律?对此应当区分情况处理:对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对《国家赔偿法》调整范围之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除非法律或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处理(在援引上仅援引《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即可)。

问题十三、保姆在提供家政服务过程中致人伤害的,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

保姆与雇主的法律关系不同,适用法律和确定赔偿责任也有所不同。在家政公司系通过劳务派遣将保姆派遣至雇主家庭的情况下,保姆与家政公司系劳动关系,雇主是实际用人者,应扩大解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中的“用工单位”,

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家政公司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不存在家政公司劳务派遣而由雇主与保姆建立个人劳务关系的情况下,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由雇主对外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十四、在职务侵权情况下,用人单位或雇主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劳动者或雇员追偿?

《侵权责任法》对此问题虽未规定,但立法部门本意是可以追偿,只是因情况复杂,难以做出一般规定。同时,《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一款对狭义雇佣情况下雇主对雇员的追偿权也做了规定,该内容规定与《侵权责任法》并无冲突。同时,认可用人单位或雇主的追偿权有利于督促劳动者或雇员谨慎履行职务。因此,用人单位或雇主在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劳动者或雇员追偿。在赔偿数额确定上,要注意防止用人单位将经营的风险转嫁给工作人员,在用人单位有监督管理过失的情况不应让有过错的工作人员承担大部分责任。在个人劳务关系情况下,则主要考虑雇主和雇员的过错来确定各自责任,但一般要避免让雇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当事人对追偿权的约定损害劳动者或雇员基本权益的,约定无效,相关约定不损害劳动者或雇员基本权益的,可以作为处理追偿权问题的依据。

问题十五、在个人之间劳务关系的情况下,雇主因雇员过错受损害的,能否要求雇员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劳务关系情况下雇主和雇员之间实质上是一般合同关系,法律上对雇员并无明确的侧重保护的价值取向。这与劳动关系明显不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后半段也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表明立法上将个人劳务关系内部的伤害作为一般侵权行为处理。因此,在雇主因雇员过错受到侵害的情况下,雇主有权要求雇员承担赔偿责任。在雇员赔偿责任的确定上,要考虑雇员处于弱势,只有雇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雇员才对雇主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在雇员只有一般过失时,原则上对雇主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雇员的损害,雇主只要有过错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问题十六、在被侵权人因人身损害(非工作原因)所发生的医疗费已向单位报销的情况下,其又向侵权人主张,应否支持?

方案一:因被侵权人的损害已得到赔偿,其又向侵权人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否则会得到两份赔偿。其所在单位可向侵权人追偿。

方案二:被侵权人所在单位为其报销费用系被侵权人与所在单位的关系,且可能有福利性质,不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被侵权人所在单位认为被侵权人得到双份赔偿不公平的,可以要求被侵权人返还报销费用。(考虑:实践中,由于单位报销具有福利性质,单位报销后一般不会向侵权人追偿,故在此问题的处理上与其宽纵侵权行为人,不如使被侵权人获得更多救济。

行政许可法疑难问题解答一

行政许可法疑难问题解答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布以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陆续收到地方、部门有关具体条文如何理解的问题。按照国务院领导的要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地方、部门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行政法室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了具体意见。现将有关问题及答复意见刊登如下,供地方、部门理解和执行法律时参考。 今后,我们将继续刊登有关行政许可法问题的答复。 行政许可法疑难问题解答(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4年1月2日) 一、总则 1.判断行政许可的标准有哪些?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第2条、第3条、第12条的规定,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为,不包括对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确认。因此,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的注册,产权登记,机动车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抵押登记等,不是行政许可;而城市规划管理中选址意见书的批准,土地管理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准,是行政许可。 二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外部行政管理行为。外交部门对地方政府外事办公室、有外事审批权的国务院部门颁发因公护照权、护照签证自办权等的审批,不是外部行政管理行为,不是行政许可;而公安机关对公民申请因私出国护照的审批,是外部行政管理行为,是行政许可。 三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其可以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因此,行政机关采用检验、检测等手段对市场产品的日常监管不是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法第5条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应当公开。这里的“公开”具体指什么? 行政许可实施过程的“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都要公开。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开包括:(1)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以及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机构名称要公开;(2)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的规定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要公开;(3)行政机关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以及举行听证、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要公开进行;(4)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要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小煤矿的关闭、各种营运车辆的取缔是否适用信赖保护原则? 对依法取得采矿许可的小煤矿、依法取得营运许可的车辆,如果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撤回小煤矿的采矿许可证、车辆的营运证。由此对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作出撤回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4.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文化娱乐场所的文件,某市文化市场办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将该市130个娱乐游艺场所压缩到80个,这一行为是否属于撤回行政许可?文化部门是按照先来后到的原则还按经营条件的优劣决定哪些娱乐游艺场所予以保留?不予保留的,是否给予补偿? 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娱乐游艺场所,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撤销行政许可。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依法撤回没有违法行为的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的,对被许可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5.某城市为控制大型批发市场(食品、药品、建材等批发市场)重复建设,要求新建批发市场报政府审批。问:对批发市场的数量进行控制,是否可以认为属于“公共资源配置”? 对这类事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和第13条的规定,不应设定行政许可,也不属于公共资源配置。 6.法律的隐含性规定,如种子法第45条规定,种子检验员应经省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是否可以视为设定了行政许可? 这要看种子检验员是否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如果种子检验员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则不是行政许可;如果种子检验员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且未经考核合格,个人不得从事有关种子检验服务,则属于行政许可。 7.《旅行社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设定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是否可以视为设定了旅行社经营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

