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宪政民主理论来源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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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宪政民主理论来源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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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顺内容提要:西方宪政民主的理论来源从总体上说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基督教文化,二是近代自然法学派的权利政治观。具体而言,则包括四个方面:源自基督教罪感文化的人性幽暗意识,基督教二元政治观,自然法学说和契约论思想。由基督教的罪感文化和人性幽暗意识衍生出了权力悲观主义和制度设防理念;基督教二元政治观作为一种政治文化基因经过多次嬗变导出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社会与国家的二元界分;自然法学说蕴含着自然权利的思想,并为人类提供了一个评判现实政治法律制度正当性的正义体系;契约论则满足了人们关于政府来源合法性的道德追问,提出了国家产生于契约,政府权力应当分立并相互制约的思想。通过梳理上述四个要素与宪政民主的关系,意在说明,西方宪政民主是建立在西方特殊的政治文化基础上的一种政治文明。

关键词:人性幽暗意识;二元政治观;自然法学说;契约论思想;理论来源

关于西方宪政民主的理论来源或理论前提的问题,学界向来存在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主张两个来源说,即把近代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法和契约论思想视为宪政民主当然的理论前提。而西方的宪政论者则更强调基督教文化是孕育现代宪政民主的文化母体。上述看法其实是从不同的视角揭示了宪政民主的某个方面的渊源,要完整解析西方宪政民主价值诉求,宪政民主构建的正当性,以及宪政民主的政治文化背景,就有必要对影响宪政民主产生的各种理论学说进行全面梳理。本文拟从以下四个方面阐述西方宪政民主的思想理论前提,并以此为基础,剖析西方宪政民主的实质。

一、罪感文化与制度设防

基督教文化被誉为西方立宪主义的政治文化母体。近年来国内外政治学者围绕宪政民主与基督教文化相互关系的探讨日渐趋热,且也有不少成果问世。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学者弗里德里希。J.弗里德里希在分析宪政论的起源时,认为“它根植于西方基督教的信仰体系及其表

述世俗秩序意义的政治思想中。”①西方宪政的价值与特点主要反映了基督教文化,“西方的宪政

论是基督教文化的一部分”。②这一看法的理论依据何在呢?

以弗里德里希等为代表的宪政文化论者对此作了进一步的阐释。他们认为,首先,基督教的罪感文化对于西方政治文化的最大贡献,就在于它的原罪说包含着幽暗意识。所谓幽暗意识,就是认为人有与生俱来的罪恶和堕落性。幽暗意识包括两个思想层面:第一,以幽暗意识为出发3①本文是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平等与自由的博弈———西方宪政民主的价值冲突与演进趋势研究”的中期成果(立项号:08BZZ010)。

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第1页,三联书店,1997年版。

点,基督教不相信人在世界上有体现至善的可能,因为人有着根深蒂固的堕落性,靠着自己的努力和神的恩宠,人可以得救,但人永远无法变得完美无缺。第二,这份完美无缺,这种至善,只有神有,而人神之间有着不可逾越的鸿沟。因此,在基督教的语境中,人既不可能神化,人世间就不能有“完人”。这种人性观对于西方政治文化有着极其重要的后果。幽暗意识经过嬗变,后来发展成为政治哲学和伦理学中人性自私与权力恶性的理念,并进一步演化为权力设防的制约逻辑。基督教的原罪说是整个基督教的理论与实践得以立足的基础。①

其次,以幽暗意识的理念为基础,基督教所体现的个人主义和权力悲观主义成为西方宪政产生与存在的重要基础。瑞士神学教授布鲁内尔认为,基督教伦理学是作为神的行为兴起的,使宪政具有浓厚的个人主义色彩。②个人主义是人们行为的一种方式和倾向,即把个人体验、个人的判断和个人意志作为衡量一切事物的标准和尺度。西方的个人主义在政治文化上必然表现为对“人性、对政府官员权力以及对国家或政府的怀疑态度和戒备心理。”③在这种政治文化背景下,宪政自始至终就是一种“设防”的学说。由于人性恶或者个人主义引起政治生活中的各种矛盾,使得社会成员权利的保护和限制公共权力成为一种客观必要。英国19世纪的史学家阿克顿曾经指出:“一个基督徒由于他的信仰,不得不对人世的罪恶和黑暗敏感。这种敏感,他是无法避免的。基督教对人世间罪恶的暴露可以说是空前的。我们因此才知道罪恶的根深蒂固,难以捉摸和到处潜伏。基督教的神示一方面是充满了慈爱和宽恕,另一方面也恶狠狠地晾出了人世的真相,基督教的福音使罪恶意识牢记于人心……他看到别人看不见的罪恶……(这种)原罪的理论使得基督教对各种事情都在提防……随时准备发觉那无所不在的罪恶”④基督教的幽暗意识不但使阿克顿对历史的种种黑暗面有着普遍的敏感,同时也使他对人世间权力这个现象有着特别深刻的认识。在他看来,要了解人世的黑暗和人类的堕落性,最值得我们重视的因素就是权力。他认为,人性本具罪恶性,权力既然是由人而生,便有它无法消除的毒素。地位越高的人,罪恶性也就越大。因此教皇或国王的堕落性便不可和一般老百姓同日而语。阿克顿将这种权力悲观主义发挥到了极致,他得出一个著名的结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⑤再次,权力悲观主义造成基督教国家重视法律制度的法治主义政治文化传统。弗里德里希曾经指出:自由主义的一个中心观念———“政府分权,互相制衡”的原则就是反映基督教的幽暗意识。⑥因为人性既然不可靠,防止专制暴政的最好的方法就是把权力在制度上根本分开,并通过法治实现某种程度的平衡。权力悲观主义是美国宪法原理的一个重要的思想源泉。有美国“宪法之父”之称的麦迪逊曾提出一个很有意义的问题:政府之存在不就是人性的耻辱吗?如果每一个人都是“天使”,政府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了。是这份对人性的现实感使麦迪逊深感政府的权力不能集中。因为权力集中在一个人的手里,会造成独裁专制,集中在大多数人手里,也会产生“多数的暴政”。阻止权力集中最好办法就是“权力分立,相互制衡”这一制度。这就是所谓的“麦迪逊式民主”⑦的精神。

政治学研究 2010年第1期

②③④⑤⑥人类原始祖先亚当、夏娃原居于伊甸园,由于他们违背了上帝旨意,被罚降尘世,因他们本身原有罪,使世俗社会充满罪恶,人即具有恶的一面,罗马神学家奥古斯丁称之为原罪。参见于可:《当代基督新教》,第5页,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

尹大贻:《基督教哲学》,第410页,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尹大贻:《基督教哲学》,第410页,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Lord Act on,Essays on Freedom and Power,the Becon Press,1948,pp.14~15.

阿克顿:《自由与权力》,第342页,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参见张灏:《幽暗意识与民主传统》,载“公共论丛”第一辑《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第84页,三联书店,1995年版。

可见,对人性幽暗与权力恶性的反思作为西方政治文化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一切权力都表示了深深的忧虑。这种忧虑化为政治制度设计,就是权力的设置和使用必须设防。制度设防是权力文明的重要体现,制度设防意识构成西方宪政文化的重要前提。

二、政治文化嬗变与二元政治观的确立

正如弗里德里希所强调的那样:西方的自由宪政,从头到尾就是以基督教为其主要思想背景的。①然而,在如何解析近代宪政理论形成与基督教文化的关系上,却有不同的理论解读。我国有学者就是从二元政治观这一新的理论视角来解析基督教文化与宪政民主之间关系的。他认为,把基督教二元政治观作为西方宪政民主理论的一个理论前提,可以说是一种以政治文化为分析工具的理论求证,是从“政治文化嬗变的角度来考察两者的深层联系。基督教二元政治观和自由主义首先是一种理论,特别是政治理论和政治哲学,但在我们这里,它们还是一整套政治信仰、政治价值、政治态度和政治情感体系,即一种类型的政治文化。”②

中世纪“国家—教会”分离的二元政治及其观念是中世纪西方社会政治的现实。从中世纪的总体情况来看,国家控制了世俗领域,教会控制了精神领域,政权和教权交织,从本质上将人固定在社会生活的坐标系上。因此,西方基督教世界从本质上说是双重中心的。基督教二元政治本身就既是现实样式,又是观念形态。当基督宣布“恺撒的物当归给恺撒,上帝的物当归给上帝”时,③他不但开创了二元政治,还为基督徒的二元政治观提供了一条“伟大的宣言”。④基督教二元政治观的流行,极大地改变了西方政治发展的方向,重新塑造了西方政治文化的精神和性格。当基督教信仰取得西方文化的主权之后,便将其二元主义的政治观念带给西方社会,从而给西方社会带来深刻的二元裂变。在基督教统治的一千多年中,这一系列的二元裂变是西方社会冲突与秩序、罪恶与圣洁、思辨的理性和创造性激情的根源。