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 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事情报告 州中级人民法院调研组:我院接到州中院对于开展民事审判工作调研的通知后,院班子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由相关副院长为组长的调研组,从办公室、民一庭、民二庭、立案庭、**人民法庭抽调了精干人员作为调研组成员,对州中院要求的调研内容进行了广泛交流、讨论,把调研任务细化分解到每一具调研组成员,各成员进行了深入调研后,我们集中进行了讨论,现将我院民事审判工作作如下报告,别脚之处,恳请各位批判指正。 一、20xx年以来的民事审判工作基本事情 今年以来,我院共受理民事案件937件,现已结案817件,结案率87.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754件,占受理总数的80.5%;在审结的817件案件中,调解结案248件,撤诉161件,调撤率达50.1%,速裁结案133件,占结案总数的16.2%;共上诉95件,其中:维持原判33件,改判32件,发回重审6件,调解2件,撤诉4件,移送1件,未发回17件。 受理一审案件926件,审结810件,审结率87.5%。其中:受理权属侵权案件243件,审结207件,审结率85.2%;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390件,审结352件,审结率90.3%;受理合同纠纷案件293件,审结251件,审结率85.7%。 二、要紧做法及经验 (一)加强队伍建设 造就一支政治坚决、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法官队伍,是做好民事审判工作的保障。我院在队伍建设中,一是加强专业化建设。以岗位培训、能力培训为重点,别断提高民事法官的职业素质和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法律适用能力;鼓舞审判人员在审判实践中研究疑难咨询题,开展应用型审判研究;鼓舞干警参加学历教育和国家司法考试,提高干警的学历层次和法律专业水平。二是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开展法官廉政教育活动,提高法官的自我约束能力,在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严格降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束法官别廉洁行为。建立《法官干警廉政档案》制度,每一位法官干警都有一份廉政档案,纪录了他们的收入申报、奖惩等廉政事情;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司法文明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做到警钟长鸣。三是每个季度召开1次民事审判工作联系会议,及时总结民事审判工作经验,学习、讨论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加深对新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提高了法官适用法律的能力。四是每两周召开1次政治业务学习会议,每次的学习时刻很多于1小时;并且,别定期开办“法治论坛”,指定1名法官到台上组织学习新法律法规或就某一方面的审判工作进行发言,其他法官再进行交流发言,对提高法官的法律素质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二)注重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最佳统一 我院始终力求做到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具体工作中,一是坚固树立大局意识,要求广阔法官坚固树立为大局服务的意识、维护稳定的意识和为司法为民的意识,在审判时别就案办案、孤立办案。二是重视审理涉农案,制裁各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是妥善审理婚姻家庭、伤害赔偿、劳动争议案件,注重爱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四是主动同意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我院积极主动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民事审判工作,同意评议,听取意见,仔细整改。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督办的民事案件,高度重视,公正处理,及时上报结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重大案件审理,进一步仔细降实《建水县人民法院对于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重大案件审理的规定》,并且,我院规定从今年起把此项工作纳入对各民事审判庭、人民法庭的岗位目标进行考核,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重大案件的审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五是注重协调好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关系,从而得到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使一些社会热点、难点案件得到及时处理。 (三)注重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方便群众诉讼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 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法院、中院各部门: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已经中院审判委员会民专会2013年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中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 特此通知。 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 (2013年5月16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专会2013年第7次会议通过) 为完善管理人运行机制,促进管理人队伍的健康发展,保障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院对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依照本办法担任相应类别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 第二条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分为一、二、三级管理人,各级管理人依照本办法晋级、降级或者淘汰。 第三条本院将破产案件分为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和小额破产案件三类。 一级管理人可以担任前款规定的三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二级管理人可以担任除重大复杂案件之外的其他两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三级管理人只能担任小额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第四条本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案件类别分别在一、二、三级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原则上均采取摇号等随机指定方式。 重大复杂破产案件在一级管理人名册中摇号;普通破产案件在二级管理人名册中摇号;小额破产案件原则上在三级管理人名册中摇号,但本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小额破产案件进行分流。 第五条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是指: (一)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案件; (二)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三)本辖区、本省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破产案件; (四)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1亿元(含本数)以上的破产案件; (五)本院认为属于重大复杂的其他破产案件。 第六条普通破产案件是指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上、1亿元以下的破产案件。 第七条小额破产案件是指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破产案件。 第八条管理人等级的评定,由本院评审委员会根据管理人的执业能力、职业操守、工作绩效、勤勉程度等进行评定。 第九条本院对管理人实行晋级和降级制度,三级管理人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淘汰。 管理人的晋级、降级、淘汰由本院评审委员会决定。 第十条管理人名册缺额达6名时,本院依照《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的规定补充管理人,申报入册的社会中介机构经评审合格后可以先编入三级管理人名册,符合晋级条件后可以逐级晋升。 第十一条本院对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考核,综合考核结果将作为本院决定管理人晋级、降级或者淘汰的主要依据。