在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的推动下,西方社会走上了世俗化的道路。这样一来,基督教所坚持的二元对立在世俗化进程中渐趋消解:个人已经长大成熟,要求独立自主,上帝放弃了干预世俗生活的权力,从尘世中隐退;世俗王权蓬勃向上,步步扩张,教权衰竭不振,屡屡退让。政治秩序退去了神圣灵光,政治权力也摆脱了神的监护。基督教的二元论已成过时之物。

然而,二元政治观的影响并没有随着基督教时代的消逝而消失。在基督教二元政治观消逝的尽头,人们看到一种新的二元政治观浮出水面,这就是近代自由主义的二元政治观。继中世纪的二元之后,西方社会继续承受着新的二元裂变,一种宇宙二元论、人的二元论、社会的二元论以及政治的二元论仍然处于西方政治理论的核心。在政治领域,自由主义坚持在人的内在世界与外在世界、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私域与公域、公民社会与国家、个人与社会、自由与权威、个人权利与国家(或政府)权力之间的二元分离和对立。这种二元分裂与张力,是近代自由主义的精髓。

在论及基督教与自由主义的二元政治观之间的内在联系时,中世纪政治思想史专家乌尔曼说:“尽管政治思想总是采取不同的形式,但它们在本质上有着明显的遗传性。”⑤“因为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政府和政治观念创造了我们今天的世界。我们现代的概念,我们现代的制度,我们的

西方宪政民主理论来源探析

①②③④张灏:《幽暗意识与民主传统》,载“公共论丛”第一辑《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第82页,三联书店,1995年版。丛日云:《在上帝与凯撒之间———基督教二元政治观与近代自由主义》,第24页,三联书店,2003年版。

丛日云:《在上帝与凯撒之间———基督教二元政治观与近代自由主义》,第1页,三联书店,2003年版。

参见佟德志:《在民主与法治之间》,第51页,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政治义务和宪政观念,或是中世纪理念的直接产物,或是通过反对它而成长起来的。”①自由主义的二元主义取代基督教的二元主义是社会世俗化的产物。

对上述思想作进一步梳理和归纳可知,从基督教到自由主义的文化嬗变对于宪政理论的贡献主要是消极国家观的确立。基督教和自由主义的国家观对国家的认识都是消极的。这种消极性表现在:第一,对国家的道德评价不高。国家要么是神意的工具,要么是赤裸裸的权力组织。第二,国家程度不同地与某种恶相联系。国家植根于人类本性之恶,或人类固有的缺陷,是人们按“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所作的选择,是不可避免的祸害。第三,相对于基督徒和近代自由主义者的终极价值追求而言,国家或直接地、或潜在地是某种威胁。第四,国家的职能是消极的,是防范性的、保障性的、低层次的。与个人所珍视的私域的自主相比较,将国家视为第二性的、服务性的和工具性的人类建构。②

概而言之,在基督教二元主义被超越的地方,新的自由主义的国家观成为文化传承的接力棒。近代西方政治思想中关于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社会与国家二元界分的观念得以牢固确立,保护私人领域自治的观念,以及作为“工具”的国家等观念成为西方宪政构思的出发点。

三、自然法的权利本位论与宪政的正当性

作为一种先验的正义观念,自然法是贯穿整个西方政治思想历程的一个核心理念。从古代希腊城邦时代起,它就像一把高悬于法学理论与现实法律之上的神剑,政论家和政治家们都试图从这个看似简单却又很难破解的且带有几分神秘色彩的自然法中去寻找依据。那么,什么是自然法呢?所谓“自然法”,就一般意义而言,它指全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或正义。作为普遍承认的正当行为的原则来说,它通常是“实在法”即经国家正式颁布并以一定的制裁来强制执行的法规的对称。③这个释义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表明自然法的本质是一种正义论或者说是一套价值体系,是“一种对公正或正义秩序的信念,这种正义秩序普遍适用于所有为宇宙间最高控制力量支配的人”④第二层含义说明自然法并非实证意义上的法律。自然法思想家们莫不认为这种“自然法”高于一切“实在法”,是“实在法”的最终根据和来源,是人们观察、分析和评价“实在法”的准则和参照系。近代自然法学说主要指17、18世纪西欧各国流行的用自然法的观点解释社会政治现象和理想的一种学说,其历史特征如下⑤:其一,以人性为自然法的来源。近代的自然法学说从“人性”中寻找自然法的来源。格劳秀斯最先明确提出了“自然法之母就是人性”⑥的观点。格劳秀斯在自然法领域开了资产阶级人性论的先河,自此以后的思想家继续以人性的范畴来说明和发展自然法学说。其二,以护卫个人权利为自然法的宗旨。虽然近代启蒙思想家们对自然法的具体内容有着各种各样的理解,但他们一般都比较强调个人的权利,特别是私有财产权。格劳秀斯已初步提出了自然权利的思想,认为生命、身体和自由是不可侵犯的,政治学研究 2010年第1期

①②③

④⑤W.U ll m ann,Medieval Political Thought,Har monds worth:Penguin Books L td.,1979,p.229.

参见丛日云:《在上帝与凯撒之间》,第172页,三联书店,2003年版。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9卷,第569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版。转引自白钢、林广华:《宪政通论》,第57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参见《牛津法律大词典》,第629页,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

参见白钢、林广华:《宪政通论》,第61~63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自然法的根本原则:一是各有其所有,二是各偿其所负”,①也就是保障个人的财产权利。霍布斯把自然法的首要法则规定为两个内容,即寻求和平的“自然律”和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保卫自己的“自然权利”,并认为这一自然权利是不可转让的。洛克是这个时期强调个人权利的典型代表,他把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看作是自然法规定的不可让与、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并强调政府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人们的私有财产。其三,以契约说为自然法的国家起源观。近代的自然法理论既然带有明显的个人主义色彩,那么,在解释国家起源时,就必须把国家看作是一个个原子或个人的结合,而这种结合只能通过相互订立契约的方式来实现。

自然法之于宪政的意义首先在于其所隐含的不存在人间绝对权威的观念。按照自然法的逻辑,自然法不受时空限制、不能被世俗的力量所改变,它“约束着人间的最高权力,它统治着教皇和皇帝,也同样统治着统治者和具有主权的人民,事实上,它统治着整个社会。”②既然如此,人间便不存在绝对权威。这种观念恰好与宪政对绝对权力的否认不谋而合并实际上启发了后者的观念。在后来的历史中,许多对绝对权力的抗衡的主张都是借用了自然法的语言。13世纪,阿奎那便借用自然法理论来否认君主的绝对权力。他认为尽管君主制是最好的统治形式,但也不应该赋予它无限的权威;自然法是“永恒法”的一部分在人类理性上的体现,君主制的统治只有坚持了自然法,才是合法的。戴维?赫尔德对此评论道,“尽管主要关心是基督教共同体的发展,但是,他预见到了自由主义民主传统发展的核心———受限制的立宪政府的思想。”③自然法对于宪政思想的直接的理论贡献在于其中所蕴含的自然权利或“天赋人权”观念。就本质而言,自然法不是具体的成文法律,而是一种昭示绝对公理或终极价值的正义论。它作为具有理性禀赋的人所普遍认同的正当行为准则,发布着按人的内在价值看待人的道德律令。所以,马里旦讲:“人权的哲学基础是自然法。”④正是因为自然法所具有的这种永远有效的价值正当性,使人权作为终极依归,向实在的法律体系、政治体系、社会体系发出“应该如何”的道德诉求。⑤近代政治哲学家以此为逻辑起点,构织了以限制政府权力来保障人权的宪政理论。

西方自然法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存在着无法回避的缺陷。它的致命弱点是其理论前提是一种假设,以此为出发点来演绎出理想的政治法律制度及原则。尽管自然法理论是有缺陷的,但有不少学者认为,人们不应也不必过度纠缠于其逻辑上的纰漏而视之为无稽之谈。正如梅因所言:“这个理论在哲学上虽然有缺陷,我们却不能因此而忽视其对人类的重要性。真的,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的信念,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个方向发展了”。⑥

四、契约论的法治意蕴

契约论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一个具有独特地位与意义的理论,它孕育了现代民主法治的理

西方宪政民主理论来源探析

①②③④⑤张学仁主编:《西方法律思想资料选编》,第138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

爱德华?M?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第12页,三联书店,1996年版。

参见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第49页,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

马里旦:《人和国家》,第76页,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施特劳斯指出:“对普遍原则的认可使得人们要依据自然的或理性的秩序,来评判现存的秩序或是此时此地现有的一切;而此时此地现有的一切大都不符合那普遍而永恒不变的规范。”参见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第15页,三联书店,2003年版。

念。①我们今天对于民主法治的渊源的追问,都有离不开对契约论的探讨。

对契约理论的探讨,离不开中世纪的“政约”理论。所谓“政约”(governmental contract)即在国家生活中,以人民服从君主、君主保护人民为条件的统治者与臣民之间的约定。有学者对“政约”有比较深入的研究。他指出,“政约”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约定。“政约”论是契约论在中世纪的一种特殊形态。作为中世纪封建统治秩序的理论支柱,“政约”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它使封建统治制度化、法律化,将书面上极其有限的“契约自由”湮没于根本无法挣脱的人身依附关系和封建压迫之中;另一方面,它又给世俗政权提供了对抗教会统治的武器,因为“政约”理论在某种程度上包含着主权在民的思想内容。如果将国王、皇帝的权力说成是产生于人民的同意,那自然意味着对王权源于教权之说的排斥和批判,从而带有某种进步因素。②在“政约”论的基础上,近代西方启蒙学者将契约理论进一步发展为“社约”理论,即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是16世纪以来在西方乃至全世界都极有影响的一种国家学说,它的兴起与西方的契约文化传统、与西方的社会变革,特别是与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日益发展的契约经济有着密切联系。契约所具有的世俗性,它所隐含的平等、自由、功利和理性的原则完全有可能作为一种新的模式被用来构建国家和社会。霍布斯、洛克正是把一般的契约理论作为原型和隐喻,细致地、富于创造性地论证了国家的发生及其权力的合法性。

近代社会契约理论是由格劳秀斯首创的。他以自然法为基础,认为在人民之间订立契约的基础上才产生统治者。格劳秀斯说:“遵守契约也是自然法的组成部分。因为在人群中间必然相互限制来建立社会关系,除此之外更无其他方法可以想象得出。”③霍布斯以人性本恶为假设,认为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霍布斯将战争状态归因于没有公共权力,因此,人类若要走出这种相互争斗的“霍布斯丛林”,就必须寻求能使人们畏惧并指导其行动以谋求共同利益的公共权力,具体途径就是通过立约,让大家的意志转化为一个人的意志。尽管霍布斯的这一结论使其理论最终导向专制主义的逻辑,但其关于君主必须保护臣民的私域自由的思想,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启发了近代的宪政思维。洛克指出了自然状态缺的两重缺陷,即缺少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的法律,缺少一个公正而有权力的裁判者。④因此他认为,改变这种状态的办法就是通过契约,组成政治体———国家。“只有一种方式,可以使一个人放弃他享有的这种天生的权利,接受公民社会的约束,这就是通过协议,同别的人联合成一个社会,以便使每个人都能享有舒适、安全和安稳的生活,保护他们的财产安全,并且有重大的力量来抵御外来侵略。”⑤

美国思想家杰斐逊、潘恩等都笃信契约论并将之付诸于政府设计的实践中。潘恩认为:“许多个人以他自己的自主权利互相订立一种契约以产生政府;这是政府有权利由此产生的唯一方式,也是政府有权利赖以存在的唯一原则。”⑥政府本身不拥有主权,只负有义务。“宪法是一样先于政府的东西,而政府只是宪法的产物。一国的宪法不是其政府的决议,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决议。”⑦国家产生于契约,政府则不过是人们的一种信托,就可以根据情况随时收回。

政治学研究 2010年第1期

①②③④⑤⑥参见白钢、林广华:《宪政通论》,第67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参见蔡拓:《契约论研究》,第222页,南开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转引自张学仁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第139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洛克:《政府论》(下篇),第77~78页,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州长治主编:《西方四大政治名著》,第343页,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潘恩:《潘恩选集》,第144页,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契约观念之所以得到广泛的传播并对现代民主政治产生重大影响,有两个基本原因。其一,契约观念以承认契约双方的平等地位为提前,它肯定各自的独立价值,尊重各自的主体意识,这符合近代以来历史发展的潮流。其二,契约观念是实行法治的客观要求。①法治本身就是一个约束人们行为的契约,法治与契约观念不可分。②法治被视为宪政秩序的基础,而自近代以来,权力分立与制衡已然成为法治的重要内涵。当代法学家昂格尔指出,滥觞于近代革命以前、以契约论为依托的法治观念至少有两个要义:其一,法律至上。依法而治不再仅仅是统治者的权宜之计。其二,权力分立与制衡。分权制衡及其规则有效地将权力的存在和运作置于法律之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后世把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分立制衡当作法治的基本要求,甚至等同于法治本身③。

社会契约论的理论贡献在于重构了权力起源的基础,对国家政治权力作了某种潜在的合法性的诠释,是对古老的“君权神授”论的沉重的毁灭性的打击。以自然法为基础的契约论学说还催生了近代的法治观念和分权制衡观念。宪法作为一种人民委托政府行使权力的契约的观念在西方牢固地树立起来。西方的立宪主义的产生和完善,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契约论为动力的,这正如凯利所指出,统治权的维系以人民之间的契约为依托,社会契约论的存在“就使得对这一依托的违反将会使统治权归于消解,在更为深刻的意义上,它为未来的民主进程清理了道路。”④综上所述,西方宪政民主理论既是基督教政治文化嬗变的产物,又凝结着近代自然法学说与契约论思想的精华。它为现实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提供了某种正当性证明。但是,必须指出,宪政民主毕竟是建立在西方特殊的政治文化基础上的一种政治文明。从宪政民主理论所赖以建立的理论前提可以看出,它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一种进步理论,并经过发展,成为资产阶级政权的价值基础。这一理论的基石是资产阶级人性论和个人主义价值观,其政治文化根基则是强调国家与社会分离的二元政治观。因其过度强调权力的内部制衡与政府“有限”,宪政民主理论在其展开过程中逐渐暴露出对人民主权的漠视和对政府手脚的过度束缚,并在制度实践中表现出种种矛盾和经济政治危机。可以说,在当代,宪政民主理论的种种价值矛盾及其制度实践上的尴尬,⑤充分反映出这一理论的阶级局限性。宪政民主仅仅是建立在私有财产权基础上的一种较为精致的资产阶级民主。从实践的角度看,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它不过是一种“鸟笼民主”、一种“去势的、去功能化”的民主,⑥而非真正的人民民主。因此,宪政民主并不是什么“普世民主”或“普世价值”,我们不应将宪政民主理论简单地移植到社会主义民主研究的语境中,更不能用其来指导我国的政治发展和政府改革。

作者:陈德顺,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昆明市,650031)

(责任编辑:林立公)

西方宪政民主理论来源探析

①②③④⑤参见白钢、林广华:《宪政通论》,第73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参见蔡拓:《契约论研究》,第323~233页,南开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参见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第53~54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蔡拓:《契约论研究》,第209页,南开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详见陈德顺:《西方宪政民主的内在价值冲突》,《政治学研究》,2008年第3期。