天津勘察设计协会关于勘察专业的相关审查要点及规范规定说明

岩土工程勘察专业有关技术问题的 解释说明之三 一、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划分 1、岩土工程勘察项目规模等级划分执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对市政工程尚应执行《市政工程勘察规范》。 2、《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中特级勘察等级的划分,执行与否均可,但符合特级勘察等级的项目工作量布置应满足该标准。 3、将液化等级为中等-严重的场地判定为一级场地(复杂场地)的规定暂不执行。 二、勘察工作量的布置 勘察工作量的布置原则上执行《天津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DB/T29-247的规定。同时强调或统一以下内容。 (一)勘探孔的布置 1、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 数的1/2,钻探取土试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2、控制性勘探孔 a)5-7层民用建筑物,采用浅基础时,必须布置控制性勘探孔,用于变形计算。 b)8层及以上属于高层建筑,无论采用浅基础、桩基础,均应 布置控制性勘探孔。 c)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需进行变形验算的其他建(构)

筑物,应布置控制性勘探孔。 1 d)“主楼与裙楼和外扩地下室一同考虑”仅指孔位布置,孔深应视需要确定,主楼需进行沉降计算时,裙房也应布置控制性勘探孔。 e)控制性勘探孔比例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 ,且控制性勘探孔应布置为取土试样孔。 3、每一工程地质单元用于液化判别的标贯孔数量应不少于3个且不少于布置标贯孔总数的1/3;处于存在液化土层的古河道上的建筑群,每栋建筑应有1个孔进行液化土的判别。 4、剪切波速孔的数量问题 a)对单幢建筑(包括抗震设防甲类建筑,抗震设防乙类建筑,层数超过10层或高度超过24m的抗震设防丙类、丁类多层建筑),剪切波速孔数量不应少于2个。 b)对小区中处于同一地质单元内的密集建筑群,剪切波速孔数量可适当减少,但每幢高层建筑和大跨空间结构的波速孔数量不得少于1个。 c)当位于同一个地质单元的密集建筑群相邻建筑的勘探孔可相互借用时,借用点所布置的波速孔亦可相互借用。 5、取水试样孔应单独布置,并在勘探点平面布置图上进行标注。 6、勘探孔间距 a)天然地基甲级工程不超过30m,乙级工程不超过35m。 b)摩擦型桩勘探点间距不超过35m。

小学数学一年级上册疑难问题解答

小学数学一年级上册疑难问题解答 一、“数一数”单元教学目标过于单一,内容单调,能否将其与“比一比”单元合并为一个单元? 1.为什么将两部分内容分开编排? “数一数”“比一比”以及“分类”三部分内容在原通用教材中均编排在“准备课”一个单元中。实验教材将它们分开编排,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在入学前,儿童对数学知识的掌握存有较大的个体差异。为了全方位的了解学生数数、认数的情况,“数一数”单元编排时在原通用教材的基础上拓宽了场景,丰富了情境中的资源,将人物数量增加到20个,给学生提供充分展示其已具备知识的机会,以便老师在今后数的理解和加减法的教学中能够做到有的放矢,因材施教。另一方面也有助于老师结合本单元的内容协助学生熟悉自己的校园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讲,“数一数”单元的内容虽然简单,但作用是很重要的,它对后面有针对性地教学非常有协助。 (2)比较和分类是儿童学习数学知识的基础内容,也是解决数学问题时常用的方法。为了充实学生的相关知识,编排时,在“同样多、多些、少些”的基础上,增加了比长短、比高矮等具体量的比较构成“比一比”单元;在按单一标准分类的基础上,增加了按不同标准分类的内容,构成“分类”单元。 综上所述,各部分内容分开编排能够为学生提供更丰富的数学知识。 2.教学中面临的问题。 (1)这个单元反复让学生数图中事物的个数,学生会觉得比较枯燥,如何培养学生数数的兴趣? 吸引学生兴趣的方法有很多。有的老师把主题图制成课件,使人物和情境动态化,学生对这样的画面很感兴趣,也愿意数画中的事物;有的老师将学校的背景画在黑板上,边画边请学生说一说画了什么,有几个;很多老师还在主题图的基础上让学生们数一数身边的事物,例如教室、校园里的事物,将数数活动和学生的学习、生活紧密结合起来。学生对这样的活动会很感兴趣。 (2)如何把握教学要求? 本单元是准备课,虽然出现了1~10各数,但并不是正式教学,不要求学生掌握10以内的数数,也不要求学生理解1~10各数。仅仅让老师全面、充分地了解学生数数和认数的情况,不但要了解学生是否会口头数数、会认数,还要了解每一个学生是否能按要求准确地数出物体的个数来。 二、在本册教材中出现了“从左数……”,“从右数……”的要求,但是学生尚未正式学习左、右的概念,这样的要求对学生是否会太难?