宋教仁民主宪政思想

宋教仁民主宪政思想 摘要:19世纪末20世纪初,特别是日俄战争后,宪政救国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思潮,曾留学日本,深入了解接受西方宪政思想的宋教仁也坚持宪政救国。宋教仁的宪政思想主要包括三权分立、政党政治和内阁政治三大部分。中华民国成立后,宋教仁始终坚持致力于其宪政思想的实践,但由于受当时社会具体条件的限制以及其宪政思想本身存在的某种缺陷,最终归于失败。 正文: 20世纪初,中国已彻底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民族危机空前严重,救亡图存迫在眉睫,各种救国思潮纷纷涌,1905年爆发的日俄战争,明治维新后实行君主立宪走上资本主义发展道路的日本战胜了老牌封建大国。这给中国带来极大的震撼,一时之间,宪政思潮逐渐从宣传、讨论提上改革议程。但是,国内各种政治力量之间,甚至一个党派内部对于宪政的理解相差甚远,想要实现的宪政模式也不一样,如清末立宪中立宪派官员就主张实行德日式的保留君主权力的君主立宪制,既想通过改革发展资本主义由弱变强又能保持君主的权力。以梁启超、张謇为代表的多数在野立宪派就主张实行英国式的立宪君主制,虽保留君主,但希望尽早召开国会,由国会产生内阁,内阁对国会负责,皇帝不负责实际政务,“垂拱而治”即可。革命党人则反对一切君主制,主张实行美国式与法国式的共和立宪制,但在革命党内部,就采取何种形式的共和政体这一问题上,也存在者分歧,有主张美国式的总统制,有主张法国式的责任内阁制。宋教仁的民主宪政思想便是在此种环境下展开。 一.宋教仁民主宪政思想的形成背景 宋教仁,子得尊,号敦初,别号渔夫。1882年生于湖南省桃源县香冲村的一个破落地主家庭,宋教仁所处的19世纪末期正直中华民族危难之际,内有没落王朝清政府的封建专制统治,外有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国破家亡的惨痛现实和独具特色的湖湘文化深深影响着宋教仁,使之走上了一条革命救国的道路,后在日本的学习和探索更加坚定了他革命救国,宪政就国的思想。具体而言: 1.近代中国救亡图存的时代主题和独具特色的湖湘文化—宋教仁民主宪政思想产生的客观原因 鸦片战争后,中国开始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外国侵略者和中华民族的矛盾成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挽救民族危亡,实现国家的独立和人民的解放,即救亡图存便成为了时代的主题而贯彻近代中国的始终。一代又一代先进的中国人都在救亡图存的号召下不懈地探索着救国救民之道。地主阶级经世派的“师夷长技以制夷”,提出学习西方的长处来抵制侵略的口号;于是,洋务运动便在“中体西用”的口号下开始大引进西方先进的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大力学习西方发展资本主义的工业,但是甲午战争的失败使人们觉醒,西方国家不仅优越在机器生产,更是其政治制度的先进,于是,对西学的理解从器物层面上升到制度层面,出现了戊戌维新运动,以康有为,梁启超等人为代表,开始著书立说,组织办刊学会批判封建专制主义和蒙昧主义,宣传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和自由﹑平等的学说,要求改革君主专制,实行“定国是诏”,戊戌政变的爆发,使得这场救亡图存的政治运动和思想启蒙运动很快归于失败,但是这场运动使得一部分知识分子开始认清清政府反动的本质,思想更加先进,逐渐萌生了反清革命思想。1899年,时在湖南漳江书院读书的宋教仁便对友人说:“中国苦满政已久。有英雄起,雄据武昌,东扼九江,下江南,北出武胜关,断黄河铁桥,西通蜀,南取粮于湘,击鄂督之头于肘,然后可以得天下。”说明当时的宋教仁受客观环境的影响已经产生反清革命思想。到20世纪初,庚子事件,日俄战争等等一系列的帝国主义的侵略活动,使的中国彻底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全国掀起了爱国救亡的高潮,西方的议会政治﹑政党政治﹑内阁制等等宪政思想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效法西方实行宪政改革逐渐提上改革日程,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宋教仁的救国方案——民主宪政思想也逐渐形成。

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

原题: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 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和学界有关“宪政”的呼声抬头。有人认为,西方宪政是现代政治的基本制度架构;有人借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之时,打出“改革已死,宪政当立”的旗号,提出在中国实行西方宪政的基本理念和基本主张,认为“中国梦即宪政梦”;还有人论述了“社会主义宪政”的概念。可见,宪政话题已不是一个单纯的学术论题,而是必须回答的现实的政治问题。邓小平同志鲜明地指出:“资本主义社会讲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实际上是垄断资本的民主,无非是多党竞选、三权鼎立、两院制。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40页)邓小平同志的思想,在今天仍然极具现实针对性。 一、对两种基本制度架构的比较 作为西方现代政治基本的制度架构,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只属于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专政,而不属于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制度。这从对两种基本制度架构的比较即可看出。 1. 宪政以私有制的市场经济为基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在自由主义革命时期响亮的口号,革命胜利之后的政府都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这一基本原则。该原则虽然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受到批判,主流观点认为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在进行合理补偿的前提下可以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征用和限制,但其作为西方社会的根本基础并没有被动摇。 而人民民主制度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为经济基础。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既坚持了社会主义制度,又适应了发展生产力的要求,能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维护社会主义制度。 2. 宪政实行议会民主政治。宪政主张主权在民,其实现的途径是由不同政见不同利益集团的人组成不同的政党,代表本党通过“自由”竞选上台执政,在野的则为反对党。多党竞选,轮流执政,议会是各党派进行政治斗争的场所。表面上似乎各党都可以参加竞选,但巨额竞选经费开支决定了只有代表财力雄厚的资产阶级利益集团的政党才有可能胜选执政。宪政理念中不经过这种多党竞选而上台执政则没有“合法性”。 而人民民主制度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是选举的民主和多党政治协商的民主相结合,真正实现了“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代表大会中,没有议会党团,不按照党派分配席位,选举由国家财政保障人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政党都肩负着人民的重托,都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为人民服务。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是竞选得来的,而是中国民主革命胜利的成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根

西方宪政民主之“金钱政治”困境分析

西方宪政民主之“金钱政治”困境分析 西方宪政民主制度实践至今,已是弊端丛生,“金钱政治”就是其摆脱不了的痼疾之一。金钱政治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会带来诸多恶果:导致民主异化、容易滋生腐败、妨碍行政效率、有损社会公平、引发公众不满。认清西方宪政民主的金钱实质,有助于当前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道路。 标签:西方宪政;金钱政治;民主异化;中国国情 [近来媒体和网上有关要不要在中国实行西方“宪政民主”的问题激起了很大争论,也引发了很多思考。西方的宪政民主制度已经实践三百年,我们从不否认它在历史上发挥过积极作用,但发展到今天,它已经弊病丛生,金钱政治就是其摆脱不了的痼疾之一:西方民主尽管标榜“主权在民”,但是公民选举、政策制定常常会受到金钱、财团等因素的影响和操纵,是典型的“金钱政治”。难怪曾经两次协助美国总统威廉·麦金莱竞选成功的马克·汉纳会说:“要赢得选举,需要两个东西,一是金钱,第二个我就记不得了。” 一、“金钱政治”无孔不入 西方的宪政民主最终导致金钱政治是有事实根据的。如果我们对西方民主宪政的整个过程进行深入剖析的话,就可以发现,其民主政治的各个环节都充斥着“金钱的味道”。 (一)被选举人资格阶段 按照西方国家选举制度的规定,只要达到一定年龄和一定居住年限的公民均享有被选举权,这听起来很诱人,似乎任何一个符合这样简单条件的公民均有机会成为议员、州长甚至总统,可事实是,在选举的初始阶段,一项所谓的“选举保证金”制度,就已经轻而易举地将大多数普通公民、甚至一些小的党派挡在了选举的门外。根据相关规定,在西方国家,无论是选总统还是选议员,都要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如果选举结果显示没有达到一定的支持率,这笔钱就会被没收。对没有一定把握和经济实力的平民和小党而言,在这一关就被卡住了。在西方的民主政治生活中,金钱与选举的密切关联使得大多数人很可能由于经费的原因无法参加竞选,西方民主所标榜的“选举平等”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上根本不可能实现,要知道,靠金钱不可能选出真正代表广大民众意愿的国家领导人。 (二)主要政党竞选阶段 在这一阶段,表面上看选举最终是由选民投票决定,但其实最关键的政党候选人产生却和选民丝毫无关。就政党候选人而言,除了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能力外,更重要的是要有足够的金钱。美国现任总统奥巴马在大选中曾把自己塑造为“穷人的孩子”,但实际上,奥巴马的家庭出身还算小康。他的竞争对手罗姆尼更是出身显赫,本人阿也是企业家,资产丰厚。据最新一份美国在任参众议员个