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经验总结及建议

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经验总结及建议 xx年以来,xx法院在xx的正确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支持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为目标,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建设大局,努力落实各项司法为民措施,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公正、高效地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xx法院通过妥善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依法平等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多元化主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协调各种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经验总结 采取一审一书制的审判运行模式 在经过了大循环轮案制和法官助理等一系列审判模式改革之后,xx年我院最终确定了最符合我院院情的一审一书制的审判运行模式,即由一个审判员带一个书记员,由审判员负责庭前调解、庭前证据交换、开庭审理、撰写法律文书等工作,而书记员则负责程序性的事务,如送达、庭审记录及装订案卷等。此模式分工明确且程序简洁,效果很好。此模式运行以来,xx年xx的法官每年人均结案均在100件以上。 一方面,明确的分工与简洁的程序带来了审判效率的

显著提高。另一方面,由于法官对所承办案件从立案到结案须全程负责,将责任落实到法官个人,强化了法官的责任心,一旦出现错案、瑕疵案件,将追究到底。法官为了提高案件质量不断加强自我学习,钻研业务,使我院的当庭宣判率大幅提高,涉诉上访的人数也明显下降,较好地做到了息诉服判。 创新机制提高调解率 从xx年开始,在院党组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院全面推行了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并举的司法绩效考核体系。一方面,制定约束机制,即给民商业务庭室下达硬性指标,要求其调解率必须达到xx以上,每月进行司法绩效考核,将未达标的庭室及法官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一定程度的经济惩罚。另一方面,创建激励机制,首先物质上案件质量奖将对以调解结案的案件予以倾斜,每件调解结案的案件比其他案件要多出20元每件,以一定的物质激励来提高一线审判员的调解积极性。其次,对于调解率较高的法官将在我院大厅公布出来进行表扬,并在评优评先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在这一机制的有效调节下,一线审判员的调解责任心和积极性都有了明显的提高。从以往调解在诉讼程序中只是走过场,容易调的就调,难调的就判,到现在法官以调解为重要手段,将调解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不辞辛苦,不怕麻烦,多做当事人的工作,耐心解说,为彻底化解当事人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操作规程(试行)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操作规程(试行) (济中法破〔2020〕1号2020年4月24日) 为切实缩短破产案件审理周期,规范破产案件的简化审理,提升破产案件审理质效,降低破产成本,依法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营商环境的改善优化和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基本原则 1.(繁简分流)为确保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实现繁案精审、简案快审,审判部门在裁定受理破产案件时,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进行繁简分流,决定是否简化审理程序。 2.(效率优先)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必须坚持效率优先原则,在不损害破产参与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并联破产进程事项,压缩程序时间,优化审理流程。 3.(公平保护)坚持效率优先应兼顾公平,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等主体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与程序的启动 4.(适用情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应当简化审理程序:(一)债权人人数较少的; (二)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相关材料显示债务人无财产或财产较少,破产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 (三)债务人经强制清算,资产和负债已经基本确定的; (四)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主要破产参与人协商一致自愿简化审理程序的; (五)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已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

(六)其他适宜简化审理程序的情形。 5.(其他适用情形)对于查无资产、无人员、无账册的“三无企业”,应当简化审理程序。 6.(不适用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不宜简化审理程序: (一)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破产案件; (二)破产重整案件; (三)债务人资产情况复杂或者难以变现的; (四)涉及职工安置问题以及其他重大维稳隐患的; (五)其他不宜简化审理程序的情形。 7.(决定程序)审判部门决定对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应当制作简化审理程序决定书,层报分管院长批准,同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一并予以公告。 8.(程序转换)对已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生不宜继续简化审理程序情形的,应当转换为普通破产程序审理,原已进行的破产程序继续有效。 审判部门应当制作转换程序决定书,层报分管院长批准,同时送达管理人、已知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9.(审判组织)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均可对符合条件的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三、时限压缩或限定 10.(财产接管与财务状况调查)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指定之日起二十五日内完成对债务人财产、印章、相关资料接管和财产状况调查,并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调查报告。 11.(债权申报)人民法院应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或者由管理人协助通知已知债权人。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为三十日,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算。 12.(会议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召开。

江苏省建设厅审图中心勘察专业疑难问题解答

勘察专业疑难问题解答 一、地基勘察和一般规定 1、关于勘察等级的划分,“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不完全一致,如何协调? 答:两本规范(规程)在勘察等级的划分上存在异同。 GB50021-2001规范:根据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按一定组合确定(划分)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分甲、乙、丙三级。 JGJ72-2004规程:根据高层建筑、场地、地基特征及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综合考虑,直接分出勘察等级,分甲乙两级,并给出表3.0.1。 高规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与GB50007-2002规范“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相一致;而GB50021-2001规范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不挂钩。所以两本勘察规范(规程)在勘察等级划分上存在矛盾。 GB50021-2001规范第14.1.5条“工程勘察等级在岩土工程分析评价中的作用”:丙级可根据邻近工程经验,结合触探和土试进行;乙级:在详勘的基础上,结合邻近工程经验进行,并提供岩土的强度和变形指标;甲级:除按乙级要求进行外,尚宜提供载荷试验资料。这一规定,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甲乙丙的地基评价要求一致。 这就是规范间的不和谐之处,遇到矛盾怎么办,执行哪个规范。 GB是国家标准,JGJ是行业标准,但JGJ是后出版的,重点解决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针对性强,内容更具体,是GB规范的细化和补充。 GB规范勘察等级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不挂钩,使用不便;且勘察等级与勘探工作量布设关系不密切,这就失去了勘察等级划分的意义。 JGJ勘察等级与勘探工作量布设关系密切。 建议高层建筑勘察等级划分宜执行JGJ72-2004规程。 2、收集资料不全,是否算违反强制性条文?目前收集资料确有困难,此矛盾如何处理?

前厅部常见疑难问题解答

前厅部常见问题处理 1、当自己正在接听宾客电话,又有宾客来到面前时,怎么办? 1).首先点头示意,以示与宾宾打招呼让宾客稍等之意。 2).同时要尽快结束通话,以免让宾客久等而产生厌烦情绪。 3).如果通话方为内部职员亦可请其留下联系电话,稍候回电。 4).放下听筒后,首先要向宾客道歉:“对不起,让您久等了”。 5).不能因为自己正在听电话,而对宾客来到面前也视而不见,毫无表示,冷落宾客。 2、当一位客人没有预订而前来入住,但房间已满,应如何处理? 首先向客人表示歉意,“先生(小姐),真对不起,房间刚刚安排满了,我马上为您联系附近其他酒店好吗?”征得客人同意后,为其联系,然后告诉客人“一旦有退房,我们会与您联系的,欢迎您下次光临”。 3、如果客人进房间后,打电话来说他不喜欢这间房,要求转房,怎么办? 了解客人转房的原因,“先生(小姐),不知您喜欢转到什么样的房间?”视情况为其调整合适的房间,若是房间设施方面的问题,马上通知有关人员进行维修;若是服务的问题,应尽快报告当值主管并登门道歉,若一时无法解决,应表示歉意,并做好解释,“真抱歉,现暂时没有房间,一有房间,即刻通知您好吗?”使客人觉得他的要求受到重视。 4、客人嫌房价太高,坚持要较大的折扣,应如何处理? 首先做好解释,如介绍客房设施,使客人感到这一价格是物有所值的,并礼貌地告诉客人“您今天享受的这一房价折扣,是我们首次破例的,房间设施好,而且是最优惠的”。如客人确实接受不了,可介绍房价稍低的客房给客人。 5、一位非住客,请您转交一包物品给一位有预订但又未到的客人,应如何处理? 应礼貌地告诉客人“很抱歉,我们很难掌握预订客人准确的入住时间,请留下您的详细信息和联系电话,客人到达后,我们会马上告诉他(她)同您联系”。若属特殊情况,可做特殊处理。 6、一位非住客请我们转交一包物品给一位有预订而尚未到达的客人,应如何处理? 1).了解物品的更多详细信息,违禁品、贵重物品则谢绝。 2).请客人写委托书,包括物品名称、数量、取物人、联系地址、电话等。 3).在客人的订单上和电脑系统中留言 4).客人到达时,及时通知他领取物品,并写下收条。 7、深夜,客人来电话抱怨隔壁的客人很吵,无法入睡,该如何处理? 首先向客人表示歉意,问清房号包括隔壁吵闹房间的房号,并安慰客人这样的事很快会得到解决的,然后,通过电话礼貌劝告吵闹的客人:“您好,打扰您了,夜已深了,其他住客都休息了,请把您房间讲话的音量放低好吗?以免影响其他客人的休息,谢谢您的合作!”若是来访客人,则告诉:“按规定来访时间已到,如果还有事的话,请到大堂吧再述,需要留宿,请另开房间。”如客人仍不听劝告,通知大堂副理处理。 8、如何处理寄给住客但此客人已离店的信件(包裹)? 先查客人是不是有交代如何处理其离店后的信件,如有则按交代的去办,如没有交代,对特快专递、急件应转寄一站式客人家址,或立即退件。

临床试验疑难问题解答

临床研究实操进阶500问 第一期: 01 临床试验中,出现妊娠事件应该怎样处理? 【回答】 妊娠事件本身不属于SAE,但是如方案或SOP要求快速报告,应按照快速报告的要求执行。若该试验以妊娠为目的,受试者进入随访期,若该试验不以妊娠为目的,该事件应作为妊娠事件报告相关部门,但是妊娠的过程或结局可能出现符合SAE的情况,比如因为并发症住院、流产、早产、死产死胎、婴儿出生有先天缺陷等等。如符合SAE标准,则应作为SAE进行报告和处理。具体可参考:药物临床试验安全性评价-广东共识(2018)7.5妊娠报告的收集与处理。 02 伦理审查会议律师必须参会吗? 【回答】 现行法律法规未对此做出具体规定,伦理委员会的组成需符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等规章要求,《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第二十二条:伦理委员会应规定召开审查会议所需的法定到会人数。最少到会委员人数应超过半数成员,并不少于五人。到会委员应包括医药专业、非医药专业,独立于研究/试验单位之外的人员、不同性别的人员。综上所述,伦理审查会议需满足以上要求,但律师不是必须参加人员。 03 SAE发生时间该怎么确定?案例:10月18日,受试者有头痛、流涕症状;10月20日,发烧,自服退烧药;10月22日,门诊输液治疗;10月30日,CT显示肺部大面积感染;11月05日,住院治疗;11月30日,死亡。 【回答】 不同研究方案对不良事件发生时间的界定可能不同。在研究开始前,与申办方沟通,确保了解申办方的判断标准。有的研究以不良事件的“疾病诊断时间”为准,但以“出现症状的时间”作为不良事件开始时间更为多见。从安全性评价的保守原则出发,以“出现症状的时间”作为开始时间更不易遗漏安全信息或低估安全隐患。