宪政与民主的区别在哪里

宪政与民主的区别在哪里 1940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有过这样的表述:“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如果从学术的角度,既然宪政就是民主,为什么民主之外,还要宪政这个词。今天,从我看到许多关于宪政与民主的论述中,都是将两者当一个政治概念来表达。比如,我所敬重的胡适先生,也有这个问题。 1950年代,胡适在《四十年来中国文艺复兴运动留下的抗暴消毒力量》中这样论述民主:“…民主的真正意义只是一种生活方式?。民主的生活方式,千言万语,归根只有一句话,就是承认人人各有其价值,人人都应该可以自由发展的生活方式。一切保障人权,保障自由的制度,根本上都只是承认个人的价值,根本都只是要使得那种承认个人价值的生活方式成为可能。” 胡适与毛泽东,可谓政治上的两极,但在宪政与民主的表述上,却如出一辙。毛泽东那句话如果可以精简,即“宪政就是民主”。胡适的表述一经压缩,即“民主就是宪政”。然而,在政治学的范畴内,宪政就是宪政,正如民主就是民主。两者有着明确的制度分工,无法淆同。这里不论毛泽东而只论胡适,试看胡适先生问题何在。 第一句,“民主的真正意义只是一种生活方式”,这句话来自胡适的老师杜威,没有问题。如果可以补充,民主的真正意义更重要的是一种政治生活的方式。 第二句,“民主的生活方式,千言万语,归根只有一句话,就是承认人人各有其价值,人人都应该可以自由发展的生活方式。”但,这句话如果“归根”,就不是民主而是自由。只有自由,方才承认人人各有其价值,同时人人也都可以按照他自己认可的方式发展。这种自由是个人生活的自由,并且这种自由与民主无关。毕竟民主关注的是国家政治生活,这是个人生活之外的公共生活。胡适这里不免把属于私人领域的个人生活和公共生活混为一谈。 第三句,“一切保障人权,保障自由的制度,根本上都只是承认个人的价值,根本都只是要使得那种承认个人价值的生活方式成为可能。” 这一句承第二句而来,亦即承自由而来。一种什么样的制度才能保障人权和自由呢,答曰:保障人权和自由的制度不是民主而是宪政。民主是一个人的政治权利,这是推选由谁掌控国家主权的权利,亦即国家主权的行使者,必须经由民主的方式亦即选票才能产生。如此,民主的含义是看一个国家的政治权力掌控在谁手里:比如,是君的手里,还是民的手里。但,国家主权无论掌握在谁的手里,它既然是权力,就有侵害权利的本能。为防止侵害,必须对它进行限制。这种限制权力(无论君主权力还是民主权力)的机制即宪政。 宪政与民主的区别在哪里,就其制度分工而言,民主是如何生产权力,宪政则是如何限制权力。显然,限制权力不是目的,目的是保障权利。明乎此,胡适先生说“一切保障人权,保障自由的制度”,就不是民主制度,而是也只能是宪政制度。胡适先生这里的表述显然是“错把杭州当汴州”,亦即错把民主当宪政。 把民主当宪政的错误在于,民主不但不负责保障人权和自由,反过来,它还有侵害自由与人权的可能。美国开国时代的汉密尔顿有过这样的表述:把所有的权力赋予多数人,他们就将压迫少数人。把所有的权力赋予少数人,他们就将压迫多数人。后者如果指的是寡头政治,前者所说正是民主政治。想想苏格拉底的饮鸩而死吧,这正是民主对自由(个人信仰自由)的侵害。这种侵害所以发生,正在于没有宪政对民主的制约。

宪政概念

宪政概念 关于宪政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先给你看几种: 美国政治家萨托利将宪政的要素概括为: 1 有一部叫做宪法的高级法,不管其是否成文; 2 存在司法审查; 3 有一个独立的法官组成的独立的司法机关; 4 存在基本性的正当法律程序; 5 存在有约束力的立法方式上的程序规定,可以作为赤裸裸的法律意志进行有效控制机制。 路易斯?亨金认为,宪政意指“成立的政府要受到宪法的制约,而且只能根据其条款来进行统治受制于其限制” 。还有学者认为“宪政是这样一种理想,正如它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权利一样,它也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 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丹?莱夫也以宪政蕴含的法治要义来阐述宪政,认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宪政的出现与约束国家和官员相关。” 中国学者提出的不同的观点如下: 学者刘军宁认为:“宪政的本质的确是而且必须是限政。在宪政主义看来,不论一个政府的组织形式如何,都不得存在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 学者贺卫方认为,宪政大致上是指宪法条文得以在生活的现世中兑现的状态,但是以更宽泛的意义上说,宪政的要义乃是将一切专横的权力纳入规范轨道的事业。 学者康志方认为,宪政里的宪其实就是动词化,政就是指政府就是要把政府用宪法来控制,不能有超出宪法所规定的权利。 有的学者认为,宪政就是国家依据体现民主法治精神的宪法进行活动,以充分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目的,以科学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为保障,以宪法精神的充分贯彻为樗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它是由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民主政治法治 化的整个过程。简言之,就是以宪法来治理国家,即所谓“宪法治”。 概括来讲就是:以宪法为前提,民主政治为核心,法治为基石,人权保障为目的。宪政的基本精神:自由、限政、法治三权分立,多党竞争,联合执政,舆论监督是民主宪政的核心 宪政是指一种在宪法之下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宪政的实施首先要限制政府的权力,同时要保障公民的权利。 “宪政”(Constitutionalism or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与“宪法”(Constitution or Constitutional Law)一样,均是舶来品。从英文词源上看,宪政与宪法有不解之缘。从历史渊源上考察,古希腊最博学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交替运用宪法、宪政、政体等语词,在他那里,宪政与宪法的含义并无二致。他主张用宪法的形式限制整个国家的结构,规限城邦“最高统

西方宪政民主是如何陷入制度困境的

西方宪政民主是如何陷入制度困境的 2013年03月19日09:53 来源:光明日报 在西方文化传统基础上产生的宪政民主制度已经实行了几百年,其弊端有制度设计上的先天缺陷,也有后天墨守成规之不足。在多元、多样、多变的时代,世界政党政治发生了深刻变化,西方政党逐渐蜕变成“选举机器”,以西方多党制和议会制等为主要内容的“宪政民主”已成为极化政治和金钱政治的代名词,制度性困境越来越明显。 选票绑架了政党,选举成为民主的唯一形式。西方民主理论认为,只有实行竞争性政党制度,通过民意选择和政党博弈,才能产生出比较理想的执政党及领导人。然而,今天的西方政党已被选票绑架,政党政治成了选举政治,议会民主成了选票民主,选票成为政客“登基坐殿”的敲门砖,按照选票多少排座次的“民主”规则发展到极致。为了多拉选票,候选人会使尽各种招数讨好选民,可谓“好话说尽”。一旦敲开了权力大门,所有对选民的许诺就变成一纸空文。如此弊端,使得选举远离民主,徒有形式,政党成为选举政治的傀儡。正如约翰·奈斯比特在《大趋势》一书中所言,今天西方政党几乎仅是为了提供一种构架来提供候选人而已。西方民主陷入制度性困境,主要是指这种民主只重视程序民主,将民主等同于选举和多党竞争,而且将选举被神圣化、简单化。选举不能保证可以组建人民希望的政府,也很难保障民众民主权利的真正实现。 只论党派不问是非,议会政府效率低下。西方设计多党制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多党竞争来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防止统治阶级内部各集团的过度不平衡,以各党制衡来遏制少数人滥用权力。这一政治设计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对权力制衡的目的,但协调内部矛盾、提高政府效率的目标却很难实现。基于选票的考虑,议员往往立足于本党和地方利益,置国家整体和长远利益于脑后,将议会视为权力角逐和政治分肥的场所。议会“党争”只论党派,不问是非,相互攻击,互相扯皮,导致议会立法举步维艰,效率低下,议会作用弱化,一些重大法案得不到议决,甚至出现议会会期停摆的难堪局面。因朝野斗争激烈,互不相让,印度2012年夏季议会对以国大党为首的执政联盟提出的银行改革、养老金改革、征地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议案均未讨论,原定20天、讨论48项议案的会期,仅开会6天、只通过4 项一般法案就草草结束。面对当前债务危机,欧洲一些国家的执政党和在野党都打危机牌,将危机视为打击政敌的机会,并不会真的坐在一起共商应对之策。另外,由于大党恶斗,达不成妥协,政府经常难产,甚至出现长期无政府局面。这些表明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存在弊端:三权分立、议会民主,实际上是各干各的,相互攻击拆台,但出了问题谁也解决不了。 钱权交易大行其道,政党政治异化为金钱政治。金钱政治和腐败是与西方政党政治相伴而行的痼疾。金钱政治之所以“历久弥坚”,其根子仍在于西方政治制度的内在矛盾:民主靠选票,而竞选要靠金钱,金钱与选举的关联使得有些人很可能由于经费的原因无法参加竞选,表面上平等的候选人之间不可能做到真正的平等,靠金钱不可能选出真正代表老百姓意愿的人,金钱政治难以保持公正性和独立性。西方政治人物与资本利益集团之间并不是赤裸裸的一手交钱一手办事的权钱交易模式,而是通过一种特别的利益输出途径实现的,即利益集团影响政治人物,政治人物制定出偏向利益集团的公共政策,最终谋求各自的特殊利益。随着经济自由化、金融化不断发展,金融寡头如日中天,法力无边,日益成为西方经济、政治和社会的主宰。西方主流政党大都与资本寡头同坐一条船,政客“傍大款”,政党与“金融大鳄”联姻,利益一体,“生死与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本是华尔街的投机家们惹的祸,但美国政府却运用纳税人的钱,为华尔街巨亏买单。欧洲各主流政党无论信奉什么,无论是主张大市场、还是主张大政府,都不会免俗,纷纷与大资本抱团联姻。各政党的政策主张虽有不同,但大同小异,都不会得罪大资本。原因在于没有资本寡头的支持,他们谁都不可能上台。民主离不开金钱,竞选需要大量金钱投入,仅靠个人口才和能力是远远不够的。虽然金钱不可能完全决定选举的最终结果,有钱并不能一定会选上总统,但筹措不到足够的竞选资金肯定当不了总统。日本《读卖新闻》社长渡边恒雄曾在自己的回忆录中对金钱政治有深刻的描述:“为当政治家,就得从大佬那里来钱。等自己也具备了敛财能力之后,再分配给下面的追随者,培植自己的势力。在当今日本政界,这是铁律。虽然这是导致政治腐败的原因,但不这么干的人绝对成不了老大”。这样的选举不过是金钱铺垫出来的民主,选票公平也只能是金钱基础上的公平。 党派之争导致政治极化,政党恶斗引发社会分裂。美国两党轮替、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曾被西方视为最合理的政治模式,但近年来政治极化、党派对峙的美国“政治病”越来越严重。共和党与民主党在治国方略上针锋相对,许多主张明显对立。为什么美国政治日益极化呢?原因是金融危机下社会更加分化对立,利益冲突更加尖锐激烈,民众的利益诉求明确,特别关注自己的工作岗位、退休金等现实问题。为得到更多选票和献金,共和党和民主党不得不回到保守主义或自由主义的“原教旨”立场,倾向于以极端口号来迎合选民需求。这就陷入一种制度性困境:竞选中观点越激进,相互斗争越激烈,就越能吸引本党选民和政治献金者的关注,而温和、理性、折中的声音却得不到肯定。媒体与选民阵营相互呼应,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使得本已对立的两大阵营形同水火,彼此缺乏理性沟通和宽容理解,媒

宪政民主

宪政民主 宪政民主是指为了解决对政治权力的制约问题,限制政府权力,以有效地保障人权、自由与社会公正,而建立的民主制度。 宪政的实质是限政,即对政治权力进行有效地限制,防止它被滥用,尤其要防止它被用来侵犯人权和人的自由。因此,宪政的意义就是限制政治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促进公共福利。它所奉行的原则是:政府权力有限,必须遵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宪政民主的主要特点是:(1)以宪法和法律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制;(2)实行分权制衡;(3)人民主权和民选政府;(4)建立宪法审查制度;(5)司法独立;(6)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宪政与民主、法治的职能分工各有不同,民主负责权力的归属,法治负责权力的实施,宪政负责权力的制约。将宪政、民主、法治三者结合起来乃是在可以达到的范围内的最优选择。而宪政本身就包含着法治,宪政的基本涵义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所以,宪政、民主、法治三者的结合可以化约为宪政民主。 补充: 民主具有普世价值,是文明国家的基本特征之一,这在“五四”运动提出要请进“德先生”以来,似乎没有太多争议。但也有几个问题需要加以研究。 第一,可否以“威权主义政治”作为通向民主制的过渡。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讨论“新权威主义”时,就有论者以新加坡为例论证在发展中国家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实行威权政治不但无害而且有益。在当时,我也觉得这种看法不无道理。但是根据新加坡近年来的经验,我认为现在至少可以认定,在知识经济时代,按照儒家“三纲六纪”、“尊尊亲亲”等原则实行威权主义政治,由于它会压抑创新精神,不利于人们创造力的发挥,已经与时代要求不相适应。2000年以来新加坡的李光耀对此有深刻的认识参见李光耀:“An entrepreneurial culture for Singapore”(《新加坡的企业家文明》)。此文为新加坡内阁资政李光耀在2002年2月5日的“何日华亚洲领袖公开讲座”上的讲演。中译文见“中国民营科技 网”http://www?mykj?gov?cn/new_Detail?aspx?newsld=2963。,我们应当加以注意。 第二,以何种方式争取民主。在中国的民主主义革命运动中,先进人们的政治理念深受卢梭式的理想主义和激进观念的影响,鄙薄经验主义的点滴改良。他们没有意识到激进的理想主义的革命力量在掌握实际权力后很容易蜕变为少数人的专制。正像《大国崛起》告诉我们的,英国人从17世纪40年代革命后国会军将领克伦威尔以暴易暴、实行军事独裁中汲取了教训,摈弃暴力革命的方式,选择用和平的渐进改革推进社会进步。在中国,只是经历了“文化大革命”带来的巨大社会灾祸,像顾准这样的杰出思想家才敏锐地意识到,设定了某种终极目的的理想主义很容易由于其领

论民主宪政的三大原则

论民主宪政的三大原则 论民主宪政的三大原则 共和之父:黄兴 民主宪政体制必须首先确立三大神圣原则,即“天赋人权”原则、“主权 在民”原则、“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这三大神圣原则共生共存,互为基础, 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完全体现了此三大民主原则的政治体制才能被称之为民主体制, 否则均为专制体制或虚假的民主体制。这三大原则从理论与实践上讲,均包含一些 具体的内容。 第一原则──“天赋人权”原则。 这一原则来自于“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为主体内容的天赋人权理论。天赋人权 理论强调了人人生而自由平等,每一个人都平等地享有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自然 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天赋人权的原则完全体现了自

由平等的价值观念,从根本上否定一切人压迫人的不平等理论,诸如血统论、阶级 论、种族论。天赋人权理论是文明社会的理论基础,其原则是文明社会的最根本的 原则之一。 第二原则──“主权在民”原则。 这一原则来自于社会契约论中的国家理论和政府理论。国家之产生来自于自由 人民的自由协议,因此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的认可,人民是国家主权的所有 者,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和增进公民的福祉和人权;合法政府的产生是必须经过 公民自由公正的投票选举,人民有权选举政府,同样有权监督和罢免政府。 “主权在民”的原则并非空洞的原则,它又包括两个具体的原则: 一、全民直选的原则。政府的产生应该也必须根据公民的自由选举结果而产生。 任何拒不进行直接选举或利用间接选举中对程序的不公正 设置,达到操纵选举和变 相剥夺选民权利的行为都是完全违背“主权在民 ”原则的。以“人民”的名义行使