勘察专业疑难问题解答

勘察专业疑难问题解答 依据: 1、《强制性条文实施导则》及“技术要点说明”;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建设部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2003年1 月) 3、《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关技术问题的指导意见》()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5、相关规范 (有些问题是没有定论的,需要审图人员把握尺度,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今天我们一起讨论学习,有说得不对的地方,大家一起探讨。)

1、关于勘察等级的划分,《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不完全一致,如何协调? 答:两本规范(规程)在勘察等级的划分上存在异同。GB50021-2001规范:根据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按一定组合确定(划分)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分甲、乙、丙三级。 JGJ72-2004规程:根据高层建筑、场地、地基特征及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综合考虑,直接分出勘察等级“甲乙”两级,并给出表3.0.1。高规”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与(GB50007-2002)规范“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相一致;而GB50021-2001规范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不挂钩。所以两本勘察规范(规程)在勘察等级划分上存在矛盾。 GB50021-2001规范第14.1.5条“工程勘察等级在岩土工程分析评价中的作用”:丙级可根据邻近工程经验,结合触探和土试进行;乙级:在详勘的基础上,结合邻近工程经验进行,并提供岩土的强度和变形指标;甲级:除按乙级要求进行外,尚宜提供载荷试验资料。这一规定,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甲乙丙的地基评价要求一致。GB是国家标准,JGJ是行业标准,但JGJ是后出版的,重点解决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针对性强,内容更具体,是GB规范的细化和补充。GB规范勘察等级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不挂钩,使用不便;且勘察等级与勘探工作量布设关系不密切,这就失去了勘察等级划分的意义。JGJ勘察等级与勘探工作量布设关系密切。 建议高层建筑勘察等级划分宜执行JGJ72-2004规程。

疑难问题汇总答案

疑难问题汇总答案 1.小学生常常出现好心办坏事的现象,其原因主要是()。 A.道德情感不深 B.缺乏合理行为技能 C.道德认识不足D.道德意志力不够答案:B 2.(判断)我国目前教师职业正处于追求专业化阶段√。 3.在对待师生关系方面,新课程中教师的教学行为强调( A ) A.尊重、赞赏 B.帮助、引导 C.反思 D.合作 4.资本主义社会,教育与生产劳动关系到底是什么?相结合 5.班主任工作总结一般分为__全面__总结和__专题__总结。 6.概念弄混,一个是榜样示范法,陶冶教育法,有什么关键点去区分吗?榜样示范法一般题干中老师就明确指出这是要学习的榜样 7.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体现的班主任工作的原则是( d) A、全面教育、全员负责原则 B、尊重信任与严格要求相结合原则 C、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原则 D、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原则 8.光荣榜是采用了德育的哪种方法?榜样示范法 9.(单选)课外校外教育中具有普遍性的组织形式是(a) A群众性活动 B小组活动 C自发活动 D个人活动 10.先学平行四边形再学菱形。属于下位学习里面的相关类属还是派生类属?答案:派生类属(菱形是特殊的平行四边形) 11.(多选)循序渐进的“序”是指(bd) A 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 B 学科的知识逻辑 C 课堂的组织顺序 D 学生的认识顺序 12.研究性学习和探究性学习易混 (单选题)在教师指导下,学生自学自练、自得自悟、互动交流,自评自纠,通过自己的努力去陶冶情操、培养能力、掌握方法的是_____ B A: 探究性学习 B: 自主性学习 C: 合作性学习 D: 研究性学习 13.(多选) 评价一个学生发散思维发展水平的标准包括() A流畅 B变通 C新颖 D精致 答案:AB 14.教育学形成独立标志(A) A夸美纽斯大教学论B赫尔巴特普通教育学

江西高院执行局民事执行实务疑难问题解答(二)

江西高院执行局民事执行实务疑难问题解答(二) 1、动产经过流拍两次、不动产流拍三次并经变卖不成交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愿意承受或者依法 不能接受拍卖财产以物抵债,致使被执行人财产无法变现的(含已裁定终本案件),法院能否决定再次拍卖和变卖?答:为了实现债权债务清偿最大化,在此种情形下,申请执行人又重新申请启动拍卖、变卖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启动再行评拍卖、变卖程序。其中,在拍卖财产原评估报告有效期内申请的,仍以原评估报告确定价格的保留价进行拍卖、变卖,降价幅度分别依照传统拍卖或网络拍卖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重新确定;在原评估报告已超过有效期后申请的,应当重新评估后再依法启动再行拍卖或者变卖程序。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按照评估报告载明的期限确定。进入拍卖程序后,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不影响后续拍卖、变卖和以物抵债程序的继续进行,但是拍卖时间过长或者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评估。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评估报告已过期,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无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仍可以参照该评估报告确定拍卖保留价。为提高执行效率,重新评估应以委托第一轮拍卖时的评估机构评估为原则,双方约定另行委托其他评估机构的除外。 另外,如果人民法院决定启动再行拍卖时,原执行拍卖标的