浅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浅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宪执政”与 “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 一、当代西方的宪政内涵 宪政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其最初的含义是指以宪法来控制国家政治权力所行使的一套制度设计,即以宪法来规范统治机构和安排政权。近代意义上的宪政,是指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以保护公民利益和自由为目的的权力控制的制度化结构。然而,西方学者对宪政的具体定义却有很大的分歧。比如,从宪政中所蕴含的法治要义的角度出发,美国政治学教授丹莱夫认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程序,即限定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宪政的出现是与约束国家及其官员相关。 又如,从宪政组成要素的角度出发,《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指出:真正符合实际的立宪政体应包含的要素是:程序上的稳定性、向选民负责、代议制、分权限、公开和揭露及合宪性,即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再如,从对政府政治权力的限制角度出发,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路易斯亨金教授认为,宪政意味着更多的含义:政府要受到宪法的制约;广泛私人领域的保留和每个人权利的保留; 此外宪政还要求一个诸如司法机构的独立机关行使司法权。虽然他们从不同的视角对宪政概念的具体内涵进行了不同解读,但无论从哪个维度来定义资本主义宪政,西方学者都是以西方政治现实为判断依据,其定义中也都或明或暗包含有共同的目标用宪法限制政治权力以维护个人的自由与权利,而这也正是西方宪政的核心内容。 二、比较视域下的中国宪政概念界说 (一)近代以来中国语境中的宪政概念 近代中国的宪政思想虽然来源于西方,但其具体内涵并不与西方宪政完全一致。梁启超可以说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比较理论性定义宪政的学者,其认为立宪政体,亦名有限权之政体。专制政体,亦名无限权之政体。虽然内容比较简单,但他抓住了宪政的要义限权。近代部分学者也借鉴了梁启超的这一定义。其中,刘军宁认为:宪政的本质的确是而且必须是限政近两个世纪以来,宪政主义的最大目标一直是限制政府权力,阻止一切专断的政治行为。对梁启超的观点,孙中山作了补充,提出了以人民有权,政府有能的权能分立为基础的新宪政学说。虽然他没有明确地对宪政一词作定义,但其宪政思想贯穿在由其规划的《国民政府建设大纲》中,更是把宪政提升为革命的最终目的和归宿:第三为建设完成时期,拟在此时期施行宪政,此宪政时期,即建设告竣之时,而革命收功之日。此革命方略之大要也。 20 世纪40 年代,毛泽东在《论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中,从民主的角度对中国的宪政作出了新的重要阐释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从而在新民主主义的时代背景下赋予了宪政新的内容,即增加了民主这一要素。这一概念也被近代中国学者所普遍接受并加以补充。比如,有学者认为:宪政作为专制政治制度的对立物,其基本内涵就是: 用宪法这一根本法的形式把已取得的民主事实确认下来, 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这种民主事实,以此保障公民权利。从这一角

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

杨晓青: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 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和学界有关“宪政”的呼声抬头。有人认为,西方宪政是现代政治的基本制度架构;有人借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之时,打出“改革已死,宪政当立”的旗号,提出在中国实行西方宪政的基本理念和基本主张,认为“中国梦即宪政梦”;还有人论述了“社会主义宪政”的概念。可见,宪政话题已不是一个单纯的学术论题,而是必须回答的现实的政治问题。邓小平同志鲜明地指出:“资本主义社会讲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实际上是垄断资本的民主,无非是多党竞选、三权鼎立、两院制。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40页)邓小平同志的思想,在今天仍然极具现实针对性。 一、对两种基本制度架构的比较 作为西方现代政治基本的制度架构,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只属于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专政,而不属于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制度。这从对两种基本制度架构的比较即可看出。 1.宪政以私有制的市场经济为基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在自由主义革命时期响亮的口号,革命胜利之后的政府都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这一基本原则。该原则虽然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受到批判,主流观点认为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在进行合理补偿的前提下可以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征用和限制,但其作为西方社会的根本基础并没有被动摇。 而人民民主制度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为经济基础。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既坚持了社会主义制度,又适应了发展生产力的要求,能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维护社会主义制度。 2.宪政实行议会民主政治。宪政主张主权在民,其实现的途径是由不同政见不同利益集团的人组成不同的政党,代表本党通过“自由”竞选上台执政,在野的则为反对党。多党竞选,轮流执政,议会是各党派进行政治斗争的场所。表面上似乎各党都可以参加竞选,但巨额竞选经费开支决定了只有代表财力雄厚的资产阶级利益集团的政党才有可能胜选执政。宪政理念中不经过这种多党竞选而上台执政则没有“合法性”。

精英与民主:西方精英主义民主理论述评

精英与民主:西方精英主义民主理论述评 郎友兴 “民主变成了一个广受赞誉的词”。(注: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1993年,第4页。)当代世界更是几乎将民主等同于善了,但在西方各种民主理论中,精英主义的民主理论又常常为人所诟。笔者以为人们对精英主义理论的抵触相当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对它不甚了了,乃至误解。本文旨在描述西方精英主义民主理论的发展与其主要思想,从中发掘出对中国民主化有所启迪的思想资源。 一、导言 从精英主义的角度来分析民主政治的理论,有些学者如Peter Bachrach 称之为“民主的精英主义理论”(Democratic Elitist Theory),(注:peter Bachrach,The Theory of Democratic Elitism:a Critique,Boston:Little,Brown,1967.)另一些名之为精英主义民主理论(Elitist Democratic Theory),还有如以色列社会学家Etzioni-Halevy称之为“Demo-elite perspective"。(注:Eva Etzioni-Halevy,The Elite Connection:Problems and Potential of Western Democracy,Cambridge,MA:Polity Press,1993.)尽管名称不一,但所指的对象大体上是相同的。所以这些概念其实可以互用。 1.精英主义与其民主理论的演进 精英理论与阶级理论都关注社会不平等问题,它们都勾画出不平等的社会结构,不过,精英理论主要关注精英与大众之间的权力关系,其信条是社会分为有权的少数与无权的大多数,前者为统治者而后者为被统治者;统治集团即精英垄断着权力,而大众即非精英除接受前者的安排外另无选择。(注:Thomas Dye和Harmon Zeigler将精英理论的主要观点作了很好的归纳。请参见Thomas Dye,Harmon Zeigler,The Irony of Democracy:Uncommon Introduction to American Politics,Tenth Edition.Harcourt Brace College Publishers,1996,pp.4-5.)精英理论认为精英掌权是一个普遍的现象,民主社会也不例外。古典与现代精英理论的中心议题是在稳定的民主社会中,精英需要通过定期的选举而竞争权力。 John Higley和Jan Pakulski描述了精英主义理论的发展变化并对其几起几落的现象作了解释。(注:John Higley and Jan Pakulski,"Elite Theory after Marxism"(unpulished).)他们认为,古典精英理论形成于十九世纪后期而成长于二十世纪初期,但是随着欧洲纳粹的兴起,这个理论就开始走下坡路了,直到1980年代再次兴起。究其原因是较为复杂的,据说其中一个是古典精英理论家如帕累托(V Pareto)的理论与纳粹的兴起有关联,也就是说精英理论为纳粹提供理论根据。当然,还有其他的因素,比如民主在二十世纪尤其四十年代以后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和政治制度的最高目标”,因此,没有一个政体声称自己是反民主的,这样一来,有关精英研究就有反民主之嫌疑了。1980年代以后,精英理论再度兴起,引起人们的兴趣。这与两个因素有关:一是自]970年代兴起的“民主化第三波”,即从权威或专制政体转民主政治,二是现代社会日益分化而制度的复杂性也日趋增加,这样权力的集中就不可避免了。 Etzioni-Halevy将精英民主理论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注:Eva Etzioni-Halevy,Classes and Elites in Democracy and Democratization:a COllection of

对中西方民主理论进行对比,谈谈对社会主义民主的看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西方资本主义民主有着本质区别。资本主义民主,是指资本主义社会中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权力的一种国家制度,它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基础上的,是受资本的多少和财产的多寡支配和决定的。占有较多经济资源和财富的资产阶级,通过各种途径掌握国家权力,以保护和扩大自己的经济利益。而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当家作主、全体人民平等地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国家制度。在中国,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基础之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使人民享受到极其广泛的民主权利。 从国家制度上来看。西方资本主义民主是在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国度里的民主,资产阶级掌握政权的国家,维护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代表的是资产阶级的意志,施行的是资产阶级享受的民主,不可能给被他们压迫的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真正的民主权利。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维护的是人民的利益,代表的是人民的意志,反映的是人民的心声,必然要使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上升为统治阶级,成为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主人。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是绝大多数人的最广泛的民主,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 从民主主体上来看。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就其阶级本质来说,是资产阶级享有的民主,民主的主体是资产阶级,是少数人的民主。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人民是国家中的最大多数人,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在内的亿万人民,人民掌握一切国家权力和社会资源,是民主的主体。 中西方民主在理论基石上有着明显的界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以人民民主理论为基石,西方民主则是以天赋人权学说为基石。这种理论基石的不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中西方民主的实现程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是建立在人民民主理论基石之上的新型民主。人民民主,就是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一切权利。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当家作主是人民民主的本质和核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就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占统治地位的民主制度。但民主是一个历史范畴,总是同一定的发展阶段和具体国情相联系的。建立在人民民主基石之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具有鲜明的优越性,但由于我国经济文化相对落后,又缺乏民主法制传统,加上社会主义民主建立的时间还不够长,人民民主的具体制度和形式还不够完善,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还受到各种因素限制。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愈是发展,人民群众享有的民主权利也就愈多。 虽然这些年来,西方敌对势力和中国理论界有些人宣扬和鼓吹西方资本主义的民主、自由、平等、博爱等是“国际通行”的“普世价值”。通过中国的计划生育等政策否定中国人民的民主。但中国有着我们自己的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并且已展现出突出的优越性: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真正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发挥人民群众以国家主人翁身份建设和管理国家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实行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程序民主与实体民主相结合、代议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相结合,从根本上避免了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形式上多数人参与、实际上少数人控制”的弊端,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 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提高效率办成事的政治优势。 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了国家的统一稳定,有利于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和谐。 我国有着社会主义特色的民主理论是最适合我国国情的民主理论,并且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而给予人民大众更多的民主权利。就中国国情而言,远优于西方的民主理论。

解析西方的宪政

关于宪政的讨论,真可谓是一场论战。尽管主流媒体基本保持缄默,可是论战激发出来的能量还是波及到了身在沙河的笔者。有人喊道:“警惕宪政背后别有用心的外国势力!”有人扬言:“中国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全世界共同信仰的普世价值和民主宪政的本质性原则!”一时间,专业名词、专有名词、专利名词铺天盖地,但是宪政究竟是什么,大家各执一词,莫衷一是,争得脸红脖子粗,“老左”“极右”的帽子又开始乱扣一气。当此之时,当代中国的“特殊智识阶级”出来发表高见:“当今宪政在全世界都一样,既没有社、资之分,也没有东、西之分。”笔者便唯唯诺诺,深以为然,可是仔细考察,他们在大谈特谈普世性的“宪政”之时,动辄言希腊罗马,动辄言《宪章》、《宣言》,动辄以当代西方“完美无瑕”的民主为榜样,笔者便陷入疑惑——普世的成果为何一枝独秀于西欧?“特殊智识阶级”一定会斥责笔者见识短浅,没有拿过美元去“自由世界”搞过学术交流。既然如此,笔者还是抱着“拿来主义”的态度,来看一看西方的宪政到底是什么样子,分析之后再来决定是将其扔到茅厕里还是送进博物馆还是用来孝敬领导。 依据“特殊智识阶级”的说法,西方宪政的理论基础是分权制衡和主权在民。西方“有教养阶层”的理论家给我们讲了两个童话,第一个告诉我们人人都是魔鬼,都会滥用权力,所以我们要互相制衡,英国谚语说得好:“两个魔鬼胜过一个圣人”;第二个童话告诉我们,很久很久以前,我们与一个人签订了一个契约,让他来管理保护我们,如果我们不乐意就把他给换掉,这个人就是政府。在这两个童话的吸引下,群众随着资产阶级攻下了巴士底狱、砍下了国王的脑袋、过上了幸福的生活。 我们千万不要质疑这两个童话的真实性,否则“特殊智识阶级”会恼羞成怒的。考察完宪政的理论基础后,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宪政包含哪些基本要素。公知们各有各的“理论体系”,但中外“学者”一致认同的有自由选举制度、权力制衡制度、军队国家化、新闻自由等等,我们今天择其荦荦大端分析一下。 我们顺着童话的思路走——主权在民要求人们有权利通过一人一票的选举来推举公仆,如果他变了质,四年之后再换一个,再换一个还不行的话,咱们再选第三个,迟早我们会选出一个公仆。可是,选择真的有这么多吗?西方国家的人们往往只有两种选择,而人们不得不从“两个烂了的桃子里挑出一个不太烂的”,长此以往,人们都不怎么愿意去挑桃子了——2012年美国总统选举投票率仅为57.5%。另外,选举的玄机可是多得很,划分选区、设置投票站、统计得票,里面大有手脚可做。与美国的政治大佬相比,《纸牌屋》里面的Francis 只是一个小打小闹的小角色而已。如果以上只是少有的阴暗面,那我们就谈谈光明面吧,选举是一场烧钱运动,这绝对是真理。奥巴马在08年总统竞选过程中筹款总额超过6亿美元,而麦凯恩则仅仅筹到3.6亿美元,孰胜孰负,不言自明。我们看到,所谓自由选举制度只不过是一层过滤网——没有足够的金钱、没有过硬的背景的人士休想进入国家政权。选来选去,选上去的都不是公仆,借用列宁的一句话:“每隔几年决定一次究竟由统治阶级中的什么人在议会里镇压人民、压迫人民——这就是资产阶级议会制的真正本质。” 宪政不仅仅是把危险分子过滤出去的安全网,它还有另一大法宝:分权制衡。我们的“特殊智识阶级”美其名曰“小政府大社会”。以美国为例,这个美妙的小政府,对外用兵两百余次而只有五次经过国会批准;这个美妙的小政府,在迫害民权领袖、左翼人士上毫不顾忌;这个美妙的小政府,颠覆了数以十计的民选政权。我们考察一下分权制衡的政治实践,我们会发现:当跨国公司董事、石油大亨、银行家达成一致时,整个美国政坛洋溢着“团结、民主、严肃、活泼”的氛围,当有一份为民请命的法案产生之后,法院便来审查,总统又要搁置,议会还需辩论,拖之又拖,拖死为止。 考察至此,不需多言。不管“特殊知识阶级”如何叫嚷,笔者还是建议把西方的普世的宪政送到博物馆,并在展柜介绍上写上:资产阶级少数人的宪政。

宪政与民主的关系

宪政与民主的关系 姓名:陈叶学号:0930******* 现有的文献在宪政与民主的关系的一些基本问题上并未取得共识,即使在民主与宪政是否是同一个概念、同一种理论这样的问题上都没有达成一致。其次,现有的专门研究文献多因限于篇幅而未能深入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上述研究状态导致宪政和民主的关系依然没有学术上很好的阐释,以致这一问题至今混淆不清。1 对宪政与民主关系的不同认识甚至成为当代西方种种政治思潮的分水岭。无论是居于主流地位的自由主义还是保守主义,抑或是异军突起的共和主义、社群主义等等,都以宪政民主作为理论体系的拱顶石,其他如民主社会主义、新左派、西方马克思主义等政治思潮亦在处理宪政民主关系的问题上形成自己独特的理论体系。 中国语境下的宪政与民主的关系常常表现为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角度出发,我国学术界存在民主与法治“和谐共生”和“冲突均衡”两种不同的观点,并有“民主为本”和“法治优先”两种不同的认识,一些学者还提出了“法治民主”的政治体制改革思路。2 霍姆斯指出:“对相当多的严肃的思想家来说,立宪民主制在概念上即使不自相矛盾,也仍然是一个悖论。”3西方学者更容易认同民主与法治之间存在紧张的关系,并从冲突的意义上使用法治与民主两个概念。与此相反,国内学术界普遍对民主与法治的和谐关系持乐观态度。4 这篇综述,对宪政与民主的关系作简单的归纳。 一概念之辨 1民主概念 18世纪末19世纪初之前民主是被当作一种政体来看待的,此后该词开始泛化。虽然如此,大部分学者在探讨这种概念时仍基本上把它局限在政治范畴。这就意味着,民主从它在古希腊出现开始,基本上一直是政治概念,而且作为一个政治概念,民主主要指的是国家制度或政体形式。亚里士多德民主政体的破解:“应该是自由而贫穷,同时又为多数的人们所控制的政体”5马克思:“民主制是作为概念的国家制度。”6列宁“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7 18、19世纪民主理念张扬,民主一词泛化,出现非国家意义上甚至非政治意义上的民主概念。萨托利:“我们生活在一个以民主混乱为特色的时代里。”8但混乱的民主概念中,熊彼特和达尔对当代的民主理解影响很大。 熊彼特认为民主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其含义是一种“政治方法”,他“极负盛名”的民主概念是将民主视为“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出决定的权力”的制度安排的“现代释义”概念。“民主是一种政治方法,即为达到政治—立法与行政的—决定而作出的某种形式的制度安排。”9这一概念将西方民主在实践中运行的某些特征描述出来,同时对建构民主有指导作用,破除了人们对民主种种抽象的幻想,使人们将建构民主的努力比较务实地放 1徐国利:《关系视野中的宪政与民主》,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3—4页 2佟德志:《在民主与法治之间》,人民出版社,2006年10月第1版,第14页 3斯蒂芬·霍姆斯:《先定约束与民主的悖论》,坎尔斯特,斯莱格斯塔:《宪政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潘勤,谢鹏程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26页 4佟德志:《在民主与法治之间》,人民出版社,2006年10月第1版,第23页 5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85页 6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80—282页 7列宁:《国家与革命》,《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01页 8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7页 9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健良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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