物已经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启动之前应当先查封或者扣押。 对于变卖的价格,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该约定价格包括第三次(动产第二次,下同)流拍的价格;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对于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公告变卖,不受拍卖时间和流拍次数的限制。 但是,人民法院决定启动再行变卖、拍卖程序的,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禁止性规定。 【分析依据】民事执行的最终目的是使申请执行人经生效裁判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益得以实现,在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使申请执行人的上述权益得以实现前,被执行人就负有继续履行其所负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被执行人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形下,被执行人就负有以其全部财产继续偿还债务的责任。这里的“全部”财产当然也包括“经三次拍卖一次变卖而处置不成的财产”。故对于“经三次拍卖一次变

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发表时间:2019-04-04T11:35:20.223Z 来源:《中国西部科技》2019年第3期作者:董兵[导读] 一直以来,深化司法改革的重点和难点都是如何加强法院的审判管理。行政化的审判管理权力,程式化的审判管理模式,分散化的审判管理组织等是当前我国法院审判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而由于管理者对案件的流程、审判的质量以及法官的监督惩戒关注不够而造成审判的质量不高、审判效率低下。因此,我们应在合法合理的司法原理下实现我国审判管理机制的优化及转变。 身份证号:4123271973100XXXXx 审判管理是我国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帮手,其目的是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而有效方法就是构建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在我国,深入推进改革开放的同时,也在不断出现各种矛盾及纠纷,人民也对司法的了解及要求越来越高,原来的审判管理机制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国家对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故应构建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而在此之前更应了解我国法院审判管理机制的现状。 一、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我国目前的审判管理机制并不完善,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过于注重上下级的服从及管理,虽然这种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审判质量,但是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普及,人们对司法的了解更加深刻,对公正、公开、独立、民主的追求,也对我国审判管理机制的要求更高。与此同时,我国审判管理机制的一些不足与弊端也呈现出来。 1.行政化的审判管理权力审判管理权力不同于审判权与行政权,审判管理具有同时追求公平和效率两个目标,而审判权追求的是公平,行政权追求的是效率,审判管理权力则介乎于两者中间,但又不同于其他两者。可以看出审判管理权具有行政权的属性,但是司法审判事务作为审判管理的对象而使其不同于行政事务,服务司法审判,践行司法公正是其主要目标。但与有我国法院的审判管理权力偏向行政化,造成对审判管理属性和职能认识不清,定位不准,对公正的追求由于太过于追求效率而受到影响。例如,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法院本应将公正性和合法性放在第一位,保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但却在绩效考评中设置了繁杂的标准,致使法官职权弱化。 2.程式化的审判管理模式审判管理过程中过度重视量化考核但却忽略了对人身的考虑。审判管理权是用来监督法官依法办案,而不是成为阻挠法官办案的障碍,过于程序化的审判管理模式对于审判管理的目标起着相反的作用。 3.分散化的审判管理组织人员的多元化和分工的不同是审判委员会的特色,它使得集体的智慧和作用发挥不出来。正、副院长,其他党组成员和主要业务庭的庭长组成审判委员会。由于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都有着明确的审判业务分工,通过他们的专业优势和业务特长来确定他们在具体案件中的分工,但是在对复杂案件的讨论时,承办案件的业务庭长或分管领导有着绝对的话语权,致使其他成员不敢说出自己的想法或者不愿说出自己的想法,有些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基本保持中立或赞成,这样就很难发挥集体的作用。 4、缺乏全面绩效考评体系一个科学、合理的审判绩效考评机制,能成为评价案件审判公正、效率、效果标准,对审判工作起到激励、引导、规范、监督管理作用。缺乏全面绩效考评体系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绩效考评只考评部门,主要是对部门负责人起到激励作用,对法官个人到激励作用甚微。如果对法官起不到激励作用,就不可避免出现法官工作不努力,办案拖沓,对待当事人态度生硬,也必然会影响各项审判管理制度的全面落实,进而影响全院审判质效的提高。二是一些考核制度实际操作性不强,有的基层法院考评制度繁多,但是内容比较空泛,而且制度之间缺乏有效衔接,导致实际考核中难操作、难区别、难评价。三是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法官不挂钩,考核在促进法官的自我完善与发展方面的作用发挥不出来。四是考核管理缺乏激励机制,极大削弱管理的作用。五是法官业绩档案不太健全。 二、我国审判管理制度完善的构想目前我国的审判管理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各方面都有欠缺,针对有欠缺的方面应给予完善。审判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科学性,所以一定要合理的、科学的构建审判管理制度。 1.加强审判管理组织集中化法院审判管理组织的分散化阻碍了审判管理绩效的提升,重塑审判管理组织就要求克服审判管理组织的分散化,加强审判管理组织集中化就更能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提高审判管理绩效,增强审判管理组织的整合性。同时,通过重塑审判管理组织,使各管理人员各司其职,避免相互推诿,保证审判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高审判管理水平。 2.审判绩效考核的完善审判绩效考评机制应当避免过度化考核和数据排名对审判质量的影响,遵循适度量化原则。大多数法院过于重视量化考核,却不重视人身以及审判质量。审评绩效考核机制是一项重要制度关于法院内部对各部门进行科学考核和民主管理的。质和效是审判的标准,无论刻意的去追求哪一个,都会使另一个受到影响,而我们就需要做到质与量的平衡,这就需要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这样才能使得评判公平有效率。审判管理绩效考评机制在根本上说也是取决于考评机制是否科学。建立奖惩制度方式来推进案件的进行,调动广大法官的积极性,提升办案质量及效果。 3.审判管理方式的创新审判管理方式的改进近年来都受到各个法院的重视,但是整体较为落后。要加强审判方式的创新,尤其是在信息高速发展的今天,加强审判方式信息化建设,组建法院审判的专门信息化管理,应用网络技术对审判管理的帮助,来完成网上信息的完善,建立网上举报系统,有利于监督贿赂及受贿行为,更有利于审判管理的进行,而不是只专注于线下的建设,这样就能够更好的进行线上线下的交流及监控。 4.加强审判管理队伍的建设由于时代的发展以及信息化技术的应用,需要有懂业务、管理才能和精通办公信息化的人才,为此成立审判管理机构时要积极扩充复合型管理人才到审判管理部门,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不断的提高审判管理水平,同时加强审判管理人才培训,将培养管理人才作为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 三、总结

当前审理破产案件的热点难点及对策

当前审理破产案件的热点难点及对策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加入世贸经济组织,国家实施积极的“优化资本结构”政策,一批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和资源枯竭的企业陆续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我国企业破产法颁布试行于1986年,距今已有20年,很多方面因受当时计划经济条件影响,已不适应审判的需要,为此最高法院2002年作出《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规定》,该规定对破产案件的审理作了全面规定,但是对当前破产案件出现的热点、难点如何应对未作详细规定,实践当中审判人员有时难于操作,为此笔者结合九江县法院自2002年以来审理的十几件企业破产案件中出现的热点、难点及对策谈谈肤浅见解与同仁商榷。 一、破产法的热点问题 破产法的热点,不同的人、不同的人群,可能各自关注的角度不同,相对于企业法、担保法、合同法、破产法是一个比较生疏的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属于程序法,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特别法。所谓热点问题,我认为就是现阶段审理破产案件应该要注意的一些实践中的问题。 1、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什么人可以作为破产人?即破产法的主体,现行破产法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程序,只有企业法人才可以纳入破产法的调整,国有企业适用破产法及最高法院关于破产法若干问题解释,集体企业适用民诉法和有关规定程序,企业法人只有经过工商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此在主体上,首先应审查申请人是否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这是确定主体的法律依据。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一些民办企业、民办学校、医院、幼儿园等,这些单位能否适用?我们认为在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之前不宜适用。民办企业特别是股份制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能否适用?为此我认为只要经过工商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就可以适用,如九江县法院受理的京九制镜

结构专业疑难问题解答

结构专业疑难问题解答

结构专业疑难问题解答 一、结构体系 1、判为严重不规则的设计,超限高层设计,设计院往往多方托词,难以处理。此类设计颇多,希望定一标准,令行禁止。 答:关于特别不规则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建设部建质[2006]220号文有明确规定。施工图审查对于严重不规则问题的判定应慎重下结论。 2、当采用框架剪力墙结构体系时,剪力墙数量不足(高度没有超过框架限制高度时),是否按框架计算配筋? 在框架-剪力墙结构中,当剪力墙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小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40%时,《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中要求按不设剪力墙的框架结构进行补充计算,并按不利情况取值,此规定可否作为施工图审查的论据? 框剪结构中,上部有少部分楼层有剪力墙承受弯矩少于50%情况,此时,框架设计等级该怎么处理? 答:(1)框剪结构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若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倾覆力矩的50%,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按框架结构确定,计算按实际布置的框架剪力墙建模计算,结构总信息按框剪结构,最大适用高度可比单纯框架结构适当提高。 “当剪力墙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小于总倾覆力矩的40%时尚应按不设剪力墙的框架结构进行补充计算,并按不利情况取值。”此条文来自《结构措施》,施工图审查不作为强制性条文,可按一般要求提。设计人应执行该条规定。 (2)框剪结构应按基本振型下的底部地震总倾覆力矩比例进行判定。框架剪力墙结构,剪力墙在上部承担地震作用减少符合框剪结构工作特点。上部少楼层承受总弯矩少于50%,框架抗震等级按框剪结构中的框架考虑。 3、结构专业审查要点,第3.6.1条结构布置(9),框架结构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承重的混合形式,请问套用何规范何条文? 答:“抗震规范”表6.1.1无此类结构型式,施工图审查可依据“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对于超出规范适用范围的结构设计应报抗震专项审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